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

时间:2024-01-10 14: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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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碳排放的方法

篇1

中图分类号:TM6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大气颗粒物,即大气气溶胶体系中分散的各种粒子。根据空气动力学等效直径大小,可将其分为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les,TSP)、可吸入颗粒物和超细颗粒物。TSP指的是粒径

燃煤排放PM2.5不同于来源于自然的尘土等颗粒物,通常富集各种重金属元素(如As、Se、Pb和Cr等)和PAHs、VOCs等有机污染物,煤中所含有的微量元素可在燃烧产物上进一步迁移或富集于这些细粒子上,这些多为致癌物质和基因毒性诱变物质,危害极大。

2 PM2.5的危害

2.1 PM2.5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目前,已知的细微颗粒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包括:增加重症病和慢性病患者的死亡率;使呼吸系统、心脏系统疾病恶化;改变肺功能及其结构;.改变免疫功能;患癌率增加。大气颗粒物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其成分、浓度和粒径。颗粒物的成分是主要的致病因子,决定是否有害和引起何种疾病;颗粒物的浓度和暴露时间决定了吸入剂量,颗粒物的浓度越高、暴露时间越长,则危害越大。

PM2.5能长期悬浮于空气中,不易被阻挡,被吸入人体后会直接进入支气管,干扰肺部的气体交换,进入血液循环,损伤肺部组织,引发包括哮喘、支气管炎和心血管病等方面的疾病。

2.2 PM2.5对大气能见度的影响

大气能见度主要是由大气颗粒物对光的散射和吸收决定的。空气分子对光的散射作用很小,其最大的视距(极限能见度)为100~300km(具体数值与光的波长有关)。在实际的大气中由于颗粒物的存在,能见度一般远远低于这一数值。在影响大气能见度的粒子中,PM2.5占有极其重要的主导地位。大气灰霾现象主要是PM2.5的消光作用造成的。

大气能见度的降低主要是由于物体和环境之间失去了对比度,以及大气细颗粒和气体污染物对光的吸收和散射减弱了光信号。PM2.5对光的吸收效应几乎全部是由碳黑(也称元素碳)和含有碳黑的颗粒物造成的。尽管全世界每年排放的碳黑仅占人为颗粒物排放量的1.1%~2.5%和全部颗粒物排放量的0.2%~1.0%。但其引起的消光效应却要高得多,在某些地方甚至可以使能见度降低一半以上。

3燃煤电厂烟气中PM2.5的解决方法

3.1 声波团聚技术

声波团聚主要是利用高强度声场对不同大小颗粒夹带程度的不同,使大小不同的颗粒物发生相对运动进而提高它们的碰撞团聚速率,实现颗粒物团长大。通常,按所用声源频率及有无外加种子颗粒可分为3类:

1)低频声波团聚:主要以电声喇叭、汽笛等为声源,频率大多≤6kHz;2)高频声波团聚:主要以压电陶瓷换能器为声源,频率≥10kHz;3)双模态声波团聚:团聚室内加入一定浓度、适当大小(约几十微米)的种子颗粒,利用种子颗粒几乎不发生声波夹带与细颗粒的充分夹带,进而提高碰撞团聚效率。

3.2 电凝并技术

电凝并是通过提高细颗粒物的荷电能力,促进细颗粒以电泳方式到达飞灰颗粒表面的数量,从而增强颗粒间的凝并效应。电凝并的效果取决于粒子的浓度、粒径、电荷的分布以及外电场的强弱,不同粒子的不同运动速率和方向导致了细颗粒物间的碰撞和凝并。

电凝并是一种可使细颗粒长大的重要预处理手段,在声、磁、电、热、化学等多种外场促进技术中,电凝并被认为是最为可行的方式,将其和现有电除尘器结合可望显著提高对细颗粒物的脱除效果,具有重要的工业应用前景。

3.3化学团聚技术

化学团聚是一种通过添加团聚剂(吸附剂、黏结剂)促进细颗粒物脱除的预处理方法。根据化学团聚剂加入位置的不同,又可分为燃烧中化学团聚和燃后区化学团聚。该技术是通过向烟气中喷入少量团聚促进剂,利用絮凝作用增加细颗粒之间的液桥力和固桥力,促使细颗粒物团聚长大,进而提高后续现有常规除尘设备的脱除效率,具有改造简单、投资运行费用较低等特点。该技术与在电除尘器入口烟道喷NH3、SO3等物质的烟气调质措施有些相似,但后者主要用以降低粉尘比电阻,无法促使细颗粒物团聚长大。

3.4水汽相变技术

在利用外场作用促进PM2.5的脱除中,基于过饱和水汽在微粒表面凝结特性的水汽相变技术是一种重要手段。其促进细颗粒长大的机理是:在过饱和水汽环境中,水汽以细颗粒为凝结核发生相变,并同时产生热泳和扩散泳作用,促使细颗粒迁移运动,相互碰撞接触,使颗粒质量增加、粒度增大;特别适合于烟气中水汽含量较高的过程。

3.5高效除尘技术

利用高效除尘技术脱除PM2.5,主要包括电袋复合除尘器、湿式静电除尘器及新型电除尘器等。

3.5.1电袋复合除尘器

电袋复合除尘器是一种新型除尘设备,其综合了静电除尘和袋除尘两种成熟的除尘技术特点。通常,常规电除尘器的第一电场除尘量大,能除去烟气中80%-90%的粉尘,剩下的10%-20%的粉尘则由剩余电场去除。电袋除尘器充分利用了电除尘器的这一特性,只采用第一电场,余下的细微粉尘由袋除尘脱除,使袋除尘单元的除尘负荷显著降低,这样一方面可以选择更高的过滤速度,并使除尘压降大大减小,同时,还发挥了袋除尘器对超细粉尘除尘效率高的特点,从而大大提高了对PM2.5的捕集效率。

3.5.2湿式静电除尘器(WESP)

WESP对粉尘的捕集原理与干式ESP基本相同,都是采用电晕放电的方法,使气体发生电离,产生正离子和自由电子,在放电极和集尘极间形成稳定的电晕,使该区域的粉尘颗粒荷电,最终被集尘极捕集。但在捕集粉尘的清灰方式上,WESP采用冲刷液冲洗集尘极,使粉尘呈泥浆状清除,也可通过冷却集尘极板促使烟气中水汽在集尘极表面凝结形成一层液膜,进而清除捕集的粉尘颗粒。干法 ESP则主要采用机械振打的方式清除集尘极上的积灰。因此,颗粒的重新携带和由于振打带来的损失对于干式ESP来说是需要考虑的,而WESP需关注的主要问题是使集尘极表面的水膜均匀稳定,不产生断流和干区,以及集尘极的防腐等。与干式ESP相比,WESP特别适合于以下场合:1)烟气含湿量高,烟温接近露点温度;2)烟气中含有豁性颗粒和雾滴(如硫酸雾);3)需要有效捕集亚微米细颗粒。因此,目前WESP常与湿法烟气脱硫系统结合,设置于脱硫塔塔顶或塔出口,用于捕集脱硫净化湿烟气中的细粉尘、酸雾及汞等。使用WESP最大的优点是不但可以脱除燃煤飞灰,还可有效脱除湿法烟气脱硫过程中形成的细颗粒及酸雾。

3.5.3 新型电除尘器

电除尘器是目前治理工业粉尘污染的主要设备,90%~95%的燃煤电厂采用的都是电除尘器。针对影响电除尘效率的主要因素,对传统电除尘器加以升级改造,提高其对PM2.5的脱除效果,是降低PM2.5排放的重要技术途径。通常,影响电除尘器捕集PM2.5性能的因素主要有:1)振打清灰引起的二次扬尘;2)微细粉尘荷电不充分;3)电极结构和形状、电除尘器内气体流动方式等。

4结语

大气颗粒物特别是超细颗粒物PM2.5对人体健康及环境会产生很大危害, 燃煤电厂是超细颗粒物的重要排放源。目前,多数燃煤电厂均采用了较为先进的除尘设备和湿法烟气脱硫设施,这些措施几乎能全部除去烟尘颗粒物中的粗粒子,但对细粒子的脱除能力则很弱。对燃煤电厂超细颗粒物的排放控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除尘器及湿法脱硫设施的基础上,采用更加先进的混合除尘技术。鉴于超细颗粒物难以有效去除,在传统除尘器前设置团聚预处理环节使之成为较大颗粒后加以清除将成为除尘技术发展的趋势,超细颗粒物团聚的研究与应用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篇2

顺德地区多为软土地基,兴建水利工程时基础开挖与排水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和进度.下面就解决这些技术问题作一些介绍和探讨。

1.合理确定开挖顺序

在工程开工前,应详细分析地质资料,了解建基面以上各层地质条件和地下水含量,仔细阅读施工图纸中各建筑物轮廓线平面位置和高程,确定开挖边坡面轮廓尺寸,绘出开挖平面图和分层开挖示意图。同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详细分析工程各个部分施工方法、施工难度、施工强度、工期要求,确定关键路线以便抓住重点。一般水闸的闸室段为控制的关键工序。同时要考虑工程基础处理方法、建基面高低、基础地质条件以及临时施工道路的位置、进出场方向等综合确定下基坑道路.然后再结合现场条件和开挖工程量及主体施工顺序,编制详细的开挖进度计划横道图和网络图,按由主次,由上下的开挖顺序施工。

2.合理确定各部位的开挖高程

顺德地区多为软土地基,多属淤泥质土或粉细砂层地基,一般利用反铲挖掘机进行大面积开挖,速度快、效率高。但是由于软土性状差,承载力低(例如顺德区湾水闸属于淤泥质土地基;沙寮口水闸是粉细砂层地基),如果扰动建基面将会大大降低基土的强度,对于建筑物不利,这是设计所不允许的,因此施工中应尽量避免这种人为的扰动.如果设计采用天然地基,则用机械开挖至建基面高程以上20~30,即预留保护层,然后再用人工开挖至建基面高程;如果设计采用桩基础,由于设计上不允许也无法直接上机械进行桩基施工,因此开挖时,在建基面预留30~40原状土覆盖层,然后再铺一层50~80左右砂垫层,在砂层面进行桩施工.桩基础施工完后,用机械倒退式清除该砂层后,再用人工清除部分覆盖层和预留原状土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开挖轮廓线的确定

建基面轮廓线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第一是建筑物的轮廓宽度,第二是施工工作需要,第三是排水沟(集水井)需要的宽度.第一条由设计图纸确定,也是确定开挖轮廓线的决定因素:第二条主要考虑是否需要打桩(由桩机尺寸控制),立模、材料搬运等行人需要:第三条排水沟宽度视排水沟尺寸、深度而定,综合上述三个方面,在建筑物轮廓线以外的预留宽度B大致可采用下述值(供参考)。预应力管桩基础:B=3.0~3.5m:钻孔灌注桩基础:B=2.0~2.5m;沉管灌注桩基础:B=2.5~3.0 m:木桩基础:B=1.8~2.5 m:天然地基基础:B=1.80 m(见图1)。

4.边坡的开挖

开挖边坡的确定涉及许多方面因素,它主要同土质情况、地下水含量及开挖高程有关.顺德区土质一般为淤泥质土、砂土、旧堤围土、耕植土等,而且主体工程大多数是在挡水围抽干后的基坑内施工,地表水及地下水含量丰富,施工中还可能受到桩基础施工的振动及涨退潮等因素引起的土体内地下水浮动、渗漏等,均可能影响到边坡的稳定.因此,合理的稳定边坡对整个建筑物施工期的安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我们的经验,对淤泥质土i值取1:3~1:3.5左右;砂土和耕植土i值取1:2.5左右;旧堤围土i值取1:2.0左右;强风化岩基础i值取1:0.8~1:1.2之间.以上取值仅供参考,还需根据现场开挖的实际情况而定。另外,如果开挖深度超过5m,则应考虑在边坡中间留3~5m宽的马道,有利边坡的稳定。开挖边坡具体到施工中采用坡架方法控制,每5~10m设置一道坡架,由专人负责检查,每层开挖高程及轮廓线均由测量组跟班控制,避免超挖或欠挖,边坡开挖成型后,施工期间还要随时注意边坡的观测和保护,如下暴雨是需采取斑马布护面,坡面出现裂纹要及时处理等。

5.排水沟、集水井设计及实施

排水沟及集水井的合理设置有助于尽快降低建筑物范围基土的地下水位,保持建基面干爽,减小施工工作对原状土的影响,保证底板砼浇筑质量.根据我们多年的施工经验,一般采用明沟排水网络加集水井方式抽排水,利用各种排水沟汇集基础范围内基坑水、雨水在集水井内,然后用水泵抽排出基坑。这种排水系统简单实用,其布置原则为:保证在基坑开挖过程中不妨碍开挖及运输;具有足够的能力排除各种来水;采用分层截流分级抽排的方法;沟、井布置合理,避免扰动建基面范围原状等。

