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26 14:44:56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数字媒体技术定义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引言
随着互联网与传媒行业的快速发展,新媒体与自媒体在21世纪的风头已经盖过传统媒体,然而在实际使用中,两者却存在令人尴尬的局面:新媒体与自媒体混淆。因此,对自媒体与新媒体的定义进行梳理,辨析两者的关系成为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这对新媒体与自媒体显示作用的发挥有重要意义。
一、新媒体的与自媒体的定义梳理
新媒体比自媒体出现的更早,关于新媒体的定义研究有很多的说法,在传媒界也没能够对新媒体的概念进行界定,因此认为通常将新媒体成为“一个混乱的概念”。随着新媒体的以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自媒体逐渐出现,而当自媒体出现后,新媒体与自媒体概念的较差使得混乱新媒体概念混乱现象更加突出。为此,通过对新媒体与自媒体概念的梳理,希望可以对两者之间的界限进行划分,以最大程度的发挥两者的效益。
(一)新媒体的定义
“新媒体”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哥伦比亚广播电视技术研究所所长戈尔德马克(P.Goldmark)提出,当时,戈尔德马克将新媒体制作电子录像,随着美国传媒界对新媒体这一概念的继续研究与深入,新媒体在全美乃至世界广泛流行。
我国对新媒体这一概念的研究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80年代,根据现有最早的英译译文,推测我国最早出现新媒体这一概念是在1978年,此后,关于新媒体的译文以及研究受到传媒行业的普遍关注。90年代后,我国电子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得到快速发展,传统传媒业依托网络技术的便利,也逐渐朝新媒体方向迸发,新媒体因此逐渐成为潮流,而后,我国传媒界也尝试对新媒体的定义进行界定,在2000年,吴征就对新媒体的定义进行了阐述,他认为可以将新媒体定义为交互式数字化复合媒体。
进入到21世纪,各传媒学界与传媒领域的领导者也对新媒体的定义进行了研究与概述,清华大学熊澄宇教授认为:“所谓新媒体就是一个新的概念,是相对而言的,比如广播相对报纸就是新媒体,而电视相对广播也是新媒体,我们今天所接触的新媒体是通过计算机处理后的信息并通过网络形式传播的一种媒体形态”。而阳光文化网络电视控股有限公司执行主席吴征则认为,新媒体只是在表达形式上与旧媒体不同,其实在本|上新媒体与旧媒体没有什么不同。其中对新媒体概括比较全面的是宫承波在《新媒体概论》中的阐述,他汇聚了国内外学者对新媒体的定义,是目前国内比较认同的有关新媒体概念的阐释,文中对新媒体的界定为:所谓新媒体,指的是利用现代数字基础、网络基础以及移动通信技术,并借助现代互联网、无线通信网以及卫星的渠道进行信息传播,而以电视、电脑、手机为接受终端,向用户传播视频、音频、连接游戏等的信息或娱乐服务的一种传播形式的总称。
综合国内外学术界对新媒体的观点,可以发现,虽然学者所给出的新媒体在角度上有很大的区别,使得概念的形式多样,但是都指出新媒体是继广播、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之后的新的传播形式,在互联网时代,新媒体借助电子计算机、网络技术等现代高科技产品与技术,形成新的传播手段。
从旧媒体到新媒体的转变上来看,如果将新媒体的作为区分传统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显然在概念上会显得比较宽泛与粗糙,但是由于新媒体本身发展的较快,且各方观点不同,因此将其定义进行统一规范也就无从下手。所以,传媒工作者为了充分利用新媒体,就将以互联网与手机为载体的媒体形式。
(二)自媒体的定义
自媒体这一概念最早由“博客”形式创始人丹.吉尔默与2001年9月提出,在自媒体博客中,吉尔默提出了“新闻3.0”的想法,在他的理解中,将新闻1.0概括为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而新闻2.0则可以称作为新媒体,新媒体3.0就是以“博客”等互联网传播形式为趋势的自媒体。从这一概念上来看,自媒体出现的比新媒体晚。此后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出版了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联合提出的“自媒体”报告。
吉尔默在博客中对自媒体的定义分析中,将自媒体称作草根新闻,并对自媒体的作用和前景进行了阐述,2003年,博客这种形式在互联网上出现,人们能够在任何时间、地点文字、图片,并且能够将其分享给他人,因此,博客也风靡全球,受到人们的追捧,媒体研究人员对自媒体这一概念谈论越来越多,随着互联网技术与移动通信的快速发展,自媒体的功能与作用在不断发生改变。
我国对自媒体的研究也出现的比较早,但是大多数都是根据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的研究报告进行的定义拓展,在自媒体定义的认同上,传媒界普遍认可一种观念,那就是自媒体是具有交互性的,也就是在自媒体中,每个人都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传播者,通过现代互联网,实现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二、新媒体与自媒体的关系辨析
通过对新媒体的定义进行分析,可以明确新媒体是继传统媒体之后的一种新的传媒形式,是媒体发展的重要方向,然而随着自媒体的出现,新媒体与自媒体由于都是借助现代互联网与高技术手段进行传媒过程,这导致在实际使用与研究过程中出现两者定义混淆的局面。所以,为了更好的区分新媒体与自媒体,根据两者定义上的差异,对两者的关系进行辨析,有利于两者更好的发展。
(一)新媒体与自媒体并非接续关系
接续关系,指的是将自媒体定义为继新媒体后的有一种新媒体类型,关于自媒体是新媒体这一接续关系最早的认可者就是“自媒体”概念提出者丹.吉尔默,在其“新闻3.0”的想法中,提出媒体发展的趋势是“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的过程,在这一发展链条下,自媒体显然作为新媒体的接续。
