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植物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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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植物措施

篇1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8)12―0087―05

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是环境保护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却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人们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疯狂掠夺,已使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为了加大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力度,我国刑法设立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现行刑法在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综观我国刑法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立法缺陷

1 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性质认识及归类不准确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基本上是按照犯罪客体种类进行编排的。我国刑法将绝大多数有关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归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笔者认为不妥。因为这就表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但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犯罪来看,大部分都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这种规定并未真正反映出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按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去衡量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会出现定罪不准、量刑不足的问题。它让人觉得国家不是为了保护环境资源包括野生动植物资源,而是为了维护管理制度才对此类犯罪进行制裁的,从而降低了国家惩治环境犯罪包括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价值和地位。

2 刑法所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范围狭窄

从罪名的设定上看,1997年新刑法规定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主要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将需要法律进行保护的野生动植物限定于珍贵、濒危的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不能被定罪处罚,非常不利于有效地保护自然生态的完整性和确保地球上生物多样性。从外国刑法的规定来看,许多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范围都非常广泛,借鉴外国刑事立法例,我国刑法也应规定覆盖面更为广泛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扩大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范围,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我国的生物多样性。

3 罪名设置和规范结构不科学

一是罪名设置不科学。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中,绝大多数犯罪没有明确犯罪对象到底是纯粹野生的,还是包括人工养殖的,这种不确定性就给刑事诉讼中行为人行为的性质认定增加了难度,很可能直接影响到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执行。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中,罪名设置的不科学直接导致了犯罪对象的不统一,这无形中为执法者和守法者制造了思想上的混乱,进而可能会影响到司法认定的准确性以及司法的效率和公平。刑事立法在修改时,应当从法律的系统性、协调性出发,将罪名间所体现的犯罪对象的矛盾之处予以修改。

此外,非法狩猎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两罪客观上都是非法狩猎或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但两罪的侵害对象却不相同,前者以普通陆生野生动物为对象,后者以陆生和水生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对象。普通的水生野生动物则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对象范畴。笔者认为,以侵害的对象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不尽合理,易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必要的混乱。

二是规范结构不科学。1997年刑法有关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事立法绝大部分是采用空白罪状的形式,这就使所参照的法律法规的数量和立法质量直接左右相关罪名的认定难度。实践中办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事案件,涉及到要参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等诸多法律法规,操作上的不便和烦琐显而易见。另外,随着1997年新刑法的实施以及相关刑法修正案的出台,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与现行刑法严重脱节,影响了刑法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中应有作用的发挥。而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属于越权解释,并且对水生野生动物未作规定,无疑给执法设置了人为的障碍。

4 对影响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部分行为没有进行刑法规制

一是《刑法》遗漏了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草原等行为的刑法规制。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对有效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特别是濒危物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稀有动物和濒危动物的重要栖息地的毁灭会造成生物种群灭绝,因此,我国刑法典有必要专门设立破坏自然保护区这方面犯罪的规定。草原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涵养水源、调节气候、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它也是发展畜牧业的主要基地。我国目前草原植被被任意破坏,草原上的珍贵野生动植物遭到掠夺性的乱捕乱挖,造成草原面积减少,草场退化、碱化、沙化,水土流失急剧扩展,草原生态平衡严重失调。然而,对此类问题的刑事处罚却无具体刑法条文可依,在刑法中急需设置破坏草原罪的罪名。

二是我国刑法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只规定了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行为。该罪的规定不包括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像西方大多数国家那样单独设立专门的罪刑条款来惩治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正是由于刑法没有将伤害动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才导致刘海洋案件出现后发生争论不休的状况。

5 部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规定不科学

一是刑罚过轻。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规定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刑罚过轻,普遍轻于近似的财产犯罪。1997年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有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规定。如刑法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林木的生态价值远非实物能比。再者,对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对单位要判处罚金。那么,对单位犯罪与单位违法哪个应处重罚?理论上讲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应当高于单位违法。事实上单位所受行政

处罚中消灭法人的处罚远比对单位所受刑罚要重,这就造成刑法威慑力的减弱。一些主张轻刑化的国家对实施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规定的刑事罚则同惩治其他犯罪的刑罚相比是更为严厉的,而我国的刑事立法却实行的是轻刑化,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是不合时宜的。这也体现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对生态效益考虑的欠缺。

