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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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篇1

[中图分类号] F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8-0030-02

1 发展现状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加快农业转型升级、推进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为代表,这些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事态比较快速。

1.1 全县已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859个,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673个,家庭农场186个,涉及粮食种植、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种养结合、休闲农业等多个行业。在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下,实现了17.56万亩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了集体增收,农民致富。

1.2 全县经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673个,入社户数7.8万户,占总农户数的95%,带动农户7.98万户,带动农户率达98%;目前,已创建省级“五好”农民专业合作社16个,市级“五好”示范社45个;申请合作社产品注册商标117枚,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直营店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总资产达3.49亿元,其中农民现金出资0.96亿元,预计全年可实现销售额10.3亿元。

1.3 全县已建成并在农经部门备案的家庭农场186个,其中经工商注册登记143个,按行业类型可分为:种植类147个,畜禽养殖类13个,水产养殖类16个、种养结合类8个,休闲观光类2个;目前,家庭农场从业人数达535人,其中季节性雇工85人,占比15.89%;经营土地面积7.53万亩,其中流转土地面积7.517万亩,预计全年销售额超亿元,可实现净收益2000余万元。

2 主要成果

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产业特色日益显现。“三水”水禽、水产、水生蔬菜的主导产业已经形成10亿级的优势,洪泽湖鹅饲养量突破1000万只,规模饲养量达600万只;水产养殖面积10.5万亩,高效渔业面积比重达77%,其中200亩以上高效渔业基地已经建成35个;芡实种植面积达3.2万亩。二是要强力推进农业园区的建设。建成省市级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5个,形成了沿洪泽湖、白马湖的2个高效农业产业带;建成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丰产粮示范区以及省级无公害农产品整体认定有机稻米标准化示范区。三是品牌创建成果丰硕。创成省级著名商标6枚、市级知名商标14枚,省市知名品牌29个,获批“洪泽湖螃蟹”、“洪泽大米”、“洪泽白鹅”、“洪泽银鱼”等9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3 存在问题

近年来,通过各方努力,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建设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市场竞争力不强。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的品种单一且大众化,没有特色,没有自主品牌,抗市场风险能力也较弱。二是管理、技术人才匮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家庭农场主多数是种养业农民,之前没有管理的经历,也没有聘用有经验、有资历的技术管理人才;经营管理者文化水平低,对科学的种田、养殖与经营都比较茫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前景没有任何好的建议,起不到促进作用。三是管理机制不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建设普遍存在“重发展,轻规范;重建设,轻指导;重扶持,轻监管”的问题。相当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停留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层面,没有开展具体的业务。有的虽然有章程、有制度,也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流于形式。四是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到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时,没有前置条件,其中大多数在成立之后不主动到农经部门登记备案,使农经部门无法对他们进行监测和指导。

4 主要措施

4.1 领导重视,政策扶持。一直以来,我县领导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每年都将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工作安排部署。县委县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意见》、《洪泽县家庭农场审批暂行规定》、《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来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日常运营管理。此外,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发展,我县制定了具体的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在资金、金融、项目等方面给予扶持。仅2013年,我县就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争取省市扶持资金435万元、落实帮扶项目27个、搭建融资平台2个。

4.2 开展培训,规范管理。开展以乡镇分管领导、农经站长、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以及相关财务人员为重点对象,以农业经营主体机制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管理及利益分配机制、农产品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社、示范场创建等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不断强化相关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能力,逐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水平,提升基层干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导服务能力。截止目前,全县先后共举办培训班2期,培训人员200多人次。

4.3 培育典型,示范带动。组织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社、示范场的创建工作,通过典型培植,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在典型培植过程中,我部积极引导各经营主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运营规章制度,规范经营管理,并要求申报项目的农业经营主体必须使用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此外,我县还定期组织各镇分管领导、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到示范社、示范场观摩学习,交流经验。目前,全县已培育市级以上示范农业经营主体61个,通过示范社和示范场的创建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成为产业上规模、运行上水平、实力上档次的规范化经营主体。

4.4 强化服务,注重引导。为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服务工作,全县各涉农部门密切配合,明确分工,确保为培育工作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其中,县委农工部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建档、统计和业务指导工作。县工商部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设立便捷通道,优先办理相关业务,县税务部门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简化程序、开展业务指导,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享受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涉农金融机构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其他涉农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发展。

5 对策建议

5.1 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农民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民的创业意识。积极宣传各级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农户来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建设,有效推进现代化大农业的发展。

5.2 狠练内功,增强实力。鼓励更多有学历、懂专业技术的人员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理念,提高抗拒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以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占领市场,以品牌增强经济实力。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强强联合、以强带弱,达到同步发展,共同致富的目的。

5.3 健全机制,强化管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完善内部运营机制和操作规程,强化内部管理,做到经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5.4 拓宽渠道,扩大融资。积极探索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模式。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盘活有效抵押物,探索将农业设施、农业机械、土地经营权等作为贷款抵押物,切实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5.5 强化服务,引导发展。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性,将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改善农村经济的有效手段来抓。要按照落实共同责任的要求,各涉农部门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在注册登记、建档备案、业务指导、纳税申报、金融扶持等方面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共同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常业务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及时地给予解决和帮助,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享受到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6 结语

新型经营主体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对政府扶持充满期待,最重要的是保障土地经营权以稳定生产基础,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强化生产能力。 具体地,政府作用要突出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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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对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严格遵循乡村振兴战略,充分认识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动农业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了解乡村振兴战略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推动乡村农业经济实现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乡村振兴战略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落实,我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了一系列政策支持,例如粮食生产直补、农产品价格补贴、农业税减免等。对于一些农业经营主体产业,例如畜牧养殖产业、农产品加工产业,也出台了政策扶持;对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例如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均提供了贷款优惠;对一些农业领域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例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给予了财政拨款。上述政策方针的实施,有效推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在众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家庭农场发展较快。截至2018年年底,由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已经上升至60万个,相较于2015年增长了两倍多。同时,以农业企业为代表的龙头企业也迅速崛起。在我国农业农村部2018年公布的农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中,共有1095家企业达到监测标准[1]。龙头企业有效整合了农业资源,实现了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带动了更多农民脱贫致富。由此可知,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了迅猛发展,打破了传统小农产业“一家独大”的格局,但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依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困境

2.1土地流转问题

与传统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规模大,土地、人力资源要素配置更合理。土地流转是整合土地资源的主要途径,但目前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农户虽然对自己名下的土地拥有承包权和经营权,但在具体行使时仍会受到基层行政部门的干预,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混乱,引发土地纠纷问题。同时土地分配方法缺乏创新,仍停留在以往“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单一分配方式,期间由于涉及多方利益主体,使得土地产权关系较为混乱,阻碍了土地顺利流转[2]。其次,在土地具体流转过程中,缺乏规范有效的合同约束,没有在公证程序见证下进行流转,为后续土地纠纷埋下了隐患。再次,土地流转机构没有很好地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在日常工作开展中,只局限于简单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没有做好土地流转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无法有效地解决土地流转纠纷,限制了土地流转的发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了不利影响。

