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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3)—07-0083-01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情况及成效
福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市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自2003年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启动以来,该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遴选、保护机构建设、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抓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抓关键,构建有效的组织领导机制,推动“非遗”工作落实到位。市委、市政府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摆上重要工作的议事日程,突出做好“三抓”,从机制上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开展。一是抓组织保障。成立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组,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任组长,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统一指导协调全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对重点“非遗”工作进行分解立项,深入点上检查,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动态,督促各项任务的落实。二是抓业务保障。建立专家组,聘请专家对“非遗”工作进行业务咨询、项目论证和人员培训、研究指导,每年都组织专家对有价值线索的“非遗”项目进行深度挖掘,为推进项目升级提供有力佐证。三是抓经费保障。市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拨付专项经费15万元,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普查调研、珍贵实物资料的征集、队伍培训及重点项目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交流展示等。
二是抓基础,着力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构建“非遗”保护框架。2005年起,该市开始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普查,并着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在普查基础上,该市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截止目前,已公布两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33项,编辑出版了《福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集萃(画册)》,全市和新厝镇分别被文化部命名为“中国民间艺术(闽剧)之乡”和“中国民间艺术(侔鼓)之乡”。
三是抓主题,着力开展“非遗”文化展示活动,营造“非遗”工作良好氛围。一是开展“文化遗产日”专题宣传活动,每年6月9日在市区重要位置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图片等展示活动,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摄影图片展和传承活动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增强市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识。二是以“闹元宵·看民俗”民俗文化节等大型活动和一些传统节日为载体,深入挖掘非遗内涵,将非遗活化,让非遗更好地走近市民,让市民更好认识“非遗”,弘扬了优秀民间民俗文化,营造了浓厚文化氛围。到目前为止,已举办四届民俗文化节活动,并多次组队参加福州市举办的海峡两岸民俗文化节,展示福清“非遗”文化内涵和风采。三是依托文化艺术节平台,举办了全市首届文化遗产陈列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首次集中亮相,向社会各界充分展现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和价值。四是组织开展“民俗文化进校园”系列活动,在市实验小学举办六一儿童节·民俗文化专场演出,在市滨江小学成立闽剧兴趣班,在玉屏中心小学设立宗鹤拳传习所等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四是抓重点,着力推进特色项目建设,提升“非遗”保护传承水平。开展“一镇一品牌、一村一项目”活动,要求各镇街、村(社区)深入挖掘文化资源,培育形成自己的特色项目,目前已初步形成以三山片区为代表的板凳龙项目、以新厝片区为代表的侔鼓项目、以镜洋片区为代表的宗鹤拳项目等。组建民乐团,深入收集抢救整理福清民间失传的乐曲,加强民间乐曲传帮带工作,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去年已收集整理濒临失传的《拍八仙》、《闹台》、《早傍堂》等民间传统音乐,并制成光盘予以收藏保护。强化区域文化特色,组织开展《文化福清·非遗传承》等系列文化丛书创作活动。举办闽剧展演月活动,举办闽剧“每周一戏”,组织闽剧折子戏比赛,成立市闽剧艺术研究会,从剧目、舞台、艺术培训、产业培育等方面加强对闽剧扶持和推动,提升福清作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闽剧)之乡品牌。建设南少林文化展示馆,共分五个板块进行宣传展示。突出“梦圆两岸”主题,与台湾联合举办三届石竹山梦文化节,形成海峡两岸共同推进梦文化交流态势,树立了梦文化品牌。举办三届海峡两岸(福清)宗鹤拳武术文化以及首届融台青少年文化交流大会、海西儒学大讲堂,加强了对台文化交流。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这些年来,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与市委、市政府对文化强市的总体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实际工作中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保护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保护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未形成科学有效的保护机制,对列入名录体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实施措施不够有力,加上经费投入不足,保护传承工作受到很大限制;有的地方未能正确处理保护、利用与发展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流失现象还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制止。
二是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队伍主要以文化馆和博物馆业务干部为主、镇街综合文化站专干和村级文化协管员为辅,参与“非遗”保护的队伍数量不多,知识储备不足。民间保护力量虽然经过引导发生了很大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没有形成整体效应。
三是资源挖掘工作需要进一步深化。“非遗”资源掌握的线索尽管较多,但在内涵挖掘和提升上不够,部分民间艺术由于缺乏传人、缺乏人气,存在“断层”现象。部分“非遗”项目在收集整理过程中也因为资料不足,存在不到位现象。已整理和保护的项目,尚缺乏常态化的展示平台。
四是保护传承的氛围还要进一步鼓浓。各级各层面对“非遗”保护和传承的历史意义认识不足,工作开展不平衡,区域之间存在一定差异,还没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非遗”保护和传承的良好氛围。
三、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与思考
政府支撑:贵州各级文化机构层级互补践行文化担当
《亚鲁王》以其珍贵的文化价值于2009年成为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的重点项目,被文化部列为2009年中国文化的重大发现之一,2010年5月被文化部列入国家级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被列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亚鲁王》是一部研究古代苗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习俗的活态百科全书,是苗族人民的历史记忆与精神承载,具有重要的文化遗产价值。贵州各级文化机构在搜集、整理、保护《亚鲁王》的过程中践行文化担当的重任。
贵州省文化厅积极履职整理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贵州“非遗”保护工作的主导者,省文化厅在“非遗”整理保护传承中认真履职,恪尽职守,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要求。《亚鲁王》被发现后,积极发挥在“非遗”保护中的政府主导作用,动员省社科院、贵州人民出版社等单位以及民间的学术力量、文化人广泛参与到这项工作中。《亚鲁王书系》的成功,无疑是《亚鲁王》保护传承中的一个大台阶,是政府文化部门充分吸纳与整合社会和民间力量共同创造“非遗”保护传承精品的典型案例。
贵州省社科院大胆创新建设本土特色学科。2011年由中华书局出版的《亚鲁王》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会时,省社科院院长吴大华即敏感地意识到,这将对贵州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并且能够为苗学平添前所未有的学术增长点,极大推高其影响力,促成苗学学科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随着《亚鲁王书系》的推进过程及其精当呈现以及“亚鲁文化”概念的提出,省社科院大胆创新,顺应特色学科建设的新要求及时成立了“贵州亚鲁文化研究中心”,对未来可能诞生的、发端于贵州本土的“亚鲁学”进行前瞻的顶层设计。
紫云县扎实开展基础工作倾力打造文化新形象。2008年,刚上任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卫雨在向乡镇青年干部杨正江了解紫云地域特色文化的过程中,看到了16000多行用苗文记录的苗族东郎(歌师)的唱诵内容。深受感动的卫雨隐隐感觉到其中潜藏的抢救价值并展开工作。2009年,贵州省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启动,紫云县文广局随即将发掘和抢救紫云地域特色文化列为工作重心,《亚鲁王》的正式搜集整理工作由此开始并向上逐级申报,由冯骥才领衔的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专门派出专家调查组到紫云麻山地区采集信息,这部作品才真正进入当代文化界的视野并迅速引起广泛关注。作为《亚鲁王》搜集、抢救、整理、保护、传承工作的最基础单位,紫云县始终高度重视并指导各项基础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致力于将“亚鲁王”打造为紫云县的重要特色文化品牌。
编创团队:特色差异互补打造创作新模式
历时两年,整理史诗《亚鲁王》的选题经历了从单本(《亚鲁王・歌师秘档》)到双册(《史诗颂译》《歌师秘档》)到最终以全三册(《史诗颂译》《歌师秘档》《苗疆解码》)呈现的过程。这个探究民族史诗多维度呈现民族史诗文化的艰难历程,正是编创团队特色差异优势互补打造创作新模式的过程。
曹维琼:整合资源探索出版引领编创新模式。作为一个地方人民出版社的领头羊,曹维琼始终立足于贵州人民出版社的实际,致力于使其充分发挥文化聚集地、发散地和创新地的功能,为地方民族民间文化提供赖以生存的文化土壤,为社会公众、专业学者与地方民族民间文化搭建优质的互动平台。《亚鲁王》发现之初,曹维琼从出版的角度切入,意识到可以跳出单纯整理史诗文本的局限而以创新整合的思路来展示《亚鲁王》;提出要充分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整体性展示,要置放于文化生态环境中去认识的建议。随即迅速整合资源与学术力量开始立项操作,探索出一条由出版引领的编创团队新模式。
