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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2010 年底,《巴塞尔第三版协议: 更加稳健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 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Ⅲ) 正式出台。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 在反思国际金融危机和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上,对银行业提出的新的监管要求,其目的在于增强银行业吸收冲击和损失的能力,降低金融业对实体经济的溢出风险,确保银行经营稳健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改革——微观审慎监管
(一) 强化全球资本框架
尽管从巴塞尔协议Ⅰ到协议Ⅱ,资本监管都是银行监管的核心。但是次贷危机仍然反映出资本监管存在的不足,如监管资本的质量不高和水平偏低、监管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等。
1.提高资本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
金融危机的现实表明,过度的金融创新导致了资本结构的复杂化,易造成资本监管的漏洞,不利于银行应对风险的要求,加上一级资本质量下降,商誉等无形资产未被扣除,影响了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而且,各国法律制度、税收政策、会计准则等的差异,也影响了资本的质量、一致性、透明度和可比性。因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提出了资本定义和构成的一揽子改革方案,巴塞尔协议Ⅲ做了正式界定,总体上,新的监管资本结构更加简化,划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一级资本能够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无条件地吸收损失,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一级资本主要由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构成,一级资本进一步可划分为普通股一级资本和附属一级资本。二级资本仅能够在银行清算时吸收损失,巴塞尔协议Ⅲ简化了二级资本,取消了巴塞尔协议Ⅱ中的附属二级资本,并取消了专门用于吸收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以确保吸收市场风险的资本与吸收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质量相同,提高资本的一致性。
2.强化风险覆盖面
金融危机前,很多银行的业务集中于资本市场相关的领域中,银行总资产增长迅速,但是在巴塞尔协议Ⅱ的规则下,一些表内外主要风险和衍生品相关风险未能被捕捉到,致使风险加权资产增长却相对缓慢,这是金融危机放大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巴塞尔协议Ⅲ强化了风险覆盖面,希望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与总资产增长相匹配,并有相应的资本来支持其资产扩张。巴塞尔协议Ⅲ对风险覆盖面的强化体现在证券化产品、交易账户、对手信用风险等方面。
(二) 引入全球流动性标准
金融危机发生,通常会出现金融机构或市场的流动性不足、下降甚至干涸。金融危机前,资产市场通常很活跃,融资成本很低,但市场条件的逆转会使流动性迅速蒸发,即使银行的资本充足,仍然会面临流动性困境。显然,资本充足只是银行稳定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流动性对金融市场和银行部门的正常运行同样重要。银行系统在极端压力情境下,必须由中央银行来支持金融市场和机构的运行。银行面临的困境主要是由于违背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因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8 年推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原则》,作为这些原则的补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巴塞尔第三版协议: 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和巴塞尔协议Ⅲ中提出了流动性覆盖比率( LCR) 和净稳定融资比率( NSFR) 两个融资流动性的最低标准来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三、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改革——宏观审慎监管
(一) 减缓顺周期性
巴塞尔协议Ⅱ出台前后,不少研究表明,其资本监管要求会强化银行信贷的顺周期性。次贷危机爆发后,巴塞尔协议Ⅱ的资本监管规则受到了众多的批评,为了缓解其顺周期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巴塞尔协议Ⅲ推出了一些新的措施,包括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采取更具前瞻性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建立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资本缓冲,这些措施有助于确保银行成为冲击的吸收者而不是风险的传递者。
1. 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
巴塞尔协议Ⅱ增加了风险敏感度和监管资本的覆盖范围。为了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采取了一些权衡措施,并要求银行要涵盖衰退情景下更大的信贷利差来进行压力测试。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还评估其他一些措施以使监管者在风险敏感性和资本要求的稳定性之间达到更好的平衡,如欧洲银行监管者协会( CEBS) 和英国金融服务局( FSA) 对违约概率的调整方法。
2. 资本留存缓冲( 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
在金融危机初期,许多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已经恶化,但仍然还大量发放红利、奖金和进行股票回购,这种行为主要由集体行动问题导致,因为如果银行的分配减少将被视为负面信号。为了应对这种市场失灵,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引入了资本留存缓冲,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缓冲资金用于在经济衰退时期吸收损失,资本留存缓冲由普通股一级资本组成。尽管银行在危机期间可以利用这一缓冲,但资本比率越是接近最低要求,受到的限制会越大。
3. 逆周期资本缓冲( Countercyclical Capital Buffer)
金融危机的现实表明,当经济衰退银行遭受损失前,通常伴随有银行信贷的过快增长甚至出现信贷泡沫,泡沫破灭银行将遭受损失,并引起或恶化实体经济的衰退,反过来又影响银行的稳定。因此,在信贷过快增长时,银行建立资本防御就非常重要,通过构建资本防御来缓解信贷过快增长。巴塞尔协议Ⅲ引入逆周期资本缓冲,由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损失的资本构成,缓冲比率为0-2.5%,将根据各国情况具体执行。逆周期资本缓冲是基于一项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在银行信贷过快增长时为银行提供保护。对一国而言逆周期资本缓冲仅仅在信贷增速过快并导致系统风险积累的情况下才会生效。一旦逆周期资本缓冲生效,将作为留存缓冲范围的延伸。
此次美国金融危机是由次级住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次贷) 危机引发的,因此,对此次金融危机的考察必须首先从次贷着手。在美国,根据抵押贷款主体信用条件的评级好坏可将抵押贷款分为三类:一是优质抵押贷款,二是次优抵押贷款,三是次级抵押贷款。次贷一般是向信用分数低于620 分、还款能力差、负债较重的购房人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①美国次贷能够形成并发生危机,一方面是因为从2001 年开始次级住房按揭抵押贷款放款额急速增长,其占美国住房按揭抵押贷款放款额的比重从2001 年的8. 6 %上升到2006 年的20 % , ②次级住房按揭抵押贷款在金融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另一方面是因为次贷领域审慎原则的缺失,不仅金融机构在经营次贷业务时没有遵循审慎原则,而且监管部门也没有遵循审慎原则,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实施审慎规制和监管。
审慎意为谨慎从事以避免风险和不良后果。随着经济金融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程度的加深,金融业市场的失灵会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不仅如此,相比其他行业,金融业具有战略的重要性和公众信心的维系性等特征。这些都要求金融业坚持审慎原则,即金融机构要审慎经营,监管部门要审慎规制和监管。基于这一认识,巴塞尔委员会在1997 年并于2006 年修订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 ③中多次对审慎原则给予强调。《核心原则》第7 项原则规定,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和银行集团建立了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综合的风险管理程序,以识别、评价、监测、控制或缓解各项重大的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的大小评估总体的资本充足率。在这项总的规定之下《, 核心原则》对信用风险作出了多项具体规定。例如《, 核心原则》第8 项原则规定,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 银行具备一整套管理信用风险的程序;该程序要考虑到银行的风险状况,涵盖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风险)的审慎政策和程序。对于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 核心原则》第13 项原则规定,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准确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各项政策和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应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规定具体的限额和(或) 具体的资本要求。《核心原则》第16 项原则规定,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有效系统,其中包括经董事会批准由高级管理层予以实施的明确战略。需要指出的是《, 核心原则》高度浓缩了巴塞尔委员会和许多发达国家在银行监管领域的优秀成果,集中体现了散见于以往巴塞尔委员会文件中的原则精神,形成了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的风险监管原则架构,且在制定和修订的过程中吸收了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非“十国集团”国家的参与,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因此,我们可以以《核心原则》为据审视美国次贷业务经营的非审慎性。
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从源头上看主要是由信用风险造成的,即是由于交易对方———次贷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造成的。那么,美国的银行等信贷机构是否严格执行了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的审慎政策和程序呢? 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 (1) 按常理和常规,银行发放住房按揭抵押贷款首先必须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未来的收入状况,以此确定是否放贷和贷款额度。但大部分次贷是所谓的“忍者贷款”———无收入、工作和资产但只要有脉搏的人无需任何证明都可以申请的贷款。由于房价的不断上涨,信贷机构为了逐利而不惜降低借贷标准,忽视了住房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即借款人自身的偿付能力,这就为信贷机构从事次贷业务埋下了信用风险的巨大隐患。(2) 在次贷危机之前,美国的信贷机构发放次贷时没有按照审慎信用风险管理的要求,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人甚至在抵押贷款发起人的隐形支持下提供虚假信息获取贷款。这使得次贷业务中的欺诈现象得以蔓延,信贷机构无疑面临着巨大的潜在信用风险。(3) 在次贷危机之前,在美国的银行等信贷机构的经营中,传统的次优抵押贷款的质量也逐渐沦落到次贷水平。次优抵押贷款的传统定义是个人证明材料不足抵押的贷款,但后来却演变成证明材料很少或没有证明材料甚至可以是“说谎者的贷款”。④次优抵押贷款的实际经营状况意味着潜在的巨大信用风险不仅存在于次贷业务中,而且也存在于信贷机构从事的次优抵押贷款业务中。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欺诈案件从2001 年的4 996 件急剧上升到2005 年的25 989 件。⑤ (4) 美国次贷中“第二按揭”的做法进一步加剧了信贷机构在房价下跌时面临的信用风险。第二按揭又称第二抵押,是指同一房屋在已被登记抵押贷款后又设立新抵押,后设立的贷款抵押被称为第二抵押。第二抵押在法律上居附属地位,因为之前登记的抵押贷款的信贷机构在借款人违约时对房屋具有优先受偿权。美国的次贷抵押多数是以第二抵押或其他再融资的抵押的形式存在,而非房屋净值贷款抵押,因此,第二抵押的实际担保额便是房屋未来的升值额度。⑥但是,一旦被抵押房屋的市场价值降至第二抵押设立时的市场价值,第二抵押就会名存实亡。上述这些做法无疑都是不审慎的。
在美国次贷业务的经营中,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的交织对次贷危机的爆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美国的信贷机构之所以大量从事高风险的次贷业务,并不是因为其对次贷的风险状况一无所知,而是因为其将借款的偿还寄希望于抵押物而非借款者的偿付能力。受2000 年网络经济泡沫的破灭和“9 ·11 事件”的影响,美国经济结束了近十年的持续增长,出现衰退迹象,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美联储) 为刺激经济增长而连续降息。在这一背景之下,大量过剩的流动性资金进入民用房地产市场,使得美国房价一路上涨。美国联邦房地产企业监管办公室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01 年开始至2006 年第一季度,美国房价一直保持着6 %—9 %的涨幅。⑦基于对房价不断上升的预期判断,信贷机构在发放住房按揭抵押贷款时并不关注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而是关注作为抵押物的房屋的价值,因此放松甚至忽略了对借款人信用风险的识别、计量。而信贷机构对次贷抵押物———房屋———的市场风险是否有充分的认识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住房按揭抵押贷款的还款期限一般在20 年以上,在如此长的还款期内,房屋的市场价格免不了会发生波动,这是市场风险的正常体现。根据审慎经营原则,银行不仅应注意考察放贷之时抵押物的价值,还应考虑在还款期间抵押物市场价值的波动,而次贷危机前美国信贷机构并没有对未来房价下跌时的市场风险给予应有的关注。信贷机构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置若罔闻的另一重要原因在于次贷资产的证券化。信贷机构发放次贷之后便将贷款资产转售给“房地美”和“房利美”等独立的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机构,再由这些机构打包出售给投资者。借助次贷资产的证券化,信贷机构把次贷风险从自己的账本上转移到资本市场,借款人日后的违约似乎不会对从事次贷业务的信贷机构造成任何损失,但风险并没有消失,这为后来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埋下了祸根。事实证明,信贷机构这种独善其身的做法难以善终,因为无论是银行流动性的维持还是长期投资收益的保障都依赖于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的总体发展状况。
