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范文

时间:2024-01-02 14: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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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

篇1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思考

信息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是否还应该如此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时是阻碍信息发展的。例如:目前多数法院接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大部分法官会判定被告人停止对知识产权的侵害。事实上我们知道停止侵害是一项请求权,并不是一项绝对权,不是所有侵权案件就必须判定的停止侵害的情况下,我们看到的几乎都是停止侵害的结果。其实这样会带来许多不妥。这会加大使用人合理搜索的成本(为了不致侵权,使用人就得在使用前进行合理的搜索,期望得到权利人的许可),但是有些知识产品确实是权利人无法确定或很难确定的,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要求使用人一定要得到许可就势必会增加使用人的搜索成本;其次,如果一项侵权的使用带来的是极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结果,也就是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成本小于停止侵权后带来的损失,那么这种停止侵权请求就反而阻碍了社会发展,这样的情况下或许事后授权和补偿损失后的继续使用更有利一些,也更能为我们和社会需求所接受。在这样的情势下,我们来看看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其合理性在哪里。

(一)从权利的角度1.知识产权是一项私权知识产权是一项私权。私人权利要求我们对其给予充分的保护。知识产权以私权的名义强调一种私人的专有权,是一种私人占有的产权形式。我国宪法明确指出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私人权利的知识产权不容侵犯,不容侵害。知识产权是人类大脑的智力劳动所形成的智力成果,自己劳动得到的成果自然是属于自己而不受他人支配的,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只要是付出了劳动我们就必须承认其占有劳动成果的合理性。2.知识产权制度有其特有的作用首先,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就是智力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尤其是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和创作优秀文学艺术作品方面。其次,对知识产品的传播、推广和应用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规制模式,尤其是在专利产品方面,使得这些智力成果有效的转化为生产力,极大的促进经济发展并扩大社会效益。最后,为不论是国内社会还是国际社会中的经济技术交流和文化艺术交流都提供了一个法律保护平台,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以上三项把从公民个人到社会大众的权利一一梳理,指出只有对知识产权给予相当的重视才有可能保障大多数人的权利,才能使得大部分的公民的权利得以存续发展。

(二)从义务的角度1.道德的义务与其说是道德的义务,不如说是中国5000年传统沉淀下来的义务。道德是一种正面的意识形态,他的具体表现在于: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有助于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展;表达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符合一种自然状态下的天理。人们本能的不去侵害他人的权益和人本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相符,人们知道这东西不归属于自己的时候就自然的不去触碰,如果他人动了别人的东西,人们会指责那个侵犯者;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存续,人们也彼此分享一些东西,比如农民相互分享自己的种植技术,母亲分享自己的育儿经一样的,分享知识也是无可厚非的;人性的趋利避害决定在没有允许的情况下人们不会犯险去做不该做的,去拿不属于自己的。这些天性使然的道德义务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存在并进一步发展。2.现在知识产权发展下我们的注意义务首先,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的扩大。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是传统的三大知识产权,但是在保护对象方面三大权利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就著作权来说,从最早的图书文字的东西到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等再到计算机软件,网络信息,现在还增加了民间艺术作品等。尤其是与信息网络传播有关的一些权力。其次,新的财产权权项和新的财产权制度陆续出现。著作权中的改编权;专利权中的进口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中草药;商标权中的知名商标等让我们目不暇接。最后,经营标记的财产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尤其是驰名商标的保护、知名商标的认定、商誉权的保护等。这些在知识产权中的变化让我们不得不注意,注意的同时需要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规制,否则我们无法判断何时侵权,无法在保障自己的权益的同时更好的维护他人的权利。

三、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概况

(一)立法保护国家制定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措施,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有了较完善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一些其他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行政保护相关行政部门利用其职权职能,通过干预、调解等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都是这样的行政机关。

