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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各种建筑工程法律、规章及地方建筑工程法规的陆续出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监管、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推行、普及,以及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整体素质的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意识已深入人心,工程项目的总体施工质量有了相当大的提高,但施工过程的安全工作却未能与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同步提高,恶性安全事故频发。原因当然多种多样,其中,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不到位是重要原因之一。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安全的监理工作上也存在一定的误区,往往偏重于对工程质量、进度方面的监理,而不能充分认识到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建筑工程监理概述
我国在建设领域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有十来年的历史,在此期间,我国建设监理经过规划准备、试点和稳步发展阶段开始向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初步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新运行体制,较好地促进了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建设监理队伍得到了锻炼和发展,监理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初步成绩,监理工作正朝着规范化、制度化、市场化的方向健康稳步发展。所谓工程建设监理,就是通过对工程建设者的行为进行监控、督导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工程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随意性和盲目性,促使工程建设费用、进度、质量按计划实现,确保工程建设科学推进,并达到节约费用、保持质量、高效运作的目的。目前,工程建设监理已经初步形成新的工程项目管理的格局框架,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水准的提高,其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在建筑工程建设中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建设监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
二、当前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设监理制在推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只有认真研究和分析这些问题,找出原因和解决的办法,才能更好地推进工程监理事业健康发展,从根本上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认识上存在误区
部分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工程监理就是质量监理。监理企业的职责原本应当概括为“三控、二管、一协调”。但是在目前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体制原因、机制不配套原因,使原本监理单位的职责多被拆解,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职能多被大大弱化,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工程师也就是质量检验员。面对于工程建设中的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指标、设备采购与建造等内容服务却基本不涉及。正因为如此,工程监理变成了业主单位聘请的工程质量监督旁站人员,有些业主单位甚至认为聘请工程监理纯粹是为了满足国家法规的要求,是应付上级政策的对策。也有的业主对工程项目的“三控、两管、一协调”工作不全授权,使监理的广度和深度难以达到工程建设监理的职能要求。业主始终有一错误意识:我花钱雇你,有事就得我做主。从监理方面来讲,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招投标不规范,为了生存,即使业主违反监理合同要求,也不愿意得罪业主,导致施工现场监理有心无力,严重阻碍了监理工程师对工作的开展。
(二)体制不合理,存在不正当竞争
在当前监理市场中,有许多监理单位是隶属一些政府部门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社会化组织。有的政府部门行使权力批转监理任务,搞地方保护主义;有的建设单位不重点考察监理单位的各种内在因素如何,而是一味的对监理取费进行压价,监理单位为了中标也违心地降价,这必然形成监理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和恶性循环。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一定的物质经济基础,就不可能有比较好的工作质量作标准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格影响了工程建设监理的健康发展。
(三)监理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我国现有的监理从业人员,大部分是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大专院校或其他岗位转行而来的。监理从业人员学历相差悬殊,总体文化水平偏低,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监理企业待遇偏低,很难花本钱吸引人才,培养人才,吸引不了高智能人才;有些高智能人才即使愿意从事这个行业,也由于监理企业无力常年聘用,他们多为临时工,有项目需要时被招聘过来,项目完成后即解除聘用。基于以上原因,导致了专业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三、提高建筑工程监理水平的措施
(一)做好建筑工程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是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并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之后,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监理大纲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广泛收集工程信息和资料的情况下制定,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建筑工程监理的中心目的是协助业主实现建筑工程的总目标。监理规划包括确定监理工作目标,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确定目标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各项措施和确定各项工作的方法和手段。
(二)落实建筑安全监理责任制
建立健全和落实的施工安全监理责任制就是要明确各级、各岗位、每个参与监理施工安全的监理人员在工作中的责任,把监理施工安全的各项工作的责任落实到总监、各有关监理工程师的身上,做到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合作,做到监理施工安全人人有责事事有人管、层层有专责,使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纳人监理单位的监理目标,纳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施工阶段监理的各个环节,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施工安全监管。切实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规范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的独特能力,包括选择德才兼备的总监,使其真正成为工程项目的责权利主体。同时总监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在与业主、施工方的工作关系上,遵循“公正、科学、严谨、热情”的工作作风,在处理业主与监理关系时,始终注重公司形象为第一,以业主利益为前提,当好业主的参谋。为此,总监应经常与业主保持工作接触,从而主动取得业主对监理工作的信任和支持。新晨
(三)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
提高监理工程师的综合素质,将直接体现工程的监理水平和监理质量,从而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监理人员素质的培养包括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提高监理人员道德素质,做到既不能,随意向承包商索取物质需求,同时也要防止监理人员和承包商一起造假,共同欺骗业主的行为发生。提高技术素质,监理人员不仅要多读专业技术资料,掌握新技术的发展动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而且还要在具体实践中充分留意工程建设项目的系统构成、工艺和规范要求,深化知识,积累经验,使工程质量控制工作扎实有效,并且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踏实认真的敬业精神,以及一定的表达能力和协商技巧。只有这样,才能有足够的技术储备和先进的管理能力,保持监理队伍的素质和技术优势,才能适应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
总之,建筑在施工中,监理单位要做好建筑工程监理规划,建筑安全监理责任制,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并在此过程中不断地创新,促进监理行业的进步、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TL3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已成为建筑企业建设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我们不断的坚持、完善和创新这项制度,继续加深对工程监理工作意义的再思考、再认识,积极解决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解决问题的对策研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合理化的建议,提高监理工作的地位,使建筑工程的监理事业走上科学、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
