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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以来微博作为一种新兴互联网应用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且以狂飙突进的猛增态势成为广大网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但也由于其发展速度过快,导致了许多问题的出现,尤其是在微博著作权保护方面。众所周知,微博是一个自我表达的舞台,同时它也是一个互动、分享的平台。由于用户群体的庞大,每秒钟都会有海量的信息在此产生,经由复制、转发传播给更多的人,而这些复制、转发大多是未经原作者许可的。甚至很多纸媒和电视媒体也在未经作者许可的前提下便直接引用其微博原文。很多人认为,由于微博传播方式的独特性决定了这些原创微博本身就是可以分享和公用的,这种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但是,11年6月知名作家六六,却因《读者》杂志在既未告知也没付稿酬的前提下引用其微博原话,而将其告上了法庭。此后,李开复、郑渊洁等微博认证用户,也遭受了类似的侵权行为,并对抄袭行为提出了质疑和声讨。继而引发公众和学界对于微博著作权保护的思考:在肯定微博公共信息平台的价值和分享精神同时,为“140”字声讨版权,是权利诉求还是过于矫情?如何平衡信息共享所带来的公共福利与著作权个人财产属性的冲突?如何协调著作权人知识垄断与公众信息流通之间的冲突等。本文试图在对上述问题作简单分析,浅议微博传播的著作权保护,从理论上进行梳理。
一、 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
短短140字,且在开放的平台上,微博就没有版权了吗?对此,答案是否定的,微博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具有作者的独创性思维表达,而且这种表达是“有形并可复制的”智力成果,那么就应该享有版权。
而版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首先要求作品是由个人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其次,要求作品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能体现作者的个性。很多微博内容是对日常生活和个人心情做的流水账似的记录,这种记录文字的创造性过于微不足道,自然不能受到版权保护。然而,创造性也并不完全受制于字数的限制,有些诗歌、短散文、小小说以微博为载体表达出来,同样具备文学价值和审美意蕴;140字以内的观点、评论也常常能体现出令人叹服的智慧和思想。可见,法律并没有对版权保护作品的文字数量做出限制性规定。所以,微博虽小,确有版权。当然,根据事实无版权的原则,时事新闻作为单纯的事实消息并不享有版权。可见,微博是否享有版权,并不能简单地回答是与否,而应当看发表的具体内容。因此,只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微博侵权行为中的各类角色
(一)版权享有者
微博著作权人应当是微博作品的原创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虽然,出于技术层面上的不足,经过上万次甚至更多的转载之后,对于原创作者的认定尚显困难。但是如果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便可称之为著作权人。
大多数博客主并不以真实姓名注册帐户,或者一个用户同时使用好几个用户名,也就是俗称的“马甲”。此时著作权人的判定为属于真实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这种情况显得更为复杂,为司法判定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推广网络实名制势在必行,这样对于寻找侵权的实体人以证明作者真实身份,切实保护微博著作权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运营商以及微博平台并非著作权享有者,作品的原创作者才是作品创作的智力源泉,才是独创性作品的完成者。博主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消费合同,网络服务商只是为用户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和维护,提供了一种网络服务,其并非作品内容的创造者,亦没有对作品的创作产生实质性作用。微博作品的著作权应该毫无疑问归于作者,因此网络服务商不能以“微博网站”为“微博”提供了空间就对微博作品进行商业化使用,他们之间依旧是一种合同契约关系,只能通过转让或者授权获得一部分的作者权利,并且在必要的时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定许可支付报酬。
(二)部分版权享有者
微博内容的转引者享有部分版权,这里要说明的是转载和转引是存在区别的。转载只是单纯的将原作者创作的内容,通过自己的空间出去。期间,并不会进行任何改动,或者评论。虽然,转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但转载人也并不享有原作品的版权。
而转引则与转载不同,转引是典型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微博转引的目的在于评论,评论部分是转引人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体现,因此转引人对自己的评论部分享有版权,对转引原文部分则不享有版权。
(三)微博著作权的侵害者
微博具备传统出版物所不具备的共享性和及时互动性,由此引发了一种全新的出版方式。因此,简单以传统的侵权认定方法来进行判断,显然并不合适。那么,微博侵权者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呢?
首先,是微博用户之间的侵权行为的认定。一般来讲,用户在未经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微博内容,并且以自己作品的名义在微薄,或其他媒介进行发表的行为,可视作一种侵权行为。众所周知,微博具备复制和转发的功能。复制与转发虽然形式上十分类似,都是将他人的微博内容,通过自己的公共主页进行。但是,两者在侵权行为认定时却完全不同,转载在显示微博内容的同时也会显示原始发帖人的署名,并且很容易区分转帖与原创帖。介于微博的媒介特性在于信息分享,并且转发是每个微博平台最基本且简便易行的功能设置,使用微博便可认为对转发行为有默示许可,因此该行为一般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当然,转载既然没有法律的明文授权,那么该行为就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转载必须注明原出处,并不得侵害版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不得擅自篡改作者名字、不得擅自变更作品内容等;其次,转载行为须是无偿行为,如果擅自将版权人作品拿来换取其他经济利益,那么这个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博主在作品中注有“不得转载”的标记,那么其他博友就不得转载,否则版权人有权诉请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转载相比,存在侵权问题的是直接复制而不保留原作者署名的行为,有的微博会被复制成百上千次而均无出处,这将完全阻断人们认识真实作者的路径。同时,该行为还容易产生一种是复制者原创了该内容效果。这种行为不但对原作者的创作成果构成了侵权,还对读者造成了一种欺骗性的不良暗示。
其次,是传统媒体未经创作者同意而进行商业出版行为。在“全民微博” 的热烈气氛下,很多传统媒体都将目光投向了这片“热土”。有的出版社将微博上流行的妙语评论,幽默段子整理成册,进行出版;有的出版社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引用微博名言;有的电视节目中也会引用微博段子。而这些不同形式的引用,多数是没有署名的。虽然这些内容的原作者很多都是亿万普通用户之一,就算发现自己的原创内容受到了侵权行为,也不会站出来维权,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创作的内容是拥有版权的。但是这种行为确实已经构成了侵权。
第三,是几大微博门户之间互相抄袭对方名人用户,在名人不知情的状态下开设微博的行为。网站之间互相抄袭的现象由来已久,其具体的操作方法便是,将A平台上某一用户的某个帖子转至B平台中,并进行若干次的复制或转发。或者设立“山寨账号”,将A平台上某一用户的所有内容(包括名字、头像、帖子、粉丝,甚至版权申明)全部复制转入B平台中,并保持同步更新,这种抄袭更为彻底。在互联网上,信息的数量和丰富程度是考核平台能力的标准之一,海量的数据,又能够有效地淡化抄袭的味道,这使得这种抄袭成为了竞争的必然手段,也成了导致这些门户微博之间疯狂互抄的主要原因。这种行为使整个网络创作环境陷入混乱,同时也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根本利益。2010年曾爆发过数十位新浪微博名人集体维权事件,声明自己并未在其他门户网站开设微博。然而,当名人遭遇企业级的侵权之时,尽管有着巨大的影响力,依然除了谴责,并没有多少办法为自己的140个字维权。
三、微博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微博实际上是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主要是依托载体的内容。通过微博,用户可以140字以内的文字、摄影、美术、录音录像制品等,从本质上说,微博作品与线下作品区别在于作品载体的形式和传播方式。对微博的内容是否存在著作权不能一概而论,并不是所有通过微博的内容都是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关键的落点在于判断其内容是否属于“作品”,是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三个要求:一、作品是情感、思想的表现形式;二、作品具有独创性;三、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的范畴。因此,首先,微博是否受到著作全保护并不受到字数限制。转引、评论的内容甚至短于140字,但是只要体现了作者独特的思想、个性、情感、体验,在表现形式上体现了一定的风格和特点,同时符合作品可复制性的要求,就应该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其次,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时事新闻并不属于该法保护的范畴。也就是说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信息,而不带有任何感彩的单纯由事实描述是不享有版权的。而微博作者通过简单的文字或者图片等媒介将客观现象或事实记录下来,通过独具情感色彩的表达,使其具备独创性,这种属于“新闻作品”。而这种情况也应受到法律保护。最后,微博页面的设计如果具备一定的独创性也属于著作保护的对象。网页制作,文字、图片、背景音乐甚至视频输出都是微博网络服务商独特的构思,我们看到不同的微博网络服务都在页面上设计上煞费苦心,无论从颜色的配比、页面背景的选择和板块的安排等等都倾注了设计者自己的构思,因而具有独创性,同时这些页面又是可以复制的,属于作品,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四、微博维权之路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侵权主体的认定之难 微博实名制势在必行
侵权者与被侵权往往都是众多普通的微博用户,在全国几亿的微博用户中寻找起来难度非常大,再加上很多“马甲”、“僵尸粉”的存在,使得微博用户体系更加混乱,认证起来就更是难上加难。
对此,如果可以尽快推广网络实名制,相信对于版权保护会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如果,每个人都以自己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在微薄上注册,那么既有效杜绝了网络水军的形成,也为侵权主体的认定带来了方便,同时也可以有效地约束个人的侵权行为。
(二)作者维权的过程之难 建立成熟的微博著作权管理制度
微博作品传播渠道多样、传播广泛,客观上作者个人无法清楚地掌握其作品被利用的情况,因此,就个体来讲,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件复杂并且耗时耗力的工作,很多微博作者难以有充分的精力和时间去管理自己的作品,诉讼维权更加难以实现。如何证明被侵权内容是自己的原创作品,也是一个难题。首先,很多网络作品经过各种复制转载,原文究竟最早出于何处很难查证,其次,网络微博可以经由个人进行任意修改以及删除处理。有的原创作品由于被转载评论次数过多,而把作者本来的名字挤掉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因此,对微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看似十分必要。为了方便管理微博著作权,可以成立微博用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集体授权和集体收费的方式,解决作品的许可使用和报酬的收取与分配。另外,在微博作品被不当使用时,及时通知网站移除并且对侵权行为进行追诉,具体的操作规则可以参考2004年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效益上分析,利用微博著作权集体管理即节约了诉讼成本,通过事前授权也规范了微博作品的传播环境。集合微博作者也有利于用户与微博服务商之间的权利平衡,促进公平的微博网络服务协议的制定以及规范网站的著作权保护规则。
微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只能在作者发现自己被侵权后的举证环节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恶意抄袭、剽窃现象并不能起到根本性的制约作用。因此,对于随意复制、转载作品的用户,设置技术保护措施,有效防止文章或图片被随意的复制、转载或者盗用,才能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从理论层面上讲,这种技术保护手段主要包括五种,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控制复制技术、以及其他技术。微博共享平台是一种多媒体平台,作品的形式多样,针对不同的作品根据其特点采取多层次的技术保护措施。利用技术手段防抄袭,还要通过运营商的共同作用才可实现。
(三)版权意识的普及之难 微博平台应以身作则
跟十年前相比,知识产权、著作权、版权等,人们已不陌生,但还没有做到人人都知道。现在,仍有很多微博用户完全没有版权意识,无论是构成了侵权还是被侵权行为都不自知,更不用提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履行守法的义务了。每一个互联网用户都有成为作者的可能,如果连自己的权利是什么都不知道,更谈不上尊重别人的权利了。
因此,广泛普及著作权法律方面的知识,并且通过微博运营平台在用户协议条款中进行约束可以让更多的人明确自己在互联网中扮演的是什么角色,享有哪些权利,需要遵守什么规则。(作者单位:北京印刷学院)
参考文献
[1]刘涵.报刊利用微博内容涉及的版权问题探究[J].中国编辑,2012.2
[2]杨成梅.对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8
中图分类号:G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 (2010) 03-181-02
1开放获取资源概述
1.1开放获取定义
开放获取(Open Access,简称OA),“Open Access” 通常被译作:开放获取、开放存取、开放访问、公开获取、开放使用等。开放获取运动( The open access movement )的概念,按照 Open Access News 上的介绍可定义为:把同行评议过的科学论文或学术文献等放到网络上,使用户可以免费获得,而不需考虑版权或注册的限制。开放获取运动旨在打破学术研究的人为壁垒。
1.2开放获取的基本特点
1.2.1信息的交流方便而快捷、信息易于获取
开放获取为科研人员提供学术交流平台,对其具体交流的信息只有质量上控制,而没有内容和形式上的限制,可以是学术论文、期刊全文、研究报告,也可以是文本文件、多媒体文件等,都可以从互联网上免费、自由地获取。开放获取提高了学术交流的时效性,免去了传统出版模式过程中漫长的评审与出版过程,提高信息交流的效率。开放获取的目标就是在网络环境下实现学术信息的广泛传播和自由共享,
1.2.2费用支付模式新颖,作者拥有版权
开放存取期刊与传统印本期刊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费用支付模式的不同。传统印本期刊的各种费用绝大多数都是由订户支付,开放存取期刊则采用“作者付费发表,用户免费使用”的经济运行模式。在传统出版模式下,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要在商业化学术期刊上发表,就必须把作者的版权,还包括网络传播权和长期保存权一并转让给出版商。但是在开放获取环境下,作品版权不再发生转移,作者可以长期拥有版权。
1.2.3学术信息可以自由传播
网络环境下学术信息变化快,科研人员可以随时自己的学术成果,可以在线与同行进行交流,也可以及时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修改,具有很高的灵活度。
1.2.4开放存取作品形式多种多样
《关于开放存取出版的百斯达原则》明确规定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文献都可以成为开放存取作品:(1)作者和版权人允许用户在尊重其版权的条件下,免费获取、复制或者传播其数字化信息;(2)完整的作品存储在至少一个稳定、可靠的网络服务器中,以确保免费阅读、检索和长期存储。在开放存取这种学术交流模式下,只对学术信息进行质量上的控制,而没有形式和内容方面的严格限制。开放存取作品不仅包括纯文本的电子出版物、电子学术论文、学位论文,还包括视音频等各种媒体形式的学术信息等。开放存取作品形式比较多样,使用比较灵活。
1.3开放存取的实现方式
开放存取实现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1)开放获取仓储 (Open Access Repositories,OA仓储);(2)开放获取期刊 (Open Access Journals);(3)其它开放获取资源如个人和机构网站、电子书、Blog、Wiki、BBS、P to P文件共享网络(file-sharing networks)等。
1.3.1开放获取仓储(也称自行典藏、作者自存档)
开放获取仓储通过作者自存档 (Self―Archiving)方式实现,即研究机构或作者,将未曾发表或已经在发表的论文作为开放式的电子档案存储在学科知识库(Disciplinary archive)或机构知识库(Institutional repository)中。依赖作者提交自有之作品的数字文档及相关元数据,对外提供查询、检索、浏览及下载服务。根据资源组织方式的不同,OA仓储又可分为:(1)学科 OA仓储,如物理学领域的arXiv、认知科学领域的 COAorints等等;(2)机构 OA仓储,如加利福尼亚大学的eSeholarship、麻省理工的DSpace,等等。
1.3.2开放获取期刊(Open Access Journal)
开放获取期刊(Open Access Journals)是一种论文经过同行评审的、网络化的免费期刊,全世界的所有读者从此类期刊上获取学术信息将没有价格及权限的限制,编辑评审、出版及资源维护的费用不是由用户,而是由作者本人或其他机构承担。
1.3.3其它方式
开放存取也可通过其它方式 ,如个人或机构网站、Blog、Wiki、电子书、BBS、P to P文件共享网络等来实现。
