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伦理原则范文

时间:2024-01-22 14: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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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原则

篇1

二、万物平等原则

中国文化传统的主流坚持所有生命出自一源,万物生于同根。无论是道家、儒家、道教、还是“元气”论者、“气一元论”者都认为世界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是一个息息相关的大家庭。这个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自身的价值,因此,主张尊重生命、爱护生命。除了儒家主张有差等的道德关怀外,道家、道教和佛教都主张万物平等原则。

在道家看来,“道”乃“天地之根”,“万物之母”,天地万物都不过是“道”之子。物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都是“道”之子之间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平等的。因此,庄子在《庄子·秋水》中提出:“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庄子认为,人之所以贵己而贱物,就因为他仅仅站在人的立场,而没有达到道的境界。如果达到道的境界去看待万物,则“万物一齐,孰短孰长?”庄子还认为人与万物和谐共生乃是至德之世所呈现出来的面貌。他说:“夫至德之世,同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在庄子设想的理想社会里,人类过着无欲、朴素的生活,山林、湖泊还未被人开发,动植物自由生长,人与鸟兽杂居,互不伤害、友好相处,根本没有人与物的区分。万物平等是道家的一贯思想。道教对万物平等思想作出新的贡献,提出了“一切有形,皆含道性”的命题,以一切存在物都具有“道性”的理论假设,阐述物种平等观念。

佛教也主张万物平等原则,佛教认为佛性存在于一切生命之中,一切众生都具有相同的佛性,主张众生平等。禅宗不仅肯定人和动物具有佛性和价值,而且肯定一切生物如草木等低级生命也有佛性和价值,因而明确要求人类要像爱护动物一样爱护植物。天台宗则认为天地自然界的所有事物都具有佛性,甚至连尘土、石头等都是佛性的体现,都具有平等的价值,因而主张众生平等,生命平等,万物平等,要求人们慈悲为怀,普渡众生,平等地尊重所有的事物。主张物种平等,反对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是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重要特点;道家、道教、佛教的万物平等、众生平等思想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思想有相似之处。

三、泛爱原则

“泛爱”的概念首先是由孔子提出来的,他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孔子主张的“泛爱众”,是指广泛地爱一切人,从而使“仁者爱人”具有普遍意义。尽管孔子这里所说的“泛爱”的对象主要是人,但开了一个好头,为后世儒家学者留下了发挥的余地。儒家学者明确提出“泛爱一切”观点的是唐代孔颖达和韩愈。孔颖达提出“泛爱一切,是容众方”的思想。最能体现“泛爱一切”的是“仁及草木”的传统,“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在西周时期就形成了,譬如西周的历史文献《诗经》和《周易》中就有“仁及草木”的思想。“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后来被孟子发展为“仁民爱物”,从理论上把儒家的仁爱关怀扩大到禽兽、草木。到唐代,韩愈在《原道》中又提出了“博爱之谓仁”的观点,对爱的内容作了高度的概括。博爱是对儒家的“仁民爱物”的扩展。宋代周敦颐“窗前草不除”,把“泛爱”思想发展为对一切生命存在物的道德关怀。张载不仅提出了“民胞物与”的著名思想,而且一反儒家的一贯态度,主张“兼爱”,他说:“性者万物之一源,非我得私也。惟大人为能尽其道。是故立必俱立,知必周知,爱必兼爱,成不独成。”也就是说,天地万物的本性来自共同的本源,而非我一人所独有,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能顺应自然的本性,以尽其责,人若要自己生存,必须让万物生存,人若要爱自己,必须兼爱他物,人若要成就自己,必须同时成就万物发。“爱必兼爱,成不独成”的思想相当深刻,爱己必爱人、爱物,成己必成人、成物的思想对于我们现代人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程、朱等理学家虽然也主张“亲亲、仁民、爱物”的传统思想,程颐还提出“万物之生意最可观”的观点,但他们非议韩愈的“博爱”思想,反对墨子的“兼爱”思想,强调儒家有差等的爱,对“泛爱”思想没有大的发展;而王阳明则把“仁”扩大到“瓦石”,把“瓦石”也纳人道德关怀的范围,发展了“仁及草木”的思想境界。古人认为“泛爱”不只是有益于物,而且有益于人的道德修养,有益于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从孟子开始,古人一直把对动物有“不忍之心”,关爱动植物看作是“养仁之术”。

篇2

    中国古代环境伦理原则与规范是保证和维护中华民族几千年生存繁衍和中华文明绵延不断的重要因素之一,今天重新认识这些原则与规范,并转化为现代环境的保护原则和规范,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己成物”原则

