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16 16:11:01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财务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注册会计师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评价的结果是认为财务报表没有公允表达,或者证据不充分无法得出结论,注册会计师就有责任通过审计报告告知使用者这些事项,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签发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之后,如果事实表明财务报表在某些重大方面不是公允表达的,注册会计师将很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向法院或者监管机构证明其工作过程是适当的,是遵循了审计准则规定的,所做出的结论是合理的。
二、管理当局的责任
企业管理当局负责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他们对公司的交易事项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了解比注册会计师要多得多,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了解仅限于在审计过程中所获得的内容。采用正确的会计政策,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在财务报表中对重大事项作出公允表达是管理当局的责任。对于注册会计师发现的要求企业改正或披露的财务报表不真实、没有公允表达的情况,管理当局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如果管理当局坚持不接受注册会计师的改正或披露要求,注册会计师可以签发否定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可以考虑退出该审计项目。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一)相关术语
审计准则中有关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部分涉及下面几个重要的术语需要明确:重要的错报、不重要的错报、合理保证、差错与舞弊和职业怀疑态度。
如果财务报表中未更正的差错和舞弊汇总起来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合理决策,这些错报就是重要的错报,如果财务报表中未更正的差错和舞弊汇总起来不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合理决策,这些错报就是不重要的错报。尽管重要性的量化很困难,注册会计师仍然需要确定错报金额的可接受程度,即重要性水平,并为满足重要性水平而获取合理保证。
合理保证是较高程度而不是绝对地保证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的错报。注册会计师不是财务报表正确性的担保人,他们即便完全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业务,也可能没有发现重大的错报。
错报包括差错和舞弊两种类型。差错是财务报表中无意的错误,而舞弊则是有意的。前者如销售发票上单价乘以数量的错误和在确定存货成本与市价孰低时忽略了陈旧的原材料。后者如贪污公款、侵占资产和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不论是哪种类型的错报,都可能是重要的错报,也可能是不重要的错报。
职业怀疑态度就是质疑的思维方式和对审计证据审慎评价的态度。注册会计师不应当草木皆兵,不应当假设管理层是不诚实的,但是也不应当假定管理层毫无疑问是诚实的,必须考虑不诚实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要对发现财务报表中的重大差错和舞弊提供合理保证,就必须在审计过程中、在审计的所有方面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以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
(二)注册会计师承担合理保证而不是绝对保证的原因
如前所述,注册会计师要为发现差错和舞弊提供合理保证。之所以是合理保证而不是绝对保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计多是采用抽样的方法进行的,审计证据是通过测试总体中的样本得到的,一些没有包含在样本中的重大错报就不可避免地没有被发现;在进行审计测试时,测试的类型、测试范围和测试时间以及测试结果的评价都需要注册会计师做出判断,但人无完人,注册会计师即便保持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怀疑态度,也可能出现差错。二是会计核算中涉及大量的会计估计,这些会计估计包含固有的不确定性且可能受到未来事项影响的估计,注册会计师以此作证据虽然具有说服力但不是令人深信不疑。三是在管理层内部串通舞弊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要想查出来极其不容易。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在每次审计中都发现所有的重要的错报,如果注册会计师要确信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认定都是正确的,那么需要花费大量的审计成本来收集审计证据,这使得审计在经济上不可行。
(三)注册会计师对于发现重大差错和重大舞弊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于发现、识别和报告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负有责任,这是由审计的总体目标决定的。审计的总体目标有两个,一是合理保证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差错所导致的重大错报,二是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这就是说注册会计师负有发现财务报表中重大错报的责任。当需要就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时,注册会计师还负责识别内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
为了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错误,如计算错误、遗漏、错误的理解和运用会计准则以及错误的汇总和表述,注册会计师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不论这种错误是管理层造成的还是雇员无心之过。
注册会计师在查找舞弊方面的责任与查找差错的责任没有任何的区别,在两种情况下都必须要对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的保证。因为舞弊实施者总是试图掩盖舞弊,所以查找舞弊通常比查找差错更加困难。
客户的舞弊有两种类型,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和侵占资产,这两种舞弊对财务报表使用者都有潜在的损害。虚假的财务报告向使用者提供错误的报表信息,从而对他们的决策造成损害。当资产被侵占之后,因为资产已经不再属于企业,不再属于其合法的所有者,这样股东、债权人都会受到伤害。
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的舞弊行为通常是由管理层实施的,雇员一般并不知晓。盗用资产通常是由雇员实施的,管理层一般也不知晓,当然也不排除雇员和管理层联手作案,实施侵占资产的舞弊行为。
盗用资产与由于盗用资产引发的错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要注意区分下面三种情况:资产被盗用,盗窃行为通过错报资产得以掩盖;资产被盗用,盗窃行为通过低估收入或者高估费用得以掩盖;资产被盗用,但是盗用资产的行为被发现了。第一种情况如从顾客处收取的现金在记录之前被盗窃,该顾客的应收账款账户没有变化,没有发现盗窃行为;第二种情况如一笔现销业务收到的现金被盗窃,交易没有被记录,错报没有被发现;第三种情况因为盗窃被发现,在损益表和相关的附注中会清楚地描述盗用资产的情况。上面三种情况都存在盗用资产的行为,但是,仅在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下财务报表存在错报,第三种情况下财务报表不存在错报。在第一种情况下资产负债表存在错报,在第二种情形下收入和费用表存在错报。