2 大学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面临的困惑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期刊出版商在谋求最大化利润的驱动下,不断兼并中小型期刊出版机构,进而日益垄断期刊市场,大幅度地提高期刊价格 ,而图书馆本身的预算经费又有所减少,购买力下降,这对图书馆馆藏资源的完整性是一个很大的伤害,进而导致文献资源保障率滑坡。
传统的大学图书馆主要是以纸质为载体的文献传递、存贮、交流和利用,大学图书馆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收集、整理、保存、传递文献信息资源的中介角色。随着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以及高密度存取技术的发展和成熟,出现了大规模的商业数据库和数字化的信息产品,极大地丰富了用户获取的途径。在这个过程中,其中数据库出版商具有垄断的控制权,一方面对价格进行控制,另一方面又决定着哪些学术研究成果可以进入交流渠道。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兼并购买等商业行为,学术研究成果出版尤其是重要的学术期刊的出版逐步被少数大的出版商垄断,出版商对利润的追求,以及竞争机会的锐减,使学术交流日益商业化,学术期刊价格大幅度地提高,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最终成为出版商谋取进行谋求暴利的工具。这种出版商垄断的结果直接导致了学术期刊危机。然而,作为支持科学研究主要机构、学术期刊的主要消费者的图书馆,则面临着资金的缺乏只能取消部分科技期刊的订购,大学图书馆无力继续维持科学研究所需资源,科研人员能够利用的期刊在日益减少,可获得的学术著作急剧下降,科学信息的传播受到严重阻碍,这势必影响到科学研究的速度、效率以及品质。
学术期刊危机的结果是直接导致“学术交流危机”。学术期刊的具有内容专而精、新颖性、系统性强、时效性强等显著特点,是从事科研活动和进行学术信息交流的重要途径之一。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基本条件之一是获取和阅读大量的期刊论文,了解同行研究人员一些研究情况和学科发展的动态;研究人员发表成果的目的不一定是为了经济报酬,而是希望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传播研究成果,取得同行的认可和提高自己的学术地位。但“学术期刊危机”却限制了众多用户阅读科技期刊进而了解作者研究成果的机会,这与作者的利益初衷是不相符的。对整个社会的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学者希望通过尽可能多的读者阅读其论文而使研究成果得到快速传播,因为学者出版学术著作或,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学术认可和提高自己的学术地位;读者则需获取尽可能多的相关科研论文进行研究阅读,基于现有的学术交流出版流通渠道不畅,可获得性差,满足不了现代大量而高速的信息交流需要。
基于这样的背景前提下,以消除学术信息资源存取过程中的一切障碍为宗旨、以实现学术信息的共享为理念的――开放获取是一种全新的出版模式,力图在网络环境下改变学术交流的方式,消除存取文献的一切障碍,使科研人员能及时、便利、迅速地获取所需的信息,从而达到科学研究信息无障碍交流的理想目标。
3开放获取条件下高校图书馆馆藏建设的对策
3.1加强宣传,提高对开放获取的认识
有关部门应宣传开放获取对国家科技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及对科学研究和信息传播的重要作用,加强培养对开放获取和机构库的意识,宣传开放获取的理念,鼓励和支持研究人员积极参与到开放存取。
大学图书馆应该充当宣传开放存取理念的排头兵,以专题讲座、展览、学术报告会、网站专题等形式,使科研工作者了解其运作模式和优点,打消科研人员对开放获取的如付费发表、无法确认开放获取期刊的质量、发表出的成果可能不被认可等方面顾虑,让更多的科研人员不仅仅作为开放存取的使用者,而且还成为这种模式的提供者,从而真正推动开放存取的发展。大学图书馆可以在其主页上宣传和推荐学术交流的开放获取的方式和可以利用的资源,尽量扩大开放获取的影响范围,争取更多的支持。鼓励本校科研人员尽量在开放获取期刊上,或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在机构知识库或学科知识库中存档,供用户共享使用。
3.2发现开发获取资源,丰富大学图书馆馆藏
大学图书馆可以根据读者具体的研究需求以及学校的学科领域,对开放获取资源进行过滤,去粗取精,收集、整理网络开放存取资源,建立相应的超链接,通过链接来获取更多的网络开放获取文献信息这样,实现文献资源的尽快流通和全面共享,也降低了和获取成本。同时,将网络的开放存取期刊与本馆订购的期刊进行比较,整合现有馆藏期刊资源,删减重复的期刊资源,以节省有限的书刊购买经费。
3.3建立具有本校特色的机构典藏库
机构典藏库收集本校研究人员的优秀作品稿源,包括教研人员的论文(包括已发表和待发表)、学术著作、会议论文、预印本、研究与技术报告、申报的科研课题、工作文稿和PPT演示稿全文等等。将开放存取、永久性保存、公益性信息服务与网络出版结合在一起,同时对开发获取的学术评价要有新的措施加以规范,打破传统的以发表学术期刊作为评判的标准,调动广大作者的积极性,对发表在开发获取期刊上的论文作者要进行一定的资金资助。
3.4深层次开放利用OA资源
高校图书馆是学术资源的主要收藏基地,应将OA资源纳入图书馆的馆藏体系之中,图书馆可以利用 以往建立学科信息门户,特色数据库的经验,选择评价开放存取资源,按照高校的学科设置 ,对OA资源进行编目,组织,形成一个有序化的独立数字资源系统,将其整合至馆藏目录(OPAC)中,使资源全面、系统地展示给读者,提高OA资源的利用率。
4结语
开放获取是一种新的学术交流出版模式,对大学校图书馆的馆藏建设政策、服务方式等各方面都具有深远影响。大学图书馆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深入研究开放存取,努力推动开放获取运动,积极整合开放获取资源与馆藏资源,变革服务方式、服务手段,使高校图书馆在信息服务系统中获得健康有序的发展,从而更好地完成为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服务的任务。
参考文献:
[1]李武.开放存取出版的两种主要实现途径[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5,(4):58―63.
【关键词】著作权法 新闻版权 时事新闻 单纯事实消息
一、研究背景以及问题的提出
1、研究背景
在互联网时代,数字化的新闻信息的复制非常方便,传播速度非常快,使得侵权变得容易,免费转载新闻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今日头条的出现引发了国内新闻界对版权问题的巨大关注。同时,搜索引擎在链接时事新闻的过程,深度链接是否侵犯新闻版权也引发了巨大的议。
新闻版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新闻生产过程中,需要投入技术设备,需要付出人力成本。如果新闻作品可以不征得允许便可以免费转载,新闻生产机构会失去生产新闻的动力,最终无人愿意生产新闻。传统新闻机构作为新闻生产者因为具有采编权内容优势明显,但大型商业新闻网站获得了国务院信息办公室颁发的传播新闻的许可证,具有渠道先发优势,在媒介融合的过程中,传统新闻机构如果不能运用版权保护自己的内容优势,将丧失核心竞争力。
2、问题提出
现行《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此外,在第二章四节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该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法律享有的其他权利,在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著作权法中关于新闻版权这一规定一直沿袭至今,没有发生变化。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该注明出处。1991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在2013年进行第二次修订实施至今。该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一款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为了应对互联网冲击,2014年6月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在2014版草案中第一章九条第二款将其修改为本法不适用于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征求意见稿跟现在正在施行的著作权法在新闻版权规定上发生了变化。那么新闻作品到底有没有版权?新闻版权立法的依据是什么?本文试图通过文献综述来讨论这些问题。
二、法规中时事新闻或单纯事实消息的内涵
通过著作权法和相关法规变化的梳理可以看到,最初立法用语为时事新闻,随后在下位法实施条例修改中将时事新闻的含义规定为单纯事实消息,在著作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修订为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和单纯事实消息二者开始指向同一个事物,表述逐渐走向规范。但时事新闻或者单纯事实消息内涵到底是什么,边界到底有多宽?这个问题非常重要。直接决定着新闻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或者什么样的新闻作品才受新闻作品的保护。但是在各种专著和论文中分歧较大。
翟真在《版权法中“时事新闻”概念探疑》中写到,多数法学界人士倾向于新闻作品版权应该受到限制的观点,甚至有人认为所有新闻作品均无版权,把时事新闻解释为所有作品。而新闻学界认为新闻作品(甚至包括某些时事新闻)符合版权保护的基本要求,除了少数不符合版权保护实质要件的,绝大多数新闻作品都享有版权,呼吁删除不保护时事新闻的规定。
在《生存危机中的纸媒著作权维护路径探析》一文认为,新闻无版权是法律误读,理由是许多人忽略了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的区别,时事新闻作为一种客观事实,确实不受著作权保护,但作者依据时事新闻创作的时事新闻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同时他认为第五条增加了误读的可能性,理由是由于这里使用了消息,很容易让人理解为新闻作品门类中的消息,进而扩展至全部新闻报道范畴,从而引发新闻无版权的感慨。此外,如果媒体刊播的报道内容基本属于新闻事实消息,报道者的主要工作是如实记录、传播,目的只为说明一个事实,修辞非常少,可归入时事新闻。经过这番梳理,大量的深度报道、调查性报道、言论等被排除在时事新文章之外,享有版权。
在他们看来,法律规定的意思是著作权法不适用于客观的新闻事实,所有对客观新闻事实的报道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一理解大大扩展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但这一理解和2013年实施条例的规定性有冲突。
孔洪刚在《平的世界和数字化的边界――浅论新媒介传播环境下新闻版权保护》一文中认为,根据新闻报道各体裁的特点,单纯事实消息是指写作形式相对固化的纯新闻、硬新闻,即强调时间性和重大性,重在迅速传递消息的动态新闻和现场报道。他的依据是单纯事实消息是用简单的文字把一事实作为信息反映出来,其他记者和报刊也只可能用同样的方式表达,符合唯一表达的标准。比较接近的说法有,彭兰在《避风港原则下的不免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探析》中认为单纯事实消息是指全部信息由5W+(1H)构成,没有包含修辞、评论、情感和思想等成分,也没有任何作者可以发挥的余地和个性表达的空间。李缭凇堵坌挛诺陌嫒价值》一文中指出,单纯事实消息的特征是简单、仅达到表述清楚的最低标准、时效性极强,新闻作品的特征是详细、跟随记者的独特视角而呈现丰富内容、时效性较强到一般。
以上三人的观点大体一致,共同勾勒了单纯时事新闻的特征,在这里,那些纯新闻、硬新闻,不包含修辞、评论、情感和思想的新闻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除此之外的新闻作品受版权法保护。
1980年出版的《世界新闻史》一书中,翁其根介绍了日本昭和45年制定的新闻法中的规定。日本文化厅在《新出版法概要》中做了行政解释,“所谓‘只不过是传达事实的零碎消息和时事报道’,是关于人事往来、讣告、火灾、交通事故等日常消息。这些东西没有版权。一般的报道、通讯、新闻照片,不属于这个范围,应作为作品加以保护。”翁其根在文中指出,动态新闻、简明新闻没有版权,其他报纸、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都可以自由的转载、播出。社论可以有条件的自由利用,即在没有特意注明禁止转载的场合,其他报纸、杂志社可以自由转载。但是外部投稿者的作品,知名作家的连载小说、漫画、评论等都有版权受到完全保护。本报记者写的富有特色的通讯、特写、报告文学和社内执笔者写的书评、影评、剧评、以及理论性、学术性的专栏、也有版权受到保护。
翟真在《版权法中“时事新闻”概念探疑》中力求通过弄清中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公约》的渊源关系,探究中国版权法中时事新闻一词的来龙去脉。文中指出,为了尽快和国际接轨,中国在1990年以《伯尔尼公约》为蓝本制定了《著作权法》。《中国著作权手册》在解释版权外文术语时把“current events ”翻译成时事,中国著作权法之所不适应于时事,就是因为受伯尔尼公约影响的缘故。伯尔尼公约中规定,成员国可将纯时事报道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
伯尔尼公约关于新闻作品的规定为:“The protection of this Convention shall not apply to news of day or to miscellaneous facts having the character of more items of press information.”(本公约提供的保护不适用于每日新闻和单纯报刊信息性质的各种事实)。同时伯尔尼公约第十条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for the propurse of reporting current event)可以合理使用版权作品。据此翟真认为,中国正式颁布的著作权法没有使用纯事实报道这一术语,却将中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三项中新闻事实的字面表述时事新闻照搬过来,表示纯新闻报道,忽略了时事新的本意。大概受了为报道时事新闻的影响(reporting current event),因为current events在字面意思上翻译为时事新闻。在非专业新闻人士眼中纯事实新闻和时事报道的区别并不明显,从而导致时事新闻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法之外。这是一个蛮有趣的猜测,也有一定的道理。
三、单纯事实消息不适于著作权保护立法依据的检讨
1、单纯事实消息之所以不为著作权保护的理由
法律条文的内容规定性本身基于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立法目标决定了法律条文的内容。由于中国现行著作权法渊源于伯尔尼公约。因此首先需要探讨伯尔尼公约的相关立法依据。
宋慧献在《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一书中指出,关于单纯时事消息被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的原因,伯尔尼公约本身固然没有明言,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指出,“不论是新闻和事实本身,还是对它们的单纯报道,都不受到保护,因为这类素材缺少可以被看成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必要条件。这一例外完全证实了一条基本原则,即一件作品要受到保护,必须包含充分的智力创作成分”。由此可以看出,单纯的事实消息之所以不受保护,是基于思想/表达之区分的版权法原则。
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翟真在《新闻作品的版权性》一文中,提出了版权性的说法,即作品享受版权法保护必须满足的条件,指作者构建新闻话语的原创性以及选择、判断的精神投入和资金投入。同时他认为存在一个悖论,新闻作品要求客观公正,事实和观点分开,由此造成新闻作品的原创性低于其他作品类型。按照原创性的由低到高,他将新闻作品划分出九个类别,依次为记录性消息、新闻现场直播、调查性报道、新闻通讯、解释性报道、新闻记录电影、汇编作品、演绎作品、新闻论文。
吴汉东在《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宪法问题研究》一书中指出,对于新闻报道不给予著作权保护,其目的是保护大众获得知识和信息的权利。新闻的本源和功能决定了新闻不应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不宜为著作权所有人独占使用。作为时事报道的新闻,应该改视为公共财产,不能作为某一特定主体的专有权力。这种观点较为极端,但是颇具代表性。
2、认为时事新闻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之理由
李光霞在《时事新闻应受的法律保护合理性研究――以著作权保护为例》一文中指出,按照洛克构造的财产权劳动体系理论,任何人对自己的劳动付出都具有所有权,这构成了知识成果具备知识产权的理论依据。从新闻生产的过程来看,时事新闻也是新闻工作者脑力体力劳动的结晶。在保护新闻工作工作者财产权的同时也应该保护其人格权。
3、从总体上看,当前新闻著作权法基于其历史沿革,立法的依据主要基于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有其局限性,因此在时事新闻的保护中有待于其他法律予以救助。王昆仑在《保护新闻内容资源的他山之石――美国版权保护的思路》一文中指出,虽然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一旦他人未经许可就利用这些消息获取商业利益,采编者可以利用最新消息盗用原则提讼。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便使用于最新盗用原则:A 原告为生产或收集信息付出成本,B信息具有较强的时效性,C 被告使用信息对原告劳动构成搭便车,D 被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原告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E 搭原告或者其他人便车会导致人们不再有积极性提供信息服务,从而实质性威胁信息服务的生存或质量。
结论:在媒介融合融合背景下,传统新闻机构在积极构建新媒体传播渠道的同时,能否利用著作权法,保护好自己的内容优势,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讨论单纯事实消息的内涵的不同观点,进一步厘清其内涵,即结构简单的,五个W一个H,时效性强,不含评论、情感的消息。同时也揭示清楚了著作权法基于独创性的保护原则。
参考文献:[1]翟真.版权法中“时事新闻”概念探疑[J].新闻大学,2013(4):26,28。
[2]刘海贵、庹继光.生存危机中的纸媒著作权维护路径探析[J].复旦学报,2015(2):113。
[3]孔洪刚.平的世界和数字化的边界――浅论新媒介传播环境下新闻版权保护[J].编辑学刊,2011(2):52。
[4]彭兰.避风港原则下的不免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探析[J].传媒,2015(3):75。
[5]李.论新闻的版权价值[J].新闻前哨,2015(8):83.