    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环境伦理原则,也是儒家一贯坚持的处理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根本原则。这里所说的“成己”主要是指成就自己的道德境界和人格理想;“成物”是人在道德上、精神上“成己”的必然结果,如果不能成物,就意味着人没有道德素质。在儒家学者看来,“成己成物”也就是“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和“使万物遂其生”的过程,换一句话说,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就是“成物”的主要内容和途径。在这里,“遂”有顺遂、因循、放任等含义。“使万物各遂其生”,用现代的话语说,就是尊重一切生物的生命,放任它们自然成长、发育、繁衍。“各尽其性”就是让一切自然存在物都完全成就它们的自然天性,充分发挥它们的自然功能。古人认为这是维护自然资源持续利用的根本原则,也是对“爱物”道德的主要体现。早在战国时期,荀子就提出了“不夭其生,不绝其长”的资源开发原则。荀子所说的“不夭其生,不绝其长”就是不能人为地使动物和植物在幼小时就夭折,不能断绝动植物生长的自然过程和繁衍后代。荀子认为这是保证百姓“有余食”,“有余用”、“有余材”的根本条件。宋代王昭禹也明确提出“遂其生,尽其性”的观点,并且把“遂其生”,尽其性”提高到人类处理与万物关系的“道”,即法则的高度,认为人类不仅应当使万物“遂其生”,而且应当“尽其性”。“尽物之性”是《中庸》的作者较早提出来的,他认为,圣人尽己之性,可以尽人之性;尽人之性,可以尽物之性;因此,圣人能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朱熹诠释说:万物之性命“一个原头,圣人所以尽己之性,则能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由其同一原故也,若非同此一原,则人自人之性,物自物之性,如何尽得”。显然,他认为,人性与物性同本、同源,具有同一性,这是“尽物之性”的前提。朱熹还解释说:“能尽之者,谓知之无不明,处之无不当也。”也就是说,穷尽万物之理,恰当地处理与人、与物的关系,就是尽人、物之性。儒家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的实质就是人、我兼顾,人、物兼顾,“成己成物”。儒家提倡的“成己成物”,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的思想对于我们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启迪作用。人类不可能脱离地球生态环境的食物链环,人类要生存必然要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然要改造自然环境;因为自然界不仅不会自发地满足人类的生存需要,而且在许多时候往往作为一种有无穷威力的完全异己力量与人类相对立,如地震、海啸、干旱、洪水等等。因此,在人与自然界的道德问题上,任何极端的观点和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人类贪婪的攫取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是不道德的,但完全禁止人类开发自然资源,完全否定人类改造自然环境的合理性,使人类处于饥寒交迫的境地也是不道德的。儒家提倡的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思想,倒不失为一种实现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共生双赢的智慧选择。

    二、万物平等原则

    中国文化传统的主流坚持所有生命出自一源,万物生于同根。无论是道家、儒家、道教、还是“元气”论者、“气一元论”者都认为世界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是一个息息相关的大家庭。这个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自身的价值,因此,主张尊重生命、爱护生命。除了儒家主张有差等的道德关怀外,道家、道教和佛教都主张万物平等原则。

    在道家看来,“道”乃“天地之根”,“万物之母”,天地万物都不过是“道”之子。物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都是“道”之子之间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平等的。因此,庄子在《庄子·秋水》中提出:“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庄子认为,人之所以贵己而贱物,就因为他仅仅站在人的立场,而没有达到道的境界。如果达到道的境界去看待万物,则“万物一齐,孰短孰长?”庄子还认为人与万物和谐共生乃是至德之世所呈现出来的面貌。他说:“夫至德之世,同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在庄子设想的理想社会里,人类过着无欲、朴素的生活,山林、湖泊还未被人开发,动植物自由生长,人与鸟兽杂居,互不伤害、友好相处,根本没有人与物的区分。万物平等是道家的一贯思想。道教对万物平等思想作出新的贡献,提出了“一切有形,皆含道性”的命题,以一切存在物都具有“道性”的理论假设,阐述物种平等观念。

    佛教也主张万物平等原则,佛教认为佛性存在于一切生命之中,一切众生都具有相同的佛性,主张众生平等。禅宗不仅肯定人和动物具有佛性和价值,而且肯定一切生物如草木等低级生命也有佛性和价值,因而明确要求人类要像爱护动物一样爱护植物。天台宗则认为天地自然界的所有事物都具有佛性,甚至连尘土、石头等都是佛性的体现,都具有平等的价值,因而主张众生平等,生命平等,万物平等,要求人们慈悲为怀,普渡众生,平等地尊重所有的事物。主张物种平等,反对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是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重要特点;道家、道教、佛教的万物平等、众生平等思想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思想有相似之处。

