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法律法规范文

时间:2024-01-22 15: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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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法律法规

篇1

伴随着依法治国方略在我国的贯彻和实施,加强立法工作,完备法律体系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战略的首要环节。我国民法法典的编纂工作也已经全面启动并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进展,有望弥补我国在《继承法》中相关法律条款的不足,使转继承制度和财产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能够更加完善,从而使我国相关转继承方面法律问题的解决能够有法可依。

此外,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也常碰到转继承的相关问题,尤其是涉及到转继承的财产分配问题,而司法机关审理同类案件时的最终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司法机关在审理时所参考的法律标准也不尽相同,这样的现状给我国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性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我国关于转继承和财产继承权的相关规定

所谓的转继承,指的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合法继承人因为某种不可抗力而死亡,进而无法对遗产进行实际继承时,该继承人在死亡前的合法遗产继承权利由其继承人代其执行。最终对遗产进行实际继承的死亡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在法律上可以称为“转继承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中对转继承人进行了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往往具有以下特征:

1.转继承的发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被继承者在死亡之后,其财产还未进行分割;其合法继承人死亡;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继承人的死亡发生须在上述时间之内,尚未获得遗产,而且没有放弃遗产继承权。

2.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能由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才能进行直接分割。

3.转继承人所能够继承的遗产份额是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部分。

4.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或者其他合法继承人都可以成为转继承人。

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我国的转继承制度和转继承人做了明确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且遗产分配前是转继承实施的必要条件。

对于转继承的财产分配我国民法法典在《继承法》中没有进行明确阐述,但人们必须对财产的继承权有相关的了解,它对于理解转继承财产的分配起到参考作用。财产继承是继承者对死者的遗留财产的一种合法占有。死者在继承关系中可以称为“被继承者”;而继承人则是遗产接受者。所谓的遗产,指的是死者所遗留下的所有个人合法财产。财产继承权指是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我国的财产继承权具有以下鲜明的法律特征:

其一,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关系密切。继承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财产所有权是继承权的基础和前提,而继承权是财产所有权的延伸和继续。

其二,继承权与特定身份相联系。继承权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转继承人也受限于这种人身关系之中。《婚姻法》对夫妻、父母以及子女的相关继承权进行阐述,夫妻可以相互进行遗产继承;父母与子女之间也可以相互进行遗产继承。我国的《继承法》第10条规定,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死者的法定继承人。

其三,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具有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依据《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的实现是以被继承人死亡和死者留有遗产的法律事实为前提的。

二、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势发展的今天,夫妻的财产和内容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如何对夫妻的财产进行定义、进行划分,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确保夫妻的财产不受侵害,夫妻的财产制度便自然而然地纳入到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成为法律保护的重点。夫妻财产制度是一种适用范围极广的与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等密切相关的财产制度,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夫妻债务的清偿;家庭生活等费用的支出;婚姻关系终止时,具体的财产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

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具体规定了夫妻财产关系的相关内容,由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度构成。分别财产制度指夫妻双方个人多得的财产有个人进行管理和支配的制度,其中不排除双反对一部分财产进行共同管理的一种法律法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具有对财产进行合法占有、管理、支配的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的法律还是相对比较健全的,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含义、对夫妻财产的划分、对夫妻财产的合理分配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婚姻法》中对夫妻间的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也做了具体的归纳和总结,包括如下几项:

1.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处理权。我国《婚姻法》第17条中对夫妻的共有财产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以及知识产权等的收益;通过继承或者赠与的方式所获得的财产,其中不包括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19条中对夫妻的财产归属约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夫妻可以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上述财产的归属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一般以书面形式出现,且约定中不包括或不明确的部分可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夫妻财产归属约定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约定中规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

2.相互抚养也是夫妻之间的合法义务,因此一旦一方不履行该义务,那么需要被抚养的一方有权向对方索要抚养费。

3.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只有夫妻财产制度得到我国法律的有效保障,才能够更好地确保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地位,确保夫妻能够齐心协力,对其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妥善保管、经营,来确保家庭的稳定和谐。