麻勇斌:深度挖掘复原苗族传统文化碎片。作为一个以苗族原生宗教文化为主要研究方向的贵州本土苗族学者,麻勇斌对与亚鲁王相关的舞蹈舞步、饮食风俗、节庆原由、服饰纹理花色、祭葬习俗等进行深挖,他认为这种复合的民族记忆方式,是适应没有文字而记录刻骨铭心的英雄和事件的群体记忆模式,是令人称奇的传承智慧。所以,《亚鲁王书系》以史诗文本为基础,将苗族传统文化中分离的、散乱的苗族口传史诗诵唱、服饰纹样表意、舞步造型展示、节庆活动演绎、祭葬轨仪礼演等“文化碎片”复原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卢现艺:转换视角探索多学科摄影新途径。作为一个在外打拼多年最终选择回归贵州本土并长期致力于贵州少数民族文化的摄影工作者,卢现艺长期行走于贵州乡野,积淀了丰富的民族文化摄影经验与素材。这位在中国摄影界率先开创将民俗摄影与文化人类学田野考察相结合来记录文化的摄影家,在偶然发现“亚鲁王”线索之后,便穿行于麻山地区在当地“潜伏”了一年多,用精美绝伦充满张力的图片对《亚鲁王》进行了人类学、文化学、民族学的记录与诠释。
亚鲁王文化研究中心:坚守田野拓宽基础研究空间。作为一个在2012年只有6个农民、3个借调老师、1个专职人员构架却蜚声中外的亚鲁王工作室,如今已在政府的重视下升级为副科级单位。其带头人,一个改写了苗族文学史的“80后”苗族青年、《亚鲁王》的最初发现者和整理者――杨正江,正在亚鲁王文化热中大展拳脚,带领着一批《亚鲁王》的传诵者和热爱者,坚守在麻山腹地做好更广泛更深入的田野调查和史诗挖掘,同时拓宽视野向相关基础研究迈进,《亚鲁王书系》之《史诗颂译》因其兼通苗语与汉语而保证了史诗整理编译的准确、原生与古朴,《歌师秘档》更是他们访谈整理歌师口述史的汇总呈现。
成果呈献:多维度有机互补探索民族史诗整理新范式
当“跨学科搭建民族史诗整理展示的新平台”这一目标找到了立足点――史诗本体、传承族群、传承人、传承方式、传承地域、传承地生态环境、史诗传承变异这“七根柱子”之后,关于非遗整理保护的一条学术路径逐渐初现,一个多维度有机互补探索民族史诗整理的新范式被成功构建。
合村并居社区建设是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促进农村资源综合利用的必然选择,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重要措施。此项工作的快速开展,必然会使农村居民原有的生活状态、生活方式、生活环境都产生了急剧改变,无形中也使依附于这种状态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得不面对一次巨大的挑战,如何做好这一时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摆在每位非遗保护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需要解决,而且急需解决的问题。
面对这样的变化,我们必须增强紧迫的责任感,并做好充分的准备,积极探索有效的方法,使我们的非遗项目得到更好的保护传承与发展。
一、提高认识,加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们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是民族精神、民族情感、民族历史、民族个性、民族气质、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有机组成和重要表征。它是随人们生活的改变而不断演化和发展,每一次重大生活方式的改变,都可能使与过去生活方式相互依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消亡。农耕时代向工业化时代的转变,城市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是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的主要原因。新农村合村建设,将使农村逐步走向城镇化,这一过程对于农村居住环境、生活方式而言是一次急剧的改变,必然使与之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受一次大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工作的紧迫性,因为我们稍有松懈,就可能错过一次保护的重要时机,而改变一个项目的存在命运。我们必须增强责任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顺利的融合到新村合并建设中来,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平稳过渡和有效传承。
二、必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新村建设规划中来
在规划实施新村合并初期,地方政府就应把文化遗产(包括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护纳入新村合并总体工作中来。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的组织协调下,确定保护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总体要求、重点项目,编制保护规划,制定出有针对性、有操作性的规划方案。做到立足长远,科学保护,切实履行职责。
三、积极调查走访,了解状况,摸清家底
针对被合并的自然村,认真调查走访,在前期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该村非遗项目的数量、种类、状态以及传承人基本情况,做到不遗缺,不疏漏,并以此为基础做好不同种类项目的保护方案。特别要做好传承人生活状态变动记录,以及传承人对合村后的项目传承建议的记录,为今后制定切实保护情况提供参考。在做好项目本身资料记录的同时,还要用文字、图片、录像等方式真实、全面、详细的记录被合并村庄自然环境、人文景观、重点文化空间状况,为项目存在的历史空间保留资料。
在调查的过程中,要对村庄类型明确认识,划分类别分别对待。对于相对典型的古村落,应以保护古村落为主,并积极探讨古村落保护方案,在既能保留古村落的基础上,使当地居民既能享受到现代文明优越的生活方式。
四、做好新村建设工作,全面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建立民俗馆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
在做好拆迁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新村建设筹备工作。合村建设中对当地居住环境、村落格局、民居样式都造成了直接的改变。新村建设规划必须要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新居建筑要尽量体现当地民居建筑风格,体现原有文化内涵,以便更好的保护当地民居样式,和依附于特有民居样式所形成的生活习俗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当地行政部门应在合村筹备阶段就积极规划民俗馆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建设。随着合村工作的开展,搬迁工作的进行,大量的与今后生活方式不适应的物品将遭到废弃,其中必然包括一些承载着非物质文化资源信息的物品(如农具、家具、艺术作品、手工制品等)。这种承载原有生活状态,展现过去生产方式,记录精神文化生活的物品和作品,蕴含着丰富的历史信息,承载着过去人们的智慧结晶,非遗工作者应该大量加以收集、整理和保护,作为依附于此的非物质文化项目的实物资料。建设民俗馆与非物质文化博物馆应以村为单位设立展厅,对被合并各个村历史状况进行真实的记录与展示。民俗馆或博物馆应免费为当地群众开放。
五、组织建立新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联合会
随着合村的进行,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共同非遗项目的传承有可能聚集在一起,非遗保护工作者应积极构建平台,组建传承人联合会,定时进行沟通、交流、探讨,加强互助合作,共计非遗项目传承方案。积极探讨相关项目联合发展,共同打造非遗特色产业村,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当地其他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去,切实解决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和居住环境等民生问题,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的居民增加收入,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增强荣誉感和自豪感,充分享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最大限度地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居民保护文化遗产的责任感。
房屋开发者、销售者和拆迁人,以下统称经营者。
第三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买卖房屋、调换房屋产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维护房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消费者委员会、大众传播媒介、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房屋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条 消费者在获得房屋前,有权知悉房屋及其相关物业的真实情况。
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预售)房屋时,应当告知消费者或者明示房屋的下列情况:
(一)房屋的坐落位置、设计环境、建筑结构、质量、用地性质及使用年限;
(二)期房的预售许可证明或者现房的合格证明,受托销售的书面委托书;
(三)房屋的面积构成、计价内容及与房屋有关费用的承担情况;
(四)房屋设定抵押或者其他使房屋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五)房屋交付使用时的装修标准、设施配套和物业服务情况。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以售楼广告、设计说明、实物样楼或者其他方式对房屋质量、售后服务、环境状况作不实表示,不得误导和欺诈消费者。
第八条 买卖房屋、与经营者调换房屋产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房屋买卖应当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房屋建筑的平面图。
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约定以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以套内使用面积作为交易计价结算的依据。
消费者要求在合同中明确房屋的层高、配套设施以及公共配套项目和其他事项的,合同应当作补充约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对房屋消费者作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作减轻、免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不得在合同签订前收取定金,不得在合同外收取费用;经营者获准变更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的,应当在获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消费者,与消费者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交付消费者使用的房屋符合安全要求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向消费者提供下列文件:
(一)房屋的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
(二)房屋面积测量的证明文件(附件);
(三)房屋权属登记的证明文件;
(四)其他与房屋有关的凭证。