(四)注册会计师对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除欺诈之外违反法律或者是政府法规的行为。客户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分为具有直接影响的和具有间接影响的两种。前者是对财务报表中的特定账户余额具有直接的财务影响的行为,后者对财务报表中的特定账户余额没有直接的影响。前者如公司违反税法的行为直接影响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项目,后者如公司违反了环境保护法,财务报表仅在如果发生罚款时才会受到影响,但是因为潜在的重要罚款会作为或有负债进行披露而间接地影响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在每次审计时,都会查找是否存在重大的违反税法行为,因为他们对于这些具有直接影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任与对差错和舞弊的责任是相同的。对发现具有间接影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不提供任何的保证。注册会计师们缺乏法律专业技能,间接违法为与财务报表之间的关系不明显,要求注册会计师对间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很牵强,不现实。注册会计师对于发现和报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负有三个层次的责任。
(二)审计监督是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是由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及财税、统计、物价、工商、银监、证监、保监等业务部门的经济监督和会计监督所组成的。在这一系列的监督中,各自有其监督的范围和领域。审计监督是一种专业监督,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涉及国民经济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既可以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又可以对业务部门经济监督活动进行再监督,是任何其他业务监督不可替代的一种专业监督。
(三)依法审计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着监督权力,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程度和质量直接影响着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和质量。因此可以讲,依法审计必然成为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坚持依法审计,对于促进依法行政,监督制约权力,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经济秩序,推进廉政建设,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二、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依法审计的本质内容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建时期,由于种种原因,财经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还相当普遍,有的问题还很严重。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财经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进行严肃查处,以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
(一)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处理处罚的依据。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层面:其一,《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行政机关共同适用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等。其二,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等。其三,解决审计争议的法律法规。这三个层面中,第二个层面包括的范围较为广泛。我国调整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很多,分散于财政、税务、金融、投资、物价等领域,例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物价法》等法律法规也是审计执法的重要依据。其理由是:从审计地位看,《宪法》明文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能、地位超脱,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人事和经济利益关系,运用上述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不会造成执法混乱。从《审计法》立法精神看,上述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规定可作为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但在新实施的《审计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是审计执法依据,符合《审计法》立法精神。从我国国情看,在当前经济领域存在违法乱纪现象甚至有时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如果不规定审计机关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势必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宪法》和《审计法》贼予的作用。所以上述法律法规应当成为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二)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是一种纠正措施,是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纠正的基本手段。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以上五种处理措施,主要针对违反财政收支的违纪行为。
(三)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处罚。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是一种比处理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也是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纠正的基本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以上七种处罚措施,审计机关只能实施除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和行政拘留以外的处罚种类,主要针对违反财务收支的违纪行为和属于财政收支范围内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三、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是依法审计的内在要求