在自媒体刚提出的一段时间,这种观念比较流行,很多研究者也将吉尔默的新闻发展方向作为思路,并且人们也认可当时比较流行的博客形式,将其作为新媒体的接续。但是从新媒体与自媒体的发展上来看,两者显然不是接续关系,因为新媒体是以现代互联网为基础的传媒形式,涵盖的传播面非常广泛,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自媒体也逐渐出现,两者在信息传播形式上存在很大的共同点,就是两者都是借助现代互联网以及移动通信进行的传播活动,吉尔默所阐述的自媒体与新媒体是接续关系事实上只关注了两者的差异,却没有认识到两者在互联网背景下所具有的共同属性。
此外,从本质与技术背景上来看,新媒体与自媒体也有很大的相同之处。不管是自媒体还是新媒体,两者在本质上都是媒体类型的一种,都注重对受众的主观质量感受,并且都希望通过挖掘受众的需求来不断提升自我吸引力,两者同属一个传媒背景,并且在资源挣脱方面日趋激烈。此外,新媒体从报刊、电视、广播等演变之路可以发现,新媒体的出现不依托传统媒体,而是现代互联网与信息技术,因此人们很容易区别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而自媒体却不同,它和新媒体产生的条件相同,其演变并不是跨技术的,而是在新媒体的基础上衍生的,为什么现代传媒人员会将新媒体与自媒体两者混淆,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新媒体与自媒体两者都是在互联网科技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媒体形态,两者不存在技术鸿沟,因此新媒体与自媒体并非继续关系。
(二)新媒体与自媒体并非等同关系
将新媒体与自媒体等同,事实上就是将两者概念混淆,既在定义上将自媒体看作新媒体,这也是目前传媒界混淆两者的原因。例如,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主编在有关自媒体的研究报告中,将新媒体的定义归纳为“反思利用最新的鞑ナ侄危尤其是现代互联网、收集自媒体进行信息传播的形式,都是新媒体”,这一概念阐述事实上将新媒体与自媒体进行混淆。然而事实上,两者却存在清晰的界限。
从上文对新媒体与自媒体定义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两者虽然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却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第一,传播主体不同。新媒体的传播主体主要施工传统媒体的传播主体演变而来的,新媒体的传播方式也仅仅是“点到面”的传播过程,并非针对某一个体。而自媒体却更加大众化,传播者与接受者由于都可以是普通民众,因此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既可以是“点到面”的传播,也可以是“点到点”的传播,比如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工具,人们可以将信息分享给制定的好友,因此在传播上具有更强的针对性。然而,这种变化也并不能理解为自媒体是新媒体的一种接续,因为两者虽然在传播主体上有所不同,但是新媒体与自媒体却都是依托互联网这颗大树进行散枝的。第二,自不同。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传播手段不同,但是新媒体与自媒体的传播手段却相同,然而由于两者传播主体不同,所受的约束也不同,与传统媒体相同的是,新媒体在信息传播上与传统媒体有着同样的约束,这是因为新媒体的传播者主要是正规的传媒结构,并且其“点到面”的传播方式要求新媒体在传播过程中要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避免向民众传播错误的观点。而自媒体却不同,由于其亲民化的特征,因此比新媒体拥有更多的自与话语权,民众可以通过构建自己的自媒体平台,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来张扬自我个性,并且还能够实现传播者与接收者的互动,因此,在自方面,自媒体要比新媒体有更大的自。
通过对新媒体与自媒体的描述,可知两者有并非等同关系,而是存在个性上的不同。
(三)自媒体与新媒体是从属关系
自媒体既非接续关系,也非等同关系,究竟两者存在何种关系?笔者认为,自媒体与新媒体是从属关系,既自媒体是新媒体大树上的一个树枝,并非全新的物种。对两者关系进行具体分析,总结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自媒体属于新媒体,两者在技术背景上无区别。和新媒体演变方式不同,自媒体的演变更加顺利,自媒体的演变充分接触新媒体演变的经验,在数字科技与网络技术基础上不断发展与壮大,并且每一次互联网革命都会形成新一轮的自媒体形态。吉尔默所阐述的自媒体实施上都是建立在新媒体所依托的网络技术背景下,当时将博客视为自媒体的主要形式,但是随着互联网以及手机通讯的快速发展,微博、微信等降博客蚕食殆尽,从博客到微博到微信,虽然自媒体形式发生了变化,但是其所依托的技术背景却是永恒不变的。
第二,新媒体概念中涵盖自媒体,但是两者不等同。在所有关于新媒体概念的定义研究中,有几个概念是被公认的,比如美国《连线》杂志提出新媒体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又如“数字化、互动式是新媒体的根本特征”。而如果将自媒体的定义进行梳理,可以发现,新媒体的定义中其实涵盖了自媒体的定义,在区分两者的定义中,传媒学者往往认为两者只在传媒主体上有所不同,既新媒体与自媒体的传播主体由传媒机构变为普通大众,然而这种主体变化并不意味着两者是相互独立的,只能说两者是一种涵盖关系。随着传媒行业对新媒体研究的不断深入,新媒体在概念上既包括专业传媒机构“点到面”的传播过程,也包括普通大众主导的“点到点”的自媒体形式,因此将自媒体作为新媒体大树上的一个枝丫,两者属于从属关系。
三、结语
新媒体与自媒体作为当前广泛使用的传媒形式,使信息交流更加便捷,由于两者在技术背景与本质上存在较大的区别,因此在实际使用上两者经常会出现混用的情况,但是从两者的定义以及媒体属性上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两者有清晰的界限,只是一种从属关系,对两者的关系进行辨析,能够使两者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锦宣. “新媒体”的定义及其内涵探析[J]. 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07:28-29.
