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范文

时间:2024-01-26 15:54:25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

篇1

世界各国由于政治经济、税制结构的不同,纳税会计的模式也是不同的。根据宏观环境的差异,世界范围内的纳税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关系可以是分离的、统一的和混合的。由于纳税会计的基本职能即为纳税筹划,所以,纳税会计和纳税筹划处在不同模式下的时候,它们的关系也并不是完全一样的。而且,即使纳税会计和财务会计是处于彼此分离的模式当中,也不是说所有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都是单单由纳税会计来进行并完成的。有些国家的部分企业根据实际状况和某些部门的特有优势,采取把纳税筹划工作的任务交给那些对税收有独到研究的机构或是某些特定的管理部门的方法,让他们进行策划、设计工作,而纳税会计则进行实施、执行工作,把筹划方案付诸于实践。这一点也可以被我国来借鉴,充分应用到我国的企业改革中来。

1.2我国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实践操作模式

1.2.1纳税会计设立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必然需求工商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税收经济和税金支出已经成为企业的沉重负担。因此,企业领导者和投资商越来越把目光关注到“税金流量”上来,成为他们首先关注的信息。与此同时,随着商品和非商品流转过程中税种的多样分布,面对繁琐的税制结构和日益更新的税收政策,税金核算的质和量日渐成为工商企业关注的重要方面,并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纳税会计的设立可以有效地减少企业中财务会计的工作量,为其减轻沉重的负担,对于企业来说更加看重的则是可以增加企业效益。通过一系列的确认、计算等工作,可以有效的减少纳错税现象的发生,还可以巧妙的运用税收政策,帮助企业尽可能地少纳税、晚纳税,设计出更好的规划方案,为企业的涉税经济活动进行指导性的服务,帮助企业最终达到最少的纳税结果,税金支出最低。

1.2.2选择正确的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模式目前我国对纳税会计和纳税筹划的研究不足,因此,大多数人对两者的观点呈现出片面化、保守化的倾向。由于对纳税会计的职能、任务了解不够,认识不充分,认为纳税会计的工作范围仅仅局限在对纳税活动的确认、计算上面,由于涉税业务的工作量相比于全面经济核算来说小之又小,所以,单独设立纳税会计是没有必要的,不需要将财务会计和纳税会计分离开来。这一思想误导了大多数企业,他们不明白纳税会计要承担纳税筹划的重任,从“质”上不能区别纳税会计和财务会计,这大大阻碍了纳税会计形成独立的学科,对财务会计理论的发展、公司纳税筹划的进行起到了抑制作用。因此,企业设立纳税会计的意义是重大的。在实际过程中,企业应结合具体情况,合理而恰当地规划纳税会计模式,使纳税会计更好的为公司和企业的发展服务。

1.3恰当地规划纳税会计模式

1.3.1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的纳税会计模式对于规模较大的公司、企业以及超大型企业、上市公司等来说,他们的纳税金额较高,纳税的频率更为频繁,因此,纳税会计所要承担的涉税业务核算的任务也就越多,工作量也就越大。设立独立的纳税会计机构,并为之配备具备专业素质的纳税会计人员,对这种大中型企业来说是十分必要的,以便专门行使纳税经济业务核算和纳税筹划的工作。

1.3.2中小型企业的纳税会计模式对于规模较小的中型企业、规模适中的小型企业、规模较小的生产型企业、连锁型企业、以集团模式进行运营的企业来说,虽然这些企业的涉税业务不是很多,纳税金额也不如大中型企业数目那么庞大,但是,税金的频繁支出也使他们经常承担沉重的压力。因此,在中小型企业设立专职的纳税会计岗位,并为之配备具备专业素质的纳税会计人员,可以为企业解开燃眉之急,不至于使企业长期处于资金周转所带来的巨大压力之中。

1.3.3微小企业的纳税会计模式对于规模较小的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来说,他们所要面临的纳税业务是非常有限的,纳税频率较低,纳税金额也不是很多。因此,可以沿用传统的会计核算模式,将纳税会计作为单独岗位进行设立没有必要,这些工作可以交给财务会计,由财务会计统一进行确认、计算工作即可。

篇2

一、折扣销售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负担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优惠。这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则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否则一律按折扣前的销售额计算。

[例1]某服饰厂商为了扩大新款服饰的销量,对经销商承诺每购买200件新款服饰即可获得10%的折扣,每件服饰的成本为60元,售价100元(不含税)。服饰推出的首月,在A市因折扣销售售出5000件。

折扣销售的销售收入为:100×5000×(1-10%)×17%=450000,折扣销售应交税金=450000×17%=76500,销售成本=60×5000 =300000。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

52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服饰 4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6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0

贷:库存商品——××服饰 300000

显然,折扣销售对于采取该法促销的企业来说,有助于减轻税收负担。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当企业将折扣额另外开发票时,税法规定,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后再计算增值税。在上例中,若折扣额与销售额分开开具发票,则需要按未经折扣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00×5000×17%=85000,比折扣额和销售额合开发票的情况多计8500元的销项税额。

二、随货赠送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负担

随货赠送是指在销售方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根据财政部的《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从经济实质上看类似于成套、捆绑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

有的观点认为,应将随货赠送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即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再次征税,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确认赠品的费用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对赠品不计算销项税额则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因为,税法规定销售前的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处理。

[例2]上例中的服饰厂商在销售新款服饰时,附赠给经销商与服饰相同数量的手套,服饰的成本为60元/件,售价为100元/件(不含税),手套成本为10元/付,不含税售价为20元/付,服饰推出当月在A市共售出5000件。

销售收入为100×5000=500000,服饰销售应交增值税金=500000×17%=85000,附赠的手套应交增值税20×5000×17%=17000,服饰销售成本为60×5000=300000,手套成本=10×5000=50000,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

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服饰  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0

贷:库存商品——××服饰 300000

借:营业费用 67000

贷:库存商品——手套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应该注意的是,随货赠送本来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用此会计处理方法虽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因此企业在使用这种方法促销前要事先对成本和效益进行充分的核算,以防止得不偿失。

三、附带奖励机会销售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负担

为了促销,一些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往往附带提供奖励顾客的机会。例如,顾客凭一定数量的瓶盖、标签、包装纸、附券、车(船、机)票等,可以得到相应赠品、免费交通或购物优待券等。这类促销活动产生的支付责任,其发生时间与受益人是不确定的,但是它很可能发生是确定无疑的,金额也可以合理估计,因此应确认为企业的一项或有负债。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要根据销售量和预计回收率等因素估计可能发生的赠品和购物优待券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并相应确认一笔或有负债。当顾客领取赠品时,一方面减少赠品存货,一方面冲销已入帐的或有负债。

