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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没有情感,就像河塘里没有水一样。新课改提出实施素质教育,随着现代化教育观念的逐渐改变,情感教育也将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如何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实施情感教育,以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是每一个政治课教师教学的重要任务。下面就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和情感教育相结合谈几点看法。
一、道德与法治课的情感教育现状分析
1.发展智育忽视情感教育
长期以来,我国应试教育存在的弊端,使得初中道德与法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情感教育的落实开展产生了严重的阻碍。提高成绩,重视分数成为当前大多数教师、家长及学生的目的,许多教师和学生无法正确理解情感教育的目的与价值。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片面追求分数,重视对学生的智育要求,却忽视了对学生最基本的情感教育,更没有明确的教学目标,从而使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的情感教育无法落到实处。
2.忽视学生情感表达
学生的情感体验与行为参与是至关重要的,可是在当前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的开展过程中,却严重忽视了学生的情感表现。许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为了赶进度,尽快完成教学计划,只是一味地传授知识技能,却未曾考虑这样全盘灌输的思想是否符合学生接受特点。一方面养成了教师的惰性,另一方面也使得W生的情感无法获得满足。
二、初中道德与法治课中渗透情感教育的必要性
1.教学性质决定了必须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中渗透情感教育
道德与法治课是对学生思想品德以及有关社会科学常识教育进行系统教育的必修课程。德育工作是否能真正体现实效性,情感教育的作用必不可少。与其他课程相比,道德与法治课在教学上更能发挥出情感的渗透作用,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倘若教学中,只有空洞的理论说教,而无情感教育,就无法真正引起学生的情感共鸣,更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2.教学原则决定了必须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中渗透情感教育
道德与法治课的目的、内容、特点,决定了它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作为道德与法治课教师只有坚持不懈,发扬爱岗敬业精神,在教学过程中注入情感,充分调动学生的情感、情绪,才能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学生的学习效果,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
三、情感教学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方案
1.明确目的性,提高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
作为教师要明确道德与法治课的教学目标,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良好的品质。可以利用身边的实例,培养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比如学生听闻社会上一些正义之事,敬佩之情会油然而生;而当听闻不雅之事,会即刻产生厌恶情绪。作为教师教学中,就要有目的、有意识、针对性地利用情感教育的两面性,利用学生已有的判断能力,引导他们认识何为真、善、美、丑,分析为何好的事情值得敬佩,不好的事情应遭到摒弃。在这种情感因素的引导下,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也就会得到明显提高。古人云“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只有以情感为载体,通过情感无声的润泽,才能将道德与法治课真正渗透到学生的思想中,内化为学生的认知及行为。
2.以热爱学生为前提渗透情感教育
学生对教师的情感直接影响到教学效果。如果学生尊敬老师,喜爱老师,也就会自然而然愿意与教师产生情感的交流,对教师教授的课程也会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所谓亲其师而信其道。而教师要受到学生的尊敬,首先要学会尊重和热爱学生,热爱学生是教师从事教育事业的根本,如果缺乏爱则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因而,教师要在公平平等的前提下,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使学生感受到教师的爱,从而产生强烈的学习欲望。也只有当教师与学生产生充分的信任,彼此才能和谐相处,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教师以热爱学生为前提渗透情感教育,可以使学生更积极参与到道德与法制课教学中,有效提升课堂教学效率,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3.创设情境,增加趣味性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高度创设适宜的教学情境。将理性的教学内容以感性的方式直观地反映出来,再现生活现实。教师要具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了解学生的日常生活,对当今的时代变化要有敏锐的感知力,道德与法治课的内容也要紧紧跟随时代步伐,教师要引导学生关注新闻,了解最新社会动态,拓宽学习体系。教学中可以结合一些典型的案例和事实进行讲解,可以利用多媒体教学,如讲课之前准备好一些历史小故事,带领学生共同观看,然后启发学生对历史故事所体现的优秀品质进行总结,培养学生的情感体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有助于学生优秀品质的形成。
4.以生动的语言打动学生的心灵
古人云:“情乎于辞”,教学是一门艺术,教学语言更是一门艺术。谁能将它演绎得好,谁就能抓住学生的心。因而,教师在授课时,应饱含热情,力求以最简洁明了的语言,生动而形象地表达思想情感,让学生从中感受到所学课程内容的美,学习也就会变被动为主动。良好的教学语言,是触发学生思维,引发学生学习兴趣、发展学生智力的契机。因此,课堂上教师新颖、优美、富有情感的语言,可以使学生得到感染,自觉融入其中,情感也就必然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
总而言之,教育离不开情感的渗透,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离不开情感的教育。因而,教师要通过情感教育促进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才能提升教学效果,使学生在轻松愉悦的环境中,感受到道德与法制课的意义,认识到学习道德与法治的必要性,从而让道德与法治课堂焕发光彩,使其成为学生人生道路上的指明灯。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7)01-0081-02
DOI:10.16657/ki.issn1673-9132.2017.01.049
随着近年来教育改革形势的不断发展,给义务阶段小学和初中教育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在各年级的课程设置上做出了科学合理的规划,更加符合学生的个性特点和认知水平。初中政治作为一门初中生的必修课,不仅在教学内容上做出了调整,对政治教材也进行了整合。教材统一更名为“道德与法治”,更加符合青少年发展的需求,将道德与法律有机融合,在教学案例和课堂活动的设计上更具有人文性的特点。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修订新课程标准,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法制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这些改变都为初中政治新教材的改革保驾护航。那么,如何发挥初中政治教师的主导作用,将政治新教材的知识讲得更加透彻和明了,引导初中生在思考和探索中学习,丰富初中生的精神世界,进而提高政治课堂教学效率,就成为了初中政治教师应该深思的问题。下面,笔者根据自己的实际初中政治教学经验,主要探讨对初中政治新教材改革的看法和应对策略,为政治教育教学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深入挖掘新教材,创新教学方式
