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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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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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量说明1.RDd,sit、RDf,mer,sit、RDf,l,sit、RDf,c,sit和RDf,t,sit。这5个变量的测算包含两步:第一步,分别计算国内R&D存量以及通过货物贸易进口和三类服务贸易进口溢出的国外R&D存量;第二步,把计算出的各种R&D存量除以GDP,获得相对指标。在第一步中,本文使用了永续盘存法,起始年度的存量计算公式为S=A0/(g+δ),S表示存量。表示起始年度的流量,g表示变量从起始年度到2012年的平均增长率,δ表示折旧率,本文涉及的所有折旧率均以常用的5%计算。RDd,sit的计算直接利用统计数据即可,对于RDf,mer,sit、RDf,l,sit、RDf,c,sit和RDf,t,sit则须考虑国际间的溢出。为此,我们借鉴了Lichtenberg和vanPottelsberghe(1998)的测算方法(简称LP法)[13],而且考虑到某一期的国外R&D溢出在后面各期依然会发挥作用。同时我们注意到目前难以获得服务贸易的双边统计数据,只能获得一国对全世界的服务贸易进口总额和出口总额,所以,我们最终将计算公式修正为。3.IPRsit。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算,借鉴了唐保庆等(2011)的方法[4]。计算该变量的数据来自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接下来本文将分别基于中国1994—2012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和27个OECD国家①1998—2012年的面板数据对以上计量模型进行拟合。

(三)检验结果与分析为了能够使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供中国借鉴和学习,我们分别运用中国数据和27个OECD国家的数据进行了回归,并且进行对比研究。1.中国数据的拟合结果。(1)国内R&D投入未能显著促进全要素生产率增长。这一结论与Coe和Helpman(1995)等人研究的结论不同[3]。据调查,大量的企业仅仅满足于眼前良好的发展状况而不愿意承担研发投入的风险,低成本发展的原有路径一直是企业试图保持的优势,这导致整个经济部门的技术水平未能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之后发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内R&D投入的协同效应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在1%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国内R&D投入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一方面受到R&D投入强度的影响,另一方面还要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2)货物贸易进口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不显著。原因之一,在当今的全球国际分工格局下,尽管某些进口品(尤其是中间品和资本品)可能具有较强的技术属性,但是由于跨国公司的保密意图致使中国很难在最为核心的技术层面上操作。原因之二,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本地企业会进行激烈的竞争,前者在东道国所产生的竞争负效应可能超过了技术溢出正效应。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后发现,货物贸易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效应能够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货物贸易进口产生技术溢出效应。但是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及当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强,货物贸易进口对TFP的非线性影响因素时,其回归结果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说明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并不是很稳定和显著,我们认为一方面原因是前文所说的跨国公司控制了进口品的核心技术环节,另一方面可能在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3)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和资本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均不利于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由于劳动密集型服务品主要表现为本国居民的出口旅游,其中包含的技术含量较低。资本密集型服务品主要表现为运输服务,它的特点是资本投入量大、技术含量低,而且运输服务难以深入地融入到国内上下游产品的价值链中,所以很难促进进口国的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之后发现,两类服务贸易进口依然未能和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协同效应来推动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可见,虽然中国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但是技术属性较弱的服务品进口对不断强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敏感,无法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4)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显著促进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服务业是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品更是服务业中高科技、先进理念和知识的典型代表,中国对此类服务品的进口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自主研发和探索的弯路,节约了大量的物资、人员和人力资本投入,最终显著地推动了中国的全要素生产率。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之后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同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的协同效应依然促进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而且在1%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品的科技含量较高,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敏感度高于低技术水平的服务品,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从规模上鼓励了此类服务品的大量进口,而且也有助于提升其内部的技术结构,使得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能够与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形成较高的匹配性并且产生协同效应,推动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5)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均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产生了倒“U”型特征的“先扬后抑”的作用。由此可见,欲使知识产权保护分别和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共同推动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那么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必须适宜,以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向传导机制,降低反向传导机制的不利作用,否则只会适得其反。模拟结果显示,当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达到5.815时,国内R&D投入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作用达到最大化,这也是以国内R&D投入推动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为目标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此外,当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达到6.084时,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作用达到最大化,这是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推动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为目标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根据计算发现,2012年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5.349,与两个最适强度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可见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在促进全要素生产率增长时所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之所以前者低而后者略高,可能的原因是国内R&D投入仅仅是国内行为,而服务品进口则属于跨国活动,它与国内活动相比需要克服市场准入和人员跨国流动等贸易障碍,只有在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下这种产品才能够进入进口国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挤出效应和垄断势力效应也会推迟出现。2.OECD国家数据的拟合结果。用OECD国家数据的拟合结果与用中国数据的拟合结果绝大部分是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OECD国家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均强度已经超越了最适强度。模拟结果显示,这些国家在2012年的平均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6.486,而国内R&D投入以及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在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时所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分别为6.227和6.278。也就是说,OECD国家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已经不利于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这与Scotchmer(2004)的研究结论相似,Scotchmer(2004)认为发达国家在推进技术创新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不应当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应当重新判断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是否已经过强[15]。

(四)稳健性检验由于我们最为关注的是中国国内的R&D投入、服务贸易进口分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效应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而且考虑到以上回归结果可能具有偶然性,所以分别通过改变指标选取以及考虑滞后效应的方式来做稳健性检验。在指标选取方面,我们借用韩玉雄和李怀祖(2005)的方法重新计算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16];在考虑滞后效应方面,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分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效应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可能存在时间上的滞后,故分别选取一阶滞后和二阶滞后来进行回归。从回归结果来看,三种不同的稳健性检验结果与原始回归结果十分相似。从稳健性检验的三个结果的平均值可发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强度(4.126)尚未达到国内R&D投入所需的最适强度(4.302),也未达到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所需的最适强度(4.329)。进一步观察发现,国内R&D投入所需的最适强度都小于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所需的最适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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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

由浙江省政府向国务院申报的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获得批准,带来提升义乌市小商品经济的契机。但是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落实程度是关键,其中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一项重点工作。因此,探索适应义乌小商品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义乌的小商品闻名海内外,义乌小商品市场商品成交额连年位居全国集贸市场榜首,成为名符其实的“华夏第一市”,也是全球最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被列为全国改革开放18个典型地区之一。