    三、泛爱原则

    “泛爱”的概念首先是由孔子提出来的,他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孔子主张的“泛爱众”,是指广泛地爱一切人,从而使“仁者爱人”具有普遍意义。尽管孔子这里所说的“泛爱”的对象主要是人,但开了一个好头,为后世儒家学者留下了发挥的余地。儒家学者明确提出“泛爱一切”观点的是唐代孔颖达和韩愈。孔颖达提出“泛爱一切,是容众方”的思想。最能体现“泛爱一切”的是“仁及草木”的传统,“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在西周时期就形成了,譬如西周的历史文献《诗经》和《周易》中就有“仁及草木”的思想。“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后来被孟子发展为“仁民爱物”,从理论上把儒家的仁爱关怀扩大到禽兽、草木。到唐代,韩愈在《原道》中又提出了“博爱之谓仁”的观点,对爱的内容作了高度的概括。博爱是对儒家的“仁民爱物”的扩展。宋代周敦颐“窗前草不除”,把“泛爱”思想发展为对一切生命存在物的道德关怀。张载不仅提出了“民胞物与”的着名思想,而且一反儒家的一贯态度,主张“兼爱”,他说:“性者万物之一源,非我得私也。惟大人为能尽其道。是故立必俱立,知必周知,爱必兼爱,成不独成。”也就是说,天地万物的本性来自共同的本源,而非我一人所独有,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能顺应自然的本性,以尽其责,人若要自己生存,必须让万物生存,人若要爱自己,必须兼爱他物,人若要成就自己,必须同时成就万物发。“爱必兼爱,成不独成”的思想相当深刻,爱己必爱人、爱物,成己必成人、成物的思想对于我们现代人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程、朱等理学家虽然也主张“亲亲、仁民、爱物”的传统思想,程颐还提出“万物之生意最可观”的观点,但他们非议韩愈的“博爱”思想,反对墨子的“兼爱”思想,强调儒家有差等的爱,对“泛爱”思想没有大的发展;而王阳明则把“仁”扩大到“瓦石”,把“瓦石”也纳人道德关怀的范围,发展了“仁及草木”的思想境界。古人认为“泛爱”不只是有益于物,而且有益于人的道德修养,有益于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从孟子开始,古人一直把对动物有“不忍之心”,关爱动植物看作是“养仁之术”。

篇3

中图分类号:J5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2-064-01

室内设计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质功能上的原则,二是对精神上满足的原则。现在的人们不仅仅是简单的对物质功能的满足,更重要的是在精神上的满足,在精神上的满足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它的造型,视觉上的感受,整个设计的意境;二是在材料上,安全,自然,可耐久性。这样的设计才是二十一世纪人们所受欢迎的设计,笔者就从设计理念与设计原则来分析当代室内环境设计。

1当代室内环境设计理念

1.1简约

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人们往往把家里装的跟“皇宫”一样,五颜六色,恨不的把市场上的所以东西都设置在自己的家里,这样看起来才漂亮,其实当时的人们还不是很清楚设计的根本的要点在哪里,只知一味的装修的比别人怎么大气,怎么豪华。也不能说是错误的,只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人们不在停留在物质功能上的满足,而是朝着自己精神上的满足来要求自己,当代以来,最“豪华”的设计不过是简洁了,人们的观点改变了,采用简洁的方法,实用的色彩,地板材料,隔断,灯光来区分不同的功能分区。我认为,室内空间讲的是一种感觉,比如,厨房和餐厅,在以前,人们要把他们隔开,认为是一个单独的活动,而现在大部分都是厨房和餐厅是一体的,这样,空间才能体现它的流畅美。当然,这更是由于时代的进步以及科技的发展分不开的。

1.2少就是多

有一位著名的设计大师提出过,少就是多,他所提出的少就是尽量用最少的东西来完美的阐述建筑的功能与理念。在上个世纪二三时年代,这种设计风格曾是风靡一时,是西方后现代设计的理论碑,到今天,仍是被很多设计师所采用,为什么?这是我们值得去认真思考的,多了不好吗,表达的东西不就是更多了吗? 建筑本身就是一个很沉重的东西,如果给它批上一个简单但又不失高贵的外表,这不就是艺术美吗。在室内的环境的设计也是一样,墙面的五颜六色并不是不美,但更美的还是自然的那种美。

