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安全的新趋势范文

时间:2024-01-20 10: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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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安全的新趋势

篇1

一、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必要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现今世界各国联系越来越密切。不同于传统国界的有限性,网络世界的无限延展性在全球形成了一个超主权国家管辖范围的空间。新型的网络空间超越了传统主权国家的管辖,对所有国家存在着潜在的侵权威胁。

 

现今,网络信息技术已经全面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且已经演变为全球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已经成为一国的新型战略资源,信息涵盖了大量的利益,小到网民的隐私权等个人权益,大到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关系到各国的主权利益。基于利益的考虑,在网络信息技术的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国家、组织和个人破坏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

 

相较传统的国际关系,网络空间引发的利益冲突关系更为复杂。一方面,由于网络技术和应用的不断创新,网络信息将整个世界紧密联系在一起,网络信息安全可能涉及所有的网络使用者,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就突破了传统国际法的管辖权,影响范围涉及多国家。

 

另一方面,由于国际法体系并不存在普遍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并且各国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不对称性使得各国网络立法存在界定是否构成网络信息侵权的标准不一。难免出现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强国依靠自身的先进技术肆意侵害他国网络信息安全,干涉他国内政,对他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甚至是国家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面临新的挑战。首先,当前网络并非由政府机构完全掌控。现今由于市场激烈的竞争环境使得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自身就面临着很大的威胁。其次,网络信息系统的不断发展,使得原有对网络信息的传统管辖模式无法应对当前的新趋势。最后,互联网全球化的加强,现今网络服务都是跨国性的,网络信息内容安全风险的解决要考虑到各国不同的国情。因此,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管理的对策必须要符合国际惯例。

 

二、解决网络信息安全的国际法途径

 

(一)通过双边会议、多边会议建立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

 

由于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超国家政府,所以使得国家单边主义威胁网络信息的安全性。不同类型的国家,无论其大小与网络信息技术的优劣,都理应处于平等位置,平等的享有被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权利。当前已经有国家和地区通过交流达成共识,希望通过制定协议共同促进信息安全的保护,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政治或地理位置的相近形成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

 

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作为国际组织,其有助于解决集体的困境和相互依赖的选择问题,并且其具有组织制定统一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章程的权利。该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内的成员可以实现获取信息、网络信息技术共享、联合打击非法利用、滥用信息技术及加强网络关键信息技术设施的建设等权利,但同时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内的各成员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使用网络获取信息必须避免将其用于破坏国家稳定和安全的目的,避免给各成员国国内基础设施的完整性带来不利影响,危害各国的安全。

 

除此之外,各成员国有合作打击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从事犯罪和恐怖活动或者破坏成员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行为的义务。各个成员之间必须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共享,相互之间转让网络信息技术,相互弥合数字鸿沟,提升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应对威胁的能力。针对区域组织内成员的网络信息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管,制定统一的涉密信息交换的标准和程序。

 

组织内成员共享使用信息,必须严格遵守程序,其目的在于使各成员提高保障信息安全的能力,一方面可以相互放心安全地使用网络,另一方面在本国以外多了一层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内其余成员国的保护。使得本国公民的信息得到更多的保护,并且保障国家的信息安全,使得网络安全性提高。

 

区域性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的成立需建立在各成员国相互信任,平等互惠的原则上。一旦组织内部成员实施了违反组织章程侵害成员国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将受到区域组织成员国一致的制裁,例如限制该国在成员国公司的经营业务等。

 

(二)建立全球范围内广泛适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国际公约

 

在2015年1月9日,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常驻联合国代表呼吁各国在联合国框架内就网络信息完全的保护展开进一步讨论,尽早就规范各国在信息和网络空间行为的国际准则和规则达成共识,建立一个具有广泛适用性的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的目的是在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过程中,通过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使网络信息时代下的各行为主体可以公平占有使用网络资源共享网络发展带来的利益并且保障各国的主权安全,维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

 

首先,国际公约需遵循《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国际公约应明确指出国家应尊重主权原则,要求国家行为应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不得以非法手段侵害其他国家主权,这里不仅包含了传统国际法所称的主权平等、主权安全和不干涉内政,也包含了非传统安全的网络信息安全,国家应当尊重主权国家之间彼此的核心利益,并且尊重与网络信息安全有关的国家政策问题的安全。例如“国家不应以窃取、监听等不文明手段获得他国信息”。

 

其次,根据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即规定了任何人对于其私生活、家庭、住所、通讯有受法律保护和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网络信息也属于公民的隐私,并且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信息的安全涉及到公民的财产,所以公民的网络信息也是公民的财产权利,保证公民网络信息安全同样是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

 

国际公约应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国家应在“充分尊重信息空间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在遵守各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寻找、获得、传播信息权利和自由”;对他国公民通讯的监控和信息的获取,应取得合法手续,并且必须出于合法目的。

 

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是科技不断创新的产物,未来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剧,网络信息技术将会涉及方方面面,只有保证网络信息技术的安全性才能使得各国不断运用创新。否则无法保障网络信息技术的安全,国家就会丧失建设全球网络时代的信心,科技的发展将会倒退。

 

再次,国际公约的制定旨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避免国家实施违反国际法原则的侵权行为。例如对别国公民、企业组织、政府机关进行监控,对主权国家进行监听和非商业用途收集信息。出于对各国共同安全利益的考量,国际公约应该本着平等互助的原则制定统一的监管网络信息的标准,保护国家间共同的利益,统一制定评价国家行为需要参考的因素,明确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不可侵犯的界限。

 

