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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化石能源依然被我们依赖而又日趋耗尽的今天,积极寻找可替代能源早已迫在眉睫。可再生能源,无疑是理想的选择,它所兼具的清洁与可持续利用的特点,为我们指明了未来能源利用的方向。
据国际能源署的估计,2006年城市能源消耗已经占到全球总能耗的2/3,而快速发展的城市化无疑日趋加重这一趋势。中国目前正处于快速城市化阶段,以石油和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能源效率低,环境压力大,发展新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这一方面,欧洲几个成功的城市案例值得我们借鉴。从德国佛莱堡的改建、英国贝丁顿零碳生态社区(BedZED)、瑞典的马尔默市“明日之城”住宅示范区的实例,我们看到,这些城市都是一个具有理想的空间规划、交通系统、绿色建筑材料、先进建筑技术、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利用、可靠地政策及管理措施等的综合体。其中,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无疑是个重要因素。
社会如何向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模式转型,城市如何进行可再生能源规划,是本研究的主要话题。主要有两个方面需要考虑:第一是技术,即我们可以采用哪些技术手段满足现有资源能够满足需求?第二是政策和社会因素,社会如何来推广这些技术,从而保证规划得以顺利实施。
回答第一个问题,本研究提出了城市能源的规划方法及可再生能源潜力分析和系统设计方法;对于第二个问题是对可再生能源政策的讨论。
1.可再生能源规划方法
1.1可再生能源规划方法――基于综合资源规划原理
综合资源规划方法是联合国环境计划署(UNEP)基于需求侧管理理论提出的,其核心是改变过去单纯以增加资源供给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将提高需求侧的能源利用率从而节约的资源统一作为一种替代资源。其方法如下图所示:
需求侧管理和综合资源规划具有三大特点:
(1)集约资源。改变传统的资源观念,将需求侧的节能作为一种资源与供应侧一起进入规划,以使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
(2)多重效益。改变了传统的追求供应侧效益的单向规划模式,以成本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评价标准,不仅考虑供应侧效益,还要考虑需求侧效益,协调供、需双方的贡献和利益,实现供需双赢,最终使社会受益。
(3)重在实施。将需求侧节能的实施作为一个重要的规划领域。需求侧应该有实实在在的节能措施,必须采取实用的节能技术。
1.2可再生能源规划步骤
可再生能源规划增加了将可再生能源大规模融入现有能源系统的挑战。不仅具有波动性和间歇性的可再生能源必须要与能源系统的其他部分进行协调,而且能源需求的规模必须与潜在的可再生能源来源的实际量相互适应,不仅如此,这种调整还必须考虑不同可再生能源来源的特征差异问题。
可再生能源规划设计涉及三个主要的技术问题:需求侧能源的节约(包括各种节能措施,如建筑节能等)、能源生产中的效率提高和用各种可再生来代替化石燃料。可再生能源系统的规划设计既可以在小到在一个项目的层面展开,也可以大至城市、省甚至国家层面展开。具体步骤如下:
(1)设定节能的战略目标,做好需求侧能源预测;
(2)分析城市可再生能源的可利用资源量;
(3)选择合适的能源系统和技术线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利用;
(4)能源系统实施保障措施。
2.可再生能源规划步骤
2.1需求侧能源资源潜力分析
需求侧能源是一种虚拟能源,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得到的。对于一个城市来说,建筑能耗占城市总能耗的70%,以建筑为例,需求侧能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完善所节约的采暖和制冷系统;
(2)提高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效率所节约的能耗;
(3)完善供配电机照明系统而降低的能耗;
(4)用户改变消费行为所节约的电力和电量等;
(5)新建建筑由于采取了比国家节能设计更严格的建筑节能措施而节省的能耗;
(6)采取区域供冷供热系统时,由于负荷错峰和考虑负荷参差率而减少的能耗。
需求方资源的类型比较多,情况也比较复杂,要进行具体分析,通常选择那些在规划期内可能实施的主要部分。
在需求侧能源潜力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目前和规划期内的社会发展和能源使用计划,即可得出能源需求总量。
2.2可再生能源的可利用资源分析
对可再生能源的可利用部分进行分析是十分重要的内容。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每个地区有各自的特点。例如,太阳能丰富的地区风能资源就可能较为贫乏,农业较发达的地区生物质能利用潜力较大。
可再生能源的可利用资源分析是对本地区内可以使用的可再生能源量的详细评估,不仅要仔细鉴别可利用的可再生能源种类,更要精确算出每种能源的可利用量,是一个对资源仔细甄别的过程。
2.3基于可再生能源的能源系统配置
能源系统配置是在可再生能源的可利用资源分析基础之上,根据每种资源的可用量进行的系统配置。如热电联产、风光互补发电系统等,在系统设计时,可以有一种以上的组合方法,对多个资源开景进行比较和选择,主要考虑不同可再生能源的来源和组合,各类能源的资源量、生产率、经济性和项目实施的不确定性等要素,这些方法经过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评估之后,选出最优方案进行实施。
2.4可再生能源规划实施保障
可再生能源规划实施的保障主要是可靠的政策支持。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多项可再生能源法律和政策,但效果并不是很明显,究其原因,参照欧盟的法律和政策体系的成功之处,我国应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1)加强立法,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细则;
(2)建立切实可行的强制市场政策;
(3)继续推行各种经济激励政策;
(4)完善可再生能源政策管理体制;
(5)积极扶持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创新;
(6)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其中,经济政策是重要内容,欧盟在可再生能源政策中的价格激励、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扶持、出口鼓励、科研和产业化促进等方面,都值得我们学习。这些经济政策,调动了全民参与的热情,使各方面都得到实惠,如我们天天提倡的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等宣传到处可见,但居民收集的可回收的垃圾能不能很方便得到回收?回收后能有什么收益呢?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势必挫伤居民参与的积极性。
因此,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关键是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把基层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设施和细则处理好,达到多方共赢的局面。
3.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可再生能源规划参考提纲如下:
(1)城市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
1)发展可再生能源对城市经济和社会的意义;2)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3)可再生能源潜力;4)存在问题。
(2)指导思想原则
(3)发展目标
1)总体发展目标;2)具体发展指标。
