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时间:2024-01-16 1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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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篇1

中图分类号:S341.1文献标识码: A

1.我国耕地保护现状

1.1 耕地资源利用不合理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土地资源中非农土地使用率比例迅速上升。在此背景下,如何提高非农土地的利用率,减轻人口膨胀和城市化对农业用地的压力成为了当前保护耕地资源的工作重点。一是,我国农业整体的生产模式尚未完全转化为现代农业,农业生产缺乏计划性,粗放性明显,土地的利用成本较低。土地的利用成本较低,直接导致土地向其他用途输出,比如农业用地转变为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从短期效果看,农业土地的转化实现了资本的短期升值,提高了有关不满和相关用户的收入,但是从长远看,是土地资源和价值的浪费。二是,我国耕地总量多,人均少,地区分布不均匀。地区分布不均匀导致受到不同地区生产力的不同,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也不同。在我国东北,特别是黑龙江地区,大规模机械化作业已经基本形成,生产效率高,产量大,而在我国其他地区特别是山区,基本是半机械半人工化,生产效率低。

1.2耕地资源法律保护机制不健全

耕地资源法律保护机制不健全主要有两点体现:一是,产权制度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土地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农民所有,目前的大户制土地流转制度也标明,转让的是土地的使用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需求时,对土地可以回收,但是回收的标准和补贴以及征地性质范畴都不明确,因此,在实际的征地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违法乱纪的现象。二是,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加快,更多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当中,农村大多留守老人和儿童,因此,很多土地无法有效得到利用,土地荒芜化情况严重。

1.3耕地资源政策保护力度不够

耕地资源政策保护力度不够。中央明确规定要退耕还林还草,十八亿亩是底线。但是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最大化,实现地区GDP增长,利用十八亿亩空子,将优质土地资源作为资产变卖,利用滩涂和沙地等土地作为优质资源上报。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都是土地利益的相关者,三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从不同角度对土地利用进行设计,因此,政策保护的力度无法保障和实现。

2.我国耕地保护措施

2.1 耕地资源总量保持在稳定的状态

保护耕地必须坚持耕地资源总量保持在稳定的状态。实现土地资源的稳定状态就必须要做好耕地资源总量的动态平衡。首先,要做好耕地质量的平衡。我国耕地地区分布不均匀,不同地区社会生产力也不同。因此,要深入农村,摸底调查耕地状况和实际可利用土地,耕地质量的衡量标准不能一刀切,应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耕地的质量以及生活方式做出基于全国综合考虑的资源总量分布和规划。其次,实现耕地资源总量的动态平衡不仅要考虑社会人口的需要,还要坚持可持续发展观念,做好后备资源的储备工作。对符合土地质量要求而被非法侵占的土地,要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整改,恢复原来生产力,针对我国沙化面积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要做好退耕还林还草,保护农场和草场工作。最后,根据我国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的发展现状,要认真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研究,盘活现有耕地用地,提高耕地使用率。

2.2 建立联动的土地保护机制

建立联动的土地保护机制要求处理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关系,三方都是土地的利益相关者。市场化运作下,土地作为商品,具有利用成本,易转化其他用途的特点。因此,一是,中央政府要加强立法,进一步完善保护我国耕地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利用中央政府的权威性,对地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其次,还可以完善官员考核机制,将土地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添加为官员升迁标准。二是,地方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央政府在土地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土地保护法规;同时,也要及时发现土地保护的新情况、新发现做出专项调研,形成农业报告,向上级汇报。三是,建立赔偿机制。目前,我国的征地标准和征地性质范畴界定不严格,相关司法解释不明确,政府要认真研究征地标准和征地性质界定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2.3 理顺土地保护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农村体制改革相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已经稍显落后,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非法拆迁、违法拆迁、私法代替公法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须进一步理顺土地保护政策体系。一是,要建立以土地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建设,保护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做到有法可依。农民是弱势群体,当前社会出现了很多侵犯农民权益,甚至危及农民生命财产的现象,这些都是因为农民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缺乏法律依据,私法代替公法所导致。二是,要加强土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强土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先要从法律整体框架着手,避免出现不同法律法规条款的冲突、重复以及歧义,然后各地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法规,实现政策法律法规的软着陆。

2.4建立合理的耕地保护经济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耕地保护面临巨大的人口压力,如何做好群众工作,做好土地资源保护成为了我国政府的首要问题。目前,我国人口基础大,新增人口多,人口素质不高,单纯群众自我提高保护土地意识,显然是不切实际,因此必须要建立合理的耕地保护经济激励机制。一是,对非农产业占用农业土地情况。首先,要做好征地实际调研,争取做好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双收的大好局面,其次,要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地补偿要根据市场化需要,根据地价实际价格结合农户长期损失做出合理补偿,提高补偿标准。比如,锦州世界园林博览会就是利用沿海滩涂建立旅游地,并没有占用农业用地,这对当前各地旅游地的开发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是在具体的征地补偿款方面与农户存在一定分歧,导致工程进度受到一定干扰,产生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二是对退耕还林还草用地,政府要利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大对农民补贴力度,提高农民退耕还林还草的意识和积极性。

3.总结语

土地是我国发展的根本,保护耕地是维护我国长治久安的重要决策,必须要立足农村实际做好土地经营性等制度研究的同时,从法律,行政制度层面做好耕地保护的工作。

篇2

中图分类号:G32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国土资源(territorial resources)是指在一个国家领土范围内,所包含的所有资源(社会资源、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等)。国土资源按照存在形式的不同,分为土地资源、矿物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海洋资源等等。国土资源是一个国家及其居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对整体国民经济协调、持续发展有巨大影响,为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协调、持续发展的水平,加强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研究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

1.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必要性

国土资源是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合理地规划管理国土资源尤为重要。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是指在保护国土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开发与利用,以便促进社会、环境、资源、人口及经济的协调发展。

