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案例范文

时间:2024-01-05 17:00:20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案例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案例

篇1

本次规划要充分与上一轮规划相衔接,继承和发扬在规划编制、实施中的经验。同时要与时俱进,做到六个“转变”,即规划定位向区域规划转变,工作任务向资源保护和集约利用并重转变,规划方法由指标控制型向空间控制型转变,规划内容由耕地保护研究向综合研究转变,决策方法逐步由领导决策向民主决策转变,规划实施由目标导向型向过程导向型转变。努力使修编后的规划更具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服务于全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原则

总体上要坚持“保护、保障、挖潜和集约利用”的原则。保护就是依法依法保护耕地、保障基本农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就是千方百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挖潜,就是清理消化闲置土地和盘活存量土地;集约用地,就是努力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

1、用途管制原则。

土地用途管制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要统筹合理安排各业用地,明确各土地利用区块的用途,严禁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用途管制的重点是耕地保护,特别是加强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保护,要立足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努力推进耕地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上并重转变。

2、占补平衡原则。

根据《绍兴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大力推进农村居民点的撤并和退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3、合力建设原则。

“工业立市、开放兴市、合力建市”是这几年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明确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安排的原则,遵循市场化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实现资金和资源的互补和互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4、集约用地原则。

一是要加强土地利用水平评价,调查闲置土地情况,制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措施和方法。二是要研究促进新增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政策,完善“双控”指标体系。

5、公众参与原则。

规划编制要充分利用“外脑”,依靠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力量,提高规划编制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技术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相关信息的交流和互动渠道,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听证或公示等手段,完善规划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努力做到规划“以人为本”、公正透明。

6、三规衔接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正确把握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和重点,科学预测用地需求,认真分析土地供应潜力,合理土地资源布局,正确处理“保护”和“保障”的关系,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十一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机结合。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要与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7、成方成块原则

根据城市发展边界理论,按发展阶段、重要程度和资源供给能力,合理界定城市和开发区的外延扩张边界,开发区块尽量做到成方成块,以利于资源配置、规划实施和耕地保护。

8、可持续利用原则。

要按照生态绍兴建设的要求,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开展土地适宜性评价,进行土地敏感性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减少对生态脆弱地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不合理的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9、信息化原则。

要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规划编制、规划审批、规划实施,满足规划要素实时更新、快速统计、共享互动等要求,增加规划科技含量,有效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

工作时间总体上按省厅和市政府有关要求安排,即计划在本年度完成整项工作。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安排的影响,则作相应的时间调整。

1、健全组织机构。

(1)由市政府统一成立“三规”领导小组。(时间根据市政府安排)

(2)在成立“三规”领导小组后半个月内设置联络员、专家咨询组。

(3)成立市国土局规划修编工作组。(4月1日---4月15日)

2、落实资金。(4月1日----4月23日)

已编制经费预算,由办公室具体落实。

3、落实编制单位。(4月30日前)

(1)确定落实编制单位的方法、程序和要求;(4月4日前)

(2)收集编制单位的资料、信息;(4月11前)

(3)按规定落实编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4月23日前)

4、调查研究阶段(4月24日至7月23日)

这一阶段与下阶段的工作将穿行,主要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实地踏勘、召开座谈会。总体规划综合性强,涉及部门多,需要进行多方调查。走访各有关部门,调查各部门规划期内用地需求,征求各部门对总体规划的建议。深入各重点地块进行实地踏勘和典型调查。

5、专题研究阶段(5月24日至7月23日)

在前期调查研究和全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批准的基础上,开展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土地供给与需求分析、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态势与土地利用战略研究等专题研究,为规划大纲及规划文本草案的编制提供依据。

6、规划大纲拟定阶段(7月24日至9月23日)版权所有

规划大纲文本包括绍兴市基本概况、规划总则、规划目标、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与结构优化、主要用地规划和空间管制引导、规划修编方法与实施机制创新、预期规划实施成效等内容。规划大纲编制完成后须报市、省批准后方可开展下步工作,时间进度较难把握。