[例3]设上例中的服饰厂商在销售新款服饰时,采取了凭10个新款服饰的产品标牌可兑换成本为100元(不含税售价为150元/件)的大衣一件的营销策略。新款服饰的单位成本仍为60元,不含税售价为100元。厂商估计标签兑换率为销量的90%。促销期间共售出5000件该类新服饰,实际的标牌兑换率是估计值的80%。

服饰厂应确认销售收入100×5000=500000,销售成本60×5000=300000,增值税金500000×17%=85000,销售时确认或有负债 5000/10×90%×100=45000。

借:现金 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服饰 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

篇3

一、绪论

1.研究背景

目前,在这样一个竞争激烈的全球市场趋势下,大多数企业靠降低成本和提高市场容量以获得竞争优势,但高税收将成为一个重要的成本。现在,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降低企业税负问题已成为一个热点问题。无论家庭税收,还是会计处理,都必须做到的是在尽量减少企业税收的法律空间条件下,降低成本。企业如果想要立于竞争中的不败之地,它必须进行一个合理的税务规划,为自己减轻税收负担。

二、会计处理方法与纳税筹划的关系

(一)会计处理方法相关理论

1.会计处理方法的分类

(1)一般方法:包括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方法,合并财务报表方法。(2)营改增的处理方法: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账务处理惩罚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账务处理处罚。

2.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在应用会计方法之前,处理方法的选择非常重要。因此,必须要先弄清楚经济问题的实质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探讨解决的方式与途径。

(二)纳税筹划相关理论

1.纳税筹划主要方法

目前,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包括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转移税负,税收延迟,减少或控制纳税人的税基和选择的身份等等。

2.纳税筹划的具体操作

(1)要充分的对企业的基本财务情况以及税务情况进行搜集与整理。由于税务规划实行先行税收管理办法,所以一定要提前进行税收筹划,对运营商的收集和整理的部分是非常重要的。(2)对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的期望和要求有充分的认识。不同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预期有所不同,所以税收筹划运营商需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具体要求。

三、纳税筹划的具体应用

(一)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在纳税筹划中的应用

通过对具体概念和选择方法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的关键问题是,税收筹划的成功在税收筹划的会计处理中的合理应用。通过一系列的研究后,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会计处理采用以下几个方面,并在税收筹划中产生影响。

1.会计存货计价处理方法在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在企业的生产和操作过程中,存货是必要的一个环节。所以在存货生产过程中对企业的销货成本、财务状况和财务状况造成比较大的影响的是存货生产过程中消耗的人工和消耗的材料所产生的费用。如果库存评估工作不到位,就会导致增税的情况发生。因此,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的会计处理应考虑产品的材料价格的变化。例如:当原材料价格上涨,如果合适的话,使用后进先出的存货计价方法,可以有效降低期末存货成本,从而使相应的纳入企业的计算得出的所得税的份额减少,我们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税务问题。相反,在产品中使用的原材料价格下降,如果估值采用先进先出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税务规划工作,可以有效地减少期末存货的价值,提高成本效益,并最终实现降低所得税的目标。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在税收筹划中的应用。固定资产折旧在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内定义的,是按照一定的折旧费用进行科学评估的计算方法。折旧费用是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是一个重要的武器。在这个阶段,中国经常注重追求税收的比重,税率每年基本保持在同一水平,所以企业通常选择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法能够促使企业在最初的年份中提取的折旧较多,后面的提取折旧较少。

(二)案例分析

伊利集团的会计处理方法与纳税筹划分析

自2003年以来,伊利集团的实力一直是中国的乳品行业一个强有力的领导者,其稳定的增长和可持续的发展使他成为行业的代表。根据2009年到2013年伊利集团的利润表,数据可以看出,伊利集团的营业收入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净利润也在逐年上升,这就说明企业采取了合理的营销策略,正当的管理。

下面的分析是从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伊利集团如何进行税务规划和管理流程进行了两个方面的分析。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根据比例税率对收入的环境,选择存货计价方法,要充分考虑,可分为两种类型变化的税收筹划业务的影响,两类市场价格走向:价格继续上涨,价格继续下跌。如果伊利集团选择了后进先出存货计价方法,使得库存减少结束时,销售成本增加;如果为了减少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最终使企业所得税税负减轻,伊利集团可以选择后者,即用先进先出法。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在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前,要认真分析这种折旧方法会带来一种怎么样的税收筹划的好处。对于伊利集团,缩短固定资产折旧,这样就可以加快固定资产,递延纳税成本的回收。根据分析,使用直线法获得的量是显著大于双倍余额递减法而得到的量的。累计折旧多,当年底到固定资产核算时,信贷固定资产账户的金额也相应增加,从而转入当期损益的成本会增加,支付税收减免,对因此当它应降低税额。所以,伊利集团采用年限平均的折旧方法。

四、对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与纳税筹划的相关建议

公司在使用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税法的强制性

必须注意的最重要的一点是税法的强制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二)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纳等关系

税筹划并不代表偷税、漏税、逃税等,纳税筹划在一定程度上说是属于节税的。因此,企业是应该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的,这就需要选择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税收筹划的目的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减轻税收负担和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从而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结束语

各种税务规划和核算方法有着很密切的联系,以不同的税收筹划的结果形式存在将体现在对不同会计方法的选择中。合理与否直接决定我们需要选择一个怎样的合理的方法对税收进行筹划,税务策划的最终效果和会计处理的实施中被选中的会计处理方法,这两个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税收筹划需要扩大社会影响力,健全和完善税收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是企业在行业中竞争的表现,政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决定因素,政府还应该增加税收策划宣传,通过各种手段,让广大市民认识到法律的有效许可的范围,从而维护自己在税收筹划时的合法权益。税收筹划需要扩大社会影响力,健全和完善税收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刘俊杰.论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在税务筹划中的运用[J].财税研究,2014,(23):218

[2]赵薇,钟骏华.论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在纳税筹划中的应用[J].社科论坛,2014,04(56):139-140

[3]万理.浅谈会计处理方法与纳税筹划[J].财会天地,2012,01(38):63-65

篇4

关键词:会计处理方法 纳税筹划 利益最大化

纳税筹划(tax planning)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按照法规的立法导向,通过筹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税收收益。

