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减排的含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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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的含义

篇1

随着2009年11月25日中国宣布了“碳减排”目标,“低碳经济”的提法在2009年年底迅速兴起,“碳减排”也在2010年年初渐渐成为了最热的新闻关键词之一。然而,长期以来媒体“碳减排”的相关报道存在若干误区。笔者择其较为典型的部分,试辨析如下。

一、二氧化碳不是大气污染物

在媒体报道中不难见到这样的新闻标题:《商用车二氧化碳污染严重》、《“清洁煤炭”技术可减少二氧化碳污染》、《降低污染,把二氧化碳埋藏在海底》……这些文章中都把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等作为大气污染物来看待。实际上,从法律角度分析,目前在我国二氧化碳还并不是大气污染物。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列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按照该法第七条规定,我国法定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实际是由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以及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二氧化碳”并不在其列。而其他标准虽有的与规定略有不同,也都没有列入“二氧化碳”。如《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中规定了37种大气污染物,把“一氧化碳”列入其中,但是也没有把二氧化碳作为大气污染物加以限制。其实,二氧化碳是否应列入大气污染物名单,在法学理论界依然有争议。作为自然界不可或缺的物质,把二氧化碳简单地看成是一种污染物,也确实是值得商榷的。

二、“节能减排”中的“减排”,其实并不是“碳减排”

“节能减排”几乎成为有关“低碳”新闻报道中最常见的词语之一。实际上,作为我国一项政策的“节能减排”,现阶段是指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节能减排”中的“减排”一词根本不是指“碳减排”,而是指“主要污染物减排”。“节能减排”作为政策名称出现时,“减排”的含义是非常明确的。如2007年11月17日《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通知中的“减排”对象,就专门是指“十一五规划”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虽然,“污染物和温室气体主要源于化石燃料的燃烧,两者具有一定的同源性,其控制手段也有一定的一致性”、“以二氧化硫为主的污染物减排对温室气体减排有明显协同作用”①。但是,把法律上不是大气污染物的二氧化碳,当成了着眼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的“节能减排”政策中的“减排”对象,无疑是一种误读。

三、节能未必减排、减排未必节能

现在,很多“碳减排”新闻报道默认了这样一个前提:“碳减排”是“节约能源”的必然结果。甚至认为“节约能源”和“碳减排”是一体的。于是,不少报道也就专注于《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实施,将之视为实现“碳减排”的“不二法门”。实际上,消耗的能源较少,不代表二氧化碳排放较少。以中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情况比较为例:美国2008年能源消费总量为2299.0百万吨标准油当量,中国为2002.52百万吨标准油当量②,美国消耗的能源远多于中国。但是,2008年 “中国和美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大体相当”③。中国能源消耗少于美国的情况下,碳排放却与美国“大体相当”,主要原因是“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煤炭的“单位热量二氧化碳碳排放量”高于石油和天然气),低碳能源使用偏少。通过比较也揭示了这样的事实:节约能源只是实现“碳减排”的途径之一。能源结构不调整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出现“节能不减排”的情况;而扩大能源结构中低碳能源的比例之后,消耗能源增多,碳排放未必增多。寻求“碳减排”的政策路径,不能视野单一,只在节约能源方面下功夫。

值得注意的是,其实存在“减排不节能”的情况――把排放的二氧化碳收集起来,用各种方法储存以避免其排放到大气中的“碳捕集与封存”(CCS)技术,是现阶段公认的短期实现“碳减排”最重要的技术之一。但是碳捕集与封存技术却是“一项高耗能、高成本的技术”,按我国目前火电厂的情况,使用这项技术“增加了1/4的耗电量、耗煤量”,“发一度电几乎要增加30%~50%的能耗”④。为了实现“碳减排”,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和“节约能源”背道而驰了。■

参考文献

①《中国污染物减排显著带动二氧化碳减排》,新华网,09年12月15日

②《气候变暖变冷对中国都是巨大挑战》,中国能源网,2010年1月25日

③《中美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大体相当》,《中国经济导报》,2008年10月30日

篇2

以联合国为主的国际组织推动了关于气候变化的学术研究。1988年成立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展开对气候变化的科学影响和社会经济问题的综合评估,分别于1990年、1996年、2001年和2007年了四次评估报告,在国际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达成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对主要工业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提出了量化减排标准;2007年在印尼巴厘岛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2009年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气候变化大会尽管没能达成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会议还是在国际社会及学术界产生了巨大影响。

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重是气候变化经济学发展的原动力,而气候变化的国际公共物品特殊属性以及由此带来的艰难的国际谈判则为气候变化经济学注入了能量强大的推进剂。气候变化经济学目前尚无完整的理论体系,它作为经济学的研究方向而存在,研究领域集中在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气候变化治理的经济分析以及气候变化的国际政治经济分析。本文从以下方面展开对气候变化经济学研究进展的综述: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温室气体减排的经济含义,温室气体减排手段的经济分析,气候变化的国际政治经济分析以及气候变化与中国经济发展。

二、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分析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在由布伦特兰夫人主持的该报告中,可持续发展被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989年联合国环境署理事会在《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中,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进一步明确为“可持续的发展是指既满足当前需要而又不削弱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能力的发展,而且绝不包含国家主权的含义”。随着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的理解和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的一般性原则基本达成了共识,即公平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和共同性原则。[1]公平性原则是指发展的机会及带来的福利增加应该公平地惠及全体人类社会,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可持续性原则是指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仅要着眼当前利益,还要追求长期稳定发展,即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共同性原则是指世界各国对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承担着共同责任。

潘家华[2]在归纳发展的广义内涵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发展的权”与“发展的限”的概念。潘家华将发展归纳为个人、社区、国家和全人类的生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水平的提高。这是在人文发展的框架下做出的归纳。所谓发展权,潘家华认为主要表现在人文发展具有方向性和人文发展潜力的可实现性,实现较高水平的人文发展是个人、社区和国家的基本权益。所谓发展限,潘家华认为包括两层含义:生物学意义上的限和物理学意义上的限。生物学意义上的发展限存在下限和上限两方面。下限是指人的生存的最低物质保障,如营养、住房、医疗的最低限值;上限是指,在给定的技术经济水平下,人的营养需求、寿命等方面存在绝对量的边界,不能无限扩张。物理学意义上的发展限是指人文发展需要物质基础,即人文发展的物质约束。潘家华所说的物理意义上的限就是自然资源约束,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的约束。

随着工业文明的快速发展,人类社会对自然资源的消耗不断增加,人类发展正面临日益严重的自然资源约束。在人类发展的自然资源约束中,煤炭、石油、天然气这类化石能源的约束最为突出,温室气体也主要由燃烧化石能源所引发,因而人类发展的自然资源约束集中反映在温室气体排放的约束上。①这一约束就是潘家华所说的人文发展的物理意义上的限。

人类发展面临温室气体浓度的共同约束,但具体到不同历史阶段,以及不同发展水平的经济体,这一约束的强度却是不同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表明,随着人均收入由低水平阶段上升,碳排放强度(每美元GDP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公斤数)呈上升之势,到人均收入约8000美元,碳排放强度开始下降。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在工业化的历史时期,尚未面临温室气体排放的约束,在这期间,温室气体随工业化的进程而大量排放。现如今,发达经济体已走过了碳排放增加阶段,进入下降阶段;而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经济体正处于工业化阶段,经济发展必然带来排放的增加。但温室气体积累所导致的全球变暖效应使得温室气体排放约束非常强烈,这一约束同样施加于新兴市场经济体,对其经济发展产生了压制作用。这使得新兴市场经济体承受着发展的不公平。

三、温室气体减排的经济含义

毫无疑问,排放温室气体具有负的外部性特征。但正如斯特恩(Stern)[3]指出,温室气体的外部性特征有四个方面的独特之处:一是它具有全球性属性;二是它影响长远,并由流量-存量进程所支配;三是它的许多方面尚不能进行科学的判定,还存在不确定性;四是它的潜在影响非常大。

温室气体减排具有全球公共物品的本质属性。按照经济学教科书的解释,所谓公共物品是指既不具有排他性也不具有竞用性的物品[4]385。某个国家或地区为减排温室气体付出了成本,而全球的人们享用减排的收益。

很多经济学家讨论了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与收益,其中,以英国经济学家斯特恩(Stern)[5]主持的《斯特恩报告》(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影响最为广泛。《斯特恩报告》以气候科学的成果为基础展开,分析了气候变化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所产生的可能损失与减缓气候变化所付出成本之间的关系。《斯特恩报告》的结论是,世界各国如果不立即采取行动,气候变化所造成的损失将相当于全球每年GDP的5%—20%,而且损失将延续下去;如果立即采取行动,并能将 温室气体浓度控制在500—550二氧化碳当量,其成本仅为全球每年GDP的1%左右。《斯特恩报告》在分析中所依据的关键因素是贴现率,而正是这一关键因素的取值引起了较大的争论。《斯特恩报告》将贴现率确定为0.1%,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这一取值过低。Nordhaus[6]指出按照市场利率确定贴现率,其结果与《斯特恩报告》完全不同,即不是如斯特恩所主张的立即大幅减排温室气体,而是初期小幅减排,中、后期大幅减排。Dasgupta[7]认为,0.1%的贴现率是不现实的,这一贴现率的确定更是出于政治考虑,而非学术考虑。斯特恩(Stern)[3]对这些批评进行了反驳。他强调,在《斯特恩报告》中所确定的贴现率是社会贴现率,而批评者混淆了市场回报率与社会贴现率,也混淆了纯时间贴现率与社会贴现率。社会贴现率,按照斯特恩的定义,是用以计量一个消费单位在t时间上相对于初始时间的社会价值,它应该参照长期无风险利率取值。尽管在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与收益方面的争论激烈,并提出了不同的治理方案,但经济学家对温室气体减排紧迫性的认识是一致的。

