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09 11: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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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辛知人生,实践长才干”。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使我逐步了解了社会,开阔了视野,增长了才干,并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认清了自己的位置,发现了自己的不足,对自身价值能够进行客观评价。这在无形中使我对自己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增强了我努力学习的信心和毅力。我是一名医学生,即将踏入社会,更应该提早走进社会、认识社会适应社会。
一、基本医疗保险与卖方医疗市场的博弈
(一)卖方的我国医疗市场
由于我国医疗资源短缺和布局不平衡,也由于医疗技术的专业性和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所形成的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我国医疗卖方市场的现状。乡镇医疗资源匮乏,城镇医疗诚信缺失。公立医院以乏力的行政框架管理商业化运作的医疗流程。在这样的机制下,医疗工作缺乏执行质量标准的驱动力。比如:合理用药,特别是抗菌素的合理使用,是有严格的规范可循的。但是,因为监管乏力,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弃标准于不顾的现象还是存在的。目前最有力的监督就是患者或者家属所提起的为数稀少的诉讼。虽然各地政府以管理者的身份进行了诸多的努力和尝试,但是因为不涉及技术层面,没有从医学专业的角度与医疗行业进行信息对称的博弈,所以难以取得显著成效。
(二)基本医疗保险与卖方医疗市场的博弈
作为社会保障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进行的有力约束是前所未有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手段已经超越了一般的医疗卫生管理的限度,它从医学专业层面上对医疗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解构,从而制定了从病种定额拨款到药物品种限制,从大病统筹到治疗项目分类给付方式,从宏观管理到微观控制一整套的医疗保障管理机制。这样的管理机制对医疗行为形成了有效的约束。但是,由于没有深入到医学领域的技术底层,医院仍然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优势。所以,在这样的基础上形成的医保政策仍然难以抗衡院方的灵活对策。医院可以凭借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对患者进行医疗项目诱导消费,甚至支配患者的医疗项目选择行为。比如,医院提供更多的自费服务项目让患者选择,限制基本医疗保险承担的支付项目的选择,从而达到减少支出增加结余的目的。有些不法的医院甚至对参保病历进行技术处理,从而获取额外的医疗拨款。
此外,医疗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使医院的卖方市场有了获得超额利润的特权,也使基本医疗保障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失效。当基本医疗保险限定病种治疗金额的上限时,医院就深挖它的下限,使得下限不是零而是负数。在几乎所有的大型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办入院手续之前都必须先自己掏腰包进行上千元的检查,在基本医疗保险与卖方的医疗市场博弈的过程中,主动性一直掌握在医院一方。
(三)基本医疗保险对卖方医疗市场的“撞击作用”
我国的医疗事业从局部的公费医疗逐步过渡到局部的基本医疗保险,走过了十余年的漫长的医疗改革历程。媒体上说,医疗改革十余年基本上是不成功的,也有的说是失败的。客观地看,没有看到凸显的成就不等于没有成就。起码建立起了一个完整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尽管这个体系还没有覆盖到乡村,但是它的触角已经逐步向外延伸,逐渐有更多的人得到了医疗保障体系的呵护;尽管这个体系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它的前瞻性和示范性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未来社会健康保障的发展方向。为什么人们身受医疗保障的庇护却难以叫出个“好”字?最为根本的原因不在医疗保险本身,也不在医院本身,更不在医疗资源紧缺本身。问题的本质在于民众的眼睛无法看懂医术本身,这就是医疗行业中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基本医疗保险本身没有起到平衡信息不对称的作用,也没有形成使卖方医疗市场地位发生动摇的强大震撼力,它对卖方医疗市场的作用仅仅可以看作是一种引起一定震动的“撞击作用”。这也是当人们审视和评价十几年的医疗改革的时候感到不成功的真正原因。
二、信息不对称在医疗问题上凸显
在信息经济学中,经济主体所享有的私人信息对其理性决策具有重要作用。经济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道德风险,另一个是逆选择。道德风险的存在直接导致信息不利一方的风险加大,而逆选择同样让信息不利的一方在不觉中做出损己利人的决策。市场只有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才能达到最好效果。而目前我国医患之间的信息是高度不对称的。患者对各种治疗方式的效益与风险的了解通常要比医疗服务提供者少得多。缺乏医疗知识的患者对医生而言,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这种信息不对称一方面给医生带来了“开大处方”等牟利的机会,同时也给患者带来深度的恐慌和信任缺失。