我国的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多种,其中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相关的纳税筹划主要是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下面通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几个有代表性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讨论企业如何筹划纳税,以期取得“节税”的效益。

一、会计处理在纳税筹划中的特点

(一)非违法性

纳税筹划只能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行为上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要符合“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罚”的原则。

(二)预先性

纳税主体对各项纳税事项需做出事先安排,在各项经营活动发生之前把税收成本当作一个内在的成本来考虑。

(三)目的性

纳税筹划的目的是纳税人或人利用税收、会计、法学、财务管理等相关科学的综合运用,改变应税行为的原始形态,从而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化,增加净收益。

二、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一)选择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等。我国现行税制规定,各项存货的发生和应用按实际成本价计价,计价办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等五种方法中任选一种,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应纳税额,从而使企业承受不同的税收负担。但是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要经董事会批准,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说明。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预测分析,用多种存货计价方案计算出多组数据,然后选择出最有利于自身净收益最大的存货计价方案。

1.材料计价方法的选择。一般来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相对减少,达到减轻所得税负担,增加净利润。如果原材料价格不断下降,则宜采用先进先出法,同样能将期末存货成本调至最低位,本期销货成本调到最高位,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节税”的目的。而当材料价格上下波动不稳明,企业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应税所得额的均衡性,进而造成影响企业各期所得的上下波动,影响企业的现金流,特别是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较多,波动幅度较大时,现金流的波动较大,不利于企业合理安排现金资源。

2.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是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有:(1)以内部成本为基础进行价格转让;(2)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转让。运用转让价格进行纳税筹划必须把握好两个问题:一是转让价格的波动必须在合理范围之内;二是运用转让价格进行纳税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在用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对各个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在比例税制下没有改变,应该选择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年初提取到较多折旧,在年末提取较少折旧,如此企业便可以获取延期纳税的益处。应把握市场资金折现率的高低,综合每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选出最佳的折旧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析通货膨胀因素,若存在通货膨胀问题,企业的实际购买能力大幅度贬值,不能在现行市价的基础上进行重置固定资产的简单再生产。但是,面对同样的问题,如果选择加速折旧方法,不仅缩短了企业的回收期,而且加快了企业的折旧速度,从而使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大的税收抵税额,增加了企业的投资收益。在分析折旧年限因素时,企业应按照自身的切实情况,采取相对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分析资金时间价值因素时,企业应该清楚不同的折旧方法将会产生不同的时间价值收益并承担不同的税负压力。企业应该运用动态的方法进行分析,对计算提取的折旧在折旧年限内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算出在规定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价总额进行再比较分析,择选能产生最高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三)利用税收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

1.税基临界点的筹划。税基临界点在起征点上表现比较明显,比如税法规定,若一次性收入超过10000元,则缴纳3%的税款,若某A收入刚好为10010元,则按规定需缴纳300.3元,实际取得收入9709.3元;而某B收入为9999元,则不需缴税,实际取得收入为9999元。因此为了规避10000元这个临界点,某A就应该主动将自己的收入减少10元,即可多获得较多的实际收入。

2.税基跳跃临界点的筹划。税基跳跃临界点存在于多类应税商品,应税行为的变化而导致税率的跳跃。比如,现行消费税规定,甲类卷烟税率为20%,乙类卷烟税率为40%,丙类卷烟税率为25%,三类卷烟的税率差别很大,而适应哪一档税率则主要取决于卷烟的分类,而类别的划分取决于卷烟的价格,三类卷烟价格的分界点就是税率跳跃变化的临界点,如果卷烟价格在分界点附近,纳税人可以主动降低价格,使卷烟类别发生变化,从而适用较低税率。

优惠临界点筹划的关键是向国家制定的优惠税收政策靠扰,创造条件,使自己达到优惠标准,从而取得节税收益。

(四)合理分摊费用进行纳税策划

按照经济用途可以将费用分为两大部分,即生产经营成本和期间费用。生产经营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制造费用,而期间费用则是指企业在一定经营期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财务费用等。

常见的费用分摊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实际费用分摊法,即根据实际费用进行摊销,费用额依据营业收入的多少加以确认;二是不规则摊销法,即根据营业需要进行费用摊销,可能将一笔费用集中摊入某一产品成本中,也可能对某一产品不摊销费用;三是平均摊销法,即把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费用平均摊入每个产品的成本中。费用有时难以控制,而且并非完全可以预见到,然而费用摊入成本的办法却可以控制,由于不同费用分摊法会对利润和应纳税额产生重大影响,所以,选择适当的分配方法,必然会使企业形成节税收益。一般来说,平均费用分摊法是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减少税基的恰当选择。只要生产经营者长期从事某项经营活动,那么将一段时间内发生的各项费用按营业额进行平均分摊,就可以将这段时间获得的利润进行最大限度地平均,避免出现利润的高峰与低谷,也就避免了应纳税额的高低波动现象。

参考文献:

篇5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23. 003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23- 0005- 02

实务中,企业在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委托加工,也可以自行加工,其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又分为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和直接对外销售两种情况。研究这3种不同加工方式下的消费税会计与税务处理,对于正确核算企业产品成本、依法履行消费税纳税义务、以及科学合理地降低企业税负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企业的税务筹划,不应该仅仅以合法降低某种税收缴纳金额为目标,而是应该统筹考虑,计算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只有最终提高了企业净利润的筹划方案,才是最有效的方案。对于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消费税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因此消费税的多少会进一步影响所得税,进而也会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所有者权益。下面我们分别分析并比较3种不同加工方式下企业的会计处理以及最终的利润水平。

1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假设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原材料成本为a,支付受托方加工费为b,加工后的半成品A运回委托方后继续加工成产成品B,继续加工的成本和分摊费用为c,B产成品全部售出,销售收入为y,假设半成品A的消费税税率为t1,产成品B的消费税税率为t2。

发出原材料、支付加工费时,均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a+b

贷:原材料a

银行存款b

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应由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a+b)/(1-t1)

应缴消费税=(a+b)/(1-t1)×t1

由于该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继续加工,因此等继续加工完毕之后销售产成品时再缴纳消费税,此时支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金额可以日后扣除,因此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而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借方,作如下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a+b)/(1-t1)×t1

贷:银行存款(a+b)/(1-t1)×t1

将委托加工物资收回时:

借:生产成本a+b

贷:委托加工物资a+b

继续加工,发生加工成本:

借:生产成本c

贷:银行存款等c

委托方销售产成品B后,应缴消费税金额为y×t2: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y×t2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y×t2