四、温室气体减排手段的经济分析

温室气体减排的手段有两大类:命令-控制手段和经济手段。经济手段也有两大类,即基于总量控制的市场交易手段和基于价格控制的税收手段。经济学家对于市场交易手段和税收手段孰优孰劣的讨论十分热烈。

市场交易手段是指温室气体排放权的确定及其交易。温室气体排放权是对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权利界定,政府确定排放总量或标准,然后确定企业的排放配额(排放权),企业可以在排放权交易市场将其交易,由市场决定排放权的价格。将温室气体排放权定性为可交易的商品,其理论依据是资源的稀缺性理论和产权交易理论。前文已述,人类发展面临着温室气体排放的约束,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加空间已很有限,因而,温室气体排放量也就成为了稀缺资源。产权交易理论则来自著名经济学家科斯。按照科斯定理,只要明确产权,且其交易成本为零或很小,则产权交易最终会产生有效率的结果。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权,由于各企业对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需求有大有小,因而排放权就有了可交易的价值,并激励企业减少排放。美国人Dales[8]于1968年最早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税收手段就是征收碳税,即根据燃煤和石油等化石燃料产品的碳含量的比例征税。税收手段的理论基础来自著名的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当个人的经济活动在给其带来利益时也给社会的其他人造成了利益损害,其私人成本就小于社会成本,这就是负的外部性。庇古提出,纠正外部性的方案是政府通过征税来补贴社会成本,使得私人成本和私人利益与社会成本和社会利益相等,实现资源最优配置。排放温室气体是典型的具有外部性的经济行为,纠正这一外部性的具体手段就是征收碳税。

斯特恩(Stern)[3]认为市场交易手段和税收手段各有优势,市场交易手段的优势是排放量的确定性以及国际合作的有效性,而税收手段的优势是价格的确定性及实施的便利性。张中祥和巴兰兹尼[9]认为市场交易手段与税收手段的优劣取决于很多因素,难以辨明,关键看具体的执行环境。斯特恩同样认为,由于不同经济体风险的不同以及市场完善程度的不同,市场交易手段和税收手段在不同经济体中执行的效果也会不同。

《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三个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排放贸易(ET),推动了市场交易手段的实施。目前,全球形成了两种类型的碳交易市场:自愿市场和规范市场。自愿市场主要是个人或企业出于环境保护的道德意愿而进行碳交易的场所。规范市场是基于国际、国内或区域的强制性排放指标而建立起来的碳市场。在规范市场中,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市场(EUETS)是最大的市场,其交易量占全球交易量的62%。[10]正是由于实际效果突出,市场交易手段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推崇。Hepburn[11]乐观地估计,到2050年碳交易将促成全球减排60%—80%,因而,碳市场在未来几十年会迅猛发展。Hepburn进一步认为,相对于碳交易突出的优势,碳税的缺陷十分突出。一是与碳交易相比,碳税的国际协调的难度很大,甚至无法实现。二是碳税不能如碳交易机制那样,使得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在国际市场出售减排指标获取收益。三是碳税在实行起来会有很大的阻力,减排压力大的产业集团会强烈反对;而环保集团也会反对,因为碳税不能确定量化的减排目标。四是碳交易与碳信用体系相伴生,并对相关企业的兴起起到带动作用,而碳税则不能。五是碳交易是一种萝卜加大棒的手段,而碳税仅仅是大棒手段。

诺德豪斯[12]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观点。诺德豪斯认为以《京都议定书》为代表的市场交易手段是个新鲜事物,并没有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未来发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税收是个历史悠久的、成熟的政策手段。诺德豪斯对美国二氧化硫交易市场和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进行了实证研究,他指出由于碳排放配额的供给和需求缺乏弹性,往往会造成碳排放市场中碳价剧烈波动,而价格剧烈波动会使得依靠价格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无法实现。Hepburn[11]反对税收手段的理由之一是碳税的国际协调难度大,而诺德豪斯则认为在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谈判中加入了太多的政治因素,因而市场手段的国际协调难度更大。与市场交易手段相比,碳税更透明、更直接,因而更能得到各国的支持。

五、气候变化治理的国际政治经济分析

气候变暖是影响全人类的公共事件,因而对这一事件的治理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但是,温室气体减排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国际社会共同治理气候变暖的复杂性。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带来了搭便车的后果,使得私人部门对提供公共物品缺乏动力,只能由这一社会的政府提供它。在国际社会,各国是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私人部门,但国际社会没有政府部门,增加温室气体减排这一公共物品的供给就成了难题。

针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进展十分艰难,其矛盾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从现实的横截面角度看,各国的产业结构、减排技术水平以及承载气候变化的程度存在差异,因而对减排的目标量以及减排的急迫性也就不同;第二,从历史的纵向角度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累计排放的温室气量不同,而且,由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已经揭示了温室气体减排对经济发展的不同影响;第三,正是由 于温室气体减排对不同国家的不同影响,它成了个别国家压制他国的工具。

以《京都议定书》为标志,庄贵阳[13]将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认识及谈判内涵划分为三个阶段并分析了其特征。1997年达成“议定书”之前为第一阶段,其特征是对气候变化科学认识的辩论;1997年至2005年“议定书”生效为第二阶段,其特征是辩论减排的经济影响及技术的可行性;2005年以后为第三阶段,其特征是大国及国家集团之间在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政治舞台上展开政治经济博弈。在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政治经济博弈中,发达国家集团与发展中国家集团是矛盾的主线,欧盟、美国和“77国集团+中国”是三股相互制衡的力量。

潘家华等人[14]分析了温室气体减排国际谈判的五个关键要素。一是共同愿景,其核心是2050年的长期减排目标,它涉及科学、经济、政治、伦理等因素。随着国际谈判的深入,有关共同愿景的实质谈判会逐步展开。二是技术,谈判各方在此问题上分歧很大。发展中国家强调发达国家转让先进技术,主张建立全球技术基金,依靠非市场的多边公共资金推动技术开发与转让。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阵营强调发挥市场的作用,从而淡化政府的责任,并对技术转让附加减排或限排的条件。三是资金,谈判各方都赞同实现减排目标需要稳定的资金来源,但对所需资金的具体数额有分歧。四是适应,即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适应的核心是资金,重点是信息、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等。在适应问题上,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不愿再向适应基金提供资金,而发展中国家坚持发达国家要承担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五是部门承诺方案。由于缔约方众多,利益难以协调,很难达成2012年以后综合性全球气候协议,因而以各经济部门为单位提出部门承诺方案的提议得到各方的重视。日本提出部门方法可以科学识别各经济部门的减排潜力,通过加总每个部门的可能减排量来制定国家减排目标。但是,许多大量排放温室气体的部门和活动并不适合国际合作,而且,部门方案可能引起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不信任。更有人指责部门方案是混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上应承担的责任。

国际合作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会议之所以能够接连召开,就在于国际合作的基础还存在。但各国、各利益集团为获取各自的最大利益在谈判中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国际合作的进展并不顺利。因而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谈判是各国间的政治经济博弈。

六、气候变化与中国经济发展

中国正处于工业化所带来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增加阶段,面临着经济发展与减排的矛盾。在成为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之时,中国在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中面临着不断增加的压力。为了维护中国的发展权,以及在气候变化治理国际谈判中的公平地位,中国学者对公平的减排方案进行了研究。在人文发展权与发展限的概念基础上,潘家华、陈迎[15]提出了碳预算方案。该方案将保证气候安全的450ppm当量水平设为全球碳预算总量,并将碳预算总量按全球人口进行平均的初始分配,然后根据各国历史排放和未来需求进行碳预算的转移支付。潘家华、陈迎在方案中以直接累积方法计算碳排放的累积量,尽管这一计算方法有待改进,但方案总体上体现了公平原则和满足可持续发展原则,兼顾了历史、现实与未来需要。樊纲等人[16]指出最终消费是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根本原因,基于这一理论,他们提出应以最终消费来衡量各国的碳排放责任,并提出了消费排放的概念。以实际碳排放计算,1950-2005年在全球累积排放量中,中国占比高达10.19%,但以消费排放计算,中国累积消费排放仅占世界累积消费排放总量的6.84%。樊纲等人进一步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扩展为“共同但有区别的碳消费权”原则,依据此原则,将1850年以来的人均累积消费排放作为国际公平分担减排责任与义务的重要指标。

中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气候变化更增加了灾害发生的频率和程度,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迫切的任务。一些学者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手段及其影响进行了深入研究。樊纲等人[16]对中国减排的制度安排、能源战略、技术政策以及经济手段及其经济影响进行了综合研究。温宗国[17]等学者侧重研究了中国低碳经济的发展。还有学者对低碳经济的影响进行了细化研究,如潘家华等人[14]研究了低碳经济对就业的影响。情景分析是重要的实证方法,也是制定气候变化治理政策的重要依据。由戴彦德领衔的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课题组[18]对低碳发展前提下中国2050年能源需求暨碳排放进行了情景分析。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和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主持的2050中国能源和碳排放研究课题组[19]研究了2050年中国低碳发展情景。

