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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生物质能
20世纪50—70年代,温岭市曾兴起过多次“大办沼气”的热潮,推广沼气池3 200余口,至20世纪90年代,这些沼气池已基本废弃。从2006年开始,温岭市实施浙江省“811”污染整治计划,开始对年存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进行畜禽排泄物治理,至2011年的存栏生猪50头整治工程,现全市共建成沼气工程109处,总池容达到18 950 m3。通过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措施,全市年可生产清洁沼气207.51万m3,折合标准煤1 630.35 t。
1.2太阳能
从自然条件看,温岭市属日照量四类地区,全年日照总时数约1 850 h,年太阳辐射能达1 280 kW·h/m2,属于太阳能比较丰富的地区,具有利用太阳能的良好天然条件,农村太阳能供热、发电已成为温岭市农村新能源开发利用的一条重要途径。温岭市农村新能源推广部门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研制出双筒型太阳能热水器受到消费者喜爱。1990年,温岭市开始引进玻璃真空管式太阳能热水器,经逐步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市场前景广阔。至2011年底,全市共拥有家用真空管式太阳能热水器12.5万台,太阳能集中供热工程9处,年可节约标准煤2.17万t。预计随着全市农村新能源发展力度的进一步扩大,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的覆盖面将越来越广直至遍布全市。与此同时全市太阳能路灯的安装建设也从最开始的单一太阳能路灯发展到现阶段的风光互补太阳能路灯。据权威统计,2006—2011年底,全市共安装太阳能路灯(包括风光互补太阳能路灯)总计达2 978盏,预计未来发展势头将更为强劲。
1.3风能
温岭市地处东南沿海,常年风能丰富。目前在离江厦潮汐电站30 km处的东海塘,已由浙江风力发电发展有限公司、温岭市非普电器有限公司、温岭市东海塘围垦开发公司3方合作的东海塘风电场项目,总装机容量40 MW,单机容量2 MW,年发电7513万kW·h,目前已建成使用,已成为全省最大的风电场。温岭市坞根镇三面环山,一面濒海,生态环境得天独厚。据专家测算,平均风速6~7 m/s,到了台风季节,风速达60 m/s,使物体表面压强超过2 000 Pa。目前,该镇范围内建有一线标准海塘逾7 000 m,其中多半可以用来安装大中型风力发电机,估计可供装机容量1万~2万kW。
2农村新能源发展存在的问题
2.1缺乏相应的规范标准,农村新能源市场较混乱
目前,温岭市乃至整个台州市都没有出台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路灯、燃气灶具等产品标准。一些生产企业受利益驱使,部分商品经检测质量不过关就投放市场,导致农村新能源产品市场鱼龙混杂,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2.2技术和管理人员缺乏专业培训
农村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个全新领域,温岭市现有农村能源技术推广人员仅掌握沼气技术,对太阳能、风能技术较为生疏,因而还需对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以确保农村新能源技术的推广应用。
2.3政府主导和扶持力度不够,对农村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利用投入甚微
农村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利用推广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各行各业,开发技术(包括太阳能、风能等)和配件的科技含量都很高,前期开发及产品制造投入大、成本高,但用户往往都是广大农民,经济条件有限,政府扶持力度微薄,仅靠农民自身难以享受到高科技、高技术带来的实惠和便捷。尽管温岭市早在2009年就被确定为全省首个创建新能源综合应用示范基地的县级市,2010年10月被国家能源局等多个部委授予“全国首批绿色能源示范县”称号,中央和上级政府提出了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战略,温岭市也于2009年6月出台《温岭市创建新能源综合应用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的指导文件,但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农村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而且各级政府在加大工业新能源建设资金扶持力度的同时缺乏对农村新能源建设的投入和支持,导致相关部门“无米下锅”,有关产业的发展也十分渺茫。
2.4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首先,农村新能源已成为全市新能源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其主管部门与负责风电场的东海塘指挥部以及负责新能源产业的市工业经济局不隶属于同一部门,各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资金分散,对农村新能源的统筹发展极为不利。另外,还没有建立一支强有力的管理队伍,尤其是镇(街道)一级几乎没有专门的管理推广人员,仅依靠人数不多的市(县)级农村新能源主管单位推广效果不佳。
3农村新能源开发利用对策建议
3.1加强领导管理,保长效促发展
目前,温岭市的农村新能源工作存在多个部门管理的局面,不利于行业管理及规范农村新能源生产企业市场行为,影响了农村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利用和推广。建议温岭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设立县(市、区)农村新能源开发管理机构,统一规范行业市场,统筹管理农村新能源的开发利用[1]。
3.2健全管理培训长效机制,多宣传谋发展
健全农村新能源建设队伍的培训及考核机制,对各级不同层次的农村能源沼气工程建设和管理人员进行再教育,尤其是要加大对提高农民素质和技术的培训[2],不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管理意识。要强化农村新能源技术开发推广的科普宣传[3],借助舆论工具和媒体,通过各种形式在农村对新能源技术进行全面系统的推介,尤其是利用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进行现身说法,为发展新能源营造良好氛围,从而加快适应农村新能源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3.3加大对农村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扶持,早规划谋思路