(三)司法保护这又包括民法保护和刑法保护两种。刑法中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7种罪。民法中的保护措施有:诉前保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四)社会保护这是指民间商务仲裁或争议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纷争,保护知识产权。其中著作权管理机构,专利机构,专利文献服务机构,商标机构等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五)国际保护各国积极加入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义务。目前为什么熟知的国际条约和条例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这些保护制度各有所长也有所短。就之前的民法保护中的停止侵害就有利有弊,利在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保护知识产品的价值;但也因为过度的保护而损害了使用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还有民法中的诉前禁令也有不足之处,若对每一件知识产权侵权案都无一例外的判定诉前禁令,或许是保全了权利人的权利,但如果这项所谓的侵权实际上是使用人穷尽搜寻方式的情况下实施岂不是损害了使用人的利益,再者如前所说如果这样一项在他人技术之上的改进技术或以他人技术为基础的创造性技术实际上有着更大的开发价值,或者说诉前禁止会带来相对更大的损失,那我们采取这样的禁令措施岂不是得不偿失吗?

篇2

一、引言

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突破“贫困陷阱”,经历“起飞阶段”后,都会陷入所谓“中等收入陷阱”,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是转型国家经济社会政治结构调整的战略难题。内生经济增长理论认为,知识积累与创新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Romer[1],1990;Grossman & Helpman[2],1991;Aghion & Howitt[3],1992)。来自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也表明,摆脱“中等收入陷阱”,实现经济长期稳定增长需要依靠知识积累与自主创新。然而由于知识积累和技术创新外溢性明显,因此需要通过合理的产权制度安排对创新进行持久激励。鉴于此,国内外更多学者将其研究目光聚焦于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上来。

对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否促进新兴市场国家的技术进步从而推动其经济增长,学者们颇具争议。支持者认为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效激励R&D和技术创新。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能够有效解决技术创新溢出效应的外部性问题,使资源流向创新活动,是技术创新最根本、最直接的激励措施(赵玉林,2005;吕明瑜,2006;俞雅乖,2007)。(2)促进FDI流入。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能够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因而带来技术扩散效应,给新兴市场国家带来技术进步。Mansfield[4](1994)通过美国6个制造业100家主要企业的数据,得出这些企业更倾向于对知识产权保护较强的国家进行直接投资;易先忠,张亚斌,吴江[5](2007)将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影响问题纳入南北技术扩散的两阶段博弈模型,认为为了吸引FDI流入,南方国家应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3)促进进出口贸易。Lei Yang,Maskus[6](2008)认为发展中国家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增加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从而降低了发展中国家企业的边际成本,提高企业的出口能力。

持相反意见的学者则认为新兴市场国家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主要体现在:(1)抑制技术的溢出效应。新兴市场国家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其模仿成本,不利于对先进技术和知识的学习,因而不利于经济增长。代中强[8](2010)着眼实际知识产权保护,论证了模仿创新面临“专利密丛”和“创新模式锁定”风险的可能。(2)产生较高的交易成本。余长林,王瑞芳[9](2009)认为新兴市场国家制度环境通常以腐败盛行所产生的交易成本高昂为特征,一些国家内部的交易成本会达到足以阻碍激励效应的程度;(3)增强垄断力量。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强成熟市场国家跨国企业的垄断力量,从而损害新兴市场国家利益。Michel T,Jerome C和 David B[10](2003)将知识产权保护看作是垄断资本凭借国家力量对发展中国家的剥削,防止垄断利润率下降的一种手段,它将破坏科技进步和损害新兴市场国家人民的利益。

显然,学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在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还无法产生一致结论。因此,一个更加合理的结论就是知识产权保护与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增长之间并不仅仅是简单的线性关系,对于不同经济体或同一经济体的不同发展阶段,二者之间的关系也会不断变化。Chen和Puttitanun[11](2005)通过内生知识产权保护模型推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一国经济增长之间呈现出“U”型关系;王林,顾江[12](2009)通过对85个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认为一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否推动经济增长以及增长效应的大小取决于该国的技术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安排应在技术水平的不同阶段而有所不同;余长林[13](2010)通过研究表明,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技术差距,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关系是非线性的;代中强、张二震[14](2011)利用90个国家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之间存在“U”型关系。