最后,由于网络信息技术涵盖范围广泛涉及了信息收集、监听监控、国家安全等领域,所以内容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国际公约在实施过程中其约束力存在不足,故而要结合国际法以及其他国际公约。例如《联合国》、反恐领域的国际公约、人权保护公约、《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跨国公司和其他商业企业关于人权责任的准则》并且配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人权委员会等机构相互合作。

 

(三)在联合国的框架内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机构和执行机构

 

从网络信息安全的侵权事件中可以发现,跨国公司成为政府的侵权工具。此时追究侵权责任时会涉及到网络信息侵权责任的归因问题。从国际法的角度,归因的目的在确定某一行为可否归于一个国家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就已发生的网络信息侵权行为进行分析,不难发现确定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还是个人将直接影响到当事国的国家责任以及受害国采取何种法律救济的途径。

 

例如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归因为企业或者个人发起的则通常属于网络犯罪行为,这将涉及到有关国家国内法的管辖以及国家间的司法合作来加以解决。由此可见网络信息安全侵权主体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涉及领域的广泛性,并非能简单通过单个机构来解决,需要多个领域机构的共同合作。

 

当前主流学者的观点是,由于平等国家之间无管辖权,全球网络空间并不存在超国家机构的实体可以系统的对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强制性管辖。因此,不同的行为体试图通过拓展自身网络空间的行动范围,渴望获得更多的网络资源,掌握网络管理的主动权,为自身谋取利益。此种竞争将对未来国际网络信息安全的发展造成隐患。

 

所以可以在联合国框架下成立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有关的专门机构。该机构一方面建立国家网络信息安全行为的监管机制,可以借鉴“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①,定期对各国的信息安全行为等进行评议并公开报告,另一方面建立解决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争端纠纷的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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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网络信息安全的国际法途径

(一)通过双边会议、多边会议建立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

由于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超国家政府,所以使得国家单边主义威胁网络信息的安全性。不同类型的国家,无论其大小与网络信息技术的优劣,都理应处于平等位置,平等的享有被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权利。当前已经有国家和地区通过交流达成共识,希望通过制定协议共同促进信息安全的保护,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政治或地理位置的相近形成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作为国际组织,其有助于解决集体的困境和相互依赖的选择问题,并且其具有组织制定统一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章程的权利。该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内的成员可以实现获取信息、网络信息技术共享、联合打击非法利用、滥用信息技术及加强网络关键信息技术设施的建设等权利,但同时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内的各成员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使用网络获取信息必须避免将其用于破坏国家稳定和安全的目的,避免给各成员国国内基础设施的完整性带来不利影响,危害各国的安全。除此之外,各成员国有合作打击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从事犯罪和恐怖活动或者破坏成员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行为的义务。各个成员之间必须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共享,相互之间转让网络信息技术,相互弥合数字鸿沟,提升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应对威胁的能力。针对区域组织内成员的网络信息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管,制定统一的信息交换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内成员共享使用信息,必须严格遵守程序,其目的在于使各成员提高保障信息安全的能力,一方面可以相互放心安全地使用网络,另一方面在本国以外多了一层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内其余成员国的保护。使得本国公民的信息得到更多的保护,并且保障国家的信息安全,使得网络安全性提高。区域性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的成立需建立在各成员国相互信任,平等互惠的原则上。一旦组织内部成员实施了违反组织章程侵害成员国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将受到区域组织成员国一致的制裁,例如限制该国在成员国公司的经营业务等。

(二)建立全球范围内广泛适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国际公约

在2015年1月9日,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常驻联合国代表呼吁各国在联合国框架内就网络信息完全的保护展开进一步讨论,尽早就规范各国在信息和网络空间行为的国际准则和规则达成共识,建立一个具有广泛适用性的国际公约。国际公约的目的是在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过程中,通过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使网络信息时代下的各行为主体可以公平占有使用网络资源共享网络发展带来的利益并且保障各国的安全,维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首先, 国际公约需遵循《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国际公约应明确指出国家应尊重原则,要求国家行为应尊重其他国家的,不得以非法手段侵害其他国家,这里不仅包含了传统国际法所称的平等、安全和不干涉内政,也包含了非传统安全的网络信息安全,国家应当尊重国家之间彼此的核心利益,并且尊重与网络信息安全有关的国家政策问题的安全。例如“国家不应以窃取、监听等不文明手段获得他国信息”。其次,公民的网络信息也属于公民的隐私,并且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信息的安全涉及到公民的财产,所以公民的网络信息也是公民的财产权利,保证公民网络信息安全同样是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国际公约应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国家应在“充分尊重信息空间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在遵守各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寻找、获得、传播信息权利和自由”;对他国公民通讯的监控和信息的获取,应取得合法手续,并且必须出于合法目的。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是科技不断创新的产物,未来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剧,网络信息技术将会涉及方方面面,只有保证网络信息技术的安全性才能使得各国不断运用创新。否则无法保障网络信息技术的安全,国家就会丧失建设全球网络时代的信心,科技的发展将会倒退。再次,国际公约的制定旨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避免国家实施违反国际法原则的侵权行为。例如对别国公民、企业组织、政府机关进行监控,对国家进行监听和非商业用途收集信息。出于对各国共同安全利益的考量,国际公约应该本着平等互助的原则制定统一的监管网络信息的标准,保护国家间共同的利益,统一制定评价国家行为需要参考的因素,明确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不可侵犯的界限。最后,由于网络信息技术涵盖范围广泛涉及了信息收集、监听监控、国家安全等领域,所以内容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国际公约在实施过程中其约束力存在不足,故而要结合国际法以及其他国际公约。例如《联合国》、反恐领域的国际公约、人权保护公约、《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跨国公司和其他商业企业关于人权责任的准则》并且配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人权委员会等机构相互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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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B