[2]张美玲,罗忆. 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传播特点和优势分析[J].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1:45-49.
[3]邓新民. 自媒体:新媒体发展的最新阶段及其特点[J]. 探索,2006,02:134-138.
[4]张骁. 自媒体的分类和发展路径研究[D].北京印刷学院,2015.
中图分类号:G230;N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78(2012)03-0038-05
作者简介:王渝丽(1944—),女,四川重庆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术语中心原主任,从事术语及术语标准化工作多年。通信方式:wangyuli@ecphcomcn。引 言 从20世纪90年代起,数字媒体作为一种新的出版介质和阅读介质,在传递知识和文化上,有着传统纸质媒体所无法比拟的诸多优势。近年来,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取得了高速的发展。根据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的《2010~2011年中国数字出版年度报告》,2010年国内数字出版产业总体收入规模达到105179亿元,比2009年增长了3197%,并且持续高速增长。通过在产业中大量应用新型的科学技术,数字出版在不断冲击传统的生产方式,创新出版的业态,改变已有的观念,创造新的产业模式,必将对文化传播方式和新闻出版事业产生深远影响。
数字时代的到来使传统的传媒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版物的载体从传统的纸介质一统天下,到现在的音像、电子、多媒体、网络出版群雄并起,传统出版机构也逐渐转变成全方位、立体化的出版机构。数字出版使出版物内容形式、编辑模式、生产流程、传播介质和管理模式等方面都有了创新,并有大量的术语涌现。笔者根据从事的工作,在下文中介绍了数字出版领域的术语和术语标准、术语规范的重要性。
一 数字出版 数字出版可以理解为利用数字化技术,将各种图、文、声、像信息以数字形式存入信息库中,出版者根据市场需要对这些信息进行筛选、编辑、加工、整合,然后以纸介质出版物、光碟或网络出版物等形式投放市场的出版活动。它包括以CD、VCD、DVD、EVD光碟为载体的数字音像出版,以CDROM、FD、DVDROM光碟等为主要载体的电子出版,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网络出版,同时传输相同内容到不同媒体上以满足受众的不同需求的跨媒体出版(如手机出版)等。它易于传播和复制,同时集成了音频、视频、文字、图形、图像等传统媒体的功能。人们可以方便地通过互联网、手机、电视等媒介,随时随地地获取数字内容。
数字出版就其本质而言是传统出版的内容和计算机技术的结合;是传统出版业在发展过程中,快速发展的高新技术对其自身产生的冲击。它既传承了传统出版的优点,又结合了计算机技术,用计算机技术去深度表现传统出版的内容。简单地说,数字出版就是利用计算机技术或网络技术来代替一些传统的出版活动。
日益发展的数字信息技术使内容的形态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使文字、图像、影像、语音等原来以不同表现形式和载体表达的内容要素得到高度融合,以不同行业和传播方式区分的数字格式也趋于统一,数字内容的组织方式也实现了从顺序方式到非顺序方式的跨越。
二 数字出版对出版术语发展的促进 在信息时代,新名词、新术语、新概念层出不穷,老词新用情况也很常见。数字出版的发展改变了编辑出版流程和出版物的形式,出版的内涵和外延也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动和前所未有的扩展,出版从以往涉及编辑、出版、印制、发行等方面,增加了出版内容资源利用、载体多样化、在线服务等新领域。大量术语随着数字出版这一新技术、新媒介进入了出版领域。其中,在中文信息处理、网络信息抽取、术语数据库的建设和跨媒体制作等领域尤为显著。举例如下(以下术语引自《中国标准书号》和《信息与文献国际标准书号(ISBN)》):
1版本(edition)
传统出版中的定义为:一种书籍经过多次传抄、刻印或以其他方式而形成的各种不同本子。数字出版中是指由同一出版者出版、同一载体、同一格式、内容相同的复制品。后者的内涵已经拓展到影视、软件等事物上。
2责任者(responsible)
传统出版中的定义为:形成文件内容并对其负有责任的团体(单位组织)或个人。原指“作者”负有对客观存在的人或事物形态进行如实文字性描述责任的一方(或者是某人或者是某个单位组织)。数字出版中指对内容做出贡献并负有责任的实体(包括对数字内容资源投送责任)、网络资源的创建者等。其内涵已经扩展,“责任者”在数字出版中涵盖的范围增大。
3检索(retrieve)
传统出版中的定义为:检查索取所需要的文字或资料。数字出版中的定义:以计算机技术为手段,通过媒介和联机等方式进行信息检索的方法。后者的内涵已有变化。
4关键词(keywords)
传统出版中的定义为:用于表达出版物主题内容的词。数字出版中的定义:用来标识文件中各个记录的特定数据项目的值。其内涵已经延伸,不再是特指单个媒体在制作使用索引时所用到的词汇,而扩展到搜索引擎行业。
5出版内容资源(publishing content resources)
