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16 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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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评价的结果是认为财务报表没有公允表达,或者证据不充分无法得出结论,注册会计师就有责任通过审计报告告知使用者这些事项,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签发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之后,如果事实表明财务报表在某些重大方面不是公允表达的,注册会计师将很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向法院或者监管机构证明其工作过程是适当的,是遵循了审计准则规定的,所做出的结论是合理的。
二、管理当局的责任
企业管理当局负责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他们对公司的交易事项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了解比注册会计师要多得多,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了解仅限于在审计过程中所获得的内容。采用正确的会计政策,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在财务报表中对重大事项作出公允表达是管理当局的责任。对于注册会计师发现的要求企业改正或披露的财务报表不真实、没有公允表达的情况,管理当局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如果管理当局坚持不接受注册会计师的改正或披露要求,注册会计师可以签发否定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可以考虑退出该审计项目。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一)相关术语
审计准则中有关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部分涉及下面几个重要的术语需要明确:重要的错报、不重要的错报、合理保证、差错与舞弊和职业怀疑态度。
如果财务报表中未更正的差错和舞弊汇总起来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合理决策,这些错报就是重要的错报,如果财务报表中未更正的差错和舞弊汇总起来不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合理决策,这些错报就是不重要的错报。尽管重要性的量化很困难,注册会计师仍然需要确定错报金额的可接受程度,即重要性水平,并为满足重要性水平而获取合理保证。
合理保证是较高程度而不是绝对地保证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的错报。注册会计师不是财务报表正确性的担保人,他们即便完全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业务,也可能没有发现重大的错报。
错报包括差错和舞弊两种类型。差错是财务报表中无意的错误,而舞弊则是有意的。前者如销售发票上单价乘以数量的错误和在确定存货成本与市价孰低时忽略了陈旧的原材料。后者如贪污公款、侵占资产和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不论是哪种类型的错报,都可能是重要的错报,也可能是不重要的错报。
职业怀疑态度就是质疑的思维方式和对审计证据审慎评价的态度。注册会计师不应当草木皆兵,不应当假设管理层是不诚实的,但是也不应当假定管理层毫无疑问是诚实的,必须考虑不诚实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要对发现财务报表中的重大差错和舞弊提供合理保证,就必须在审计过程中、在审计的所有方面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以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
(二)注册会计师承担合理保证而不是绝对保证的原因
如前所述,注册会计师要为发现差错和舞弊提供合理保证。之所以是合理保证而不是绝对保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计多是采用抽样的方法进行的,审计证据是通过测试总体中的样本得到的,一些没有包含在样本中的重大错报就不可避免地没有被发现;在进行审计测试时,测试的类型、测试范围和测试时间以及测试结果的评价都需要注册会计师做出判断,但人无完人,注册会计师即便保持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怀疑态度,也可能出现差错。二是会计核算中涉及大量的会计估计,这些会计估计包含固有的不确定性且可能受到未来事项影响的估计,注册会计师以此作证据虽然具有说服力但不是令人深信不疑。三是在管理层内部串通舞弊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要想查出来极其不容易。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在每次审计中都发现所有的重要的错报,如果注册会计师要确信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认定都是正确的,那么需要花费大量的审计成本来收集审计证据,这使得审计在经济上不可行。
(三)注册会计师对于发现重大差错和重大舞弊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于发现、识别和报告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负有责任,这是由审计的总体目标决定的。审计的总体目标有两个,一是合理保证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差错所导致的重大错报,二是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这就是说注册会计师负有发现财务报表中重大错报的责任。当需要就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时,注册会计师还负责识别内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
为了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错误,如计算错误、遗漏、错误的理解和运用会计准则以及错误的汇总和表述,注册会计师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不论这种错误是管理层造成的还是雇员无心之过。
注册会计师在查找舞弊方面的责任与查找差错的责任没有任何的区别,在两种情况下都必须要对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的保证。因为舞弊实施者总是试图掩盖舞弊,所以查找舞弊通常比查找差错更加困难。
客户的舞弊有两种类型,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和侵占资产,这两种舞弊对财务报表使用者都有潜在的损害。虚假的财务报告向使用者提供错误的报表信息,从而对他们的决策造成损害。当资产被侵占之后,因为资产已经不再属于企业,不再属于其合法的所有者,这样股东、债权人都会受到伤害。
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的舞弊行为通常是由管理层实施的,雇员一般并不知晓。盗用资产通常是由雇员实施的,管理层一般也不知晓,当然也不排除雇员和管理层联手作案,实施侵占资产的舞弊行为。
盗用资产与由于盗用资产引发的错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要注意区分下面三种情况:资产被盗用,盗窃行为通过错报资产得以掩盖;资产被盗用,盗窃行为通过低估收入或者高估费用得以掩盖;资产被盗用,但是盗用资产的行为被发现了。第一种情况如从顾客处收取的现金在记录之前被盗窃,该顾客的应收账款账户没有变化,没有发现盗窃行为;第二种情况如一笔现销业务收到的现金被盗窃,交易没有被记录,错报没有被发现;第三种情况因为盗窃被发现,在损益表和相关的附注中会清楚地描述盗用资产的情况。上面三种情况都存在盗用资产的行为,但是,仅在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下财务报表存在错报,第三种情况下财务报表不存在错报。在第一种情况下资产负债表存在错报,在第二种情形下收入和费用表存在错报。
(四)注册会计师对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除欺诈之外违反法律或者是政府法规的行为。客户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分为具有直接影响的和具有间接影响的两种。前者是对财务报表中的特定账户余额具有直接的财务影响的行为,后者对财务报表中的特定账户余额没有直接的影响。前者如公司违反税法的行为直接影响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项目,后者如公司违反了环境保护法,财务报表仅在如果发生罚款时才会受到影响,但是因为潜在的重要罚款会作为或有负债进行披露而间接地影响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在每次审计时,都会查找是否存在重大的违反税法行为,因为他们对于这些具有直接影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任与对差错和舞弊的责任是相同的。对发现具有间接影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不提供任何的保证。注册会计师们缺乏法律专业技能,间接违法为与财务报表之间的关系不明显,要求注册会计师对间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很牵强,不现实。注册会计师对于发现和报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负有三个层次的责任。
(二)审计监督是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是由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及财税、统计、物价、工商、银监、证监、保监等业务部门的经济监督和会计监督所组成的。在这一系列的监督中,各自有其监督的范围和领域。审计监督是一种专业监督,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涉及国民经济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既可以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又可以对业务部门经济监督活动进行再监督,是任何其他业务监督不可替代的一种专业监督。
(三)依法审计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着监督权力,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程度和质量直接影响着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和质量。因此可以讲,依法审计必然成为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坚持依法审计,对于促进依法行政,监督制约权力,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经济秩序,推进廉政建设,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二、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依法审计的本质内容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建时期,由于种种原因,财经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还相当普遍,有的问题还很严重。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财经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进行严肃查处,以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