5.1 排水沟及集水井位置

排水沟围绕基础轮廓布置,成贯通式,排水沟离开基础边缘至少1000以上,如果基础范围很大,也可在基础内适当开设排水沟连至,但在建筑物施工时要处理好该类排水沟.排水沟深度根据作用有主次之分,主排水水沟底低于建基面高程800或以上,次排水沟可以考虑低于建基面500,排水沟还应适当设置纵坡。另外对于岸坡渗水和基坑水,开挖截水沟外排

集水井位置应远离建筑物,以免抽水时抽空集水井周围的砂或土从而引起塌方及主体沉陷等,一般集水井离开建筑物外轮廓线至少5m,但是集水井也应避免放于围堰脚上,应离开围堰坡脚至少8m,以免影响围堰安全,根据地下渗水量的多少,采用直径1000~1500的预制砼框。对淤泥质土集水井底高程应低于入井排水沟底500;对粉细砂层集水井底高程应低于排水沟底1500,井壁外边用60目滤布围边,井底放置砂石反滤层。如果基础设有较深的截水墙,排水沟的深度不能满足开挖截水墙的排水,应在截水墙两侧的排水沟内分别设置直径500预制井框的集水井,井底比截水墙深1000并做反滤进行抽排,可降低基面地下水,保证基面干结,又便于截水墙的施工。这种分级抽排的方法在顺德区湾水闸及沙寮口水闸基础施工中采用,效果十分理想,值得推广。

当建筑物施工完成,对排水沟及集水井的处理也应慎重,首先要清掉排水沟的砂包(袋)、石子及临时集水井的材料等,然后按设计的要求回填土料并夯实。

5.2 排水沟的设计

排水沟的断面尺寸根据地基含水量大小和排水范围大小及土体渗透性能而综合确定,主排水沟典型结构如图1所示,其中砂包护壁系考虑在软弱质土上防止沟边坡失稳而设置。

篇3

一、引言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日趋严重,世界各地的温室气体排放导致了全球温度逐步上升,这引起了全球海平面上升等一系列的严重后果。为了解决此气候变化问题,联合国多次召开了全球气候会议,制定并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等条款。其中,采用政府强制性碳减排与市场激励相结合的碳交易是减少温室气体的一种有效方法。在总量控制与交易中,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方式对碳交易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也是有效控制温室气体的关键因素之一,从而使得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得到协调发展。中国在其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碳排放量,在哥本哈根会议上,中国政府明确承诺到2020年中国要在其2005年的碳排放水平上减少40%-50%。因而,我国已在积极试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以达到低碳发展的战略目标。

二、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的理论依据

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家首次提出了碳排污权交易的概念。 碳排放权,是在碳排放总量确定的前提下,通过国家及相关环境部门的分配,碳排放的企业取得的向大气排放碳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同时在行使该权利时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并且在排污的同时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

产生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的理论基础包括产权理论和科斯定理等。从环境经济学的角度来讲,环境污染是一个典型的外部性问题。它不可能在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依靠价值规律来解决。庇古提出了征税的方法来促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在庇古理论的基础上,科斯提出了“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产权理论的一个主要作用是引导人们拥有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产权界定不清是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的主要根源[1]。

三、碳排放权初始配额的分配基础

在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当中,一个配额相当于一吨二氧化碳当量。配额分配的基础包括历史排放记录法(祖父式分配)、行业基准值法或两者相结合的方法。

历史排放记录法是基于历史水平的祖父式分配,是指划定行业或企业的历史排放基准。但祖父式分配使企业有维持现状的倾向,无形中奖励了污染严重的企业获得更多的免费许可。祖父式分配的优点有:第一,基于历史排放的分配不会让企业的持续性生产受到影响。第二,基于历史排放的分配可减少行业和企业的反对,增大了实行减排的可能性。第三,在基于历史排放的分配中政府会补偿受政府管制影响的企业。但是,政府存在着对企业过度补偿的可能。此外,在这种分配体制下,潜在的新进入企业可能面临不能获得排放许可证或排放权许可价格过高的门槛。

行业基准值法是基于行业标准排放率的分配方法,该方法的配额根据行业每单位产品的特定排放值(即基准值)进行计算分配,实际的配额数等于基准值乘以特定实施的过去或预测产品。使用行业基准值法有如下优点:第一,使用行业基准值法对于拥有老设施和新设施的企业都较为公平;第二,相对于历史排放记录法,相似设施使用行业基准值法的配额分配差异更小;第三,基准值法可以验证在市场结构等的改变下历史排放是否合适。

简单来说,历史排放记录法适合在碳排放权交易的第一阶段使用,因为它操作简单,但是这种方法存在着鼓励落后的弊端。行业基准值法被认为是鼓励先进,更有利于行业进步,但实际操作时,工作量大。

四、我国碳排放权初始配额分配方式

国家对所分配的碳排放总量在每个排放主体之间的分配称为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美国在1990年颁布的《清洁大气法修改方案》中规定了几种可行的初始分配方案,分别是:无偿分配、配额拍卖以及两者混合分配的定价出售[2],而一般采用的方式为无偿分配和配额拍卖两种分配方式。

在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方式的选择上面,我们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即在国家履约期的首阶段采用无偿分配。无偿分配指的是政府管理者以一定的规则来分配碳排放权配额,而企业并不需要为这些配额支付一定的费用。由于无偿分配不但没有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企业反而多了一笔可以在碳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的碳资产。因此无偿分配很容易被企业所接受,在实施过程中受到来自企业的阻力较少。欧盟的许多国家比如:意大利、英国和西班牙大多则采用第二类分配方式。

分配是指由政府设立碳交易市场,企业通过政府规定的交易机制和竞价方式取得所需要的碳配额。国内外研究普遍认为其在定价、增加财政收入,保持市场运行效率、促进交易机制和制度创新等方面具有无偿分配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也是当前大多数国家选择的碳配额初始分配机制。在实践方面,欧盟的ETS规定对不同阶段的分配比例做了详细的规定[2]。一般情况下,在第一阶段用于拍卖分配的碳配额一般为总量的5%,这一比例在第二阶段将提升为10%,进入第三阶段,所有欧盟合约国在电力行业将100%采用拍卖分配进行初始分配。在实际中,虽然理论经济学家从效率和公平的角度,大力支持拍卖分配制度,但是碳交易市场的实际参与者对大规模的拍卖分配方式仍持怀疑态度。很多的大型工业排放主体,认为拍卖分配会提高交易成本和购买成本,从而提高产品总成本,并进一步影响企业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3]

五、结论

目前我国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碳排放总量逐年递增。但是在碳排放权的引入上仍旧处于探索阶段,就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几个试点地区的运作情况来看,碳交易引起的企业成本增加从而增加企业承受压力;政府由于缺乏相关现行经验从而造成的管理水平低下;碳交易市场中不同的交易主体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不同交易中介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政府在环境保护的投入费用过少,都限制了拍卖分配在我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中的作用。免费分配方式由于在碳排放权引入的初级阶段可以很大程度上刺激企业积极参与到强制性碳减排下的总量控制过程中来,因此在我国引入碳排放权的初期不失为一种积极、有效和可行的方法。

参考文献

篇4

从修扩路角度来改进交通(供给方面)受到限制,就只有从限制汽车出行(需求方面)的角度来找解决方法。但出行限号、购车摇号(包括拍卖)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而非长久之策。究竟如何才能比较好地有效限制汽车出行?

政府可以采取碳排放指标方法,即对每个家庭、企业和单位给予一个年度碳排放指标,家庭或单位对超出指标外的碳排放可以通过购买他人指标进行补偿,否则受到严厉的处罚,迫使开车者约束自己开车出行。

一石多鸟,增进效率与公平

实际上,碳排放指标方法是一种有助于减少福利损失、增进经济效率及社会公平的“一石多鸟”的公共政策。归纳起来,有如下优点:

在购车环节上,可以解决公平性与效率问题,因为该种方法没有任何强制限制或行政干预,消除了后者带来的扭曲。

减少交通拥挤和堵塞,因为人们为了节省指标(若碳指标价格高,处罚严厉的话),在非必须或紧急情况下会少出行,或改乘公共交通出行。

可以消除家庭需要用车而摇号摇不到的困惑,如城市引进人才没法买车,从而消除因用车困难而阻碍人才流入的因素。

可以解决限行日碰到紧急须用车状况所带来不便的问题,尤其对于家庭里有幼儿、老人的出行。

缓解停车位紧张,减轻小区街道到处停满车的状况,同时抑制停车位高价。因为碳指标固定,与拥有车多少无关,没有指标车辆再多也没有办法行驶。

可以实现“碳减排”环保。通过限定家庭和企业单位碳排放指标,控制碳排放总量,以实现碳减排目标;同时,对碳排放状况信息进行准确核算和掌握,跟踪这些信息可以动态宏观调控。

可以推行碳交易及其市场形成与发展,形成一个全新碳交易服务行业,势必影响国际碳市场话语权和定价权;此外,伴随碳交易行业发展,必然相应地增加该方面的就业,同时也增加政府税收;另外,还可以衍生出碳期货等金融产品,以及建立碳金融市场。

行车权是一种公共资源,应平等地分配给每个家庭,没有车的家庭只是暂时放弃它,以现金形式得到补偿。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碳指标可以对低收入家庭产生补贴效应,他们可以获取额外收入,因为他们可以将自己的碳指标通过交易市场卖掉,换回现金收入。

可以促使家庭汽车随排放环保技术升级而更换,有利于清洁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当自己汽车环保性能差时,可能更换排放更少的新型汽车,促进了汽车消费和汽车产业升级。

四步操作机制

碳排放指标法如付之操作应具有哪些条件,这些条件在现实里是否具备或如何创造?

首先,核准每户家庭、单位的碳排放指标(需要建立专项科学研究项目)。通过交通管理局年检,统计出平均每户家庭、企业单位的车年出行里程数,根据出行里程数,折算成碳排放量;然后研究核准每户家庭、企业单位的碳指标量标准值1。如果考虑到家庭、企业单位的差异性,碳指标需要进行更为细致的研究,如估算标准差,给定一个标准差的范围可以通过碳交易购买,超出该范围的数量采取惩罚性方式。对于企业,还可结合企业规模(如工业增加值)调整。

其次,核算每户家庭、单位的年实际碳排放量(需要技术性估计)。在汽车年检时,记录下汽车该年度内所行驶里程量,以及汽车型号、汽车使用年限,先由汽车型号和使用年限可以测算出每公里排碳量,然后再乘上年里程数。如有作弊调改里程表,一旦发现将严厉处罚,采取吊销作弊家庭或单位汽车行驶执照若干年,甚至更严厉的处罚。

再次,研究确定碳超标的处罚机制,最重要的是确定每吨碳处罚价格。在给定碳指标的同时,还要给出一个针对可能超标的可交易补充缓冲范围值2,比如一个标准差;在标准差范围外,则启动重罚机制,比如为碳指标市场价的若干倍,甚至在这部分再划几道线,采取累进惩罚系数等方式。

最后,建立碳交易市场,设计碳指标交易机制,同时推出碳期货等碳金融产品。我们可以在现有的或新成立碳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设计交易机制(包括定价、结算等),银行可以推出碳指标抵押融资等业务,以及碳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弹性调节,效益远大于成本

碳排放指标法是一种市场化手段,它不像分号限行、摇号购车那样生硬地限制开车出行,而是让开车者灵活地根据自己日程事务安排有弹性地进行调节。碳排放指标法没有限制开车日,大家原则上每天开自己车出行,不会出现在分号限行政策下某天必要用自己车时,又恰巧碰到自己车号为限行的情况;如果不是非要用车时,大家可能会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另外在可出门或可不出门的情况,就会选择不出门,进而能尽量地节省碳指标。碳排放指标法也没有强行限制购车自由,因此没有车的人或家庭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购买汽车。至于你准备买多少辆车,则你自己决定,但给定的碳排放指标是固定的,与拥有多少辆车无关。这样因为拥有多辆车对出行状况没有任何改变,只会增加购买车辆、停车位等成本。

应采取先部分大城市试点,然后总结经验进行推广的渐进方式。最好选择在如下城市进行试行: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因为这些大城市汽车保有量大,交通问题严重,碳减排任务重,因此试点效果比较显著;其次,这些城市具备所需各种专业人才及其他设施。

除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等民生问题之外,碳指标法可以使我们不受国际清洁发展机制(CDM)中欧美制定规则的约束,在国内先建立起自己的碳交易市场和定价机制,并形成市场规模。北京等城市在这一方面可以率先在国内建立话语权,然后将逐渐对国际碳交易机制或市场施加影响。同时,我们可借此创新真正促进现有碳产权交易所的功能和作用,也可制造一种碳调控手段,实现碳减排的目的。从长远来说,我们可以在世界上率先建立以碳交易为基础的碳金融体系,引领全球城市交通与环境治理。

