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遗的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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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遗的建议

篇1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3)—07-0083-01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情况及成效

福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市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自2003年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启动以来,该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遴选、保护机构建设、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抓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抓关键,构建有效的组织领导机制,推动“非遗”工作落实到位。市委、市政府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摆上重要工作的议事日程,突出做好“三抓”,从机制上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开展。一是抓组织保障。成立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组,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任组长,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统一指导协调全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对重点“非遗”工作进行分解立项,深入点上检查,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动态,督促各项任务的落实。二是抓业务保障。建立专家组,聘请专家对“非遗”工作进行业务咨询、项目论证和人员培训、研究指导,每年都组织专家对有价值线索的“非遗”项目进行深度挖掘,为推进项目升级提供有力佐证。三是抓经费保障。市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拨付专项经费15万元,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普查调研、珍贵实物资料的征集、队伍培训及重点项目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交流展示等。

二是抓基础,着力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构建“非遗”保护框架。2005年起,该市开始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普查,并着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在普查基础上,该市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截止目前,已公布两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33项,编辑出版了《福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集萃(画册)》,全市和新厝镇分别被文化部命名为“中国民间艺术(闽剧)之乡”和“中国民间艺术(侔鼓)之乡”。

三是抓主题,着力开展“非遗”文化展示活动,营造“非遗”工作良好氛围。一是开展“文化遗产日”专题宣传活动,每年6月9日在市区重要位置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图片等展示活动,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摄影图片展和传承活动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增强市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识。二是以“闹元宵·看民俗”民俗文化节等大型活动和一些传统节日为载体,深入挖掘非遗内涵,将非遗活化,让非遗更好地走近市民,让市民更好认识“非遗”,弘扬了优秀民间民俗文化,营造了浓厚文化氛围。到目前为止,已举办四届民俗文化节活动,并多次组队参加福州市举办的海峡两岸民俗文化节,展示福清“非遗”文化内涵和风采。三是依托文化艺术节平台,举办了全市首届文化遗产陈列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首次集中亮相,向社会各界充分展现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和价值。四是组织开展“民俗文化进校园”系列活动,在市实验小学举办六一儿童节·民俗文化专场演出,在市滨江小学成立闽剧兴趣班,在玉屏中心小学设立宗鹤拳传习所等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四是抓重点,着力推进特色项目建设,提升“非遗”保护传承水平。开展“一镇一品牌、一村一项目”活动,要求各镇街、村(社区)深入挖掘文化资源,培育形成自己的特色项目,目前已初步形成以三山片区为代表的板凳龙项目、以新厝片区为代表的侔鼓项目、以镜洋片区为代表的宗鹤拳项目等。组建民乐团,深入收集抢救整理福清民间失传的乐曲,加强民间乐曲传帮带工作,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去年已收集整理濒临失传的《拍八仙》、《闹台》、《早傍堂》等民间传统音乐,并制成光盘予以收藏保护。强化区域文化特色,组织开展《文化福清·非遗传承》等系列文化丛书创作活动。举办闽剧展演月活动,举办闽剧“每周一戏”,组织闽剧折子戏比赛,成立市闽剧艺术研究会,从剧目、舞台、艺术培训、产业培育等方面加强对闽剧扶持和推动,提升福清作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闽剧)之乡品牌。建设南少林文化展示馆,共分五个板块进行宣传展示。突出“梦圆两岸”主题,与台湾联合举办三届石竹山梦文化节,形成海峡两岸共同推进梦文化交流态势,树立了梦文化品牌。举办三届海峡两岸(福清)宗鹤拳武术文化以及首届融台青少年文化交流大会、海西儒学大讲堂,加强了对台文化交流。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这些年来,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与市委、市政府对文化强市的总体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实际工作中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保护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保护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未形成科学有效的保护机制,对列入名录体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实施措施不够有力,加上经费投入不足,保护传承工作受到很大限制;有的地方未能正确处理保护、利用与发展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流失现象还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制止。

二是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队伍主要以文化馆和博物馆业务干部为主、镇街综合文化站专干和村级文化协管员为辅,参与“非遗”保护的队伍数量不多,知识储备不足。民间保护力量虽然经过引导发生了很大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没有形成整体效应。

三是资源挖掘工作需要进一步深化。“非遗”资源掌握的线索尽管较多,但在内涵挖掘和提升上不够,部分民间艺术由于缺乏传人、缺乏人气,存在“断层”现象。部分“非遗”项目在收集整理过程中也因为资料不足,存在不到位现象。已整理和保护的项目,尚缺乏常态化的展示平台。

四是保护传承的氛围还要进一步鼓浓。各级各层面对“非遗”保护和传承的历史意义认识不足,工作开展不平衡,区域之间存在一定差异,还没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非遗”保护和传承的良好氛围。

三、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与思考

篇2

政府支撑:贵州各级文化机构层级互补践行文化担当

《亚鲁王》以其珍贵的文化价值于2009年成为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的重点项目,被文化部列为2009年中国文化的重大发现之一,2010年5月被文化部列入国家级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被列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亚鲁王》是一部研究古代苗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习俗的活态百科全书,是苗族人民的历史记忆与精神承载,具有重要的文化遗产价值。贵州各级文化机构在搜集、整理、保护《亚鲁王》的过程中践行文化担当的重任。

贵州省文化厅积极履职整理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贵州“非遗”保护工作的主导者,省文化厅在“非遗”整理保护传承中认真履职,恪尽职守,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要求。《亚鲁王》被发现后,积极发挥在“非遗”保护中的政府主导作用,动员省社科院、贵州人民出版社等单位以及民间的学术力量、文化人广泛参与到这项工作中。《亚鲁王书系》的成功,无疑是《亚鲁王》保护传承中的一个大台阶,是政府文化部门充分吸纳与整合社会和民间力量共同创造“非遗”保护传承精品的典型案例。

贵州省社科院大胆创新建设本土特色学科。2011年由中华书局出版的《亚鲁王》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会时,省社科院院长吴大华即敏感地意识到,这将对贵州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并且能够为苗学平添前所未有的学术增长点,极大推高其影响力,促成苗学学科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随着《亚鲁王书系》的推进过程及其精当呈现以及“亚鲁文化”概念的提出,省社科院大胆创新,顺应特色学科建设的新要求及时成立了“贵州亚鲁文化研究中心”,对未来可能诞生的、发端于贵州本土的“亚鲁学”进行前瞻的顶层设计。

紫云县扎实开展基础工作倾力打造文化新形象。2008年,刚上任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卫雨在向乡镇青年干部杨正江了解紫云地域特色文化的过程中,看到了16000多行用苗文记录的苗族东郎(歌师)的唱诵内容。深受感动的卫雨隐隐感觉到其中潜藏的抢救价值并展开工作。2009年,贵州省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启动,紫云县文广局随即将发掘和抢救紫云地域特色文化列为工作重心,《亚鲁王》的正式搜集整理工作由此开始并向上逐级申报,由冯骥才领衔的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专门派出专家调查组到紫云麻山地区采集信息,这部作品才真正进入当代文化界的视野并迅速引起广泛关注。作为《亚鲁王》搜集、抢救、整理、保护、传承工作的最基础单位,紫云县始终高度重视并指导各项基础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致力于将“亚鲁王”打造为紫云县的重要特色文化品牌。

编创团队:特色差异互补打造创作新模式

历时两年,整理史诗《亚鲁王》的选题经历了从单本(《亚鲁王・歌师秘档》)到双册(《史诗颂译》《歌师秘档》)到最终以全三册(《史诗颂译》《歌师秘档》《苗疆解码》)呈现的过程。这个探究民族史诗多维度呈现民族史诗文化的艰难历程,正是编创团队特色差异优势互补打造创作新模式的过程。