三、转继承人对财产的有效继承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转继承人而言,财产的继承方式主要有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所谓法定继承,也可以称为“无遗嘱继承”,指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并未以任何形式留下遗嘱,因此其遗产的继承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具体规定进行。继承人以法律中规定的范围和顺序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合法继承。我国法律主要以关系的远近,即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等以及经济生活中的相互依赖程度为依据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明确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配偶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婚姻关系,子女以及父母与被继承人之间有血缘关系,因此他们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及相互依赖程度较之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言相对较远,因此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我国《继承法》依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另外一种继承方式是遗嘱继承,即公民用书面或口头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遗产进行合理的划分。遗嘱继承往往将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的规定份额分配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遗嘱是实现遗嘱继承的重要内容,因此相关法律法规也对遗嘱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遗嘱人在遗嘱确立时,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设立与内容均由遗嘱人自愿订立,而非某人或外界环境的胁迫下所立。遗嘱中的内容完全真实,不存在仿制和伪造等行为。

3.遗嘱的内容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违反相应的国家政策,对于法定继承人当中的弱势群体,即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的合法继承份额不可随意减少或取消。

篇2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民营企业队伍逐渐发展壮大,尽管每年有相当一部分中小型民营企业如昙花般一现而陨落,但是,绝大部分民营业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寻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方向,并通过整合各方资源,迅速成长壮大起来,并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支劲旅,展现了强大的生命力和活力。但是,民营企业不得不郑重以待的一个问题是,民营企业的财产继承问题,因为现行制度缺陷,使得民营企业的财产继承过程中, 通常会遭受十分巨大的震动和影响,有些甚至对于企业来讲是毁灭性的打击。所以,本文立足于此,对民营企业的财产继承问题进行初步探索,希望能够揭开民营企业的传承“宿命”,为民营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一些借鉴。

一、民营企业财产继承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营企业的种类很多,情况也较为复杂,然而,探索民营企业的重要组成——家族民营企业涉及的财产继承问题,则可对其它民营企业的财产继承问题提供借鉴和思考。在家族民营企业中,财产继承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和困难:

1、产权不够清晰,法律手续不够完备。作为家庭成员共同创办的民营企业,大多都会出现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混淆不分的情况,这种共有与模糊的状态在企业创立之初,问题并不是很大,但是,如果出现家庭成员的变故,或者企业做大做强后,便会出现许多纠纷和危机。与此同时,家庭成员间、朋友之间或者亲戚之间的合作民营企业一般在创业之初都依赖于创业者之间的信任而合作,在产权的界定上较少能够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这样,也为民营企业财产的继承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2、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数众多,容易导致家族企业在继承中权利分散。我国《继承法》第10 条和第13 条的规定, 遗产是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虽然看似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不是很多,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会因此界定出许多的继承人。比如单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子女”来说,既包括婚生的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甚至还包括了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继女等,如此类推,同样出现此类问题。继承人太多是民营企业在遭遇财产继承时,容易产生矛盾与纠纷的重要原因,也是企业权利容易分散的一大原因。

二、改进和完善家族民营企业财产继承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1、明确企业产权,确保产权的先行界定。因为模糊的产权关系会带来一系列后遗症, 关系到私有财产的安全与否和代际传承的顺利与否, 是产生法律危机的根源。为了解决因为产权不够明晰而造成企业财和在继承中的问题和危机,必须把明确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界定企业的产权放在首位,实现先行界定。对于国有改制成民营企业要依法重新登记,清产核资,界定清晰;对于全民所有的企业法人,可以通过一定形式转变成私人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大型的合伙制企业产权,可以通过走股份制的方式实现产权明确。除此之外,民营企业还要根据企业的发展状况和规模,依照法律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产权清晰,权责明确。

2、有限责任公司的民营企业财产继承应当遵循公司章程规定。根据我国新公司法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这个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 也不够清晰和完备。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和继承人的利益, 现行公司法规定允许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 但继承人股东身份的取得, 并不是继承取得, 而是加入取得。与此事时,因为公司的章程是股东们的意思一致的产物,从根本上体现了企业股东间的真实意思,也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所以说,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各个股东来讲,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当然,这个约束力的产生的前提是不违背现行的法律法规。故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制的民营企业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财产权( 股份) 的继承和企业经营权的接管方式, 或者通过股东协议的方式,事先确定企业继承问题, 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民营企业家死亡后, 什么情况和条件下, 其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股权而取得股东地位。