2.2人才匮乏,配套产业发展滞后

首先,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各方面条件相对落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很难吸引高素质专业型人才。同时农村在户籍、土地、社保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难以留住人才。其次,农业科技、农业保险等相关配套产业发展缓慢,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需运用多种农业科技,但是一些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由于自身因素或其他因素影响,尚未意识到农业科技的重要性。同时农业科技推广效果差强人意,无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良好支持。再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缺乏深刻的认知,推广部门对农业保险的参保资质、保险范围等缺乏有效宣传,再加上我国农业保险险种单一,无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2.3农村金融发展缓慢,缺乏充足的资金支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资金的需求量较大,迫切需要金融业的支持。然而当下农村金融发展缓慢,农民获取农业金融贷款的方式比较单一,通常依赖于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由于在农业生产经营时,通常需要面对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投资收益回报时间较长。金融机构在借贷时会存在诸多顾虑,导致农业金融借贷限制条件较多,多是小额贷款且期限短,无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当前由于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尚未彻底厘清,在实际进行金融借贷时,无法将土地作为贷款抵押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很难获得资金支持,资金周转困难,降低了发展速度。当前农村金融产品比较单一,难以满足不同类型的农业金融借贷需求。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对策

3.1完善土地流转程序,加强土地资源整合

完善土地流转程序,加强土地资源整合,能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使其能够不断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实现更好的发展。首先,落实土地确权工作,明确土地经营权、承包权,进一步推动土地资源的整合。其次,完善土地流转程序,结合土地流转实际,简化流转程序,搭建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机构,进一步增强土地流转机构服务能力。进行土地流转时,签订规范、合法的合同,明确合同内容权责,避免后续引起不必要的土地纠纷问题。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创新土地流转服务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的优势,搭建土地流转服务信息化平台,从而为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捷的土地资源和整合流转服务。再次,尊重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由农民自主选择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流转,禁止基层政府机构干预,更好地保护农民自由流转权利。与此同时,做好土地流转规范化指导,降低后续出现土地纠纷问题的概率。

3.2加强人才培养,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配套产业发展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面对人才缺乏的困境,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相关政府部门应提高认识,打破城市与农村之间户籍、土地和社保等体制性壁垒,鼓励高素质人才向农村流动,完善福利措施,从而更好地引入人才、留住人才。在此基础上,还应鼓励大学生回乡创业,并为其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大学生投身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化发展事业中,从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更多优质的人才。其次,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应从产业发展、自然生态改善、精神文明建设等多个层面入手,进一步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将农村建设成生态宜居的家园,改善农村生活条件,打破人们对农村固有的落后、破败的印象。再次,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还应从相关配套产业入手,推动农业科技、涉农保险等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深刻认识到农业科技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将目光放长远,通过引入先进的农业机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基层农业科技推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的推广工作,引入奖惩机制,加强绩效考核,有效激发农业科技推广工作者的积极性。最后,对于农业金融产业,同样需要加大建设力度。各级政府应立足于基层农村,做好涉农保险的宣传工作,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同涉农保险。政府部门应通过加大涉农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保险,更好地保障农业生产。农业保险机构应积极创新农业保险产品,进一步扩大农业参保范围,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

3.3落实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农村多元金融主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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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载体

想要更好的实施乡村振兴重要发展战略,必须推动乡村经营模式和人文文化进行大力振兴,例如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等等,在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带动下,无论是现代家庭农场还是一些当地的龙头企业,都要大量的吸引和凝聚复合型人才,所以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推动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将乡村内部的文化、生态等方面同步发展和振兴[1]。随着我国农村产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农业经济环境的不断改善,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政策以及措施来鼓励农村青壮劳动力留乡,同时也号召外出的劳动力回乡返乡创业,另外还大力支持一些愿意参加到农村产业建设的科技型人才下乡支持乡村建设。近些年从农村经济发展现状来看,我国各类返乡下乡的人数已经逐渐增多,到2018年已经达到了780万余人,并且学历和技能方面也在逐步的提高;同时在农村农业发展中的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达到了近300万家,这样的数据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推向了一个新高度,成为产业振兴的重要主导力量。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乡村振兴的助推器

在我国各大经济发展战略中,乡村振兴战略已经成为现阶段重要发展战略之一,所以在农业发展阶段的各级政府和组织人员应当首先在思想上有足够的重视。将乡村人才、产业以及文化的振兴放在首位,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落实。现阶段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涌现,其特点吸引了大量的商业投资以及人才,因此可以看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乡村振兴的助推器。另外在我国的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中,对农村经济的发展环境也起到了良好的改善作用,相比于城市经济发展其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新型的发展方向,在传统的乡村经济发展基础上带动青壮年返乡热潮,同时将更为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科学技术带到了乡村发展的环境中,使乡村经济真正的实现产业新、理念新以及模式新的“三新”发展现状[2]。在未来的农村经济发展中,进一步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将会提高市场竞争力,以及解决大量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适应问题。在全面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同时,必须将农民对于未来经济发展的美好向往以及思想做出重点的引导,将经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以现代经济发展为基础,着重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经营水平,将先进的农业产业转型工作加快落实,并且积极的调整农业发展结构,将特色农业的发展道路作为导向,加强新型农产品的安全,发展当地特色农产品的品牌效应,利用农业产业的多功能建设农业“新六产”,大力推动乡村经济建设迈上新台阶。

3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广大的农民利益相互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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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为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从一般意义上讲,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和参与农业生产过程、加工过程、销售过程以及服务过程的任何个体或集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变化迅速,由原来的以家庭承包为主体的经营形式转变为多种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并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出现了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户+企业、农业生产大户、农业服务公司等,它们共同形成了我国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从新疆农业发展过程来看,农业生产用地面积较大,土地耕作的规模化程度较高,从地方到兵团均具备大规模农业生产的能力,但新疆自然灾害发生较为频繁,水资源匮乏,以及脆弱的生态环境均对新疆的农业生产形成了较大的制约。因此,新疆农业生产需要迫切转变经营方式,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新疆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发展的态势。

一、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从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来看,新疆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农民合作社为发展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发展支撑,并以专业大户为主要发展基础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并呈现出较快的发展速度,以及多元的发展态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速度持续加快。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过程中,新疆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带动农户发展,通过相关数据可以看出,2014年初新疆共有农民合作社1.2万个,入社农户数量约44万户,其间接带动农户数量约80万户,占新疆农户总量的比例接近48%。通过农民合作社进行销售的农产品总额接近55亿元,占新疆种植业总销售金额的10%以上。

专业大户的发展速度稳步提高。相关数据显示,新疆各类种养大户在2014年接近2万户,其中种植大户接近1.2万户,根据进一步的统计信息显示,种植规模在百亩以上的农户接近5万户,总种植面积超过600万亩;养殖大户和其它类型的大户合计约为8000户。种养大户的快速发展为新疆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基本推动力。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根据相关统计信息,2014年新疆农业龙头企业数量接近600个,销售收入总额达到五十多亿元,直接带动农户数量超过五十多万户,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地方农业经济发展速度开始加快,农业经营方式得到较大转变。

二、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是以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为基础,传统农业经营体系主要以农户和政府为主体,建立在农户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并以单个农户家庭经营为特征,其经营规模小,经营较为分散,无法适应现代“大农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疆农业发展的规模较大,多数地区的经营模式较为传统,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新疆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虽然新疆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方面作出了较大努力,并且随着新疆各类新型农业主体的发展壮大,新疆从传统农业过渡到现代农业的步伐正在加快,但是新疆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过程中仍然和其他农业大省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并且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还需要克服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有限