初中政治教师必须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善于及时转变教学方式,调动初中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还要深入挖掘政治新教材,按照实际学情进行教学,创新课堂教学方式,提高初中生的学习效率。传统的初中政治教材注重学生品德的养成,而初中政治新教材《道德与法治》更侧重于法治教育,在教材中增加了法治教育版块。那么,如何向初中生讲解晦涩难懂的法律知识呢?需要初中政治教师多与学生沟通,选择学生喜爱的教学形式,创设高效的课堂教学情境,逐步的向初中生渗透法律知识。比如七年级下册《走进法治天地》的教学中,教师必须要改变传统单一枯燥的教学方式,注重师生双向的交流与互动,通过多媒体技术辅助教学,拓宽初中生的学习视野,增强初中生对法治的重视程度,使初中生能够形成基本的法治意识,在日常生活中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紧贴学生的生活,开展德育教育
初中政治新教材《道德与法治》的改革并不是对人教版原教材的修编完善,而是在框架、结构、编排、立意上全部重新设计,旨在为初中生提供一套有价值、有内涵的学习资料。初中政治教师在教学中应该紧贴学生的生活实际,提高课堂的开放性,引导初中生积极参与课堂实践,将德育教育、心理教育与课堂教学有机结合,促进初中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在本质上是对生活实践知识、实用知识的学习,与日常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比如七年级上册《生命的思考》的教学中,为了让初中生学会珍惜生命、敬畏生命、守护生命,政治教师应该适当选取生活中的案例,结合初中生的生活经验,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激发初中生内心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教师还可以通过讨论的方式,加深学生对生活的理解。由于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干扰,初中生易感染不良嗜好。对此,政治教师应该以初中生在生活中的真实困惑为突破口,将“讲授道理”转变为“探寻道路”,规范初中生的行为和思想。
三、多渠道讲解法律,渗透法治教育
作为一门对初中生进行道德与法治教育的专设课程,教师需要按照新课程标准的要求,重新规划教学方案,遵循初中生的身心发展特点,使初中生在学习和生活中更具有活力。初中政治新教材《道德与法治》每一课内容的展开都包含着一条引领生活经验的线索,这样的设计符合学生的学习需求和思维方式,便于初中生之间进行经验的交流和分享,促进师生关系的和谐发展,有利于增强课堂教学有效性。新教材中包含“运用你的经验”“探究与分享”“相关链接”“阅读感悟”“方法与技能”“拓展空间”等环节,给初中生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法律的知识在新教材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初中政治教师要多渠道讲解法律,创造性地使用新教材,带动教学理念与教学方式的转变,循序渐进的向初中生渗透法治教育。久而久之,学生就会自觉地去学习法律,观看法制节目,听法律讲座,阅读相关书籍等。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我发现很多初中生的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只要不杀人放火就行了,犯点小错误没什么大不了的。初中生作为新时代的接班人,必须要严于律己,学法守法,做一名合格的当代中学生。
四、围绕新课标教学,注重互动探究
初中政治新教材《道德与法治》彻底改变了传统政治教材作为学生应付考试的工具的现状,更加注重整合不同领域的知识,为初中生的思想道德发展服务。政治教师必须要围绕新课程标准开展教学,加强师生之间的互动活动,积极组织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将我国的法治更加鲜活地表述出来,帮助初中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引领初中生养成健全的人格。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初中生必须要掌握法律知识,将权利意识和现代法治理念植入心中,为使初中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的新青年奠定基础。初中政治新课程标准提出:政治课程要引导初中生树立规则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公共精神和全球意识。还要教会初中生继承革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认同中华文化。因此,我在教学时会着眼于初中生学习的全过程,加强对学习技巧的指导,设计有思维含量的探究问题,提高初中生的课堂参与度。还要营造轻松的学习氛围,减少初中生的畏难情绪,使初中生乐于上政治课。
综上所述,初中政治新教材《道德与法治》改革对于初中生的学习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提升初中生的法治意识,培养初中生的创新意识,使初中生学会运用多元化的视角分析问题。初中政治教师必须要清晰的了解新教材改革的内容,提高对新教材的认识,结合一线实际教学实际,对新教材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创新课堂教学方式,开展师生互动活动,促进初中政治课堂教学的有效开展。
近年来,核心素养已成为教育界中探讨的焦点问题,引起学者与教师热烈深入的讨论与研究,并形成广泛的共识。核心素养,是指学生应具备的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突出强调个人修养、社会关爱、家国情怀,更加注重自主发展、合作参与、创新实践。培育和发展学生的核心素养,是落实“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的重要举措和必要途径,是国家人才发展战略在教育领域的主要体现和具体要求。核心素养指导、引领、辐射学科课程教学,实现学科教学的育人价值。那么,应该如何培育与发展学生的核心素养呢?对于道德与法治学科来说,更是责无旁贷。笔者试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与实践。
一、紧扣核心素养,贴近生活实际,引领学生关注社会,培育家国情怀。
新时代催生新教育,新理念引领新课堂。道德与法治,是在顺应时展需求和学生身心成长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吸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认识,密切结合《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科学融合道德、心理健康、法律、国情等内容,是新路径、新教材,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引导,强化体验性与探究性,彰显人文性与实践性,引领学生思想与精神、人格与品质健康成长。但还有很多教师教学还是穿着新鞋走旧路,墨守成规,未能主动去引导学生关注学习生活这中的人和事。从根源上说,生活实践才是我们道德与法治学科教学的源头活水。因此,我们不能把学生限于课本困于课堂“两耳不闻窗外事”;还要将学生的目光引伸到课外广阔的空间,不仅关心学习生活的小事,还要主动关注国家与全球的大事,做到“国事家事天下事,事事关心”。现实生活中,任何一个个体,都不可能独自存活,其与社会的融合度及参与公共社会的热情度,皆取决于其对时事的关注度。那么,道德与法治教学应怎样引导学生培育这种素养呢?笔者在教学中结合课程目标,以培育学生的核心素养为抓手,利用好每节课的开始1、2分钟,有机地引述一些时事头条、热点事件等;或者预先布置再让学生分享最近几天自己关注到哪些头条热点,接着让学生自由发言,交流看法,通过观点火花的碰撞与思辩,逐步形成正确的思想认识,最后内化于心,指导自己的行动。另外,我们在对学生平时的考查和达标测试中都要体现这一点,处理好时事热点与教材考点之间的关联性。如:“华为事件”与国际视野、家国情怀、核心技术;港珠澳大桥通车与道路自信、综合国力、科技创新;四川坠江公交车事故与法治思维、规则意识;乐清“失踪”男孩反转事件与社会诚信、秩序正义……这些热辣辣、活生生的鲜活事例,一改道德与法治冷冰冰的晦涩感觉,更好拉近学生与文本的距离,走进生活,融入社会,体验亲情与关爱,让学生在交流、讨论中学会理性观察社会,明辨是非,也更好触发学生主动参与道德与法治教学活动的内驱力,形成理论与实践的有效联结,增强学生对法纪规则的敬畏感和培养学生对国家的认同感、自豪感,学会与祖国共命运,与世界同呼吸,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努力!