国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保障,通过合理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有利于人类生存环境的调节,中国属于人口大国,如若国土资源没能得到合理的规划及管理,社会将会陷入一片混乱,且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存问题。因此,只有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才能保证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发展。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有利于提高国民经济水平,带动整个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利用资源优势对天然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充分利用矿产资源带动经济增长。只有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性发展。

2.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2.1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也紧跟社会发展的脚步不断进行改善,相关的国土资源相关法律不断的出台及更新,这其中就包括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从传统的计划分散管理,改进到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统一集中管理。目前,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始终与国土资源的开采利用方面存在很多的矛盾。比如,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之间的矛盾;国家征用土地建设与园林保护间存在的矛盾。这些矛盾都会导致资源利用、分配的不平衡,进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影响。

2.2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2.1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体系较落后

中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起步比较晚,同时发展也比较缓慢,因此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制度下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陈旧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体系在现代科学发展观的严格要求下还存在许多问题。由于国土资源体系的落后,导致国土资源难以实现市场的优化配置,违法、违规的用地、乱开采资源的现象层出不穷。没有一个完善、先进的体系,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监察力度也难以提升;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方法、措施也相对落后,直接制约中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2.2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相关法规不够完善

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水平相比,中国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不仅体系比较落后,且发展也不平衡。由于国家对国土资源规划的重视度还不够高,因此有关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还不够完善。即使制定了与其相关的《国家国土纲要》、《国土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及要求,只是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作了简单说明及初步规划[2]。没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对于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及措施。这种不够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中国政府征用土地与农民耕地件的矛盾冲突、建设经济开发区用地与居民住宅拆迁等问题,没有实际性的明确规范,进而导致一些冲突事件的发生。目前中国还未建立完善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法规,因此,国土资源在市场经济中仍然没有得到合理的优化配置,且经常因此引发各种社会矛盾。

2.2.3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实施力度不够

在国土资源规划化管理中,具体实施阶段是最关键的,但在中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实施的力度仍然比较薄弱[3]。城市、农村、城镇的国土资源开发都显得极度不平衡。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做到国土资源统筹性的规划,及资源开采,利用实施过程中没有进行的严格监督控制。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实施力度的薄弱,导致一些城市经济开发区建设肆意地破坏农业耕地及自然环境保护区等等。除此之外,一些矿产开发商也会利用国土资源在规划管理中,监控方面的不足来进行违法违规开采,导致水土流失、山体崩塌,泥石流等现象发生。因此,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实施力度的薄弱,导致资源利用开发是不合理、不健康,一些可控性的自然灾害频频发生,后果不堪设想。

3.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措施

3.1 创新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体系

针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体系的落后情况,创新和改进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体系,对国土资源的持续开发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在进行国土资源体系的建设时,应结合社会、经济、资源、人口等多方面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体系。比如,目前面临自然灾害频发的现象,应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的灾害预测、防治体系进行创新与改进。对于土地、矿产资源的乱开采现象,应该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监控体系进行完善,以便更好地进行资源合理利用方面的监控管理。

3.2 完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在社会发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必须在法律的严格监控保护范围内进行。国土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合理、有序进行的保障。逐步完善矿产、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方面开发利用及保护的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国土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国家应该对国土资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国土规划法》、《国土规划编制办法》等进行修订,确保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有法可依。同时在修订和改进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时,还可以吸收国外先进的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本国国土资源情况,科学地完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更好地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提供基础性的法律支持。

3.3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实施力度

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关系着社会各方面的持续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载体。因此,应结合政府和人民的力量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提升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力。在城乡统筹发展规划、经济开发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区建设等方面,加强规划管理的实施力度。比如在资源开采、土地建设时,应该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准则,科学合理地加强强制力实施的力度。

另外,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监控方面,作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执法监控机关,应积极履行国土资源管理的监控职能,加强监管力度。对于一些乱开采、强建设的开发商及破坏自然环境的组织或个人予以强力的监管、惩治。在提升监控力度方面,国家还可以赋予公民监督的权力,利用民众参与的力量,科学、有序地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还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及冲突事件的发生。

4.结束语

面临21世纪经济市场化、资源全球化的挑战,有效地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提升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持续发展与进步的基础。要做到科学、有效地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必须建立先进的管理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实施管理的力度。通过这些方面的改进,更好地处理国土资源开采、土地征用、环境保护之间的各种矛盾。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促进资源与经济以互利共赢的方式协同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篇3

前言

在新《土地管理法》中,具体规定了耕地总量平衡、耕地的占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等制度。但今后我们仍需要建设,需要占用耕地,因此要真正保护耕地必须解决好耕地保护与建设的关系,以促进我国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各项环节问题之中,可持续发展问题是其主要问题,因此本文仅就耕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进行讨论。

1 耕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现状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人类进行物质交换的场所。耕地作为土地保护的重中之重,对其保护更应该得到重视,给予其特殊的保护。根据我国国土资源部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耕地面积远远低于世界人均耕地面积。除了这一问题之外,我国耕地资源还面临如下几点困境,第一,我国耕地现存面积不断缩小,后备资源数量严重不足。第二,耕地使用不合理,利用效率低,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第三,由于人们不科学的使用,造成了现存耕地资源质量逐渐变低。为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防治在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对农用地的侵占,缓解经济社会的发展中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国家制订了许多法律规范,调整土地使用关系,规范土地利用行为,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各种违法使用土地的事件不断发生,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些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状况仍有发生。那么,问题又出在何处?