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缴纳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企业还应缴消费税金额为:y×t2-(a+b)/(1-t1)×t1,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y×t2-(a+b)/(1-t1)×t1

贷:银行存款 y×t2- (a+b)/(1-t1)×t1

企业税后利润(指消费税,下同):r1=y-a-b-c-y×t2

2 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直接对外销售

假设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原材料成本为a,支付受托方加工费为d,加工成产成品B,运回委托方后全部售出,销售收入为y,假设半成品A的消费税税率为t1,产成品B的消费税税率为t2。

发出原材料,支付加工费,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a+d

贷:原材料 a

银行存款等 d

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应由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a+d)/(1-t1)

应缴消费税=(a+d)/(1-t1)×t1

由于该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销售,因此此时支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应该直接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日后销售时无需再次缴纳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a+d)/(1-t1)×t1

贷:银行存款 (a+d)/(1-t1)×t1

将委托加工物资收回:

借:产成品 a+d+(a+d)/(1-t1)×t1

贷:委托加工物资 a+d+(a+d)/(1-t1)×t1

公司消费税税后利润为:

r2=y-a-d-(a+d)/(1-t1)×t1

3 自行加工

假设企业将成本为a的原材料自行加工成B产成品,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e,售价为y,产成品B的消费税税率为t2。

计算产品生产成本时,

借:生产成本a+e

贷:原材料a

银行存款e

销售时,应交消费税=y×t2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y×t2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y×t2

消费税后利润如下:r3=y-a-e-y×t2

比较上述3种加工方式下利润大小,先比较r1与r2:

r1-r2=d-(b+c)+( a+d)/(1-t1)×t1-y×t2

由于r1、r2均大于0,即

r1=y-a-b-c-y×t2>0 (1)

r2=y-a-d- (a+d)/(1-t1)×t1>0 (2)

由式(2)推得:y>(a+d)/(1-t1)

在消费税法规规定的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范围中,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t1为30%,t2为30%或45%;其余几种扣除范围均为t1=t2,因此:

y>(a+d)/(1-t1)×t1/t2,即y×t2>(a+d)/(1-t1)×t1

在一般情况下,第二种加工方式支付的加工费要比第一种方式下总的加工费要少,即b+c>d,综合比较,r1-r2

再比较r1与r3,r1-r3=e-b-c,一般情况下,企业委托加工是因为考虑到受托方在生产技术等方面比自己更有优势,自己加工的费用会大于委托加工的费用,即e >b+c,因此r1-r3>0,r1>r3。

综上比较得出:r2>r1>r3,这说明,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利润最高,其次是委托加工收回后进一步加工再销售,最后是自行加工情形下利润最少。其原因在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是以原材料加委托加工费之和为基础计算的;而自行加工情形下,税基为产成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不论委托加工费高于还是低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由于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纳税人税负不同,因此纳税人进行消费税税务筹划时,可以利用关联方关系,压低委托加工成本,降低税基,达到节税目的。即便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纳税人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工成本上下限的基础上,事先预测企业税负,确定委托加工费的上限,以降低税负、提高利润。

主要参考文献

[1]邱百鸣.应税消费品不同加工方式的纳税筹划[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1).

[2]张卫红.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的选择与筹划[J].财会月刊,2011(6).

篇6

一个拥有先进技术和创新意识的企业,才能在行业竞争中保持竞争力,同时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政府对于高新技术产业有较高的关注度,在政策上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提供支持。在政策方面对,提业的优惠政策,降低高新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所以加强高新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筹划有着重大的意义,这将使得高新企业的发展更加顺利。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

在2008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界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时间有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并拥有一定的研究及其结果,研究领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且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后进行经营活动。

企业只有被申请为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在税收政策上享受优惠,在申请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出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现象,否则,不仅取消企业所享受的优惠,并将会要求追缴纳税,并进行罚款,严重者问责于企业负责人,因此企业在申请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假

申报。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会计核算的提升策略

(一)对研发费用,科学的设立会计核算体系

研发项目的费用必须按名称、经费来源、支出明细来进行会计核算。而对于研发费用的使用,必须顾及不一样的会计核算需要,对研发费用进行不一样的归集,例如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财政补助等,这些项目的核算口径不同,必须在核算研发费用明细的时候,应该根据企业的需求对其进行一定的删减或增加。例如在设计会计项目时,将企业已经认定的不需要单独核算的费用归集到直接投入和其他费用项目下,这是考虑了到申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情况的需求。对会计核算的项目进行科学设置后,应该正确理解其内容和范围,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正确的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研发费用是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中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必须建立一个详细、科学的会计核算科目体系,才能使得企业的财务情况更加清晰。

(二)做到单独建账,进行独立核算,建立完善的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制度

每个企业都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会计核算制度,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对研发费用进行单独的建账,进行独立的核算是企业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出于便利财务管理的需要。第一,对于研发费用的归集,不应该与普通的账目混淆在一起,而应该对于该项目编制单独的账簿,在核算的时候单独进行,使得账目能够清晰、明了的反映出研发经费的流向,牢牢掌握资金的支出。第二,在研发费用的账目中,有一个项目的账目同样也应该进行单独建账和独立核算,那就是有关税务的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项目,依据规定对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究费用实际发生金额进行归集,准确的掌握开发费用。第三,为确保专款专用,对于财政分期补助等科目也进行单独的建账,单独的核算,并把每个项目以及项目经费统一纳入财务管理中,进行统一的管理。

(三)对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应能反应研发活动

企业财务管理的作用之一就是反映企业的运营状况。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也应能反映企业研发活动的轨迹,正确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在账目明细中体现研发活动的进程。主要可以通过研发人员工资、项目投入、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这五个方面来体现。通过研发人员的工资可以知道职员的工作量,是一个项目还是多个,可以体现那些项目是重点,以及如何分配项目人员。从项目投入中,可以反映原材料、燃料、水电费、测试检验费、固定资产租赁费等的分配情况,了解项目投入情况,并且明确项目费用发生的负责人。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情况就是表现固定资产的用途,以及使用情况,以及如何分配的,清楚体现研发项目所以固定资产情况。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就是直接的反映了与外部企业进行合作研究的情况。

(四)将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与其他收入的账面进行正确区分

从前文中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可知,高新技术企业是在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基础上进行经营活动的,而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项目中有一项要求就是,高新技术产品及其服务的收入必须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而且在其中,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部分应该要在当年高新技术产品及服务收入中占有50%以上,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以及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服务产品及服务的会计核算应该进行单独立账,进行独立核算。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筹划的提高策略