七、结语

气候变化经济学可以界定为关于气候变化及其治理手段的经济影响的研究,其渊源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公平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和共同性原则同样是气候变化经济学的基本原则。气候变化经济学研究集中在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温室气体减排手段的经济分析以及气候变化的国际政治经济分析等领域。在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方面,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一致认为减缓全球变暖是摆在全人类面前的紧迫工作。在温室气体减排手段的经济分析方面,学界对市场手段和税收手段孰优孰劣展开了分析和争论。在气候变化的国际政治经济分析方面,更多的学者应用博弈分析方法进行论述。有关中国的气候变化经济学研究成果丰硕。潘家华、樊纲等学者提出的国际减排方案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更多学者深入研究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手段及其影响;低碳经济在中国的发展也成为研究前沿。

篇3

2009年11月26日,我国正式对外宣布减排目标: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这意味着碳减排任务已迫在眉睫。2009年12月7—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了世界气候大会。来自192个国家的谈判代表召开峰会,全球目光聚焦哥本哈根,关注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与会各国和地区领导共商应对气候变暖对策。作为对策之一,发展低碳经济,通过低碳经济模式与低碳生活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达成的共识,低碳经济时代已经到来。

1低碳经济的含义

“低碳经济”(low-carbon economy)一词最早正式提出是在2003年英国政府发表的能源白皮书《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该书中指出今后应该实行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发展经济。低碳经济的实质是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其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目标是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低碳经济指的是依靠技术创新和政策措施,实施一场能源革命,建立一种较少排放温室气体的经济发展模式,以减缓气候变化[1]。

面对世界掀起的推行低碳经济的新浪潮,

森林所具有的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作用主要体现2个方面。一是木材可以代替其他建材,从而减少其他材料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据专家测算,生产同等重量的材料,水泥所需的能源是木材所需能源的3~4倍;塑料所需能源是木材所需能源的35~45倍;钢铁所需能源是木材所需能源的50~60倍。二是木材代替石化能源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据测算,1 t木材与500 kg石油所释放的热量相当,而所释放的二氧化碳却少得多[5]。

3结语

篇4

关键词 低碳经济 碳减排 对策

一、前言[1]

气候变化是全世界所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已经渗透到能源、粮食安全、贸易、金融和国际安全等诸多领域,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由此,二氧化碳减排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重大问题。

二、目前二氧化碳减排的主要途径和研究进展[2]

目前,二氧化碳减排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分离和回收使用化石燃料时产生的二氧化碳并加以封存;二是优化能源结构,使用能源替代技术,大力发展低碳的化石燃料、可再生能源、核能和新能源;三是节约用能,提高能源转换率和利用率。从所需时间、实施难易程度、减排效果和经济性等角度来考虑,这三种方案各有利弊。

(1)利用油气田对二氧化碳进行地质封存,兼有经济和环境效益,已经成为最有吸引力的碳减排手段。二氧化碳捕集和封存的技术近年来已经受到国际重视。由于化石燃料燃烧中产生二氧化碳,目前的捕集技术主要有三条技术路线,即燃烧前脱碳、燃烧后脱碳及富氧燃烧。燃烧前脱碳的关键技术是转化制氢,涉及高温下氢的膜分离技术,包括模式转化装置、膜材料等方面的技术开发。燃烧后脱碳的技术核心是氨吸收脱除二氧化碳,难点在平吸附剂的开发。富氧燃烧技术的关键是氧气供应及高技术涡轮机的开发。二氧化碳封存是指将从电厂中回收的二氧化碳,运输至埋存地,并注人地质结构中封存起来。回收到的二氧化碳需要压缩至超临界状态,以减小体积,提高运输效率。管道运输是最有效的运输手段。

此外,二氧化碳封存还可以与强化油气开采相结合,提高油气采收率,收获了相当可观的经济效益。由于具有显著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利用油气田封存二氧化碳成为最有吸引力的减排CO2的手段,美国、加拿大、日本等经济发达的国家已经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绩。

(2)优化能源结构,使用能源替代技术,大力发展低碳燃料和无碳燃料.可以从源头上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日本重点发展燃料电池、生物燃料和核电,以此来降低对石油的需求。计划到2030年,使石油在能源消费总量所占的比例从50%降到40%。

从长远来看,发展低碳燃料是减排二氧化碳的最终途径,但目前由于受到技术和成本等诸多方面的限制,短期内无法达到较好的减排效果。

(3)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对化石能源的消耗,是二氧化碳减排的重要途径。美国于2005年公布的新能源法案中大力强调节能,宣布将对使用节能电器和节能建材的居民减免税收。

三、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CO2减排的一些建议[3]

面对我国目前严峻的碳排放问题,由此引起的气候变暖及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CO2减排刻不容缓。依据我国现有能源消费状况,及能源生产技术和成本的限制,较为可行的CO2减排的途径有如下四个方面:

(1)调整能源结构,使用其他形式的能源。

中国能源的消费结构以煤炭为主。中国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高于发达国家和世界平均水平,合理渊整能源结构可有效地降低CO2排放。能源消费结构的调整仍然限于在煤炭和天然气之间进行调整,主要目标是用洁净的天然气资源替代煤炭资源和其他能源,缓解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压力。

(2)开发新的煤炭利用技术。

中国现有的能源结构是由中国能源的可采储量结构决定的。也就是说,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是不会变的。

(3)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由于我国大部分能源在开采、加工转换、贮运和中段利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导致了能源利用率偏低[6]。与炼焦、炼油的较高加工转换率相比,不到40%的发电及电站供热的加工转换率极大影响了我国能源加工转换的总效率。

(4)大力发展植树造林。

根据植物光合作用原理吸收CO2。可以把碳固定在生物体内。林业对CO2的减排还有很大的空间。有数据估计[7],至2020年全国新增林地碳吸收可达108t,比目前的水平提高4倍。大力发展植树造林,可增强陆地生态系统碳吸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我国所面临的碳减排压力。

四、结语

为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给全球带来的影响,国际组织也逐渐形成共识:控制CO2的排放,发展低碳经济。我国目前碳排放形势严峻,但笔者相信,只要采取正确的战略措施,我国完全可以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走低碳经济之路。

参考文献:

[1]李慧明,杨娜.地然经济及碳排放评价方法探究.学术交流.2010(193).

[2]陈晓进.国外二氧化碳减排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国际技术经济研究.2006.9(3).

[3]杨蕾,李光明,沈雁文,黄菊文.中国能源消费带来的碳排放问题与碳减排措施.科技资讯.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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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齐超.制度含义及其本质之我见.税务与经济.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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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减排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而减排成本则是各国政府和利益相关方最为关注的问题。成本最小化是经济学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和出发点之一,我们据此建立了系统和完整的分解方法体系,将全国“碳强度目标”分解到各省,使全国完成减排目标所付出的总成本最低,即遵循减排成本最小化原则。同时,也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和技术水平等需要考虑的因素有机地纳入进来。

根据经济系统的最优化理论,如果各省在完成其减排目标时,所付出的额外减排努力的边际减排成本相等,那么全国的减排总成本将实现最小化。也就是说,根据成本最小化原则为各省设定的碳强度下降目标在保证加总后能够达到全国目标的前提下,必须充分挖掘各省所拥有的所有低成本额外减排潜力。

为准确理解这一原则,有三个概念需要解:第一个是BAU(Business As Usual)情景。BAU情景的含义是“按原轨道发展”或“一切照旧”情景。BAU情景下的碳强度走势就是指从某个时间点起,在不再附加任何针对性节能减排政策的情况下,经济社会发展引起的碳强度变化。因此碳强度的BAU情景包含了各省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以及资源禀赋和能源使用技术水平等等不同所带来的碳强度走势差异,第二个是各省的“额外减排努力”,可以理解为BAU情景外的、各省出台专门的节能减排政策措施,会导致该省的碳强度相对BAU情景的进一步下降。第三个是各省的“边际减排成本”,是指各省完成单位额外减排努力时所付出的成本。

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各省的边际减排成本存在较大差异。换言之,同样成本的额外减排努力在各省得到减排效果会有较大差异。例如,相同一笔专项投资用来购买新设备替代旧设备,在落后省份替代的设备往往更为落后,由此获得的减排效果也要更大。遵循减排成本最小化原则设定各省目标,就是要使那些具有更多低成本减排机会的省份完成更多的减排任务,

因此,无论是国家碳强度目标还是分解后的各省目标都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存在于BAU情景中,随经济社会发展就能实现的降幅,如图1中A幅度所示。实现这部分目标不会引起额外的减排成本;另一部分则是必须要通过后期额外减排努力实现的降幅,如图1中B幅度所示。完成B,需要采取新的专门减排措施,因此会引起额外的减排成本,某省的最终碳强度目标就是两部分相加之和(A+B)。

根据以上分析,省级目标分解工作主要分为三步:

第一步,分析预测各省在BAU情景下的2020年碳强度相对2005年的下降幅度,井汇总得到BAU情景下全国碳强度的平均降幅。

第二步,用全国碳强度目标扣除BAU情景下的全国平均降幅,得到全国需要通过额外减排努力实现的碳强度降幅,并根据各省的减排潜力差异进行分解。最理想的做法是依据各省的边际减排成本曲线进行优化分解,但目前中国尚没有相关研究基础,能够给出各省的边际减排成本曲线,因此需要其它的测算方案。本文采用衡量各省的技术减排潜力差异的方法进行近似,并分解各省目标。