义乌的快速发展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功劳。或者有人认为义乌小商品市场即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代名词,何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功劳。殊不知,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义乌小商品发展过程中,贯穿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只不过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广度、深度在不断地强化。20世纪80年代,义乌小商品初始发展时期,义乌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从商号、商标领域开展。随着《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后来扩展到专利、版权等其他领域。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义乌小商品不可能得到发展。或许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最佳“度”的问题,保护过严,有利于权利人却不利于竞争者的进入,可能阻碍小商品经济的发展;保护过宽,有利于竞争者的进入却不利于权利人的维权与创新的动力,同样可能阻碍小商品经济的发展。“原住民”与“新鲜血液”之间的进与退、来与往,正是一种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软性需求。

三十多年来,义乌小商品的发展很快,得益于前期知识产权保护较宽带来的巨量小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不断进入和广大消费者对于廉价小商品的大量需求。时至今日,义乌小商品的发展已经不同凡响,继续较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显现了一些弊端。要进一步发展义乌小商品经济,离不开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

二、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行经验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机构。义乌市先后成立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义乌市保护名牌产品联合会、消费者协会、知识产权保护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产品质量与知识产权监管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2014年3月17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行,形成了集合原来分散的版权、商标、专利、地理标志、标准等知识产权执法职能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一体化机构。

2.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安排宣传专项经费,以“普及培训”、“强化培训”、“专题培训”、“强制培训”等不同方式,分层次对企业主、市场经营户、市场管理人员、知识产权联络员、展览机构负责人等开展了针对性培训,培训效果良好;同时采取多种有效宣传形式,加大对公众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

3.探索知识产权自律保护体系建设。一是发挥义乌商城集团的平台作用,建立强制培训制度、侵权信用扣分制度与联络员网络制度。二是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形成自律保护体系有助于加强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宏观调控固然有效,但只有形成了完善的自我调节机制才能让当地的小商品发展得更为稳健。

4.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管理能力。推行《义乌市专利补助和奖励经费实施细则》、《义乌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品牌国际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办法,营造知识产权氛围,大力培训知识产权人才,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能力。

5.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调与规范工作。义乌市法院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是全国首个试点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除了组织开展“雷雨”、“天网”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之外,义乌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还牵头建立了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和联合行动机制,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工作进程、互通执法信息、探讨疑难问题;制订并实施案件抄告和通报制,职能部门所查处案件涉及本地其他职责部门,抄告其他部门查处,涉及外地的,通报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全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虽然近年来义乌市小商品的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义乌市小商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绝对数还不够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还不够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与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依然存在。从义乌市小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来看,存在经营主体素质亟待提高、涉外侵权案件有所增多、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侵权行为主体更具多样性、侵权方式更带有专业色彩、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配置不相适应等问题。

三、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等主体的通力合作。从政府层面看,主要是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但是,多年来的实践表明,仅仅依靠惩罚性执法,保护效果有限,也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被动结果。因此,需要探索指导性执法的途径与方法,通过指导小商品的企业与消费者,发动小商品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能量,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1.强化义乌小商品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由于行政保护的能动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可以探索一些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的特殊方法。比如,通过行政的手段,将义乌小商品的市场进一步集中化管理,在人群密集的街道规划连锁经营的大型小商品超市,提高监管对象的素质,方便知识产权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机构设置一改知识产权保护过于分散带来行政效率低下与行政成本膨胀等弊端,下一步要深入探索其内部运行机制的整合。又如,由于小商品的流通性,很多小商品生产经营消费牵涉多地,地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协调合作。因此,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还需要加强与外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的联系、通报、合作,对于需要共同执法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进行协调处理。

虽然义乌小商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以有大的创新,但是并不是说不可作为。由于小商品的特殊原因,义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应当严格执法,维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权威,打消小商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的侥幸心理。义乌法院探索的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立体审判模式需要深化,义乌检察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

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上应当强化。知识产权执法衔接机制跨越了行政与司法两大权力运行体系,基本要求就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加强配合、协调运作。

在立法部门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衔接机制的法律体系之前,义乌市行政司法部门可以自行协调,确定适应本地小商品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标准消除目前存在的案件移送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建立行政与法院、检察的多向衔接机制,移送知识产权案件时同时向法院、检察院移送,便于检察院监督法院对移送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

2.加强对小商品生产经营户和消费者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是重要的运营和战略问题。大部分的发达国家在全球推广知识产权战略,用知识产权来保护其经济利益,推动在全球的经济战略。

义乌小商品已经国际化,客户遍布全球,其全球化的趋势与速度昭示着知识产权涉外问题必须放在首要位置,由于小商品涉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存在情况复杂、沟通不够及时等问题,难以像非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样得到有效的解决方案。其在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国政府已经不能直接给予,只能依靠企业自主保护,最多加以引导、帮助。即便是在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即便是在义乌地域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企业的自主性也是不可或缺,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

针对义乌小商品生产经营者普遍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引导是必须的。对于义乌本地小商品生产者来说,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低下的情况,很多源于企业管理者不懂、意识薄弱以及配套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很多小商品经营户对于知识产权作用的认识尚局限于商标领域,认为小商品的专利、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与己无关。