(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审计监督。一是处理处罚不能超越法定审计权限,只能在上述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处理、处罚。二是必须是向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如果对不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则超出了审计职权范围。三是必须是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对于超出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范围的事项,审计机关无权进行处理、处罚。四是必须是引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如财政、金融、税务、价格、投资等规定。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的规定不能适用。五是注意作出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必须符合《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六是处理好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关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审计机关必须是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款规定。所以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专门的审计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 《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这里的“依法给予处罚”其明确涵义就是,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这也就从法律角度界定审计机关具备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的执法主体资格。同时,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的确认,如《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税收征管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审计法》是审计机关的法律适用规范,它的这些规定指引审计机关依照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评价、处理、处罚,其中包括财政、金融、税务、价格、投资、海关等法律、法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审计执法的规定,充分说明了审计机关也就被规范为具有了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执法主体资格行为。这方面对审计机关具有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资格,在实际工作中也已得到了充分的实践证明。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的检验,本文认为,审计机关具有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
二、审计机关行使处理、处罚权中应把握的问题
第一,处理、处罚不能超出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审计机关的处理权主要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审计机关的处罚权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审计机关在上述权限内结合具体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超出上述范围就是越权。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就不是审计机关的权限,审计机关不能行使。
第二,必须是被审计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如财政、金融、税务、价格、投资、海关等规定。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的规定不能适用。
第三,处理好与《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关系。《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审计机关必须是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款规定。所以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处理好与主管机关的关系。审计机关与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如果有关主管机关已经对被审计单位同一违反行为作出处罚决定,那么审计机关就不再处罚。当然,如果审计机关已经对被审计单位同一违法行为作出审计决定,有关主管机关也不应再处罚。审计机关对不属于自已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进行处罚时还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时效、依法从轻、告知、听证、缴款等规定。
第六,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适用要合法、恰当。“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具体来说,在法的效力等级上,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的,应引用上位法。即行政法规与法律存在矛盾时,应引用法律作为处理处罚依据;部门规章与行政法规相抵触时,引用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规定相抵触时,引用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主管部门的规定;下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规定与上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规定相抵触时,引用上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规定。上位法与下位法不相冲突,上位法规定比较原则,下位法规定更具体的,引用处理处罚依据时可引用下位法,也可以上位法和下位法都引用。对同一类事项,一般法和特别法都有规定的,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一般法。两个法律规范都是现行有效的情况下,应按照从新原则,以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法适用的一般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即法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或行为不可以适用。因此,既不能引用过时的、失效的规定,也不能引用审计事项发生时还没有生效的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审计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处理处罚过程中不注意所引用法律依据效力的现象,导致法律依据不恰当,给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风险。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效力适用处理处罚的依据,避免随意性。