二、巧设情境,引领学生学会探究,培养学生自主发展的能力。
社会在前进,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对教育的影响日趋广泛与深入。基于核心素养引领下的教学过程,是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与完善的过程,更是学生在课堂教学中主体作用凸显的过程。在教学中,教师要善于利用现代教学媒体,创设情境,营造氛围,激发学生的好奇心与求知欲,让学生积极参与讨论与交流、主动探究,还要注意学生的学法指导,培养学生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探究性学习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学习方式。在教学《增强生命的韧性》这一课时,笔者通过多媒体出示:李某某同学在竞选班长时失利,从此放松自律,破罐子破摔,导致成绩急剧下降,还经常违反校规校纪。你如何看待,你会怎么劝导他呢?由于情境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一石激起千重浪,打开了话闸子,学生纷纷争先恐后发表自己的见解,畅所欲言,课堂气氛热烈,老师乘势而上,引领学生深入课本“引经据典”,通过交流与辩论、梳理与整合,互相取长补短,形成思想观点。老师针对他们的回答做了点评,重点还是落在解答问题的思路上:(1)生活中难免挫折,正确的态度应该是迎难而上,增强自己的耐挫力;(2)冷静思考,沉下心去查找原因,科学应对;(3)学会用合理的方式调控好情绪,并以恰当的方式渲泄。这样,通过角色转换的方式进行呈现,学生自然会在老师的精心指引下,主动参与,合作学习。我们还应在教学中捕捉转瞬即逝的时机,善于抓住教学中动态生成的资源进行诱导,提高教育的针对性,选取能触发学生心泉共鸣的着力点因材施教,让孩子们的思维交流与智慧碰撞更为自然而深刻。这样,更好将核心素养的要求,落实于课堂教学中,让学生在乐于探究、勤于动脑中学会探究,敢于担当,勇于实践,增强自主发展的能力。
三、以活动促发展,引领学生学会合作,发展核心素养。
认知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儿童道德发展的根源在于主体与道德环境的积极的交互作用──活动或实践。新教材《道德与法治》更贴近生活与社会,选取具有时代特色、富含人生哲理的案例,更多采用调查访问、角色扮演、交流讨论、辨析鉴别等方式,以全体学生的参与为基础。课堂上学生们经过自主预习,提出问题,在课堂中通过交流讨论、小组合作探究,经历着知识的发现、验证,同时在探究过程中,与社会中的人、事、物进行对话,从而产生情感体验,获得了对自我、对生命、对世界的感悟,积累人生智慧,并在活动中进行分享,促进合作。如在执教《文化根中国心》一课时,我根据教学目标,紧紧结合市情,以参观阳江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为契机,创设出行情景。有目的地设计了《出行巧安排》的活动。首先,学生初步自主获取相关出行信息,结合已有的生活经验和认知,选择合适自己的交通方式;接着,巧妙地引导学生通过“头脑风暴”梳理补充容易忽略的出行因素,针对各种的意外情况,筛选出相关信息,再通过学习群,学生在交流和激辩中各抒己见,相互取长补短,最终选出最佳交通工具,制订最优出行方案。在指导学生进行小组合作活动时,还要做到三注意:一要注意明确小组合作的分工与职责,明白自己的任务和要求,每个成员既有独立自主,又有合作互助,师生之间积极互动,课堂才会呈现出了动态的生命活力,使小组合作更有成效,更好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与集体精神;二要注意动静“适度”,在设计体验活动时,可结合学生的差异性,设计形式丰富多彩的活动:既要有角色扮演、歌舞表演等活动,让学生动起来;又要有引导学生积极思考的倾听、鉴赏等环节,让学生静下来。做到动时气氛活跃,静时落针可闻,动静切换和谐顺畅,收放自如。三是活动的设计更应有“梯度”,为了达成不同层次的目标,老师设计的体验活动,应该先易后难,前一个活动是打好基础,做好铺垫;后一个活动承前启后,螺旋上升,不断丰富了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内涵,引领学生在合作中学会尊重他人,换位思考,宽容待人,更好地融入集体,适应未来社会,达成发展学生核心素养的目标。
综上所述,就道德与法治学科而言,就是要紧扣“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聚集培育和发展学生的核心素养,融合各种教学资源,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引领学生自主学习、合作探究、,于“润物细无声”中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更好地培养担当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众所周知,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每当下课的时候,教室的学生就像欢快的小鸟一样嗖地一下就飞出了教室,可是当上课铃一响,学生就像受了委屈的孩子,拖沓着脚回到自己的座位上。问题就来了,要想让孩子们快速的将精力集中到课堂中来,这就涉及到了教学情境的设置,要求改变传统的教学观念,实行新课改理念,同时在教学过程中融入有趣的教学环节,给学生增加一定的趣味性。比如,在正式上课之前,教师可以在短短的几分钟之内给同学们讲述一个有趣的故事活动,可以根据本节课的教学内容适当地设置新颖的教学方式。有效的教学情境方式主要有故事情境、问题情境、活动情境等。创设情境是为了让学生在积极的氛围中获取知识,提升能力,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教学途径。如进行部编新教材《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教学时,对理解规范权力运行的原因这一内容,可以出示“老虎苍蝇一起打”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学生从这具有威慑力的案例中认识到任何公职人员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任何公职人员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从而使学生真正认识规范权力的必要性。
二、运用新颖的教学手段
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拥有了极大的兴趣,不仅可以集中学生学习的注意力,而且还能引发他们的想象力,对于进一步的主动思考和研究都有很大的帮助。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很少有同学对道德与法治课堂一下子就会产生浓厚的兴趣。或许,这也与平时课堂中教师的传统教学方式离不开的。一直强调学生要死记硬背,必须跟着老师的思路走,不允许掺杂自己的半点思想。这样下来,不仅不会让学生对学习产生兴趣,反而适得其反,学生会逐渐对学习变得厌烦,甚至会有厌学的想法。因此,为了避免出现这种现象,就不得不要求教师要改变自己的教学理念,转变思维方式,更多的增添一些创新的因素以及新颖的课堂模式,为营造良好的课堂氛围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勾起学生学习的欲望,引导他们一步步的走向积极思考、主动探索的道路。在教学中针对一些比较复杂的内容,教师更要灵活地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做到循序渐进、由浅入深,将学生引往成功的方向。为教学课堂增添新的色彩,给整节教学过程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当然,这个过程中少不了学生的亲身实践,只有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进行结合才能够对学生的创新思维的发展以及道德法治知识的掌握起到更好的作用!此外,也要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让同学们在其中享受欢乐的同时学到课堂学不到的知识,提升团结互助能力,将无意间迸发的灵感得到升华!
三、培养学生自主合作的能力