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规模较小,其带动农户发展农业生产的能力较弱,其中:六成左右的农村合作社资本规模在五十万元以下,资金规模小成为新疆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特征,并且新疆农民合作社发展范围基本上局限在本村,缺乏大型的跨区域存在的大型合作社联社,这就导致合作社经营的土地规模非常有限,约三成的合作社经营土地规模不足五百亩。发展规模小,使合作社的经营效益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无法吸引村民积极入社,新疆2014年农户加入合作社的比率不足20%,低于全国33.6%的水平,特别是南疆地区,农业产业化水平发展滞后,使得龙头企业的水量少,带动能力较弱。

(二)土地流转体系不够完善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需要建立在农业经营的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机械化基础之上,需要大规模连片的土地才能实现规模化生产和经营,这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的基础。传统的使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以单个农户为主,无法使农业生产实现有效的规模化和机械化,无法适应现有农业发展的需要,而土地流转制度成为农业规模化发展的基础,新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完善的土地流转体系,当前新疆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和限制:第一,农户个体差异较大,多民族聚集导致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经营观念和价值观念存在较大差异;第二,农户自行流转土地,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想要通过规范化的方法流转土地难度较大;第三,关于土地面积的统计数据和实际数据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农户实际开垦和经营的土地规模与统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三、推动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对策建议

推动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培育富有活力和竞争力的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敢于打破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体制机制,在完善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支持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基础上,提高财政支持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进而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和辐射能力,加速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成长。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

在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离不开财政的支持,在推进财政支持的过程中,需要突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地位,优先对符合条件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项目支持,以实现财政项目支持的精准性。鼓励地方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当地农户发展,增加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规模和支持力度,可以对部分地区进行试点推行差别化措施鼓励南疆不发达地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通过财政支持力度的加大,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进而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农产品流通效率,加大对农村经营人才的培养,树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典型案例,通过构建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能力,促进新疆农村经济的发展,切实有效的提供农民收入水平。

(二)创新土地流转机制,为新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基础

制约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土地流转机制不够健全,而合适的土地流转机制是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基础。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完善土地流转机制,需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需要从新疆自治区层面出发,引导县、乡两级基层政府部门对集体土地、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梳理,并对农户拥有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在土地开发种植的过程中,对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进行协商,以保证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集中化。再则,需要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对已经进行流转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并分类管理,以确保信息能够及时反映土地流转情况,并为处理土地流转纠纷奠定基础。因此,创新土地流转机制,为新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是新疆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方式。

参考文献:

[1]楼栋,孔祥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发展形式和现实观[J].改革,2013(02).

[2]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课题组.金融支持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J].金融发展评论,2014(07).

[3]黄祖辉,俞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以浙江省为例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0(10).

[4]宋建华. 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探析――基于昌吉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思考[J].克拉玛依学刊,2016(01).

[5]鲁钊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福利效应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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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432222

常德市鼎城区位于湖南省北部,其中农业人口62.9万人、农户17.37万户;有耕地面积771.7km2,是国家的商品粮基地县和产粮大县(区)。近年来,鼎城区立足城郊农业发展战略,围绕主导产业做大做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发展,其中以种粮为主的家庭农场发展较快,作用较大,但也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

1 鼎城区种粮家庭农场发展现状

根据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湖南省培育扶持10000户家庭农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14]25号)文件精神,鼎城区从2014年起开始申报和扶持种粮家庭农场,现已连续实施了3a。2014年、2015年、2016年经农业部门认定获省百千万工程财政补助的种粮家庭农场共266家,其中2014年80家,2015年105家、2016年81家,3a共申报补贴面积2007km2,其中2014年580km2、2015年800km2、2016年627km2,共发放补贴资金3931421元。

2 发展家庭农场的作用和意x

2.1 有利于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推进标准化生产

家庭农场让更少的农民种更多的地,找到了破解“谁来务农”的难题。家庭农场的种植面积都在6.67~13.3hm2,以种植双季稻为主,促进了农业规模化、机械化生产。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家庭农场主普遍重视质量安全,统一生产资料供应和技术规程,实现了全过程、全产业链的质量管理,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了基础。

2.2 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益

由于家庭农场种植面积大,粮食生产多应用于大型农机具,整体机械化程度较高,粮食单产水平也比普通农户要高,再加上规模经营机械化统一作业及节本技术的应用和成本控制,家庭农场主双季种稻纯收入要比一般农户高150~200元/667m2。

2.3 有利于提高种粮积极性

家庭农场比一般农户更有种粮积极性。一般农户由于田地较少,实行的是粗放式经营,能得多少是多少,他们主要靠做零工来增加家庭收入。而家庭农场更多的出于增加收益,实现规模经营,注重降低成本和提高单产,注重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增加产出。在资金投入方面,拥有的农业机械多于普通农户,也更注重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

3 种粮家庭农场存在的问题

3.1 土地流转较难

农民惜租,土地流出户少,难以扩大经营规模;土地集中连片难,流转土地农田基础条件较差;流转价格上涨快,土地流转价格逐年上涨,农民经营的成本压力较大。

3.2 融资较难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投资较大、见效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目前缺乏物权属性,农机机械不能作为有效抵押物,授信担保困难,银行能够提供的贷款有限,所以仅靠金融机构放贷有困难。

3.3 部分家庭农场主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家庭农场经营者年龄偏大、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偏低。全区266个家庭农场主中,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仅11人,20世纪60、70年代出生的有225人,20世纪50年代及以前出生的有30人,年龄最大的有70岁;初中及以下学历的 169人,高中(含中专)及以上学历85人,其中农业专业毕业的仅仅12人。

4 发展种粮家庭农场的对策建议

4.1 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因势利导加快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按照“稳定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的总体思路,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步伐;赋予村级集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调配权;健全区乡村3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加强土地承包管理,流转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不得改变农业用途。

4.2 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政策扶持

对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贷款给予担保或贴息补助;支持家庭农场申报农业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家庭农场注册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认证,促进标准化生产;加强农田灌溉、机耕道路等基础建设,增加农村基础设施投入。

4.3 实行支农项目倾斜

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规模;整合各类支农项目,优先扶持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

4.4 加强考核和管理

建立对家庭农场的定期考核制度,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的过程管理,实现对不合格家庭农场的及时识别并退出政策扶持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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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3年底,我国家庭农场有约88万家,各类合作社(服务性合作社和生产性合作社)有98.24万家,龙头企业约12万家,社会化服务组织约110万家。由这些数据可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已初具规模,但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个新事物,我们应客观地评价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实践中,其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只有对其好的一面鼓励和支持,对不足的一面改善和修正,才能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本文的分析主要侧重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必要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和针对问题的解决措施三个方面。

一、农业经营格局现状及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必要性

1.农业经营格局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每家拥有的土地规模很小,土地细碎化现象很普遍,不利于田地的统一管理和合理开发。现阶段农业经营格局是大量兼业型小规模农户和初具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存。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一方面,中国人口众多的现实决定短期内消化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人口是很难的;另一方面,在城乡收入差距逐渐扩大的基础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考虑公平尺度。在地位较低下,权力无法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农民流转土地后的生活境况并不一定会得到改善。

