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范文

时间:2024-01-15 14:59:51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篇1

1澳大利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特点

澳大利亚拥有一整套有效的现代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体系,其知识产权立法反映了目前国际最高水准,保护水平居世界前列。

1.1知识产权行政机构设置情况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自1904年2月13日成立以来已有百年历史,隶属于澳大利亚联邦工业、旅游和资源部,总部设在首都堪培拉,是一个独立运行的机构。主要是负责管理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在内的知识产权事务,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下设有7个部门,包括:专利审查和听证部,商标、外观设计审查和听证部,业务发展和战略部,业务和信息管理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客户服务部和财务管理部。主要负责管理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PCT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和法规、宣传知识产权、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国际间交流合作、管理专利和商标机构。澳大利亚各州都有相应的工作机构,通过网络互通、线上管理,形成规模化的相对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网络体系。

1.2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澳大利亚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采取的是知识产权审判庭模式。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审理由联邦法院负责,经审理判定侵权成立,法院禁令以阻止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同时判决侵权方支付侵权赔偿。败诉方承担案件审理费用以及对方当事人应对诉讼发生的费用。在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纠纷双方通常在法院审判前就达成和解协议,据统计,每年联邦法院对知识产权诉讼的判决只有20件左右,这个数字仅占知识产权诉讼总数的10%。

1.3知识产权法修正案情况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立法比较完善,涉及专利、商标、外观设计、职务新品种等各类知识产权。2013年4月15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修正案》正式生效。此次修订旨在完善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立法,提高专利审查标准,进而鼓励对澳大利亚科研领域的投资,加大对创新和贸易的支持。这是其知识产权制度近20年来的最大变革。该修正案在专利、商标、版权、外观设计以及植物育种者权利上的改革给澳大利亚公众带来了巨大影响。一是加强了专利保护。考虑到不良专利不但阻碍真正的创新,还会产生诸多的法律不稳定性,修正案提高了专利授权标准,以获得专利权成果的稳定性和转化运用的效果。由于修正案更加严格的授权标准与其主要合作伙伴美国、日本和欧洲等趋于一致,得到了合作伙伴的充分认可,使澳大利亚的出口商在这些地区获得很大收益。二是放宽了研究限定。首次针对研究者的行为与权利界限进行了清晰划分。研究者可以利用现有技术进行实验研究,而无需担心侵犯其知识产权。三是简化了授权程序。使人们在获得知识产权时不再受延迟和复杂手续困扰。例如:当第三方就专利或商标授权提出异议时,现有法规对处理该异议的时间并无明确限定,由此可能出现很长时间的拖延。修正案将迫使上述争议在一个更加合理的时限内得到解决。四是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假冒产品的处罚力度且赋予海关更大的查封假冒产品的权力,商标权人将从中受益。之前对于商标侵权的最高处罚为2年监禁,修正案将最高刑期提高至5年。修正案还将许可法院对于侵权者处以惩罚性赔偿,增加侵权成本。同时,修正案首次允许联邦地方法院受理商标(外观设计)案件,而不必诉至费用昂贵的联邦法院。修正案还将使权利人更加容易判定一些狡诈的进口者的真实身份。

1.4知识产权事务所情况

澳大利亚有近百家知识产权事务所,最大的事务所规模有200多人,允许事务所仅由一人组成,但是规定成立事务所人员必须具备专利人或商标人资质。不论是专利人还是商标人,都需通过专业考试取得资格。同时,取得澳大利亚人资质也就拥有新西兰人资质,可以在新西兰直接执业,这是两国之间的协议所承认的。

1.5知识产权宣传情况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知识产权国民宣传,其门户网站的设计从使用者需求出发,主要介绍了知识产权对生产生活的重要作用、如何申请和获得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遭受侵权的救济方式等,注重实用性,一目了然,操作简便,通俗易懂。

2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

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内在要求。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做法,我国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进程中,可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加大创新改革力度。

2.1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澳大利亚是实施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多合一的行政管理体制。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188个成员国来看,其中超过55%的成员国实施此类行政管理体制,有41%的成员国实施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的行政管理体制,仅有六七个成员国行政管理机构完全分散,其中包括中国。从实践看,实行知识产权各部门分散管理的弊端主要是不利于形成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工具和统一有效的知识产权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关键的环节就是加快建设职责清晰、管理统一、运行高效、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负责知识产权统一规划、法规研究、政策制定、战略推进,统筹全国各省市知识产权保护,负责专利、商标、版权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统一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以及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制度;指导协调与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和发展,统筹全国各省市涉外及港澳台知识产权事务,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融合。

2.2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工作的有序运转,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较为完善和发达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有力支撑。当前,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迟缓是制约我国各省市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提升的一块短板。笔者建议集成科技、知识产权、经济等多部门资源,加大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研究探索新举措,大力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融资、风险投资、信息开发利用、法律服务、专利运营等各类服务机构,促进服务机构品牌化、规范化发展,打造一批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证券化,探索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等新模式,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对经济科技发展的支撑力。

2.3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对外宣传力度

让世界充分了解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努力与进步。加强外宣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在国际社会树立我国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外宣传的渠道不畅通,致使一些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进步还缺乏客观、公正、充分的认识。建议强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机制建设,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机遇,进一步加强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以色列、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在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加快海外先进核心技术转移、提升我国产业发展水平的同时,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宣传方式,发出我国的声音,不断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话语权和成效显示度。

篇2

0.引言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科研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决定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缺乏对科研知识产权的足够重视,造成大量的科研成果没有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这对我国科技发展及参与国际竞争都十分不利。因此,改变这种情况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就加强科研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措施谈谈粗浅建议。

1.影响科研知识产权保护的因素

1.1科研评价体系不健全

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应该是相互促进的。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的科研导向是荣誉和地位的导向,由于这样的导向使研究人员的科研观念形成狭隘地“以人为本”,不考虑科研对国家的经济贡献,而是以论文的数量或者是所谓的质量为主要指标来评价科研人员,科研成果转化与否和研究者本人及单位无关,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1.2科研体制改革落后

目前,各种科研经费仍采用计划经济的政府拨款模式,各种“计划、工程”名目繁多,没有实行真正的科研基金制,造成科研资源分配形式上的合理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合理。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科研管理体制,使科技管理体制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我们的知识产权工作是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加强的。所以科技体制改革要尽快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这样才能真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3管理体制严重脱节