缺乏对利率风险的关注与识别也是导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自2001 年开始美联储为刺激经济增长持续降息,使美国联邦基准利率在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11 月间的整整三年时间内维持在1 % —2 %的超低水平。美国的银行等信贷机构正是在利率处于历史性低位的背景下大量从事次贷业务,因此,次贷借款人一开始还贷压力较小,没有暴露信用风险。但自2004 年开始,面对通货膨胀的压力和经济过热的势头,美联储开始不断加息,尤其是2004 年至2006 年连续17 次加息,将联邦基准利率迅速抬高至5. 25 % ,使得住房按揭抵押贷款的还贷压力不断加大。⑧不仅如此,次贷合同的特殊还款利率设计也加剧了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美国的抵押贷款一般可分为固定利率抵押贷款和可变利率抵押贷款。所谓可变利率抵押贷款是指贷款利率可以定期根据指标利率调整的抵押贷款。可变利率抵押贷款的利息与优惠放款利率相挂钩,并根据联邦基准利率水平定期进行调整。此外,还有混合可变利率抵押贷款,此类贷款一般在经过一段固定利率期间后进入可变利率期间。⑨美国次贷大多属于可变利率抵押贷款,到2006 年有超过80 %的次贷采用混合可变利率。⑩这样的还款利率设计潜伏着巨大的利率风险,因为借款人的还款压力并不会因利率上调而立即加大,而是在过渡期(一般为两年) 后才逐渐显现。混合可变利率不但没有起到防范和降低利率风险的作用,反而潜在的帮助了信贷机构吸引大量的次贷业务,实际上增加了信贷机构的潜在信用风险。更有甚者,美国的抵押贷款机构还设计出比可变利率抵押贷款风险更大的利率可调抵押贷款期权,这种金融产品允许借款人在一段时间内非全息还款,且无需借款人提供收入或资产证明,抵押贷款的利率在开始两年低于市场利率,然后在利率调整时采用市场利率。美国抵押贷款银行协会的调查显示,2004 - 2005 年度超过20 %的利率可调抵押贷款期权的价值低于其证券化融资的筹集金额,因而利率变动极易产生违约风险。lv 尽管《核心原则》第16 项原则要求银行建立全面和适当的利率风险计量体系,对模型和假设进行定期验证,同时银行应定期进行适当的压力测试,评估对利率变动造成的损失的承受能力,但事实证明美国的银行等信贷机构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未来利率上调的影响,银行对利率风险的识别和检测也没有做到《核心原则》所要求的审慎。
美国次贷之所以大行其道,也在于政府监管部门缺乏审慎规制和监管。在美国,作为银行主要监管者的美联储的特殊职能决定了金融规制和监管中的审慎要求极易受到宏观经济政策的侵蚀。美联储不仅是银行业的主要规制和监管者,而且是承担货币政策职能的中央银行。规制和监管责任与货币政策职能存在内在冲突,这在经济衰退时表现得尤为尖锐和突出。因为此时,美联储为了实行扩张性的货币政策,通常会鼓励信贷机构发放更多的贷款。lw信贷机构发放次贷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其中不乏追求自身利益,但若美联储及时适当收紧货币政策抑制信贷机构的房贷冲动,危机可能就不会像今天这样严重。一方面美联储在长时间内保持超低的利率水平,刺激了信贷机构发放次贷;另一方面,信贷机构的经营特点又决定了其不可能持有过多的现金。因此,流动性过剩也促使信贷机构将业务向次贷等领域延伸。审慎规制和监管与审慎经营是有机的统一体,规制和监管是否审慎主要看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要求是否达到审慎标准,以及是否保证审慎经营标准在实际中得到落实。美联储为实现扩张性货币政策,通过降息等手段向市场投放流动性资金,而为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其显然不可能严格限制银行的放贷业务,也不可能对其中的风险进行审慎规制和监管。这种做法实际上为银行等信贷机构违背审慎原则大量从事次贷业务提供了隐形支持。
总之,如果资产价格处于不切实际的高位,就必然会下跌;如果利率处于不切实际的低位,就必然会上升;如果信贷机构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处于不切实际的高位时违反审慎原则不顾借款人状况以不切实际的低利率发放贷款,而又缺乏政府监管部门的审慎规制和监管,那就必然会铸成大错。
二、对投资银行的非审慎规制和监管
“投资银行”无疑是这场美国金融危机中最为显目的一词。伴随着贝尔斯登公司与雷曼兄弟公司的倒闭,美林证券公司被美国银行(Bank - American Corporation) 收购,高盛公司和摩根士丹利公司被迫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华尔街五大投资银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无一幸免。从一定意义上讲,投资银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扮演了“主力军”的角色,也成为金融机构中被指责的核心对象。投资银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的角色也暴露出了现行金融规制和监管体系的重大缺陷。
传统的金融监管一般将金融机构分为银行、证券和保险三类,而这里的银行一般是指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虽然使用“银行”一词,但监管部门一般将其纳入证券业而对其实施监管。美国著名金融投资专家库恩在概括何为投资银行时,基于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将投资银行概括为从狭义到广义的四类。库恩认为,广义上的投资银行是指从事所有资本市场的活动,从证券承销、公司财务到并购,从管理基金到管理风险资本等活动的金融机构。库恩特别指出,那些业务范围仅局限于帮助客户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或买进证券的金融机构不能称为投资银行,而只能称作“证券公司”或“证券经纪公司”。lx从投资银行的发展历史可以知道,投资银行最早经营的业务与证券公司基本相同,即主要是从事证券承销的中介业务,依靠佣金、手续费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也是将投资银行纳入证券业监管范围的主要依据所在。但现今的美国投资银行的业务早已超出中介业务的范围,其更多的是直接作为主体参与金融产品的交易,而非仅仅是作为实体经济机构的人参与金融交易,其主要收入也不再是依赖佣金等中介费用,而是直接参与金融市场的投资所得,这也是投资银行高速发展的“秘诀”之一。
投资银行本身不能吸纳公众存款,投资银行直接投资金融市场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利用短期票据市场通过借新债还旧债的滚动借债模式所筹集的资金。由于这种滚动借债模式规模庞大,只有环环相扣,一个环节也不能出错,投资银行才能保证庞大机构运营所需资金,俨然变成了一种借短债、放长贷的银行。ly同时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银行经营的直接融资业务逐渐成为实体经济部门的主要融资手段。因此,投资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传统商业银行在金融业中的重要角色。然而,对投资银行的规制和监管并没有像投资银行的发展一样与时俱进。
实际上作为银行业监管公认标准的巴塞尔委员会2004 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 也没有将独立的投资银行纳入其调整范畴。一方面根据《新资本协议》第1 部分“适用范围”的规定,只有银行集团或金融控股公司之下的投资银行业务才受《新资本协议》的约束; lz另一方面《, 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在于要求银行满足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即通过将银行杠杆率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来防范过高的经营风险,但投资银行在逐渐代替传统商业银行成为融资主角的同时其杠杆率也在急剧上升。仅从2003 年至2007 年,华尔街五大投资银行的杠杆率从20 倍左右上升到30 多倍,而这还不算结构式投资工具的杠杆效应,如果算上这些杠杆率,华尔街投资银行的杠杆率可高达50 倍—60 倍! 如果投资银行套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算法,他们的资本充足率约在1 % - 2 %之间。l{ 由此可见,投资银行在其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受到及时有效的审慎规制和监管,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早已超出传统的证券中介服务,但对它的规制和监管仍停留在证券业领域之内;投资银行在其业务拓展的过程中伴随着潜在金融风险的加剧,而监管的标准并没有相应的改进与提高。对投资银行业务的非审慎规制和监管正是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加剧的根源之一。
如今伴随着华尔街五大投资银行的倒闭与转型,投资银行的业务将主要在金融控股公司之下经营,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投资银行规制和监管上的缺陷就因此而消失。这是因为《新资本协议》对投资银行审慎规制和监管的缺失主要在于监管方式的选择上,而投资银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扮演的角色也揭示了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重大缺陷。《新资本协议》是以机构种类为标准来确定其适用范围的,即以国际活跃银行为中心将适用范围扩展至此类银行上级的金融控股公司和下级的国内银行、证券公司。这种以机构种类为标准来确定适用范围的做法的实质是弃功能监管而采机构监管。机构监管是根据金融机构的种类来确定监管的范围,例如,银行由银行监管部门依据银行法进行监管,证券公司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据证券法进行监管。功能监管是指监管的范围应当根据业务行为加以划分,例如,所有证券业务都应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据证券法加以监管,而不论机构的形式如何。l| 在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之下,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被严格限定在特定的领域之内,金融监管采取机构监管模式恰好可以发挥机构监管专业性强的特点,保证对不同金融机构有效监管的落实。但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显然已不能适应新的金融监管的要求,功能监管的优势得到彰显。
《新资本协议》以机构种类为标准来确定适用范围,这表明《新资本协议》延续的仍是机构监管的理念和思路。美国现行的伞形监管模式虽然将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结合运用,l} 但其伞形监管模式是针对银行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而言的,对于独立的投资银行的监管仍延续着机构监管模式。美国金融监管的实践也表明,美联储无权对独立的投资银行的业务进行检查《新资本协议》以机构种类为标准来确定适用范围的缺陷,还表现在机构监管模式在不断创新的金融衍生产品面前无法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规制和监管。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当形式上具有不同业务种类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在经济功能上有相互替代的可能时,机构监管模式下的监管就很容易被金融机构规避和操纵,l~而这正是在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凸显之前对投资银行审慎规制和监管的缺失所在。
三、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非审慎规制和监管
此次金融危机中使用最频繁的词语除“投资银行”之外,就是信用违约掉期等金融衍生产品的名称。这些金融衍生产品在次贷危机转化为金融危机的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人们将信用违约掉期称为是华尔街金融创新“毒丸”。金融衍生产品之所以对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加剧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其原因就在于因非审慎规制和监管而导致的金融衍生产品的滥用。在此次金融危机中,金融衍生产品各式各样,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次贷证券化过程中的衍生产品。
《新资本协议》在三大支柱中都涉及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有关规定。第一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其将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规定在信用风险领域,即在确定信用风险时对资产证券化有特别的规定要求。第二大支柱即监管审查,其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审查有特别的规定。第三大支柱即市场纪律,其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标准化方法与内部评级法的信息披露有具体的规定。尽管如此《, 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的规定本身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重大缺陷。这是因为《新资本协议》的标准化方法与内部评级法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暴露使用的是一刀切的单一方法,并没有区分初级证券化与再证券化的不同风险状况。如果仅凭初级证券化产品就确定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暴露,实际上是低估了再证券化产品风险的暴露。而此次金融危机中风险迅速扩散的媒介主要不是初级证券化产品,反而恰恰是信用违约掉期、担保债务权证这样的再证券化产品。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和其他房贷机构将其住房抵押贷款的收益权打包出售给一个具有风险隔离功能的特定目的机构,并由这一机构公开发行以此为基础资产支持的偏债性抵押贷款券———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发行募集的资金用于支付购买抵押贷款的价款,而投资者相应获得主要由住房抵押贷款利息构成的收益。mu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便是初级证券化产品,但次贷的证券化过程并未就此结束。一般来说,中间级段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mv 信用评级相对较低(风险较高) ,但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的金融机构为提高这些资产的收益,于是以中间级段住房抵押贷款支付债券为基础进行再证券化。以中间级段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为基础发行的债券被称为担保债务权证。担保债务权证与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的主要区别是:担保债务权证的资产已经不再是次贷,而是中间级段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和其他债券。mw由此可以看出,初级证券化中的现金流直接源于实体经济之中,而再证券化产品的收益却是以其他证券化产品的现金流为基础,而且这些作为再证券化产品基础的证券化产品往往都是一系列组合,因此,再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一般很难了解其投资产品的真正风险状态。像担保债务权证这样由各种信用等级的证券化资产组合而成的金融产品极其复杂,以至于最聪明的投资者也无法确定其风险。mx更为复杂的是,华尔街的金融创新步伐并未因为担保债务权证的出现而止步,以各种担保债务权证为基础的证券化产品也被广泛推向市场,这些以担保债务权证为基础的证券化产品被称为担保债务权证平方,以此类推还有担保债务权证立方等更为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这些过于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实际到最后连其设计者都无法确定其风险状况,那么投资者与监管者又如何确定其风险状况? 无法确定风险的投资是盲目的,并最终导致损失,而监管者无法确定风险状况便导致监管的失效与潜在系统风险的蔓延。因此,鉴别金融衍生产品的具体风险暴露程度,并采取适当的规制和监管措施是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监管的重点所在。
