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22 14: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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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万物平等原则
中国文化传统的主流坚持所有生命出自一源,万物生于同根。无论是道家、儒家、道教、还是“元气”论者、“气一元论”者都认为世界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是一个息息相关的大家庭。这个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自身的价值,因此,主张尊重生命、爱护生命。除了儒家主张有差等的道德关怀外,道家、道教和佛教都主张万物平等原则。
在道家看来,“道”乃“天地之根”,“万物之母”,天地万物都不过是“道”之子。物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都是“道”之子之间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平等的。因此,庄子在《庄子·秋水》中提出:“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庄子认为,人之所以贵己而贱物,就因为他仅仅站在人的立场,而没有达到道的境界。如果达到道的境界去看待万物,则“万物一齐,孰短孰长?”庄子还认为人与万物和谐共生乃是至德之世所呈现出来的面貌。他说:“夫至德之世,同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在庄子设想的理想社会里,人类过着无欲、朴素的生活,山林、湖泊还未被人开发,动植物自由生长,人与鸟兽杂居,互不伤害、友好相处,根本没有人与物的区分。万物平等是道家的一贯思想。道教对万物平等思想作出新的贡献,提出了“一切有形,皆含道性”的命题,以一切存在物都具有“道性”的理论假设,阐述物种平等观念。
佛教也主张万物平等原则,佛教认为佛性存在于一切生命之中,一切众生都具有相同的佛性,主张众生平等。禅宗不仅肯定人和动物具有佛性和价值,而且肯定一切生物如草木等低级生命也有佛性和价值,因而明确要求人类要像爱护动物一样爱护植物。天台宗则认为天地自然界的所有事物都具有佛性,甚至连尘土、石头等都是佛性的体现,都具有平等的价值,因而主张众生平等,生命平等,万物平等,要求人们慈悲为怀,普渡众生,平等地尊重所有的事物。主张物种平等,反对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是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重要特点;道家、道教、佛教的万物平等、众生平等思想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思想有相似之处。
三、泛爱原则
“泛爱”的概念首先是由孔子提出来的,他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孔子主张的“泛爱众”,是指广泛地爱一切人,从而使“仁者爱人”具有普遍意义。尽管孔子这里所说的“泛爱”的对象主要是人,但开了一个好头,为后世儒家学者留下了发挥的余地。儒家学者明确提出“泛爱一切”观点的是唐代孔颖达和韩愈。孔颖达提出“泛爱一切,是容众方”的思想。最能体现“泛爱一切”的是“仁及草木”的传统,“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在西周时期就形成了,譬如西周的历史文献《诗经》和《周易》中就有“仁及草木”的思想。“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后来被孟子发展为“仁民爱物”,从理论上把儒家的仁爱关怀扩大到禽兽、草木。到唐代,韩愈在《原道》中又提出了“博爱之谓仁”的观点,对爱的内容作了高度的概括。博爱是对儒家的“仁民爱物”的扩展。宋代周敦颐“窗前草不除”,把“泛爱”思想发展为对一切生命存在物的道德关怀。张载不仅提出了“民胞物与”的著名思想,而且一反儒家的一贯态度,主张“兼爱”,他说:“性者万物之一源,非我得私也。惟大人为能尽其道。是故立必俱立,知必周知,爱必兼爱,成不独成。”也就是说,天地万物的本性来自共同的本源,而非我一人所独有,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能顺应自然的本性,以尽其责,人若要自己生存,必须让万物生存,人若要爱自己,必须兼爱他物,人若要成就自己,必须同时成就万物发。“爱必兼爱,成不独成”的思想相当深刻,爱己必爱人、爱物,成己必成人、成物的思想对于我们现代人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程、朱等理学家虽然也主张“亲亲、仁民、爱物”的传统思想,程颐还提出“万物之生意最可观”的观点,但他们非议韩愈的“博爱”思想,反对墨子的“兼爱”思想,强调儒家有差等的爱,对“泛爱”思想没有大的发展;而王阳明则把“仁”扩大到“瓦石”,把“瓦石”也纳人道德关怀的范围,发展了“仁及草木”的思想境界。古人认为“泛爱”不只是有益于物,而且有益于人的道德修养,有益于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从孟子开始,古人一直把对动物有“不忍之心”,关爱动植物看作是“养仁之术”。
中国古代环境伦理原则与规范是保证和维护中华民族几千年生存繁衍和中华文明绵延不断的重要因素之一,今天重新认识这些原则与规范,并转化为现代环境的保护原则和规范,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己成物”原则
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环境伦理原则,也是儒家一贯坚持的处理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根本原则。这里所说的“成己”主要是指成就自己的道德境界和人格理想;“成物”是人在道德上、精神上“成己”的必然结果,如果不能成物,就意味着人没有道德素质。在儒家学者看来,“成己成物”也就是“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和“使万物遂其生”的过程,换一句话说,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就是“成物”的主要内容和途径。在这里,“遂”有顺遂、因循、放任等含义。“使万物各遂其生”,用现代的话语说,就是尊重一切生物的生命,放任它们自然成长、发育、繁衍。“各尽其性”就是让一切自然存在物都完全成就它们的自然天性,充分发挥它们的自然功能。古人认为这是维护自然资源持续利用的根本原则,也是对“爱物”道德的主要体现。早在战国时期,荀子就提出了“不夭其生,不绝其长”的资源开发原则。荀子所说的“不夭其生,不绝其长”就是不能人为地使动物和植物在幼小时就夭折,不能断绝动植物生长的自然过程和繁衍后代。荀子认为这是保证百姓“有余食”,“有余用”、“有余材”的根本条件。宋代王昭禹也明确提出“遂其生,尽其性”的观点,并且把“遂其生”,尽其性”提高到人类处理与万物关系的“道”,即法则的高度,认为人类不仅应当使万物“遂其生”,而且应当“尽其性”。“尽物之性”是《中庸》的作者较早提出来的,他认为,圣人尽己之性,可以尽人之性;尽人之性,可以尽物之性;因此,圣人能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朱熹诠释说:万物之性命“一个原头,圣人所以尽己之性,则能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由其同一原故也,若非同此一原,则人自人之性,物自物之性,如何尽得”。显然,他认为,人性与物性同本、同源,具有同一性,这是“尽物之性”的前提。朱熹还解释说:“能尽之者,谓知之无不明,处之无不当也。”也就是说,穷尽万物之理,恰当地处理与人、与物的关系,就是尽人、物之性。儒家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的实质就是人、我兼顾,人、物兼顾,“成己成物”。儒家提倡的“成己成物”,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的思想对于我们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启迪作用。人类不可能脱离地球生态环境的食物链环,人类要生存必然要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然要改造自然环境;因为自然界不仅不会自发地满足人类的生存需要,而且在许多时候往往作为一种有无穷威力的完全异己力量与人类相对立,如地震、海啸、干旱、洪水等等。因此,在人与自然界的道德问题上,任何极端的观点和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人类贪婪的攫取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是不道德的,但完全禁止人类开发自然资源,完全否定人类改造自然环境的合理性,使人类处于饥寒交迫的境地也是不道德的。儒家提倡的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思想,倒不失为一种实现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共生双赢的智慧选择。
二、万物平等原则
中国文化传统的主流坚持所有生命出自一源,万物生于同根。无论是道家、儒家、道教、还是“元气”论者、“气一元论”者都认为世界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是一个息息相关的大家庭。这个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自身的价值,因此,主张尊重生命、爱护生命。除了儒家主张有差等的道德关怀外,道家、道教和佛教都主张万物平等原则。
在道家看来,“道”乃“天地之根”,“万物之母”,天地万物都不过是“道”之子。物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都是“道”之子之间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平等的。因此,庄子在《庄子·秋水》中提出:“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庄子认为,人之所以贵己而贱物,就因为他仅仅站在人的立场,而没有达到道的境界。如果达到道的境界去看待万物,则“万物一齐,孰短孰长?”庄子还认为人与万物和谐共生乃是至德之世所呈现出来的面貌。他说:“夫至德之世,同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在庄子设想的理想社会里,人类过着无欲、朴素的生活,山林、湖泊还未被人开发,动植物自由生长,人与鸟兽杂居,互不伤害、友好相处,根本没有人与物的区分。万物平等是道家的一贯思想。道教对万物平等思想作出新的贡献,提出了“一切有形,皆含道性”的命题,以一切存在物都具有“道性”的理论假设,阐述物种平等观念。
佛教也主张万物平等原则,佛教认为佛性存在于一切生命之中,一切众生都具有相同的佛性,主张众生平等。禅宗不仅肯定人和动物具有佛性和价值,而且肯定一切生物如草木等低级生命也有佛性和价值,因而明确要求人类要像爱护动物一样爱护植物。天台宗则认为天地自然界的所有事物都具有佛性,甚至连尘土、石头等都是佛性的体现,都具有平等的价值,因而主张众生平等,生命平等,万物平等,要求人们慈悲为怀,普渡众生,平等地尊重所有的事物。主张物种平等,反对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是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重要特点;道家、道教、佛教的万物平等、众生平等思想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思想有相似之处。
三、泛爱原则
“泛爱”的概念首先是由孔子提出来的,他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孔子主张的“泛爱众”,是指广泛地爱一切人,从而使“仁者爱人”具有普遍意义。尽管孔子这里所说的“泛爱”的对象主要是人,但开了一个好头,为后世儒家学者留下了发挥的余地。儒家学者明确提出“泛爱一切”观点的是唐代孔颖达和韩愈。孔颖达提出“泛爱一切,是容众方”的思想。最能体现“泛爱一切”的是“仁及草木”的传统,“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在西周时期就形成了,譬如西周的历史文献《诗经》和《周易》中就有“仁及草木”的思想。“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后来被孟子发展为“仁民爱物”,从理论上把儒家的仁爱关怀扩大到禽兽、草木。到唐代,韩愈在《原道》中又提出了“博爱之谓仁”的观点,对爱的内容作了高度的概括。博爱是对儒家的“仁民爱物”的扩展。宋代周敦颐“窗前草不除”,把“泛爱”思想发展为对一切生命存在物的道德关怀。张载不仅提出了“民胞物与”的着名思想,而且一反儒家的一贯态度,主张“兼爱”,他说:“性者万物之一源,非我得私也。惟大人为能尽其道。是故立必俱立,知必周知,爱必兼爱,成不独成。”也就是说,天地万物的本性来自共同的本源,而非我一人所独有,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能顺应自然的本性,以尽其责,人若要自己生存,必须让万物生存,人若要爱自己,必须兼爱他物,人若要成就自己,必须同时成就万物发。“爱必兼爱,成不独成”的思想相当深刻,爱己必爱人、爱物,成己必成人、成物的思想对于我们现代人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程、朱等理学家虽然也主张“亲亲、仁民、爱物”的传统思想,程颐还提出“万物之生意最可观”的观点,但他们非议韩愈的“博爱”思想,反对墨子的“兼爱”思想,强调儒家有差等的爱,对“泛爱”思想没有大的发展;而王阳明则把“仁”扩大到“瓦石”,把“瓦石”也纳人道德关怀的范围,发展了“仁及草木”的思想境界。古人认为“泛爱”不只是有益于物,而且有益于人的道德修养,有益于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从孟子开始,古人一直把对动物有“不忍之心”,关爱动植物看作是“养仁之术”。