1 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面临的问题
1.1监理市场不规范
1.1.1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不规范
当前监理业务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主要是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及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等。
1.1.2行业性和区域性保护限制了发展空间
当前监理市场的开放受到了制约,主要体现在行业性保护和区域性保护,垄断经营、封锁市场、抵制外来企业进入;有些地方主管部门利用监理企业需要到当地注册的政策规定,蓄意保护当地或自己下属监理企业等等,使监理行业缺乏良性竟争机制,阻碍监理业务水平的提高。
1.2 监理工作不到位
1.2.1人员不到位
各业主单位在招标时要求的人员资质都偏高,有的监理企业为了中标不得不在多个项目上报同一批人员,因此一旦中标,换人以及很多项目的总监只挂帅不出征和空挂监理人员的现象屡见不鲜。
1.2.2 管理不到位
受利益驱动以及为了企业生存的需要,有的监理企业把承揽的项目承包给个人或转包到某个较低资质的企业,而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样势必会造成企业对项目直接的管理不到位。承包的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放任施工单位野蛮加快施工进度,减免正常验收程序,使工程质量安全等处于失控状态。
1.2.3 监理权力不到位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两管、一协调,而实际上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仅局限在质量控制上,如果没有其他的权利作保障(特别是计量支付权、设计变更审查权等),承包人不会接受或不听监理工作指令,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控制也会大打折扣。同时不少地方及建设单位实行的所谓“小业主、大监理”管理模式,使原本许多不属于监理单位的工作强加于监理单位,而监理单位实际的权利又不能真正落实,加大了监理单位工作的难度,进一步造成了监理工作的职责不分,处于混乱状态。
1.3 监理收费低,还没有完全做到市场化
事实上,监理单位的收费是有国家明文规定的,但由于目前监理行业竞争激烈,而且监理单位逐渐增多,所以收费不规范,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监理单位低价中标,低等投入,低等管理,这势必影响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1.4 监理人员的自身较低的素质状况阻碍了全过程监理的实施
目前,许多建立单位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多是以前搞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施工技术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或者干脆是未经过培训就上岗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对现行规范标准不了解,或只懂工程技术,却缺乏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不能正确站在监理岗位的角度去发现和处理问题,而这几方面都是监理工程师所必需的。
2 解决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问题的方法
虽然我国工程监理目前存在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是我国建设体制改革和监理制度发展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建设监理的发展前景还是宽阔的。我们应抓住新一轮改革的机遇,勇敢迎接挑战。下文从政策法规、监理机构自身和监理机构人才培养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
2.1法规制度的完善
要想解决上文中所提高的各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从法规制度上来完善,使得监理行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地方监理管理部门必须定期对监理单位的监理行为、监理水平、监理投入等进行考核,实施监理单位法人问责制度,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进行相应处罚,严重的强制退出监理行业。
2.2 监理单位自身建设
应抓好队伍建设、抓好制度建设、抓好企业改制,提高企业竞争力。从法规制度上完善后,就应该从企业自身找原因,坚持完善自身的队伍建设,提高强化监理工作人员准入制度,把监理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公开化、信息化、法制化,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从事监理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必须提高,应具有技术、经济、法规和管理的综合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监理企业应具备两类工程咨询人员:一类是技术型咨询人员,他们主要提供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监理方案的制定,以及在实施过程中调整解决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另一类型是管理型咨询人员,他们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确保工程项目投资、质量、进度等目标的实现。虽然监理企业不可能同时具备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招投标、采购、造价咨询、前期工程咨询等资质,但必须储备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监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
2.3人员素质的培养(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
监理企业由于和各方人员进行工作接触,利益诱惑风险较大,所以对人员素质的培养是很重要的,其中包括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从提高道德素质方面来说,要提高监理人员道德素质,做到既不能,随意向承包商索取物质需求,同时也要防止监理人员和承包商一起造假,共同欺骗业主的行为发生。从提高技术素质方面来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平时加强经验的积累,强调预控意识,注意对工程中易出现的通病的总结、汇总。每一道工序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针对该工序施工中常出现的质量通病和施工特点,事先提醒施工管理方注意及要求他提出相应的保证措施,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查其落实情况。二是在监理单位成立时,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这包括审查监理单位中监理人员素质、知识结构和专业配套能力、监理技术装备、监理经历和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开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资质水平常因人员变化等因素而发生变化。因此对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应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在规定期限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查,以确保监理单位有承担相应监理业务的能力。三是监理工程师培训和考核要严格管理。首先,在对监理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经济、管理及法律知识的培训,使其能够真正担负起监理的重任。四是强化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法律道德意识、对监理工作中接受有关方的行贿、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等过失的渎职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五是加强监理人员职业继续培训,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规范,提高监理服务的水平。树立爱岗敬业精神,真正把监理工作作为人生的事业来做。
3 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建设监理逐渐向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实现了管理模式的创新和改变,形成了有序、协调的新局面,从整体上促进了建设项目整体水平的提高。在新形势下,我国的建设监理队伍得到了锻炼和发展,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能够实现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等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确保国家、公众以及业主的利益。虽然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在我国已经开展多年,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和认识,但是在建筑工程的监理过程中仍旧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行业市场不规范,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监理人员素质不齐,整体上需要继续提高、施工质量安全监理机制不完善等,影响了建筑工程监理的质量和发展。因此,针对建设工程监理问题展开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参考文献:
[1] 郝忠胜.浅谈高层建筑设计与施工[J].科技资讯;2011,(09).