2.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必要性

(1)改变大片土地撂荒的现状,保证粮食安全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对粮食的需求量是很高的。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2004年至今,我国在农产品国际贸易方面,一直处于逆差状态。在国际贸易日渐开放的趋势下,一国的经济波动会影响整个世界,为了减少其他国家的经济影响,我国应保证一定的粮食自给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求通过对土地的规模经营以及机械化操作提高土地产出率,实现利润最大化,有助于改变进口依赖型的粮食现状。此外,随着小规模农业经营收入的不乐观,外出打工的农民越来越多,大片的土地被撂荒。撂荒现象的严重不仅威胁国家的粮食安全,造成的农村老弱病残的人口结构也是农村发展后劲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合理开发和管理撂荒土地,既能保证耕地面积,也能提高农产品质量。

(2)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在以社会化生产为主的城市经济和以小生产为主的农村经济并存的二元经济结构下,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一直居高不下,差距指数一直在3以上徘徊,而我国现阶段制定的目标是将这一指数缩小至3以内,这就需要增加农民的收入渠道以及加强对农民收益权的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是以土地的流转和集中为基础的,农民在将土地流转出去以后,获取收入的选择更多。首先,农民可以获得一份稳定的租金收入;其次,农民可以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用于外出打工或者成为农业基地工人,并获得一份工资性收入。

(3)应对复杂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

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风险主要是由经济主体承担的,而小农户的议价能力、应变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都太弱,因此即使是在丰收年,也难免“谷贱伤农”的现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组织管理、信息收集和市场开拓等方面,比小农户有较大的优势。在竞争激烈的经济中,他们更有能力和资本实行企业化运作,进行风险规避以及提高定价权,实现和其它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机会。

(4)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

我国一直致力于实现四化同步发展,而实际的情况是:工业化发展成效显著,目标预计2020年100%实现;城镇化建设,中国用36年的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200年的历程;信息化发面,中国与发达国家基本同步;农业现代化,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严重制约经济的发展。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运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生产效率以及市场竞争力上的优势使其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1.存在的问题

目前整个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还很不成熟,存在的问题也是各方面的。首先,多数经营主体奉行家族式或类家族式的管理,聘请职业经理人较少,这种管理模式会造成一种无形权力的垄断,也缺乏创新所需的民主氛围;其次,经营主体对新技术不敏感,各主体间趋向同质竞争,为提高收益增长点,争相模仿周围发展态势良好的经营主体,逐渐形成一种“羊群效应”,加剧外在不经济以及加大行业融合创新的难度。最后,贷款融资难一直是农业发展比较灼手的问题。农村金融机构的缺乏,金融创新的不足,抵押担保品的难评估,主体信誉意识的薄弱......使得农村金融的落后成为制约农业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

2.发展对策

(1)引入股份合作机制,鼓励聘请职业经理人

尝试土地、资金、设备和技术入股的股份合作经营模式,不仅可以解决资金短缺的困境,还可以吸引有才能的职业经理人参与到农业生产中来。在专业化的管理下,农业生产将更加商品化和市场化。股份合作形式还可以用于防止“套补贴”的行为,即政府将补贴资金折成股份入股,为体现国家扶持政策,制定前3-5年不分红的政策,而3-5年后的红利再用于支持其他经营主体的发展。

(2)各主体间优势互补,形成紧密的产业联盟

各主体间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利用自身的比较优势强化分工,形成1+1>2的协同效用。现阶段,我国合作化的模式很多,其中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专注于种植和收割环节,负责产量;农民为主要劳动力,他们或为自己生产,或成为农业工人;合作社提供大型农机具及专业服务;龙头企业则运用其雄厚的资本给予其他主体金融支持或利用信息优势开拓销售渠道。合作可将外在不经济转为内在经济,提高市场竞争力。

(3)从贷款主体的组织形式进行创新,在融资中获取主动权

由于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和抵押品的缺乏,一般金融机构都不愿涉足农业。只有银行觉得贷款是安全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经营主体贷款融资难的问题。如:“产业链”贷款,即依托龙头企业,引入担保公司,银行主要与担保公司对接,避免了大量小额账户造成的成本过高的问题;组成“信用联盟”,银行向联盟中的任一成员发放贷款,其他成员自动提供担保。各成员会彼此互助和监督,解决了银行与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4)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模式

在家庭农场、合作社的原有的经营模式基础上,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如开展合作社“抱团”发展模式,即规范开展农民合作社资金、设备、销售渠道等业务互助,这样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积极的鼓励发展“家庭农场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模式,此种模式可以利用Y源结合科学的管理,来发展种植养殖综合性家庭农场。结合自身自然优势,积极发展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循环、绿色、可持续经营模式。

(5)创新营销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农业”模式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借助电子商务来对农产品进行销售。政府要针对农业电商设立专门的扶持资金推出具有凤城本土特色的电子商务平台。政府要针对网站的质量进行技术上的提高,同时要对农业信息进行及时更新。除了对农业科技信息和职业技能进行培训外,还要开展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培训。

参考文献:

[1]郭庆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定位及成长的制度供给[J].中国农村经济,2013(4).

篇7

一、发展现状

1.产业化龙头企业。全镇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达到4家,其中:省级 2家、市级2 家。

2.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达182家,涉及种、养、加及供销服务等众多领域,其中种植业91个、畜牧业51个、渔业6个、农机植保及其他行业40个。成员总数3.5万人。

3.家庭农场。现有工商注册家庭农场40余家,农场通过示范引领、土地流转、雇工等形式带动农户生产经营,经营面积1万余亩。

4.专业大户。全镇专业大户已成为农村中当前最有活力和影响的新型经济体,现有150户,其中种植业61户、养殖业76户、其他13户。

二、经营主体主要特点

1.数量增长快。龙头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从2008年的1家增加到现在的4个,6年间新增省级龙头企业2家、市级龙头企业1家。合作社从2007年开始注册,目前已发展182家。专业大户在数量、规模、效益上都有了明显的提升和发展。家庭农场从无到有,正蓬勃发展中。

2.经营方式活。新型经营主体获取土地形式有:租赁、承包、股份合作、股份制、“四荒” 拍卖等,各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有:合伙、股份合作、股份制、独资等。

3.经营领域宽。经营主体的经营领域从以前单一的种植业、养殖业向加工业、服务业、旅游业发展,呈现了由传统产业向新型产业拓展,由农业生产向农业企业转变,由各自为阵向联合战线推进的可喜态势。

三、主要成效

1.农业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经营主体通过订单、合同、租赁等多种形式,带动全镇农户13000户,有力构建起“经营主体+基地+农户”利益共同体和产业链条,对沛城镇主要产业基本实现全覆盖,设施瓜果蔬菜、肉鸭、肉牛、优质稻米、水产品养殖覆盖达80%。

2.标准化建设不断推进。沛城镇种植业上创建了1个国家级“万亩循环农业示范园”、建立各类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10个,主要畜禽适度规模养殖面达到75%,优质粮油基地面积达3万亩。

3.产品科技化水平不断提升。依靠科技,通过科技示范园、良繁品种园、生态精品园、农产品加工园区“四园”建设,提高现代农业基地建设水平和综合效益,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农作物新品种率增加,两杂种子稳定在100%。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标准化率达90%。完成3万亩基地无公害产地认证,31个“三品”农产品,其中:17个无公害农产品、10个绿色食品、4个有机茶。

4.农业经营形式不断创新。着力把农村有经管能力的农民培养成为“专业大户”、“小农场主”,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大量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从事二三产业。