曹维琼:整合资源探索出版引领编创新模式。作为一个地方人民出版社的领头羊,曹维琼始终立足于贵州人民出版社的实际,致力于使其充分发挥文化聚集地、发散地和创新地的功能,为地方民族民间文化提供赖以生存的文化土壤,为社会公众、专业学者与地方民族民间文化搭建优质的互动平台。《亚鲁王》发现之初,曹维琼从出版的角度切入,意识到可以跳出单纯整理史诗文本的局限而以创新整合的思路来展示《亚鲁王》;提出要充分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整体性展示,要置放于文化生态环境中去认识的建议。随即迅速整合资源与学术力量开始立项操作,探索出一条由出版引领的编创团队新模式。

麻勇斌:深度挖掘复原苗族传统文化碎片。作为一个以苗族原生宗教文化为主要研究方向的贵州本土苗族学者,麻勇斌对与亚鲁王相关的舞蹈舞步、饮食风俗、节庆原由、服饰纹理花色、祭葬习俗等进行深挖,他认为这种复合的民族记忆方式,是适应没有文字而记录刻骨铭心的英雄和事件的群体记忆模式,是令人称奇的传承智慧。所以,《亚鲁王书系》以史诗文本为基础,将苗族传统文化中分离的、散乱的苗族口传史诗诵唱、服饰纹样表意、舞步造型展示、节庆活动演绎、祭葬轨仪礼演等“文化碎片”复原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卢现艺:转换视角探索多学科摄影新途径。作为一个在外打拼多年最终选择回归贵州本土并长期致力于贵州少数民族文化的摄影工作者,卢现艺长期行走于贵州乡野,积淀了丰富的民族文化摄影经验与素材。这位在中国摄影界率先开创将民俗摄影与文化人类学田野考察相结合来记录文化的摄影家,在偶然发现“亚鲁王”线索之后,便穿行于麻山地区在当地“潜伏”了一年多,用精美绝伦充满张力的图片对《亚鲁王》进行了人类学、文化学、民族学的记录与诠释。

亚鲁王文化研究中心:坚守田野拓宽基础研究空间。作为一个在2012年只有6个农民、3个借调老师、1个专职人员构架却蜚声中外的亚鲁王工作室,如今已在政府的重视下升级为副科级单位。其带头人,一个改写了苗族文学史的“80后”苗族青年、《亚鲁王》的最初发现者和整理者――杨正江,正在亚鲁王文化热中大展拳脚,带领着一批《亚鲁王》的传诵者和热爱者,坚守在麻山腹地做好更广泛更深入的田野调查和史诗挖掘,同时拓宽视野向相关基础研究迈进,《亚鲁王书系》之《史诗颂译》因其兼通苗语与汉语而保证了史诗整理编译的准确、原生与古朴,《歌师秘档》更是他们访谈整理歌师口述史的汇总呈现。

成果呈献:多维度有机互补探索民族史诗整理新范式

当“跨学科搭建民族史诗整理展示的新平台”这一目标找到了立足点――史诗本体、传承族群、传承人、传承方式、传承地域、传承地生态环境、史诗传承变异这“七根柱子”之后,关于非遗整理保护的一条学术路径逐渐初现,一个多维度有机互补探索民族史诗整理的新范式被成功构建。

篇3

合村并居社区建设是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促进农村资源综合利用的必然选择,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重要措施。此项工作的快速开展,必然会使农村居民原有的生活状态、生活方式、生活环境都产生了急剧改变,无形中也使依附于这种状态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得不面对一次巨大的挑战,如何做好这一时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摆在每位非遗保护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需要解决,而且急需解决的问题。

面对这样的变化,我们必须增强紧迫的责任感,并做好充分的准备,积极探索有效的方法,使我们的非遗项目得到更好的保护传承与发展。

一、提高认识,加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们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是民族精神、民族情感、民族历史、民族个性、民族气质、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有机组成和重要表征。它是随人们生活的改变而不断演化和发展,每一次重大生活方式的改变,都可能使与过去生活方式相互依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消亡。农耕时代向工业化时代的转变,城市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是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的主要原因。新农村合村建设,将使农村逐步走向城镇化,这一过程对于农村居住环境、生活方式而言是一次急剧的改变,必然使与之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受一次大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工作的紧迫性,因为我们稍有松懈,就可能错过一次保护的重要时机,而改变一个项目的存在命运。我们必须增强责任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顺利的融合到新村合并建设中来,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平稳过渡和有效传承。

二、必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新村建设规划中来

在规划实施新村合并初期,地方政府就应把文化遗产(包括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护纳入新村合并总体工作中来。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的组织协调下,确定保护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总体要求、重点项目,编制保护规划,制定出有针对性、有操作性的规划方案。做到立足长远,科学保护,切实履行职责。

三、积极调查走访,了解状况,摸清家底

针对被合并的自然村,认真调查走访,在前期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该村非遗项目的数量、种类、状态以及传承人基本情况,做到不遗缺,不疏漏,并以此为基础做好不同种类项目的保护方案。特别要做好传承人生活状态变动记录,以及传承人对合村后的项目传承建议的记录,为今后制定切实保护情况提供参考。在做好项目本身资料记录的同时,还要用文字、图片、录像等方式真实、全面、详细的记录被合并村庄自然环境、人文景观、重点文化空间状况,为项目存在的历史空间保留资料。

在调查的过程中,要对村庄类型明确认识,划分类别分别对待。对于相对典型的古村落,应以保护古村落为主,并积极探讨古村落保护方案,在既能保留古村落的基础上,使当地居民既能享受到现代文明优越的生活方式。

四、做好新村建设工作,全面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建立民俗馆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

在做好拆迁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新村建设筹备工作。合村建设中对当地居住环境、村落格局、民居样式都造成了直接的改变。新村建设规划必须要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新居建筑要尽量体现当地民居建筑风格,体现原有文化内涵,以便更好的保护当地民居样式,和依附于特有民居样式所形成的生活习俗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当地行政部门应在合村筹备阶段就积极规划民俗馆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建设。随着合村工作的开展,搬迁工作的进行,大量的与今后生活方式不适应的物品将遭到废弃,其中必然包括一些承载着非物质文化资源信息的物品(如农具、家具、艺术作品、手工制品等)。这种承载原有生活状态,展现过去生产方式,记录精神文化生活的物品和作品,蕴含着丰富的历史信息,承载着过去人们的智慧结晶,非遗工作者应该大量加以收集、整理和保护,作为依附于此的非物质文化项目的实物资料。建设民俗馆与非物质文化博物馆应以村为单位设立展厅,对被合并各个村历史状况进行真实的记录与展示。民俗馆或博物馆应免费为当地群众开放。

五、组织建立新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联合会

随着合村的进行,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共同非遗项目的传承有可能聚集在一起,非遗保护工作者应积极构建平台,组建传承人联合会,定时进行沟通、交流、探讨,加强互助合作,共计非遗项目传承方案。积极探讨相关项目联合发展,共同打造非遗特色产业村,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当地其他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去,切实解决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和居住环境等民生问题,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的居民增加收入,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增强荣誉感和自豪感,充分享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最大限度地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居民保护文化遗产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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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前的缺陷和不足

(一)赔偿主题不明确

赔偿主体问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问题。我国的《消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1] 这条规定容易使人产生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的损害,只能向销售者求偿。所以在立法技术上应进一步明确消费者的选择权。

(二)行政保护体制不科学

在行政保护方面,《消法》在制定保护措施、解决纠纷、查处案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表现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导,由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多部门相结合共同保护。这种保护体制一方面多个部门均有管辖权有利于更好的管理消费活动,但另一方面由于分工不明确造成了各部门效率低下相互推脱的现象。

(三)维权途径不合理

《消法》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的五种维权途径即: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协调解、向行政部门申诉、提起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但这五种途径均在一定的程度上存在问题以致不能合理和充分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与经营者协商的过程中,因为消费者相对与经营者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多半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 [2]

二、 国外立法的借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早颁布于美国,随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颁布了类似的法律。随着在各国实践中,消费者权益问题的不断出现,各国均制定了不同的制度以完善立法从而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