经营者应当按质量保证书列明的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承担对房屋的保修责任;经营者与消费者未约定保修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法定年限,自房屋交付消费者使用之日起计算。因保修影响房屋使用,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房屋预售合同签订后,应当办理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房屋交付消费者使用后,应当依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因房屋权利受限制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在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的,除房屋买卖合同中另有规定者外,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予以退房或者换房,并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消费者以预付款方式购买房屋,或者与经营者调换房屋产权的,经营者未能按照约定期限提供房屋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限期履行约定,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预付款的日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并承担消费者应当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逾期满一年未能交付使用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
第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的房屋经法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验测定,地基基础或者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消费者要求退房或者换房的,经营者必须予以退房或者换房,并承担消费者装修、搬迁、检测等费用。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出现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除因消费者装修或使用不当造成外),或者房屋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经营者不予修理,或者连续修理、重作、更换两次仍不合格或者不合约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房或者换房。
第十四条 消费者认为房屋面积不足、分摊的共有面积不合理时,可以委托房屋测量机构检验测定;房屋面积允许误差未约定,不足部分超过千分之六的,经营者应当加倍予以补偿,并承担房屋面积的测量费用和消费者因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第十五条 经营者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并可以要求经营者加倍赔偿损失:
(一)将违法建设的房屋销售给不知情的消费者的;
(二)将同一房屋销售给不同消费者的;
(三)故意隐瞒房屋权利受限制的情况,诱使消费者购买的;
(四)以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的;
(五)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房屋时,因房屋质量原因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害的发生是由于施工或者其他非经营者原因造成的,经营者与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房屋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协商和解,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请求当地的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处理;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和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房屋消费者的投诉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7日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经营者侵害房屋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理的,消费者委员会可以应消费者的书面要求质询该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委员会的质询事项应当组织听证、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经营的房屋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由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二)对房屋、售后服务作虚假宣传或者不实表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根本标准在于它是否有效适应和满足了金融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切实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这些年,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明显提高,居民信用卡业务、个人信贷、出国金融、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等金融活动日趋活跃。庞大的居民财富和金融消费、投资需求为银行业金融创新提供了巨大动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适应上述需要,金融机构自身也要通过创新实现经营模式、组织体系、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发展,提高服务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要以有效的风险控制为前提
银行是一部典型的“经营风险的机器”,在对冲、分散、驾驭风险中获取利润,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不仅自身会遭受巨大损失,也会给金融消费者造成巨大冲击。目前,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方面亟待加强:一是要进一步从单一的信用风险管理发展到信用、市场、操作和流动性风险的全面管理,抵御风险的交叉感染;二是要进一步从一般定性的风险管理发展到综合运用风险计量技术的定量管理,精确资本计量;三是要进一步从分散的风险量化控制发展到以经济资本为纽带的总量风险管理,总体把握风险状况,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要以审慎的风险监管为保障
金融创新一方面能够推动金融发展,提高金融运行效率,满足各类金融消费者的多元化和个性化需求,但同时不断地冲击着原有的金融秩序,因此必须不断强化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
审慎风险监管的精髓在于尽可能在金融机构资本金损失之前采取行动,避免让金融消费者遭受损失。从银行实践来看,建议监管当局加强以下工作:一是为创新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这是解决一系列经济问题的前提;二是要增强监管的前瞻性、差异性;三是要对不同种类、评级、地区的银行业机构以及不同的金融产品实行差异化监管;四是强化防火墙和交易账户管理机制,弥补这方面的重大监管缺失;五是在监管体制、技术上要不断改进。
对于综合化经营过程中推出的跨市场金融创新产品,要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防范金融风险在金融消费者不同的产品和服务间传播。我们提出有效促进提升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金融机构和消费者要培育风险防范能力
在纷繁复杂的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必须以有效风险控制为前提:一是要强化金融创新的风险意识,必须坚持与业务经营范围、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必须坚持结构简单、交易透明、风险可控的产品选择的原则;二是要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区别创新业务和传统业务,要建立完善防火墙制度;三是要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
从客户角度看,参与金融消费必须以有效风险控制为前提,以企业客户为例,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强化金融风险意识;二是建立有效风控机制;三是加强企业信息披露;四是企业作为金融创新的参与者和需求的提出者,在参与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过程时,要考虑适用度的问题,盈亏承受能力只有在严格的授权和审批管理下,适用度才能提升。
二、政府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制体系建设
面对金融消费领域的大量问题,目前从法律层面无法得到回应和解决,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权益、保护方式、保护措施等进行明确的规范,使广大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现代金融业的持续发展,是立足于金融消费者的支持之上的,不论是对现行滞后的法律法规做出修改,还是借鉴国外经验专门制定类似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规范,都应在条文上向金融消费者倾斜,突出对金融服务关系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调整,细化对金融机构的诸如诚信、告知、保密、赔偿等义务。
三、机构设置上,应设立金融消费者专职保护机构
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深刻认识到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不足,在美联储下设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署,集中行使金融消费者保护职权。鉴于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一行三会”的格局,可由立法授权或国务院明确建立类似于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独立专职机构,统一行使金融消费监管权,对金融交易的规则设置、行为合规性审查、侵权性认定、消费者救济等方面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专业化的保护。
四、监管当局要发挥创新引导和监督作用
首先,深化审慎监管理念。要在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的前提下,加强风险监管,审慎监测和评估金融创新风险,强化对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的事前监管。
其次,推进差异化监管。就银行而言,应综合考虑各银行在监管和市场评级、资本充足率水平、公司治理完善程度、风控内控水平、区域经济环境等方面的不同,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衍生产品要强化分类监管,加强风险管理和资本覆盖监管。
最后,加强监管协调配合。目前体制下,对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社会影响较大的金融产品,应强化联合监管、审批制度;同时,适应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需要,适时探索分业监管体制改革;对于一般性创新产品,也应当明确牵头监管部门的责任。
