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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3)—07-0083-01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情况及成效
福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市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自2003年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启动以来,该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遴选、保护机构建设、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抓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抓关键,构建有效的组织领导机制,推动“非遗”工作落实到位。市委、市政府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摆上重要工作的议事日程,突出做好“三抓”,从机制上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开展。一是抓组织保障。成立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组,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任组长,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统一指导协调全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对重点“非遗”工作进行分解立项,深入点上检查,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动态,督促各项任务的落实。二是抓业务保障。建立专家组,聘请专家对“非遗”工作进行业务咨询、项目论证和人员培训、研究指导,每年都组织专家对有价值线索的“非遗”项目进行深度挖掘,为推进项目升级提供有力佐证。三是抓经费保障。市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拨付专项经费15万元,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普查调研、珍贵实物资料的征集、队伍培训及重点项目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交流展示等。
二是抓基础,着力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构建“非遗”保护框架。2005年起,该市开始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普查,并着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在普查基础上,该市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截止目前,已公布两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33项,编辑出版了《福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集萃(画册)》,全市和新厝镇分别被文化部命名为“中国民间艺术(闽剧)之乡”和“中国民间艺术(侔鼓)之乡”。
三是抓主题,着力开展“非遗”文化展示活动,营造“非遗”工作良好氛围。一是开展“文化遗产日”专题宣传活动,每年6月9日在市区重要位置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图片等展示活动,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摄影图片展和传承活动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增强市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识。二是以“闹元宵·看民俗”民俗文化节等大型活动和一些传统节日为载体,深入挖掘非遗内涵,将非遗活化,让非遗更好地走近市民,让市民更好认识“非遗”,弘扬了优秀民间民俗文化,营造了浓厚文化氛围。到目前为止,已举办四届民俗文化节活动,并多次组队参加福州市举办的海峡两岸民俗文化节,展示福清“非遗”文化内涵和风采。三是依托文化艺术节平台,举办了全市首届文化遗产陈列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首次集中亮相,向社会各界充分展现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和价值。四是组织开展“民俗文化进校园”系列活动,在市实验小学举办六一儿童节·民俗文化专场演出,在市滨江小学成立闽剧兴趣班,在玉屏中心小学设立宗鹤拳传习所等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四是抓重点,着力推进特色项目建设,提升“非遗”保护传承水平。开展“一镇一品牌、一村一项目”活动,要求各镇街、村(社区)深入挖掘文化资源,培育形成自己的特色项目,目前已初步形成以三山片区为代表的板凳龙项目、以新厝片区为代表的侔鼓项目、以镜洋片区为代表的宗鹤拳项目等。组建民乐团,深入收集抢救整理福清民间失传的乐曲,加强民间乐曲传帮带工作,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去年已收集整理濒临失传的《拍八仙》、《闹台》、《早傍堂》等民间传统音乐,并制成光盘予以收藏保护。强化区域文化特色,组织开展《文化福清·非遗传承》等系列文化丛书创作活动。举办闽剧展演月活动,举办闽剧“每周一戏”,组织闽剧折子戏比赛,成立市闽剧艺术研究会,从剧目、舞台、艺术培训、产业培育等方面加强对闽剧扶持和推动,提升福清作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闽剧)之乡品牌。建设南少林文化展示馆,共分五个板块进行宣传展示。突出“梦圆两岸”主题,与台湾联合举办三届石竹山梦文化节,形成海峡两岸共同推进梦文化交流态势,树立了梦文化品牌。举办三届海峡两岸(福清)宗鹤拳武术文化以及首届融台青少年文化交流大会、海西儒学大讲堂,加强了对台文化交流。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这些年来,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与市委、市政府对文化强市的总体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实际工作中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保护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保护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未形成科学有效的保护机制,对列入名录体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实施措施不够有力,加上经费投入不足,保护传承工作受到很大限制;有的地方未能正确处理保护、利用与发展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流失现象还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制止。