巴塞尔委员会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后就已经认识到了在资产证券化方面规定的缺失,正准备对《新资本协议》框架进行修订,以便对复杂的再证券化信用产品规定更高的资本要求。my但需要注意的是,提高资本要求本身并不是有效防范风险的关键所在,有效防范和抵御风险的关键在于确定具体的资本要求。在监管者还无法确定像担保债务权证这样复杂金融衍生产品的具体风险状况时,其又如何确定具体的资本要求和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呢? 解决这一监管难题需要我们对金融的作用进行重新认识,并依此反思现行的金融监管理念。具体到资产证券化而言,资产证券化最为重要的要求是风险的实质转移《, 新资本协议》也特别强调资产证券化中风险的实质转移,并以此为依据确定资本要求。但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
计者与投资者对具体风险状况都没有明确的认识,何谈风险的实质转移? 华尔街金融大鳄们设计出结构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是为了更好推销自己的产品和提高自身的盈利水平,至于经济发展是否需要这样复杂的衍生产品来防范与规避风险,则不在他们的思考范围之内。但监管者显然不能与金融机构保持同样的思维,虽然当今还无法准确确定某一具体金融产品为经济服务的程度,但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监管者对风险难以确定的金融产品应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并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信用违约掉期,又称信用违约保险,也是一种再证券化的金融衍生产品。信用违约掉期的雏形是由摩根大通银行于1994 年设计出的,最初的目的是将因贷款而发生的坏账风险转移给第三方,这样银行就无需为贷款坏账拨备巨额的准备金,具体方式就是银行通过支付给第三方一定的保费后便由第三方承担债券的坏账风险。mz信用违约掉期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有显著的区别,在信用违约掉期中风险虽然转移给了第三方但资产本身并没有转移,这种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是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的典型代表。合成型资产证券化是指通过一种或多种信用衍生产品或担保来使全部或部分信用风险或潜在的风险转移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其与传统型资产证券化的区别在于是否使用信用衍生产品或担保来转移风险。m{《新资本协议》已经注意到了传统型资产证券化与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的区别,并且在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处理规定上进行了区分。例如,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标准化方法对担保与信用衍生产品规定了风险暴露的特别资本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内部评级法对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与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做了分别说明,以确定哪些寸头属于“高档次”,并按此处理。但《新资本协议》关于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的这些特殊规定能否发挥实效呢?此次金融危机当中全球最大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的遭遇即对此提供了注脚。m| 信用违约掉期是一种以保险的方式转移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但像美国国际集团这样的保险公司经营类似的保险业务并不受《新资本协议》的约束,因为《新资本协议》在其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本协议所指的金融业务不包括保险业务,金融企业也不包括保险公司。信用违约掉期说起来像是一种保险,但实际操作上更像期权。m}因此,将信用违约掉期定性为非保险业务进而由证券监管部门对其监管是适当的。问题是目前当保险公司参与信用违约掉期交易并承担信用违约掉期的债券风险后,其根本无需依据《新资本协议》有关合成型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特殊规定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新资本协议》这方面的规定受其适用范围的限制,其防范风险的措施自然很难起到实际的效果。信用违约掉期使得《新资本协议》有关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的规定暴露出的以下两个问题: (1) 资产证券化的深入发展意味着其涉及金融领域与金融机构的多样化,面对日益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与结构,巴塞尔委员会应注意保持涉及该领域有关规则之间的一致。(2)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转移风险,但金融监管的核心不是转移风险,而是防范与抵御风险。《新资本协议》有关资产证券化的规则却只强调风险的转移,而未重视对风险本身的防范与抵御。这一设计理念实质是只强调被监管部门(银行) 的稳健,而忽视其他金融机构的安全,实质上是分业监管思维惯性的结果,没有发挥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功能。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之前主动放松了对金融衍生产品的规制和监管,尤其是格林斯潘主持美联储期间更为突出。早在1998 年春季,当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主席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激增表示担忧时,格林斯潘则表示,出台新的监管措施有扰乱资本市场的风险。m~ 正是受到格林斯潘等人影响,加之华尔街金融大鳄的推动,美国国会于2000 年通过了《商品期货现代化法》,彻底解除了对包括信用违约掉期在内的金融衍生产品的规制和监管。美国国会通过该法案正是基于对市场自我约束的考虑,认为投资者的自我选择可以有效地约束金融机构,无需政府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金融衍生产品进行规制和监管。nu 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扮演重要角色的金融衍生产品一直没有被人们真正认识,这不仅是因为衍生产品本身过于复杂,缺乏透明度,同时也因为投资者不被允许调查最初借款人即抵押贷款借款人的信用状况。nv 以担保债务权证为例,其现金流量是基于最初借款人的偿付能力,但如果投资者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信息都无法全面了解,市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自我约束又从何谈起?
四、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启示
美国金融业远比我国金融业发达,其金融业的发展比我们起步早、走得远。虽然发达的美国金融业暴露出的有些问题在我国还不具备发生的条件,但我国金融业终究要走向远方,因而美国金融危机在金融法制上留下的教训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前车之鉴,值得认真总结和汲取:
第一,金融业的经营与监管部门的规制和监管都必须遵循审慎原则,并应注意维护宏观经济政策和环境的健康。金融问题的出现主要原因在于不良的宏观经济环境和不健全的金融监管。信贷机构的非审慎经营与监管部门的非审慎规制和监管是美国金融危机的源头,而以美联储的货币政策为代表的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的不当适用则为美国的金融风险埋下了祸根。就我国来说,这些年来,我们一直在强调审慎经营与审慎规制和监管,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这也是我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没有受到金融重创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当前的金融规制和监管中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突出问题,如房地产泡沫与房地产贷款风险问题。房地产泡沫巨大在我国的许
多地区是不争的事实,银行为泡沫中的房地产提供贷款无疑面临巨大的风险。例证之一就是一些城市随着房价的下跌,出现了断供的现象,并有演变为中国版次贷危机之虞。这反映出银行在房地产价格急剧上涨过程中对于房价逆转导致的泡沫破裂缺乏应有的审慎处置,监管部门也没有及时采取诸如提高房贷首付比率之类的风险防控和抑制泡沫的措施,出现了非审慎经营与非审慎规制和监管。同时,房地产泡沫与房地产贷款风险问题也折射出宏观经济政策与金融审慎规制和监管相协调的重要性。随着我国宏观调控效果的显现,特别是美国金融危机超预期地加剧对我国影响的凸显,我国经济由当初防止过热转向防止下滑和衰退。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泡沫尚未挤出,中央和地方政府就不得不采取饮鸩止渴性质的托市行动,金融审慎经营与审慎规制和监管又不得不屈从于宏观经济的需要。金融业的机体健康和安全稳健取决于其所置身的宏观经济环境。如果宏观经济环境不良,宏观经济政策缺失,那么金融审慎经营与审慎规制和监管免不了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的“绑架”而无法有效贯彻,长期下去会养痈为患,酿成大错,最终贻害金融和实体经济自身。因此,在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消退后,继续挤出房地产泡沫并保持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已成为我国防范金融风险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加强审慎经营与审慎规制和监管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但最为重要的是需要对审慎规制和监管有恰当的认识。在我国,不少人对金融规制和监管的正当性还存在模糊认识,甚至否定其必要性。例如,有人将效率与规制和监管对立起来,借口规制和监管会压抑金融机构的效率而全部或部分地抹杀规制和监管及其作用。nw然而,没有必要的审慎规制和监管,市场失灵及其对社会效率所造成的巨大损害就无法得到防范和制止,规制和监管正是由于市场没有达到或妨碍达到帕累托效应———效率最大化———而应运而生。审慎规制和监管发轫的这一理念基础本身赋予了规制和监管以效率的内涵和尺度。审慎规制和监管与效率及竞争没有实质冲突,审慎规制和监管通过加强竞争并使之在市场上更加有效,增进社会的总福利。还有人将金融自由化与削弱甚至取消规制和监管简单地等同起来,认为金融自由化就需要取消或放松审慎规制和监管。nx实际上,金融自由化所放松或取消的主要侧重于影响市场结构的规制措施和影响经营行为的规制措施,如分业经营的限制措施、准入限制措施、借贷利率或收费的限制、贷款规模限制和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等。在此,放松规制不仅不能要求放松或取消影响审慎监管的规制措施,而且需要加强这类措施,因此,金融自由化与审慎规制和监管并行不悖。如果我们在认识上不把金融法看做规制和监管之法,反而将其当作金融业发展的桎梏或障碍,那么金融业的审慎经营与监管部门的审慎规制和监管就会失去科学根据和精神支柱。
第二,在金融创新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应及时树立功能监管理念,确立功能监管的机构模式。此次美国金融危机暴露出的对投资银行审慎规制和监管的缺失,显示出机构监管理念在金融创新面前的重大缺陷。我国金融业正在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在我国现行“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下,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仍以机构监管理念为标准,对不同金融机构从事的金融业务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不过根据国务院2008 年7 月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2 条“主要职责”第7 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这表明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功能监管的理念,而这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有极大的相似之处。如前所述,美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是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标准的结合,但对投资银行等独立金融机构的监管仍延续机构监管模式。而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之所以还能适应金融监管的需求,主要是因为我国的金融创新步伐和程度较之美国有很大的差距,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的缺陷并没有充分暴露。然而,伴随我国混业经营的开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与成熟,金融创新的步伐必将不断加快,机构监管模式的缺陷也将不断显现。因此,我们必须及时树立功能监管理念并建立功能监管模式,才能保证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防止监管真空的出现。确定功能监管模式需要对现行监管部门的设置进行调整,功能监管涉及对具体金融业务性质的认定问题,在多个监管部门并存的情况下确定功能监管必将引发不同机构之间的冲突。我国曾尝试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但其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改革现有监管部门的设置是我国今后实现功能监管的重要保障。
第三,金融业发展与金融产品创新必须以审慎规制和监管为保障。此次美国金融危机暴露出的对金融衍生产品审慎规制和监管的缺失,表明在缺乏审慎规制和监管之下金融业的发展存在重大隐患。防范金融风险仅仅依靠市场自律已被证实是远远不够的,金融业的安全稳健须以审慎金融规制和监管为条件,金融创新产品须得到全面及时的审慎规制和监管。为此,我国应对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事前实行市场准入审查制度,事中进行市场跟踪监测,金融机构应将金融衍生产品及其风险对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在此方面,我国应当一方面完善已有的规定,另一方面弥补立法漏洞。我国现行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规则主要体现在部门规章和大量的通知、文件之中,这些规则法律效力较低并缺乏稳定性,因此,对金融产品创新进行有效的规制和监管必须在高位阶的法律中加以系统规定。同时,我国应弥补现行立法的漏洞,以满足对已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审慎规制和监管的需要。例如,对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两大支柱———净额结算制度和担保制度,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规定,需要弥补。我国金融法制的上述缺陷在我国国内并没有造成严重问题,这主要在于我国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严格限制,但伴随着我国金融机构参与国际市场交易的增多和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亟须完善相关法律以改进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审慎规制和监管。
①⑤参见辛乔利、孙兆东:《次贷危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年版,第112 —115 页。
②参见王自强:《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直接动因与作用效果———来自美国的经验证据》,科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139 页。
③参见吴晓鹏《: 未来三年:金融海啸或第二波?》《, 21 世纪经济报道》2008 年12 月23 日。
④ Se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 ,October2006 , http :/ WWW. bis.org/ publ/ bcbs129. pdf .
