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08 14: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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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总体情况:
经调查,全区自1997年立项的集体土地开发项目21个,截止调查结束工程已完工13个,计划投资额200072万元,已实际完成投资额220692万元,实际占地面积和实际建筑面积分别为1205798.4平方米、1523972.88平方米,截止调查结束已销售面积577519.87平方米,实现销售收入65643.65万元,其中6个项目已申报纳税1752.29万元。
二、具体调查内容:
1、开发形式:主要开发形式以村镇或村镇成立的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为主,其中村镇委托外来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有6个.
2、开发项目的审批情况:集体土地开发均通过区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批准,项目主要是“农民中心村复建房”、“××项目配套生活区”、“××项目配套设施”以及“农村老师集资建房”名义立项。
3、开发项目的土地来源,经调查,调查的21个项目大部分是集体土地,其中八卦洲有69亩地块为二桥拆迁安置的国有土地,其他均为集体土地开发建设,未按规定征为国有。根据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处置工作小组2004年4号文件规定,红山区部分通过审查2个项目,整体通过审查10个项目,可以补办规划手续。
4、房屋销售对象:经调查,目前调查21个项目,立项以安置本地农民为主,目前从实际情况来看,销售对象均有非当地农民,非当地农民销售大约占60%,有的项目销售对象都是非当地农民。
5、开发单位资质:经调查,具体开发单位具备开发资质的有5个项目,其余均是以村镇或村镇企业名义开发建设,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6、领取销售许可证情况:目前21个项目均未领取销售许可证。
7、能否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目前根据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处置工作小组2004年4号文件规定,红山区部分通过审查2个项目,整体通过审查10个项目,可以补办规划手续,补办手续后可以为购房者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其他项目无法办理“两证”。
8、销售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目前21个项目已实现销售收入65643.65万元,已申报销售收入35045.8万元,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752.29万元。
三、集体土地开发特点及存在问题
1、项目手续不规范,属非法占地、非法开发。
所有21个项目,均以““农民中心村复建房”、“××项目配套生活区”、“××项目配套设施”以及“农村老师集资建房”等名义,在区计经委立项。而实际使用用途中,真正的农民复建房仅占40%左右,其余均对外销售。由于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近几年来受到市国土部门的多次整改通知和处罚。
2、所谓“商品房”无合法证件。由于未取得合法手续,开发项目无《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因此无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3、占用土地和实际建筑面积均超过实际批准面积。
21个项目经区计经委批准的用地面积为119.83万平方米,实际用地面积120.58平方米;批准建筑面积141.13万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152.40万平方米。
4、建设规模巨大。
最大的“兴都花园”占地6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80万平方米,建设期从1997年一直到2005年跨越8个年头,其次是“金山花苑”和“沁苑山庄”分别占地1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
5、资金来源多渠道。
由于村委会只是农村自治组织,没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开发。因此大多采用吸收社会游资进行开发。主要形式有三种:一是由村委会组织项目“指挥部”,开发收益由行政村享有,通过由项目建筑单位垫资建设的方式,待房屋售出后再支付建筑施工有关款项并给予一定的利息补偿,如万寿村的“沁苑山庄”和“金山花苑”;二是将土地卖给有资金实力的企业或个人,如“万丰苑”收取土地款675万元,“万寿商贸中心”收取土地款240万元;三是有行政村部分干部投资成立一个经营实体,由该实体承包开发,如“兴都花园”由兴卫村的干部和其他投资人共7人,投资成立“南京海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缴兴卫村3.11亿元取得65万平方米的开发权。
6、税收收入流失严重。
以上21个项目,仅有6个项目按预收房款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他项目均未缴纳任何税收。以目前已收房款65643.65万元计算,少缴营业税1529.89万元。根据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处置工作小组2004年4号文件规定,红山区部分或整体通过审查12个项目,如通过补办手续,应缴纳营业税为56180×5%=2809万元。
四、有关税收征管的建议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我们认为:
1、从这些集体土地建房后对外销售的行为来看,不管其行为是否符合《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范,其行为完全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的征税范围。应当征收营业税。
2、从纳税主体看,销售不动产的主体是企业(如“南京海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或经济组织(如“万寿村委会”)。这些经济实体发生应税行为,获得应税收入,当然成为纳税人。
3、从课税对象看,该建筑物的不合法性没有影响其对外出售而获取经济利益,因此,对纳税主体销售不合法的建筑物而获取的经济收入征税,也没有改变其是否符合其他法律规范的性质。
