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7 19:33:22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版权危机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2010年以来微博作为一种新兴互联网应用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且以狂飙突进的猛增态势成为广大网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但也由于其发展速度过快,导致了许多问题的出现,尤其是在微博著作权保护方面。众所周知,微博是一个自我表达的舞台,同时它也是一个互动、分享的平台。由于用户群体的庞大,每秒钟都会有海量的信息在此产生,经由复制、转发传播给更多的人,而这些复制、转发大多是未经原作者许可的。甚至很多纸媒和电视媒体也在未经作者许可的前提下便直接引用其微博原文。很多人认为,由于微博传播方式的独特性决定了这些原创微博本身就是可以分享和公用的,这种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但是,11年6月知名作家六六,却因《读者》杂志在既未告知也没付稿酬的前提下引用其微博原话,而将其告上了法庭。此后,李开复、郑渊洁等微博认证用户,也遭受了类似的侵权行为,并对抄袭行为提出了质疑和声讨。继而引发公众和学界对于微博著作权保护的思考:在肯定微博公共信息平台的价值和分享精神同时,为“140”字声讨版权,是权利诉求还是过于矫情?如何平衡信息共享所带来的公共福利与著作权个人财产属性的冲突?如何协调著作权人知识垄断与公众信息流通之间的冲突等。本文试图在对上述问题作简单分析,浅议微博传播的著作权保护,从理论上进行梳理。
一、 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
短短140字,且在开放的平台上,微博就没有版权了吗?对此,答案是否定的,微博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具有作者的独创性思维表达,而且这种表达是“有形并可复制的”智力成果,那么就应该享有版权。
而版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首先要求作品是由个人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其次,要求作品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能体现作者的个性。很多微博内容是对日常生活和个人心情做的流水账似的记录,这种记录文字的创造性过于微不足道,自然不能受到版权保护。然而,创造性也并不完全受制于字数的限制,有些诗歌、短散文、小小说以微博为载体表达出来,同样具备文学价值和审美意蕴;140字以内的观点、评论也常常能体现出令人叹服的智慧和思想。可见,法律并没有对版权保护作品的文字数量做出限制性规定。所以,微博虽小,确有版权。当然,根据事实无版权的原则,时事新闻作为单纯的事实消息并不享有版权。可见,微博是否享有版权,并不能简单地回答是与否,而应当看发表的具体内容。因此,只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微博侵权行为中的各类角色
(一)版权享有者
微博著作权人应当是微博作品的原创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虽然,出于技术层面上的不足,经过上万次甚至更多的转载之后,对于原创作者的认定尚显困难。但是如果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便可称之为著作权人。
大多数博客主并不以真实姓名注册帐户,或者一个用户同时使用好几个用户名,也就是俗称的“马甲”。此时著作权人的判定为属于真实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这种情况显得更为复杂,为司法判定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推广网络实名制势在必行,这样对于寻找侵权的实体人以证明作者真实身份,切实保护微博著作权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运营商以及微博平台并非著作权享有者,作品的原创作者才是作品创作的智力源泉,才是独创性作品的完成者。博主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消费合同,网络服务商只是为用户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和维护,提供了一种网络服务,其并非作品内容的创造者,亦没有对作品的创作产生实质性作用。微博作品的著作权应该毫无疑问归于作者,因此网络服务商不能以“微博网站”为“微博”提供了空间就对微博作品进行商业化使用,他们之间依旧是一种合同契约关系,只能通过转让或者授权获得一部分的作者权利,并且在必要的时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定许可支付报酬。
(二)部分版权享有者
微博内容的转引者享有部分版权,这里要说明的是转载和转引是存在区别的。转载只是单纯的将原作者创作的内容,通过自己的空间出去。期间,并不会进行任何改动,或者评论。虽然,转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但转载人也并不享有原作品的版权。
而转引则与转载不同,转引是典型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微博转引的目的在于评论,评论部分是转引人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体现,因此转引人对自己的评论部分享有版权,对转引原文部分则不享有版权。
(三)微博著作权的侵害者
微博具备传统出版物所不具备的共享性和及时互动性,由此引发了一种全新的出版方式。因此,简单以传统的侵权认定方法来进行判断,显然并不合适。那么,微博侵权者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呢?