五、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的相关建设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重视发展经济忽视文化的发展。在政府得影响下,人民也重视发展经济忽视文化发展。人们为了获取更多的财富,一心扑在赚钱。却忽视了丰富精神生活。导致一种现象,物质财富很多,精神财富很少。物质和精神不平等。非物资文化遗产就是在这种现象下长生的。因为没有人传承,成为遗产。国家也是在文化即将消失才重视文化的发展。这是错误的。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支柱,如果连精神支柱都没有了,这个民族该怎么发展?父母都认为,读书才是最好的路,希望子女得到很好的教育然后找到一份体面的工作好好生活。就算父母送孩子去学习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东西,很多小孩都坚持不下来。因为学好这些东西是非常费时、很困难的。这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这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而且得在相关环境里生活,最重要的是要有兴趣。现在,很多小孩都被家人宠坏了,根本吃不了苦。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巨大的问题。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
(一)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了解少
虽然我国近年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很多人都不知道。一是大家忽视文化发展;二是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小。只有在某种文化将要消失被入为文化遗产时才会做下宣传。所以很多人不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使是大学生也很少有人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大学生不是集中注意力学习就是玩手机干其它的事很少去了解时事,对课外的东西了解很少。如今,越来越多新颖有趣的娱乐方式出现,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减少甚至不再关注。
(二)无人或少人传承
我国越来越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或即将失传进而消失的局面。但是,很多人对这个一点也不关心。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通过登上大舞台表演的方式希望能得到人们的认可然后吸引父母送孩子去学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东西。然而,许多观众在表演中惊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彩,但是过后,很多人就会忘了这表演。父母重视子女的教育,他们认为读书是一条捷径。所以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父母对子女的教育都很重视,他们不会让子女做无关教育的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东西对孩子的高考没帮助,而且很可能耽误孩子的读书时间。所以,没有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一些是为了传承祖辈留传下来的文化和生活较苦不得已学习文化遗产的有关东西。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问题
我国有些非物质遗产文化是能够得到传承,却停滞不前甚至倒退。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重在“遗产”。学好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常困难的,不到发这不仅费时而且得有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环境,最重要的是兴趣。很多人坚持不下去,学到半路就不学了。所以,存在这种现象,有些人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继续传承下去,就招收大量的学生,却对学生学习的要求不高。所以,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得到传承却得不到发展。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
(一)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
政府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使更多的人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可以把一些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课文编入中小学生的课本里或者开设相关的课程,使中小学生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也可以集中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在民间甚至国外进行巡演,让更多的人了解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可以通过去中小学校里进行表演,使中小学生近距离的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可以通过一些商演或者在农村进行一些免费表演,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农村也得到宣传。
(二)鼓励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政府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政府可以通过一些奖励来鼓励更多的人学习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把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放在高考的加分项里;在春晚里添加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项目;适当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演经费等等。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少不了传承人,传承人可以通过去中小学校里进行表演,使中小学生近距离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而产生兴趣。当然,也可以去大学校园进行表演,使大学生更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学生可以建立相关社团,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宣传。除此之外,传承人可以在农村进行商演或者在农村免费演出,因为农村有许多小孩上不了学,他们希望学到一些东西。而且,农村的小孩对新鲜事物很容易产生兴趣,这样可以吸引一些人学习,使遗产得到更好的传承。
(三)通过文化空间保护文化遗产
我们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文化空间入手。我们了解遗产的文化空间,才能更好的传承和发展遗产。我们要学习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我们要首先了解这种文化遗产是什么。它包含的文化有什么,它的表演形式和内容是什么,它的精华是什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发展。如果我们一点都不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连它表演的形式和所要表达的东西都不知道,我们怎样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我们要从遗产本身的文化空间入手,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得到更好的传承和发展。
自合肥市“庐剧”入选国家“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之后,市庐剧院在重新修订《合肥市庐剧艺术保护和发展条例》的基础上,结合省政府皖政[2006]40号文件精神,制定出《“庐剧”保护措施和实施方案》,该方案分别从颁布“庐剧艺术保护和发展条例”、培育庐剧新人、加强庐剧艺术研究、建设庐剧传承基地和演出场所、抓好庐剧新剧目创作演出、加强庐剧演出市场的开发等方面制定出详尽的措施。2007年成立了“安徽省庐剧研究会”;近年来,创作、改编多种新剧目,如《村长娘子》、《万年桥》、《借罗衣》、《皖川情》、《卖棉纱》等;完成对省艺校庐剧班的教学培训工作,采取理论与舞台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办法,让同学们在《村长娘子》和《庐剧演唱会》等剧目中参演,得到了很好的锻炼;为直观展示庐剧的戏曲风采,市文化馆在非遗展厅内常年巡回播放庐剧经典剧目,并配以图文、实物等,展示这一国家级非遗项目,并通过电视、报纸、橱窗等方式进行宣传,达到了一定的效果;市文化馆在每年举办的“暑期非遗绝活培训班”活动中,特邀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丁玉兰老师亲自授课,不设门槛,面向大众宣传本土戏剧,培养出更多的兴趣爱好者。又如“巢湖民歌”作为第一批成功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将抢救、保护及传承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对此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如先后举办了“皖中南民歌大赛”、“安徽省民歌歌会暨歌手大赛”、每两三年便举办一次“巢湖歌会”和“南巢歌会”,并制作《巢湖民歌》专题片。同时,先后出版了《巢湖地区民歌集成》、《中国民歌民谣集成?巢湖卷》等书卷;制定出《巢湖民歌保护发展指导性意见》加强对巢湖民歌工作的保护和发展;建立巢湖民歌资料室、陈列室、数据库和多媒体展厅,面向广大群众,进行直观的展示和宣传;在中小学义务制教育阶段开设相关巢湖民歌音乐课程,如巢湖学院附中、巢湖市炯炀中学均设立了巢湖民歌传承基地,每周设置相应课程,普及巢湖民歌;并通过鼓励和支持各类传习培训活动,目前巢湖市各乡镇文广站均建立起巢湖民歌流动传习所,通过不定期举办民歌基础知识传授和教唱活动,努力培养出一批年轻民歌手和少儿歌手,让巢湖民歌有序地传承下去。
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我们对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整体水平提出以下四点看法。
1.政府主导,发动社会广泛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涉及的知识领域广泛,而且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必须确定政府主导的地位,认真贯彻“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在现实工作的基础上建立长期有效的保护机制,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制定规划,常抓不懈。文化馆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责无旁贷,馆内要确定专司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有效开展保护工作,并要担负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员培训、知识普及、上下通联等具体工作。注重资源整合、发动社会广泛参与、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于人民群众之中,使其代代相传,薪火不断。政府要把非遗保护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其各项工作的经费投入,同时,注意非物质文遗产保护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合理利用奠定基础。