(一)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处理处罚的依据。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层面:其一,《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行政机关共同适用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等。其二,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等。其三,解决审计争议的法律法规。这三个层面中,第二个层面包括的范围较为广泛。我国调整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很多,分散于财政、税务、金融、投资、物价等领域,例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物价法》等法律法规也是审计执法的重要依据。其理由是:从审计地位看,《宪法》明文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能、地位超脱,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人事和经济利益关系,运用上述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不会造成执法混乱。从《审计法》立法精神看,上述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规定可作为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但在新实施的《审计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是审计执法依据,符合《审计法》立法精神。从我国国情看,在当前经济领域存在违法乱纪现象甚至有时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如果不规定审计机关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势必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宪法》和《审计法》贼予的作用。所以上述法律法规应当成为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二)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是一种纠正措施,是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纠正的基本手段。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以上五种处理措施,主要针对违反财政收支的违纪行为。
(三)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处罚。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是一种比处理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也是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纠正的基本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以上七种处罚措施,审计机关只能实施除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和行政拘留以外的处罚种类,主要针对违反财务收支的违纪行为和属于财政收支范围内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三、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是依法审计的内在要求
(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审计监督。一是处理处罚不能超越法定审计权限,只能在上述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处理、处罚。二是必须是向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如果对不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则超出了审计职权范围。三是必须是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对于超出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范围的事项,审计机关无权进行处理、处罚。四是必须是引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如财政、金融、税务、价格、投资等规定。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的规定不能适用。五是注意作出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必须符合《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六是处理好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关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审计机关必须是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款规定。所以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专门的审计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 《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这里的“依法给予处罚”其明确涵义就是,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这也就从法律角度界定审计机关具备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的执法主体资格。同时,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的确认,如《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税收征管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审计法》是审计机关的法律适用规范,它的这些规定指引审计机关依照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评价、处理、处罚,其中包括财政、金融、税务、价格、投资、海关等法律、法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审计执法的规定,充分说明了审计机关也就被规范为具有了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执法主体资格行为。这方面对审计机关具有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资格,在实际工作中也已得到了充分的实践证明。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的检验,本文认为,审计机关具有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
二、审计机关行使处理、处罚权中应把握的问题
第一,处理、处罚不能超出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审计机关的处理权主要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审计机关的处罚权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审计机关在上述权限内结合具体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超出上述范围就是越权。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就不是审计机关的权限,审计机关不能行使。
第二,必须是被审计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如财政、金融、税务、价格、投资、海关等规定。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的规定不能适用。
第三,处理好与《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关系。《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审计机关必须是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款规定。所以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处理好与主管机关的关系。审计机关与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如果有关主管机关已经对被审计单位同一违反行为作出处罚决定,那么审计机关就不再处罚。当然,如果审计机关已经对被审计单位同一违法行为作出审计决定,有关主管机关也不应再处罚。审计机关对不属于自已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进行处罚时还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时效、依法从轻、告知、听证、缴款等规定。
第六,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适用要合法、恰当。“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具体来说,在法的效力等级上,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的,应引用上位法。即行政法规与法律存在矛盾时,应引用法律作为处理处罚依据;部门规章与行政法规相抵触时,引用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规定相抵触时,引用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主管部门的规定;下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规定与上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规定相抵触时,引用上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规定。上位法与下位法不相冲突,上位法规定比较原则,下位法规定更具体的,引用处理处罚依据时可引用下位法,也可以上位法和下位法都引用。对同一类事项,一般法和特别法都有规定的,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一般法。两个法律规范都是现行有效的情况下,应按照从新原则,以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法适用的一般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即法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或行为不可以适用。因此,既不能引用过时的、失效的规定,也不能引用审计事项发生时还没有生效的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审计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处理处罚过程中不注意所引用法律依据效力的现象,导致法律依据不恰当,给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风险。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效力适用处理处罚的依据,避免随意性。
比如,对于被审计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进行收费而形成的收费处理处罚上,《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规定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应上缴同级财政,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从这两个条款的效力等级看,前者属于行政法规,后者仅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显然《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才是适用的。
比如《行政处罚法》作为一般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是2年,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为5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追溯时效就应该是5年。
审计定性、处理、处罚中法规的具体引用。引用有关税收法律时,引用到法律名称和条款即可;引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应引用到具体条款的内容。一份文书中如果同一个法规重复引用,后面的引用可以将具体内容省略,但要写明条款。
三、审计机关行使好处理、处罚权的对策
第一,转变审计管理工作观念,完善业绩考评标准。转变以审计收缴论“英雄”的观念和主要以审计收缴数量来评价衡量审计工作业绩的管理方式,建立科学、规范,真正具有激励作用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从制度上杜绝为罚款而审计、以罚代处等行为的发生,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第二,完善审计质量管理,加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核,规范审计处罚裁量权。在审计机关内部对工作中涉及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条款,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处罚幅度、种类、时限、情节轻重和事实性质认定等事项,分门别类,予以细化,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以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规范和限制审计处罚裁量权,合理压缩审计处罚的弹性空间。同时,要将审计处罚质量和结果纳入审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处理处罚质量的审核与评价工作,及时纠正不适用、不适当的处理处罚依据和据此提出的决定,基本实现同类问题处理处罚的依据、口径保持一致,以杜绝偏私、歧视和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防止审计风险。