首先,是微博用户之间的侵权行为的认定。一般来讲,用户在未经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微博内容,并且以自己作品的名义在微薄,或其他媒介进行发表的行为,可视作一种侵权行为。众所周知,微博具备复制和转发的功能。复制与转发虽然形式上十分类似,都是将他人的微博内容,通过自己的公共主页进行。但是,两者在侵权行为认定时却完全不同,转载在显示微博内容的同时也会显示原始发帖人的署名,并且很容易区分转帖与原创帖。介于微博的媒介特性在于信息分享,并且转发是每个微博平台最基本且简便易行的功能设置,使用微博便可认为对转发行为有默示许可,因此该行为一般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当然,转载既然没有法律的明文授权,那么该行为就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转载必须注明原出处,并不得侵害版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不得擅自篡改作者名字、不得擅自变更作品内容等;其次,转载行为须是无偿行为,如果擅自将版权人作品拿来换取其他经济利益,那么这个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博主在作品中注有“不得转载”的标记,那么其他博友就不得转载,否则版权人有权诉请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转载相比,存在侵权问题的是直接复制而不保留原作者署名的行为,有的微博会被复制成百上千次而均无出处,这将完全阻断人们认识真实作者的路径。同时,该行为还容易产生一种是复制者原创了该内容效果。这种行为不但对原作者的创作成果构成了侵权,还对读者造成了一种欺骗性的不良暗示。
其次,是传统媒体未经创作者同意而进行商业出版行为。在“全民微博” 的热烈气氛下,很多传统媒体都将目光投向了这片“热土”。有的出版社将微博上流行的妙语评论,幽默段子整理成册,进行出版;有的出版社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引用微博名言;有的电视节目中也会引用微博段子。而这些不同形式的引用,多数是没有署名的。虽然这些内容的原作者很多都是亿万普通用户之一,就算发现自己的原创内容受到了侵权行为,也不会站出来维权,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创作的内容是拥有版权的。但是这种行为确实已经构成了侵权。
第三,是几大微博门户之间互相抄袭对方名人用户,在名人不知情的状态下开设微博的行为。网站之间互相抄袭的现象由来已久,其具体的操作方法便是,将A平台上某一用户的某个帖子转至B平台中,并进行若干次的复制或转发。或者设立“山寨账号”,将A平台上某一用户的所有内容(包括名字、头像、帖子、粉丝,甚至版权申明)全部复制转入B平台中,并保持同步更新,这种抄袭更为彻底。在互联网上,信息的数量和丰富程度是考核平台能力的标准之一,海量的数据,又能够有效地淡化抄袭的味道,这使得这种抄袭成为了竞争的必然手段,也成了导致这些门户微博之间疯狂互抄的主要原因。这种行为使整个网络创作环境陷入混乱,同时也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根本利益。2010年曾爆发过数十位新浪微博名人集体维权事件,声明自己并未在其他门户网站开设微博。然而,当名人遭遇企业级的侵权之时,尽管有着巨大的影响力,依然除了谴责,并没有多少办法为自己的140个字维权。
三、微博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微博实际上是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主要是依托载体的内容。通过微博,用户可以140字以内的文字、摄影、美术、录音录像制品等,从本质上说,微博作品与线下作品区别在于作品载体的形式和传播方式。对微博的内容是否存在著作权不能一概而论,并不是所有通过微博的内容都是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关键的落点在于判断其内容是否属于“作品”,是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三个要求:一、作品是情感、思想的表现形式;二、作品具有独创性;三、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的范畴。因此,首先,微博是否受到著作全保护并不受到字数限制。转引、评论的内容甚至短于140字,但是只要体现了作者独特的思想、个性、情感、体验,在表现形式上体现了一定的风格和特点,同时符合作品可复制性的要求,就应该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其次,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时事新闻并不属于该法保护的范畴。也就是说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信息,而不带有任何感彩的单纯由事实描述是不享有版权的。而微博作者通过简单的文字或者图片等媒介将客观现象或事实记录下来,通过独具情感色彩的表达,使其具备独创性,这种属于“新闻作品”。而这种情况也应受到法律保护。最后,微博页面的设计如果具备一定的独创性也属于著作保护的对象。网页制作,文字、图片、背景音乐甚至视频输出都是微博网络服务商独特的构思,我们看到不同的微博网络服务都在页面上设计上煞费苦心,无论从颜色的配比、页面背景的选择和板块的安排等等都倾注了设计者自己的构思,因而具有独创性,同时这些页面又是可以复制的,属于作品,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四、微博维权之路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侵权主体的认定之难 微博实名制势在必行
侵权者与被侵权往往都是众多普通的微博用户,在全国几亿的微博用户中寻找起来难度非常大,再加上很多“马甲”、“僵尸粉”的存在,使得微博用户体系更加混乱,认证起来就更是难上加难。
对此,如果可以尽快推广网络实名制,相信对于版权保护会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如果,每个人都以自己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在微薄上注册,那么既有效杜绝了网络水军的形成,也为侵权主体的认定带来了方便,同时也可以有效地约束个人的侵权行为。
(二)作者维权的过程之难 建立成熟的微博著作权管理制度
