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02 14:45:54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信息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是否还应该如此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时是阻碍信息发展的。例如:目前多数法院接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大部分法官会判定被告人停止对知识产权的侵害。事实上我们知道停止侵害是一项请求权,并不是一项绝对权,不是所有侵权案件就必须判定的停止侵害的情况下,我们看到的几乎都是停止侵害的结果。其实这样会带来许多不妥。这会加大使用人合理搜索的成本(为了不致侵权,使用人就得在使用前进行合理的搜索,期望得到权利人的许可),但是有些知识产品确实是权利人无法确定或很难确定的,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要求使用人一定要得到许可就势必会增加使用人的搜索成本;其次,如果一项侵权的使用带来的是极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结果,也就是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成本小于停止侵权后带来的损失,那么这种停止侵权请求就反而阻碍了社会发展,这样的情况下或许事后授权和补偿损失后的继续使用更有利一些,也更能为我们和社会需求所接受。在这样的情势下,我们来看看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其合理性在哪里。
(一)从权利的角度1.知识产权是一项私权知识产权是一项私权。私人权利要求我们对其给予充分的保护。知识产权以私权的名义强调一种私人的专有权,是一种私人占有的产权形式。我国宪法明确指出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私人权利的知识产权不容侵犯,不容侵害。知识产权是人类大脑的智力劳动所形成的智力成果,自己劳动得到的成果自然是属于自己而不受他人支配的,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只要是付出了劳动我们就必须承认其占有劳动成果的合理性。2.知识产权制度有其特有的作用首先,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就是智力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尤其是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和创作优秀文学艺术作品方面。其次,对知识产品的传播、推广和应用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规制模式,尤其是在专利产品方面,使得这些智力成果有效的转化为生产力,极大的促进经济发展并扩大社会效益。最后,为不论是国内社会还是国际社会中的经济技术交流和文化艺术交流都提供了一个法律保护平台,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以上三项把从公民个人到社会大众的权利一一梳理,指出只有对知识产权给予相当的重视才有可能保障大多数人的权利,才能使得大部分的公民的权利得以存续发展。
(二)从义务的角度1.道德的义务与其说是道德的义务,不如说是中国5000年传统沉淀下来的义务。道德是一种正面的意识形态,他的具体表现在于: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有助于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展;表达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符合一种自然状态下的天理。人们本能的不去侵害他人的权益和人本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相符,人们知道这东西不归属于自己的时候就自然的不去触碰,如果他人动了别人的东西,人们会指责那个侵犯者;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存续,人们也彼此分享一些东西,比如农民相互分享自己的种植技术,母亲分享自己的育儿经一样的,分享知识也是无可厚非的;人性的趋利避害决定在没有允许的情况下人们不会犯险去做不该做的,去拿不属于自己的。这些天性使然的道德义务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存在并进一步发展。2.现在知识产权发展下我们的注意义务首先,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的扩大。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是传统的三大知识产权,但是在保护对象方面三大权利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就著作权来说,从最早的图书文字的东西到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等再到计算机软件,网络信息,现在还增加了民间艺术作品等。尤其是与信息网络传播有关的一些权力。其次,新的财产权权项和新的财产权制度陆续出现。著作权中的改编权;专利权中的进口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中草药;商标权中的知名商标等让我们目不暇接。最后,经营标记的财产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尤其是驰名商标的保护、知名商标的认定、商誉权的保护等。这些在知识产权中的变化让我们不得不注意,注意的同时需要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规制,否则我们无法判断何时侵权,无法在保障自己的权益的同时更好的维护他人的权利。
三、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概况
(一)立法保护国家制定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措施,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有了较完善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一些其他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行政保护相关行政部门利用其职权职能,通过干预、调解等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都是这样的行政机关。
(三)司法保护这又包括民法保护和刑法保护两种。刑法中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7种罪。民法中的保护措施有:诉前保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四)社会保护这是指民间商务仲裁或争议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纷争,保护知识产权。其中著作权管理机构,专利机构,专利文献服务机构,商标机构等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五)国际保护各国积极加入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义务。目前为什么熟知的国际条约和条例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这些保护制度各有所长也有所短。就之前的民法保护中的停止侵害就有利有弊,利在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保护知识产品的价值;但也因为过度的保护而损害了使用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还有民法中的诉前禁令也有不足之处,若对每一件知识产权侵权案都无一例外的判定诉前禁令,或许是保全了权利人的权利,但如果这项所谓的侵权实际上是使用人穷尽搜寻方式的情况下实施岂不是损害了使用人的利益,再者如前所说如果这样一项在他人技术之上的改进技术或以他人技术为基础的创造性技术实际上有着更大的开发价值,或者说诉前禁止会带来相对更大的损失,那我们采取这样的禁令措施岂不是得不偿失吗?