3、个人独资的民营企业家应当将企业财产作适当安排。根据法律规定,一人独资的民营企业产权不存在分歧和矛盾,但是,因为继承人多的因素,可能导致一人独资民营企业在财产继承中遭遇困境。所以,建议民营企业家生前能够立足于企业长远发展而考虑,民营企业家应在生前对民营企业财产和经营管理权限做出妥善的安排,既要为企业选好继承人,也要能够通过企业财产的继承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 民营企业的财产继承问题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它同时也关系着其它多个方面,是多项社会因素的集中反映,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那么,不论对于企业发展来说,还是对于社会和谐稳定而言,都是一个隐患。所以,民营企业家、社会管理者、法律工作者,以及高层机构必须要重视这项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共同努力,解决好民营企业的财产继承问题。

参考文献:

[1]陈华涛.家族企业继承问题探究.商业现代. 2010 -09:65

[2]展 何.小型家族企业的传代与继承时机. 浙江海洋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04

篇3

在两千余年的封建法制进程中,唐宋时期无论在法律制度或者法律思想方面都有着与其他各个朝代相区别的鲜明特色。其中,女性法律地位在这一时期得到前所未有的系统规范和提高,而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女性财产继承权在国家法律中的发展以及在实际生活中的实行。对于唐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许多专家、学者进行了研究,如郑显文的《唐代律令制研究》一书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婚姻权利和人身权利等方面对唐代女性的法律地位进行论证,段塔丽的《唐代婚姻习俗与妇女地位探析》分析和探讨了唐代婚姻习俗中妇女所处的地位,从多方面论证唐代妇女社会地位提高的趋势,还有邢轶的《唐代家产继承方式略述》、李江蓉的《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法律地位的变迁及其根源》等著作都对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财产继承权利有所涉及,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对唐代女性财产继承权利的见解,这些观点都对本文的写作有重要参考意义。学界对宋代女性继承权的研究由来已久,学者们提出了许多颇有见解、有影响的观点,出现了一系列研究宋代妇女财产权利的研究成果。邢铁的《家产继承史论》、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张邦炜《宋代婚姻家族史论》。

综上所述,学界对唐代女性继承权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这些研究成果对唐代女性继承方面的许多问题虽然都有所涉及,但是这其中对女性在财产继承方面的研究专论并不多见。同时,宋代的女性继承制度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其在吸收前朝经验的同时进行了许多方面的创新,并对后世的继承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由于妇女研究的基础薄弱、数据资料搜集困难等种种原因,关于宋代女子的继承制度,现有资料并缺乏充分、全面的关注,重在某一个特定身份妇女的权利讨论上,尤其是多集中在对在室女及寡妇的财产权利研究,仍然没有从整体上,系统的分析这一时期妇女的财产权。对于唐宋时期妇女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女性在财产继承方面仍有必要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究。所以,我选定了《唐宋女子继承制度研究》这一题目,试图做以对比研究,以考察唐宋时期妇女的财产继承状况。

一、宋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的法律法规

对于在室女继承权问题上,宋代较唐代有所扩张,保留了充分的继承权利。主要体现在:第一、在室女可继承户绝财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依《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户令・命继子承产条》规定,对户绝家庭的财产,如果只有在室女和命继子,在室女可继承户绝财产的四分之三。如果同时有在室女、归宗女与命继子,前两者共得户绝财产的五分之四,其中,在室女可继承这五分之四户绝财产的三分之二。第二、在有子嗣时,女儿也可与兄弟分家析产。即“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这主要是因为女性在农业劳动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经济地位提升带动了女性在财产继承中地位的提升。

二、唐宋女子继承制度的比较

宋代的继承制度于唐代是一脉相承,宋初,《宋刑统》的内容基本沿袭唐律,之后又因经济发展程度、政治统治、社会文化差异等原因,多次修订,完善而来。

唐代以前,虽然有女性继承遗产的事实,但是女子继承制度并未见于相应的法律制度之中。唐朝的法律第一次确立妇女的财产继承地位,赋予在室女、出嫁女、寡妻妾不同的财产继承权利。所有这些法律规定,皆为宋代调整女性财产继承制度奠定了基石。例如关于在室女对“户绝”财产的承继规定《宋刑统》沿续了唐朝《丧葬令》中的规定。即在“户绝”的家庭中,未嫁女儿可以继承家庭的财产,享有完整的财产权,并不因为是女性而被排斥在外。