第三步,将各省BAU情景中碳强度的降幅(如图1中的A)与需要额外减排实现的降幅(如图1中的B)相加,成为各省的“碳强度目标”。

二、能耗强度的分析模型及各省BAU情景下碳强度降幅的初步测算

本文依据经济增长理论中随机前沿生产函数构建能耗强度的分析模型,然后利用该模型预测各省BAU情景下的碳强度降幅。

(一)构建能耗强度分析模型

根据随机前沿生产函数,构建能源投入效率距离函数,将影响各省能耗强度差异的因素归结为各省经济发展水平、消耗能源的品质以及能源投入效率水平三大方面的差异,并细化成6个因素,如图2所示。

根据经济增长理论,经济发展水平可用各省单位GDP产出的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水平以及产业结构解释。由于生产要素之间具有替代关系,如果劳动力和资本相对较快增长就可以降低能源投入,从而有利于能耗强度的下降。在产业结构中,如果二产比重持续下降,也将有利于能耗强度的降低。

各省消耗的能源品质通过能耗结构表示,由于煤炭的品质低于油气和电力,如果某省的终端用能结构中油气、电力比重越大,那么在提供同等能源服务需求的前提下,越有利于降低能耗强度。

各省的能源投入效率水平可以分解为全国生产前沿上的能源投入效率水平以及各省与该前沿水平的差距,全国生产前沿上的能源投入效率水平代表能源投入效率的最大值,而各省效率与该水平的差距越小则意味着同样的能源投入下,该省GDP产出会越大,意味着能耗强度越低。

(二)利用模型对各省BAU情景下的碳强度走势进行预测

利用30个省自1990年以来的历史数据组成面板数据,对所构建的模型进行拟合,并利用模型对各省BAU情景下的碳强度走势进行预测。具体做法是:分别对各省的GDP、劳动力、资本存量以及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效率差距进行预测,最终得到各省碳排放强度的预测情景。

根据BAU情景的设计原则,本文假设未来的能源结构保持在2008年水平不变;按照历史和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各省的GDP、劳动力投入、资本存量和产业结构等宏观经济指标;根据各省能效差距的收敛趋势给出未来的变化走势;从而最终得到各省BAU情景下能耗强度的初步预测结果,如表1所示。

由于假设能源结构不变,因此各省碳强度的降幅与能耗强度降幅一致。在结果中,全国能耗强度最高的几个省份,包括宁夏、青海、山西、内蒙等省的降幅最大,在24%~30%之间;其次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省市,如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在17~22%范围之内。其他省份的降幅相对较小,将各省BAU情景下碳强度的降幅加权平均得到全国的平均降幅为19.9%,这表明我国为完成40~45%的目标,需要通过额外减排努力完成剩下的20~25%降幅,压力很大。该结果也与已有相关研究结果比较接近。

三、依据各省减排潜力差异,分解需要额外减排努力完成的“碳强度目标”

2020年实现碳强度比2005年下降40~45%的全国目标中,需要通过额外减排努力完成的降幅在20%~25%。本文依据各省技术减排潜力的差异对此部分目标进行省级分解。

我们定义各省的技术减排潜力为该省各行业的技术减排潜力的加权之和。某省某行业的技术减排潜力表示为其单位增加值排放量与全国先进水平之差。差距越大,表明该省该行业的现有技术越落后,其减排潜力也越大。

分解需要额外减排努力完成的碳强度目标的具体做法分为四步:

第一步:估算各省分行业增加值排放量。我们依据全国30个省2007年42部门投入产出表和2007年分省能源平衡表,估算出分省各行业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而依据投入产出表中各行业增加值得到2007年各省分行业增加值排放量。

第二步:定义各行业排放的全国先进水平。具体做法是针对每个行业,将30个省的单位增加值排放量从小到大进行排序,取最先进三个省份的平均值。

第三步:估算各省技术减排潜力。某省某行业的单位增加值排放量与该行业全国先进水平之差作为该省该行业的技术减排潜力,将该省所有行业的技术减排潜力加权求和,得到该省的总技术减排潜力,所用权重为该省分行业排放量占该省所有行业排放总量的比重。

第四步:依据各省技术减排潜力的差异,将全国20-25%的降幅目标进行省级分解。分解的初步结果如表2所示:

四、碳强度目标分解结果与讨论

(一)最终分解结果和主要结论

将各省在BAU情景下的碳强度降幅与各省需要通过额外减排努力完成的降幅相加,可以得到各省最终的分解目标,如表3所示:

主要结论有两方面:

第一,依据减排成本最小化原则,将国家减排目标分解到省,能够有效降低全国的减排总成本,

本文依据全国减排成本最小化原则,将国家减排目标分解到省,结果显示各省需要完成的碳强度下降目标存在较大差异。具体而言,目前能耗强度较大的各省需要完成的碳强度下降目标较大,如宁夏、贵州、新疆、内蒙、山西等,而能耗强度较小省份的目标相对较小,如北京、上海等。由于能耗强度较大的各省往往也意味着存在较多的低成本减排机会,因此这样的目标分解结果将会有利于降低全国的减排总成本。

第二,发达省份与欠发达省份完成减排目标的主要途径将存在明显不同。

在依据减排成本最小化原则分解得到的各省目标中,既包括BAI,情景下的碳强度降幅,也包括各省通过付出额外减排努力实现的碳强度下降。通过各省的比较可以发现,发达省份的目标中,BAU情景下碳强度降幅所占比重较大。这意味着,发达省份完成目标的方式将主要是顺应经济发展走势,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二、三产比重;引进高质量人力资源和资本,提高管理水平,缩小用能效率与前沿生产水平的差距等经济手段来实现节能减排,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完成近70%的目标任务;而对于欠发达的省份,需要通过额外减排努力完成的减排额度较大。这意味着要出台大量专门的减排政策措施,如继续加大对节能型生产技术的投资,同时坚持“上大压小”,关闭小型低效的发电企业、高耗能企业等。

(二)减排目标分解工作中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相互协调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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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9-00194-02

近年来,随着低碳经济发展的深入,一些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公平竞争为由,提出了征收碳关税的诉求,在国际上掀起了轩然大波。支持者认为,《京都议定书》中部分经济大国不参与强制性减排可能会导致两个问题:一是减排国家企业的竞争力下降,即“竞争力”问题,二是非强制减排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增加,即“碳泄漏”问题。因此,基于此两大合理性,发达国家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减排限额的发展中国家的高耗能进口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

1 关于“两大合理性”的思考

“竞争力”和“碳泄漏”作为发达国家提出碳关税的两大理由,表面上冠冕堂皇,实际上并不完全成立。在低碳经济日益推进的今天,发达国家已实现了较高的人文发展目标,而发展中国家身兼低碳转型和人文发展双重目标。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以服务业、金融业为主要支柱行业的发达国家早已步入后工业时代,它们早将钢铁、水泥等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也正因为如此,发展中国家的碳密集度普遍高于发达国家。而碳关税的做法实际上是要求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承担同样的历史责任,抹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并且为发达国家的转移碳排放埋单。因此,从竞争力角度来看,即使发达国家在参与减排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这也是发达国家必须承担的义务。而且,发达国家由于在低碳技术上的领先优势,在减排的过程中极有可能抢占到未来经济发展的先机,从而弥补先期的损失,这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对于碳泄漏而言,我们首先应该看到,在《京都议定书》诞生之初,碳泄漏已经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虽然根据污染避难所假定说的推测,碳泄漏有可能存在,但对于碳泄漏产生的效果是否明显至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Eskeland and Harrison(1997)和Smarzynska and Wei(2001)等大量有关研究均没有发现污染密集型产业跨国转移投资与环境规制标准差异之间的显著关系。IPCC在2001年及2007年的第三次、第四次评估报告中也指出对碳泄漏的研究是严格建立在各种假说的情况下,实际的碳泄漏很可能是微不足道的。由此看出,那些认为率先推行减排将导致碳密集和能源密集型产业国际转移的推论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基于思维实验的结果。

另外,我们也应该注意,即使存在一定的碳泄露,碳关税也并不一定是纠正碳泄漏适当的工具。国外许多研究都指出,碳关税的使用往往会导致过度调节。Mckibbin W J and Wilcoxen P J.(2008)认为,碳关税的征收基础是贸易产品的内涵排放,可是影响内涵排放的因素很多,比如能源结构、资源禀赋、技术水平等,如何区分这些因素的影响是非常困难的,我们并不能因为不确定的碳泄漏而对贸易产品的内涵排放征收碳关税,这对被征税国家而言显然不公。

因此,无论是“竞争力”还是“碳泄漏”,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立足点都不尽如人意。事实上,我们认为,如果发达国家能通过提供足够的资金和技术转移帮助发展中国家适应低碳发展和减排行动,这将是解决可能存在的“竞争力”和“碳泄漏”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但现实在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迟迟不愿将此付诸实践,特别是在哥本哈根大会上对相关问题的讨论尤为明显。相反,美国、欧盟等国却再三要求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实行减排行动,从《京都议定书》到《巴厘行动计划》,再到哥本哈根大会、坎昆会议,这种舍近求远的态度难免耐人寻味。