中图分类号:J5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2-064-01
室内设计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质功能上的原则,二是对精神上满足的原则。现在的人们不仅仅是简单的对物质功能的满足,更重要的是在精神上的满足,在精神上的满足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它的造型,视觉上的感受,整个设计的意境;二是在材料上,安全,自然,可耐久性。这样的设计才是二十一世纪人们所受欢迎的设计,笔者就从设计理念与设计原则来分析当代室内环境设计。
1当代室内环境设计理念
1.1简约
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人们往往把家里装的跟“皇宫”一样,五颜六色,恨不的把市场上的所以东西都设置在自己的家里,这样看起来才漂亮,其实当时的人们还不是很清楚设计的根本的要点在哪里,只知一味的装修的比别人怎么大气,怎么豪华。也不能说是错误的,只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人们不在停留在物质功能上的满足,而是朝着自己精神上的满足来要求自己,当代以来,最“豪华”的设计不过是简洁了,人们的观点改变了,采用简洁的方法,实用的色彩,地板材料,隔断,灯光来区分不同的功能分区。我认为,室内空间讲的是一种感觉,比如,厨房和餐厅,在以前,人们要把他们隔开,认为是一个单独的活动,而现在大部分都是厨房和餐厅是一体的,这样,空间才能体现它的流畅美。当然,这更是由于时代的进步以及科技的发展分不开的。
1.2少就是多
有一位著名的设计大师提出过,少就是多,他所提出的少就是尽量用最少的东西来完美的阐述建筑的功能与理念。在上个世纪二三时年代,这种设计风格曾是风靡一时,是西方后现代设计的理论碑,到今天,仍是被很多设计师所采用,为什么?这是我们值得去认真思考的,多了不好吗,表达的东西不就是更多了吗? 建筑本身就是一个很沉重的东西,如果给它批上一个简单但又不失高贵的外表,这不就是艺术美吗。在室内的环境的设计也是一样,墙面的五颜六色并不是不美,但更美的还是自然的那种美。
1.3生态室内空间环境
中国几千年来,天人之际的哲学思考以及天人合一的美学思想无不主导着几千年的文化历史,可见人们对于回归大自然的渴望的心里,生态室内空间环境并不把树,花等一些大自然的东西搬到家里就是生态室内环境,它是综合空气,阳光,颜色,物体结合起来一个与室外自然环境巧妙的结合化的处理,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室内空间环境的基础条件。生态室内空间环境又是“和谐,生态,绿化,可持续发展”的代言词,做到这点也许对于现在的设计师来说很难或是说没有做的那么好,但我们的总体发展方向还是要往这方面进行发展与探索。随着新的时代的发展,把“和谐,生态,绿化,可持续发展”这些新的理念融入到环境设计中去,将会是以后空间环境设计的主导力量。
1.4自动化室内设计
近几年来,智能家居一词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智能建筑按美国智能建筑学会(Amarican Intelligent Building Institute)的定义,它是将一种结构,系统,运营相互联系,全面综合并达到最佳组合,以获得高效益,高功能,与高舒适性建筑.而智能家居则是把家里的一却都智能化,比如照明系统,空调系统,安全防护系统等进行统一化管理,只要一个遥控或是电话就能进行控制。不管怎样,时代是进步的,而我们也应该跟着时代走,尽量把那些不利的因素转换成可以为我们人类又利的方向,好与不好,还是留与后人去说吧。
2当代室内环境设计的原则
2.1实用的原则,这是做任何事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室内设计要围绕着一个“以人为本”的大方向,满足人的最基本的要求,用起来很方便。如果设计出来,光是好看,没有什么实际的作用是很失败的设计。
2.2安全的原则,以前乃至现在都发生过很多悲剧,装修过后,不是油漆材料又问题,就是哪里哪里发生漏水,甚至还发生楼层倒塌的事件。当然这可以说是不关设计师的事,但我们作为设计师,就应该有义务去了解,掌握,然后可以给业主或是施工人员去解决问题,今后室内设计师应该做一个全面且专业的设计师,以求做到更好。
2.3经济的原则,钱用的越多,当然可以就装修的更好,这样设计师的发挥空间就大一点,但现在有很多的人们就连买房子的钱都是从牙缝里挤来的,怎么会又更多的钱去进行装修,这就要求室内设计师从大众着想,从实际出发,花最少的钱去设计最好的房子,让老百姓不在那么的辛苦,这是我们的职业道德,也是我们做人的道德。这是当代对设计师的要求,也是人们对我们的要求。
2.4美观的原则,爱美之心人人都有,何况是自己身体与心灵的归宿处,一个好的设计看上去必须是舒适的,然后就是美的,体面的。不是人人说它美就美,而是适合自己的,所以设计师做设计前一般都会去给业主做调查,喜欢什么颜色,什么样的地板,什么样的灯光,以及业主的爱好与性格都必须一一的了解,这样才能找到自己心灵上所需要的空间。
2.5独特的原则,现在很多的人都讲究个性,独特正是人们所追求的,设计师就应该打破传统,标新立异,引人注目,独特是相互比较而出来的,当然这首先是必须建立在业主的生活爱好及性格的基础上的,就是在独特,在新颖,不合业主的喜好,那都是失败的作品。
2.6和谐的原则,其实和谐在室内装修与装饰中,是抽象的,它没有特别的定义去规定它怎么怎样去使他和谐。我们规定的大范围和谐是指对自然和人类社会变化、发展规律的认识,是人们所追求的美好事物和处事的价值观、方法论。是一种感知,一种潜意识的作用。墙面的色彩,灯光的照射,光的明暗,以及与周围装饰品等一系列的作用,他们搭配起来是不是舒服的,让人不那么的压抑,这都是自己感觉的,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因人而异。但从理性上讲和谐是指一种美好的社会状态和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用在室内设计上,即是一种美好的空间环境和在心灵上得到很满足的追求。■
一、国际环境侵权问题的源起
所谓国际环境侵权也可称为跨界环境侵权,是指行为人进行的与环境有关的活动造成其所在国或地区以外的他人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环境权益损害,并且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态,环境侵权与一般权行为相比,具有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不对等性和广泛性,侵权行为作用的间接性,侵权行为的合法性、隐蔽性和持续性,损害结果的复杂性等特征。从表现方式来讲,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污染转嫁。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符合一般环境侵权的所有特征,但其一体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和全球化的生产经营规模使得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格外引人注目,对其责任追究和承担的研究较其他环境侵权也更为急迫。
二、国际环境侵权私法责任的析出
国际环境责任问题自产生起,相当长时间内一直被置于“国家责任”的框架下进行探讨,国际法委员会在这种责任制度上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历经多年辛苦工作却成效不大。国际法委员会第54届会议特别报告员拉奥先生指出国际环境损害问题应注重解决损失的合理分担问题,“赔偿责任”应改为“损失分担”。自此,国际法委员会工作的重心转移到损失分配方面来,倡导以民事责任为主的环境损害责任体制,主要由从事国际环境损害活动的私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国家仅在特殊情形下担国家责任。这种责任制度以私人的民事责任为主导,以国家责任为例外,打破了长久以来以国家责任为主导的环境责任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面临的尴尬局面,同时也符合各国不为私人行为承担国家责任的意愿,更容易为各国所接受。[1]
三、国际环境侵权的国际私法调整之利益分析原则
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则从渊源层次来讲包括国际条约的统一冲突规则和各国国内法的冲突规则,从适用领域来讲分为专门调整环境侵权的特殊冲突规则和适用于侵权的一般冲突规则。国际环境民事责任公约因主要目的在于实体法的统一,仅少数公约对其难于达成一致的事项规定适用法院地法。一些区域性国际条约在特殊领域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其普遍性有限。故目前对国际环境侵权的追责仍主要依靠各国国内冲突规则。部分国家针对环境侵权制定了特殊冲突规则,更多国家仍是沿用侵权的一般冲突规则。
基于当前国际环境侵权的现实状况及其作为特殊侵权的特点,分析、借鉴国际社会环境侵权的先进立法,在国际环境侵权、特别是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制度设计中应贯彻利益分析与权衡的理念,洞察环境侵权利益主体多元化根本,多规并举,合理定位。
利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决定着法律规则的创建,利益以及对利益的衡量是制定法律规则的基本要素,法律是保护利益的手段。[2]侵权法保护的是各种权利和未完全上升为权利的法益。环境侵权领域的法律适用应体现对受害人利益倾斜保护、国际社会利益协调、国家公法利益例外的价值理念。
1、对受害人利益倾斜保护
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律选择领域实体正义的基本要求。在环境侵权领域,对受害人利益倾斜保护不论从加害人的经济学考量、受害人的诉讼成本负担、还是环境权益的维护效果来讲,均是在矫正强势加害人利用优势侵害弱势受害人权益的局面,从实质上平衡双方利益。对受害人利益倾斜保护可以通过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制定选择性冲突规范两种途径来达成。
(1)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
首先,环境侵权案件中加害人和受害人利益诉求对立,很难达成法律选择协议,故应先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在协议不成时赋予受害人选择法律的权利,以使受害人利益得到倾斜保护。选择方式也以明示为宜。其次,将选法范围限制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损害结果发生地法、法院地法甚至只限于法院地法,虽可防范加害人利用自己优势地位迫使或诱导受害人选择对加害人有利的准据法,但是环境侵权领域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意在实现对受害人的倾斜保护,若将选法范围仅机械囿于与环境侵权存在空间联系的国家,难以实现立法目的。最后,不论当事人协议选择,还是受害人选择,都存在受害人查明并权衡外国法内容是否有利于自己的问题,除了承担正常的诉讼成本,受害人还可能受到优势加害人的误导。
(2)制定选择性冲突规范
在国际环境侵权案件中,由于很多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本身是必要的经济活动,或是正常经济活动的副产品,在价值判断上符合社会生活秩序。[3]因此,在对受害人利益倾斜保护的前提下,还应综合考虑侵害行为的性质、形式、合理性、排除可能性、侵害程度、特定地区或国家经济发展需求等因素对加害人的利益予以适度平衡。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能有效实现该设计理念。
2、国际社会利益协调
当前国际私法正在向更加强调不同国家间利益协调的国际社会本位的方向发展。社会本位理念导引下的侵权领域法律适用规则不仅有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亦应有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当事人意思自治、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等。因为社会本位仅仅是对过去绝对权利的调整,所以倡导社会本位的理念、国际社会利益协调并不与当事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相违背。[4]
3、国家利益例外
国际私法处理的问题表面上看是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但其背后却存在着不同国家利益的冲突。国家利益在侵权实体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均应得到重视,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也必须考虑侵权实体法的现状与发展,对侵权法的公私两性做出适当回应,[5]环境侵权领域也不例外,应以国家利益例外原则辅正当事人利益优先、国际社会协调理念。
[作者简介]尹瑞法,泰山医学院社科部助教,哲学硕士,山东泰安271016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5-0022-03
生态伦理作为传统伦理与现实生活紧密结合而成的一门应用伦理学,既是人类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也是其完善自身的行为规范,因而具有强烈的实践精神与品格。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义,生态伦理对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价值不仅仅局限于理论层面,更重要的是体现于可持续发展的实践层面中。因此,对生态伦理在可持续发展实践中的现实功能及其作用机制的研究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生态伦理在可持续发展中的现实功能展现