微博作品传播渠道多样、传播广泛,客观上作者个人无法清楚地掌握其作品被利用的情况,因此,就个体来讲,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件复杂并且耗时耗力的工作,很多微博作者难以有充分的精力和时间去管理自己的作品,诉讼维权更加难以实现。如何证明被侵权内容是自己的原创作品,也是一个难题。首先,很多网络作品经过各种复制转载,原文究竟最早出于何处很难查证,其次,网络微博可以经由个人进行任意修改以及删除处理。有的原创作品由于被转载评论次数过多,而把作者本来的名字挤掉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因此,对微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看似十分必要。为了方便管理微博著作权,可以成立微博用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集体授权和集体收费的方式,解决作品的许可使用和报酬的收取与分配。另外,在微博作品被不当使用时,及时通知网站移除并且对侵权行为进行追诉,具体的操作规则可以参考2004年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效益上分析,利用微博著作权集体管理即节约了诉讼成本,通过事前授权也规范了微博作品的传播环境。集合微博作者也有利于用户与微博服务商之间的权利平衡,促进公平的微博网络服务协议的制定以及规范网站的著作权保护规则。
微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只能在作者发现自己被侵权后的举证环节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恶意抄袭、剽窃现象并不能起到根本性的制约作用。因此,对于随意复制、转载作品的用户,设置技术保护措施,有效防止文章或图片被随意的复制、转载或者盗用,才能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从理论层面上讲,这种技术保护手段主要包括五种,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控制复制技术、以及其他技术。微博共享平台是一种多媒体平台,作品的形式多样,针对不同的作品根据其特点采取多层次的技术保护措施。利用技术手段防抄袭,还要通过运营商的共同作用才可实现。
(三)版权意识的普及之难 微博平台应以身作则
跟十年前相比,知识产权、著作权、版权等,人们已不陌生,但还没有做到人人都知道。现在,仍有很多微博用户完全没有版权意识,无论是构成了侵权还是被侵权行为都不自知,更不用提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履行守法的义务了。每一个互联网用户都有成为作者的可能,如果连自己的权利是什么都不知道,更谈不上尊重别人的权利了。
因此,广泛普及著作权法律方面的知识,并且通过微博运营平台在用户协议条款中进行约束可以让更多的人明确自己在互联网中扮演的是什么角色,享有哪些权利,需要遵守什么规则。(作者单位:北京印刷学院)
参考文献
[1]刘涵.报刊利用微博内容涉及的版权问题探究[J].中国编辑,2012.2
[2]杨成梅.对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8
中图分类号:G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 (2010) 03-181-02
1开放获取资源概述
1.1开放获取定义
开放获取(Open Access,简称OA),“Open Access” 通常被译作:开放获取、开放存取、开放访问、公开获取、开放使用等。开放获取运动( The open access movement )的概念,按照 Open Access News 上的介绍可定义为:把同行评议过的科学论文或学术文献等放到网络上,使用户可以免费获得,而不需考虑版权或注册的限制。开放获取运动旨在打破学术研究的人为壁垒。
1.2开放获取的基本特点
1.2.1信息的交流方便而快捷、信息易于获取
开放获取为科研人员提供学术交流平台,对其具体交流的信息只有质量上控制,而没有内容和形式上的限制,可以是学术论文、期刊全文、研究报告,也可以是文本文件、多媒体文件等,都可以从互联网上免费、自由地获取。开放获取提高了学术交流的时效性,免去了传统出版模式过程中漫长的评审与出版过程,提高信息交流的效率。开放获取的目标就是在网络环境下实现学术信息的广泛传播和自由共享,
1.2.2费用支付模式新颖,作者拥有版权
开放存取期刊与传统印本期刊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费用支付模式的不同。传统印本期刊的各种费用绝大多数都是由订户支付,开放存取期刊则采用“作者付费发表,用户免费使用”的经济运行模式。在传统出版模式下,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要在商业化学术期刊上发表,就必须把作者的版权,还包括网络传播权和长期保存权一并转让给出版商。但是在开放获取环境下,作品版权不再发生转移,作者可以长期拥有版权。
1.2.3学术信息可以自由传播
网络环境下学术信息变化快,科研人员可以随时自己的学术成果,可以在线与同行进行交流,也可以及时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修改,具有很高的灵活度。
1.2.4开放存取作品形式多种多样
《关于开放存取出版的百斯达原则》明确规定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文献都可以成为开放存取作品:(1)作者和版权人允许用户在尊重其版权的条件下,免费获取、复制或者传播其数字化信息;(2)完整的作品存储在至少一个稳定、可靠的网络服务器中,以确保免费阅读、检索和长期存储。在开放存取这种学术交流模式下,只对学术信息进行质量上的控制,而没有形式和内容方面的严格限制。开放存取作品不仅包括纯文本的电子出版物、电子学术论文、学位论文,还包括视音频等各种媒体形式的学术信息等。开放存取作品形式比较多样,使用比较灵活。
1.3开放存取的实现方式
开放存取实现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1)开放获取仓储 (Open Access Repositories,OA仓储);(2)开放获取期刊 (Open Access Journals);(3)其它开放获取资源如个人和机构网站、电子书、Blog、Wiki、BBS、P to P文件共享网络(file-sharing networks)等。
1.3.1开放获取仓储(也称自行典藏、作者自存档)
开放获取仓储通过作者自存档 (Self―Archiving)方式实现,即研究机构或作者,将未曾发表或已经在发表的论文作为开放式的电子档案存储在学科知识库(Disciplinary archive)或机构知识库(Institutional repository)中。依赖作者提交自有之作品的数字文档及相关元数据,对外提供查询、检索、浏览及下载服务。根据资源组织方式的不同,OA仓储又可分为:(1)学科 OA仓储,如物理学领域的arXiv、认知科学领域的 COAorints等等;(2)机构 OA仓储,如加利福尼亚大学的eSeholarship、麻省理工的DSpace,等等。
1.3.2开放获取期刊(Open Access Journal)