二是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队伍主要以文化馆和博物馆业务干部为主、镇街综合文化站专干和村级文化协管员为辅,参与“非遗”保护的队伍数量不多,知识储备不足。民间保护力量虽然经过引导发生了很大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没有形成整体效应。
三是资源挖掘工作需要进一步深化。“非遗”资源掌握的线索尽管较多,但在内涵挖掘和提升上不够,部分民间艺术由于缺乏传人、缺乏人气,存在“断层”现象。部分“非遗”项目在收集整理过程中也因为资料不足,存在不到位现象。已整理和保护的项目,尚缺乏常态化的展示平台。
四是保护传承的氛围还要进一步鼓浓。各级各层面对“非遗”保护和传承的历史意义认识不足,工作开展不平衡,区域之间存在一定差异,还没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非遗”保护和传承的良好氛围。
三、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与思考
政府支撑:贵州各级文化机构层级互补践行文化担当
《亚鲁王》以其珍贵的文化价值于2009年成为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的重点项目,被文化部列为2009年中国文化的重大发现之一,2010年5月被文化部列入国家级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被列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亚鲁王》是一部研究古代苗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习俗的活态百科全书,是苗族人民的历史记忆与精神承载,具有重要的文化遗产价值。贵州各级文化机构在搜集、整理、保护《亚鲁王》的过程中践行文化担当的重任。
贵州省文化厅积极履职整理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贵州“非遗”保护工作的主导者,省文化厅在“非遗”整理保护传承中认真履职,恪尽职守,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要求。《亚鲁王》被发现后,积极发挥在“非遗”保护中的政府主导作用,动员省社科院、贵州人民出版社等单位以及民间的学术力量、文化人广泛参与到这项工作中。《亚鲁王书系》的成功,无疑是《亚鲁王》保护传承中的一个大台阶,是政府文化部门充分吸纳与整合社会和民间力量共同创造“非遗”保护传承精品的典型案例。
贵州省社科院大胆创新建设本土特色学科。2011年由中华书局出版的《亚鲁王》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会时,省社科院院长吴大华即敏感地意识到,这将对贵州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并且能够为苗学平添前所未有的学术增长点,极大推高其影响力,促成苗学学科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随着《亚鲁王书系》的推进过程及其精当呈现以及“亚鲁文化”概念的提出,省社科院大胆创新,顺应特色学科建设的新要求及时成立了“贵州亚鲁文化研究中心”,对未来可能诞生的、发端于贵州本土的“亚鲁学”进行前瞻的顶层设计。
紫云县扎实开展基础工作倾力打造文化新形象。2008年,刚上任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卫雨在向乡镇青年干部杨正江了解紫云地域特色文化的过程中,看到了16000多行用苗文记录的苗族东郎(歌师)的唱诵内容。深受感动的卫雨隐隐感觉到其中潜藏的抢救价值并展开工作。2009年,贵州省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启动,紫云县文广局随即将发掘和抢救紫云地域特色文化列为工作重心,《亚鲁王》的正式搜集整理工作由此开始并向上逐级申报,由冯骥才领衔的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专门派出专家调查组到紫云麻山地区采集信息,这部作品才真正进入当代文化界的视野并迅速引起广泛关注。作为《亚鲁王》搜集、抢救、整理、保护、传承工作的最基础单位,紫云县始终高度重视并指导各项基础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致力于将“亚鲁王”打造为紫云县的重要特色文化品牌。
编创团队:特色差异互补打造创作新模式
历时两年,整理史诗《亚鲁王》的选题经历了从单本(《亚鲁王・歌师秘档》)到双册(《史诗颂译》《歌师秘档》)到最终以全三册(《史诗颂译》《歌师秘档》《苗疆解码》)呈现的过程。这个探究民族史诗多维度呈现民族史诗文化的艰难历程,正是编创团队特色差异优势互补打造创作新模式的过程。
曹维琼:整合资源探索出版引领编创新模式。作为一个地方人民出版社的领头羊,曹维琼始终立足于贵州人民出版社的实际,致力于使其充分发挥文化聚集地、发散地和创新地的功能,为地方民族民间文化提供赖以生存的文化土壤,为社会公众、专业学者与地方民族民间文化搭建优质的互动平台。《亚鲁王》发现之初,曹维琼从出版的角度切入,意识到可以跳出单纯整理史诗文本的局限而以创新整合的思路来展示《亚鲁王》;提出要充分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整体性展示,要置放于文化生态环境中去认识的建议。随即迅速整合资源与学术力量开始立项操作,探索出一条由出版引领的编创团队新模式。
麻勇斌:深度挖掘复原苗族传统文化碎片。作为一个以苗族原生宗教文化为主要研究方向的贵州本土苗族学者,麻勇斌对与亚鲁王相关的舞蹈舞步、饮食风俗、节庆原由、服饰纹理花色、祭葬习俗等进行深挖,他认为这种复合的民族记忆方式,是适应没有文字而记录刻骨铭心的英雄和事件的群体记忆模式,是令人称奇的传承智慧。所以,《亚鲁王书系》以史诗文本为基础,将苗族传统文化中分离的、散乱的苗族口传史诗诵唱、服饰纹样表意、舞步造型展示、节庆活动演绎、祭葬轨仪礼演等“文化碎片”复原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卢现艺:转换视角探索多学科摄影新途径。作为一个在外打拼多年最终选择回归贵州本土并长期致力于贵州少数民族文化的摄影工作者,卢现艺长期行走于贵州乡野,积淀了丰富的民族文化摄影经验与素材。这位在中国摄影界率先开创将民俗摄影与文化人类学田野考察相结合来记录文化的摄影家,在偶然发现“亚鲁王”线索之后,便穿行于麻山地区在当地“潜伏”了一年多,用精美绝伦充满张力的图片对《亚鲁王》进行了人类学、文化学、民族学的记录与诠释。
亚鲁王文化研究中心:坚守田野拓宽基础研究空间。作为一个在2012年只有6个农民、3个借调老师、1个专职人员构架却蜚声中外的亚鲁王工作室,如今已在政府的重视下升级为副科级单位。其带头人,一个改写了苗族文学史的“80后”苗族青年、《亚鲁王》的最初发现者和整理者――杨正江,正在亚鲁王文化热中大展拳脚,带领着一批《亚鲁王》的传诵者和热爱者,坚守在麻山腹地做好更广泛更深入的田野调查和史诗挖掘,同时拓宽视野向相关基础研究迈进,《亚鲁王书系》之《史诗颂译》因其兼通苗语与汉语而保证了史诗整理编译的准确、原生与古朴,《歌师秘档》更是他们访谈整理歌师口述史的汇总呈现。
成果呈献:多维度有机互补探索民族史诗整理新范式