第三,严格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在建立审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计人员权限和责任的基础上,要确保制度的落实,对于审计人员违法、变通法律法规或者不当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造成后果的,要根据审计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整岗位、取消评比先进资格、处分等处理,以此约束审计人员的执法行为,增强审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防范审计处理处罚风险。
第四,探索建立审计机关查、处分离体制。就是在现行体制下,将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查证与处理处罚工作进行分离,改变原来的业务部门从计划、审计、处理处罚、执行决定“一竿子插到底”的制度。将审计处理处罚权交由指定的机构来集中行使,实现审计处理处罚“专业化”,达到“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效果,杜绝审计人员“罚‘态度款’”、“议价处罚”的主观倾向性,避免处理处罚的随意性,维护审计执法的公平公正。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与内涵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
相对于传统的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信用交易和杠杆交易的特点,在存贷款利率、市场汇率、商品价格、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等传统金融工具的基础上,衍生出的现代化金融工具。传统的金融工具包括利率、汇率、商品价格、股票市场价格,而衍生金融工具便是通过传统金融工具的波动和变动派生出来的。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期货合约、金融远期合约、金融互换合约、金融期权合约等。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内涵
1.虚拟性
衍生金融工具不像传统的金融工具拥有一定的交易实物及对象,衍生金融工具以传统金融工具为基础,将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作为标的物,具有一定的虚拟性、不可预见性。
2.复杂性
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标的物变化的不可预测性。传统的金融工具如股票价格、市场汇率、市场利率、商品价格,不仅仅受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影响,各种始料不及的因素更是影响着传统金融工具的波动和变化。
3.杠杆性
衍生金融工具的杠杆性主要体现在资金的放大作用,主要通过保证金来实现。尤其是期货市场,只需要缴纳5%的保证金即可行使传统金融市场交易中类似的权利,市场交易行情通过杠杆作用被放大10~20倍左右。
4.跨期性
衍生金融工具的跨期性主要体现在未来交易中,如期货期权的合约交易日可以是一天、一周、一月、数月甚至是一年后。随着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等金融衍生市场的不断改革和深入推进,衍生金融市场可通过对未来资产负债价格的预期,规避风险,适当地通过投资套利获取利润,并不断地优化企业的治理结构和框架。
三、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
基于虚拟性、复杂性、杠杆性、跨期性等内涵,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信用交易和杠杆交易的特点。衍生金融工具的虚拟性、复杂性、杠杆性、跨期性等内涵,可能产生财务管理金融项目计划收益与回报、实际收益与回报不等的结果,并由此产生一些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市场中利率的变化、汇率的变化、股票价格的变化、商品市场价格的变化等多样性市场因素的波动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商品价格风险。市场的税收政策、利率、汇率、股票市场价格、商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和变化随时可能影响衍生金融工具的收益及损失。市场风险难以预测和控制,市场行情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瞬息万变,因此,市场风险导致衍生金融工具的损失是难以预测的。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主要是交易对手或合作方造成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或合作方由于资金压力、财务困难或不可抗力等一系列因素,未能按时履行合约、契约要求,给合约或契约中的其他交易方造成经济损失,从而使衍生金融工具的实际产生收益与预期收益不一致。从宏观经济角度出发,在经济繁荣时期,利好的经济形势带来市场上交易的频繁和繁荣,衍生金融市场整体的信用风险较低;而经济衰退时期,经济低迷下企业整体赢利性较低,衍生金融市场整体的信用风险较高。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临时性资金的不足,包括筹资、融资困难造成的临时性资金不足,或流动性资产(包括可变现或即将变现的长期资产)不足以支付流动性负债(包括即将支付的长期负债)的风险。衍生金融工具流动性风险带来的损失和危害,主要取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交易规则、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的标准化程度、衍生金融工具市场交易环境的变化。在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交易中,合约或契约中的交易一方由于现金流的短缺或临时资金的不足,不能履行合约或契约义务而被迫平仓所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主要针对市场上交易对方而言,而流动性风险往往针对自身而言。
(四)法律合规风险
法律合规风险主要是法律法规不完善,不能保护市场交易方的权益,或衍生金融市场的交易方未能遵守自律性准则、市场监管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等而造成交易损失的风险。随着我国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目前涉及金融衍生市场的法律法规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但是,目前的衍生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完全不能满足我国衍生金融市场业务的发展需求,某些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约涉及不合理或确认要素不充分而导致无法可依或躲避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
四、衍生金融工具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一)国家宏观层面:完善衍生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体制建设
目前,涉及金融衍生市场的法律法规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随着我国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包括金融期货合约、金融远期合约、金融互换合约、金融期权合约等在内的衍生金融工具发展迅速,但目前的衍生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衍生金融市场业务的发展需求。因此,相关监管部门可借鉴国内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方式和国外的实践经验,完善相关衍生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自律机构的自律性准则。例如,完善衍生金融工具的结算制度,保证每日结算、财务稽核、财务监督之间的有机联系,防范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风险,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二)企业微观层面:规范风险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1.改进传统会计报表的编报方式
企业应依照适用性原则,改进传统会计报表的编报方式,使用传统会计报表和管理会计报表并用的报表结构,更清晰地区分金融性资产、金融性负债、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负债,便于评价企业内部经营成果和财务业绩,从而满足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
2.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披露
企业应依照谨慎性原则,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披露。由于衍生金融市场的虚拟性、复杂性、杠杆性、跨期性,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合规风险,衍生金融工具的收益和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披露,有利于企业实现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管理。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方面要素。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可实现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职能,便于管理层之间相互协调、相互牵制、相互监督,从而避免人为因素的操作风险、公司治理结构风险。
(三)促进衍生金融产品的创新和发展,加强衍生金融产品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企业财务管理中通常使用的衍生金融产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货合约、金融远期合约、金融互换合约、金融期权合约,而衍生金融产品在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筹资管理
企业可通过发行认股权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提供债转股的机会以吸引投资者,同时还可降低筹资成本,扩大筹资量。
2.投资管理
外部性风险如市场风险下的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等属于宏观方面的系统性风险,这些都属于市场上所有企业都需要面对的风险,无法避免和改变。因此,企业可通过多样化的衍生金融产品组合以分散投资风险,从而实现投资决策更加科学与合理,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3.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主要体现在应收应付款管理。按照权责发生制,企业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记账发生在收入确认时段,但是实际款项的收回时间点往往在收入确认之后期间内,与应收应付款项的记账时间点存在一定的间隔。因此,企业通过衍生金融工具如卖出远期外汇合约、买入远期外汇合约进行应收款项与应付款项的套期保值。
4.投资套利
企业财务管理不仅可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还可进行投资套利管理。投资套利主要是企业通过未来合约价格与未来市场实际价格之间的价差,赚取杠杆作用下的预期利润。(四)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衍生金融市场在我国属于新兴市场。一是衍生金融工具在我国兴起较晚,高校对衍生金融市场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不够,造成缺乏衍生金融市场的专业人才,一般企业的财务人员缺乏对衍生金融产品的正确认识和操作。二是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对衍生金融市场的风险把控能力较差。衍生金融市场的产品存在着一系列风险,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对该市场认识不足,难以把控高收益下的高风险,难以预测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因此,应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他们对衍生金融产品的正确认识和操作,完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从而有效地发挥衍生金融工具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财务管理工作发生了重大改变,而当前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与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还存在不少的差距,法律意识、原则性、责任感以及敢于与违法违纪现象抗争的勇气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一、新形势下增强财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财务工作是指在国家法律、制度的指导下,按照资金运动规律运用和管理单位资金处理财务关系的经济活动,包括财务会计、财务审计、财务监督等等。财务人员对单位的财务工作负有重大责任,甚至一个微小的失误都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经济环境日益复杂,各种形式的财务犯罪、腐败逐渐增多;新的财务准则、财务制度及其相关的规定不断出台,经济纠纷的外部形态也不断翻新,财务人员对工作中必须的法律知识准备不足,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经济局面,极大地限制了企业依法理财,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因此,财务人员应不断强化自身法律意识,学习财经政策法规,依法理财、规范财务行为,这对于维护我国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强化财务人员法律意识的途径