二是刑罚种类过少。在我国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刑事立法当中,主要有自由刑和财产刑两种刑罚,这样的刑罚种类过于单一,尤其是对单位犯罪来讲更是如此。如前所述,单位犯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罪的,对单位要处罚金。但是,罚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仅仅是附加刑,这无形中降低了对单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否定性评价。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对此类的单位犯罪只规定了罚金一种处罚方式,这本身就造成了刑罚力度的弱小和刑罚方式的单一。应该在刑罚措施之外,扩大非刑罚措施的适用范围,将多种刑罚措施综合运用,这样才能有一个比较好的效果。综观国外环境犯罪,普遍规定了多种刑罚手段,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在第二十六章“生态犯罪”里共规定了七种刑罚:剥夺自由;限制自由;劳动改造;拘役;罚金;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强制性工作。仅在第256条“非法捕捞水生动物和植物罪”中就规定了五种刑罚。对这样多种刑罚手段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二、我国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立法完善

1 增设“破坏环境资源罪”专章,并在其中设置“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罪”专节,将直接针对野生动植物的犯罪纳入其中

笔者认为,破坏环境资源罪除了侵犯国家对环境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外,更重要的是通过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直接侵犯公民的环境权,并间接导致生命、健康或财物的危险或损害。因此,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环境权是主要客体。不应该将破坏环境资源罪所保护的价值及其所体现的特殊社会关系简单地归入一般经济秩序或其他一般犯罪客体。将主要侵犯环境权的破坏环境资源罪单列为一章,既符合刑法分则犯罪的分类理论和规则,又使对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制裁更多地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同时也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使公民自觉地爱护环境,合理利用、开发自然资源,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而野生动植物资源是环境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破坏环境资源罪中专设“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罪”一节,将直接针对野生动植物的犯罪纳入其中,有利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罪体系的完整以及罪与罪的协调统一,从而有利于对此类犯罪的认定和打击。

2 扩大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刑法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刑法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对象和内容规定得过于单一、片面。笔者认为,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角度出发,应对刑法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范围做出重新界定,确保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从我国刑法目前的规定看,其出发点是肯定对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利用的,只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其中一部分进行特殊保护。但是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各物种的数量会发生变化,并且各物种间具有相互的制约作用,一种物种的灭绝可能引起若干物种在一个地区的消失,各物种的数量会随时间发生变化,法律难以预料具体哪一类物种才是迫切需要保护的,而且法律规定具有滞后性,不利于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另一方面,法律需植根于内心,尤其是刑法,急需建立环境刑法的内在合理性。现代生态学理论告诉我们,每一种动植物都有它存在于自然界的生态地位和生态功能。野生动植物存在的价值在于,它是维持生态系统相对平衡的必要条件。我们必须在对其刑法保护上有清醒的认识,从野生动植物的自身价值来确定刑法保护问题,勿要以人之好恶,将一个物种推到不公平的境地。在扩大刑法所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范围的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到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境的重要意义,把对生境的保护提升到与保护野生动植物同样重要的高度。

3 罪名罪状的设置上应当进一步合理化

针对现行刑法中部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存在法条竞合、犯罪对象模糊不清的情况,应当从保持刑法体系内部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角度出发,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和整合,确定较为科学和便于司法操作的罪名。

一是明确犯罪对象。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具体犯罪中的犯罪对象到底属于野生动物还是驯养动物,或者既可以是野生动物也可以是驯养动物,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出来,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笔者认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应明确规定为野生的水产品。如果行为人非法捕捞人工繁殖的水产品,则应按盗窃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犯罪论处。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明确规定包括人工繁殖的珍贵、濒危动物。同时,为了保持此类罪内部的协调统一,将这些罪名相应地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动物、珍贵濒危动物制品罪及走私珍贵濒危动物、珍贵濒危动物制品罪。

二是将非法狩猎罪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罪。做这样的修改有三个目的:一是使之区分于上文提及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动物罪,突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点保护,并同时基于对生物多样性的考虑,便于保护其他野生动物;二是取消非法狩猎罪的规定,可以消除公民认为在非“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为法律允许的误解;三是这样立法既减少了过多的法条竞合罪名,又使刑事立法跟随时代的需要,加强了对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