碳指标法既带来社会效益,又有巨大经济效益,以及广泛深远的发展潜力,这些远远大于它所产生的成本。

篇5

文章编号:2095-5960(2014)03-0082-05;中图分类号:F234.5;文献标识码:A

一、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

(一)酸雨计划

美国是总量管制与交易机制①的先行者,1990年的《空气清洁法修正案》(Clean Air Act Amendments)赋予了美国环境保护总署(EPA)实施减少污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法规的权利。EPA于1995年启动了酸雨计划,每年给拥有发电设施的公司分配免费的排放额度,每个额度代表排放1吨的权利。排放额度有对应的使用年份,称为有效年份(vintage year),不能在该年份前使用,但可以持有到未来年份,EPA通常一次性发放多个有效年份的配额。排放额度可以买卖或者储备到未来年份使用,超额排放将被处以罚金,部分配额拍卖和直接出售。酸雨计划为美国乃至世界的排放权交易机制开创了先河[1]。

(二)区域性减排计划

虽然美国退出了《京都协议》②,但仍有不少州和地方政府联合启动了区域性减排计划,使得碳排放交易成为美国公司持续考虑的重要事项。[2]加州是其中的典范――除了建立州范围的排放总量管制,还通过了《2006年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强制要求个体排放源报告温室气体总排放。其他区域性减排计划还有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西部气候倡议(WCI)和中西部地区温室气体减排协议(MGGRA)等。[3]

(三)EU ETS

欧盟排放交易机制(EU ETS)是世界上最大的跨国、跨行业排放权交易机制,其目标是使《京都协议》最主要的发达国家签署国欧盟2020年的碳排放水平较1990年降低20%。合规期期初,每个成员国根据历史排放水平将排放配额(EUAs)分配给控排实体,每个EUA代表在该合规期内排放一吨的权利。控排实体必须在合规期期末向政府上缴等同于合规年内碳排放量的EUAs。如果实体的碳排放量超过了持有的配额水平,就必须在市场上购入额外的排放权,否则会招致罚款;如果实体的碳排放量低于持有的配额水平,则可以将多余的排放权出售。活跃的市场赋予了EUA实时波动的价格,由于经济衰退与流通的配额过剩,近年来EUA的价格出现了大幅下跌。

二、排放权会计的发展

(一)账户统一系统

1993年4月,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针对酸雨计划了账户统一系统(Uniform System of Accounts)[4],以解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问题。账户统一系统是美国目前唯一的排放权会计指南。

FERC规定以合规目的持有的排放权在“存货”科目下核算,以投机目的持有的排放权在“其他投资”科目下核算,购买的排放权按支付金额记入以上两个账户之一。(CAAA第403节规定排放权不构成产权)FERC还解决了排放权估值问题,包括是否将合规过程中的购置成本和附加成本包含在排放权的价值中,如何对不同有效年份排放权、随燃料或电力绑定出售的排放权,以及对不公平交易中的排放权估值。FERC规定排放权以历史成本计量。最后规定每月核算并费用化记录消耗的排放权。

虽然账户统一系统的规定为今后其他环境交易机制提供了先例,但却造成了对配额的会计处理不一致:由于按成本计量,EPA分配的免费配额无法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实际排放时消耗的配额也不能费用化处理;购买的排放配额确认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在抵消排放的污染时确认为费用。这种不一致不能体现污染的经济后果。Wambsganss和Sanford[5]、Gibson[6]提议将EPA的免费配额视为捐赠资产(donated assets),按收到日的市场价格计量。

(二)EITF 03-14

2003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希望通过EITF 03-14[7]解决总量交易机制参与者的排放权交易会计问题。最初,紧急问题工作组(EITF)关注的是一些基本问题:总量交易机制的参与者是否应该把排放权确认为资产?如果是,该资产的性质是什么?[8]项目组注意到大多数公司对排放权的会计处理与账户统一系统的要求一致,即将排放权作为存货在成本的基础上计量,排污发生时基于加权平均成本确认费用,但另一些公司对通过企业合并获得的排放权采用无形资产模型。

2003年11月,项目组从议程中取消了这一计划并列举了诸种原因,包括担心对总量交易机制之外的影响(对政府许可证会计处理的影响)和担心立即确认收到排放权的收益,而随后才将合规成本确认为费用的会计模型的前景,以及没有充分的会计实践来支持项目组的进一步努力。

在此之后,由于2004年12月SFAS 15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SFAS 153是否适用于酸雨计划和计划中的有效年份互换(vintage year swaps)①①酸雨计划衍生出了多样的排放权产品,包括远期合同、有效年份互换(vintage year swaps)和包含煤炭的捆绑产品(bundled products)。有效年份互换很常见,因为EPA常一次性发放多个有效年份的排放权。例如,A公司计划在2009年安装减排设备,但2008年需要额外的排放权覆盖某个项目的短缺。A公司这时就可以用其部分2010有效年的排放权和其他实体交换,换取2008有效年的排放权。受到了关注。如果排放权确认为存货,有效年份互换是否还适用于SFAS 153的公允价值会计?2006年8月,技术应用和执行活动委员会(TA&I Committee)建议FASB委员会澄清排放权性质和有效年份互换的会计处理。对此,FASB计划一项工作人员立场公告(FSP),FSP最初的提议草案推定有效年份互换不是存货,因而以公允价值计量,但FASB随后终止了这一关注范围有限的FSP项目。

(三)IFRIC 3

早在2003年5月,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就针对EU ETS了《D1 排放权》解释草案。[9]2004年12月,IFRIC正式了《IFRIC 3 排放权》解释公告[10],试图解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问题,包括资产的确认和估值、排放配额相关收益的确认以及排放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IFRIC 3规定,不论是政府分配的还是从市场上购买的碳排放权,都遵循IAS 38确认为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时,低于公允价值发放的碳排放配额以公允价值计量,支付金额(大部分情况为零)和公允价值的差额遵循IAS 20报告为政府补助,并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递延收益,随后不论配额一直持有或是出售,在合规期内系统地确认为收入。后续计量可根据IAS 38选择成本或重估价模式。当实体排放温室气体时,合规期期末的交付义务遵循IAS 37确认为准备(provisions),并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履行交付义务所需碳排放权的当前市场价格计量。IFRIC 3禁止碳排放权和排放负债的直接抵消。

然而这份公告却因会导致财务报告不匹配于2005年6月的IASB会议上被废止。IFRIC 3包含了利润表的不匹配:在IAS 38下,实体持有碳排放权的市值变化计入权益,而排放负债的价值变化却计入损益。此外,混合计量模型(成本模式和重估价模式)也被认为造成了计量不匹配。[11]欧洲财务报告咨询集团(EFRAG)认为,IFRIC 3有违IFRS“真实和公允”的原则,不能满足财务信息质量的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要求,不能反映企业的碳排放交易实质。[12]

(四)FASB工作人员的观点

2005年10月,Deloitte和PwC联合要求FASB工作人员(staff)对排放权会计中的一些问题提供指南。

FASB工作人员认为排放权为无形资产,如此一来就排除了存货观点。除非SFAS 153第20(b)段避免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采用公允价值会计,否则企业需要评估“商业实质”以决定SFAS 153下哪种会计方法适当。如果使用公允价值,可能会导致确认了相当多的出售排放权的营运收益和排放权的账面价值。工作人员还指出即使出售排放权可能导致未来的短缺,出售的利润也不应递延。如果排污这一行为满足监管债务的标准,可以考虑采用SFAS 71(某类管制影响的会计处理)。此外,出于资产性质的要求,需要在SFAS 144(长期资产减值和处置的会计处理)下进行减值测试,并在SFAS 142下采用合适的摊销模型,例如基于“单位产量”。还有一些其他事项在这次调查中没有明确解决,例如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收到的排放配额的初始计量和对不同于以上方法的会计实务的转换指导。

尽管FASB工作人员的观点是排放权是无形资产,但SEC工作人员建议会计师事务所不要反对存货模型。基于SEC的观点,企业可以选择存货或无形资产模型,并始终对一个固定类别的排放权使用。SEC强调不允许对归为存货的排放权按市值计价,除非它是公允价值套期(fair value hedge)的套期项目。存货模型和无形资产模型最大的区别是对有效年份互换的处理。存货模型要求根据EITF 04-13和SFAS 153的存货互换指引结转有效年份互换;无形资产模型要求对有效年份互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假设商业实质)。

三、当前的会计方法

Ragan和Stagliano[13]调查了美国电力行业排放交易中的会计实践,发现他们对EPA分配的排放配额缺少必要的会计确认,只有14%的公司定量披露了配额的价值。因此,财务报告使用者可能会被严重的误导。排放权制度加剧的财富再分配也无法体现在财务报告中。

资料来源:根据Ernst and Young[14]整理所得

图1碳排放交易会计方法权威会计指南的缺乏造成了实践中会计方法的多样化。在一份针对美国公司的调查中,29家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关于碳排放权/碳信用的信息,其中包括24家电力和公共行业的公司。图1显示了调查对象采用的会计方法,结果表明参与碳排放交易的美国公司大体上追随了上文的两种会计方法:无形资产模型和存货模型。

在无形资产模型下,公司通常将配额按成本初始计量,因此免费分配的配额成本为零。少数企业将配额按收到时的公允价值反映。公司通常不对排放权摊销。排放权按无限期无形资产减值模型或根据公司按有限期无形资产的固定资产减值模型计提减值。排放权在资产负债表中划入长期资产,在现金流量表中划入投资活动。

在存货模型下,排放权按加权平均成本计量,使用时计入燃料成本或销售成本,按成本和市价孰低法计提减值。排放权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存货,在现金流量表中划入经营活动。

两种模型下,行业实践只有当实际排放量超过持有的碳排放权时才确认排放负债。出售排放权一般立刻确认当期收入,但一些公司将当年销售但有效年份在未来的排放权的收益递延,因为若公司在来年不能履约,该收益可能无法实现。

四、排放交易机制项目

2007年2月,FASB宣布启动全面的排放交易机制项目(Emission Trading Schemes Project)[15] [16],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通力合作解决排放交易中的资产确认、计量和减值,负债确认和计量,损益确认的时点,有效年份互换的核算,列报和披露问题。表1概括了排放交易机制项目的主要会议。

五、面临的挑战

从以上会议可以看出,排放权会计在FASB和IASB的议程上并没有受到高度重视,原因之一是在欧美经济衰退的背景下,相比排放交易机制,跟金融危机有关的项目更迫切。美国没有签署《京都协议》,无论在区域还是国家层面上,减排都缺少政治压力,因此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缺乏兴趣,SEC和FASB等监管机构把大部分注意力放在了萨班斯法案的实施上。但EU ETS和清洁发展机制还是对美国一些跨国企业的财务报表造成了影响,即使美国目前没有国家法律适用于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未来仍有可能实施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机制,而相关的会计准则就成为影响碳排放交易机制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显著的复杂性注定了排放权会计的全球解决方案尚需时间,会计准则制定者面临了一系列的挑战。首先是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一些人认为流动性市场的缺失会影响对排放权的公允价值计量。对公司财务报表中资产按市值估价的影响也广受争议。[17]当EU ETS和美国的一些排放权交易市场越来越成熟时,其他环境交易机制还没有或者今后也不可能足够成熟到提供排放权的每日标价。更多的,公司担心对排放权负面的市值估价会抵消其减排成果。其次是排放交易机制的多样性。准则制定者必须考虑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多样性,这对于准则在全球范围的认可程度十分关键。再次是行业多样性。排放交易机制下的参与实体来自不同行业,自然对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持不同观点。对钢铁、水泥等行业来说,排放权类似于政府补助;对其他行业来说,排放权会计又是一个全新的话题。会计准则制定者面临着制定适用于排放交易机制下所有行业的准则的挑战。

对于中国而言,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已启动碳排放权交易,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抢占制定排放权会计准则的话语权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Hopp, R. Accounting for Emissions Trading Programs[J]. The Journal of Corporate Accounting and Finance, 1994, 5(4): 487-499.

[2]Howland, J. Not All Carbon Credits are Created Equal: The Constitutional and the Cost of Regional Cap-and-Trade Market Linkage[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2009, 27: 413.

[3]贺卫,蒋丽琴.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减排态度分析[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2(1):23.

[4]FERC. Uniform System of Accounts Prescribed for Public Utilities and Licensees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Federal Power Act[EB/OL]. http://ecfr.gov/cgi-bin/text-idx?c=ecfr&SID=054f2bfd518f9926aac4b73489f11c67&rgn=div5&view=text&node=18:1.0.1.3.34&idno=18.

[5]Wambsganss, J. and Sanford, B. The problem with reporting pollution allowances[J]. Critical Perspectives on Accounting, 1996, 7(6): 643-652.

[6]Gibson, K. The problem with reporting pollution allowances: Reporting is not the problem[J]. Critical Perspectives on Accounting, 1996, 7(6): 655-665.

[7]EITF. Issue No. 03-14, “Participants’ Accounting for Emissions Allowances under a ‘Cap and Trade’ Program” [EB/OL]. http:///jsp/FASB/FASBContent_C/ProjectUpdatePage&cid=900000011097.

[8]周志方,肖序. 国外环境财务会计发展评述[J].会计研究,2010(1):79-86.