⑥See Lauren E. Willis , Decisionmaking and t he Limit s of Disclosure : t he Problem of Predatory Lending Price , Maryland Law Review 2006.
⑦See OFECO , OFHEO Seasonally - Adjusted House Prices Index for USA ( 1991Q2 - 2008Q2) , http :/ / WWW. of heo. gov/ media/pdf/ 2q08hpi. pdf .
⑧mw参见余永定:《美国次贷危机:背景、原因与发展》《, 当代亚太》2008 年第5 期。
⑨参见徐凡《: 美国次优抵押贷款危机的回顾与展望》《, 国际金融研究》2007 年第9 期。
⑩See Prentiss Cox , Foreclosure Reform Amid Mortgage Lending Turmoil : A Public Purpose Approach , Houston Law Review Sum2mer , 2008.
vl参见巴曙松、王淼《: 加拿大银行业受次贷危机冲击较小的原因分析》《, 福建金融》2008 年第9 期。
lw参见[美]詹姆斯·R. 巴茨等:《反思银行监管》,黄毅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年版,第73 页。
lx参见[美]罗伯特·劳伦斯·库恩:《投资银行学》, 李申等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5 页。
lyl{参见吴莹等《: 投资银行之殇》《, 财经》2008 年第20 期。
lz参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年版,第6 页。
l|See Heidi Mandanis Schooner , Regulating Risk not Function , University of Cincinnati Law Review , Winter , 1998.
l}伞形监管模式是在金融集团的业务可以根据功能进行划分并由不同功能监管者分别监管的基础上,在金融集团层次上安排一个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集团进行全面监管并指导、协调各功能监管者履行监管职责。参见韩龙主编:《国际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151 页。
l~参见杨惠《: 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交错:美国GLB 法案的经验》《, 财经科学》2007 年第5 期。
mu参见曹远征《: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次级债风波的分析与启示》《, 国际金融研究》2007 年第11 期。
mv在实践中,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后产生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分为优先级、中间级和股权级,三者的比例分别约为80 %、10 %和10 %。参见余永定:《美国次贷危机:背景、原因与发展》《, 当代亚太》2008 年第5 期。
Mx See Aaron Unterman , Exporting Risk : Global implications of t he securitization of U. S. housing debt , Hastings Business Law Jour2nal , Winter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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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参见肖剑然《: 华尔街的欲望与救赎》《, 南方周末》2008 年10 月16 日。
m{See Robert F. Hugi , J ason H. P. Kravitt and Carol A. Hit selberger , U. S. Adoption of Basel II and t he Basel II Securitization Framework , Nort h Carolina Banking Institute , March , 2008.
m|参见唐风:《美国会就金融危机问题调查美国国际集团》,ht tp :/ / finance. sina. com. cn/ stock/ usstock/ c/ 20081008/ 01185364524. sht2
ml .
m}参见彭昕《: CDS :潘朵拉的盒子》《, 金融实务》2008 年第8 期。
m~See David Blake , Greenspan’s Sins Return to Haunt US , Financial Times , 24 Sept . , 2008.nuSee Thomas Lee Hazen , Disparate Regulatory Schemes for Parallel Activities : Securities Regulation , Derivatives Regulation , Gam2bling , and Insurance , Annual Review of Banking & Financial Law , 2005.
nvSee Aaron Unterman , Exporting Risk : Global implications of t he securitization of U. S. housing debt , Hastings Business Law Jour2nal , Winter , 2008.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2)21-4933-04
The Correlation among Xinjang Rural Formal Finance,Informal Credit and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HUANG Wen-sheng
(Urumqi Vocational University, Urumqi 830002,China)
Abstract: The demand for capital is increasi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in Xinjiang rural area and it can not be met fully relying on its own capital accumulation. Consequently, it is necessary for substantial infusion of external funding. However, the self-sufficiency rate of finance is low and the rural formal finance is repressed, resulting in the demand for informal credit. Considering formal finance and informal credit as a whole and financial supporting to agriculture, the effect of formal finance and informal credit on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using gray correlation analysis was studied.
Key words: rural formal finance;informal credit;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Xinjiang
在已有的文献中人们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都证明了金融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的制度类型和背景、不同的研究方法得出的研究结论也存在差异。
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主要有以下3种观点:①供给主导(Supply leading):金融发展能够有效地促进经济的发展。Gurley等和Mckinnon的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使人们逐渐认识到金融发展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并开始探讨金融发展的路径。宾国强采用OLS和Granger因果检验的方法分析了我国实际利率、金融深化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回归结果验证了Mckinnon的观点。②需求跟随(Demand following):金融的发展只是被动地对经济发展做出反应。Robinson认为是经济增长带动了对金融服务的需要。Lucas和Stem等经济学者认为金融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被过分夸大了。韩延春认为技术进步与制度创新是经济增长的最为关键因素,而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极其有限。③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互为因果。Demetrlades等通过对16个国家样本进行分析,得出了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互为因果关系。史永东利用Granger因果关系和基于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框架下的计量分析,得出中国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在Granger意义上存在双向因果关系[1]。
有关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大多被隐含在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研究之中。徐笑波等学者较早将金融深化理论应用到农村金融领域。安翔等运用时间序列数据的回归分析等方法也证明了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2]。
大多数学者在分析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关系时,往往将农村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割裂,把农村正规金融视为农村金融的整体,或者只考虑民间借贷。我们将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视为一个完整的农村金融生态,再考虑财政支农的因素,运用灰色关联分析方法,探求农村正规金融、民间借贷及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关联。
1 新疆农村资金配置现状
1.1 财政收支缺口较大,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快速增长对资金的需求
与发达地区相比,新疆财政的自给率较低,加之农业部门盈利能力相对较低,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地方政府缺乏增加农业投入的积极性和内在机制。以2007年为例,地方财政缺口509.3亿元,财政支农的资金占一般预算支出约12%(图1)。虽然财政支农力度在逐年加大,但相对于农村庞大的金融需求还是偏小。仅以涉农企业为例,2007年新疆财政对龙头企业的扶持资金投入有限,仅有57家龙头企业获得财政资金,且数额较小。同时新疆财政支农占农业GDP比重一直处于较低水平,维持在4%~9%,而财政资金更多的是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尚无法成为资源配置的主体。因此,农村经济对金融信贷资金的依赖程度较高。
1.2 农村正规金融抑制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国际上通常采用戈德史密斯提出的金融相关率(FIR)和麦金农提出的货币化率(M2/GDP)指标来衡量金融发展水平。根据表1可以看出,新疆农村金融资产总量(包括农村现金流通量、农业存款、农户储蓄存款、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和农村保费收入)由1993年的125.63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680.78亿元;农村M2(包括农村现金流通量、农村居民储蓄存款数额和农业存款额)由1993年的94.78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475.86亿元;农村金融相关率(农村GDP由农林牧渔总产值代替)曾由1993年0.63上升到2002年的0.94后降至2008年的0.72;农村货币化率曾由1993年的0.48上升到2002年的0.69后降至2008年的0.52。主要原因是2002年后受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金融领域大幅度撤退,以及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化的经营目标,使得农村贷款规模停滞不前、农村金融资产增长缓慢。根据国际上通用的金融相关率在1/5~1/2之间处于金融结构初级阶段、在1左右来衡量金融结构是否达到了高级阶段的标准,新疆农村金融的发展基本上超越了初级水平,处于中级阶段。由于新疆农村金融结构的滞后,必然引起农村金融体系运行效率低,造成农村金融抑制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3]。
2 新疆农村民间借贷规模测算
由于农村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准确估算其规模比较困难。借鉴中国农业大学郭沛[3]的估算方法,所采用的规模估算建立在如下假设之上:①农村民间借贷的主体是农村私营个体经济和农户;②农村私营个体经济占全疆私营个体经济的70%;③私营个体经济以固定资产投资为主;④私营个体投资来源于自身积累和农村正规与非正规的借贷;⑤私营个体分别按5.5%(窄口径)和26.0%(宽口径)估算来自于非正规渠道的融资数额(表2);⑥有农村非正规借贷行为的农户占农户数量的40%。
3 新疆农村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
3.1 研究方法
大多数关于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都采用回归分析方法。回归分析是一种通用的方法,但因变量分布规律、样本量、统计数据质量的约束,实际应用中会导致方法的失效和结果的歪曲、颠倒。本研究采用灰色关联分析方法,弥补了回归分析所导致的缺憾。无论样本量多少或有无典型的分布规律,这种方法都可以应用,而且计算量小,计算十分简便,一般不会出现量化结果与定性分析结果不符合的情况。
灰色关联分析是对系统中各因素间关联程度的量化比较,实际上是对动态过程发展态势的量化分析。灰色关联分析最终体现为对关联度系数的计算,关联度系数是对因素之间关联程度大小的一种定量分析。关联度系数越大,关联程度越大。进行关联分析首先要指定参考数(序)列。一般地,因变量构成参考数列Yi,自变量构成比较数列Xi。给出比较序列和参考序列数据之后,在对时间序列作初值化处理的基础上,计算比较序列和参考序列之间的关联系数和关联度,进而利用关联度矩阵分析各个比较序列对参考序列的影响程度。
3.2 指标选取与数据说明
1)农村金融发展水平指标的选取。新疆农村金融体系主要包括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但由于农业发展银行的直接业务对象是商业部门,对农业和农村的直接金融支持主要来自于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因此,本文所指的农村金融机构只包括了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影响的重要程度,本文选取了以下反映农村金融发展水平的指标:①农村正规金融发展水平指标,FIR;②农村正规金融发展效率,存贷比例;③农村正规金融贷款总额;④财政支农支出总额;⑤民间借贷规模。
2)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指标的选取。《新疆统计年鉴》中反映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有农村基本情况、农业生产条件及生产情况、耕地、农林牧渔业产值、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业商品产值和商品率、乡镇企业数量等资料。而农村经济发展主要表现在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村收入水平提高等方面。因此,本文选取了农林牧渔业增加值、乡镇企业增加值、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作为反映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4]。
3)数据来源。有关新疆农村金融的各项指标来自于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的统计资料、对民间借贷的常规监测及2009年对全疆14个地州民间借贷的专项调查。新疆农村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主要来自于《新疆统计年鉴》2004-2009年各期。
本项研究中,母因素——农村金融各项指标为:x1(农村正规金融发展水平):FIR(%);x2(农村正规金融发展效率):农村贷款余额/农村存款余额(%);x3(农村正规金融贷款):农村贷款余额(亿元);x4(财政支农规模):财政支农总额(亿元);x5(民间借贷规模):民间借贷总额估计(亿元);子因素——农村经济发展状况指标为:y1:农林牧渔业增加值(亿元);y2:乡镇企业增加值(亿元);y3:农村人均纯收入(元)。
本文所用各数据见表3。
3.3 结果及分析
计算各母、子因素间的关联度,形成关联矩阵R(表4)。
从关联矩阵可以看出:
1)财政支农资金投资的总体效益不高,没有充分发挥对农村社会经济应有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对农民收入的增加。其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联度仅在0.6左右,是所有对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因素中最小的。这可能是由于新疆财政支农占财政总支出及农业GDP的比重较小,财政资金更多的是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虽然财政支农的投入量在逐年增加,但其支援农村生产方面的范围越来越广,而且各部门事业费支出一直偏高,平均比重达60%以上,生产性支出少,非生产性支出较多,必然弱化了财政支农对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2)农村正规金融各发展指标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效果不同。农村正规金融贷款规模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其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联度比其他因素的大;农村金融发展效率(存贷比)关联度较小,这可能是农村资金外流没有很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整体规模的关联度在农村正规金融各项发展指标中最低,可能是由于新疆农村金融的FIR只有0.7左右,农村金融结构还比较滞后,农村金融体系的效率不高,所以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联度最低。农村贷款规模与乡镇企业增加值的灰色关联度在第三列的元素中最小(0.885 151),说明农村正规金融对乡镇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乡镇企业“贷款难”现象的确存在。农村贷款规模与农民纯收入的灰色关联度为0.944 742,这与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先后推出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抗震安居工程、农户妇女自主创业、林果业、农机具消费贷款等多项惠农贷款有关。
3)农村民间借贷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比较突出。民间借贷规模与农业经济发展的关联度都比较大,其中民间借贷对乡镇企业的贡献最显著,这可能是农村正规金融不能很好满足乡镇企业贷款需求,民间借贷起到了很好的“补缺”作用[5]。其次民间借贷与农民增收的灰色关联度在0.9以上,说明民间借贷在农民日常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农民增收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与农业增加值的灰色关联度为0.867 643,小于农村贷款与农业增加值的关联度0.952 629,说明民间借贷主要是对农民增收、乡镇企业增加值关联度比较大,在农村经济发展的其他领域,农村正规金融发挥着更大的作用[6]。
4 结论
1)农村正规金融贷款规模和民间借贷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联度都比较大,说明二者对农村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贡献。
2)农村正规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指标的关联度由大到小的顺序(农林牧渔增加值、农村人均纯收入、乡镇企业增加值)刚好与民间借贷的关联度顺序(乡镇企业增加值、农村人均收入、农林牧渔增加值)相反,说明二者互为补充。
3)民间借贷是农村金融生态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农村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有着各自的比较优势:正规金融可以通过吸收存款和从中央银行获得再贷款得到大量资金,具有规模优势、政策优势及人才优势;民间借贷基于血缘、地缘和人缘关系,具有信息甄别优势、交易成本优势和独特的隐性约束优势。民间借贷在一定范围内的成长不仅不会阻碍,反而有利于正规金融实力的壮大和效率的提高,二者发挥各自的优势,协调农村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的关系是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重要选择[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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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钱水土,陆 会.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农户融资行为研究[J].金融研究,2008(10):174-186.