当“跨学科搭建民族史诗整理展示的新平台”这一目标找到了立足点――史诗本体、传承族群、传承人、传承方式、传承地域、传承地生态环境、史诗传承变异这“七根柱子”之后,关于非遗整理保护的一条学术路径逐渐初现,一个多维度有机互补探索民族史诗整理的新范式被成功构建。
合村并居社区建设是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促进农村资源综合利用的必然选择,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重要措施。此项工作的快速开展,必然会使农村居民原有的生活状态、生活方式、生活环境都产生了急剧改变,无形中也使依附于这种状态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得不面对一次巨大的挑战,如何做好这一时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摆在每位非遗保护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需要解决,而且急需解决的问题。
面对这样的变化,我们必须增强紧迫的责任感,并做好充分的准备,积极探索有效的方法,使我们的非遗项目得到更好的保护传承与发展。
一、提高认识,加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们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是民族精神、民族情感、民族历史、民族个性、民族气质、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有机组成和重要表征。它是随人们生活的改变而不断演化和发展,每一次重大生活方式的改变,都可能使与过去生活方式相互依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消亡。农耕时代向工业化时代的转变,城市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是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的主要原因。新农村合村建设,将使农村逐步走向城镇化,这一过程对于农村居住环境、生活方式而言是一次急剧的改变,必然使与之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受一次大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工作的紧迫性,因为我们稍有松懈,就可能错过一次保护的重要时机,而改变一个项目的存在命运。我们必须增强责任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顺利的融合到新村合并建设中来,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平稳过渡和有效传承。
二、必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新村建设规划中来
在规划实施新村合并初期,地方政府就应把文化遗产(包括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护纳入新村合并总体工作中来。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的组织协调下,确定保护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总体要求、重点项目,编制保护规划,制定出有针对性、有操作性的规划方案。做到立足长远,科学保护,切实履行职责。
三、积极调查走访,了解状况,摸清家底
针对被合并的自然村,认真调查走访,在前期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该村非遗项目的数量、种类、状态以及传承人基本情况,做到不遗缺,不疏漏,并以此为基础做好不同种类项目的保护方案。特别要做好传承人生活状态变动记录,以及传承人对合村后的项目传承建议的记录,为今后制定切实保护情况提供参考。在做好项目本身资料记录的同时,还要用文字、图片、录像等方式真实、全面、详细的记录被合并村庄自然环境、人文景观、重点文化空间状况,为项目存在的历史空间保留资料。
在调查的过程中,要对村庄类型明确认识,划分类别分别对待。对于相对典型的古村落,应以保护古村落为主,并积极探讨古村落保护方案,在既能保留古村落的基础上,使当地居民既能享受到现代文明优越的生活方式。
四、做好新村建设工作,全面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建立民俗馆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
在做好拆迁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新村建设筹备工作。合村建设中对当地居住环境、村落格局、民居样式都造成了直接的改变。新村建设规划必须要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新居建筑要尽量体现当地民居建筑风格,体现原有文化内涵,以便更好的保护当地民居样式,和依附于特有民居样式所形成的生活习俗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当地行政部门应在合村筹备阶段就积极规划民俗馆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建设。随着合村工作的开展,搬迁工作的进行,大量的与今后生活方式不适应的物品将遭到废弃,其中必然包括一些承载着非物质文化资源信息的物品(如农具、家具、艺术作品、手工制品等)。这种承载原有生活状态,展现过去生产方式,记录精神文化生活的物品和作品,蕴含着丰富的历史信息,承载着过去人们的智慧结晶,非遗工作者应该大量加以收集、整理和保护,作为依附于此的非物质文化项目的实物资料。建设民俗馆与非物质文化博物馆应以村为单位设立展厅,对被合并各个村历史状况进行真实的记录与展示。民俗馆或博物馆应免费为当地群众开放。
五、组织建立新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联合会
随着合村的进行,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共同非遗项目的传承有可能聚集在一起,非遗保护工作者应积极构建平台,组建传承人联合会,定时进行沟通、交流、探讨,加强互助合作,共计非遗项目传承方案。积极探讨相关项目联合发展,共同打造非遗特色产业村,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当地其他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去,切实解决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和居住环境等民生问题,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的居民增加收入,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增强荣誉感和自豪感,充分享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最大限度地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居民保护文化遗产的责任感。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前的缺陷和不足