7、规划草案拟定与选优阶段(9月24日至11月23日)

本阶段主要是落实土地利用分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确定土地用途以及完成规划草图。

需拟定的方案包括:全市、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重点建设项目和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方案、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方案和土地利用分区方案。最终提供2~3套供选规划方案。

确定规划供选方案的主要要求:⑴在编制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方案过程中,应分析土地利用的影响因素和变化趋势,拟定规划供选方案。⑵每个供选方案均需保证规划主要目标的实现。⑶对每个供选方案的实施,从组织、技术,资金投入、公众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价其实施可能达到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综合评价后,提出推荐方案,供领导小组审定。

8、规划协调、编制规划成果阶段(11月24日至11月30日)

篇2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审批管理,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规划司负责具体组织工作,会审单位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矿产开发管理司、地质环境司、执法监察局。

二、审查依据

(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地质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及矿山勘察和开发有关规定;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及其他调查资料;

(六)省(区、市)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

三、审点

(一)规划指导思想。规划是否体现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二)规划目标和方针。规划是否体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的要求,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主要规划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分区和布局是否科学合理,重点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规划协调情况。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是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和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总规模是否衔接到位。

(五)规划的实施。实施措施是否体现了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切实可行。

(六)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规划图内容是否全面及编绘方法是否正确。

(七)规划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他基础数据是否翔实、可靠。

四、审查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与送审

规划司在收到办公厅转交的国务院批转的规划报件后,分送部内各会审单位审查,同时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高咨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二)审查

会审单位应根据审查要求和本部门职责,分别审查有关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内各司局、高咨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等单位的意见提交规划司进行综合。审查和征求意见的时限为两周。

(三)会审

规划司应于第三周内负责规划会审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会审会议由部领导主持。会审会议前应综合各方面意见,并提出规划司倾向意见。会审会议应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同意批准、原则批准、不批准的意见。

送审规划相对集中时,可以几个规划合并召开一次会审会议。

(四)报批

规划司应于会审会议后一周内,根据会审意见完成规划综合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的起草,经部领导审签后,报国务院。

五、其他规定

(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会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为加强各类用地审查,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保证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参与会审单位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矿产开发管理司、地质环境司、执法监察局。

凡涉及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农地开发的会审准备工作由耕地保护司牵头组织和协调。凡不涉及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农地开发的会审准备工作由土地利用管理司牵头组织和协调。

二、会审范围

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审查依据

会审工作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有关资料、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遵循统一效能、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

四、审查内容

(一)用地是否在项目立项前经过预审,并有《用地预审报告书》。没有预审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农地转用、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供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是否合理和节约。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已经落实或能够落实。

(五)划拨用地方式是否符合《划拨供地目录》,有偿用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政策,出让用地的出让方案是否符合规定。

(六)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

(七)适用法律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八)是否涉及矿产开发和地质环境问题。

各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上述审查内容提出意见。

五、会审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与送审

由办公厅统一接收报批用地的资料、图件,转牵头单位进行登记,并对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分送有关司局;材料不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请办公厅向报批单位及时提出在规定期限内补全;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

(二)审查

有关司局在收到牵头单位送审的《××××会审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在8个工作日内按各自的职责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牵头单位汇总。

(三)汇总

牵头单位在汇总各有关司局和有关部委意见的基础上,在10个工作日内起草《××××审查意见》报部会审。审查意见要综合反映有关司局的意见。

(四)会审

部不定期召开会审会议研究《××××审查意见》。会议由部领导主持,由牵头单位负责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有关司局和办公厅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会前,审查意见要分送到会的有关司(局、厅)负责人。

(五)报批

《××××审查意见》经部会审会议集体会审后,由牵头单位根据部领导决定的意见负责修改,在会审会议后的4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审查报告,报部领导签发上报国务院。

对规模小、情况简单的用地,经各有关司局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也可由牵头单位直接起草审查报告,报部领导签发上报国务院,但上报后要在部会审会议上通报。