(一)科学利用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政策

对于企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中主要包括三种:允许扣除的、限制扣除的、不得扣除的。企业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对企业中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分类,用以确保税前扣除工作的高效进行。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企业在税前扣除上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应该科学的对此进行利用。例如限制扣除费用中的职工教育费用等可以依据其实际发生额在那纳税中进行扣除,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技术先进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为超过工资薪金8%的部分可以在纳税时扣除。对于固定资产,可以减少折旧的年限以及加快折旧速度的方法来避免纳税。

(二)有效利用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

对于企业进行技术转让的项目,其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有优惠政策。在财税字〔1999〕273 号文件中,规定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的技术转让,还是技术咨询、服务等业务获得的收入,都可以免除征收营业税,而是改成收增值税,与此同时,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依然适用技术转让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最大程度对减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进行申请,使得企业的税务负担减轻。

(三)充分利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现今,许多企业都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这就是因为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低于一般企业。因此拥有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且符合标准的企业应该努力去争取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政策。

(四)合理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是高新技术企业资金中极其重要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可得知,对于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可进行加计扣除。企业为研发新的技术、新的产品或者新的技术而耗费的费用,都属于研究开发费用,且这些仍未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的损益当中,可以依据规定在据实扣除之后,按研究开发经费的50%来进行加计扣除;对已经形成无形资产的,必须按照已形成的无形资本成本的150%进行摊销。熟悉政策,并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的对各项政策进行最大化的

利用。

(五)最大限度的利用政府补助收入进行纳税筹划

政府对于高新技术的开发持鼓励的态度,对于一些高新技术的开发研究会提供财政资金上的资助。企业在收到政府的财政补助时,能够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这将会减轻企业的赋税负担,也可以将纳税进行延期,从而使得企业能够更加快速的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知,企业可以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获得财政性资金,部分资金拨付有其规定资金用途,企业对部分资金应该进行单独立账,独立进行核算,这就可以将此部分的收入不纳入征税范围,使得当期的纳税额减少,实现延期纳税的结果。

改革开放以来,科学技术成为了第一生产力,高新技术企业的出现成为企业创新的标杆。政府对于企业的技术创新进行扶持,对于企业的技术研究提供资金补助,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纳税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高新技术应该抓住这一大好的时机,提升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筹划工作能力,规范企业的财务和纳税系统,力图使企业的价值最大化,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篇7

(2)增加合并企业资产价值,加大资产的未来“税收挡板”作用。购买法下,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即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负债实际上是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被并企业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总和。一般情况下,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要高于其账面价值。因此,合并企业资产价值总和提高,而这里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提高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就提高了未来的折旧额,从而加大了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

(3)确认被并企业商誉,加大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购买法是建立在非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之上的,合并企业要按公无价值记录取得的被并方资产与负债,合并成本超过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加以摊销。商誉的摊销,加大了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减少企业未来利润,从而实现节税目的。

2、权益法下的纳税影响

权益法对纳税的影响与购买法正好相反。

(1)增加合并企业留存收益,减少未来潜在的抵税作用。权益集合法是将被并企业整个年度的损益纳入合并损益表,只要合并不是发生在年初而被并企业又有收益,权益集合法处理所得的收益总是大于购买法。因此,实施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增加,这意味着未来弥补亏损可能要小,从而降低了潜在的节税作用。但是若合并时,被并企业已经亏损,则可能会增大未来的节税作用。

(2)资产按原账面价值计量,不增加资产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权益集合法下,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仍按其账面价值反映,而账面价值一般会低于其公允价值。因此,合并后企业并没有明显增加额外的资产价值,也不能额外提高未来的折旧额,从而不能加大资产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但是若被并企业已处于破产边缘,资产已严重贬值,其公允价值可能低于账面价值,则情况可能相反,即合并后也会增大折旧的“税收挡板”作用。

(3)不确认被并企业商誉,不增加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权益集合法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之上的,企业的价值基础不变,其资产、负债仍按账面价值计价,股本按发行股票面值计价,换出股票与被并企业实收资本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因而不存在确认商誉的问题,也就不会发生商誉摊销。增加未来经营成本,产生节税作用。

例: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A,2000年6月兼并广东韶关某国有企业B,B企业合并时账面价值为:资产总额15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0000万元,负债为1000万元,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假设以前年度无亏损),评估后公允价值为:资产总额20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2000万元,净资产公允价值8000万元。又设合并时,B企业留存收益500万元,商誉为500万元,所得税率为15%,为简化起见,假设固定资产按统一折旧率提取折旧,商誉平均摊销,且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则采用两种方法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计算如下:

固定资产评估公元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折旧抵税金额:(12000-10000×15%=2000×15%=300(万元)

商誉摊销抵税金额:500×15%=75(万元)

篇8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在经济活动中,对于企业来说,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无疑是其发展的动力和目的。然而,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和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决定了纳税不仅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故而,如何平衡税额的最小化和利润的最大化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企业来说就尤为重要[1]。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能够帮助企业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达到节税的目的。那么,与之息息相关的会计政策的选择就是节税环节中的重中之重。

一、 纳税筹划的定义

所谓的纳税筹划,就是指通过对企业中所涉及到的业务进行合理筹划,制定一套完整并且合法的纳税具体操作方案,来达到节税的目的。它不同于偷税、漏税、避税等行为。纳税筹划应该是在国家税收法的法规之内进行的节税手段,其性质是合法的。而逃税、漏税是违背国家税收法的法规所进行的减少税收的手段,其本质上是违法的[2]。

二、会计政策的定义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基本原则、操作程序。而企业会计政策选择,顾名思义就是企业达到为了节税的目的,结合自己的发展状况,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依据一定规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可供选用的会计基本原则、具体方法和操作程序进行定性、定量的比较分析,制定相应政策,并按政策执行。在中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经常是会计人员处理会计业务的标准。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外很多先进的管理理论和管理方式也逐渐被中国人借鉴,会计政策选择就是其中之一。因为其先进性和实用性,众多企业开始重视它。

三、 纳税筹划和会计政策选择之间的共同点

1.纳税筹划和会计政策选择这两者有着共同的理论基础。1986年,Watts和Zimmermanlj开创性的把经济学中的契约理论引入到会计的研究中。在社会契约论里,企业被当做是连接契约的中间人,而连接的点就是债权人、政府、公众、股东企业管理者、社会公众等各方利益。这些利益共同构成了报酬契约(企业与公众之间);债务契约(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股东之间);政治成本(企业与政府之间)。各方都在极力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既是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也是会计政策的制定者,就相当于订立契约的当事人,而企业作为遵守契约的当事人,要达到利益最大化,只能进行纳税筹划,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