根据目前温岭市新能源开发和利用的现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尽快出台《农村新能源开发利用发展规划》,确定农村新能源发展方向,加快推进农村新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建设。要建立推广农村新能源技术的激励机制和扶持政策[4],对沼气等新能源研究开发的科研单位和企业从信贷、税收、资金、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优惠,充分调动各方面投入新能源技术研发推广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增加资金投入,在支持工业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同时,不忘农村新能源这片更为广阔的天地,运用好“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着重解决农村新能源建设资金缺口大问题。
3.4健全农村新能源后续服务体系,优服务广覆盖
强化队伍建设,成立农村新能源协会,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县(市、区)、镇(街道)、村3级服务站,并鼓励扶持农民组建合作社、公司等专业组织,积极探索农村新能源物业化管理新办法,实现政府行为与社会化服务并重。强化政府行政推进,各级政府在管理好后续服务体系的同时,发扬“小政府、大服务”的意识,及时有效地解决农村新能源建设中遇到的难题,为民办实事、办好事。
3.5健全大能源管理体系,大整合成一统
联合发改、建设、国土、环保、农林等部门,按照浙江省体制改革要求,组建市新能源办公室,或者成立市能源局,除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新能源的法律、法规外,还要承担编制新能源开发利用规划,负责新能源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通过建立市能源局,进一步统筹全市的能源产业规划,使温岭市的大能源格局不断发展壮大。
4参考文献
[1] 李明芹.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战略探讨[J].理论探讨,2007(3):9-1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行业发展对电力能源的生产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电力新能源的研究与社会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成为我国电力行业发展的重要课题。就我国目前电力新能源的发展来看,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方面和阻碍因素。探究我国电力新能源的发展战略,分析我国电力新能源的发展现状,提出合理性的电力新能源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一、电力新能源发展现状探讨
电力作为能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巨大的能源保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目前的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对我国的电力新能源体系进行重组,促进电力新能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来说,电力新能源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从电网发展规模上看,各种电力新能源电网数量比较少,规模偏小。只有提供发达的电网技术支持和并网的政策支持,电力新能源的技术才能更好的发展。另外只有提供更高的电网电压,电力新能源产能电力才能更远的发展。
(二)我国目前的风力发电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风力发电的能力和规模也不断提高,随着风力发电规模的扩大,随之出现的是系统调峰调频的问题,现在我国的系统调峰调频主要依靠煤电,电力新能源的出现对电力系统网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系统调峰调频的能力和模式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太阳能作为一种电力新能源形式,目前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太阳能作为电力新能源,没有被广大社会人士认识和重视,新能源的核心技术被国外垄断,在一定程度上中国的太阳能发展只是为国外企业代工。
二、电力新能源发展的重要意义
电力新能源的快速发展,有这巨大的发展前景,电力新能源的出现不但可以为工业产业提供巨大的动力支持,也会为环境生态的改善起到重要作用,发展电力新能源对于保护生态、改善环境、优化产业结构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以解决能源危机
我国的能源需求量一直都处于世界前列,能源需求在最近几年也都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能源结构也需要不断调整完善。电力新能源作为新兴的能源供给方式,虽然目前不是主流的供给方式,但是有巨大的发展潜力。电力新能源在今后有可能成为我国能源供给的主要方式,也可以有效的缓解我国旧的能源模式供应紧张的状态。
(二)有助于节能减排
目前我国的能源结构以石化能源为主,石化能源在利用的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电力新能源的发展,不但可以减少这些废弃物质的排放,也可以减少石化产品的开采量,减少大气污染的程度。
(三)可以保护生态环境
目前我国北方地区主要以煤炭等取暖,会造成环境污染和雾霾天气。在所有的污染物源头中,电力生产时主要的原因[1]。通过电力新能源的发展,可以极大的满足社会的电力需求,也可以减少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和减少雾霾天气的出现[2]。电力新能源已经成为电力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也将成为我国经济出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式。
三、电力新能源发展战略探究