(六)发文

用地报批件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后,由牵头单位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文件并分送有关部门和部内有关司(局、厅)。

六、其他规定

(一)需听取汇报或赴现场踏察的用地,经主管部领导同意,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进行。

(二)需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在收件后及时办文送有关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意见。如出现意见分歧,牵头单位会同有关司局负责做协调工作。

(三)用地审查报告上报国务院后,由牵头单位负责与国务院办公厅的联系工作。

(四)本办法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为了适应机构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提高土地估价结果和处置方案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具体组织工作,会审单位为: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执法监察局。

二、会审范围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以及境外上市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的审批。

三、审查依据

(一)有关土地、房屋、资产、城市规划等管理的法律;

(二)国家有关权属、估价、用地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三)有关土地评估、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程;

(四)报批文件、估价报告及附件等规范格式和标准。

四、审查内容

(一)报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备;

(二)估价报告的合法性、格式的规范性、评估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三)待估宗地来源的合法性、宗地权属的合法性(权属证明、位置、面积、四至、登记现状);

(四)待估宗地的使用现状和评估设定用途;

(五)待估宗地的实际开发程度和设定开发程度;

(六)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七)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八)处置范围的准确性;

(九)处置价格;

(十)其他合法的审查内容。

五、会审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与送审

办公厅收到有关文件和材料后批转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办理,土地利用管理司首先检查申报材料和申报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如申报材料和手续齐备,正式受理,将有关土地权属材料送地籍管理司进行土地权属审查;如申报材料和手续不完备,在3个工作日内转请办公厅通知申请单位补报材料、补办手续。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

(二)审查

地籍管理司在收到土地利用司转来的有关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权属审查意见交土地利用管理司;同时,土地利用管理司组织对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并根据确认和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办文制度,在8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权属、土地价格和处置方案的审查意见汇总,形成总的审查意见和初步结论。

(三)会审

土地利用管理司完成上述工作后,在第9个工作日内报请会审。会审会议由部领导主持。有关会审单位负责人参加,对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进行审定,对土地估价结果作出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对处置方案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或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补充材料、修改报告、重新报批、再行会审等其他决定。

(四)批复

根据会审决议,同意确认和处置方案的,由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办文批复;不予确认和处置的,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将有关补充材料、修改报告、重新报批、再行会审等决定转办公厅,由办公厅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单位。会审决议和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六、其他规定

篇3

中图分类号 F30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7)03-0045-05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成为当前规划环评的研究热点之一。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开展环评,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为决策者提供必要的环境信息,是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性、促进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重要途径,也是满足法律要求、构建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要手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性较强,其核心内容为确定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生态方面的影响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考虑的重点,主要表现为土地利用宏观结构调整与布局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活动对区域生态系统的影响。然而,由于当前规划环评的理论方法体系仍不完善以及中宏观尺度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相互作用的基础研究不足,使很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工作的实际效果不尽理想。以土地利用/土地覆盖变化(LUCC)研究为代表的土地利用变化的环境效应研究,多是从微观、小流域或长时间尺度等角度考虑土地利用/覆盖变化对气候、土壤、水文及不同尺度生态系统的影响[1],较难应用于中宏观、较短时间尺度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规划环评中常用的一些定性方法(如核查表法)虽然在环境影响识别时可操作性较强,但在预测、评估复杂宏观的生态环境影响方面效果并不理想,因为单纯定性的结果不能很好地反映环境影响的程度,往往使评价结论缺乏应有的说服力。

作为生态学前沿课题之一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可以定量反映区域土地利用变化对生态系统的综合影响。本文在应用生态系统服务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中

的应用进行了探讨,旨在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中定量地考虑生态环境影响提供一种思路。

1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估算的研究概况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可以理解为生态系统与生态过程所形成及所维持的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与效用[2],国内外学者对其功能的分类至今还未形成共识,如Daily[2]、Costanza等[3]、欧阳志云[4]等均有不同看法,近年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研究取得了诸多成果,如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划分[4],对某种生态系统类型服务功能的价值评估[5],对不同类型或尺度区域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评估[6~7]等。