三、形成唐宋时期女子财产继承制度的原因

(一)经济原因

唯物史观认为:物质是世界的本源,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女性财产继承制度同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也必然决定于经济基础。在整个时代背景下,唐宋女子的根本地位与其它朝代在本质上并无太大差别,但是我们看到,唐宋时期女子的继承权在法律上确定下来并且有所创新扩张,这一新面貌与唐宋时期妇女在生产领域中所起的日益增大的作用是分不开的。

两宋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繁荣,女性法律地位较前有所提高。家庭纺织业是当时主要的生产形式和纺织品的主要来源,妇女通过家庭纺织劳动不仅自给自足,更为经济社会提供商品,为国家提供税收,一些官营纺织作坊中甚至将劳动妇女作为生产主力。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妇女的活动已经不再仅限于为家庭而服务,而是直接参与到创造为社会所需的物质财富活动中来。宋代商品经济与城市发展中壮大起来的市民阶层中的妇女,日益深入社会各个领域从事社会性活动,她们直接对两宋经贸和城市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这是宋代妇女权利扩大、地位提升的根本性原因。

(二)政治原因

在政治方面,剥夺女性的基本政治权利,限制女性参预政治,自古代阶级社会产生以来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通例。在这种背景下,唐宋时期对妇女政治权利的基本规定也是保守的,受教育权、爵位继承权等政治权利被封建法律无情的剥夺。但是相对而言,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封建统治就前朝来说相对较为松懈,对人民禁锢也较少一些,在这种开明的社会环境中,妇女参政的机会较多。唐代的妇女有很强的参政意识,在积极参与政治的同时,他们其中些人还怀有独占政权的野心。

(三)意识形态因素

篇4

(一)遗产管理人的出现

根据我国颁布的《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表明,“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这表明,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他的法定继承人可能会出现暂时无法确认或者暂时无法到达遗产所处的地址以及所有继承人拒绝接收遗产或者没有继承资格的问题,这就会出现遗产暂时没有可以负责的人来进行管理和保护的情况。而在这种情况下,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遗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如街道办事处)有着优先进行保管的义务。

遗产管理人是当一个人突然死亡后在没有提前存立遗嘱的情况下,发生需要依照继承法进行遗产的分割和分配问题时,由于在一定期间内出现缺少遗产继承人的情况,依法对遗留财产进行保存和对顺位继承人进行财产分配的合法遗产保管和分配人员。在没有指定人员或者指定人员不愿执行或不愿依照遗嘱进行分配时,法院可以指定某人或某家银行作为遗产管理人来进行帮助分配遗产,保证遗产都合法的分配给拥有继承权的人员。

(二)遗产管理人在法律中存在意义

当前,遗产管理人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继承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其在法律中对遗产管理具有保护义务和控制权力,各个国家和地区制定的法律规定都不同,但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在进行代替继承人对遗产行使保管义务和依法分配遗产以保障法定继承人的权力中得到了有力体现。

目前在各个国家民法规定中确定的遗产管理人义务都比较相似,比如在德国就将遗产管理人定义为遗产继承人的法定责任人;而在日本民法中,则是将未确定财产继承人的财产视为法人,而遗产管理人就是法人代表等。不同国家对于遗产管理人在法律上存在观点也不尽相同,依然还需要对法律责任和相关行使权力等进行更详细的补充。

二、遗产管理人目前的存在现状

(一)相关法律法规较少

以目前我国颁布的继承法来说,其中与管理遗产方面有关的法律规定条例数量和内容都比较简单,只对遗产方面做出了基本的执行人管理制度和保管人管理制度。并且这两种管理制度的作用比较单一,只具有原则性规定,在出现遗产纠纷问题时存在一定的被动性,而且针对无人继承遗产的详细条款也比较少,所以出现的遗产继承纠纷事件也越来越多,缺少有力的法律支持,只依靠遗产继承人来进行对遗产的继承分配反而容易引起更复杂的矛盾纠纷。

(二)法律政策的遗产继承有待完善

因为我国经过长期的计划生育形式的推广,现在的社会结构多以独生子女家庭的形式组成,而且也存在一些选择不生育和没有生育能力的家庭。如果依然按照继承法中的遗产继承人来推算,将会有数量难以预计的遗产无人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更多的遗产管理人来进行调解和干涉。由于我国的传统历史流传下来的遗产继承思维,遗产继承人在原则上范围比较小,尤其是牵扯到血缘关系的问题,产生的纠纷事件占据了很大的比例,也就影响到了其他非原则遗产继承人的权益。