2.纳税筹划是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动机之一。对于企业来说,纳税筹划的动机是节税。而企业的纳税又与企业会计报告有直接关系,可以说会计是整个纳税筹划的执行者和监督者。企业都希望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少缴税。所以,众多企业才开始进行会计政策选择。

3.会计政策选择是纳税筹划的实现手段之一。会计政策对税收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是表现在对损益计价和资产负债的选择上;二是表现在对企业损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对损益的调整[3]。当然,在这两个方面,企业都会选择纳税额度最小的政策。

4.会计政策选择和纳税筹划都要受税法的约束。在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和选择会计政策的过程中,都应该在税法的法规内执行,合法节税。否则,就要受法律惩罚。

四、 纳税筹划和会计政策选择的结合

在会计政策选择中,比较常用的有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式的选择、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企业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等。下面将对这三个方面进行阐释:

1.固定资产折算方式的选择。在我国,有专门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以采用的方法具体有: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平均法等”。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作为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折旧计算方法会对企业的成本产生不同的影响。在我国,平均年限折旧是大多数企业采用的方法,同时加速折旧也有部分企业采用。

2.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式时,都应按照其实际成本价计算,并且规定了多种计算方法。在这些方法中,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后出法、个别计价法都是较为常用的。但企业应该注意,决定选用一种方法后,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随意更改。同时,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式要充分考虑市场上物价的上涨和下跌状况,再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方法。

3.企业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税法规定:企业如果采用直接收款销售时,收入确认的时间应该为收到货款或取得索款凭据,同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如果销售货物时,采取的是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的收款方式,收入确认应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如果采用委托代销,那么收入确定的时间应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货物时,如果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那么收入确定的时间应以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而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时,应该待货物交付时,就可确认收入的实现[4]。因此,企业可以结合自身产品销售的方式和策略来选择与之相适应的结算方式,确定好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筹划年度所得,来达到节税目的。

五、结语

除了以上常用的方式之外,《企业会计政策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中规定了很多会计政策选择方式,这些政策使得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更加灵活,同时也促进纳税筹划的效果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王大义.基于纳税筹划的会计政策选择研究[J].经济师,2009(04):150-151.

[2]王翠兰.企业税务筹划和会计政策选择[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1):117-120.

[3]徐莉.浅析收入的确认会计政策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J].东方企业文化·商业文化,2011(05):72.

篇9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一存货》规定,存货是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按实际成本价计算,计算方法可以在个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5种方法中任选一种。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存货的发出成本。而且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要经董事会或经理层(厂长)会议等机构批准,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使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而采用先进先出法势必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减少税后利润。反之,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同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而采用后进先出法必将导致相反的结论。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特当应纳所得税额较大,企业未有足够的现金时,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动,有的甚至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2 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各期计人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时高时低,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使各期利润比较均衡。

3 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意味着企业在该期间内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人,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加大当期的材料费用摊人,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减轻企业税负。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合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不同税制因素的影响

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由于延缓纳税收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收益。当然也会出现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利益。这主要看市场资金的折现率高低。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企业就需要进行比较分析,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而在素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当然,由于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以及银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会对折旧的“税收挡板”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累进税制下,企业到底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较为有利,仍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做出最终决定。

2 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抵税额,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延缓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

3 折旧年限因素的影响

新的会计准则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

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此来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随着2008年即将开始实行的所得税税率调低,企业可以减少支付所得税额。

4 资余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

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企业无论采用何种折旧方法,也无轮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的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由于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篇10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存货是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按实际成本价计算,计算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5种方法中任选一种。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存货的发出成本。而且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要经董事会或经理层(厂长)会议等机构批准,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使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而采用先进先出法势必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减少税后利润。反之,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同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而采用后进先出法必将导致相反的结论。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特别是当应纳所得税额较大,企业未有足够的现金时,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动,有的甚至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2.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时高时低,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使各期利润比较均衡。

3.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意味着企业在该期间内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加大当期的材料费用摊入,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合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就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不同税制因素的影响

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由于延缓纳税收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收益。当然也会出现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利益。这主要看市场资金的折现率高低。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企业就需要进行比较分析,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当然,由于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以及银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会对折旧的“税收挡板”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累进税制下,企业到底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较为有利,仍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做出最终决定。

2.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抵税额,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延缓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

3.折旧年限因素的影响

新的会计准则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此来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随着2008年即将开始实行的所得税税率调低,企业可以减少支付所得税额。

4.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

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企业无论采用何种折旧方

篇11

随着我国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压力,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得以生存和发展,那么就必须重视企业的经营与管理,而企业管理中的财务管理是尤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其中财务管理的纳税筹划工作尤为重要。

一、纳税筹划的概述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采取合理合法或“非违法”的手段,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纳税筹划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避税、节税、转嫁筹划、规避税收陷阱以及实现涉税零风险。避税指的是纳税人采用不违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空白和漏洞获得税收利益,这种方法既不违法也不合法,与偷税漏税有很大的区别。纳税人在避税筹划的过程中需要对现行的税法进行深入的研究,找出其中的漏洞。节税指的是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各种优惠政策,例如起征点、税费减免政策,从而对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规划,降低企业所要缴纳的税费。这种纳税筹划活动是一种有效的减免税费的方法,现阶段被很多企业采用。转嫁筹划指的是为了减小自己的纳税负担,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例如对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整,将自己应该缴纳的税费转移到别人的身上。规避税收陷阱指的是纳税人在经营的过程中,要对一些被认为是纳税陷阱的税收政策的条款特别注意,避免陷入其中。涉税零风险指的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对于自己所要缴纳的税款有清楚的认识,在申报税款的时候要及时足额,在缴纳税款的活动中要避免出现违法乱纪的现象。

(二)纳税筹划的特征

纳税筹划的特征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合法性指的是纳税人在对各种纳税方案的优化中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案,这也是纳税筹划的最基本的特点,不仅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而且也合乎国家制定税法的意愿。二是纳税筹划的政策导向性,指的是国家通过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对纳税人的行为产生导向的作用,为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服务。三是纳税筹划的目的性,指的是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选择的各种方法和一些经营活动的安排都是为了进行有效的财务管理,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和企业股东的最大利益。四是纳税筹划的专业性,指的是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对目前的税收政策有充分的认识,有专业的会计知识,对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优化,组成最优的方案,节约税收成本。五是纳税筹划的时效性,指的是在不同的时期内国家的纳税政策以及税法都在进行不断变化,面对这种变化,纳税人要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采用与现行税法相适应的策略,从而达到降低纳税成本的目的。