如何解决现实的生态问题是当前生态系统服务研究的热点,特别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为规划、决策和管理提供定量依据方面的研究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如彭建等[8]利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资料和TM影像,研究了2000年深圳市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为城市生态管理提出了有益建议;于书霞等[9]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为评价指标,对吉林省生态省建设中土地利用政策的环境影响进行了定量的分析,并针对政策实施引起的负面环境影响提出了改善的建议。可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作为生态学的前沿课题之一,其研究着眼点正从单纯的自然科学领域向着为满足社会对生态学的需求过渡。因此,规划环评的方法体系对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的吸纳,开辟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研究的新领域,更重要的是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工具。

2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中的应用

1969年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案》明确规定,该法案旨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努力预防和消除对环境和生物圈的危害。要求政府部门用系统的、人文和自然等多学科综合的方法来分析决策可能对环境的影响,使决策在考虑经济和技术因素的同时,对当前尚不能量化的环境价值给与恰当的评估(nepa.gov/nepa/regs/nepa/nepaeqia.htm)。几十年来,环境影响评价正是遵循这些核心思想发展起来的。从这点上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有必要成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理论和方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要对规划实施前后土地利用变化的生态效益进行估计,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核算是正确评价土地生态效益的重要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确定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为核心的宏观战略措施,其实施将引起区域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数量和空间位置的变化,进而影响土地生态系统所提供服务的能力。长期以来,由于土地利用的生态效益难以度量和货币化,人们往往更看重单纯或狭义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土地的生态服务功能、代际公平等外在于市场的价值[10],如何更好地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宗旨,全面、客观地考察土地利用变化的生态价值损益,为决策提供更加充分、科学的依据,是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的一个重要任务。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能综合评估土地利用变化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其评估结果将以对策和建议的形式反馈给规划决策者,从而促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好地发挥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综合协调作用。

同时规划环评作为一种实践性很强的专门技术,综合性与可操作性是其选择评价工具的重要原则。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以其指标的综合性、定量化,以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特点相适应性,可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的一项定量化指标,这种定量的评价结果对于形象地反映土地利用的生态效益具有积极意义。

基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主要包含以下工作内容:首先,根据规划所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对规划实施前后区域内土地利用方式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其次,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为指标,核算并比较土地利用变化引起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变化量。第三,根据实际需要及已获得的数据,可以核算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价值量变化,也可重点核算某一类用地类型(如农用地、水域等)变化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量变化。综合评价。根据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量的计算结果分析规划目标的环境合理性,比较各规划方案的环境可行性,并针对显著的负面影响提出补偿或减缓措施。

3 案例研究

选取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一个城市层面的规划――《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digitalwuhan.省略 /articleshow.asp?NewsId=1923)(以下简称“《规划》”)中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目标为评价对象,探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中的应用。

3.1 研究方法

3.1.1 土地利用数据获取方法

依照《规划》将评价区域划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面、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地利用类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和变化数据均源于《规划》。

3.1.2 动态度

土地利用类型动态度(K)反映了研究区一定时间范围内某种土地利用类型的数量变化情况。

式中:Ua、Ub分别为研究初期及研究末期某一种土地利用类型的数量;T为研究时段,当T的时段设定为年时,K值就是该研究区某种土地利用类型年变化率。

3.1.3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核算方法

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进行核算时,供选择的方法有市场价值法、替代市场法、防护费用法、恢复费用法、补偿价值法、生产功能法、造林成本及碳税法等[11]。Costanza等[3]和谢高地等[12]的方法模型近年来得到了国内学者的广泛应用。Costanza等[3]将生态系统的功能归为17类,综合应用多种评估技术方法对每种生物群落单位面积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进行估算,然后乘以该生物群落在地球上的总面积,相加后得到地球上所有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总和。这一研究成果为后续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和研究空间。谢高地等[12]参考了Costanza等[3]的理论,并针对其不足(如对耕地价值估计过低、对湿地估计偏高等),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建立了中国不同陆地生态系统单位面积生态服务价值[12](见表1),将表1中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各项功能服务价值加和得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系数(见表2)。本文亦参考上述两项研究成果,按照公式(2)和表2中的参数,对《规划》实施前后研究区土地利用结构数量变化引发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变化量进行计算。