中图分类号: TU19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施工建设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建筑施工工程质量直接影响着人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要全面提高我国建筑工程整体质量,才会为人们提供更加安全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夯实的基础。但是是我国建筑市场中仍然存在不合格的工程,这些建筑工程严重影响了我国建筑事业前进的步伐。对此,我们必须对建筑工程中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管,通过各种工程监理对策全面贯彻落实,确保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面临问题
、当前监理市场不规范
1、在建筑工程中,监理工作业务承揽方式不正确。目前,工程施工建筑中存在着不规范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挂靠工程监理证照、转包监理工作业务以及系统中形成连体监理和业主私招乱雇等现象,造成工程施工中监理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在一些施工单位中监理工作经济不独立,没有真正的法人实体,一些监理任务也只是滥竽充数,临时凑人员,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社会责任感。
2、区域性和行业性之间保护影响发展。当今社会中任行业都要遵循社会主义基本市场的规范要求,然而社会主义市场规律中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开放性,市场中没有开放性,就不会有市场竞争力。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监理市场的开放性受到一定影响,主要表现在区域性保护和行业性保护、封锁市场、垄断经营以及抵制外来企业等等,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主管部门利用监理进行实地的注册,并保护自己下属或者是当地工程监理企业;在一些地区通过收取昂贵的注册费用而抵制外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在一些建筑行业中不允许其他监理单位参与工程施工建设。这样建筑行业行为以及管理制度不断造成了严重的分割市场的现象,不住与建筑工程中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中监理工作不到位
1、监理人员不到位。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全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突飞猛进的增长,促使现有的工程监理人员综合素质水平不能满足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施工单位在招标过程中要求工程监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因此,一些工程监理企业为了得到中标会在不同的施工项目中上报同一批监理人员,所以一经工程中标项目经理挂着工程监理的头衔现象不断出现。
2、管理不到位。为了满足建筑企业生存需求和利益驱动,一些监理企业把施工项目转包到某一个资质较低的企业或者是承包给个人,其中只收取一部分管理费用,在这样情况下会导致建筑企业对施工项目管理不到位,此时还会为企业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
3、监理权利不到位。在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主要的工作内容是三控、两管、一协调,但是在实际工程施工中予以监理工程师主要工作是仅仅是工程施工质量上的控制,要是没有其他的工作任务作为保障,尤其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权和计量支付权,承包单位不会听从和接受监理人员工作命令,此时监理工程师对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将会大打折扣。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解决对策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虽然面临一定的困境,但是这些问题是我国监理制度和工程建设体制改革在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此时我们应该充分的认识到监理工作在建筑工程中的重要性。
、完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健全的法律法规可以推动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发展,各监理企业、监理协会高度重视建筑工程施工中法律法规,开展调查研究表明以及认真思考和总结。建筑市场秩序规范下,建筑工程主管和管理部门应针对当前社会体系制度下对工程施工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明确思路,提出正确的解决对策,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建筑工程建立工作不断发展和指引作用,完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的社会主义建筑市场的主体地位,不断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积极营造公平、公开、开放以及有序的社会主义建筑行业市场环境,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中监理制度的建设,积极的开展工程监理工作合伙监管工作以及责任保障制度的工作,并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手段制约建筑工程施工建设主体责任以及行为,不断的提高建筑工程中监理部门行使职能,推进我国建筑行业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监理企业做好自身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以及企业改制
从法律法规的制度上来说,建筑企业英爱在自身找寻原因,坚持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进而提高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对于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具有较高的要求,应具有经济性。技术性、管理和法规的实践经验和综合知识的水平。监理企业在工程建筑中应该具备两种专业咨询人员:一种是技术型咨询人员,例如结构工程师、建筑师、机电工程师,主要工作任务是提供工程施工设计,进行施工设计交底和在工程施工建设中解决和协调施工中出现技术性的问题,另外一种是管理型咨询人员,他们对工程施工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系统的组织、控制和协调,进而保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质量进度以及投标的实现。然而监理企业不会同时具有设备监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采购、招标投标、前期工程施工建筑咨询等资质,在这方面的人才不断的培养。同时监理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施工单位中内部施工管理制度的建设,并加强施工风险制度管理,实行监理工作人员责任保障制度,对责任风险进行转移。我国监理企业从根本上通常是国有企业,目前监理企业应当明确企业产权,充分的做好监理企业改制,提高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
总结:
总而言之,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我国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工作面临着严重的困境,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需要借鉴和吸收国外工程监理工作的成功的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国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顺利发展找寻有价值以及具有科学性作为参考依据,为促进我国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发展。通过开展科学有效的工程监理工作,为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梁凯剑.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机构面临的问题与解决办法[J].科技资讯,2006年25期
[2]王旭文.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2年05期
一、前言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
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已经初步形成新的工程项目管理的格局框架,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水准的提高,其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在建筑工程建设中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建设监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但与此同时,建筑工程监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在下文中将会讲到问题及其对策。
二、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面临的问题
1.监理市场不规范
1.1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不规范。当前监理业务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主要是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及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等,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1.2行业性和区域性保护限制了发展空间。任何行业都应该遵守最基本的市场规律,而市场规律最大的特征就是它的开放性,而没有市场的开放就没有市场竞争。当前监理市场的开放受到了制约,主要体现在行业性保护和区域性保护,垄断经营、封锁市场、抵制外来企业进入;有些地方主管部门利用监理企业需要到当地注册的政策规定,蓄意保护当地或自己下属监理企业等等。
2.监理工作不到位
2.1人员不到位20世纪90年代以米,全国基础建设项目的迅猛增长,使得现有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和数量不能满足工程发展的实际需要。各业主单位在招标时要求的人员资质都偏高,有的监理企业为了中标不得不在多个项目上报同一批人员,因此一旦中标,换人以及很多项目的总监只挂帅不出征和空挂监理人员的现象屡见不鲜。
2.2管理不到位受利益驱动以及为了企业生存的需要,有的监理企业把承揽的项目承包给个人或转包到某个较低资质的企业,而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样势必会造成企业对项目直接的管理不到位,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2.3监理权力不到位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两管、一协调。,而实际上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仅局限在质量控制上,如果没有其他的权利作保障(特别是计量支付权、设计变更审查权),承包人不会接受或不听监理工作指令,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控制也会大打折扣。
3.监理收费低,还没有完全做到市场化
事实上,监理单位的收费是有国家明文规定的,但由于目前监理行业竞争激烈,而且监理单位逐渐增多,所以收费不规范,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我国监理取费是根据[1992]价费字479号所规定的标准,但是由于业主无根据地压价和监理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使得不少项目无法达到应有的取费标准,资金不足使得各监理单位只能勉强维持监理工作的运转,这势必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
4.监理人员的自身较低的素质状况阻碍了全过程监理的实施
目前,许多建立单位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多是以前搞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施工技术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或者干脆是未经过培训就上岗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对现行规范标准不了解,这就不可避免地在部分人员的思想上对监理产生片面认识,把监理片面的理解为质量监督。另外,由于他们当中有为数不少的人员只懂工程技术,却缺乏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而这几方面都是国际监理工程师所必需的。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虽
然我国工程监理目前存在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是我国建设体制改革和监理制度发展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建设监理的发展前景还是宽阔的。我们应抓住新一轮改革的机遇,勇敢迎接挑战。下文从政策法规、监理机构自身和监理机构人才培养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
1.法规制度的完善要想解决上文中所提高的各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从法规制度上来完善,使得监理行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他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又如《监理工程师考试和资格管理办法》,应放宽考试资格要求(目前监理工程师报考资格中取得工程师三年的条件是所有工程建设体系资格考试中条件鼓苛刻的),而应加强后续教育。再如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等规定。
2.监理企业应抓好队伍建设、抓好制度建设、抓好企业改制,提高企业竞争力