在初中道德与法治的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积极培养学生的自主合作能力,这就要求引导学生之间进行相互团结合作,多与人进行交流,通过这样的方法开阔自己的眼界,增长自己的见识,以他人之长补己之短,在与他人交流合作的过程中掌握学习的技巧,让受教育者在轻松愉快的学习氛围中更好地达到自主学习的目的,取得理想的效果!比如在教学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我会把学生分成多个小组展开教学,前后四人一组,或者六人一小组,然后根据不同学生的学习情况以及个性特点给同学们之间作以合理的结合,不会在同一小组中出现特别优秀或者相对来说都是差生的情况。再者,我还可以把一些平时学习成绩相对来说较好,具有较强责任心的学生选为小组组长,让他在自己学习的过程中带动着整个小组进行前进,由他来负责监督小组的整体自主学习情况,并且记录每个人的点滴进步,这样一来,既兼顾了每位学生的自身情况,让学生们在与小组之间的交流合作中增强自主学习意识,又能够提高与他人的合作能力,受到启发,达到相互促进,共同进步的目的!
四、理论联系实际
关于法律与道德,两种作为主要存在方式来调整着社会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进程中有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其实道德与法律从根本上来说是相通的,是一致的。主要的观点价值是鼓励人们正直、善良、正义。这样就很容易让人混淆。法制对于道德而言,是以一种制度形式来规范行为,道德则属于一种社会意识,没有明文规定,却迫使人一样的遵守,因此,法律与道德是可以相互为用的。
1 历史的原因逐渐使道德权威性的弱化
1.1 中国古代所形成的是以德为主刑辅理念
在中国的古代,道德具有一个非常受重视的地位,古代又被称作为礼仪之邦,他是统治者进行国家治理,对子民进行思想控制,笼络民心。思想道德的形成和规范更多的是合乎自然发展要求。古代有着很多耳熟能详的小故事时时提醒着现代人道德的重要性,孔融让梨的故事人尽皆知,家有六个兄弟,他排行老六,因为活泼、随和,大家都喜欢他。一次家里来了客人,带来了一些梨,让孔融来分,孔融先将最大的分给客人,然后爸爸妈妈,大一点的分给哥哥,自己捡了最小的来吃,于是大家传颂起来,年幼的孔融就知晓此等美德,可见古代人对于道德常识的重视,融入日常生活、学习的方方面面。古代纵使有法律,却往往是法律依附于道德之上,道德高于法律的社会地位,而人们也都遵守着。
1.2 现代法治观念下的道德地位在弱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国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之我国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体系与过去的体制天壤之别,我们推崇构建社会管理法治化,将法治文化推到时代的前沿,成为最主要的时代任务。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单独的个体存在,却缺一不可,想要社会稳定必须两者相融合,彼此进行互相补充,又可以彼此借鉴着去执行。作为判别人们行为的主要手段,法已经不是过去的依附在道德上了,而是独立的存在着,发挥着它独特的作用。依照法律事实求是,依法治国,绳之以法等等,这些观念与过去的道德观念出现了很大的分歧。更随着法律观念不断的深入人心,过去那种以道德规范为主要的方式去处理社会关系的方式已经改变,人们更多的时候是选择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处理复杂的社会关系。人们在日常的生活中,遇事先考虑依据法律的规定我要怎么处理,就比如现如今的人性漠视,遇到弱者受欺凌,只是道德层面,不受法律的约束,故袖手旁观的越来越多。道德对于社会的约束力几乎看不到了,他以往的权威性已受到严重威胁。法律很积极地参与社会之中,而道德显然掉队很久,法律与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扮演的社会角色很自然的发生了互换。
2 道德与法律的价值在社会实现中存在差异
其实道德与法律从根本上来说是相通的,是一致的。主要的观点价值是鼓励人们正直、善良、正义,警告人们遵守规则,避免犯罪。二者缺一不可,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两者显然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观念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而且对于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评判标准也存在着不一样的看法。道德的只要内容即为“善”与“恶”,它最基本的评判标准就是:“善”就是道德行为,“恶”就是不道德行为。“道德的评判标准是善恶之分,即公平与偏见、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邪恶等等。然而对于法律的说法却不是如此,现代的法学理论是这样认为的,从大体上来“权利与相应的义务是法律所明文规定的核心内容,法律问题无外乎就是权利及义务问题。也就是说,法律的核心内容是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同时要求人们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这个条件下,法律基本评判标准就变成了:在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履行了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这种行为就归结为合法;反之,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没有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这种的行为是违法的。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从核心内容还是从基本的评判标准,道德和法律应当属于两个不同的意义范畴,它们对于价值评判标准是存在着很大差异的。与此同时,法律与道德在各自的约束体制上又有着不同:道德是“主体的内在本性要求,是其内在良心、善、知、仁、勇等自律规范,它直接源于人的个体的内在心声,它作为个人价值行为的自我协调和自我规范,可称之为‘个人自律道德’。而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国家机器这种外在约束力才使得法律在社会中得以实行和遵守。法律着重于塑造和形成“理性、原则性和合理化,接受外在规范”,是属于一种他律性的规范。正是由于这样的区别存在,法律和道德在对某些社会行为进行调整的时候会产生这样的社会效果:合法的不一定就是道德的,非法的不一定就是不道德,反过来也是这样。由于人的道德自律性减弱,法律他律性的加强,社会中不道德的但却合法的行为就越来越多,也就增加了人们诸多的道德困惑的感慨。人们从最初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法律知识匮乏到现如今的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遵纪守法,法制观念甚是得人心。
3 社会转型时期道德的价值观念尚须逐步发展
对当今的法律与道德关系做出正确的认识与判断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建立和谐的社会发展体系,我们有必要重申法律与道德的微妙关系。与其用道德滑坡来形容这种道德状态,我个人觉得有些偏激,更想用道德的失衡来形容一下,更为让人们所接受。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惩罚一个罪犯,却不能用道德来严惩一个品德败坏却没有触犯法律的人,只是谴责。因此,人们常常在法律与道德中做比较,显然道德的力度远远不及法律来的更加真实,这就让人们更加的困惑,到底道德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道德和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化解矛盾冲突的主要方式,是有着各自独特的特征得,相互之间既有着相得益彰的联系,又有着很大的区别。这就是为什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时期有这么多的道德困惑,诸多原因皆可证明。因此,在社会主义转型时期我们应该逐步形成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念体系,与法制体系相结合,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道德与法律不论在古代还是在现在,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维护社会安定,社会秩序,协调社会各种矛盾冲突之间的关系上是缺一不可的。在推崇社会管理法治化的社会下,虽然会出现一些道德行为丢失的现象,不得让人们感受法律的冷血,对于道德而产生困惑。但个人观点如若发展法治在法治化逐步深入的当今社会,这种现象是必然的。不过,作为现如今的社会,虽然出现一些道德失衡的现象而使人们产生对道德的困惑,但我认为那是法治化深入的必然现象。不过,作为多元的社会,对于法律与道德这两种社会调控手段不能分出孰轻孰重,但应该相同的给予重视,正如我们现在对于道德缺失的困惑一样,只要我们遵守法纪,重视道德培养,那么社会上的一些不文明行为将不会出现。构建和谐社会,人人有责。