在管理体制方面,各个环节脱节。科研在立项前缺乏知识产权研究分析,重申请,轻转化,授权后如何管理没有规章制度。目前甚至申请费、维护费都由课题组来出,这是很不合适的。属于研究所的职务发明,研究所是专利的权利所有人,让课题组以科研经费的形式来出申请费、维持费是不合适的。

1.4知识产权流失

近年来,我们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但是有些科研人员的观点就是保护我自己,而不是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如果要形成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不但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这方面一些科研人员区分不清楚或故意混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把职务发明自己私自转化了,这种现象普遍存在。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广大科技人员尚缺乏这方面的知识。有的科研管理人员囿于成果管理工作的影响,对待专利技术也采取先推广,经过多次试验,广泛验证,待成果完全成熟后才去申请专利。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职称评定制度对科研人员发表多少文章、取得了多少成果有一定的要求。因此有的科研人员在取得了一项发明创造后,不是立即去申请专利,而是热衷于发表文章,从而丧失了抢先专利注册,保护发明的机会。另外在人员流动、对外合作、技术合同审查等方面,由于科研人手不够或者是意识不强,存在着大量知识产权流失的现象。

1.5缺少利益保障机制

没有利益的保障机制,对侵权行为听之任之,也是造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力的原因之一。因为跟科研人员的利益不挂钩,即便发现侵权了也可以不去关心或者是给领导报告,不主动收集证据,纠正侵权行为。仅仅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远远不够的。

2.加强科研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措施

2.1规范科研档案管理

科研档案不仅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也是科研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载体。因此防范知识产权流失,一定要强化和规范科研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科研档案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科研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要把科研档案工作作为科研工作的内容之一纳入科研管理程序中,并做到建档工作与科研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下达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成果的登记、评奖以及科研人员提职考核与档案部门出据的课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课题组应按照科研程序和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做好科研课题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工作,按照科研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及时进行整理和移交归档。课题申请成果鉴定前,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档案管理部门依据申请表进行科研档案验收,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对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据此办理成果鉴定手续。

2.2及时评价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多采用鉴定和认定两种方法进行评价。实用新技术、新产品一般通过专家鉴定;新品种须先通过省(市)品种审定再进行成果认定;成果评价方法的选择要充分考虑成果特点、应用前景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由于科研成果必须具备“新颖性”,授予专利权和新品种权都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因此在科研项目完成时,要及时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防止因为评价(鉴定或申请专利权等)不及时而丧失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对有必要申请专利保护或新品种保护的成果要及早办理申请手续。可以采取先申请专利后或进行成果鉴定、产品定型、展览、展销等。

2.3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保护最终要依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实现。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主要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科研单位应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一定要加强科研成果的专利保护意识。在实施科研过程中,及时对研究成果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必须申请专利的项目要及时申请专利,对能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要及时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科研成果以产品形式投放市场的,应及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专利产品注册商标相当于给科研成果上了双保险,非专利产品注册商标也能保护成果不被侵权。在合作研究、成果开发转让等活动中要签订保护知识产权协议书,以防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造成知识产权流失。对科技档案、阶段性研究成果、非专利技术等具有商业价值的科研成果视为单位的商业秘密,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3.总结语

总而言之,科研所要结合专业特色优势,努力争取社会资本参与,把资源优势转化为技术和产业优势。同时要加强与社会企业的科研合作,从源头上解决科研与实际脱离的现象。研究实际生产中提出的问题,这是我们培育和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一个重要策略。同时,科技成果保护、转化中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贸易和技术问题,不可能要求所有科技人员去全部掌握,科研单位应设立专职机构或人员完成此项工作。这些专职人员一方面要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另一方面还应接受系统的经济法,如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等的培训。因此,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突出“提高认识、防范为主”的原则,把知识产权保护贯穿到科研档案管理管理、科研成果评价以及成果转化等过程中,避免和减少知识产权的流失。

篇3

美国在磋商别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13条、第214条、第215条、第217条、第218条和第220条的规定。美国对我国这些处罚侵犯知识产权条款中的“严重”、“特别严重”、“较大”和“巨大”等刑事处罚条件提出质疑,并认为具体规定其涵义的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4年司法解释》)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7年司法解释》)确定的处罚条件起点太高,不足以保护知识产权人。如《2007年司法解释》规定的复制发行侵权的作品的复制品数量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它严重情节”。此外,《2004年司法解释》第12条关于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使得侵权人只要将侵权产品价格定得越低就越容易逃脱刑罚的处罚。美国认为这违反TRIPS协议第41.1条和第61条所规定的义务。

首先来看美国提出的法条依据,TRIPS协议第41.1条规定:“各成员应保证其国内法中包括关于本部分规定的实施程序,以便对侵犯本协定所涵盖的知识产权的任何行为采取有效行动,包括防治侵权的迅速救济措施和制止进一步侵权的救济措施。这些程序的实施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并为防止这些程序滥用提供保障。”第61条规定:“成员应至少规定适用于构成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和盗版的刑事程序和处罚。可以获得的救济措施应当包括足以构成威慑的监禁和/或罚金,应与严重程度相应的犯罪所适用的处罚相当。在适当的案件中,救济措施还应当包括扣押、没收和销毁侵权物品以及主要用于侵权的材料和工具。成员可以规定适用于其它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构成商业规模的刑事程序和处罚,尤其是对那些蓄意并构成商业规模的侵权。”

据此,可从三方面抗辩。第一,TRIPS要求的是“有效行动”,而我国刑法是对达到一定商业规模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进行刑事处罚,对未达到刑事处罚规定的则由其它法律和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进行其它法律救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的界定没有任何数量限制,第53条规定了对上条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措施。我国采取的是刑事、民事和行政综合保护措施,我们完全可以举出实例表明我国实行了“有效行动”,同时要辨明“有效行动”不等同于“有效结果”。第二,如何解释“商业规模”。TRIPS协议本身对这一词语没有规定,WTO关于知识产权的争端也没有先例可以参照定义。“商业规模”的考虑因素复杂,这与国家大小和市场规模有直接的关系,不可能有全球统一标准,“商业规模”应留待各国根据国情自己确定合理的门槛。同时TRIPS协议第41条第5款特别指出,没有授权任一成员要求另一成员具体在国内如何实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第三,同样,关于侵权商品的价格计算也应考虑各国国情,美国亦无权干涉我国国内法如何具体实施TRIPS。但笔者认为美国这一诉请很可能得到专家组的肯定,我国抗辩时应着重强调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商品的实际价值计算的合理性等。