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源于人的社会生活需要,又服务于人的社会生活需要。“没有道德,人类不可能达到它的目的,道德是一个绝对必要的条件。”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同样需要道德,尤其是生态伦理的支持。在社会实践中,生态伦理对可持续发展的功能与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生态规导功能,树立正确的生态道德行为
生态道德是人们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应遵循的道德原则的总和,因此,生态伦理无疑具有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的功能。生态伦理的生态规导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在人与自然发生关系时,人类必须要尊重大自然及其成员正当存在的价值与权利。要保护、爱护自然环境,反对对自然的滥用与掠夺;要严格遵守生态伦理的基本原则,如爱护生命、按生态规律办事、善待自然等;要克服自己的人类中心主义、人类沙文主义实践倾向。(2)在涉及人与人或群体间、地区间、国家间的环境行为时,人们一定要尊重别人及其他区域、国家的生态权益及利益,不能为了自身的功利目的而去损害他人的环境生态状况,这是极不道德的。必须要承担起对他人及其他区域、国家的生态义务与责任来,要反对生态利己主义行为。(3)在涉及当代与后代间的环境关系时,本代人一定要遵守环境公平的生态伦理原则,保证后代人正当的生态需求与环境权利。要节约资源,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谐,担当起下代人“道德人”的角色,要反对代际间的生态自私主义行为。
(二)生态教育功能。培育正确的生态道德意识
生态教育功能是生态伦理学的又一重要功能。环境道德教育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公德”教育,而是公民生态德性、生态人格养成的教育,是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迈向生态文明的灵魂教育。这主要体现在:(1)在环境保护实践中,人们是否参与维护环境质量,其价值观与态度是关键。而环境道德教育担负的重任乃是培育和发展保护生态的道德意识、伦理精神。这种新伦理精神,同人类价值至上的传统伦理精神是截然相反的,能使人与自然在新价值观指导下趋向和谐。(2)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全新发展观,在本质上要表达的是一种“公正、和谐”理念,这亦是环境伦理教育执持的核心价值所在。环境伦理作为致力于消除人与自然间异化状态、非平衡状态的新伦理观,蕴涵着丰富的环境公正、和谐发展思想。生态教育的目的就是将此生态意识、价值理念移植人社会主体的实践观念中,从而促进生态正义,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实现。(3)在通向生态文明的历程中,环境道德教育承担着启蒙、开发、引导的先锋作用。作为一种社会发展状态的涵指“文明乃人类存在的方式,它产生于人类与自然的矛盾,这一矛盾推动着文明不断前行”。可持续发展要求一种可持续性新文明形态――生态文明的建立,它应以“尊重自然”为核心理念,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为最高价值目标。而环境道德教育的主旨就是要倡导一种尊重自然、善待自然之道的理性意识与实践态度。这样,必然能促进生态文明的早日到来。
(三)生态评价功能。确立理想的生态道德人格
道德以“实践一精神”的方式把握世界的特征在于它体现着主体对“应有”的追求,它通过道德评价、道德判断等方式,激励着人们的历史主动性和创造性,促使人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使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人道化。正如克鲁泡特金所说:“伦理学的功能不是坚执着人的缺点,而来责难它的罪过,伦理学应该做积极的工作,来诉求于人最优美的本能。”这作为伦理学的普遍共性,亦是生态伦理的基本价值功能。对于可持续发展而言,生态伦理的评价激励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它能促进生态伦理规范的内化,使其由他律转换为自律。道德评价由于将善恶、正义、非正义诸观念加之于评价对象,从内外两方面左右人们在环境行为中的道德态度与价值取舍,就能将外在的生态道德原则转化为其内心的道德律令,能很好地调解人与自然间的行为方式,扭转人与自然间的矛盾关系。(2)它能提升人的环境道德素质,促进人积极的道德追求。通过环境行为主体的自我评价激励及相应的社会评价激励方式,可使人们树立起完善其生态道德人格的强烈愿望,形成人们自觉选择生态伦理价值的目标内驱力,并培养起主体对生态道德行为、情感的一种深刻的自我认同。这样它必能推进人们环境道德素质的提高,从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实践。
(四)生态立法功能。奠定环境法律基础
环境立法已成为当今世界诸多国家正在加强与突出的立法项目,但环境立法离不开生态伦理的积极参与。生态伦理的立法功能指环境伦理在社会环境法制建设中所起的积极价值与作用。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环境伦理为环境立法提供了价值指导。可持续发展观的确立,对传统法律提出了强烈挑战。传统法律体系是在传统的人类至上价值观念的支配下构建的,具有明显的不可持续性。因而法制建设要想适应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必须首先变革传统的法律价值观念,而生态伦理则打破了传统人类中心价值观的羁绊,提倡人与自然间的平等、尊重理念。这是完全锲合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新价值观。(2)生态伦理的某些基本规范可以直接转化为法律规则。如环境正义作为生态伦理的基本道德准则,在环境立法的过程中可直接演化为对自然资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法则。美国法学教授魏伊丝就曾提出了“环境的世代间衡平”的法学理念。另外,公民环境权的提出,实质上是环境代内公正问题的法理表达。(3)生态伦理对环境法制中立法者及执法者思想道德素
质的提高有极大帮助。人的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立法的成败与否。生态伦理以其内有的道德力量,开启人类的道德良知,教育人类树立一种尊重自然、善待自然的伦理态度。这必然能提高立法者与执法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为环境法律的完善与实施提供思想保障。
二、环境伦理对可持续发展实践调控机制的三种范式
环境伦理对可持续发展具有以上四方面功能,能够积极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顺利实施。但在实践中,环境伦理如何发挥其功能呢?或者说,它是通过何种途径来实现其作用呢?这就涉及环境伦理的调控作用机制问题。生态伦理对可持续发展实践的调控机制是一个复杂有机系统,它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调控机制来发挥其作用的。
(一)“人一自然”的直接调控机制
生态伦理作为以人与自然间伦理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新伦理学,对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机制,首先就凸显在对人与自然的直接调控上,即它对可持续发展的效用首先是通过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调节这一途径实现的。环境伦理对“人一自然”关系的调控表现如下:(1)它体现于生态化的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的制定上。这些道德原则、规范的确立,直接以人与自然的“应然”状态为价值追求目标。要求人这一“能动的自然存在物”在按照自己的目的和需求来改造利用自然时,必须以伦理的方式来规范自己的实践行为。只有在这种必然性基础上,人才是真正的“自由的存在物”,才能使人与自然达到某种现实的统一。(2)它体现于对自然全新的界定中。传统的自然观是一种主客二元分立对抗性的自然观,当代的生态困境可以说是这种传统自然观的必然逻辑结果。环境伦理对自然作了全新阐释,认为整个自然是一个巨大的有机生态系统,人是这个系统中的一部分。人与自然具有平等的价值与权利,应该将人类的伦理关怀扩展到自然界,以道德的态度对待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旧伦理学仅仅强调一个物种的福利,新伦理学必须专注构成地球进化着的几百万物种的福利”。这从“伦理的视角”出发对自然所作的界定,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对自然价值的判断不能以人类为尺度来衡量,而应当以物自身的尺度去衡量,应自觉地去保护自然、关爱自然。
(二)“人―社会”的间接调控机制
生态伦理对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机制不仅仅体现在对“人―自然”的直接调控上,还通过“人―社会”的间接调控模式发挥作用。生态伦理对“人―社会”关系的调控具有一种理论上与逻辑上的内在必然性。这种间接调控机制主要体现在:注重对人与人之间环境利益问题的调整。环境伦理强调,人们应遵循“环境公正”的道德原则,在实现自我环境利益时要维护他人正当的环境权益,并进而从三个现实层面对此进行了要求:(1)在国际层面,国际环境公正原则强调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发展都不能以损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环境发展为代价,特别要注意维护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环境需要。(2)在国内层面,国内环境公正原则要求国家内部不同的利益主体在自然资源上要公平使用,环境成本上要公平负担,环境待遇上要公正相待。(3)在代际层面,代际环境公正要求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在环境利益上达到公正合理的状态。这样,生态伦理就较好地调整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对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积极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一、坚持企业伦理原则
企业伦理原则是企业伦理体系的精髓,是不同类型企业伦理的特性与本质区别。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企业伦理就要坚持集体主义和公正的基本原则。坚持企业伦理原则要从提高全员的伦理意识做起,而伦理心理对伦理意识的影响很大。现在,对伦理心理的研究已经引起不少学者和管理者的关注。然而,现实却是企业往往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很少有企业与员工签一份“心理契约”。研究表明,心理契约的不满足将直接导致员工满意度降低,对雇主信任减少,认同感和主人翁精神减弱,离职率增加。企业应根据员工伦理道德心理契约的差异,进行道德意识培育,使抱有不同需求的员工在同一个企业中都能够获得心理上的满足,而尽最大力量为企业做出贡献。
二、确立企业伦理规范
(一)处理内部关系的企业伦理规范
企业内部关系的伦理规范有:1、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规范。企业要为员工创造有利于发展的工作条件,保证员工在安全的环境下发挥专长,体面地工作;确保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合理要求的顺利实现。员工既要坚持集体主义和正直的伦理道德原则,爱集体、讲奉献、爱岗敬业、诚实正派,忠于职守、承认差别,加强学习和提高道德信仰,为企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2、员工之间的关系规范。坚持政治、人格一律平等的原则,发挥整体效应,团结、友爱、协作、互助,在企业伦理原则和企业愿景的指引下,共同享受劳动的快乐与成果。3、企业管理者与员工的关系规范。管理者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发挥非权力影响力,以自身的品格、知识、专长来凝聚职工群众,激励员工为企业做贡献。员工要尊重、理解、支持管理者的工作,积极参与企业管理,与管理者相互沟通,为企业发展同舟共济。4、企业与股东的关系规范。经营者要合法经营、科学管理、不断创新、正确处理好企业、股东与员工的利益关系,为股东最大限度地创造利润回报。股东要支持经营者有效地进行资本运作,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注企业经营。
(二)处理外部关系的企业伦理规范
企业外部关系主要是企业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企业处理与社会公众关系时要遵循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勤于沟通,以诚相待。对不同的利益公众要讲求沟通技巧,树立良好形象。
三、建立企业伦理约束机制