可见,对于小商品生产经营户的知识产权培训、指导需要进一步强化。为强化指导效果,除了面上的宣传、培训需要不断强化之外,更要注重一对一的个性化辅导。义乌市政府职能部门可以借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力量,帮助企业树立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健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激励机制,选择有效的获取信息策略、技术创新策略、严格保密策略、知识管理策略等,推进外国专利申请、知识产权标准化等,提高其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义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强化对消费者及普通公众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消费者在购买小商品时注重知识产权问题,不够买侵犯知识产权的小商品,甚至积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的小商品,表面上看是帮助了小商品知识产权权利人,实际上也影响消费者自身的利益,首先是影响消费者购买小商品的自由选择权,购买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小商品后会造成部分消费者的消费挫败感、被他人贬低以及增加劣质小商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合理危险等不良后果。其次,从长远看,消费者不积极参与到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中,影响小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小商品创新与提高质量的动力削弱,消费者将享受不到优质的新颖的小商品。大部分的发达国家对增强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十分重视,如日本从小开始灌输知识产权意识,将知识产权作为立国之本。义乌市政府对辖区内的各级学校,应当指导开展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对于社会人士的知识产权保教育,可以通过讲座、广场活动、海报以及网站等不同形式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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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更愿意看到一个具有法律意识的人,因为他能为我们提供正面的东西,进而推动事物的发展,而知识产权保护仅仅只是一种义务,它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但法律意识却是需要在一个特定是时间段,由环境等因素去塑造,一旦塑造,变渐渐成型,慢慢朝一个方向发展。在高校校园的环境里,正是培养这个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好时机。知识产权公共课程应当从本科生的选修课程提升为全国所有非知识产权专业全部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限选课程以至必修课程。并要针对当前知识产权的焦点、热点问题,组织国内外专家作专题报告。例如,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面向同济大学全校本科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有: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科技法;面向法律系开设的课程有: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面向艺术设计系开设的课程是专利法;面向土木工程学院开设的课程是知识产权法;面向继续教育学院开设的课程是知识产权法。

一、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

(一)建设和谐文明校园的重要前提

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不仅仅只是开展教学工作的顺畅和高效与师生的文明礼仪谦让,同时也应该是重视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展和塑造了人的内心和谐文明,以人为本,注重了个人对整体的影响和发挥的作用。学生是校园整体中的重要一环,也是校园存在的前提,在建设和谐文明校园中,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向,而我们不断加强学生和教师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必然要努力加快他们的申请专利。所以,在建设和谐文明校园的时代要求下,我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设力度和关注程度,必然影响着我们建设和谐文明校园的成就,是建设和谐文明校园的重要前提。

各高校都致力于发展自身的校园和谐文明环境,大力的开展和鼓励学生们参加各种促进校园和谐文明进步的活动,并在各高校之间加强交流,借鉴重要经验措施,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注重发展自身的校园氛围,把学生作为展示自身成果的重要环节。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在我们建设和谐文明校园中的重要性,而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更是其重中之重。

(二)高校人才培养精髓的重要体现

高校不仅仅是技能的培养,更是其素质的塑造。一个技能过硬素质平庸的人才,固然能为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推力,却无法将他的贡献不断扩大和发展,而一个技能过硬素质优秀的人才,必然能为社会发展提供无限的推力和不断创造更多的价值。无论大学给了他们多么高超的学识和技能,倘若他们在现在和将来不能以诚信塑造自我,就无法在人群中树立起值得信任的人格形象。作为培养专业技能型人才的高校,更应该注重对人才的知识产权法律的培训,努力为社会发展进步提供更高质量的人才类型,而不是目光短浅,只是现实需求。树立全新的人才理念,在有技能的基础上,加上有素质,在培养过程的开拓新思路,重视全方位的培养塑造,体现所培养人才的全新的精髓实质。

高校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大好时机下,知识产权保护是势在必行,当前一些高校仍然存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不强,当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不能及时地诉诸于法律途径,使得自己的成果反而成为了他人的,特别像一些发明专利,可能是花了很长时间才得到的成果,遭到他人剽窃。

(三)展示院校品牌的首张名片

一个有着优秀的人,必然是有着正确职业素养和人生观、价值观的人,高校所培养的未来职业人,如果是一个有着法律保护意识的人,必然受到社会和企事业单位的肯定和青睐,是打造院校品牌、打响院校名气的直接途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的构建,不是单纯的仅仅为了名声,而是以此为契机,不断发展,不断进步。我们无法短期的眼光去评价,而应当是以更长远的眼光去等待,它的价值一定是巨大的,对一个院校的发展肯定是利大于弊的。

二、新形势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缺失

(一)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

在高校的相关科技人才和管理人员,需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对落后,由此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落实好,高校应该把这个问题专门部门来进行管理,特别是针对科技人才和管理人员的一些专利发明,技术资料,教学资源等等,可以说当前高校大部分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都显得很淡薄,究其原因:首先,由于有形资产价值取向,使得经济价值取向高于其他利益,从而引起高校对自身的利益权利保护不够;其次,高校在宣传方面做的不够,一些教职工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还存在很表面的程度,一些具体的法律程序都一知半解,这给他们维权和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对知识产权法知晓太少。再次,很多科技人才和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上能力缺失,特别是科技人才的专利文献不能将自己的知识文献很好地结合起来,不能起到专利和知识经济结合的目的。

(二)缺乏健全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内容老套、滞后,缺乏时代性。并且知识产权内容界定不清,内容设置与法律保护是融合在一起的。很多知识产权的内容并不能与时代相结合,不能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知识产权内容达不到理想状态。知识产权在管理层面也不能得到很好的重视,目前大部分高校的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大部分都是科研处管理,但管理特别零散,不系统,特别是知识产权转让时,并没有相关的制度是由本人签订知识产权转让技术合同,还是院系领导,这些问题高校都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使得管理不到位,使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流失,而找不到追究责任的人。

(三)缺乏统一的、操作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或管理办法

不少教师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使得自己用了很长时间才完成的专著、论文和发明专门等科技成果被其他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在不支付知识产权转让费的情况下进行盗取和剽窃,有教师甚至认为打官司比较麻烦,就不去追究,这样就助长他人不正之风。在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过程中,由于一些截然相反的价值观念、制度安排等异质性因素导致学校在对科研成果、技术进行评估时,致使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产生。所以,我认为当代高校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缺失行为的发生可以从这种社会转型特殊时期普遍存在的社会失范上寻找原因,即是学校、个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缺乏合力。

三、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的建议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的知识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集成并向更广大的范围传播和转化,知识财富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详细而周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确定产权的归属,有效地解决纠纷。

处于时代前列,参与世界竞争的我国高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与完善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模式和制度:

(一)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教育

我国教育部曾于1999年通过并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这需要高校要在广大教职工、学生之间进行宣传、培训,让增强他们维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权益,同时高校可进行一系列地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讲座,聘请国内外在这方面有很多建树的学者进行讲学,真正把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宣传工作落实到实处,让教职工和学生能够真正了解维权的方法和手段,为学校营造一种和谐、诚信、尊重知识、依法维权的氛围。可以说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要无时无刻不渗透到高校学术和教学中。

(二)加强领导与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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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科技企业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二十余年来,民营科技企业在促进科技进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民营科技企业数量为150595家,出口创汇已超过2000亿美元,上缴国家税金已超过3500亿元,联想公司和海尔集团已跻身于世界500强企业。在2006年确定的首批103家创新型企业试点中,民营科技企业77家,占总数的75%。在全国53个国家级高新区中,民营科技企业占企业总数的70%以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绝大多数民营科技企业都是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下发展起来的。然而,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 距。

一、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近几年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虽然有所提高,但受惯性思维的影响,整体保护意识仍然比较淡薄。不少民营科技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保护意识不够。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中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以为只要是自己开发的成果就是自主知识产权,忽视对创新成果进行法律保护,有知识无产权、有产品无商标等现象十分普遍;许多企业认为开发了新产品、新技术,不申请专利或不申请注册照样能够打开市场,根本没必要花钱申请保护;科研成果研究出来后,不是去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而是进行成果鉴定,,公开成果,造成新颖性的丧失,进而也丧失了申请专利的权利。

(2)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知识产权流失严重。首先,人才流动频繁。特别是掌握商业秘密的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向国外流失,是造成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最主要原因。其次,保密措施和约束机制不健全。有些民营科技企业保密制度不健全,加之领导和职工对保密不重视,往往无意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另外,管理不到位。许多民营科技企业对是否申请专利、申请授权后如何管理等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缺乏统一管理,随意放弃专利权,造成知识产权流失。

(3)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弱、维权成本高。随着民营科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业务范围的拓展,民营科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侵权与被侵权的现象越来越多,严重影响到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形成和良性运转。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一项数据表明,2002―2003年,中国内地公司已经成为亚洲受到专利权打击最多的企业群体。“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但20万元以下的侵权行为我们一般不去追究,因为追究下去往往得不偿失。”天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道出了不少企业对维权高成本和高难度的无奈。

(4)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不到位、管理弱化。我国许多民营科技企业对设置知识产权管理专职机构和激励机制重视不够,考核评价体系不科学,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营科技企业专利申请的积极性。目前,许多民营科技企业既没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和人员,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规定,更谈不上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发展了。绝大多数企业未设独立的知识产权机构,大多由企业副总兼管有关工作;管理人员多为兼职,专业水平较低,对知识产权研究利用的能力差,管理处于松散状态。有的企业只是将专利权、商标权作为一种摆设,无人管理,一旦看到自己的专利、商标有了市场、有了可观的效益,方才想到要保护知识产权;有些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无人过问,造成专利年费因漏交而被视为放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忘记续展等,导致企业丧失自主知识产权,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5)知识产权在管理体制、立法方面也不够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着多头管理、侵权打击不力、维权成本高、考核评价体系不科学等体制“瓶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仅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等主管部门,还涉及文化、广播电视电影、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以及海关、公检法等执法司法机关。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不能形成打击合力,也容易造成多头执法,这些都给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很大影响。随着新技术、新知识的不断涌现,知识产权的新类别相继出现。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发达国家由于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信、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而在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通常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而知识经济所涉及的一些高科技智力成果尚未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之列,国内法律、法规与国际惯例接轨存在一定差距。

二、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策分析

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资产,越来越多的民营科技企业已把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核心竞争战略,也把知识产权视为与人力、资金、物力并列的四大资源之一。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增强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知识产权意识贯穿于科技创新全过程。民营科技企业应增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知识产权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命根子”的观点,增强全体员工尤其是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树立既重视科技创新又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并贯穿于科技创新全过程,即从选题、立项调研、专利与非专利技术查新、研发过程专利法律状态监控、阶段性成果管理、成果转化乃至商品化及市场化等各个方面,注意运用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保护。

(2)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与制度,防止知识产权流失。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资源应当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和运营,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资源效益。民营科技企业应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总体框架进行运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专人管或兼管,或在相关部门兼设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同时根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依法规范管理与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健全保密措施和约束机制,对本单位科技成果的技术商品消费特征,加强跟踪管理。

(3)适当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有效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民营科技企业尤其在创业初期应根据自己的需要与经济科技实力,采取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一般来说,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且有明显市场前景的发明,可申请专利保护;不易被通过“反向工程”破译的发明,可用技术秘密保护;科技论文、技术报告、产品说明书等皆可用版权保护,并应强化登记意识,以避免诉讼时举证困难。

(4)提高企业自我保护的能力。民营科技企业应从多方位关注和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及发展趋势,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司法救济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注重对知识产权的多角度保护。如果技术产品符合专利“三性”,应抢先申请专利;其中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可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产品上市前要申请注册商标;产品的包装、装潢应采用外观设计或版权保护;其产品说明书要选择版权保护;委托设计的广告图案和广告语要明确版权归属。没有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就会轻易地被投机者以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乘虚而入,使产品丧失竞争能 力。

(5)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知识产权管理需要有专门的人才,尤其需要既有专业技术背景,又懂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和实务的复合型人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产权人才的竞争。能否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直接关系到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成败。因此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重视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工作,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训与教育的投入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提高知识产权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 质。

(6)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政府应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为民营科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环境保障。一是积极为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政策支持。要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人事、分配、奖励等多方面探索建立民营科技企业有效吸引和使用人才、增加技术开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二是为民营科技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技术创新环境,切实保证民营科技企业和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在同等的条件下公平竞争、良性互动、共同发展。三是加强行政引导,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科技企业择优扶持。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应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统一、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格执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社会信息系统与信用机制,使之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接,从而有效地维护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学院外经贸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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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了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福利和技术进步影响。第二部分考察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和以韩国、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成功实施,对其国际贸易和经济的影响。第三部分以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为例,探讨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立利益背后的原因,并从中发现我国应对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所面临的问题。第四部分在对以上部分综合理解下,结合我国经济现状、知识产权实施的现状及面临的WTO等国际规则,如何制定、实施一个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知识产权政策提出建设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TRIPs;中国知识产权战略