2.科学保护,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通过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针对非物质文遗产的特异性,以其不同的价值予以区别对待。那些具有很高的人文价值,蕴藏着民族文化优秀品性和审美特性,必须在现实生活中让其“廷年益寿”,予以活性传衍。有些类别应作为“让人类寻找历史记忆的痕迹”实施文献记载,进行博物馆式的保护。决不能采取“以牺牲部分人享有现代文明”为代价来实施保护,要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分门别类加以保护,充分协调处理好某些政府的功利行为、企业家的商机,专家学者们的研究成果,都要以保护非特质文化遗产的长远利益跟协调,遵循唯物辩证法的辩证统一原则。牢记人民群众是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主体。
3.有的放矢,遵循“非遗”项目的自身规律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其特殊性,在保护中应尊重其自身内在规律,依据其呈现状态,传承方式的多样性、复杂性、动态性——与自然主体人的思维、理念、情感、习俗、生存、生活方式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其最主要的是保护相关文化生态环境和代表传承人。以强调文化保护的整体性理念。对个别特殊、濒临灭绝危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有挽救意识,特事特办,采取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
从某种意义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具有本原性的民族民间文化,它的创造、拥有者一般都是广大农民和市民,其传载与传衍地域应在广大农村和乡镇。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战略中,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农村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农民在新的社会环境中享受其传统文化成果,保障农民文化权益,这样才能使文化生态的植被繁茂生长,使优良的“文化基因”得到传承。
民间资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重要力量,是保护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目前建设任务繁重、政府投资压力大的现状下,民间资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作用更为显现,加强对其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民间资本的概念、特点、研究的意义,以及如何实现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如何对其进行适度规约督促其履行社会责任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的概念、特点、研究价值
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的民间资本,必须明确该领域民间资本的概念、特点。参照其他领域的民间资本界定标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民间资本的现状,我们可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的民间资本用以下三条标准来衡量:民间资本是蕴藏于民间,但为政府所监管合法存在的资本;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为我国公民所有并且获得政府某种程度的认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有独特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依据上述标准,国家资本和外资之外能够在保护工作中切实发挥促进或推动作用的资本,就可以纳入本研究中民间资本的范畴。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概念及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可以界定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遵守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并发挥积极作用且蕴藏于民间为我国公民所有的资本。当然,民间资本也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发挥不同的作用。保护实践中的民间资本形态可以是真实资本,如现金、原材料、作坊等,也包括虚拟资本,如某种记忆、技能等。既包括目前存在的资本,也包括潜在未发生的资本,因而民间资本是一种资本的集合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具有以下特点:
产权主体清晰。民间资本的投资者既是资本的所有者又是投资主体,其产权边界具有清晰性。因此,民间资本所有者努力拥有对整个投资过程的掌控权,或将此权利交付可以信赖的人代为行使。民间资本的这一特征使其所有者能够和其他投资主体一样成为符合市场经济特征的投资主体。民间资本本身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其产生与逐步壮大莫不与市场经济休戚相关。当然,鉴于民间资本的规模相对较小,其只能暂时称为微观投资主体。
民间资本的逐利性。民间资本投资的根本动机就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和投资回报的最大化,这也是一切资本的属性。尽管民间资本投资也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但那并不是其本质出发点,其更倾向于投资在回收期限短、收益高的领域。但是由于民间资本不能够掌握完整的市场信息,其在投资时不可避免的有一定的盲目性和盲从性,容易造成一定程度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其投资曲线具有相当大的波动性,容易造成区域经济或行业经济的大起大落,使整个经济的稳定性缺乏保障。
民间资本存在与发生域相对狭小,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分布区域有很大交集。鉴于民间资本主要集中在民间,其主要活动区域相对集中在中小城镇,这个范围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布较密集的区域。因而,民间资本的存在、发生区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布有很大的交集,在有意和无意中不断发生着各种联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民间资本研究的价值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研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利于对逐步壮大和四处游离的民间资本进行合理疏导,在一定程度上消解民间资本的无序状态,将其纳入到国家的整体发展规划中,为庞大的民间资本暗涌找到一个泄洪口。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研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于营造全员参与的保护体系,明确民间资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角色,优化政府调配保护资金的比重,改善保护资金结构,间接促进政府宏观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的转变有重要现实意义。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研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于第三产业,国有资本对此关注相对较少,因而存在一定的资本空置区间。大量民间资本的介入既能够填充该区域的资本洼地,更有利于调节我们的产业结构,拓展基层区域市场,加速区域内各种文化生产要素和资源的流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民间资本角色与作用分析
民间资本是满足民间自我生产、自我消费之后的闲置资本,因而也可以理解为民间日常生活之外的资本。当然民间资本也可以根据其逐利性分成不同的部分。如逐利性较强的民间资本,这部分资本可以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但是资本所有人只愿将其投入到回报率较高的项目中,因为项目所有者(传承主体)为了还本付息, 必然要求较好回报,必然会把资金投到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一般逐利性民间资本是指个人所有但短期内又无利润较高的投资项目,为避免资本闲置而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保证一定收益的资本。这部分资本一般投资于那些经济效益不大好(或近期经济效益不大好而远期经济效益较好),但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无逐利资本是指无需追求利润的资本,主要来源于社会上的各种捐赠,主要是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心人士和组织捐赠设立。无逐利性民间资本由于其规模不大,决定了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施展空间不大,因而其作用相对较小。在保护实践中,我们也发现由于民间资本的不稳定性和投资的非长期性,很难把民间资本长期投资在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
民间资本同其他资本一样都有逐利性,并且因为所逐利润的大小而改变自身在一定时期的形态大小。如果民间资本可以参与的经济活动有相当大的利润空间,那么民间资本的容量就会不断变大,甚至会把其他领域的资本也转移到此时的经济活动中。如果民间资本所参与的经济活动利润空间较小,或者不能参与有利润空间的经济活动,那么民间资本就可能以其他形式参与到整体经济运行中,如储蓄、购买国债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较其他领域而言相对容量较小,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利润空间较小,而且可参与的空间不大。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遍存在于民间的现状,而且很大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不能进入生产流通领域,所以民间资本参与其中的机会不大。但是,随着我国推广生产性保护在一些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实施,也就为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其中提供了政策支持和良好机会。《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意见》已经表明了政府的积极态度,并且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多种途径、多个渠道参与到保护实践之中。比如东阿阿胶是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就在一定时期面临资本面紧张,其通过股票、债券市场向社会融资,解决了发展中的资金制约,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排头兵。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民间资本的适度规约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序传承。因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民间资本必须“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以一种生产要素的形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项目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效传承的前提下,实现自身的合理收益。民间资本作为社会保护力量的一部分,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也是我们开展全民保护的一种探索。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只是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一种方式,绝不是全部的、万能的保护方式,更不是唯一的保护方式。因而在保护实践中,我们应当对民间资本进行一定的规约,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弯路,以便实现预期的保护效益。