从法规制度上完善后,就应该从企业自身找原因,坚持完善自身的队伍建设,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从事监理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索质要求是较高的,应具有技术、经济、法规和管理的综合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监理企业应具备两类工程咨询人员:一类是技术型咨询人员,他们主要提供设计,进行技术交底,以及在实施中协调和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另一类型是管理型咨询人员,他们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确保工程项目投资、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虽然监理企业不可能同时具备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招投标、采购、造价咨询、前期工程咨询等资质,但必须储备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监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
3.人员素质的培养(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 监理企业由于利润较大,所以对人员素质的培养是很重要的,其中包括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从提高道德素质方面来说,要提高监理人员道德素质,做到既不能滥用职权,随意向承包商索取物质需求,同时也要防止监理人员和承包商一起造假,共同欺骗业主的行为发生。
从提高技术素质方面来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平时加强经验的积累,注意对工程中易出现的通病的总结、汇总。每一道工序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针对该工序施工中常出现的质量通病和施工特点,事先提醒施工管理方注意及要求他提出相应的保证措施,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查其落实情况。二是在监理单位成立时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这包括审查监理单位中监理人员素质、知识结构和专业配套能力、监理技术装备、监理经历和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开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资质水平常因人员变化等因素而发生变化。因此对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应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在规定期限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查,以确保监理单位有承担相应监理业务的能力。三是监理工程师培训和考核要严格管理。首先,在对监理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经济、管理及法律知识的培训,使其能够真正担负起监理的重任。
参考文献
黄春华,当前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思考 经济管理论坛 2005
陈道群,王友祥 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公路与汽运 2006
刘健新,监理概论。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9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第三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招标的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应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及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可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或分段工程监理招标两种形式,项目法人应将招标内容和形式在招标广告或邀请函中说明。
第七条、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施工监理招标,亦可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八条、项目法人及招标机构不得参加由其负责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九条、实行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工作一般应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并已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够保证分年度连续建设;
(四)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招标广告进行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一般均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
(二)邀请招标。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选择数家监理单位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函进行招标,同一合同段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个别技术难度较大、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二)招标广告;
(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出投标邀请函;
(五)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者勘察现场,解答其提出的问题;
(七)接受投标者的标书;
(八)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
(九)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者;
(十)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的格式及应包含的内容等。
(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图纸及地质情况等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规则等,其内容应与施工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一致。
(三)项目法人为监理单位提供的设施。包括交通、通讯、试验设备和办公、生活设施等的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如需对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补充说明、勘误、澄清和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项目法人改变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通知投标者,给投标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项目法人予以赔偿。
第三章、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度。投标者应按照招标广告的要求向项目法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项目法人对投标者承担该项目的监理能力进行预审,作出评估,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法人只向预审合格的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标者的组织机构、信誉、业绩等资料;
(二)拟投入到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组成,试验检测能力、技术水平等资料。
第十六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的,需在资格预审申请书中注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联合体合作协议书,明确主体及协作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其主体和协作成员单位均应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之规定,并且均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提供有关资料及联合体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第四章、投标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者,应按时参加项目法人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即标前会)及勘察现场,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填写投标书(包括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内按要求的份数,采用双层密封信封投递或直接送达指定的地点。
第十八条、投标书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前,投标者如需修改投标书的内容或调整已报的报价,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说明。上述函件采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与投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函件包括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后送达无效。
第十九条、投标书及任何函件必须经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
第二十条、投标者在送达投标书的同时,应向项目法人提交投标担保函或交付投标保证金,其交付方式及清退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五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一条、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大中型项目一般应在15至45天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标底,并应在投标者送达投标书之后进行,在开标之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开标仪式由项目法人组织并主持,投标者应出席开标仪式。
第二十四条、开标时,由项目法人、招标机构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并宣读各份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排出顺序,提出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项目法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后的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评标过程中,除非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者就投标书的有关问题提供书面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该部分说明和资料将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项目法人、招标机构及投标者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改变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
第二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者未经项目法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二)投标书未按要求的方式密封;
(三)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四)投标者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六)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七)投标者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监理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八)投标者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九)投标者财务建议书中总报价超出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开标仪式后一般应在15天内完成评标定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知所有投标者,大型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最多不超过40天。
第二十九条、自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出席投标者主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一次性返还未被取消投标资格而又未中标的投标者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合同签订
第三十一条、中标者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与项目法人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的格式和有关条款的要求签订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返还中标者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投标书、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及有效的补充说明、资料和函件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不得以第三十一条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满足为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中标者拒签合同,无权请求返还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项目法人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担保函金额或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要求中标者提供履约保证的,履约担保函或交付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合同签定后三个月内,项目法人应一次性返还中标者的履约担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中标者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履约担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项目法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中标者履约担保函金额或履约保证金。