二、纳税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具体应用

(一)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筹资行为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资本结构是否合理,不仅制约企业风险的大小,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企业的税负和税后收益。不同的筹资方式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和税负水平。企业筹资一般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权益筹资包括用留存利润和发行新股等方式,具有风险小、成本高的特点;相对而言,负债筹资更具节税功能,具有风险大、成本低的特点。因此,税收筹划不仅在确定资本结构方面,而且在具体确定筹资对象上都是有作用的。将税收筹划应用于企业的筹资活动能使企业在确定筹资成本时,找到最佳的资本结构。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国家为实现调整全国生产力布局,对老少边穷地区、经济特区和保税区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投资项目给予诸如减免税收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地及投资行业时,要充分考虑国家对地区、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区域性、行业性的税收倾斜政策,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尽可能将自己纳入优惠范围内,合理减轻企业税负,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投资方式的选择上,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一般来说,由于直接投资需要考虑企业缴纳的各个税种,直接投资比间接投资在纳税筹划方面有更大的操作空间。

(三)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由于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影响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所以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折旧方式,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节税效果的折旧方法。通常来说,在比率相同的税率下,若所得税率有上升的趋势,就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若相反则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在超额累计税率下,则一般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期末存货成本,从而影响当期利润,因此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要考虑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以避免由于成本的波动造成利润的波动。此外,企业的销售收入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其收入确认和纳税的时间也不同。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可以调节收入确认时间,筹划合理的收入归属年度,达到延缓交税的目的。

成本费用列支的选择。在会计核算中,我们要尽可能及时列支当期成本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采用预提的方式入账,尽可能按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以达到递延纳税时间和得到少缴所得税的税收利益。另外,销售费用、研发费用、技术改造项目的费用在税法规定中也有筹划的空间。

(四)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由于企业的以前年度亏损在一定期限内可用税前利润弥补,因此企业应该力争在期限范围内弥补亏损,达到节税的目的。企业的利润分配以这种方式进行分配,根据税法规定,取得现金股利需要交税,而取得股票股利是免税的,因此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既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也减轻了股东的税负。另外,企业还可以采用股票回购的方式替代现金股利,这样股东只有在实际卖出股票并获利的情况下才需纳税,对股东更有利,对企业也能起到调整股权结构、优化资本结构的作用。总之,企业在分配税后利润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收筹划以帮助投资者获得更高的税后净收益。

三、做好纳税筹划的对策建议

(一)纳税筹划应注意信息收集的完整性

在实际工作中错误决策往往来源于信息的失真,因而,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内外的各方面经济信息都是设计、选择最佳方案不可或缺的。这些信息包括企业的内控管理、人事制度、国家的方针政策、会计准则的应用等。只有在充分收集和分析不同的涉税信息,并及时进行加工、处理后,才能形成最佳的纳税筹划决策。

(二)关注税法变动,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变化较快,总是根据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修订,稍不注意,使用的法规就可能过时,也可能使我们错失一个纳税筹划的良机。这就要求筹划人员不仅要时刻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税法的细节变动,建立税务信息资料库,而且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把握宏观经济动态,合理预期税收政策及其变动,科学准确地把握税法精神,尤其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深刻理解、领会内涵,这是纳税筹划的一个基础环节和重要环节。有了这种全面、最新的政策了解,以及吃透、熟练领会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灵活应用,才能做好纳税筹划,进而做出对企业最有力的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或筹资决策。

(三)加强纳税筹划的风险控制

首先,正确树立风险意识。纳税筹划一般需要在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发生之前做出安排,由于经济环境及其他考虑变数错综复杂,且经常有些非个人能力所能掌控的事件发生,这就给纳税筹划带来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因而其成功率并非是百分之百的。况且,纳税筹划带来的利益也只是一个估算值,并非绝对的数字。因此,纳税人在实施纳税筹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然后再做出决策。其次,准确理解与把握税法。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使纳税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才能达到纳税筹划之目的。既然纳税筹划方案主要来自对不同营运方式的税收规定的比较,故而对与其相关的法规进行全面理解与把握,就成为纳税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基础,才能进行比较与优化选择,制订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经营、筹资等方面的纳税筹划方案。

(四)将纳税筹划活动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纳税筹划活动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单凭财务一个部门是很难实现纳税筹划的,整个筹划需要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营销、管理等相关部门来共同完成,要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例如,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案,就必须要求经营、人事和财务部门来共同完成,从工资计划下达、制表分配到具体发放都应考虑周全,这样才能达到降低职工税负的目的。

总之,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而企业经营的目标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企业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税收法规的同时,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应找到一个科学合理的平衡点,争取减少纳税方面的成本支出,促进企业的良性运转。

篇1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已逐步确立,追求经济效益最优、企业价值最大、竞争能力最强成为企业发展的目标。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一项义务,但不需要交纳比税法规定的更多的税收也是企业作为纳税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在一个健全和透明的法制环境下,企业通过精心筹划,从而达到减轻负税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

一、会计政策和纳税筹划理论概述

(一)会计政策理论概述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认为,会计政策是那些被报告会计主体的管理当局认为在当前环境下最能恰当地表述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变动,从而被依循的会计原则及运用这些原则的方法。英国标准会计惯例认为会计政策是企业所选定的、并一贯遵循的、特定的会计基础。在2006年2月25日正式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中定义: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1. 会计政策选择产生的原因

(1)利益的共享性。企业的财务会计应向其相关的利益各方(包括政府、现有的股东、潜在的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顾客等)充分披露其会计信息。而这些利益相关方与企业彼此之间都有其各自独立的利益,且利益不完全一致。(2)企业会计实务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由于企业所处的环境千差万别,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各不相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就有必要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在统一性的同时还需要一定的灵活性。(3)会计计量与报告中的主观性。会计计量与报告过程是人们主观地期望,以货币计量为手段,采用一些特定的专门方法,对会计对象加以反映以提供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的过程。

2. 会计政策选择的客观影响

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是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因素,不同的企业会计政策选择造成的影响主要有:

(1)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会造成社会经济资源的重新配置和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2)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不当,容易使会计信息失真,扰乱国民经济秩序。(3)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结果会影响与企业相关的各方利益。(4)会计政策选择对特殊行业的影响。