其中:ESV是研究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价值(元);Pi为单位面积上土地利用类型i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元/hm2);Ai为研究区内土地利用类型i的面积(hm2)。

3.2 结果与分析

3.2.1 土地利用结构数量变化分析

各种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变化率和动态度见表3。对比1996年现状与2010年规划目标值可见,土地利用变化的总体趋势是:园地、林地和建设用地面积将增加;耕地、水面和未利用地面积均有所减少;牧草地的面积没有变化。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增加最多,达到12 417.9 hm2,其次是林地,增加11 495.9 hm2;园地增加幅度最大,达到20.04%;未利用地减少面积最多,达到22 507.3 hm2,幅度为34.77%。土地利用动态度的总体情况是:园地面积增加的速度最快,其次是林地;未利用地面积减少的速度最快,其次是耕地。从土地利用构成来看,耕地和水面仍是2010年研究区主要的土地利用类型。

3.2.2 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引起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变化

按照公式(2)和表2、3计算出研究区不同土地类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价值(见表4)。1996年土地生态系统服务总价值为109.93亿元;2010年将达到112.06亿元,相当于1996年研究区国民生产总值782.13亿元的14.33%。规划目标年较规划基准年的生态系统服务总价值增加了2.13亿元,增加幅度为1.94%。生态价值的总增加量2.34亿元中,林地的增加价值最多,占94.78%;生态价值的总减少量0.21亿元中,耕地减少的生态价值损失量占主导地位,为95.27%。但由于林地生态系统单位面积价值高,林地面积增加幅度较大,弥补了耕地和水面减少造成的总体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下降。由于缺乏对盐碱地和建筑用地等相关研究信息,以及未利用地中各类用地结构的变化数据,该估算结果是对研究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保守估计。

3.2.3 生态环境影响的综合评价

总体上看,《规划》中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目标对于保护区域土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具有积极的意义,特别是林地的增加对于提高整个区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具有显著的作用。不过,耕地和水面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社会用地的增长是重要原因,《规划》中应加强科学技术手段在区域土地管理开发中的作用,完善对城镇建设、交通等用地的科学管理和监督措施,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集约利用及土地生态系统的保护。

4 结 论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发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中的应用具有很多优势,主要包括:把土地利用的生态效益转化为简单易懂的货币形式,表3 研究区各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变化和动态度

Tab.3 Change in area of different landuse types and their dynamic degrees of research area

土地利用类型1996年2010年面积(hm2)比重(%)面积( hm2)比重(%)

为决策者提供了直观的生态信息,是将生态价值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决策的重要途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可作为一项量化指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及规划方案的生态效益进行综合评估。核算比较简单(依据已有的研究成果),有助于节省规划环评的时间和资源。

当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中的应用还需要在研究和实践中加以完善和深入,特别是核算过程中有关参数的确定,需要不断吸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基础研究成果,例如对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等服务功能价值系数的进一步认识;综合生物量、空间位置及时间变化等多重因素来确定的各种土地利用类型单位面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等。目前在没有更精准和统一的核算参数的情况下,我们使用该方法的重点应放在对于规划基准年和规划目标年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变化量的核算上,并将此作为评估土地利用目标的环境合理性以及比较和选择环境友好性规划方案的重要参考。在未来的研究中有如下几方面值得关注:加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参数的研究,特别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层次、土地生态系统分类及其特点相结合,建立不同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参数的基础数据库,为规划环评工作提供便利。还可以尝试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与“3S”技术相结合,对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变化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判断,而不仅仅局限于对土地利用结构数量变化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的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应用于国家、省、市等不同空间层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如冉圣宏等学者已经针对基于生态服务价值的全国土地利用变化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有关的探索[13]。总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的引进,实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方法体系从定性到定量的综合集成,推进了以生态学为基础的土地利用规划的科学决策,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的发展、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蔡玉梅等.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J].地理科学进展,2003,22(6):567~575.[Cai Yumei et al. Preliminary Research on 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of Land Use Planning[J]. Progress in Geography, 2003, 22(6):567~575.]