开放获取期刊(Open Access Journals)是一种论文经过同行评审的、网络化的免费期刊,全世界的所有读者从此类期刊上获取学术信息将没有价格及权限的限制,编辑评审、出版及资源维护的费用不是由用户,而是由作者本人或其他机构承担。
1.3.3其它方式
开放存取也可通过其它方式 ,如个人或机构网站、Blog、Wiki、电子书、BBS、P to P文件共享网络等来实现。
2 大学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面临的困惑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期刊出版商在谋求最大化利润的驱动下,不断兼并中小型期刊出版机构,进而日益垄断期刊市场,大幅度地提高期刊价格 ,而图书馆本身的预算经费又有所减少,购买力下降,这对图书馆馆藏资源的完整性是一个很大的伤害,进而导致文献资源保障率滑坡。
传统的大学图书馆主要是以纸质为载体的文献传递、存贮、交流和利用,大学图书馆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收集、整理、保存、传递文献信息资源的中介角色。随着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以及高密度存取技术的发展和成熟,出现了大规模的商业数据库和数字化的信息产品,极大地丰富了用户获取的途径。在这个过程中,其中数据库出版商具有垄断的控制权,一方面对价格进行控制,另一方面又决定着哪些学术研究成果可以进入交流渠道。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兼并购买等商业行为,学术研究成果出版尤其是重要的学术期刊的出版逐步被少数大的出版商垄断,出版商对利润的追求,以及竞争机会的锐减,使学术交流日益商业化,学术期刊价格大幅度地提高,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最终成为出版商谋取进行谋求暴利的工具。这种出版商垄断的结果直接导致了学术期刊危机。然而,作为支持科学研究主要机构、学术期刊的主要消费者的图书馆,则面临着资金的缺乏只能取消部分科技期刊的订购,大学图书馆无力继续维持科学研究所需资源,科研人员能够利用的期刊在日益减少,可获得的学术著作急剧下降,科学信息的传播受到严重阻碍,这势必影响到科学研究的速度、效率以及品质。
学术期刊危机的结果是直接导致“学术交流危机”。学术期刊的具有内容专而精、新颖性、系统性强、时效性强等显著特点,是从事科研活动和进行学术信息交流的重要途径之一。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基本条件之一是获取和阅读大量的期刊论文,了解同行研究人员一些研究情况和学科发展的动态;研究人员发表成果的目的不一定是为了经济报酬,而是希望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传播研究成果,取得同行的认可和提高自己的学术地位。但“学术期刊危机”却限制了众多用户阅读科技期刊进而了解作者研究成果的机会,这与作者的利益初衷是不相符的。对整个社会的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学者希望通过尽可能多的读者阅读其论文而使研究成果得到快速传播,因为学者出版学术著作或,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学术认可和提高自己的学术地位;读者则需获取尽可能多的相关科研论文进行研究阅读,基于现有的学术交流出版流通渠道不畅,可获得性差,满足不了现代大量而高速的信息交流需要。
基于这样的背景前提下,以消除学术信息资源存取过程中的一切障碍为宗旨、以实现学术信息的共享为理念的――开放获取是一种全新的出版模式,力图在网络环境下改变学术交流的方式,消除存取文献的一切障碍,使科研人员能及时、便利、迅速地获取所需的信息,从而达到科学研究信息无障碍交流的理想目标。
3开放获取条件下高校图书馆馆藏建设的对策
3.1加强宣传,提高对开放获取的认识
有关部门应宣传开放获取对国家科技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及对科学研究和信息传播的重要作用,加强培养对开放获取和机构库的意识,宣传开放获取的理念,鼓励和支持研究人员积极参与到开放存取。
大学图书馆应该充当宣传开放存取理念的排头兵,以专题讲座、展览、学术报告会、网站专题等形式,使科研工作者了解其运作模式和优点,打消科研人员对开放获取的如付费发表、无法确认开放获取期刊的质量、发表出的成果可能不被认可等方面顾虑,让更多的科研人员不仅仅作为开放存取的使用者,而且还成为这种模式的提供者,从而真正推动开放存取的发展。大学图书馆可以在其主页上宣传和推荐学术交流的开放获取的方式和可以利用的资源,尽量扩大开放获取的影响范围,争取更多的支持。鼓励本校科研人员尽量在开放获取期刊上,或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在机构知识库或学科知识库中存档,供用户共享使用。
3.2发现开发获取资源,丰富大学图书馆馆藏
大学图书馆可以根据读者具体的研究需求以及学校的学科领域,对开放获取资源进行过滤,去粗取精,收集、整理网络开放存取资源,建立相应的超链接,通过链接来获取更多的网络开放获取文献信息这样,实现文献资源的尽快流通和全面共享,也降低了和获取成本。同时,将网络的开放存取期刊与本馆订购的期刊进行比较,整合现有馆藏期刊资源,删减重复的期刊资源,以节省有限的书刊购买经费。
3.3建立具有本校特色的机构典藏库
机构典藏库收集本校研究人员的优秀作品稿源,包括教研人员的论文(包括已发表和待发表)、学术著作、会议论文、预印本、研究与技术报告、申报的科研课题、工作文稿和PPT演示稿全文等等。将开放存取、永久性保存、公益性信息服务与网络出版结合在一起,同时对开发获取的学术评价要有新的措施加以规范,打破传统的以发表学术期刊作为评判的标准,调动广大作者的积极性,对发表在开发获取期刊上的论文作者要进行一定的资金资助。
3.4深层次开放利用OA资源
高校图书馆是学术资源的主要收藏基地,应将OA资源纳入图书馆的馆藏体系之中,图书馆可以利用 以往建立学科信息门户,特色数据库的经验,选择评价开放存取资源,按照高校的学科设置 ,对OA资源进行编目,组织,形成一个有序化的独立数字资源系统,将其整合至馆藏目录(OPAC)中,使资源全面、系统地展示给读者,提高OA资源的利用率。
4结语
开放获取是一种新的学术交流出版模式,对大学校图书馆的馆藏建设政策、服务方式等各方面都具有深远影响。大学图书馆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深入研究开放存取,努力推动开放获取运动,积极整合开放获取资源与馆藏资源,变革服务方式、服务手段,使高校图书馆在信息服务系统中获得健康有序的发展,从而更好地完成为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服务的任务。
参考文献:
[1]李武.开放存取出版的两种主要实现途径[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5,(4):58―63.