[6]翁其根.世界新闻史[M].上海:复旦大学新闻教研室,1980。
[8]宋慧献.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9]翟真.新闻作品的版权性[J].中国出版,2013(6):33。
[分类号]G203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世界各国纷纷出台了开放存取政策。合理的开放存取政策能提高公众对开放存取运动的认识,鼓励公众参与开放存取运动,减少开放存取运动所面对的阻力,推动学术信息资源的开放存取。美国是开放存取运动的发源地,有着丰富的政策实践,对推动我国的开放存取运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 美国开放存取运动政策博弈的参与者
开放存取运动不是由科研机构或者少数部门来推动的,它受到社会各方的广泛影响,每一个参与者都有自己的利益和政策内容上的要求,并在法律、习惯与传统等框架或规则范围内进行激烈的竞争,反映在政策上就表现为复杂多变的政策博弈。
2.1 美国联邦政府及其科研资助部门
美国联邦政府每年用于基础和应用研究的资金高达数百亿美元,这些资金主要集中在美国的十一个科研部门(NIH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SF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等),然后由这些部门来进行管理。因此,美国的科研资助机构绝大多数具有官方背景,它们是开放存取政策最重要的实施者,代表着美国政府的利益。其中NIH是全世界最大的综合类科研资助机构,今年财政预算为312亿美元,其资助的各类研究所产生的论文每年达80000余篇。
2.2 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
对于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来说,开放存取意味着他们可以得到以前接触不到的文献,所发表的文献可以有更多的引用和更多的认可,所以他们往往支持开放存取运动。但这并不意味着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对开放存取政策没有自身的利益诉求,著作权、开放存取政策的时滞期等仍然是影响他们对开放存取政策的态度的重要因素。
2.3 出版商
开放存取运动的起源是因为出版商日益垄断期刊市场,大幅度地提高期刊价格,从而导致了所谓的“学术交流危机”。出版商是传统出版模式最大的受益者,开放存取运动无疑触动了他们赢利模式的根基,可以认为出版商对开放存取运动有着直接利益冲突,构成了美国开放存取政策博弈中的主要矛盾。
2.4 支持团体、专业组织和社会公众
支持团体和专业组织是推动开放存取运动的重要力量,如美国民间自由联盟、纳税者获取联盟(ATA)、美国学术团体理事会、学术出版与学术资源联盟、美国图书馆协会等,他们的意见在国会对开放存取政策的讨论上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这些专业组织还建立了许多开放存取期刊或机构库(例如SPARC),成为政府开放存取体系的有力补充。
3 美国开放存取运动政策博弈的具体内容
3.1 政策必要性
在开放存取运动萌芽的时期,开放存取本身就遭遇了出版商甚至社会公众许多的质疑。有人认为研究人员对所需学术资源的访问不成问题,无需开放存取;有人则认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馆际互借从图书馆获取所需要的文献,开放存取没有意义;还有观点认为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经同行评议的专业文献会因理解问题使他们更困惑。这些观点并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但以偏概全、管豹窥斑的思维模式无疑是存在的。
3.2 实施范围
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成果应实现开放存取在国际社会已成为一种共识,早在2004年就有30多个国家签署了OECD公共资助研究数据开放存取宣言。从美国的政策实践来看,其开放存取政策集中在受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机构上,重点是规范NIH、NSF等大型科研资助机构的开放存取行为。从政策的发展来看,涉及的机构范围是逐渐扩大的,从不涉及具体机构到NIH,从NIH到美国卫生部所有机构,而目前最新的FRPAA法案更是把政策适用对象扩大到所有由政府资助并每年为非本机构科研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机构。
3.3 执行形式
开放存取政策的执行形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开放存取政策的执行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性的。②研究成果是提交给受资助机构,还是自行在出版商的网站上开放;是存储到机构知识库中,还是在开放存取期刊发表。③对论文的质量要求。美国大多数法案是把经过同行评议的期刊论文和会议论文实施开放存取。
3.4 时间要求
开放存取政策的时间要求,也称开放存取政策的时滞期,是指从论文在正式刊物公开发表到实施开放存取的时间限制。开放存取政策的时间要求对学术期刊发行影响巨大,是开放存取政策的焦点之一,目前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个是文献的半衰期。对于文献半衰期较长的专业的学者来说,即使是12个月的时滞期仍然是远远不够的。美国人类学协会执行主任威廉・戴维斯指出,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强制性公布“将导致期刊的死亡……”。此外,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较长的延滞期会对他们的利益造成损害,尤其是医学等与社会公众利益紧密相关的学科领域。
4 美国开放存取运动的政策博弈
纵观美国近几年来的开放存取运动的政策博弈,是在反复和妥协中前进的,而其博弈结果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美国开放存取的各种法案。
4.1 美国的开放存取法案
2003年以来美国支持开改存取的法案如表1所示:
在以上法案中,目前唯有NIH法案成为现实法律,打破了出版商和相关利益方的封锁,使美国的开放存取运动取得了法律依据。但NIH法案也做出了许多让步:在版权方面,NIH强调与美国版权法的一致性和对版权的合理使用,而不是去修改它;时滞期从6个月调整到12个月;强制性由最初的“要求”变成“请求并强烈鼓励”再变成“强制要求”。
4.2 博弈参与者在政策博弈中的策略与行为
4.2.1 美国联邦政府及其科研资助部门 美国联邦政府及其科研资助部门博弈策略的核心是不断提高相关科研成果开放存取的水平,使其科研资助基金产生的科研成果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在Sabo法案、NIH法案等法案的制定过程中,可以清晰地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各个法案的内容所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在执行方式上也日益严格,整个开放存取政策的体系也在博弈中逐步完善,并带来更好的政策实施效果。具体来说,美国联邦政府及其科研资助部门的政策利益可以用下面这个公式进行表述,这也是他们所努力的方向。美国联邦政府及其科研资助部门的政策利益V1=政策实施效果R=开放存取文献利用情况U*(实施范围S*参与人数N*论文质量Q)/时滞期T。
4.2.2 出版商 作为开放存取运动的直接利益受损方,出版商对美国的开放存取政策一直持强烈抵制的
态度,认为这将削弱版权,并对同行评议系统造成不良影响,使出版商的投资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因此,出版商的博弈策略主旨是阻碍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大体来说,又分为以下两种:①以美国版权法等现行法律为手段,对获取版权资料加以限制,否定开放存取政策的合理性,并企图以立法的形式全面否定开放存取政策,例如Conyers法案(研究中的公平版权法案)。该法案将修订美国的版权法,颠覆NIH公共获取政策,并规定其他美国机构制定采取类似政策是违法的。美国出版商协会和美国版权联盟对此表示支持。②积极投身开放存取运动,参与开放存取标准和协议的制定,限制开放存取政策的范围和力度,以此来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利益。在NIH法案的讨论中,美国出版商协会宣称:①出版商和NIH之间应建立正式和持续的协商机制;②NIH必须制定出具体的措施以保证NIH公共获取政策的日常执行能尊重版权的基本原则,并保证出版商的投入能获得相应的回报;③NIH必须采取一些措施,以确保政策能够符合并坚持其既定目标。
如果设出版商的政策利益V2,那么V2∝1/R。即是说,不管出版商采取哪种策略,总体而言,开放存取政策的实施效果越好,那么出版商所得的政策利益就必然越小。但是通过政策博弈,从美国联邦政府获得一定形式的补偿,在某种程度上达成共识。
4.2.3 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 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在自身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对美国的开放存取政策,总体上是持支持态度的。但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的博弈策略有两类:①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支持开放存取政策;②自身利益没有得到保障,反对开放存取政策。例如Sabo法案对作者的精神权利没有保护,所以遭到了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的反对。而对于NIH法案、CURES法案和FRPAA法案,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都表示了强烈的支持。对于目前尚在讨论中的FRPAA法案,41位诺贝尔奖获得者联名表示强烈支持,美国27家主要的私人和公共研究机构也在公开信中宣布支持,截止2010年5月21日,已经有116个机构宣布支持FRPAA法案。
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的政策利益可以表述为: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的政策利益V3=因开放存取政策带来的得益V31-实施开放存取所需成本C+因开放存取政策而带来的权利变化E。
在历次的开放存取法案的讨论中,在面对出版商对开放存取政策的非难时,都对开放存取政策给予了大力支持。例如Conyers法案提出后,著名学者Peter Suber称该议案的前提和两家出版集团的理由是“虚假和多疑的”,此外,33位美国诺贝尔科学奖获得者则在公开信中反对Conyers法案。但是从NIH法案的实施效果来看,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主动实施开放存取的积极性并不高,自NIH法案正式实施至当年12月31日,收到的文章数量仅占应提交文章总数的3.8%。因此,2007年的NIH法案明确地强制要求作者提交文章。自此NIH法案的实施效果才得以大幅度改善。截止今年6月23日,收录文章已经达到200万份。
4.2.4 支持团体、专业组织和社会公众 开放存取政策增强了公众获取已存档论文的能力,从而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福利水平,所以支持团体、专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与美国联邦政府及其科研资助部门的政策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不过他们更重视对开放存取的参与和成效。
其利益具体来说可以表述如下:支持团体、专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政策利益V4=(实施范围S*参与人数N*论文质量Q)*对开放存取的参与度E。
在美国开放存取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受社会舆论的影响很大。在相关法案进入国会投票之前,往往会大肆宣传,以争取公众的支持。因此,支持团体、专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在美国开放存取政策的制定中,是一个活跃的因素。值得一提的是纳税人获取联盟(ATA),ATA不仅负责执行和监督NIH的公共获取政策,而且在NIH法案和FRPAA法案的推行中,不遗余力地加以支持,是美国开放存取政策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但不可否认的是,即使在美国,开放存取运动的影响仍然是不够的,社会公众对开放存取的认识不足,对开放存取运动的参与还不够深入。
5 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①美国的开放存取运动仍然处于发展阶段,政策博弈仍未达到均衡状态,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美国开放存取运动的政策博弈将会更加激烈;②只要对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的合法权利做出相应的保护,他们一般会支持开放存取政策;社会公众和专业团体组织对开放存取运动大体上也是持支持态度;③积极宣传,争取社会公众、专业团体和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的支持是一项法案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④出版商与开放存取政策有着最为激烈的利益冲突,可以说是不遗余力的阻碍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甚至彻底否定开放存取政策的合理性,但对于出版商,也不能采取简单对抗的方式来制定政策。具体到我国来看,我国出版商与美国的同行们大不相同,行业垄断并不明显,与开放存取运动之间的矛盾也不像美国那么尖锐。我国在开放存取政策的制定中,应当对出版商的利益给予充分考虑,引导出版商向开放存取运动靠拢,使开放存取运动能够和谐发展。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我国开放存取的发展应当注重以下几点:
5.1 政策制定循序渐进
美国的开放存取政策经历了多年的斗争,在曲折中艰难前进,涵盖面越来越广,政策设定越来越合情合理。我国的开放存取政策的制定也应该分阶段进行,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而不是强制性的一步到位。
5.2 加强宣传,培养开放存取文化
即便是在美国,开放存取运动的影响也是有限的。我国大多数人并不了解开放存取运动,更谈不上支持,而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其社会环境是至关重要的。只有社会公众认可了开放存取,消除抵抗情绪,才能从根本上推动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
5.3 制定完善的开放存取政策
从美国的政策实践来看,一项完善的开放存取政策至少应包括:①保护研究人员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例如帮助作者支付某些期刊收取的“开放获取”的额外费用、作者在开放存取期刊上发表文章计人科研成果等;②开放存取政策的适用范围;③合理地划分公开与保密的界限,使信息开放存取政策与保密制度和法律协调一致;④开放存取的文献质量要求、时间要求和执行形式。时间要求上要注意学科差异,不能一刀切,而应根据学科特点设置相应的存取期限;⑤处理好与现行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关系;⑥开放存取政策各方利益的平衡。
5.4 建立开放存取体系
一个完善的开放存取体系应当包括:国家和地方两级的开放存取机构知识库、开放存取期刊体系。按照我国的科研体系,首先进行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机构知识库的建设,此外还应要求大学、科研机构、研究所、公共图书馆独自或合作建立机构知识库,
一、作品精神权利的起源
作品精神权利是与著作人身权等值的一个概念,根据《伯尔尼公约》罗马文本的规定,其包括作者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这两项最基本的著作权权利内容。因此,我们若要探讨作品精神权利的起源,则必然要从著作权的起源说起。
有关著作权的起源可追溯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以他们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包括作者在内的一切艺术创作不过是对自然界的鹦鹉学舌一般地机械模仿。在他们看来“独特的艺术表达方式通常亦并非由其所首创,他的一切工作、劳动只是被动地、消极地遵循着客户或者委托人的指示与要求。”直到后来,一批杰出的艺术家(如达芬奇,米开朗琪罗等)开始尝试将科学知识运用于劳动中,以使其艺术创作更加逼真。到18世纪中后期,随着文学、艺术领域中的浪漫主义的兴起以及笛福等新生派作家又在其作品中注入“首创性、灵感及想象力”等新的内涵,作家(author)与创作者(creator)逐渐成了同义语,其工作也被肯定为是一种创作活动。人类社会出现了倾向对作者自身关注的学术思潮,此外,由于印刷术的产生使对作品的修改和歪曲成为可能。至此,促使著作权产生的条件已经具备。继1710年英国《安娜法》之后,许多国家纷纷制定著作权法对作者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对其创造性的劳动进行法律上的保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著作权立法的理论基础是存在差别的。这就注定了他们后来在作品精神权利立法方面分道扬镳。英美法系以“激励说”为立法原则,即法律赋予作者专有权,旨在激励作者创作热情,从而为社会创作出更多更有价值的作品,而激励的最好方法便是对作者的经济利益予以保护。英美法系“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和“纯粹功利主义”的立法哲学使得著作权立法偏向了对作品经济权利的关注。然而,大陆法系(主要是法国)则以“自然权利”学说为立法指导思想,强调著作权是因为作者创作作品这一事实而对于作品所享有的一种“自然权利”,法律的规定只不过是对这一“天赋人权”进行确认和明确而已。这种“个人本位”的立法主意更注重对人本身的关注,这也成为后来作品精神权利理论产生的前提。
事实上,作品精神权利理论首先起源于法国,之后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我国《知识产权法》领域所使用的著作人身权概念最早即是在1878年由法国学者莫里洛明确提出并在法律意义上使用的。莫里洛在提出著作人身权的法律概念之后,又进而论述了著作权的双重性质。他认为:著作权由两项内容构成,一是属于“完全的人身自由权”,这一权利禁止违背作者的意愿而发表其作品,禁止以作者以外的他人的名义发表作品,以及所有恶意及拙劣地复制作品;著作权的第二项内容是专有使用权,它是由实在法赋予的一种纯粹的经济权利。不可否认,莫里洛对著作权本质的认识是全面而深刻的,在其之后许多大陆法系的学者(如吉尔克,皮奥拉·卡塞利,约瑟夫·科勒尔等等)也都对著作人身权理论的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持一元论的代表,吉尔克极端地认为著作权中仅仅只有人格,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这种抹杀了著作权经济性的主张固然有其有失偏颇之处,但在一定程度上却使我们对著作人身权或说作品的精神权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另一位对著作人身权理论起到奠基作用的学者当属皮奥拉·卡塞利,他将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格权作了很好的区分。他指出,作者个人性质的权利不产生于一般人格,而产生于创作作品的人的人格,因为这种权利是著作权的一个基本成分,不同于有下述特点的其他个人性质的权利:它们能够以作品为对象、为作者或其他人持有,而且它们不以作品的创作为依据,但属于人身权利的总的范围。[4]就这样,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在以“天赋人权”为旗帜的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作品被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而作者对作品不但应当有权像对待财产权那样控制作品的经济利用,更应当有权维护作者人格与作品之间无法割断的精神联系。[5]对作品精神权利加以保护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赞同。
二、保护作品精神权利的价值基础
大陆法系的学者之所以能在百家争鸣之后达成一个共识——应当对作品精神权利予以保护,正是建立在“对作品精神权利予以保护”存在合理性进行论证以及对其价值进行探讨的基础上的。价值即是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它指明了客体存在的意义。
作品精神权利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经济学价值