[9]IASB. D1 Emission Rights[EB/OL]. http:///en/binary/pressrel/ifricd1.pdf, 2003.

[10]IASB. IFRIC 3 Emission Rights[EB/OL]. http:///en/binary/pressrel/2004pr32.pdf, 2004.

[11]IASB. IASB withdraws IFRIC Interpretation on Emission Rights[EB/OL]. http:///en/binary/pressrel/0507withdrawifric3.pdf, 2005.

[12]EFRAG. RE: Adoption of IFRIC 3 Emission Rights[EB/OL]. http:///en/binary/efrag/0505ifric3endorsementadvice.pdf, 2005.

[13]Ragan, J. and Stagliano, A. Cap And Trade Allowance Accounting: A Divergence Between Theory And Practice[J]. Journal of Business & Economics Research, 2007, 5(11): 47-58.

[14]Ernst and Young. Carbon market readiness: Accounting, compliance, reporting and tax considerations under state and national carbon emissions programs[EB/OL]. http:///reports/Carbon_market_readiness.pdf.

篇6

提到煤电、石油等化石能源,我们大家都有感受,那就是亲眼见到化石能源的价格在高歌猛进、一路狂涨。那究竟涨得有多快呢?我们以石油为例。

石油从2000年10.39美元/桶涨到2009年172.37美元/桶。过去十年,国际化石能源价格上涨超过十倍。按照现有速度,未来五年石油价格将上涨五倍。到那时,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呢?

我们有很发达的高速公路网、很好的高架桥,但到那时可能很多白领没有足够的钱去买燃油来驱动自己的汽车。

我们有非常好的建筑、非常美丽的城市,但到那时可能没有足够的能源去点亮这个美丽的城市。

我们有世界上速度最快的高铁,有不断扩张的一流交通设施,但由于能源价格的增长,火车票、飞机票却越来越贵价格越来越高……。

我们人类社会中75%的能源消耗来自于现有的城市模型。现在城市离开化石能源就无法正常运转。这种城市趋势还在不断加剧。而我们中国目前只有一半人口生活在城市,城市化人口还将不断增加。但是全世界能源资源是有限的。这种能源资源消耗方式再有30年时间将耗尽世界上所有的化石能源。

所以,我们的城市需要转型。

我们先来看这个传统的城市模型。

消耗化石能源,通过燃烧,变为电力和二氧化碳输入城市,输出的是热岛效应和全球变暖;输入清洁的自来水,输出的是大量污水;输入大量食品、资源,输出的是大量垃圾和环境污染。资源能源终将消耗完毕,堆满垃圾,不可持续发展。不断排放的大量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使得气温上升、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恶劣天气增加……。

零碳中心希望探索一个新的城市模型:城市能够收集自然界的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光能、水源热能和生物能等,收集自然界的雨水和自然水体,并且净化成为可以正常使用的水源,收集废弃的垃圾和废物,输出电能、热能和肥料,实现可持续发展。

而且,我们也在探索,为低碳城市提供整体的解决方案。它包括:低碳设计和建造解决方案;低碳财务解决方案;低碳运营方案;低碳计量解决方案。

通过以上这些,打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低碳城市和可持续发展的未来中国。

低碳设计和建造解决方案

那么,这种未来的低碳城市模型离我们的生活远吗?

其实十年前,英国就已经建成了这么一个小区,叫贝丁顿小区。自去年7月2日起,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由央视著名主持人李小萌,对英国贝丁顿小区和取自贝丁顿小区建造的上海世博会伦敦案例零碳馆之零碳原理进行了连续报道和详尽的介绍。

零碳馆是中国第一个零温室气体排放的建筑。它主要利用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光伏板、太阳能集热器提供室内用电及热水。零碳馆的设计原理是为了最大化的减少高效建筑内供冷和供热的需求。零碳技术包含超级保温、蓄热体、太阳能、风和地下水等可再生能源的综合运用。它将全球节能减排的技术在这里集中做了呈现。

大家看到的这张图,清晰展示了零碳馆集成十几项零碳技术、综合使用、最终达成了零碳的原理。

上海世博零碳馆是一个展示型的建筑。我们普通建筑能实现零碳吗?

能!这是5年前我们与万科合作,做的中国第一个零碳住宅建筑。

原有建筑可以改造成零碳建筑吗?

能!这是我们和万科地产于5年前通过对于原有建筑的改造,形成的一个节能型建筑的典范。

大型建筑可以实现零碳吗?

也能!这是我们与中科院合作的一个项目。一万平米。项目正在进行中。

我们讲零碳建筑,针对的是一个建筑。我们能否在一个区域层面实现低碳呢?这方面我们已经在中国实践了很多区域性的低碳规划了。

现在大家看到的是海南的博鳌二期,25平方公里乐岛的低碳区域规划。

这是一个鸟瞰图。中间是万泉河。这里没有工业,全是农林业、旅游业等。我们利用风能、太阳能来提供所有能源,通过林牧业循环、旅游业循环等来达到交通、产品、能源、废弃物的一个循环利用,实现区域低碳目标。

这是为国际化大都市上海某区配套的一个新规划。

我们将城市的功能、要素进行技术上的整合:能源、建筑、废弃物(含污水、垃圾的处理)和农林业、植物及景观等进行一个循环的整合,最终达到一个低碳运行的模式。

低碳财务解决方案

低碳如何为城市带来效益呢?

这是来自上海工商业的电价预测表。大家从表中可以看到从2004年至2011年实际电价与未来上涨的趋势,也可以看到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实际价格与未来下降的趋势。从图中可以看出,不用多久,持续上涨的化石能源之电价价格必将高过太阳能价格。

所以,低碳系统与技术的运用是构建低碳城市的必由之路。

但是,复杂的低碳系统与技术的使用,采用传统的推广方式进行全面的推广运用,使人们感到困难重重。

这是零碳中心的推广模式。

零碳中心将低碳技术分解为:为项目带来增值、为投资者带来收益、为使用者带来收益三大块,通过专业管理使得低碳带来更好的投资效益和运营表现。

现在看看在替代式太阳能和热能供应方面,零碳中心能为你带来什么。

我们和浙江一家著名的新能源供应商实施的合作,能够为零碳联盟的客户提供1.1元/度的20年太阳能锁定电价。这将确保住户的能源安全,为用户省49%的电价。

我们和广东一家著名太阳能热水和空气源热泵供应商的合作,能够为零碳联盟的客户提供2元/次的洗澡热水供给系统。用户费用省52%。

我们和湖南一家著名地源热泵-毛细管系统供应商的合作,能够为零碳联盟的客户提供0.5元/平米日的冷水供给系统。用户费用省25%。

我们和广东一家著名垃圾分类和生物质降解供应商的合作,能够为零碳联盟的客户提供50元/吨的生物垃圾处理,并且提供热水和沼气。用户费用省65%。

替代式中水和雨水供应方面,我们和江苏一家著名雨水收集及中水系统供应商的合作,能够为零碳联盟的客户提供70%水价的景观用水和冲厕用水。用户费用省30%。

我们零碳联盟的阵容还在不断壮大。皇明太阳能就是我们零碳联盟的成员之一。

2010年5月22日零碳联盟于上海市世博会零碳馆了《零碳联盟宣言》:“我们郑重承诺:以共建绿色家园为目标,积极发掘新型环保能源,努力搭建零碳产品平台,支持零碳技术,积极引导低碳环保、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建绿色家园。”

低碳运营解决方案

世界自然基金会《地球生命力》报告称: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已经超出了地球生态承载力的50%,也就是说我们需要1.5个地球来支撑现在的方式生活。到2030年,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将出现衰退,除非人类从现在开始就减少使用地球所能提供的自然资源。报告指出过去30年自然世界已有超过1/3的资源被人类毁坏,地球指数降低了35%。这30年里,人类所消耗的资源足足增加了1倍,并且继续以每年1.5%的速度增加。

所以我们面临的挑战是:人们如何利用一个地球的资源享受高品质的生活?为了实现一个地球的生活方式,我们需要改变日常生活方式中的默认习惯,而趋向于更合理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活方式。各方伙伴共同合作营造有吸引力的、广为接受的、可持续发展的未来家园。

低碳计量解决方案

那么,“零碳”、“低碳”――有没有标准呢?

“节能就是低碳”、“绿色就是低碳”――对吗?

毫无疑问,节能肯定比不节能低碳;绿色肯定比非绿色低碳!

但是,这个“节能”和那个“绿色”,分别降低了多少温室气体排放呢?谁降低得更多呢?

要降多少,才能称之为“低碳城市”、“低碳建筑”、“低碳产品”呢?

还有,节能80%等于减碳80%吗?……

所以,是否“零碳”,是否“低碳”,一定要进行碳计量。而碳计量,是需要标准的!

这幅图是“零碳和低碳:碳计量执行的标准&使用的方法学”。

基于组织的碳计量执行ISO14064-1:2006;基于产品的碳计量执行ISO/CD14067&参考PAS2050:2008,包括《ISO14040:2006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原则与框架》和《ISO 14044:2006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要求与指南》。对于基于组织的碳计量和基于产品的碳计量,我们的客户最终都会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查证确认项目的碳计量结果。

关于低碳城市和零碳/低碳建筑的碳计量,目前没有国际和国家标准。我们依据《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依据国际认可的方法学,参考ISO14064-2:2006和CDM方法学提出了自己的方法学。这个方法学计量的结果是否可信呢?

2010年8月,零碳中心与上海市环科院、同济大学联合承担了上海市科委关于“低碳世博”的研究课题―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环境跟踪评估研究。零碳中心承担其中一轴(世博轴)四馆(中国馆、主题馆、世博中心、文化中心)的碳盘查。这是中国首次基于大型项目和长期项目的碳盘查。此项目已于2011年1月获得科技部万钢部长颁发的世博科技先进集体奖。

住建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多方单位对这种方法学进行了评价,住建部孙克放总工签署的评审结论“本评价方法科学严谨,并具有实用性。填补了中国建筑领域中的空白。”

我国第一个产品碳标签由零碳中心于2010年4月23日在国家商标总局备案注册。实施产品碳标签有如下好处。

对于企业和制造商:识别产品链中的减排机会;执行以持续改进为目的的度量及进行目标产品区分;供应链的结合及更好的碳披露,以及面对全球化的采购可以提高在供应链中相对竞争对手的竞争力;可以用于证明和确认他们在温室气体管理和减排方面做出的努力。

对于消费者:可为消费者提供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可靠信息;可引导他们做出更加有利于环境的产品选择。

目前发达国家非常积极,正在制定温室气体方面新的“游戏规则”,如产品碳足迹国际标准,以及酝酿中的“碳标签”。这些都极有可能成为新的绿色贸易壁垒。中国是产品出口大国,又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所以在这方面,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要未雨绸缪。

英国的产品碳标识最早于2007年3月推出。在去年,英国的碳标识已经应用到超过100种产品,包括:食品(果汁、土豆片)、服装 (T恤)、玩具(非电动)、生活用品(洗发水、洗涤剂、灯泡)、服务(网上银行账户)等。

以下是日本的碳标识、碳标签。它明示了产品的碳排放总量以及全生命周期中各个阶段的碳排放量所占比例。

这是韩国的产品碳标签以及应用中的两种具体含义。

中国的碳标签呢?