四、扶持措施

1.加大财政扶持。积极争取国家、省项目资金用于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外,本级政府也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设施蔬菜、农机具、新品种引进。通过部分无偿资助、无息、低息专项贷款、贷款贴息和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的发展。

2.实施项目覆盖。在合作组织、农业技术推广、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等重点支农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实行项目覆盖,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财政整合利用各项支农资金3.2亿元,用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建设。

3.鼓励科技创新。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高科技含量和农产品核心竞争力。经营主体中有4个获得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龙头企业项目获国家专利4项、省级科技成果2项。其中沛城镇百王之家养蜂专业合作社自行研发的“一种双饮品灌装饮料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成为沛城镇第一个拥有专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镇农产品商标60余个,其中驰名商标1个、著名商标4个、名牌产品6个。

五、存在问题

1.土地零碎化,农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偏低。全镇农户人均耕地不足一亩,且分布零散,既不利于标准化生产和机械化作业,又增加了降低成本和增加收入的难度,制约了机械化和规模经营程度的提高。

2.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短缺,需要加快培养职业农民。农业劳动力已经呈现老龄化、低文化,出现了年龄段、季节性、区域性等结构性短缺,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务农意愿淡薄。必须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确保现代农业后继有人。

3.农户分散经营,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偏低。农户家庭经营多数仍分散经营,存在着“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面临着自然、市场和质量全“三重风险”。迫切需要推进多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加快各类经营主体的培育发展。

4.农业社会化服务不足。农村集体经济比较薄弱,缺乏为农民提供“统”的服务能力;经营组织发育不充分,经济实力弱;公益供需衔接不紧密。

六、建议

1.推进土地流转。要整合项目资金,加大投入,努力改变土地零碎化现状,为规模经营和实施农业机械化奠定良好的基础。加快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盘活农民手中的土地资源。帮助农民算好经济账,在引导广大农民维护自身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土地流转,促进农村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

2.推广农业机械。大型农业机械,不但可以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节约劳动成本,增加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还可以推动土地流转,带动土地规模经营,改变农户经营规模过小、过于分散、过于粗放状况。要加大研发力度,开发适宜沛城镇推广使用的农业机械,同时,加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力度,加快推广农业机械。

篇8

[4] 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区推行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EB/OL].(2015-4-29)[2015-11-26].http:///qzfzcbmzsjg/qjqqfb/zcwj/xzgfxwj/201504/t20150429_526930.htm.

[5] 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江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EB/OL].(2015-4-29)[2015-11-26].http:///qzfzcbmzsjg/qjqqfb/zcwj/xzgfxwj/201504/t20150429_526931.htm.

[6] 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江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EB/OL].(2015-10-08)[2015-11-26].http:///qzfzcbmzsjg/qjqqfb/zcwj/xzgfxwj/201510/t20151008_558 796.htm.

[7] 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江区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EB/OL].(2015-10-08)[2015-11-26].http:///qzfzcbmzsjg/qjqqfb/zcwj/xzgfxwj/201510/t20151008_558 797.htm.

[8] 张棋,郑水明,叶学珠,等.浙江省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实践模式和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8):4900-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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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05-0089-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05-044

[本刊网址]http://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扩大的脚步加快,我省的农业和农村已经呈现出诸如农村务农人员老龄化,农民兼业化,农民转业化,农业副业化,土地荒废、污染等现代性问题,原先以单户家庭为基本单位的联产承包制度已经不能应对当前社会和生产力的发展趋势,跟不上时代的节拍,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在面临外界环境的复杂变化性上有着天然的劣势,不能够有力面对经济生态以及人员构成形势的急剧变化,而以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可以形成一个强有力的集体力量,通过更多可能的渠道来进行扩大化生产及再生产。

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方面他们把分散的农户结成了利益共同体,这样既增加了应对市场和灾害的抵抗力,又能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农业持续发展,而另一方面新的组织结构的形成必将带来更多社会、法律法规等等方面的逐步磨合,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不仅仅可以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为我国和谐发展奠定了稳固的基础,我们应该在培育、培养、创新发展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积极应对并且牢牢把握每一次难得的机遇与每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党的十报告中提出现阶段我国应该坚持走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以及农业现代化的道路,推进信息化、工业化、农业化和城镇化的高度融合,并保持相互之间的协调同步发展。河南省作为传统农业大省,在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应当也必须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数量上,河南省在过去的十一五、十二五规划期间大力发展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截至2013年7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作社多达63474家,名列全国第四,还有包括入社农户,也有多达348万户,占全省农户的20.8%。在质量上,河南省也做到了合作形式多样化,开创了信用互助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非传统农业领域合作方式。总体来说,做到了质量与数量皆优。

河南省的农业产业化也在不断壮大,各地各级农业龙头企业截止2013年6月,已共有6400多家,其中省级的多达635家,国家级龙头企业60家,更有15家涉农企业在国内外上市,43家企业被列入上市后备企业,31家企业的产品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与此同时,河南的种植大户也在快速发展,截止2013年3月底,种植大户多达11513户,经营耕地面积432万亩。这些种植大户大部分由种田能手组成,对农业新科技接受程度高,并且还可以影响其他的农业生产主体,成为了提高河南省粮食产量的主要贡献力量与河南农业生产的支柱型力量。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势和所要面临的问题

相比于传统家庭责任联产承包制的单个生产主体,这些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具有明显优势,他们可以获取更多销售、经营以及市场信息的资源和渠道,具体表现在市场导向、资金来源、销售渠道、盈利能力、经营规模、产品推广、品牌建设等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不单单是为解决温饱而劳作,而是认识到了产业化、品牌化的市场价值,逐步扩展进入现代农业行列,走农业商业化、农业集群化、农业金融化之路。

通过实际调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在实际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他们在融资、服务体系、后继人才和土地获得等方面仍然面临着种种困难和意想不到的挑战。

农村土地流转加快,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农业生产者的土地经营规模结构,土地经营规模已经不是新型农业生产大户的衡量标杆,他们在组织结构和利益机制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创新,通过技术产业化和市场引导逐步实现了小规模基础上的经营规模化。以市场、科技、人才等带动产量,将是中国乃至全球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解决了土地经营规模问题,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资金来源的渠道相比于传统的农业生产主体也更加的多元化,其盈利能力较强。资产的增长不仅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的收入水平提升,而且更加增加了其对于农业的投入能力,由此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经调查,大部分的农业生产大户和农民合作社,都是依靠自有资金对其农业进行投资,相对而言,对于农业企业来说,由于其涉及的农产品产后加工、销售渠道等环节较多,则只有小部分依靠自身资金来进行投入。

由于大部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都是依靠自身资金,带动了整个新型农业生产的市场导向明显,并且其经营主体也更加自动的寻求多元化的渠道进行销售。例如,近些年以来,越来越多的农业产品开始在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通过物流渠道,基本实现了市场全国化,更有甚者,部分实现了市场全球化。

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不同的是,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开始越来越多的注重其品牌的建设,他们开始认识到了品牌效应,由于品牌建设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专业的农业大户往往通过加入大的农业合作社或者参与订单的方式来分享品牌效应,以期实现品牌的最大效益,做到投入与产出之间最佳的比值。

虽然新型的农业生产主体具有种种优势,但是在现阶段,其发展依然面临着许多发展瓶颈和各种难题。

目前来看,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植政策还不够完善,有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然有贷款难,担保难,融资渠道狭窄,缺乏高科技指导等情况发生,在税收方面,针对经营主体所得税、营业税并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在土地的获取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农业企业也面临着用地难的问题。