在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众多的思想家和理论家对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层次的研究和探讨,其中以法家和儒家为典型的代表。他们的认识和思想同时也代表了当时众多学者认识的主流。
法家的思想强调法乃一切社会执行的标准,要求在社会的管理和实施中用法的硬性规定来约束和管理被管理者。其思想关键在于将法提到了―个无上的位置,是一切管理的根本。法家对于道德的作用可以讲是十分看轻的,他们始终认为由于人的愚昧和无知,只有靠强硬的手段和措施才能使其服从。
儒家的理论则与法家的思想有较大的区别。儒家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他们认为道德是整个社会的基础和力量源泉,这与儒家的思想是紧密相关的,因为儒家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以德治国”。在儒家经典《论语·卫君》中有“礼兵不兴,则刑罚不中”的思想,由此可以看出儒家的思想是将道德作为社会管理的第一位要素,而只是将法放在了辅助和次要的位置。
可以看出,法家和儒家在评论道德和法的关系时,都割裂了两者之间的联系,没有用辩证的观点来看待、分析问题,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其次、法与道德之间的多元联系
国内法学界对法与道德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目前来看还是存在不足。他们分析的切入点仅仅是从阶级分析的框架中对法与道德的关系和区别进行讨论和分析,或者很不全面地笼统地进行研究和探讨,缺乏全面对法与道德的深入了解和分析。在目前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不能给与实质性的意见和更好的建议。事实表明,在法治社会中都存在着价值、规范等不同的形式,我们在看待问题的时候不能机械的看待问题,必须用动态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把握。
(一)在秩序的层面上,法律秩序是整个秩序的主导,伦理秩序是基础
规范和道德两者紧密相连而又并不是相同的存在形态。在资本主义前期和近代社会的发展中,法与道德在发展时期没有分开,只是被动的来服从于权力,道德与法呈现了一体化色彩。人们在社会秩序上实质上是一种被动的服从,并没有真正的对法与道德进行严格的区别和划分,这样的结果只能是使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相分割,社会由于没有良好的基础出现了周期性的波动和危机。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是没有真正深入了解、研究并处理好法与道德的关系。
由于现代社会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是社会要以法律为管理和控制的基本准绳和标准,因此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法律在整个社会中处于一种支柱性的地位。这同时也表明在整个社会中,法律已经逐渐成为社会管理和规范的主要手段及方式,法律控制进一步加强,道德控制的功能逐渐减弱。这也是社会的发展趋势。但我们同时又不能忽视在社会的发展中,法律秩序的建立和实现离不开伦理道德的支持和补充。
很明显,现在的法治化内涵自身的特点更多的是一种被管理者的自律性和内在性的要求,这就要求更好的来发挥道德作用进行补充。因为道德本身是种高度自律的无规范,它能弥补法因为自身狭隘不能涉及的领域和方面,保证社会良性运转。同时,由于道德与市民内在的自律的要求相一致,所以能更好的进行调解和管理。可以这样讲,法只是一种有局限性的“显秩序”,而道德则是一种广延性的“隐秩序”。
(二)在价值层面上,法律应该服从道德评判和伦理道德价值指向
由于法律本身的发展过程决定了法的基本属性必须以伦理道德价值为基础。从社会的结构来看,社会一般的情况下应该分为两个根本部分:一个是经济方面,另一个是道德方面。经济是整个社会的生存基础,道德则为人类提供了足够的精神生活的根基,两者的结合使社会能真正的做到文明、有序。在这两者中,道德对人类生活的影响更为直接、明显。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尽管经济是一切发展和生存的基础,但是作为上层建筑的道德,其对社会的作用表现的更为活跃和直接。这在很大程度上归于道德的适应范围相当广泛的缘故。可以这样讲,法律只有在适应和体现道德的取向和要求时才能为社会成员真正的认同,然后真正的起到规范、管理社会的作用。当代社会中,虽然法越来越与道德相分离,法的至上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提高,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的道德价值被削弱,其重要作用仍然不可忽视。道德仍然为整个社会的每个成员提供基本的价值观和准则。因此,法不能也不可能脱离道德的制约。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成员的人权思想等价值观念和规范准则可以讲是以道德为起点和归宿的。如果我们忽视道德的作用,那么法如同一个没有茂密树叶的大树,将没有旺盛的生命力。法仍需要以道德作为基础,这是一个万古不变的事实。
从法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当法与社会道德的价值取向相一致的时候,法才能获得真正的实际效力。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法的制定目的来看,法的目标在于体现规范化,而这种规范化必须转化为现实的理性规则秩序才能为社会的成员所接受和实行。有人曾经这样评价“法律规则到现实社会的‘物化’过程,正是法律价值有效内化并成为社会成员自觉的价值选择和行为准则的过程”。
同时我们还要否定和批判一些错误的思想和认识。很多学者在进行研究时,往往忽视或者否认法的内在的道德基础,仅仅认为法是一种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虽然跟道德具有外在的联系,但是法的内在因素里面与道德没有任何关系。其实这种片面的、狭隘的观点是错误的。现代社会中,国家归民是一个不可能改变的事实。法由过去的特权的保护神转变成为所有社会成员保护自己的有力武器。如果没有良好的道德基础,那么极有可能出现类似二战中的纳粹法西斯国家的局面。法不仅仅在于是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种规则,而且也应该成为整个社会所有成员必须遵守的硬性规则。法只有在遵循道德基础的情况下,才能真正的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
(三)二元的社会结构使道德与法形成并立并互补的不同规则
目前的普遍的看法是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由于社会自身的不可调解性导致为了进行更好的调整而产生的。法与道德之间长期是高度结合,基本上在很多的时候是同化的。只是到了近代,随着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而获得并列存在,法与道德的分离和相互独立才真正的步入其历史进程。