(一)西欧、美国的赔偿主体

根据《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3条的规定,产品缺陷致害责任的赔偿主体为生产者,具体包括:产品的生产者、原料或零件生产者、、资辨识商标造商者、经销者,提供商品人、进口商。在美国,产品缺陷致害责任的赔偿主体是指所有从事销售缺陷产品的卖主。这里的卖主不限于销售商,而包括所有参与将这个产品推向市场的人或公司。

(二)美、瑞典的消费者保护行政机构

在美国消费者手保护的程度是很高的,这主要的原因是由于美国完善的层层协调的消费者行政保护机构。主要有联邦保护消费者机构和各州地方政府消费者保护机构[4]瑞典成立了消费局、消费理事会、消费信息检测所3个机构,到现在已经健全了市场和消费者管理、服务、检查、投诉等一系列的机构,并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消费者保护体系。

(三)国外的小额投诉和集体诉讼

为方便受害消费者投诉,许多国家设立了手续简便、受理小额诉讼请求的法庭,这种小额投诉法庭具有诉讼标的小,审判原则灵活,符合消费者意愿等优点。集体诉讼是众多主体在因同一事实或问题而引起的争议中,允许具有共同利益的一人或数人代表其他共同利益者或被诉,其判决效力及于全体共同利益人的一种诉讼制度。 [5]该制度有利于节约诉讼费用和成本,提高法院办案效率,更广泛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 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扩大消费者权利范围及明确赔偿主体

首先应增加消费者的隐私权。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也不得将已悉知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在赔偿主体方面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适当扩大赔偿主题的范围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产品缺陷致害责任的赔偿主体指所有从事销售缺陷产品的卖主。 [6]这里的卖主不限于销售商,而包括所有参与将这个产品推向市场的人或公司。

(二)设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

我国没有单独的消费者行政保护机构。目前除工商局系统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外,其他部委尚未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建议应该借鉴美国和瑞典的立法经验在我国单独建立一整套由中央到地方的单独消费者行政保护机构。由专门的消费者行政保护机构统一制定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和条例,并且对消费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统一管理。

(三)设立小额投诉法庭并增加集体诉讼制度

在法院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应综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同时还可以赋予消协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积极为消费者的利益参与到诉讼中来;增加集体诉讼制度。从而利于节约诉讼费用和成本,提高法院办案效率,更广泛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四)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和执行权

在具体实践中,常常出现经营者拒绝行政机关调查,甚至有出现殴打行政机关人员的情况发生。[7]因此有必要在《消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各种强制性调查权,行政措施主要应当包括案件的强制性调查权和控制危害后果的应急措施。

参考文献

[1]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年5月第1版36-38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汇编 》.北京-工商出版社.2003年3月第3版.128-129

[3]谢次昌.《消费者保护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04年5月第3版.356-357

[4]张为华.《美国消费者保护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450-451

篇5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根本标准在于它是否有效适应和满足了金融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切实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这些年,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明显提高,居民信用卡业务、个人信贷、出国金融、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等金融活动日趋活跃。庞大的居民财富和金融消费、投资需求为银行业金融创新提供了巨大动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适应上述需要,金融机构自身也要通过创新实现经营模式、组织体系、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发展,提高服务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要以有效的风险控制为前提

银行是一部典型的“经营风险的机器”,在对冲、分散、驾驭风险中获取利润,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不仅自身会遭受巨大损失,也会给金融消费者造成巨大冲击。目前,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方面亟待加强:一是要进一步从单一的信用风险管理发展到信用、市场、操作和流动性风险的全面管理,抵御风险的交叉感染;二是要进一步从一般定性的风险管理发展到综合运用风险计量技术的定量管理,精确资本计量;三是要进一步从分散的风险量化控制发展到以经济资本为纽带的总量风险管理,总体把握风险状况,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要以审慎的风险监管为保障

金融创新一方面能够推动金融发展,提高金融运行效率,满足各类金融消费者的多元化和个性化需求,但同时不断地冲击着原有的金融秩序,因此必须不断强化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

审慎风险监管的精髓在于尽可能在金融机构资本金损失之前采取行动,避免让金融消费者遭受损失。从银行实践来看,建议监管当局加强以下工作:一是为创新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这是解决一系列经济问题的前提;二是要增强监管的前瞻性、差异性;三是要对不同种类、评级、地区的银行业机构以及不同的金融产品实行差异化监管;四是强化防火墙和交易账户管理机制,弥补这方面的重大监管缺失;五是在监管体制、技术上要不断改进。

对于综合化经营过程中推出的跨市场金融创新产品,要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防范金融风险在金融消费者不同的产品和服务间传播。我们提出有效促进提升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金融机构和消费者要培育风险防范能力

在纷繁复杂的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必须以有效风险控制为前提:一是要强化金融创新的风险意识,必须坚持与业务经营范围、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必须坚持结构简单、交易透明、风险可控的产品选择的原则;二是要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区别创新业务和传统业务,要建立完善防火墙制度;三是要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

从客户角度看,参与金融消费必须以有效风险控制为前提,以企业客户为例,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强化金融风险意识;二是建立有效风控机制;三是加强企业信息披露;四是企业作为金融创新的参与者和需求的提出者,在参与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过程时,要考虑适用度的问题,盈亏承受能力只有在严格的授权和审批管理下,适用度才能提升。

二、政府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制体系建设

面对金融消费领域的大量问题,目前从法律层面无法得到回应和解决,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权益、保护方式、保护措施等进行明确的规范,使广大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现代金融业的持续发展,是立足于金融消费者的支持之上的,不论是对现行滞后的法律法规做出修改,还是借鉴国外经验专门制定类似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规范,都应在条文上向金融消费者倾斜,突出对金融服务关系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调整,细化对金融机构的诸如诚信、告知、保密、赔偿等义务。

三、机构设置上,应设立金融消费者专职保护机构

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深刻认识到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不足,在美联储下设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署,集中行使金融消费者保护职权。鉴于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一行三会”的格局,可由立法授权或国务院明确建立类似于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独立专职机构,统一行使金融消费监管权,对金融交易的规则设置、行为合规性审查、侵权性认定、消费者救济等方面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专业化的保护。

四、监管当局要发挥创新引导和监督作用

首先,深化审慎监管理念。要在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的前提下,加强风险监管,审慎监测和评估金融创新风险,强化对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的事前监管。

其次,推进差异化监管。就银行而言,应综合考虑各银行在监管和市场评级、资本充足率水平、公司治理完善程度、风控内控水平、区域经济环境等方面的不同,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衍生产品要强化分类监管,加强风险管理和资本覆盖监管。

最后,加强监管协调配合。目前体制下,对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社会影响较大的金融产品,应强化联合监管、审批制度;同时,适应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需要,适时探索分业监管体制改革;对于一般性创新产品,也应当明确牵头监管部门的责任。

五、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的相关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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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遗法》出台,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2011年国家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化遗产保护方针政策上升到了国家意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上升到了法律制度,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上升到了法律责任,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长期、高效运行的坚实保障。从此,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

(二)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非遗保护中长期规划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是保护工作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各项工作切实推进的有效保障和客观依据。苍南县非遗保护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以“传承与创新”为主题,以融入现代生活为导向,强力推进非遗生态保护体系、传承发展体系、宣传展示体系和保护制度体系的建设,继续搭建各种传承和展示平台,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努力扩大社会参与,扩大传承人群,不断巩固抢救保护成果,提高保护传承水平,促进苍南非遗保护事业的转型升级和深化提升。

(三)多种保护措施并举,非遗保护取得明显成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决定了保护方式和保护措施的多样性。在保护工作中,我们逐渐探索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种方式:非遗以项目为主要表现形式,因此在保护工作前期,以建立项目名录、保护项目为主要抓手;非遗主要依靠传承人口传心授进行传承,因此把传承人的保护放在关键地位;非遗与民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要尽可能运用生产性保护等积极保护的方式。非遗的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决定了我们把抢救性保护放在第一位;非遗特有的项目特点和传承规律,要求我们区别对待,分类制定保护措施。这些措施,为我县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非遗保护传承体系进一步完善,保护传承新格局逐步形成