一、“互联网+”的涵义及该时代背景下的会计行业

2015年3月,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将“互联网+”纳入国家经济顶层设计的决定,同年7月随着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的出台,预示着一股股“互联网+”的时代清风正徐徐吹来。

“互联网+”代表着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就是利用互联网的集成和优化等功能,在生产要素配置的过程中发挥作用,使得互联网的创新成果被运用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中去。从通俗意义讲就是“互联网+传统行业”,利用互联网的思维和技术,优化传统行业。但其并不仅仅是两者简单的相加,这里的加号并不只是简单的串连,而是通过信息技术与互联网平台,使互联网同传统行业进行的融合(万璐2015)。它是一种新型社会形态的体现,体现了互联网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使得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同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有机融合,为经济社会创新力的提升助力,形成了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新形态。

“互联网+”的本质是传统行业的数据化、在线化。由此应运而生的“互联网+会计”同样也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功能,将会计信息和数据通过电脑、手机等终端设备,进行准确、迅速的处理,从而全面、及时、准确的提供会计信息使用者。

“互联网+”对传统会计行业的影响和改造会伴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渗透。例如在会计人才培养上,出现了许多远程网络教育培训和网上在线测评考核的平台在会计管理上,在线受理业务和网络管理等新方式不断出现在会计审计上,也出现了很多网络记账、在线财务咨询和第三方B2B会计审计云平台(戴柏华2015)。这些现象无不表明互联网对传统会计行业正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在这样一个高速变革、更新的大数据时代,对于传统会计行业而言更应该抓住发展的机遇,迎接面临的挑战,挺过“寒冬”迎接新的“春天”。

二、“互联网+”时代对传统会计行业的挑战

(一)对会计信息提供提出了新标准

在“互联网+”时代,市场经济的竞争日趋激烈,会计信息使用者变得复杂多样,他们对会计信息的提供速度有了更高的要求。他们多以精确化管理与降低成本为需求,并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因此会计信息的提供只有变得更加及时、准确、全面,才能符合当下会计信息使用者所提出的新标准。

(二)对会计数据载体提出了新要求

传统会计行业的数据载体较为单一,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会计数据载体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光盘等光电介质载体的领域内了,而应向广度更大的“云空间”等互联网载体的方向发展,才能在存储以及传输速度上有较大的飞跃。

(三)对会计业务模式提出了新方法

“互联网+”时代会计业务处理是在基本的做账、出报表和核算的基础之上,重点利用互联网的云功能对复杂的会计信息进行分析、梳理、汇总,从而发掘在预测分析、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动态业务功能。

(四)对会计假设范围提出了新界定

“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及货币计量”作为在传统会计行业建立的会计假设四大要素,对于传统经济的发展模式十分适用。但在“互联网+”时代,传统会计假设要素在时间、空间上的限制被“虚拟化”的网络环境所打破,与此同时互联网在会计信息加工处理方面所具备的高效、准确、集成的优点,也进一步促进了会计假设要素在使用范围及适用领域的不断扩展。

三、“互联网+”时代带给传统会计行业的机遇

(一)促进会计工作与时俱进

作为经济管理的基础组成部分的会计工作在互联网时代,更应充分发挥在处理信息、核算数据、评价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利用好丰富的互联网资源,借助“大数据”、“云平台”等网络资源的力量,实现会计部门的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网上交流等,促进会计工作的与时俱进,更好的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推动会计服务模式升级

“互联网+”推进了分工社会化以及新型会计服务体系的构建,同时也促进了会计服务模式的升级。打破地区地域的限制,将线下业务逐渐转变为线上业务,实现了实时记账和财务咨询,为客户提供更多、更高效、更便捷的会计服务不但能够提供财务信息给传统的企业所有者,还可以借助新兴的网络技术,使会计信息处理更全面、及时、动态,使会计核算更规范、高效、集中,为管理者的决策提供更大的帮助。同时,互联网的发展也为会计管理部门的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网上交流等服务提供了有效平台,促进了会计管理部门管理服务模式的进一步转变。

(三)促进会计管理职能的转变

传统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计量、核算和监督,而在依托“大数据”、“云平台”等信息技术的“互联网+”时代,会计工作在具备基本职能的同时,还能够在绩效管理、预测分析、管理决策上发挥作用。推进了会计工作由传统的财务会计的静态模式向新型的管理会计的动态模式转变,更好地发挥会计的预测、计划、决策、控制、分析、监督等职能,促进会计工作的升级和职能的转型。

(四)催生会计领域的新发展

“互联网+会计”在其自身不断融合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会计相关领域的发展(越琳窦海涛2009)。在经营方面,互联网记账公司、网络会计师事务所等产业接连出现,他们依托第三方B2B平台,与客户进行线上线下互通交流,受到了不少客户的青睐。在教学方面,网络会计培训学校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老师在网上授课,学生在网上学习,信息在网上流通,知识在网上成型,成为了众多人学习方式的首选。

四、“互联网+”时代传统会计行业克服挑战的举措

(一)思维观念的树立更新

“互联网+”是当今经济发展的趋势所在,它的“+”不只是技术层面的“+”,更是思维观念上的“+”。因此要求我们要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树立新的互联网思维,用新思维改善传统会计行业的旧模式,将会计行业充分的与“互联网+”地融合在一起(蔡安英2014)。利用网络平台,在生产方式、知识架构、服务方式等方面调整改变,在瞬息万变的时代格局中,抢得发展的先机。

(二)网络平台的开发建设

“互联网+”时代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一个更加方便、迅捷、智能的会计信息系统来帮助其更好地完成决策,这就要求我们的平台不仅能够一方面帮助使用者收集、整理会计信息,另一方面能够帮助其在众多信息中遴选、甄别哪些是对决策有价值的,因此网络平台的开发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信息安全的维护保障