引言

20世纪中叶以来,以关贸总协定及其后继的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心,倡导并形成了战后的新的国际贸易体制,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从传统的国内智力成果保护领域走向知识产权贸易的国际市场。新的国际贸易秩序带来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问题。当今世界,知识形态的商品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世界的普遍发展趋势,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和手段。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发展的进程加快,知识产权亦成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重要得推动力量。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而且还由于WTO也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发展贸易问题联在一起,制定统一保护的标准,规定制度措施,有的国家还把它上升到经济与政治问题的高度,成为科技、外交、经济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国际交往,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在总结前人对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对福利、技术进步的理论分析上,探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如韩国、印度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的不同政策对国际贸易及经济的影响,并做一些比较分析,从中提炼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的宝贵借鉴,并结合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有针对性的提出些对策建议。

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理论综述

过去几十年里,由于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与财政、金融、贸易与工业政策、对外发展援助相挂钩,发展中国家在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公共政策中受制于人,承受了巨大的外部压力。在世界经济不断由知识经济推动的今天,强势经济国家将保护其具备比较优势的知识产权作为其竞争战略的首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利益分配无疑成为国际谈判中的至关重要的议题。实际上,全球研发高度集中在几个少数发达国家,以美国、日本和德国为首的前十个国家占有全世界的84%的研发资源,94%的专利和91%的专利许可费用。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存在技术上的巨大差距,通过技术引进、模仿等技术扩散途径成为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重要方式,而知识产权保护是影响技术扩散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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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针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的、全面的、高层次的法律还处于缺失状态,而且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多是事后保护且可操作性不强。例如,现行的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并没有对创意产品的思想和理念进行保护;对于创意产品的界定,创意的价值评估,如何在给予创意保护的同时不会限制公众的思想传播等问题现行法律仍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2]同时,我国关于文化创意产品被侵权的处罚力度过小,对侵权方来说侵权即使被发现只要道个歉,罚个款就行,起不到警示作用,而对被侵权方来说向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在某些时候成本较高甚至得不偿失,不如直接忽略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之风。

(二)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知识产权保护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而要让文化创意产业拥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需要政府、消费者、文化创意企业共同的努力。消费者往往缺乏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对购买、使用侵权盗版的复制品的危害性没有树立正确的认识;文化创意企业本身也存在着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的问题,既对自身创意产品缺乏保护意识,同时又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究其原因,在于企业规模较小没有足够的资本来提升自我创新能力;对知识产权保护没有足够的重视,缺乏“权利先于创作”的理念;介于成本,放弃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权益。

(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和服务体制不健全

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制方面,我国当前还没有专门为文化创意产业设置统一的管理和服务部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所依靠的政策支持还没有落实到位,知识产权的不同权利客体受不同部门管理,没有做到统一处理,缺乏工作效率。但是随着文化创意产业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出现了一些包含多项权利的创意产品,该如何管辖就成了问题。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服务方面,虽然我国有些地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已经联合创建了创意产业行业协会,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也起到了不小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是民间组织,容易忽视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而且此类协会多数缺乏具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无法在文化创意产业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时发挥切实的作用,更谈不上预防机制的建立。

二、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才能保障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稳步发展。针对新形势下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模糊和真空地带,立法机构应及时出台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树立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国际化发展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在侵权处罚方面不能仅限于单一的金钱惩罚,应考虑增加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提高侵权成本,加大处罚的威慑力,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文化创意产品可能包含着多种权利,针对当前不同权利归由多部门分别管理的模式,为了使文化创意企业能清晰的厘清救济机构,缓解其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时的资金和时间压力,可以考虑由有关政府部门带头创立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解决平台,统一力量,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

(二)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意识决定行动。要加强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就要树立正确的、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特别是在创意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远远逊于发达国家。文化创意产业若要在发展中避免或减少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就得防患于未然,政府、民众以及文化创意企业都必须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文化创意企业应设立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部门,聘请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政府除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支持和完善服务外,还应采取多种途径培养人民群众的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诸如组织相关专家向民众普及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知识,解惑答疑。只有市民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对文化创意进行保护,文化创意产业才有真正的生存与延续的空间。

(三)针对创意作品权利客体的特点确定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文化创意产业包含很多类别,权利人要注意应针对不同的权利客体采取不同的保护手段。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对这些权利客体的保护大多都属于事后保护。对于专利侵权一般都先由被侵权企业写警告信给侵权方,当对方不予理睬时,本方才会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在侵权诉讼中最主要的就是证明专利权的归属问题,而一般专利权都有登记,具有时效性和专有性,容易证明,所以这类侵权纠纷比较好解决。而对于商业秘密文化创意企业则要特别注意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因为商业秘密没有经过登记,不具有专有性、排他性和时效性,所以只能进行事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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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企业知识产权包括技术专利申请、知识产权纠纷和企业间的侵权行为。企业知识产权、创新与品牌战略是当前经济领域面临的挑战。完善产品创新、专利和品牌保护活动,为著名公司市场竞争和营销打下基础。随着市场竞争条件下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改进,指导者应加强基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从而推动市场竞争力和适应能力的企业。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2个问题

2.1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延迟

企业的生存取决于内部技术和产品的不可替代性以及消费者的支持。企业内部技术与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重要保护目标,能为企业带来利益,把整个产品的经营过程联系起来。作为产品和技术领域的关键因素,它们可以代表特定行业的技术、创新和营销策略的发展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放在企业的核心技术,品牌和产品包装,以及产品的专利和其他企业的工作。该原则能促进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保护市场中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随着商品市场的发展和竞争手段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侵犯是普遍的。侵权包括窃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品牌商品包装抄袭以及歪曲的作品。上述行为违反了