中国海关对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的处置问题

美国特别指出的是我国于2004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4章第27条和200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5章第30条,此两条规定被海关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美国认为,中国在对被海关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提出的处置层级(hierarchy)中优先选择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除非侵权特征无法消除方允许销毁)违反了TRIPS第46条和第59条的义务。

TRIPS协议第46条规定:“为有效禁止侵权,司法机关有权力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责令将已经确认侵权的货物在商业渠道之外处理,以避免对权利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害,或下令将其销毁,除非这样做会违背现行宪法的要求。司法机关有权力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责令将主要用于制造侵权货物的材料和工具在商业渠道之外处理,以便将进一步侵权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在考虑此类请求时,应考虑侵权的严重程度、给予的救济及第三方利益成比例。对于冒牌货,除例外情况外,仅除去非法加贴的商标并不足以允许该货物进入商业渠道。”第59条规定:“在不损害权利持有人其他诉讼权并在遵守被告寻求司法机关进行审查权利的前提下,主管机关有权依照第46条所列的原则销毁或处理侵权货物。对假冒商标的货物,主管机关不得允许侵权货物在未作改变的状态下再出口或对其使用不同的海关程序,但例外情况除外。”

争议的焦点有三处。首先,美国所谓的“优先选择”是断章取义,我国法律的规定是优先选择用于公益事业或由权利人购买,其次方是拍卖,而且是在完全消除侵权特征的前提下,这一点完全可以反驳美方;其次,何谓“商业渠道”,此种海关拍卖是否属于“商业渠道”的一种。TRIPS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我国的海关拍卖是以非盈利为目的的,且其所得上缴国库,这显然不同于一般的拍卖, 当然也就算不得正式的商业渠道。即便是商业渠道,TRIPS也指出“在例外的情况下”可以进入商业渠道,此例外也没有明确规定,我国这种海关拍卖是否可算作例外,这就要专家组做出公正判断了。再次,第46条强调的是如果“仅除去非法加贴的商标”是“不足够的”。可见,该条并没有完全禁止“进入商业渠道”,只是必须做到要多过“除去非法加贴的商标”。从我国海关的规定来看,是要求“完全消除”,达到了“足够的”要求。

拒绝对在中国境内还未被授权出版和发行的作品的版权和相关极力的保护和执行问题

美国认为,中国对在中国境内还未被授权出版和发行的作品(以及被禁止的作品的出版和发行)的审查,中国版权法等规定对外国表演和录音制品的审查等与中国国内相同作品的不同违反了TRIPS协议第9.1条(以及《伯尔尼公约》第5.1条和第5.2条)、第14条、第3.1条以及第41.1条的规定。

篇4

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2个问题

2.1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延迟

企业的生存取决于内部技术和产品的不可替代性以及消费者的支持。企业内部技术与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重要保护目标,能为企业带来利益,把整个产品的经营过程联系起来。作为产品和技术领域的关键因素,它们可以代表特定行业的技术、创新和营销策略的发展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放在企业的核心技术,品牌和产品包装,以及产品的专利和其他企业的工作。该原则能促进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保护市场中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随着商品市场的发展和竞争手段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侵犯是普遍的。侵权包括窃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品牌商品包装抄袭以及歪曲的作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质量差、保险性差的产品可能会威胁到消费者的市场秩序和生活。然而,多元化的产品和信息的获取滞后,会导致非法行为不能及时控制。此外,低价格的有缺陷的产品可以取代在个别地区的最佳的。

2.2知识产权的盲目保护

大多数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了解。其实,市场上的侵权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其原因在于,一些企业盲目模仿和模仿一般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而不是对专利、品牌和工作进行深入的个体化研究。企业或技术人员在同一行业中放松竞争的防范,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市场份额减少。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调整营销战略、优化内部结构、实现企业资源重组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战略可以合理应用核心技术资源,使产品的开发和运作更加科学,从而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例如,企业品牌,涉及营销分销策略,广告手段和市场竞争模式,可以渗透到包括生产,输出,推出和分销环节。品牌的保护应进行调整,以最大限度地利用非物质资产。一个好的标志的使用和保护可以扩大产品和消费群体的影响,从而煽动消费者的选择倾向,将知识转化为财富。

2.3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合理方法

一些企业在一定的维权意识和渠道的基础上,不能及时打击非法交易者和企业的行为。这取决于狡猾的侵权者,泄漏和市场监管的时间差以及由企业侵权。例如,B厂是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低价仿冒品。之后,企业称为B厂停止侵权行为生产和销售假冒。发展与制造业的发展,强调了产品在营销过程中的清晰性,从而增加了产品的数量。它是公平的人,市场和消费者。然而,企业没有得到回报,而工厂没有迅速退出市场。有了下降的好处,企业一个是在退市的边缘。其原因是企业的一个重点是生产优先于市场上的无谓的争论,从而使产品的工厂与透明的利润关系。消费者会选择价格较低的假冒产品,从而使企业的产品衰退期。在正确的防守中,大多数企业强调的是独特性和创意性的大鼠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测量

3.1加强法律意识和企业相关知识

经过长期的产品营销和竞争,大多数企业或多或少地强调知识产权保护。规模较大、竞争能力更为激烈的企业更为谨慎。在科技产业发展的中小规模,企业家或经营者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中国家内部的技术和营销。应根据法律程序,形成科学的安全体系,促进产品的开发,从而完成注册环节和依法维权的每一步。此外,新产品推出后,企业要进行跟踪和环境分析,很长一段时间,包括区域分布,竞争力和竞争对手的营销。结合实际数据,可靠

分析结果由专业人员获得,从而为技术部门和企业领导提供参考资料。如果在跟踪过程中发现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会在快速调查取证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将提出诉讼。侵权人必须消除市场的消费者侵权的不良影响及承担法律责任。

3.2优先保护核心专利

企业知识产权作为营销的一个特殊部分,包含了专利、产品设计、品牌、特殊标识、商标等,随着产品市场的多元化,其概念不断扩大。对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应侧重于对权利的保护、时间和具体形式的保护。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或领导在发展初期,应将核心技术的最大价值注册为核心技术,从而防止技术风险,如漏、冲登记。技术注册优先,具有成本低、边际价值高的优点,可以保护企业的特定技术或重点发展环节。这种方法在企业中广泛应用于技术型企业。在70年代和80年代,日本受到了美国企业所拥有的高经济补偿的基本专利技术的大幅冲击。专利保护的创新和成果,以及最初的利益。对企业缺乏秩序和权利保护意识,这项试验可以将原有的意图转化为法规和法律,从而调节整个技术市场和研究领域的竞争。因此,基础和核心技术将是发展和改善的目标,而不是市场竞争的约束。大数据背景下的企业经营将成为市场和社会进步的强大力量。