一、引言
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突破“贫困陷阱”,经历“起飞阶段”后,都会陷入所谓“中等收入陷阱”,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是转型国家经济社会政治结构调整的战略难题。内生经济增长理论认为,知识积累与创新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Romer[1],1990;Grossman & Helpman[2],1991;Aghion & Howitt[3],1992)。来自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也表明,摆脱“中等收入陷阱”,实现经济长期稳定增长需要依靠知识积累与自主创新。然而由于知识积累和技术创新外溢性明显,因此需要通过合理的产权制度安排对创新进行持久激励。鉴于此,国内外更多学者将其研究目光聚焦于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上来。
对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否促进新兴市场国家的技术进步从而推动其经济增长,学者们颇具争议。支持者认为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效激励R&D和技术创新。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能够有效解决技术创新溢出效应的外部性问题,使资源流向创新活动,是技术创新最根本、最直接的激励措施(赵玉林,2005;吕明瑜,2006;俞雅乖,2007)。(2)促进FDI流入。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能够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因而带来技术扩散效应,给新兴市场国家带来技术进步。Mansfield[4](1994)通过美国6个制造业100家主要企业的数据,得出这些企业更倾向于对知识产权保护较强的国家进行直接投资;易先忠,张亚斌,吴江[5](2007)将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影响问题纳入南北技术扩散的两阶段博弈模型,认为为了吸引FDI流入,南方国家应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3)促进进出口贸易。Lei Yang,Maskus[6](2008)认为发展中国家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增加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从而降低了发展中国家企业的边际成本,提高企业的出口能力。
持相反意见的学者则认为新兴市场国家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主要体现在:(1)抑制技术的溢出效应。新兴市场国家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其模仿成本,不利于对先进技术和知识的学习,因而不利于经济增长。代中强[8](2010)着眼实际知识产权保护,论证了模仿创新面临“专利密丛”和“创新模式锁定”风险的可能。(2)产生较高的交易成本。余长林,王瑞芳[9](2009)认为新兴市场国家制度环境通常以腐败盛行所产生的交易成本高昂为特征,一些国家内部的交易成本会达到足以阻碍激励效应的程度;(3)增强垄断力量。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强成熟市场国家跨国企业的垄断力量,从而损害新兴市场国家利益。Michel T,Jerome C和 David B[10](2003)将知识产权保护看作是垄断资本凭借国家力量对发展中国家的剥削,防止垄断利润率下降的一种手段,它将破坏科技进步和损害新兴市场国家人民的利益。
显然,学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在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还无法产生一致结论。因此,一个更加合理的结论就是知识产权保护与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增长之间并不仅仅是简单的线性关系,对于不同经济体或同一经济体的不同发展阶段,二者之间的关系也会不断变化。Chen和Puttitanun[11](2005)通过内生知识产权保护模型推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一国经济增长之间呈现出“U”型关系;王林,顾江[12](2009)通过对85个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认为一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否推动经济增长以及增长效应的大小取决于该国的技术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安排应在技术水平的不同阶段而有所不同;余长林[13](2010)通过研究表明,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技术差距,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关系是非线性的;代中强、张二震[14](2011)利用90个国家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之间存在“U”型关系。
我们可以看出上述文献并没有解释知识产权保护与一国经济增长非线性关系赖以成立的临界值条件是什么。因此,本文将研究重点放在新兴市场国家转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临界机制条件上来,并提出以下可供检验的假说。假说1:新兴市场国家在市场化程度较低、技术水平较为落后,经济发展还不十分成熟的早期阶段,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为正;随着新兴市场国家经济不断发展,市场化程度及交易效的提高和技术水平不断进步,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过创新来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
二、检验模型
本文借鉴 Tong (1978) 提出的门限回归的思想,建立、估计和检验门限回归模型。在这里,我们采用Hansen(2000)提出的多元门限回归模型来弥补Tong的门限模型右端未加入自变量滞后以外的解释变量的这一缺陷。Hansen[15]的多元门限回归模型可表示为:
得到其残差的平方和为:
如果F统计量小于相应显著水平下所对应的临界值,则不拒绝。反之,如果F统计量大于相应显著水平下所对应的临界值,则拒绝,接受,模型存在门限效应。上述情况假定模型中只存在唯一的门限。但在实际中,也有可能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门限值。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就必须重复上述步骤以寻找模型真实门限值的个数。
三、变量定义和数据选取
为了验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长期经济增长之间的非线性关系,本文选取了我国1987-2008的年度数据为研究对象进行验证,变量定义和计算方法如表1所示:
为了验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长期经济增长之间的非线性关系,我们以交易效率为门限变量考察上述变量的门限效应。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四、实证检验
(一)门限效应检验
我们使用“格子搜索”法(Grid Search)寻找可能存在的门限值。首先对市场化程度数据进行升序排列,并忽略掉前后各约10%的观测值(Hansen,2000),然后选取相应的市场化程度值(MAR)作为门限值进行估计,并获取其残差。再利用残差平方和最小原则找到门限估计值后,利用自助抽样法模拟似然比检验统计量及其临界值(本文重复次数为3000次)以进一步检验是否存在着门限效应,门限效应检验的具体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3:交易效率(TE)的门限效应检验
(二)门限回归估计结果
在确立了相应的门限估计值后本文建立相应的门限回归模型,并利用Mathlab7.0对模型进行估计,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4:门限模型计量检验估计结果
根据表4可以发现:不论是线性模型还是非线性模型的解释力度均良好,各变量的系数检验和联合显著F检验表明模型设置的合理性。与线性模型相比,非线性模型的调整判定系数更高,说明了门限回归模型的合理性。同时,非线性模型的估计结果说明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需要以更高的交易效率为前提:当交易效率较低时,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为负(-0.0927);反之为正(0.1038)。进一步的回归结果也证实了当交易效率较低时,模仿创新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为正(0.1874),自主创新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为负(-0.1874);交易效率较高时,模仿创新对于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下降(系数由0.1874变为0.0322),自主创新则上升(系数由-0.1874变为0.2213)。
通过以上的实证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交易效率与市场化程度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转变的临界条件,这也很好的验证了前文所提出的假说。根据上述研究结果,我们可以更好的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选择提供相应的政策建议。
五、政策性建议
伴随着30年的经济增长奇迹,我国已迈入经济社会政治结构调整的过程中。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挑战,需要我们在战略上对我国今后的发展路径做出规划与调整。然而调整的时点、范围以及推进的路径等都需要我们进行全面而慎重的思考。
中国是一个区域发展和技术水平很不平衡的新兴市场国家,因此应根据各地区市场化程度和交易效率的高低来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既要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对发达地区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也要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对落后地区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较为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选择应该是在市场化程度及交易效率较高的东部地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鼓励自主创新及产业结构的调整;通过中、东部地区经济、技术等的合作,逐步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转移到中部地区;对于经济发展还较为落后的西部地区,还有一定的后发优势可以继续支持该地区经济增长,短时间内应继续维持其模仿创新模式,实施较为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有效降低了本土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本,提升本土企业的技术水平。
参考文献:
[1]Romer P. Endogenous technological change [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0, 98(1): 71-102.
[2]Grossman G M, Helpman E. Innovation and growth in the global economy [M]. Cambridge, MIT Press, 1991.
[3] Aghion P, Howitt P. A model of growth through creative destruction [J]. Econometrica, 1992, 60: 321-351.
[4] Mansfie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Discussion Paper No.19,1994, World Bank, Washington, DC.
[5]易先忠、张亚斌、吴江:《知识产权保护、FDI与国际收入转移》,《财经研究》2007年第9期。
[6] Yang G, Maskus K 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icensing and innovation in an endogenous product-cycle model [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01,53:169-187.
[7]代中强:《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模仿创新与自主创新》,《经济评论》2010年第6期。
[8] Michel T, Jerome C, David B. Explaining sales pay strategy using agency, transaction cost and resource dependence theories [J]. Journal of Management Studies,2003,7.
[9] Yongmin Chen, Thitima Puttitanu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innovation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2005,78:474-493.
[10] 王林、顾江:《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基于跨国数据的实证分析》,《国际贸易》2009年第5期。
[11] 余长林:《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厦门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12] 代中强、张二震:《经济发展、外部约束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证研究》,《中国软科学》2011年第4期。
[13] Hansen B. Sample splitting and threshold estimation [J]. Econometrica, 2000, 68:575-603.