比如,对于被审计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进行收费而形成的收费处理处罚上,《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规定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应上缴同级财政,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从这两个条款的效力等级看,前者属于行政法规,后者仅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显然《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才是适用的。
比如《行政处罚法》作为一般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是2年,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为5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追溯时效就应该是5年。
审计定性、处理、处罚中法规的具体引用。引用有关税收法律时,引用到法律名称和条款即可;引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应引用到具体条款的内容。一份文书中如果同一个法规重复引用,后面的引用可以将具体内容省略,但要写明条款。
三、审计机关行使好处理、处罚权的对策
第一,转变审计管理工作观念,完善业绩考评标准。转变以审计收缴论“英雄”的观念和主要以审计收缴数量来评价衡量审计工作业绩的管理方式,建立科学、规范,真正具有激励作用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从制度上杜绝为罚款而审计、以罚代处等行为的发生,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第二,完善审计质量管理,加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核,规范审计处罚裁量权。在审计机关内部对工作中涉及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条款,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处罚幅度、种类、时限、情节轻重和事实性质认定等事项,分门别类,予以细化,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以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规范和限制审计处罚裁量权,合理压缩审计处罚的弹性空间。同时,要将审计处罚质量和结果纳入审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处理处罚质量的审核与评价工作,及时纠正不适用、不适当的处理处罚依据和据此提出的决定,基本实现同类问题处理处罚的依据、口径保持一致,以杜绝偏私、歧视和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防止审计风险。
第三,严格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在建立审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计人员权限和责任的基础上,要确保制度的落实,对于审计人员违法、变通法律法规或者不当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造成后果的,要根据审计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整岗位、取消评比先进资格、处分等处理,以此约束审计人员的执法行为,增强审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防范审计处理处罚风险。
第四,探索建立审计机关查、处分离体制。就是在现行体制下,将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查证与处理处罚工作进行分离,改变原来的业务部门从计划、审计、处理处罚、执行决定“一竿子插到底”的制度。将审计处理处罚权交由指定的机构来集中行使,实现审计处理处罚“专业化”,达到“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效果,杜绝审计人员“罚‘态度款’”、“议价处罚”的主观倾向性,避免处理处罚的随意性,维护审计执法的公平公正。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与内涵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
相对于传统的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信用交易和杠杆交易的特点,在存贷款利率、市场汇率、商品价格、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等传统金融工具的基础上,衍生出的现代化金融工具。传统的金融工具包括利率、汇率、商品价格、股票市场价格,而衍生金融工具便是通过传统金融工具的波动和变动派生出来的。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期货合约、金融远期合约、金融互换合约、金融期权合约等。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内涵
1.虚拟性
衍生金融工具不像传统的金融工具拥有一定的交易实物及对象,衍生金融工具以传统金融工具为基础,将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作为标的物,具有一定的虚拟性、不可预见性。
2.复杂性
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标的物变化的不可预测性。传统的金融工具如股票价格、市场汇率、市场利率、商品价格,不仅仅受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影响,各种始料不及的因素更是影响着传统金融工具的波动和变化。
3.杠杆性
衍生金融工具的杠杆性主要体现在资金的放大作用,主要通过保证金来实现。尤其是期货市场,只需要缴纳5%的保证金即可行使传统金融市场交易中类似的权利,市场交易行情通过杠杆作用被放大10~20倍左右。
4.跨期性
衍生金融工具的跨期性主要体现在未来交易中,如期货期权的合约交易日可以是一天、一周、一月、数月甚至是一年后。随着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等金融衍生市场的不断改革和深入推进,衍生金融市场可通过对未来资产负债价格的预期,规避风险,适当地通过投资套利获取利润,并不断地优化企业的治理结构和框架。
三、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
基于虚拟性、复杂性、杠杆性、跨期性等内涵,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信用交易和杠杆交易的特点。衍生金融工具的虚拟性、复杂性、杠杆性、跨期性等内涵,可能产生财务管理金融项目计划收益与回报、实际收益与回报不等的结果,并由此产生一些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市场中利率的变化、汇率的变化、股票价格的变化、商品市场价格的变化等多样性市场因素的波动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商品价格风险。市场的税收政策、利率、汇率、股票市场价格、商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和变化随时可能影响衍生金融工具的收益及损失。市场风险难以预测和控制,市场行情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瞬息万变,因此,市场风险导致衍生金融工具的损失是难以预测的。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主要是交易对手或合作方造成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或合作方由于资金压力、财务困难或不可抗力等一系列因素,未能按时履行合约、契约要求,给合约或契约中的其他交易方造成经济损失,从而使衍生金融工具的实际产生收益与预期收益不一致。从宏观经济角度出发,在经济繁荣时期,利好的经济形势带来市场上交易的频繁和繁荣,衍生金融市场整体的信用风险较低;而经济衰退时期,经济低迷下企业整体赢利性较低,衍生金融市场整体的信用风险较高。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临时性资金的不足,包括筹资、融资困难造成的临时性资金不足,或流动性资产(包括可变现或即将变现的长期资产)不足以支付流动性负债(包括即将支付的长期负债)的风险。衍生金融工具流动性风险带来的损失和危害,主要取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交易规则、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的标准化程度、衍生金融工具市场交易环境的变化。在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交易中,合约或契约中的交易一方由于现金流的短缺或临时资金的不足,不能履行合约或契约义务而被迫平仓所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主要针对市场上交易对方而言,而流动性风险往往针对自身而言。