三、遗产管理人存在的必要性

(一)遗产管理人的作用

遗产管理人最为直观的作用体现在对遗产的管理与分配,其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进行财产的管理,保证被继承者的权益不受到损害。因为遗产管理人所行使的权力是通过法律条例保护的,所以所有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被允许随意干涉遗产管理人员的职务权力。只有当遗产管理人拥有较为充分的职务权力,才能确保其行为不受外界因素干扰,从而保证遗产不受到侵犯,落实对遗产的合理合规分配。

(二)遗产管理人的优势

在进行遗产管理时,遗产管理人通过民法赋予具有对遗产进行占有处置和维护财产完整的权力。遗产管理人作为临时管理负责人需要以公正的名义对遗产进行打理,方便对具体遗产资产进行盘点和计算,做出具体的遗产账册。并且在发现遗产被他人侵占时可以要求返还,在结束对遗产进行管理和清算工作后可以快速的和遗产继承人和债权人进行交接清算。

在对遗产的清算管理工作结束时,遗产管理人需要根据遗产的继承人和财产债务情况以及税务和管理等费用进行对遗产的分配工作,然后提交到法院进行审核,法院审批通过后开始实行。如果有涉及利益的人员对遗产管理人公布的遗产分配方案有意见,可以通过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但是不可以强行干涉遗产管理人根据公布的方案进行的分配工作。所有的遗产都不能以无人接收资产的形式一直存留,避免成为资产管理人永久的工作。法律政策为遗产管理人提供了对资产进行合理处置的工作权力,可以在保证价值的基础上合法分配资产物品。保证了遗产物品的安全,也为遗产继承人的继承权益提供了保证。

(三)保护遗产继承人的财产权益

遗产管理人具有保护遗产继承人财产权益的作用,尤其在出现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时,如:出现部分继承人强行违法侵占遗产时,遗产管理人严格依照相关制度和规定进行遗产管理,保证遗产分配的合理合法性,维护其他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合法权益。

(四)搜索继承人

遗产管理人被指定后,应立即开始搜索遗产继承人,同时在最大程度上保障遗产继承人的继承权益。在继承人出现后遗产管理员对继承人的继承资格进行核实,核实后依据针对遗产清算所定制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工作。如果在继承人出现以后,同时有别的人员提出和被继承者具有亲戚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情况,影响到合法继承者的正常继承权力时,遗产管理人员可以代替继承人与产生遗产分割纠纷的人员进行调解和处理,保护继承人的不受到困扰。

四、提高遗产管理人在法律上所处地位的措施

(一)取得法律程序的支持

考虑到我国关于法庭审判的模式基本固定,为处理家庭纠纷重新划分新的具有家庭审判性质的法庭以及检验遗嘱真实性难度太大,可以考虑设立负责进行遗产管理审判的法官,根据遗产纠纷事件的具体遗产价值和当事人对遗嘱分配的认同率,让法院选择合适的人或者单位作为负责调解遗产纠纷的管理人。并且也可以向其他国家或地区学习,根据具体遗产价值的额度,结合国家民众的平均收入水平来定制标准依据,再选择具体方案来确定遗产管理人的人选。

(二)明确遗产管理人的法律义务

在民法典中,对于继承法的法律规定比较细致,但是目前由于实际事件的复杂性,所以为了保护被继承人和遗产继承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考虑补充一些人性化的应对措施。

比如在确定遗产管理人后,继承人可以选择与其进行具体沟通交流,签署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合同,合同内具体写明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内容。

(三)选择专业机构和人员来做遗产管理人

因为目前社会发展的速度很快,改变了很多人们积累财产的方式,比如除了常见的工资奖金和房地产投资,还有证券投资交易和股票债券等等,需要了解一定的专业知识。所以可以选择专业机构和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代为管理,防止出现错误判断投资形式影响遗产的正常继承。

(四)选择专业机构介入进行遗嘱的自主意愿分配

因为大部分人们都是受到传统观念的思想影响,对于提前规划自己的身后事问题可以说是讳莫如深,但是也因为这样的观念存在,所以在人们去世后,容易出现遗嘱分配纠纷的事件,如果提前做好遗嘱的分配,选择专业的机构来代为定制遗嘱内容,根据自身的意愿来完成遗嘱的规划,这样可以保证自身的财产不会有疏漏,避免产生额外的纠纷和财产损失。

(五)继承人不得撤销遗产管理人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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