首先,普查是非遗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08年的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我县共收集7万多条线索,精心制作了6000多个项目调查表。并在2012年进行信息化录入,上传到省非遗数据平台进行保护。为做好普查成果的整理利用工作,我县成立了非遗保护工作小组和非遗专家库,不断挖掘、整理我县的非遗资源,并录入各级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基地的资料,建立非遗档案和数据库。其次,项目保护体系建设、传承人保护和基地建设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县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各级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基地的申报,进一步完善了非遗保护体系,壮大了队伍。我们在保护非遗本真性的前提下,对濒危项目开展了抢救性工作,全面记录、整理和保存了相关资料。截止2016年11月,我县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3项、省级24项、市级99项;国家级传承人1人、省级18人、市级76人;省级非遗传承基地7个、市级13个;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1个,民俗文化村2个。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项目、传承人体系基本形成。

(五)非遗宣传教育活动丰富多彩,非遗保护意识日益深入人心

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拥有者和传承者。民众保护意识的提高,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保护。近年来,我县利用各种文化场馆、广场举办了大量的非遗展示、展演活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非遗进校园、非遗进文化礼堂和“文化遗产日”期间的非遗系列活动已形成品牌。近几年,集中展示的非遗精品和运用非遗元素开发的各种衍生品,更让民众们更真切地体验到非遗的魅力,也展现了非遗传承的空间和潜力。非遗走亲,以“非遗”为载体,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的互访,加深了不同地域间文化内涵的了解,非遗“互访”构建起了“相熟、相融、相亲”的非遗工作交流格局。

(六)推进硬件设施建设,打造非遗宣传主阵地

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馆、展示中心和传承基地,组织经典非遗名录的展示展演,开展特色传承活动,宣传非遗阵地的作用不容小觑。“历史与人文并重,民族与民间同在,传统与现代交融”,这是我县非遗馆的明确定位。苍南县非遗展示馆,历时四年建设完成并对外开放。展馆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使用面积1700平方米,分序厅、古韵、遗风、巧技和尾厅五部分,共展出了我县的国家、省、市、县各级项目60余项。是一个了集展示展演、收集收藏、学术研究、公共教育、文化交流、传承传播于一体的综合性展馆。2015年初开馆后,接待过一大批各地领导、专家和学者,累计参观人数达几十万人次,群众好评如潮。“十二五”期间,我县还建设了乡镇非遗馆和民间艺术馆十余个,这些展馆每年均不同程度开展展示、展演活动,是县非遗馆的有力补充。

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内容既丰富又复杂,这为我们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坚持科学的保护理念,落实保护措施,挖掘现实价值,扎实有效地推进非遗保护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用发展的眼光,理顺思路,处理好非遗保护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一)保o与利用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在社会中的传统文化,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使之世代传承,是当前我们面临的迫切任务。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重要特质,再深入发掘非遗的多重价值,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民众的生产生活中,才能获得生机和活力。所以,在利用开发的过程中,要牢记“保护重于利用”,保护是利用的保证、基础和前提。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使之更好地融入社会、融入民众、融入生活,为当代人服务。

(二)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我们今天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认可、尊重和弘扬。继承是发展的必要前提,发展是继承的必然要求。我们要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传承、发展、衍变的规律,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传承。要全面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借鉴、W习其他地区在保护非遗方面的先进理念和手段,充分吸收有益成果为我所用。

(三)保护与旅游的关系

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要“积极发展文化旅游,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旅游相结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要发挥与旅游的优势互补作用,又要注意处理好非遗保护传承与旅游的关系,处理好非遗表现形式与文化创意产品、旅游产品的关系。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性的基础上,组织非遗项目进入旅游景区,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该是千秋万代的事情。非遗保护工作的长远性,决定了我们要采取稳健扎实的,与民众生活密切结合的发展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保护、传承、传播,主要依靠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人担负着“传”与“承”双重任务,作为传承人,传承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因为,在传承人身上承载的不仅是一门技艺或知识,更是本地区历史、文件发展进程的一个缩影。

三、从传承人角度。明确职责,做好非遗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一)鼓励传承人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传承人的保护与传习是促进非遗活态传承的关键。目前,我县共有国家级传承人1位,省级18位,市级92位,县级163位。另外,还有市级非遗传承团体2个,市级非遗传承群体5个,建立了较为健全的非遗传承人梯队。为确保传承培育有所作为,有效地促进活态传承,我县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力度,推行师徒传承协议制、传承基地责任制,鼓励老一辈传承人积极带徒授艺,对成功收授一位新徒弟的老艺人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并帮助学艺成功的新传承人,添置道具工具等。希望我们的传承人自觉承担传承义务,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另外,如何将传承人的概念拓展至传承人群,意在让传承成为人群的传承,而不仅是单个传承人的传承,这将是我们今后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鼓励传承人积极参与非遗公益性活动,确保传承常态化

县内非遗展示、展演活动方面,积极为国家级、省、市、县级和其它民间艺人开展传承、演艺活动提供各种支持,并经常性开展非遗下基层、进社区、进校园、进文化礼堂,参加文化下乡巡回演出等公益性文化活动,为各种非遗项目提供展示平台,确保非遗传承有序开展。县外非遗宣传、交流活动方面,历年来,组织过优秀的非遗项目及传承人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浙江好腔调”传统戏剧系列展演、年味温州等省、市举办的一系列非遗交流活动,组织过新编单档布袋戏剧目到周边各县、市演出等。非遗媒体传播方面,传承人们积极参与各级电视台非遗专题栏目、非遗数字电影《夹缬之恋》、县电视台《文化苍南》“走进非遗”等节目的拍摄,通过媒体渠道进入了公众视野。电影、电视、互联网为非遗传承助力,使传统文化焕发了新的活力。

(三)鼓励传承人不断创新非遗保护方式,让非遗融入现代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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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合肥市“庐剧”入选国家“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之后,市庐剧院在重新修订《合肥市庐剧艺术保护和发展条例》的基础上,结合省政府皖政[2006]40号文件精神,制定出《“庐剧”保护措施和实施方案》,该方案分别从颁布“庐剧艺术保护和发展条例”、培育庐剧新人、加强庐剧艺术研究、建设庐剧传承基地和演出场所、抓好庐剧新剧目创作演出、加强庐剧演出市场的开发等方面制定出详尽的措施。2007年成立了“安徽省庐剧研究会”;近年来,创作、改编多种新剧目,如《村长娘子》、《万年桥》、《借罗衣》、《皖川情》、《卖棉纱》等;完成对省艺校庐剧班的教学培训工作,采取理论与舞台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办法,让同学们在《村长娘子》和《庐剧演唱会》等剧目中参演,得到了很好的锻炼;为直观展示庐剧的戏曲风采,市文化馆在非遗展厅内常年巡回播放庐剧经典剧目,并配以图文、实物等,展示这一国家级非遗项目,并通过电视、报纸、橱窗等方式进行宣传,达到了一定的效果;市文化馆在每年举办的“暑期非遗绝活培训班”活动中,特邀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丁玉兰老师亲自授课,不设门槛,面向大众宣传本土戏剧,培养出更多的兴趣爱好者。又如“巢湖民歌”作为第一批成功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将抢救、保护及传承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对此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如先后举办了“皖中南民歌大赛”、“安徽省民歌歌会暨歌手大赛”、每两三年便举办一次“巢湖歌会”和“南巢歌会”,并制作《巢湖民歌》专题片。同时,先后出版了《巢湖地区民歌集成》、《中国民歌民谣集成?巢湖卷》等书卷;制定出《巢湖民歌保护发展指导性意见》加强对巢湖民歌工作的保护和发展;建立巢湖民歌资料室、陈列室、数据库和多媒体展厅,面向广大群众,进行直观的展示和宣传;在中小学义务制教育阶段开设相关巢湖民歌音乐课程,如巢湖学院附中、巢湖市炯炀中学均设立了巢湖民歌传承基地,每周设置相应课程,普及巢湖民歌;并通过鼓励和支持各类传习培训活动,目前巢湖市各乡镇文广站均建立起巢湖民歌流动传习所,通过不定期举办民歌基础知识传授和教唱活动,努力培养出一批年轻民歌手和少儿歌手,让巢湖民歌有序地传承下去。