(4)可再生能源规划
1)需求侧能源资源潜力分析;2)可再生能源的可利用资源分析;3)各种技术;4)基于可再生能源的能源系统配置;5)具体规划方案。
(5)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1)投资估算;2)能源环境和社会效益分析。
(6)规划实施保障和政策支持
能源是指能够提供某种类型能量的资源或能量运动。按其成因可分为天然能源(即一次能源)和加工能源(即二次能源)。从能源的形成时间和是否可重复利用的视角对能源资源所做的划分可分为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能够重复利用的资源,在短时期内可以再生,或可以循环使用的自然资源。主要包括生物资源(可再生)、土地资源、水能、气候资源等。可再生能源具有可再生性、清洁、安全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可再生能源的不稳定性是指风能、水能等资源由于受季节、气压、温差、地域等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一定的波动性。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为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供了巨大的驱动力,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国家能源政策有着密切联系。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其所实施的能源安全战略很大程度上反应了世界未来能源发展的新动向。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能源消耗问题一直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中国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能源领域都会面临能源需求增大、对外依存度偏高、结构不尽合理、生态环境恶化等挑战,这将对我国的能源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中美两国国土面积相似,地形多种多样,能源资源分布广泛,而且两国均为世界能源消耗大国,均面临着促进经济发展、确保能源安全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巨大压力,因此中美两国在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方面具有较强的可比性。
一、中美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和配额制的比较分析
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 1的基本含义是建立在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基础之上,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即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负责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制度,是有效促进政府强制推动和市场自主调节相融合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制度。总量目标制度具有如下特点:(1)战略性,该制度规定了国家未来一段时间内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战略目标;(2)强制性,总量目标制度是基于强制性立法的制度,具有法律的强制性;(3)计划性,总量目标制度具有明确的目标限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绝对量或相对量)和规定的实现手段2 。
美国联邦政府于2009年2月出台《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该法案要求全美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规模到2012年时占有美国社会整体电力消费的10%的比例,并将该比例在2025年时提高到25%。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6月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该法案是美国国家层面首个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性方案。该法案规定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的方式到2020年时满足全美社会整体电力需求的20%。美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应用最广泛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个制度安排,虽然目前联邦层面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尚未出台,但是许多州都通过相关立法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社会整体能源消费中的比例问题进行了规定3 。美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最初就是由全美科学家联盟和美国风能协会所提出的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该政策随后被以各种方式被引入到美国州一级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浪潮中,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在美国大多数州逐步推广4 。相较于美国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按制度层级来说处于较高层级,起着总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全局的指引作用。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强制上网制度等只是总量目标制度的实现手段,处于较低一级的层级。
二、中美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制度与配额制的比较分析
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制度5 的基本含义是由法律强制性的规定相关电力企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并由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并网服务。