传统出版中的定义为:指编辑加工完成的可进行排版、印制纸质出版物的内容集合。数字出版中的定义指与出版产品内容形成直接相关的各种要素的集合。后者不仅包括了可以生产的纸质产品,还包括可以实现对出版内容的深度开发和多维应用的内容集合。元数据、粒度、语境、标识、标识体系、最小应用单元、结构文档、代码等系列术语进入了出版内容资源领域,这是出版术语发展的一个体现。
6在线服务( online services)
这是一个崭新的出版服务方式,定义为:利用互联网技术,向用户提供线上出版物服务的方式。就术语而言有在线、语义分析、知识单元、知识标引、问答技术、个性化服务等需要出版者掌握。
三 出版术语国家标准与规范工作 我国对于出版术语是比较重视的,20世纪80年代国家标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现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国家标准。以辞书为例,全国术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现名为全国术语与语言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辞书编纂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上海辞书出版社)自1986年成立以来,在辞书编纂领域内开展了一系列的标准化工作,研究辞书编纂中有关标准化的原则和方法,为促进我国辞书编纂术语的统一做了许多工作。1989年8月31日颁布了GB11617—1989《辞书编纂符号》。它适用于字典、单语和双(多)语词(辞)典、词汇、百科词(辞)典、百科全书等的编纂,是我国辞书编纂的第一个国家标准。20余年来,该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多项辞书编纂的标准,不断修订并增加了新内容。例如:《辞书编纂符号》(GB/T 11617—2000)、《术语工作 辞书编纂基本术语》(GB/T 15238—2000)、《辞书编纂常用的汉语缩略语》(GB/T 15933—2005)、《辞书编纂的一般原则与方法》(GB/T 19103—2008)等。
2011年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成立编辑出版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开展我国编辑出版学名词审定工作。这项工作中包含了数字出版领域的名词审定工作,将对我国数字出版术语的科学界定、对数字出版技术的交流与发展发挥基础性的奠基作用。
四 数字出版术语亟须规范 数字出版的发展使出版形式发生了改变。从内容出版方式角度看,出版社迫切需要实现“一次制作,多元;深度标引,多重应用”的新型的出版方式。从出版流程角度看,出版社要实现全新的数字出版流程,彻底改造传统出版流程中众多复杂的出版环节,需要为创作、编辑、排版、审核、等各环节的人员提供一个统一的数字化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内容创作者和编辑能够完成稿件的传递,在出版社内部实现编辑三审流程,完成编辑加工的书稿能够和排版环节无缝衔接,通过自动排版及交互编排生成多种形态数字产品,并迅速将这些数字产品推送到用户的阅读终端,提高内容产品的效率。
但由于受时代和历史的局限,一些原有的术语内涵显然已不适用,而新术语还未完全融入出版业。现在数字出版术语使用不统一的现象极为普遍,传统出版的术语已不能满足数字出版发展的需求。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数字出版并不是纸质图书出版的升级版,它的内容创新与形式创新同样重要。由于现阶段数字出版标准术语的制定、推广都滞后,所以数字出版术语存在使用不恰当和混乱现象。
出版物形式的多样化和内容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出版术语,也对出版人提出了不断学习的任务:对数字出版概念和范围本身加以深入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相对统一、公认的定义,以促进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
规范数字出版术语对于出版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举例如下:
1出版元数据(publishing metadata )
这是出版业的一个核心要素,为数字出版业务工程管理和内容资源开发、共享提供基础。元数据是描述一个具体的资源对象并能对这个对象进行定位管理且有助于它的发现与获取的数据,其定义的准确性对产业发展很重要。出版元数据是与一本图书及用于创作、出版、发行、营销、推广和销售这本书的所有与出版物相关的信息的集合。它通常由一种包含在某个数据库中的文档的形式呈现,这一文档中涵盖了所有与出版商的图书产品相关的信息。出版元数据大致分为4类:数字媒体管理元数据、图像内容元数据、视频内容元数据和音频内容元数据。其中管理元数据包括标题、主题、制作时间、来源、版权等管理信息方面的元数据;而图像、视频和音频内容元数据则是对数字媒体的内容进行描述的元数据。经过有关专家讨论,初步统计出版元数据的基本数据为300余个,而进入出版领域新的元素据约为30%,其元素的概念部分没有确切的定义或存在争议。但是至今还没有出版元数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出台,一些出版者对此还不了解。这一状况妨碍了数字出版元数据的正确应用。
2可扩展置标语言(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XML)