建立企业伦理约束机制,是企业伦理建设的有效手段。在现阶段,主要是解决“企业社会伦理”的培育问题。近年来,在企业文化的发展中,不少研究引入“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作为企业文化乃至企业伦理研究的重要内容,并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评估企业业绩的一项重要标准。“企业社会责任”从伦理角度说,主要是强化企业的社会伦理责任感,而建立企业伦理约束机制主要应从如下方面入手:
(一)企业的公共伦理约束
企业是社会公众的一员,以“企业公民”称呼企业,说明企业不是社会的特殊分子。企业无论大小都是“社会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依法纳税、多做善事,资助社会公益事业和文化事业。当然,若要企业更具社会公德,则需要政府政策的激励,需要通过税收等政策优惠,吸引更多的企业行为向善贴近。
(二)企业的环境伦理约束
企业生存的环境有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两者构成企业的生态环境。企业环境伦理道德约束机制的建立,要求企业要注重企业生态环境的优化,预防公害,采用先进的工艺流程和环保材料,使企业行为更有利于自然环境的净化和再生。一些特殊的行业如食品、矿山、建筑、市政等,要讲求行业道德和特殊的行业行为规范,以便与生态环境建立良好的关系。
(三)企业的人际伦理约束
企业是由人组成的,同时无时不刻不与人打交道。企业如何对待人,直接影响着企业的人际关系和形象。建立企业人际伦理约束机制,要求企业更人道,不仅关心生产、关心利润,更有关心、关注企业内外部的所有人,人性化地处理企业与各种“人”的关系,把人的要素、人的利益、人的需求放在企业的“心”上和行动上。
四、建立良好的企业伦理道德风尚
企业伦理道德的重要特征,一方面是用善恶标准判断、评价企业行为;另一方面要靠舆论、信念、习俗来维持人们的道德水准。建立良好的企业伦理道德风尚,是建立良好企业伦理道德的有效途径。企业伦理道德风尚是一个氛围,它发挥着“风气场”的效应;它使处于“场”中的人们不自觉地被影响、同化,而后达到自觉地提高自己的伦理道德意识效果。企业作为伦理道德主体,领导者的道德品格和形象对伦理道德风尚的建立起着主导的影响。同样,他们的道德修养,也将感化着员工的道德情操。
系统哲学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由各种类型系统和不同等级的系统所构成的系统世界,即物质世界是系统的,系统物质内存在着无限多的层次。”环境伦理研究对象有三个层次: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社会与自然。从系统哲学的角度看,这三个层次是不断扩大,由低级向高级转变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出发点,人是在自然中产生的,人通过狩猎、采集等方式与自然发生关系,形成了人与自然层次。随着人的实践活动使人们结合成一定的社会关系,于是社会成了人生存和发展的另一环境。由于“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人与自然层次进一步上升为人与社会的层次。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复杂多样的,人是社会关系构成的一部分,作为社会关系总体又与自然总体发生关系,从而形成了社会与自然的层次,由此可以看出环境伦理的研究对象具有层次性。
1 内部结构的层次性
环境伦理的层次性首先表现在内部结构的层次性。一个系统内存在着无数个子系统,自然系统可以有不同的子系统,如动物系统、土地系统等,因而环境伦理的研究又可以分为动物伦理、土地伦理等。同时各个层次的系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如研究草原环境伦理,不仅需要对草原的生态系统加以研究,还需要从草原文化精神、草原经济框架等社会系统的各子系统出发去整体构思。社会系统中的物质生产力、生产关系、人的价值观念等对环境伦理的研究产生重要的影响,这就需要环境伦理研究用一种系统哲学的眼光去研究人一自然一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研究人与自然关系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与危机,从而促进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以求共同发展。同时要看到层次不同研究的目的、方式和手段也不尽相同,研究动物伦理需要相关生物知识,如基因科学;研究土地伦理需要相关土地知识,如工程测量、数字计算等,这种研究方式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知识储备的侧重点不同。可见现代系统科学的发展为环境伦理的研究对象的层次性提供了多视野的角度。
2 研究内容的层次性
环境伦理的层次性还表现在研究内容的层次性。我们知道环境伦理的研究内容由小到大依次是人类社会生态系统、地球生态系统甚至宇宙生态系统,三者从发展的进程,演化的时间顺序构成了各方环境伦理内容的层次性。并且三者协同进化是有序的,人类社会生态环境的发展能够促进地球生态的进步,从而才可能扩展到对宇宙生态的伦理关怀,进而向着宇宙共同体的方向发展。具体以人类社会生态系统来看,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经济系统为第一层次。指导经济系统平稳、快速发展的政治系统是第二层次。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的协调发展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文化系统,文化系统又能反过来推动二者的发展。环境伦理研究的自然系统与前面三个层次的系统组成整个有机的社会系统,自然系统是其它系统的物质基础,而当今世界全局性、整体性的视野要求环境伦理研究内容涉及社会系统的各子系统,由此可见环境伦理研究内容具有层次性。
3 文明程度差异的层次性
环境伦理的层次性还表现在文明程度差异的层次性。人作为伦理主体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一定的文明差异,这也导致了人与自然伦理关系在历史发展中的层次性。如在原始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自然和谐的;在进入农业文明时期,随着新的技术工具的发明和使用以及劳动分工的专业化,自然的生态平衡被打破,但人的活动一定程度上还是符合自然演化的规律,人与自然的关系基本和谐;进入资本主义时期,人类对自然无节制、无体止的利用导致人与自然严重对立。在承认差异性的同时,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是相互依赖的,其地位是平等的,人可以利用自身的智慧去调节环境伦理对象之间的关系,趋利避害、共同发展。
二、环境伦理的整体优化思想
1 环境伦理的整体性路径
环境伦理整体论认为整体自然界都有其自身的存在价值,这种存在价值包括自然价值,也包括社会价值。当然这种社会价值体现在人对自然的开发利用上,但是人们对自然社会价值的评判不应该以人的利益得失作为尺度和依据。人类虽然是道德评判者,但不是唯一道德身份的获得者,在人类之外的其它自然存在物都具有道德关怀的权利,土地、动物乃至整个生态系统都需要道德关怀。
过去,人们习惯用片面的眼光看待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功利主义强调个人的主体性,将个人作为伦理思想的出发点,认为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只对自己负责即可,只肯定个人作为生命存在的道德身份。随着史怀泽、利奥波德等伦理学家道德关怀对象的扩展,现在这种道德关怀扩展到自然界其它生命,并且给予了生态系统其它构成要素以道德关注。现在,人们改变了传统的伦理观念,用整体性的思维看待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
“系统整体性思想指的是,系统整体上的性质并不等于它的多个组成部分在孤立状态下性质的机械相加。系统哲学的整体观念认为生态系统各要素是构成整体的基础,没有部分就没有整体,各要素之间的普遍联系和相互影响构成了有机整体。环境伦理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不可分割的,人是生态系统中的部分,因此人不具有特权,就像黑格尔形象描述的割下来的手就不叫手,人的道德关怀如果只关心自我,或者只关心系统中的某一部分都无法体现它的价值,只有人的道德关怀上升到整体系统的层次才是现代环境伦理整体论的应有之义。现代环境伦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研究体现出了整体性路径的走向。
2 环境伦理的整体性原则
(1)整体共生性原则
现代系统哲学认为,整体的共生性强调的是系统的整体性、内在联系和共生性。“整体包含于每一部分…其他部分以某种形式包含于每一部分之中。”夕记得高中地理课本当中有一个“草原食物链”示意图:蝗虫一草一青蛙一蛇一鹰。这是一个完整的食物链系统,草是生产者,蝗虫、青蛙、蛇、鹰是消费者,单独拿出一个环节例如蝗虫一一青蛙一一蛇可以自成一个系统,但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发展进化不是靠单一部分的作用,也不是各部分的相互叠加。在草原食物链中,每一个要素都在自己的环节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同时每个要素又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首先,生产者草是最重要的要素,没有了它系统无从建立,而青蛙作为消费者一方面为生产者“草”能够更好的生长,免于蝗虫的破坏提供保障,同时也为蛇提供了维持基本生存的条件“食物”。这是一个逐步循环的过程,任何要素的排列组合缺一不可,在草原食物链中,草原生态是整体,草、青蛙、蛇的内在联系体现在生产一消费环节,在这一环节他们是相互共生的,缺一整个系统将被破坏,同时它也将失去作为这个系统的要素的作用。
整体共生性体现在环境伦理中就是指人与自然的相互联系、共同生存和协调发展,人一自然一社会也遵循整体共生原则,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大自然的馈赠,而人对自然的保护也能使自然资源丰富多样,这是一种互惠互存的关系。在现代环境伦理整体性的构建中,整体共生的原则转变了人对自然漠视,一味索取的态度,人们转而重新审视自身的评价尺度,在承认自然的道德地位的前提下实现人与自然整体共生。
(2)系统的优化性原则
优化是系统发展的趋势和方向,系统的优化是指构成系统的要素在一定条件下相互协调、相互作用,“使整个系统或该系统的某个方面最大限度(或最小限度)接近或适合某种一定的客观标准。”不同系统中,系统优化的表现形式不同:第一,要素优化,整体优化。比如农业耕作中,选种优质、施肥到位、人力勤劳、风调雨顺则农业大丰收。第二,要素优化,整体表现不优化;部分不优化,整体看起来优化。比如一个班级,只有几人成绩优异,全班整体成绩不好;一个班级,没有人成绩突出,但平均成绩优异。这是系统优化的表现形式,环境伦理的目标就是生态环境最优化,生态效益最优化。
在过去,对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问题上,环境伦理的价值观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因此出现了一系列环境危机,环境危机反作用在人类身上造成人的生存危机。因此人类不得的改变环境思维,工业社会人类中心主义有一种最大化的伦理倾向,现代环境伦理思想则是经济环境综合最优化。“最大化思维是什么带来最多就怎么做;最优化思维是什么带来最好就怎么做,”现代环境伦理最优的原则要求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是并存的,短时间内的经济最大化会造成长时间的环境问题;反过来创造经济利益需要用几倍时间来维持生态平衡这是得不偿失的,如果再陷入反复的用经济利益去补偿生态环境破坏的怪圈,更是对人类社会的最大破坏,因此寻找二者之间的平衡才是现代环境伦理所要思考的主要问题。环境伦理最优化原则为环境政策的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兼顾经济效益,注重全局利益,从长远的角度去考虑如何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环境政策制定的出发点。
(3)系统的动态性原则
系统中各要素在不断的变化发展过程中形成有机整体,只有在运动中系统各要素以及“系统整体才能体现为一定的结构性质与功能的规定性。”大自然的运动变化,产生了动植物、人类,组成了丰富多样的生态系统。就大自然而言,这种创造性本身就具有价值,大自然的创造价值为我们提供了审美的可能,我们的环境伦理观念也因大自然的创造,大自然的动态性得到升华。
系统的动态性创造了大自然的绚烂多彩,给予了人类审美的可能。环境伦理认为生命的价值不是某一物种单一的存在价值,也不是某一物种在某一时刻的某一特性的表现,而应该从生命间的动态联系,生命存在的整个时间段去看待。环境伦理用人性化的方式感受自然的魅力,环境伦理学者投入自身的情感感受生命的奔流不息、血脉喷张,环境伦理随着系统的动态变化逐渐加深对自然的了解,荒野哲学的出现就是现代环境伦理审视自然环境动态性后获得的理论展现。
系统整体性是系统的本质属性,系统的优化是相对的、有条件的,系统的动态性是在系统整体中各要素有机运动的条件下进行的,系统的整体性是二者的基础。在这些基本原则之上,现代环境伦理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上更具有科学性,这也是系统哲学对于环境伦理的重要性。