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法人可从每次支付给中标者的监理费中按照交付履约保证金的比例逐次扣出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完成后,项目法人应一次性返还中标者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投标者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或任意压价抢标,向项目法人或有关人员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工程的,其投标书应作为废标处理,除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交通主管部门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将处罚情况予以通报。
项目法人泄漏标底,有意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或其它好处的,其招标无效,并应赔偿投标者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关人员出现失职、渎职、索贿、行贿、受贿等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有关单位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采取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可实行资格后审,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三十七条、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形式招标的大中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应参照本办法通过二次招标确定驻地监理单位,并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与其签定合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对二次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资、合作、贷款投资及BOT形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除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惯例另有规定外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招标数额较大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聘请有资格的律师对有关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在开标和签定合同时,一般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4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黄镇东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大修和安装工程。
第三条 下列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当进行招标:
(一)水运工程的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
(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
第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进行干预。
第六条 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国家投资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小型及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交通部的委托,负责小型、限额以下的长江干线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在水运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拟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该招标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15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监理单位投标。
据了解,该管理办法是对《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细化,主要是为了解决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不够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不足、使用不到位,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等问题。
《,办法》中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都应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安全。
根据《办法》,施工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施工合同中给予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单位预付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应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制度,遇到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紧急情况,方可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办注》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员不得同时负责2个以上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停施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配备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督检查人员,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鼓励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制度,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实施、验收和监测。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制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参与方案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基坑开挖、地下暗挖、吊装、爆破、高大模板和高边坡作业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勘察、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交底。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管、负责人带班等安全管理制度,评估安全隐患风险,落实治理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和设备安全管理。
施工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项目实施安全生产和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对重大隐患应当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施工单位使用相对固定职工的,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告知下列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一)工作场所、岗位的危险因素;
(二)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
(三)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防范措施;
(五)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六)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人员享有下列安全生产权利:
(一)了解施工作业的危险和危害;
(二)对施工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四)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五)获得职业卫生与健康保障;
(六)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权利。
第二十条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义务:
(一)依法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二)遵守安全生产标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
(四)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安全应急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防护的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落实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的工程监理责任,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理责任纳入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并细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内容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下列安全管理事项进行审查:
(一)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
(四)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实施情况;
(五)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
(六)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的维护、保养、使用情况;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日常巡查与重点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要求。
监督检查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馈赠的财物,不得要求被检查单位购买其推荐的产品,不得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确认。
监督检查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负责督促被监督检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监督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建立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记录并依法公开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并告知相关部门。
依法需要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处分的,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证据等相关材料,移送有处罚、处分权的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建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约谈制度,并定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检举、控告,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控告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法收取费用,或者接受被检查单位馈赠的财物的;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购买其推荐的产品,或者推荐分包单位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应当受理的检举、控告未受理,或者受理后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五)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实施现场监理,或者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实施旁站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监理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招标投标工作分为招标、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签订合同等阶段。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施工招标之前完成。