积极探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项目活态传承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之间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倡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是为了尝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项目活态传承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之间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改善民生的有机结合。同时,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不是可以参与到所有的保护项目中,这既有民间资本规模有限的原因,更有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特点各异的原因。民间资本规模较其他资本而言规模较小,且我国关于民间资本投资管理的体制机制不够完善,故民间资本不可能而且资本所有人也不敢参与到太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只有与市场紧密相关,需要借助市场来实现传承的项目可以作为民间资本参与的对象。若民间资本不加区分地参与到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非但不能实现自身的合理收益,反而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造成伤害。
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的首要位置,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结合。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经济收益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而成的文化商品的售卖而实现。就投资收益而言,其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就成为了民间资本决定是否参与保护实践的重要砝码。如果我们的保护实践不能为参与其中的民间资本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那么就很难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去。我们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民间资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收益,这是实现全民保护的重要步骤。针对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不同,可以提供不同的扶植措施,如实行税收、信贷、设立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等倾斜性政策,使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的民间资本的利益能够从另一个方面得到保障。
在保护实践中,我们必须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不可能离不开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经济效益绝不能代替社会效益成为衡量保护实践成败的最主要因素。在保护实践中,我们必须而且始终坚持社会效益的首要位置,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唯有如此,才能够实现优秀传统文化的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又能够促进文化消费,实现保护工作与改善民生的有机结合。
是否允许民间资本参与到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必须充分尊重传承人的选择。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力量和方式有很多种,甚至每一个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有符合自身特点的保护力量和方式。在对保护力量和保护方式的选择中,我们要充分尊重传承人的选择,坚持保护方式的多样性。民间资本能否促进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关键在于要对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从其传承的特点和规律出发来加以判断选择。全部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到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会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造成巨大伤害;全部拒绝民间资本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将会延误一些急需民间资本的项目的正常发展。在取和弃的选择中,要避免外在力量的过度干预所造成的一刀切的做法,要充分尊重具体项目传承人的意愿,并结合项目传承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做决定,绝不可出现个别部门、专家学者甚至新闻媒体等其他力量越俎代庖的现象,更不可不顾具体项目之别而盲目跟风。
但仅靠自上而下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不够的,其保护力度、影响力度都是有局限性的。要真正意义上在全体国民中开展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笔者认为:必须提升公众参与保护的认知度,才是保护的关键,才是最好的保护。
这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民众约定俗成的,源自、产生于民众中。非物质文化,是由一个民族,或一个集体,或一个地方一代又一代的先民们,在长期艰苦的生产、生活劳动中,把从自然界中或社会群体中所发生的诸多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或突发偶然现象、异常现象,有意识的归结在一起,再通过反复接触、感触的实践验证,从中归纳、发现、分析出其中所含的共同点或共性、或相同性、相近性,成为一种定性模式,或思维定型模式,也可说是生产、生活经验、体验,并把它保存在记忆里,通过口传身授向下一代传授的东西;也是先民们对自然界、社会群体所产生最原始的感性认知的东西。后来的一代代人们对先民所传下来的东西,再在生产、生活实践中给与检验、验证,给以去伪存真,去繁就简,去劣除糟的加工、提炼、纯化后,逐约定俗成,仍以口耳相传的形式被保留、延续、发展、传承下来,这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譬如:我们中华民族所过的农历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以及反映四季变化,指导农业生产的二十四节气等,既是先民们约定俗成的,而被传承下来的,因此说,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生的源头来自于民众,是民众经过一代又一代口咏嘴噬加工而成的,是民众在生产、生活劳动实践中创造的,是民众智慧与汗水的结晶。它深受民众的喜爱,她倾吐了民众的心声,它描绘出了民众的生活情景,凝聚了民众的智慧,结晶了民众的血汗,表达了民众的情感,反映了民众的爱憎,寄托了民众的理想与愿望。所以说,提升公众参与保护的认知度,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提升公众参与保护的认知度,就是要广大民众在思想意识里形成共识,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重要作用和伟大意义,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我们中华民族文化,就是守卫我们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就是为中华民族的后代子孙留下根脉守住魂,给他们留下念想,一代一代地传承下去;就是要广大民众有意识、有目的、积极的、主动地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继承、传播、保护、发展、创新等活动,并且使非遗项目保护的诸多活动在广大民众中产生出广泛而积极的影响,产生出轰动效应,形成浓厚的氛围,培育出适合非遗项目产生、继承、传播、保护、发展、创新的肥沃土壤,清新、温馨的气候,优越舒适的环境。就像我们中华民族的子民们每年都要过春节那样,不仅我们每个家庭的长者要带领全家大大小小的成员过春节,要进行烧纸焚香祭祀,要燃放爆竹,要张贴门神对联,要吃饺子,要走亲戚串朋友拜年的仪式或程式;我们的国家也带领全社会的成员过春节,进行团拜、慰问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影响着人的生长,烙印于民众的脑细胞中。众所周知,人一出生就受到周围固有的传统文化背景、情景、环境、氛围,和家长所固有的文化元素、情愫、情结、习性、习惯等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它不仅影响着人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形成,也直接影响着人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的形成,甚至直接影响着人的思维理念、概念、模式的定性形成。这是因为,非物质文化是传统的。不管这个人出生不出生,这种文化传统已经形成,这种文化氛围已经形成,这种文化元素,情结、情愫已经形成,都无所不在的,无时无刻地影响着人。人在没诞生之前,就受传统非物质文化文化中的生儿育女观念的制约、影响。要不民俗中咋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呢?人出生后,非物质文化就扑面而来,把他包围在其中,让他无法冲出重围,一直伴他生长、成长、长大成人。在他从小到大的成长的过程中,长辈们无所不能的及时地、随时地,把他们从他们的长辈嘴里继承来的非物质文化,一一灌输给他,或从日常的生产、生活行为中影响、熏陶着他。这种灌输或熏陶,是从头到脚的,由表及里的。无论在衣、食、住、行,还是在语言行为,以及在思想观念的演变,性格的变化成熟等上都能反映出来。
长大后,人的骨髓、脑细胞里留下了非物质文化的烙印;人的血液里流淌着非物质文化血细胞;人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里留下了抹不去洗不掉的非物质文化元素、情愫、情结、习性、习惯等。当然,人的成长过程中,也受现代先进文化、流行文化、外地文化、外来文化等文化的影响,但直接给予影响的还是非物质文化――给了刚懂事的儿童以启蒙教育;使青少年的思想从幼稚走向成熟;使青壮年的思想走向定格。可以说,是非物质文化给了一个人在一个族群里或整个社会中生活的各种元素和营养,从一个自然人变成一个文化人,从一个有着原始思维和野性思维的人,变成一个有文化、有理想、有理性思维的人。因此说,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影响着人的生长。