摘 要:美德伦理与规则伦理是当前环境伦理学理论建构的两种路径与方法,然而,国内外学者对于这两种方法在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建构和学科发展过程中的关系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其中一些学者着眼于美德伦理相对于规则伦理(主要指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方法论优势,认为环境伦理学理论建构中的美德伦理方法足以超越或替代传统的规则伦理方法。另外一些学者则针锋相对地认为美德伦理方法仅仅是对规则伦理方法的补充。实际上,两种方法之间到底是何种关系,我们并不能一概而论,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以何种视角来审视与考察二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如果从伦理学的本体论视角考察,环境伦理学的使命是为环境保护的道德要求提供道德理由和依据,而美德伦理方法与规则伦理方法相比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自足性,因此,它是一种超越性或替代性的方法。其次,从环境伦理学作为一门应用性或实践性的伦理学视角考察,它也要为环境保护的实践提供具体明确的原则性与规范性的指导,美德伦理方法又显然没有规则伦理方法具备更广泛的适用性与更明确的实践指导性,因此,它是一种补充性的方法。最后,从环境伦理学研究的整体视野来看,美德伦理的方法与规则伦理的方法对于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建构与学科发展来讲都是不可或缺的,二者之间是并存互补并逐渐融合统一的关系。
关键词: 环境伦理学;美德伦理;规则伦理;道德原则;道德理由
Abstract:Virtue ethics and rule ethics are two approaches to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However, scholars at home and abroad have been debating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approaches in the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and the discipline development. Some scholars focus on the methodological superiority of virtue ethics over rule ethics (mainly referring to utilitarianism and obligation), and argue that virtue ethical approach in the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can transcend or replace traditional rule ethical approach. Others argue that virtue ethical approach is only a supplement to rule ethical approach. In fac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depends on the perspective with which they are examined. First of all,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thical ontology, the mission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is to provide moral reason and basis for the moral requirement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therefore, virtue ethical approach is more convincing and self?sufficient than rule ethical approach. It is a transcendent or alternative approach. Secondly, as an applied or practical branch of ethics, environmental ethics provides concrete and definite principles for the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irtue ethical approach, unlike rule ethical approach, lacks applicable and explicit practical guidance, so it is a complementary approach. Final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research, virtue ethical approach and rule ethical approach are both indispensable to the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and subject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and the two are complementary and gradually integrated.
Key words:environmental ethics; virtue ethics; rule ethics; moral principle; moral reason
20世o70年代以来,西方环境伦理研究主要围绕着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工具价值与内在价值等问题进行争论,形成了诸如人类中心主义、动物权利/解放论、生物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深层生态学、大地伦理、自然价值论)等环境伦理学派。各个派别之间所持的具体观点虽然有所不同,但它们在理论建构方法和表现形态上要么是功利主义的,要么是康德义务论式的,总之都是规则伦理向度的理论建构。规则伦理方法固有的缺陷,致使环境伦理学的研究陷入了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境。因此,一些西方学者受当代西方美德伦理学复兴思潮的影响,就此转向以美德伦理的方法来研究与建构环境伦理学,称之为环境美德伦理学(Environment Virtue Ethics,简称EVE)。
应该说,目前的以人为中心的规划伦理学与以整体为中心的规划伦理学是又很大差别的。进一步发展规划伦理学,事实上意味着将以往的以人为中心的规划伦理学扩大到以整体为中心。也就是说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伦理学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变化是有利的。因此,就伦理学的发展年限看,人与自然必须在和谐发展的基础上人,并且要受到这一原则的修改,检验。从这个意义上说,提出和建设整体规划伦理学,就是要为未来的新型伦理学寻求更全面,更坚实的理论基础,它预示了伦理学的一场变革,由以人为中心转变为以整体环境为中心,从个体到整体,从局部到全局。
1.2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
譬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论原则是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伦理学,这个理论原则发展的前提是公平发展,目的必须用这个基本原则来实现。因此,要使规划伦理学能够可持续发展,就需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来寻求价值论的根据,并指出相应的道德伦理规范。由此可见,只有抛弃那种以人类利益作为唯一的、终极的价值目的的以人为中心的规划伦理学观点,才有可能建立起新的价值尺度,即以人与自然界的和谐作为最高价值尺度的以整体规划为中心的观点。人类中心论认为:关注环境的主人,是保证整体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基础;人不能有不合理的利益和需要,环境是人类满足需要的重要理论依据;第一,人的自由体现在对环境的不断掠夺和改造。这类想法作为特定时代的聚合物,在这种特定的条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有一个根本的缺陷还是存在的,就是人与整体环境和谐相处,相互制约的关系的忽视,人类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整体规划的可持续发展为第一要素,而自然本身又是一个有着复杂的内部关系的有机体,如果要这个有机体持续向外部提供资源的话,在每一段时间内,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伦理学所能提供的资源都是有限的数量,一旦超过这个数量,整体规划本身的连续性就会遭到严重的破坏,最终会导致损害到人的切身利益。也就是说整体规划对人类的活动有一定的制约性。
1.3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面,利用自然的权力人是有的,可以通过改变整体环境的自然资源,来满足人自身对规划的种种需要,但这种权力的前提基础是必须不改变自然界的基本秩序;另一方面,整体规划存在的事实我们人类必须尊重,必须保持整体规划的稳步发展,在发展可持续发展环境的同时也需要给予一定得弥补。此外,权利和义务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关系,其整个生态的和谐发展才是其最终的目的和结果。
2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学的意义
从伦理学的价值论根据来说,综合以整体规划为中心和以人为中心的规划伦理学的逻辑结论,在于建构关怀自然生态系统价值的规划伦理学。在这里,自然界和人类均有自己的内在价值,为了有助于双方的价值的生成,在人和自然的关系中就必然地存在着相互为工具价值的关系,二者的价值就在实际上生成自然生态系统的系统价值是互补的。这需要,在人与人,人与自然的道德伦理关系中,不存在彼此的残害,只有彼此的生存和谐。
2.1以整体城市规划的价值
一方面,它汲取了生命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非人类中心主义关于“生物———生态具有内在价值”的思想,认为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整体规划都是同时存在的,但整体规划本身不能把内在价值高于自身,而把人与整体环境和谐统一发展作为其整体反应。那么,因为人和整体自然环境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那么,人类也好,自然也罢,都需要得到应得的伦理道德关怀。另一方面,可持续发展规划伦理学在人和整体环境和谐统一整体价值观的基础上,承认一种作用是存在的,承认人类在这个统一的规划整体中占有不可或缺的主导的地位和重要的管理的地位。这样,就减少了以整体规划为中心在实践中所带来的困难,使之的适用性更加得以凸显。
2.2规划伦理学真理
如果说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伦理学暗示着科学真理,对我们这一代人以及后若干代人来说还显得有点陌生,不那么容易接受,那么在未来世代中一定能够成为一项公理,成为人类行为的标准准则。概括说来,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伦理学应该是一个经久不衰的热点话题。现行的经济准则,国家利益原则以及建立在彼此基础上的国际关系体系已成为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正是由于存在着这些不合理的现实,所以致使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对于可持续发展规划伦理学的理解有很大差异。对于大多数发达国家来说对其构成最大的威胁时全球环境恶化带来对其发展的阻碍,而环境安全问题才是发展中国家考虑的侧重点。可以预料,在未来若干年里,人类现行的发展模式将对环境造成更大的破坏,环境问题将成为国际争端的焦点,原因很简单,尽管人类已经意识到危机的存在,还没有亲身体验这种危机的毁灭性。
3结语
法学界普遍认为部门法之所以存在差异是它们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手段不同,但若从法哲学的视角分析,调整对象与调整手段不同其实是源自它们之间有着彼此不同的价值本位。环境法不同于传统私法、公法以及近代兴起的社会法,是以生态环境为价值本位的新兴法律部门。环境伦理(或生态伦理)是环境法产生和发展最重要的起点之一,环境法领域的许多研究都是以环境伦理为基础而展开的,因此涉及环境伦理的环境法论著也特别丰富。但“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⑴。由于环境法涉及的方面众多,决定了研究环境法的伦理视角本应是多元化的,环境伦理并非环境法理论的唯一来源;况且环境伦理本身也存在不少不足之处,无法为环境法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持,某些环境伦理难以回答的环境法问题需要由伦理学的其它分支学科来完成,因此对环境法进行多元化的伦理分析既是可能的更是必要的。笔者在此试图选取几个与环境法关系较为密切的伦理学分支学科展开论述,希望能为丰富和发展环境法的理论贡献一点绵力。
一、环境伦理⑵