第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招标投标工作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
第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部派出机构管理本地区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国家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水运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交通部管理。
上述项目之外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利用外资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上述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评标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
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邀请招标。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邀请数家监理单位参加投标。每个招标项目被邀请单位应不少于3个。
议标。对个别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有特殊要求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
第八条、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性进行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不同专业分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但是,严禁将主体工程肢解或只对部分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标。
第九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资金已落实;
2.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3.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4.已具备向主管部门报建的条件。
第十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确定招标方式;
2.编制招标文件;
3.招标公告或招(议)标邀请函;
4.公布资格预审的要求;
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6.向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书;
7.组织投标单位考察工程现场,并进行答疑;
8.组织制定评标办法;
9.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并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
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单位;
11.项目法人定标;
12.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一条、进行招标投标工作的项目法人或受委托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组织编写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能力;
2.有审查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
3.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邀请函)的主要内容:
1.招标工程的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监理范围、工期、投资情况及主要工程的种类、结构、规模、数量等;
2.投标方式、时间、地点及报送投标申请书的起止时间和地点;
3.对投标单位资质的要求;
4.对投标申请书内容的要求;
5.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概算、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主要工程种类、规模、数量;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及业务内容;递交投标书的地点、方式和起止时间,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原则,公布评标结果的时间;投标保证金的数量及交付、返还的时间和方式;对监理投标书的要求等。
2.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对监理服务费报价要求及付款和结算办法;项目法人与监理的责任;监理时间及范围,对监理检测项目和手段的要求,对监理单位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业主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等条件,业主可提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等条件。
3.技术条款: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工程监理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工程技术特殊要求等。
第十四条、监理招标文件发出后,项目法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应报请原审批部门同意,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各投标单位。
第三章、资格预审
第十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实行资格预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资格预审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项目法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出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可以是独立的监理单位,也可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参加投标单位均须按第十七条要求通过资格预审。
联合体成员一般不超过2家;联合体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体和协作单位承担的责任和权力;联合体成员均须单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应按公布的资格预审要求,向项目法人或委托机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单位概况及在册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
5.近3年的施工监理业绩一览表;
6.在监水运工程项目一览表;
7.其他证明业绩和信誉的材料。
第十八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1.未按期送达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印鉴;
3.未按规定要求填写;
4.填报内容虚假失实。
第四章、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附有正式委托书的人,下同)的印鉴,并由投标单位密封后,在招标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项目法人。
第二十条、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1.投标说明;
2.监理大纲;
3.拟配备的现场监理人员一览表及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主要监理人员简历及监理业绩;
5.拟配置的现场检测仪器和技术装备一览表;
6.近3年内承担的监理工程一览表;
7.反映自身信誉和能力的其他材料;
8.监理费用报价及其依据;
9.招标书中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已送出的投标书,投标单位自行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文件密封,送达项目法人。
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书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数额向项目法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为3000~5000元。
第五章、开标
第二十三条、开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人均应到会。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在开标会上宣布评标、定标的时间、办法和公布评标结果的方式,查验各投标书的完整性、有效性,宣读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废标:
1.投标书未密封;
2.投标书未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3.投标书未按招标书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填写;
4.投标书未按期送达;
5.一个单位送交两份不同的投标书,且未声明,说明哪份有效;
6.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开标会;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8.监理费报价不符合国家及交通部规定的取费标准;
9.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投标活动的。
第六章、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六条、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排出顺序,提出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第二十七条、评标组的专家(简称评委,下同)均不代表其所在单位,也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应独立、公正地对投标书进行评审。
评委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评标和定标的主要标准是投标文件真实、可信;配备的监理人员素质高、专业配套、业绩显著,监理人员数量满足工程需要;监理单位信誉好;监理大纲具体、可行;监理手段先进,检测措施可靠;监理费报价合理。
第二十九条、评标的具体办法分为计分法和综合评议法。
1.计分法
由评委按项目法人事先制订的评标办法,对标书的各项内容分别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出投标单位顺序。
评分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人员素质、监理方案、监理业绩及信誉、监理费报价、检测仪器及设备配置情况等。
2.综合评议法
由评委对投标书的内容,监理单位的信誉、业绩,监理人员的素质,监理方案以及监理费报价等进行综合评议,最后由评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排出投标单位顺序。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后的中标单位;并按招标规定的时限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一般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开标后10天内完成。大型的或实行国际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评标、定标工作应在20天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一次性返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签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国家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签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使用交通部制定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特殊情况可另行商定。
第三十四条、签订合同时,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交付开户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交付履约保证金,保函或保证金金额为监理费的5%。
合同签订后15天内,项目法人应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全部履行后,项目法人应在10天内将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全额退还。
第三十五条、大中型或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时一般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而中止招标的,项目法人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退出投标的,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中标单位如果未按期出具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拒签监理合同,项目法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责任单位,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一年内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
1.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3.照顾关系,内定对象,致使不具备中标条件的单位中标的;
4.未按国家及交通部规定的监理费取费标准评标、定标的;
5.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招标投标的;