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我们对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整体水平提出以下四点看法。

1.政府主导,发动社会广泛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涉及的知识领域广泛,而且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必须确定政府主导的地位,认真贯彻“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在现实工作的基础上建立长期有效的保护机制,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制定规划,常抓不懈。文化馆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责无旁贷,馆内要确定专司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有效开展保护工作,并要担负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员培训、知识普及、上下通联等具体工作。注重资源整合、发动社会广泛参与、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于人民群众之中,使其代代相传,薪火不断。政府要把非遗保护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其各项工作的经费投入,同时,注意非物质文遗产保护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合理利用奠定基础。

2.科学保护,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通过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针对非物质文遗产的特异性,以其不同的价值予以区别对待。那些具有很高的人文价值,蕴藏着民族文化优秀品性和审美特性,必须在现实生活中让其“廷年益寿”,予以活性传衍。有些类别应作为“让人类寻找历史记忆的痕迹”实施文献记载,进行博物馆式的保护。决不能采取“以牺牲部分人享有现代文明”为代价来实施保护,要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分门别类加以保护,充分协调处理好某些政府的功利行为、企业家的商机,专家学者们的研究成果,都要以保护非特质文化遗产的长远利益跟协调,遵循唯物辩证法的辩证统一原则。牢记人民群众是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主体。

3.有的放矢,遵循“非遗”项目的自身规律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其特殊性,在保护中应尊重其自身内在规律,依据其呈现状态,传承方式的多样性、复杂性、动态性——与自然主体人的思维、理念、情感、习俗、生存、生活方式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其最主要的是保护相关文化生态环境和代表传承人。以强调文化保护的整体性理念。对个别特殊、濒临灭绝危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有挽救意识,特事特办,采取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

从某种意义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具有本原性的民族民间文化,它的创造、拥有者一般都是广大农民和市民,其传载与传衍地域应在广大农村和乡镇。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战略中,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农村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农民在新的社会环境中享受其传统文化成果,保障农民文化权益,这样才能使文化生态的植被繁茂生长,使优良的“文化基因”得到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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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重要力量,是保护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目前建设任务繁重、政府投资压力大的现状下,民间资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作用更为显现,加强对其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民间资本的概念、特点、研究的意义,以及如何实现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如何对其进行适度规约督促其履行社会责任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的概念、特点、研究价值

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的民间资本,必须明确该领域民间资本的概念、特点。参照其他领域的民间资本界定标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民间资本的现状,我们可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的民间资本用以下三条标准来衡量:民间资本是蕴藏于民间,但为政府所监管合法存在的资本;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为我国公民所有并且获得政府某种程度的认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有独特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依据上述标准,国家资本和外资之外能够在保护工作中切实发挥促进或推动作用的资本,就可以纳入本研究中民间资本的范畴。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概念及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可以界定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遵守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并发挥积极作用且蕴藏于民间为我国公民所有的资本。当然,民间资本也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发挥不同的作用。保护实践中的民间资本形态可以是真实资本,如现金、原材料、作坊等,也包括虚拟资本,如某种记忆、技能等。既包括目前存在的资本,也包括潜在未发生的资本,因而民间资本是一种资本的集合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具有以下特点:

产权主体清晰。民间资本的投资者既是资本的所有者又是投资主体,其产权边界具有清晰性。因此,民间资本所有者努力拥有对整个投资过程的掌控权,或将此权利交付可以信赖的人代为行使。民间资本的这一特征使其所有者能够和其他投资主体一样成为符合市场经济特征的投资主体。民间资本本身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其产生与逐步壮大莫不与市场经济休戚相关。当然,鉴于民间资本的规模相对较小,其只能暂时称为微观投资主体。

民间资本的逐利性。民间资本投资的根本动机就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和投资回报的最大化,这也是一切资本的属性。尽管民间资本投资也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但那并不是其本质出发点,其更倾向于投资在回收期限短、收益高的领域。但是由于民间资本不能够掌握完整的市场信息,其在投资时不可避免的有一定的盲目性和盲从性,容易造成一定程度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其投资曲线具有相当大的波动性,容易造成区域经济或行业经济的大起大落,使整个经济的稳定性缺乏保障。

民间资本存在与发生域相对狭小,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分布区域有很大交集。鉴于民间资本主要集中在民间,其主要活动区域相对集中在中小城镇,这个范围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布较密集的区域。因而,民间资本的存在、发生区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布有很大的交集,在有意和无意中不断发生着各种联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民间资本研究的价值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研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利于对逐步壮大和四处游离的民间资本进行合理疏导,在一定程度上消解民间资本的无序状态,将其纳入到国家的整体发展规划中,为庞大的民间资本暗涌找到一个泄洪口。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研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于营造全员参与的保护体系,明确民间资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角色,优化政府调配保护资金的比重,改善保护资金结构,间接促进政府宏观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的转变有重要现实意义。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研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于第三产业,国有资本对此关注相对较少,因而存在一定的资本空置区间。大量民间资本的介入既能够填充该区域的资本洼地,更有利于调节我们的产业结构,拓展基层区域市场,加速区域内各种文化生产要素和资源的流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民间资本角色与作用分析

民间资本是满足民间自我生产、自我消费之后的闲置资本,因而也可以理解为民间日常生活之外的资本。当然民间资本也可以根据其逐利性分成不同的部分。如逐利性较强的民间资本,这部分资本可以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但是资本所有人只愿将其投入到回报率较高的项目中,因为项目所有者(传承主体)为了还本付息, 必然要求较好回报,必然会把资金投到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一般逐利性民间资本是指个人所有但短期内又无利润较高的投资项目,为避免资本闲置而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保证一定收益的资本。这部分资本一般投资于那些经济效益不大好(或近期经济效益不大好而远期经济效益较好),但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无逐利资本是指无需追求利润的资本,主要来源于社会上的各种捐赠,主要是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心人士和组织捐赠设立。无逐利性民间资本由于其规模不大,决定了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施展空间不大,因而其作用相对较小。在保护实践中,我们也发现由于民间资本的不稳定性和投资的非长期性,很难把民间资本长期投资在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

民间资本同其他资本一样都有逐利性,并且因为所逐利润的大小而改变自身在一定时期的形态大小。如果民间资本可以参与的经济活动有相当大的利润空间,那么民间资本的容量就会不断变大,甚至会把其他领域的资本也转移到此时的经济活动中。如果民间资本所参与的经济活动利润空间较小,或者不能参与有利润空间的经济活动,那么民间资本就可能以其他形式参与到整体经济运行中,如储蓄、购买国债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较其他领域而言相对容量较小,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利润空间较小,而且可参与的空间不大。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遍存在于民间的现状,而且很大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不能进入生产流通领域,所以民间资本参与其中的机会不大。但是,随着我国推广生产性保护在一些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实施,也就为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其中提供了政策支持和良好机会。《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意见》已经表明了政府的积极态度,并且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多种途径、多个渠道参与到保护实践之中。比如东阿阿胶是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就在一定时期面临资本面紧张,其通过股票、债券市场向社会融资,解决了发展中的资金制约,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排头兵。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民间资本的适度规约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序传承。因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民间资本必须“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以一种生产要素的形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项目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效传承的前提下,实现自身的合理收益。民间资本作为社会保护力量的一部分,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也是我们开展全民保护的一种探索。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只是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一种方式,绝不是全部的、万能的保护方式,更不是唯一的保护方式。因而在保护实践中,我们应当对民间资本进行一定的规约,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弯路,以便实现预期的保护效益。