这是英国、中国台湾以及中国大陆的产品碳标签对比图。

篇7

一、引言

二氧化碳排放带来的气候变化给世界经济造成巨大损失,发展低碳经济成为国际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而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在构建低碳经济体系的过程中也应该发挥其反映和监督的作用,但是我国当前的会计核算体系中没有纳入碳排放的核算,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排放的二氧化碳没有反映在企业的成本中,导致企业缺乏减排的动力。国内外很多学者已经开始关注低碳经济对会计体系的影响,但目前仍然缺乏统一的认识,且多数研究只是停留在宏观政策层面,并没有提出具体明确的实施方案。本文尝试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碳排放纳入到成本核算体系,旨在把碳排放造成的外部效应内部化。

二、碳排放成本内部化理论

(一)环境成本与碳排放成本

研究碳排放成本首先要理解环境成本。环境成本即商品开采、使用、生产、运输以及回收过程中为解决和补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需的费用之和。环境成本按成本的负担者与成本的产生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外部成本和内部成本。外部成本指的是成本的产生与某一主体对环境的影响有关,但却造成成本主体或获得利益以外的主体承担的成本。外部成本减少了经济的总体效益,但在传统的会计领域是不反映的。内部成本是在造成成本的主体里进行会计反映的成本。根据环境成本的定义,本文研究的碳排放成本是指企业在采购、生产、存储、销售等经营过程中为解决和补偿碳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需的费用之和。从这个意义上说,碳排放成本是环境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碳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所产生的影响是面向社会的,是由成本主体或获得利益以外的主体承担的,因此碳排放成本属于外部成本。

(二)碳排放成本内部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所谓的碳排放成本内部化是指对碳排放成本进行估价并将它们内化到生产和消费商品与服务的成本中,从而体现环境资源的稀缺性,消除其外部性。在构建低碳经济体系中,碳排放成本内部化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许多碳消耗行为,这些行为往往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在目前的会计体系中,没有对这种行为进行恰当的反映。也就是说市场主体行为对环境资源的不利影响往往由该行为主体以外的第三方承担,而未将这些影响计入市场交易成本与价格之中,污染者获得了私人利益,治理环境所需的费用却由全社会共同承担,造成了收入与支出的不对等,这就是碳排放的外部效应。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碳排放成本外部化造成了产品价格的扭曲和市场的失灵。由于企业把环境治理成本转嫁给了社会,不需要独自承担碳排放后果,因此缺乏减少碳排放的动因。而消费者消费低碳产品和高碳产品在价格上没有区别,因此缺乏购买低碳产品的动因。要倡导全社会减少碳排放,发展低碳经济,构建低碳绿色社会,就必须解决碳排放成本的“外部效应”。成本内部化作为公认的纠正市场失灵的较好手段,已经被政策制定者和环境学家广泛接受。

2.可行性

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之一是货币计量。要把碳排放成本纳入到会计核算体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把环境当成一项资产合理定价。目前人们对“环境是一种资源”的认识已经达成共识,既然是资源,就应当具有价格。直接对环境进行定价存在一定困难,由于碳排放对环境造成危害,其实是对环境资源的一种消耗,所以在低碳经济下可以对单位碳排放量进行定价。定价时以治理一定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所造成的环境危害所需的成本为主要依据。事实上,自2005年以来,随着《京都议定书》的实施,国际碳交易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各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使得以碳减排为商品的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逐渐形成,减排额成为投资界的热门商品。所谓碳交易是指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碳交易的本质是希望尝试建立一种市场机制,有效地调节温室气体在全球的排放总量。我国碳排放的定价可以在借鉴国际碳交易的定价基础上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调整。

三、碳排放成本内部化理论下的成本核算方法

为了单独核算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碳排放,企业应在“生产成本”下设置“碳含量”和“碳消耗”等科目,另外还需新开设“应付碳消耗费”账户。“应付碳消耗费”属于负债类科目,企业通过“应付碳消耗费”科目,总括反映企业因碳消耗而产生的负债情况。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碳消耗费用,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各种碳消耗费用,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碳消耗费用,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碳消耗费用。

考虑到“应付碳消耗费”的支出不能重复,因此只需在产业链的上游企业如煤炭企业使用该科目,这样就能实现把碳消耗计入产品成本的目的。下面以煤炭企业为上游企业举一例说明:

一方面煤炭企业应在“生产成本”下设“碳含量”明细科目,对其产品的含碳量进行测定,并按照一定方法将这种碳含量以生产成本的形式在会计账面上予以记录。换句话说,企业除了把传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记入生产成本外,还需把碳含量计入生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所属的产品成本明细账“碳含量”,贷记“应付碳消耗费”。另一方面,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对碳素燃料消耗量、碳排放量的反映,对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碳消耗,应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所属的产品成本明细账“碳消耗”,贷记“应付碳消耗费”;直接用于辅助生产的碳消耗应借记“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所属的产品成本明细账“碳消耗”,贷记“应付碳消耗费”。对于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产品但是为组织和管理生产而发生的碳消耗,应借记“制造费用”,贷记“应付碳消耗费”。对于企业在日常管理或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碳消耗,应视具体情况计入期间费用,贷记“应付碳消耗费”。

经过以上核算程序,煤炭企业的会计账面已经反映了碳排放成本。下游企业从煤炭企业购买产品作为燃料和动力或进一步加工为新的产品,这一过程如图1所示:

由图1可见,根据碳的消耗过程,碳排放成本的流转分为两条主线:一是碳排放成本包含在煤炭企业的产品1的成本中,产品1作为一般制造企业的燃料或者原材料构成了产品2,经过一系列的环节,形成了最终产品,在这一过程碳排放成本始终在各企业之间流转,直至最终由消费者消费,消费者承担了碳排放成本。第二条主线是制造企业将产品1用于日常管理,其成本不能归属于某一产品,因此作为企业的期间费用处理,企业承担了这一部分碳排放成本。

总之,“应付碳消耗费”最终进入了产品成本或者企业的期间费用,实现了外部成本的内部化,也符合“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对于进入产品成本的那一部分碳消耗,最终是由该产品的消费者负担的,这就有利于刺激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而对于进入期间费用的那一部分碳消耗则是由企业自身承担的,有利于刺激企业减少碳消耗。从另一个角度看,对企业来说碳消耗进入产品成本,使得产品成本提高,这种成本的提高必然会使该产品丧失一部分市场,从而给企业带来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降低碳消耗的激励。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应尽量购买低碳材料和低碳能源。

由于碳排放对环境造成危害,其受害人的范围不易辨别,因此,“应付碳消耗费”最终由上游企业支付给环境保护机构,由环境保护机构统一利用以治理碳排放过量造成的环境破坏。此时企业借记“应付碳消耗费”,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四、结束语

本文从构建低碳经济的视角,考虑碳排放的外部效应对环境的危害,从理论上分析了碳排放成本内部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企业设置“应付碳消耗费”一级科目,在“生产成本”下设“碳排放”、“碳消耗”等明细科目,并对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成本核算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以期解决目前企业成本没有反映碳消耗的问题,对企业和个人节能减排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也希望能够推动相关会计准则的尽快出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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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岩,李武.低碳经济研究综述[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2(3):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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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召开的《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上,中国提出了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2013年6月18日,我国首家碳排放交易所——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所正式启动成立。深圳市率先在全国启动并完成企业碳排放核查,并颁布了全国第一部企业碳排放量化、报告和核查的地方标准化技术文件,为全国的碳排放交易规范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我国减排政策与相应机制的发展,碳减排任务的落实必然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压力,与此同时,企业针对碳排放交易的会计核算问题成为理论及实务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碳排放权及交易概述

在《京都议定书》中,为了督促发达国家完成碳减排,联合国引入了三种灵活机制:国际碳交易机制(IET)、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约机制(JI)。其中涉及到发展中国家的只有清洁发展机制。现行情况下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任务,通过此机制,发达国家的多排放者可以向发展中国家生产者提供资金和先进技术,来购买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提升所带来的减排量。在此减排量即碳排放权就形成了一种有价资源,在交易的过程中成为碳商品在资本市场上流通。

2005年,为保证CDM项目的开展,我国政府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根据规定,CDM项目的实施主要有七个步骤:项目设计和描述,国家批准,审查登记,项目融资,监测,核实/认证,签发排放减量权证。以北京环卫集团为例,作为我国政府批准的第一个CDM碳交易项目,2002年,国际能源系统公司(荷兰)、北京市环卫集团——北京市二清环卫工程集团公司对填埋气体收集及CDM项目达成共识,签订《合作意向书》。随后,安定填埋场的填埋气收集利用项目开始启动。2004年,该项目拿到了全国首个CDM批准证书。2006年,联合国有关部门到填埋现场核定减排量。直至2008年,企业才拿到第一笔项目收入,整个过程历时五年多。CDM项目仅前期投入就达1 200万元,加之后期维修等总投资高达2 000万元。综上可知,目前我国CDM项目的交易成本相对较高。

二、碳排放权的资产特性

(一)碳排放权归属于资产

早在2003年,FASB下的紧急任务小组讨论中就已经对于碳排放权归属于资产达成了共识。目前国际普遍认可将碳排放权定义为资产。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在联合国的共同协作下,为了控制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而形成的。各国政府根据这一制度分配排放权,企业根据该制度进行碳排放权的相互交易,这两种形式都满足了“过去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条件;不论取得的排放权是用于自身碳排放需求还是出售,都可以为企业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符合资产定义中“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条件;在我国,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国家拥有碳排放权的所有权,碳排放权取得的收益由国家和企业按一定比例分配,这符合资产定义中“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条件,因此,我国碳排放权也应归属于资产。

(二)碳排放权的资产特性分析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资产形式,近年来国际上学者对其具体归属于哪项资产争论不断。要确定碳排放权资产的界定,首先就要了解其特有的资产性质。目前碳排放交易已经在国际上运行多年,我们可以因此了解到碳排放权实际对企业资产的影响与其作为资产的实际性能。笔者根据其交易过程和应用目的的不同进行了比较分析(见表1)。

抵消自身产生碳排量为目的的碳排放权形成了一种非流动资产,是因为CDM项目发展到现在所涉及的减排期限都在五年,即其授权在规定的时间段内都是有效存在的,预计今后的期限范围也将大于1年,因此我们可以界定在此情况下产生的碳排放权不是流动资产,而是非流动资产;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权是在一年的任何时候都由企业持有,因此可以定义碳排放权为流动资产。

三、碳排放权会计确认

2007年由普华永道与国际排放交易协会共同的调查报告显示,目前对于碳排放确认处理的方法共有15种之多。具体到资产的确认方面,其中免费获得排放权的:有15%的受访者初始确认碳排放权为存货,65%的受访者将其归于无形资产,剩余的20%把碳排放权归入其他资产。对于外购获得排放权的:有11%计入存货,58%受访者将其纳入无形资产范畴,其余31%的受访者初始确认为其他资产。由此可以总结出目前国际上最为通用的三种确认方法,即无形资产、存货、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确认为存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企业的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所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就CDM项目而言,是生产型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附加产生的一种资产。在全球碳减排的背景下,碳排放权形成了市场价值。尽管企业生产的产品和碳减排量都可以进行出售交易,但是企业经营的主要目的是生产产品,没有产品就没有碳减排量的概念,所以碳减排只能属于企业经营的副产品,并非日常活动中主要经营的产品。对于以弥补自身生产企业的超额排放量为目的的碳排放权交易,并不符合以备出售的概念,在此情况下就不能定义为存货。因此,无法解决不同方式取得碳排放权的确认问题。综上所述,碳排放权并不能较好地符合存货准则的规定,缺少相关存货特征。

(二)确认为无形资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首先,碳排放交易实质是转让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其中温室气体减排量这一资产没有形态,符合没有实物形态的概念。其次,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国家拥有碳排放权的所有权,其中,“鉴于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归中国政府所有,而由具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因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 这基本符合了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定义。最后,碳排放权未来的交易可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目前交易收益的金额无法确定,满足了非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综上所述,将碳排放权归于无形资产有一定的可行性。但也存在以下问题:在我国,由于发展中国家没有限制碳排放量的制约,目前企业参与的CDM项目都与发达国家购买碳排放权的目的不同。国外企业的目的是在之后持续的经营其所有的碳排放权,而我国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最终是为了对外销售,这点和无形资产的意义相悖。例如,北京市环卫集团的CDM项目,持有的碳排放权从项目建立就是为了对荷兰企业出售碳排放权。

(三)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在外购并以交易为目的的企业中,碳排放权可以在国内乃至国际资本市场之中相互流通,其价值根据自由交易市场内的特定机制为依据随交易量等因素的变动而变动,企业买入并以换取差价为目的,在近期卖出,并且可以进行现货、远期、期货和期权交易。该方法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在其他情况下,如抵消自身生产的碳排放量等就不符合其定义。可见,金融工具模式并不能定义会计确认中的碳排放权。

四、排放权会计确认的设想

根据上述比较分析可知,无形资产和交易性金融工具分别可以代表用以抵消自身产生碳排量和以交易为目的的两种不同情况下的碳排放权的资产特性,既有流动资产的性质又有非流动资产的性质。但是碳排放权作为一个核算整体并不能只选择其中一个概念来定义。也就是说不论选择资产上的哪个科目都不能代表碳排放权的全部意义。因此笔者设想以下两种处理办法:

(一)分别核算碳排放权

根据上文分析可知,在持有以出售为目的情况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更具可行性,在持有用于抵消自身碳排量情况下确认为“无形资产”更具有可行性。目前存在的会计科目都不能融合碳排放权的所有特性,则可以选择依情况分别确认的办法。根据企业获得碳排放权的目的不同,其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不同属性,下设“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和“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分别核算。该方法可以充分体现不同情况下碳排放权在资产负债表中真实的资产特性,为企业更加清晰地了解自身的资产结构及财务情况、合理评估企业与营运计划等打下坚实基础,也为外部人员衡量企业真实的资产状况提供了保障。

(二)单独列示“碳排放权”项目

分别核算碳排放权不能合理地表达碳排放权作为一个单一的核算整体的概念。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在全球企业的普及,是否可以设想在资产负债表中加入一项“碳资产”,“碳资产”的概念中既不单独列示为流动资产,也不单独列示为非流动资产。以一个单独个体的形式确认、计量碳排放权,及时记录“碳资产”的变动情况,利于企业对其“碳资产”的整体把握,及时买入或者卖出“碳资产”,从而起到增加企业收益和减少损失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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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6-0065-04

一、引言

随着科学的进步,人类社会正以前所未有的步伐向前迈进,但在享受自然成果的同时,也受到环境破坏带来的负面影响。近年来,碳排放问题逐渐被提上日程,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又一难题。世界各国开始联手共同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签订是全球合作正式开始的标志。从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到2012年多哈气候大会确定2013至2020年为《京都议定书》第二个承诺期;从限制各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到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在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初步建立了合理有效的碳排放分配机制。