XML(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可扩展置标语言)是用于标记电子文件使其具有结构性的标记语言,可以用来标记数据、定义数据类型,是一种允许用户对自己的标记语言进行定义的源语言。标记指计算机所能理解的信息符号,通过此种标记,计算机之间可以处理包含各种信息的内容,例如:文章、条目、词目、关键词、图像等。XML对数字出版是非常重要的,现在教育、科技、辞书等出版单位都在研制符合本专业的XML,以达到出版内容资源的充分开发。
以百科全书为例,百科全书的编纂是一个大型的系统工程,参与的人员众多,人员的类型众多,需要建立一系列标准规范来约束指导参与人员的工作。网络百科全书与传统百科全书的结构不规范、标准不一致、形式不确定,这给编纂百科全书和利用百科全书构建百科知识库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为了把百科知识转化为计算机可以利用的百科知识库,需要对百科全书的编写内容和结构进行规范,要规范百科知识元的分类及其属性描述,因此要制定相关标准,而术语的标准化是编纂工程的基础。正在研制的百科全书XML( Encyclopedia XML)标准将是指导百科编纂平台开发及编辑加工的基础标准。本标准将制定百科全书知识描述的XML格式,可使百科知识结构化,充分开发利用内容的同时也会对规范百科条目的编纂、指导百科全书的编写、提高百科条目的质量起到重要作用。该标准中的术语,例如:格式、元素、标识、属性、声明、文件类型定义(DTD)等,都是百科编辑和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术语。
3几个新术语
国外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相对较早,并且产业比较成熟。目前我国数字出版的术语大量翻译、引用国外的术语。但因为权威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公布相应的标准术语(包括新术语、同义词、近义词等), 因此就常常会产生歧义。例如:
①ebook,ebook有人就分别译为电子图书和电子书,牛津英语辞典中介绍An electronic book (also ebook, ebook, electronic book, digital book): as “an electronic version of a printed book”。 由于对电子书定义内涵不清楚,同一事物就有了不同的名称。
②general publishing data element of matedata, 有人译为出版元数据通用元素,有人译为通用出版元数据元素。因为出版元数据包括核心元素和通用元素,因此译为出版元数据通用元素是准确的。
随着新媒体产业的迅猛发展,近几年来国内越来越多的传播与媒体研究人员开始关注新媒体的现状与趋势、发展与创新,整个学术界对于新媒体的探索与争论也在持续升温。然而纵观这些年的研究成果,即使是在世界范围内,有关新媒体的很多基本问题都尚未得到解决。比如“新媒体”的权威定义的提出、适用范围的确定、具体研究对象的划分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的定位等等。一个准确权威的定义的提出不仅可以建立理论研究领域中系统性、全面性的基础,也可以为该理论领域研究的深入与发展解除最基本的定义分歧。笔者认为,新媒体研究混乱局面的始作俑者就是悬而未决的新媒体定义纷争,分众楼宇电视称自己“新媒体”;手机短信称自己“新媒体”;早已出现的都市类、财经类、时尚类、IT类等纸质媒体也纷纷改头换面,把自己扮成所谓的“新媒体”……鉴于这种混乱的持续和加剧,及时准确地定义出当今的新媒体,为新媒体的涵盖范围作以界定便成了当务之急,以为它直接影响着学术界今后对新媒体理论系统全面的研究和深入细致的探索。
美国著名传播学者施拉姆(W.Schramm)曾经预言:“人类传播的基本性质不会改变,但传播本身的社会体系,很可能同我们已经知道的各个传播时期大不相同。”③诸多新兴媒体的产生对整个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已经逐步显露出来。新媒体在占据大众心智资源上自成一派,在政府管理监督与宣传、社会经济参与、企业公关营销与品牌宣传等方面都表现出无可复制的优势,新媒体对社会的影响无孔不入,用户数量也以惊人的速度飙升。据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邬书林介绍,近几年来中国读者传统图书阅读率呈下降趋势,而电子书和网络出版物的阅读率却大幅上升。调查数据表明,国民图书阅读率2005年比1999年下降了11.7%。然而网上阅读率迅速增长,从1999年到2005年7年间增长了7.5倍,每年平均增长率为107%;④据2008年中国互联网络调查(CNNIC)显示,我国已经有2.1亿网民,成为世界上的互联网使用大国;⑤手机用户也已达5.75亿之众(2008年3月国家发改委的我国电话用户发展情况统计)占全国人口的约44.2%。⑥这些数据足以说明,新媒体正在被大众普遍认可并日益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人们的信息传播方式和学习交流习惯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因此,“新媒体”定义的研究不仅是学术界对新兴事物的好奇,也不仅是新媒体理论系统全面的研究的前提,更重要的是对于规范形势模糊、规则紊乱的传媒市场具有很必要的现实意义。
二、关于国内外新媒体定义的分析
目前,关于新媒体的定义可谓五花八门。但有一定影响而被普遍传播的主要是以下观点。