积极探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项目活态传承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之间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倡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是为了尝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项目活态传承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之间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改善民生的有机结合。同时,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不是可以参与到所有的保护项目中,这既有民间资本规模有限的原因,更有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特点各异的原因。民间资本规模较其他资本而言规模较小,且我国关于民间资本投资管理的体制机制不够完善,故民间资本不可能而且资本所有人也不敢参与到太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只有与市场紧密相关,需要借助市场来实现传承的项目可以作为民间资本参与的对象。若民间资本不加区分地参与到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非但不能实现自身的合理收益,反而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造成伤害。

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的首要位置,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结合。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经济收益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而成的文化商品的售卖而实现。就投资收益而言,其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就成为了民间资本决定是否参与保护实践的重要砝码。如果我们的保护实践不能为参与其中的民间资本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那么就很难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去。我们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民间资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收益,这是实现全民保护的重要步骤。针对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不同,可以提供不同的扶植措施,如实行税收、信贷、设立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等倾斜性政策,使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的民间资本的利益能够从另一个方面得到保障。

在保护实践中,我们必须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不可能离不开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经济效益绝不能代替社会效益成为衡量保护实践成败的最主要因素。在保护实践中,我们必须而且始终坚持社会效益的首要位置,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唯有如此,才能够实现优秀传统文化的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又能够促进文化消费,实现保护工作与改善民生的有机结合。

是否允许民间资本参与到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必须充分尊重传承人的选择。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力量和方式有很多种,甚至每一个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有符合自身特点的保护力量和方式。在对保护力量和保护方式的选择中,我们要充分尊重传承人的选择,坚持保护方式的多样性。民间资本能否促进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关键在于要对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从其传承的特点和规律出发来加以判断选择。全部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到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会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造成巨大伤害;全部拒绝民间资本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将会延误一些急需民间资本的项目的正常发展。在取和弃的选择中,要避免外在力量的过度干预所造成的一刀切的做法,要充分尊重具体项目传承人的意愿,并结合项目传承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做决定,绝不可出现个别部门、专家学者甚至新闻媒体等其他力量越俎代庖的现象,更不可不顾具体项目之别而盲目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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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仅靠自上而下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不够的,其保护力度、影响力度都是有局限性的。要真正意义上在全体国民中开展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笔者认为:必须提升公众参与保护的认知度,才是保护的关键,才是最好的保护。

这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民众约定俗成的,源自、产生于民众中。非物质文化,是由一个民族,或一个集体,或一个地方一代又一代的先民们,在长期艰苦的生产、生活劳动中,把从自然界中或社会群体中所发生的诸多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或突发偶然现象、异常现象,有意识的归结在一起,再通过反复接触、感触的实践验证,从中归纳、发现、分析出其中所含的共同点或共性、或相同性、相近性,成为一种定性模式,或思维定型模式,也可说是生产、生活经验、体验,并把它保存在记忆里,通过口传身授向下一代传授的东西;也是先民们对自然界、社会群体所产生最原始的感性认知的东西。后来的一代代人们对先民所传下来的东西,再在生产、生活实践中给与检验、验证,给以去伪存真,去繁就简,去劣除糟的加工、提炼、纯化后,逐约定俗成,仍以口耳相传的形式被保留、延续、发展、传承下来,这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譬如:我们中华民族所过的农历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以及反映四季变化,指导农业生产的二十四节气等,既是先民们约定俗成的,而被传承下来的,因此说,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生的源头来自于民众,是民众经过一代又一代口咏嘴噬加工而成的,是民众在生产、生活劳动实践中创造的,是民众智慧与汗水的结晶。它深受民众的喜爱,她倾吐了民众的心声,它描绘出了民众的生活情景,凝聚了民众的智慧,结晶了民众的血汗,表达了民众的情感,反映了民众的爱憎,寄托了民众的理想与愿望。所以说,提升公众参与保护的认知度,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提升公众参与保护的认知度,就是要广大民众在思想意识里形成共识,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重要作用和伟大意义,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我们中华民族文化,就是守卫我们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就是为中华民族的后代子孙留下根脉守住魂,给他们留下念想,一代一代地传承下去;就是要广大民众有意识、有目的、积极的、主动地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继承、传播、保护、发展、创新等活动,并且使非遗项目保护的诸多活动在广大民众中产生出广泛而积极的影响,产生出轰动效应,形成浓厚的氛围,培育出适合非遗项目产生、继承、传播、保护、发展、创新的肥沃土壤,清新、温馨的气候,优越舒适的环境。就像我们中华民族的子民们每年都要过春节那样,不仅我们每个家庭的长者要带领全家大大小小的成员过春节,要进行烧纸焚香祭祀,要燃放爆竹,要张贴门神对联,要吃饺子,要走亲戚串朋友拜年的仪式或程式;我们的国家也带领全社会的成员过春节,进行团拜、慰问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影响着人的生长,烙印于民众的脑细胞中。众所周知,人一出生就受到周围固有的传统文化背景、情景、环境、氛围,和家长所固有的文化元素、情愫、情结、习性、习惯等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它不仅影响着人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形成,也直接影响着人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的形成,甚至直接影响着人的思维理念、概念、模式的定性形成。这是因为,非物质文化是传统的。不管这个人出生不出生,这种文化传统已经形成,这种文化氛围已经形成,这种文化元素,情结、情愫已经形成,都无所不在的,无时无刻地影响着人。人在没诞生之前,就受传统非物质文化文化中的生儿育女观念的制约、影响。要不民俗中咋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呢?人出生后,非物质文化就扑面而来,把他包围在其中,让他无法冲出重围,一直伴他生长、成长、长大成人。在他从小到大的成长的过程中,长辈们无所不能的及时地、随时地,把他们从他们的长辈嘴里继承来的非物质文化,一一灌输给他,或从日常的生产、生活行为中影响、熏陶着他。这种灌输或熏陶,是从头到脚的,由表及里的。无论在衣、食、住、行,还是在语言行为,以及在思想观念的演变,性格的变化成熟等上都能反映出来。

长大后,人的骨髓、脑细胞里留下了非物质文化的烙印;人的血液里流淌着非物质文化血细胞;人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里留下了抹不去洗不掉的非物质文化元素、情愫、情结、习性、习惯等。当然,人的成长过程中,也受现代先进文化、流行文化、外地文化、外来文化等文化的影响,但直接给予影响的还是非物质文化――给了刚懂事的儿童以启蒙教育;使青少年的思想从幼稚走向成熟;使青壮年的思想走向定格。可以说,是非物质文化给了一个人在一个族群里或整个社会中生活的各种元素和营养,从一个自然人变成一个文化人,从一个有着原始思维和野性思维的人,变成一个有文化、有理想、有理性思维的人。因此说,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影响着人的生长。

既然一个人是这样,以此类推,一个地方的人也是这样,一个民族的人更是这样,所以说,非物质文化烙印于民众的脑细胞中。那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不能不提升民众参与保护的认知度。只有唤醒了,调动出了,发挥出了民众参与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以及作用,才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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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传承保护机制;活态保护原则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归根结底是“传承发展”,而传承发展的核心是围绕传承人及其传习活动建立起来的传承保护体系。可以说,没有传承人及传承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必将灭亡,只有保护好了传承人及传承体系,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良好的延续与发展。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特征对其进行活态保护也是保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因此,建立传承保护机制与活态保护原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

一、非遗保护的核心是对“传承”及“传承人”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比较而言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这些特征主要体现为:

(一)持有与传承主体的多元性。各种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与传承是通过一定的群体、团体以及个人来实现的,这些群体、团体以及个人共同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与传承的主体。