【关键词】著作权法 新闻版权 时事新闻 单纯事实消息
一、研究背景以及问题的提出
1、研究背景
在互联网时代,数字化的新闻信息的复制非常方便,传播速度非常快,使得侵权变得容易,免费转载新闻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今日头条的出现引发了国内新闻界对版权问题的巨大关注。同时,搜索引擎在链接时事新闻的过程,深度链接是否侵犯新闻版权也引发了巨大的议。
新闻版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新闻生产过程中,需要投入技术设备,需要付出人力成本。如果新闻作品可以不征得允许便可以免费转载,新闻生产机构会失去生产新闻的动力,最终无人愿意生产新闻。传统新闻机构作为新闻生产者因为具有采编权内容优势明显,但大型商业新闻网站获得了国务院信息办公室颁发的传播新闻的许可证,具有渠道先发优势,在媒介融合的过程中,传统新闻机构如果不能运用版权保护自己的内容优势,将丧失核心竞争力。
2、问题提出
现行《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此外,在第二章四节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该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法律享有的其他权利,在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著作权法中关于新闻版权这一规定一直沿袭至今,没有发生变化。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该注明出处。1991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在2013年进行第二次修订实施至今。该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一款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为了应对互联网冲击,2014年6月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在2014版草案中第一章九条第二款将其修改为本法不适用于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征求意见稿跟现在正在施行的著作权法在新闻版权规定上发生了变化。那么新闻作品到底有没有版权?新闻版权立法的依据是什么?本文试图通过文献综述来讨论这些问题。
二、法规中时事新闻或单纯事实消息的内涵
通过著作权法和相关法规变化的梳理可以看到,最初立法用语为时事新闻,随后在下位法实施条例修改中将时事新闻的含义规定为单纯事实消息,在著作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修订为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和单纯事实消息二者开始指向同一个事物,表述逐渐走向规范。但时事新闻或者单纯事实消息内涵到底是什么,边界到底有多宽?这个问题非常重要。直接决定着新闻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或者什么样的新闻作品才受新闻作品的保护。但是在各种专著和论文中分歧较大。
翟真在《版权法中“时事新闻”概念探疑》中写到,多数法学界人士倾向于新闻作品版权应该受到限制的观点,甚至有人认为所有新闻作品均无版权,把时事新闻解释为所有作品。而新闻学界认为新闻作品(甚至包括某些时事新闻)符合版权保护的基本要求,除了少数不符合版权保护实质要件的,绝大多数新闻作品都享有版权,呼吁删除不保护时事新闻的规定。
在《生存危机中的纸媒著作权维护路径探析》一文认为,新闻无版权是法律误读,理由是许多人忽略了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的区别,时事新闻作为一种客观事实,确实不受著作权保护,但作者依据时事新闻创作的时事新闻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同时他认为第五条增加了误读的可能性,理由是由于这里使用了消息,很容易让人理解为新闻作品门类中的消息,进而扩展至全部新闻报道范畴,从而引发新闻无版权的感慨。此外,如果媒体刊播的报道内容基本属于新闻事实消息,报道者的主要工作是如实记录、传播,目的只为说明一个事实,修辞非常少,可归入时事新闻。经过这番梳理,大量的深度报道、调查性报道、言论等被排除在时事新文章之外,享有版权。
在他们看来,法律规定的意思是著作权法不适用于客观的新闻事实,所有对客观新闻事实的报道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一理解大大扩展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但这一理解和2013年实施条例的规定性有冲突。
孔洪刚在《平的世界和数字化的边界――浅论新媒介传播环境下新闻版权保护》一文中认为,根据新闻报道各体裁的特点,单纯事实消息是指写作形式相对固化的纯新闻、硬新闻,即强调时间性和重大性,重在迅速传递消息的动态新闻和现场报道。他的依据是单纯事实消息是用简单的文字把一事实作为信息反映出来,其他记者和报刊也只可能用同样的方式表达,符合唯一表达的标准。比较接近的说法有,彭兰在《避风港原则下的不免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探析》中认为单纯事实消息是指全部信息由5W+(1H)构成,没有包含修辞、评论、情感和思想等成分,也没有任何作者可以发挥的余地和个性表达的空间。李缭凇堵坌挛诺陌嫒价值》一文中指出,单纯事实消息的特征是简单、仅达到表述清楚的最低标准、时效性极强,新闻作品的特征是详细、跟随记者的独特视角而呈现丰富内容、时效性较强到一般。
以上三人的观点大体一致,共同勾勒了单纯时事新闻的特征,在这里,那些纯新闻、硬新闻,不包含修辞、评论、情感和思想的新闻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除此之外的新闻作品受版权法保护。
1980年出版的《世界新闻史》一书中,翁其根介绍了日本昭和45年制定的新闻法中的规定。日本文化厅在《新出版法概要》中做了行政解释,“所谓‘只不过是传达事实的零碎消息和时事报道’,是关于人事往来、讣告、火灾、交通事故等日常消息。这些东西没有版权。一般的报道、通讯、新闻照片,不属于这个范围,应作为作品加以保护。”翁其根在文中指出,动态新闻、简明新闻没有版权,其他报纸、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都可以自由的转载、播出。社论可以有条件的自由利用,即在没有特意注明禁止转载的场合,其他报纸、杂志社可以自由转载。但是外部投稿者的作品,知名作家的连载小说、漫画、评论等都有版权受到完全保护。本报记者写的富有特色的通讯、特写、报告文学和社内执笔者写的书评、影评、剧评、以及理论性、学术性的专栏、也有版权受到保护。