在英美法系,版权法大多通过经济报酬来鼓励作者创作,而大陆法系的版权法则是特别注重作者的精神权利,通过创设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权来激励作者的创作。英美法系以“社会本位”为立法指导思想,因此,作品精神权利的激励作用往往被忽视了。
主张精神权利具有激励作用的学者大都以作品精神权利能实现人格利益为由,如“著作权制度中相对于作者人格价值实现较小的作品来说,赋予作者的精神权利对于作品创作的刺激完全超过经济权利。如前所述,在中国古代,许多作品之所以被创作出来,对精神利益的追求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创作动机。”其实,从经济报酬的角度,作品精神权利的激励功能亦不能被忽视。如版权法赋予作者署名权,作者可以通过提高创作质量和适当的宣传,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就如同企业的商标一样,作者的署名会和作品的销量、价格形成直接的联系。版权法赋予作者的发表权也与作者经济收益相关,因为作者只有行使了自己的发表权,其它的著作财产权的实现才成为可能。而版权法赋予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权,都保障了作者有进一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
正是因为作品精神权利与作者经济利益存在相当的相关度,对精神权利的立法保护也必然对作者的创作产生激励作用,这也即是作品精神权利经济学价值的表现。
2.文化价值
一国文化事业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期的特殊阶段,社会上存在物质主义盛行、极端个人主义、严重信仰危机的现实。因次,发展文化事业,振兴文化产业,提供丰富而健康的文化产品,无疑是必要和紧迫的。
作为文化载体的作品,其与文化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到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作品是一时期文化的再现和反映,同时也能促进文化的繁荣和传承;反过来,文化的繁荣又将给作品创作提供丰富的素材和发展的动力,最终促进作品的创作。以作品为媒介,作品精神权利与文化之间也产生出一衣带水的关系。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有益于社会中出现更多更好的作品。正如上文已经提到的,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会激励作者的创作热情。除此之外,保护作者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能够有效地防止作品被歪曲,从而使大量优秀的作品得以源远流长。只有对作品精神权利充分尊重和保障,才能使人类优秀的精神食粮不被恶意歪曲,使其承载的文化得以客观完整的传播和传承。
因此,加强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也就是在为繁荣人类的文化而努力,对文化领域的劳动者给于尊重和保护,才能使人类的精神文明继续蓬勃发展下去,这即是作品精神权利的文化价值所在。
三、各国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现状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
尽管法国大革命后,受自然法学说影响,大陆法系国家都逐渐接受了作品精神权利理论,但在各自的立法实践中却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立法模式。
一类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其采取将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分开保护的立法主义,在学界被称为“二元论”。具体规定是:经济权利可以与作者人身分离,在商业流通中可以自由转让或者由作者放弃,但它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保护;而精神权利则不能与作者人身分离,也不能转让和放弃,只有在作者死后才可以转移至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此立法主义的国家还有日本、意大利、西班牙等大部分大陆法系的国家。
另一类则是采取“一元论”立法主义的国家。著作权被看作是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有机复合体,无法加以分割,只有将作者精神权利和作者经济权利放到一起,视为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才能更全面的发挥其保护作者的作用;精神权利并不永恒受到保护,而是与经济权利一起享有同样的保护期,除了作者死后版权可以整体转让于继承人之外,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都不得转让。“一元论”的代表国家是德国,还包括奥地利、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
深受功利主义哲学“社会契约说”影响的英美版权法,从一开始就将作品精神权利排除在了版权法之外,但随着《伯尔尼公约》等国际版权公约的签署,英美法系版权立法在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问题上才有改观。
英国是版权法诞生地,却直至1956年出台《英国版权法》时,在第43条才明文规定了作品精神权利的部分权能,至1988年,英国制定并颁布了现行版权法,该法第四章才详细规定了精神权利,明确作者享有确认身份权、反对对作品进行损害性处理权、反对“冒名权”、某些照片与影片的隐私权。不过1988年《版权法》又为上述权利的行使规定了诸多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作者署名权的行使必须以事先声明为前提,声明可以采用单独通知的形式或作为版权合同的一部分,但只能约束接到通知或依据该版权合同主张权利的人;改动作品的行为只有造成作者名誉或声望的损害时才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等等。美国最早的版权法同样不保护作品精神权利,但“吉姆案”在美国版权法中是一个具有分水岭意义的案件,因为在该案中,美国法院第一次承认了有关精神权利的案由。尽管该案并非像精神权利的倡导者所希望的那样使国会完全接受精神权利,但自此之后,一些州法院和立法机关对精神权利的态度开始渐渐好转。至1989年,经过100多年的争论,美国最终决定加入《伯尔尼公约》。公约确立了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这促使美国国会接受了精神权利这一概念,美国1990年通过了“视觉艺术家权利法”,保护视觉艺术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
英美法系版权立法经历了从不承认作品精神权利到对其加以有限保护的转变。尽管这种保护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而言,无论在权项设定上还是在适用主体上都受到诸多限制,但毕竟已是法制发展中的进步,而且,限制的存在也并不意味着作品精神权利在英美版权法中得不到充分保障,只不过这种权利在更大程度上被视为普通法上的权利,或者说是一般人格权,通过假冒之诉、侮辱之诉、合同之诉、反不正当之诉等等,作者的精神权利同样可以获得充分的保障。
(三)国际版权领域中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
在国际版权领域中,明文规定保护精神权利的公约是1928年修订的《伯尔尼公约》罗马文本。该公约第6条之2规定:“与作者财产权利无关,甚至在该财产权利转让之后,作者对于他人篡改、删除其作品或作其他更改,以致损害作者名誉声望的行为,有权制止。”该条明文确立了对作品精神权利保护的立场,开创了国际保护作品精神权利的先河,对西方诸国版权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也是英美法系国家为加入该公约而不得不修改本国版权法的原因之一。
由于受到美国等国家的影响,作品精神权利被排除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适用范围之外。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对作品精神权利保护没有新的规定,完全适用《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
四、结语
综观国际社会对作品精神权利保护的现状,我们不难发现,各国对此问题的认识体现出很强的主观性。无论是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价值判定上,还是对其具体权能的认定上都体现出这一特色。但无论如何,作品精神权利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价值是不容抹杀的,对作品精神权利予以日臻完善的立法保护,已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参考文献]:
(1)杨延超博士论文《作品精神权利论》。
(2)DanRosen,“Artists''''MoralRights:AEuropeanEvolution.”CardozoArts&Entertainment,2.
(3)孙新强:《论著作权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载《学术界》(双月刊),总第82期,2000年3月。
(4)参阅皮奥拉·卡塞利《Trattatodeldirittodiautore》,那不勒斯译,马尔吉耶里出版社和都灵,UnioneTip.都灵出版社,1927年,第42页(注释1)和第58页。转引自:杨延超博士论文《作品精神权利论》。
(5)SeepaulGoldstein,Copyright,Patent,TrademarkandRelatedStateDoctrines,TheFoundationPressInc.(1981)at855.
1 前 言
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大学图书馆的学术期刊馆藏量难以跟上世界学术期刊总量的增长;期刊价格上涨率数倍于物价指数。到80年代末,经费短缺状况日趋严重,期刊采购数量呈负增长,出现所谓“期刊经费危机”。上世纪90年代,美国研究型大学图书馆联盟(ARL)讨论如何采取行动对抗大出版商的期刊价格垄断,于1997年建立“学术出版与学术界资源联盟(SPARC)”,推动和支持创办高质量平价学术期刊,以取代价格过高的出版商期刊[1]。这一举措得到美国大学协会(AAU)和美国大学出版社协会(AAUP)的支持,后者拥有100多个非营利出版社成员[2]。
1998年由Pew基金会、ARL和AAU主持召开各大学和图书馆行政高层的“Pew高等教育圆桌会议”, 讨论了期刊经费危机并提出5项应对措施:①不过分追求论文数量;②改进议价策略和精选采购书刊;③处理好作者版权;④投资电子模式的学术交流设施;⑤与评定终身教职或职位晋升脱钩[3]。有评论认为:这个看似“简单明确”的图书馆问题,解决途径却像“伦巴舞步——前进、后退、侧移、回转,然后重复……”[3]。当时北美地区研究型图书馆每年书刊采购经费总金额为6.8亿美元,如果各图书馆能够协调行动目标一致,将对出版市场产生强有力的影响;与会者更希望新兴的电子期刊能改变出版市场的面貌。
2 期刊经费危机与开放存取运动
2.1 向大出版商的抗争行动
本世纪初,开放存取(OA)运动引起对传统期刊模式“革命”还是“改进”的热烈讨论[1]。在著名期刊Nature的OA运动讨论专栏中,美国加州大学图书馆馆长撰文“西线并不平静”(“西线”引自著名反战小说《西线无战事》书名)[4],文章中谈到了2003-2004年经过激烈抗争和艰苦的谈判,加州图书馆与出版商Elsevier签订了费用上涨少许缓和的期刊捆绑订阅和付费使用协议;对于OA期刊,尽管存在不少疑问,希望它能缓解图书馆面临的期刊“价格承受危机(affordable crisis)”。这代表了当时图书馆界的看法与愿望[5]。然而图书馆与大出版商抗争的拉锯性谈判事例,迄今仍不断涌现[6]。
2.2 OA运动的新动向
2011年11月的Berlin 9(“柏林宣言”第9届)年会上,诺贝尔奖获得者华默斯(Harold Varmus)说:学者相信开放存取对于科学发展有益,但实际采纳时有所迟疑,“因为事关他们的职业前途”; 他指出“应该改变学者们相互评价的方式”,而这种改变的进展不够理想[7]。与2010年Berlin 8会议的气氛不同,这次会议被评论为:“不去浪费时间评击(bashing)”出版商及其期刊价格昂贵问题,而是着重讨论“科学知识共享的重要影响(impact)”[7-8]。回顾12年前华默斯发表激进的公开信,号召科学家签名“抵制”向传统期刊投稿、支持新型“廉价”的OA期刊,则是另一番景象[1]。
近年来,OA运动侧重于促进学术研究成果公开获取,向政府和大学部门宣导“强制执行(mandate)”的开放存取政策,低调对待大出版商的期刊费用高昂问题。这种趋势的背景情况是:OA期刊与传统期刊似乎在平行发展[9],论文开放仓储迄今未减少图书馆对传统期刊的采购需求[1]。
3 出版机构的集中化趋势
3.1 出版商的兼并扩大
表1中的期刊出版机构以及引用指标数据,取自SCI(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10],这些数据表明:随着电子期刊的普遍使用,出版机构不断兼并集中,2005年左右(当时图书馆电子期刊数量开始超过纸质期刊[11])这种兼并情况更为明显。
出版商兼并扩大,增强了竞争实力,而进一步排挤较小的出版机构,并且更有能力创办新期刊以适应新学科分支的要求。大出版商“捆绑”的期刊种类逐渐增加,在图书馆期刊采购中的重要性随之增加。现今全球约有2 000家出版机构,每年发行约150万篇论文于23 000种期刊上;4家最大的出版商——Elsevier、Wiley-Blackwell、Springer和Taylor & Francis所出版的论文数量,占全球出版论文数量的50%(2010年)[12]。 在SCI收录的约10 000种期刊中,四大出版商所占份额接近一半,如见表1所示:
3.2 期刊捆绑订阅模式
上世纪90年代,随着电子期刊的推广,图书馆对大型出版商的期刊采取“大宗捆绑交易(the big deal)”的订购方式,它降低了期刊单本平均价格(“优惠”的捆绑折扣价),使相同经费可订阅较多期刊,于是期刊订购费用挤占其他采购费用的程度稍许减轻,也表现在单本著作采购量从2000年起止跌回升[1]。然而,“大宗捆绑交易”是一把双刃剑:①受合约限制,期刊“捆绑”不能部分剔除,于是在经费和需求变动时,图书馆失去期刊订购取舍选择的自由;②合约期满期刊续订费用上涨多少,仍需艰苦谈判。
大型出版商以“捆绑交易”的批量化和折扣价为手段,针对各图书馆不同经费情况区别定价,尽可能榨取其经费的大部分。这是因为捆绑交易中各核心期刊不能用其他期刊替代,形成一种“非弹性”的市场(购买需求不随价格提高而改变),谈判的议价空间不大。应对大出版商捆绑交易的期刊价格过度上涨,除了抗争抵制、舆论诘问评击以外,便是各图书馆组成图书馆联盟进行旷日持久的艰辛谈判。
作家艾米的畅销小说《山楂树之恋》海外版权,以完全商业化的模式,成功授权给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加拿大、挪威、瑞典、丹麦等18个国家和地区中最具分量的出版社,如世界最大的女性文学品牌出版社――英国维雅格出版社,他们将《山楂树之恋》中的爱情故事比作罗密欧与朱丽叶。
《山楂树之恋》图书版权推广的成功给出版社带来了几点启示:
(1)选材是基础:《山楂树之恋》讲述的故事发生在中国上个世纪70年代,是在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演绎的一段纯美爱情故事――被誉为“史上最纯净的爱情”。爱情是人类的永恒主题,极易产生共鸣,对小说题材的准确判断,使人文社最终签下《山楂树之恋》的海外版权权。
(2)作品推荐是关键:为了让更多的出版商充分了解作品的内容,提供英文翻译样章、作品的英文评论文章显得尤为重要,出版社在这方面应该舍得投入。
(3)版权的全媒体推荐势在必行:在多媒体、自媒体乃至全媒体时代,文学作品的版权逐渐变得立体化,具有了多维度、全方位的特性。而著名导演张艺谋同名电影的适时推出,无疑成为该书迅速走向世界的助推剂。借助全媒体推介版权应该成为未来有待探索的途径之一。
(4)为名家名作品做海外版权的独家:为了让更多的优秀文学作品走出去,我们不仅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源,还要将目光盯在那些适合做版权输出的作家和图书上,如:《山楂树之恋》《沿着塞纳河到翡冷翠》……
中外出版深度合作
中外出版深度合作是人民文学出版社推动出版“走出去”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一种崭新的中外合作出版模式,目前已经实现了中国与希腊、瑞典的完美合作。
这种模式不是简单的版权转移或翻译出版,而是一项整合世界各国优秀作家、插画家、译者和顶级出版机构优质资源的综合计划。具体做法是: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和外国顶级出版社牵头,邀请两国最优秀的作家在同一题材、同一体裁之下进行创作,同时约请两国顶级翻译家与插图画家为对方国家作家的作品进行翻译和配图,最后两部作品将被装订成一本完整的图书,分别以两个国家的语言在各自国家出版发行,使同一题材、同一体裁的作品在同一本书中实现跨语种、跨国界、跨艺术形式的立体演绎。此项计划旨在利用作家在本国的影响力,带动对方作家在本国知名度的提升和域外文化在本国的交流与吸收,是一种全新的尝试和全新的思路。
探讨《中国文学与文学批评》杂志在海外出版的可能性
自2007年开始,在德国梯森基金会全方位支持下,由著名翻译家、学者张玉书老师主持编写的《德语文学与文学批评》杂志每年由人民文学社出版,内容以介绍德国当代作家为主。中国文学爱好者可以通过这本书了解德国的文学现状,以及德国的当代作家。受这一做法的启发,我社希望尝试同样的方式出版一本《中国文学与文学批评》杂志,但不限于德语版的出版发行,目前已经与德语、英语的汉学家及与我社匹配的出版社取得联系,并正在制作样张,我们唯一的希望就是,用走出去的钱实实在在为作家做点事。该杂志还将配合我社为作家举办的各类活动,以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多语种陆续发行到世界不同地区,且不以盈利为目的,仅作为我社走出去的一个窗口,暂定每年一至二期。
尝试建立海外独家版权机构
我社自2002年开始发起了“21世纪年度最佳外国小说”的评选活动,该活动由我社与中国外国文学学会联合举办,规定入选小说必须是世界各国每一年度首次出版的长篇小说,希望能够以中国学者的文学立场和美学视角,对当代的外国小说作品进行评价和选择,既体现世界文学研究中中国学者的态度,又以科学、严谨、积极进取的精神推进优秀外国小说的译介出版工作,为中外文化的交流做出贡献。2014年,该活动已经进入第13个年头。由于在实际工作中渐渐发现在获奖作品的选择上有一定的局限性,故希望尝试聘请海外独家版权的方式弥补这一不足。目前,我社在西欧、北美各找了一个,他们不仅有很好的文学品味,也有很强的人脉关系,希望通过他们帮我社提供更多的一手信息,同时也协助我社做好图书走出去的工作。目前海外独家版权已经协助我社做了一些令人满意的工作,如:贾平凹法兰克福之行的各项活动安排已经推动版权的成功出售;格非的中篇小说《隐身衣》高价卖到美国“纽约书评”出版社……
尝试让作家与出版商直接见面交流、沟通
这也是人文社对“走出去”的一次大胆探索。众所周知,德国设在中国的歌德学院在推荐德国作家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所以我社希望用国家拨给我们的走出去的钱,实实在在地推荐作家,特别是在全世界最大的书展――法兰克福书展上。我们的设想是:在每年的法兰克福书展上,采用各种方式全力推荐一位在中国有影响力的当代作家(当然一定是人文社的作者),次年在法兰克福书展上为这位作家走出去的各种版本召开新书会,同时推荐另外一位当代作家,如此循环往复,善始善终……2013年,我们推荐的作家是贾平凹先生。这是我们第一次搞这样的活动,虽经验不足,却收到不错的效果。组织初期我们充分调动了海外独家版权的积极性,利用他们的特长和优势做好了各方面的准备工作。此次活动中海外起了重要作用,不仅专门我社走出去各种图书,还帮忙设计、联系、举办各类活动。
1.事先准备工作
为使这次见面活动取得成功,我们事先做了以下准备工作:
(1)建立人文社版权海外输出的专属英文网站,专门宣传我社准备推荐的国际型作家,并为他们制作了作家专集的英文介绍(包括主要作家简介、作品内容简介、重要作品评论文章等)。
(2)制作作家采访视频,聘请专业外籍人士对中国作家进行视频采访,制作精良的英文字幕(效仿微电影的方式,通过影音效果,宣传作品的传播,使出版商对作品产生直观的印象)。参考美国俄克拉荷马大学出版社制作的莫言《檀香刑》北美宣传片方式,针对不同图书,制作不同的视频进行立体化宣传,如贾平凹的《高兴》。
(3)与海外版权独家一起,从国外的实际出发,事前精心策划了一系列国际文化交流活动,认真进行宣传效果评估、主持人的选定,同声传译的安排,费用预算等。
2.现场活动
在法兰克福书展现场做了如下活动:
(1)拜见了法兰克福总领事并与领馆相关工作人员建立起工作联系,邀请他们出席我社在法兰克福书展期间举行的各类活动,并商定今后择机一起联手组织各类文化活动,希望他们协助我社广泛联系当地文化研究及出版机构,为作家搭建交流推广平台,对此,总领事当即安排了今后与我们接洽的具体负责人。
(2)在书展现场针对出版商、编辑举办了以“城市发展如何改变社会、城乡文化差异”等为主题的对话活动,贾平凹与巴西国家图书奖得主、意大利国家图书奖得主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度探讨。
(3)在书展现场针对各类媒体人举办了主题为“全球话时代的作家责任”“经济金融危机”“传统价值与道德规范”等主题辩论活动,贾平凹与巴西文学院最佳小说奖得主、意大利斯托里加图书奖得主就上述主题深度交换了看法。
(4)在法兰克福孔子学院与2012年德国国家图书奖得主乌尔苏拉克莱谢尔,就文学作品中的“家乡”主题进行对话,之后还举行了作家各自作品诵读活动。