[18] 韩玉雄、李怀祖:《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科学学研究》2005年第6期。
[14]张望、张书琴:《知识产权保护、金融市场效率与经济增长》,《经济评论》2010年第6期。
【摘要题】理论探讨
【关键词】信息产权/知识产权/信息专有/信息分享/利益平衡
【正文】
一、信息产权视野中的知识产权
当代世界被称为信息和信息社会。从信息产权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作品、发明等知识产品可以看成是信息的一种类型。因此,知识产权与信息是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这种权利延伸到了特定种类的信息,包括原创的、再创造的和被发现的信息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品信息构成了信息社会的重要内容。从信息产权的角度也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人以专有权的正当性。在理解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基础之上还可以进一步发现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在激励信息的生产和对信息的接近之间的平衡。
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品作为一种信息,具有无形性的特征(注:可一般性参看我国民法典草案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条款。)。信息的无形性意味着信息在没有财产权保护的情况下将难以被信息的最初生产者所占有。信息的无形性也使得信息在被生产出来后,可以由无数人同时使用并获得收益,而不会给信息的最初生产者带来额外的成本。与有形财产不同,信息一旦被公开,即具有事实上的非占有性。知识产权对于“难以占有”这一问题的解决不可避免地与信息的自由使用和自由流动中的无形的社会利益相冲突,因为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是使用知识产品应当付费。一方面,信息的无形性使得信息被生产出来后,使用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从使用中获得利益,虽然不会增加信息生产者的额外成本,但对信息生产者的信息市场存在严重——在信息的使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信息的生产者将难以收回开发信息的投资。这样就使得信息生产者为收回信息中的投资,不得不主张和利用财产权来使消费者接近他的知识产品时要付费。在知识产品这种创造的信息中授予财产权可以为知识产品创造者的进一步创造活动提供激励,因为赋予信息的生产者对开发出来的新信息以专有权,他就会有动力去从事新信息的生产。它也对为从事相关的创造活动的人在时间、劳动和资源方面相当的投资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然而,在信息的生产者要求对信息的使用付费的情况下,有些信息的使用者不能够分享到信息,这将使他们比没有财产权时的状况更糟。原因可能是,信息的专有者对信息产品索取较高的价金以阻止他人的使用,这就使得一部分消费者无法承受而不得不放弃对信息的使用,从而无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困惑在于,“没有合法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被生产出来,但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这就是信息产权和学方面的一个著名“悖论”。为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这种专有权提供正当性,需要对这一悖论做出清楚的解释并找出适当解决办法。
二、信息产权视野中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
知识产权制度从产生之初至今已有数百年。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和文明进步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几百年来,人们特别是家和法学家们也一直在为这种制度的正当性做出理性的思考,并逐渐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劳动理论、人格理论、效益(激励)理论等主导性学说(注:可一般性参看冯晓青著:《知识产权法哲学》,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这些理论都从一定程度和方面透视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除此之外,从信息产权理论的角度也可以认识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具体而言,在信息产权的视野中,知识产权制度之所以具有正当性,是因为它较好地解决了以下问题。
(一)新信息的足够的生产
赋予信息以产权(注:一般地说,不能基于信息本身是“抽象的”而从物质财产制度推导出将信息作为财产。信息应当自由并没有放弃其他种类的抽象财产。在信息与可以被接受的财产种类之间的区别不是基于抽象物本身。)提供的手段应当是保障对更多信息的创造和传播提供适当的和足够的激励。大多数消费者商品是有形的。信息,由于它是无形的,仅仅延伸有形财产本身的财产权难以为之提供充分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通过赋予个人和公司对创造的信息以销售或者使用的专有权而提供了个人、公司以激励来创造新的信息。赋予知识产品以专有权的知识产权法能够提供的这种激励尽管不容易被测试,并且在实际中有关的经验数据较少,它的实际效果却是不容置疑的。这是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每一个人都是“自利”的主体,都希望通过自己的创造性活动获得最佳的利益。或者说,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像所有的理性人一样,都希望使自己福利达到最大化。赋予人们创造的信息以产权,可以使信息的开发和投资的成本不致因为信息的搭便车者的行为而不能被回收。即使知识产权的授予不能保证一个满意的或甚至是足够的经济上的回报,它仍然提供了一些回报的手段,因为知识产权人仍然能够适当占有第三方当事人的使用而产生的收益。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因知识产权的专有而带来的收益是相当可观的,因为总是有一些成功的作家、家和发明家。
与没有赋予信息的财产权相比,财产权的赋予对利益的保障足以激发创造者从事创造活动的积极性。当然,对信息创造和传播的激励不仅仅只是知识产权法。已有一些学者的经验作品分析人们从事开拓性的创造性活动的原因,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创造性活动方面的作用。例如,Plant主张,在知识产权中的私有财产权在鼓励新思想创造方面效果有限,而它对于生产者受到的竞争的限制可能会提高知识产品的价格,从而导致在这些商品中使用其包含的思想的低效率。[1] Breyer则从著作权的角度推理著作权以外的激励因素的重要作用。他认为,最初的出版者可能有很多优势,如市场战略,甚至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也可能获得较高的利润。他们都看到了知识产权保护在授予出版者和专利权人以过度市场力方面的问题,通过使出版者以自己的努力获得市场力而不是通过国家授予的财产权而获得市场力,可能会使出版者更好地发行自己的作品。确认固有在知识产权中的公共商品问题,他们认为由于过度保护知识产权带来的市场扭曲,不规则而无效率的市场可能会过度地履行政府的规则功能,而影响了知识商品的广泛传播。[2] 还有学者认为,政府直接奖励有同样的效果,并且很多早期的英国发明者通过从国会的直接授予比专利的利用获得了更多的收益。但是,与赋予信息的财产权相比,由政府提供直接的奖励的措施也存在很多弊端。[1]
1.由于对知识产权认识较少,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身存在某些不合理性,已经指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不完善。
2.包括科研人员在内的所有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不较薄弱,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
3.在知识产权管理中,中介可以减少科研院所的申请工作,但是目前市场上的中介缺少必要的专业素养,并没有发挥应该起到的作用。
二、知识产权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1.知识产权拥有者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1.1加强产权意识。科研工作人员在进行科学研究的同时要加强产权意识。对于一些有形资产要加以保护,对于无形资产,比如知识产权同样要加强保护意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是科研人员脑力劳动的产物,与有形资产相比,更应该得到重视。对于专利、商标、版权甚至是行业秘密都要加强保护意识,不能把它们当做有形资产的附属品。对于一些科技人员来说,应该把知识产权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先申请专利,然后再、申请各项奖项。受到传统的做法的影响,一些科技人员还是缺少对知识产权全面充分的认识,对于科研成果来说,先申请专利是最为重要的事。忽略了专利的重要性,科研成果有可能被别人抢走,如果别人先申请专利,不仅自己无法获得专利权,还会造成无形财产的流失,之前进行科研的有形资金也白白流失。忽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计的。
1.2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申请专利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是自己的劳动成果得到有力的保护。对于知识产权拥有者,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会依法进行保护。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还是比较完备的,但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纠纷,甚至知识产权拥有者并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这主要是由于知识产权拥有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造成的。始终把专利申请放在第一位,只有申请专利,才能防止技术失窃的发生,从而避免以后一些列不必要的纠纷。申请专利之后免不了侵权事情的发生,当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主动出击,已达到良好的保护效果。要对法律充满信心,把专利当做保护劳动成果的有力武器。
2.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采取应对措施。
2.1完善已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范。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许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这些法规早在20世界80年代就已经制定出来,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为当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这样一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够适应当前的社会现状。在现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更多新的情况,然而对于这些新的情况,这些法律法规的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基于时代的不同,当时的法规已经无法拿来为当今的社会发展情况服务。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也在加深。一切都在与时俱进,法律也应该如此,上述三步法律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对于新出现的问题找不到解决的依据,并且在执法力度上、管辖范围上都存在缺陷。对于违法者的处理方面,也存在着某些不恰当的地方。所以,必须基于当下的社会发展阶段,对已有的法律作出相应的调整。