3.3法律权利的维护和营销方式的调整

篇5

9月7日,厦门海关在出口环节一举查获7万只涉嫌侵犯“西铁城(CITIZEN)”、“欧米茄(OMEGA)”、“雷达(RADO)”等著名品牌的冒牌手表。这些知名品牌的权利人已经来函,对冒牌手表做出侵权认定,并依法向海关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今年1—8月,厦门海关共查获各类侵权案件76起,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自1994年9月我国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以来,各口岸海关将查处进出口假冒和盗版产品作为工作重点,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截至目前,共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案件4000余起,案值6亿多元。近期,全国海关通过各种形式加强执法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先后查获了一批有影响的侵权案件。7月9日,上海吴淞海关在出口环节查获侵犯“耐克(NIKE)”、“阿迪达斯(ADIDAS)”等品牌的运动鞋1700余箱,约计14000双。今年1—6月份,上海海关已查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139起,案值约人民币1000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48%和6.7%。8月13日,宁波海关一票安徽某公司申报出口的雨花石等货物中,查获100箱共计14400支涉嫌侵犯“高露洁(Colgate)”商标的牙膏;8月20日,该关又在一批出口货物中查获侵权同一品牌的牙膏2577支。今年以来宁波海关已查获侵权案件34起,案值400余万元。9月6日,江门海关在广东恩平市东成镇一废弃的学校内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2条,缴获成品盗版光盘、光盘半成品近万张及原材料一批,抓获涉案人员4名,这是江门海关查获的首宗非法光盘生产线案件。

为加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在执法过程中,乌鲁木齐海关加强与工商、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建立侵权线索传递机制,拓宽侵权信息来源渠道,形成维权执法合力;青岛海关积极向企业宣传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意义、执法程序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规的内容等,增强了企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深圳海关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了布控的有效性,这些措施都取得了较好效果。

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全国海关将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的整体形势,继续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重点打击进出口环节假冒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同时,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活动,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寻求保护的能力,增进知识产权保护中海关与企业的沟通与合作。

篇6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4-0269-01

引言

高新技术产业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资金密集等特点,具有很强的辐射能力,它的发展不仅能提高传统产业的技术附加值,而且对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规模的发展,增强各地区的综合经济实力具有重要意义。下面笔者探讨了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一、加强知识产权投入和科技人才的引进

高新技术企业应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引进人才,引进先进外来技术来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能掌握人才,谁就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对于缺乏科技人才的企业,一是要千方百计、想法设法通过提高员工待遇等等留住现有人才,二是在企业内部建立对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提高科技人员的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所以无论政府还是企业本身,都必须把人才培养放在首位。政府各部门应设立各种特别培养高层次人才计划,可以通过在一些大学和私人研究机构设立专门基金,奖励优秀人才,目的是将最优秀人才吸引到国家急需的科学工程领域。政府在人才的继续教育方面应高度重视人才的知识更新。

二、建设企业的知识产权文化

首先,企业管理者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信念,营造一种敬业、进取和宽容的合作氛围,强调人在企业中的主体地位,注重发挥人的能动性,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在这种文化氛围下,每个员工将有一种归属感、成就感,并把自己的个人利益融入到集体之中,更积极地学习、创新,并乐于为了组织目标的实现而进行知识、信息的保护和共享。

其次,高层管理的介入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必要条件,要形成高层管理人员介入知识产权的氛围,体现高层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事务的关注,要致力于提供一种鼓励新思想和奖励原创性技术发明的企业环境。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要注重培养企业员工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习惯和理念,这样可以使企业员工不断认识到并习惯通过专利和商业秘密来保护技术,以及形成“技术、知识就是财富”的观念。

三、加强战略意识,制定长期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一是战略保障机制,企业战略是企业共同的最高行动纲领,任何人必须遵守,共同维护,一旦出现错误,要层层负责。在战略实施过程中企业中高层管理要实时加强监督,发现部门甚至企业整体工作偏离既定战略方向时要及时纠正。同时要设立必要的奖惩机制,提高全体员工努力实施战略的积极性。二是要有相应的配套战略,企业应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规划的实施需要从行业经营战略、职能部门战略以及管理模式的积极配合,形成企业内部战略一体化,例如扁平化的管理模式有利于,战略的统一实施,那么在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时,直接从事知识产权战略的职能部门就实行扁平化的组织模式。另外,为了保证战略的有效实施,还可根据不同情况制订中间工作计划或行动方案,为实施计划体系提供保障。三是建立战略评价和控制体系。首先,实施产权战略的实施从根本上说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说到底就是企业管理,所不同的是这里管理的客体是知识产权,那么既然是管理就必须具有控制职能,就要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情况进行密切跟踪和监视,注意不断分析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对战略实施的影响并不断地对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调整,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沿着既定战略方向发展。其次,订出量化评价指标,检查战略运行效果,用利润率、劳动生产率、人均收入增长率来测定企业效益。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投资收益率、每股利率等来测定企业的资本利用率。第三是要学习新知识,把企业变成一个孕育新知识源泉。只有高素质的人才和知识技术的不断积累才能真正保证企业战略目标的成功实现。

四、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高新技术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建立激励机制。将知识产权收益与科研人员的报酬挂钩,将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纳入科技人员考核指标体系,调动全员的创新意识与积极性,促进隐性知识的显性化。

(2)知识产权情报信息制度。高新技术企业应建立网络化的知识产权信息系统,收集、整理、研究和利用知识产权情报信息,并充分利用政府部门构建的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做到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各个阶段都要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检索和检验,以防止盲目开发,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尽早发现他人侵犯本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为。

(3)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的流失比较隐蔽,不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因此加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就显得非常重要。首先要在企业的合资、合作、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经营中注意防止自主知识产权的流失。合资、合作、股份制改造时不要漏掉对自主知识产权的评估,也不要作价过低。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要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维护和长期行为,包括专利续期、许可权利的实施等,然后要制定一些可操作的评估方法。其次,企业要配合政府整顿规范好评估市场秩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完善评估机构管理,提高评估人员素质,资产评估机构作为一种社会中介组织,应独立、公正地行使其职能,政府有关部门要减少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干预,还资产评估机构一个中立的地位,使知识产权评估能够顺利地开展。