(5)去慕尼黑拜见了汉学家、孔子学院总院顾问阿克曼先生,就图书走出去的方式、《中国文学与文学批评》杂志在德国的出版,如何联系世界各国汉学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6)在慕尼黑孔子学院举行了作家贾平凹与慕尼黑读者的见面会,参与人数之多超乎想象,很多人不得不被拒之门外。
3.活动收获
(1)不仅与总领事接上关系,还与多家媒体取得联系,如:新华社法兰克福分社、CCTV德国记者站、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电视台、德国电视二台等。
(2)发现了许多外国人居然是贾平凹的追随者,他们从奥地利、柏林等地赶来参加贾平凹的活动,同时涌现大量欧洲包括巴西媒体报道,造成媒体效应。
(3)与法兰克福组委会取得联系,在海外的帮助下将活动的消息登载在他们的4000份传单上,广为发送。
(4)制造了外国出版社抢夺中国作者的良好竞争局面。目前已经与法国Stock出版社出版签订贾平凹先生《带灯》一书的图书版权贸易合同,条件相当优惠,售价令人满意;同时收到西班牙、意大利、德国图书出版商的申请。
(5)活动次日,CCTVnews、德国电视二台等即进行了专题报道,中央电视台在2013年11月2日的新闻联播中对本次活动做了长达2分40秒的报道。
4.2014年活动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因为活动是2013年7月份才开始萌发此创意,所以决定搞活动的时间较晚,因此在各类沟通环节上略显不畅,造成参展前期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剧增,花了一些不该花的钱。
(2)今后应该将重要的活动放在公共场所来搞,德国人很爱读书,效果或许更好;特别是与孔子学院搞活动时更要注意,各种诵读也应该在书展现场搞。
(3)事前的媒体联系相当重要,因为我们搞活动就是为了扩大影响。此次现场来的许多媒体都给我们提出了类似的建议,而我们回来后被一些网站、电视台主动联系,表示希望下次有类似活动时,事先通知他们,他们可以随行录像做节目。
(4)每年推荐的作家可以不一样,但举办活动的人不应频繁换,应保持相对稳定。
(5)事前应利用海外媒体做好相关报道及广告,如:在各国著名文学报刊请著名评论家撰写中国作家的专访、评论。
2014年人文社策划并即将于4月实施的活动有:联合孔子学院、文化部、各国驻华使馆召开世界汉学家与中国当代著名作家的见面会。其目的:
(1)集中介绍中国多位当代作家的作品,探讨适合走出去的作品主题、题材,探讨中国文学的海外翻译与接受,以及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2)讨论《中国文学与文学批评》杂志的具体出版落实工作;
(3)通过汉学家的传播,扩大中国文学在世界范围的影响;
(4)通过这一活动,锁定更多的中国当代作家,提高作家对人文社的忠诚度。
对于活动的可行性,我们也有充分的准备:
(1)因为汉语是汉学家共通的语言,所以不需要翻译,他们可以相互直接进行充分地交流、碰撞;
(2)资金问题不难解决,即便我们拿不到各种走出去的资金,也已经有出资人对我们的项目感兴趣并与我们联系了。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社走出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中我们也总结出三点经验与大家分享: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2.02.030
〔中图分类号〕G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2)02-0120-04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Open Access to Innovative Ways of Library ServicesZhang Wenjuan
(Library,Henan Normal University,Xinxiang 453007,China)
〔Abstract〕The emergence of open access caused a wide range of concerns in the library,scientific and publishing communities.This paper introduced the concept of open access and the promotion of open access in the library community.It focused on impact of open access,the library changed the mix of library resources making full use of library resources to provide high quality,high precision,high-speed service and innovative ways.
〔Key words〕open access;library;information resources;service innovation
当代历史发展的中,无论是科技图书馆还是高校图书馆在支撑科技自主创新、服务国家创新体系、促进科学文化传播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学术交流是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献是图书馆开展一切工作的物质基础。而近年来,传统出版商为了追求巨额利润,凭借对学术期刊出版的垄断和控制,导致期刊价格暴涨,而图书馆本身的预算经费又增长缓慢,促进了“学术期刊危机”的产生,图书馆的发展一直受到“学术期刊危机”和“许可危机”的困扰,学术期刊数据库购置费用的持续高涨已严重阻碍了正常的学术交流活动。为了丰富馆藏、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作为公益性的信息服务机构,图书馆界一直都在尝试着如馆际互借,集团采购等各种方法缓解这种危机,但这些方法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2003年10月,由德国马普学会发起,召开了柏林会议,继承《布达佩斯开放获取宣言》和《Bethesda开放获取声明》的精神,通过了《柏林宣言》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资源的开放使用的柏林宣言),以推动以因特网作为媒体实现便于科学知识和人文知识的开放获取,为科研政策决策者、科研机构、资助机构、图书馆等机构提供具体的方法[1]。迄今为止,全球已有135个机构签署了《柏林宣言》。学术信息的开放存取,是国际学术界、出版界和图书情报界为消除学术交流过程中的经济、技术、法律障碍,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全新学术出版模式[2]。
1 开放存取对学术界的影响
1.1 开放存取实现模式
开放存取(Open Access,简称OA),有时也称开放获取、开放访问、开放共享、开放阅览,是一种学术信息共享理念和出版机制,其目的在于实现学术信息资源的免费保存和获取。2002年2月,开放社会协会(Open Society Institute)了《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将开放存取定义为:文章可以免费获取和重复使用,作者继续保留文章的著作权:对于开放存取文献,定义其为文献可通过公共互联网免费获取,即:允许任何用户阅读、下载、复制、传播、打印和检索论文的全文,或者对论文的全文进行链接、为论文建立索引、将论文作为素材编入软件,或者对论文进行任何其他出于合法目的的使用,而不受经济、法律和技术方面的任何限制,除非网络本身造成数据获取的障碍,对复制和传播的惟一约束,以及版权在此所起的惟一作用是应该保证作者拥有保护其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并要求他人在使用作者的作品时以适当的方式表示致谢并注明引用出处[3]。开放存取的定义是随着各种不同的解释而发展的,取决于其支持者实用主义或理想主义的程度,每个月都有不同的组织宣言和声明支持开放存取,并给OA定义添加内容或扩充定义。开放获取是一种通过互联网让科学研究成果能够自由传播的主张和运动。它可以让用户把经过同行评议的学术论文放到互联网上,以利于学术成果的快速传播,是IR发展的重要因素和推动力量之一。
1.2 OA的主要驱动力
开放存取是学术出版领域的新趋势。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第一个论文预印本服务器出现,一直有推动因素在促成OA的出现。由于学术出版的消费者和提供者双方都积极倡导OA出版――作者、读者、学者和图书馆人员都希望改变现状,主要驱动力有以下几个:
(1)无处不在的因特网存取和技术;
(2)印刷出版的成本构架和逐步上升的期刊价格;
(3)不断增加的研究产出;
(4)商业出版机构的合并;
(5)图书馆人员在寻找价格不断上升的系列出版物的低价替代品;
(6)电子格式的新形式,特别是开放资源搜索,还有改善的界面和搜索传统出版商出版的期刊。
2012年2月第32卷第2期基于开放存取理念的图书馆服务创新方式思考Feb.,2012Vol.32 No.21.3 各机构对OA的推动
作为对日益商业化的学术出版模式的积极回应,图书馆界成为开放存取运动的积极参与者,1998年6月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ARL)发起非商业化学术出版合作项目SPARC(Scholarly Publishing and Academic Resources Coalition),SPARC是一个由各大学、研究图书馆和研究组织组成的国际性学术期刊出版与学术资源联盟,最初由美国十所大学的图书馆联合出资创建,目前其成员已经超过300多家,遍布北美、欧洲、亚洲和澳大利亚。SPARC拥有若干开放获取的合作者,包括:Algebraic and Geometric Topology,Documenta Mathematica,Scholarship,Journal of Machine Learning Research,Journal of Insect Science,New Journal of Physics等。它致力于推动和创建一种真正为科学研究服务的基于网络环境的学术交流体系,其战略目标是减少科学研究资源在获取、共享和使用过程中的经济障碍。从2002年起,SPARC将最高宗旨确立为推进开放获取这一目标。
PloS(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科学公共图书馆,是一个由科学家和医生参加的致力于促进全世界的科技和医学文献传播的非赢利机构,总部设在美国加州的旧金山,目标是向全世界的用户提供最新医学研究成果,号召出版社在期刊出版后将期刊存入档案库。PLoS自2003年11月至现在,相继创办了6种网络版开放获取期刊,即:PLoS Biology,PLoS Medicine,PLoS Clinical Trials,PloS Computational Biology,PLoS Genetics,PLoS Pathogens等。
PMC(PubMed Centra),公共医学中心是一个数字化的全文数据库,由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生物技术信息国家中心开发、管理和维护。创建于2000年2月,到2005年11月已发展到214种期刊。学科领域涉及生物医学、行为科学和临床研究等学科领域,提供完全免费的全文服务,所报道的研究论文均经过同行评议。出版社自愿参加PMC,但参加的期刊必须满足编辑出版标准,PMC论文的版权属于期刊或作者所有。加拿大图书馆协会(CLA)于2005年6月在卡尔加里举行的第60届年会上审议通过了有关支持开放获取的决议。美国图书馆学会、美国研究图书馆学会、美国医学图书馆学会、美国专业图书馆学会和SPARC等机构合作成立了信息存取联盟。2005年4月,图书馆、信息和文献协会欧洲局声援开放存取,了《为建设有效的欧洲研究的科学出版系统的宣言》[4]。
2 开放存取对图书馆的影响
2.1 对图书馆经费使用的影响
通过不断的兼并和收购,商业出版者日益垄断学术信息市场,大幅度地提高期刊价格,从而导致了所谓的“学术交流危机”和“许可危机”。商业出版商每年以两位数的比例肆意提高价格。Elsevier集团刊物价格在1986-2000年期间上涨了226%。根据美国研究图书馆学会的调查,自1986-2002年,美国的研究图书馆期刊经费增加了227%,但是订购的期刊种数却只增加9%,购买图书的种数则下降5%[5]。开放存取意味着学术信息免费向公众开放,它打破了传统学术信息交流体系中的价格障碍和使用权障碍,从而使学习研究资料在大多数情况下不用得到任何授权就可以自由地使用。图书馆可以将这部分开放存取资源挖掘整理出来,列入资源导航中,纳入到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上来。对原来购买的印本的文献品种,现在可通过开放存取获得的资源,取消订购,避免文献信息资源重复购置;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期刊危机”给图书馆带来的压力,减少了图书馆采购科学文献信息的经费。
2.2 对馆藏信息资源的影响
图书馆包括高校图书馆、专业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和信息中心,这些图书馆是学术信息的主要管理中心,是最重要的信息服务机构。图书馆承担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职责,经过长期积累和发展,已形成了完整、品种丰富的馆藏。开放存取的广泛传播、自由存储与利用的出版模式,能为学术交流提供很好的运行平台,开放存取能使图书馆获得丰富的信息资源,开放存取资源应该成为大学图书馆馆藏建设的一部分。开放存取资源常见的类型由期刊发表的论文、学术会议论文以及技术报告、学位论文等原生数字化资料共同组成的,其存在形式也多种多样,如开放存取期刊、开放存取仓储、个人博客、维基百科等等[6]。其中开放存取期刊和开放存取仓储最受学术界的关注。截至2007年12月,开放存取期刊目录(Directory of Open AccessJournal)共收录了2 893种免费的、高质量的、全文的开放存取期刊,目前还在以每月大约30~50种的速度增长。我国也出现了像中国预印本服务系统、中国科技期刊论文在线、奇迹文库这样的机构库,成为学术图书馆电子信息资源建设有益的补充。世界著名检索系统对开放存取期刊的收录数量也越来越多,到2006年4月,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属下的三大世界著名引文数据库收录开放存取期刊270多种,内容涉及地球与环境科学、工程技术、化学、化工和材料科学、农业和食品科学、生物学与生命科学、数学、物理学与天文学、医学和健康等[7]。开放存取资源是高校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与管理的重要资源,对可满足学校教学、科研需要的开放存取资源进行整合,纳入图书馆资源保障体系,丰富图书馆的馆藏资源,这样无形中扩大了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储藏量。
2.3 对图书馆服务方式的影响
图书馆既是一个物理的图书馆,更是一个无所不在的数字化、网络化的虚拟图书馆,满足不同类型用户的不同需求。传统图书馆为用户提供的各种服务是以馆藏资源为依托的,读者服务方式以阵地服务为主。而开放存取资源是在馆藏资源范围之外的,师生不再完全依赖图书馆,学术信息的开放存取使用户能够以最短的流通时间、最少的中间环节、最快的速度免费地直接从网上获取大量最新的高质量学术成果。
2.4 对图书馆员素质要求的影响
当前的图书馆员存在人员结构不合理,观念陈旧,人员综合素质特别是计算机及网络知识技能偏低等问题[8]。传统图书馆员是作为图书馆的管理者而存在,其角色为图书“管员”,主要从事文献信息的采集、加工整理、资源保管,进行文献信息的传递。处于被动服务阶段,图书馆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接受新事物、新知识的能力,熟练掌握网络开放资源的分布情况及变化发展趋势,要广泛收集、阅读、积累有关开放信息资源方面的资料,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学术资源的开放存取,对图书馆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服务创新方式
3.1 改变馆藏资源结构比例
有统计发现,17~22岁的用户获取一般信息更多的是依靠朋友的推荐、电子目录或者是Google搜索方式,对图书馆的依赖程度很低,获取学科性信息则是通过网络浏览阅读电子资源。根据2010年底统计,清华大学图书馆全年到馆读者131万人次,访问、登录主页的读者则高达2 974万人次,利用网络资源读者的人数是借阅纸质文献读者人数的22倍。大规模数字化迅速改变着图书馆的资源结构,截止2010年底清华大学图书馆的电子资源总量:数据库464个,全文电子期刊5.8万种(含外文2.5万,OA1.9万),电子图书182万种(外文约40万),电子学位论文157.3万种(外文约25万)。电子资源经费占文献总经费比例逐年递增,由2007年的40%、2008年55%、2009年59%,到2010已经增长到62%。资源购置经费逐年向电子资源倾斜主要是电子资源的使用率高:二次文献检索浏览/下载353+325万次、电子期刊浏览/下载453+764万篇次、学位论文浏览/下载3.5+129万篇次、电子图书浏览/下载53+88万册次,这种规模的使用量是任何印刷型文献远无法比的[9]。
3.2 充分利用图书馆联盟资源
美国学者S・K・Baker在《资源共享的未来》一书中指出,“今天的图书馆正生存在一个相互依赖的时代。进一步讲,每一个图书馆都必须将自己视为世界图书馆体系的一部分,必须摆脱自给自足的状态,必须迅捷而合算地从世界图书馆体系中获取资料并随时准备将自己所收藏的资料提供给世界各地的其他图书馆。”为了解决数字信息资源种类的急剧增加和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经费不足的矛盾,图书馆联盟成为建设重点和发展趋势。以共享理念为出发点,借助于互联网的传递与交流,图书馆联盟能够实现跨地域乃至全球范围的图书馆资源共享。
当前具有代表性的区域性图书馆联盟:北京高校网络图书馆、上海教育网络图书馆、江苏省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广东网络图书馆、天津高等教育文献信息中心、上海市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协作网,这些区域性图书馆联盟正在发挥着积极作用(表1)。表1 具有代表性的区域性图书馆联盟基本情况表
联盟名称成立时间主管单位成员馆数量合作内容管理中心分中心北京高校网络图书馆2001北京市教委39联合引进一批中外文献数据库,建立几种服务模式,有计划的联合建设一批具有学科和学校特色的文献数据库,根据各馆的需求开展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进行图书馆文献服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首都
师范大学无上海教育网络图书馆2000上海市教委152在上海地区各级各类学校间实现图书文献资源与信息服务的共建、共知、共享,提高上海地区文献保障率和信息服务水平上海交大无江苏省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1997江苏省教委几乎省内
所有高校致力于统一图书馆管理系统,联合采编、馆际互借、共同培训、建立特色数据库南京大学下设8个地区、学科中心和4个书刊采编中心广东网络图书馆2002广东省教育厅68由广东各高校馆组成,为读者提供信息服务华南师范大
学图书馆 不详天津高等教育文献信息中心2004天津市教委20联合图书馆系统运行及管理;电子文献资源建设和管理;中文版图书馆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文献信息服务;组织文献信息应用培训;开展数字化图书馆建设研究;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其他文献信息单位的合作与交流天津工业
大学工程文献中心,文理文献中心上海市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协作网1999上海市
人民政府79实现上海地区公共、高校、科研系统的联网,共建信息平台,开展文献采购协调,实现信息合作与人才培养上海图书馆不详
目前,图书馆联盟开放学术资源越来越多,开放学术资源的最大特点是支持用户无障碍获取。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对联盟开放论文、期刊、图书、机构库等进行整理,提供给用户开放资源的导航服务。
3.3 提供高质量、高精确、高速度服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学科交叉渗透越来越强,信息的重组和创新也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步,海量的信息会浪费读者许多宝贵时间。因此,图书馆应该强化网上图书馆的服务功能,提供高质量、高精确、高速度服务,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将那些经过浓缩的、精确的、综合的学术信息资源向用户提供个性化及主动推送服务。图书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图书馆可以在自己的主页上将通过各种途径搜集到的开放存取资源以及图书馆建立的开放存取机构文库的资源分门别类地组织好,放置在“开放存取资源”栏目中,并链接到图书馆的网站上,供师生使用。二是在网上图书馆的统一资源检索平台中将开放存取的资源纳入检索范围;三是在图书馆网页中提供个性化、学科化、知识化信息服务系统,以便以读者需求采用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RSS等方式及时推送他们需要的开放存取的学术信息资源。
参考文献
[1]宛福成.开放获取运动、政策与服务综述[J].情报科学,2006,(11):1746-1751.