[2]Daily G C.Natures Services: Societal Dependence on Natural Ecosystems[M].Washington D C: Island Press.

[3]Costanza R. et al.The Value of The World's Ecosystem Services and Natural Capital[J].Nature,1997,387:253~260.

[4]欧阳志云,王如松,赵景柱.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生态经济评价[J].应用生态学报,1999,10(5):635~640.[Ouyang Zhiyun,Wangrusong,Zhaojingzhu. Ecosystem Services and Their Economic Valuation[J]. Chinese Journal of Applied Ecology, 1999, 10(5):635~640.]

[5]靳芳,鲁绍伟,余新晓.中国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价值评价[J].应用生态学报,2005,16(8):1531~1536.[Jin Fang,Lu shaowei,Yu xiaoxin.Forest Ecosystem Service and its Evaluation in China[J].Chinese Journal of Applied Ecology,2005,16(8):1531~1536.]

[6]张志强,徐中民,王建等.黑河流域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J].冰川冻土,2001,4 (23):360~366.[Zhang Zhiqiang,Xu Zhongmin,Wang Jian et al.Value of the Ecosystem Services in the Heihe River Basin[J].Journal of Glaciology and Geocryology,2001,4 (23):360~366.]

[7]陈仲新,张新时.中国生态系统效益的价值[J].科学通报,2000,45(1):17~22.[Chen Zhongxin,Zhang Shixin. Value of Ecosystem Benefit in China[J].science Aviso,2000,45 (1):17~22.]

[8]彭建,王仰麟,陈燕飞等.城市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初探-以深圳市为例[J],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41( 4):594~604.[Peng jian,Wangyanglin,Chenyanfei et al, Economic Value of Urban Ecosystem Services:A Case Study in Shenzhen[J].Acta Scientiarum Naturalium Universitatis Pekinensis,2005,41(4):594~604.]

[9]于书霞,尚金城,郭怀成.基于生态价值核算的土地利用政策环境评价[J].地理科学,2004, 24(6):727~732.[Yu Shuxia, Shang Jincheng, Guo Huaicheng.Application of Ecological Services Evaluation i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Landuse Policy[J].Scientia Geographica Sinica,2004,24(6):727~732.]

[10]蔡运龙.土地管理如何贯穿科学发展观[J].中国土地,2005,(6):15~16.[Cai Yunlong. Integrate 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Concept into the Land Resource Management[J].China Land,2005,(6):15~16.]

[11]于书霞,尚金城,郭怀成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价值核算[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4,14(5):42~44.[Yu Shuxiao,Shang Jincheng,Guo Huaicheng et al,The Economical Assessment of Ecosystem Services and Natural Capital[J]. China Population,Resources and Environement,2004,14(5):42~44.]

[12]谢高地,鲁春霞,冷允法等.青藏高原生态资产的价值评估[J].自然资源学报,2003,18(2):189~195.[Xie gaodi,Lu Chunxia,Leng Yunfa et al.Ecological Assets Valuation of Tibetan Plateau[J].Journal of Natural Resources,2003,18(2):189~195.]