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定价机制,是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的一种实现方式,即由政府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并网电价,并强制要求相关电力企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予以全额保障性收购。实际上,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规模大多数情况下由市场调节,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根据利润回报的多少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中来。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制度以保障性电价和强制上网保证,给可再生能源发电扩大了生存空间,解决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销售问题。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制度的主要特点在于:(1)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全额保障性收购和强制并网服务。即由法律明确规定相关电网企业有义务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接入电网,并有义务按政府定价全额购买可再生能源发电量。(2)固定电价。该制度在国外也称为固定电价制度,即由政府依据可再生能源的不同类别和相应的技术利用水平及总的发电量等因素确定公平合理的上网电价,并由相关电网企业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支付固定的买入价格。(3)对相关电力企业没有具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要求。即对相关电力企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数量没有具体的硬性指标,而是通过相关企业自主的市场化行为选择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6 。而配额制则要求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承担者在其开发利用的总的电量中必须完成规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主要目的在于为可再生能源提供一个强制性的市场需求,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够拥有一个稳定的市场供应7 ,主要解决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实际生产供应问题。
三、中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与公共效益基金制度比较分析
我国政府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于2006年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国家专项资金制度,主要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活动。同年5月30日我国财政部公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利用、支持范围、分类标准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范。相较于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国家专项资金制度,美国许多州则确立了公共效益基金制度,将其作为一项便捷有效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融资渠道,公共效益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电力销售价格收入的按比例提取和相关企业及个人的捐助。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均是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资金扶持制度。同时,二者也有着明显的区别,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支持,而美国的公共效益基金则主要来源于相关电力销售收入按规定比例的提取和社会捐助等,具有多元化融资的优势,二者的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具体的运作模式也不同。
四、中美可再生能源经济刺激制度的比较分析
美国联邦或州一级的相关可再生能源立法, 经济激励制度是其众多制度选择中应用最普遍的, 同时也是最有效的。美国《1978年能源法》确立了适用于太阳能和风能设备的税收减免政策。《2005年能源政策法》则显著扩大了可再生能源税收减免的额度、适用范围与手段类型,确定了五项新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减免激励措施,主要包括:(1)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税减免,主要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电力设施的生产商,且其将可再生能源电力出售给与其无关的人;(2)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即属于政府鼓励发展的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投资可以获得税收优惠待遇;(3)住宅能效设施税收减免,即在规定时限内采购民用能效设施的家庭可以获得相应数额的税收减免优惠;(4)商业太阳能投资税收减免,主要适用于那些利用太阳能发电、供热或制冷或者用于生产、分配或利用地热能的新设备的费用;(5)商业燃料电池购置税收优惠,即购买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商业机构购置可再生能源电池可获得10%的税收减免8 。
相比较而言,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经济激励方面一般比较宏观、粗略,而美国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经济激励方面则显得比较具体,一般会有相应的技术指标支持或计算标准,各项工作相对来说比较细致具体,成效也比较显著。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分类电价制度和美国的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制度设计各有亮点,在科学考量不同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公平合理的规定费用分摊和促进可再生能源交易市场发展成熟等方面各有不同程度的贡献。
五、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利用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健全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体系
为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更好开展,必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以我国《能源法》为基础,完善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体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等内容。其次是有针对性的根据不同种类的可再生能源制定相关可再生能源单行法,及时对目前主要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科学的专门化的立法规制,例如,制定专门化的《太阳能法》、《地热能法》、《风能法》等等,规定相应的开发利用制度、监管机构、法律责任等。最后是要不断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的相关实施细则的完善和具体落实。
(二)完善可再生能源经济激励制度
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经济激励制度,在市场准入、规范监管、引导扶持的同时关注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的利益关切,探索建立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可再生能源经济激励制度,让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企业在响应国家号召的同时能够得到实实在在的合理利润,以确保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长远发展,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和绿色证书交易制度。