首先,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法律对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急需进行修改,并且缺乏一部系统的法律规范。关于耕地保护问题,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通过对该条的梳理,我们似乎可以进行这样的理解,严禁一切在耕地上进行建窑、建坟的行为,无论该所有者或使用者是否同意,而对在耕地上进行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的行为,只要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同意即可进行,因此,这款规定似乎就成了某些人随意破坏耕地,取土买卖,这些本来是违法行为的“避风港”,导致了农村有大量的耕地被浪费与破坏。

其次,监督机制不健全,相关执法部门监督力度不够,对破坏耕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缺乏相应的监督。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占多少,开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相同数量与质量的耕地,无条件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耕地开垦费。这一制度为我国耕地保护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自然资源状况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异,也导致的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此外,相关机关执法人员的不足以及其职业素质底下也是导致国家对土地尤其是耕地的监督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

最后,在资源利用的同时,人们缺乏保护意识,仍然热衷于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不能正确认识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无论是介绍土地买卖的“中间人”还是取土烧砖的单位、个人。抑或是有关村领导,在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之间,所有人都只看到了经济利益,忽视了生态利益,只看到了眼前的利益,忽视了长远的利益。经济的发展与资源保护并不总是冲突的,那种经济发展必须要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的观点已经受到广泛的批评。

2 促进耕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2.1 文化保护

现行的政策、法律、法规属于文化内容之一,属硬性措施,具有表现的直观性、方法的单纯性、目的的明确性、效果的明显性。健全我国法制建设,建立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不断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做到耕地保护有法可依。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也包含了有关耕地保护的内容,但其规定过于简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各种分歧,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因此,要想更好的调节耕地保护关系中各方主体的行为,应当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做到依法办事,综合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使我国的耕地保护工作不断完善,不断向前推进。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透明度的同时,也应该通过对我们的传统文化的呼唤,提高国民整体素质。自觉的形成一种保护耕地意识与可持续发展意识。

2.2 生态保护

耕地保护需要林地及绿色植被的防风固沙的保护,需要水域的滋养,需要山水相依所形成的适宜气候。所以,保护耕地的现实意义还在于,保护耕地与其它地类的依存与制约的平衡关系。

2.3 城市化建设与耕地保护

2.3.1 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

更多地通过实施旧城改造,确定以内涵为主的城市方针,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容积率、产出率,增加城区容量,搞好城市规划工作,坚持城市建设不求最大,只求最佳的原则,利用市场机制不断调整区域城市结构、城市用地结构和用地布局,考虑城市、集镇相互协作、取消重复设置,减少城市化过程中不必要的耕地浪费。

2.3.2 改革现有不利城市化发展和土地集约利用的制度和政策。

制定出一系列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政策,改革F有有关制度政策,以利于技术、资源和人才的流动。如改革城市户籍制定。凡是基本上放弃农业生产、脱离农村,在城市做工、经商、经营企业,并成为自己和家庭的生活来源;长期居住城市有自己住房,或有能力长期租住房屋的农村居民,应该改变户籍关系。变农村户口为城市户口,对于已获城市户口的原农村居民,脱离同土地,特别同耕地的直接联系等。

2.3.3 宣传保护

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借助“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国土资源相关会议等契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和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保护耕地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保护耕地意识。同时对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及科室人员进行系统培训,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识,增强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观念。

结束语

总之,实施可持续发展必须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必须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切入点,这恰恰为耕地保护创造了有利条件和指明了方向,使得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机结合,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三统一”的问题。

篇4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3-0095-03

坟地、墓地都是作为安葬死者的地方,寄托了还在世的亲人的思念,墓深埋在地底下安放着死者的尸体、死者生前的遗物以及一些珍贵的东西;而坟地不同于墓地,坟地是显露于土地之上的,而且一般在坟地周围的一大片空地都不会用来进行生产或者是建造工厂之类的。但是现代用地紧张,我国的人口逐渐增多,需要更多的土地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求。在许多地方就开始了平坟的运动,许多的农村坟地被平整出来,伤害了人民的感情,而且这些土地在被平整之后也没有真正被利用。我国的农村有着大片的坟地,经常因此发生一些纠纷,但是关于坟地的法律很多界定都不清楚,而且国家关于坟地的规定也需要补充。本文就坟地的法律属性进行研究,从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来分析存在的问题,探寻坟地的法律归属的问题以及坟地自身的社会价值与意义的问题。

一、农村坟地的现状

农村坟地存在于广大的农村地区,虽然为了国家的发展考虑,国家提倡改变传统的土葬为火葬,但是传统的土葬的风俗习惯已经深深植根于农村人民的心中,他们认为人死后总归是要入土的,这样人的灵魂才能得到安宁。而且他们认为坟地中安放着祖先的灵魂,是他们情感的寄托之地。在清明节、春节等传统农耕节日里,他们带上祭祀品去上坟,告慰祖先的亡灵,让祖先保佑他们。目前国家对于这方面没有强制的措施,很多农村地区仍然会采取土葬的形式。坟地的法律归属问题至今也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因此围绕坟地产生的纠纷很多。但是在这些纠纷处理中,很难做到保护死者的权利,因为我国的法律条文多针对的都是在世的我国公民,而死者享受的权利是很有限的。[1]在发生坟地纠纷的时候,法院将当事人的血缘很近的亲属们作为主体,但是现实中不是所有的死者都有亲属,没有亲属的死者的权利该由谁来保护?一些无主的坟地里死者的权益又有谁来保护?

将死者的近亲作为法律的主要主体,还没有考虑到近亲对于死者的权利侵害的行为。法律中存在着的个别漏洞以及一些不可预料的问题都成为了坟地纠纷多发而且无力解决的原因。[2]我国曾经有一些地方的坟地纠纷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比如说发生在河南周口的平整耕地的运动,引起了当地人们的不满,也引起了国家的关注,为此专门调整了关于坟地的法律规定。所以对于坟地的法律属性的明确是很重要的,而研究坟地的现实社会价值也是很有必要的,这两者之间常常产生冲突。如何很好地平衡坟地的法律属性,以及坟地的社会价值,值得深思。