目前,有关碳排放权的各项研究也成为全球学者关注的热点之一。碳排放问题由全球生态问题演变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在我国,北京、重庆、上海、天津、湖北、广东、深圳已经开展碳排放初始配额的分配和碳交易试点,但由于没有相关准则指导,使得有关碳排放会计信息缺乏可靠性、可比性等会计信息应该具备的基本质量属性,长远来说不利于企业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也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障碍。

从全球各国实施的碳排放措施来看,基本沿袭了产权学派的环境治理思想。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会计学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借鉴其他学科的精髓,不断扩充本学科的内容。自20世纪70―80年代产权经济学形成之后,会计研究人员广泛借鉴产权经济学的思想、概念和分析方法来研究和解释会计领域中所遇到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使得会计理论研究越来越经济学化。本文将从产权交易模式的角度分析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确认、计量交易等问题。

二、文献综述

(一)初始分配文献综述

美国国会于1990年颁布的《清洁大气法修改方案》中提出了三种初始分配排放权的方案:无偿分配、公开拍卖和定价出售,成为各国在实践中进行初始分配排放权的行为指南。其中前两种分配方式在世界各国被广泛应用。

Rose and Stevens(1993)在文中强调虽然无偿分配方式相关受管制企业更乐于接受,但是这种方式有很多弊端,从宏观上会造成国际社会整体效率低下,从微观的角度会降低管制企业的生产能力,并导致公平竞争受阻。Ian A. Mackenzie(2008)研究指出若基于企业的历史排放量而进行碳排放权初始配额的分配,只会在封闭的交易体系中达到最优,要想达到全社会整体最优,应该采取独立于产量和历史排放的外生因素作为分配依据。Cramton and Kerr(2002)通过研究指出: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采用公开拍卖方式比免费分配方式效率高,因为排放权拍卖方式使得交易效率和分配效率都得到了提高,而且新成立的企业也可以通过交易进入相关行业,更有利于行业中企业的竞争,但是企业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才能获得碳排放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积极性。

关于初始配额的分配,我国许多学者建议采用无偿分配和公开拍卖相结合的方式,在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刚开始时采取无偿的方式,给企业一个适应的过程,然后逐步向有偿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碳排放权转变。欧联盟国家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采用的就是这种方法。其在第一阶段无偿分配给企业95%的碳排放配额,5%用于拍卖;第二阶段无偿分配的比例减少至90%,然后逐步减少无偿份额,相应增加拍卖交易份额。这种方式相关受管制企业比较容易接受,但是整个过程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会增加政府的工作量和管理难度。

(二)会计确认、计量文献综述

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问题,目前有两种主流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碳排放权像企业的其他资产一样,只具有单一会计属性,所以应该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企业的某种资产。通过无偿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权,Jacob(1996)认为,应确认为“捐赠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而Ratnatunga and Jones(2008)、Braun(2009)则认为应按市场价格确认为无形资产。通过市场交易取得的碳排放权,其确认又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Ewer(1992)、朱玫林和耿泽涵(2011)主张确认为无形资产;Gadd et al.(2002)认为应确认为金融资产;Wambsganss and Sandford(1996)、Deloitte(2007)、张鹏(2010)研究指出确认为存货更加符合各相关利益者的要求。第二种观点认为碳排放权不是单一属性的资产,可按照不同的标准确认为不同的资产。刘佳和彭钰(2012)针对我国国内基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初级碳交易市场和未来成熟的碳交易市场两种情况,将碳排放权分别归为“无形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王艳龙和孙启明(2010)根据企业持有目的将其归为“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后续分别按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张薇、伍中信等(2014)通过对碳排放权的权能分析发现其具有基于物理量的碳产权和基于价值量的碳财权权能,会计主体可“二分”为以获取碳产权为目的的消费方和以获取碳财权为目的的投资方,分别确认为“环境资产”和“投资性环境资产”。苑泽明、李元祯(2013)梳理国外关于碳排放权处理的净额法和总额法并分析其利弊,从碳排放权本质出发,揭示其无形资产性质,解决其会计确认问题;又在公允价值的框架内,尝试提出运用无形资产评估方法解决其会计计量问题。

可以看出,基于现阶段的国内外研究成果,对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和确认都没有统一的结论。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碳排放权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既是环境问题,又是经济问题,长远来说还关系着人类社会的存与亡,所以说碳排放不是单一的会计问题;二是碳排放权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人类对其达到全面准确的认识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本文基于产权会计理论的视角对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和确认、计量进行分析,从一个新的角度对其有更深的认识,探究适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和社会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和确认问题,并希望为我国制定相关的准则法规提供一定的依据。

三、基于产权会计理论的碳排放权的初始配额分配

(一)我国碳排放总量测算

我国在国际有关碳排放的各种协议要求中,因现阶段还是发展中国家,不需要强制控制碳排放总量,只是参与《京都议定书》中有关清洁发展机制(CDM)的规定。虽然如此,我国为了经济长远发展,近年来一直倡导节能减排,并引导经济发展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基于以上原因,我国进行碳排放的控制势在必行。对于碳排放总量的测量,即物理量角度,目前已经有比较成熟的技术可以进行较为准确的测量,即采用吨或者二氧化碳当量作为计量单位。政府作为参与碳排放的一方,基于产权会计理论,可以将政府作为碳排放权的开发者和投资者。政府作为碳排放的管制方,其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不是消费,而是为了整个国家更加长远的经济利益,其将碳排放权进行控制和发放,可以换来未来的经济利益,所以政府可以看作是基于投资为目的的持有碳排放权。政府所持有的碳排放权的量化即全国碳排放总量目标,可以采用全国单位GDP碳强度下降目标和预测GDP数字,将碳强度目标转换成全国总排放额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1)。这样既兼顾我国经济的发展又对碳排放量进行了控制,防止经济发展和控制碳排放不协调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政府测算出全国总排放额度,就可以选择一定的方法对其进行分配。合理高效的碳排放初始配额的分配直接关系着全国各省的经济发展和协调。目前世界各国主流的方法是无偿分配和公开拍卖。很多学者建议我国将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参考欧联盟碳排放权分配的模式,即先免费分配,然后开始免费和有偿支付结合,并逐步增加有偿支付对价获得的比例。我国政府对于碳排放权的分配还未正式出台,只是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重庆五市和广东、湖北两省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希望为全国碳排放的分配和交易提供建设性意见,并希望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交易市场。所以我国要建立碳交易市场并进行有序交易,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

(二)碳排放权分配

政府作为碳排放权的投资者,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将碳排放权分配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总量确定的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公平地分配额度是重要问题。政府应该考虑各地区人口基数、经济发展状况及增量、受管制企业的行业特征及数量变化,并结合各地区的历史排放量和经济增长速度等因素,将碳排放权在各地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获得国家统一分配的碳排放权后,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再选择合理的分配机制在本地区企业之间进行再次分配。碳排放权虽然不具有天然的稀缺性,但是各个企业获得的是确定额度的碳排放权,使得碳排放权被人为确定为具有稀缺性的产权。在进行两次分配后,各个企业可以根据获得的碳排放权指导企业的生产。但很多情况下,分配获得碳排放权和企业实际产生的碳排放量是不相等的,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互通有无。从经济学的角度即会计产权理论的角度来看,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归属于特定主体的法定所有权,在市场中进行交易时,就像企业之间进行其他交易或事项一样,交易主体之间应该支付合理的对价。

四、基于产权会计理论的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

国际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2006年对资产的定义为:一个主体对其拥有排他的权利或其他权益的现时经济资源。从本文第三部分的分析内容可以看到,碳排放权初始配额的两次分配以及受管制企业之间余缺的碳排放权交易,均涉及到了碳排放权产权价值的流转。所以应该对初始分配及交易进行会计确认,因为碳排放权符合上述准则委员会对资产的定义。首先,获得的一定配额的碳排放权,属于企业拥有和可控制的经济资源,企业可以自用或者将多余的权利进行交易。其次,企业拥有的该项资源,具有排他的权利,其有自用产生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或者交易收取一定对价的自主决定权利。最后,若企业有多余的碳排放权且不准备在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则可以在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

碳排放权作为一项产权,应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它和目前企业常见的各项资产又有诸多不同。它是企业可以排放一定碳物理量的权利,没有实物形态,和固定资产有着本质区别,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不是为了出售或者加工其他产品,也不符合存货的定义。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资产,碳排放权虽然没有实物形态,但是可以进行物理量的准确测量,这一点和无形资产有本质的区别。另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一般是企业的一种长期资产,存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但是碳排放权企业可以控制的时间尚不确定,这也使得碳排放权不适合划分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存货。碳排放权具有投资特性,可以通过投资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流入,但是由于碳排放权本身的各项不确定性,导致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的各项衍生金融工具已经完全超越了它本身的存在意义。碳排放权本身的物理特性和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性、不确定性等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本文认为不能将碳排放权简单的作为衍生金融工具进行确认。

对碳排放权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虽然世界各国政府是免费获得碳排放权的,但是碳排放导致的全球生态问题所花费的治理费用可以看成是人类获得碳排放权所消耗的成本,而这些资金和资源的消耗,绝大多数属于政府开支,即来源于税收。可以看出为了取得碳排放权,社会公众都承担了相关成本。从碳排放权的配置和交易过程来看,碳排放权均需消耗相应的成本才能取得,因此需要根据市场价格将其进行成本的确认。另外投入到治理环境的各项成本,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得到补偿,从该角度来说,该成本又具有长期性,应该予以资本化。根据环境资产的定义即“符合资产确认的标准而被资本化的环境成本”,并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碳排放权完全符合环境资产的特征,碳排放权应确认为“环境资产”。企业获得的用于自己消费的碳排放权可以确认为“环境资产――碳排放权”,而碳排放权的开发方和进行转让碳排放权的企业可以确认为“投资性环境资产――碳排放权”。通过设置这两个会计科目,可以更好地反映碳排放权的配置过程和交易过程的本质和特征,涵盖了碳排放权两次分配和企业之间再交易的实质,并对其进行了统一,有利于交易企业间初始会计账务处理的相互对应。开发方和投资方为获得相应碳排放权支付的成本,例如支付的现金可以借记“开发成本”,贷记“现金”科目,待碳排放权开发完成或者可以用于投资时,将其由“开发成本”转入“投资性环境资产――碳排放权”。企业获得的碳排放权若有多余用在交易市场上转让,则可以由“环境资产――碳排放权”转入“投资性环境资产――碳排放权”科目。可以看出,对碳排放权初始确认为以上两种资产后,碳排放权整个交易过程的确认都可以合理进行并反映交易事项,清晰合理。

五、基于产权会计理论的碳排放权的交易计量

对于碳排放权的计量,可以将无形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后续计量模式相结合,并采用成本计量模式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一)按持有目的不同分别确认

对于持有用于消费的碳排放权,每家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计量模式,且成本法计量模式在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可以改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不能从公允模式再转回为成本模式,这点借鉴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对于使用期限确定的碳排放权可以采用成本模式的后续计量方式。企业进行初始确认后,开始生产并排放碳等温室气体时,将取得的碳排放权初始成本采取一定的方式分摊至产品成本中。若企业生产量每月稳定,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若生产量不稳定则可以以生产量为标准进行价值的分摊,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贷记“环境资产摊销”,并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碳排放权,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每年年末进行公允价的复核,并调整公允价值的上升和下降,借记或贷记“环境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持有用于投资的碳排放权,也可以采用成本模式和公允模式两种计量方式。采用成本法进行计量的碳排放权,应进行摊销并测试减值,记入相关科目,进行出售时,差额计入“投资收益”;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模式的,出售时差额也计入“投资收益”,并将持有期间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时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也转入“投资收益”中。

(二)碳排放权持有目的发生改变时的会计处理

企业持有用于消费的碳排放权,由于某种原因准备改变用途,转为投资以便获得收益,则可以从“环境资产――碳排放权”科目转入“投资性环境资产――碳排放权”,并根据企业持有目的改变前后计量模式的不同分别进行处理。改变用途前后计量模式相同,参照企业自用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方式,即“环境资产”和“投资性环境资产”相同科目进行转换即可。若用途改变前后计量模式不同,由成本法转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则可以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环境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若转换前成本大于转换日公允价值的,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非流动资产损益”;若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成本,则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公允价值变动”。

企业持有的用于投资的碳排放权,改变用途用于自用,则可以从“投资性环境资产”转至“环境资产”科目。改变前后若计量属性相同,则将二者对等科目进行转换即可;若不同,均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六、研究结论及未来展望

本文从产权会计理论视角对碳排放权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经济社会状况,提出了基于产权会计理论视角的碳排放权的分配、确认及计量方法。通过分析将碳排放权确认为“环境资产”、“投资性环境资产”并参考无形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对碳排放权进行后续计量,为我国碳排放权的准则制定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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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51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110-02