2 碳关税是发达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必然选择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发现,发达国家提出并欲推行碳关税,并非表面竞争力受损,保护环境如此简单,其实是有着更深层次的目的,它是发达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必然选择。

2.1 重新布局全球产业链,抢占未来经济发展的制高点

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不仅让发达国家的国内经济陷入僵局,也让它们失去了曾经的战略优势,特别对于美国而言,美元乃至世界经济的霸权地位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要推动未来经济的复苏,维护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就需要打造一个巨大的新产业链来拉动美国等发达国家实体经济的发展,低碳经济产业群正是顺应全球发展趋势,并一同解决大国未来能源安全问题的最好选择。因此,奥巴马政府上任伊始就在“美国复兴和再投资计划”中,把发展新能源作为投资的重点,意图通过新经济增长点来振兴美国经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并一反日本京都会议的常态,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而法国等欧盟少数国家由于掌握先进的低碳技术,也诉诸于打造低碳产业的竞争格局,争夺未来经济发展的制高点。2005年欧盟即建立起统一的减排框架,涵盖能源、钢铁、水泥、陶瓷、造纸等行业,其相关技术创新业也走在了美国的前面。虽然低碳发展的远景很美妙,但在低碳计划中温室气体减排政策引发的可能竞争力问题对于这些正在考虑的发达国家而言却是非常关键的政治阻碍。正如吉登斯在《气候变化的政治》中所述:“所有的政府在调和气候变化和能源政策的矛盾时,都会面临大众支持的深层困境,尤其是在经济困难时期……为了解决这个困境,政府必须求助于一大批战略,同时尽力培育一种更广泛的行动意识。”因此,为了安抚国内传统产业及其游说集团的抵制,征收碳关税成为一剂良药。碳关税作为低碳计划的配套措施,一方面可以为政府获得更多的支持,另一方面可以为本国企业获得类似于政府补贴或豁免排放限制的利益,为低碳推行保驾护航。

2.2 遏制发展中国家的崛起

根据目前国际上关于碳关税的实施考虑,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无可否认已成为碳关税的首要目标。碳关税的征收,不仅可以通过提高出口成本,制约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乃至国内经济的发展,从而缓解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贸易逆差,改变后危机时代国际贸易的竞争格局,也可以解决发达国家担心的由减排措施可能引致的碳泄漏问题。美国等发达国家认为,推行国内减排措施会导致高碳产业在国际范围内的重新分布,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受益。而如果能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征收碳关税,则相当于以税收方式让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并增强本国产品竞争力。因此,碳关税实际上是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以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手段而已。

2.3 转嫁环境治理责任和成本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是处于不同的发展时代的,发达国家早已实现工业化,而发展中国家尚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在百年来污染和破坏的工业史上,发达国家应负主要责任。从18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开始到1950年,在人类释放的二氧化碳总量中,发达国家占了95%;从1950―2000年的50年中,发达国家的排放量仍占总排放量的77%。然而,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却先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进行产业转移,转嫁环境污染较高产业应承担的减排成本,同时又提高减排标准迫使发展中国家向其购买先进的减排技术,并推出碳关税给予制约,使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承担本应由发达国家承担的减排责任和费用。

2.4 增加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的砝码

回顾历史经验,可以发现,全球气候变化大会不仅是制定全球减排目标和机制,保障人类未来可持续发展的会议,更是涉及各国核心利益,进行政治博弈的舞台。目前,针对《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的全球减排目标和机制仍在进行,未来博弈局势尚不明朗。碳关税的征收,可以帮助发达国家缔造低碳规则,从而迫使发展中国家在今后的气候谈判大会上让步,做出减排承诺,使发达国家免受利益损失的困扰。

3 结 论

综上所述,发达国家提出碳关税,是欲借环境保护之名,试图产生“一石多鸟”的政策目的。它通过设置贸易壁垒的新形式,将气候问题和自身利益问题联系起来,并将其合理化,在当今的背景和时机下,却是发达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从全球分工体系的角度来看,碳关税更是头脑国家掠夺躯干国家、推行新经济霸权主义的体现。虽然,碳关税的提出不可否认也会对经济结构的调整、产品和技术的创新乃至整个低碳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但从根本上来说,它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不公平的,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贸易歧视,更是对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发展中国家由于起步较晚,基础不牢固,自身低碳发展已经举步维艰,而碳关税的征收更是加大了其经济发展的难度,也歪解了低碳经济本该有的内在含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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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一、引言

随着近几年来空气污染的日益严重,环境问题引起了全球的广泛关注。2014年11月12日,中美两国在北京共同的《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指出,中国计划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这意味着2030年以前,我国单位GDP碳排放强度下降的速度必须高于GDP增长的速度。为实现这一目标,各地区应以提高碳生产率为目标,节能减排,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实现绿色低碳经济。作为国家战略性经济圈,京津冀的协同发展备受关注,而其环境问题也尤为严重,低碳转型迫在眉睫。

碳生产率的概念最初由Kaya和Yokobofi等人于1993年提出,将碳排放与经济增长联系起来,是指单位二氧化碳排放的GDP增长。何建坤(2009)通过全国碳生产率的年增长率和提高碳生产率途径的因素分析,认为应将提高碳生产率视为发展我国低碳经济的核心。碳生产率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将碳作为一种隐含在能源和物质产品中的要素投入,衡量一个经济体消耗单位碳资源所带来的相应产出,可与传统的劳动或资本生产率相比较(潘家华,2010)。

二、碳排放变化的驱动因子

(一)碳排放量的计算

根据《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给出的8种能源分类将最终能源划分为煤炭、焦炭、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公式为:

Cit=■iEijt×εj(i=3;j=1,2,3・・・,13)

式中,Cit为i地区第t年的碳排放总量;Eijt为i省第t年第j种能源消费量;εj为第j类能源的碳排放系数。碳排放系数取值:原煤0.7476tC/tce,焦煤0.1128tC/tce,天然气0.4479tC/tce,原油0.5854tC/tce,燃料油0.6176tC/tce,汽油0.5532tC/tce,煤油0.3416tC/tce,柴油0.5913tC/tce(IPCC,1996,徐国权,2006),根据公式测算出碳排放总量,再结合各地区历年人口数据,测算出人均碳排放量。

(二)碳排放强度的计算

碳排放强度是指每单位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该指标是用来衡量一国经济同碳排放量之间的关系。由京津冀三地区历年的碳排放量再根据相应的GDP,计算碳排放强度。

(三)碳排放驱动因子的经济学含义

在碳排放强度峰值之前阶段,碳密集技术对碳排放起主导作用;在碳排放强度峰值达到人均碳排放量峰值阶段时,人均GDP或经济增长对碳排放起主导作用;在人均排放量峰值达到碳排放总量峰值阶段时,技术进步所起到的作用显著增强。从计算结果得出,2000-2012年京津冀三地的碳排放强度均持续减少;北京于2005年达到人均碳排放量的峰值,而碳排放总量持续增加,属于碳减排技术进步驱动,天津同样在2011年到达人均排放量的峰值;而河北则还未达到人均碳排放量的峰值,属于经济增长驱动。作为经济增长型驱动,河北应注重降低碳排放强度或提高碳生产率,而北京和天津则应把降低人均碳排放量或碳排放总量作为目标。

三、结论与建议

由京津冀三地区2000―2012年历年碳生产率的数据分析可以得出,北京市碳生产率的平均年增长率为11.67%,天津为10.15%,略低于北京,说明了京津两地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在提高碳生产率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河北省碳生产率的年平均增长率为5.21%,远远低于京津两市,作为首都经济圈的一员,河北低碳转型的任务十分艰巨。北京属于碳减排技术进步型驱动,应当积极发展低碳技术的创新,大力推广减排技术的应用。而天津与河北用为经济增长型驱动,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应当注意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的调整,鼓励发展低能耗、高效率的产业。根据以上分析,主要提出以下建议:

(1)产业结构的升级。发展低碳经济必须落实到低碳产业上,低碳产业主要指同样经济活动排放更少的二氧化碳的产业,覆盖化石能源低碳转化和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以及低碳服务业三大类。大力发展低碳服务业的北京产业结构占GDP比重为22.70%,远远低于以第二产业为主的天津和河北的51.68%和52.55%。京津冀一体化为该地区产业升级提供了机遇,在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应当以低能耗、高效率的产业代替高能耗、低效率的产业。

(2)调整能源结构。用低碳能源代替高碳能源,是中国能源低碳发展的必然选择。由统计数据计算出2012年京津冀三地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分别为31.63%、69.25%和88.80%,煤炭作为我国主要的一次能源,在工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其需求量不可避免会持续增加,因此在尽可能的控制消费总量的同时,加快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迅速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比重――战略性的增加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积极、快速、有序发展水电,大力发展非水可再生能源、非化石可再生能源等,使可再生能源逐步成为绿色能源的支柱之一。

(3)加快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终端用能效率。低碳发展离不开先进技术的支持,技术创新是提高碳生产效率的有效途径。因此,在低碳科技方面应当加大投入力度,积极与高校进行科研项目合作,研发低碳减排新技术,并将低碳研发成果转化为成熟技术,最终形成实际生产力。此外,还可以向发达国家引入低碳技术,使得温室气体减排可以尽早实现。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理论框架和解决方案[J].经济研究,2009,(3).