翟真在《版权法中“时事新闻”概念探疑》中力求通过弄清中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公约》的渊源关系,探究中国版权法中时事新闻一词的来龙去脉。文中指出,为了尽快和国际接轨,中国在1990年以《伯尔尼公约》为蓝本制定了《著作权法》。《中国著作权手册》在解释版权外文术语时把“current events ”翻译成时事,中国著作权法之所不适应于时事,就是因为受伯尔尼公约影响的缘故。伯尔尼公约中规定,成员国可将纯时事报道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
伯尔尼公约关于新闻作品的规定为:“The protection of this Convention shall not apply to news of day or to miscellaneous facts having the character of more items of press information.”(本公约提供的保护不适用于每日新闻和单纯报刊信息性质的各种事实)。同时伯尔尼公约第十条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for the propurse of reporting current event)可以合理使用版权作品。据此翟真认为,中国正式颁布的著作权法没有使用纯事实报道这一术语,却将中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三项中新闻事实的字面表述时事新闻照搬过来,表示纯新闻报道,忽略了时事新的本意。大概受了为报道时事新闻的影响(reporting current event),因为current events在字面意思上翻译为时事新闻。在非专业新闻人士眼中纯事实新闻和时事报道的区别并不明显,从而导致时事新闻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法之外。这是一个蛮有趣的猜测,也有一定的道理。
三、单纯事实消息不适于著作权保护立法依据的检讨
1、单纯事实消息之所以不为著作权保护的理由
法律条文的内容规定性本身基于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立法目标决定了法律条文的内容。由于中国现行著作权法渊源于伯尔尼公约。因此首先需要探讨伯尔尼公约的相关立法依据。
宋慧献在《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一书中指出,关于单纯时事消息被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的原因,伯尔尼公约本身固然没有明言,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指出,“不论是新闻和事实本身,还是对它们的单纯报道,都不受到保护,因为这类素材缺少可以被看成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必要条件。这一例外完全证实了一条基本原则,即一件作品要受到保护,必须包含充分的智力创作成分”。由此可以看出,单纯的事实消息之所以不受保护,是基于思想/表达之区分的版权法原则。
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翟真在《新闻作品的版权性》一文中,提出了版权性的说法,即作品享受版权法保护必须满足的条件,指作者构建新闻话语的原创性以及选择、判断的精神投入和资金投入。同时他认为存在一个悖论,新闻作品要求客观公正,事实和观点分开,由此造成新闻作品的原创性低于其他作品类型。按照原创性的由低到高,他将新闻作品划分出九个类别,依次为记录性消息、新闻现场直播、调查性报道、新闻通讯、解释性报道、新闻记录电影、汇编作品、演绎作品、新闻论文。
吴汉东在《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宪法问题研究》一书中指出,对于新闻报道不给予著作权保护,其目的是保护大众获得知识和信息的权利。新闻的本源和功能决定了新闻不应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不宜为著作权所有人独占使用。作为时事报道的新闻,应该改视为公共财产,不能作为某一特定主体的专有权力。这种观点较为极端,但是颇具代表性。
2、认为时事新闻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之理由
李光霞在《时事新闻应受的法律保护合理性研究――以著作权保护为例》一文中指出,按照洛克构造的财产权劳动体系理论,任何人对自己的劳动付出都具有所有权,这构成了知识成果具备知识产权的理论依据。从新闻生产的过程来看,时事新闻也是新闻工作者脑力体力劳动的结晶。在保护新闻工作工作者财产权的同时也应该保护其人格权。
3、从总体上看,当前新闻著作权法基于其历史沿革,立法的依据主要基于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有其局限性,因此在时事新闻的保护中有待于其他法律予以救助。王昆仑在《保护新闻内容资源的他山之石――美国版权保护的思路》一文中指出,虽然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一旦他人未经许可就利用这些消息获取商业利益,采编者可以利用最新消息盗用原则提讼。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便使用于最新盗用原则:A 原告为生产或收集信息付出成本,B信息具有较强的时效性,C 被告使用信息对原告劳动构成搭便车,D 被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原告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E 搭原告或者其他人便车会导致人们不再有积极性提供信息服务,从而实质性威胁信息服务的生存或质量。
结论:在媒介融合融合背景下,传统新闻机构在积极构建新媒体传播渠道的同时,能否利用著作权法,保护好自己的内容优势,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讨论单纯事实消息的内涵的不同观点,进一步厘清其内涵,即结构简单的,五个W一个H,时效性强,不含评论、情感的消息。同时也揭示清楚了著作权法基于独创性的保护原则。
参考文献:[1]翟真.版权法中“时事新闻”概念探疑[J].新闻大学,2013(4):26,28。
[2]刘海贵、庹继光.生存危机中的纸媒著作权维护路径探析[J].复旦学报,2015(2):113。
[3]孔洪刚.平的世界和数字化的边界――浅论新媒介传播环境下新闻版权保护[J].编辑学刊,2011(2):52。
[4]彭兰.避风港原则下的不免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探析[J].传媒,2015(3):75。
[5]李.论新闻的版权价值[J].新闻前哨,2015(8):83.