根据财务工作的职业特征及我国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强化财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具体途径有以下三种:
1.自我法律意识的提高
财务工作与经济利益联系最为密切,财务人员是财务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如果财务人员具备足够的法律意识,就可以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诱惑,严格遵守财务法规的有关规定。而财务人员在选择财务职业之前,对此就要有清醒的认识。一方面,要及时了解并熟悉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法规、方针、政策,严格贯彻执行和遵守经济法、会计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自我修养,坚持时事政策知识、财政税务知识、企业管理知识等相关知识的学习,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财务人员要通过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修养,将法律意识转化为内在精神品质,规范和约束自身财务行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工作义务,努力做一个品质优良、纪律严明、作风严谨、一尘不染的执法者,为企业财务管理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2.加大法律培训的力度
据了解,企业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往往不是因他们缺乏财务专业知识造成的,正是由于他们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风险意识以及缺少适宜、详细的规范指引造成的。这与我国财务法规培训力度不够有重大关系。为了能够提高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必须加大经济法律法规培训力度。目前,针对财务人员培训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岗前培训,另一种是在职培训。岗前培训一般是在校学习的形式,在这一阶段,财务人员将会系统地学习相关的业务技能及法律法规,如《税法》、《经济法》等等,但因为这样的学习缺乏实践操练,往往是纸上谈兵,效果不甚理想;在职培训是指财务人员在具体的工作岗位上进行继续学习,这种学习因为有实践经验,效果较好,但学习时间受到限制,这就需要所在单位及领导提高对财务人员培训的重视,为财务人员提供学习和进修的机会。以上两种培训方式各有利弊,只有扬长避短,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使财务人员既能在岗前培训中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又能在今后的培训中继续学习和掌握政治、经济、法律等知识,尤其是要懂得与财务业务密切相关的证券、金融、保险、税收、贸易等经济法律知识,对财务人员提高法律风险意识,更好为经济活动服务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3.增强法律监督的效力
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是强化财务人员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财经法规是经济工作的准则,健全的财经法规是制止和防范财务人员利用经济政策的可选择性以及财务职业之便,主观蓄意职务犯罪的保证。涉及企业财务管理的经济法律规范必须加强和完善。就经济监管系统建设而言,不但要促进企业内部财政体系的监督和审计,更应尽快完善和健全以行业自律监管为核心的社会监督体系,以此约束和监督企业的财务工作;同时,国家财政、审计、证券监管部门依法等国家经济部门也要加强对企业财务检查和审计,尤其是要加强对财务准则、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以约束财务人员的财务行为。同时还要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明确规定具体的惩治措施,根本上加大对职务犯罪地执行力度和处罚力度,真正使经济法律法规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高压线,督促财务人员能够在准则、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判断。
三、结语
要充分重视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意识建设,通过在职培训、自我修炼、法律监督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财务队伍的培养,要不断强化法律法规意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理财的需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需要。总而言之,新时期的财务人员应从思想观念、财务管理和实践、财务模式等应用上进行创新,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制度,认真履行财务工作职责,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现状,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经济时代承担起更为重要的角色。
参考文献:
[1]牛如照.企业财务管理概论[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9
二、传统零售行业实施电子商务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风险较高
实施电子商务后,零售行业的资金收付比较零散,不易于管理,传统零售行业财务管理都是内部网,信息不对外流通,而实施电子商务后,互联网是开放式的,财务数据会受到网络病毒的破坏、泄密,网络在线支付的安全问题也是零售行业需要考虑的。财务数据信息数字化,不再需要签字、盖章等传统审核手续,电子数据被篡改的可能性增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加上网络信息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审计取证困难,从而加大了会计信息失真的风险。我国物流体系发展尚不完善,物流运输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较多,零售行业产品的配送流程也从原来的少批次大量变为多批次小量配送方式,配送成本的选择和制定都加大了物流配送风险。
(二)缺乏完善的财务监督制度
传统零售行业实施电子商务后,原有的财务监管制度需要不断完善,部分零售企业自身内部监管不到位,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不及时,无法建立有效的信息监管系统,对资金的预算管理也不重视,预算执行监管力度不足。同时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制度,零售行业经济业务往来较多,虚拟作假的可能性较多,外部审计无法获取准确考证,监督较为困难。
(三)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不完善
对于实施电子商务的零售行业来说,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信誉问题、合同形式、电子单据、电子签章等一系列问题都涉及法律知识,电子商务财务管理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的信息安全性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为了提高电子商务经营业绩而进行虚拟业务交易,欺骗消费者,这些都不具备配套的法律法规,税务机关无法对交易进行追踪稽查。
(四)缺乏电子商务专业财务人员
财务管理观念的转变和专业技能的提高是传统零售行业有效实施电子商务的保障,需要具备计算机网络技术、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程序、财务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实际上零售行业的财务人员复合型人才较少,电子商务财务管理理论基础薄弱,对业务流程的掌握程度不够熟练,各环节之间相互制衡程度较弱,无法进行有效的财务决策、控制及战略性管理。
三、传统零售行业实施电子商务财务管理的完善策略
(一)加强财务风险管理
1.资金集中化管理。应加强资金集中化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零售行业电子商务资金流系统,网上支付是零售行业电子商务资金流的关键,建立安全的电子商务支付平台,整合供应商、客户、其他第三方的信息资源,合理调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经营效率。提高网上交易与结算的速度,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扩大零售行业电子商务的经营范围,加大市场占有率。
2.企业信息化管理。增加企业信息沟通效率,整合企业内外部财务信息资源,大力发展基于网络和客户端网络财务软件,增加网上银行的开设,加强企业信息化管理方式。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防范系统,采用高效的防火墙技术,加强财务核心数据的备份处理,定期对电子商务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和升级,提高财务人员财务信息安全意识,对财务数据信息进行加密存储,减少财务管理风险。
3.物流配送与传统财务管理的衔接。做好物流配送与传统财务管理的衔接工作,创建一流、专业、符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的物流配送平台,选择合理的物流公司,有效降低物流配送成本。加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产生不确定因素的保险理赔,减少零售行业的财务风险。加强物流跟踪管理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便捷、及时的退换货售后物流服务,提高企业信用,扩大企业销售规模。
(二)加强财务监督制度建设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做好事前财务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反馈工作,实现电子商务各个环节的有效链接,制定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职位晋升、年终奖金相挂钩,提高财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服务意识。加强外部审计工作,加强政府和社会大众的监管力度,减少虚拟经济业务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加强零售行业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是网络财务管理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政府法律部门应出台一系列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防范不法人员偷法律漏洞行为的发生,规范电子商务网上交易行为,对商业财务机密信息窃取、计算机犯罪等行为给予严厉法律处罚,为零售行业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电子商务网络发展环境。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很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都没能将会计信息完全反映在会计报表中,在经济活动发生时,相关责任人未能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这直接影响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企业会计核算涉及很多会计信息,这就要求会计核算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但实际上,很多企业的会计人员都缺乏完善的专业素质,对核算方法的选择存在问题,导致会计核算的信息质量存在很大的问题。
1.2主体界限不清