收稿日期:2012-07-26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1.4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1-114-03
巴塞尔协议III是由国际清算银行制定,同时得到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的中央银行(即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参与制定并同意实施的全球金融监管标准。作为巴塞尔协议的第三版,协议着眼于通过设定关于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市场流动性风险考量等方面的标准,从而应对在2008年前后的次贷危机中显现出来的金融体系的监管不足。协议强化了资本充足率要求,并新增了关于流动性与杠杆比率的要求。例如,在巴塞尔协议II中,对于信贷和其它信用资产的风险的衡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外部机构(特别是信用评级机构)的评定,而这些机构又不在被监管的范围内。这导致了一些事后得知并不安全的资产(如某些债权抵押证券)在当时被贴上了非常安全的AAA标签,而这些也对金融危机的产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巴塞尔协议III中,这此信贷产品的风险的衡量则被要求进行更为严谨的情景分析。
2012年11月9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及美国货币监理署《监管机构关于资本规则制订的指引》(参见附件)的联合声明,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将推迟巴III协议下资本新规在美国实施。美国监管机构在2012年6月了原定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资本监管新规,但在公示审议过程中,收集到了大量修订意见,鉴于此决定推迟美国巴III框架下资本监管新规的实施。
二是将尽快完成巴III框架下的美国资本监管新规修订。作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美国监管机构高度重视此前商定的实施巴III时限,并将尽快完成规则制定过程。监管机构将会在充分考量操作性及各种因素后确定实施日期和过渡期。
一、美监管机构推迟实施巴塞尔协议III可能的原因分析
(一)资本监管趋严加大美国银行业资本压力
针对金融危机中美国银行业存在的问题,巴III重点对资本监管框架进行了改革,具体包括:提高资本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加强资本风险覆盖能力,并引入系统性重要银行概念加强宏观审慎监管,资本监管趋严加大美国银行业资本压力。
一是美国银行业整体资本仍存在缺口。后金融危机时代,美国银行业在政府支持下,对次贷等有毒金融资产进行了减记,逐步实现了资本负债表的去杠杆化,但相对于当前经营规模,其大幅减记过的资本金仍较为薄弱。2012年6月美联储报告,称有些金融机构在满足巴III的监管要求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按新资本监管规定,美国最大的19家银行控股公司存在的资本金缺口约为500亿美元。
二是系统性重要银行概念进一步提升对美国大型银行的资本要求。2012年11月1日,G20金融稳定理事会公布了2012年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名单,并首次确认了资本金追加规模。其中,摩根大通、花旗集团资本金除需满足8%要求外,还需按照风险加权资产提升2.5%,美国银行、纽约梅隆、高盛、摩根斯坦利需提升2%,富国银行需提升1%。
(二)相关监管加强短期内冲击美国银行业经营模式与效益
巴III在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同时,短期内也对美国银行业盈利能力和方式形成了冲击,进而可能对美国经济复苏产生不良影响。
一是巴III实施将冲击银行信贷业务扩张。巴III对资本金质量、规模与覆盖风险范围要求,在美国经济面临“财政悬崖”等不确定因素背景下,将损及商业银行信贷竞争能力。若资本金不能得到有效补充,商业银行将被迫对资产负债表进行缩减,对实体经济惜贷情绪将进一步增强。此前,美国银行家协会、金融服务圆桌会议组织、及证券行业与金融市场协会均已表示,巴III的执行会损及银行信贷、抑制经济增长并冲击到国家竞争力。
二是巴III实施将迫使银行退出MBS等市场。巴III吸取了次贷危机教训,加强对MBS等资产证券化产品、CMO等金融衍生交易等监管,大幅提高相关的业务资本占用要求。资本新规实施后,随着MBS等金融产品对资本占用大幅上升、资本筹集难度增加,美国银行业或将被迫退出相关金融市场,进而或将制约美国金融市场、乃至美国经济的复苏与发展。高盛在此前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在全美25家大型银行中,超过一半的银行盈利不足以覆盖资本成本,导致银行股股价下跌。报告警告称,巴III使银行业务结构被迫发生变化,其对银行利润下滑影响甚至大于美国经济不景气。
(三)美国监管机构面临国内修订规则诉求的压力
巴III致力于多层次下金融监管,提高资本监管灵活性是巴塞尔委员会为增强银行系统损失吸收能力的一项重大改革,多层级监管体系更加复杂,诸多规则仍存在较大争议,难以短时间内完善制订。巴III仅在资本框架下就提出了最低资本要求、资本留存缓冲、逆周期缓冲资本、系统性重要银行附加资本等四个层次监管体系,而除了资本监管框架外,还首次提出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指标。这些监管体系,特别是新体系的搭建及完善,需要一个长期而稳定的推进过程。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于2012年6月推出资本监管规则修订草案后,在11月前已收到了超过2000条具体的修订意见。这些意见若得不到有效和妥善处理,仅从立法过程而言,资本监管新规于2013年1月1日实施仍显得较为仓促。
二、美监管机构推迟实施巴塞尔协议III可能的影响分析
(一)巴III框架下美国银行业监管将暂时缺位
巴III在巴塞尔委员会27个成员国框架下,是一个统一推进的过程,作为一揽子危机应对的方案,也是各国对金融监管改革的力度和标准进行争论和妥协的产物。 一是美国银行业将暂时缺位巴III监管框架。随着美国监管机构无限期在美国推迟实施巴III协议,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在G20峰会中确立的,2013年建立全球统一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至2019年全面达标,在美国银行业金融监管方面将暂时缺位。二是巴III全球资本监管框架或将难以推进。巴III在各国实施是一个循序渐进过程,若美国银行业短期内不能加入,并强制实施相关监管要求,那么在未来推进和深化过程中必将更难以跟进。而就全球银行监管框架而言,若美国银行业不能加入到其中,其监管体系也将无法有效运行。
(二)巴III在全球实施推进的进程或将整体放缓
巴III具有非强制性、存在“监管套利”和“各国政策搭配”的可能,在美监管机构率先表态暂停在美国实施巴III后,其他主要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将采取观望态度,并致力于加强本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
一是美国或将率先推进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在无限期暂停实施巴III后,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尽管承诺尽快对美国资本监管条款进行修订,但预计修订条款的推出将在2013年初“财政悬崖”系统性风险缓解、美国银行业资本压力减轻的前提下,也就是2013年下半年才可能对巴III实施再度有所行动。同时,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还承担着加快推进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实施的重要任务,两大监管体系在部分监管内容上存在异曲同工的效果。在巴III实施暂停背景下,美国金融监管法案的向前推进实施,将反过来影响巴III具体实施条款的修订。
二是欧洲或将推动区域银行业同盟和监管体系建立。欧洲金融机构在欧债危机反复动荡中自顾不暇,除了致力于加快建立泛欧金融监管体系的德国外,其他各国监管机构(特别是出现欧债危机的国家)考虑的,不是通过巴III监管框架夯实欧洲金融监管基础的问题,而是如何通过欧洲央行、欧洲稳定机制(ESM)等获得银行业金融救助的问题。在相关背景下,欧盟主要国家甚至还未形成一套可供讨论的巴III新资本协议实施框架。由于存在“监管套利”可能,在美国未能重启实施巴III计划之前,欧洲主要国家监管机构或将推动内部银行业同盟救助和监管体系的建立,而不会将自身强制纳入全球资本监管的框架下。
三是其他主要国家推进实施巴III将更为审慎。截至2012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27个成员国中,仅中国、日本、瑞士、印度等8个国家已推出了新资本监管框架,并计划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借此巩固和加强本国金融监管体系。但在欧美全球银行业两极推进巴III实施出现停滞背景下,相关国家未来推进过程中必将更为审慎,逐步妥善实施。
(三)巴III在未来推进中或面临更多调整诉求
巴III在指标设定和风险计量过程中,更考虑到发达国家银行业经营情况,针对美国银行业在金融危机过程中存在问题改革更为充分。这就造成了两个问题,一方面就全球体系而言,危机后的监管改革更象是开西方的药治全球的病,部分经营良好的发展中国家银行体系,因国家评级问题缺乏巴III要求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另一方面对欧美等金融机构改革推进较快,迫使银行对盈利模式和资产的风险结构进行较大的调整。各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将对银行的资本来源和业务结构产生较大影响,对于遍布全球的美国银行体系来说,以上都将是巴III正式推出后将面对的现实问题,未来巴III监管框架存在顺应各国监管要求进一步调整的可能。
三、美国实施巴塞尔协议III的未来形势展望
(一)推迟实施巴III将暂时减轻美国银行业短期内所面临的资本约束冲击
美监管机构推迟实施巴III,将短期内缓解美国银行业资本不足的难题,美国银行业获得了宝贵的时机,通过不断与监管机构对条款细节的商定,借此对资本和业务结构进行进一步优化调整。
一是将暂时减缓商业银行的再融资需求。从新资本构成看,巴III强化了普通股的重要性,减轻了创新工具和优先股对一级资本的补充。而美国银行业具有商誉和无形资产比例高、优先股比例高、可供出售证券未实现损益高的特征,巴III实施将造成核心资本的大量缩减。以近期公布摩根大通三季报为例,2012年三季度末按巴塞尔I计算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4%,而按巴III估算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仅为8.4%,尚未满足对其要求的10.5%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的达标标准。巴III新标准下资本补充难度的加大,将造成美国银行业短期内再融资压力上升,进而对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造成剧烈冲击。
二是将暂时缓解商业银行经营结构的调整压力。从资本覆盖的风险资产(资本充足率分母项)范围看,巴III增加了资本的风险资产覆盖范围,并增大了对MBS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一系列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资产权重。以近期美国房地产复苏带动走高的MBS市场3为例,若参照新资本要求,资本成本大幅上升,将使得美国银行业被迫退出MBS市场,进而造成该市场流动性和资产价格大幅下降,威胁到美国经济复苏进程。
三是短期内有利于维持全球金融市场稳定。相对于计划如期实施巴III的成员国银行业,美国银行业在场内外金融交易规模,暂时不会受到资本约束。金融市场格局暂时将维持现状,各美资银行在未来金融交易中将以更主动姿态展开,适度保持对风险资产占用较高的市场业务参与。同时,美国银行业资本结构参差不齐,若不经过严格论证,强制要求各银行在更严格的统一资本框架下,将造成短期内大量银行相互兼并或分离产生,进而威胁到金融秩序的安全。
(二)美国推进实施巴III的时机将取决于未来美国经济改善情况等因素
美国金融监管趋严的大趋势暂时不会发生改变,在目前情况下,美国银行业也将顺应趋势加快自身资本结构调整,预计未来再度实施巴III仍将视未来具体情况而定。
一是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未改。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复杂金融环境中,美国监管机构虽在巴III框架下短期内放缓了对银行业的资本要求,但在国内金融监管法案推动下,加强银行业资本监管、金融机构去杠杆化、金融产品简单化等大趋势未发生改变。
二是巴III对美国银行业评级影响值得关注。从银行业评级角度看,若全球主要银行业均按照巴III要求提高资本约束,主要评级公司将参照新标准评级。若美国监管机构不及时跟进巴III,在巴III推进过程中,美国银行业评级下调风险值得关注。 三是巴III在美实施推进仍取决于经济等多方面因素。随着美国财政悬崖不确定因素消除、欧债危机逐步缓解、以及全球复苏形势趋稳走强,作为次贷危机的发源地,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有动力继续在全球框架下加大巴III实施力度,但取决于美国经济、金融改善情况等因素。
(三)推迟实施巴III是美国的权宜之计,不会改变未来整体方向与目标
整体来看,即将的资管新规一方面强调了统一规制,实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同一类型的资管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另一方面,在净值型管理、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第三方独立托管等方面制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强调穿透式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8.054
1 引言
在金融开放方面,发达国家也与之有一定的关系,实际上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它具有正反两方的效应,是一个动态的加速过程。结合中国现实,认为中国金融开放程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放松实际经济领域的资本流动管制、货币市场资本流动的放开及利率的浮动、放松长期资本市场的资本流动管制。通过对金融开放的时机、次序和开放效果的比较分析,得出了我国金融开放要以经济发展和稳定为基石、有完善的金融体系做支持、遵守一定的开放顺序以及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的结论。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系统的论述了开放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状况,以及金融开放对金融监管的不利因素,并且在借鉴外国金融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金融业监管的设想,重点解决了我国监管体制的选择以及过渡步骤的问题,提出了加快推动东亚区域性监管合作的观点。
2 金融开放的定义和金融监管的相关内容
2.1 金融开放的定义