2.2根据新情况制定新的法律。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速度和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科研机构也有了很多新的科研成果,比如生物工程技术、人工智能技术、集成电路技术等问题,然而对于这些新的成果,从已有的法律规范中很难找到合法的保护依据。旧的法律的管辖范围太过于窄小,这是由当时的社会发展程度决定的。高新技术已经超出了已有法律的管辖范围,所以,很有必要就这些新技术、新领域、新问题出台新的法律,更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同时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都属于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三者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任何有意无意分裂三者联系的行为,都不利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所以,要建立一部《知识产权基本法》,涵盖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将三者紧密的联系起来,这样不仅可以使以上三部法律中重复的部分变得清晰明了,而且可以使法律的条款更加有逻辑。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基本法》,将加强大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各个方面的了解,并且三部法律之间可以相互补充,减少已存在的缺陷。还可以明确知识产权基本法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加强保护力度。所以,制定一部涵盖所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是非常必要的,通过这些法律。可以更加统筹的处理出现的问题,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健康发展做出很大的贡献,因此,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3对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相关部门要建立起新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工作,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十分密切,加强对知识产权管理的力度,对于政府来说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义不容辞的义务。所以要动员各部门的力量,各人员要积极的参与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中,形成协调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所以,司法、海关、经济、文化、司法、商贸等各个部门要密切的加强合作,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条件。政府还要加大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执法必严。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政府应该加强对于违法行为的制裁。对于蓄意破坏法律秩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为,政府要依据现有法律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真正将知识产权保护落到实处。只有狠狠地打击非法占有知识产权的行为,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利益。这样,很多新的技术才能被大家所认识,并且创造出更多的社会价值。
一、知识产权壁垒概述
(一)知识产权壁垒的产生及其背景
知识产权的保护起源于十五世纪的西欧,随后很多国家先后建立了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到现在为止,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了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随着经济的一休化、全球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必然不可能只是一国内部的制度,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也面临国际化。1883年的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开端,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经通过公约、条约建立了相关制度,这对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知识产权如同一把双刃剑,它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负面的问题。知识产权天生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当知识产权人不当或过分地利用这种垄断性和排他性时,就会造成他人行使相关权利的阻碍。在国际贸易中,如果知识产权人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权,阻碍正常的自由贸易,就形成了知识产权壁垒。在上世纪的六七十年代,美国为了保有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而实施了各种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利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二)知识产权壁垒的定义和特征
目前对知识产权壁垒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界定。我国商务部颁布施行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条对贸易壁垒做了如下界定:外国‘地区)政府采取的或支持的措施或做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贸易壁垒:(1)违反该国(地区)与我国共同缔结的或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或者未能履行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规定的义务;(2)造成下列负面影响之一:对我国产品或服务进人该国市场或者第三国市场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在该国市场或者第三国市场竞争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对该国或者第三国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我国出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由此,笔者将知识产权壁垒界定为:一国实施或支持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义,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实施进口限制措施,或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滥用法律垄断权,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的其他措施。
知识产权壁垒的特征表现如下:第一,知识产权壁垒是基于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保护制度而产生.形式上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它的本质是滥用知识产权的合法的垄断权和排他性,从而阻断自由贸易,因此它具有非法性和不合理性。第二,知识产权壁垒具有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知识产权壁垒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因而是无形的;知识产权壁垒所依托的是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的实施具有时间性,一亘过了保护权利的时间,知识的垄断权即消失毛知识产权壁垒只存在于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从而具有地域性。第三,知识产权壁垒具有歧视性,发达国家不顾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实情,而将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强行加在发展中国家身上。
二、知识产权壁垒的表现形式
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壁垒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主要有:
(一)裕售行为
所谓的搭售就是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产品购买者购买该产品时,要求其一并购买其他附带产品,而不管购买者的意愿如何;若购买者不购买附带产品,则不进行知识产权产品的交易。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白山贸易的原则,侵害了购买者的自由选择权。权利人的这种行为是滥用知识产权的表现,是不合理的。
(二)差异定价
所谓的差异定价就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在进行产品贸易时,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针对同一产品实施与产品成本无关的不同的价格。著名的例子是,微软Windows9中文版本在我国的销售价格是1998元,而在美国仅109美元;Ofice9中文专业版在我国销售价为8760元,而在美国仅300美元。微软给中国电脑企业OEM的预装软件定价为690元,而给IBM的不到10美元。差异定价与成本无关。其本质就是一种歧视。价格歧视行为对发展中国家的损害很大.侵害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公平交易的权利。
(三)商标抢注和标识性商标
发达国家为了垄断知识产权,在产品注册商标时,将与产品有关的边缘产品或关系不紧密的产品同时申请注册商标,大大地扩大了商标的使用范围。这使得非知识产权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失去了注册商标的机会。发达国家抢注商标,多数是出于恶意的,不是出于保护知识产权产品的目的,而是为了防止其他国家进人相关甚至不相关的产品领域。另外,发达国家还充分利用标识性商标来筑起知识产权壁垒。一些国际组织把标识性商标注册成证明商标,这些商标被广泛运用。当知识产权产品固有的专利权已过期,附在其上的商标权却可以延续,这意味着,对该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限也就延长了。这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非权利人进人相关的产品领域,从而标识性商标也变成了知识产权壁垒。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叶慧霖.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M].上海: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
[2]黄晖等.WTO知识产权协定常识问答[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3]郭羽诞.在出口竞争力的基础上挑选和培育上海的支柱产业[J].华东经济管理,2008,(04).