在很多的私人小企业中,主体界限不清是较为常见的问题。由于很多私人小企业采取的是家族式运营管理模式,导致很多企业的产权和个人财产并没有划分清楚,一些企业老板既当会计又兼任出纳,这样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常常出现主体界限不清的情况,造成财务处理存在很大的难度。
1.3企业事前、事中核算存在问题
很多企业的会计核算多是将工作重心集中在事后核算,对已经发生的经济活动常会进行再次确认,但对于企业的事前、事中核算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核算过程中并没有规范化,导致企业在事前核算与事中核算中就埋下了隐患,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会计的事后核算。
1.4企业核算制度存在问题
企业的会计核算主要是依靠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准则进行的,但是很多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工作时都没能严格按照相关的法规制度进行,比如一些会计人员将一些间接费用直接纳入成本核算,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这就会对后续的会计核算造成影响。之所以会这样,在很大程度上是会计核算监督机制缺乏造成的。当前很多企业都缺乏会计核算监督机制,都只有年度例行审计和日常的报表,一些企业甚至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构,这样很容易造成成本核算与实际情况出现出入。一些企业即便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但是机构职能也已经老化,并没有发挥应有的职能,财务人员也就未能受到很好的监督。
1.5会计机构设置不全
当前很多企业在会计机构设置上都存在层次不清晰的问题,有的企业甚至根本不会设置会计机构,这样严重影响了会计工作的进行。很多企业都设有专职或者兼职的会计人员,其中兼职会计人员占有较大比重,然而兼职会计人员由于职称普遍较低,导致会计核算工作很难达到规范化要求。一些企业虽然可以雇佣能力强的会计人员,但是受客观因素影响,一些优秀的会计人员并不会选择加入中小企业,这直接导致了中小企业会计核算人员专业能力参差不齐,知识老化现象严重,不能适应现代会计核算的要求。企业的财务部门需要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这样才可以保持企业会计核算始终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2优化企业会计核算的方法
2.1规范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会计核算工作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规范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的财务部门也需要将工作重点集中在构建具有较强实用性、科学性的会计核算法规体系,完善与之配套的措施。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工作时,需要理顺相关法规监督的关系,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促使会计核算工作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这样才可以保证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企业也需要加大对会计核算工作的监管力度,对财务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培训活动,进一步强化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法纪意识。通过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能够在工作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就做到依法查处、及时整改,轻则批评教育,重则移交司法部门,营造良好的财务管理氛围,杜绝违纪行为的出现。
2.2要建立部门联动的会计核算制度
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需要多部门的共同配合,因此,为了改进企业的会计核算,企业需要建立部门联动的会计核算制度,促使财务部门能够加强与业务部门、辅助部门的沟通联系,在各部门的共同配合下完成会计核算工作,这样可以有效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在对项目进度进行测算时,除了按照已有的方法进行分析外,还可以与项目负责人沟通,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会计核算,这样既可以保证会计核算信息的真实性,也可以保证信息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2.3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提高企业会计核算的水平需要建立在建章立制的基础上,然而就目前的企业会计核算情况来看,很多企业都存在财务人员专业素质较低的情况,这直接影响了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因此,企业的财务部门需要尽可能地选拔高素质的会计人才,只有全面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才可以确保相关的规章制度切实落实下去。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还需要加强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定期开展培训活动,以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并采取考核制度,对会计人员定期考核,这样便可以督促财务人员快速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会计核算操作的要点,促使会计人员操作的规范化。
2.4健全成本核算制度
成本核算是会计核算中的重要组成,因此,优化企业会计核算需要建立在健全成本核算制度的基础上。成本核算制度是以成本核算为对象,着力于成本核算方法和程序以及成本分析等的核算制度。通过健全成本核算制度,企业能够较为清晰地明确成本核算的内容,明确财务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成本核算制度的健全完善有利于企业在工作过程中落实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财务预测也具有积极意义。在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后,企业财务会计活动就能够呈现出规律性,企业便可以进一步改进财务会计工作。
1)有利于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是国家为规范企业会计行为的基本法规,是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那么作为企业,如何做到既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又使自身的会计行为满足企业管理的需要,这就要求企业必须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使国家法律法规与企业特点有机地结合起来,可以说,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内控制度既是贯彻落实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需要,也是加强企业管理,提升会计工作质量的现实要求。
2)能够为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奠定基础。企业的会计工作涉及各方的利益,必须依法进行。一些企业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大都与财务内控制度不健全息息相关,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也对企业的持续经营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加强财务内控建设,使企业的会计行为制度化、规范化,这是保证企业贯彻落实会计法律法规、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3)有利于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中心,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职能性管理工作。建立并实施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企业的财务行为始终处于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使财务管理工作更好地参与内部经营管理,使会计工作渗透到企业内部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无论对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还是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实施企业财务内控的基本原则
实施企业财务内控,必须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依法办事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企业财务内控制度的首要原则。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赋予了企业更大的理财自,但并不是说企业的财务会计行为就可以随意进行,法律法规同时还明确了一些必须遵循的原则,因此,制定企业财务内控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2)适用性原则。各个企业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不同,对于财务内控的要求也不同,制定企业财务内控制度必须充分体现企业的实际和特点,不能生搬硬套教科书或其他单位的模式,必须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和特点,必须具备较强的针对性。3)规范性原则。企业财务内控制度应对本企业的各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既要符合并体现财务会计管理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又要涵盖经济事项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不能顾此失彼。4)科学性原则。企业制定的财务内控制度应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要便于操作和执行,并应根据企业不同时期、不同发展阶段的工作重心不断调整和完善。
3.利用财务系统进行内控的措施
3.1事前控制
通过财务系统进行事前控制最大的好处是可以增加控制的客观性,克服控制过程中的人情障碍,保证相关政策得到严格的执行。在系统中主要可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预算控制。将企业的整体目标分解为具体的控制项目和明确的控制标准,并落实到相应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系统将自动将实际情况与预算目标进行比较。
(2)授权控制。根据企业的组织结构及员工的岗位责任,设置每个员工对系统的操作权限以及对信息的查询范围。系统将保证企业的各项业务活动均是由被批准或被授权的员工执行。
3.2事中控制
主要是对操作程序进行控制。通过系统进行事中控制,可以有效控制在制度执行过程中,人为因素带来的各种随意性、欺骗性,提高内控的稳定性、可靠性。通过系统可以进行以下程序控制。
(1)基本档案设置。通过设置一套名称准备、内容完整、归类繁简适度的会计科目,设置标准的组织机构、人员信息、客商信息,设置统一的存货信息、项目信息,规范会计核算过程,即方便监督管理又利于信息的准确提取。尤其是对于地理分布辽阔、分子机构多的企业,可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质量。
(2)凭证模板定义。通过设置凭证模板,如总账经常性凭证、公式型总账经常性凭证、框架型总账经常性凭证,可以对经常发生的某一业务的会计科目、取数公式等进行定义,待使用时不必逐项录入,而是采取运行模板的方式由系统自动生成所需的会计凭证,这样可以很好的避免手工操作的失误。
(3)固定资产等管理。由系统根据预先设置的相关标准,自动完成折旧计提、费用摊销等工作,可以杜绝利用相关政策和手段人为调节会计利润的现象。
(4)会计报表:利用取数公式,直接根据会计账簿生成会计报表,保证报表数据真实、高效、准确。
3.3事后控制
通过系统进行事后控制可以确保检查报告的客观性、可靠性,提高检查效率、降低检查成本,有利于企业及时发现在目标实现及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各项偏差。在系统中主要可采取以下检查措施。
(1)数据核对。系统可自动核对内部外部数据的发生额及余额是否符合指定的逻辑关系,并把异常情况及时提交给相关的监控部门。
(2)风险评估。根据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如筹资风险、投资风险、经营风险、环境风险等,设计风险模型,并转化成具体的控制项目及风险指标。系统可定期搜集相关数据,根据风险模型,还原成企业面临的风险状况,生成风险评估报告。