(三)建立以政府采购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制度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在我国来说是一个战略新兴产业,由于处于发展初期,市场发展不成熟,资金压力大、运营成本高,如果引入政府采购机制,通过相应市场准入资格的合理规制,让具备相应开发技术和投资能力的市场主体参与到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和开发利用中来,既可以确保合格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又可以将其巨大的社会资金吸引到国家鼓励和扶持的投资领域和开发项目,实现两者的双赢。在市场经济发展繁荣的大背景下,应注重运用政府采购机制来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立法目标的实现。以往的可再生能源激励措施过多的关注了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环节,而对可再生能源的消费环节的激励却略显不足,其实可再生能源的终端消费群体的接受程度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政府采购行为的示范效应可以有效引导社会资本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消费,政府源源不断的订货有利于维持企业长久稳定的经济利润,加之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清洁、安全、无污染,有利于整个生态环境的改善,从而拥有一个共赢的结果。
注释:
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2. 张博,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保障制度研究,中国地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21页,2007.5.28.
3. 桑东莉,《气候变化与能源政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P156.
4. 任东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研究---系统框架与运行机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第87页。
5. 具体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6. 付姗璐,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和强制上网的互补发展模式研究,浙江工业大学硕士论文,第18页,2008.12.29。
7. 任东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研究--系统框架与运行机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第160页。
8. 桑东莉,美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发展新动向,载于《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1月,第44卷,第1期,第49页。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桑东莉,《气候变化与能源政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3.蔡守秋,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现状与发展[J],中州学刊,2012,(5)。
4.孙佑海,依法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J],中国科技投资,2006,(9)。
5.何金祥,美国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局及其战略规划[J],国土资源情报,2005,(12)。
6.李艳芳、岳小花,论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的构建[J],甘肃社会科学,2010,(2)。
7.于文轩,美国能源安全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6)。
中图分类号:D951.6; D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154-02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及其法律发展现状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
德国新能源技术在世界新能源产业中处于比较领先地位。德国在太阳能、沼气、风能、生物质能、电动汽车等方面都拥有世界最先进的技术,可称得上是新能源技术领域的先驱。
自德国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以来,其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构成中的比例逐年增长。如在2009年德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总额为2 380亿千瓦时,占能源发电总量的10.1%。生物质能成为新能源供给主力,风能、太阳能引领新能源增长迅速。同时,在2009年最终能源消费构成中,电力消费的16.1%、热力分配的8.4%、交通领域的5.5%来自可再生能源 [1]。德国能源发展的总目标是: 2020年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比例达到20%,2050年达到50% [2]。
(二)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发展现状
1.电力领域的可再生能源立法
在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的立法主要是《电力输送法》和《可再生能源优先法》。德国于1991年制定了《电力输送法》,以确保可再生能源电能够顺利入网。《可再生能源优先法》于2000年2月颁布,并分别于2004年和2008年进行了大的修订,最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优先法(2008)》于2009年1月1日生效,它是德国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主要立法。
2.供热领域的可再生能源立法
供热所消费的能源占德国最终能源消费的50%,但到2005年仅有不到6%的供热能源来自于可再生能源。为提高供热领域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2008年德国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供热促进法》,该法于2009年1月1日正式生效。
3.交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立法
可再生能源在交通领域的利用主要是向化石燃料中添加生物质燃料。为此,德国的相关立法主要有《引入生态税改革法》(1999)、《进一步发展生态税改革法》(2003)和《生物燃料配额法》(2006)。
二、德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主要内容
德国可再生能源的三大应用领域为电力、交通和供热供冷。德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模式是为不同应用领域分别立法。
(一)可再生能源电力立法
1.《电力输送法》