在这里,最关键的一点是法与道德分离为“国家法”和“社会法”。现代社会中,国家的角色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社会结构的变迁和功能分化的过程中,众多的事务发生质变,过去所依靠的和道德的调整方式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需要有一种具有强制的具有普遍性、确定性、合理性和规范性的规则来调整和制约整个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一切活动和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个基础上,再建立“法理社会”和现代民主政治。这样,必然使法律规范同道德规范发生剥离,并在形式上以政治国家为依托,成为公共意志的正式代表。
“国家法”与“社会法”是有机互补的,适应着现代社会的二元结构。社会管理中需要“国家法”借助公共意志,以全社会的利益来设定国家的权力和义务,对于特定的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用此来协调、限制和保障社会利益整体全面有序的实现。可以看出,“国家法”是一种外生性、他律性的规范。同时法律是以国家的意志表现出来的,是一种至高无上的社会规范。而作为“社会法”的道德,其产生和发展均来源于市民社会,同时它本身又是通过市民社会力量赖以维系的,因而是与“国家法”对应的内生性、自律性的规范和无规范,从而为市民社会秩序提供了基本的自律规则。由此可见,两者之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功能。
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是法律的干预程度进一步的加强和范围进一步扩大,但是仅限于法治社会中平等权利的“福利性”的保护,而非全面的进行干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具有外生性、排他性、次级规范的“国家法”不能同时也不应该将社会所有的一切纳入管辖的范围,它的管辖的范围限于在公共利益中的各个特殊利益和权利的保护。相对的是,“社会法”包容性强,涵盖这个社会的所有领域,为他们提供价值和行为规则,弥补了“国家法”在调整范围及单纯刚性方面表现出来的有限和不足。因此,“国家法”与“社会法”的有机互补,使我国转型时期的经济发展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1.1 中国古代所形成的是以德为主刑辅理念
在中国的古代,道德具有一个非常受重视的地位,古代又被称作为礼仪之邦,他是统治者进行国家治理,对子民进行思想控制,笼络民心。思想道德的形成和规范更多的是合乎自然发展要求。古代有着很多耳熟能详的小故事时时提醒着现代人道德的重要性,孔融让梨的故事人尽皆知,家有六个兄弟,他排行老六,因为活泼、随和,大家都喜欢他。一次家里来了客人,带来了一些梨,让孔融来分,孔融先将最大的分给客人,然后爸爸妈妈,大一点的分给哥哥,自己捡了最小的来吃,于是大家传颂起来,年幼的孔融就知晓此等美德,可见古代人对于道德常识的重视,融入日常生活、学习的方方面面。古代纵使有法律,却往往是法律依附于道德之上,道德高于法律的社会地位,而人们也都遵守着。
1.2 现代法治观念下的道德地位在弱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国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之我国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体系与过去的体制天壤之别,我们推崇构建社会管理法治化,将法治文化推到时代的前沿,成为最主要的时代任务。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单独的个体存在,却缺一不可,想要社会稳定必须两者相融合,彼此进行互相补充,又可以彼此借鉴着去执行。作为判别人们行为的主要手段,法已经不是过去的依附在道德上了,而是独立的存在着,发挥着它独特的作用。依照法律事实求是,依法治国,绳之以法等等,这些观念与过去的道德观念出现了很大的分歧。更随着法律观念不断的深入人心,过去那种以道德规范为主要的方式去处理社会关系的方式已经改变,人们更多的时候是选择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处理复杂的社会关系。人们在日常的生活中,遇事先考虑依据法律的规定我要怎么处理,就比如现如今的人性漠视,遇到弱者受欺凌,只是道德层面,不受法律的约束,故袖手旁观的越来越多。道德对于社会的约束力几乎看不到了,他以往的权威性已受到严重威胁。法律很积极地参与社会之中,而道德显然掉队很久,法律与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扮演的社会角色很自然的发生了互换。
2 道德与法律的价值在社会实现中存在差异
其实道德与法律从根本上来说是相通的,是一致的。主要的观点价值是鼓励人们正直、善良、正义,警告人们遵守规则,避免犯罪。二者缺一不可,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 两者显然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观念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而且对于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评判标准也存在着不一样的看法。道德的只要内容即为善与恶,它最基本的评判标准就是:善就是道德行为,恶就是不道德行为。道德的评判标准是善恶之分,即公平与偏见、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邪恶等等。然而对于法律的说法却不是如此,现代的法学理论是这样认为的,从大体上来权利与相应的义务是法律所明文规定的核心内容, 法律问题无外乎就是权利及义务问题。也就是说,法律的核心内容是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同时要求人们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这个条件下,法律基本评判标准就变成了:在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履行了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这种行为就归结为合法;反之,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没有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这种的行为是违法的。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 无论是从核心内容还是从基本的评判标准,道德和法律应当属于两个不同的意义范畴,它们对于价值评判标准是存在着很大差异的。与此同时,法律与道德在各自的约束体制上又有着不同:道德是主体的内在本性要求,是其内在良心、善、知、仁、勇等自律规范,它直接源于人的个体的内在心声,它作为个人价值行为的自我协调和自我规范,可称之为个人自律道德。而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国家机器这种外在约束力才使得法律在社会中得以实行和遵守。法律着重于塑造和形成理性、原则性和合理化,接受外在规范,是属于一种他律性的规范。正是由于这样的区别存在,法律和道德在对某些社会行为进行调整的时候会产生这样的社会效果:合法的不一定就是道德的,非法的不一定就是不道德,反过来也是这样。由于人的道德自律性减弱,法律他律性的加强,社会中不道德的但却合法的行为就越来越多,也就增加了人们诸多的道德困惑的感慨。人们从最初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法律知识匮乏到现如今的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遵纪守法,法制观念甚是得人心。
要提高教师尤其是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师的法律素养,这是有效实施法律教育的必备条件。很难想象一个自身对法律毫无感知的教师如何传授学生法律知识,更何至于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可通过组织教师开展法律知识继续教育培训、自学或参加法院旁听等形式来达到。