[2]张淼.OA环境下学术图书馆发展研究[D].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3]Christine Lamb.Open access publishing models:opportunity or threat to scholarly and academic publishers?[J].Learned Publishing,2004,17:143-150.
[4]肖冬梅.开放存取运动缘何蓬勃兴起?[J].图书情报工作,2006,(5):128-131.
[5]夏有根,黄晓英.开放存取与图书馆应对策略[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07,19(2):108-115.
[6]詹自强.高校图书馆整合利用开放存取资源初探[J].现代情报,2009,(12):26-31.
[分类号]G255.75
科技信息开放获取正在塑造新的学术交流机制,也在不断扩展其内涵和意义。本文将对开放获取的内涵变化、责任意义以及相应的实施战略进行分析。
1 开放获取:发展中的内涵
1.1 科技文献的开放获取
开放获取正式提出时的主要目标是科技文献的开放获取。2002年2月的《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提出推动科技文献的开放获取,即用户通过互联网免费阅读、下载、复制和传播作品,并提出开放获取的两种实现形式:开放出版,即期刊以免费获取方式,供公众开放阅读;开放存储,即作者在后将论文存储到机构或专业知识库,立即或延迟一段时间(一般为6到12个月)后开放。2003年10月,德国马普学会发起柏林会议,通过《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知识开放获取的柏林宣言》,将开放获取的对象扩展到科研论文、数据、参考资料、照片图表、学术类多媒体资源等,并提出了开放获取的两个条件:①作者或版权所有人承诺向所有用户提供免费的、不能撤回的和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复制、利用、传播权利,只需保证以适当方式表明作者权利;②作品的完整版本应以标准格式存储到在线存储库中以支持作品的开放获取和长期保存。同年6月《毕士达开放获取出版声明》,宣布支持开放获取,强调通过科学领域的行为准则为作品的负责任的使用建立约束。
1.2 科学数据的开放获取
2004年1月,经合组织(OECD)科技政策委员会《开放获取公共资助研究数据的宣言》,提出要建立公共资助的研究数据的开放获取机制,要建立透明的关于数据作者权、拥有权、使用伦理及其他限制、知识产权保护、使用者责任等的说明规则,通过标准化提高数据的互操作性,建立搜集和传播数据的最佳方法与技术等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原始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建立数据管理最佳方法和专门服务来促进全球数据共享的高效率等。同时要兼顾开放获取为科研创新带来的利益和保护合法权益所需要的限制间的平衡,在设计科研数据获取机制时应与国家的法律体系保持一致。2006年12月,OECD又颁布了《开放获取公共资助研究数据的原则和指南》,指出“公共资助的研究数据”是由政府机构研究获取的数据,或利用任何级别的政府资金资助的研究产生的数据。科学数据主要指用来作为科学研究主要来源的事实记录(数值分数、文字记录、图像和声音等)。实际上,科学数据开放获取中已经涉及到关于数据收集、处理、利用、保存和管理等一系列机制,已经成为科技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组成部分。
1.3 教育资源与教育过程的开放获取
2007年9月,在南非开普敦举行的开放教育会议上了《开普敦开放教育宣言――解放开放教育资源的潜力》指出,教育者和教育机构通过创造和传播大量的开放资源,建立和推广各种支持内容创建、合作学习、知识共享、交互讨论和开放传播的教育技术,不但使更多人获得高质量的教育,而且能使教育本身更有效,一种新型的以教育者和学习者在学习过程共同创造知识和共同推动知识发展的教育模式,一种以参与、交互、创造为特征的教育过程将应运而生。2008年,麻省理工学院出版了《开放教育:通过开放技术、开放内容和开放知识推进教育发展》,指出开放教育不仅提供了开放的教育资源使得更多的人能更方便地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包括通过虚拟试验或可网络操作的仪器而获得的实验资源),更重要的是利用诸如Web 2.0技术使每个学生都可以成为主动的创造者和教育者,教育过程可以真正成为沉浸式、参与式、交互式、合作化和自适应的过程。这种开放教育所支持的知识的可复用性(reuse)、可融汇性(remiX)和可重定向性(re―purpose)将创造融汇的(biended)和无边界的(Bounda―ry-less)的教育模式,对好奇心的激发、学习过程的参与和交互、跨领域的发现和理解、新知识的产生和优化等将产生深远影响。开放教育将造就新的教育生态(Educational Ecology)。
开放获取的内涵不断扩展,不仅是覆盖越来越多的信息资源种类,而且逐步把信息的收集、处理、管理与保存等机制都纳入开放环境,把知识资源和利用知识的手段与过程纳入开放机制,实际上是建立开放的知识基础设施和开放的教育与知识创造过程。“开放”对教育和知识创造的影响不断深入,不仅能使教育和科研更广泛、更平等、更经济,而且将创造参与式、交互式、充分合作和有机融汇的教育与科研模式,大幅度提高传播知识和创造知识的效率。当教育与科研无障碍地向广泛的参与者乃至社会开放,向交互与合作开放,向交叉与融汇开放,向复杂与变化开放,很可能为教育和科研本身带来革命性变化。
2 开放获取:深化的意义与责任
开放获取的提出最初源于学术期刊的大幅度涨价,这种涨价大大超过图书馆订购经费的增幅,逼得图书馆不得不减少期刊订购,造成了所谓的期刊危机(Serials Crisis)。电子期刊出现后,出版商设立了许多限制,将图书馆订购电子期刊的使用限制在一定范围,形成所谓的许可危机(Permissions crisis),阻碍了对学术研究成果的广泛传播和有效利用。但是,开放获取不仅仅是图书馆的问题或信息获取的问题。由于科学知识的广泛交流对于科学发展的不可或缺性,开放获取成为重要的科学事业问题;由于科学家和科研机构有责任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应用,开放获取也成为科学界的职业责任与社会责任问题;由于科学资助机构有责任保证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成果得到广泛传播、公平利用和长期保存,因此,开放获取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全面认识开放获取的意义与责任,有助于梳理开放获取的各类责任主体及其尽责努力要求。
2.1 开放获取的经济意义与责任
从经济上讲,开放获取模式将在整体上大幅度节省科学交流的成本。据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统计,即使美国最富有的私立研究型大学所能担负的文献购买能力也不到他们希望为用户提供的文献量的70%,而连年增长的期刊价格使得很多图书馆不得不忍痛删刊、停刊。开放获取通过倡导免费获取学术信息资源,可以大大减少经济原因对信息传播、学术交流和科学发展的阻碍,具有明显的经济意义。Welleome Trust的研究指出,与传统的出版模式相比,开放获取出版能节省多达30%的费用。由欧洲粒子物理研究中
心牵头的SCOPE3计划测算,高能物理领域文献开放出版的费用只是现在相应期刊订购费的1/5或更少。考虑到全球非订购机构也能通过开放获取获得学术期刊信息,开放获取将为公众带来重要的经济利益。因此,科研资助机构和科研机构应认识到,资助和推动科研成果的开放获取,提高科学交流的效率,提高科研投入的回报率,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是科研资助与管理的责任之一。
2.2 开放获取的科学意义与责任
科学的生命力在于交流。没有科学知识的广泛交流,知识不可能得到传播、验证、修正、集成和发展。在当今网络化的地球村里,开放的交流意味着更好的合作和竞争。因此,任何限制、阻碍科学知识交流与传播的机制在本质上是反科学的。在25位诺贝尔奖得主致美国国会的公开信中提到:“科学是人类进步的方式,作为科研工作者和纳税人,我们反对妨碍、延迟、阻碍由政府税金资助的科学知识获取的种种障碍,这其中也包括我们自己的工作成果”。而且,有关研究已经初步证明,开放获取拓宽了文献的传播范围,增加了读者数量,提高了研究成果的显示度和影响力。仅仅将发表的论文存储在开放的机构知识库中,研究论文就比不实行自存储的论文引用率要高,而且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影响的增加还会加快。
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的角度讲,科学的生命力在于它的研究成果变成社会广泛应用的知识,变成创造社会福利的产品和方法,变成社会成员科学素养的组成部分。科学界的社会责任之一就是促使科学知识尽可能广泛、快速、经济和方便地为尽可能多的人所共享。所谓期刊危机和许可危机,往往体现为科研知识(尤其是前沿研究知识)只能被少数科研教育机构获取,而社会大众,包括那些急需这些知识的企业和教育机构,都难以获得这些知识,这将严重影响到科学知识的社会价值实现,严重影响到社会对科学本身的认识、认可和支持。促进开放获取是科学界促进科学自身发展和实现科学的社会价值的职业责任。
2.3 开放获取的政治意义与责任
对于公共资金支持的科研成果的开放获取是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公共政策问题。在许多国家,科技研究主要是依靠公共资金支持的,公众为大多数科学研究埋单,公众有权利获得这些研究所产生的知识。但由于期刊危机和许可危机,科研知识(尤其是前沿科研知识)只能为少数科研精英机构所获得,多数公众实际上被剥夺了对研究知识的获得权。在发展中国家,多数优秀研究成果都在国外商业性学术期刊发表(而且往往是用非本国语言撰写),一方面本国作者的知识产权(至少是网络传播权)落到出版商手里,公共投资的科研成果成为国外出版商向本国索取高额利润的工具;另一方面又使本国公众(包括未来的科学家们)被剥夺了利用这些知识进行学习和创造的权利。这使得社会在知识权上的公平难以真正实现,公共投资的公平利用难以真正实现,国家自主的科学知识资产及其社会共享能力和长久保存能力难以真正形成。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并在积极采取行动。OECD在2005年的关于科学出版的报告中指出,政府应通过扩大研究成果传播范围使公共投资的科学研究获得比较好的回报;2006年美国25所大学的教务长在给高等教育界的公开信中提到,广泛传播学术研究成果对于实现高等教育推动知识进步、促进知识传播的长期使命至关重要;澳大利亚政府和研究理事会也积极强调开放获取的政治责任意义,要求公众资助的研究要保证公众获取来满足公众利益,通过开放获取使公共资助科研的经济和社会收益最大化。
对于科学家、科研机构和政府,开放获取不是一项善举,而是一个责任。对于科学家和科研机构,保证研究成果的公共可获得性是从事科学的道德责任和政治责任,是对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和持续得到公共资助的必要条件,也是科研经费使用及其效率评价的透明性和可问责性的客观保证。对于政府及其科研资助部门,保证研究成果的公共可获得性是一项政治责任和管理责任,通过促进科研成果的广泛传播、有效共享和长期保存,保证科学知识尽快转化为社会福利和人民素质,提高科研投资的回报率,体现公共投资的公平性,提高科学研究的透明性和可问责性,保证国家科学知识资产的安全和永续利用。
3 开放获取:任重道远的战略突击
开放获取的理念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并得到全面推进,许多国际组织、国家和教育科研机构已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开放获取:2007年10月,欧盟理事会批准它的科学研究委员会提出的开放获取建议,支持对公共资助的研究信息实行开放获取;2008年3月,欧洲大学协会批准了它的开放获取工作组的建议,支持建立开放获取的政策、组织机制和支撑机制;美国NIl4在国会立法授权下,从2005年5月起要求受资助者自愿实行开放存储,从2008年起要求受资助者强制实行开放存储;英国研究理事会(RCUKs)在2005、2006年连续支持开放获取的立场声明,它所属的BBSRC、ESRC、MRC已经制定了强制实施开放存储的政策,加上Wellcome Trust的强制开放存储政策和2007年6月英国癌病研究所公布的开放存储政策,使得开放获取授权覆盖了英国医学研究总量的90%以上;德国科学基金会(DFG)于2006年1月提出鼓励受资助的研究人员将研究论文实行开放存储或开放发表研究论文;法国科研中心(CNRS)于2005年3月提出了自身的开放获取政策;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在2008资助规定中鼓励受资助者实行开放存储,并要求对开放存储进行报告;加拿大社会科学和人文研究理事会(sSHRC)在2004年发表了支持开放获取的原则声明,并在2006年启动对开放出版期刊的资助;2007年9月,加拿大健康研究院(CIHR)要求受资助的研究成果实行开放存储或开放发表;加拿大自然科学与工程研究理事会(NSERC)在资助经费使用规则中明确允许将开放出版论文的费用作为研究费用;美国哈佛大学、加州大学、德国洪堡大学、哥廷根大学等许多科研教育机构都制定了开放获取的政策,各类出版商也逐步采取了多种方式来部分支持开放获取。
目前,开放出版期刊达到3680余种,开放知识库已达1200多个。但是,由于开放获取对科学交流的机制和权利等都带来重要影响,也引起了不少疑惑。分析和澄清这些疑惑,有助于建立积极的开放获取战略。
3.1 从战略高度落实开放获取的责任机制
尽管开放获取已经全面推进,但在遇到法律、政策、经济、机制等方面的阻力或不确定性问题时,还经常出现“责任缺失”,即主导开放获取实施的责任主体和可以调动必要资源来保障开放获取实施的责任主体缺失,导致政策和条件缺失。这往往是由于对开放获取的意义与责任的认识缺位所造成的。本文已经指出,开放获取不仅仅是信息获取的问题或者图书馆的问题,而且更是科学成果能否通过无阻碍的交流而健
康发展的问题,是科学成果能否通过社会化传播而有效实现其社会价值的问题,是保障公众平等获取科技信息、保障公民学习权的问题,是保障公共投资的透明性与可问责性的问题,而且还是保护国家科技知识资产的问题。正如德国外交部文化与教育专员Rolf―Di―eter Schnelle指出,“开放获取再也不仅是专家们讨论的事情,它已经成为欧洲政治议题的一个部分”。
需要澄清开放获取的责任意义来促使责任主体的到位。实行科技信息的开放获取,是科学家的职业责任、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是科研机构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道义责任和运营责任,是科研资助机构和政府机构的政治责任、管理责任和道义责任。正是科研机构、科研资助机构和科学家,对科技信息的开放获取负有首要的和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这个责任不仅仅是相关的政策,还包括通过经济、管理和人员的投入,完善法律,建立实施支撑机制,实行有效的激励与考核措施,并将这个过程纳入社会监督之中。
3.2 理直气壮地坚持开放获取的法律有效性