《电力输送法》制定于1990年12月7日,1991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1999年底失效。该法的宗旨是将固定电价制引入德国(该制度首创于美国)。其主要内容是:电网运营商不仅有义务接纳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而且按固定电价收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力 [3]。固定电价制在德国施行后,实施效果十分显著。20世纪90年代,德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尤其是风电发展迅猛,一举超过美国,领先全球。
2.《可再生能源优先法》
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能源供应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保护气候和环境。
(2)明确规定德国到2020年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目标为在总电力供应中的比例不少于30%。
(3)明确了电网营运商和发电商在可再生能电力生产和入网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发电商有义务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符合特定要求;发电商有权要求电网运营商将可再生能源接入电网;离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直线距离最近的电网运营商有义务优先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在经济技术合理的前提下,电网运营商有义务优化、提高和扩展其电网及其附属设施以确保收购、传输和配送可再生能源电力;将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链接到电网连接点所产生的费用由发电商承担;因电网优化、提高和扩展的费用由电网运营商承担。
(4)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价格和成本负担进行了规定,包括: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地点、装机容量和所采用的技术,不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适用不同的且逐年递减的电价;可再生能源电力和电价应在各电网运营商间平衡和均摊;高耗电制造企业和轨道交通企业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电力使用限额。
(5)规定了告知义务,即发电商、电网运营商和公用事业公司等负有提交和公布相关信息的义务。
(二)可再生能源供热立法
受欧盟2009年《可再生能源指令》推动,2008年8月7日德国出台了《可再生能源供热法》。该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了可再生供热用能的发展目标,即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供热用能的比例不少于14%。(2)提出了使用可再生能源供热要求,规定今后所有新建建筑都有使用可再生能源供热的义务,如果选择不使用可再生能源供热,必须采取其他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3)出台财政支持措施,德国政府将在2009—2012年每年拨出5亿欧元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供热。
(三)可再生能源交通立法
根据《引入生态税改革法》(1999),德国政府多次提高石油、天然气和电力的生态税,而生物质燃料则免收生态税,这有力地促进了生物质燃料的发展。德国为持续推进生态税改革出台《进一步发展生态税改革法》(2003),将生态税改革扩展至“生态财政”,规定了各种能源的生态税税率以及对高耗能企业、公共交通企业和低收入家庭所采取的补偿措施。德国逐渐减少对生物质燃料的税收减免,将促进生物质燃料发展的手段从税收减免调整为比例配额,以免使生物质燃料受到过度补贴。2007年1月1日生效的《生物燃料配额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修订《能源税收法》,为第二代生物燃料、纯生物柴油和E85提供免税;第二,修订《联邦排放控制法》,规定必须按时间表提高生物燃料在燃料中的含量。
此外,为了保证更多的生物质燃气通过燃气供应网被应用于发电、供热和交通领域,2007年12月德国修改了《燃气供应网准入条例》、《燃气供应网支付条例》和《激励措施条例》。这些条例设定了到2020年和2030年生物甲烷在德国燃气需求中的比例分别是6%和10%的发展目标 [4]。
三、德国可再生能源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一)必须制定覆盖电力、供热和交通三大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强制配额目标
同德国一样,电力、供热和交通运输也是我国主要的用能部门。虽然《可再生能源法》已经兼顾到了这三大部门,要求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经营燃气管网和热力管网的企业应接受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利用生物能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石油销售企业应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但其并未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做出强制性的配额要求。应该知道,明确具体的法律目标是可再生能源法顺利实施的重要内容和前提。德国可再生能源法中最重要的指标包括可再生能源发展总量目标、电价、补贴率、资金额度等。这些重要的指标都在《可再生能源优先法》中做了明确的规定。明确指标的制定,对未来的市场起到一个明确的指示作用,引导行为人的决策。我国也应该明确规定电力、供热和交通等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指标。
(二)扩大履行可再生能源义务主体的范围,并注重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负有法定义务的企业包括:电网企业、经营燃气管网和热力管网的企业、石油销售企业,并对它们若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应负何等法律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虽然说这些规定为可再生能源进入电力、供热、燃料消费三大领域创造了必要的市场条件,但这只涉及可再生能源生产的部分环节,尚须对电力生产企业、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供热企业等主要用能企业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义务作出强制性要求,并对其在未完成法定的可再生能源义务要求的情形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为加快建筑节能工作步伐,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意义
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地能、太阳能、风能。它具有清洁、高效、环保、节能、经济、保护资源的特点。因此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源互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市太阳能、浅层地能等资源丰富,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特别是在建筑中应用的前景广阔、潜力巨大。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有关鼓励措施和政策,积极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将极大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二、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节能减排的重大战略意义,以服务服从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发展,加大城乡建设的科技含量和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城乡建设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与进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社会需求机制,搞好示范工程和技术推广,加快普及和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切实转变建筑能源增长方式,降低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促进节能减排。