[6]翁其根.世界新闻史[M].上海:复旦大学新闻教研室,1980。
[8]宋慧献.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9]翟真.新闻作品的版权性[J].中国出版,2013(6):33。
[分类号]G203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世界各国纷纷出台了开放存取政策。合理的开放存取政策能提高公众对开放存取运动的认识,鼓励公众参与开放存取运动,减少开放存取运动所面对的阻力,推动学术信息资源的开放存取。美国是开放存取运动的发源地,有着丰富的政策实践,对推动我国的开放存取运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 美国开放存取运动政策博弈的参与者
开放存取运动不是由科研机构或者少数部门来推动的,它受到社会各方的广泛影响,每一个参与者都有自己的利益和政策内容上的要求,并在法律、习惯与传统等框架或规则范围内进行激烈的竞争,反映在政策上就表现为复杂多变的政策博弈。
2.1 美国联邦政府及其科研资助部门
美国联邦政府每年用于基础和应用研究的资金高达数百亿美元,这些资金主要集中在美国的十一个科研部门(NIH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SF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等),然后由这些部门来进行管理。因此,美国的科研资助机构绝大多数具有官方背景,它们是开放存取政策最重要的实施者,代表着美国政府的利益。其中NIH是全世界最大的综合类科研资助机构,今年财政预算为312亿美元,其资助的各类研究所产生的论文每年达80000余篇。
2.2 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
对于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来说,开放存取意味着他们可以得到以前接触不到的文献,所发表的文献可以有更多的引用和更多的认可,所以他们往往支持开放存取运动。但这并不意味着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对开放存取政策没有自身的利益诉求,著作权、开放存取政策的时滞期等仍然是影响他们对开放存取政策的态度的重要因素。
2.3 出版商
开放存取运动的起源是因为出版商日益垄断期刊市场,大幅度地提高期刊价格,从而导致了所谓的“学术交流危机”。出版商是传统出版模式最大的受益者,开放存取运动无疑触动了他们赢利模式的根基,可以认为出版商对开放存取运动有着直接利益冲突,构成了美国开放存取政策博弈中的主要矛盾。
2.4 支持团体、专业组织和社会公众
支持团体和专业组织是推动开放存取运动的重要力量,如美国民间自由联盟、纳税者获取联盟(ATA)、美国学术团体理事会、学术出版与学术资源联盟、美国图书馆协会等,他们的意见在国会对开放存取政策的讨论上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这些专业组织还建立了许多开放存取期刊或机构库(例如SPARC),成为政府开放存取体系的有力补充。
3 美国开放存取运动政策博弈的具体内容
3.1 政策必要性
在开放存取运动萌芽的时期,开放存取本身就遭遇了出版商甚至社会公众许多的质疑。有人认为研究人员对所需学术资源的访问不成问题,无需开放存取;有人则认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馆际互借从图书馆获取所需要的文献,开放存取没有意义;还有观点认为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经同行评议的专业文献会因理解问题使他们更困惑。这些观点并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但以偏概全、管豹窥斑的思维模式无疑是存在的。
3.2 实施范围
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成果应实现开放存取在国际社会已成为一种共识,早在2004年就有30多个国家签署了OECD公共资助研究数据开放存取宣言。从美国的政策实践来看,其开放存取政策集中在受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机构上,重点是规范NIH、NSF等大型科研资助机构的开放存取行为。从政策的发展来看,涉及的机构范围是逐渐扩大的,从不涉及具体机构到NIH,从NIH到美国卫生部所有机构,而目前最新的FRPAA法案更是把政策适用对象扩大到所有由政府资助并每年为非本机构科研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机构。
3.3 执行形式
开放存取政策的执行形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开放存取政策的执行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性的。②研究成果是提交给受资助机构,还是自行在出版商的网站上开放;是存储到机构知识库中,还是在开放存取期刊发表。③对论文的质量要求。美国大多数法案是把经过同行评议的期刊论文和会议论文实施开放存取。
3.4 时间要求
开放存取政策的时间要求,也称开放存取政策的时滞期,是指从论文在正式刊物公开发表到实施开放存取的时间限制。开放存取政策的时间要求对学术期刊发行影响巨大,是开放存取政策的焦点之一,目前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个是文献的半衰期。对于文献半衰期较长的专业的学者来说,即使是12个月的时滞期仍然是远远不够的。美国人类学协会执行主任威廉・戴维斯指出,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强制性公布“将导致期刊的死亡……”。此外,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较长的延滞期会对他们的利益造成损害,尤其是医学等与社会公众利益紧密相关的学科领域。
4 美国开放存取运动的政策博弈
纵观美国近几年来的开放存取运动的政策博弈,是在反复和妥协中前进的,而其博弈结果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美国开放存取的各种法案。
4.1 美国的开放存取法案
2003年以来美国支持开改存取的法案如表1所示:
在以上法案中,目前唯有NIH法案成为现实法律,打破了出版商和相关利益方的封锁,使美国的开放存取运动取得了法律依据。但NIH法案也做出了许多让步:在版权方面,NIH强调与美国版权法的一致性和对版权的合理使用,而不是去修改它;时滞期从6个月调整到12个月;强制性由最初的“要求”变成“请求并强烈鼓励”再变成“强制要求”。
4.2 博弈参与者在政策博弈中的策略与行为
4.2.1 美国联邦政府及其科研资助部门 美国联邦政府及其科研资助部门博弈策略的核心是不断提高相关科研成果开放存取的水平,使其科研资助基金产生的科研成果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在Sabo法案、NIH法案等法案的制定过程中,可以清晰地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各个法案的内容所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在执行方式上也日益严格,整个开放存取政策的体系也在博弈中逐步完善,并带来更好的政策实施效果。具体来说,美国联邦政府及其科研资助部门的政策利益可以用下面这个公式进行表述,这也是他们所努力的方向。美国联邦政府及其科研资助部门的政策利益V1=政策实施效果R=开放存取文献利用情况U*(实施范围S*参与人数N*论文质量Q)/时滞期T。
4.2.2 出版商 作为开放存取运动的直接利益受损方,出版商对美国的开放存取政策一直持强烈抵制的
态度,认为这将削弱版权,并对同行评议系统造成不良影响,使出版商的投资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因此,出版商的博弈策略主旨是阻碍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大体来说,又分为以下两种:①以美国版权法等现行法律为手段,对获取版权资料加以限制,否定开放存取政策的合理性,并企图以立法的形式全面否定开放存取政策,例如Conyers法案(研究中的公平版权法案)。该法案将修订美国的版权法,颠覆NIH公共获取政策,并规定其他美国机构制定采取类似政策是违法的。美国出版商协会和美国版权联盟对此表示支持。②积极投身开放存取运动,参与开放存取标准和协议的制定,限制开放存取政策的范围和力度,以此来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利益。在NIH法案的讨论中,美国出版商协会宣称:①出版商和NIH之间应建立正式和持续的协商机制;②NIH必须制定出具体的措施以保证NIH公共获取政策的日常执行能尊重版权的基本原则,并保证出版商的投入能获得相应的回报;③NIH必须采取一些措施,以确保政策能够符合并坚持其既定目标。