既然一个人是这样,以此类推,一个地方的人也是这样,一个民族的人更是这样,所以说,非物质文化烙印于民众的脑细胞中。那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不能不提升民众参与保护的认知度。只有唤醒了,调动出了,发挥出了民众参与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以及作用,才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保护。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传承保护机制;活态保护原则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归根结底是“传承发展”,而传承发展的核心是围绕传承人及其传习活动建立起来的传承保护体系。可以说,没有传承人及传承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必将灭亡,只有保护好了传承人及传承体系,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良好的延续与发展。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特征对其进行活态保护也是保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因此,建立传承保护机制与活态保护原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
一、非遗保护的核心是对“传承”及“传承人”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比较而言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这些特征主要体现为:
(一)持有与传承主体的多元性。各种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与传承是通过一定的群体、团体以及个人来实现的,这些群体、团体以及个人共同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与传承的主体。
(二)传承的口传心授性。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多表现为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手工技能、知识实践等,这些表现形式的传承不能单纯依赖正规教育制度的施行,而必须靠遗产持有者这种活态载体的口传心授来实现。
(三)存在形式的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显著特点,便是其存在形式的活态性,它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得以创新。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非遗的保护工作重在“传承”。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文件中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概念,指明“保护”的根本目的就是让有价值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持久地延续下去。
“传承”是人的“传承”归根结底是“传承人”的传承,因此,对非遗传承的保护也是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称为“非物资”,但与“物”又关系密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不在于“物”与“非物”,而在于文化的“传承”,其核心是传承文化的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差异在于,前者传承过程不存在“传承人”,而后者的存在与传承离不开传承人。也就是说,传承人消失,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不复存在。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是传承人。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承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 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 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 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传承机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提高对民族文化的文化自觉。高度的文化自觉是文化持续发展的前提,只有在对自身文化的价值充分肯定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发展文化。各级政府也应在观念上对本土文化、民族文化有一个客观的充分的认识,积极地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中去,而不是一个文化的看客与旁观者,出台相关的奖励政策,通过媒体的宣传形成全社会的价值认知。从而带领广大的人民群众参与到肯定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动中来。
(二)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及待遇。主要策略是:给传承人应有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并分级评定相应职务职称,享受相应的政府特殊津贴;对研究人才而言,参照国际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申报制度,以项目带动研究人才培养,设立专项资金,以重大课题招标和年度课题招标等方式,鼓励研究人才涌现。同时,政府还应鼓励并帮助传承人以师带徒等传统的方式进行传承,为他们的传艺提供帮助。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许多是民俗活动,这些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俗节日本身可以作为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平台,由政府给予一定得经费鼓励扶持,尊重地方文化的自身规律,办好各种节日民俗,使其得以健康的发展。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保护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千百年来活在民众生活中的历史文化传承物,其最根本的特性在于遗产的“无形化”和“活态化”。所有遗产均通过口、肢体、行为和技能来表达。由于它的完成过程和传承系统完全依赖于人,这就决定了人在艺在,人亡艺绝的“活态化”性质。正是这一性质使得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受阻,走向濒危甚至消亡。因此,我们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的同时一定要遵循非遗的“活态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保护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活态的民间传统工艺和民间艺术。民间传统工艺和民间艺术由于家族人员或社会发展等诸多不确定因素,使之在传承中极不稳定,往往会由于家族或社会的某些因素而断裂消亡。
2.活态的民间民间民俗文化。我国的少数民族多有不同形式的祭祀仪式,这些祭祀仪式的过程中包含着本民族的情感、文化及对自然的认识。如苗族的鼓藏节、祭树、祭桥、祭铜鼓。人们通过多种类型的祭祀活动来达到民族力量与文化的凝聚和历史的传承。这些有着固定程式和细致的仪式,兼有与祖宗对话、祈祷、表现某种信念和追求等功能的民俗活动,都不断地丰富了祭祀文化的内容,成为民族文化与历史传承的一种表现。
3.活态的传统礼俗。“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是文化发达的一种象征。然而相对汉文化中的“礼”,少数民族亦有与自己民族文化相适应的“礼”文化。民间用“礼”来确定人际关系的亲疏,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疑难之事。各个部落村寨都有自己的村规民约,世世代代用约定俗成的“礼”来规范自身行为,保持风俗淳厚的民风民俗。
从这些遗产的这种传承状态中,充分反映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性。其传承发展的模式从上古到今天,不管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处于活态的变异和发展之中,为适应社会需求而不断丰富发展着。民间艺术植根于民间生活,社会生活的改变决定民间艺术在表现方式、表现风格上的改变。这种改变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特性,这种特性决定我们对遗产的保护也应是发展的、活态的。这种活态的保护就包含着两个原则:一是非静止原则。就是说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策略不能是一层不变的,应该做好跟踪记录的工作根据社会环境等客观因素的改变而随时做出调整。二是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存活于社会生活中。正是因为非遗的活态性特点,它必须是“活”的文化,这种“活”的文化不能离开产生它的文化土壤――社会生活。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脱离了社会生活的环境必然会成为一件“死”的物品而失去它的意义与价值。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要遵循“无形的手”的原则,切不可盲目干预。
参考文献:
[1]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2006年10月。
[2] 季羡林:《中国地域文化大系》,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年12月第一版。
2、在职场摆放意见簿、设置投诉专区、摆放投诉电话,提供保险知识宣传资料。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上方式,将自己在金融领域遇到的行为和现象,提出自己的疑惑。通过系列活动,提高公众对保险认识,有效提升公司良好社会形象。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空间分级保护
2003年10月,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掀起了世界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与实践。我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悠久历史,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绚丽多姿、异彩纷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促进民族团结、保持国家统一的坚实基础,是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重要力量(王文章,2006)。但是,随着近些年来旅游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为了迎合旅游开发的需要而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破坏性开发定会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进而威胁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保护应引起学者的重视,需要相关理论研究的跟进。
文化空间及其内涵