我们可以看出上述文献并没有解释知识产权保护与一国经济增长非线性关系赖以成立的临界值条件是什么。因此,本文将研究重点放在新兴市场国家转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临界机制条件上来,并提出以下可供检验的假说。假说1:新兴市场国家在市场化程度较低、技术水平较为落后,经济发展还不十分成熟的早期阶段,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为正;随着新兴市场国家经济不断发展,市场化程度及交易效的提高和技术水平不断进步,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过创新来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

二、检验模型

本文借鉴 Tong (1978) 提出的门限回归的思想,建立、估计和检验门限回归模型。在这里,我们采用Hansen(2000)提出的多元门限回归模型来弥补Tong的门限模型右端未加入自变量滞后以外的解释变量的这一缺陷。Hansen[15]的多元门限回归模型可表示为:

得到其残差的平方和为:

如果F统计量小于相应显著水平下所对应的临界值,则不拒绝。反之,如果F统计量大于相应显著水平下所对应的临界值,则拒绝,接受,模型存在门限效应。上述情况假定模型中只存在唯一的门限。但在实际中,也有可能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门限值。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就必须重复上述步骤以寻找模型真实门限值的个数。

三、变量定义和数据选取

为了验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长期经济增长之间的非线性关系,本文选取了我国1987-2008的年度数据为研究对象进行验证,变量定义和计算方法如表1所示:

为了验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长期经济增长之间的非线性关系,我们以交易效率为门限变量考察上述变量的门限效应。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四、实证检验

(一)门限效应检验

我们使用“格子搜索”法(Grid Search)寻找可能存在的门限值。首先对市场化程度数据进行升序排列,并忽略掉前后各约10%的观测值(Hansen,2000),然后选取相应的市场化程度值(MAR)作为门限值进行估计,并获取其残差。再利用残差平方和最小原则找到门限估计值后,利用自助抽样法模拟似然比检验统计量及其临界值(本文重复次数为3000次)以进一步检验是否存在着门限效应,门限效应检验的具体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3:交易效率(TE)的门限效应检验

(二)门限回归估计结果

在确立了相应的门限估计值后本文建立相应的门限回归模型,并利用Mathlab7.0对模型进行估计,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4:门限模型计量检验估计结果

根据表4可以发现:不论是线性模型还是非线性模型的解释力度均良好,各变量的系数检验和联合显著F检验表明模型设置的合理性。与线性模型相比,非线性模型的调整判定系数更高,说明了门限回归模型的合理性。同时,非线性模型的估计结果说明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需要以更高的交易效率为前提:当交易效率较低时,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为负(-0.0927);反之为正(0.1038)。进一步的回归结果也证实了当交易效率较低时,模仿创新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为正(0.1874),自主创新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为负(-0.1874);交易效率较高时,模仿创新对于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下降(系数由0.1874变为0.0322),自主创新则上升(系数由-0.1874变为0.2213)。

通过以上的实证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交易效率与市场化程度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转变的临界条件,这也很好的验证了前文所提出的假说。根据上述研究结果,我们可以更好的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选择提供相应的政策建议。

五、政策性建议

伴随着30年的经济增长奇迹,我国已迈入经济社会政治结构调整的过程中。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挑战,需要我们在战略上对我国今后的发展路径做出规划与调整。然而调整的时点、范围以及推进的路径等都需要我们进行全面而慎重的思考。

中国是一个区域发展和技术水平很不平衡的新兴市场国家,因此应根据各地区市场化程度和交易效率的高低来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既要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对发达地区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也要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对落后地区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较为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选择应该是在市场化程度及交易效率较高的东部地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鼓励自主创新及产业结构的调整;通过中、东部地区经济、技术等的合作,逐步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转移到中部地区;对于经济发展还较为落后的西部地区,还有一定的后发优势可以继续支持该地区经济增长,短时间内应继续维持其模仿创新模式,实施较为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有效降低了本土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本,提升本土企业的技术水平。

参考文献:

[1]Romer P. Endogenous technological change [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0, 98(1): 71-102.