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作为医疗服务供给者的医院,既是医疗活动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也是医疗活动的获利者。当医院面临自身利益与患者利益的冲突时,牺牲患者利益巩固自身利益则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当医院采取一系列诱导需求的手段来增加医疗项目或者延长治疗时间从中牟利时,患者可能正在那里真诚地道谢呢。信息不对称使得患者对自己的医疗需求无从判断和选择,只有毕恭毕敬地听从医生的推荐。诱发需求带来的医疗支出的上涨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性,这种“掠夺式”的医疗服务产生于这样的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前提之下,更会在信息不对称中不断地发生。
信息不对称在医疗问题上凸显,给患者带来了日益高涨的医疗消费,也给医疗保险带来了更大的道德风险。在患者与医院的博弈中,患者难免是输家。在保险公司埋单医疗费用的时候,也面临同样的命运。不过与个人相比,保险公司是更有实力的团队,同时它可能也有能力通过平衡信息不对称来改变博弈中的劣势地位。
三、健康保险的专业化发展所面临的困难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健康保险是不可或缺的补充。健康保险走向专业化发展的道路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看到我国健康保险的巨大潜在市场,各大保险公司都推出了健康保险产品。2006年仅上海一地就有23家寿险公司和22家产险公司同时销售他们的上百种雷同的健康险产品。总体来看,在市场争夺的竞赛中,老牌的保险公司的优势地位仍然是无可替代的。因为,那些新兴的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公司正处在起步阶段,它们仅仅完成了“专门化”的过程,还没有来得及打造出专业化的产品和专业化的服务流程。从产品和服务上看,与非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公司相比,没有“专业化”带来的任何优势。所以目前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面临着更多的困难。
(一)面临新创公司的一般困难
任何新创公司都要经历走人市场的过程,准客户要经过对公司和它的产品了解、接受和消费这样三个阶段才会成为真正的客户。客户对公司和产品需要了解,既要了解公司的产品,也要了解公司的服务,更要考察公司的信誉度。而这一切对于初创公司来讲比老牌公司有更多的困难。慎重的客户不但要了解目标公司的产品,还要进行横向比较和选择,如果没有更适合自己需求的产品,没有更具吸引力的产品内涵,客户更会认同老牌公司的产品。
(二)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还没有体现出真正“专业化”带来的优势
“专门化”不等于专业化,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市场需要专业化的产品设计、专业化的服务内容和专业化的技术保证。目前市场上健康险产品主要是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和住院津贴等几类保险,这些产品从本质上来说大同小异。从专业健康险公司目前首推的产品来看,也是以短期医疗险和意外健康险为主的。这些险种没有创新,湮没在同质的产品中很难对消费者产生特殊的感召力,加之公司初创,规模和影响力不足,展业会更加困难。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真正生命力就在于它拥有非专业公司不具备的专业化的产品和专业化的服务。
1.产品缺乏和创新乏力
健康险是市民最需要的险种之一,而目前我国的健康险产品研发落后,有效供给不足。因此,只有针对消费者健康保险的真正需求而设计的专业化的健康保险新品,才能成为驱动健康保险市场的动力。健康保险与专业性极强的医疗领域密不可分,它涉及到专业性极强的医学领域的深层知识,也涉及疾病发生发展的规律研究,更涉及到当前的医疗卫生体制和医院的经营和营利模式。而健康保险的经营决不是一张简单的保险合同加上履行合同的医疗费用报销。健康保险更是一种服务——保证健康的服务。因此,健康保障机制是健康保险运作机制形成的基础,也是健康保险新产品研发的基础。而我国目前的健康保障体系是一个近乎独立的王国,保险公司和医疗体系之间没有深度足够的合作机制。也就是说目前我国的健康险品种基本上在医院的势力范围之外打转。只有打造出具有专业水平的健康保险新产品才会显示出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优势。
2.管理上没有体现出健康保险的专业优势
健康保险产品不同于一般保险产品,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首先,作为保险标的的“健康”是特殊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营销、核保、理赔、经营风险控制等环节均不同于一般的保险产品,也不同于寿险产品。因此作为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在管理上必须体现出不同于一般保险公司的健康管理水平。这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可能具备优势的环节之一。而新兴的健康保险公司在短时间内,还不能把健康管理水平提高到应有的高度,新兴的健康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难于显现。实践也证明,当前国内新兴的专业保险公司发展缓慢。
3.人才缺乏