会计信息的安全性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蒋雪儿2013)。因此在互联网高速发展今天,随着移动设备、云计算和社交媒体等新技术、新载体的大量采用,要求我们应更加注重网络设备的安全设置,定期更新升级安全防护系统,定期备份重要的数据资源,防止出现会计信息的截取、篡改、损坏、丢失、泄露等风险,营造一个可靠、安全的网络空间。

(四)专业人才的发掘培养

“互联网+”时代的会计人员不仅要学习和掌握网络应用技术,在工作中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信息工具,履行分析、决策、管理的新职能,同时还需要不断提高国际化能力,从而适应互联网带来的信息技术的新挑战。所以大力培养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发掘和培养“互联网+会计”的复合型人才成为广大财经类院校或开设财经专业课程院校教育教学的目标所在,也是发展“互联网+会计”的关键举措。

(五)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

良好的制度政策环境是促进“互联网+会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在同“互联网+”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上还未健全,与国际社会相比有所滞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延缓甚至阻碍会计行业也“互联网+”的融合进程。因此加快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健全和修订势必要尽快提上日程,加强政策性指导,加快制度体系建设。特别是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会计提出的新要求,及时完善相关规范,包括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从而规范“互联网+”环境下的会计行业行为,清除业务障碍,更好的推进“互联网+会计”的全面发展。

篇4

相比于其他行业,金融业信息安全问题呈现如下特征。

首先,交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金融业务主要涉及资金,在资金流动过程中,完整交易的真实与唯一的确认,包括主体确认、交易数据信息确认等,就显得尤为关键,其重要程度要高于信息的保密性与可用性。

其次,金融业信息安全的可靠性和可用性呈现高度依赖。国家基础网络与重要信息系统间的互相依赖性越发明显,金融业的安全高度依赖于电信和电力两个行业,如果网络出现大规模的故障或者大规模的断电,金融业所有的信息系统将无法运行,更谈不上安全与否了。电信和电力两个行业安全性的提高对金融业的信息安全会有更高的保障。

再次,金融业信息安全风险呈现高度集中态势。无论银行、证券公司还是保险公司,在经过信息化发展后,都建立了数据中心,随之而来的安全风险也集中到了数据中心。前台系统的安全事件仅会影响局部的用户安全,而数据中心的安全将产生全国性、全局性的影响。

二、我国金融业信息安全体系建设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我国现已初步建立银行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密码体系、电子认证、等级保护、风险评估等规范制度业已出台。在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机制过程中,各大银行纷纷建立灾难备份中心,13家全国性银行已建成同城灾难备份中心,其中11家达到了核心业务的应用级备份;9家银行已建成异地灾难备份中心,其中7家达到了核心业务的应用级备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对交易系统在同城和异地建立了实时灾难备份系统,主备系统之间实现数据同步,确保数据的零丢失和100%完整性,使交易系统具备了较高的可用性。

然而,我国金融机构的一些深层次信息安全问题依然存在,信息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信息系统架构合理性问题、信息系统高可用问题、自主运维能力等问题逐步显现。金融信息化基础设施安全性直接关系到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数据纵向集中、应用横向整合、建设灾备体系等已成为我国金融信息化发展的主流趋势,宽带网络、大型主机、海量数据、并发访问已成为金融信息系统的主要特点,提升金融信息系统驾驭能力已成为防范信息安全风险的根本要求。同时,现代社会生存模式由现实空间向网络空间扩展,国际社会对网络和系统安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趋利性犯罪活动不断增多,信息安全形势日趋严峻,需进一步强化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三、我国金融业信息安全的防范建议

“十二五”时期,我国金融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健全信息安全组织保障与协调机制,落实信息安全问责制,将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行业化、具体化,显著提升信息安全保障水平。

一是提高金融信息安全风险防范意识。金融机构要深刻认识信息安全风险发展的新趋势,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高度去认识做好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妥善处理数据大集中带来的风险集中以及互联网对金融机构信息安全风险的放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

二是完善信息安全保障组织机制。当前金融机构已经从传统的资产负债经营转向风险经营,一个完善的金融机构必须构建一个覆盖业务各个维度的风险经营管理体系。金融业信息安全风险管理要纳入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范畴,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围绕业务发展,紧密结合业务发展战略,利用科技手段构建风险防范平台,锻造精细风险管理能力,深化风险防范建设。要落实金融业信息安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形成各部门有效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是将信息安全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保障业务连续性。做好金融业信息安全发展规划,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金融信息系统生命周期过程的风险管理,坚决贯彻"优先恢复系统对外服务"的原则,切实加强自主运维能力建设,定期进行风险的深度检测与评估,加强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实战能力。

篇5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到20**年12月31日止,经过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已经达1211家,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仅有*家是药品零售的交易网站,分别是**大药房网、**大药房网站、**网及**药房网。而且,这种药品零售交易网站,只允许交易非处方药。然而,据相关媒体统计,目前在线进行网络销售药品的网站有370多个,承诺提供网上药品销售服务的企业达378家,可见,众多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之中,只有极小一部分企业真正有网上药品销售资质,换句话说就是,目前大部分网上销售的药品都是没有安全保证的。

而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的统计数字表明,在常规市场(非网络渠道)上购买的药品,假药率为1%,而在网上购买的药品,其假药率为50%。这些数字再次证明了,网上药品销售市场的混乱。

其次: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资质审查和审批程序也存在问题。

从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国家药监总局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的资质做过明确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具备如下的资质,才能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1、《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中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2、《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六条中还提到:

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三)拥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六)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七)具有保证上网交易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的管理制度、设备与技术措施;