一、航运碳排放交易及其市场潜力

1.碳交易及其航运碳排放交易。碳排放交易(简称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排放交易或碳交易。

航运碳排放交易主要针对航运业的碳排放权利(或把碳排放权利作为商品)的交易。

2.航运的碳排放量总量。据统计,世界贸易运输量的90%由航运业承担。截至目前,航运是能源效率最高的远距离货物运输方式,航运的碳排放量占全球每年碳排放总量的3%—4%。而我国航运市场的发展,碳减排市场需求巨大。

3.国内碳排放市场潜力。我国船舶拥有数量巨大,因此船舶节能减排有广泛的市场基础。从航运船舶看,其包括国际远洋、沿海和内河船舶。而我国仅国内机动船与驳船的净载重量从1980年的1 695万和1 713万载重吨吨,增加到2011年的21 264万和3 242万载重吨,年均增长40.47%。见图1。

同时,我国水运及远洋货运数量看发展潜力巨大。随着中国综合国力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船运贸易量也在不断增长。水运量与远洋运输量分别从1978年的43 292万吨和3 659万吨,分别增长到2011年的425 968万吨和63 542万吨,年均增长29.8%和52.5%,见图2。

另外,同时港口吞吐量从1985年的31 154万吨,到2011年增加到616 291万吨,年均增长131.4%。这些都是建立航运排放交易的市场基础。

二、我国建立航运碳排放市场的可行性

1.我国已把开展碳交易试点作为“十二五”期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重点工作。2013年启动包括上海在内的7个省份的碳排放交易试点,是为了鼓励试点地区结合自身的实际,探索建立区域碳排放交易体系。上海市已《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为建立我国航运碳交易市场创造了良好的技术条件。

2.航运低碳减排已成为未来我国航运业市场发展的目标任务。2010年,交通运输部了“十二五"水运节能减排总体推进实施方案。指出,到2015年,与2005年相比较,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8%以上;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5%以上,其中海洋和内河船舶分别下降16%和14%以上。港El生产单位吞吐量CO2排放下降10%以上;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CO2排放下降16%以上,其中海洋船舶和内河船舶分别下降17%和15%以上。

3.在船舶技术规范层面,交通运输部2008年制定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行业标准,此外还正在加紧制定《营运船舶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以上这都对建立航运碳交易市场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建立我国碳减排市场的对策建议

1.建立目标体系和研发关键技术支撑体系,为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技术保障 。故亟须突破的关键技术包括建立公平公正的排放指标分配体系,初始排放权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航运碳减排管理平台,消除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技术方法,不同企业、不同区域之间的交易比率,提高污染源违法行为成本的措施,航运碳减排过程中触及的有关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点源与非点源交易技术,航运碳减排与排放收费、排放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制度和政策之间的衔接,等等。

2.制定公平合理的指标分配体系,推动一级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因此,需要出台相关的政策制度,规范一级市场中排放权的产权,明确总量控制目标和初始指标的分配方法,明晰国家与地方环保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排放权有偿取得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建立指标动态管理台账,探索排放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的形成机制。通过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与指标管理体系,实现排放指标分配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构建并不断完善航运碳减排的一级市场。

3.建立激活航运碳减排市场的制度体系,提高航运碳减排配置环境资源的效率。应做好以下工作:明确二级市场政策的主要作用对象和作用范围;对于新企业,允许从二级市场中获得排放指标,或者从政府预留的指标有偿取得。

4.在交易价格设计上,定位为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自我调节机制;制定交易规则,防止出现交易市场垄断行为;构建交易信息平台,增强信息的对称性,对指标的交易进行跟踪监管;通过立法等手段,有效制止滥用和非法转让排放指标,杜绝蓄意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的买卖行为;明确交易违约责任,对超标排放企业进行严厉处罚;配套实施相关的积极财税政策,激励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进行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真正激活航运碳减排市场。

5.构建航运碳减排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政策推行的法律供给能力。建议在修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时,应明确排放权有偿取得的法律地位。同时,抓紧制定有关污染物排放权有偿取得实施管理办法、排放交易管理办法、排放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排放指标初始分配、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航运碳减排中政府和企业以及中介主体等分配主体和交易主体的责权利和违法责任等,规范航运碳减排制度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提高航运碳减排市场运行的稳定性,确保航运碳减排实施有法可依。

6.完善污染源监督管理体系,强化试点区域和行业航运碳减排运行的监管能力保障建设。全面推行航运碳减排,需要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如加大构建污染源基础数据库信息平台、排放指标初始分配管理平台、污染源排放量监测核定平台、污染源排放交易账户管理平台的力度,建立企业污染物排放台账制度,全面管理参加排放指标分配和航运碳减排体系的污染源。从而消除航运碳减排政策机制的前端可能出现的“失位",保障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在有效的监控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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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首先,中国实现长期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需要建立总量控制制度。“十一五”的实践经验表明,要想控制能耗反弹和能源消费总量过快增长,单靠单位GDP能耗指标是不够的。很多地方完成节能目标,不是靠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是通过提高GDP增速得到的。“十一五”期间,GDP规划增速7.5%,而实际年均增长达11.2%。仅通过单位GDP能耗指标,难以约束地方重工业扩张和经济增长冲动,难以从根本上改变能源消费粗放式发展的现状。“十一五”节能工作目标设置不合理,不少地方政府甚至采取拉闸限电等行政手段来完成目标,严重违背了政策施行的初衷,给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影响。此外,还出现了各地能耗强度降幅均高于国家目标的问题。要真正实现能耗强度和碳强度目标,杜绝一些地方盲目追求GDP增长的发展方式,同时解决各地方、各行业均完成强度减排目标不代表全国完成的矛盾,必须按照“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尽快研究建立能源与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长效机制,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可行的选择。

其次,总量控制是“十二五”乃至长期实现节能与减碳目标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和途径。总量控制与单位GDP能耗指标相互配合,形成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倒逼机制。要强化总量控制目标对地区经济发展方式和质量的引导作用,弱化经济增长指标考核。发达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目的在于通过总量控制下的配额交易来降低节能减排的成本。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对总量控制具有内在的需求。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部署,2011年,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2012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总体上,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主要由项目CDM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构成,与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比还相差甚远。①从试点地区的工作进展来看,如果没有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控制,要建立真正的碳交易市场就十分困难。

但是,建立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也面临巨大的挑战。第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控制碳排放总量的难度极大。发达国家提出总量控制目标的时间,均在经济社会发展和能源需求步入平稳阶段以后。经济高度发达,掌握先进的减排技术,管理部门能够对企业的碳排放量进行准确测量和监控,其实行总量控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就会比发展中国家要小得多。而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加速发展的阶段,科技水平较低,经济增长方式粗放,为解决民生问题还需要一定的碳排放空间,控制碳排放总量可能会与经济社会发展存在一定的冲突。此外,进行总量控制还存在较大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并将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影响GDP增长速度、能源结构、能源价格、产业结构乃至产业布局。我国经济发展不确定性较大,需要提前研究和应对碳排放总量控制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二,国内缺乏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体系的政策基础设施。首先,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及其分解方法极为复杂,既要考虑各地的能源消费情况及其增速,也要考虑各地区发展,以保证分配公平和落后地区的发展权利。其次,国内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的基础数据与实施机制亟需建立并完善。如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监测与核证制度,以及总量控制的考核体系建设等还不健全。再次,国务院各部门之间考核目标与考核体系尚未建立有效的衔接。当前,节能目标的考核对象主要是省级政府及其领导,但对于大型中央企业,国资委对其另有业绩考核目标。如何将这些目标进行衔接,也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和科学设定。

二、EU-ETS第三阶段排放总量设置与配额分配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是世界上规模最大且正在运行中的国家间、多行业排放交易体系。自2005年建立起,其运行已历经三个阶段(见表1)。针对前两个阶段出现的问题,EU-ETS在第三阶段的制度设计中进行了大幅改革,主要涉及目标、涵盖行业、管制范围、配额分配方式、信用抵消限制与储备配额的使用等。

(一)EU-ETS总量控制目标在国家间的分解原则:按照公平、效率原则合理分配国家间的减排义务

按照《京都议定书》中8%的减排承诺目标,欧盟15个成员国在1998年6月达成了一项《负担分摊协议》(Burden Sharing Agreement,BSA),要求成员国依据各自的能力与责任,承诺《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责任,希望借此能实现欧盟的整体减排目标。从表2可看到,各国减排责任从27%(相当于增加排放)到-28%不等,其中卢森堡承担-28%的减排义务,而允许葡萄牙增加排放27%。事实证明,欧盟所推行的责任分担机制符合公平效率原则,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EU-ETS第三阶段(2013—2020年)总量设置与配额分配的主要变化

与前两个阶段相比,第三阶段进行的主要 变化有:(1)加大温室气体控制范围,扩展欧盟排放交易机制(EU-ETS);(2)进一步协调和提高可预见性;(3)解决EU-ETS与CDM/JI连接的问题,以及严格数量限制。具体如下:

第一,扩大EU-ETS的涵盖范围。从2013年,EU-ETS开始将一些新的工业领域纳入交易体系,包括化工业、制氨行业和铝业等。管制范围方面,除CO2外,欧盟开始将在硝酸、乙二酸、乙醛酸生产中产生的氧化亚氮(N2O)和电解铝行业产生的全氟化碳(PFCs)纳入管制。全部六种温室气体的捕集、运输和地质封存(CCS)也被纳入该体系。据欧盟估计,EU-ETS第三阶段涵盖的排放量将比第二阶段净增约6%,相当于1.2亿至1.3亿吨CO2。根据交易指令,欧盟还建议到一定期限后,若无相应的国际协议,将海运、航空纳入EU-ETS。

第二,实行欧盟层面的总量控制,提高配额拍卖比例。在第三阶段,取消国家分配方案(NAP),实行欧盟范围内统一的排放总量限制。在该总量下,排放配额基于充分协调的原则分配到各个成员国,而之前欧盟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排放总量实际上是各国排放量上限的简单加总。排放上限的设置参照第二阶段发放配额数量的平均值,然后每年线性递减1.74%。第三阶段可发放的配额数量将从2013年的19.74亿EUA逐年递减至2020年的17.2亿EUA,每年平均配额数量为18.46亿EUA,比第二阶段的配额(平均每年20.8亿EUA)减少了11%。

在提高配额拍卖比例方面,采用拍卖方式分配配额的比例大大提高,甚至逐渐建立起“100%拍卖”的原则,并提出电力行业和工业行业的关键区别。从2013年开始取消力部门的免费配额,对于其他部门,配额的拍卖比例将从2012年的20%渐渐提升到2027年的100%,拍卖的权利和所获得的收入由各成员国拥有。但是对于一些参与全球竞争的行业(如铝业),仍然免费发放许可配额,而关于无偿分配的规则,则必须经由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一致认同,即免费发放将逐步成为“例外”。

第三,免费分配以基准线(Benchmark)代替祖父制(grandfathering)。在EU-ETS的第二阶段(2008-2012),所有的成员国都建立了他们自己的国家分配方案(NAPs)。第三阶段建立免费分配的统一规则,通常采用基准线标准,选取每个部门10%的最先进水平,并奖励早期行动。2011年4月,确定了52个基准线标准,涵盖80%的工业排放。如果采用产品标准难度较大时,也可以考虑折衷的方法:热、燃料标准和过程排放。各成员国在分配配额中承担的角色如下:每个成员国负责计算每个设施的免费配额;每个设施需要填写相应的表格;活动数据需要通过核证;建立热线来回答设施和核证者提出的问题;在数据提交给欧盟委员会之前,还要进行区域或国家层面的数据核查。

第四,完善配额储备制度,实现对新进入者(退出者)的公平对待。对于新进入者与退出者,他们怎样纳入排放交易体系,以及如何分配配额,将会产生市场公平问题,甚至可能出现新的市场垄断。对于新进入者和扩展产能,各成员国需要储备一定数量、规模的配额。但从过去的经验来看,选择合适的储备规模面临巨大的挑战。EU-ETS第三阶段对于新进入者,将储备5%的配额总量,且在欧盟层面进行排队,坚持先到先得的原则,一旦使用完毕,也不补充储备。对于退出者,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政治问题,一些公司通过销售免费分配的碳配额获利,同时进行裁员。在EU-ETS第三阶段,对于退出者,如果出现部分关闭,就会相应减少其免费配额。

第五,严格限制减排信用的使用。对EU-ETS外部的减排信用抵消的使用限制将更加严格。欧盟委员会认为,第二阶段允许使用的低成本的CER/ERU过多,不利于实现减排目标,因此从2013年之后,2008—2012期间所有成员国共同认可的减排项目产生的碳信用可继续使用,而对于新项目,则只允许使用来自最不发达国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的CER,其他发展中国家需要与欧盟签订相关协议才可向欧盟出口基于能效或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减排信用。

第六,允许储备配额以稳定碳价。为了增加管制对象的灵活性,欧盟委员会也为第三阶段留下一些空间。例如第二阶段剩余的配额可以无限制地“储备”到第三阶段使用;允许各成员国在一定条件下将EU-ETS管辖范围内、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对较小的小型设施排除在体系之外,第三阶段允许配额跨期使用。