[4]顾红文,谈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提高[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7,(09).
[5]刘嵩等.技术壁垒与我国出口贸易[J].财经问题研究,2008,(01).
[6]黄健.日本企业的专利战略对湖南省企业的启示[J].企业技术开发,2008,(03).
[7]夏先良.出口与国际专利:我国知识产权的差距与对策[J].开发导报,2007,(10).
[8]王江.从“DVD专利事件”看企业核心技术的重要性[J].东北大学学报,2008,(01).
[9]肖巍.得“专利”者得“天下”[J].厦门科技,2008,(02).
[10]董勤.外经贸工作中的专利问题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07,(06).
[11]殷钟鹤,吴贵生.发展中国家的专利战略:韩国的启示[J].科研管理,2007,(07).
[12]袁俊.对标准、专利与非关税壁垒若干问题的思考[J].大众标准化,2008,(02).
[13]罗飞.中国企业如何走出“专利”陷阱[J].法律与生活,2007,(14).
[14]邹明波.把握专利创新的主动权[J].云南科技管理,2007,(05).
[15]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16]叶京生.知识产权与世界贸易[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
[17]郑秉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J].国际贸易问题.2007,(05).
[18]张永艾.权利穷竭原则探究,兼论平行进口问题[J].河北法学,2008,(03).
[19]乔生.中国限制外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思考[J].法律科学,2008,(01).
[20]魏衍亮.知识产权是企业腾飞的翅膀[N].国际商报.2004-09-19:(04).
[21]王学鸿.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与云南的对外开放[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
前 言
在现代化、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渐趋消亡。与此同时,许多工业化国家盗用他国文化遗产、将其纳入本国文化产业战略的现象并不鲜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为一种国际知识产权体制,表现出向发达国家倾斜的特征,致使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品暴露于公共领域,发达国家的知识产品被掌握在工业企业手中。[2]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呈现出岌岌可危的状况。《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有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但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尚待完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被界定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4]
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可概括以下特征:
1.无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它们可能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为外界所认知,但其实质内涵不依附于任何物质材料。
2.主体不确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久远,大多数已经与该民族地区人民生活融为一体,难以区分或寻找最初所有人及后续继承人。
3.价值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毋庸置疑,并且在当今各国日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背景下又具有深刻的政治价值。
4.公开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是相对公开的,尤其是传统草药、舞蹈、技艺等,使得“盗用”现象时有发生。
5.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在于传承,它们在传承的过程中产生、创新、完善,这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处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存疑的观点集中在用传统知识产权的标准机械化地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因为两者在区别中也存在着联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1.主体上,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确定的,知识产权法集中于对个人创造性劳动的报酬。[5]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区域性,它由特定区域的群体或者个人通过传承所掌握。
2.客体上,知识产权的客体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出现,具有固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表现为风俗习惯、民俗节庆或传统技艺,没有固定载体。
3.时效上,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就自行消灭,所涉及的知识产品成为全社会的公共财富。[6]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传承的产物,其保护理应不受时间的限制。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联系
1.从私权角度看,知识产权是“私权”,但不能理解为“个人化”的权利。个人主体与共同体主体的私法二元结构在知识产权领域同样存在,前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该类主体是知识产权主体保护的核心,后者为知识产权保护集体利益的情形,如商标法中关于集体标记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可能是单个的自然人或一定数量的群体。在作为私法上的主体谋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时候,他们所追求的是私法意义上的权利。
2. 从无形性角度看,知识产品由于其创造性以及创造性的价值而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相当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客体都是智力资源,具有非物质性,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一个重要的结合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表现,它们可以被认知和再现。
总体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存在理论上的问题,并且从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越来越广泛,已经从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延伸到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等领域。知识产权法也应该以开放的态度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保护。
三、知识产权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服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两个目标点,一是反对非法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二是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利用的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如下保护:
1.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与著作权客体的契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与作品的表现形式基本相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相统一的特征能够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2.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消极保护和积极保护。前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制止他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使用。积极保护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册地理标志,特别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这对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显著的意义。
3.专利权、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专利是国家对发明创造赋予的垄断权。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申请人披露技术信息,保护期满以后,发明创造便进入公共领域。商业秘密保护不需要向公众披露信息,也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根据自身特性及公开程度诉求不同的保护机制。最后,对于无法诉诸著作权等形式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兜底保护。
结语
在一个越来越类同化、几乎完全暴露在互联网监视下的世界中,独特的文化将获得更大吸引力,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极具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体系性的,需要众多法律部门相互衔接。同时,任何的法律都不应当被理解为一整套固定的模板,而应当是一个工具箱,能够有足够的选项加以整合。在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时候,应立足其特殊属性,寻找共性,降低甚至消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极因素。
参考文献:
[1].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4条.
[2].吴汉东.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对象[J].中国法学,2010,(1).
[3].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
[4].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叶慧霖.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M].上海: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
[2]黄晖等.WTO知识产权协定常识问答[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3]郭羽诞.在出口竞争力的基础上挑选和培育上海的支柱产业[J].华东经济管理,2008,(04).
[4]顾红文,谈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提高[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7,(09).
[5]刘嵩等.技术壁垒与我国出口贸易[J].财经问题研究,2008,(01).
[6]黄健.日本企业的专利战略对湖南省企业的启示[J].企业技术开发,2008,(03).
[7]夏先良.出口与国际专利:我国知识产权的差距与对策[J].开发导报,2007,(10).
[8]王江.从“DVD专利事件”看企业核心技术的重要性[J].东北大学学报,2008,(01).
[9]肖巍.得“专利”者得“天下”[J].厦门科技,2008,(02).
[10]董勤.外经贸工作中的专利问题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07,(06).
[11]殷钟鹤,吴贵生.发展中国家的专利战略:韩国的启示[J].科研管理,2007,(07).