(四)法律合规风险
法律合规风险主要是法律法规不完善,不能保护市场交易方的权益,或衍生金融市场的交易方未能遵守自律性准则、市场监管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等而造成交易损失的风险。随着我国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目前涉及金融衍生市场的法律法规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但是,目前的衍生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完全不能满足我国衍生金融市场业务的发展需求,某些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约涉及不合理或确认要素不充分而导致无法可依或躲避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
四、衍生金融工具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一)国家宏观层面:完善衍生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体制建设
目前,涉及金融衍生市场的法律法规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随着我国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包括金融期货合约、金融远期合约、金融互换合约、金融期权合约等在内的衍生金融工具发展迅速,但目前的衍生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衍生金融市场业务的发展需求。因此,相关监管部门可借鉴国内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方式和国外的实践经验,完善相关衍生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自律机构的自律性准则。例如,完善衍生金融工具的结算制度,保证每日结算、财务稽核、财务监督之间的有机联系,防范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风险,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二)企业微观层面:规范风险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1.改进传统会计报表的编报方式
企业应依照适用性原则,改进传统会计报表的编报方式,使用传统会计报表和管理会计报表并用的报表结构,更清晰地区分金融性资产、金融性负债、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负债,便于评价企业内部经营成果和财务业绩,从而满足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
2.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披露
企业应依照谨慎性原则,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披露。由于衍生金融市场的虚拟性、复杂性、杠杆性、跨期性,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合规风险,衍生金融工具的收益和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披露,有利于企业实现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管理。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方面要素。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可实现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职能,便于管理层之间相互协调、相互牵制、相互监督,从而避免人为因素的操作风险、公司治理结构风险。
(三)促进衍生金融产品的创新和发展,加强衍生金融产品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企业财务管理中通常使用的衍生金融产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货合约、金融远期合约、金融互换合约、金融期权合约,而衍生金融产品在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筹资管理
企业可通过发行认股权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提供债转股的机会以吸引投资者,同时还可降低筹资成本,扩大筹资量。
2.投资管理
外部性风险如市场风险下的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等属于宏观方面的系统性风险,这些都属于市场上所有企业都需要面对的风险,无法避免和改变。因此,企业可通过多样化的衍生金融产品组合以分散投资风险,从而实现投资决策更加科学与合理,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3.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主要体现在应收应付款管理。按照权责发生制,企业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记账发生在收入确认时段,但是实际款项的收回时间点往往在收入确认之后期间内,与应收应付款项的记账时间点存在一定的间隔。因此,企业通过衍生金融工具如卖出远期外汇合约、买入远期外汇合约进行应收款项与应付款项的套期保值。
4.投资套利
企业财务管理不仅可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还可进行投资套利管理。投资套利主要是企业通过未来合约价格与未来市场实际价格之间的价差,赚取杠杆作用下的预期利润。(四)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衍生金融市场在我国属于新兴市场。一是衍生金融工具在我国兴起较晚,高校对衍生金融市场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不够,造成缺乏衍生金融市场的专业人才,一般企业的财务人员缺乏对衍生金融产品的正确认识和操作。二是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对衍生金融市场的风险把控能力较差。衍生金融市场的产品存在着一系列风险,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对该市场认识不足,难以把控高收益下的高风险,难以预测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因此,应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他们对衍生金融产品的正确认识和操作,完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从而有效地发挥衍生金融工具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