从EU-ETS三个阶段的演变历程来看,前期政策注重“灵活性”,后期则强调“协调性”,配额分配“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方式相结合。从配额分配方式的变化来看,第三阶段欧盟排放配额的分配正从分散决策走向统一,过去各成员国对配额分配具有较大的自主权,现在欧盟决定采取统一的措施,并设置排放基准线。

EU-ETS与经典总量控制和交易模式的区别在于:总量设定采用了“自下而上”(Decentralized)的思想,是通过对25个成员国(后来增至27个)各自设定的允许排放量加总而来,同时还结合了自上而下的方法。各成员国按照欧盟指令的要求制定国家分配计划(NAP),再提交欧盟委员会审核,经批准通过后方可生效。在第三阶段,EU-ETS更强调“协调性”(Harmonization)。在欧盟委员会层面统一设定排放总量,再基于充分协调的原则将配额分配到各个成员国。EU-ETS的总量设定兼顾了成员国内部的自由空间、灵活调整和成员国之间的充分协调、整体一致,兼顾了集中管制和分散赋权。①

尽管如此,EU-ETS第三阶段的制度设计仍存在问题。首先,欧盟各国不同的经济状况、法律制度、观念意识的差异性,导致碳配额配方案会引发一些问题。其次,新的配额分配方式没有考虑中东欧国家的发展性需求,中东欧国家希望得到合理补偿的要求尚未得到满足。第三,EU-ETS未来的发展前景仍不确定,因为2020年后的减排协议尚没有实质性进展。第四,欧盟提议将航空、航海部门纳入的做法,实际上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放在了共同的责任承担体系中,违背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规定,同时也违背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的规定。

三、对EU-ETS第三阶段制度设计的总体评估分析

通过前两个阶段的实践,欧 盟委员会及其成员国在碳排放总量控制方面累积了丰富的经验,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如在改善可预测性以及法规的稳定性之间寻找合适的平衡。

总体上,EU-ETS第三阶段通过修正制度规则,使配额分配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得以改善。取消国家分配计划(NAPs),集中化决策有利于避免宽松的配额分配,收紧配额和逐年线性递减将大大增加未来价格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经济低碳转型;配额拍卖、统一排放基准和新加入者规则、碳泄漏风险的标准的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界定,不仅改善了价格信号,也避免和减少了竞争性扭曲和分配效应。补偿信用规则虽然没有较大变化,但是对2012年后补偿信用的使用给予了明确的指示,连接机制指明了未来EU-ETS的扩展的方向,这些都极大地减少了不确定性,有利于提高机制的运行效率。

但EU-ETS配额过剩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研究将该问题归结于EU-ETS的结构性缺陷,认为是配额分配方法的不合理造成的。②第三阶段对配额分配方法作了重要修改,提高了拍卖比例,运用基准线方法分配配额,但这些改变仍难以改变配额过剩的现状,原因在于配额分配受到了有关国家与行业的游说,其分配仍较为宽松,加上前两个阶段节余的配额要结转,未来碳价仍难以改观。

当前,欧盟宏观经济前景黯淡,国家之间发展不平衡,受制于内部的立场协调,欧盟要解决配额过剩的问题困难重重。其一,随着欧盟债务危机的深化,经济增长乏力,未来碳排放配额需求疲软,会造成未来碳价进一步低迷。其二,欧盟内部存在经济较落后国家,当前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时期,碳排放需求较大,如果碳价提高,显然会不利于其经济发展,所以这些国家(如波兰)会反对任何提高碳价的措施。其三,国际环境使然。当前国际气候谈判尚未就长期减排目标达成协议,出于国际竞争力的考虑,欧盟也很难提高减排目标,否则欧盟各国内部很难进行立场协调。从产业发展考虑,欧盟提高产业减排目标的可能性微乎其微。EU-ETS经过第三阶段的改进,其未来发展仍取决于以下问题的解决。

(一)碳排放配额价格波动较大

EU-ETS第一阶段,碳价曾出现剧烈波动。2005年碳价一路上涨,价格突破20欧元/吨。2006年4月,价格曾飙升到近30欧元/吨。但在2006年5月,欧盟各国公布了2005年度的各国排放量数据后,碳价格暴跌至10欧元/吨。此后碳价一路走低,2007年3月曾跌至0.1欧元/吨。

在经历价格震荡之后,EU-ETS进入第二阶段,碳配额价格逐渐回升。2008年上半年碳平均价格为20欧元/吨,至2008年7月回升至30欧元/吨,但自2008年下半年开始,碳配额价格再次持续下跌,2009年2月下跌至10欧元/吨,2009年年末碳价稍有回升,2010年碳配额价格始终徘徊于14—15欧元/吨之间,至2011年12月14日,欧盟碳配额价格一度跌至6.3欧元/吨。至此,EU-ETS已经历两次碳价暴跌。根据诺德豪斯的研究,数量型工具的一个重要弊端就是价格波动太大,①不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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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S153;S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11(b)-0000-00

1. 引言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的日益严重,人类面临到了迄今为止最重大的生态环境问题。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的日益严重,人类面临到了迄今为止最重大的生态环境问题。气候变化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已经涉及到区域经济秩序、政治格局前景、人类生存环境以及能源发展方向等领域。区域碳收支能力是承载于碳排放和碳汇之上,运用于评价剖析和趋势预测的科研方向。相关研究表明通过遥感技术经济、高效地提取土地利用和地物覆被信息,成为现阶段研究全球气候变化的有力手段之一。[1]因此加强区域碳收支评估的精确性和针对性、研究区域碳收支能力估算的有效途径,对区域碳环境的平衡和气候变化的预测具有承上启下的效果。

2.主要原理和方法

2.1土地分类原理

随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实施,人们史无前例的认识到了全球气候变化对我们造成的危害将极为严重,这其中涉及碳循环的土地利用覆

被变化就是重要因素之一。世界各国随之高度重视针对气候变化的土地覆被分类的研究,其中包括:欧洲环境署(EAA)为便于欧盟各国间进行统一的环境监测,提出了CORINE土地覆被分类系统;美国方面通过遥感技术衍生出针对森林特色植被和稀疏草地的分类体系,将其命名为Anderson分类系统;中国中科院提出了主要面向植被覆盖的土地利用分类系统,便于我国大尺度的生态环境评价研究。同时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利用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估算碳储量变化和温室气体排放。

在诸多分类系统的辅助下,张磊[2]等专家提出了基于碳收支的中国土地覆被分类系统,该系统结合我国地物排列、监测水平、季节变化等19个特征指标,设计出6大类、38个小类面向碳收支的土地覆被类型,推动了我国区域碳收支能力专题研究的发展。

2.2遥感技术

2.2.1遥感应用于碳收支研究

遥感技术的发展经历了波段分辨率、空间分辨率、时间分辨率的不断提高的过程[3-4]。现阶段引用遥感技术进行区域碳收支能力的研究,已经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基于碳源汇实地观测的方法,使得区域碳收支能力的研究面积更具整体化,突破了以往获取和统计数据的瓶颈。例如:方精云[5]等利用遥感技术结合相关数据研究1981-2000年中国陆地植被的碳汇情况,预测了我国森林固碳能力将会显著增加的趋势,同时总结了其反演模型的不确定性;Soegaar.H[6]等利用遥感技术提高了基于景观层面碳通量的估算水平。

2.2.2针对碳收支专题的遥感分类方法

反观现阶段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大量出现并广泛应用的大背景下,传统基于像元的分类方发法不断面临挑战,已经难以满足现阶段的需求,王东生[7]等就曾在基于RS和GIS的不同土地利用方式的碳收支研究中提出,传统的分类方法无法对主要土地利用类型开展进一步的细分,导致估算出的碳收支结果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大。基于此面向对象遥感影像分类技术脱颖而出、推陈出新,面向对象分类技术可以完美地利用影像对象的空间、形状、纹理、上下文等特征信息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分类,使得区域碳收支能力的研究更加切合实际。例如郭亚鸽[8]等利用面向对象的分类方法对森林植被进行二级信息提取,并通过精度对比体现出面向对象分类方法相比传统分类的精确度具有很大的提高。

2.3碳收支模型

目前国内外在区域碳收支能力的研究上早已将经验模型提升到碳循环参数模型方向,大量的RS模型、GIS模型应用于碳收支能力研究的成功案例逐渐涌现,已经成为现阶段生态碳循环相关研究的必经之路。徐国泉[9]采用Divisia分解法建立了碳排放的因素分解模型,分析了10年间影响中国人均碳排放的主要因素,拉动了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朱文泉[10]等人在GIS技术的支持下,利用MODIS数据构建了一个区域NPP估算模型,提高了估算森林NPP的可操作性和真实性。国外方面,Rik Leemans[11]结合环境资源结构模型预测分析了生物能源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区域碳循环的影响,总结了绿色能源使用和节约的相关措施。因此为增加区域碳收支能力研究的精确性和预见性,基于前人的经验总结归纳其碳收支相关模型的优劣,建立更为适宜研究区域土地利用现状的碳收支模型显得尤为重要。

3. 关于影响因素的研究

除了研究区域碳收支的原理与方法之外,形成区域内碳能力差异的影响因素也是现阶段关于碳收支能力的研究重点。大部分专家学者认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地形地势分异是三大影响碳收支能力的主导因素。

3.1经济发展

工业革命带动了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的趋势,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如全球气候变化、生态环境污染等人为灾害。因此,为了更为科学的探究经济发展与碳收支之间的关系,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曲线)应运而生,并且随之而来的相关研究大量开展。DeBruyn S M[12]等人认为在中、远期之后环境压力与经济关系应该是N形曲线,而非传统观念上的倒U形曲线。相似的结论在胡初枝[13]等结合分解分析法研究EKC模型后也有展现,并分析出中国自1990至2005年碳排放量总体呈现出N型曲线。近期国内大量研究表明在省、市级层面上,区域碳排放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一种脱钩关系,并且有待进一步探讨。

3.2产业结构

产业结构与区域碳收支能力的研究大都一致认为,区域碳排放与第二第三产业息息相关,而碳汇能力与第一产业紧密联系。李雷鸣[14]等曾在分析山东省碳排放问题时发现人口因素及产业结构因素对区域总碳排放量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李建[15]更为细致深入的探讨了三个产业与我国各省碳收支能力的具体关系,其研究表明区域碳排放的强度跟该区域第二产业关联最深,第一产业对区域碳排放的作用最小。同时潘磊等提出了以调整产业结构低碳化、产业内部减排等手段,解决辽宁省碳收支能力与生态环境和谐等问题,并给出了低碳产业结构化的经济发展对策,得到了很好的效果。

3.3地形地势分异

在区域碳收支能力的研究上,虽然尺度不大,但大部分区域内仍涉及到明显的地形地势分异问题,从而会造成温度、水分、植被覆盖等因素的变化。例如黄从德[16]等人结合四川森林碳储量等信息分析出海拔越高,总结出碳收支能力的影响越小,碳密度越大等特点,对日后区域碳收支能力的研究具有推动作用;刘玉[17]针对独特花岗岩地形区进行区域碳汇能力研究,发现裂隙带厚度与风化程度干涉了区域土地利用和植被覆盖度等情况,从而影响了花岗岩地区的碳汇强度。相信随着RS和GIS技术的快速发展,更多关于特殊地形地势的区域碳收支能力相关研究将逐步解决。

4. 总结展望

近年来,国内外在区域碳收支能力的研究上具有长足的进展,尤其是通过RS技术和GIS技术解决碳收支问题方面。面向对象分类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空间分析技术的广泛应用,完全可以解决传统的实地观测不便、手工统计资料量大等问题,为日后拓宽区域碳收支能力的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该研究取得进展的同时也存在某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由于测算模型的不同、标准碳转换系数不统一、能源消耗统计来源相异等问题,使得同一区域的碳收支能力估算结果具有或多或少的差异,影响了区域碳收支能力研究的实用性前景,容易误导区域碳收支预测分析的结果。

(2) 在区域碳收支能力的影响因素方面,大量研究主要针对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人为干扰等相关因素,而忽略了较为重要的政策性因素。相信国家政策性因素对于现阶段区域碳收支能力的研究影响也很关键。

(3) 大量研究提出了不少针对统一划定区域碳收支放标准的制度性建议,可是,当今中国经济发展并不均衡,西部地区与东部沿海一带的经济水平差距较大,统一划定区域碳收支标准不利于我国部分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为此应该因地制宜的给予一些补偿性措施以平衡区域碳收支差异。

基于此,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对于区域碳收支问题仍旧尤为重要。我国正处于工业加速扩张、经济逐步提升、社会文明高速发展时期,随着社会发展、人口增加、城市转换以及人民物资丰足,我国已成为受人瞩目的碳排放大国。为此中国有责任进行相关内容的科学研究,提高碳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完善节能减排工作,处理好区域碳收支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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