二、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学观念
在教学中,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学观念。一是树立“学生是处于主体地位,教师起主导作用”的观念,使学生由被动接受转化为积极主动的求学;二是使教师认识到教学的根本目的是使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而不仅仅是传授法律知识,即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第三、在教学过程中,“教书”和“育人”密切结合,相辅相成,避免教书和育人相割裂。
三、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法律课的实效
法律知识本身较为枯燥,法律概念具有抽象性,这就要求法律教师应在教学中,适当地引进案例进行教学,选用生动有趣,符合中学生特点的典型案例,给学生身临其境的感觉,加深感性认识,来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知识,把抽象的法律知识变成了活生生的实例,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在教师假定的情景中,让学生接受法律知识并初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情感。例如:在讲授“隐私权”内容时,可以列举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遇到父母擅自翻阅子女日记和擅自折阅子女信件的事情,想一想:(1)父母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2)如何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3)你认为应该如何尊重别人的隐私?
教师在教学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案说法、以案解法、法案结合来组织教学,并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达到掌握法律知识,使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的目的。此外,教师要尽可能地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法律知识教育的专题讲座和报告等,不断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四、加强中学生思想道德教育
加强中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正确的人生追求目标,增强中学生的公德意识。
道德与法律的同质性和功能上的互补性以及两者界限的模糊性是道德与法律进行一体化运作可行性的基础。虽然道德与法律有很大差异,但在规范这终极意义上两者先天是兼容的。而且我国传统社会中的“礼”,这种伦理法律化低成本高效运作的历史为我国法制现代化提供了道德与法律一体化运作的历史实证的先河。寻找道德与法律的契合点,通过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这将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
关键词: 法律素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意识;教学
Key words: legal literacy;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Basis;legal awareness;teaching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9-0267-02
0 引言
党的十报告中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中国社会正逐渐迈向法治社会,任何人尤其是大学生们都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法律素养已成为大学生们必备的素养之一,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已成为高校必须承担的任务,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正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的最好切入点。
1 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
所谓素养,是指“人在先天生理的基础上在后天通过环境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身心特征及其基本品质结构”[1]其实就是指人们能够把所学的知识内化和融合,并对自己的思想、行为等产生影响。法律素养就是人们对法律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实践运用法律的能力和自觉提高的综合体现。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则是指大学生认识、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或素质,主要表现为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法律知识是理论基础,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是法律素养的外在表现,三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当前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主要表现在:
1.1 法律知识缺乏
当前,绝大多数学生都意识到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并想去学习法律知识,事实却是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欠缺。
第一,基本法律知识缺乏。基本法律知识是指作为普通的社会公民所应具备的法律常识,包括一般的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和我国主要的部门法知识。[2]调查发现学生对这部分法律知识缺乏整体上的了解,尤其对我国主要的部门法知识掌握情况更不乐观。
第二,基本法律常识缺乏。很多学生无法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不清楚哪些是“可为”,哪些是“不可为”,不知道违反法律必须要接受法律的处罚,这些基本常识的缺乏使当前大学生的基本行为选择出现了问题,导致犯罪率上升。
1.2 法律意识不强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促使公民积极守法。[3]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强主要体现在:
第一,混淆道德与法律。常常将法律问题道德化,习惯于从道德的角度去看待法律问题,不能准确地辨别道德与法律及二者的关系。
第二,对待一些社会现象和涉及情感因素的问题的评价和处理缺乏公平公正的标准,习惯将感情因素加入其中。