[12]袁俊.对标准、专利与非关税壁垒若干问题的思考[J].大众标准化,2008,(02).
[13]罗飞.中国企业如何走出“专利”陷阱[J].法律与生活,2007,(14).
[14]邹明波.把握专利创新的主动权[J].云南科技管理,2007,(05).
[15]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16]叶京生.知识产权与世界贸易[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
[17]郑秉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J].国际贸易问题.2007,(05).
[18]张永艾.权利穷竭原则探究,兼论平行进口问题[J].河北法学,2008,(03).
[19]乔生.中国限制外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思考[J].法律科学,2008,(01).
[20]魏衍亮.知识产权是企业腾飞的翅膀[N].国际商报.2004-09-19:(04).
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虽然建设时间较短,但在这相对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和修订了《商标法》《专利法》以及《著作权法》等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基本上完成了发达国家几十年来的立法工作,并积极参与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与公约,以适应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趋势,已建立起一个相对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资源的稀缺性和人类无限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当这种矛盾产生的资源争夺与竞争无法通过主体间的谈判与交易解决或者谈判与交易的成本高昂时,这些竞争和冲突就必须以合理的制度或规则来加以约束和规范。从知识产品的经济属性上说,它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非竞争性特征使知识产品产生了巨大的正的“外部性”,而当外部市场不存在一种市场机制能够为知识产品的所有者提品的“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时,就需要以产权制度这种正式的制度安排来界定产权的交换原则及保护产权所有者利益分配,并明确界定知识产品的所有者对产品的获益、受损的边界与侵害补偿、惩罚规则。否则知识产品在交易、使用中的利益冲突就无法解决,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也无法实现。
知识产权制度,是关于在承认知识是一种财产,对其进行保护的基础上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行为规则总和,它主要的立法价值在于明示我们的社会应该保护与激励什么样的创造活动,需要怎样的一个激励规则,或者说就是怎样才能达到“激励相容”最优效果,个人权利保护与公众利益保护之间的冲突协调。各国经济技术发展的实践都证明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有效促进知识资产生产进而促进经济发展的制度。因为它对知识创造提供了激励,有助于增加知识资产的供给,同时产权法律制度对权利的清晰界定降低了交易成本,提供了产权流转的效率,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产权解释
从资源配置或利益博弈的角度上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平衡权利所有者与公众利益的一系列法规的综合。调整知识产权的制度试图在提供创造激励的需要与公众获得社会收益的需求之间达成一种均衡。产权制度出现的首要意义是赋予了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明示、正式的产权保护。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它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与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排他性权利,在国家法律的宏观层次上它是由人们之间以知识财产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的权利约束,而在交易与消费的微观层次上,个人对知识成果的产权主要由消费知识成果、从知识成果中取得收入和让渡知识成果的权利构成。因此综合法律制度和交易消费两个层次,知识成果所有者的权利是他们自己努力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予以保护程度的复合函数。这个复合函数生成机制的逻辑可以理解为:首先,在权利的经济属性上,产权所有者最有价值的权利就是转让知识产品与获取收益的权利,市场交换成为实现权利价值的重要手段,但知识产权资产的交换价值是它能产生的总收人的函数和测度与控制它的交易成本的函数。其次,由于权利的所有者与权利的潜在交易者由于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因此在权利交易中的双方博弈行为都是自利的,但在没有强制性惩罚机制的私力救济体系中,权利所有者自我界定和控制权利的成本是昂贵的,所以就会出现某些人掠取他人财富的机会。法律对知识产权的具体界定和保护机制能产生有效率的另一原因在于: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是需要市场信息的。在信息经济学的观点看来,信息是需要生产成本与传递成本的,当市场交易存在成本的时候,初始产权的清晰界定有利实现“帕累托最优”。同时从市场交易制度的本质上来说,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能够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其原因在于知识是种稀缺资源,对知识的产权保护实质上就是一个资源的配置问题,而这种配置是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在这种制度下产生的均衡对价为基础,将私有资源演化成有条件的社会资源,这节约了知识资源的社会稀缺性,延伸了资源的使用主体。其中的“有条件”是指知识产权的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谈判中重复博弈中最后的支付函数。
综上所知,从“产权的定义、产权的激励机制到产权交易主体间的经济理性再到法律的规制到最后的有效均衡”的逻辑过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知识产品的产权属性产生了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需求,或者说对知识产品的产权保护是最优的制度安排。
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博弈分析
法律制度的出现是人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在法的价值体系中,法律制度不仅仅追求效率,也承载着公平、正义等价值功能。但效率与公平是不矛盾的,正如理查德·A·波斯纳所论述的,效率就是最大的公平,效率包含公平的价值含义。有效的法律制度安排应该驱使个人从事符合社会需要的活动,最终实现个人收益与社会福利的匹配与协调。因此,知识产权法的合理构架依赖于在产权所有者与公众之间达到一个社会可接受的均衡。这就存在两个问题:第一,社会要确保通过对智力成果的保护来提高社会的福利水平;第二,国家应在创作者与智力成果的消费者之间达成一个公平、合理的协议。下面从博弈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分析在两种不同的法律状态下(一种是没有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另一种是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智力成果的市场交易的博弈均衡结果和反映的制度含义:
1.当不存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情形下(各构成要素及博弈结果见表1):一方面,智力成果的潜在使用者作为理性人他最优的策略选择就是“不支付使用”而不会选择“支付使用”策略,因为在没有法律保护制度的情况下,智力成果的潜在使用者就不会面临法律的惩罚威胁。因此,只要所有者提供其智力成果,他们就有无偿盗用的巨大偏好,自己获得完全的收益R2(>0)而不是“支付使用”策略下的收益R2-R1(< RZ)。另一方面,在潜在使用者“不支付使用”的策略选择下,智力成果所有者的最优策略选择只能是“不提供”,因为最少节约了传播其智力成果的有关信息、搜寻交易对象的相关成本。最后达成的均衡策略组合为[不提供 不支付使用],均衡收益为(0 0)。这是典型的“囚徒困境”式的无效率均衡。这是一个存在“帕累托改善”的博弈均衡,为智力成果提供法律上的产权保护就是改善均衡结果、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的路径之一。
2.当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下,智力成果的所有者为了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必须付出一定的交易成本。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成本包括所有者申请法律保护的相关制度性费用、时间成本以及机会成本等,这些成本记为C1;下面我们来分析在存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市场条件下,知识产权所有者与产权的潜在使用者之间的博弈过程(各构成要素及博弈结果见表2):
首先,在双方的策略选择上,所有者的策略空间有[交易 不交易],潜在使用者的策略空间有[支付使用费 不支付使用费]。由于市场交易双方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为目的。因此,在一方策略固定的情况下,另一方都是选择能够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策略。
其次,在双方的支付函数上:(1)所有者进行产权的交易就会有一定的市场收益,记为 R1(>0),那么其产权收益记为R1一C1且其大于0;不进行市场交易就不存在市场收益,那么所有者的支付函数就是知识产权的权利成本-C1(0)外还需要支付使用费用,这就是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交易要价R1(>0),因此使用者的支付函数为R-R1且>0;当使用者实行市场盗窃策略的时候,就能不支付使用费用而获取净收益凡(>o),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存在,这种盗用行为面临法律制裁的风险,并假设盗用行为被发现并予以制裁的概率记为P (o