开放获取常被误解为与著作权法冲突,但实际上,开放获取政策有坚实的法律有效性基础。2008年9月,美国46名法学教授发出公开信,针对有人提出NIH开放存缴政策构成非自愿的著作权转移、侵犯出版者和作者的权利的指责,从法律角度系统说明NIH的政策并不构成非自愿权利转移,不是强制性合同,也没有侵犯出版者和作者的权利。由于NIH政策的标本意义和内容的法律意义,这里引用部分该公开信论述如下:NIH政策只是对资助条件的合同约定,研究者可以选择不接受NIH资助,从而不受这个限制,但如果研究者接受NIH资助,就意味着研究者自愿接受资助合同的条件,因此不存在非自愿的著作权转移。由于受资助者接受NIH资助条件远早于受资助成果的出版,当受资助者与出版商签订出版协议时,受资助者的成果权利转移必须遵守先前的资助合同,因此NIH政策并没有剥夺出版商的任何可以合法获得的权利。由于NIH要求开放存缴的是作者的最后定稿手稿,不是出版稿,因此不涉及出版商版权。由于NIH政策涉及的是合同条件,所以不属于著作权法律或国际协议中的限制与例外的约束范围。
NIH政策的法律效力还来源于知识产权关系中的政府目的许可(Government Purpose License),即对于接受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政府有合同上的权利来获得成果的著作权或使用权,包括为了公众利益和政府活动来复制、传播、制作衍生作品等的权利。NIH在资助政策中明确规定,为履行政府职责,NIH必须获得非排他、不可撤销和免费的许可,以便联邦政府可以复制、发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允许别人使用受资助研究的成果。我国著作权法中,这种政府目的许可体现在对法人作品权利、职务作品使用权利、委托创作作品的合同约定权利、以及“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使用已发表作品”权利的规定上。
而且,无论是开放出版还是开放存缴,已建立起以创作共用协议(Creative Commons)为代表的授权机制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的合理使用。
3.3 旗帜鲜明地改造传统学术交流模式
传统的商业化学术期刊确实在科学发展中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这种模式已经逐步被大商业出版商所绑架,越演越烈的期刊危机和许可危机就是明证。当垄断出版商的期刊价格增幅连续16年三倍超过消费者指数增长时,当最富有的大学都无法应付迅速上涨的期刊价格时,这个学术交流模式肯定出了大问题。开放获取顺应互联网的革命性发展,在打破出版商商业化垄断的同时,有力地促进了学术信息的广泛获取、共享和公平利用。同时,开放出版继续保持了专家编委和同行匿名评审等质量保障机制,并不会影响期刊质量,例如开放出版期刊PLoS Biology和PLoS Medicine的影响因子都达到同领域期刊影响因子最高组。而开放存缴本身是对已经出版的论文进行存缴和开放获取,其质量保证取决于的期刊,与是否开放获取无关。其实,开放获取对作者和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有着积极影响,已有研究数据表明,开放获取论文比非开放获取论文得到更多的浏览量和引用量。
毋庸置疑,开放获取确实冲击着已经被出版商绑架的传统学术信息交流模式,但这是一件好事,使得社会能有效地促进和保障科学交流与知识共享。
3.4 满怀信心地支持开放获取以提升可持续性
由于开放出版期刊没有稳定的订阅费,往往依靠作者论文处理费、基金资助、广告收入等来维持期刊的运行,许多人对开放出版期刊能否可持续存在疑问。而且,某些开放出版期刊收取较高的作者论文处理费,也带来对青年研究人员和发展中国家研究人员的不公平以及利益交易的危险。但是,开放出版期刊的主要传播形式是网络版,免去了昂贵的印刷、订阅管理、发行等成本,又有许多功能丰富的期刊出版开源软件支持,使得开放出版期刊的出版成本可以远低于传统期刊。而且,许多科研机构和资助机构已经将科研成果的出版作为科研本身的成本之一予以支持,例如已提到的资助机构允许将论文处理费作为研究经费,还有一些机构采取集团付费方式承担论文处理费(加州大学各分校、加州理工学院、康奈尔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马普学会、弗朗霍夫学会、利兹大学、曼切斯特大学等与BioMed Central的集团作者协议和马普学会为其所有成员支付New Journal of Physics的论文处理费),这样,开放出版期刊的可持续性得到积极的提升;开放出版期刊可持续性的另一影响因素是作者的认可度。确实,相当多作者对新兴的开放出版期刊的质量和影响持怀疑态度,但随着诸如PLoS Biology这样的高影响力开放出版期刊的出现,随着开放出版期刊整体的积累和成熟,科学界正日益接受开放获取文献。2006年获得菲尔茨奖的俄罗斯数学家佩雷尔曼证明庞加莱猜想的三篇论文,就只是在arXiv知识库中非正式“发表”,而这丝毫不影响他的科学贡献。还应看到,开放存缴正成为开放获取的主流,在机构知识库支持下,开放存缴对作者和社会不产生重要的成本负担。
当然,支持开放出版本身和建立管理机构知识库需要成本,但由于科技期刊和知识库本身在传播、保存知识方面的重要作用,科研机构和资助机构越来越将此作为知识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来建设,把这看成是教育科研机构正常运行、且能产生长远积极效用的投入。因此,可持续性已经不是影响开放获取的根本障碍。
[摘要]流程是一组为客户创造价值、相互关联的活动过程。流程优化是通过对企业业务流程进行再思考和再设计,改善企业的成本、质量、服务及速度,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而BPR的基本内涵就是以业务流程为中心、摆脱传统组织分工理论的束缚,提倡客户导向、组织变通及正确运用信息和信息技术,达到适应快速变动的环境的目的。本文深入研究BPR(业务流程重组)的理论及其运用,并结合兰溪市刷业的特点与实际情况,对兰溪永祥和墩头市刷业的业务流程优化方面进行了探讨与研究。
[关键词]业务流程BRP刷业企业
一、引言
BPR(业务流程重组)是一种经营变革的理念。它主要识别出业务过程中生产价值的过程与不生产价值的过程,并对不产生价值的过程进行改编和削减,从而通过优化企业的核心业务流程来组织业务工作,给企业创造最大程度的经济效益。BPR作为一种新兴的管理思想,它的显著特点在于它的根本性和彻底性,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这就需要企业在实施业务流程重组时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有步骤、有层次地分阶段完成业务流程设计、优化和集成,以使风险降至最低。
二、兰溪市制刷企业的BPR现状
兰溪市位于浙江省中西部,地处钱塘江中游,金衢盆地北缘,东西长67.5公里,南北宽38.5公里,总面积1313平方公里,距金华20.5公里,杭州132公里,主要由三江(衢江、金华江、兰江)五溪(梅溪、甘溪、赤溪、游埠溪、马达溪)组成。水域资源丰富,地处杭金衢高速公路中段,交通便利。南面及北面的江苏、江西、福建是全国最大的猪鬃及原材料集散地,具有较强的加工组装优势。目前兰溪市有兰溪市墩头制刷有限公司、兰溪市华坤制刷有限公司、、兰溪市日用制刷有限公司、兰溪市永生制刷有限公司、兰溪市远洋制刷有限公司、兰溪市永祥制刷有限公司、兰溪市震宇制刷有限公司等共十余家制刷企业,分别制作工业用油漆刷、生活日用刷、化妆用笔刷等产品。
1.兰溪市永祥制刷有限公司。兰溪市永祥制刷有限公司创办于1992年,是一家专业生产各类高、中档油漆刷、画笔刷、滚筒刷等日用刷的私营企业,有着较强的加工基础。现拥有生物厂房4000多平方米,员工近百名,年生产各类刷近40万打。产品出口欧洲及东南亚国家,国内销量极少部分。
该企业的主要产品:油漆刷(猪鬃)、油漆刷(尼龙、毛尖丝)、日用工具刷(天花板刷)、日用工具刷(圆笔刷)、日用工具刷(暖气管刷)、日用工具刷(日用刷)、套刷等。
该企业产品品种齐全,在兰溪制刷业十几家生产厂家中,产品质量属上等。2006年全年的销售额达1000万元,资金利润率近10%,经营状况在兰溪市属中等水平,较本企业2005年经营规模下降较多。2006年存货资金占用100万元,其中猪鬃所占比重较大,猪鬃材料成本占其产品成本近60%,如此对小规模的企业来说存货占用资金较大,有碍企业发展。
2.兰溪市墩头制刷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各类油漆刷的企业,创建于1977年,地处兰溪市墩头镇,原属乡镇企业。1994年与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合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公司转制,注册资本123.7万元,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取
兰溪市企业业务流程重组(BPR)的现状分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兰溪市企业业务流程重组(BPR)的现状分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兰溪市企业业务流程重组(BPR)的现状分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得67%的股份。2002年7月注册登记为中外合资企业,设财务科、供销科和生产科。有木柄、头子、装配三个车间及包装、猪鬃等辅助车间,职工200人。公司运用科学的管理模式,严格按照QB1103-91标准生产,出口销往英国、德国等欧洲多个国家,目前已成为省公司的漆刷生产基地和新产品开发基地。年生产能力达100余万打,产值达3000万元,上交国家税收100余万元。
该公司的主要产品是油漆刷分猪鬃和尼龙丝两种油漆刷,产品品种单一,具有较强的油漆刷专业生产能力。产品品质在兰溪刷业内属中等水平,生产规模在兰溪业内属较大的企业。2006年全年的销售额达3500万无,该公司的绝大部分股份由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所控股,该公司董事长由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任命和担任,公司的销售也由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全面掌控,简言之兰溪墩头刷业有限公司仅仅是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的加工基地而已。所以该公司虽然年销售额达3000多万元,但资金利润率仅有2%。2006年全年存货资金占用达400万元,与永祥类似存在着同样问题。
3.兰溪市刷业业务流程重组背景。据有关部门预测,中国未来20年最有可能的发展前景是成为世界制刷业中心,中国制刷业的发展前景良好。兰溪市刷业企业在未来若要有一个长足的发展,必须保持高增长速度,而保持高增长速度最重要的一条是怎样使员工的素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持稳定、使生产成本提到有效控制。而兰溪刷业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基本属于加工制造企业,市场竞争激烈,行业利润低。大部分企业处于家庭企业转化现代企业过程中,企业管理手段落后,急需建立标准作业程序,减少工作环节,减少调整及纠错工作。在可能的情况下,采用自动化技术传递票据,缩短传递时间,加快信息、资金流速。
三、核心业务流程的识别
1.业务流程优化的适用对象。业务流程优化工作适合三类企业:一是问题丛生、业绩不佳的企业,这些企业必须尽快进行流程重组和优化,企业的流程需要从头至尾彻底的改造和优化;二是目前业绩一般,但面临着各种潜在危机的企业,这些企业应当高瞻远瞩,制订战略规划,及早进行流程改造和优化;三是业绩优良的企业,这些企业精益求精,追求卓越,将流程优化看成是大幅度超越竞争对手、实现世界一流运营企业的重要途径。
而兰溪市上述二家刷业企业的经营现状正处第二类情况。特别是存货占用资金庞大,需要降低经营成本,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此应建立起一套科学、准确、快速反应的生产计划和控制的方法,对采购和生产业务流程进行重组,以生产为主线,销售模块、生产计划模块、采购模块、车间任务模块、库存管理模块、技术模块相互衔接,完成产供销物流、信息流管理通过财务模块(主账、应付、应收、固定资产)准确及时监控管理资金流。生产计划部门将最终产品的生产进度和数量,按零件的提前期和合理的批量,编制各车间的生产作业计划、采购计划。目的在于使各车间、部门生产或材料供应在时间和数量上做到准确衔接,最大限度地压缩生产和采购提前期、减少在制品、节约生产流动资金、压缩生产制造周期,从而提高兰溪市刷业企业的多品种小批量生产的组织能兰溪市企业业务流程重组(BPR)的现状分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兰溪市企业业务流程重组(BPR)的现状分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兰溪市企业业务流程重组(BPR)的现状分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力。
2.核心业务流程的识别。工作活动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增值的,如采购、促销、销售等;二是非增值的,如出入库、分拣、包装、运输等;三是无效的,如提供无人阅读的报告、过多的检查等。
根据测评结果显示,兰溪市刷业企业的各项业务流程有:
(1)核心作业流程:包括识别顾客需求、满足顾客需求、接受订单、评估信用、设计产品、采购物料、制作加工、包装发运、结账、产品保修等。(2)管理活动:包括计划、组织、用人、协调、监控、预算和汇报,以确保作业流程以最小成本及时准确地运行。(3)信息系统:通过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以确保作业活动和管理活动的完成。(4)支持作业流程:包括企业基础设施、人员培训、产品研发、后勤服务、资金支持等,以支持和保证核心流程。
不是说语义搜索能解决这些问题吗?不是到处疯炒Web 3.0的概念吗?语义网到底什么时候才能来到老百姓的身边?
在2007年4月的“2007 Web 2.0”博览会上,大量Web 2.0企业参展,而其中Web 3.0的声音似乎略显微薄――两家语义网解决方案和程序设计工具制造商TopQuadrant和Franz宣布将通过整合各自公司的拳头产品来增强当前的语义网发展环境和数据库基础――他们希望在实践中探讨以语义网应用为核心的Web3.0的未来。
在过去的十年里,互联网之父蒂姆•伯纳斯•李都致力于推动互联网朝语义网推进,但该事业始终停留于研发阶段。Web 3.0理应优于Web 2.0,为什么发展进程如此缓慢?2007年4月,蒂姆•伯纳斯•李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谈到了他最新的思考――对于语义网的新定义,语义网发展中遇到的挑战,乃至对于语义网商用的探讨。在近期的海外论文、访谈中,科学家们向人们阐述了语义网发展缓慢的原因分析。
隐私是个问题
语义网最大的优点就是能轻松、精准地找到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几乎所有完整信息。语义网
冲破了各个领域之间的界线,将各个封闭的“知识仓库”一一打通。
但科技是把双刃剑,一面砍向旧的桎梏,一面砍向良好的社会规范。如果不妥善处理好安全问题,这也将成为语义网的最大缺点。正如有人质疑的那样:一旦这些私密资料落入居心不良的人手中,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将难以估计。
对此,虽然MIT(麻省理工学院)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已经意识到了这个社会问题,并尝试建立一些防范系统来避免这种状况,但显然目前进展还不乐观,这也势必成为语义网发展道路上最危险的不稳定因素。
盗版带来尴尬
互联网发展了十几年,直到今天我们还面临着这样一种尴尬:数字化时代的今天,三盗(盗名、盗链、盗版)天天在网络上演得不亦乐乎。可以设想,在开放程度更高、关联程度更广的语义网上,版权纠纷是否会愈演愈烈?