篇8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7.03.20

中图分类号:F124.5;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7)03-0092-07

Abstract: Taking the carbon emission cost in retail channel and manufacturers investment effort to reduce carbon emission into consideration, a dualchannel lowcarbon supply chain game model dominated by the manufacturer is built, the optimal decision variable values under different channel structures are obtained. Conclusions illustrate that consumers low loyalty to retail channel is the precondition of manufacturer to use dualchannel supply chain. The carbon emission cost in retail channel decides whether the dualchannel supply exists or not, both the gross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and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of unit product decrease as the carbon emission cost in retail channel increases. It addresses and examines the “cost sharing+revenue sharing” contract, results illustrate that high sharing portions can coordinate the supply chain easily, but the specific values should be negotiated by manufacturer and retailer.

Key words: dualchannel supply chain; carbon emission; cost sharing contract; revenue sharing contract; supply chain coordination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各国做出许多努力来控制碳排放,如1997年的“京都谈判”和2005年成立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宣布我国计划在2030年左右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明确了应对气候变化低碳发展的鹇苑较颍给我国企业的节能减排提出新的挑战。除各国政府要求碳减排外,消费者环保观念的觉醒也促使生产商、零售商重视生产环节、销售运输环节的节能减排,许多消费者已经在关注商品的低碳属性。在这一大环境下,如何在供应链各个环节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减少碳排放量,成为了企业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低碳产品生产商逐渐开始使用直销渠道,近几年电商产业的兴起代表了这一趋势。由于直销渠道具有不同于传统零售渠道的特点,这需要低碳产品生产商重新审视新增直销渠道的供应链低碳化管理。总的来说,研究直销渠道出现后双渠道低碳供应链管理具有十分必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1 文献综述

1.1 关于双渠道供应链竞争、优化的研究

在竞争方面,很多文献对生产商开辟直销渠道后的渠道价格、利润以及渠道的相互影响进行了研究,结果大多表明双渠道供应链有着更好的表现[1-3]。Ghosh等[4]考虑了渠道结构对供应链决策的影响,Cai[5]认为双渠道不总是最优,给出了直销渠道优于传统零售渠道的条件。

在优化方面,早期学者主要使用的还是加价或者价格折扣契约[6-8]。Ryan等[9]研究了随机需求下的双渠道协调,分析了最低价格限制下的收益共享契约和损失共享契约。Ma等[10]认为共享质量改进成本和提高销售努力成本的契约可以协调供应链。

1.2 考虑低碳约束的单渠道供应链研究

Benjaafar等[11]认为在碳配额和碳税政策下,供应链成员通过调整库存、订货量来达到减排,供应链成员合作可以减少减排成本。Du等[12]研究了一个由生产商和碳排放权提供商组成的供应链,碳配额越高,生产商的产量越大,利润越高,而碳排放权提供商利润越小。Carrillo等[13]考虑产品销售过程中会产生碳排放成本,发现消费者对直销渠道的认可度以及不同渠道的碳排放成本差异会影响零售商的渠道选择;而碳税和碳配额无异于放大了渠道间的碳成本差异,因此政府需要认真考虑碳税对不同行业的影响。谢鑫鹏等[14]在CDM框架下结合碳排放权交易给出了零供双方合作的区间。

1.3 低碳供应链的协调研究

Barari等[15]建立演化博弈模型,将减排成本纳入需求函数,生产商负责生产绿色产品,零售商负责销售,最后供应链成员之间能达到经济层面和环境层面上的协调。Li等[16]将生产商提高减排率纳入需求函数,在双渠道供应链模型下讨论了低碳产品的定价、减排率和供应链双方利润,分析了消费者对传统零售渠道的忠诚度、生产商提高减排率的成本对双渠道供应链的影响,并运用两部收费契约来协调供应链成员的利益。

可见,目前学者侧重于供应链定价、库存、利润与协调等方面的研究,部分学者在单渠道供应链中加入低碳约束,得到碳减排成果的结论,但对双渠道供应链低碳化及其协调研究的成果不多。本文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在需求函数中引入生产商投资减排,同时考虑零售商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支付碳排放成本,分析生产商和零售商在不同渠道结构下的行动决策与供应链协调。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一是建立双渠道供应链低碳化模型,比较了单一传统零售渠道、双渠道分散决策、双渠道集中决策的结果,分析了生产商新增直销渠道的条件;二是考虑了消费者对零售渠道的忠诚度对整个供应链决策的影响;三是考虑了传统零售渠道产品销售的单位碳排放成本对双渠道供应链减排的影响;四是提出了一个“成本共担+利润共享”契约实现供应链协调。

2 模型设计、求解与分析

2.1 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生产商考虑在传统零售渠道外开设直销渠道,零售商只通过传统零售渠道来销售该低碳产品,消费者拥有一定的环保意识,其对该低碳产品的需求随着单位低碳产品碳减排量的提高而上升。在市场中,消费者根据自身偏好来选择传统零售渠道或者直销渠道来购买(见图1)。

生产商、零售商面临的需求均为单位产品减排量与该低碳产品价格的线性函数,需求随着价格上升而下降,随着单位产品减排量而上升。两个渠道统一定价,没有库存。

其中:0

假设2:不考虑产品生产单位成本,直销渠道中的碳排放量为0,因此生产商直销渠道碳排放成本为0;传统零售渠道销售单位产品所支付的碳排放成本为e(来自于政府的碳税政策、物流产生的能源消耗等)。根据Weber等[17]的发现,直销渠道销售产品比传统零售渠道销售产品所产生的碳排放量少得多,具体表现为传统零售渠道存在大量的货物库存、货物运输成本,而直销渠道可以通过更集中的库存、物流来减少碳足迹。

假设3:生产商需要投入成本来升级生产技术、机械设备以减排,投资成本为单位低碳产品减排量的凹函数C(θ)=ηθ22,η为减排投资成本系数,其中固定成本假设为0。

本文使用的变量及其含义参见表1。

图6表明了不同渠道结构下,传统零售渠道产品销售产生的碳排放成本对供应链总减排量的影响。可以看到,双渠道集中决策中的减排量远高于分散决策与单一零售渠道时的减排量。这是因为集中决策下整个供应链的总需求得到扩大,而且减排水平在一定条件下也比分散决策和单一零售渠道时高,验证了命题4。

从图7和图8可以看到消费者对零售渠道忠诚度ρ、传统零售渠道产品销售产生的碳排放成本e对单位产品减排量θ以及分散决策下生产商批发价格w的影响,θ和w都与e和ρ成负相关关系,验证了命题2和命题3。

一个契约是否有效,需要看是否满足参与约束条件和激励相容条件。图9是参与约束条件的检验,在使用“成本分担+收益共享”契约后,生a商和零售商的利润之和等于集中决策下供应链的总利润,恒大于分散决策下的总利润,满足参与约束条件,即供应链可以达到协调。图10是激励相容条件的检验,模拟的是λ=0.72、γ=0.55和λ=γ=0.72时的供应链协调情况。从图10可以看到,当γ=0.55时,采用协调契约后零售商的利润一直大于分散决策下的利润水平,说明零售商的利润在协调之后得到提升,而生产商采用协调契约后利润是否比未协调之前要好则不一定,θ的取值是关键。当θ较低时,生产商也能得到改善;当θ较高时,生产商会蒙受损失。此时生产商不一定愿意接受契约。当λ=γ=0.72时,生产商利润得到巨大提高,远高于未协调时的利润水平,但当θ较高时,生产商利润仍会下降至协调之前的利润水平之下。因此,θ的取值仍然决定着契约是否为双方所接受。也就是说契约并不必然满足激励相容条件。为使供应链成员双方都得到较好的利润分配结果,要求λ和γ的取值都比较高,亦即生产商分享零售商利润比例与零售商所承担的减排成本比例都比较高,才可能实现供应链协调。这是因为生产商在整个博弈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其次是生产商提供了一个较低的批发价格给零售商。

4 结论

本文构建了一个生产商作为斯塔克伯格竞争领导者的双渠道低碳供应链,通过将零售渠道销售产品产生的碳排放成本、单位产品的减排量和消费者对零售渠道的忠诚度纳入模型,研究了低碳供应链的渠道选择和协调优化。通过数理分析和数值模拟,得到以下结论:

(1)生产商建立双渠道供应链要满足前提条件(消费者对零售渠道的忠诚度不高)。如果消费者都倾向于从零售渠道购买,直销渠道需求太小而导致生产商无意新增直销渠道;如果消费者都倾向于从直销渠道购买,则零售价格过低,零售商不会销售该产品。

(2)传统零售渠道中产品销售产生的碳排放成本是决定双渠道供应链是否存在的关键因素。当碳排放成本较小时,生产商新增直销渠道可以增加其利润,否则生产商没有动力新增直销渠道。

(3)由于存在“双重边际化”,使用“成本分担+收益共享”契约后,供应链协调可以实现,但具体实施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较高的成本共担因子和收益共享因子才能实现,具体由双方谈判力量决定。

(4)传统零售渠道中产品销售产生的碳排放成本越高,供应链总减排量和单位产品碳减排量越低,反之则反。

本文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假设市场需求为线性需求函数,没有考虑需求的波动性;另外,现实中零售商也开始使用直销渠道,因此建立一个包含三渠道的供应链模型,考虑三渠道之间的竞争与协调也是未来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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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x鑫鹏,赵道致. 基于CDM的两级低碳供应链企业产品定价与减排决策机制研究[J].软科学,2013(5):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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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低碳生活,人们遭遇着类似的尴尬:知道保护环境的重要,也知道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但是,为了提高生活质量,却不得不以增加碳排放为代价。专家指出,尽管人们不能避免碳排放,但却可以减少碳排放。每个人都不可能过“零碳”的生活,在资源匮乏的当下,我们要做的是,把有限的资源用于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限制奢侈浪费。同时,养成“低碳生活”理念,在可选择、可替换的条件下,首选自然、环保、健康的生活方式。