因此,我们建议对该行为应该征税,不仅应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而且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企业应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地铁建设资金的融资压力是全球大多数地铁公司所面临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地铁建设投资巨大,建成后每年还需高额的运营补贴才能实现正常运转。但是,作为公共运输交通,地铁线路具有公益性,票价不受市场规律支配,即便建设成本无法回收,运营成本上涨,它也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为城市的运转服务。除香港、日本大阪外,其它各国城市地铁几乎都有不同程度的营业性亏损,这与其以服务性和公益性作为基本定位有关。原上海城市规划设计院副总工程师、著名轨道交通专家徐道钫说,在一些发达国家城市中,乘客只需支付地铁运营单位成本的20%,其余部分全部由政府补贴。以莫斯科为例,其地铁平均票价仅相当于人民币0.19元,政府每年需要投入60%的财政补贴。目前世界地铁规模排名前10名的城市的轨道交通系统,仍大部分依赖于政府的投资及补贴进行运营。因为单靠地铁公司本身的运营很难扭转运营亏损的现状。地铁公司如长期亏损,将会引发资金链断裂、设备得不到更新或大修等一系列的可持续性经营的问题,也会对运营企业员工队伍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性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可见,围绕我国各大城市地铁建设的关键问题不是认识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而是资金问题,资金问题是制约地铁发展的关键问题。地铁建设与沿线土地开发的模式则是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加快地铁建设的有效方法。这个方法是利用房地产增值的效益来补偿地铁建设营运成本。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地铁建设方面所需的资金相当巨大,如何把地铁建设所带来的外部效应最大限度发挥是沿线土地开发需要解决的问题。
据分析,地铁对提高沿线物业价值效果显著。例如,深圳、香港,地铁沿线的物业与非沿线物业之差价一般在20%到25%左右。对于地铁对沿线土地价值的影响,国内外学者都曾进行过研究。早在2001年,日本学者M.Y.Pior研究表明,总投资约7万亿日元的Joban新干线给周边约6.93万公顷的土地带来18~25万亿日元的增值。英国学者Riley Don研究表明,总投资35亿英镑的伦敦地铁jubilee延长线给周边土地带来的增值达到13亿英镑。在我国学者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地开始关注这种增值收益。北京交通大学城市轨道交通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梁青槐曾选取了2003年8月至10月间,北京地铁13号线沿线区域在售住宅楼盘的70个样本,研究结果表明,13号线令位于2公里范围内的55个样本总增值约21.65亿元。还有研究者以深圳地铁为对象,保守计算每个地铁站点周围500米范围内住宅由于地铁建设引起的增值为10.14 亿元,深圳地铁一期20 个站总计升值约203亿元,是工程总投资的1.763 倍。
从国内外轨道交通建设经验来看,利用轨道沿线土地开发融资是最为成功的。那么,用地铁投资带来的地价增值作为地铁建设资金及运营亏损的补偿在理论上就是合理的,在现实的操作上也是最易实现地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方式。沿线土地开发模式对地铁建设融资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筹集建设资金
主要以土地一级开发为基础进行筹集。由地铁公司的下属开发公司或者专门设立的地铁土地储备分中心负责地铁沿线的土地一级开发或者土地收储,从而获取土地开发收益或者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是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 目前,南京、昆明、无锡、西安、广州等地都采用了这一方式来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资金。
地铁公司下属开发公司受政府委托对地铁沿线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熟地后出让,获取土地开发收益。然而,相比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储备分中心在土地一级开发、土地收储上相对有更大的优势。土地储备分中心可以通过运作土地上市挂牌、规划好存量土地形成有规划、有计划、有目标的梯度出让方案、落实好沿线收储土地,切实做好土地开发融资工作。目前国内现行的土地一级开发收益具体可通过以下三个阶段获取:
1)地铁公司下属开发公司在完成生地转熟地的开发阶段后,按一定的比例获取土地一级开发收益回报;
2)土地出让阶段,将土地一级开发的总投资成本计入土地出让价格的计价部分,然后进行“招、拍、挂”。若地铁公司下属开发公司获取土地开发权,则实际支付土地出让费用为土地出让价减去土地一级开发的总投资成本。获取土地开发权后地铁公司下属开发公司对地块进行二级开发获取物业开发收益;
3)土地出让后,土地的出让价格减去土地一级开发的总投资额,再扣除8% 的政府财政收费和2% 的土地储备管理费后的净收益专项用于地铁建设。
因此,借鉴先进城市的成功做法,结合南宁地铁线网规划,可将石埠站、罗文站、西乡塘客运站、南宁东站等站点纳入地铁沿线土地专项收储,由地铁公司下属开发公司统筹规划、统筹收储开发。可见,筹集建设资金的方式,其主要方式是土地的一级开发。
2 还本付息
地铁与沿线土地物业开发应紧密结合,通过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和地下空间开发,地铁公司每年都可获得长期稳定的开发收益来还本付息及弥补运营亏损。把地铁建设带来的增值收益部份通过反哺地铁建设,这才是地铁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之道。
地铁公司对沿线土地可自行或者合作进行商业、居住、办公、服务业、旅馆业用地的配套产业开发,将住宅出售,以土地二级开发为主,同时长期持有部分优质商业地产,形成持续稳定的收入。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地铁沿线综合开发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大城市分别在车站和停车场上盖物业开发、线路沿线地块开发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例如,广州地铁公司目前在广佛线第一站上投资开发地铁上盖物业“南海区地铁金融城”,项目包括住宅、酒店、办公、金融服务区以及公交接驳。“南海区地铁金融城”项目是地铁广佛线金融高新区站上盖,是广佛线从广州进入佛山的第一站,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A30街区地段,海八路和桂澜路交会处,地处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中心地带。项目用地面积为4.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32.8万平方米,容积率为4.8至6.0,绿地率不低于20%,建筑密度为40%-50%;可开发商品住宅约8.6万平方米、写字楼约9.3万平方米、商业6.6万平方米、酒店2.5万平方米等,并附带建设广佛地铁的短途公交换乘枢纽。该项目集公交接驳、金融区服务、办公、酒店、住宅等五种功能于一体,与广佛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建成。
另一方面,将地铁沿线物业开发从“地上”搬到“地下”,即“地下空间开发,是另一种土地二级开发模式,其除了能够将物业出售或长期持有,获取开发收益和租赁费用外,主要还可以吸引人流,从而带来稳定的客流,增加票务收入,提高地铁运营收益。
因此,借鉴先进城市的成功做法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和地铁的线网规划,以地铁为中心,沿线开发新城区,例如在石埠站、罗文站、西乡塘客运站、广西大学站、南宁东站等站点开发建设集公交接驳、金融区服务、办公、酒店、住宅的新的城市商业文化中心,何尝不是给城市的发展又注入一个新的活力。这样地铁和沿线土地物业综合开发相互配合,即地铁建设方便了市民的出行,又缩短了路程时间,创造了大量客流,由此蕴藏的巨大商机对沿线的房地产开发也形成了极大的吸引力。同时,沿线土地开发的房地产又能积聚更多的客流,增加了地铁运营的票务收入,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
3 弥补运营亏损。