(八)具有保证网络正常运营和日常维护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和技术保障机构;

(九)具有药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组成的审核部门负责网上交易的审查工作。

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那些正在网上进行药品销售的企业,只有极少的一部分企业按规定向国家药监总局进行申报,其余的不是未按规定申报,就是根本不进行申报。

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资格审查在实施时按规定是由国家药监局来进行把关审批。但是许多网上药品销售网站(企业)根本不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办事,直接向网络通讯公司申请域名、ip、和空间,就直接挂牌进行网上药品销售行为了,从而撇开食药监的监督和管理,从事不合法的网上药品销售行为。这就又引入了另一个问题,即——网络通讯部门是否应当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的问题,理论上是要对其客户的身份、资质等内容进行审核的,然后在实际中是否真的对其网上销售药品的企业资质进行审核了呢?在实际操作中,网络通讯部门并未对其客户的身份、资质等内容进行审核的,只要求其缴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为其开通相关的网上服务业务。信息通讯部门的这种看似比较合乎规定的行为,为网上药品非法销售企业提供了温床,扰乱了正常的网上药品市场。

稽查思路

针对目前网络药品销售企业的混乱局面,我们必须采用什么样的稽查策略来规范网上药品销售渠道,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呢?笔者认为从三方面来采取措施进行稽查。

1、进行稽查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网上稽查的能力。

提高稽查人员的网上稽查的能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电脑应用及互联网应用能力的提升;二是网上药品销售企业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具体能力要求如下:

⑴、电脑及互联网应用能力的学习。

这里所讲的电脑及互联网应用能力的培训学习不仅仅是指我们日常所讲的电脑及网络的基本操作能力,它应该更偏重一点网络知识,包括互联网运协议、运营商之间的具体运作方式、上下级之间的承包关系和方式、电子商务的基

本知识、网络空间、域名,tp等等的专业知识。只有掌握了这些知识,我们才能在未来的网络稽查之中,通过网络药品销售网址,获取实际世界之中的药品销售人员的具体信息,从而在实际世界之中,对那些可能非法的药品销售人员予以稽查和处罚。简言之就是我们药监稽查队伍利用我们掌握的网络技术知识,以互联网为信息平台,来对在网络上实施药品销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稽查,从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⑵、网上药品销售企业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

网上药品销售企业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这里的药品销售企业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二**年三月三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以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两份规定。我们只有系统学习和掌握这两份规定,才能在维护合法网络药品销售企业权利的同时合法打击那些非法网络药品销售企业和个人,同时也能给我们减少很多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的麻烦。

2、收集信息,对网上药品销售地点进行摸底和稽查。

网络稽查,并不是指所有的稽查程序都在网络上完成,真正的说法应该是利用网络这个信息平台,掌握在网络上销售药品的企业和个人信息,再利用这些信息(网络药品销售企业的个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到实际世界中去完成稽查。通俗讲,网络只是一个信息平台,是一个信息库,从这个信息库去寻找我们的稽查对象,从而完成我们的稽查工作。

⑴、信息的收集。

网络稽查的第一步就是信息的掌握,我们就要利用我们前面提到的互联网知识来掌握我们稽查对象的信息,比如;稽查对象的联系方式、地址、销售药品的具体信息等等,从而再根据这些具体的信息来开展我们的稽查活动。

具体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那些比较正规的药品网上销售企业,它们可能会将其基本信息全部公布在网上,那我们就可以直接根据这信息对其进行稽查。第二种是那种非正式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对这类企业我们从网上了解的信息相对而言就非常少,针对这中类型的,我们要运用我们掌握电脑和互联网知识,调查其现实中的经营场所、地址、联系等等基本信息,再根据这些信息去对其进行稽查。

⑵、现实中的稽查。

根据网上收集的资料,对网上药品销售企业进行稽查。在稽查时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网上药品销售企业在本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辖区内,我们就可以依据相关的规定对其进行稽查。第二种是网上药品销售企业不在本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辖区内,我们应该怎么办?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与当地的药监部门联系,与他们进行资源交换,从而完成药品稽查工作。

3、积极与信息产业部门和邮政部门开展联合打假。

我们药监稽查人员要真正做好网络化稽查,不能仅仅依靠我们药监一个部门,还要学会联合其他部门,依靠其他部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好网络化稽查。根据网络化稽查的整个过程,我将网络化稽查分成三个部分。具体如下:

⑴、从源头上稽查。

从源头上打假,我们药监人员就必须和信息产业部门联合、交流,依靠信息产业部门来帮助我们完成网络化稽查。我们依靠信息产业部门打假有几个好处:一是信息产业部门可以帮助我们完成对网络药品销售企业资质和资格的审查和审批,我们可以和信息产业部门联合起来,把好网络药品销售企业审批的第一道门槛,确保网络药品销售企业从源头上的规范和合法。二是联合信息产业部门,我们可以从他们那里获取那些已经在网络上开展药品销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的资料,再根据这些我们获取的资料来进行现实世界中的稽查工作。

⑵、从过程中稽查。

从过程中打假,是指我们主要联合各种物流部门,包括邮政、公路、铁路、航空、快递公司和近期才兴起的物流公司等等部门,依靠他们我们可以对已经销售出去的通过他们运输销售的那些药品进行稽查,从另一个角度确保广大人民饮食用药安全。

⑶、事后稽查。

事后,是源自管理学领域的一个名词,是相对于事前和事中而言,这里事后稽查我们主要是指从药品消费阶段来对药品进行稽查,是指我们对药品消费者进行教育,使他们知道目前网上药品销售的现状,同时,也可以向他们了解一些我们有可能不知道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和个人的信息,从而帮助我们完善网络药品销售稽查。