其实,加入到低碳一族当中并非难事,“低碳生活”细节贯穿在家居生活的各个环节,就拿日常生活用电来说:家用电器的插头插座接触良好才能节电;电水壶的电热管积了水垢后要及时清除,这样才能提高热效率;熨烫衣物最好选购功率为500瓦或700瓦的高温电熨斗,不仅升温快,还能节电;所有的家用电器尽量不使用“声控、光控、遥控”等作为控制开关,这样可节电10%~15%。这样看来,每个人都能为控制全球气候变暖做出积极的贡献。

或许有人认为,即使自己“低碳”了,也挡不住工矿企业的违规排放。但是,冰川融化、气候恶化,每个人都将受到惩罚。“低碳生活”带来的其实是一种新的生活质量观。需要厘清的是,过“低碳生活”,并不是意味着就不能开车、住大房子、享受空调了。低碳的真实含义是要给人们身体健康提供最大的保护和舒适感,对环境影响更小或有助改善环境。如欧洲现在建设了很多零排放建筑,隔热效果非常好,在自然通风的条件下,隔热层可以把室内温度调控到一个合适的水平,且能保持很长时间。在交通领域,可以开发太阳能汽车、生物燃料汽车等,同时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事实上,每一个普通公民在举手投足之间就可尽享“低碳生活”。倡导低碳生活方式的公益环保网站“互联网森林”的首页上列出的平易近人的10件减排案例就生动有趣:少用一个塑料袋,减排二氧化碳0.1克;5层以下,以爬楼梯代替坐电梯,每次平均可减排二氧化碳600克;选择应季蔬菜水果,每千克减排二氧化碳400克;夏季空调调高1℃,平均每台每天可以减少排放175克二氧化碳;一棵树,一年可吸收18.3千克二氧化碳……。这些告诉我们,低碳生活就在我们身边,节约每一张纸、每一度电,装修中少用装饰灯、选用节能灯管,都是普通人可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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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低碳生活,人们遭遇着类似的尴尬:知道保护环境的重要,也知道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但是,为了提高生活质量,却不得不以增加碳排放为代价。

专家指出,尽管人们不能避免碳排放,但却可以减少碳排放。每个人都不可能过“零碳”的生活,在资源匮乏的当下,我们要做的是,把有限的资源用于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限制奢侈浪费。同时,养成“低碳生活”理念,在可选择、可替换的条件下,首选自然、环保、健康的生活方式。其实,加入到低碳一族当中并非难事,“低碳生活”细节贯穿在家居生活的各个环节,就拿日常生活用电来说:家用电器的插头插座接触良好才能节电;电水壶的电热管积了水垢后要及时清除,这样才能提高热效率;熨烫衣物最好选购功率为500瓦或700瓦的高温电熨斗,不仅升温快,还能节电;所有的家用电器尽量不使用“声控、光控、遥控”等作为控制开关,这样可节电10%~15%。这样看来,每个人都能为控制全球气候变暖做出积极的贡献。或许有人认为,即使自己“低碳”了,也挡不住工矿企业的违规排放。但是,冰川融化、气候恶化,每个人都将受到惩罚。“低碳生活”带来的其实是一种新的生活质量观。需要厘清的是,过“低碳生活”,并不是意味着就不能开车、住大房子、享受空调了。低碳的真实含义是要给人们身体健康提供最大的保护和舒适感,对环境影响更小或有助改善环境。如欧洲现在建设了很多零排放建筑,隔热效果非常好,在自然通风的条件下,隔热层可以把室内温度调控到一个合适的水平,且能保持很长时间。在交通领域,可以开发太阳能汽车、生物燃料汽车等,同时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事实上,每一个普通公民在举手投足之间就可尽享“低碳生活”。倡导低碳生活方式的公益环保网站“互联网森林”的首页上列出的平易近人的10件减排案例就生动有趣:少用一个塑料袋,减排二氧化碳0.1克;5层以下,以爬楼梯代替坐电梯,每次平均可减排二氧化碳600克;选择应季蔬菜水果,每千克减排二氧化碳400克;夏季空调调高1℃。

平均每台每天可以减少排放175克二氧化碳;一棵树,一年可吸收18.3千克二氧化碳……。这些告诉我们,低碳生活就在我们身边,节约每一张纸、每一度电,装修中少用装饰灯、选用节能灯管,都是普通人可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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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低碳;碳排放交易权;法律问题

一、低碳经济的内涵

低碳经济理念的产生,源自全球气候变暖的现实环境问题。根据2007年PCC第四次评估报告显示,世界气候变化程度令人吃惊。数据显示,温室气体在1970一2004年间排放量增加了大约80%;全球海平面上升的平均速率由1961年的每年1.8毫米上升到1993年的每年3.1毫米等。这些数据所反映的全球气候的变化,己经引起世界各国的注意。世界主要的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德国已经较早地开始了发展低碳经济的实践,通过加快立法、严格执法、完善法律的配套措施等方式,已经取得相当的成效。

这一理念最早由英国提出来。2009年由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的《中国发展低碳经济途经研究》,将“低碳经济”界定为“一个新的经济、技术和社会体系,与传统经济体系相比在生产和消费中能节省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时还能保持经济和社会发展势头”。根据有关学者的观点,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形态。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含义

碳排放权交易也称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在全球减排的大背景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环境部门根据其环境容量制定逐年下降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然后将碳排放总量通过一定的方式分解为若干排放额度分配给各区域以及各区域内的企业,供其在一定的时期内使用。若该企业在该时期内的碳排放超出其分配的排放额度,它就必须接受严厉的法律制裁。对于这个碳排放配额,企业可以完全给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减排技术的研发和运用等方式把碳排放配额节余下来。这种节余下来的配额,企业可以把它出售给那些需要超额排放的单位,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反过来,对于购买到排放配额的企业,他们通过支付若干费用而获得一定的排放权,从而避免法律的严厉制裁。这种碳排放权配额或指标的买卖即为碳排放交易。它可在某一个国家或区域内进行,也可以在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

三、我国碳排放交易的现状

近年来碳排放权交易在我国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目前中国的清洁能源项目远远超过其他国家稳居世界首位。从全球碳市场的经验和当前进程来看,中国具有相对较低的碳减排成本和较大的市场规模,在许多领域具有较大的减排潜力。同时CDM作为《京都议定书》确定的灵活机制之一,适合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进行碳减排实践,这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我国在碳排放交易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的问题:首先,我国环境产权界定不清。我国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产权界定还不够明晰,不够明确造成了环境资源市场价格与其相对价格产生严重偏离。其次,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立法较滞后,健全的法律保障可以规范和约束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一项对传统管理模式有所突破和创新的制度,它的顺利运转更需要法律保障和约束。再次,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存在严重缺失,我国目前主要还是采取的自愿减排措施,由于没有固定的场所、时间以及常规的交易制度,使得节能减排的交易受政府意志的影响较大。最后,有关部门职能定位不准,碳排放交易市场以行政行为为基础,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在国家环保部门监督和管理下的自愿市场行为。在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很多环节都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的参与,碳排放交易的现实运作不容乐观。

四、完善我国碳排放制度的措施

(一)加大对超额碳排放的处罚、执法和监督力度

在碳排放交易体制下,超出排放配额进行排放的企业,必须要受到法律的重罚,使违法成本远高于购买碳排放权的成本,否则这些企业宁愿接受处罚也不会花钱向别的企业购买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交易也就难以开展。

中国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所带来的成本,大多数只有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 50%左右,甚至不足10%。这样,企业往往愿意超标排放,而不愿意购买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进行污染净化处理。因此,在立法环节,我们必须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对超额排放的企业应当规定较高的罚款金额和较重的处罚措施。在这些方面,我们可借鉴美国、新加坡等国的经验,对违法者实施“按日计罚”制度。如在美国,联邦环保局针对违法排污者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可下达禁止令,要求违法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在禁而未止的阶段,每次违法罚款的幅度最高可达每个违法日 25 000 美元。也可制定一些加重处罚条款,如规定连续两年以上排放量不能达标的且未购买配额的企业,责令其停产,并处以碳排放配额总额双倍的罚款;或者对于那些排放超标的企业,限制其在金融市场的准入和融资,具体如采取吊销贷款证,限制上市融资或从银行取得贷款等处罚措施。如只有通过这些严厉的制度设计,大幅提高企业超额排放的违法成本,才能保障和促进碳排放权交易顺利开展和进行。

(二)规范交易中各方主体的创设、准入和法律规制

碳排放交易自然离不开作为交易平台的碳排放交易中心或交易所。2008 年,中国成立了三家环境权益交易机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后来,各地的环境能源交易所也相继成立。尽管国家发改委将全国能源机构限定在十家之内,但许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环境交易所大有在全国遍地开花的势头。从法律层面来说,交易平台的创设绝对不能毫无制度和秩序,而应有一个明确的条件和程序,以确定一个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另外,当这些机构创设之后,如何规范这些机构的运作,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碳排放交易的有序发展,也是中国政府急需考虑的问题。