三是修改并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环境资源保护法中的相关刑事责任条款,使之与刑法相衔接。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事立法应遵循协调原则,即保持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刑法体系内的协调。协调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内的各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刑事责任条款与现行刑法关系的关键,就是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准确适用刑法典。为此,首先应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刑事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刑法中新增加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增加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其次,以决定、补充规定的立法方式对相关环境法和资源保护法中援引新刑法的有关条款作出明确规定。此外,也可以借鉴国外环境资源刑事立法方式,对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环境资源保护法中规定有罪行罪名的刑事责任条款,而新刑法中又无相关罪行罪名刑罚的犯罪,作出具体刑罚的规定。这样就可以使不完整的刑法规范变成完整的刑法规范。

4 增设破坏自然保护区罪等新罪名

野生动植物资源与人类及土壤、水、空气等因素构成生态环境系统。这一系统正常协调的运转,是人类繁衍与发展的前提,而构成这一完整系统的各种因素无论缺少哪一环节,人类都将面临

灭顶之灾。因为其中任何一种都是其他因素赖以生存的条件。诸因素相互依存,才使生态保持平衡。

一是增设破坏自然保护区罪。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已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功能比较健全的网络,使85%的陆地生态系统、85%的野生动物种群和国家重点保护的300余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60%的高等植物和130多种珍贵树木的主要分布得到了较好保护。设立自然保护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功效不能说不显著,但是,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种源地的行为在各地仍不时发生。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自然保护区法》,对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在刑法上找不到相应的条文进行惩治。借鉴外国刑事立法例,在刑法上设置一个破坏自然保护区罪非常必要。

二是增设破坏草原罪。我国草原资源总量大,但人均占有量少,人均占有草原为0.33公顷,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目前,中国有90%的可利用天然草原不同程度地退化,每年以200万公顷的速度递增,草原生态环境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扭转。加剧草原退化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草原过牧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二是不合理开垦、工业污染、鼠害和虫害等对草原的破坏,三是乱采滥挖等破坏草原的现象时有发生。草原的破坏已达到如此惊人的程度,而草原的作用又非常重要。因此,应当增设破坏草原罪,以改变惩处破坏草原的行为仅在2002年修订的《草原法》上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而在刑法上却无相应罪名的局面。

三是增设故意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罪。故意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使野生动物身体残缺,进而失去生存能力而死亡,与捕杀行为无异。西方一些国家早已将之规定为犯罪,且扩大到一般的动物,如《法国刑法典》第五卷全一章为“对动物的严重虐待或残忍行为”,规定“公开或非公开地对家养、驯养或捕获的动物实行严重虐待或施以残忍行为的,处2年监禁并科30000欧元罚金”。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伤害、虐待一般动物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尚不现实,但处罚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规定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罪的罪状及其法定刑,以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避免再出现类似刘海洋案的尴尬立法境地。此外,还有一些新罪名也需要根据现实的情况发展而建立起来。

5 改革和完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体系及刑罚制度

根据刑法科学化的要求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特点,建立适当的惩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体系和刑罚制度乃是我国刑法改革和完善环境刑事立法的必然要求。

篇2

一、提高认识,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野生动植物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相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对环境负责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促进森林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篇3

南昌市位于江西省中部偏北,处赣江、抚河尾闾、鄱阳湖滨,地理位置为东经115°27′—116°35′,北纬28°09′—29°11′,属亚热带季风区,气候温和湿润,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全市以平原为主,兼有广阔的水域以及岗地、丘陵、低山,总面积7402平方公里,概貌为“一分道路和庄园、二山三水四分田”。境内西部九岭山余脉上的洗药坞主峰海拔842.3米,为全市最高峰;东北部濒临鄱阳湖,湖滨、港汊、水塘星罗棋布。目前,经济高速发展的南昌市正处于基础设施逐渐完备,对外开放日益扩大,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的良好态势。

(一)湿地广阔且类型多样。全市共有各类湿地4006平方公里,湿地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54.1%,所占比例为全省最大。湿地类型共7种,主要为河流湿地、洪泛湿地、永久性淡水湖、泥炭藓沼泽湿地(分布在洗药坞一带)、水库、水渠、水田等。我市拥有全国最大的河口三角洲,面积为1000平方公里。在赣江大桥以东,赣江分为三支,期间的蒋巷镇、扬子洲乡、南新乡、联圩乡、昌邑乡为冲积三角洲,属洪泛湿地,现已成为江西省的粮仓,目前正将低洼部分的农田实行退耕还湖。我市辖区内的鄱阳湖水域面积达983.47平方公里,约占鄱阳湖水域面积的三分之一。濒湖的新建、南昌、进贤三县还有不少湖泊,如军山湖(220平方公里)、青岚湖(42平方公里)、瑶湖(18平方公里)等。