二、农村坟地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社会经济以一个惊人的速度发展着。与此同时,伴随经济发展的是我国的城市化以及工业化的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因此直接就导致了我国城市各种用途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大大增加,而城市用地与农村用地之间的矛盾也因此暴露出来并进一步加剧,并且这种矛盾在沿海的经济发展较迅速的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说,以上海为中心的江沪以及东北江浙沿海等地区的用地矛盾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妥善合理解决这一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环节,也对于我国城市化进城的发展以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针对上述现象,结合我国国情,在保证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耕地数量的前提下,目前主要有两种手段来解决。首先是将城市一些可以用做建设用地的闲余用地充分进行再利用。[3]比如说广东省等东北沿海的省市,在近年来就针对用地矛盾问题而在城市里面进行了“三旧”改造措施,将城市中其他功能不明显的用地改造成城市建设用地。其次就是将区域内的土地资源进行整合分析,将农村中一些住宅面积较大以及无人居住的村居、占地面积超出标准的乡镇政府用地进行复垦改造成耕地,这样就节余下更多用地用于城市建设。当然,除了上文中提到的两种主要的解决方法之外,仍有其他的方式手段可以缓解城市建设用地以及农村用地之间的矛盾,比如说对于一些没有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合法手续审批就在闲余用地进行建设的民居等其他用途的建设等,相关的部门可以进行清查以及复垦,将这些非法建设用地最终转化为农村用地或者是城市建设用地用来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从而促进共同发展。

当前我国的专家学者对于农村用地这个问题上进行的相关研究也比较综合全面,总结下来,重点主要集中在对于农村违法建设用地方面的相关法律的制定以及规范上。[4]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趋势又呈现出两个主流研究方向。首先就是对这个问题的综合全面性地研究,综合全面性主要体现在对于农村违章违法的建筑不进行类型上面的区分,不论何种类型种类的违章建筑都进行研究分析,对于各种类型违章建筑所产生的不同问题,就其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综合性的整理以及研究。另一种研究方向与上文中所提到的研究方向完全不同,这种研究方向主要是专注于某种特定类型的违章建筑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分析,不断发掘其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深化研究深度。而在近几年,由于我国的“小产权房”现象层出不穷,而因此引发的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也使相关领域的大部分学者对这个现象以及造成该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以及研究,研究方向大部分集中倾向于某种特定类型的违章建筑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上,而这种特定类型的违章建筑就是住宅类型的建筑,对于其他类型的违章建筑研究比较少见。这也就直接导致了对于其他类型的违章建筑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全面,无法对其他类型地违章建筑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5]这就提到了本文中关于农村违法建设坟地的问题,对于农村中违法建设坟地的这种现象,相关的法律文献中几乎没有涉及并规范,这也直接就使得这种现象愈演愈烈。当然,违法建设坟地这一现象所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广泛且零散,涉及到用地建设用途管理、耕地保护、殡葬规范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这也就无法对这种现象的法律法规进行一个清晰的界定。与此同时,由于坟地建设本身具备占地面积小、建设地点零散、建设时间跨度大等特点,再加上坟地建设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进行规范重整的难度较大,因此无法进行有效的整顿,屡禁不鲜。因此,针对上述情况以及各种问题,本文就对违法建设坟地这一现象进行概括性的分析,重点介绍对于该种现象的行政解决措施,希望能够对解决违法建设坟地这一问题提供一些建议。

三、农村坟地的法律属性研究

坟地属于土地的一种,要对坟地进行研究,我们首先要对土地进行研究,通俗来讲,对土地的法律属性进行研究,主要是从所有权以及使用权方面进行的研究。[6]在城市当中,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的,在农村当中,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整个村子集体的人所有的。使用权指的是对于房屋的建筑、改造等一系列的权利。对于坟地来说它所占据的墓地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谁的,而对于那片坟地的使用权的归属方又是谁,我们必须弄清楚。坟地和农村居民自身的住宅用地的属性比较相近,也采取和农村居民住宅基地一样的法律属性。坟地的建造以及坟地内部的一系列财产都属于死者的亲属,因为一般来说也是死者的亲属建造的,但是坟地所占的土地也还是属于农村的集体所有。所有权在死者的亲属这里,一般的坟地纠纷案件的主体当事人也是死者的亲属。但是就像前文所说的,由于时间的问题,很多死者的亲属都找不到了。而且一些案件中死者的亲属却是损害了死者利益的人。关于坟地所有权的法律问题得以解释清楚,但是还有很多坟地的法律问题需要解释,比如说很多人是承包了一些土地在上面去建造墓地的,但是既然是承包的土地,必然就会涉及到一个使用权限的问题,墓地是要存在很长时间的,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的流动加快,这也使得承包了的土地常常会产生易主的情况。尤其是当后世的子孙去祭拜去世很久的亲属的时候,这种问题尤为明显。他们已经离开了这片土地,这片土地的承包权早就已经属于别人了。 而且由于离开土地的时间也过久,很有可能与新的土地承包人没有什么关系,这样一来为祭拜祖先又增加了不少的难度。后代的子孙去祭拜的时候难免会给别人带来困扰,比如说踩坏别人家里的田地等。[7]这些纠纷的处理,我国的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一般都是现在的主人出于人道主义以及孝道的考虑,允许他们去自己的土地祭拜前辈,但是人情作为一种情感的因素有着很多的变故,万一主人不允许他们去祭拜,又或者是对于土地主人的财产损害过于严重,引起主人反感等都很容易引发纠纷。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

四、坟地的社会功能分析

坟地首先是作为在世的人对于去世的人的一种情感的寄托,我国传统上就有这种祖先崇拜,古代人选择坟地的时候要考虑风水,而且一些贵族的坟地是比较考究的,说明古代人对于丧葬的一种重视,而且古代哪怕是贫穷的人家也要最起码的保证可以使自己的亲人入土为安。到了现在,这种丧葬的习俗虽然有所简化,但是丧葬在现代人尤其是受着古代的传统习俗深深影响的农村人来说,还是非常重视的。而且许多农村的宗族关系都要靠对祖先的祭拜来维系。虽然确实有很多人提倡火葬代替土葬,国家也提倡火葬的方式,但是在农村,他们对祖先的拜祭有着很深的传统,很难让土葬完全消失。[8]土葬有着长期的发展历史,而且它的存在是孝道的一种证明,对于维系宗族的感情有着重要的作用,坟地的存在有着重要的社会功能。现代出现的许多平整坟地的事情有着很大的争议,而且引起了村民强烈的不满,在他们的心中,祖先的坟地中安放着祖先的灵魂,祖先会保佑他们的后代幸福生活,平整坟地伤害了村民的感情,也强行断掉了他们的情感寄托。[9]对于坟地社会功能的研究可以让我们更加理解坟地带给人民的一种心理寄托,从而找到更好的方法去解决坟地占用土地过多的问题,而不是强制地平整坟地。