1.3生态室内空间环境

中国几千年来,天人之际的哲学思考以及天人合一的美学思想无不主导着几千年的文化历史,可见人们对于回归大自然的渴望的心里,生态室内空间环境并不把树,花等一些大自然的东西搬到家里就是生态室内环境,它是综合空气,阳光,颜色,物体结合起来一个与室外自然环境巧妙的结合化的处理,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室内空间环境的基础条件。生态室内空间环境又是“和谐,生态,绿化,可持续发展”的代言词,做到这点也许对于现在的设计师来说很难或是说没有做的那么好,但我们的总体发展方向还是要往这方面进行发展与探索。随着新的时代的发展,把“和谐,生态,绿化,可持续发展”这些新的理念融入到环境设计中去,将会是以后空间环境设计的主导力量。

1.4自动化室内设计

近几年来,智能家居一词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智能建筑按美国智能建筑学会(Amarican Intelligent Building Institute)的定义,它是将一种结构,系统,运营相互联系,全面综合并达到最佳组合,以获得高效益,高功能,与高舒适性建筑.而智能家居则是把家里的一却都智能化,比如照明系统,空调系统,安全防护系统等进行统一化管理,只要一个遥控或是电话就能进行控制。不管怎样,时代是进步的,而我们也应该跟着时代走,尽量把那些不利的因素转换成可以为我们人类又利的方向,好与不好,还是留与后人去说吧。

2当代室内环境设计的原则

2.1实用的原则,这是做任何事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室内设计要围绕着一个“以人为本”的大方向,满足人的最基本的要求,用起来很方便。如果设计出来,光是好看,没有什么实际的作用是很失败的设计。

2.2安全的原则,以前乃至现在都发生过很多悲剧,装修过后,不是油漆材料又问题,就是哪里哪里发生漏水,甚至还发生楼层倒塌的事件。当然这可以说是不关设计师的事,但我们作为设计师,就应该有义务去了解,掌握,然后可以给业主或是施工人员去解决问题,今后室内设计师应该做一个全面且专业的设计师,以求做到更好。

2.3经济的原则,钱用的越多,当然可以就装修的更好,这样设计师的发挥空间就大一点,但现在有很多的人们就连买房子的钱都是从牙缝里挤来的,怎么会又更多的钱去进行装修,这就要求室内设计师从大众着想,从实际出发,花最少的钱去设计最好的房子,让老百姓不在那么的辛苦,这是我们的职业道德,也是我们做人的道德。这是当代对设计师的要求,也是人们对我们的要求。

2.4美观的原则,爱美之心人人都有,何况是自己身体与心灵的归宿处,一个好的设计看上去必须是舒适的,然后就是美的,体面的。不是人人说它美就美,而是适合自己的,所以设计师做设计前一般都会去给业主做调查,喜欢什么颜色,什么样的地板,什么样的灯光,以及业主的爱好与性格都必须一一的了解,这样才能找到自己心灵上所需要的空间。

2.5独特的原则,现在很多的人都讲究个性,独特正是人们所追求的,设计师就应该打破传统,标新立异,引人注目,独特是相互比较而出来的,当然这首先是必须建立在业主的生活爱好及性格的基础上的,就是在独特,在新颖,不合业主的喜好,那都是失败的作品。

2.6和谐的原则,其实和谐在室内装修与装饰中,是抽象的,它没有特别的定义去规定它怎么怎样去使他和谐。我们规定的大范围和谐是指对自然和人类社会变化、发展规律的认识,是人们所追求的美好事物和处事的价值观、方法论。是一种感知,一种潜意识的作用。墙面的色彩,灯光的照射,光的明暗,以及与周围装饰品等一系列的作用,他们搭配起来是不是舒服的,让人不那么的压抑,这都是自己感觉的,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因人而异。但从理性上讲和谐是指一种美好的社会状态和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用在室内设计上,即是一种美好的空间环境和在心灵上得到很满足的追求。■

篇4

一、国际环境侵权问题的源起

所谓国际环境侵权也可称为跨界环境侵权,是指行为人进行的与环境有关的活动造成其所在国或地区以外的他人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环境权益损害,并且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态,环境侵权与一般权行为相比,具有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不对等性和广泛性,侵权行为作用的间接性,侵权行为的合法性、隐蔽性和持续性,损害结果的复杂性等特征。从表现方式来讲,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污染转嫁。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符合一般环境侵权的所有特征,但其一体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和全球化的生产经营规模使得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格外引人注目,对其责任追究和承担的研究较其他环境侵权也更为急迫。