(一)赔偿主题不明确
赔偿主体问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问题。我国的《消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1] 这条规定容易使人产生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的损害,只能向销售者求偿。所以在立法技术上应进一步明确消费者的选择权。
(二)行政保护体制不科学
在行政保护方面,《消法》在制定保护措施、解决纠纷、查处案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表现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导,由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多部门相结合共同保护。这种保护体制一方面多个部门均有管辖权有利于更好的管理消费活动,但另一方面由于分工不明确造成了各部门效率低下相互推脱的现象。
(三)维权途径不合理
《消法》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的五种维权途径即: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协调解、向行政部门申诉、提起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但这五种途径均在一定的程度上存在问题以致不能合理和充分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与经营者协商的过程中,因为消费者相对与经营者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多半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 [2]
二、 国外立法的借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早颁布于美国,随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颁布了类似的法律。随着在各国实践中,消费者权益问题的不断出现,各国均制定了不同的制度以完善立法从而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
(一)西欧、美国的赔偿主体
根据《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3条的规定,产品缺陷致害责任的赔偿主体为生产者,具体包括:产品的生产者、原料或零件生产者、、资辨识商标造商者、经销者,提供商品人、进口商。在美国,产品缺陷致害责任的赔偿主体是指所有从事销售缺陷产品的卖主。这里的卖主不限于销售商,而包括所有参与将这个产品推向市场的人或公司。
(二)美、瑞典的消费者保护行政机构
在美国消费者手保护的程度是很高的,这主要的原因是由于美国完善的层层协调的消费者行政保护机构。主要有联邦保护消费者机构和各州地方政府消费者保护机构[4]瑞典成立了消费局、消费理事会、消费信息检测所3个机构,到现在已经健全了市场和消费者管理、服务、检查、投诉等一系列的机构,并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消费者保护体系。
(三)国外的小额投诉和集体诉讼
为方便受害消费者投诉,许多国家设立了手续简便、受理小额诉讼请求的法庭,这种小额投诉法庭具有诉讼标的小,审判原则灵活,符合消费者意愿等优点。集体诉讼是众多主体在因同一事实或问题而引起的争议中,允许具有共同利益的一人或数人代表其他共同利益者或被诉,其判决效力及于全体共同利益人的一种诉讼制度。 [5]该制度有利于节约诉讼费用和成本,提高法院办案效率,更广泛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 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扩大消费者权利范围及明确赔偿主体
首先应增加消费者的隐私权。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也不得将已悉知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在赔偿主体方面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适当扩大赔偿主题的范围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产品缺陷致害责任的赔偿主体指所有从事销售缺陷产品的卖主。 [6]这里的卖主不限于销售商,而包括所有参与将这个产品推向市场的人或公司。
(二)设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
我国没有单独的消费者行政保护机构。目前除工商局系统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外,其他部委尚未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建议应该借鉴美国和瑞典的立法经验在我国单独建立一整套由中央到地方的单独消费者行政保护机构。由专门的消费者行政保护机构统一制定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和条例,并且对消费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统一管理。
(三)设立小额投诉法庭并增加集体诉讼制度
在法院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应综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同时还可以赋予消协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积极为消费者的利益参与到诉讼中来;增加集体诉讼制度。从而利于节约诉讼费用和成本,提高法院办案效率,更广泛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四)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和执行权
在具体实践中,常常出现经营者拒绝行政机关调查,甚至有出现殴打行政机关人员的情况发生。[7]因此有必要在《消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各种强制性调查权,行政措施主要应当包括案件的强制性调查权和控制危害后果的应急措施。
参考文献
[1]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年5月第1版36-38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汇编 》.北京-工商出版社.2003年3月第3版.128-129
[3]谢次昌.《消费者保护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04年5月第3版.356-357
[4]张为华.《美国消费者保护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450-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