[2]Grossman G M, Helpman E. Innovation and growth in the global economy [M]. Cambridge, MIT Press, 1991.

[3] Aghion P, Howitt P. A model of growth through creative destruction [J]. Econometrica, 1992, 60: 321-351.

[4] Mansfie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Discussion Paper No.19,1994, World Bank, Washington, DC.

[5]易先忠、张亚斌、吴江:《知识产权保护、FDI与国际收入转移》,《财经研究》2007年第9期。

[6] Yang G, Maskus K 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icensing and innovation in an endogenous product-cycle model [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01,53:169-187.

[7]代中强:《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模仿创新与自主创新》,《经济评论》2010年第6期。

[8] Michel T, Jerome C, David B. Explaining sales pay strategy using agency, transaction cost and resource dependence theories [J]. Journal of Management Studies,2003,7.

[9] Yongmin Chen, Thitima Puttitanu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innovation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2005,78:474-493.

[10] 王林、顾江:《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基于跨国数据的实证分析》,《国际贸易》2009年第5期。

[11] 余长林:《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厦门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12] 代中强、张二震:《经济发展、外部约束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证研究》,《中国软科学》2011年第4期。

[13] Hansen B. Sample splitting and threshold estimation [J]. Econometrica, 2000, 68:575-603.

[18] 韩玉雄、李怀祖:《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科学学研究》2005年第6期。

[14]张望、张书琴:《知识产权保护、金融市场效率与经济增长》,《经济评论》2010年第6期。

篇3

【摘要题】理论探讨

【关键词】信息产权/知识产权/信息专有/信息分享/利益平衡

【正文】

一、信息产权视野中的知识产权

当代世界被称为信息和信息社会。从信息产权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作品、发明等知识产品可以看成是信息的一种类型。因此,知识产权与信息是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这种权利延伸到了特定种类的信息,包括原创的、再创造的和被发现的信息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品信息构成了信息社会的重要内容。从信息产权的角度也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人以专有权的正当性。在理解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基础之上还可以进一步发现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在激励信息的生产和对信息的接近之间的平衡。

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品作为一种信息,具有无形性的特征(注:可一般性参看我国民法典草案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条款。)。信息的无形性意味着信息在没有财产权保护的情况下将难以被信息的最初生产者所占有。信息的无形性也使得信息在被生产出来后,可以由无数人同时使用并获得收益,而不会给信息的最初生产者带来额外的成本。与有形财产不同,信息一旦被公开,即具有事实上的非占有性。知识产权对于“难以占有”这一问题的解决不可避免地与信息的自由使用和自由流动中的无形的社会利益相冲突,因为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是使用知识产品应当付费。一方面,信息的无形性使得信息被生产出来后,使用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从使用中获得利益,虽然不会增加信息生产者的额外成本,但对信息生产者的信息市场存在严重——在信息的使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信息的生产者将难以收回开发信息的投资。这样就使得信息生产者为收回信息中的投资,不得不主张和利用财产权来使消费者接近他的知识产品时要付费。在知识产品这种创造的信息中授予财产权可以为知识产品创造者的进一步创造活动提供激励,因为赋予信息的生产者对开发出来的新信息以专有权,他就会有动力去从事新信息的生产。它也对为从事相关的创造活动的人在时间、劳动和资源方面相当的投资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然而,在信息的生产者要求对信息的使用付费的情况下,有些信息的使用者不能够分享到信息,这将使他们比没有财产权时的状况更糟。原因可能是,信息的专有者对信息产品索取较高的价金以阻止他人的使用,这就使得一部分消费者无法承受而不得不放弃对信息的使用,从而无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困惑在于,“没有合法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被生产出来,但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这就是信息产权和学方面的一个著名“悖论”。为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这种专有权提供正当性,需要对这一悖论做出清楚的解释并找出适当解决办法。