在我国,健康保险公司处于初创阶段,人才缺乏是第一大问题。作为健康保险专业公司之所以有生存的空间就在于它的专业化的特征。要想获得专业化的特殊优势就少不了专业化的人才。除了一般的保险人才外,健康保险公司需要与医学专业的深度接触,因此特别需要那些跨学科的专业人才,需要懂保险业务更精通临床医学的人才。从保险人员中培训医学人才不现实,引入资深的临床医学人才到保险公司,可以缩短人才培养周期,加强产品研发的医学技术含量。
4.展业困难
正是由于没有创新的产品,没有急百姓之所急的针对性产品,仅以传统的基础健康保险产品展业,缺乏竞争力是必然的。展业靠产品品质,靠销售渠道畅通,更靠服务作为后盾支持。新兴的专业化健康保险公司如果没有“专业化”带来的优势,那么更不可能有其它优势。不管是老牌的产险公司还是寿险公司都有新兴的健康保险公司所不具备的规模优势、渠道优势和人气优势。没有服务优势是展业困难的又一症结。作为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必须从产品服务上入手,打造出更适合百姓需求的服务流程。
(三)产品的市场认同
和任何商品一样,保险商品也需要市场的认同,而保险商品尤其需要消费者的认同。客户对保险产品的买入仅仅是获得一种对未来风险事件的化解承诺,因此,消费者除关心产品本身的品质以外,更关心的是公司的信誉、售后服务和理赔承诺的兑现。因此,新兴的健康保险公司在产品的市场认同上会有更大的阻力。不过,困难是危机也是生存的契机。打造专业化的健康保险产品和专业化的服务,是健康保险生存和发展的必然。
四、专业化健康险发展的必由之路
健康保险的专业化发展之路要经过三个阶段:公司初创的起步阶段、健康资源整合的进展阶段和稳定发展的成熟阶段。
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公司,首先要继承现有的健康保险产品,同时还要进行新的专业化的健康保险产品研发和配套服务规程的制定。这一阶段既要逐步打造出一系列健康保险新产品,同时还要整合出一个符合国情的健康服务体系。在相关的数理统计资料匮乏的情况下,必然要经历一个艰辛的起步过程。经过一定时期的探索和实践之后,公司的产品品种不断丰富,产品品质逐步提升,最终形成一整套专业化和系统化的产品。
随着产品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也就终止了步履蹒跚的起步阶段,进而转入健康资源整合的进展阶段。这一阶段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要为其产品运营调配社会上的健康服务资源,整合出与产品完全适应的健康服务体系。这一阶段有更多健康资源与保险公司合作,共同构成相互密切合作的健康资源体系,同时从管理上也形成了非常完善的健康管理体系标准。
当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和健全的时候公司便进入了稳健发展的展业期,也就是公司发展的第三阶段。这一阶段的到来意味着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公司的真正形成。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具备丰富的专业化健康保险产品,同时也拥有完善的、专业化的健康服务协作体系,此时,专业化优势会非常明显地显现出来,其它保险公司所经营的非专业化的保险产品的客户群将逐渐转入专业化服务的健康保险公司,最终其它保险公司会逐步退出健康险市场。
五、专业化健康险的衍生职能
当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公司发展成熟之后,为了实现合理赔付,减少公司的损失,必然要加强医疗行为的监管,因此健康保险公司便衍生出了医疗监理的职能,这一职能是制衡医疗行业不健康发展的重要砝码,是政府行政监督行为所不及的技术补充。
(一)专业化健康险公司有平衡信息不对称的能力
现有的医疗体系是买方市场的医疗体系,保险公司为医疗埋单必然会遇到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样的医疗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困扰。因此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公司必须有平衡信息不对称的能力。这个能力可以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在打造专业化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同时,打造一支医疗监督管理的专业化队伍,让他们直接与医疗机构对话,直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健康保险公司可以整合当前的健康检查公司,或者委托第三方健康检查公司实现平衡信息的作用。第三方健康管理公司在为保户提供健康管理的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任务,由他们直接和医疗机构沟通医疗相关问题,确保信息相对对称,规避医疗过程带来的道德风险。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必须以平衡信息不对称为重要的规避风险的砝码,把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既维护患者的健康,也减少了医疗资源的浪费。
(二)专业化的健康险公司能够更好地顺应我国医疗事业发展的需求