(二)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我市境内野生动物主要有兽类42种,爬行类18种,两栖类7种;鸟类种数最多,达380余种,约占全国和全省鸟类种数的31.9%、90.5%,其中属国家一级、二级保护的鸟类分别为10种、38种,属省级重点保护的鸟类90余种。此外,全市主要木本植物有96科、225属、400多种。在南昌市野生植物资源调查中发现,全省61种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调查的目的物种中,我市特有的野生植物有4种,其中新建县有浙镶槐、南昌卫茅,湾里区有沼柳、沼越桔。

二、保护管理现状

1、经验做法

1.1野保管理体系建设

我市率先在全省建立起专职的地市级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加强体系建设。1992年成立了南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1993年,南昌市林业局又投资建立了南昌市野生动物救护繁殖中心,这是当时江西唯一的野生动物救护中心。2001年,我市率先成为江西省首批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达标单位,所辖县区和重点乡镇实现了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挂牌。这标志着我市初步建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网络,从而形成了一道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坚实屏障。

2.2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为切实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我市野保部门和森林公安密切合作,每年通过定期开展“野生蛙类专项整治”、“餐饮单位专项整治”、“越冬候鸟专项整治”等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2002-2004年,在国家林业局组织的旨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猎鹰行动”和“春雷行动”中,南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先后两次获得全国“猎鹰行动”、“春雷行动”全国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3.3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

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市南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历经2年科学考察和3年申报晋升的艰苦历程,于2008年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我市由此成为全国首个拥有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省会城市。这是我市城市发展的一件大事,对于我市创建现代文明花园城市、生态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环保模范城都具有重大意义。南矶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距南昌城区45公里,总面积3.33万公顷,每年保护区越冬候鸟种类100余种,数量超过30万只,占全鄱阳湖候鸟总数一半以上。有4种国家Ⅰ级保护鸟类, 24种国家Ⅱ级保护鸟类;有16种水鸟种群数量达到或超过国际重要湿地的标准。建设南矶湿地国家级保护区,对于构建鄱阳湖乃至长江中下游生态安全格局、促进鄱阳湖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4.4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

为提高广大群众的湿地保护意识,我市积极借助主流新闻媒体宣传、介绍和报道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在每年的“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专题宣传活动期间,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标本展、保护区采风、摄影展、邮票展、野生动植物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并深入中、小学校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教育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向青少年推广野生动植物保护知识,多次组织学生到自然保护区实地体验自然,观看候鸟,以增强保护鸟类、热爱大自然的意识。并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专业网站用于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

2、存在的问题

2.1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点多面广,需要人员多、投入大,而当前我市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体系还很不健全,机构设置不到位,经费投入不足,难以有效开展监测和保护管理工作。当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成为林业部门的一项重要的、长期的工作内容后,经费不足、设备不足、人员不足的问题暴露得更为明显。

2.2湿地保护政出多门,对资源无法实现统一管理。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等原因, 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仍处在多部门的多头管理和交叉管理之中。各个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从各自职责和利益出发,形不成管理合力,甚至部门利益至上,严重影响了对湿地资源的统一保护和科学开发利用,干扰和破坏了珍稀动植物,特别是越冬候鸟的栖息环境。如水利部门负责湖泊水位的调控,渔业部门根据《渔业法》,负责鱼类资源的开发利用及渔政管理,当地政府湖区管理权发包给水产养殖户以增加财政收入,林业部门虽然牵头湿地保护区工作,但只能对鸟类、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和保护,保护区没有湖区使用权和管理权,保护管理工作长期处于“借湖养鸟”的窘境。

2.3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目前尚无较为完善的法律规章可循。我省第一部关于湿地保护的条例《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2004年3月才开始实施。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保护条例并未很好地在鄱阳湖地区执行。同样,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对于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而言,在新的形势下也明显滞后。因此,要为我市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提供可操作的法律依据,理顺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必须加快湿地立法工作。

三、今后行动计划及建议

目标:实施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根据当前我市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内国际形势要求,以国家加强生态建设的整体战略为指导,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坚持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育、大力恢复发展、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以保护为根本,以发展为目的,以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湿地保护为基础,以保护工程为重点,以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为突破口,以完善管理体系为保障措施,加大执法、宣传、科研和投资力度,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

措施:

1、完善体系建设,提升支撑保障能力。全面加强保护管理体系、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候鸟保护监测体系、科学研究体系建设,提高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管理水平,实现对重要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和自然保护区及候鸟迁飞的动态监测,逐步完善本地资源数据库。加强与WWF(世界自然基金)、GEF(全球环境基金)等国际基金组织的交流沟通,争取他们在野生动植物、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及湿地恢复等方面的资助。同时加强与国内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加大对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保护、调查、监测的科技投入,提高科技支撑体系的实力。

2、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联合森林公安、交通、工商、渔政等部门对集贸市场、餐饮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地共同开展“野生蛙类保护”、“野生动物保护”、“苗圃内野生树木专项整治”、“越冬候鸟保护”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要针对近年来湖区网捕、毒杀越冬候鸟出现蔓延的情形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同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县、乡、村三级侯鸟管护网络,层层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个人,将越冬候鸟保护真正纳入长效管理机制。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越冬候鸟保护宣传月”开展保护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越冬候鸟等专题宣传活动。一是积极宣传保护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弘扬健康向上的生态文化,积极倡导不烹食野生动物、不穿戴野生动物皮毛服饰、不笼养野生动物,在全社会树立起正确的生态消费观,引导人们自觉抵制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三是通过安装警示牌,发放宣传资料,设立流动宣传车,举办普法讲座等形式,开展“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市场、进餐馆、进车站”的系列宣传活动,形成人人爱护、善待野生动物的良好社会风尚。四是引导新闻媒体进行正面报道,表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立场及所做的努力。

建议:

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的特征。谁能够实现经济发展、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谁就拥有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和竞争优势。保护好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人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基本国情和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现状,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按照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全面加强我市的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1、拓展宣传渠道,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和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如科普讲座、制作专题片、护鸟志愿者等活动,广泛宣传保护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湿地保护意识。从科学的角度、用科学的方法,让人们了解和认识湿地、野生动植物与人类的关系,特别要加大警示宣传的力度,使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成为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形成全社会支持湿地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

篇4

关键词: 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现状;保护;看法

Key words: wildlife;resources utilization;current situation;conservation;opinion

中图分类号:S8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6-0300-02

0 引言

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多样,是世界物种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得天独厚的气候条件,广阔的地域使得我国的动植物物种数量位居世界前列,脊椎动物占世界物种数14%以上;无脊椎动物占世界物种10%左右,植物占到了世界物种数12%。此外我国还独有多种珍稀动植物(珍稀动物:熊猫,金丝猴等;珍稀植物:水杉,珙桐等)。对于如此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如何加以合理利用与保护,使之得以永续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笔者结合当前现状及国内外的处理方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 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现状和已取得的成就

目前全国共建成自然保护区1800多个,面积超过1.33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6%以上,新建成的森林公园面积达到了750多万公顷。国家重点保护的300多种珍稀动物及130多种珍稀植物的栖息地和生存环境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同时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起到的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也越来越深入人心,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此外,专门针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研究项目在全国各地纷纷得以开展。目前已建成的濒危野生动物繁育中心已达到14个,珍稀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基地达到400多个。其中以大熊猫的保护工作最为成功,该项目的实施不仅有效地保证了大熊猫的种群数量没有下降,还极大地拓宽了野生大熊猫的生存环境,让大熊猫逐步摆脱了濒临灭绝的困境。另外野生扬子鳄,东北虎,金丝猴等多种珍稀野生动物的繁育工作也都取得了极大的突破,基本都已建立了人工繁育种群,种群数量都已得到了保障。第三,湿地保护工作也已见到成效。我国现存的湿地面积达6600多万公顷,天然湿地面积大致为湿地总面积的二分之一,占到了全国国土面积的2.7%。为了更好地进行湿地保护工作,我国于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为国内湿地保护争取到了大量的国际援助项目。同时,与湿地保护工作配套的相关机构建设,人员培训也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现已建成湿地类自然保护区达473处,达到国际重要湿地标准的多达36处。第四,在与国际合作与交流过程中,扩大了国际影响。我国相继加入了多项与野生动植物相关的国际公约,积极开展了对外的合作与交流工作。在学习国外先进科学技术与管理经验的同时,培养出了一大批优秀的专业人才,为我国大力发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提供坚实的软件基础,极大地促进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的良性发展。另外,我国的大熊猫,金丝猴作为中国特有的物种,在与多数国家的友好交流中,起到极好的“友好使者”的作用,在增进与世界各国人民友谊的同时,为我国的外交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2 当前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