美国《连线》杂志对新媒体的定义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⑦这一观点一语道破新媒体的本质特征,见解独到深刻,但严格地说,这不是一个概念的定义,充其量只能算是一句口号。首先,该“定义”的核心概念“传播”并不是“新媒体”的所属类而更像是一个动词,应解为“人类社会的信息流动过程和信息系统的运行”。形式逻辑学对定义的要求首先必须满足被定义项与定义项之间的所指对等,本质定义提出的前提是被定义项的所属类的确定,因此“传播”一词不具备定义“新媒体”这个名词的资格;其次,“所有人对所有人”概念不够清晰,过于笼统泛泛,不能准确界定新媒体本质特征,这只是其众多特质中比较显著的一面,不足以将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彻底分离出来。
在线媒体顾问、资深媒体分析师VinCrosbie定义的新媒体,“就是能对大众同时提供个性化的内容的媒体,是传播者和接受者融会成对等的交流者、而无数的交流者相互间可以同时进行个性化交流的媒体。”⑧他指明了新媒体的传播模式——既包括人际媒体的“一对一”和大众媒体的“一对多”的传播模式,还包括特质层面上的“多对多”的模式。这与《连线》杂志“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的表述异曲同工,但显然要具体明确得多。可以说,在此之前,没有人对新媒体做出更加全面准确的定义。但仔细分析VinCrosbie的说法,在有关“个性化传播”方面表述稍显冗余,定义尚需提炼。而且对于新媒体的传播渠道、信息表现形式、传播范围等区别于传统媒体的重要特质还是没有明确的涉及与界定。
对于“新媒体”的定义,国内学者也是各执己见、百家争鸣。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局长岳颂东提出:“新媒体是采用当代最新科技手段,将信息传播给受众的载体,从而对受众产生预期效应的介质。”⑨他的发言侧重于为新媒体寻找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义,希望该定义能够经受住时间的考验,不被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所淘汰,所以提出“采用当代最新科技手段”的说辞。然而笔者认为,这种尝试没有实际意义,正如很多学者讨论过的那样,“新媒体”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概念,任何人都无力掌控它今后的定义走向和效力范围。况且,定义揭示的是事物的本质,其中不应出现带有模糊时间概念的限定词,诸如“当代”、“今天”、“未来”等。另外,“将信息传播给受众的载体,从而对受众产生预期效应”,更像是“媒体”的定义,并没有界定出新媒体有别于传统媒体的特性。而且,“对受众产生预期效应”说法过于笼统模糊,所有传播活动都期望对受众产生预期的效应。显然仅用“采用当代最新科技手段”这一特征无法准确描述新媒体的概念。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媒体研究中心主任熊澄宇教授在中国网络媒体论坛上指出,“今天的新媒体主要是指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基础上产生和影响的媒体形态,包括在线的网络媒体和离线的其他数字媒体形式。”⑩熊教授的定义基本上已经概括了“新媒体”概念的内容,观点清晰明确,但不符合形式逻辑学思想里本质定义的呈现形式。定义中“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基础上”范围过大,现在很多传统媒体都利用了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但这种技术的应用并没有使传统媒体发生本质上的改变,从而不能被定义为新媒体,例如电子杂志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它只是通过计算机技术的应用改变了纸质杂志上的信息的存储形式,传播内容、模式和目标受众并未发生任何变化。“产生和影响的媒体形态”用词晦涩难懂,不易理解;“包括在线的网络媒体和离线的其他数字媒体形式”外延太广,这将各种户外音视频播放设备(如LED广告牌)也囊括在“新媒体”的范围内,笔者认为此观点尚需完善。
三、新媒体概念的定义方法与新媒体的定义
概念清楚明确是思想正确的先决条件,概念模糊浮泛则是探求真理的阻碍。现在,对新媒体概念之内涵与外延的说法稍显混乱,但也不能仅因标准不同、观点不一等问题,把传统的类别和属差轻易忽略,形式逻辑学中定义本身需要这种层层剥离的过程。换句话说,对新媒体定义的研究离不开缜密的思辨性,“以偏概全”只能让我们在新媒体的研究道路上越走越迷远。康德的“批判哲学”将世界分割为“感性界”、“知性界”和“理性界”,并提出了“感性——>知性——>理性”的事物认知过程。在已有的针对新媒体的学术研究基础上,我们要使“新媒体”的概念明确全面,应该从大众普遍的感性认知出发,培养自身在学术研究中理应具备的知性认识,进而将这种认识升华为对理性的深入探索和对真理的执着追求。
近些年新媒体的定义常是以推理论证的方式给出,在给出关于新媒体定义一般性要素以后,接着证明推断出有关新媒体分类的种种假设,最后被分离出来的若干似是而非的类别成了新媒体确定性的划分。这样的定义方式在新媒体研究领域俯拾皆是。由于普遍的新媒体论是由从具体形态的根据中推论出来的一套并不完善的系统,根据的本身又是来源于假设,因而其总是处于不断的争论与分歧中失去了根基,这种利用形而上学的方法建立的体系在聚集了极端的可能性(不同的角度)后,已远离了新媒体本身是什么的问题,而事实上新媒体本身的问题却又是这些理论的进步所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新媒体理论应该回到新媒体本身,只有确定了新媒体的本质定义后,才能在此基础上完成扩建,新媒体今后的研究才具有根基和支柱。本文对新媒体的定义正是回归本体的体现。