二、信息产权视野中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

知识产权制度从产生之初至今已有数百年。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和文明进步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几百年来,人们特别是家和法学家们也一直在为这种制度的正当性做出理性的思考,并逐渐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劳动理论、人格理论、效益(激励)理论等主导性学说(注:可一般性参看冯晓青著:《知识产权法哲学》,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这些理论都从一定程度和方面透视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除此之外,从信息产权理论的角度也可以认识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具体而言,在信息产权的视野中,知识产权制度之所以具有正当性,是因为它较好地解决了以下问题。

(一)新信息的足够的生产

赋予信息以产权(注:一般地说,不能基于信息本身是“抽象的”而从物质财产制度推导出将信息作为财产。信息应当自由并没有放弃其他种类的抽象财产。在信息与可以被接受的财产种类之间的区别不是基于抽象物本身。)提供的手段应当是保障对更多信息的创造和传播提供适当的和足够的激励。大多数消费者商品是有形的。信息,由于它是无形的,仅仅延伸有形财产本身的财产权难以为之提供充分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通过赋予个人和公司对创造的信息以销售或者使用的专有权而提供了个人、公司以激励来创造新的信息。赋予知识产品以专有权的知识产权法能够提供的这种激励尽管不容易被测试,并且在实际中有关的经验数据较少,它的实际效果却是不容置疑的。这是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每一个人都是“自利”的主体,都希望通过自己的创造性活动获得最佳的利益。或者说,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像所有的理性人一样,都希望使自己福利达到最大化。赋予人们创造的信息以产权,可以使信息的开发和投资的成本不致因为信息的搭便车者的行为而不能被回收。即使知识产权的授予不能保证一个满意的或甚至是足够的经济上的回报,它仍然提供了一些回报的手段,因为知识产权人仍然能够适当占有第三方当事人的使用而产生的收益。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因知识产权的专有而带来的收益是相当可观的,因为总是有一些成功的作家、家和发明家。

与没有赋予信息的财产权相比,财产权的赋予对利益的保障足以激发创造者从事创造活动的积极性。当然,对信息创造和传播的激励不仅仅只是知识产权法。已有一些学者的经验作品分析人们从事开拓性的创造性活动的原因,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创造性活动方面的作用。例如,Plant主张,在知识产权中的私有财产权在鼓励新思想创造方面效果有限,而它对于生产者受到的竞争的限制可能会提高知识产品的价格,从而导致在这些商品中使用其包含的思想的低效率。[1] Breyer则从著作权的角度推理著作权以外的激励因素的重要作用。他认为,最初的出版者可能有很多优势,如市场战略,甚至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也可能获得较高的利润。他们都看到了知识产权保护在授予出版者和专利权人以过度市场力方面的问题,通过使出版者以自己的努力获得市场力而不是通过国家授予的财产权而获得市场力,可能会使出版者更好地发行自己的作品。确认固有在知识产权中的公共商品问题,他们认为由于过度保护知识产权带来的市场扭曲,不规则而无效率的市场可能会过度地履行政府的规则功能,而影响了知识商品的广泛传播。[2] 还有学者认为,政府直接奖励有同样的效果,并且很多早期的英国发明者通过从国会的直接授予比专利的利用获得了更多的收益。但是,与赋予信息的财产权相比,由政府提供直接的奖励的措施也存在很多弊端。[1]

篇4

1.由于对知识产权认识较少,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身存在某些不合理性,已经指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不完善。