[13]冉圣宏,吕昌河,贾克敬等.基于生态服务价值的全国土地利用变化环境影响评价[J].环境科学,2006,27(10):2139~2144.[Ran Shenghong,Lv Changhe,Jian Kejing et al.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the Land Use Change in China Based on Ecosystem Service Value[J].Environmental Science,2006,27(10):2139~2144.][ZK)][FL)]

Application of Ecosystem Services Evaluation i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n Landuse Master Planning

TANG Tao ZHU Tan XU He WANG Zhe GUO Liang YANG Fan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China)

篇4

Abstract: This paper by combing summarized the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the original "Law on Urban Planning", "Land Management Law," the three laws related to the overall urban planning and land use of the convergence of the overall planning and coordination from several revisions facing thebackground and on behalf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the need for convergence of the two regulations on the legal aspects of and trends; to explore the status quo of the legal aspects of regulatory convergence and the main problems.

Keywords: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Law on Urban Planning, Land Management Law, the two regulatory convergence.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两规衔接”的趋势

近年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渐成趋势。我国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中《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作为法律层面两规的主要依据,对两规衔接有着重要的影响。

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中“两规衔接“的发展历程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

《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法系开创性的法律,具有城市规划宣言法的性质[[[] 吴志强,唐子来.论城市规划法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演进[J].城市规划.1998,(3):11-19.]],于199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城市规划法》第七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当时我国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以及江河流域规划、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一些编制的试点,但还没有法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成果,而全国绝大多数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各级政府按法定程序审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相互联系和交叉的情况。

2008年《城乡规划法》颁布,将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纳入一部法律中,打破城乡“二元”规划格局填补了过去法律、法规中关于乡村规划的空白,也成为两规衔接的重大趋势。《城乡规划法》第五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原《城市规划法》相比,《城乡规划法》中删除了原《城市规划法》中提及的国土规划的内容,并增加了对规划区的解释(第二条),被认为是两规衔接的重要内容。

《土地管理法》的三次修订

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通过并。1988年《土地管理法》随宪法修订,从此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参与到市场中,由经济体制的改革带来了投资和建设的急速增长。由于相关规划体系不成熟,1988年版的《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涉及不多。

土地作为商品过快卷入市场造成了土地管理的一系列问题,1992年全国范围开始出现圈地热潮,耕地保护面临重大转折。1998年版《土地管理法》提高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把它作为国家管理土地、调控土地利用、保护耕地的重要基础[[[] 李元主编.新土地管理法学习读本[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1998.]],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政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重要依据的作用,扩大国务院的审批权限,缩小省、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姜爱林.新土地管理法对城市规划法的影响[J].中国房地产.1999,(2):13-15.]],加强国家对土地总供量控制[[[] 王平,李克坚.论修订土地管理法的价值取向[J].中国房地产.2000,(2):18-19.]]。

进入21世纪以后,城市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日益减少,一些地区的发展遭遇瓶颈,土地利用规划的地位空前提高。在2009年的《土地管理法》(修订案送审稿)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章节的内容由9条扩充到18条。其中与两规衔接直接相关的内容有所增加,首先是增加了有关国土规划的内容;其次规定了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地位;第三是在原有衔接的规定上增加了除城市规划之外的镇、乡、村庄规划。

《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不同背景展现了两规衔接的需求逐步加强,尤其在编制方法内容和管理体系上的融合日益深入。

法律层面两规衔接的现状和问题

《城乡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的各自侧重

城市规划法颁布之前,曾以条例的形式,对1984-1990年间的城市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也间接使得原《城市规划法》包含了大量的编制技术说明,大量篇幅是在规定规划文件的内容与编制方法。规划工作技术的色彩很浓厚,模糊了规划工作法律管制的政策意义[[[] 仇保兴.从法治的原则来看《城市规划法》的缺陷[J].城市规划.2002,26(4):11-15.]]。在整部《城市规划法》中甚至没有涉及到监督检查的内容。而《土地管理法》从一开始就明确了监督检查的章节内容,并且在历次修订中一直是重点,可见其管制性更强。这与城市规划重编制、土地利用规划重管制的特征有着紧密的关联。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在现代社会,城市规划的编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一项单纯的工程技术工作,《城乡规划法》中监督检查一章的设立就是其政策管理性加强的重要表现。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
友情链接
发表咨询 加急咨询 范文咨询 杂志订阅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