2.2知识产权的盲目保护

大多数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了解。其实,市场上的侵权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其原因在于,一些企业盲目模仿和模仿一般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而不是对专利、品牌和工作进行深入的个体化研究。企业或技术人员在同一行业中放松竞争的防范,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市场份额减少。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调整营销战略、优化内部结构、实现企业资源重组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战略可以合理应用核心技术资源,使产品的开发和运作更加科学,从而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例如,企业品牌,涉及营销分销策略,广告手段和市场竞争模式,可以渗透到包括生产,输出,推出和分销环节。品牌的保护应进行调整,以最大限度地利用非物质资产。一个好的标志的使用和保护可以扩大产品和消费群体的影响,从而煽动消费者的选择倾向,将知识转化为财富。

2.3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合理方法

一些企业在一定的维权意识和渠道的基础上,不能及时打击非法交易者和企业的行为。这取决于狡猾的侵权者,泄漏和市场监管的时间差以及由企业侵权。例如,B厂是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低价仿冒品。之后,企业称为B厂停止侵权行为生产和销售假冒。发展与制造业的发展,强调了产品在营销过程中的清晰性,从而增加了产品的数量。它是公平的人,市场和消费者。然而,企业没有得到回报,而工厂没有迅速退出市场。有了下降的好处,企业一个是在退市的边缘。其原因是企业的一个重点是生产优先于市场上的无谓的争论,从而使产品的工厂与透明的利润关系。消费者会选择价格较低的假冒产品,从而使企业的产品衰退期。在正确的防守中,大多数企业强调的是独特性和创意性的大鼠

3知识产权保护的测量

3.1加强法律意识和企业相关知识

经过长期的产品营销和竞争,大多数企业或多或少地强调知识产权保护。规模较大、竞争能力更为激烈的企业更为谨慎。在科技产业发展的中小规模,企业家或经营者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中国家内部的技术和营销。应根据法律程序,形成科学的安全体系,促进产品的开发,从而完成注册环节和依法维权的每一步。此外,新产品推出后,企业要进行跟踪和环境分析,很长一段时间,包括区域分布,竞争力和竞争对手的营销。结合实际数据,可靠

分析结果由专业人员获得,从而为技术部门和企业领导提供参考资料。如果在跟踪过程中发现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会在快速调查取证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将提出诉讼。侵权人必须消除市场的消费者侵权的不良影响及承担法律责任。

3.2优先保护核心专利

企业知识产权作为营销的一个特殊部分,包含了专利、产品设计、品牌、特殊标识、商标等,随着产品市场的多元化,其概念不断扩大。对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应侧重于对权利的保护、时间和具体形式的保护。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或领导在发展初期,应将核心技术的最大价值注册为核心技术,从而防止技术风险,如漏、冲登记。技术注册优先,具有成本低、边际价值高的优点,可以保护企业的特定技术或重点发展环节。这种方法在企业中广泛应用于技术型企业。在70年代和80年代,日本受到了美国企业所拥有的高经济补偿的基本专利技术的大幅冲击。专利保护的创新和成果,以及最初的利益。对企业缺乏秩序和权利保护意识,这项试验可以将原有的意图转化为法规和法律,从而调节整个技术市场和研究领域的竞争。因此,基础和核心技术将是发展和改善的目标,而不是市场竞争的约束。大数据背景下的企业经营将成为市场和社会进步的强大力量。

3.3法律权利的维护和营销方式的调整

法律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佳工具。实现侵权后,领导和技术人员应收集有关知识产权和侵权的认证证书。如果认证是不完整的,领导者应依法执行产品包装,品牌和技术的专利申请。指责和追偿侵权是法律基于上述行为。有关工作人员在某些侵权案件中,应及时调查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有必要,律师的信件将被发送。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人员应确定责任,并对相关人员停止侵害。除法律程序外,目前的市场营销计划应调整为应对突发性的竞争。权利―防守可以通过产品运作和销售的整个环节进行。大型维权中常见的假冒产品销售部门地区可以消除混乱的假冒和铅认证的好选择。收货人和零售店都放弃卖假货,从而抑制从狭义市场起源流入假货。此外,聪明的企业家应该鼓励整个运营团队面对多样化的市场造成打击基于心理辅导和紧张的消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防范意识。

4结论

个人应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而确保技术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繁荣的市场文化和市场的内部结构,使企业能够优化,符合未来经济发展的特点。严格的法律程序和企业家的市场敏感度要求减少侵权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应急措施。

参考文献:

[1]王亚丽,翟佳文,高杰,龚悦鹏,LV杨,从专利申请和授权各自的情况和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科技管理研究,2014(9):40-44。

[2]张东,从各自的基本分类,学术交流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界定,2014(7):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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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者们对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有利于一国经济增长存在争议。如果创新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发动机,并且企业除了通过创新而别无他法来获得部分市场,那么,或许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促成经济的长期增长。这里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总是与创新和较高的增长相一致。

一、知识产权保护

正是因为知识产品具有典型的非竞争性,所以知识产权法试图缓解个人收益和社会福利的天然的紧张关系。也就是说,一旦某种知识产品生产出来,它在能够被多方使用的同时几乎不产生或完全没有额外成本。为了激励创新,政府试图确保创新者能够从创新中获益。但如果过于迫切地保护创新者可能会限制新思想的传播,因而会限制经济增长的机会。所以,这里的焦点就集中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上。并且,我们也注意到,几乎所有国家都对专利的保护设定期限。一个有趣的现象是,通常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为专利提供更短的保护时间。

1.弱保护的理由。理由之一是企业或个人有权自由获得信息而非付费。另一理由是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容易引致垄断行为。已经有证据表明在一定条件下,一个垄断企业可能会通过专利的“休眠”累积专利数量来维持其垄断地位(Gilbert and Newbery, 1982)。

企业通过创新部分地来确保垄断力量的观点对发展中国家的政策来说有特别重要的含义。Chin and Grossman(1990)证明了全球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条件并不必定使每个国家福利极大化。这里再次说明,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会减少竞争并可能由垄断行为替代竞争。在创新净消费国,垄断成本会超出为激励更多成本节约型创新的目的而设计的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贡献。

类似地,在Diwan and Rodrik(1991)所展示的条件下,创新净消费国只有在其需求的创新类型与创新生产国需求的创新类型不同的情况下,它才有动机去保护知识产权。如果消费国与创新国的需求一致,则不管消费国有无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国都将会研发该技术。另一方面,如果消费国的需求和创新国完全不同,则创新国在消费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条件下将会代表消费国的利益进行创新。