(二)传承的口传心授性。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多表现为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手工技能、知识实践等,这些表现形式的传承不能单纯依赖正规教育制度的施行,而必须靠遗产持有者这种活态载体的口传心授来实现。

(三)存在形式的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显著特点,便是其存在形式的活态性,它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得以创新。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非遗的保护工作重在“传承”。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文件中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概念,指明“保护”的根本目的就是让有价值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持久地延续下去。

“传承”是人的“传承”归根结底是“传承人”的传承,因此,对非遗传承的保护也是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称为“非物资”,但与“物”又关系密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不在于“物”与“非物”,而在于文化的“传承”,其核心是传承文化的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差异在于,前者传承过程不存在“传承人”,而后者的存在与传承离不开传承人。也就是说,传承人消失,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不复存在。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是传承人。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承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 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 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 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传承机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提高对民族文化的文化自觉。高度的文化自觉是文化持续发展的前提,只有在对自身文化的价值充分肯定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发展文化。各级政府也应在观念上对本土文化、民族文化有一个客观的充分的认识,积极地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中去,而不是一个文化的看客与旁观者,出台相关的奖励政策,通过媒体的宣传形成全社会的价值认知。从而带领广大的人民群众参与到肯定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动中来。

(二)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及待遇。主要策略是:给传承人应有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并分级评定相应职务职称,享受相应的政府特殊津贴;对研究人才而言,参照国际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申报制度,以项目带动研究人才培养,设立专项资金,以重大课题招标和年度课题招标等方式,鼓励研究人才涌现。同时,政府还应鼓励并帮助传承人以师带徒等传统的方式进行传承,为他们的传艺提供帮助。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许多是民俗活动,这些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俗节日本身可以作为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平台,由政府给予一定得经费鼓励扶持,尊重地方文化的自身规律,办好各种节日民俗,使其得以健康的发展。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保护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千百年来活在民众生活中的历史文化传承物,其最根本的特性在于遗产的“无形化”和“活态化”。所有遗产均通过口、肢体、行为和技能来表达。由于它的完成过程和传承系统完全依赖于人,这就决定了人在艺在,人亡艺绝的“活态化”性质。正是这一性质使得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受阻,走向濒危甚至消亡。因此,我们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的同时一定要遵循非遗的“活态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保护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活态的民间传统工艺和民间艺术。民间传统工艺和民间艺术由于家族人员或社会发展等诸多不确定因素,使之在传承中极不稳定,往往会由于家族或社会的某些因素而断裂消亡。

2.活态的民间民间民俗文化。我国的少数民族多有不同形式的祭祀仪式,这些祭祀仪式的过程中包含着本民族的情感、文化及对自然的认识。如苗族的鼓藏节、祭树、祭桥、祭铜鼓。人们通过多种类型的祭祀活动来达到民族力量与文化的凝聚和历史的传承。这些有着固定程式和细致的仪式,兼有与祖宗对话、祈祷、表现某种信念和追求等功能的民俗活动,都不断地丰富了祭祀文化的内容,成为民族文化与历史传承的一种表现。

3.活态的传统礼俗。“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是文化发达的一种象征。然而相对汉文化中的“礼”,少数民族亦有与自己民族文化相适应的“礼”文化。民间用“礼”来确定人际关系的亲疏,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疑难之事。各个部落村寨都有自己的村规民约,世世代代用约定俗成的“礼”来规范自身行为,保持风俗淳厚的民风民俗。

从这些遗产的这种传承状态中,充分反映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性。其传承发展的模式从上古到今天,不管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处于活态的变异和发展之中,为适应社会需求而不断丰富发展着。民间艺术植根于民间生活,社会生活的改变决定民间艺术在表现方式、表现风格上的改变。这种改变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特性,这种特性决定我们对遗产的保护也应是发展的、活态的。这种活态的保护就包含着两个原则:一是非静止原则。就是说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策略不能是一层不变的,应该做好跟踪记录的工作根据社会环境等客观因素的改变而随时做出调整。二是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存活于社会生活中。正是因为非遗的活态性特点,它必须是“活”的文化,这种“活”的文化不能离开产生它的文化土壤――社会生活。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脱离了社会生活的环境必然会成为一件“死”的物品而失去它的意义与价值。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要遵循“无形的手”的原则,切不可盲目干预。

参考文献:

[1]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2006年10月。

[2] 季羡林:《中国地域文化大系》,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年12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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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非遗传承人保护及传承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申报,轻视保护

当前,有一个问题亟需人们重视,即各级科研单位和各级地方政府,甚至是某些高等院校,都非常重视非遗项目的申报工作,却忽视了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这从侧面反映出有些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部分学者在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方面存在较大的认识偏差,其思想意识需要进一步提升。往往在申报非遗项目的过程中,各单位表现得非常积极,号召大家都各显其能,共同协作,尽最大的努力保证项目申报成功。然而,当非遗项目申报成功后,却没有建设科学、合理的项目保护与传承机制,并且各个单位又回到各自为政的状态。非遗保护工作比较复杂,在实际开展中会有层层困难,一般都会超出在申报项目时所预测到的问题。所以,当申报完非遗项目后,实施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就显得异常困难,很多指标都无法达到,并且被列入到申报名册中的传承人,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获得与书面描述中的地位和价值。

(二)非遗传承人呈现断层趋势,生存环境不容乐观

传统戏剧、曲艺、音乐类目等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而现代社会流行音乐文化对其产生了强有力的冲击,绝大多数青年人都遗弃那些经典的传统音乐文化,甚至有些老年鞒腥艘步ソソ其遗忘。非遗中的民间传统工艺也由于不具备可观的经济价值而很难形成广阔的市场,所以很少有学徒愿意去学习。非遗中的传统医药类项目也在科技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被现代医疗设备所替代,其生存空间所剩无几。新时期,青年所接触的信息较多,喜欢快节奏的生活,视野也更开阔,对传统的生活方式持有怀疑甚至排斥的态度,就直接舍弃了传统的文化艺术和民间工艺,这导致非遗传承人出现严重的断层趋势,使得非遗保护工作非常严峻。此外,非遗传承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也不容乐观。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非遗传承人也需要面对生活的压力,而非遗行业基本都是生产文化及精神产品,其本身的生产成本比较高,而当前我国居民生活消费中很少涉及这些精神文化类产品,这让传承人的生存状况变得比较差,久而久之,只会让整个行业发展得非常缓慢,并且走向消亡。

(三)非遗传承人现有的认定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在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过程中普遍采用的是层级认定方式,并且传承人也明确分成国家级非遗项目传承人和省市级非遗项目传承人。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认定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笔者很明显地看出几个问题,包括认定数目不明确、认定程序不科学以及认定条件比较抽象等。首先,非遗项目传承人的数量没有明确规定,显然,对于某个非遗项目被认定的传承人数量越多则推广的力度也会更大,将会促进非遗项目健康长久地发展。其次,认定程序不科学、不合理。目前非遗传承人一般都是被推荐的或自行申请的,而这些传承人都生活在民间,对相关的申请制度几乎没有了解过,所以自愿申请的流程并不适合。最后,认定条件模糊,较为抽象。我国规定非遗继承人不能为集体,而在发达国家则对传承人的主体身份没有任何限制,采取“个别认定”“团体认定”“综合认定”等方式。

二、非遗传承人保护及传承机制建设的有效对策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督导检查工作

政府部门应该结合目前非遗传承人的现状,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非遗传承人保护机制,从而能够明确传承人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更为重要的是,在审核各地方部门递交的非遗项目申报方案时,一定要重视非遗传承人的保护与传承机制,确保传承人的切身利益。当非遗项目申报成功后,就应该积极督促相关部门要按照申报书所写的关于保护传承人的方案,派遣专人不定期地进行巡视检查,确保传承人的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对非遗传承人的激励力度和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部门对本地的非遗传承人做好普查登记,对于特定弱势的非遗传承人群体要给予一定的扶持力度,为他们提供可靠的生活保障,这样就可以让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非遗传承工作中。同时,也要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保非遗传承人的财产性权利和精神性权利,让他们依法享受获取报酬的权利。通过多种方式,增加对非遗传承人的激励力度和扶持力度,可以利用社会募捐等方式建立专门的非遗传承人保护基金会。政府部门加强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让当地老百姓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有利于拓展非物质文化产品的市场,这也能增加非遗传承人的经济收入。当传承人有了一定的资金支持,就可以调动其主观能动性,也能吸引到更多青年做非遗传承人的学徒,这也有效地解决了传承人的断层问题,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进一步发展。