(4)在企业内部建立保密制度。在企业内部建立保密制度,这是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首选。在企业取得的技术成果还没有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时,建立企业的知识保密制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当企业的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时候才打官司则往往是下策。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自主知识保密制度,主要是建立保密管理规定,在宣传、组织、监督、查处等方面做到有章可循,责任到人。

(5)建立企业专利预警机制。建立企业专利预警机制,可以加强企业预防及应对重大专利纠纷的能力,其关键是加强市场调研,把握市场方向。市场瞬息千变万化,切实了解市场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对于企业生死牧关。通过市场调查,可以发现市场是否正在发生侵犯本企业专利权的行为,如发现他人是否正在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与本企业专利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者他人是否正在使用与本企业专利方法相同或相似的方法,或者他人是否正在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本企业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等。如果发现了上述行为,可以认为企业可能面临专利纠纷的局面,企业应当提高警惕。另外,通过市场调查,还可以发现并了解其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相关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况和申请专利情况,一旦发现他人己将某一技术研究成功或已经申请专利,企业就应当及时调整技术研发计划和产品计划,以避免重复开发或避免侵权。

结语

总之,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加速和知识经济日益发展的国际环境下,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是科学技术的竞争、人才创新和技术创新的竞争,最终体现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质量和数量的较量。以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为特征的高新技术企业能否有效地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以开拓、占领市场并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将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加快推进自主创新,积极开发高质量、高附加值的技术创新产品并形成自主品牌,是全面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谋求区域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主动权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篇7

采供血机构是一个特殊行业,其独特的工作环境及工作形式,决定了工作人员可能会在每天的工作中,暴露于各种各样的危险中,在采集血液及血液分离、检验中,如有刺破皮肤、血袋破漏、阳性血接触,操作中及医疗废物处理当中,都会受到遭受职业暴露危险的侵害,由此导致血液传播,疾病的感染的机会也会增高。

职业暴露是指采血、分离、检验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含有乙肝、丙肝、艾滋病及其他病毒感染的血液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或在采血中被含有这些病毒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伤皮肤,均有可能被感染,随着这些病毒在我国的流行日趋严重[1],给采供血业务人员身心构成威胁(职业暴露人数日益增多)。为此,首先要做好职业暴露安全的有效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措施,将能有效防止职业暴露危险的发生。下面结合学习和实践体会对其职业暴露产生原因及如何防范谈点粗浅看法。

1 产生职业暴露的原因及构成伤害类型

1.1工作强度增大,人力资源配备不到位

随着输血事业发展,临床供血量日趋增大,工作强度也随之增大,因为人力资源不能及时配备,在工作强度、工作量加大的情况下,为了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大量的血液采集、分离、检验等工作,只有通过简化操作规程才能完成任务。另外,工作人员还要参加各种检查,完成每年继续教育学分及不断学习,参与投入新技术的引进,开展项目中额外工作,在大量的在工作、学习、技术不断更新的压力下,工作人员感到身心疲劳,难免在工作细节上出现偏差,淡化防范意识。

1.2 执行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缺乏规范性

不能够规范化地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工作中操作不当,不熟练,注意力不集中引起的职业伤害,自我防范意识差,不能做到“标准预防”。血液检验操作中有可能发生血液溅到工作人员面部的情况,此时,在未按规定带口罩、帽子、防护镜、未穿防渗漏性能的隔离衣的情况下,则很容易受到职业伤害。在采血操作中,护士在使用一次性用品时,重新套针头帽时,如不注意极易在无意中被针头刺伤。在血液成分分离中,有可能离心热合发生破漏现象,在操作中如不按照规定带手套,手皮肤破损情况下,没有手套对皮肤的屏障保护作用,直接接触献血者血液后,极易受到伤害。

1.3 在差的环境及凌乱工作中淡忘防护意识

采血护士与针打交道次数多,尤其在光线较暗的情况下,进行采血,极易受到针刺的危险。在环境拥挤,献血者多的情况下,采血人员一时难以应付,忙乱中,带手套怕浪费时间,太忙,顾不过来时,不带手套,完全不顾防护意识。

1.4 职业暴露知识培训标准预防原则应用不规范

在教育学习中不够重视,使员工缺乏自我防护意识,所以如果造成伤害也是在所难免的,重点在“标准预防措施”,加强标准化培训。对“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原则”,“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等方面知识培训不到位,业务人员法制观念、规范自我行为、控制感染意识和观念不强。

2 职业暴露安全防护措施

2.1 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规范化操作

在工作中,要求业务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强调操作后洗手重要性和操作前带手套后规范操作的活动范围。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用水清洁,用肥皂冲洗干净后,再用消毒液进行手消毒。检验人员严格按照实验室安全措施规范执行,防护用具的应用的规范性,是防止职业暴露的重中之重,强调此类人员戴手套、口罩、防护眼镜。穿戴具有防护渗透性能隔离衣,对防治血液大面积飞溅污染工作人员身体,提供预防护屏障。

2.2 操作中注意事项的规定要求

在工作中,对有皮肤破损者,按要求应避免与血液接触,但如果无法回避接触,血液操作时,应将皮肤的破损处用创可贴等保护后,再戴双层手套。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但需要重新套上针头套时,最好单手操作,防止另一只手被刺破。

工作中不能用戴手套被污染的手直接触摸暴露的皮肤,如口唇、眼睛、耳朵和头发等。

2.3 严格按照血站废物管理规范有效进行标准化操作

血液采集、分离、血液检测中产生的废物,携带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及多种病毒,如不规范化操作,将对直接接触人员产生职业性危害。

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采血针、针头和容易致损伤的废物及时毁形后直接装入防渗漏的容器中,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将口密闭拧紧,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装放量不得超过容器的2/3,扎紧,密闭盛装容器,标识后,密闭运送,用后的污物必须进行及时统一消毒处理。制备分离后废弃的血袋套入专用塑料袋,将口扎紧后贴签,进行标识后放入专用塑料桶内,统一收集进行焚烧处理,发现漏血及时冲洗,用“84”消毒液消毒后,套双层塑料袋,扎紧。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后,按程序进行报废处理,以防对个体造成伤害。