从那些希望鼓励国内创新的消费国角度来看,另一个反对强保护的观点与制度结构有关系。Vessuri(1990)认为,位于巴西的跨国计算机企业不会有兴趣研发或吸收当地技术,因为他们会严格地将研发限制在位于母国的公司中。因此,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反,巴西试图通过为本地企业保留一定的市场来发展本地创新。

另一个反对强保护的观点是,在消费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成本非常高(Primo Braga, 1990)。外国人拥有发展中国家的大量专利,因此,实施成本所带来的仅仅是增加了外国人的专利使用费收入和本国人更多的专利使用支出。

2.赞成强保护的理由。为何要为知识产权提供高保护呢?调查表明,至少在美国是这样,保护刺激了创新(Mansfield),并且保护的社会回报率明显高于对创新者的回报率(Mansfield et al.1977)。在一份对巴西377家企业的调查中.约80%的企业表示如果得到更好保护,他们愿意对国内的研发投资更多,也愿意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培训(Sherwood,1990)。Mansfield(1994)发现,美国企业,特别是化学品和药品制造企业,会限制在知识产权弱保护国家的直接投资。

此外,尽管有人认为强保护会极大地提高市场垄断力量,但是有人研究发现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并没有长时间地阻止竞争者进行市场(Evenson, 1990; Levin et al., 1987)。Mansfield(1985)研究发现,在他所选取的创新样本中,约有一半的专利保护阻止竞争者的模仿时滞仅仅只有几个月。这些发现并没有否认有关垄断的观点,但是某种程度上将其削弱了。Schankerman(1991, P.28),在对法国专利的经济计量研究中(包括对来自德国,美国,日本,英国和法国的申请者授予专利)发现,由专利制度生成的产权赋予了权利人以相当大的经济租金。平均而言,这些租金大约相当于15%的对于研发的补贴额。因而,专利保护是创新活动的重要回报途径,但是它似乎不是最主要的渠道。

另一个赞成强保护的理由是,如果没有保护,则获得技术的成本会较少,但是技术会变老而更新较慢(Maclaughlin et al., 1988, P.106)。一个不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创新消费国会影响其企业购买技术的能力,即使企业愿意付钱购买。当同这些国家的企业打交道时,外国的技术供应商会非常谨慎地出售技术,因为他们担心这些潜在的购买者会免受惩罚地违背购买协议。

最后,值得一提的观点是,创新消费国进行保护的动机是,创新生产国可能会对实施弱保护的国家进行贸易报复。实际上,很多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提供更强保护的原因直接来自于美国的贸易报复或贸易报复威胁。

二、结论

在目前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内生经济增长中,有关中国这样经济转型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方面的实证研究还不够充分。在所涉及的模型中,大都把创新等同于技术的获得,但实际上,技术的取得有非正式途径,这意味着即使不创新,通过非正式渠道也可获得技术,既而有助于经济增长,这种增长也有着微观基础。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否,是给予强保护还是弱保护,是鼓励创新还是鼓励模仿及其对经济增长问题的考量实际上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因此有必要在今后的模型中将这一多重博弈甚至演化博弈考虑在内。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研究经济增长中的国内收入分配效应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反作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信息不对称如何影响一国经济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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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叶慧霖.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M].上海: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

[2]黄晖等.WTO知识产权协定常识问答[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3]郭羽诞.在出口竞争力的基础上挑选和培育上海的支柱产业[J].华东经济管理,2008,(04).

[4]顾红文,谈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提高[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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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黄健.日本企业的专利战略对湖南省企业的启示[J].企业技术开发,2008,(03).

[7]夏先良.出口与国际专利:我国知识产权的差距与对策[J].开发导报,2007,(10).

[8]王江.从“DVD专利事件”看企业核心技术的重要性[J].东北大学学报,2008,(01).

[9]肖巍.得“专利”者得“天下”[J].厦门科技,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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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殷钟鹤,吴贵生.发展中国家的专利战略:韩国的启示[J].科研管理,2007,(07).

[12]袁俊.对标准、专利与非关税壁垒若干问题的思考[J].大众标准化,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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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邹明波.把握专利创新的主动权[J].云南科技管理,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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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叶京生.知识产权与世界贸易[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

[17]郑秉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J].国际贸易问题.2007,(05).

[18]张永艾.权利穷竭原则探究,兼论平行进口问题[J].河北法学,2008,(03).

[19]乔生.中国限制外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思考[J].法律科学,2008,(01).

[20]魏衍亮.知识产权是企业腾飞的翅膀[N].国际商报.2004-09-19:(04).

[21]王学鸿.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与云南的对外开放[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

篇10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企业也逐渐地参与并融入了世界经济交往之中。企业开始意识到国际化、全球化的战略发展已成为其生存的必然选择。中小企业由于本身的灵活性和发展的巨大潜力,逐渐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之一。但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创造经济利益的同时,由于缺乏对企业精神产品即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与必要手段,中小企业往往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无形中也提高了企业运营成本,制约了其自身的发展。

一、知识产权的含义

知识产权是人们的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其特点有三点: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时效性,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

二、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在国外,企业早已对知识产权进行千方百计的保护了。然而,我国不少中小企业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变得只重视有形资产的积累与保护,忽视了对企业发展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大数企业在科研成果研究出来后,不是去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而是进行成果鉴定,,公开成果,造成申请专利权利的丧失。

2.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企业科技人员的流动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另一方面企业忽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导致知识产权流失。此外,以往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被批评的中国内地企业,现在却不得不因为自己的知识产权频频被海外企业和个人恶意侵犯感到头疼。据报道,近几年中国内地著名商标在海外被侵犯或恶意抢注的至少在300件以上。

3.知识产权管理弱化

发达国家的企业普遍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而我国中小企业老板一般都是和一线工程师通过在市场上的摸爬滚打才闯出来一片天地,在他们看来,技术才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他们来说是比较遥远的事,更谈不上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发展了。