6.以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7.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招标投标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的工作人员及评委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甘井子区城市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甘井子区农村区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由甘井子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筑工程,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符合详细规划的条件和持有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已办理完相应手续;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已委托了工程监理单位;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或个人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齐备有效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各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在每季度末,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及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施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施工现场备查。
禁止伪造和涂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查询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施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一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中止施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伪造、涂改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5000元以上、工程合同价款2%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办理施工许可或不符合施工条件擅自施工的,予以查封。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施工、监理单位理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缓审资质、降低资质和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
第十四条 对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质量认证和竣工验收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销售和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或对发证机关的发证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本费标准,按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由发证机关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取。
由于公路质量、建设周期、投入资金的协调性提高,需要我们的施工技术 的提高和进步,与此同时,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高质量的监理在目前越 发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亦显得非常重要。所以,对我国公路的监理制度和 监理工作进行深入分析,是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监理工作是公路施工建设过程中的重中之重的一项工作。
1公路施工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重中之重的问题
1.1监理单位的体制不完善问题
当下,我国监理单位所有制形式有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私人企 业。内部人员组成鱼龙混杂。:国有企业,工地上的大部分监理人员是从社会上 聘请的;股份制和私企的人员是股东与雇员的关系,除了股东和在该公司 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能相对稳定外,其他监理人员的流动性很大;有的工 程一个施工周期会调换几批监理人员。
1.2承揽监理业务竞争激烈
工程施工周期、监理取费费率以及监理人员的素质,从理论上讲应 该是协调的。但工程施工招标实行的是合理低价中标,相当多工程监理 招标的评标办法也是合理低价法。在监理业务竞争时,监理报价对中标 所产生的影响过大,导致监理投标时普遍报价过低,监理单位中标后,难 以用高薪聘请高素质的监理人员,只好靠降低监理人员的素质来降低成 本。
1.3 监理设备落后 跟不上发展
在整个建设体系中,我国施工建筑方的水平和能力目前在很多领域已达到甚至超过西方发达国家水平。而与此同时,监理作为工程建设当中不可分割的一环,其专业设备却长期处较为落后的水平。
1.4 监理机构资质和相关人员素质需要提高和调整
我国当下将监理机构的资质划分为甲乙丙三级,但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看到,符合甲级资质的专业监理机构太少。根据“中国土木工程协 会”2009 年的报告显示,截止 2008 年,中国监理机构中甲乙丙三类资质 的比例分别占到 13.4%,41.17%,45.43%。
“无证监理,有证不监”的现象十分严重。以广西为例,该省目前在 建项目需要的监理人员超过 5000 名,但是该省拥有监理资格的持证人 员还不到 1200 名。与此同时,监理机构中从业人员素质较低。
1.5混合监理情况突出
混合型监理模式,即业主或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为建设方) 与社会监 理单位相结合进行监理的模式。混合监理模式下的监理机构是由两个性 质不同的单位组建的,一方是建设方,另一方是社会监理单位。他们在业 务上往往会具有从属关系或交叉关系,这使得我们的监理工作会受到很 大的影响。
2 解决办法
2.1 加强国家管理,完善监控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公路监理要逐渐推行谁监理、谁负责的制度,加强监理机构与施工方的连带责任,有效打击混合监理情 况的出现。同时在监理招投标过程中加大国家的监控力度,完善法律法 规,严厉打击违标和串标等行为。
1)准入等级制度,重点要核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执 业注册人员的资格。
2)强化对监理执业人员的管理。
3)建立、健全连带责任制。公司领导对总监、总监对各专业监理工程 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一般监理人员,不仅要负管理上的连带责任,而 且要负技术上的连带责任,提高业主和施工方对监理单位的信任度。
2.2 制订合理的监理取费标准,制止不正当竞争 公路工程是承包商生产出来的,监理业绩和信誉是靠规范操作建立起来的。当前监理市场竞争激烈,每一项工程都会有七八家甚至更多的 单位竞相投标。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有的单位为了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 采用一些不规范、不正当的手段来提高竞争力;当前最突出的方式是主 动压低取费标准。这种行为,虽能揽到监理业务,但却给工程监理的实际操作留下隐患。所以,合理的取费标准是规范监理的基础,它能为项目实 际监理创造必要的物质基础。
2.3 指导市场机制,完善和发展公路监理市场 要逐步改变公路监理系统的思想观念,在制度创新的同时促使各单位参与竞争、自我发展。为此,首先要在公路监理系统内部形成一种相互 竞争的大氛围。将大型公路监理分为几个标段,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公开 招标,再由中标人组建团队,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下监理体 系资金、设备不足的问题,又能有力推动我国公路监理体系的市场化。
2.4引进监理设备的高科技技术 国家、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对我国监理机构的扶持力度,加大资金投 入,使得我们的监理队伍的硬件建设能够迈上新的台阶。近年来山西省 交通质监站从交通部科研所引进了大型的路面平整度测试仪和高精度 路面自动弯沉测试车, 并在全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控制中广泛使 用, 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2009 年从国外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道路 几何线形检测仪和高精度手推式断面仪。这两种精密的高质量测试仪 器, 可用于高效、连续地采集和显示已铺路面的几何线形指数以及纵断 面信息。
2.5强化教育力度,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 人才是发展的基础,一方面应该建立和完善高校的监理专业教育体系;同时还有要在监理单位广泛地开展业务学习。通过专业教育和社会 教育这两个层面共同推进我国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
目前是新知识、新材料、新技术在各行业应用速度极快的时代,不断 更新思想、更新观念、更新知识、更新技术是各行各业生存发展的需要, 不更新就意味着倒退、意味着等待淘汰。当国家出台新的法规、政策时, 当某种现象已经成为行业的通病或顽疾时,当某工程因质量事故造成重 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时,当国家对新材料的使用、推广应用新操作技术,对 规范、图集作较大调整时,监理企业要适时对从业人员进行短期强化培 训,从而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从业人员要克服通过行业准入关就可万 事大吉的思想,及时、主动、尽快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拓宽知识面, 掌握从业的基本技能。
3结语
现在新的形势下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既有体制不健全、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机制上需要探索、解决的制度原因。解决和克服这些问题,需要企业自 身的重视,执业人员的努力;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协调、管理和支持;更需要 全行业共同创造和谐的监理气氛。希望我国新趋势下拥有更加完善科学技术含量更高的监理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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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控制工程项目建设的工期,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进行,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及代建的工程项目建设。
第三条:工程进度管理目标
按合同工期完成,达到工程项目交工、竣工条件。
第四条:工程进度管理组织机构
为切实抓好工程进度管理工作,设置工程进度管理考核工作组,组长:分管副总经理;副组长:工程技术部部长;成员:工程技术部全体成员。
第五条:工程进度管理流程
1、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审批
2、签定工程进度目标责任书
3、工程进度检查
4、进度报告
第六条: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审批要求
1、工程进度计划按合同文件约定并按照年度总体目标编制,在项目正式开工7个工作日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完成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编制内容包括项目各工序年度总体进度、季度进度、月进度计划(特殊项目要求按每周或每个工作日编制),确保完成进度计划的实施保证措施(工、料、机配置)等;
2、监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度计划审批后上报子公司;
3、子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度计划的审批,并报城发集团进度管理考核工作组;
4、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子公司上报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批,并正式下发执行;
5、年度总体进度计划通过审批后,原则上不允许改动,特殊情况据实每季度进行调整,调整进度计划审批程序同上。
第七条、进度管理目标责任书签定
根据施工、监理、子公司进度管理考核工作组按照年度总体计划制定并审批的进度计划,由各级管理单位分级签定工程进度目标责任书,作为进度目标完成及考核(违约处罚)的依据,各级管理单位按职责划分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工程进度检查
工程建设项目进度管理执行月、季度、半年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制度,检查方法及内容要求如下:
1、检查部门:进度管理考核工作组、子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2、检查方法:采用项目现场实地检查,各项目、各工序严格按照审批的进度计划、签定的进度目标责任书内容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运用:根据检查工程进度的完成情况,形成进度检查书面报告,按照计划进度完成的项目及单位给予认定,对未按计划进度完成的子公司、监理、施工单位进行通报,要求子公司提交未完成任务的书面材料说明,对未完成任务又无其他证明依据的子公司进行进度管理考核,要求子公司根据检查情况对未完成任务又无其他证明依据的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进度违约处罚并制定限期整改完成计划,并将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违约处罚、进度涉后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进度管理考核工作组。
4、子公司工程项目(含单一项目)检查连续两个月进度涉后的,除按照规定对子公司进度考核外,进度管理考核工作组报请主要领导约谈子公司法人(或负责人);各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检查连续两个月进度涉后的,除子公司对相应监理、施工单进行违约处罚外,进度管理考核工作组报请主要领导约谈监理、施工单位法人;对连续3个月(含3个月)以上进度涉后的,进度管理考核工作组报请更换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及监理、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按照合同约定清退监理、施工单位。