注意事项

进行网络稽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⑴、不能打消那些符合规定的药品销售企业的积极性。

本文虽然讲的是网上药品稽查,但我们的目的不是打击药品网上销售行为,而是要促进网上药品销售行为的发展,使他更规范,更健康。因此,我们在进行网络药品稽查时应考虑到不能打击那些正规的、合法的、有相关资质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的积极性,并尽可能的为这些正规的、合法的、有相关资质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大开“绿灯”。

⑵、做好地区协调。

网络,其本身就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网络药品销售行为一样,也没有现实中的地理区域之分,但是我们的药品稽查力量又是有区域之分的,这中间就有了一个矛盾——网上药品销售的地域虚拟化和稽查力量的现实地域分区化之间的矛盾,怎样解决这个矛盾,笔者认为只有通过我们药品稽查力量的区域之间的协调来实现,具体的就是实现我们稽查系统内部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已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我们就能解决网上药品销售的地域虚拟化和稽查力量的现实地域分区化之间的矛盾,从而实现网络化稽查的目标。因此,网络化稽查就必须做好各地区稽查力量之间的协调,互助。

⑶、做好部门协调。

篇6

网上药品销售的现状

首先,用两组数据来帮助理解一下目前国内药品网上销售市场的现状。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到20xx年12月31日止,经过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已经达1211家,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仅有4家是药品零售的交易网站,分别是金象大药房网、北京金瑞大药房网站、上海药房网及辽宁盛生药房网。而且,这种药品零售交易网站,只允许交易非处方药。然而,据相关媒体统计,目前在线进行网络销售药品的网站有370多个,承诺提供网上药品销售服务的企业达378家,可见,众多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之中,只有极小一部分企业真正有网上药品销售资质,换句话说就是,目前大部分网上销售的药品都是没有安全保证的。

而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的统计数字表明,在常规市场(非网络渠道)上购买的药品,假药率为1%,而在网上购买的药品,其假药率为50%。这些数字再次证明了,网上药品销售市场的混乱。

其次: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资质审查和审批程序也存在问题。

从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国家药监总局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的资质做过明确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具备如下的资质,才能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1、《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中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2、《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六条中还提到:

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三)拥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六)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七)具有保证上网交易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的管理制度、设备与技术措施;

(八)具有保证网络正常运营和日常维护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和技术保障机构;

(九)具有药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组成的审核部门负责网上交易的审查工作。

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那些正在网上进行药品销售的企业,只有极少的一部分企业按规定向国家药监总局进行申报,其余的不是未按规定申报,就是根本不进行申报。

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资格审查在实施时按规定是由国家药监局来进行把关审批。但是许多网上药品销售网站(企业)根本不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办事,直接向网络通讯公司申请域名、ip、和空间,就直接挂牌进行网上药品销售行为了,从而撇开食药监的监督和管理,从事不合法的网上药品销售行为。这就又引入了另一个问题,即——网络通讯部门是否应当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的问题,理论上是要对其客户的身份、资质等内容进行审核的,然后在实际中是否真的对其网上销售药品的企业资质进行审核了呢?在实际操作中,网络通讯部门并未对其客户的身份、资质等内容进行审核的,只要求其缴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为其开通相关的网上服务业务。信息通讯部门的这种看似比较合乎规定的行为,为网上药品非法销售企业提供了温床,扰乱了正常的网上药品市场。

稽查思路

针对目前网络药品销售企业的混乱局面,我们必须采用什么样的稽查策略来规范网上药品销售渠道,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呢?笔者认为从三方面来采取措施进行稽查。

1、进行稽查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网上稽查的能力。

提高稽查人员的网上稽查的能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电脑应用及互联 网应用能力的提升;二是网上药品销售企业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具体能力要求如下:

⑴、电脑及互联网应用能力的学习。

这里所讲的电脑及互联网应用能力的培训学习不仅仅是指我们日常所讲的电脑及网络的基本操作能力,它应该更偏重一点网络知识,包括互联网运协议、运营商之间的具体运作方式、上下级之间的承包关系和方式、电子商务的基本知识、网络空间、域名,tp等等的专业知识。只有掌握了这些知识,我们才能在未来的网络稽查之中,通过网络药品销售网址,获取实际世界之中的药品销售人员的具体信息,从而在实际世界之中,对那些可能非法的药品销售人员予以稽查和处罚。简言之就是我们药监稽查队伍利用我们掌握的网络技术知识,以互联网为信息平台,来对在网络上实施药品销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稽查,从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⑵、网上药品销售企业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

网上药品销售企业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这里的药品销售企业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二六年三月三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以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两份规定。我们只有系统学习和掌握这两份规定,才能在维护合法网络药品销售企业权利的同时合法打击那些非法网络药品销售企业和个人,同时也能给我们减少很多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的麻烦。

2、收集信息,对网上药品销售地点进行摸底和稽查。

网络稽查,并不是指所有的稽查程序都在网络上完成,真正的说法应该是利用网络这个信息平台,掌握在网络上销售药品的企业和个人信息,再利用这些信息(网络药品销售企业的个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到实际世界中去完成稽查。通俗讲,网络只是一个信息平台,是一个信息库,从这个信息库去寻找我们的稽查对象,从而完成我们的稽查工作。

⑴、信息的收集。

网络稽查的第一步就是信息的掌握,我们就要利用我们前面提到的互联网知识来掌握我们稽查对象的信息,比如;稽查对象的联系方式、地址、销售药品的具体信息等等,从而再根据这些具体的信息来开展我们的稽查活动。