(三)健全认定机制,确保科学合理

首先,非遗传承人的数量认定必须科学合理。根据非遗项目的具体情况,尽量提高传承人的认定数量,鼓励年轻人去拜师学艺,并且给予物质奖励,这样就会不断扩大非遗传承人的数量,也会进一步推广非遗项目。其次,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必须科学合理。很显然,认定标准是判定非遗传承人是否符合标准,那么认定标准就直接决定了传承人的认定数量。为了适当提高认定数量,认定标准可以适当放宽。扩大传承人的候选范围,尤其是初学者,要给予充分的鼓励,给予他们特定的认定标准,可以给他们充足的时间去拜师学艺,且继续给予资金扶持,这样就会慢慢培养出一批批技艺精湛的非遗传承人。最后,认定程序多渠道化。要突破传统的个人申请与他人推荐相结合的认定程序,当地政府部门应该主动寻找和发现非遗传承人,并且协助他们申请,鼓励民众多推荐非遗传承人,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并且做好登记,由专人去调查,最终协助其申请。同时,评定对象也应该多元化,不仅包括个人认定,还要包括集体认定,只要是具有非遗文化价值的传承人或传承群体,都可以认定为非遗传承对象。

三、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宝贵的文化产品和精神产品,代表着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因此,加强非遗传承人保护及传承机制建设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只有不断改善和优化保护与传承机制,才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进一步弘扬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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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空间分级保护

2003年10月,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掀起了世界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与实践。我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悠久历史,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绚丽多姿、异彩纷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促进民族团结、保持国家统一的坚实基础,是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重要力量(王文章,2006)。但是,随着近些年来旅游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为了迎合旅游开发的需要而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破坏性开发定会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进而威胁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保护应引起学者的重视,需要相关理论研究的跟进。

文化空间及其内涵

“文化空间”是当前学术研究中频繁使用的重要关键词之一。它主要来源于法国都市理论研究专家亨利•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等人有关“空间”的理论,他认为空间是通过人类主体的有意识的活动而产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文化场所)是构成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重要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或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文化空间)。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郑培凯,2006)”。在1998年10月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55次大会上,将“文化空间”定义为“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表现(strong concentration)”。“一个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这一时间和自然空间是因空间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根据我国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附件中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文化空间被定义为与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场所,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是否应该包括文化空间,国内学者存在较大的分歧。张春丽、李星月(2007)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缘起及其内涵和外延作了仔细的阐述,并提出认为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注重“非遗”评审及保护工作的可操作性,忽视了概念本身的精确性,认为将文化空间定义为“非遗”有些欠妥。齐爱民(2007)认为在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列举的种类中并不包括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在我国2005年所颁布的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十大类,其中也不包括任何的物质实体,由此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中应当不包括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尽管具有非物质形态,但其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特定的文化“土壤”;离开一定文化空间片面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不全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作为其存在、发展、传承与表现的空间,理应包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之列。

文化空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文化空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环境因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最核心的保护对象其实是人(包括传承人),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田特平,2007)。人是非物质文化的创造者和拥有者,又是最基本的载体和传承者。离开对人的核心地位与中心作用的认识,就无法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和特点,也就无法正确理解和深刻把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理论和有效途径。如果传统技艺的持有者没有了原材料来源、消费者,表演类遗产没有了观众,这样的遗产也就无法再传承下去。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人是核心但不是全部,我们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整个文化生境。而文化空间就是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的土壤。只有在特定的文化空间里,才能最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文化空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创造了条件。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均源自于民间、存在于民间,并有其特定的文化渊源,这些文化渊源与所在的地方、环境有着内在的固有联系。故遗产资产一旦脱离其本土环境,其真实性即可能受到损害(张博,2007)。对于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失去其文化空间只是降低了或者失去了凝结于该文化遗产中的文化历史价值,并不影响其本身目前的存在;但对于那些具有活态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如果失去了它们的文化空间,就会因此而失去他们赖以存在的土壤,即使可以通过现有的一些技术方式、手段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活态文化得到传承,但其始终如《晏子春秋:杂下之十》中所说的“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也”。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划分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存在一些困境,主要体现在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本土性、整体性、避免商业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前人留下来的宝贵财富,它是伴随着当时社会的经济状况而产生和发展的,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生活水平都有较大的提高,现有的生产力状况已经发生了较大的改变,要人们再回到或者生活在当时的生产力状态之下,则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再者,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宝贵的旅游资源,就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研究的相关文献来看,几乎都提出以旅游开发的方式。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讲有利也有弊,开发措施不得当极有可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毁灭性打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在于维系人类的文化基因、保持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守望人类共同的精神家园。可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中,不能以经济学是否赚钱的理念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白玉宝,胡荣梅,2008)。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应控制在特定的文化空间内,以不危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为前提,因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进行分级保护很有必要。

自然保护区在空间上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提出了分级保护的要求。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借鉴这一理论,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按照此类划分成为保护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见表1)。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分级保护构想

文化空间的分级保护区中核心区和缓冲区是紧密连在一起,即在一些民间文化的发源地划定一定的范围作为缓冲区,而实验区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选择在缓冲区的,也可根据适当的情况自行变化。

文化空间的核心区――最原始的历史回眸。核心区是当时的生活环境、历史封存的一种保存和展示,尽量恢复到当时社会环境下的原样,呈现各种文化最原始的起源。核心区里面不修建任何现代化的设施设备。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以及各自的特点,民俗、曲艺、传统戏剧、民间音乐、民间文学这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环境氛围的依赖性比较大,他们因环境而生,因环境而传,因环境而变,因环境而衰,脱离了相关的环境就如无水之鱼,保护和传承的难度就会加大。这四种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比较适合采用核心区的保护方式。

文化空间的缓冲区――连接历史的纽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主体,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前者就是我们所说的传承人,诸如中医技术的传承、表演艺术的传承、传统工艺技术的传承等等,主要靠他们来进行;后者,主要指处于状态的那些社会群体,如各级政府、学术界、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以及商界人士,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传承主体不是政府、商界、学界以及各类新闻媒体,而是那些深深根植于民间社会的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苑利,2007)。在文化空间的缓冲区,则主要是以培养传承人和科学研究为主,建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区。一些学者的科学试验、文化交流都可在里面进行,同时在里面修建大型的训练馆,试验区的一些商业演出都在此训练。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杂技与竞技、传统医药这四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注重技艺的培养,对原生态的环境依托并不是很强,可在此区进行保护。在该区强调的是开放性保护,即对这种技艺感兴趣的人都可以来进行相关的培训。

文化空间的实验区――现代与传统的结合。在实验区一般是以旅游开发为主,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核为依托,注入现代元素,一方面可兴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题公园,将其打造成具有一定挑战性,表演性和参与性强,休闲功能大,有助于游客思想境界、文化人格提升的休闲旅游产品。另一方面可开发修学系列的旅游产品。知识经济时代,人们的文化诉求日益强烈,渴望亲历文化认知、文化实践、文化创造,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发展。修学旅游寓教于游,游教结合,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了机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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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亨利•列斐伏尔.空间:社会产物与使用价值[A].包亚民主编.现代性与空间的生产[M ].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A].郑培凯主编.口传心授与文化传承[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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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春丽,李星月.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研究述论[J].中华文化论坛,2007(2)

6.齐爱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构成要件[J].电子知识产权,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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