“环境伦理乃是环境法治的基础,是环境法治的价值核心”⑶。环境伦理是环境法的理论之源,在环境法中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依次可归纳为三个方面:首先,环境伦理是环境法产生的法哲学基础。“法学始终受着哲学的巨大影响。这突出地表现为哲学上的每一更新,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论的更新或法学价值定向的改变,并推动着新的法学流派的出现或既有法学流派的分化、变态或消灭”⑷。环境法的产生以环境伦理的出现为其哲学背景。环境伦理源于人们对自身与生态环境之间道德关系的深刻思考,它要求人们从哲学的深度重新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人对生态环境以及各种生物的道德责任。诚然,现实的环境问题是环境法产生的内在原因,但环境伦理的出现为人类保护环境提供了重要的哲学依据,从而解决了环境法产生中从可能到现实的关键问题,因而成为环境法产生所不可或缺的外在因素。其次,环境伦理为环境法的独立提供了依据。环境法之所以能构成独立的部门法,环境伦理功不可没。环境法以生态环境为特有价值本位,因此环境法中有着许多不同于其它部门法的特有理念、原则和制度,它们在产生和发展中无法或难以在其它部门法或其它学科中获取太多养分。它们只能被还原到环境伦理这一哲学层次,并在其中寻找理论渊源。只有在得到环境伦理的理论支撑下,环境法才有可能摆脱传统民法、行政法以及经济法的巢臼,成为真正意义上独立的法律部门。再次,环境伦理是环境法变革的原动力。“中国环境法的革命首先是理论的革命”⑸,而这个革命首先是由其哲学基础——环境伦理推动的。环境法的法域变迁历经了从私法到公法再到社会法的转型,并最终定格在生态法之上⑹,推动这一进程的强大动力就是以强调人与自然平等与和谐共处为己任的环境伦理。不仅如此,环境伦理的影响透过环境法还波及到其它部门法和法学理论,从而导致了“对各传统部门法的扬弃和整合”和“对传统法学理论的超越和创新”⑺。
尽管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的贡献不可取代,但毕竟也只是管中窥豹、可见一斑。环境法涉及到经济、行政和科技等诸多方面,这就决定了环境伦理不能替代环境法理论,环境法还必须从其它学科中汲取营养。就是在伦理学的视野里,环境伦理也并非环境法理论的唯一来源,伦理学其它分支学科的理论成果对环境法的发展也具有一定影响。况且,自身不太成熟的环境伦理也无法全面支撑起环境法理论,环境伦理在某些环境法问题前显得无能为力。因此这就需要突破范式的束缚,以多元化的伦理视角全面审视环境法,也只有如此环境法才能实现发展上的超越,而这也是本文要着重论述的。
二、法律伦理
环境法中虽蕴涵着丰富的环境伦理但终归还是一门法律部门。尽管其在幼稚期难免要靠吸收环境伦理的理论而维持存续,但它一旦发展成熟必然会形成自己独有的理论体系,实现由“环境伦理”到“环境法理”的飞跃,从而最终回归到法律科学的序列当中。如果说环境伦理的法律化是环境法发展的第一次飞跃,那么环境法律的伦理化就是环境法发展的第二次飞跃,而在这两次飞跃之间及第二次飞跃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的就是法律伦理。法律伦理是“研究法的伦理蕴含和法的运作过程中的各种伦理关系和道德问题,揭示其本质和规律性,从而为法律的创制和实施过程提供价值评价的依据和标准,并对社会发展所引法的法律关系和道德水准的总体变化趋势进行战略分析和预测”⑻的伦理学分支学科。以法律伦理的视角研究环境法,其重要意义可以主要概括为四个方面:首先,法律伦理虽在本质上侧重于伦理,但其所研究的毕竟是环境法律现象中的伦理问题,而非环境伦理现象中的伦理问题,因而避免了环境伦理在逻辑上“就伦理论伦理”的循环论证模式,将对环境伦理的研究突破到法律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是环境法摆脱环境伦理束缚、实现自我回归的必然趋势。其次,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弥补了环境伦理的某些理论不足,解答了环境伦理的某些难解之题,从而为完善环境法的理论另辟了蹊径;同时也使环境法理论摆脱了环境伦理的抽象性和说教性,而更能为人们所实际接受。再次,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可以为环境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特有的价值评断依据,对现行环境法中的不足进行法律伦理上的批判,从而避免了以往环境伦理既为立法基础又为评价标准的种种尴尬。最后,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使环境伦理和法律伦理的价值得以同一,使保护环境既成为道德义务又成为法律要求,从而解决了环境法的实现性问题。由此可见,应当对环境法中的法律伦理予以足够重视、加以充分研究,但这并不表明法律伦理能解决环境法中的所有问题,因此还需要将环境法置于更宽广的伦理视野中进行研究。
三、经济伦理
任何法都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环境法亦不能例外。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长期沿袭了西方国家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存在着管理费用过高、经济效率低下、科技发展缓慢、障碍公平竞争和助长不正之风等多种弊端⑼,许多有识之士因此而提出了进行市场化的环境保护并为之立法的初步构想⑽。环境问题是在经济生活中产生的,也只有在经济生活中才能得以真正解决,这就必然会涉及到经济伦理问题。“经济伦理实际上是一种以人类社会实践中某一特殊类型的道德问题,即经济生活中的道德伦理问题为主题对象的伦理价值研究⑾。”以经济伦理的视角研究环境法,得到的新启示可概括为四个方面:首先,在环境法中讲求经济伦理,反映了“德必然得”的道德理想主义,即讲究环境道德并遵守环境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为满足人类需要,从而弥补了环境伦理在环境立法目的上的不切实际和虚幻。其次,在环境法中讲求经济伦理,反映了“得必须德”的道德合宜主义,即尽管经济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也必须遵守经济道德和环境道德,或至少是作为经济道德或环境道德的最低要求的经济法律或环境法律。再次,“效率与公平是人类经济生活中两个最基本的价值原理(原则),也是经济伦理的两个基本的道德价值尺度或标准”⑿,因此在环境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中讲求效率与公平也成为了在环境法中讲求经济伦理的题中应有之义。最后,环境法的发达必须根植在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土壤之中,而这种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实质上就是理性经济,即讲求伦理的经济。综上所述,环境法与经济伦理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但尽管这种联系是极其密切的但始终也只是其中的一个侧面,经济伦理同样也不能解决环境法中所有的问题,因此还需要在更宽广的伦理视野中继续探询。
四、生命伦理
生命伦理可以说是环境法研究中一个独特的伦理视角。法律意义上的生命是指法律主体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整个过程,而此处所称的生命则主要是指哲学意义上的生命。恩格斯曾对生命的物质基础和本质特征作过精辟的论述:“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就在于这些蛋白体的化学组成部分的不断自我更新”。生命伦理原“是以生命存在的价值为其全部理论的中心”⒀,只是当代学术界普遍将生命伦理等同于生命科学中的伦理,从而将生命伦理的内涵局限在医学或生命科学领域。本文主要是从生命伦理的原意展开的。环境法产生的客观基础是现实中的环境问题。人类之所以关心生存环境,究其根本是源于人类对自身生命价值的另类思考,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类对生存环境的看法其实就是生命伦理研究内容的一部分。将对环境法的研究深化到生命伦理层次,是环境法研究中的重要突破:首先,生存是生命的首要价值也是人的第一需要,要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必须具备一定物质,而物质的供给无一不来源于环境,因此可以说保护环境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人的生命价值。这在无形中就提升了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层次,突显了环境法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其次,运用伦理学中“推己及人”的特有方法⒁,由人类的生存需要、愿望和追求推想到其它物种的生存需要、愿望和追求,从而在体察和理解的基础上自觉地调解人类和其它物种的关系。这就为以法律形式保护其它物种的生存提供了合理的伦理依据。再次,尊重生命价值的伦理理念将自然视为人有机身体的无机延伸⒂,强调要如同爱护自己身体一样爱护自然环境,从而避免了环境伦理中“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论战。最后,生命存在是人的最基本价值,环境法确认了维护生命存在的法律本位,提高了其在众多部门法中的地位,同时也突出了自身存在的重要性。生命伦理本身比较抽象且容易给人以某种“玄学”的错觉,因此生命伦理只能是环境法研究的基点,而对环境法的深入研究还需要伦理学的其它分支学科来完成。
五、科技伦理
“由于环境法将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尤其是生态基本规律和环境要素的总体演化规律作为自己的立法基础之一,因而环境法中便含有大量的反映这些规律要求的技术性规范,使环境法具有较强的科学技术性”⒃。科学技术性是当代环境法的基本特征之一,科学技术与环境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无论是人类环境问题还是作为解决环境问题手段的环境法,它们的产生与发展都是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为己任的环境法是建立在人类对自然规律一定认识的基础上的,它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的基本要求;运用科学技术将有利于环境法律规定的执行、违法行为的认定和争议纠纷的解决⒄。科学技术在环境法中的作用如此之巨大,因此对环境法进行伦理研究时必须思考其中的科技伦理问题。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问题已经渗透到了环境法领域,并对传统环境法理论提出了严重挑战:首先,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在环境立法时,必须对那些需要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上升为法律的生态科学规律和环境保护技术进行道德分析,要充分考虑其道德可能性和道德现实性。其次,科学技术成果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可能一方面有利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但同时也可能引起一系列的现实伦理问题,对此环境法必须进行两难选择。再次,环境立法应当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预见性,它不仅要对现有环境问题做出应对,而且还要对未来的环境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价。某些未来可能具有环境危害科技成果是否能在现今使用,这将涉及到世代的公平和发展的可持续性,因而将成为环境法和科技伦理所共同关注的问题。最后,科技在发展中可能呈现出造福于人或危害人类的两极状态,如何趋利避害、扬长避短,调整和规范好科技发展与人类利益之间的关系,将成为环境法和科技伦理共同的任务。科学技术在环境保护中虽然作用巨大但毕竟不是万能,因此环境法的伦理视野也不能仅局限于科技伦理范畴,而应拓展到伦理学的其它领域。
六、国际政治伦理
国际政治伦理问题主要存在于国际环境法之中。在环境法还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之前,国际环境法是从属于国际公法体系之下并以其重要组成部分形式出现的。造成这一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因为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渊源是以与环境问题有关的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公允善良”原则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国际公法性规范。“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主体,其中主要是国家在因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由其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的,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⒅。有关环境事务的国家间交往、协调,是国际政治交往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在国际政治交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国际政治伦理问题,因此研究国际环境法必须高度重视国际政治伦理。“国际政治伦理的研究对象为国际政治中的道德现象,其核心理论问题是国际政治中的权力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⒆。国际政治伦理的某些内容为国际环境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启示:首先,国际环境法中的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以及建立在其基础上国际环境合作原则,要求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负有为人类的共同利益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和义务,都应当并有权参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合作行动。伦理学研究有关道德和利益关系的基本原理为以上两原则的可行进行了最好的注解,即人类只有在具有共同的环境利益基础上,才可能产生共同的国际环境伦理(道德),才有可能进行环境保护的环境合作,也才可能以此为基础构建起国际环境法的体系。其次,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差别原则,要求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都负有共同责任,但相对于发展中而言,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更大或更主要的责任。无论从历史考察还是从现实考察,发达国家生产方式上的畸形发展和生活方式上的享乐主义是导致全球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而且它们占有全球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最丰富的财力资源,所以发达国家理应对全球环境问题承担更多或主要的义务。这种义务是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统一,而且由于国际上并没有能真正凌驾于任何国家之上司法组织,所以认为其是一种道德责任可能比认为其是一种法律责任更加切合实际。最后,国际环境领域始终贯穿着霸权与道德的斗争,即在经济、政治等领域处于强权地位的部分发达国家总是试图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并企图在环境问题上控制其它国家,这势必会遭到倡导国家与地位平等的国际道德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而国际环境法就是这种霸权与道德斗争的产物。显然,在国际政治伦理视野中仅能对国际环境法进行研究,而对环境法(特别是国内环境法)的研究应当有更宽的伦理视角。