(二)纳税筹划理论概述

1. 纳税筹划的概念

对于“纳税筹划”的概念,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纳税筹划的理解也有相当大的差异,笔者将纳税筹划概括定义为: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种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2. 纳税筹划活动的理论基础

(1)筹划政策是利益各方,在博弈约束下平衡有关各方利益的结果。(2)纳税筹划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为筹划途径。纳税人通过将应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年度缴纳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也是纳税筹划目标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

(三)会计政策选择中纳税筹划理论分析

1. 会计政策选择中纳税筹划前提假设

根据博弈理论,企业中各相关方的利益不一致,在纳税筹划中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时,可能会出现矛盾。因此,在会计政策选择中进行纳税筹划是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的。首先,政府相关法令制定的影响。纳税筹划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必须在政府制定的制度框架内进行,否则是无效的。其次,是管理者的管理动机。在会计政策选择中是否纳税筹划,主要取决于管理者的态度。

2. 会计政策选择中纳税筹划原则

在会计政策选择中进行纳税筹划,既要遵循纳税筹划的原则又要遵循会计政策选择的一些原则。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情况各异,所以每个企业应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会计政策。在会计政策选择中进行纳税筹划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合法性和相对独立性相结合。合法性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等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2)一贯性原则。企业选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和连贯,不得随意变更。(3)计划性原则。因为会计政策的选择应该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税务机关备案,所以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应该充分考虑税法的变动情况和预测本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4)适用性原则。企业选择会计政策时,理所当然地应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理财环境相结合。(5)成本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要权衡提供会计信息的成本与效益。只有在纳税筹划成本低于筹划收益时,纳税筹划才可行,否则,应当放弃。(6)风险和收益均衡原则。纳税筹划之所以有风险是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如果一切都是静止的,一切都可预测、可量化,那么就无风险可言。(7)专业性原则。纳税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应由专门的机构和专业人员来从事此项工作。

二、我国制造业企业纳税筹划现状与分析

我国纳税筹划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近几年纳税筹划得到了快速发展,并相应在税收实践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运用。但在这一可喜局面的背后,纳税筹划也存在诸多不足和缺陷。

(一)对纳税筹划含义认识上的误区

在我国,许多人不了解纳税筹划,一提起纳税筹划就联想到偷税,甚至一些人以纳税筹划为名行偷税之实。而实际上,纳税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是违法行为,与纳税筹划的合法前提相悖。在目前的理论探讨和企业涉税实践中,存在着广泛地混用纳税筹划和避税概念,从而使得企业的许多避税策划被堂而皇之地披上纳税筹划的外衣。

(二)漠视纳税筹划风险

从当前我国纳税筹划的实践情况看,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都普遍认为,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自身收益,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其实,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计划决策方法,本身也是有风险的。

首先,纳税筹划具有主观性。纳税人选择什么样的纳税筹划方案,又如何实施,这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主观性判断的正确与错误就必然导致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与实施的成功与失败,失败的纳税筹划对于纳税人来说就意味着风险。

其次,纳税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严格意义上的纳税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在这一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

最后,纳税人在纳税筹划中忽视反避税措施。由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一种减税行为,国家只能通过立法采取反避税措施来完善和调整原税收法规或增加反避税条款。

(三)缺乏整体筹划观念

在纳税筹划目标上,企业目前所进行的纳税筹划通常是单纯地把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并没有着眼于企业的价值最大化。因此战略性的纳税筹划必须立足于一定的企业经营期间,必须着眼于企业全局,考虑企业长远、整体税负的下降。

三、制造业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具体纳税筹划

(一)物资采购中的纳税筹划

1. 购进材料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进项税额作为销项税额的可抵扣部分,对于纳税人实际纳税多少就产生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情况下,材料在购进和领用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如果能充分利用这个时间差,就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获得颇为可观的经济利益。

2. 物资采购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采购结算方式筹划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尽量推迟付款时间,为企业赢得尽可能长的一笔无息贷款。企业可以采取赊购和分期付款方式,使出货方先垫付税款,而自身获得足够的资金调度时间。另外,尽可能少用现金支付等都是企业常用的结算筹划方式。

(二)生产管理中的纳税筹划

1. 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存货计价方法作为企业内部核算的具体方式,利用市场价格的波动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存货的计价与纳税筹划关系较大的是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格受供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不断变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总额以及当期应缴税款的影响是不同的,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利情况及所得税也将产生较大影响。在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进行征收。在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是市场物价变化因素。当物价呈持续上涨趋势时,企业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较有利。可见,纳税人选择计价方法的关键在于判断本企业主要材料的价格趋势。

其次是企业税负期。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先进先出法核算;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或高税负期,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使当期的成本摊入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因此,我们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在会计年度的末期根据企业经济运行的状况做出正确判断,按照以上的原则选择下一年度对企业节税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

2.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为纳税人选择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打开了空间。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这样,企业便可利用折旧方法上存在差异,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税制因素的影响。再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最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

(三)市场营销中的纳税筹划

1. 收入确认的纳税筹划

收入的确认将直接影响到流转税以及所得税税基的计算,因而,收入的纳税筹划策略是纳税筹划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收入的纳税筹划策略,其主要思路就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确认时间加以选择、控制,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1)通过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按照货款结算方式的不同,将销售业务划分为:①直接收款方式;②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③赊销和分期收款;④预收货款方式;⑤委托他人代销;⑥视同销售。在以上的这些销售方式中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就可以控制收入的确认时间,合理归属所得的年度,以达到减税或是延缓纳税的目的。(2)通过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应该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时所发生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间的筹划,企业可以通过推迟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来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

2. 费用分摊的纳税筹划

在采用不同的分摊方法下,其每期应分摊的费用额不同,对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的影响也就不同。详细的分析论证及大量实践表明,平均费用分摊法是最大限度抵销利润、减少纳税的最佳选择。

3. 坏账准备计提的纳税筹划

从财务管理的层面讲,新准则的出现为企业新一轮的管理创新提供了契机,运用新准则的潜在因素,使其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相得益彰,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是财务高管们要应对的问题。做好坏账准备的纳税筹划是通过会计政策选择为企业创造价值的有效途径之一。

总之,企业进行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也是纳税筹划的过程。对于会计政策选择这样一个复杂的综合过程,企业应全面分析自身所处的环境、发展阶段和发展前景,进行综合、全面的比较分析,选择最优化的会计政策组合,从而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参考文献】

[1] 陈庆平.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对企业税收的影响[J].科技成果纵横,2007年第3期.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