(3)检查计划完成情况。系统可定期将企业的实际绩效与计划目标相比较,分析各项具体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变动趋势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制度执行情况。通过搜集整理员工的日常操作,系统可定期分析员工的工作内容及行为方式是否合乎规范。
(1)不论主体、还是会计主体,既有责任、又有主体利益。
(2)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前提。
(3)单凭会计知识难以正确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有会计事项。
(4)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规范需要通过会计计量和记录。
(5)会计不再仅指在企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与会计的工作。传统的会计仅指在企事业单位(会计主体)从事财务与会计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的职业范围扩大了,既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又包括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社会公正的会计、审计工作;会计的含义也应该扩大,既应指专门从事上述工作的会计职业,也应包括在有关法律、监督部门从事涉及会计知识、会计资料的法务、检查、审计等工作。
二、法务会计的结构
(一)法务会计的含义。从学科的角度看,法务会计当属法学与会计学交叉的学科,是会计学的一个新的、令人注目的成长点;从实际工作看,它既是会中涉及法律的,又是法律事务中涉及会计的问题;从专业人才看,应该是既熟悉有关法律知识(不仅是我国法律,还应包括有关国际法,相关国家有关法律),又精通会计业务的复合型、通用型人才或跨专业、跨领域人才。法务会计与诸如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等不同,它不是某一会计实体(主体)的“单一会计”,应该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会计”,是某一范围(领域)的业务(涉及法律顾问会计事项、会计资料),而非某一特定单位的特定会计。因此,税务会计(含税务筹划)、司法会计、诉讼会计、海损理算、保险理赔等均应属于法务会计的范畴。也就是说,法务会计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一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二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掊务咨询所、律师事务所等);三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还应包括审计、纪检部门。
(二)法务会计的概念。笔者认为,法务会计应分别从实务与学科两个方面定义。从实务的角度定义,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检察、判定、裁定、审计受理案件、受托业务。从学科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与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
(三)法务会计的目标。作为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其法务会计目标应尽可能保持与财务会计目标一致,但是,当某些(或某种)会计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有关法律有矛盾时,应按现行法律予以调整或纠正。因此,其法务会计目标应是符合或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务会计目标应是对受托单位的合法、合规性做出正确的职业判断。公检法等机关的法务会计应是对受理案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会计鉴定,准确判定法律责任。
(四)法务会计的原则。法务会计一般也要遵循财务会计假定,即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期间、货币计价等假定(财产清算除外),同时也要遵循财务会计的各项原则。但法务会计还应该强调以下原则:
(1)真实性。所涉及的会计业务、会计资料都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真实可靠的,不能有半点虚假。
(2)合法性、合规性。对财务会计已经确认、计量记录的会计事项,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进行纠正或调整,并作为报告、处理的依据。
(五)法务会计程序和。由于法务会计是财务会计中的一个特定领域,因此,一般也要遵循财务会计的程序和方法,对涉及法律事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还要运用法学中的理论和方法,诸如证据理论、分类理论、程序理论、证据筛选理论、有效性理论、收集证据的方法、证据的方法等。有的还需要运用审计学、统计学中的某些方法。
(六)法务会计的范围。法务会计的范围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财产、资源等规定的详细程度,因此,各国法务会计的范围可以有所不同,一国的法务会计在不同时期也会有所不同,一国的法务会计在不同时期也会有所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制建设情况,我认为,我国的法务会计范围应该包括:
1、企业税务会计。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进行涉税事项调整,然后将计算结果再通过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又融入财务会计之中,编制并报送纳税表报(各种纳税申报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在企业组建、投资、筹资、经营、改造等过程中,为减轻自身税负而进行的纳税筹划,也应属于税务会计。通过税务会计,认真履行纳税人纳税义务,充分享受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2、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企业因购销合同的履行、货款结算等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可能产生法律诉讼,也需要法务会计的参与。法务会计以其专业优势(熟知其单位的财务与会计)而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3、保险赔偿理算。根据保险对各类保险责任界定、保险赔偿标准、保险时效等的规定,根据会计资料、运用会计正确理算保险对象的总损失、理赔比例、理赔金额等,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4、海损事故理算会计。根据有关国内法律、国际法律、国际公约(条约)等,对海事碰撞等海损事故的责任归属、是否加入某一国际公约、直接及间接损失数额等进行确认、理算。海损理算是对发生的海损事故,正确确认有关各方的损失额,再根据事故责任,由肇事船主向对方赔偿。完成赔偿后,至于各方最终实际负担多少则再根据保险合同,各自与保险公司理算、确认。
5、公正会计。在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中,凡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考核,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税务(咨询)资格,上市公司证券评估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他们从事的大部分业务,也可以称为法务会计。他们既具有会计、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又具有税法、证券法、资产评估等有关法律知识。因此,他们的作用远比只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大得多。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等,也同样需要法务会计人才为这服务。在他们接受的众多受托业务中,绝大多数都涉及,都需要有关会计知识。近几年,不少律师、税务师报考注册会计师,就是有力的说明。
6、物价会计。根据物价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法规的规定和有关会计资料,确定各种商品、劳务的合理定价标准、涨跌幅度,从而确认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它对保障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7、基金会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我国将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住房基金、养老基金、退休基金、医疗基金、基金等都将会在有关法律、法规颁布并实施后逐步建立、健全起来,其形成、支用和结存也都会有相应的会计记录。这方面的法务会计将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急需开展的工作。
8、司法会计。司未能机关的司法会计也是法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学科上说,司法会计学是运用法学、会计学、逻辑学等学科的与方法,通过对司法会计活动的,解决在法律诉讼中如何收集会计资料证据。如何鉴别判定会计问题的技术手段和方法的一门法律学科。从实务上说,司法会计是司法机关在涉及、事业单位会计业务案件的侦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会计问题进行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由此可见,司法会计是一种特殊的“会计”,司法机关依法进法律诉论活动时,其与会计事项、会计处理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这就要求在司法机关中,要有一批司法会计技术人员,这些人既要精通法律,又要熟知涉及会计资料、会计业务处理方法的知识。在经济案件、贪污案件、渎职案件、经济交易纠纷、民事财产处理中,大多与会计业务、会计资料乃至单位会计人员有关。在进行这些方面的法律诉讼中,司法会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司法会计是由司法机关主持进行的一项法律诉讼活动,是为了侦查、审理涉及会计业务的案件而组织实施的法律诉讼活动,是为了检查案件所涉及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财产物资或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会计问题而组织实施的一项法律诉论活动,是以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为基本内容(辅以司法会计检验、司法会计文征审查)的一项法律诉讼活动。司法会计本身不属于会计活动(没有记帐、算帐、报帐等业务。但也有人认为,它是一种会计活动;还有人认为它具有双重性,既属会计活动,又属法律诉论活动),但是因其活动对象、内容等都与会计有密切的联系,而且从事这种法律诉论活动的司法人员都要凭借其法律、会计、审计知识执业,因此,称之司法会计,构成法务会计的一个重要方面。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越来越完善,会计工作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且涉及的事项越来越复杂,基于此,会计监督工作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使得我们的目光和注意力不得不集中于我国的会计监管功能。虽然我国的会计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是其仍然存在着较多问题。
1.1 会计监督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针对会计监督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对会计工作进行了规制,但是法律的原则性过强、针对性不足,同时会计监管法律法规并未形成一个体系或系统,因此在法律制度的监管方面往往存在一些漏洞或者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同时大部分法律法规均为对会计监管工作的事后管理,预防性管理法律体制尚未形成。会计监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多从监管角度去考虑问题,而没有从保护受害人以及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救济的角度去设计制度。国家会计监督工作涉及部门较多,通常可以通过联合管理或综合管理的方式实现监督才能确保工作效率,但是现实情况是各管理部门进行联合或综合管理的难度很大,而法律又未对联合或综合监督方式予以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管理制度的改革与探索的深入,旧有的企业会计监督的法律已经显得极为滞后,无法适用来解决一些新问题,这样使得管理部门努力去进行会计监督,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局限性,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微乎其微。这样带来的后果就是会计监管理部门不能够有效发挥会计监督工作,同时对企业的运行和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1.2 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完善