具体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那些比较正规的药品网上销售企业,它们可能会将其基本信息全部公布在网上,那我们就可以直接根据这信息对其进行稽查。第二种是那种非正式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对这类企业我们从网上了解的信息相对而言就非常少,针对这中类型的,我们要运用我们掌握电脑和互联网知识,调查其现实中的经营场所、地址、联系等等基本信息,再根据这些信息去对其进行稽查。

⑵、现实中的稽查。

根据网上收集的资料,对网上药品销售企业进行稽查。在稽查时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网上药品销售企业在本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辖区内,我们就可以依据相关的规定对其进行稽查。第二种是网上药品销售企业不在本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辖区内,我们应该怎么办?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与当地的药监部门联系,与他们进行资源交换,从而完成药品稽查工作。

3、积极与信息产业部门和邮政部门开展联合打假。

我们药监稽查人员要真正做好网络化稽查,不能仅仅依靠我们药监一个部门,还要学会联合其他部门,依靠其他部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好网络化稽查。根据网络化稽查的整个过程,我将网络化稽查分成三个部分。具体如下:

⑴、从源头上稽查。

从源头上打假,我们药监人员就必须和信息产业部门联合、交流,依靠信息产业部门来帮助我们完成网络化稽查。我们依靠信息产业部门打假有几个好处:一是信息产业部门可以帮助我们完成对网络药品销售企业资质和资格的审查和审批,我们可以和信息产业部门联合起来,把好网络药品销售企业审批的第一道门槛,确保网络药品销售企业从源头上的规范和合法。二是联合信息产业部门,我们可以从他们那里获取那些已经在网络上开展药品销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的资料,再根据这些我们获取的资料来进行现实世界中的稽查工作。

⑵、从过程中稽查。

从过程中打假,是指我们主要联合各种物流部门,包括邮政、公路、铁路、航空、快递公司和近期才兴起的物流公司等等部门,依靠他们我们可以对已经销售出去的通过他们运输销售的那些药品进行稽查,从另一个角度确保广大人民饮食用药安全。

⑶、事后稽查。

事后,是源自管理学领域的一个名词,是相对于事前和事中而言,这里事后稽查我们主要是指从药品消费阶段来对药品进行稽查,是指我们对药品消费者进行教育,使他们知道目前网上药品销售的现状,同时,也可以向他们了解一些我们有可能不知道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和个人的信息,从而帮助我们完善网络药品销售稽查。

注意事项

进行网络稽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⑴、不能打消那些符合规定的药品销售企业的积极性。

本文虽然讲的是网上药品稽查,但我们的目的不是打击药品网上销售行为,而是要促进网上药品销售行为的发展,使他更规范,更健康。因此,我们在进行网络药品稽查时应考虑到不能打击那些正规的、合法的、有相关资质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的积极性,并尽可能的为这些正规的、合法的、有相关资质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大开“绿灯”。

⑵、做好地区协调。

网络,其本身就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网络药品销售行为一样,也没有现实中的地理区域之分,但是我们的药品稽查力量又是有区域之分的,这中间就有了一个矛盾——网上药品销售的地域虚拟化和稽查力量的现实地域分区化之间的矛盾,怎样解决这个矛盾,笔者认为只有通过我们药品稽查力量的区域之间的协调来实现,具体的就是实现我们稽查系统内部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已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我们就能解决网上药品销售的地域虚拟化和稽查力量的现实地域分区化之间的矛盾,从而实现网络化稽查的目标。因此,网络化稽查就必须做好各地区稽查力量之间的协调,互助。

⑶、做好部门协调。

篇7

首先,用两组数据来帮助理解一下目前国内药品网上销售市场的现状。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到年12月31日止,经过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已经达1211家,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仅有4家是药品零售的交易网站,分别是金象大药房网、北京金瑞大药房网站、上海药房网及辽宁盛生药房网。而且,这种药品零售交易网站,只允许交易非处方药。然而,据相关媒体统计,目前在线进行网络销售药品的网站有370多个,承诺提供网上药品销售服务的企业达378家,可见,众多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之中,只有极小一部分企业真正有网上药品销售资质,换句话说就是,目前大部分网上销售的药品都是没有安全保证的。

而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的统计数字表明,在常规市场(非网络渠道)上购买的药品,假药率为1%,而在网上购买的药品,其假药率为50%。这些数字再次证明了,网上药品销售市场的混乱。

其次: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资质审查和审批程序也存在问题。

从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国家药监总局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的资质做过明确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具备如下的资质,才能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1、《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中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2、《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六条中还提到:

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三)拥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六)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七)具有保证上网交易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的管理制度、设备与技术措施;

(八)具有保证网络正常运营和日常维护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和技术保障机构;

(九)具有药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组成的审核部门负责网上交易的审查工作。

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那些正在网上进行药品销售的企业,只有极少的一部分企业按规定向国家药监总局进行申报,其余的不是未按规定申报,就是根本不进行申报。

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资格审查在实施时按规定是由国家药监局来进行把关审批。但是许多网上药品销售网站(企业)根本不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办事,直接向网络通讯公司申请域名、IP、和空间,就直接挂牌进行网上药品销售行为了,从而撇开食药监的监督和管理,从事不合法的网上药品销售行为。这就又引入了另一个问题,即——网络通讯部门是否应当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的问题,理论上是要对其客户的身份、资质等内容进行审核的,然后在实际中是否真的对其网上销售药品的企业资质进行审核了呢?在实际操作中,网络通讯部门并未对其客户的身份、资质等内容进行审核的,只要求其缴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为其开通相关的网上服务业务。信息通讯部门的这种看似比较合乎规定的行为,为网上药品非法销售企业提供了温床,扰乱了正常的网上药品市场。