“文化空间”是当前学术研究中频繁使用的重要关键词之一。它主要来源于法国都市理论研究专家亨利•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等人有关“空间”的理论,他认为空间是通过人类主体的有意识的活动而产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文化场所)是构成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重要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或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文化空间)。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郑培凯,2006)”。在1998年10月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55次大会上,将“文化空间”定义为“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表现(strong concentration)”。“一个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这一时间和自然空间是因空间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根据我国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附件中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文化空间被定义为与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场所,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是否应该包括文化空间,国内学者存在较大的分歧。张春丽、李星月(2007)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缘起及其内涵和外延作了仔细的阐述,并提出认为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注重“非遗”评审及保护工作的可操作性,忽视了概念本身的精确性,认为将文化空间定义为“非遗”有些欠妥。齐爱民(2007)认为在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列举的种类中并不包括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在我国2005年所颁布的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十大类,其中也不包括任何的物质实体,由此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中应当不包括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尽管具有非物质形态,但其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特定的文化“土壤”;离开一定文化空间片面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不全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作为其存在、发展、传承与表现的空间,理应包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之列。
文化空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文化空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环境因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最核心的保护对象其实是人(包括传承人),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田特平,2007)。人是非物质文化的创造者和拥有者,又是最基本的载体和传承者。离开对人的核心地位与中心作用的认识,就无法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和特点,也就无法正确理解和深刻把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理论和有效途径。如果传统技艺的持有者没有了原材料来源、消费者,表演类遗产没有了观众,这样的遗产也就无法再传承下去。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人是核心但不是全部,我们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整个文化生境。而文化空间就是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的土壤。只有在特定的文化空间里,才能最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文化空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创造了条件。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均源自于民间、存在于民间,并有其特定的文化渊源,这些文化渊源与所在的地方、环境有着内在的固有联系。故遗产资产一旦脱离其本土环境,其真实性即可能受到损害(张博,2007)。对于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失去其文化空间只是降低了或者失去了凝结于该文化遗产中的文化历史价值,并不影响其本身目前的存在;但对于那些具有活态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如果失去了它们的文化空间,就会因此而失去他们赖以存在的土壤,即使可以通过现有的一些技术方式、手段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活态文化得到传承,但其始终如《晏子春秋:杂下之十》中所说的“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也”。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划分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存在一些困境,主要体现在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本土性、整体性、避免商业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前人留下来的宝贵财富,它是伴随着当时社会的经济状况而产生和发展的,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生活水平都有较大的提高,现有的生产力状况已经发生了较大的改变,要人们再回到或者生活在当时的生产力状态之下,则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再者,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宝贵的旅游资源,就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研究的相关文献来看,几乎都提出以旅游开发的方式。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讲有利也有弊,开发措施不得当极有可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毁灭性打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在于维系人类的文化基因、保持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守望人类共同的精神家园。可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中,不能以经济学是否赚钱的理念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白玉宝,胡荣梅,2008)。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应控制在特定的文化空间内,以不危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为前提,因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进行分级保护很有必要。
自然保护区在空间上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提出了分级保护的要求。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借鉴这一理论,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按照此类划分成为保护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见表1)。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分级保护构想
文化空间的分级保护区中核心区和缓冲区是紧密连在一起,即在一些民间文化的发源地划定一定的范围作为缓冲区,而实验区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选择在缓冲区的,也可根据适当的情况自行变化。
文化空间的核心区――最原始的历史回眸。核心区是当时的生活环境、历史封存的一种保存和展示,尽量恢复到当时社会环境下的原样,呈现各种文化最原始的起源。核心区里面不修建任何现代化的设施设备。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以及各自的特点,民俗、曲艺、传统戏剧、民间音乐、民间文学这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环境氛围的依赖性比较大,他们因环境而生,因环境而传,因环境而变,因环境而衰,脱离了相关的环境就如无水之鱼,保护和传承的难度就会加大。这四种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比较适合采用核心区的保护方式。
文化空间的缓冲区――连接历史的纽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主体,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前者就是我们所说的传承人,诸如中医技术的传承、表演艺术的传承、传统工艺技术的传承等等,主要靠他们来进行;后者,主要指处于状态的那些社会群体,如各级政府、学术界、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以及商界人士,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传承主体不是政府、商界、学界以及各类新闻媒体,而是那些深深根植于民间社会的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苑利,2007)。在文化空间的缓冲区,则主要是以培养传承人和科学研究为主,建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区。一些学者的科学试验、文化交流都可在里面进行,同时在里面修建大型的训练馆,试验区的一些商业演出都在此训练。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杂技与竞技、传统医药这四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注重技艺的培养,对原生态的环境依托并不是很强,可在此区进行保护。在该区强调的是开放性保护,即对这种技艺感兴趣的人都可以来进行相关的培训。
文化空间的实验区――现代与传统的结合。在实验区一般是以旅游开发为主,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核为依托,注入现代元素,一方面可兴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题公园,将其打造成具有一定挑战性,表演性和参与性强,休闲功能大,有助于游客思想境界、文化人格提升的休闲旅游产品。另一方面可开发修学系列的旅游产品。知识经济时代,人们的文化诉求日益强烈,渴望亲历文化认知、文化实践、文化创造,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发展。修学旅游寓教于游,游教结合,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了机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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