其次,涉及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还需要完善。农村的保险服务体系有待完善,保险公司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的社会服务化不到位,致使农业的发展受到非常大的阻碍。

目前有关政府部门、党委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没有引起重视,在思想上还存在有某些偏差,没有进行相应的指导、宣传以及服务,在组织体系中,没有形成相关部门的配合机制,从而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使其在规模上无法更进一步的发展、壮大,造成了超大型、名牌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少的情况。而且由于缺乏制度和政策上的保障,使大部分的农业农民合作社运行不够规范,经营主体的产权也不够明确,没有形成完整的利益分配,生产机制,从根本上制约了其向大规模方向发展。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中,人才的匮乏也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问题,由于其经营人员高龄化比较严重,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新市场的接受程度较低,造成经营效率低下的问题。

三、服务型政府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建议

保持农业稳步健康发展,是我国的头等大事,政府在现阶段更应重视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政府这只有形的手的充分作用,解决其实际的问题,并且在组织结构和制度构架上给予其保护,全力培育和扶植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篇10

中图分类号 F3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5)19-06-04

Current Situ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Xu Gang et al.

(School of Business,Jiangnan University,Wuxi 214122,China)

Abstract: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of our country are the important direction in the development of new type of agricultural management,but in practical a lot of problems encounter. This article embarks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professional farmer cooperatives,and analyses the current cooperatives' small scale,the low service level,imperfect internal operational mechanism,shortage of funds,not forming a good external environment,lacking professional talents,which restrict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operatives. On this basis,put forward to change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encourage to merger and joint,promote joint-stock reform,and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to create a good environment,speed up the professional talent training and introduction of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and so on to deal with the troubles.

Key words: Farmers' professionalco-operatives;Troubles;Countermeasure research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农民为了规避生产风险,维护共同利益,按照自愿、民主等原则建立起来的互经济组织。有效地解决了农业小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之间不能对接的问题。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2007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从法律上确定了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之一发展尤为迅速。截至2015年2月,合作社达133.74万个,约是2007年的35倍;出资总额2.89万亿元,同比增长41.6%,发展速度之快,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与国外相比,我国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过程中遇到诸多的瓶颈。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合作社发展道路。对新常态下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建设尤为重要。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1.1 基本内涵 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是1844年在欧洲成立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自此合作社的发展已逾有170a的历史。我国合作社发展主要起源于改革开放的浪潮。1978年,我国实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合作社也开始萌发,但都较为松散;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从不完全向完全市场经济的转换,合作社逐渐发展成为农业市场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进入21世纪,“三农”问题成为党和国家关注的焦点。合作社作为一种集约、高效的生产经营方式备受重视,发展尤为迅速,学术界对合作社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对于合作社的定义,国际主流上一般采用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CA)的解释,即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文化与社会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国内学者们基本沿用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合作社的解释,即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经营范围涉及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传播,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等。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合作社的出现,使农民参与农业的生产方式和盈利模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它的出现不仅符合世界农业的发展趋势,更有利于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国际化的发展。合作社现已成为现代农业组织制度创新的重点[1],应大力推动合作社的发展。为此,学者们对合作社发展做出大量的研究,普遍认为合作发展现状凸显出以下特征:

(1)数量增长较快。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地方配套法律体系也相继颁布,在有利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下,合作社的数量迅速增长。吴甜甜在江西省、曲秉春在吉林省等等调研都发现,各地合作社的数量、成员总数、出资额、资产规模等等都多年实现跨越式发展。就全国总量而言,截至2015年2月,合作社达133.74万个。成员总数超6 000万户。出现一大批国家级合作社、“三好”合作社等等。合作社呈现蓬勃发展之势。

[(万人)][年份]

图1 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官方网站

(2)组建类型多样化。合作社组建类型越来越多样化,按大类可分为龙头企业带动型、政府引导型、能人带动型和自发成立型等四种形式(如下图2),且自发型和能人带动型合作社比重较大,达70%以上[2],其中村干部、返乡农民工、大学生等都积极参与合作社创建,创建主体的多元化又使组建类型更加多样化。

图2 合作社组建类型

(3)合作形式多元化。我国合作社过去的合作形式比较单一,主要是产品生产或销售之间的合作等。但随着市场化不断深入,合作的形式也进一步创新,出现土地流转合作社、资金互助合作社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新形式。合作社的合作形式突破传统小农经济思想的束缚,逐步走向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之间的合作,多元化合作模式更有利于促进农户增收、抵御风险、增强市场竞争力。

(4)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更广。合作社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合作社经营范围广泛分布在种植业、养殖业、农机、林业、民间传统手工编织等各个产业[3-4],且以种养殖业为主。就全国而言,从事种植业的合作社大约占43.3%,从事畜牧业的合作社占29.7%,合计更达到73%[5]。这主要是因为,由于农业的“弱质性”,风险较高,而种养殖业产品的商品化率高,风险相对较低。

合作社服务领域不断加深。合作社的服务范围已拓展到农资供应、农技推广、农机作业、产品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等各个环节,但主要以产品销售和生产服务为主。部分合作社已创新性开展了信用合作、互助保险等新的服务形式,服务领域更加广阔。

(5)带动作用明显。合作社不断发挥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品牌化的优势,在农业中影响日益渐大。带领农户提高收入、参与市场竞争、对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例如,合作社构建“农超对接”等经营模式,解决了农产品的销路问题,促进了农民增收,该模式现也已在全国各地推广,成效明显。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困境

合作社目前正蓬勃发展,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业现代化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合作社发展中遇到困境更不容忽视,亟待解决。总体上合作社发展困境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2.1 规模偏小 我国合作社总体上数量较多,但普遍规模偏小。规模偏小,主要表现在成员较少和资产规模较小等方面。规模方面,从微观上来看,与国外(美国)对比,美国农民较少,但合作社平均成员数、辐射农户数等指标却优胜于我国。从宏观上来看,全国各类市场主体中,合作社仅占1.89%,规模总体较小;资产方面,几种市场主体中,合作社平均注册资本金接近于个体工商户,但仅为外资企业的1/5,私营企业的1/20[6]。资产规模偏小,影响合作社健康发展。

图3 2015年2月全国各市场主体注册资本金分布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官方网站

2.2 服务层次偏低,市场竞争力不强 由于受营销管理人才缺乏等条件的制约,我国合作社,尤其农民自发组建的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主要集中于农产品的生产环节,在销售环节所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服务内容单一且多数属于低端服务,产业链得不到延伸,缺乏金融、保险、社会保障等能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产品和服务,影响竞争力的提升。

2.3 内部运营机制不够成熟 内部运营机制不够成熟主要体现为3点:组织机构不健全、民主管理未落实、利益分配矛盾等。首先,合作社实质上是特殊的企业,但实际上很多机构形同虚设或者根本就不设立。其次,决策易掌握在极少数出资额较多的出资者(称为“大股东”)手中,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民主形式大于实质,“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损害合作社会员的利益。再者,体现在利润分配机制上。由于合作社需要按照交易额进行二次返利,这是合作社区别于一般企业的本质特征。但入股较多的大股东却想限制二次返利,而决策又容易被其控制,这就产生了利润分配机制的矛盾。利润分配不合理易影响农民对合作社活动参与不够、关心不够,从长远看必将制约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