首先,我国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这给执法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导致执法人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难以把握执法的尺度,执法成本直线上升。其次,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等级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当前的保护制度固然对珍稀物种起到了较好的保护作用,但是从动物食物链的角度来看,如果对食物链底层动物保护不力,滥捕滥杀,那么位于食物链高端的珍稀动物也会因为找不食物,最终陷入灭绝的困境。而对于珍稀植物而言,有的珍稀植物是寄生或伴生在某种普通植物上的,如果对寄主植物破坏严重,那么珍稀植物也会随着寄主的消亡,失去生存环境,从而渐渐走向灭绝。因此,想要保护好珍稀物种不致灭绝,要有针对性地将保护范围逐步扩大,使整个生态系统进入良性循环状态,才会真正让生态系统内的物种得以自然延续。第三,对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或生存环境保护措施未能跟上。由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大面积森林被砍伐,土地开垦剧增,草场退化严重,沙漠地域不断扩大,导致野生动物栖息地面积日益减少,种群数量下降。而依照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保护对象常常过于集中在野生动植物本身,而忽略了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及生存环境的保护,这样的保护措施对野生动植物的种群恢复帮助有限。而栖息地丧失就是造成野生动物濒危和灭绝的主要原因之一,失去了原有的栖息地和生存环境,野生动植物就成为了孤立的个体,很难得到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种群就会慢慢出现退化现象,最终退出历史舞台。第四,在野生动植物的驯养、驯化管理方面存在着不足。目前对于野生动植物的经营管理及利用过程中存在着方式、方法老旧,效率普遍不高的情况。一些私营驯养场所或者动物园在捕捉野生动物后,一般只需交纳一定数额的资源管理费即可实施捕捉活动,而在整个捕捉过程中缺乏监督机构的有效监督,这一点常常被一些利欲薰心的不法分子所利用,籍此进行乱捕滥杀活动。此类滥捕活动一旦过度就会直接造成野外种群数量的急剧下降,并最终导致野生动物资源的枯竭与濒危灭绝。鉴于以上情况,我国将134种哺乳动物、156种鸟类、33种爬行类、2种两栖类、15种鱼类、343种无脊椎动物列入了ITES公约的附录,使其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中均受到了严格管制。第五,环境的污染及外来物种的入侵。人类活动造成的污染物通过污染食物链中的某个环节,使污染得以进入食物链,并通过食物链的放大作用最终将造成整个生态系统崩溃的恶果,最后将对自然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而外来物种的入侵导致当地物种的大面积灭绝,这一问题已经引起国际国内的广泛关注。我国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与外界的接触日益增多,于是首当其冲地成为了外来物种入侵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其中最为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美国牛蛙对中国西南、江浙地区的入侵,其结果是直接导致了当地两栖物种的大量

减少。

3 针对当前现状及出现问题的应对措施

①首先应当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滥捕滥杀野生动植物的现象,尽快出台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则,让执法人员有法可依,这样才能对野生动植物的犯罪活动真正起到遏制作用,从源头上减少针对野生动植物的犯罪活动。②加强政策宣传教育,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在全国各地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政策宣传教育工作,将宣传工作推进到县,乡,村一级,增强当地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意识。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个别典型案例,要做到大胆曝光,对犯罪情节严重的偷猎分子一定要做到严惩,加大其震慑作用,用以警醒妄想依靠倒卖珍稀野生动植物发财致富之人。③重视经济投入,成立各种研究机构。在野生动植物比较集中的地域设立自然保护区,让它们能够拥有使种群得以恢复的时间与空间。另外还要设立各种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研究机构,通过对濒危动植物的深入研究,可以找出科学合理的拯救方案,确保这些珍稀物种不会完全灭绝,使种质资源得到保护。④积极研究药用濒危物种的替代品。濒危物种之所以会遭到人类的捕杀或滥挖,其最主要的原因是自身的经济价值,如果能尽快地研制出相关的替代品,就能极大降低市场对濒危物种的需求,从而使这些物种免遭偷猎分子的祸害。

4 结束语

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虽然相对比较丰富,但是如果不规范当前的利用方式,不加强保护工作,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珍贵的物种将会永远从国内,甚至从整个世界中消失。这将对世界种质基因资源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在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这项庞大的保护工作的同时,我们自己也应该拿出爱心与勇气,做到不吃野味,拒绝使用与野生动物相关的产品,为保护野生动植物做出自己的一份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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