在当前我国的卖方医疗市场氛围下,医疗卫生的行业腐败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上述的分析也看到了基本医疗保险面对医疗行业现状的无奈。其根本原因是缺乏信息对称的约束机制。医疗产品的购买不同于任何其它商品。作为消费者个人是无力与整个医疗行业抗衡的,连质疑的能力几乎都没有。当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替广大患者支付医疗费用的时候,情形就不同了,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公司有能力平衡不对称的医疗信息,也有能力监督医疗行为的整个实施过程。可以对医疗机构的不合理用药和不科学的治疗方法提出质疑,也有能力制止不合理的医疗行为的发生。可以看出,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公司在为保户服务的过程中是自身利益的维护者,更是保户利益的维护者。健康保险公司起到在专业水平上监管医疗行为的作用,这种作用是政府管理行为所不及的。专业化的健康保险服务必将为保户提供越来越周到细致的健康管理服务,提供防病、治病的全程服务。因此,专业化的健康保险是顺应中国医疗事业发展需求的,它所提供的健康服务是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第十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审核同意的项目;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第三章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不得虚假信息;不得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
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第十四条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确保其科学、准确。
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内容。
第十五条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六条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
第十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审核同意的项目;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第三章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不得虚假信息;不得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
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第十四条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确保其科学、准确。
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内容。
第十五条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六条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主办单位提供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开展审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日常监管:
(一)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的,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
(三)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上网用户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上网用户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改正;对超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责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和监督管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监管处理意见,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的;
(三)未在网站主页规定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书编号的;
(四)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的。
一、我国居民医疗保健消费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的健康意识开始转变,城乡居民的健康行为有了很大改善,人们开始从传统的寻医问药转向更加注重养生保健,医疗保健消费需求随之扩大,并且向多元化、多层次发展。有调查显示,医疗保健消费已成为我国居民家庭生活消费的热点,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增长点之一。
本文通过描述我国医疗保健消费的现状,分析影响我国居民医疗保健消费的主要因素和地区之间的差异,为合理引导我国居民的医疗保健消费提供相关信息和理论依据,这将有助于居民形成良好的医疗保健消费习惯,避免盲目消费而造成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
二、我国居民医疗保健消费影响因素的定性分析
(一)收入
收入对居民医疗保健消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收入水平的高低不仅能影响医疗保健消费水平,也会对消费结构的改善有显著的作用。同样,医疗保健消费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也受到收入水平的影响,收入水平越高的居民,其医疗保健消费的边际倾向越大,对医疗保健消费的需求也会相应提高,消费水平也会不断提升,消费结构也会更加合理。但我国地域辽阔,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这加剧了区域之间和区域内部居民医疗保健水平的差异。有研究结果表明,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会对整体消费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价格