针对目前我国在新能源开发以及利用方面的构思以及设想,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提出了几条发展我国电力新能源的战略。
(一)开发燃煤发电技术。今后我国在发展燃煤发电技术方面应该努力做到主要以高效低排为核心,严格的按照我国的新能源开发与利用的规章制度进行,同时努力学习国外先进的燃煤发电技术,在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进而提升本国燃煤发电技术。
(二)大力发展水电。水力发电也是我国发展新能源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但是,在实际的水电发展过程中,需要充分的考虑到水电工程建设以及水库移民、周围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因素。在对这些因素充分考虑的基础上发展水电,才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3]。
(三)大力发展核电。根据中国现有的核电技术,想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核电产业,要求必须达到规模化应用,保证核电的正常持续运行[4]。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核电科技和产业体系,强化大量专业人才的培养,为完善科技与产业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从而提高我国核电开发以及利用效率。
四、结语
综上所述,就我国现状来看,能源问题越来越突出,制约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严重影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迫切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能源体系。尽管我国在开展电力新能源开发利用方面做出了重大的突破,但是在实际的电力新能源开发利用中,还是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注意。为此,我国有关部门需要进一步研究电力新能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创新电力新能源开发利用策略,为我们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蒋坤云.论电力新能源与生态环境的关系[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02).
Abstract: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and using of new energy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in China’s resource strategy. A perfect law system is necessary to realize the goal of new energy development strategy. Security is an important factor in developing and utilizing new energy in China,and it involves two layers:macro security and micro security. There are lots of shortages in the security legislation of new energy in China. This paper takes the legislation of nuclear power security as an example,and claims that nuclear power security legal system should include legislative structure,basic principles,enforcement mechanism and details.
Key words:new energy;security;legislation;nuclear power
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对能源的需求增加,常规化石能源供应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能源安全成为我国必须解决的战略问题。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不仅有利于解决和补充我国化石能源供应不足的问题,而且有利于我国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过程中,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才能更快更好地实现国家的能源战略目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过程涉及众多的法律关系,本文主要就新能源开发利用中安全机制的立法问题进行探讨。
一、能源安全及其现状
安全是人们最常见和最常用的词汇之一,通常是指各种(天然的或人为的)事物对人不产生危害、不导致危险、不造成损失、不发生事故、运行正常、进展顺利等安顺祥和、国泰民安之意[1]。其外延既包括个人身心免受外界危害,也包括社会稳定和谐、国家有序运转。对能源安全而言,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去理解,一是宏观安全,即在国家能源战略上考虑的能源安全;二是微观安全,即在具体能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避免对居民、环境造成损害。
1.宏观能源安全(注:本文主要论述微观能源安全,对于宏观能源安全不做深入探究。)及其状况
宏观上的能源安全主要是指能源供给安全。目前世界范围内能源结构以常规的化石能源为主,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一次性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87%。但化石能源正面临逐渐枯竭的问题,尤其是石油和天然气,按照目前所探明的储量,只能维持不到一百年的时间。而且,化石能源在利用过程中会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给环境造成极大危害。目前,各国都在积极探寻符合自己国情的新能源开发之路,如德国和西班牙的风能、瑞典的生物质能和英国的光伏发电与潮汐能。