七、行政伦理
在环境法领域中之所以要研究行政伦理,是由于我国的环境保护目前仍然主要采用行政管理模式。行政伦理主要研究的是在行政管理以及行政权力运用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道德问题,它存在于包括了环境管理在内的各种行政管理活动之中。我国环境现状出现“局部地区得到控制、总体状况仍在恶化”的局面,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着种种弊端是其主要原因之一。当前我国的环境管理普遍存在着管理部门职权范围不清、机构法律地位不明、行政执法力度不够⒇,甚至某些地方、某些部门出现了相互推诿、相互争利的恶性局面。这种困境的形成有环境法的自身原因,也有行政管理的体制缺陷;要摆脱这种困境不仅需要完善环境立法,而且需要改革目前的环境管理体制。并且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主要是通过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加以规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法与环境行政管理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在环境法研究中应当重视行政伦理问题,其主要理由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环境法是环境管理机构工作的基本准则和执法依据,但完善的环境法律还需要健全的管理机构来执行,因此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应当与加强管理者个人的职业道德、管理机构的行政伦理建设并重。其次,在环境管理机构中强化行政伦理,有利于改进管理的方式和方法,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效能,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环境法的作用。最后,在环境行政管理机构中重视行政伦理、强调职业道德,与完善环境法中有关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职责的法律规定一起,同为防止和限制环境行政权力滥用机制的不同侧面。但“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完善的法律和健全的机制仍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对环境法的伦理研究还应当继续深化下去。
通过将环境法分别置于不同的伦理视野之中并对其进行了逐个分析,笔者初步勾画出一个以生命伦理为思维原点、环境伦理为理论架构、法律伦理为基本特征、经济伦理为实际基础、科技伦理为前瞻导向、行政伦理为实施保障、国际政治伦理为重要补充的比较完整的环境法伦理体系。当然笔者的论述不可能穷尽伦理学的所有领域,一些对环境法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伦理领域,如个体的环境道德心理、传统的宗教伦理、中西方传统环境伦理思想及其比较,笔者由于学识有限和篇幅限制还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且本文所进行的研究还相当粗浅,仅仅是在不同伦理领域对环境法进行了简单概述,还未深入到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制度以及整个体系当中。所有这些不足都将成为笔者继续进行深入研究的起点,同时也欢迎学界同仁不吝赐教。
【参考文献】
⑴ 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⑵ 涉及环境伦理问题的环境法论著十分丰富,笔者本不想过多论述;但由于环境伦理在环境法研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保持本文的整体性笔者还是对之略论一二。
⑶ 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载于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4页。
⑷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⑸ 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⑹ 参见郑少华著:《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8页。
⑺ 陈泉生著:《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5页。
⑻ 李建华、曹刚等著:《法律伦理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⑼ 参见郑少华著:《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138页。
⑽ 相关论著可参见郑少华:《市场导向:中国环境管理的未来发展趋势》,《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2、3期合刊;张璐:《“经营之法” 的形成——市场化条件下环境资源法的理论拓展》,载于吕忠梅、徐祥民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55页;王蓉:《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等等。
⑾ 卢风、肖巍主编:《应用伦理学导论》,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
⑿ 卢风、肖巍主编:《应用伦理学导论》,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
⒀ 万俊人著:《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5页。
⒁ 参见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9页。
⒂ 参见李爱年著:《环境法的伦理审视》,湖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⒃ 王灿发著:《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页。
⒄ 参见汪劲著:《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4页。
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市场经济领域中的商业伦理已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商业伦理研究的是商业活动中人与人的伦理关系及其规律,研究使商业和商业主体既充满生机又有利于人类全面和谐发展的合理的商业伦理秩序,进而研究商业主体应该遵守的商业行为原则和规范、应当树立的优良商业精神等商业道德问题。最值得探讨的就是考克斯的圆桌商业原则,共有七条。
第一条原则为:公司责任:从股东变为利益相关者。其中心内容就是,公司的作用应该是创造财富和服务。为此公司必须保持经济健康和活力,但是公司生存并不是公司的唯一目标。公司的另一个作用是与公司顾客、雇员和利益相关分享创造的财富,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公司是地方性、全国性、地区性和全球新社区中勇于负责的成员,影响着所在社区的未来。
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公司存在的主要目的是取利。但是这并不妨碍公司成为喻义的谦谦君子。在四川雅安发生地震之后,各个在华公司纷纷行动起来,捐款捐物。发挥了抗震救灾的巨大作用。王老吉,吉利汽车和奇瑞汽车均捐款过亿,很多帐篷企业在这个商机面前一无反顾的捐出自己的产品。这些企业将一些原本属于股东的利益奉献给了利益相关者--消费者(灾民),政府(商业合作者)。他们的义举得到广大中国消费者的认可,这样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或许能给企业未来带来收益。一个优秀的企业必须为他所在的地区、国家做出贡献,创造利益,只有一个双赢的关系才能让企业更好的生存发展。
第二条原则为:公司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面向革新、公正与全球性社区 建立在海外的发展、生产或销售公司应通过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当地人们的购买力为所在国家的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同时应关注所在国家的人权、教育、福利,激发社区生命力等。此外,公司应通过革新、有效地使用自然资源、自由公平的竞争,为所在国家和全球的经济、社会进步做出贡献。这种贡献是广义的,包括新技术、生产、产品、经销和通信等。
第三条原则为:公司行为:从遵守法律条文发展为信任精神 除了合法的商业秘密外,公司应认识到,真诚、公正、真实、守信与透明不仅有利于经济活动的信誉和稳定,而且有利于提高商业交易(尤其是国际商务)的效率和顺利性。
第四条原则为:遵守规则:从贸易摩擦发展为贸易合作 为避免贸易摩擦,促进更为自由的贸易,保证商业机会均等、各方得到公平相同的待遇,公司应遵守国际国内规则。此外,公司还应认识到,尽管有些行为合法,但仍可能带来不利后果。
第五条原则为:支持多边贸易:从孤立走向世界 公司应支持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系统和其他类似的国际合约。公司应积极配合,提高贸易的合理自由度,放宽国内政策,减少这些政策对全球经济的不合理障碍。
第六条原则为:关注环境:从保护环境发展到改善环境 公司应保护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防止自然资源的浪费。
第七条原则为:防止非法运行:从利润发展到和平 公司不可参与或包庇贿赂、洗钱等腐败活动,也不可从事武器交易和用于恐怖活动、贩毒或其他有组织犯罪的物品交易。
在商业环境中进行经营活动的各主体,都应尽量遵循以上7条原则,构建诚信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中国在经济转型时期,面临社会诚信缺失的严重困扰,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了严重威胁。从商业的角度观察,构建诚信商业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既然商业具有天然优势,就应当对构建和谐社会责无旁贷,特别是要尽快改变低水平恶意竞争、商业欺诈状态。例如食品安全问题是近几年我国浮现出的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食品安全问题背后体现的是商业伦理的缺失。从各个著名企业对伦理建设的错误态度中可看出,企业伦理建设势在必行。作为盈利性组织,企业必须要创造价值,否则它就无存在的意义,因而,企业对正当价值的追求是无可厚非的。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持续的发展才是企业发展的终极目标。
建设企业伦理道德的方法主要有一下四方面:
1、完善企业诚信守法企业文化建设。企业要想健康的发展,生产优质产品,清洁生产、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承担社会的责任,就要减少利润。但能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争得企业的发展空间,可以为企业赢得更多的消费者,如果企业只追求利润而不考虑企业伦理与社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则企业的经营活动越来越被社会所不容,必定会被时代所淘汰。
2、加强企业员工的道德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的道德境界。 企业员工在充满信任、责任感和抱负的环境中能够取得最富创造性的成果,而这样的环境只有在诚实、信赖、公平、尊重价值观的基础上才能建成,加强道德建设有利于开发企业的潜能,增强企业对社会的供给能力。