医疗保健作为一种福利性事业由国家提供,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垄断现象。由于药品和医疗服务作为必需品的特性,存在一定的刚性需求,其需求缺乏弹性,价格的变化不会对需求产生较大的影响。滋补药品、保健器具和医疗器具需求弹性较大,自身价格的波动会引起需求的显著变化。随着居民健康素养的提高和保健意识的增强,更加注重疾病预防和日常保健,对于滋补保健品和保健器具的需求逐渐增多,对于药品和医疗服务的消费渐趋合理。
(三)受教育水平
教育水平的高低对医疗保健消费具有间接的影响,教育水平的高低对于城乡居民医疗保健消费的影响具有显著的差异。城镇居民受教育水平较高的人,接受的医疗保健知识更为全面,健康意识也随之提高,注重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身心更为健康,这有助于减少城镇居民的医疗保健消费支出。农村居民由于受经济条件和健康意识的限制,小病扛、大病拖的问题仍然存在,通过教育,可以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促进农村医疗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人口年龄结构
医疗保健消费作为普通消费的一部分,更能体现生命周期假说,然而医疗保健消费又区别于其他消费,老年人口对医疗保健消费的影响较大,主要由于老年人身体素质下降,慢性病患病率较高,其医疗保健需求更加突出。人口年龄结构的改变,也会使医疗保健消费支出发生显著的变化。
(五)地方财政医疗卫生支出
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会减少居民医疗保健消费的个人支出,减轻疾病经济负担,从而刺激人们的医疗保健消费。不同地区由于各自在政策实施上的差异而出现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地区之间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程度存在着较大差异,这也是东中西部地区居民医疗保健消费存在差异的原因之一。
三、结论
(一)我国居民医疗保健消费支出增长速度虽然较快,但是整体水平偏低
2000-2014年,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医疗保健消费支出都呈现快速上升的趋势,但是人均医疗保健消费支出占家庭总消费支出的比重偏低,并且不同收入等级之间居民医疗保健消费占家庭总消费的比重有显著差异,城市和农村之间也明显不同。
(二)东、中、西部地区居民医疗保健消费支出存在着差异
对于城市居民医疗保健消费支出而言,地区之间的差异大于地区内部,并且东部地区内部差异大于中、西部地区;对于农村居民医疗保健消费支出而言,地区之间的差异同样大于地区内部,中部地区内部差异要小于东、西部地区。
(三)东、中、西部地区居民医疗保健消费的地区差异影响因素不同
社会经济因素是影响我国居民医疗保健消费的主导因素,影响东部地区居民医疗保健消费的主要因素是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受教育年限;人均可支配收入、受教育年限和老年嵫比对中部地区的影响较大;人均可支配收入、地方财政医疗保健消费支出和城乡收入比是影响西部地区的主要因素。
四、建议
(一)提高收入的公平性
收入是影响医疗保健消费水平和结构的重要因素,从本研究可以看出,居民医疗保健消费支出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增加,但是人均医疗保健消费支出占人均总支出的比重随着收入等级的升高而降低,即收入等级越低,用于医疗保健消费支出的比重越高。因此要促进医疗保健消费的稳定健康发展,必须要保证城乡居民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加快培养医疗保健服务专业人才
由于健康服务涉及诸多学科,对专业人才的要求较高,在社会上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医疗保健服务专业人才的缺失,使服务水平和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这也制约着健康服务业的发展,这也是居民看病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积极开展健康服务人员的培训,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进行此类人才的培养,形成品牌。吸收城市下岗职工和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进入养老机构就业,在解决这些人员就业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服务。
(三)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民营医疗保健机构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民营医疗保健机构,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来降低社会资本进入民营医疗机构的门槛,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并进行分类管理。在新增医疗卫生资源和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适度向非公立医疗机构倾斜;同时,还要创造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吸引外资,简化审批程序,加强制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