金融开放是各国或地区金融活动的主体(居民、企业单位、政府机关、金融机构等)跨越国界或行政区划参与到金融活动中相互交流和联系的过程和状态。也是一国或地区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与别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市场逐渐交融的过程。
2.2 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政府以稳定金融体系、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实现有序的金融竞争和提高效率为目标,由中央银行或其他监管当局依据法律准则和程序对金融活动主体和金融市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的监督管理活动,以达到约束债务人的行为,稳定经济秩序,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效果。
金融监管又分为狭义的金融监管和广义的金融监管。狭义的金融监管是监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所有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除了上述所说的监管外,还包括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稽查、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本文的金融监管主要是从广义的角度来论述的。
金融监管是一个全面的体系,它有三道防线,也是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归纳包括预防性监管、存款保险体制、市场退出三方面的内容。
3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和现存问题
3.1 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3.1.1 金融压抑下的金融监管(1948-1978)
1948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履行金融监管的职能。1950年,人民银行内设立了检查处,由检查处负责监查金融业。但是,在这一时期,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所有物资都是按需生产,也是按需消费,一切经济活动都是按计划来实施的。而金融相当于计划部门的辅助工具、财政部门的出纳,所以也没有必要进行过多的管制。只有上级银行对下级银行实行统一的现金计划、信贷计划管理,虽然也要对计划执行情况例行检查,但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真正的金融监管。
3.1.2 人民银行统一监管时期(1978-1992)
1978年,我国开始进入“改革开放”时代,金融监管由人民银行统一执行。人民银行内设置了金融机构管理司,之后又分设出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条法司和保险司,原来的金融机构管理司改名为银行司。另外,又成立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措施采取汇报制度、评级制度、年检制度等方式,并使用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结合的制度。
3.1.3 金融分业监管时期(1992年至今)
1992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成立,负责对股票的发行和上市进行监督管理,这标志着我国的金融分业监管模式的开始。
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正式并入证监会,而人民银行的证券监管权全部移交到了中国证监会。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初步确立。
2003年,银监会正式成立,“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正式形成。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框架由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组成,而主要还是政府监管中的专业监管机构发挥作用,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总监管、总调度的责任,“三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三会”彼此独立、相互约束、相互协调。
虽然我国目前依然维持“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但金融市场已经出现了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交叉性产品和业务、工具,混业经营的趋势不可逆转。
3.2 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2.1 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
分业监管会限制金融业提升国际竞争力,扩展规模以及发展现代企业制度。我国的商业银行只能在存贷领域开展主要业务,中间业务大多数只处于探索阶段,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利率市场化程度低,网络金融发展较快,但风险较大。实际上,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些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例如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证券业务的营业收入已是它们的重要利润来源,但分业监管体制如何对它们进行有效的监管值得我们去探讨。
3.2.2 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
随着金融创新产品和金融机构交叉业务的增多,“三会”之间和“三会”与中央银行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监管界限不明确的问题更突出。甚至出现了真空监管和重复监管的现象。一方面,在监管权力和范围方面出现重复,例如:保监会允许证券公司入股保险公司,但是证监会迟迟未通过此项议案,导致“证券公司可以入股保险公司”的决议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得不到通过。另一方面,在监管范围的明确、追究责任或如何处理监管问题方面出现真空。
3.2.3 监管效率低下
我国的金融监管首要依靠行政手段,向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干预,缺少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导致监管的效率低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金融立法步伐落后于金融创新的高速发展,使得某些方面金融监管无法可依,使得监管的效率低下。例如:电子银行、支付宝等金融创新产品已经快速发展,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导致对网络交易的监管缺少法律依据。
4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建议
4.1 “三步”过渡到统一的功能性监管
(1)可以先在中央银行设监管处,由监管处负责检查和监督“三会”之间的协调工作和信息沟通,“三会”需及时向监管处上报监管工作,使“三会”加强监管合作,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的真空,逐步形成依据金融业务分类进行的功能性监管。
(2)建立独立于央行的统一的金融监管总局。因此,可以等到监管处与“三会”之间的监管工作逐步完善,国内金融形势较好,混业金融集团发展成熟的时候,把监管处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改名为中国金融监管总局,撤销“三会”,由金融监管总局对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进行统一的功能性监管。金融监管局下设金融情报处,负责反洗钱。中央银行首要负责执行货币政策和稳定物价,央行与监管局是相互协作的关系,对存款机构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
(3)完善监管体系。首先把金融监管总局中促进金融发展的职能分离出来,另外成立中国金融发展总局,由发展总局制定和执行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这样监管局才能从监管目标出发,更好的发挥监管职责,而成立发展总局又避免出现因过渡监管阻碍金融业发展的状况。其次,在央行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最后,在央行、中国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金融发展总局之间建立三方委员会,央行行长任主席,协调整个金融体系,全方位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
4.2 加强金融监管立法和执法
(1)增加现有法规的可操作性。细化现有的法律法规,从大致方向到执行步骤都予以细化,使监管部门执行起来更有效率。对于难于细化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逐步完善立法。对于一些与金融监管相关的经济指标,应该在法律上进行量化,增强可操作性,有效处理目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
(2)完善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监管部门可以从实践中发现现有法律对金融机构监管的缺少部门,不断地提出新规定,设立新的法律。另外,法律的设立步伐要跟上金融市场的创新步伐,市场出现的新产品、新工具,相关部门要尽快设立有关法律法规,使得有法可依。例如,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网络银行和支付宝等新兴业务监管的明确的法律法规。
4.3 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合理的内控组织机构。各金融机构都应建立自身专门的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稽核部门,来对金融机构内部风险进行审查和监测,降低内部风险。具体可以实行稽核处罚制与稽核告诫制,处罚和告诫违规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要制定具体的内控制度执行方案以及相关监督标准,保证内控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
(2)丰富内控设施。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的监测硬件和系统,运用网络系统来监测各机构的资产、负债等业务指标改变情况,及时防止违规事件的发生。
4.4 加快推进东亚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
现阶段我国金融发展水平还不够成熟,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监管水平与发达国家间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国际监管协作上我国可以先加快推动建立东亚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然而,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东亚各国已经开始设立区域性金融合作组织,目的是推动东亚地区的金融稳定发展。
5 结束语
我国现阶段实行“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主要存在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开放,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不断涌入,促进了国内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提高,同时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为:监管对象增多加大了金融监管难度、监管当局维护金融稳定运行的压力增大、挑战了分业监管体制等。然而,金融业监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研究活动,各国的监管经验都是在本国的监管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的时候应当从实践出发,发现其中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
执行通知对于整改计划不做硬性指标要求,允许金融机构自主整改。对于银行而言,自主整改意味着可以更灵活的根据自身情况安排压降老产品和发行新产品的节奏。如若必须按照监管规定以同样的节奏推进,一致性行动对于市场的影响更为集中,可能导致较大波动。另外,自主整改也给银行足够的空间寻找自身定位,研究和设计新产品。
即将落地的执行通知文件对资管机构在执行层面上更具有可操作性,考虑了实际情况,值得指出的是,这并不是监管精神和原则上的放松,是在原有细则的框架内对细节进行了细化。执行通知仍坚守了新规的方向。
比如,目前部分银行有一种意向,即通过资产证券化非标转标的操作绕过投资非标的限制,具体而言,比如A理财产品发的非标,去一些场外交易中心简单登记,即算资产证券化,然后再发行B产品去购买这只资产证券化为“标”了的产品。即使如此,这种操作仍受到新规中关于“持有单一证券不得超过30%”的集中度限制,有些银行希望将这条取消,但监管部门认为这是不符合新规的方向和精神,这是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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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In May 2011,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draft new“Supervision of Bank Capital Adequacy”and has handed out to all banks. The new“Supervision of Bank Capital Adequacy”contains capital management and measurement of BaselⅡand Basel Ⅲ,which implies that our country begin to implement new supervision standard after the financial crisis. Our research results demonstrate that new standard will reduce capital adequacy of five biggest state-owned banks. Commercial banks can deal with the new situation by increasing capital,reducing risk weighted assets and improving risk management.