五、对于坟地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体系研究

(一) 关于保护坟地建设行为的相关法律依据

就像上文中已经叙述过的内容,坟地整体的权利以及归属是要分为两个部分的,因此对于坟地进行保护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就是对于在建设坟地过程中所采用的建设设施以及在坟墓中所埋葬的棺木等物品的最终归属权,都是直接由死者的法律继承人或者是直系亲属拥有,是继承人的合法私有财产。由于我国的宪法进行过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此,对于坟地所涉及到的相关财产归属权以及其他问题,都可以直接采用民事法律进行解决和界定。而对于那些已经建设较长时间的坟地,虽然说归属权拥有人在短时间之内无法找到,但是坟地相关物品的归属方并不会发生变化,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这些私有财产永远被死者的继承人所拥有。

除此之外,对与坟地中所体现的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以及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要顾及到前任所有者,即也要保护死者的相关合法权利。一般而言,在坟地中的大部分物品都是死者在生前通过自己的能力进行购买的,因此死者对于这些物品拥有完全的归属权,并且根据自己的意志,有权力对这些物品的最终归属方向进行决定和分配,而后人将这些物品最终放置于坟墓中一起埋葬,也是出于对死者对这些物品的处分权的尊重。[10]因此,只要公民对于自己生前所拥有的物品进行不管何种方式的处分以及分配,并且这种处分得到了公证,在公民死后,这些物品的最终归属权以及处理方式都是由其生前的处分想法进行最终的处理。也因为如此,每个公民在其死后无论是否拥有继承人或者是其他拥有血缘关系的亲人,其坟地的安宁都不应该被打扰或者是侵犯。而我国的宪法也对于这种情况进行了法律上的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二)关于坟地法律进行保障的相关措施

由于坟地本身所兼备的重要的社会作用,因此关于坟地法律进行保障的相关措施可以从下述的几个方面进行相关法律的完善以及保障。

首先,在《土地管理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涉及到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应该对于坟地这一用地建设的法律性质进行清晰的说明以及划分。这就可以体现于相关法律的具体条例中,运用典型案例以及列举的手段来完成法律性质界定的目标,将农村坟地这种存在于人们思想中的物权名称转化为明文规定的土地用途方式,让坟地的相关权益保护有法可依。其次,就是要在较短的时间之内构建起农村坟地建设的等级体系以及规定。全方位地完善丰富坟地用途方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工作人员进行对于坟地的相关管理。最后一个措施就是要完善对于坟地进行征收复垦的过程中的补偿制度,我国对于坟地进行征收管理的过程中所出现的矛盾以及问题,也大部分集中在对于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额度上,因此,应该在短时间内将补偿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细分以及具体化,减少因该问题而产生的摩擦,推进坟地改造复垦的进程。

参考文献:

[1]赵小浪,黄佳鑫,那晗,张晓萍.农村坟地法律属性及社会功能初探[J].安徽农业科学,2015(24):251-252.

[2]肖泽展.墓地上的宪法权利[J].法学,2011 (07) :72.

[3]张海涛.坟地的法律属性及其价值考虑[J] .山东社会利学,2014 (05):94.

[4]贺雪峰.农民价值观的类型及其相互关系[J].开放时代,2008 (03) :39.

[5]焦长全.魂归何处“阴宅”的法律属性与社会功能初探――从周口“平坟运动”切入[J].中国农业人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06):66.

[6]陈国军.论墓地的权利属性――债权抑或物权[J].政治与法律,2014(03):29-37.

[7]刘弈.城镇化背景下坟地复垦的法律规制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15(03):45-52.

篇5

市国土局:

根据XX市国土局《关于转发开展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局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按照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我局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开展宣传活动的内容和具体措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宣传工作。并行文下发《关于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文件到全县各乡镇土管所,要求认真开展紧扣主题、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宣传活动形式多样

(一)我局从6月20日起就开始到全县各乡镇督促和指导宣传工作,并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在所辖区的繁华地段、集贸区、村庄交通道张贴和悬挂宣传标语。部分乡镇土管所还组织召开了群众座谈会和村级土地信息员联席会等,充分宣传目前的土地政策和有关规定,在建制镇还设立“6.25”土地日宣传咨询台,接受群众的咨询、做好解释工作。

篇6

1、城市土地资源管理的概述

城市土地资源管理是政府部门规划的所属城市的区域中,依照城市在未来的发展要求,使用相关的方法或者相应的措施来改变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让城市的环境变得越来越美,使土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让城市经济得到发展,从而使城市满足现代化的需求,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进行可持续的发展。在进行合理规划的同时,应该了解土地的使用情况,并进行合理的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减少城市因为用地问题而进行边缘扩张,改善整个城市的环境,以期城市能向好的方向发展。为达到这一目标,进行的土地资源规划主要内容包括:让城市的土地发挥其最好的作用,对土地使用结构进行优化处理;对于未开发土地进行调整;对旧城区进行改造,对城中村进行拆迁,增加城市内的土地利用面积;对于城市内的环境卫生进行改造,让城市内的环境卫生变得越来越好。从整体上调整城市的结构布局,根据土地的特性进行相关的资源规划。

2、我国城市规划中土地资源利用存在的问题

2.1城市规划与土地资源利用不对称

首先,城市计划与土地管理部分之间的联接不对称,致使城市计划与土地利用计划内容不完全对称。城市计划由计划管理部分拟定,而土地利用计划则由土地管理部分拟定。虽然在编制过程中两个部分有交流,可是由于计算口径不一致、信息未能及时送达、同享等因素,致使城市计划与土地利用计划不对称。