2.4 发展资金短缺,融资困难 农民办合作社是“弱势群体的联合”。由于农业天然的弱质性,生产的周期性,导致资金周转相对较慢,资金短缺是各地合作社反映的最大瓶颈。为什么合作社存在资金短缺呢?从合作社角度来看:退股自由、社员收入较低且重分配轻积累、以及法定分红比例过高等因素都易导致资金积累困难。从金融机构角度看分析,市场化条件下,资金具有逐利性,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存贷比例存在严重错位,并且合作社多数存在财务不够规范、产权不明晰等问题,不满足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要条件,融资较难。从政府机构角度看:国家拨付资金大力支持合作社的发展,但受益面很窄,主要是小部分大型优质的合作社,存在支持资金分配不均,还有更多的合作社融资困境问题仍然很严峻。

2.5 良好外部环境仍未形成 目前我国合作社发展良好的外部环境仍未形成,主要表现为:第一,健全的法律体系仍未形成。目前合作社发展主要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仅是一个宏观层面,缺乏一系列具体细则法律的支持。第二,现行土地政策的约束。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但在现实中存在一些农户不愿流转也不愿加入合作社的情形,成为合作社发展的制约,而现在国家政策没有说明怎么予以解决。第三,税收管理体系上缺乏可操作性。针对合作社专门的税收制度还没有形成[7]。第四,政府支持不均衡。政策的主要优惠都给予大型合作社,中小型合作社很难分得一杯羹,一方面易导致大型合作社对政府形成强烈依赖,另一方面中小型合作社难以享受政策优惠,发展困难。

2.6 专业人才匮乏 目前合作社对农村能人和村干部形成严重的依赖,他们虽经验丰富、能力突出,但在知识和专业背景上存在局限,合作社发展普遍存在缺乏专业人才的问题。缺具有合作理念的带头人、缺具有经营管理经验的社员,缺完善的人才引进机制是当前合作社人才队伍发展重大困境。

3 解决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困境的对策建议

3.1 转变发展思路,积极应对当前困境 随着市场化、国际化不断深入,市场上各类主体之间竞争不断加剧,我国农业面临的竞争压力将更大。农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最薄弱的环节,需要冲破固有小农经济思想禁锢,不断创新活力,增强自身竞争力。抓住机遇,积极应对挑战。转变发展思路,大力发展合作社经济,学习借鉴美国“新一代合作社”(NGC)的经营模式,企业化运行合作社。循序渐进的推进合作社分类经营:一部分对成员提供非盈利;另一部分对非成员提供盈利,追求利润最大化[8]。

3.2 鼓励联合和兼并,促进由量到质的提升 要努力实现合作社的发展由量的增加到质的突破。按部就班地推进一批产品和服务同质化合作社联合,加快有实力的合作社对经营不佳或规模较小的合作社兼并。对业务上趋同的产业链向一体化方向发展,业务范围纵向延伸至农产品深加工领域。形成一批更为优质的合作社作为领头军,进一步发挥优质合作社的示范效应。

3.3 推进公司化、股份化发展模式,破除运行管理和融资困境弊端 借鉴国外合作社发展的先进经验,引进推广公司化、股份化发展模式,切实健全和完善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实行不完全 “一人一票制”参与决策。调动社员入股的积极性,强调发展和承认有差别的利润分配原则。促进财产明晰化,允许一批经营较好的合作社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破除融资困境。

3.4 健全法律体系,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 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合作社管理机构,对合作社的扶持要坚持“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的思路。减少直接补贴,大力开展与农业相关的培训和技术服务与指导。转变合作社发展的模式,鼓励自力更生,发展特色产业。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配套和完善,加快完善对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可操作方案的制定,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政策,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为合作社健康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氛围。

3.5 鼓励引进职业管理人才,加强农业高层次人才培养 政府应加强对现有合作社经营者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各类讲座和举办座谈会,促进经营者管理能力的提升;引入职业管理团队对合作社进行专业化管理;要重视强化合作社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培养规模化农业经营最紧缺的人才,解决我国目前合作社高(下转12页)(上接8页)层次人才缺乏的困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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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克非,李加福,张葛仡男.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问题与建议[J].科学经济社会,2012(03):5-10.

[3]黄祖辉,徐旭初,冯冠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的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2002(03):13-21.

[4]吴甜甜,余得生.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生态经济,2013(10):91-94.

[5]刘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调查与建议[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6):32-36.

[6]郑丹,王伟.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J].中国科技论坛,2011(02):138-142.

篇11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1-0137-01

宁夏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进入新世纪后发展较快,特别是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化,极大促进了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使各类林业经营主体在制度建设上进一步完善,利益联接机制上不断创新,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呈现出快速健康发展的态势。

1 宁夏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宁夏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主要类型有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社、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化服务组织等。据调查,全区共有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8 019家,从业人数9.65万人,经营林地12.25万hm2,年经营收入79.3亿元。

1.1 林业专业大户初具规模

据统计,宁夏现有林业专业大户6 343户,从业人数19 523人,主要经营类型有林果业、花卉苗木、设施果树、林下经济、林产品加工销售以及防沙治沙等。受技术、资金、土地等因素制约,专业大户主要集中在林果业和林下经济等产业,经营品种较为单一,主要有枸杞、苹果、红枣、葡萄、林下生态鸡、林下药材、各类花卉苗木等。通过几年的发展,宁夏林业专业大户经营规模逐步扩大,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共经营林地4.39万hm2,其中以租赁、转包、转让等形式流转林地4 666.67 hm2。投入资金和经营收益稳步提升,投入资金约8.2亿元,2014年现产值9.2亿元,利润达2.4亿元。

1.2 家庭林场雏形显现

围绕创新林业经营体制机制这一主线,积极引导专业大户向家庭林场升级转型,使家庭林场得到了长足发展,促进了“小农林业”向现代“林场林业”的转变,家庭林场发展已崭露头角,成为林业集约经营的新兴力量,目前,经过林业部门认定的有281家,家庭林场经营林地面积达到2 600hm2,年经营收入1.1亿元。按照培育典型,示范带动的思路,选择了经营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33家家庭林场命名为自治区示范性家庭林场,带动了全区家庭林场快速健康发展。

1.3 林业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

把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促进产业化经营和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实现形式来抓,按照“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自主创办”的工作思路,以“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群众”为目标,鼓励和支持林业专业户、农村经济能人、农技推广机构积极创办林业专业合作社,大力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全区共创建各类林业专业合作社1 268家,其中联合社3家,有6.06万农户加入合作社,经营林地面积3.69万 hm2,合作社出资总额达9.1亿元,年经营收入15亿元。已覆盖枸杞、葡萄、红枣、苹果、中药材、苗木花卉、林下经济等特色优势产业和农机作业、农林产品物流等农村服务领域。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在推动林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林业结构调整,推广林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设施,提高林产品标准化生产水平和组织化程度,拓宽林产品销售渠道和增强林产品价格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宁夏现代林业发展的重要经营组织。

充分发挥资源优势,选择有特色、有潜力、有活力的合作社作为典型示范样板,培育了惠农区杞红枸杞专业合作社、中宁县森达苗木专业合作社等自治区级示范合作社40家,西吉县心雨林下产业专业合作社、青铜峡市华标设施园艺果品销售专业合作社等国家级示范合作社24家,彭阳县被国家林业局确定为全国首批林业专业合作社典型示范县,全区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示范社创建体系基本形成。