最后,在博弈的均衡结果上,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最优策略选择是进行市场交易。而对潜在的使用者来说,其最优的策略选择取决于两种策略的支付函数的比较:(1)当也即时,潜在使用者的最优策略是“不支付使用或盗用”,双方的最优策略选择是(交易不支付使用或盗用),但是这不是有效率的均衡结果,因为它损害了产权所有者利益而放任了使用者的侵害行为。这是违背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精神,违背了公平、公正的最高法律原则,从另一方面来说也说明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于约束这种不正当行为的必要性。但也有类外,就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强制许可使用”,这是法律从提高社会效率和社会福利的角度来约束知识产权所有者的行为,但这种强制也是需要以补偿知识产权所有者为前提的。(2)当也即,时,潜在使用者的最优策略是“支付使用”,均衡的结果是(交易支付使用),实现了“纳什均衡”也是有效率的均衡结果。但是这种“帕累托最优”的出现,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有效执行以及法律制裁的合理性安排。只有在有效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这表现为提高P值越接近1),并合理予以法律制裁(C1),使知识产权法律的综合威慑力或惩罚力度P* C1超过潜在使用者的使用成本。那么,这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生成过程提出了两方面的要求:第一,要清晰界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要件,为知识产权的纠纷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第二,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要在结合成本——收益的综合评价上,提出有效率的惩罚力度以实现既要保障知识产权的交易,又要防范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的“纳什均衡”状态。在具体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如《著作权法》第46~ 48条;《商标法》第52、 56条;《专利法》第57~ 67条和《实施细则》第84 、 85条就是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
必须补充的是,上述的只是静态的博弈均衡分析,当知识产权交易是重复进行时(事实上市场交易往往都是重复进行的),由于市场交易主体都是理性人,因此交易的任何一方只要有一次受骗就会启动“扳机”策略,当市场上存在N个盗用者时,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就会减少N次,那么社会总福利水平就损失了艺 (其中表示知识产权所有者对第i个知识产权使用者的许可要价,R表示知识产权被许可使用者使用被许可权利所产生的收益,)。这种福利的损失根源就在于对知识产权的缺乏法律保护或保护的不力,因此从动态博弈的结果上我们不难得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 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 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 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 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 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 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逐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更加重要。[1]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入世这些年来我国因知识产权保护而出现的各类问题层出不穷,致使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吃了不少的亏。
中小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中相对活跃的部分,只有不断地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占领市场,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站稳脚跟,并谋求更大的发展cssci期刊目录。因此,在市场经济洪流的冲击下知识产权保护已刻不容缓,中小企业中加强知识产权更应该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
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现状
1.研发数量少
许多中小企业不愿花费较大的资金来培育和发展具有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因此不得不付出高额的专利使用费,并在市场竞争中丧失先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较少拥有自己的专利产品和技术。统计显示,建国以来我国生产的西药有3 000多种,而其中99%是仿制;农药146个品种,仿制率达95%;精细化工3500个品种,仿制或低档产品占97%。[2]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现代企业管理论文,截止2007年11月,在中国境内申请的发明专利中,专利申请地址来自于日本的有204723条,美国为136875条,而地址为中国的发明专利仅有17466条,根据权威部门估计,每年“中国制造”为专利技术支付的费用大约占出厂价的25%——30%。[3]可见,我国中小企业的专利技术研发数量太少,而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其竞争也越显惨烈,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缺乏专利产品和技术的企业,更是在经济竞争中难以立足。
2.研发质量低
中小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除了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研发意识之外,还需要侧重核心知识产权技术的研发,即注重知识产权的质量。根据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现代企业管理论文,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2004年,我国的专利技术申请为13万件,有一半来自跨国公司。从专利的构成看,中国申请的100件专利中,只有18件是发明专利;而国外企业申请的100件专利中,有86件是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cssci期刊目录。[3]从这一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中小企业不仅在专利技术发明的数量上较少,而且质量较低,这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 内在因素
目前,许多的中小企业虽然研发了新的产品和技术,但是不能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有些中小企业自身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没有及时创立自己的品牌和产品,而让他人抢先申请了专利和注册商标,从而丧失了专有使用权。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虽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但是缺乏专业的人才、知识产权保护专业机制也不健全。以美国的337调查为例现代企业管理论文,2002年——2006年,在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46起337调查中,有14件案件我国企业未应诉,未应诉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1/3。一些337调查案的原告方利用我国企业付不起诉讼费和搭便车的心理,刻意选择那些可能不愿应诉的小企业作为列名被告,以侵犯其核心知识产权为由,向ITC寻求普遍排除令的保护,从而直接打击我国整个行业的利益,甚至不得不退出美国市场。[4]可见,中小企业不做好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防护工作,不未雨绸缪,必然会在遇到实际问题中吃亏。
2.外在因素
第一,政策法律、法规不完善
由于知识产权属于法定的权利,它不仅表现为权利内容法定,而且还表现为获取和行使权利的方式法定,因此,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也必须具有相应的规范性。但是现代企业管理论文,目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政策法规还并不完善,没有详尽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专利申请审查制度、职务发明创造申报与审查制度、科技成果登记制度、知识产权投资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与定期审查制度等。[5]这就使得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难以规范,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陷入混乱cssci期刊目录。
第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尚不完善
由于知识产权申请、评估、确认等工作较为复杂,对于一般的中小企业人员而言,由于信息不足,往往需要专业的服务机构进行辅导处理。但是,目前高质量、体系完善的专业服务机构较少。而高质量的服务机构收费较高,也超过了一般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因此许多中小企业不得不选择资质较差、收费较低的中介服务机构,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实力差距,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
第三,内部控制不足、实施效率较低
目前一些中小企业也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并设立的专门的人员和机构处理相关事务,而国家对于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给予了较多的优惠,也颁布了一些相应的优惠政策。但是因为缺乏较好的内部控制管理,虽然目标在制定之初是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发生了偏离,从而导致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陷入僵局。