其次,城市计划与土地利用计划不同步。因两个计划分属两个管理部门,会出现内容、进展的不对称、不同步。比如土地利用计划现已编制,建设项目已开工,因为城市计划还没有及时编制或修正,导致该项目变成违法建设。如果不能及时掌握土地利用的状况,会一定程度上对计划管理工作造成被动,影响政府决议,进而影响城市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工作的发展。

2.2城市规划的制定不够科学,土地资源的利用不合理

一些城市计划在编制过程中存在实地调研不全面、基础数据收集不谨慎、计算口径不一致、短视计划等,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比如重复性计划和没有必要的项目开发,不仅使城市有限的土地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有序的使用,土地资源的价值不能极好地表现,并且闲置了大量的土地,阻碍了城市的发展。

2.3法律法规不健全,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办理人员缺少高效的计划管控,不能极好地遵从经济规则的科学发展、遵从自然规则的可持续发展、遵从社会规则的包容性发展,使城市计划与土地资源管理不能极好地联系,没能构成良性互动的城市管理机制。

3、城市土地资源管理中合理规划的措施

3.1对土地资源的统筹谋划进一步加强

完善土地规划管理制度。在土地出让和转让中做好相关管理措施。在对土地转让或出让前了解土地的用途,政府部门应该做好相关的监管工作,不要让土地的使用与合同不符,给城市居民的生活带来大的影响。做好土地实施规划后的反应机制,因为当前是市场主导的经济体制,为了加强土地进行开发的时效性,必须做好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规划始终具有切实的指导作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在土地使用过程中,政府部门应该做好监管工作,同级别人大也应该做好相应的监督机制,来确保土地的合理使用。

3.2对城市的布局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工作

为了使城市更好的适应当今社会的经济发展速度,在进行城市的规划方面也应该注重城市的合理规划,放眼长远的未来。城市建设的重点工作就是对城市进行比较合理的统筹规划活动,城市规划图的编制应该放眼未来,考虑城市所处的地理位置、未来经济发展的要求,对土地进行合理的使用,提高城市的环境卫生,展现城市的文化特色。在进行相关城市规划时,多参考国内外比较好的城市规划设计,结合自身城市特点,形成自己的一套城市规划设计理念。

3.3土地使用应当是有偿的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我国占有主要的地位。因此对我国的农业保护是非常的有必要的,要想让我国的农业生产能力一直保持或继续向前发展,就必须加强耕地保护。在我国城市化进程比较快的地区一般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这些地区经济比较发达,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土地的资源变得越来越稀缺,尤其是耕地,这些地区耕地的质量非常好,土地较肥沃,随着这些耕地的消失,使我国在农业生产上有非常大的损失,耕地资源的损失是不可逆的,因此保护城市周边的耕地尤为重要,所以土地资源应该有偿使用。

3.4对工业用地进行合理的布局和规划

工业用地的布局,应该根据产业的特点和所处位置进行布局。工业园区要搞好交通发展,避免土地粗放管理,发挥土地的最大的作用。采取“谁招商、谁受益”的政策,解决乱上工业项目的利益驱动问题。

3.5健全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

完善地方性法律法规,把履行城市计划和运用城市土地资源放在一起思考来拟定相关法律法规,防止二者之间出现缝隙,防止计划履行不到位、y占土地建设的状况呈现。要加强计划的施行、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保护城市计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对于违法占地、违法建造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准则,对土地资源的使用进行严格的批阅,合法、合理的规划城市土地资源。

结语

城市由于其在区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中起着主导性效果,城市的发展可以股动地域性的发展,推进整个国家的发展。与此同时,土地承载着城市的发展,土地价值的完成与增值,变成城市迅速发展的关键。城市发展,需要处理很多土地资源与土地资源总量有限之间的矛盾,是城市计划与土地资源亟待处理的疑问。只有运用科学的理念,从城市发展的全局性、长远性着眼,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人员和办理人员的素质,才能从根本上处理问题,减轻人地矛盾,推进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

篇7

一、落实土地督察整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整改

今年月份,督察局对我区开展例行土地督察,并提出督察整改意见,6月下旬将对我区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我区将结合“6·25”全国土地宣传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实各项整改工作。

二、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举办一场知识竞赛活动

为提高各级各部门依法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进一步促进国土房产管理工作落实,将举办一场知识竞赛活动,区委、区政府倡议,由区委宣传部、区国土房产分局、区司法局主办,组织各镇街、国土所、执法中队、法院、司法局及国司等单位从事相关土地管理的干部职工进行国土房产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三、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

由国土房产分局牵头,邀请地勘院专家重点对我区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乡村、学校、矿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再排查,查找出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测、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等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和建议,确保无遗漏,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四、严格履行执法监察工作,开展一次执法专项行动

对近期顶风作案的违法建设行为组织一次专项行动,并邀请媒体全程跟踪报导,对违法案件进行曝光,进行“以案释法”,让那些有违法用地动机者面对“高压线”消除侥幸心理,不敢以身试法,从而起到“拆除一起,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

五、紧紧围绕宣传主题,召开一场专题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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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组的工作:1.使非采群众进一步了解有关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停止非采行为;2.增强广大群众耕地保护意识,劝导群众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用途,不得擅自出租耕地用于非法采金;3.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维护好我县青山绿水。

二、工作时间

自年3月1日至3月31日,为期一个月。

三、组织保障

为确保派驻工作组取得实效,强化工作协调,决定成立派驻禁止采金采砂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四、工作方式及步骤

(一)宣传发动。于年3月1日在鹅湖镇召开动员大会,动员部署派驻工作。同时,由整治办牵头,在全县组织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