二、国际环境侵权私法责任的析出

国际环境责任问题自产生起,相当长时间内一直被置于“国家责任”的框架下进行探讨,国际法委员会在这种责任制度上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历经多年辛苦工作却成效不大。国际法委员会第54届会议特别报告员拉奥先生指出国际环境损害问题应注重解决损失的合理分担问题,“赔偿责任”应改为“损失分担”。自此,国际法委员会工作的重心转移到损失分配方面来,倡导以民事责任为主的环境损害责任体制,主要由从事国际环境损害活动的私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国家仅在特殊情形下担国家责任。这种责任制度以私人的民事责任为主导,以国家责任为例外,打破了长久以来以国家责任为主导的环境责任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面临的尴尬局面,同时也符合各国不为私人行为承担国家责任的意愿,更容易为各国所接受。[1]

三、国际环境侵权的国际私法调整之利益分析原则

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则从渊源层次来讲包括国际条约的统一冲突规则和各国国内法的冲突规则,从适用领域来讲分为专门调整环境侵权的特殊冲突规则和适用于侵权的一般冲突规则。国际环境民事责任公约因主要目的在于实体法的统一,仅少数公约对其难于达成一致的事项规定适用法院地法。一些区域性国际条约在特殊领域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其普遍性有限。故目前对国际环境侵权的追责仍主要依靠各国国内冲突规则。部分国家针对环境侵权制定了特殊冲突规则,更多国家仍是沿用侵权的一般冲突规则。

基于当前国际环境侵权的现实状况及其作为特殊侵权的特点,分析、借鉴国际社会环境侵权的先进立法,在国际环境侵权、特别是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制度设计中应贯彻利益分析与权衡的理念,洞察环境侵权利益主体多元化根本,多规并举,合理定位。

利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决定着法律规则的创建,利益以及对利益的衡量是制定法律规则的基本要素,法律是保护利益的手段。[2]侵权法保护的是各种权利和未完全上升为权利的法益。环境侵权领域的法律适用应体现对受害人利益倾斜保护、国际社会利益协调、国家公法利益例外的价值理念。

1、对受害人利益倾斜保护

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律选择领域实体正义的基本要求。在环境侵权领域,对受害人利益倾斜保护不论从加害人的经济学考量、受害人的诉讼成本负担、还是环境权益的维护效果来讲,均是在矫正强势加害人利用优势侵害弱势受害人权益的局面,从实质上平衡双方利益。对受害人利益倾斜保护可以通过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制定选择性冲突规范两种途径来达成。

(1)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

首先,环境侵权案件中加害人和受害人利益诉求对立,很难达成法律选择协议,故应先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在协议不成时赋予受害人选择法律的权利,以使受害人利益得到倾斜保护。选择方式也以明示为宜。其次,将选法范围限制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损害结果发生地法、法院地法甚至只限于法院地法,虽可防范加害人利用自己优势地位迫使或诱导受害人选择对加害人有利的准据法,但是环境侵权领域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意在实现对受害人的倾斜保护,若将选法范围仅机械囿于与环境侵权存在空间联系的国家,难以实现立法目的。最后,不论当事人协议选择,还是受害人选择,都存在受害人查明并权衡外国法内容是否有利于自己的问题,除了承担正常的诉讼成本,受害人还可能受到优势加害人的误导。

(2)制定选择性冲突规范

在国际环境侵权案件中,由于很多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本身是必要的经济活动,或是正常经济活动的副产品,在价值判断上符合社会生活秩序。[3]因此,在对受害人利益倾斜保护的前提下,还应综合考虑侵害行为的性质、形式、合理性、排除可能性、侵害程度、特定地区或国家经济发展需求等因素对加害人的利益予以适度平衡。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能有效实现该设计理念。

2、国际社会利益协调

当前国际私法正在向更加强调不同国家间利益协调的国际社会本位的方向发展。社会本位理念导引下的侵权领域法律适用规则不仅有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亦应有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当事人意思自治、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等。因为社会本位仅仅是对过去绝对权利的调整,所以倡导社会本位的理念、国际社会利益协调并不与当事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相违背。[4]

3、国家利益例外

国际私法处理的问题表面上看是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但其背后却存在着不同国家利益的冲突。国家利益在侵权实体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均应得到重视,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也必须考虑侵权实体法的现状与发展,对侵权法的公私两性做出适当回应,[5]环境侵权领域也不例外,应以国家利益例外原则辅正当事人利益优先、国际社会协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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