高昂的运营成本和设备维保、更新费用是轨道交通公司另一巨大资金压力所在,其资金来源主要还是以土地二级开发为主和部分土地三级开发,即部分优质物业的持有。由于地铁建设、运营的资金压力巨大,需要不断的对现有资金进行滚动开发,如果全部持有二级开发物业,就会使地铁公司面临更大的资金压力,所以,只有将大部分物业,例如住宅、部分商铺和办公楼、酒店等出售,而自身持有部分优质物业以用于长期收益。而这样,更大的好处在于提供了更多客流,增加票款收入。
4 结束语
地铁沿线土地开发,是以土地储备收益实现地铁建设资金平衡的一种融资模式,也是目前被认为解决地铁融资难题的一条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30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加强土地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的组成部分,是以构建农业资源安全位基础的支“三农”建“三农”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步入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在这个阶段,深入研究和探索加强土地整理,大力促进新农村建设,有利于理清我国土地整理事业发展的思路和方向,做好当前和今后的土地整理工作;有利于实现耕地保护的目标,确保 18 亿亩耕地红线;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建设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撑。
1.土地开发整理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1.1有利于土地资源保护
土地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 而耕地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重视粮食生产, 重视耕地保护是当前建设新农村的重要内容。由于人口众多, 现有耕地及耕地后备资源相对不足, 人口以千万速度递增, 而耕地以百万公顷的速度递减, 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土地开发整理作为一项见效快、质量高、投入少的系统工程已成为节地挖潜, 有效增加耕地面积的重要途径。因此, 新农村建设要把重点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的政策制定上。土地开发整理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进程中处在一个不可或缺的位置, 它是在人口持续增长的情况下, 能做到使耕地总量不减少, 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 质量不降低的一个重要途径。
1.2有利于建设规划的实施
土地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相互促进。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 将新农村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之中, 逐步完善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点, 村庄建设等各项规划, 通过土地整理的实施为新农村建设打下扎实的基础。同时结合实施的新农村建设规划, 完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重点, 统筹安排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 通过土地整理的实施为新农村建设打下扎实的基础, 并为项目区山水路林统一规划整理和改善生态环境做出贡献。
1.3有利于农业综合发展
结合发展特色农业、现代农业, 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科学设计, 以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为出发点, 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引导农民建设高效、特色、生态农业项目。通过项目实施, 提高土地产出, 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转变农村传统生活方式, 拉长农业产业链条, 实现农村经济增长, 推进对水、田、路、林、村的综合整治, 调整农村土地利用格局, 促进农业生产向高效农业、大面积经济作物方向发展, 实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同时从自然条件出发, 从群众的意愿出发, 因地制宜, 按照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 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形式, 把项目做实、做大。集中连片, 形成规模化经营产业, 从单一的土地开发整理向综合开发转变。通过土地整理, 引领项目区农民脱贫致富, 把土地开发整理与扶贫相结合, 起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业经济发展的作用。通过对农村多种资源的整合, 多种资金的配合和多个部门配合, 实现农业最大综合效益。
2.以土地整理助推新农村建设
由于过去土地整理项目在目标定位上过多地强调“新增耕地”,将其作为土地开发整理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目标,而忽略了土地整理是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是与农村生产条件改善、农业产业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升、农村景观优化等相协调,全面改善农村面貌、促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系统工程。因此,近 10 年来的土地整理项目虽然为耕地质量的提高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在改善农村面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方式,推动新农村建设中效果还不十分显著。
现在,“城乡统筹”成了全民关注的话题,应当把土地整理放在 “城乡统筹”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大局中,将土地整理的合理价值追求定位为“改善土地权利人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土地的综合生产能力和产出效益、尽可能地增加耕地”上,并最终实现以土地整理为手段,以城乡统筹为目标。土地整理项目要想实现这一价值追求,充分发挥在助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首先应找到土地整理与新农村建设的结合点和突破口。
2.1 以田水路林综合整治为突破口,夯实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条件
将土地开发整理与发展现代农业、村镇建设和生态建设结合起来,扩大和丰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内涵和外延,让土地整理不再以各种工程的堆砌为目标和主要内容,而是将工程与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新农村规划相集合,打造出一片片土地利用布局合理、基础设施与产业布局高度吻合、农民生产生活方便快捷的土地。为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奠定坚实基础。