碳排放交易的另一类重要主体就是交易的相对方,即碳排放权的卖方和买方。最为基本卖方是那些依法取得碳排放配额并且有富余的企业,而最为基本的买方是那些用完自身的碳排放配额且不得不继续实行碳排放的企业。但这些买家的身份很复杂,购买排放配额的目的也不一定是供自己超额排放使用,随时都可以从买家转换为卖家,故其交易的目的也变得复杂。目前,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主要是国外买家向国内企业购买,碳排放权的国内交易还很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国内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买家和卖家。复杂的交易主体和目的,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进而产生影响碳排放权交易正常秩序的可能。

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必须对碳排放权的购买者加以一定的法律限制,并对其交易行为加以规范。特别是对专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各类专项基金和碳基金,以及专项从事减排额开发、采购、交易、经济业务的投资机构,很有必要对其作出专门立法,通过对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和对碳排放交易活动的严格监控,以维护正常的碳排放交易秩序。

(三)强化碳排放市场的调控和监管

对于碳排放交易,政府不宜给予太多干预,其主要任务就是建立市场交易法律体系,完善交易环境和秩序,提高各方主体的交易效率。但这并不等于政府放弃对该交易市场的基本调控和管理,因为市场会存在失灵的情形,市场本身不一定能按照政府意志不断得以发展和完善,进而提高交易效率。另外,碳排放权是一种重要的环境资源权,它往往影响国家的环境安全和经济安全。因此,对之采取完全放任的态度显然是不妥的,对交易市场实行适度的宏观调控,以及对交易行为加以严格监管也是必要的。

政府对碳排放市场的调控主要在碳排放总量确定和交易价格的调控上。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理应由市场自由调节而成,但问题是,过低的价格可能导致从事减排技术投资、开发、真正购买减排设备采取切实减排措施的企业无法收回其成本,而没有采取任何实际减排措施的企业却可以通过购买低廉的排放权而获得继续排放的权利。

篇12

由人类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危害,国际社会开展了积极的应对行动。以欧美为主的发达国家纷纷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向低碳经济转型,巴西、墨西哥、韩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纷纷主动提出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国际社会主流的战略选择。作为低碳经济背景下的一种金融创新,碳金融提供了低碳经济所需要的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支持,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金融体系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

一、碳金融(Carbon Finance)基本理论界定

(一)概念

碳金融目前对于“碳金融”的定义很多,但是还没有一个能够被普遍接受的概念界定。总体来看,对于碳金融的含义有如下几种说法:

(1)一般而言,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准确地说,主要涉及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2)碳金融是环境金融的分支,主要指创造基于市场的、用来完成环境目标和转移环境风险的金融工具。商业银行向项目开发的企业提供信贷,在二级市场上充当做市商角色,为碳交易提供必要的流动性,并开放各种创新的金融产品,为最终使用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等。

(3)所谓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或称碳融资和碳物质买卖,亦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

(4)所谓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开发项目投融资以及其它相关金融中介活动。

(5)碳金融是指与碳特别是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金融活动,也可以叫做“碳融资”,主要包括银行贷款、直接投融资和碳指标交易等。

本文认为,为明确中国碳金融发展的指向,有必要在借鉴环境金融及国外学者对碳金融描述的基础上,对于这一概念确立明晰的定义即:“碳金融”是指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及转移碳交易风险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也包括碳保险、碳基金和其他相关金融中介活动和碳交易币种的确定等制度安排。

(二)现实意义

一方面,“碳金融”发展能够“盘活”环境容量,降低污染成本。通过市场机制削减污染物,在污染物削减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利用交易“盘活”有限的环境容量。如有的老企业通过结构型或工程型的减排,在完成自身污染物排放削减量的前提下,将其富裕的环境容量通过排放权交易出售给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同时能够降低污染成本。通过市场化的减排激励和排放约束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减排成本低的企业出售富裕的指标获得收益,减排成本高的企业购买指标降低减排成本,在不增加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实现污染总成本最小化。如发达国家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而在中国通过CDM,可降至20美元/吨碳。

另一方面,“碳金融”发展能够完善节能减排投融资体系,促进国际合作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参与,使碳市场的容量扩大,流动性加强,为解决节能减排的投融资奠定了基础。以中国排放权交易所为例,其成立伊始就积极吸引银行业金融机构会员作为市场流动性提供商,围绕交易平善节能减排投融资体系。目前,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渤海银行已经成为交易所流动性提供商会员。同时,能够促进国际合作,顺应世界低碳经济的总体发展趋势。“碳金融”市场体制的建立,有助于中国有序融入国际碳交易市场,规避各种排放权交易风险,顺应世界低碳经济的总体发展趋势。还将消除排放交易的资金和技术转让障碍,加强中国在排放交易领域的科学化运作和项目执行效率与效果的提升。

二、我国碳金融体系发展的难点与不足

首先,尚未形成全民意识下的碳金融环境体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关于国际环境与气候的历次谈判中举步维艰,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2)国内对碳金融的认识肤浅,动作迟缓。碳金融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的巨大商机。同时,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目前除少数商业银行外,其它金融机构对“碳金融”鲜有涉及。(3)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咨询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消化大量的项目,也缺乏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加剧了人们对于碳金融参与的戒备心理。

其次,没有掌握国际碳交易价格及计价结算货币的主导权,尚未形成完善的碳金融调控体系。作为全球最大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注册国,我国在CERs碳减排量核证交易市场上却没有定价权,还处于国际碳市场及碳价值链的低端位置。此前,我国企业参与碳交易,一部分是通过经纪商从中撮合国内项目开发者和海外投资者,而另一种主要途径则是由一些国际大投行充当中间买家,收购我国市场上的项目,然后打包到国际市场上寻找交易对象。欧盟是目前全球CDM的单一最大买家,从2002年开始就占到了每年CDM交易额的75%以上。一旦欧盟停止购买CDM额度,这个市场基本上就会消失,而已经开工的CDM减排项目的投资回报也会落空,这将给我国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虽然从2008年开始,我国相继成立了上海环境能源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迈出了构建碳交易市场的第一步。但是,目前这些交易所只能进行节能减排技术转让,尚不能进行碳交易。

随着碳交易市场的放大,碳货币的概念也渐渐变热。目前,各国货币纷纷争当碳交易的主导货币。在这个领域中,欧元已抢占了先机,日元、澳元、加元、美元也在跃跃欲试。因此,未来有可能形成全新的“碳本位”国际货币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人民币已经处于落后地位。

再次,尚未建立完善的碳金融监管体系。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备的碳交易制度,各相关机构也缺乏开展碳金融活动和碳金融监管的经验,在碳交易标准、人才、法律、技术等诸多方面,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同时,碳中介市场鱼龙混杂,碳金融业务创新能力不足。

最后,尚未形成完善的碳金融组织体系。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碳金融组织主要还是原有的金融机构,如兴业银行、农业银行、北京银行和浦发银行等,专职从事碳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或组织基本上还是空白。特别是对我国碳交易有重大作用的中介机构发展仍显不足,相关资质认定标准也没有出台。

此外,尚未形成发达的碳金融市场体系。近年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山西等12个省相继成立了环境交易所,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分散谈判,使我国企业在碳交易中不具备价格主导权。目前,我国的碳减排额主要通过一些国际碳基金、世界银行等中间机构进入国际市场,国内价格远低于国际价格,而且人民币被排斥在碳交易的计价结算货币之外。加之碳金融交易中介市场很不规范,商业银行、投资机构、风险投资参与碳金融的层次还较低,因而尚未形成发达的碳金融市场体系。

三、发展我国碳金融的政策建议

(一)要加强对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

从资本市场的角度来看,要鼓励低碳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市融资,为低碳企业上市建立“绿色通道”,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同时可以考虑将耗能和碳排放量标准作为公司上市必须达到的强制性指标之一,形成对上市公司“节能减排”的硬约束。允许符合发债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以获得债券市场的资金支持。设立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低碳经济领域。

(二)应该提高对碳资源价值的认识。

碳排放表面上是应对气候变暖的手段,本质上则是各国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碳排放量所得到的额度,所以碳排放量的多少决定了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空间。随着碳交易市场规模的扩大,碳货币化程度越来越高,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特别是在“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即%&’%年之后(,由于减排要求越来越高,减排难度越来越大,碳资源的价值将越来越重要,对此我们要有足够的认识,避免成为廉价的碳资源供给方。

(三)加强交易平台的建设,培育碳交易市场体系。

要让碳排放这种稀缺的资源体现出其真实的价值,必须要有一个信息公开透明、交易活跃的市场。目前,我国的碳交易还处于起步阶段,碳交易市场的建设相对滞后。所以我们要加快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建立一个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将更多碳交易项目从场外逐步吸纳到场内交易所平台上。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制订并逐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法规;培育中介机构,开展碳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和其它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碳交易,充分发挥碳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的功能。

(四)加快碳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

碳交易市场主要分三个层面:项目层面、商品层面和碳金融市场层面。发达国家围绕碳排放,已经形成了碳交易货币,以及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而中国碳交易市场还停留在项目层面上。碳金融发展的不足及其相关产品的缺失,不仅使得我国在全球碳金融市场上定价权旁落,而且造成相关企业利润流失,并承受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因此,加强碳金融研究,鼓励碳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构建我国的碳金融体系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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