如果一个企业内部不存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会计监督制度极不完善,那么会计监督工作的缺位或不完善就会导致监督工作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发挥不了对企业安全和平稳运行的监督作用。在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我们的企业一直在努力致力于经营方式的改革,以实现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无法避免的是诸多新问题的出现,而不完善的企业会计监督制度并不能够解决这些新情况或新问题。在对国有企业实施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改革之后,会计虽然抛去了国家监督员的身份,仅仅施行企业会计监督工作,但是会计监督工作的实施仍然不是十分有效。因为大部分企业并未及时按照新的财务制度对企业会计监督工作进行改革和深化,导致企业会计监督工作较为混乱,甚至一些企业将企业会计监督予以剔除,使得企业会计监督工作万象丛生,根本无法发挥监督职能。一些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本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视企业会计监督工作为阻碍,想法设法避开企业会计监督或者采取手段使会计监督弱化,实施一些非法行为,最终破坏了会计监督的秩序。
1.3 社会会计监督不完善
科技日新月异,我国取得了飞跃式发展,尤其是在网络等社会媒体发展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我国的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监督作用,这种监督也包含了企业会计监督。但是对监督效果进行考察,不难发现社会监督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社会监督的独立性不够,其监督缺乏组织性和强制约束力,所以社??监督的力度不够,直接影响了监督效果,无法确保企业会计监督的质量与实效,阻碍了企业的正常决策与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监管职责的履行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保障,这就直接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能,其行使监督的权利也无法得到法律的妥当保护。注册会计师通常接受委托作为一个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但是企业负责人通常会通过不正当手段对注册会计师进行诱惑,使得注册会计师弄虚作假,这不仅会直接影响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正常秩序,而且对整个注册会计师队伍和注册会计师行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基于此,我们急需加强社会对企业会计的监督,预防和及时制止一些违法行为,实现社会的有效监督,促进我国企业和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4 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平不高
注册会计师是否能够经受住金钱的诱惑而拒绝进行虚假会计信息的制作,不仅仅取决于企业会计监督的社会环境和法律制度,同时还取决于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平。因为虚假会计信息是出自会计人员之手,其道德水准直接影响到其是否能够真正履行企业会计监督的职责。我国的会计发展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平普遍不高、学历层次较低等,大部分人员未接受专业理论知识的培训,使得他们的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均不高。同时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缺乏职业自治理念,自我防控意识较差,发生会计信息造假的现象就不足为奇。
2 完善企业会计监管的应对策略
2.1 完善企业会计监督法律制度
我国应该加快完善企业会计监督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可以使得我们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准确,预防企业会计信息虚假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企业负责人可以根据企业会计信息做出企业发展的改革决策,使得企业财务制度能够契合企业的发展需要,同时还可以使相关人士能够了解到企业经营和发展的真实状况,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信息以供决策参考。例如企业的合伙人、股东和其他人士,能够通过真实的会计信息来判断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在此基础之上决定是否对企业追加投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企业会计监督工作的落实根本离不开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范,政府部门应当致力于完善企业会计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从管理部门和受害人两个角度构建企业会计监督法律制度,加快企业会计监督的法律体系建设,避免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使得我们的法律具备全面性、详细性、可操作性等特征,确保我们的企业会计监督工作有法可依且有法必依。同时需要加强对企业会计监督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让广大的会计人员、企业负责人、社会人士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使他们能够利用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
2.2 完善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企业会计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即是实行企业内部监督,而这种内部监督对企业来讲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我们国家应该着手致力于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构建,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根据我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建完备的企业会计监督制度体系,其内容主要涉及监督要实现的目标、监督的主要内容、履行监督的方式或手段以及相关的责任承担机制,从而使得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工作能够有法可依;第二,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也要保障他们应当享有的权益,具体可以通过设置一定的激励措施比如奖励机制来调动企业会计人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从而从内部人员出发,构建完善的监督机制;第三,要强化会计人员的独立性,明确企业会计人员与企业负责人之间的关系与权力分配,只有企业会计人员与企业负责人之间的关系得到明确界定,企业会计人员才能够大胆行使自己的权力,避免受到企业负责人的不当影响而出具虚假会计信息或导致一些违法行为的出现。
2.3 ??化社会对企业会计的监管力度
大数据作为信息领域全新的抽象的概念之一,提出的时间较短。实际上大数据及其应用并不是新鲜事物,在国外已经兴起很长时间,在国内也是早有应用,只不过发展得较为缓慢。一方面,国内对数据收集有着严格的管控制度,导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迟缓;另一方面,大数据的观念还没有普及,大部分大数据应用的思想只为专业人士所掌握。大数据虽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其4V特征却得到各方面较为一致的认可。所谓4V特征即:体量(Volume)巨大、种类多(Variety)、速度(Velocity)快、价值(Value)密度低。当今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互联网的繁荣发展,使得在网络上可检索到数以亿计、千亿计的数据信息,这些数据量,即为大数据的一部分。大数据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并不仅仅局限于网络上的信息,还包含社会各领域、各行业以及日常生活中方方面面的信息。随着经济的发展,大数据将发展成为一种“资产”,并将贯穿于各个领域行业,同时为其增创价值。电子商务一般是指主要利用Internet从事的商务活动。联合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对电子商务的定义是:采用电子形式开展商务活动,它包括在供应商、客户、政府及其他参与方之间通过任何电子工具,如EDI、Web技术、电子邮件等共享非结构化商务信息,并管理和完成在商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消费活动中的各种交易。从该定义中可看出,电子商务是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活动,只不过Internet是众多电子工具中的一种。电子商务主要涉及商(Agent)、商家(Business)和消费者(Consumer)三方。电子商务按交易对象可以分为很多种类,常见的如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B2B模式、以京东商城为代表的B2C模式以及以淘宝为代表的C2C模式。此外,还有企业对政府的电子商务(B2G),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C2G),商、商家、消费者三者相互转化的电子商务(ABC)等。大数据处理为电子商务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一方面大数据处理为市场营销提供便利。企业利用大数据处理,对市场进行分析,尽量达到成本最低化、效率最高化目标,在找到营销中的利润点和市场的潜在价值后,为更多客户提供所需的商品。另一方面,通过大数据处理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物质需求的个性化更强,在大数据处理模式下,通过对用户的数据分析来改变过去传统商业模式的处理,从而满足用户的习惯性需求或潜在需求。
二、大数据背景下的电子商务对审计的影响
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审计按照执行主体分类,可以分为: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大数据背景下的电子商务存在着鲜明的特点,对各类审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对内部审计的影响
科技的发展,特别是大数据处理的发展,使得电子商务的自动化、无纸化、数字化等特征更加明显。这就对企业内部审计过程造成了影响和制约。首先,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会计、审计方面,也包括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方方面面;其次,内审人员整体素质不适应电子商务内审工作的要求,知识结构单一的审计人员已经适应不了大数据背景下的电子商务审计;再次,审计风险复杂化程度加大,除了固有风险,审计的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更加不易掌控;最后,某些审计程序和方法不适应电子商务环境。比如,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一是审计不仅仅局限于被审计单位证账表等单方面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得到到全覆盖信息已经成为可能;二是应用大数据可以实现审计机关与其他部门的联合审计;三是大数据的应用,在审计范围方面可以实现由抽样审计到全面审计的转变,充分体现审计的事前监督的作用。
(二)对社会审计的影响
在社会审计中,注册会计师要通过搜集证据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传统会计中的会计报告是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事后反映,主要考虑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相关性与及时性不足。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信息使用者可通过获得授权等方式随时查询企业信息,使得及时性大大提高。审计人员完成审计报告的时间距离会计报告的完成时间往往间隔几个月,当信息使用者得到的滞后的审计报告时,有些信息已经过时。对于海量的数据,审计人员如何进行处理是个难题。比如,大数据处理将使电子商务数据资产化,这类资产如何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就是摆在会计和审计人员面前的一个难题。当然,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一样,需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人员素质方面,社会审计对人才的需求更高,社会审计的某些审计程序和方法不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表现也更突出。