同时,在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以土地整理为平台,将同一土地整理项目区内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规划和设计方案统一纳入土地整理项目中,让土地整理项目对各类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统筹,实现项目区内新农村建设统筹安排,保证新农村建设有序、高效地进行,切实将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做成新农村建设的夯基工程。
2.2 以充分发挥土地整理资金导向作用为突破口,提高新农村建设水平
土地整理资金的投入使用能给新农村建设带来极大影响,为了能更好地推动新农村建设,应按照“多与、少取、放活、增收”的原则,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国债资金和预算内基本建设统筹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将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 20%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增益部分,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收缴标准,严格收缴程序,符合国家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收返”两条线。完善新增耕地指标收购办法,增强新增耕地指标全市统筹管理的科学性。积极探索建立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使用机制,不断拓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和农业规模化经营、农民进城落户的资金补贴渠道。鼓励采用 BT 等多种模式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2.3 以土地开发整理耕地后续管理和利用为突破口,促进农村土地流传,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规模经营
以土地开发整理耕地后续管理和利用为导向,科学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工程设计,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用地适度集中经营创造条件。鼓励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通过租赁、入股、联营、公司+农户等多种形式向种养殖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流转。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管理用房及配套设施建筑,在不突破所在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总量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划使用一定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
3.积极探索新型土地制度,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结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健全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土地和复垦后的闲置宅基地进入城镇就业安居的,可以从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中给于适当补贴。鼓励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换社保、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产权置换城镇社区廉租住房。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节约集约的要求,积极开展“新居工程”,引导农民向县城、集镇和中心村适度集中。加快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试点,不断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废弃建设用地的复垦工作,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使用权及指标有偿、合理流转与转让。
4.结语
土地整理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步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这一新阶段,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为建设新农村提供有力保障,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推动力。
一、清理整顿开发区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大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纠正越权审批、违规圈占土地、低价出让土地等行为,促进各类开发区健康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要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清查的重点是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未经批准而扩建的国家级开发区。清查的内容包括:开发区的名称、数量、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出让面积、收取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现有优惠政策包括税收等。
三、要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进行整顿规范。对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虽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未按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各类开发区,先整改,对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坚决停办,所占用的土地要依法坚决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要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后还耕于农,严禁弃耕撂荒;对整改后确需保留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严格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对经国务院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已报国务院备案的开发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照检查,对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开发土地,要依法处理;对确需扩建的,要严格核定规划面积,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