在纷乱的现代思维中,存在四种这样的基本形态:形而上,逻辑实证,结构主义,存在历史。而后三者都是对形而上的反判,三者又存在争执,逻辑实证否定本质和原则,结构主义在否定本质时却又坚持原则,存在历史肯定本质反对技术逻辑,而我们要做的是在坚持某些必要的定义原则基础上运用形式逻辑学原理探求“新媒体”的本质定义。“本质定义乃是用基本特征去解释事物本身的句子。它只包含事物的本质要素,也就是说,严格的本质定义必须是类加上种差两个要素合成的。”所以在为“新媒体”下定义之前,本文主要从类和种差两个要素对新媒体进行界定。
“类是一个普遍概念,存在于多个不同种的对象上,表现出主体的和其他同类物体所共同具有的部分本质。”美国在线媒体顾问、资深分析师VinCrosbie在他的文章《whatis“newmedia”?》提到,大众媒体的特征为:完全相同的内容到达所有接受者;内容发送者对内容有绝对的控制权。笔者同意这一观点,因此新媒体显然不属于大众媒体。但从新媒体的传播影响力出发,新媒体的传播无疑是一种大众传播,由此,在类概念上只能将新媒体与传统媒体视为两个平等的研究对象,它们共属“传播介质类”。
对于本质定义中的另一要素——种差,它是一普遍概念,表现出主体的部分本质,此部分本质为主体和其他同类异种之差异者。‘种差’加上‘类’就结合构成齐全本质的‘种’,这里的“种”也就是本质定义的定义产物。
首先,传统的大众媒体由于各种技术的限制,基本上都是区域性的传播。而随着新媒体传播技术的发展,如果没有人为管理因素的限制,在新媒体的平台上,所的每个内容理论上都是面对全球所有的使用者的。就传播者而言,所有的人都可以成为传播的主体,这使得大众传播的领域得到了极大的延展。传统媒体是传播者和接受者之间的博弈场,无论如何受众在其中都始终处于被动的位置。纸媒体的交互性还停留在读者热线、读编往来阶段,虽然以借助电子版本,但始终属于辅助手段,电视媒体交互性只表现在专题节目中,也就是说,传统媒体归根到底是一种少数人对大众的传播载体。新媒体提供的一种可能是,任何使用者都可以在新媒体平台上信息、言论等各种内容进行地位对等的交流,通过与其他参与者的互动发出更多的声音,这种“全民DIY”式的信息与思想的传播是对传统媒体内容生产方式的彻底颠覆,使新媒体内容传播模式呈现多根网状,原创性日益增强。同时,这种交互是实时性的,参与各方都能够立即得到反馈信息,彻底打破了大众传播时代文化与传播精英对传播主体的把控。由于实现了个人成为传播主体的大众梦想,新媒体传播的内容所涉及的人类生活的广度、对各类问题所讨论的深度以及传播形式的多样性都是空前的。实际上,新媒体已经涉及和全面展现了人类现有的所有文化形态,并针对不同个体实施个性化的精确传播,这种个性化的范围完全可以缩小到单个个体,使得“个人化精准传受”一词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分众时代新媒体的代名词。另外,传播技术发展到今天,由于传播载体发生了改变,信息的传播形态也发生了本质的改变,依托于数字技术作为新媒体的共同特征,成为现代传播方式与传统传播方式更合适的区分词,“数字化”的字眼在新媒体定义中不可或缺。最后,新的传播技术在传播形态上产生的最大的变化就是能够在新的媒体平台上把传统媒体的各种信息表现形式复合起来。在已有的大众媒体中,按照传播形态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而网络和数字技术所能提供的可能性是主要的传播载体如网络、数字电视、手机等都既能进行文字的传播,同时又能进行视频和声音的传播,并且还能把文字、视频、声音存储下来,为受众提供闲暇时的信息消费。新媒体是多种传播形式复合的媒体,大众媒体界限分明的媒体类型区分在新媒体阶段将不再具有意义,“复合信息”将在新媒体研究领域备受关注。
综合以上特质,笔者将新媒体定义为:新媒体是所有人向大众实时交互地传递个性化数字复合信息的传播介质。
事实上,由新媒体革命推动的不仅是传媒产业的突飞猛进,更是整个社会各个方面的大发展。它是全球化浪潮推动下的产物,又是全球化浪潮强大的造势引擎。在新媒体的平台上,全球正逐渐成为一个真正的网状传播整体。新媒体的互动性和个性化精准传播等特点更适合现代人的生活和消费观念,“全民DIY”既是新媒体对传统媒体内容生产方式的颠覆,同时也是新媒体不可复制的核心竞争力。自新媒体引起人们瞩目至今,国内外对于“新媒体”定义的研究百花竞放、争奇斗妍,本文对其的定义也只是一家之言,笔者期待各位学术同道的评论和高见,并希望这篇文字能为学术界对新媒体的探讨有所裨益。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在服务大众的层面上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们应该看到,在不久的将来,整个世界将因为新媒体的蓬勃发展和与传统媒体的互利共赢而愈发丰富多彩。
注释
邬昆如:《哲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蒋宏、徐剑:《新媒体导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
《后互联网时代的大众传播事业》,/13171620/2054279/articledetail.htm
《中国人网上阅读率年均增长107%》,/2007-04/12/content_9772578.htm
《我国网民人数达2.1亿》,/news/2008-01-17/000003192711.html