三、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1.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中小企业要明确知识产权在其自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树立知识产权开发和保护意识。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知识产权研发、申请和保护专门机构,并培训专业的人才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建立一套与政府、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相协调,成熟有效的纠纷风险评估和处理机制,从而确保中小企业在面临知识产权纠纷中能够从容面对。
2.不断完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制度
政府部门应该意识到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要从战略上对中小企业进行重视,要给予那些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的技术中心提供资金、人才、信息和研究项目等更多的支持,扶持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使其在知识产权的争夺战中获取有利的优势。并不断总结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经验,参照国外发达国家较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结合国情,制定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cssci期刊目录。鼓励中小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并进行相应合理的政策扶持。
3.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服务的规章流程,强化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服务意识,并进行合理的人员配置。政府机构也应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对于需要知识产权服务的中小企业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以鼓励中小企业可以接受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服务,确保申请了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都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4.建立内部控制工作
对于中小企业本身,政府从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部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中介服务机构都应该建立适当的内部控制机制。根据各主体的复杂程度建立相应的完整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和相互牵制作用,防止个别人员出现操作风险,保证知识产权保护目标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此外各部门之间、人员之间应相互配合,各岗位和环节都应协调同步,各项业务程序和办理手续需要紧密衔接,从而避免扯皮和脱节现象,减少矛盾和内耗,以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高效性和连续性。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壁垒,是指违反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侵害国际正常贸易与投资的构成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相比反侵销、反补贴、保护措施和特保措施这四大非关税壁垒,知识产权措施更具优越性,表现形式更多样化,逐渐成为发达国家惯用的贸易保护工具。随着我国经济影响力不断增强,出口产业结构逐步优化,高新技术产品比重日益提高,所遭遇到的专利诉讼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门槛也日益高企,出口企业被迫承担巨大的贸易风险,使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数据显示,我国有60%的出口企业遭遇过国外的知识产权壁垒,每年损失达170亿美元以上。
一、知识产权保护壁垒主要特点及对我国影响
(一)打击范围逐渐扩大
知识产权保护壁垒较其他贸易保护措施具有隐蔽性强、发动门槛低、打击面广的特点,因此知识产权大国利用该类措施限制进口商品的热度持续提高。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依据关税法,以产品侵害美国知识产权为由频繁对我企业发起“337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截至2015年,我国已连续14年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遍及电子、通信、化工、机械、轻工、医药、食品、服装等多个行业,其中2015年针对中国企业的调查共有11起,占全年立案总量的三分之一。“337调查”的低成本和巨大代价,使其具有甚至是超过专利司法程序的杀伤力,企业一旦败诉,其相关产品将被拦截在美国市场外,而遭遇“普遍排除令”的企业,连同本国同行企业的产品都将被要求退出美国市场。2014年欧盟新知识产权海关执法条例,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从传统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扩展到半导体产品的布图设计、实用新型等,并明确与货物分开进出境的包装、标签、贴签、宣传册、操作说明书、保修文件或其他类似的项目若含有侵权商标或地理标志,也作为侵权嫌疑货物。该条例已明显超出世贸组织有关规定,构成贸易壁垒。此外,还有部分知识产权投机公司采用商标抢注、无理缠讼等方式不当获利,延缓中国企业发展壮大。
(二)我国企业应对难度较大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对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了解较少,很多中小企业遭遇知识产权诉讼缺乏足够的资金、渠道和必要的组织,主动应诉的意识和能力不强。以美国“337调查”为例,我国企业败诉率为60%,远超世界平均值26%,一些企业遭遇“337”案件时甚至放弃应诉,拱手将市场让出。即使打赢官司,企业也需面临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中兴和华为两家电信龙头企业2011年以来遭遇美国“337调查”多达11次,诉讼费近2亿美元,其中一宗同时涉及中兴公司、华为公司的3G无线设备专利诉讼耗时达43个月,使两家企业错失了3G无线设备在美国市场发展的良机。而广大中小企业更是处于不利地位,2015年年初,国际支付平台PayPal和北美电商平台wish被曝光以“仿品”和“侵权”为由,冻结大量中国出口跨境电商卖家账户。据我国卖家反映,国外电商平台大多偏袒当地买家,在处理退款纠纷中判卖家部分退款或全额退款的概率高达90%。我国卖家由于力量分散,缺乏维权渠道,在贸易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高新技术产业冲击明显
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电子、通讯、网络、生物领域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知识产权壁垒成为传统发达国家压制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2015年美国发起的337调查中11起针对中国企业,其中7起涉及电子信息行业,LED、音频处理硬件、触摸屏控制芯片等。值得警惕的是,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蔓延至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以期在苗头阶段给予扼制,如2014年3月,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研发的甲磺草胺除草剂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不到一年,市场占有率很低,就遭到美国行业巨头的专利侵权。传统发达国家不愿意放弃长期占据制高点的核心技术领域,在部分行业形成专利垄断,如全球LED产业的技术专利基本被日本、美国、韩国和德国的几家行业巨头所垄断。我国专利主要集中在封装、应用和驱动方面,而外延芯片和衬底等核心技术领域专利方面相对较少,这导致企业只能选择付高昂的专利费或者铤而走险进行贸易,高端产品更是难以走出去。
二、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壁垒的应对建议
(一)拓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渠道等政策措施
企业“走出去”之前做好对各国市场技术标准和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充分跟踪调查,提前进行专利侵权风险分析,加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规划、完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体系,通过保险提升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企业主体作用
行业协会应充当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共享的平台、跨企业联合研发中的桥梁,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提供资源平台与维权帮助。企业应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加强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成果保护,将知识产权、标准和保护融入工作生产中,同时积极、科学地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三)建立攻防兼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参考学习美国“337调查”制度,转变我国目前以防御状态为主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出动出击,反制专利投机公司和恶意挑起事端的国外企业。同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建立相关服务部门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或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增派知识产权专员,海外和境内涉外知识产权服务和维权援助机构名录等,为我国出口企业运用法律武器抗击知识产权滥用情况提供有力支撑。
参考文献;
[1]徐艳.知识产权壁垒对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5(5)
[2]寒啸.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壁垒及其应对[J].人民论坛,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