据IEEE的学术论文《语义网归来》介绍,基于RDF的版权公约“CC协议(Creative Commons)”能够最大程度地推动资源和资源再利用。但是专家也表示,目前语义网环境中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约束用户行为,而版权问题恐怕不是一个约定就能一笔带过的,所以改善这一点的解决方案还值得多方努力。
信任出现危机
发展语义网的标准已经耗费数年时间,这与它的复杂架构难脱干系,RDF的纷繁复杂,OWL的标准之争无一不让人劳心费神。四层架构之上的资料推理、逻辑处理工作,还有信息可靠性的判断等都不是朝夕之功。
如何判断信息的可靠性?能否信任电脑为你做出的判断?这是语义网实现大范围应用的关键前提。“何时”、“何地”、“对象”、“条件”这些信息都需要证实。
确实,我们需要更贴近搜索问题,也需要更有效的资料,但如果语义网告诉搜索者无法保证这些资料的准确性,那么资料再多也聊胜于无。就好比文章开头所问的“我想去夏威夷度假,但希望花销不超过3000美元,哪条线路和酒店更适合我?”如果语意搜索引擎给出了一个具体的答案――A饭店,B线路,但事实上A饭店一年前就倒闭了,B线路是旅游公司伪造的,那么这条信息对用户来说是毫无意义的。
最理想的语义网,不仅能够判断资料的准确性,更能保证资料的可靠性。
而这显然是语义网不易迈过的一道槛。
平民化需要费神
就连语义网命名者蒂姆•伯纳斯•李也在2006年普林斯顿大学演讲和后期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表示,他最初将这种智能网络命名为语义网或许不够贴切,更准确的名称应该是数据网(Date Web)。就像互联网刚盛行时,人们也很难顾名思义立马了解互联网是什么?能干什么用?现在语义网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语义网目前的影响也仅限于有限的圈子里。
人们对于语义网的认知度亟待提高,语义网这个名称的形象感和直观性都不尽如人意。如何加强宣传攻势,如何驱散普通大众的陌生感也是将来一个不可忽视的课题。
未来似乎很美
现在在美国政府部门,已经有了语义网应用的雏形。比如DARPA(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署)以及NASA(美国国家航空和宇宙航行局)已完成了一些关于语义网架构的初期工作。
据此分析,蒂姆•伯纳斯•李认为政府机构将会是语义网应用的“吃螃蟹者”,因为他们拥有着海量资料,并且来自海量的信息源。这些资料散落在网络不同的节点,“信息孤岛”现象非常严重,妨碍了政府工作的高效开展。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官员们看到了语义网未来大有用武之地。
但蒂姆•伯纳斯•李对于目前的互联网发展远未满意,他正在尝试着让网络智能化有个质的飞跃,这也就是他从2001年起大力倡导的真正的语义网。在语义网中,计算机可以独立思考而不是单纯地执行命令。比如,个性化的金融投资组合;智能系统为家庭勾勒退休养老规划;为高中毕业生提供教育咨询,例如选择最适合的大学。这些项目努力的目标就是充分利用日益强大的计算机创造Web 3.0。
在接受外刊记者采访时,他坚持认为语义网将会给知识创新和商业应用带来前所未有的推动力,未来应当有更多的行业对语义网抱有浓厚兴趣。
以医疗行业为例,每制造一种药,医药公司都必须先明确哪些化学成分会催生细胞中的有害物质,哪些会有助于细胞产生良性变化,以及这些化学成分与哪些物质密切相关。与此同时医药公司还得搜集大量别的信息:政府政策导向、临床医用审核条件、基因相关数据、生物学信息等。但是这么多的必需信息,却分别存在于不同的社会部门和同一部门不同的网页中,不同网络间互联互通的现状非常不乐观。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医药科学家要实现医学突破光靠头脑风暴是不现实的,他们还需要一个工具,依靠它迅速分析好相关资料,并把相关资料之间的逻辑关系都清晰地摆在眼前。
蒂姆•伯纳斯•李认为语义网正是这样的工具,科学家和工程师可以在它的强力支撑与启发下展开各种假设,甚至可能发现以前从未想像过的新大陆。
贴士
什么是语义网?
对于Web 3.0蓝图的描述通常是:“计算机可以独立思考而不是单纯地执行命令。比如,个性化的金融投资组合;智能系统为家庭勾勒退休养老规划;为高中毕业生提供教育咨询像选择最适合的大学。这些项目努力的目标就是充分利用日益强大的计算机创造Web 3.0。”这里的Web 3.0指的就是语义网(Semantic Web)。
最早关于语义网的系统理论阐述是由互联网之父蒂姆•伯纳斯•李和L.Masinter所提出并发表于2001年的《Scientific American》杂志上。
语义网的七层架构
基础层:编码层URI,如果说语义网是要为网页加上内容索引,那么URI要做的就是明确索引方式,好比字典中的部首查字法、拼音查字法。
第二层:句法层XML,可扩展标记语言在这代表了索引的语法形式,这就好比互联网最早用的HTML语言。
第三层:资源描述框架RDF,RDF明确了索引中大项小项之间的逻辑关系,比方说主题A是主题B的一个子问题,主题B是主题C的相关问题。
第四层:本体层OWL,OWL明确了索引中项目的精确意思,比方说你说菜谱1后面的索引里的“炒三鲜”和菜谱2后面的索引里的“炒三鲜”是不是一样的,“炒三鲜”菜谱里提到一个概念叫“酱油”,到底是老抽还是生抽。
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动漫产业的营销策略既来自于人们将文化营销的理论与动漫产业这一具体行业的紧密结合,也来自于动漫产品特殊的性质。本文的目的是要在比较日本和美国动漫产业营销战略的优点和缺点的基础上,为我国的动漫产业发展提供思路和建议。
一、日美动漫产业中的营销战略及其比较
(一)日本动漫产业中的营销战略
日本的动画产品的开发是一个反复的过程,一般是三次或四次开发,从最开始的融资,对动漫产品进行深度开发,到动画片的播出,版权的出售,再到动画片的电影原声带的推出,甚至开发到玩具、游戏等相关产品。
1日本动漫产业中的成本战略。日本动漫产品非常注重降低成本。如《足球小将》虽然是一部用于宣传日本世界杯的动画片,但动画片中的足球—“飞火流星”里就有阿迪达斯的标志。另外,富士公司为每一部动画片寻找投资者,使动画在盗版上受到的损失由实体经济来买单,把动画片做成一个新兴的广告媒体,即产品媒体化,这是日本动画片降低成本的一个典型方式。这要求选取的动画剧本往往在其漫画阶段就已经享有很高的声誉。另外,在广告的选择上也要小心,比如小学馆的漫画产品动画,特意选些与少年儿童有关的广告品牌,如世嘉、麦当劳等,集英社则是以宝洁公司、丰田公司等与青年的衣食住行相关的产品,而讲谈社的动画片的广告则以军工、制药为主。
2日本动漫产业中的渠道战略。日本动漫的分销渠道有两种:一是电视台的版权出卖,二是零售录像带。为了不使动画片的自身价值受到威胁,动漫制作公司常常与电视台合作,使动画制作公司开发的动漫周边产品通过有奖销售的方式吸引观众,使动画片的版权价值有所提高,而观众通过这种方式得到的产品一般都是特制的产品,很具有收藏价值。这就是日本动漫的分销渠道的特点之一。用这种分销渠道,日本的动漫厂商在一定程度上允许盗版的存在,尤其是对于一些对动漫持贸易保护主义态度的国家,可以成功绕过贸易保障政策,扩大日本动漫在全世界的影响力,这是日本动漫市场占有率高的原因。
3日本动漫产业中的衍生品开发战略。衍生品开发战略的方式有很多种,下面只介绍动漫音乐发行的两种营销方式。一种是将所有的动漫歌曲集合起来,这一类动漫产品的歌曲比较多。这种营销方式的优点在于突出了品牌的优势,但风险不小,一旦歌曲的创作出现危机或者推广的方式出现间题,会引起连锁反应,危机到动画品牌的发展。另一种营销方式则将动画片的歌曲外包出去,变成唱片公司二线歌手新专辑的一部分,这样可以有效地把风险转移出去,并且可以通过这种方法造就不少实力派的新星,但使利润率有所下降,也不利于动漫产品的整体营销。
(二)美国动漫产业中的营销战略
美国的动漫产品主要是三维动画产品,二十世纪90年代以后,除了《狮子王》有好的票房收人外,其他的动漫需求均是以三维动画打天下,这使得美国的动漫营销方式别具特色。
1.美国漫画产业中的营销战略。美国的漫画产品诞生于1932年美国经济危机后期。与日本的漫画营销方式相似,美国的漫画也喜欢以杂志为载体;但与日本的漫画不同,美国的漫画一般是彩色的,成本高,工艺复杂,有鲜明的地域特色。但由于市场份额过大,特别是一些中老年爱好者的存在,使得美国的漫画产品总体上是趋于稳定的,有利于培养中长期客户。但也有不少的缺点:第一,漫画的本质在于幻想,而一开始就以彩色漫画上架,给人的想象空间过于狭小。第二,美国的漫画大多数是以杂志为载体,但没有长期的协议,杂志的出版权不在自己手中,并且,作者大多数是出版社的编辑,比较固定,没有完全发挥市场竞争的优势。第三,美国的漫画比较有特点,有强烈的美国印记,在满足本土市场的情况下,不利于在全球推广,并且目前世界的漫画趋势是人物中性化,过于鲜明的性别特征也不利于与日本动漫产业竞争。
2.美国动画产业中的营销战略。美国动画产业的营销,比较有特色的是电影动画的营销,通常采用系列电影营销的方式。其核心思想是以视听产品为核心,调动一切资源和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发可以产生利润的产业。因此系列影片策略不仅仅是推出后续电影,而且同时包含着对潜在电影市场、电影观众消费能力的充分开发。这种营销方式在《怪物史莱克》中取得了成功,有效地降低了第二部甚至第三部影片的开发费用,提高了利润率。同时降低了投资风险,维持了观众群体,建立了电影品牌,也延伸了电影市场。
3.美国动画衍生品营销策略。美国的动画片《唐老鸭和米老鼠》、《超人》这些动画片广为人知。然而,为他们的制作方带来最大利润的并不是动画片本身,而是动画片之外的衍生品。美国的动漫衍生品史努比、米老鼠在中国卡通业市场效益排在前两位。这不能不说美国动漫产品在衍生品开发上的独到之处。作为品牌授权的鼻祖,他们的成功,也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在米老鼠成名不久,一个家具商人找到迪斯尼公司,以300美元换取了把米老鼠形象印在自己公司写字台上的权利。这300美元是迪斯尼公司收到的第一笔授权费,这笔生意也让迪斯尼发明了品牌授权和迪斯尼主题乐园这两种生意模式。
(三)日美动漫产业中的营销战略的比较
1日美动漫产业中渠道和产品策略的比较。在渠道策略的运用上,日本的动漫产业成功地运用了网络渠道,将已经上映的电视动画和电影动画投放到网上,在己经取得预期目标利润的同时又进一步开发潜在市场,扩大了市场占有率,使得其动漫周边产品有机会进人其市场,回收这一部分成本,但是日本的动画产品主线太长,一个分支故事所占用的时间太多,给观众的印象不好,长期客户会产生一种厌烦感,不利于品牌的塑造。这一点美国的动漫产品要好一些,因为故事情节短小、严密,可以有效地吸引短期客户,尤其是目前社会的节奏越来越快,产品的短小同样可以节约客户的时间,受客户喜欢。但是美国的动漫产品多是以电影为主,分销的渠道过于狭窄,没有有效地利用网络,在选材上也不太符合世界动漫的发展趋势。
2日美动漫产业中成本策略的比较。在成本策略上,日本和美国都在大量地运用实体经济为其产品服务,在产品的融资上,都在有效地邀请实体经济的相关企业对其产品进行赞助,可是在成本策略的运用上,日本的企业要更灵活一些,美国实体经济融资动漫唯一的回收渠道就是票房和录像带的收人,这样风险太大,同时也浪费了资源。而日本的动漫产品,将广告放在OP与产品之间,时间很短,凭借着动漫产品的强势推广,广告的效果进一步显现出来。
3.日美动漫产业中衍生品开发战略的比较。美国动漫企业的衍生品开发战略是高调的,迪斯尼消费品公司移到上海,全力抢占中国的大中型城市的市场,但这种营销方式的收效不是很大,我国的国产动画片被要求必须在黄金时段播放,这和迪斯尼公司大多数动画片的播放时间冲突,因此在没有任何动画支持的情况下进行衍生品推广无疑是高风险的,而日本的动漫产品在推广策略上有些“农村包围城市”的味道,不管大小城市,全部铺货,同时利用盗版途径进行动画片的支持,有效地提高了自己的知名度。
二、日美动漫产业营销战略对我国动漫产业的启示
(一)我国动漫产业的现状
1.近年来我国动漫产业所取得的成就。近年来,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动漫产业呈现出了蓬勃发展的新气象。2008年,国产动画片产量大幅提高,全国完成电视动画片共249部131042分钟,比2007年增长28%。2009年新年期间,由广州原创动力生产的动画电影《喜羊羊与灰太狼》票房达九千万元人民币,创下国产动画的票房纪录。同时,漫画出版的数量和规模大幅上升,涌现出一大批富有民族特色的幽默漫画杂志,并形成以期刊带动图书的产业运作模式。
2.我国动漫产业的SWOT分析。优势分析:我国动漫需求旺盛,市场规模巨大。2007年我国动漫市场规模为201亿元,据预测,2010年这个数字将增长到512亿元,每年都几乎翻一番。据《2008年中国动漫产业分析及投资咨询报告》显示,国内至少有5亿是动漫市场消费者,市场空间为1000亿元/年。劣势分析:我国的动漫产业链相当短,部分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甚至缺失,整个产业链正在建立的起步阶段,并且缺少资金,缺少人才,缺少好的产品,产品的市场也没有全面的挖掘,大多数产品只是面向少年,而青年动漫市场和中老年动漫产品基本为零,并且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我国青少年的数量只会越来越少,如果只关注少年动漫产品,市场只能越做越小,最后将会消失。
机会分析:国家政策为动漫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建立了国家动画产业基地、数字新媒体产业基地等,从而使动漫产业的环境基础得到显著改善。如国家10部委共同制定并了《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广电总局了《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等。
威胁分析: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我国反盗版的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国外的动漫产品以非法的途径进人我国的市场,由于广电总局的限制,国外的大部分动漫产品无法取得收人,就把动画产品媒体化,将盗版的成本转移给实体经济,将动漫衍生品以玩具的形式打人中国市场,在进人时,只将使用权租给中国厂商,看似本国受益,实则被国外赚取大量的利润,并严重威胁中国的动漫市场。
(二)从日美动漫产业营销战略中得到的启示
1.对我国动漫产业的成本策略的启示。我国的动漫产业要想取得成绩,拿到足够自己生存的市场份额,必须要做到动漫产品的三次开发甚至四次开发。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第一次开发和第二次开发。这就要重新对自己的渠道策略和成本策略进行改造。
从成本上看,我们不能只局限于一个制作公司或一个动画频道进行融资,而要将视野放宽一些,梦工厂的部分影片同样在由美国微软参与融资,我国的动漫产品同样可以进行动漫产品的媒体化。在播放“特别鸣谢”时,我们通常放在动画片播放完后没有人喜欢看的片尾,而应当将“特别鸣谢”放在影片的前面、片头曲的后面,不用将赞助商的名字写出,将其商标放在明显处,使之可识别即可,这样广告的效果将更好。
2.对我国动漫产业的渠道策略的启示。经过对成本结构的改造,动漫产品即使稍微盗版一下,也不会对目标利润有太大的影响。我们的动漫产品就可以进人改造营销渠道的阶段了,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宜传推广,尤其要注意网络的作用,我国的网络动漫市场对于我国大多数的动漫生产厂商而言,是一个不可多得的渠道(见下图),这就要求我们牺牲一下版权,也就意味着我们要牺牲一下利润,但我们在牺牲利润的同时,却得到了大量的市场份额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完全有实力可以在衍生品中获得高额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