《2008年1-3月我国电话用户发展情况》,/showdt.asp?sid=336158
胡昱晖:《新媒体的泡沫经济?》,《广告人》,2007(12)
郑治:《新媒体是什么?》,/s/blog_591eeecd0100085r.html
《岳颂东:新媒体产业的8个特点》./hy/20080519/17024884944.shtml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论文编号】1009-8097(2012)09-0075-04
引言
随着数字技术不断发展,媒体早已开始了与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形成了独特的数字媒体领域,并渗透到了教育、经济、文化、娱乐等领域的应用与服务之中,前景广阔,也引起了全世界对数字媒体技术的关注,而从教育的角度上来说,任何科学技术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培养,因此近几年,我国除在政策上引导与激励数字媒体产业上发展之外,对数字媒体相关人才的培养更加重视。
据笔者统计:自2000年至2011年9月份,我国开设数字媒体相关专业的院校已有110余所,甚至已有院校开始了硕士或博士层次的数字媒体技术教育。可见,我国数字媒体相关的学科体系已经初见雏形,而国外的数字媒体学科的发展较之国内先行,学科研究更加细致。因此,对数字媒体技术的学科内涵、研究内容,学科理论基础进行探讨,十分重要,这对我国数字媒体技术学科的建设有一定的助力,也希望借此抛砖引玉,促进数字媒体技术从业人员间的相互交流。一数字媒体技术的学科内涵
在我国110余所设置了数字媒体相关专业的高校中,大致可以分为两大体系:一是专业名称直接为“数字媒体技术”专业院校60余所,授予工学或理学学位,包括首开数字媒体技术专业的浙江大学;二是开设“数字媒体艺术”本科专业的院校50余所,授予文学学位,以中国传媒大学为代表。
就现状来看,数字媒体技术与数字媒体艺术这两个本科专业在人才选拔来源、培养目标以及就业去向上有所区分,从而让人产生数字媒体技术与数字媒体艺术是两个不同学科的理解。但笔者认为:从学科本质上来讲,这两个领域应该归为一个学科范畴,即“数字媒体技术”学科。我们可以从技术与数字媒体这两个概念自身的解释上去理解。
其一,从“技术”的概念上理解:哲学角度,技术被认为“是社会存在的一个方面,它包括人类社会中通过技术创造发明在历史上形成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着的物质手段和方法的体系,即人为了达到自己所选定和提出的目标,在自己的一切生活领域中使用着的物质手段和方法的体系。”从这一角度而言,艺术创作其本身也是在生活领域中使用到设计方法的过程与结果,艺术创作中的思维意识也是技术概念下的一种方法体系。因此,数字媒体中的艺术创作也是运用到了数字媒体中的技术体系。
其二,从数字媒体其本身意义上理解:一般意义上的“数字媒体”泛指以二进制数的形式产生、记录、处理、传播、获取的信息媒体。从信息技术的角度上,“数字媒体”可划分为数字化的文字、图形、图像、声音、视频影像和动画等的感觉媒体(内容产品);表示这些感觉媒体的表示媒体(编码、信息处理工具),也称逻辑媒体;以及存储、传输、显示逻辑媒体的实物媒体(数字媒介设备)。由此可见,数字媒体中的技术包含三个方面:数字化内容产品的创造技术(创意技术),数字信息编码处理技术(加工技术),数字媒介技术(传播技术)。
由上可见:数字媒体技术应是一个涵盖数字媒体艺术的概念范畴,是一门包括了信息技术与艺术技术的综合性技术;而且数字媒体中的信息技术除了内容产品的创造技术之外,还包括数字媒体信息处理技术、数字媒介技术等其它方面。
事实上,我国台湾地区在《2004台湾数位内容产业白皮书》中定义“数字内容产业”为:“将图像、文字、影像、语音等内容,运用信息技术进行数字化并加以整合运用的产品或服务”。而2005年,我国发表的“中国数字媒体技术发展白皮书”对数字媒体给出的定义是:数字媒体是数字化的内容作品以现代网络为主要传播载体,通过完善的服务体系,分发到终端和用户进行消费的全过程。
可见,数字媒体关注的不仅仅是数字内容产品,更关注了产品应用、消费和服务的过程。因此,这里涉及的数字媒体技术不应仅仅是数字媒体内容产品技术,而是应该还包括产品应用与消费、服务与评价过程中的支撑技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我国学科体制范畴下,数字媒体技术应该关注的是包括数字媒体产品技术在内的,数字媒体生产、应用、消费与服务的全过程中所涉及的全部技术,是宏观概念上的技术(哲学领域范畴的技术),是一个信息技术、艺术设计技术与人文技术相结合的综合体,如消费与服务过程中的服务与管理理论也是其研究范畴。
宏观而言,数字媒体技术是一个实践与理论并重的学科研究范畴,其研究对象是数字媒体产品及其应用服务,研究范畴包括对数字媒体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利用与管理、服务与评价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我们给出的数字媒体技术的学科定义是“数字媒体技术是研究数字媒体产品的设计、开发、利用、管理、评价及其服务的理论与实践”。
二 数字媒体技术的学科研究现状
一个完整的学科设置除了有细致务实的研究内容与方向之外,更有完备的人才培养体系。美国是数字媒体产业大国,其数字媒体技术学科体系的建设也相对较为完备,因此对比探究中美两国数字媒体技术学科研究与建设现状,能更好地让我们把我与理解数字媒体技术的学科研究体系。
1、美国数字媒体技术的学科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