稽查思路

针对目前网络药品销售企业的混乱局面,我们必须采用什么样的稽查策略来规范网上药品销售渠道,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呢?笔者认为从三方面来采取措施进行稽查。

1、进行稽查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网上稽查的能力。

提高稽查人员的网上稽查的能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电脑应用及互联网应用能力的提升;二是网上药品销售企业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具体能力要求如下:

⑴、电脑及互联网应用能力的学习。

这里所讲的电脑及互联网应用能力的培训学习不仅仅是指我们日常所讲的电脑及网络的基本操作能力,它应该更偏重一点网络知识,包括互联网运协议、运营商之间的具体运作方式、上下级之间的承包关系和方式、电子商务的基本知识、网络空间、域名,TP等等的专业知识。只有掌握了这些知识,我们才能在未来的网络稽查之中,通过网络药品销售网址,获取实际世界之中的药品销售人员的具体信息,从而在实际世界之中,对那些可能非法的药品销售人员予以稽查和处罚。简言之就是我们药监稽查队伍利用我们掌握的网络技术知识,以互联网为信息平台,来对在网络上实施药品销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稽查,从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⑵、网上药品销售企业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

网上药品销售企业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这里的药品销售企业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二六年三月三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以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两份规定。我们只有系统学习和掌握这两份规定,才能在维护合法网络药品销售企业权利的同时合法打击那些非法网络药品销售企业和个人,同时也能给我们减少很多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的麻烦。

2、收集信息,对网上药品销售地点进行摸底和稽查。

网络稽查,并不是指所有的稽查程序都在网络上完成,真正的说法应该是利用网络这个信息平台,掌握在网络上销售药品的企业和个人信息,再利用这些信息(网络药品销售企业的个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到实际世界中去完成稽查。通俗讲,网络只是一个信息平台,是一个信息库,从这个信息库去寻找我们的稽查对象,从而完成我们的稽查工作。

⑴、信息的收集。

网络稽查的第一步就是信息的掌握,我们就要利用我们前面提到的互联网知识来掌握我们稽查对象的信息,比如;稽查对象的联系方式、地址、销售药品的具体信息等等,从而再根据这些具体的信息来开展我们的稽查活动。

具体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那些比较正规的药品网上销售企业,它们可能会将其基本信息全部公布在网上,那我们就可以直接根据这信息对其进行稽查。第二种是那种非正式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对这类企业我们从网上了解的信息相对而言就非常少,针对这中类型的,我们要运用我们掌握电脑和互联网知识,调查其现实中的经营场所、地址、联系等等基本信息,再根据这些信息去对其进行稽查。

⑵、现实中的稽查。

根据网上收集的资料,对网上药品销售企业进行稽查。在稽查时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网上药品销售企业在本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辖区内,我们就可以依据相关的规定对其进行稽查。第二种是网上药品销售企业不在本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辖区内,我们应该怎么办?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与当地的药监部门联系,与他们进行资源交换,从而完成药品稽查工作。

3、积极与信息产业部门和邮政部门开展联合打假。

我们药监稽查人员要真正做好网络化稽查,不能仅仅依靠我们药监一个部门,还要学会联合其他部门,依靠其他部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好网络化稽查。根据网络化稽查的整个过程,我将网络化稽查分成三个部分。具体如下:

⑴、从源头上稽查。

从源头上打假,我们药监人员就必须和信息产业部门联合、交流,依靠信息产业部门来帮助我们完成网络化稽查。我们依靠信息产业部门打假有几个好处:一是信息产业部门可以帮助我们完成对网络药品销售企业资质和资格的审查和审批,我们可以和信息产业部门联合起来,把好网络药品销售企业审批的第一道门槛,确保网络药品销售企业从源头上的规范和合法。二是联合信息产业部门,我们可以从他们那里获取那些已经在网络上开展药品销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的资料,再根据这些我们获取的资料来进行现实世界中的稽查工作。

⑵、从过程中稽查。

从过程中打假,是指我们主要联合各种物流部门,包括邮政、公路、铁路、航空、快递公司和近期才兴起的物流公司等等部门,依靠他们我们可以对已经销售出去的通过他们运输销售的那些药品进行稽查,从另一个角度确保广大人民饮食用药安全。

⑶、事后稽查。

事后,是源自管理学领域的一个名词,是相对于事前和事中而言,这里事后稽查我们主要是指从药品消费阶段来对药品进行稽查,是指我们对药品消费者进行教育,使他们知道目前网上药品销售的现状,同时,也可以向他们了解一些我们有可能不知道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和个人的信息,从而帮助我们完善网络药品销售稽查。

注意事项

进行网络稽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⑴、不能打消那些符合规定的药品销售企业的积极性。

本文虽然讲的是网上药品稽查,但我们的目的不是打击药品网上销售行为,而是要促进网上药品销售行为的发展,使他更规范,更健康。因此,我们在进行网络药品稽查时应考虑到不能打击那些正规的、合法的、有相关资质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的积极性,并尽可能的为这些正规的、合法的、有相关资质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大开“绿灯”。

⑵、做好地区协调。

网络,其本身就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网络药品销售行为一样,也没有现实中的地理区域之分,但是我们的药品稽查力量又是有区域之分的,这中间就有了一个矛盾——网上药品销售的地域虚拟化和稽查力量的现实地域分区化之间的矛盾,怎样解决这个矛盾,笔者认为只有通过我们药品稽查力量的区域之间的协调来实现,具体的就是实现我们稽查系统内部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已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我们就能解决网上药品销售的地域虚拟化和稽查力量的现实地域分区化之间的矛盾,从而实现网络化稽查的目标。因此,网络化稽查就必须做好各地区稽查力量之间的协调,互助。

⑶、做好部门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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