3 职业暴露产生后的处理措施

3.1 自来水清洗去污处理

清洗去污就是保持血液等物潮湿,将血袋上大量血迹去除,尽可能将表面污染降低到比较安全的水平,也是保证消毒灭菌成功的关键。如血液溅洒于皮肤黏膜表面,应立即用肥皂液自来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0.9%生理盐水彻底清洗黏膜表面。如采血发生皮肤黏膜针刺伤、割伤、出血性损伤,应立即在伤口旁轻轻挤压,挤出损伤处深部血液后,再用肥皂和水冲洗干净。

3.2 消毒灭菌处理

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干净后,被暴露黏膜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后,用0.5%碘伏进行消毒处理,并包扎伤口。

4 讨论

尽管工作人员在操作中,发生职业暴露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安全防范风险必须从根本做起,不仅要靠建立完善规章制度,SOP作业指导书的落实执行,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医疗管理办法,职业暴露防止、规范及医疗废物管理,同时加强培训有关血传播疾病职业暴露防护标准等知识培训,避免职业暴露发生,最大限度控制人员职业暴露后可能带来的伤害,保障人员安全。

[参考文献]

篇8

一、工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主要包括:申请专利(包括申请发明专利和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版权登记、形成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对技术秘密进行内部保护。2014年,在被调查的37.8万家工业企业中,有20.1万家企业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措施,其中选择对技术秘密进行内部保护的企业数量最多,比重为16.5%,选择其他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工业企业比重由大到小依次为申请注册商标(15.6%)、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11%)、申请发明专利(10.3%)、形成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8.1%)和申请版权登记(2.2%)。从不同行业来看,制造业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企业比重达到54.4%,高于采矿业(36%)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36%)。从具体的行业大类来看,医药制造业中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企业比重最高,为71.7%,其他各行业大类中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企业比重接近或超过60%的行业有12个(见表1)。就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而言,这12个行业大类中,企业主要选择对技术秘密进行内部保护、申请专利和申请注册商标,其中多数行业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比重高于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业比重,而后者更能够反映专利的质量和技术创新水平。从不同规模来看,大型企业中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企业比重为76.8%,高于中型企业(61.8%)和小型企业(50.9%)。在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选择上,大型企业选择申请专利的企业最多,其中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比重为45.3%,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业比重为44.7%,明显高于其他几种方式;中型企业选择对技术秘密进行内部保护的企业最多,其次是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小型企业则以对技术秘密进行内部保护和申请注册商标为主,具体见图1。从不同登记注册类型来看,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分布大致相同,内资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方面比重稍高于港澳台商和外商投资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在对技术秘密进行内部保护方面稍强于内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二、工业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及实施情况

2014年,被调查的工业企业年末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总量为44.9万件,其中被实施的有效发明16.5万件,有效发明专利实施率为36.8%,远远低于建筑业(100%)和服务业(76.3%)。从不同行业来看,在工业企业的有效发明专利中,97.4%来自制造业企业,采矿业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的有效发明专利占比仅为1.9%和3.8%。但是采矿业的有效发明专利被实施的比重最高,为47.9%,其次是制造业36.9%,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只有21.2%。从具体行业大类来看,年末有效发明专利数量超过1万件的行业有11个,它们的有效发明专利实施率在29%~45%,其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年末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最多,为12.6万件,其次是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5.1万件,二者的有效发明专利实施率分别为44.2%和29.3%。从不同规模来看,2014年,大型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数总计21万件,占工业企业的46.8%,其中有效发明专利实施比重也达到了43.4%,高出中小型企业10个百分点。中型企业的有效发明专利数最少,约10.4万件,占工业企业的30.1%,其中31.6%已被实施;小型企业的有效发明专利虽不及大型企业,但是比中型企业多3万多件,占工业企业的23.1%,其中已被实施的有效发明专利比重也达到了30.4%。从登记注册类型来看,内资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最多,约31.5万件,占工业企业的78.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有效发明专利相差不大,分别为4.3万件和5.5万件,占工业企业的比重分别为9.5%和12.3%。从有效发明专利被实施情况看,也是内资企业要好于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前者已被实施的有效发明专利比重为38.3%,后两者分别为34.0%和27.8%。

三、工业企业品牌建设情况

在被调查的企业中,对最主要的主营产品拥有品牌所有权的工业企业还不足1/3,其中自主研发该品牌的企业比重为27.6%。从不同行业来看,制造业拥有品牌所有权的企业比重最高,为33.3%,其中29.2%是独立开发该品牌;而采矿业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拥有品牌所有权的企业比重仅有6.3%和7.6%,而且二者独立开发该品牌的企业比重都只有5%。从具体行业大类来看,拥有品牌所有权的企业比重超过50%的行业有4个,分别是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58.1%),医药制造业(54.3%),食品制造业(53.7%)以及仪器仪表制造业(52.9%),这些行业企业独立开发所拥有品牌的比重都在48%以上。从不同规模来看,大型企业拥有品牌所有权的企业比重最高,为57.9%,比中型企业高16.2个百分点,比小型企业高29个百分点。在拥有品牌所有权的大型企业中,独立研发该品牌的企业比重为52.2%,明显高于中型企业(36.8%)和小型企业(25.2%)。从不同登记注册类型来看,内资企业对主营产品拥有品牌所有权的企业比重为31.2%,低于港澳台商投资企业(32.1%)和外商投资企业(35%),其中国有企业拥有品牌所有权的企业比重仅为25%。从品牌独立研况来看,内资、港澳台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独立研发品牌的企业比重都约为28%,而国有企业独立研发品牌的企业比重只有20.8%。

篇9

[摘 要]旅游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旅游产品内容的综合性决定了其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多样性,旅游产品的商业服务特

>> 论创意旅游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保护 论商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民族旅游产品开发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问题 论蒙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冲突 论高职院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论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保护 论舞蹈教学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中国武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完善 论信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论企业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艺术 > 论旅游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旅游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未知 如您是作者,请告知我们")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 要]旅游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旅游产品内容的综合性决定了其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多样性,旅游产品的商业服务特性决定了其创意的不可专利性。面对激烈的旅游行业竞争,旅游经营者可以采用全面的创名牌战略辅之以商标法律保护、著作权法律保护,以及积极参加旅游市场公平竞争辅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关键词]旅游;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中图分类号]F5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5006(2004)03―0037―05