2.包括科研人员在内的所有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不较薄弱,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

3.在知识产权管理中,中介可以减少科研院所的申请工作,但是目前市场上的中介缺少必要的专业素养,并没有发挥应该起到的作用。

二、知识产权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1.知识产权拥有者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1.1加强产权意识。科研工作人员在进行科学研究的同时要加强产权意识。对于一些有形资产要加以保护,对于无形资产,比如知识产权同样要加强保护意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是科研人员脑力劳动的产物,与有形资产相比,更应该得到重视。对于专利、商标、版权甚至是行业秘密都要加强保护意识,不能把它们当做有形资产的附属品。对于一些科技人员来说,应该把知识产权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先申请专利,然后再、申请各项奖项。受到传统的做法的影响,一些科技人员还是缺少对知识产权全面充分的认识,对于科研成果来说,先申请专利是最为重要的事。忽略了专利的重要性,科研成果有可能被别人抢走,如果别人先申请专利,不仅自己无法获得专利权,还会造成无形财产的流失,之前进行科研的有形资金也白白流失。忽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计的。

1.2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申请专利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是自己的劳动成果得到有力的保护。对于知识产权拥有者,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会依法进行保护。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还是比较完备的,但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纠纷,甚至知识产权拥有者并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这主要是由于知识产权拥有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造成的。始终把专利申请放在第一位,只有申请专利,才能防止技术失窃的发生,从而避免以后一些列不必要的纠纷。申请专利之后免不了侵权事情的发生,当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主动出击,已达到良好的保护效果。要对法律充满信心,把专利当做保护劳动成果的有力武器。

2.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采取应对措施。

2.1完善已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范。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许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这些法规早在20世界80年代就已经制定出来,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为当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这样一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够适应当前的社会现状。在现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更多新的情况,然而对于这些新的情况,这些法律法规的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基于时代的不同,当时的法规已经无法拿来为当今的社会发展情况服务。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也在加深。一切都在与时俱进,法律也应该如此,上述三步法律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对于新出现的问题找不到解决的依据,并且在执法力度上、管辖范围上都存在缺陷。对于违法者的处理方面,也存在着某些不恰当的地方。所以,必须基于当下的社会发展阶段,对已有的法律作出相应的调整。

2.2根据新情况制定新的法律。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速度和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科研机构也有了很多新的科研成果,比如生物工程技术、人工智能技术、集成电路技术等问题,然而对于这些新的成果,从已有的法律规范中很难找到合法的保护依据。旧的法律的管辖范围太过于窄小,这是由当时的社会发展程度决定的。高新技术已经超出了已有法律的管辖范围,所以,很有必要就这些新技术、新领域、新问题出台新的法律,更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同时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都属于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三者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任何有意无意分裂三者联系的行为,都不利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所以,要建立一部《知识产权基本法》,涵盖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将三者紧密的联系起来,这样不仅可以使以上三部法律中重复的部分变得清晰明了,而且可以使法律的条款更加有逻辑。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基本法》,将加强大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各个方面的了解,并且三部法律之间可以相互补充,减少已存在的缺陷。还可以明确知识产权基本法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加强保护力度。所以,制定一部涵盖所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是非常必要的,通过这些法律。可以更加统筹的处理出现的问题,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健康发展做出很大的贡献,因此,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3对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相关部门要建立起新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工作,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十分密切,加强对知识产权管理的力度,对于政府来说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义不容辞的义务。所以要动员各部门的力量,各人员要积极的参与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中,形成协调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所以,司法、海关、经济、文化、司法、商贸等各个部门要密切的加强合作,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条件。政府还要加大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执法必严。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政府应该加强对于违法行为的制裁。对于蓄意破坏法律秩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为,政府要依据现有法律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真正将知识产权保护落到实处。只有狠狠地打击非法占有知识产权的行为,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利益。这样,很多新的技术才能被大家所认识,并且创造出更多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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