4.不善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中小企业自身的经济限制决定了很多中小企业对于自身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后,不能及时采取维权成本较高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5.企业没有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轻视了知识产权战略在企业的发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健全;是知识产权的运用主体,但因为其实力弱、发展规模小,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很不够,80.2%的中小企业没有知识产权部门,88.5%的企业没有专利许可贸易。知识产权问题使得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处于被动位置。

三、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1.加深中小企业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的认识

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富越来越显示其威力,诸如抢注商标、抢注互联网域名等侵权事件也大量出现,无论抢注者的真实动机如何,从某个角度来看,足以证明国人已逐渐对知识产权认识和重视。我们要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作为规划自主创新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指标,贯穿于创新发展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明确技术创新成果及知识产权的归属政策,依法规范科技人员在从事知识、技术创新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扭转重论文、重鉴定,轻专利、轻转化的倾向,在进行成果鉴定或验收之前,应当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交知识产权分析报告,对创新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2.提高中小企业自我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首先,中小企业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的研发机构。其次,要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企业应考虑多种方式或途径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根据保护客体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再次,我国中小企业应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利文献档案,配备专职的专利管理人员,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

3.要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企业在注意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应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有些企业在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前,通常关心的是它们的市场前景,或者果断放弃,或者与对方协议有偿取得该技术的使用许可,由于公开的申请还没有取得授权,只是处于一种临时保护的法律状态,其许可费通常要比授权后的许可费低,或者向专利局提供有关资料,尽量使其不能通过实审。

4.熟悉国际知识产权法律规则

随着世界市场的逐步形成,我国企业将会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如果不熟悉国际规则,就将举步维艰。中小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必须熟悉国际规则,在国际市场上寻求自身发展的合理空间。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化、保护标准的国际化、保护水平的高程化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小企业应认清形势,尽快转换角色,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

5.完善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

目前,我国已先后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的法律,修改了刑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基本上建立了符合国际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因此,我国现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尤其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完善职务发明制度,进一步提高商标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健全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利用协调机制,制定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规章制度等,从而加强对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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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2个问题

2.1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延迟

企业的生存取决于内部技术和产品的不可替代性以及消费者的支持。企业内部技术与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重要保护目标,能为企业带来利益,把整个产品的经营过程联系起来。作为产品和技术领域的关键因素,它们可以代表特定行业的技术、创新和营销策略的发展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放在企业的核心技术,品牌和产品包装,以及产品的专利和其他企业的工作。该原则能促进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保护市场中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随着商品市场的发展和竞争手段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侵犯是普遍的。侵权包括窃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品牌商品包装抄袭以及歪曲的作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质量差、保险性差的产品可能会威胁到消费者的市场秩序和生活。然而,多元化的产品和信息的获取滞后,会导致非法行为不能及时控制。此外,低价格的有缺陷的产品可以取代在个别地区的最佳的。

2.2知识产权的盲目保护

大多数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了解。其实,市场上的侵权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其原因在于,一些企业盲目模仿和模仿一般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而不是对专利、品牌和工作进行深入的个体化研究。企业或技术人员在同一行业中放松竞争的防范,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市场份额减少。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调整营销战略、优化内部结构、实现企业资源重组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战略可以合理应用核心技术资源,使产品的开发和运作更加科学,从而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例如,企业品牌,涉及营销分销策略,广告手段和市场竞争模式,可以渗透到包括生产,输出,推出和分销环节。品牌的保护应进行调整,以最大限度地利用非物质资产。一个好的标志的使用和保护可以扩大产品和消费群体的影响,从而煽动消费者的选择倾向,将知识转化为财富。

2.3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合理方法

一些企业在一定的维权意识和渠道的基础上,不能及时打击非法交易者和企业的行为。这取决于狡猾的侵权者,泄漏和市场监管的时间差以及由企业侵权。例如,B厂是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低价仿冒品。之后,企业称为B厂停止侵权行为生产和销售假冒。发展与制造业的发展,强调了产品在营销过程中的清晰性,从而增加了产品的数量。它是公平的人,市场和消费者。然而,企业没有得到回报,而工厂没有迅速退出市场。有了下降的好处,企业一个是在退市的边缘。其原因是企业的一个重点是生产优先于市场上的无谓的争论,从而使产品的工厂与透明的利润关系。消费者会选择价格较低的假冒产品,从而使企业的产品衰退期。在正确的防守中,大多数企业强调的是独特性和创意性的大鼠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测量

3.1加强法律意识和企业相关知识

经过长期的产品营销和竞争,大多数企业或多或少地强调知识产权保护。规模较大、竞争能力更为激烈的企业更为谨慎。在科技产业发展的中小规模,企业家或经营者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中国家内部的技术和营销。应根据法律程序,形成科学的安全体系,促进产品的开发,从而完成注册环节和依法维权的每一步。此外,新产品推出后,企业要进行跟踪和环境分析,很长一段时间,包括区域分布,竞争力和竞争对手的营销。结合实际数据,可靠

分析结果由专业人员获得,从而为技术部门和企业领导提供参考资料。如果在跟踪过程中发现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会在快速调查取证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将提出诉讼。侵权人必须消除市场的消费者侵权的不良影响及承担法律责任。

3.2优先保护核心专利

企业知识产权作为营销的一个特殊部分,包含了专利、产品设计、品牌、特殊标识、商标等,随着产品市场的多元化,其概念不断扩大。对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应侧重于对权利的保护、时间和具体形式的保护。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或领导在发展初期,应将核心技术的最大价值注册为核心技术,从而防止技术风险,如漏、冲登记。技术注册优先,具有成本低、边际价值高的优点,可以保护企业的特定技术或重点发展环节。这种方法在企业中广泛应用于技术型企业。在70年代和80年代,日本受到了美国企业所拥有的高经济补偿的基本专利技术的大幅冲击。专利保护的创新和成果,以及最初的利益。对企业缺乏秩序和权利保护意识,这项试验可以将原有的意图转化为法规和法律,从而调节整个技术市场和研究领域的竞争。因此,基础和核心技术将是发展和改善的目标,而不是市场竞争的约束。大数据背景下的企业经营将成为市场和社会进步的强大力量。

3.3法律权利的维护和营销方式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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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 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 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 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 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 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 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 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 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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