篇10

    作为现今世界仅存的文明古国,我国古代的文化、科技等在世界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其辉煌灿烂不仅令全世界叹为观止,受益无穷,也使中华民族成为世界上最具有历史自豪感的民族之一。现在的人搞不明白的为什么曾经站在世界科技之巅长达几千年的中国在近代却没发展出现代科技体系从而导致近代的落后。其中一个获得很多人赞成的解释就是中国自古以来就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或者就算有也远比不上西方社会。当然,这里的知识产权保护只是套用现在的知识产权概念,这里所谓的古代知识产权保护也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制度性的知识产权保护,而是指古代社会对各种创造和创新的保护措施。但实际上,笔者以为这样的解释是站不住脚的。诚然,中国在近代的落后是由很多很复杂的因素组成的,但以中国古代没知识产权保护或者是只有落后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原因之一来解释中国近代科技的落后是经不起推敲的,这同李约瑟博士通过《中国科技史》向西方介绍中国古代科技的辉煌成就以前西方人严重低估或歪曲中国古代科技实际上是一回事。

    实际上,关于我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的论争迄今为止,并没有多少涉及到其在世界上是否领先,而是集中在其有无上,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主要是:

    1.中国古代根本就没有过知识产权保护。其代表人物是美国哈佛大学的安守廉教授,他认为,中国自古以来就未曾有过知识产权的保护,即使具有某种形式上类似的东西,也“仅仅是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而这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质上是不能等量齐观的。由于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对封建社会根深蒂固的影响,在中国古代的文化土壤上根本就不可能产生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①我国国内相当一部分人也认为,由于中国古代商品经济不发达以及“皇帝本位”的官僚政治文化和“民刑不分”的公法式法律文化,一方面使民间通过知识产权致富获利的可能远远低于致仕获利的可能,从而使民间缺乏发明创造的动力;另一方面,统治阶级对保护属于私权领域的知识产权权利也毫无兴趣,再加上社会上普遍的“轻利重义”的风气和国家家族至上的传统,中国古代根本就没有产生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

    2.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虽然由于以上所说的因素可能很零星甚至很不成熟,但是确实是存在的。其中确信这种保护是存在的代表人物是郑成思教授,在其2003年出版的《知识产权论》一书中,就有关知识产权的起源,作者明确指出在中国古代即存在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并针锋相对地对安守廉教授的观点提出反驳,认为国家对观念的控制并不一定就不能产生知识产权保护,而且一定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是国家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另外,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虽然一直没得到充分的发展,但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商品经济,而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客观上就存在着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②而且,知识产权获利的可能远低于致仕获利的可能,恰恰说明知识产权获利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而由于客观条件的千差万别,将这种可能转化成现实的动力在一定情况下是可能存在的,而且统治阶级对知识产权保护本身的毫无兴趣并不能排除在特定情况下统治阶级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手段来达到别的政治目的的可能。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学者们通过对中国古代史料的深入研究,发现了不少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尤其是在版权保护方面,据宋代新安人罗壁所着《识遗》记载,在北宋神宗即位(公元1068年)之前,为保护《九经》监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随便刻印这本书,即“禁擅镌”。这实质上就是对版权进行保护的一种专有权。当然,这种版权保护和现代意义上的版权相比是相当片面的,只是保护其复制权,而且根本不涉及到现代版权的作者权利方面。但是毫无疑问,这种对复制的专有权的保护是属于某种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的。

    针对以上两种说法,笔者以为中国古代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是不值一驳的,具体理由在以上的关于中国古代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里已经讲得比较充分,这里不再赘述。现在的问题是关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其关于中国古代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不仅从理论上可以论证这种可能性的存在,而且史实也有力地证明了其真实性。当然有人会争辩说这些证据所体现的保护并不符合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定义,因为它们都是不完全的和零碎的,但是这种不完全和零碎并不说明它们就不是知识产权保护,只是这种保护不完全和零碎而已。而且,问题的关键是,这种不完全和零碎是和近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相比较,而这种不同时代的纵向对比对说明中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在古代世界的地位是没有意义的。这样,即使是坚持中国古代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学者们也没有对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上的地位进行认真的评价,并进而做出恰当的结论。

    笔者以为,一定形式和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是科技领先世界的必要条件之一,任何一种文明,要想使其创造力得到相当程度的发展从而领先于其他文明,必然面对如何激励这种创造力的问题,进而产生独特的保护其人民的知识产权的方式。当然,这种保护不必然是以类似于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完整的制度形式。一种高度发达的文明体系和科技体系,缺乏与其相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不可想象的。另外,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所谓的未充分发展,那是相对于其自身和近现代而言,在古代世界里,中国的商品经济达到的水平显然远远高于绝大多数其他国家。因此,笔者的观点非常明确,同中国古代的科技以及商品经济的地位相适应,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古代世界不仅存在,而且在相当程度和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古代世界处于领先地位。 一、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先世界的原因

    1.发达的农业。很多人都将中国古代的重农政策作为知识产权保护难以产生的证据,实际上却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古代生产力不发达的时代,发达的农业实际上是创新产生的基础。一方面,农业的出现是商品经济产生的前提,发达的农业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历朝历代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但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依旧相当活跃的根本原因,而发达的商品经济不可避免地要求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产生。另一方面,农业本身的发展也对科技的进步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科技的发展从而进一步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产生。

    2.举世瞩目的手工业和受抑制但繁荣的商业。由于上述发达的农业作为基础,手工业达到了古代生产力所能达到的顶峰。而手工业是直接和古代科技联系在一起的,自远古到明清,从传说中的“指南车”、“木牛流马”,享誉世界的“四大发明”到“唐三彩”、郑和的船队、瓷器、丝绸等,其所反映的科技程度、工艺水平乃至规模,都在整个古代世界遥遥领先。而手工业脱离农业独立发展,给商品经济提供了大量的商品,而且随着封建统一国家全国性的交通体系的建立和货币的统一,为交易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进一步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同时也为知识产权保护可能给个人创新者带来的经济利益提供了相当的保障,又进一步促进了科技的繁荣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发展。3.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中国自古以来的大一统思想和大一统的政治经济格局也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虚无论者攻击的主要靶子之一。这里对此略过不谈,只讲大一统国家对商品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进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作用。首先,大一统的政治格局使统治者为了满足统治辽阔疆域的需要而建立了全国性的交通系统,设立了官道、运河等使全国连成一体。虽然其最初的本意是为了实现政治和军事目的,但这些纵横交错的交通网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乃至科技的传播,其作用是怎么形容都不过分的。其次,使用全国性的统一货币,为交易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想想欧洲到现在才刚刚统一货币就知道在2000年前我们的祖先是多么的睿智。再次,以强大的国力为依托,至今为人津津乐道的“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得以建立,国际贸易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同西方的罗马帝国的商品经济繁荣的原因相类似,强大的中国的存在毫无疑问对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的发达起了无法估量的乃至决定性的作用。而商品经济繁荣的影响之一,就是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二、中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