1.4 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壮大

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是林业产业发展的关键,担负着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引导和组织基地生产经营等重要任务,在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稳定林产品价格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规范宁夏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目前,认定林业重点龙头企业62家,从业人数11 803人,经营土地面积3.91万hm2,年经营收入60.8亿元,主要集中在林果业、花卉苗木以及林产品加工销售3个类型。

1.5 社会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自治区支持各类林业专业组织、农民经纪人、涉林企业参与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大力推进林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对林产品流通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积极延伸农村经营网点的龙头企业、流通主体,给予奖励补助。积极支持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挥专

业优势,延伸经营产业链,为林业经营者提供病虫害统防统治、农机耕作、林产品运输、冷藏保鲜等全要素、全过程、全产业链的林业生产。目前,全区有各类林业协会65家,其中三防协会3家,林业专业协会62家,会员3 850人。

2 存在的问题

2.1 指导和服务意识有待增强

政府部门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扶持、服务的主体地位不明晰,各部门指导服务力量分散,难以形成整体推进合力。

2.2 扶持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大

宁夏是欠发达地区,省级财政资金十分有限,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扶持资金的总量不足,扶持面不宽,扶持的林业专业合作社数量占合作社总数的比重低。

2.3 内部管理有待规范

林业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健全,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普通成员参与度低,民主管理意识差,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合作社章程制度不完善,制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没有体现出其管理水平和产业发展特点,运作和管理的随意性较大。盈余分配还不够理想,合作社c内部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松散,主要是按股份比例分配盈余,导致农民成员不能有效获得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的利润,分配制度不够规范。

2.4 林业经营贷款难

贷款期限偏短,期限一般为1~3年,而林业贷款项目贴息期限也不超过3年,这与林业项目建设长周期相差太远。可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林权范围小,仅限于商品林,而宁夏绝大部分集体林地为生态公益林,无法抵押贷款,能抵押的林权十分有限。同时,还有一部分种植在耕地上的商品林虽然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但缺乏有效的权属凭证不能实现抵押贷款。

3 促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建议

3.1 加大扶持力度

加大各级财政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资金投入和扶持力度。积极探索财政性投入形成资产民用、民管、民受益的管理运行机制。采取林地流转财政奖补措施,引导农民依法流转林地,鼓励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林下经济[1]。

3.2 强化农村金融服务

探索推广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林权收储或林业专业担保公司保证贷款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证、大型农机具等抵押、质押贷款模式,解决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探索建立林权流转证制度,并且赋予流转证基于流转合同约定实现林权抵押、享受财政补助等事项的权益证明功能。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健全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2-3]。

3.3 加强林权管理服务能力建设

加快建立完善集林权管理、流转交易、社会服务“三位一体”的林权管理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政策咨询、林权评估、交易融资等服务。加快建立林权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办理,逐步实现林权管理的自动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3.4 强化利益联结机制

推行“企业+基地+农户”新型经营模式,支持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林权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收益有分红”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利润返还等形式,让农户在分享生产受益同时,更多分享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的增值效益[4]。

4 参考文献

[1] 才琪,张大红,赵荣,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背景下林业新型经营主体探究[J].林业经济,2016(2):78-82.

篇12

近年来,柘城县农村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粮食种植大户、畜禽养殖大户、特种作物种植户、特种畜禽品种养殖户、农村种植合作社、农村养殖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济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据调查:截至2016年末,柘城县有粮食种植大户200多户、畜禽养殖大户1000多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畜禽养殖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单位1600多家。这些新型农村经济体不光发展自己的产业,同时带动了周边农户,周边乡村的经济发展,起了很好的带头作用。

一、发展新农村经济体的优势

(一)能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方式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转变

新型农村经济体是加快推进农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转变的有效途径。可以通过承包、入股等形式把分散经营的土地、分散养殖的散养户以公司+农户、农民合作社、专业协会、土地托管等形式集中起来,对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实行统一管理。改革开放初期,实行的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程度调动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单位面积土地产出也有了大幅提高。30多年来,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耕地不断减少,农民往城镇转移,农村人口特别是青壮劳力减少,城乡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加之,这种小户经营的农业模式在农村根深蒂固,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的规模效益难以提升。单一的、小农经济已难以适应现代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要向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转变。新型农村经济体无论生产规模、生产技术、市场供需信息、资金还是承担风险能力都是农户无法比拟的,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利用生产技术优势在单位面积的耕地上投入较多的技术、资金和劳动,以期获取相对较高的单位面积产量,同时又能减少每单位内农产品劳动消耗,利用市场产品需求信息,调节生产订单产品,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以满足社会需求。

(二)能有效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农村留守人员本地就业

如何做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农村留守人员就业,增加这部分人的收入是值得社会关注和认真研究的问题,这是实现2020年全面脱贫致富奔小康,达到共同富裕的关键问题之一,因此受到各级领导、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随着农村新型经济体的发展壮大,可以吸纳很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和留守人员就业,尤其是农村年龄偏大、身体不好等不能外出从业的人员。如种植蔬菜大户这样的新型农村经济体,在田间管理方面,拔草、防治病虫害、收获等生产环节,都需要很多劳动帮手,这些生产环节对所需人员的身体素质、文化水平等条件要求不高,同时这些工作的劳动强度也不大、多劳多得,来去自由,非常适合想外出务工又不能出去的和在家留守的劳动力、半劳动力,即使他们不远离家门就能挣到钱,又解决了恋家和照顾家庭的问题,让他们挣钱顾家两不误,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和留守人员在本地的就业问题。

(三)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

新型农村经济体的发展不仅能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也可以通过转让、转包、入股等形式使农户土地集中经营,腾出大量劳动力尤其是青壮年劳动力,这些人再不需为收种操心发愁,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进城务工、经商,为城市建设发展注入新的血液,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

二、新型农村经济体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问题制约新型农村经济体的发展

从目前现状看,土地零碎插花流转、短期流转并不难,但是如果想集中连片、长期流转却很难,很多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很高,对土地流转问题认知不够,有的农民持观望态度,土地问题制约新型农村经济体的发展。

(二)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能力脆弱

农业易受旱、涝、冰雹、冻害、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会造成巨大损失,再者有些经营规模小、时间短的新型农村经济体由于他们的资金、技术、市场信息和管理等原因,使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若遇上市场疲软,他们的抗市场风险能力很脆弱,持续时间长有可能是灭顶之灾。

(三)融资难、贷款难

新型农村经济体虽然发展潜力巨大,但是种植业、养殖业受市场因素、自然因素等影响较大,现有风险控制手段无法有效控制风险,致使融资难,银行想贷也不敢贷。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新型农村经济体发展

加大土地流转宣传力度,同时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村组内互换并地等方式,实现按户连片耕种。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扶持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加大新型农村经济体发展的宣传,宣传新型农村经济体的定位、内涵、作用,引导新型农村经济体的发展。

(二)大力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普遍开展农业生产技能培训,扩大新型农业科技培训,努力把广大农户培养成有较强意识、有较高生产技能、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现代经营者。积极发展种养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经营主体。采取各类支持政策,鼓励外出务工农民带技术、带资金回乡创业,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带头人。

(三)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

认真贯彻农民合作社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要采取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组织发展的税收和金融政策,增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示范项目资金规模,着力支持专业合作社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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