(二)目标任务
1、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太阳能和地源热泵技术。
2、对新建项目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应用可再生能源。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公共项目(体育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大会场、车站等)都要应用可再生能源。
3、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重点是机关办公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耗能大的建筑物要逐步进行改造,采用可再生能源。
4、对已投入使用的住宅楼,在各方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三、建立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城建局是我市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及应用监督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制定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规划,实施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组织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实施,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支撑和保障体系,推进建筑用能结构调整和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长期平稳发展。
(二)积极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意义,积极推广具有示范效应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
(三)建立完善激励机制。
1、降低运营成本。对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系统用电电费按民用电价收取,免收水资源费。
2、补助资金的核定。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项目,政府将视财政情况予以相应补贴;采暖、制冷等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工程项目,享受城市集中供热收费和补贴政策;利用中水回用、污水处理以及垃圾降解、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给予相应资金补助;对在村镇建设中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工程项目,将根据可再生能源工程总投资额给予相应的奖励补贴。对在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成立专家机构。市政府成立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专家咨询机构,切实为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提供技术保证。
4、加强政务服务。加强对从事可再生能源经营企业的服务,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5、培育产业发展。政府将按照省建设厅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系统设备及配套材料的行业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积极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在我市投资建厂,强力推动我市的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管理
(一)加强过程控制与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1、根据地域、气候、资源等情况,制定《*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研究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源等可再生能源的适用性,形成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的可持续维护管理模式,建立严格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及应用水平。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可再生能源系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由建设单位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执行相应标准;使用水源热泵系统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单位须在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地下水开采、回灌手续。
3、建设单位在选用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时,应执行国家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和山西省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补充目录及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目录,严禁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民用建筑材料和设备。
4、市城建局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5、建设单位委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检测机构对完成项目进行检测,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根据检测报告和其它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
6、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典型示范,重点推进。
(二)强化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
1、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耗统计报表分析制度,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向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上报建筑能耗统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