3、调整组织结构设计,加强内部监督。适应形势重新设计组织层次,设置伦理机构, 配备专门的负责人对企业在其经营运作过程中的各项决策和活动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行监督,同时配备专门的负责人处理企业发生的各种伦理问题。
4、完备法律体系, 增强立法和执法的公正性。企业伦理与法律的关系密不可分, 伦理建设要有法律建设保驾护航。通过健全与完善法律体系会对企业行为形成强约束, 并逐渐升华为企业的道德选择, 从而有效地抑制企业的伦理缺失,提升企业伦理水平, 并促使企业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伦理。
各企业应认清自己的使命,抓住发展的机遇,做企业就要讲信用、诚恳,不能光顾着自己的利益。企业是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细胞,而细胞的质量好坏、道德素质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的整体实力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而且还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生命力与可持续发展潜力突出重围,做大做强,重塑商业形象和社会诚信,为走向竞争的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摘要] 以系统论、和谐生态伦理观、生态医学模式观、传统和谐生态医学伦理观、生态自然观以及和谐社会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作为理论基础,论证了和谐生态医学伦理学的核心原则、本质内涵、基本特征、目标体系、主要内容、评价标准及理论特质,拓展了现实维度中的医德实践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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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和谐;生态;医学伦理
[中图分类号] R5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12(c)-0067-02
在相关的医学领域中,对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的研究称为医学伦理学。而随着社会发展和医学的进步,医学伦理学的价值取向也在逐渐改变。随着生态医学模式的建立,医学伦理的类型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医学伦理的生态化趋势日益明显,其结果必然促进和谐生态医学伦理学体系的建立。
1 和谐生态医学伦理学的提出背景
20世纪中叶,在医学上面临着种种危机,这使得人类在思考,有无更进一步的确定医学伦理学目的的必要性。医学伦理学的目的确切来说是把原来的以治疗疾病的高科技为优先的战略转变为公共卫生战略,以达到照顾无法痊愈的患者和预防疾病的目的,确保患者在精神和身体上的舒适[1]。现阶段的新医学目的着重强调两个方面:一是医学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对有限卫生资源的公平与公正利用。要实现这两个目的,必须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它在事实上做出了一定的约束,即确保保护人类健康的基本方法是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因而,需要扩大未来的医院伦理学的价值指向,确保道德关怀的对象是生态环境。在这个发展进程中,医学伦理学还可以借鉴生态伦理学中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准则。
坚持医学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坚持人与自然的的协调发展。近几十年来,在全球生物医学模式及其指导下,在医学史上编织了一个又一个的神话:目前很多医学问题都可以用科技的手段解决。但是随之又带来了大量的医源性与药源性疾病,另外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额的医疗费,这几个问题反过来又制约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如此又成为了阻碍社会的持续发展,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是阻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2]。所以,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都必须坚持医学经济的适用性,这样在全球范围内才能够建立起可持续的医疗卫生模式。特别是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不高,医疗水平落后,我们更加需要全面的发展和运用合适的技术。在对高新的医疗技术进行发展和应用时,还要对自然资源的可支撑性进行充分的考虑。
“和谐生态医学伦理学体系”作为一个科学概念的学科体系,从理论上来讲应该符合科学的要求并与已有的科学概念相融洽。目前它的产生有其广泛的理论基础。
近几年国内流行了很多新的传染病,比较典型的有2003年的非典、2013年初的H7N9流感,这些传染病的大规模发生引发了医务工作者对目前医学模式的新思考,从病理上来看,新传染病的发生都是自然生态平衡被人类严重破坏的结果[3]。目前国内主要的医学模式是“生物-心理-社会”,在生态文明建设的今天,应该把自然环境中更关键的一个因素“生态”融入到医学模式中来,以便形成更为合理和完善的“生物-心理-社会-生态”的医学模式。当一种新的医学模式产生后,就必定要形成一套与之对应的新的医学伦理类型,此时就形成了一个新的学科门类—和谐生态医学伦理学。
2 和谐生态医学伦理学的基本理论
和谐生态医学伦理学有着丰富的研究内容,从原则构建角度审视,可梳理为以下研究脉络:
首先,和谐生态医学伦理学的核心原则为:要想真正对人类自身负责,就必须对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负责。任何生物科学和医学科学技术(包括研究方向和课题)都必须有助于生存环境的优化,而不能以破坏和牺牲它为代价。
本着这一核心原则,可以提炼出和谐生态医学伦理的内涵即:以对人类自身生存环境的密切关注为基础,善待生命、关爱生命且敬畏生命,确保人类的生存环境和身心健康可以进行良性的互动及和谐发展,所有的医学活动都应以该理论为基础,使医学逐渐向最高境界—创造更合适的生存状态发展,使人类的生存环境最佳。
由这一内涵我们可以领悟到和谐生态医学伦理学体系具有系统性、生态性、和谐性3个鲜明特征。由和谐生态医学伦理的3个基本特征,可以概括出和谐生态医学伦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为:在把人作为一个整体系统的基础上,对这个整体系统进行放大,使其包含人与自然两个方面。提升和扩展传统医学理论学的解释功能,更好的解释H7N9、“非典”等病症。
相对于传统健康观,该理论进一步丰富了其概念和内涵,提出健康是人的身体和心理与环境的和谐适应和良性互动,即医学必须首先建立在和谐生态医学伦理的价值理想基础之上。对于疾病需要采用多方面、系统的治疗方法。
由此,可以建立和谐生态医学伦理学的目标体系:实现人类的身体和心理对环境的良性互动以及和谐适应,可以更精确、全面的诠释和谐生态医学伦理观。
和谐生态医学伦理学的评价标准,就是以是否对环境平衡有利为尺度,以环境利益为最高价值。总之,和谐生态医学伦理学具有着科学发展的特质。
虽然,目前的医学模式在治疗各种疾病、让人类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是,随着各类高科技药物的使用大量增加,细菌、病毒的抗药性也体现出来,高科技医疗设备、高科技药物的大量使用破坏了环境的平衡,这给人类的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对医学的要求已经不再仅仅是之前的治疗疾病、延长寿命,而是把促使人与环境更好的平衡发展作为目标要求。
按照和谐生态医学伦理生态要求,医学学科的建立时,不仅要包括自然界的成员,还要包括这些成员所存在的环境,对于那些对维持环境平衡有不良影响的因素,不能简单的采用“暴力”手段解决,而应该通过成员与环境的相互适应、相互调整来形成人与环境相互协调、相互平衡的状态。未来的医学发展,是将以人的生命质量和生存环境的提高为目标。这正是生态医学模式的价值基础与科学发展观在根本上的一致性之所在。
3 和谐生态医学伦理学的实践维度
和谐生态医学伦理在现实维度强调的是协调社会与医务人员、患者与医务人员、医务人员间的关系并确保可以相处和谐,互动发展也应该遵循这一观点[5]。该伦理观把和谐作为前提、把发展当成目的,是一种有序、均衡、发展、系统的伦理观。具体可以体现为以下维度。
3.1营造和谐统一的医医关系
医医关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业务往来关系。营造和谐的医医关系应遵循以下平等、信任、竞争、协作等基本原则[6]。
医务工作者之间、医务工作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之间虽然他们的分工不同、职称不同、年龄不同,但他们具有相同的工作性质,那就是“救死扶伤”。医务工作者之间、医务工作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之间在平时的交往和工作中要能够相互尊重,避免区别对待。还应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以达到促进医医关系和谐发展的目的。
和谐医医关系建立的关键是信任。要想医务工作者之间、医务工作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之间互信任,就需要这些单位、个人之间立足本职岗位,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依靠自己的成绩去赢得别人的信任。
协作是营造和谐医医关系的重要条件。目前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每个人、每个单位只能从事、了解很小一部分内容,而疾病的治疗需要一个系统的知识,这就要医务工作者之间、医务工作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之间必须要相互合作、相互帮助,只有这样才能战胜病魔[7]。
竞争为营造和谐的医医关系提供动力。社会和医疗卫生部门要为医务工作者之间、医务工作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之间提供完善的机制和公平的机会以方便进行竞争,从而提高医务工作者和医疗机构的水平,保障社会可以和谐的发展。
3.2营造和谐统一的医患关系
患者和医务工作者在治疗和诊断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称为医患关系,是医疗人际道德关系中最核心、最本质的部分。医患关系实质上也是一种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应以互惠互利作为交往的基本原则[8]。医患理念也会随着现代医学科技的进步、伦理观念的更新以及人们参与意识的增强而发生质的变化。古往今来,有很多优美的词汇,如“救命恩人”、“再生父母”、“悬壶济世”等,来称赞医务工作者,还经常把看病称为求救、求医。这样就使医务工作者处于一个尊崇的地位,而相对的患者就处于一个不平等的地位。随着医德医风的不断改善,新型的医患关系.将会彻底改变过去千百年来形成的那种充满封建色彩的传统医患理念,建立起平等互惠的医患关系。
3.3营造和谐统一的医社关系
社会和医务工作者之间以及社会和医疗卫生部门之间所存在的群体性关系称为医社关系[9]。要实现医务工作者、医疗机构之间与社会、媒体的和谐,应遵循公正、公益、效用、协调等基本原则:
公正是营造和谐医社关系的最基本前提。媒体和社会应对医务工作者进行公正且客观的评价,既不能贬损也不能神话医务工作者,能够完成媒体的社会义务和责任,从而可以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改善医患关系。
公益原则的目的就是要在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医务人员应当在坚持社会公益这一原则下,采用新技术来提高人口素质,使社会稳定的发展。而在法律法规以及卫生保健政策的制定时,也应该从人类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最大限度的全面发展医疗水平。
效用原则即是指合理、有效的使用医疗资源,减少甚至消除医疗资源的浪费,效用原则为医社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10]。政府部门需要坚持效用原则、采取可行的办法,减少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使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能够为真正需要的人服务。
协调是创造一个和谐的医疗服务之间的关键,要想各种利益群体均衡和谐的发展,就必须以协调为前提。政府在公共卫生资源的分配上,需要考虑不同的人群、地区及部门的需求和利益,保证公共卫生事业能够和谐的发展。在发展各医疗卫生部门、医务工作者和社会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并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还应该加强各部门的沟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为全面的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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