(三)对政府审计影响
电子商务和政府审计关联紧密的内容就是政府采购方面的审计。当前将电子商务引入政府采购、实现采购人在线直购的地区不断增多,这成为电子商务的一种新形态,同时也符合电子政务的需求。政府采购范围几乎涵盖了公共机构和部门采购活动的全部,货物,工程和服务都是政府采购的对象。政府采购采用电子商务后,可使价格趋向统一、采购过程透明、审批环节简化。政府采购规模大、品种多,产品差异化大等特点使得采用电子商务后能大大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政采电商化在节约了时间成本的同时,还降低了财务成本。政府采购模式的变化,使得政府审计受到了很大的影响。首先,相关法律不够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中涉及电子商务的内容不够健全完备。其次,审计过程中尤其是对采购执行结果的审计,在确定审计项目、审计范围和程序方法方面都和传统审计有所区别。在知识结构方面,政府审计对审计人员的要求虽然没有像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那么高,但政府审计自身的特点也对人员素质有着独特的要求。
三、完善大数据背景下电子商务审计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以及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建立了很多,但详细规范电子商务和审计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我国应该加快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一方面,加快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步伐,并随着网络交易、信息保护、物流快递、电子支付、跨境电商、食品安全、互联网金融等一系列的电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为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中和电子商务有关的内容。把审计的内容和电商内容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使得在操作上更具有可行性。另外,大数据等审计信息化建设也需要在审计领域“大数据”技术应用的相关法规建设。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大数据背景下的电子商务从空间范围来看是全球性的。电子商务的业务范围涉及全球的各个角落,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国家之间的交易和联系。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时一定要有国际视野,制定出既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又能够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法规。
(二)建设大数据平台,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
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应充分利用“金审工程”的建设成果,加大大数据背景下的审计研究力度。各类审计要充分利用平台上的数据,达到资源共享。应当建立企业中央数据库,得到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信息。光有数据还不够,还要有数据分析平台,通过这些平台得到电子商务方面的信息,为各类审计所用。同时也要注意各平台数据的综合运用,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商城平台与审计信息化数据库的共享与运用。
(一)国际承包工程财务管理是通过价值形态对承包工程项目资金运动进行综合性管理,并渗透和贯彻于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的一切经济活动中。
(二)国际承包工程财务核算系统和会计信息报告系统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由于国际承包工程的执行主体是我国企业,所以,其财务核算系统和会计信息报告系统的设置、运行必须遵循我国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等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由于国际承包工程施工和管理均在国外,其财务核算系统和会计信息报告系统的设置、运行又必须遵循所在国家(地区)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等法律法规。这就要求企业建立两套财务核算和信息报告系统,以满足内外两方面对国际承包工程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两套账制度是国际承包工程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显著特征。
(三)记账本位币不同。由于国际承包工程的主要会计业务发生在国外,外币业务占全部经济业务的绝大部分。所以,国际承包工程一般都采用工程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也可以用美元作为记账本位币。有些国际承包工程不仅涉及工程所在国货币,还涉及美元、欧元等其他国家的货币,人民币也仅被作为一种外币来核算。
(四)资金结算手段的多样性。国内工程的资金结算主要通过支票、汇票、汇兑等结算手段来进行,比较简单。国际承包工程资金结算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广泛采用国际汇款、信用证、保函等结算方式。特别是信用证方式,程序比较复杂,信用证的申请、开立、信用证保函、信用证条款的修订、信用证的展期、信用证的撤销等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如果信用证利用得好,会达到为项目融通资金的效果,但若不熟悉信用证结算的程序和特点,盲目开立信用证,则可能会使项目陷于被动局面,给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损害承包商信誉。
(五)工程结算的规范性和法律约束性。国际承包工程从工程合同的签订、设备物资采购、工程价款的结算到工程索赔,都要注重法律的约束力。任何经济业务的实施都要求有书面文件,即合同、确认信函等。
(六)对财务人员素质的高要求。首先是语言上的要求,掌握外语是做好国际承包工程财务管理的基础;其次是财会业务水平的要求,要求财会人员除了熟练掌握国内工程核算业务,还要熟悉和掌握国际工程财务核算和管理的特点和方法,还要熟悉工程所在国的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做外账的方法和技巧;另外,还要求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和尊重当地人的风俗习惯。
二、国际承包工程财务管理的要点
(一)制定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是工程项目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和有效运作的保证,也是项目财务管理的前提。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的依据是中国的法律法规、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公司总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要结合工程项目的自身特点。所以,在项目运作前就要了解当地的财务、税收法律法规,完善项目财务核算体系。
(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是国际承包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资金是工程项目的血液,现金流是工程项目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因此境外承包工程的财务管理必须以资金管理为中心。
1.积极拓展融资渠道
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的特点决定了项目需要充足的资金做保证。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工程预付款及备料款、工程结算款、承包商自有资金和银行融资。承包工程中资金使用成本最低的资金就是业主付款,因此应尽可能及早、最大限额收取业主的工程预付款及备料款、工程结算款,减少垫付资金,降低资金成本。当预收工程款及备料款、工程结算款和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要时,就需要通过向金融机构融资来解决了。
融资的渠道有多种:公司总部统一从国内融资;从项目所在国金融机构融资;从业主处取得资金支持等。
(1)公司总部统一从国内融资。这种方式是利用公司总部较强的综合经济实力, 规模优势的资产和较高的还本付息保障,争取银行信贷支持,并可能享受简化手续、降低利率、费率和保证金率等诸多优惠。但有时受总部信用额度所限、或项目所在地外汇管制(汇入易,汇出难)等因素影响,公司总部融资有时也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
(2)从所在国金融机构融资。工程项目可通过本公司在当地的良好信誉、以公司总部的担保及工程结算款通过贷款行收支为条件等向当地银行申请融资。这种融资方式既快捷方便,又可避免调动费用和汇兑损失,是国际承包工程项目融资的一个新途径。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巴基斯坦曼格拉大坝项目就成功地从当地银行获得300余万美元滚动贷款。
(3)从业主处取得资金支持。项目可根据工程合同条款,或项目进展情况积极同业主协商,争取能得到业主的资金支持。中水电曼格拉大坝项目就用此方式进行过成功的尝试,用低利息支出获得了业主资金的支持。
2.合理调度和使用资金
国际承包工程项目普遍的情况是:项目前期因大量采购急需资金;项目后期回收大量的结算资金。因此,如何合理调度使用资金成为项目资金管理的关键。
(1)选择合适的开户银行。项目要根据业主付款银行的不同,选择适合的开户银行,以便收到业主的付款后,能及时投入使用。在一些落后国家,不同银行的支票结算时间、银行手续费都不同,因此选择合适的开户银行尤其重要。
(2)建立资金预算制度。分年度、季度、月度编制工程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拥有的资金量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在资金紧张时,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关键作用;在资金富余时,也不会出现乱用资金的现象。
(3)利用有限的资金创造更多的效益。有些项目流动资金需求量很大,这样账户平时会有较大的资金余额,如果能计息将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但银行往往不给计息,但通过努力争取还是有可能计息。如:中水电曼格拉大坝项目就经过努力,在银行开立一个特殊存款账户(Special Deposit Account),只要账户余额达到16万美元,就可自动计息;如果银行存款余额达到50万美元,就可按高达7%的利率计息。存款余额越高利率就越高,而账户的其他功能和基本户是一样的。
3.加强资金的风险管理
国际承包工程所在国大多是不发达的第三世界国家,经常存在内乱、战争、政权更迭等政治风险,由此引起汇率大幅贬值、外汇管制以及限制利润汇出等财务风险。对此,企业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保证资金安全。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在保证项目正常施工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库存现金。将资金集中存放在信誉好的外资银行(如汇丰银行、花旗银行等),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2)尽量少留当地币。把当地币兑换成美元、等国际通用货币,降低汇兑风险,减少汇兑损失。
(3)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安全、合适的途径,将多余资金汇回公司总部。
(三)控制项目的成本费用
对项目成本进行控制,首先应由工程专业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对项目各个阶段的设备物资、零配件、人工等成本费用制定详细的预算和计划。然后落实到项目的设备物资部门、财务部门以及施工队组,明确各项资源的消耗定额和施工机械配置,明确完成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尽量控制成本费用。
(四)熟悉和研究税收政策,合理避税
首先,应熟悉当地税收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中有关纳税条款,在项目实施开始就要按当地税务要求办理有关税务和财务业务。如:符合有关免税规定的,要及时办理免税手续;成本费用支出需要预扣所得税的,要在付款时代扣所得税并及时缴纳税金等。避免因不熟悉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中有关纳税的条款导致项目多缴税或被罚款。
其次,应认真研究各项减免税收的法律法规及会计账务处理的方法。正确选择各种合法避税和抵免税收的途径和措施,利用各国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合理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