篇11

中图分类号:D923.4;N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01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强有力的竞争力,在企业经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以及对外开放发展等方面都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也在不断进步,在高新技术的研发基础上不断发展新企业形式,同时高新技术企业也属于国家重点扶持和关注的企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更有利于推进科技进步,完成将科学研究深入企业内部和技术当中,强力带动生产力和科技经济发展的目标,因此知识产权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尤为重要,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在加强科技投入的同时,加大自主创新,培育并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企业价值的同时加强企业自身竞争力。

一、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1.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一项技术创新的制度保障

知识产权制度的成立,主要是通过授予知识产权主体以权力,以书面的形式像社会公众公开其价值,并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技术创新和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然而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加强自主知识技术研新和发展,也在不断促进我国民族高新技术产业的进步,然而高新技术的形成离不开对法律的依赖和需求,高新技术在转让及实施方面难度系数较高,这就要求必须存在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和法律条例。

2.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核心

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全局性的规划,在技术创新实施及准备阶段,都需要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知识产权完善不仅可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也是国家科技发展,经济进步的不竭动力,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可以保护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同时又可以确保成果不流失,也可得到较高的经济和效益回报,对企业自身及社会发展都有巨大贡献。

3.知识产权可提高新技术企业竞争力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市场经济的竞争越发激烈,企业之间的竞争也主要体现在经济和技术产品上,而决定商品和产业进步与发展的核心就是高新技术的支持和产生,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技术和科技是其最重要的力量,如何确保技术产权不受侵犯,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企业要发展,依赖于其自身科技力量和进步,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竞争力,这要求企业领导者和决策者需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现状及对策

目前,我国虽然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是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企业自主产权保护意识仍相对薄弱,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稍弱,企业知识产权被盗,侵权行为严重,大量科技成果及商品被模仿、假冒,消费者权力益得不到保障的同时大大降低了企业的信誉度,使企业形象打折扣;另一方面,由于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大量的技术人员支持,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的情况下,一些非正常的人员调动或者离职都可能造成企业知识产权遭到破坏及流失,对企业来讲损害严重,然而出现以上种种问题和弊端的主要原因就高新技术企业没能做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损害自身利益的同时纵容了犯罪分子钻空子假冒纺织等,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对策:让企业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政府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区的管理,积极做好知识保护宣传措施,知识产权部门应做好对外宣传,对内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与各企业单位合作发展,建立有效的监管队伍和规范制度。另一方面,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仍然不够完善,这就要求政府和法律监管部门做好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积极监管,有效实施;同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自身,在研究新技术和新成果的同时,一定要加强提高自身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止企业成果外泄、侵权等现象,在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力的同时也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企业应该最大限度的挖掘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资源,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建立自身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自己的监管职能部门,专门保护;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实施,还依赖于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严谨执行,有关部门在执法是要坚决打击盗版行为,防止科技成果遭到泄漏和侵害,打击一切侵权行为,保护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对科技与产品研发方面投入颇多,但对于企业内部奖励机制与员工福利也有待加强,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对自身招募科技研发人才也有益无害。总之,高新技术企业提高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可以完善市场经济的规范,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三、小结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增加,企业在利用科技促进企业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应了解到保护自身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已在逐步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且同时也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效果,但是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仍不够健全,企业管理者应该注重产权自我保护意识,落实企业经营理念,树立对企业和市场经济负责的态度,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大环境下突破自我,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制度推向新的高度。

篇12

在加入WTO及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施海外发展战略。但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各国经济面临着重大挑战,发达国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江苏企业在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上的缺陷与不足,制约了江苏对外经贸的发展。

一、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与作用

1.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非常迅速,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贸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极大地促进了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成为立国强国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提高到振兴国家经济的战略高度,纷纷出台政策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争夺或巩固其在全球竞争的优势地位。诚如学术界所宣称的,在现代经济状态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及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因此,跨国公司不仅重视发展境内的知识产权,更重视发展境外的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公司在我国申请专利数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递增,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我国75%以上的专利被发达国家抢先申请,形成新的专利壁垒和包围圈。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面临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作为经济大省的江苏,要在经济发展中继续保持优势地位,必须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不仅保护企业在境内的知识产权,而且要保护企业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这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2.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手段

知识产权在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仅是企业的必备资源,而且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来,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了进展,但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许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松散、技术创新项目缺乏,而且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更多采取回避态度,造成企业知识产权在境外被侵权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仅重质重量,而且善于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从国际环境看,江苏企业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就很难在短时间内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无法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适合江苏特点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提高江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3.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

知识产权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发达国家凭借科技优势,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贸易壁垒的趋势愈演愈烈,如美国的“特殊301条款”(special301)的实施,该条款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司法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该条款报复的主要目标。

江苏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壁垒方面无疑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头。2007年4月6日美国泰莱公司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3家中国生产企业展开调查。面对美国市场的知识产权诉讼,江苏盐城捷康公司为维护公司利益主动应诉,历时近两年,耗资2000多万元。2009年4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盐城捷康没有侵犯美国泰莱公司的专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国总统没有行使60天的否决权,捷康公司在ITC专利调查中最终获胜。此案的胜诉为江苏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知识产权壁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说明将来只有越来越多的江苏企业像捷康公司一样,注重对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真正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

综上,加强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是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面对国际贸易中企业的激烈竞争及各国的知识产权壁垒,只有在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才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

二、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不足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科技水平较低,现有的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中国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匮乏。中国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进行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不高,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作为出口大省的江苏,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同样存在着这些问题。

“十一五”期间江苏省专利申请与授权量年均分别增长55%和52%,均超过全国增幅30多个百分点。特别是2008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2.8万件,历史性地跃居全国首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已位居全国前列,为江苏省科技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作出重要贡献。但这只是在国内市场竞争中的进步,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多方面原因,江苏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