Key Words:Supervision of Bank Capital Adequacy (draft),five biggest state-owned banks,empirical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8-0073-04
2011年5月,银监会出台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将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经营产生深刻影响。本文主要以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为分析对象,研究资本充足率监管新规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和基本内容
(一)出台背景
全球金融危机后,各国监管部门开始反思现有监管体系的缺陷和不足,不断改进、完善监管框架,促使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保持金融系统稳定。国际清算银行吸取金融危机教训,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上推出全球金融监管新框架――《巴塞尔协议Ⅲ》。
在新的经济环境下,2007版《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监管需要,不能对银行经营管理形成有效监管,不利于我国金融体系稳定性,有必要进行全面的改革。我国为适应全球金融监管新趋势,根据《巴塞尔协议Ⅲ》,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出台了《征求意见稿》,以期逐步形成我国新监管标准体系。《征求意见稿》充分吸纳了《巴塞尔协议Ⅲ》的精神以及此次金融危机的教训,顺应全球金融监管新趋势,对于我国银行规范经营以及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形成正面激励。
(二)基本内容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明确了银行管理层的资本管理职能;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为实现宏观审慎监管需求,增加了超额资本要求;在风险覆盖方面,增加了操作风险,逐步推进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进程;在资本定义方面,将银行资本进一步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二级资本等,增加了资本扣除项和调整项,提升了资本质量和标准;风险计量方面,新监管办法为银行可供选择的风险计量方法更加多样,使得银行能够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选择风险计量方法,以更好地反映银行的风险状况。总而言之,《征求意见稿》较2007版《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呈现了显著的变化。
早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就已经有关于修订我国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的预测和猜想,因而现今出台的《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基本在市场预料之中,只是银监会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了微调,主要是提高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征求意见稿》作为我国银行业监管新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有一定适应时间。为此,银监会为监管新规预留了实施过渡期,以减少对银行业经营发展的冲击。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征求意见稿》比《巴塞尔协议Ⅲ》还略显严格,加之还将实施其他方面的新监管标准,这种全新的监管体系正负面效应到底有多大还无法准确计量,需接受实践检验。
二、《征求意见稿》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要求,调整了资本组成和加权风险资产的计量方法,尤其是权重法下部分信用风险敞口的权重进行了较大调整,增加了操作风险的计量,这将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产生较大影响。
(一)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现状
根据银监会统计,2011年一季度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1.8%,较上年末下降0.4个百分点;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8%,较上年末下降0.3%。2010年,我国银行业经历了大规模融资后,行业整体资本充足率水平有一定提升,但是随着信贷规模增长以及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房地产贷款拨备的增加,2011年一季度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水平又出现了下降。
2011年一季度,工行、农行、建行、中行、交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77%、11.40%、12.38%、12.45%、12.05%,较上年末有一定下滑,但仍符合现行监管要求。相比较而言,中行、建行、交行资本充足率水平高于同业平均水平,而工行、农行则低于同业平均水平。
(二)《征求意见稿》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静态分析
静态分析主要是以2011年一季度各银行财务数据为基础,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求,重新调整了资本充足率公式中资本项和加权风险资产项,增加操作风险计量,以反映监管新规可能对银行资本充足率所产生的影响。
1. 静态分析的提前假设。
假设1:五大行使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敞口①。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征求意见稿》对于权重法的调整主要体现在降低了非个人零售信贷权重,提高了同业资产、贷款承诺、公共事业实体贷款的权重。本文将上述四项信用风险敞口作为信用风险资产的主要调整项目。
假设2:五大行采用标准替代法计量操作风险。《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资本所需覆盖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根据对实施《巴塞尔协议Ⅱ》的国际大型银行跟踪测算,操作风险所占用资本仅次于信用风险,其分配的资本约占总资本的6%―13%,均值为9%。我国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替代标准法以及高级法,本文采用替代标准法计算银行操作风险。
2. 测算结果表明,《征求意见稿》将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产生较大影响。权重法下信用风险系数调整可降低五大行的资本充足率0.5个百分点。操作风险占有资本与国际银行相似,占比约为9%―10%,从而使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下降0.65个百分点。
综合看,五大行资本充足率以及核心资本充足率将在2011年一季度水平上下降100BP―130BP,五大行都无法满足监管新规标准。如果要达标,预计五大行的资本缺口约为2000亿元。《征求意见稿》极大提高了系统性重要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上调至9.5%②。由于信用风险系数的调整以及操作风险资产的加入,致使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大幅提升,进而降低核心资本充足率。测算结果显示,五大行调整后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均无法达标,其资本缺口约为1600亿元。
总体看,《征求意见稿》如果真正实施,将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形成较大冲击,尤其是核心资本将出现较大缺口,这就需要监管部门给足银行过渡期限,通过内外部融资和业务调整,逐步实现新监管标准条件下的合规。
(三)国有五大行资本充足率前景展望
在此,我们假设我国系统性重要银行将在2012年底按照《征求意见稿》达标。在此基础上,测算结果显示,因2011年的次级债融资以及银行留存收益的贡献,2011年国有五大行资本充足率将会上升到12.35%左右。但是由于2012年实施《征求意见稿》,国有五大行仍无法满足监管新规的标准,届时会形成约1500亿元的资本缺口。2013年,国有五大行资本充足率将有进一步提升,平均约为9.82%,实现合规。另外也可看出,五大行中农行、交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状况稍逊一些,而建设银行是五家银行中资本充足率状况最好的。
三、银行对于监管新规的应对措施
监管新规虽尚未落实,但是各家银行应积极评估新规的影响、提前制定应对方案和措施,主要是通过补充资本、降低风险权重等举措。
(一)通过内外部融资补充资本
1. 股权融资。目前,国有五大行都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上市,这为其拓展了股票市场融资途径。2010年,我国上市银行刚刚完成一轮股市融资,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16家银行通过股票市场共融资约3590亿元,其中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分别融资450亿元、1503亿元、600亿元、617亿元以及450亿元。五大行在进行股票融资时,基本都采用了A+H两市场融资的策略,降低对内地市场所形成的资金压力。从2011年各银行的融资计划看,股权融资上没有明确规划,有可能会在2012年进行。
2. 债务融资。债务融资主要包括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2010年工行和中行分别发行250亿元和400亿元可转债。2011年各银行继续加大次级债发行力度。根据已披露的计划,次级债务融资量为2200亿元,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将分别发行380亿元、500亿、320亿、800亿和200亿元。银行发行的债务工具占银行间债券发行量10%以下,银行债务融资规划应尽量安排合理,以减少对资本市场的冲击。值得注意的是,由于2011年持续提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及基准利率,使得发行利率有了明显上涨,增幅约为100BP。
3. 提高留存收益。2010年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交行实现净利5390亿元,占整个银行业利润的60%,但五大行的派息率明显下滑,均降至40%以下,这表明银行留存更多利润以解决资金需求。预计未来2―3年银行为提高资本充足率,有可能进一步降低派息率。各银行积极提高自身盈利能力,更多依赖内源渠道解决融资问题,有利于降低市场资金压力。
(二)降低加权风险资产
1. 优化业务结构。新监管标准要求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在此条件下传统粗放经营模式将给银行带来极大的资本需求负担,这就要求银行转变利润增长方式,实施更加精细化的资本管理,准确科学地计量各类风险,提高风险定价水平,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加快各种资源的整合,走资本节约型发展道路。目前,股份制银行已开始二次转型,而以工行为代表的国有大型银行也公开强调要走资本节约型发展道路。
中间业务具有收入稳定、资本消耗小等优势,银行需要积极发展中间业务。近年,我国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较快,非利息收入占比呈现稳步上升趋势,2011年一季度五大行非利息收入占比平均为25.77%,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该比例分别为24.7%、21.09%、35.9%、25.64%、21.51%,但是与发达国家银行的50%还有一定距离。
2. 发展表外业务。在更严格的资本约束下,表内资产规模扩张难度加大,为此银行将不断通过金融创新发展表外业务,实现部分表内资产表外化。这方面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银行理财产品、衍生工具的发展和应用,据统计,2011年上半年我国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规模约为8万亿元。表外业务将给银行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同时相应的风险管理也值得关注,过高的杠杆率将影响银行业经营稳定性。
3. 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征求意见稿》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都有一般标准方法以及基于模型计量的高级方法。风险高级方法能够更精细地计量风险,更准确地反映银行整体风险承担情况。以信用风险为例,相关研究表明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的加权风险资产要低于权重法,进而有利于降低资本充足率。因而,银行需要提高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进而降低监管新规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三)强化资本管理水平
优化资本管理程序和流程,提高资本管理水平,根据业务需要和监管规则,合理配置资本,提高资本需求预测能力,及早制定资本补充计划。国有五大行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已进行了部分股权和债务融资,有利于避免与其他银行同时融资,从而对市场产生过度负面影响。
注:
①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及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资产,由于数据有限,本文仅假设银行使用权重法。根据相关研究机构研究表明,采用内部评级法不仅不会降低银行资本充足率,反而能够提高资本充足率,此研究结果有待验证。目前,我国五大银行已基本具备采用内部评级法的条件。
②《征求意见稿》指出,系统性重要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5%,由于我国尚未有一级资本融资工具,此处将一级资本充足率视同为核心资本充足率。
参考文献:
[1]由曦.资本充足率新规“剑悬”银行再融资承压[N].21世纪经济报道,2011-6-14(3).
与以往不同,本轮监管改革浪潮的特点在于,国际社会在制定和落实监管标准方面所表现出的精诚合作精神。
各国相信,要维护全球金融的稳定,单靠金融危机重灾区――美国和欧洲的经济复苏和市场秩序恢复是不够的,全球各主要参与者(尤其是中国等重要经济体)必须同心协力落实相同的措施,令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资金和流动能力,以及监管水平等能同时在全球每一个主要市场得到提高。
过去几年中,中国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包含第二版和第2.5版《巴塞尔协议》在内的协议内容)国际准则为指引,以提高银行业整体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水平为目标,逐步推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中国的实施。
在推行的过程中,中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始终秉承着审慎监管的宗旨,确保银行在风险管理领域提升水平的同时,也能够持续不断地为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资金和金融服务。
本次金融危机之后,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危机暴露出的资本监管框架的不足,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作出了重大修订。
2010年末颁布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正式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建立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并要求各成员国经济体于2019年前全面达标。
在《第三版巴塞尔协议》颁布之后,中国银监会整合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监管要求,于2011年4月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011] 44号)(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与原先监管框架的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将监管适用范围推广到整个银行业,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仅仅要求大型商业银行施行。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中国内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 (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 都必须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资本管理和压力测试的一系列监管要求,进行全面的差距分析;在此基础上编制影响分析报告,分析未来三年至五年间的风险资产、资本以及流动性是否能够达到监管要求;并编制一份切实可行的实施规划,列出各类监管指标的达标时间表和阶段性目标。
中国银行业挑战
新规的颁布为监管机构和银行都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对于大型商业银行而言,由于它们起步较早,所以基本上已经具备落实《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平台。
但是,对于许多中型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来说,它们的风险管理基础相对薄弱,同时实施《第二版巴塞尔协议》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意味着较大的挑战。
我们可以根据银行的不同类型,来对国内银行实施新监管要求的现状进行仔细分析。
对于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它们的进步已经非常明显。这些银行已经实施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开始使用高级的计量方法来计量信用风险,并正在运用高级的计量方法以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这些银行大致上能够符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中有关资本水平的新要求。
但是,由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中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与中国银行业的现行管理模式不尽相同,前者的管理框架是基于对现金流的管理而搭建的,而中国的银行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上还需要提高。
一些银行业人士认为,在监管机构推行改革,要求提高资本充足水平的情况下,有些银行可能由于资产规模迅速扩大,在三年至四年内可能出现资本短缺的问题。如果缺乏在资本市场筹集巨额资金的能力,银行需要另外考虑解决之道。
其中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法,就是鼓励发展资产证券化,让银行能够产生新的资产而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内持有这些项目。但鉴于其在全球金融危机中所扮演的角色,资产证券化的重新发展不可能没有阻力。
对于中小型银行而言,尤其是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仍然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完成。
虽然这些银行可以选择采用较为简单的方法计量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但由于本身基础薄弱,即便是实施简单方法对它们来说仍然意味着相当大地挑战。
这些银行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投入大量精力,才能在风险的计量、管理以及公司治理方面达到监管要求。
中小型银行的发展对中国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这一类银行机构的蓬勃发展,能够为经济发展中最富创造力和灵活性的民营经济提供良好的资金支持。
这类银行机构一般以特定类型的企业 (如中小型企业) 或地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这类企业或地区是否能获得充分的资金供应,这些银行将起到关键作用。
在中国设立的外资银行也存在其本身独特的问题。它们需要努力兼顾母国和中国监管机构在监管要求和重点关注事项上的差异。即使它们在满足新的资本监管要求方面可能没有问题,但部分已进行影响分析的外资银行显示它们面临另一潜在问题,即中期流动性(或资金)紧张。这反映出对位于中国内地的外资银行来说,目前的融资选择相当有限。
在《指导意见》推出以后,中国银监会于2011年8月推出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新监管框架下的一系列管理细则,明确和细化了监管要求,为银行提供了具体的合规指引。
但迄今为止,管理办法的正式文件尚未颁布。
监管机构再平衡
一个经常被提及且颇有些争议的问题是,中国为什么要施行《巴塞尔协议》?对于一个经济和金融体系仍然主要处于发展阶段的国家来说,这些监管措施是否全部必要,是否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呢?