但是对于核能,各国的态度则不尽相同。法国是大力发展核能的典型代表,大约80%的电力来源为核能,美国、日本的核能占发电量比重也超过了30%。在德国,虽然也曾一度把核能作为发展的重点,但由于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等的影响,政府开始重新审视核能的价值。2002年德国通过《核能禁止法》宣布放弃核能,计划到2020年逐步关闭所有核电站;瑞典也于1980年通过全民公决决定将于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核能源[2]。但客观地讲,核能相比常规能源是一种公认的清洁、高效的能源,是一种技术比较成熟,成本相对低廉,适于大量商业开发的能源。虽然出现了数起事故,但大多是人为因素导致而非技术上的问题,正因如此,大多数国家都将核能视为应对能源危机的一项重要手段,即使是明确立法终止核能的德国,随着能源紧缺的加剧和环境污染的压力增大,重新启用核能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我国目前是世界上排名第二的一次性能源消费国,但常规能源的保有量却远远不能满足要求,除了煤炭基本可以自足以外,石油、天然气的供应缺口很大,大多依赖进口,这对我国能源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针对这种状况,我国的应对之策一方面要积极通过外交手段改善与主要能源输出国的关系以确保常规能源尤其是石油的稳定供应。另一方面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实现能源的自给自足,这是长远之计。对此,国家在政策和法律上都体现出了高度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实行优惠的财税、投资政策和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鼓励生产与消费可再生能源,提高其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要大力开发风能,加快开发生物质能,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2005年2月28日十届人大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该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众多的新能源种类中,由于分布特点、技术成熟度及自身特性等方面差异显著,在开发利用中也需要区别对待,不可一概而论。针对我国常规能源尤其是石油供应异常紧张、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不成熟、成本过高的现状,大力开发核能是当前较为可行的应对之策。但目前核能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不到1%,核发电量占我国总发电量2%左右,这与世界上核能占一次能源6%~7%、核电占电力总量17%的平均水平相比尚有很大差距,我国核电发展仍然显得落后,规模小,发展慢[3]。面对这种现状,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核电建设,重点建设百万千瓦级核电站,逐步实现先进压水堆核电站的设计、制造、建设和运营自主化;要加强核燃料资源勘查、开采、加工工艺改造以及核电关键技术开发和核电人才培养。另外,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能源发展规划,到2020年,核电装机容量争取达到4000万kW,占全部发电装机容量的4%左右,在建核电容量1800万kW左右。提高核能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对我国能源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微观能源安全及其现状
能源安全从微观方面来说主要是指在能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即对人员、社会、环境的危害。在我国,常规能源在利用过程中突出的安全问题,如频繁发生的重大煤矿安全事故、井喷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使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了极大的损害,给社会环境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常规能源所带来的安全威胁。但是新能源并不等同于清洁能源,利用中也会存在安全问题:如太阳能光伏电池的制造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生物质能发电时排放的氮氧化物含量也比较高。其中利用核发电时涉及到的安全问题尤为突出,对核安全管理的任何疏漏和麻痹大意都有可能导致严重核事故的发生,酿成灾难性后果。以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为例:欧洲受污染的区域达到20万平方公里,受到核辐射危害的人数达到320万,直接致死的人数为50余人,还有数万人因辐射而致癌,周围大量动植物死亡或出现变异,而且还存在目前尚未明确的潜在危害[4]。由此可见,在核能开发中,安全问题是头等大事。影响核能微观安全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技术安全。核能利用是一项技术含量非常高的系统工程,从铀矿采集到制成核燃料,再到核反应发电,最后到核废料处理形成一个完整的核燃料环,每个环节都会产生放射性核废料。核能技术安全就是要解决将核废料产生的放射有效隔离在生物圈之外,因为一旦进入生物圈,将会给人类及自然界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目前人类在处置核尾矿和低能核废料方面技术比较成熟,技术安全面临的最大难题在于如何处置高能核废料,高能核废料中所包含的钚有着长达数万年的半衰期,目前只能将其暂时浸泡在巨大的水池中冷却和封闭储存,还没有找到一个最终的处置方案。
此外,在技术开发中会面临开发失败的风险,对于投入大量研发资金的开发方来说,风险的防范或减轻可以通过开发前充分的论证来保证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在开发过程中也要时刻关注技术发展动态,同时可以引入商业保险制度,一旦出现风险,可以分散损失。
新能源一般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加以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氢能、潮汐能以及海洋表面与深层之间的热循环等,此外还有沼气、酒精、甲醇等。
针对甘肃新能源发展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诸如新能源技术尚不成熟,成本相对较高,产业化进程受到制约;新能源产业存在诸多应用障碍制约;行业金融支持力度不够,企业进入积极性不高;甘肃深居西北内陆,大部分地区气候干燥,水资源短缺,将限制新能源产业的进一步发展等等,提出以下发展对策:
一、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有序推进新能源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降低成本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对处于技术变革迅速的新能源产业尤其如此。甘肃省应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检测中心、培训中心等基地,切实加强新能源基础和应用研究,高度重视实用技术和集成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提高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的基础理论研究水平。建立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具备一定研发能力和经济实力的企业为主体的研发基地,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参与,建立甘肃省新能源研究基地,促进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
只有实现新能源的大规模产业化和市场化,才有可能使新能源的利用成本降至具有竞争力的水平,为新能源普及打下基础。在新能源开发成本较高、使用不便的情况下,推进新能源产业化和市场化必须由政府作为推手,措施涉及电价、技术转化、税费减免、财政补贴、投资融资等,要对各种新能源的不同特点进行充分分析,分门别类地制定合适的激励政策。
二、适应终端能源需求的趋势,优化能源结构,处理好新能源产业链接问题,解决新能源的应用障碍
现代化进程使人们已经习惯于使用电力、汽油、柴油等二次能源,并由此形成了完整的生产、生活模式。从发展的趋势看,电力作为二次能源的载体地位不会改变,改变的只是产生电力的一次能源来源;人类以汽车、轮船、飞机作为交通工具也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改变的只是实现这些交通工具功能的动力来源。因此,新能源发展必须做好下游产业链的衔接工作,特别是风能、太阳能发电的并网工作。
甘肃长期以来能源结构以煤为主,以至造成能源效率低下,环境污染严重。从未来走势看,由于对优质能源消费增加迅速,将出现由需求推动的结构性变动。但是“煤为基础”是一个难以在短期内转变的现实,我们也不可能长期维持“一煤单挑”,所以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初步形成结构多元化的局面,使优质能源的比例得到提高。与此同时,也必须看到重化工业既是甘肃的支柱产业,也是甘肃的优势产业。随着工业化、城市化阶段的到来,必将带动对电力、煤炭、石油等的大量需求,主观地调整轻重工业的比例去降低能源依存度是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律和甘肃实际的。所以甘肃可以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化服务业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主要手段,在一些低位产业中积极采取产品结构升级、增加技术含量,降低能源依存度的同时,积极发展新能源产业、信息产业、生物产业等面向未来的战略产业。如此双管齐下,无论是经济还是新能源都能更好、更有效地发展。
三、建立新能源的资金保障体系,调动企业进入的积极性
通过实施新能源成本均摊制度以解决制约新能源发展的市场制约因素。目前,我国应从政府投入、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积极向市场化方向转变。我国应加大风险投资在新能源领域的融资规模;借鉴国外绿色证书交易模式,在国内各省市间建立市场化的激励机制,调动资源丰富地区开发利用新能源的积极性;同时还应积极发展创新型融资产品,如与政府减排目标、能源价格等标的挂钩的指数型债券,通过补偿机制有效规避新能源发展中的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
四、设立水资源调节基金
甘肃省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过程中,要有效缓解水资源短缺和新能源开发的矛盾,从劣势中发现优势、从挑战中把握机遇,走出一条适宜的水资源优化配置的路子。从劣势中看,尽管水资源短缺,但是农业用水相对丰富,可以通过市场方式从农业中匀出一部分给工业;从挑战中看,技术的进步、节水设施的推广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建立和完善国家水权制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完善新能源的有关法规
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在新能源技术领域走在前面,我们应加强与这些国家在新能源技术方面的合作,积极探索与发达国家之间,企业之间,学术、研究、管理、培训机构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开展具体项目技术合作、经验交流及能力建设等形式的合作活动。法律的有效实施能使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为新能源同常规能源竞争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和激励各类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到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中。但是我国新能源的相关政策体系还不完整,新能源发展的政策缺乏配套性、衔接性,特别是缺乏细则。虽然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但相应实施细则和扶持政策,却未能及时出台。此外,各地政府缺乏相应的法律政策,不能很好地贯彻中央的政策。为此,应制定保障促进与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法律,依法明确各类主体在新能源开发利用中的权力和义务,制定有利于新能源发展的价格、投资、税收、财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运用法律手段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因此,要采取多种方式建立新能源技术开发的长期国际合作机制,通过合作开发,加速新能源技术的利用和产业发展。
参考文献:
[1]马继民.低碳经济背景下甘肃新能源发展思考[J].甘肃社会科学,2010,(5).
[2]张亮.我国节能与新能源行业的金融支持问题[J].开放导报,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