(二)宣讲政策,调查摸底。从年3月1日至年3月15日,时间十五天。

通过走村入户,向群众特别是非采人员宣讲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查了解非采人员情况及农户出租耕地情况,劝导非采人员停止非采行为,恢复采挖点原貌,现有采挖设备自行作相应处置。对出租耕地用于非法采金采砂的农户进行政策宣讲,劝导其停止非法出租行为。

(三)举办学习班。从年3月16日至年3月17日,时间2天。

由有关乡镇组织,工作组组织人员授课,将所在乡镇非采人员全部集中组织一次学习,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表明政府狠抓非法采金采砂的态度,学习班各工作组组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作主旨讲话。通过学习,了解政策,督促其自觉停止非采行为,学习班结束后,原从事非采人员要与乡镇政府签订停止非采责任状,明确不再从事非采,明确非法采金设备(挖机、滚筒)自行处置时限。

(四)总结清理。从年3月18日至年3月31日,时间十三天。

各工作组对阶段工作进行跟踪清理,对非采人员的采挖设备自行处置情况逐户跟踪登记,对采挖点恢复原貌情况逐点现场勘察登记。对未落实到位的,对非采人员及非采设备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同时,全面总结下一个月的工作,对下步工作提出建议。

五、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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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With China'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urbanization continues to accelerate, land for non-renewable resources, suffered more attention. Whether land acquisition or land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work in the next period of time and even now will become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process must tackle the problem. The province in the land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in the past few years has made some achievements, but also faces severe challenges. How to keep working through land development and consolidation of the total arable land balance, eas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people, improve land utilization, land and resources at this stage work to become the core issue.

Keywords: land development and urbanization,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30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土地开发整理及其重要性

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为了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采用一定的现代科学技术等措施,扩大对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围,提高对土地的利用深度。具体指将废弃园地、林地、未利用地、废弃工矿等利用效率低下的土地整理成耕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从而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土地开发整理是保证18亿亩耕地的关键环节,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

首先,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能够增加耕地有效面积。通过挖掘现有土地利用潜力,加上一定工程技术的开发与整理,可以达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的目的,缓解建设用地与耕地之间的矛盾,同时也保证了农民的基本权利。其次,对土地进行有效的开发整理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一是可以改善土地生产、生态条件,从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所需。二是可以实现土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三赢”,开发闲置土地、退耕还林等,实现了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再次,土地开发整理推动了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步伐。城市化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有步骤地推进扩及城镇的建设,从而建立了城镇之间的密切联系,推动了我国城市化的步伐。最后,土地开发整理能够缓解人地之间的矛盾。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均占有土地量少,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协调好人与地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发展现状及问题

土地开发整理主要是为了形成合理、高效、集约的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土地开发整理的重视和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并取得一定成绩。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就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一)对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认识不够

政府和企业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一些政府和企业把经济发展水平当做衡量成绩的唯一指标,忽视环境保护和农民的权利,最终,出现环境的恶化和资源的浪费,产生巨大的损失。尤其是一些采矿业,虽然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一味的强调经济效益,忽视土地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出现一系列环境问题。例如,土地破坏、水土流失、植被破坏、地质灾害频发等。对于普通村民来说,土地开发整理只是政府为人民办好事的工作,并希望能够从开发整理工作中得到好处。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有限投资条件下,农民的要求不能全部得到满足,一些农民出现了不理智行为,扰乱工程实施,最终影响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土地开发整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就目前我国土地管理现状来看,土地开发整理相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因为,各地在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时,只能够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实行,缺乏相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有时出现的问题无法可依。而且,目前法律中没有明确和稳定的产权制度,对于一些荒地、农村闲散地的开发整理仅按照“谁复垦、谁受益”的政策是不可以的,因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还有,针对一些农村集体开发整理的土地,可能出现二次分配,这些权属由谁来负责,没有统一的标准,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三)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土地开发整理需要巨大的成本投入,国家在给予一定的经济投入后,各地区大力开展土地开发整理,而各级地方政府却未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在工程后期没有进行有效的管护,一些开发整理的土地出现“水渠堵塞、树苗枯萎、又回荒地”的现象,影响着土地的利用率。另一方面,在进行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一些地区为了眼前利益,对后备资源进行不合理的开发,“惜围湖造田、毁林开荒”等,忽视生态环境的规律,最终出现生态环境恶化的现象。

三、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现实举措

(一)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土地开发整理的认识

土地开发整理是解决土地开发利用,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一条新途径。在相关规定中,国家明确鼓励土地整理。针对一些领导和地方民众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认识不够,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土地开发整理重要性的认识。一方面是对社会的宣传,对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的宣传教育是必须的,同时还要对农业、城建以及新闻宣传单位等,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法规和政策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土地开发整理在构建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以及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深远意义。另一方面,对管理者的宣传教育是统筹整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政策、法律、法规、技术等多方面的学习,保证管理者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着眼于长远利益。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问题有法可依

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是一项涉及众多领域,政策性强的多方利益的综合项目,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法规政策来保证实施。各个地方在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央已出台的《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等法规外,还要尽快出台《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或《土地开发整理产权制度》、《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等,整顿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出现的土地产权混乱、专项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与此同时,各个地方还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地方条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保证耕地面积,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三)调动各方力量,投入到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就是为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要想使土地整理的各项工程设施长期健康运行,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必须对工程设施进行有效的管护,明确管护责任人。同时,政府通过拓宽资金渠道,保障管护资金到位。还有,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尤其是农民,让农民参与到从项目的选址立项、组织实施到竣工验收等土地开发整理各个环节当中,尊重农民,使农民在了解项目情况的基础上,给予足够的精神支持;同时,在进行农民损失补偿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顺应民意。这样就提高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水平,拥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有利于开发整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结: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各项建设都在蜂拥而上,土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变得尤为珍贵。土地开发整理成为目前国土资源工作深入研究和实践的重要课题。如何处理好经济、社会、生态三者之间的关系,不仅是政府,更是每一个企业,每一个公众共同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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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农业土地资源荒漠化原因主要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而其中后者是荒漠化的主要原因,比如过度放牧、乱采乱伐、河流改道、退湖还田等。人为因素也能造成气候变化,引起气候干燥。再就是,过度捕猎行为,也能引起动物生物链的中断,造成动物影响植物。