不同人士对中国是否应推行银行监管改革,有着不同的见解。
由于中国在国际经济和全球金融体系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采用国际准则并与国际社会共同携手,全力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已经不再是可选择的――而是必须进行的工作。
如果中国的监管制度和银行的合规标准与最新的国际标准接轨,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声望和地位,拓展其影响力。这对中国来说非常重要,因为中国的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正积极走出国门,寻求在国际市场拓展新的业务空间,并视其为未来增长的主要动力。
资本管理办法的最终稿迟迟未能正式颁布,也引发了人们的猜测――中国是否将放缓实施《巴塞尔协议》的步伐。
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
原来的观点认为,至少中国最大型的银行会选择尽早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但由于目前全球经济仍未恢复元气,国际以及亚洲的一些监管机构对于是否继续大力推进金融监管改革持谨慎态度。中国监管机构对此也必然有所考虑。
最终监管机构的目标将致力于寻求平衡,即一方面推动监管新规的实施;另一方面尽量降低监管新规对借贷和其他银行服务所造成的潜在阻碍,确保银行业能够持续提供资金以推动经济发展,服务大众。
监管机构在考虑国际实施新规大环境的同时,还要小心衡量所选择的实施方案对中国和国际社会带来的利弊影响。
中国在计划实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时需要考虑的另一个因素,就是中国银行已经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G-SIFI),需要遵守额外的监管要求,例如制订复原及解体计划 (RRP),并加快实施步伐。
中国监管机构有可能要求国家层面系统重要性银行 (D-SIFIs) 参照执行这些额外监管要求,以此打造公平的经营环境。
国际社会密切关注着各国实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进度。最新的报告显示,中国在推进落实《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同时,还要同时推进《第二版巴塞尔协议》的全面实施。银行仍有许多需要开展的工作,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领域。
由于国际监管新规是以发达市场的具体情况为基础制定而成,而中国市场处于十分不同的发展阶段,因此,中国的监管机构需要在流动性领域仔细衡量国际监管新规是否适用于中国市场,特别是如果中国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则需要将重点放在维持市场稳定上,所选择的流动性监管和控制手段可能会与已全面实现自由化的成熟市场有所不同。
总体而言,中国在实行监管新规方面已取得良好的进展,包括已经就资本和流动性的主要领域了多个监管指引草案,领先于许多国家。中国国内大多数大型商业银行已经基本达到了比国际标准更为严格的资本质量标准。
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
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的立法和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事实上,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监管法制的创制者必须重视对这些重要监管文件的学习和,并积极、大胆地借鉴。
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而美国、新加坡等国的不仅赋权监管当局以不需预先通知的核查权,而且对金融机构的财产、资料等有高度的临时控制权。紧急处理措施在我国立法中除有接管制度外,并无其他临时性的紧急处理措施———诸如最后贷款人手段、限制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权利行使等。利用外部审计、市场退出监管等方法也还是具有缺陷或疏漏,不便于具体操作。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监管理念的国际化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前提条件
我国金融市场正由封闭向半封闭及开放型金融市场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将中国金融市场卷入其中。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政府控制下的封闭型金融市场而构筑,监管视野局限于国内,因此监管法制要适应国际化发展潮流,首先监管法制的重要创制者--监管当局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即一切监管必须不仅基于国内金融风险,而且要针对全球性的金融风险。监管当局要注意研究国际化金融市场的特点和运作,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方法,学习发达市场国家的相关经验,以弥补传统金融监管只重宏观金融管理而无视开放式金融管理的不足。金融监管当局要在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上为监管视野放眼全球创造条件,即应安排专门化的人员和机构来负责国际化监管。
积极参与监管国际合作是推进监管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动力
当今金融监管国际化潮流的一个重要表现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双边合作、局部区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层次上。区域性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影响尤为突出。
导引混业经营的新趋势。我国目前仍实行分业经营体制,内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活动受制于这一原则只能在各自经营业务范围内进行,但逃避监管,以获取竞争优势始终是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创新活动的主要动力之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加剧,各金融机构为提高竞争力、拓展生存空间,必然将通过业务创新规避或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走向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的原动力不足。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的动因主要是为了增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争取利润最大化,而我国国有金融机构由于历史原因,产权不明晰,没有完全独立,四大国有银行至今尚未真正建立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约束奖惩机制不健全,经营好坏一个样,缺乏利益上的驱动,责任感不强,而且国有金融机构能够依靠垄断经营赚取丰厚利润又无倒闭的风险,这种缺乏利益的刺激和竞争的压力,是无法进行金融创新的。金融创新的外部条件不成熟。金融创新的发生至少需要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金融管制的放松。只有放松管制,才能使金融创新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创新才有可能。二是公平竞争的市场。垄断是创新的天敌,没有竞争便没有创新的外在压力。而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不够理想,我国金融体系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使其缺乏金融创新的外部压力。尽管经过多年改革,我国的金融环境已较为宽松,但同西方相比,还存在着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如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一方面限制了竞争,同时又限制了金融创新种类的扩大。金融工具品种少,投资不方便。目前表现为负债类业务创新多,资产类业务创新少,以往我国金融机构推出的业务创新大部分集中于负债类领域,这与金融机构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和竞争相对激烈是一致的。他们竞相推出创新工具,拓展创新业务,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而在贷款领域由于是卖方市场,竞争相对较弱,各金融机构缺乏创新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因此创新相对较少。金融法规不健全,秩序不规范。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模式是先实践后监管,已出台的一些金融管理制度滞后于金融实践,这种做法故然有其优点,但也给违规者以可乘之机,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例如金融机构盲目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差,证券公司通过各种渠道将大量银行资金引入股市,挪用股民保证金等违规操作,扰乱了金融秩序,不利于金融监管。
1.培育竞争性的市场,激活金融创新的外部环境。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银行的进入一方面会挤占国内金融机构的部分业务空间,另一方面也会带来很多先进的经营管理思想和方法,促进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我们要做好外资银行全面进入的各项准备,迎接挑战,在竞争中壮大自己。培育竞争性的金融市场,还要对所有金融机构一视同仁,使得国有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在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参与竞争,要允许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兼并重组,不断壮大非国有金融机构,形成更多有实力的竞争主体,加大国有金融机构参与竞争的压力,促进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发展。2.加强金融创新的力度,大力发展金融技术创新。首先要大力发展货币市场,货币市场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市场利率是自由交易的货币市场上众多买卖双方对资金供求状况的平衡以及对宏观当局调控信号的价格反应,它是宏观管理当局实现其宏观金融调控的重要目标。其次,要继续坚持发展资本市场,改进传统的间接融资方式,设计新的贷款品种,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技术创新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创新产品的经济效益。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尤其要发展债券市场,提高企业债券发行比重,建立共同投资基金,发展一批交易成本低、获利高、风险小的金融工具,如金融期权、远期利率协议、可转让的商业票据等,满足市场多方面的融资需要和规避风险的要求。3.完善金融法规的建设,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创新与监管是一对双胞胎,在金融创新的同时要注意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利用法律手段,保障金融业的规范发展,完善金融法规体系,切实解决当前的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问题,为金融创新提供一个有安全保障的法律环境。首先,要按照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的分业监管体制和相应的制度规范,形成从市场准入、业务合规、风险控制到市场退出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其次,要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实现由合规监管为主向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实现由“分割式”监管向法人整体风险监管的转变,实现由“一次性”监管向持续性监管的转变,实现监管重心从具体业务监管向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有效性监管的转变,实现监管方式从定性监管为主向定性监管与定量监管相结合的转变;三是,要健全金融风险监控预警与处理机制和建立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机制;四是,要逐步与国际监管接轨,不断提升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
本文作者:许剑峰工作单位: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主要经济体对金融监管框架提出修改方案,以巴塞尔协议Ⅲ为代表的监管新规将逐步在各国得到实施,同时,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也成为各监管部门的共识。随着国际监管新规的不断推进,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不断跟上国际步伐,但在制定和实施具体监管标准之前,需要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主要指标与银行信贷规模、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充分衡量监管政策的冲击性和效用性,以更有效地推行监管新规。
一、文献回顾
银行业监管指标与银行信贷规模关系方面,国内外学者进行了较为丰富的研究。如Bernanke、Lown(1991)、Peek、Rosengren(1995)、Hancock (1995)研究表明美国银行资本监管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末到 90 年代初出现过信贷紧缩效应[1-3]。Thakor(1996)研究表明扩张的货币政策既可能增加信贷也可能减少信贷[4]。Chiuri (2002)认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实施明显地削弱了银行的信贷供给能力,且信贷紧缩效应在新兴国家的表现比在十国集团更为明显[5]。国内方面,刘斌(2005)指出当实际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最低要求时,货币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将会出现信贷紧缩现象[6]。王胜邦(2007)、王胜邦、陈颖(2009)发现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增加监管资本的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严格的资本约束并未导致严重的信贷紧缩[7-8]。郭伟(2010)认为我国的资本软约束现象得到改善[9]。杜荣耀、胡海鸥(2011)引入了银行资产负债表模型证明资本充足率对贷款规模的控制作用加强[10]。产出方面,Paolo Angelini、Laurent Clerc等(2011)认为巴塞尔Ⅲ的实施将减少经济的产出水平,但可降低产出的波动性[11]。Eric Wong、Tom Fong、Ka-fai Li、Henry Choi(2012)认为新监管改革对香港经济产生正面的长期影响,但此影响较小[12]。本文通过建立贷款增长率的动态面板模型和VAR回归模型,对银行主要监管指标与银行的信贷规模的关联关系以及信贷规模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展开研究。
二、银行监管指标与信贷总量及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一)主要监管指标与信贷总量的关系
1.变量的确定
三、结论与建议
(一)主要结论
1.面板数据分析表明,2004—2011年间我国主要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拨备率水平、杠杆率水平等主要监管指标数据与贷款增速水平的关系不显著,且影响较小。预计实施依据巴塞尔协议Ⅲ设定的新监管标准,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影响较小。
2.通过对2004—2011年间的贷款规模、GDP及CPI季度数据的VAR方法分析表明,贷款规模、GDP及CPI三者在长期具有比较稳定的均衡关系。贷款规模增长1%时,GDP增长0.44%;而cpi增长1%时,GDP下降0.75%。同时脉冲响应分析表明,贷款规模对GDP的冲击影响是持久正向的,而cpi的冲击使得GDP做出负向响应。
(二)政策建议
第一,加强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合作,以构建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为契机,保障经济金融的平稳发展。第二,各商业银行应拓展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补充渠道,调险资产结构,优化信贷结构,拓展金融业务和产品。第三,改进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如发展财务顾问、信托理财、直接融资等中间业务和零售业务,提高盈利能力减少对资本金的依赖。第四,继续开拓融资渠道,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降低银行信贷在融资中的占比,减弱监管新规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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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act of Bank Capital Requirements in Emerging Economies: Past Evidence to Assess the Future[J].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2002(26):88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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