如果设出版商的政策利益V2,那么V2∝1/R。即是说,不管出版商采取哪种策略,总体而言,开放存取政策的实施效果越好,那么出版商所得的政策利益就必然越小。但是通过政策博弈,从美国联邦政府获得一定形式的补偿,在某种程度上达成共识。
4.2.3 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 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在自身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对美国的开放存取政策,总体上是持支持态度的。但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的博弈策略有两类:①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支持开放存取政策;②自身利益没有得到保障,反对开放存取政策。例如Sabo法案对作者的精神权利没有保护,所以遭到了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的反对。而对于NIH法案、CURES法案和FRPAA法案,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都表示了强烈的支持。对于目前尚在讨论中的FRPAA法案,41位诺贝尔奖获得者联名表示强烈支持,美国27家主要的私人和公共研究机构也在公开信中宣布支持,截止2010年5月21日,已经有116个机构宣布支持FRPAA法案。
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的政策利益可以表述为: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的政策利益V3=因开放存取政策带来的得益V31-实施开放存取所需成本C+因开放存取政策而带来的权利变化E。
在历次的开放存取法案的讨论中,在面对出版商对开放存取政策的非难时,都对开放存取政策给予了大力支持。例如Conyers法案提出后,著名学者Peter Suber称该议案的前提和两家出版集团的理由是“虚假和多疑的”,此外,33位美国诺贝尔科学奖获得者则在公开信中反对Conyers法案。但是从NIH法案的实施效果来看,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主动实施开放存取的积极性并不高,自NIH法案正式实施至当年12月31日,收到的文章数量仅占应提交文章总数的3.8%。因此,2007年的NIH法案明确地强制要求作者提交文章。自此NIH法案的实施效果才得以大幅度改善。截止今年6月23日,收录文章已经达到200万份。
4.2.4 支持团体、专业组织和社会公众 开放存取政策增强了公众获取已存档论文的能力,从而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福利水平,所以支持团体、专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与美国联邦政府及其科研资助部门的政策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不过他们更重视对开放存取的参与和成效。
其利益具体来说可以表述如下:支持团体、专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政策利益V4=(实施范围S*参与人数N*论文质量Q)*对开放存取的参与度E。
在美国开放存取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受社会舆论的影响很大。在相关法案进入国会投票之前,往往会大肆宣传,以争取公众的支持。因此,支持团体、专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在美国开放存取政策的制定中,是一个活跃的因素。值得一提的是纳税人获取联盟(ATA),ATA不仅负责执行和监督NIH的公共获取政策,而且在NIH法案和FRPAA法案的推行中,不遗余力地加以支持,是美国开放存取政策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但不可否认的是,即使在美国,开放存取运动的影响仍然是不够的,社会公众对开放存取的认识不足,对开放存取运动的参与还不够深入。
5 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①美国的开放存取运动仍然处于发展阶段,政策博弈仍未达到均衡状态,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美国开放存取运动的政策博弈将会更加激烈;②只要对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的合法权利做出相应的保护,他们一般会支持开放存取政策;社会公众和专业团体组织对开放存取运动大体上也是持支持态度;③积极宣传,争取社会公众、专业团体和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的支持是一项法案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④出版商与开放存取政策有着最为激烈的利益冲突,可以说是不遗余力的阻碍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甚至彻底否定开放存取政策的合理性,但对于出版商,也不能采取简单对抗的方式来制定政策。具体到我国来看,我国出版商与美国的同行们大不相同,行业垄断并不明显,与开放存取运动之间的矛盾也不像美国那么尖锐。我国在开放存取政策的制定中,应当对出版商的利益给予充分考虑,引导出版商向开放存取运动靠拢,使开放存取运动能够和谐发展。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我国开放存取的发展应当注重以下几点:
5.1 政策制定循序渐进
美国的开放存取政策经历了多年的斗争,在曲折中艰难前进,涵盖面越来越广,政策设定越来越合情合理。我国的开放存取政策的制定也应该分阶段进行,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而不是强制性的一步到位。
5.2 加强宣传,培养开放存取文化
即便是在美国,开放存取运动的影响也是有限的。我国大多数人并不了解开放存取运动,更谈不上支持,而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其社会环境是至关重要的。只有社会公众认可了开放存取,消除抵抗情绪,才能从根本上推动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
5.3 制定完善的开放存取政策
从美国的政策实践来看,一项完善的开放存取政策至少应包括:①保护研究人员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例如帮助作者支付某些期刊收取的“开放获取”的额外费用、作者在开放存取期刊上发表文章计人科研成果等;②开放存取政策的适用范围;③合理地划分公开与保密的界限,使信息开放存取政策与保密制度和法律协调一致;④开放存取的文献质量要求、时间要求和执行形式。时间要求上要注意学科差异,不能一刀切,而应根据学科特点设置相应的存取期限;⑤处理好与现行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关系;⑥开放存取政策各方利益的平衡。
5.4 建立开放存取体系
一个完善的开放存取体系应当包括:国家和地方两级的开放存取机构知识库、开放存取期刊体系。按照我国的科研体系,首先进行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机构知识库的建设,此外还应要求大学、科研机构、研究所、公共图书馆独自或合作建立机构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