1.3农业土地水土流失的原因我国是世界上黄土分布最广的国家,黄土或松散的风化壳在缺乏植被保护情况下极易发生侵蚀。同时,我国大部分地区属于季风气候,降水量集中且多暴雨。我国人口多,粮食、民用燃料需求等压力大,在生产力水平不高的情况下,片面强调粮食产量,对土地实行掠夺性开垦,滥砍滥伐森林,破坏生态系统等,这些都加重了水土流失。

2关于农业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几点建议

2.1必须确保耕地红线,加强土地管理,统筹安排补充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严格耕地保护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事关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实现和能否守住1.2亿hm2耕地红线。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要严格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要求规范管理,做好立项、设计、实施及验收等工作。

2.2加大农业土地资源执法力度,制定管护制度主管部门必须严厉打击破坏水土保持工作的行为,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抓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房地产市场,加强化肥、农药的规范使用,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监督保护。同时,广泛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水土保持重要性的认识。

篇11

历年曝光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集中反映出这样一个问题:发案时没有得到及时举报或制止。许多违法案件往往土地部门发现时为时已晚,违法已是既成事实,处罚起来,违法单位要承受很大损失,同时也给土地执法增加了难度。目前各地都建立了村级土地协管员组织,照理说有些违法案件在萌芽状态就可以及时制止,但由于村级土地协管组织制度不完善,缺乏统一管理机制,未能充分发挥其真正作用,形同虚设,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向土地部门报告,导致贻误了制止违法行为的良好时机。如何做好农村土地协管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于土地执法工作至关重要。

首先,应明确村级专职土地协管员的工作职责。具体应该包含以下内容:宣传土地、村庄规划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土地部门做好对基本农田、耕地的管理,劝阻并及时向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站、环保部门报告违法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等行为;协助土地部门做好所辖村日常用地检查、监督、调处等工作;协助土地部门做好个人建房、用地、规划、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征地等与国土资源管理、村镇建设相关的工作等。

其次,严格选派专职土地协管员。一般每一行政村应配备一名专职土地协管员。配备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公开竞聘。土地协管员的选择原则上采取自愿报名,公开竞聘的方法。首先是对招聘土地协管员的人数、条件、责任、待遇进行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其次是由村两委班子、村民小组召开会议,根据报名人员的条件进行综合评价,逐个筛选,对选定的土地协管员张榜公布,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在县国土局备案;二是组织确定,由村民或村两委推荐确定土地协管员,选定后征求本人意见,本人同意后张榜公布,报上级批准、备案即可上岗;三是村干部兼职,土地协管员工作直接由村两委干部兼职,村干部平时轮流进行土地巡查,同样也须报乡镇批准,到县国土局备案。

再次,要加强对专职土地协管员的责任管理。一是加强培训,严格上岗制度。县国土局负责对专职土地协管员的业务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培训内容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行政策等,考核合格后发给上岗证,方可上岗。二是签订责任状,加强对协管员的监管。县土地保护领导小组与各行政村协管员签订土地保护管理责任书,由村干部或乡镇国土员对其工作进行日常监督。三是加强对协管员的日常考核。由各国土中心所会同乡镇政府、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组成考核组,对本辖区协管员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组按《专职土地协管员管护责任》和《专职土地协管员考核办法》进行台账记录查看,现场踏勘,结合平时的监管、抽查情况进行综合测评。测评后报县土地保护管理办公室进行抽查考核,最终确定考核得分和意见。对等不称职的协管员要及时更换,对工作表现好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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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环库区170米正常蓄水位外推1000米范围内的旅游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包括旅游景区、旅游景点、旅游度假区、旅游主题公园、大型游乐园、涉农旅游项目以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二章统一规划指导

第三条各地编制的旅游建设项目规划,应符合国家关于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依据《库区及上游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修编)》和《库区生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修编)》,并与所在地的旅游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自然生态保护区、文化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相协调,规划成果符合国家标准《旅游规划通则》的规范要求,确保规划、建设一流。

第四条按照《省旅游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旅游区或项目建设总体规划经县市区政府组织初评后,由市旅游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主持或委托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召集市发改委、规划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南水北调办等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环库区所有项目建设必须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设活动行为,严禁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第六条环库区所有旅游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乙级以上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及相应建设资质的单位承担,严禁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等违规建设行为。各种游乐设施的安装、检测以及污防、消防、防雷、安全等设施,必须取得相关管理部门合格证或使用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统一设计标准

第七条坚持规划先行、生态优先、保护第一的原则,遵循依法、合规、有序开发的基本要求,实现汉江生态经济带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按照沿水观光、沿路娱乐、靠城食宿的原则,合理利用库区山水资源。

第九条环库区旅游项目,必须做到项目建设与环保设施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项目必须先通过市级以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统一审批程序

第十条环库区项目开发建设,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协议,涉及集体土地的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依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手续,乡镇、村级组织、林场不得擅自处理环库区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环库区旅游项目开发建设,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排污口设置审批等涉水行政审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不同事项的审批办理流程,分别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部门审批。

环库区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必须在环保、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手续完备之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为避免环库区旅游项目重复建设,库区旅游项目立项,须报市环库区旅游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市区按相关规定予以立项(核准)或备案。

市环库区旅游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集中研究旅游项目,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第十三条在项目完成立项、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可按相关规定与程序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报建手续;涉及林地的,应依法先行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在各项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各相关审批部门要积极主动为项目开发企业搞好服务。

第五章统一执法监管

第十五条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库汊、滩涂、耕地、林地等从事旅游开发的,均属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由县级以上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旅游景区项目建设不符合规划,或不按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报建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规划、建设部门会同旅游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能提供安全合格证明的游乐设施,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无证设计、无证施工的,由县级以上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相关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环库区旅游项目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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