第九条、工程进度报告
进度计划的检查方式: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每个工作日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工作量及资源配置进行检查,并要求在监理个工作日志中作详细记录。总监理工程师每周末、月末组织实地检查施工单位周计划、月计划的完成情况,并认真填写完成情况对照表,查找进度滞后的主要原因,按规定及时进行反馈;子公司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施工单位的月进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采用定期检查的方式对施工单位的季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和评价。
进度计划的调整顺序: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目标的控制应从周工作计划开始,从月(季)工作计划的检查和调整开始,到年进度计划的检查和调整,最终达到施工单位在总进度计划中对进度目标所做的承诺。以各阶段进度目标的逐步控制来保证总目标的实现。
进度计划调整原则: 进度控制必须随时对现场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存在差异时,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实现动态控制。对周进度计划延误的纠偏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子公司批准不允许出现跨月度进度计划的调整。
总监理办、施工单位应在会议室张贴本标段关键线路工程的形象进度图,并根据施工进度及时予以标示。
第七条 进度计划的编制
进度计划编制的原则。清楚、明确、便于管理;表达施工中的全部施工活动及其相互关系;反映施工组织及其施工方法,充分使用人力、材料和设备;预测可能发生的施工变化;
进度计划的划分:工程进度计划可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总体进度计划、年、季度、月和周进度计划;对于控制性的重点工程项目,单独编制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进度计划编制的依据总体进度计划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总工期、开工个工作日期及交工个工作日期;投标书中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及气候条件;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及设备能力;建成同类工程的施工进度及经济技术指标等。
总体进度计划的内容
工程项目的总工期,即合同工期或指令工期;完成各单位工程及各施工阶段所需要的工期、最早开始和最迟结束时间;各单位工程及各施工阶段所需要配备的人力、材料和设备数量;各单位工程及各施工阶段所需完成的工程数量及现金流量估计;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即施工组织设计)等。
年度计划的内容
本年度完成的单位工程及施工阶段的工程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及投资指标;施工队伍及主要施工材料、设备的转移顺序;不同季节及气温条件下各项工程的时间安排;在总体进度计划下对各单位工程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的详细说明等。
季度计划的内容:本季度完成的单位工程及施工阶段的工程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及投资指标;施工队伍、主要施工材料、设备的保障和转移顺序;不同季节及气温条件下各项工程的时间安排;在年度进度计划下对各单位工程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的详细说明等。上季度完成计划情况,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及措施;
月进度计划的内容
本月完成的分项工程内容及施工顺序安排;完成本月工程的工程数量及投资额;在年度进度计划下对各单位工程或分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的详细说明等;上月完成计划情况,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及措施;在本月计划投入人员、施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关键及重点工程进度计划内容:本工程的具体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本工程的总体进度计划和各道工序的控制个工作日期;本工程的现金流动计划;本工程的施工准备及结束清场的时间安排;对总体进度计划及其它相关工程的控制、关系及说明等。
第八条 工程计划的编制表达方法
总体、年度、季度进度计划的编制需采用必要的文字说明、关键线路双时标网络图、进度计划横道图、图表等。时标网络图、进度计划横道图中的一切主要工程活动应按照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以及重要转换工序进行标注。
总体及年度进度计划编制时,关键线路与里程桩号的相关联系必须清楚标明每月的任务(工程量及金额)、资源需求及累计进度。
季(月)进度计划编制时关键线路与里程桩号的相关联系必须清楚标明每周的任务(工程量及金额)、资源需求及累计进度。
周进度计划编制时关键线路与里程桩号的相关联系必须清楚标明每个工作日的任务(工程量及金额)、资源需求及累计进度。
第九条 进度计划的审批
进度计划的提交:总体进度计划应在子公司规定时限内提交总监理办审查,报子公司审批;年进度计划应在每年12月25个工作日前提交监理办审查,报分公司审批;季进度计划应在季度开始前一个月25个工作日前提交监理办审查,报子公司审批;月进度计划应在每月的25个工作日前提交监理办审查,报子分公司审批;每周四将下周进度计划提交总监理办审批,每周五早上10点前提交子公司备案。关键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应在开工前7个工作日提交监理办审查,报子公司审批。在不影响整体工程进度的情况下,总监理办可通知施工单位调整分项工程开工顺序按上述规定报批。
第十条 各工程进度计划的审批程序
总监理办接到施工单位递交的总体工程进度计划时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查完毕,报子公司审批。总监理办接到施工单位递交的年度工程计划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子公司审批。
关键工程或控制性工程进度计划审批程序与年度计划审批程序相同。总监理办接到施工单位递交的季度工程计划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子公司审批。
监理办接到施工单位递交的月工程进度计划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子公司备案。
审批计划工作程序:阅读文件:列出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提出问题与施工单位进行讨论和澄清;对有问题部分进行分析,向施工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施工单位反馈。审查施工单位修改后的进度计划直到批复。
第十一条进度计划的审查内容
工期和时间安排的合理性,施工总工期的安排应符合合同工期或指令工期,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时间应与项目各项工作总体规划协调一致;材料、设备的进场计划应与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协调一致;易受炎热、雨季、低温等气候影响的工程安排在适宜的时间,并采取有效预防和保护措施;对施工准备、清场、假个工作日及气候影响的时间,应有适当的扣留并留足够的时间和空间。
第十二条施工计划的保障
所需主要材料和施工设备的运送个工作日期(储备)是否有保证;主要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的进场个工作日期是否已经落实;施工测量、材料检查及标准试验的工作已经安排;驻地建设、通行道路及供水、供电等已经解决或已有可靠的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计划目标与施工能力的适应性
各阶段或单项工程计划完成的工作量、投资额与施工单位的设备、人员实际情况相适应;各项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应与施工单位的施工经验和技术水平实际相适应;关键路线上的施工力量安排应与非关键路线上的施工力量安排相适应。
第十四条进度计划的检查
工程进度考核小组,每季(月)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照季度(月)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各施工单位的人员、机械设备进场情况,是否满足进度计划要求。检查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检查监理单位每个工作日的进度记录情况以及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进度计划的相关文件。
每月第一个星期一召开下月施工生产调度会,通报上月对各施工单位专项检查情况及施工生产完成情况,并下达下月施工生产计划,由工程部负责记录和汇总会议纪要,并通过工程个工作日报平台协调监控执行,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得以实现。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检查:监理单位应对照经审批的相关计划每个工作日对施工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理单位应每个工作日对照检查施工单位的人员、机械设备进场情况是否满足进度计划要求。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工点对实际进度进行记录,并予以检查。同时监理工程师应加强现场巡视和收集相关资料,并作相应记录,以作为掌握工程进度和进行审批的依据。
第十六条月、季度、年度工程进度报告编制
监理单位应根据现场的施工进度情况分析和整理,每月(季度、年度)向子公司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子公司审核完后上报城发集团工程技术部。各工程进度报告应全面、真实地反映施工单位各月、季、年度工程进度的执行情况,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依据或说明:应以记事方式对进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概述;工程进度图表:以分项工程为单位,以表格的形式如实填写本期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与计划完成工程量的差异,分析进度滞后的原因;工程图片:应显示关键路线上的一些主要工程的施工活动和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工程进度报告的报送
月进度工程报告:总监理办审查所管各标段月进度计划,并编制所管各标段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在每月的25个工作日前完成审查并报送子公司,由子公司审批同意后(报备工程技术部),作为月度生产调度会附件下发执行;
季进度工程报告:总监理办审查所管各标段季度进度计划,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个工作日前完成审查并报送子公司,由子公司审批同意后(报备工程技术部),作为季度生产调度会附件下发执行;
年进度工程报告:总监理办审查所管各标段季度进度计划,在每年度最后一个月的25个工作日前完成编制并报送子公司(报备工程技术部)。
第十八条工程进度计划的调整
总监理工程师发现现场的组织安排、施工顺序、人力和设备与进度计划的要求偏差较大时,应责成施工单位对原工程进度计划予以调整,或责成施工单位增加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满足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
调整后的年度计划、季(月)度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若这些计划引起总体计划的必要调整和变动时,施工单位应连同修订的总体计划一并提交。除非合同工期的延期得到批复,调整的总体计划应保证合同规定的总工期不变。
在履约合同工期内,施工单位可能遇到不可预见的问题,以致无法按计划工期完工,施工单位可每一个月调整一次季计划。
第十九条进度考核及控制
进度考核小组应按时对各子公司上报的月进度计划及季度进度计划进行考核,未及时上报的进行考核处罚。
月、季度计划执行情况的处理方式:进度考评小组按照子公司审查提交的月、季度计划执行对照表,在每月的25个工作日及每季度的最后一周组织子公司及各总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月、季度计划进行现场督促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及处理决定。(包括发文约谈施工单位的法人到施工现场及时解决影响进度执行的因素,调整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赶上原工程计划,同时将季度执行情况抄送施工单位的法人单位)。将考评情况作为施工单位纳入每年对施工单位信誉评价评分的主要依据。
子公司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施工重要节点目标的计划执行情况制定特殊的节点目标以及奖惩措施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以此来有效的控制重、难点的单位、分部、单项工程以及重、难点工点的施工进度,纳入城发集团进度考评小组考评范围。
违约处理金额按以下要求制定:
一、对重要节点目标及关键线路上的特殊工点为节点目标的工程,可予以施工单位不高于5万元的违约处罚,监理单位的违约处理金额为施工单位金额的10%,子公司在考核中一项扣2分处罚。
二、对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或关键路线上的工程滞后计划达一周以上时,进度考评小组有权责成子公司采取如下措施予以控制:
1、要求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到现场解决问题,必要时子公司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2、要求施工单位增加投入,当投入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公司有权动用施工单位的履约保函,以此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出现第1、2条的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后工程进度仍不能保证的,子公司上报同意后有权对工程的某些部分进行强制分割,由指定分包人来完成,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工程进度违约资金管理
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违约处罚金由违约单位计量(在当月计量中予以扣除),违约金统一使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不再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