第三,对于一些涉及到个人权益的事件,很多学生不愿意采取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1.3 法律能力欠缺 法律能力是体现大学生法律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主要表现就是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内化与外化能力。当前,学生在这两方面的表现不理想。首先,大学生自主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不强。很多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只是通过《基础》课的课堂教学,学习的目的就是为了完成公共课任务,修满学分,自然也不会在课后去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其次,大学生将自身法律知识外化的能力弱。很多学生没有真正理解法律意义,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意味着一种权利、一种保护,从而不善于将自己的法律知识运用于日常生活中,缺乏维权意识,不懂如何维权,更缺少维护法律尊严的行为。
2 《基础》课在培养大学生法律素养上存在的问题
05方案改革后,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主要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大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面对新的变化,作为对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的主要途径的《基础》课的法律部分教学遇到了诸多困境,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上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
2.1 教学课时无法容纳全部教学内容 合并后的《基础》课,教材几经修改,但法律部分的内容并无突出变化,法律知识完整的章节只有第7、8两章,另外第5、6两章中也有少部分法律内容,从篇幅上看,法律部分只占教材的1/3稍多一点。基于此,高校都大大缩减了法律部分的教学学时,而且大部分高校是按照理论学时和实践学时来划分教学,一般留给法律部分的教学学时在10到20学时之间,仔细分析教材,其涵盖的内容与原先的《法律基础》几乎完全一样,只是内容更为精简而已,罗列出较多的法律条文,缺乏帮助理解的辅助型教学内容,知识晦涩难懂。这使原本就存在的课时少与内容多的矛盾更为突出,致使很多学生甚至是任课教师都觉得无所适从,影响了教学效果。
2.2 教师的教学能力难以达到教学要求 新的《基础》课内容体系和讲解上要求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起来,既能在德育中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又能在传授法律基础知识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这就要求教师必须要把握《基础》课的真正目的,然而很多教师难以把握这一点,在教学中依旧遵循以前的教学模式,把二者割裂开进行教学,这对大学生在德育的过程中同时培养自身的法律素养是不利的;还有相当一部分教师来自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课,对法律知识掌握较少,不能及时调整自身知识结构,进而在教学中无法得心应手的讲解法律部分,更不能从深层次上将德育和法制教育融汇贯通,难以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2.3 实践教学优势没有充分发挥 实践教学是一种以实践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理论教学,成功的实践教学可以引起学生学习理论的兴趣,巩固理论教学的成果,促进理论教学的发展,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情感,提升法律素养。然而很多教育者由于理论课教学学时的缩短,教学任务重等原因,就大大压缩实践教学或简单安排实践教学,没有具体的规划、制度约束等,致使实践教学流于形式,学生无法从教学实践活动中获得感性认识,提升学习兴趣,反过来也不利于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实践教学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也影响了教学效果。
3 《基础》课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途径
3.1 注重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 《基础》课的课堂仍然是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主渠道,这是所有教师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点。面对当前法律课时少、内容多的情况,教师应建立起清晰的法律知识框架,教学中突出重点,解决难点,根据教学目标、学生可接受性、社会需求来安排教学内容;要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如案例式、亮点追踪法、讨论式。尽量利用社会中的热点以及和学生有关联的案例来引起学生的兴趣,启发思考,引导其向正确的方向分析问题,得出结论。这些都有利于我们尽可能在短暂的课堂时间内向学生灌输尽可能多的法律知识,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培养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进而增强课堂法律教学的实效性。
3.2 充分发挥实践教学的作用 作为理论教学的重要补充,《基础》课教学应尽可能多地、合理地安排法律实践教学,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参观监狱;和学生一起观看法律题材电影,并一同分析影片中的内容;组织学生开展法律辩论赛和模拟法庭;帮助学生组建法律社团;课程组可以与校外建立法律社会实践基地等。这不但可以减少课堂教学的负担,同时也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亲身体验的机会,帮助学生实现对法律知识的内化和外化,激发学生学习、参与法律的热情,提升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3.3 提升教师的法律素养 合并后的《基础》课要求教师既要有很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又要有较高的法学素养。
第一,教师要充分利用较少的课时将法律知识讲完、讲好、讲透,必然要求教师要全面掌握法律知识,总结法律知识特殊的教学方法,方能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教师必须树立法治理念、公民意识、权利意识等,并在讲授的过程中将其融入教学内容,使法律知识与法治理念结合起来,才能达到法律教学的目的。
第三,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新的法律条文等不断出现,学生的法律需求也在不断提升,这都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教师应通过各种交流、培训和自主学习不断增加和更新法律知识,提升自身的法律能力,才能满足教学的需要。
3.4 合理开发利用网络教学平台 网络教育的辅助作用在信息社会和网络时代显得尤为突出,为此,应积极打造网络教育平台,充分延伸课堂教学,将课程内容延伸到网络。建立教学网站,将教学课件、教案等教学资料传到网上,实现与课堂教学的同步;建立法律交流论坛和QQ群等,对学生的法律困惑给予及时的解答;设置一些网络虚拟法庭、案例追踪、法律游戏软件等,鼓励学生参与其中,巩固法律知识;开设法律视频教学等丰富网络课堂。网络平台的合理开发利用,不但能拉近师生间的距离,也能增强法律部分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本门课的教学吸引力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
《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中职技工类院校德育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学生的道德法律意识、培养学生学法、守法的自觉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从事法律课程教学的教师,自己深知让学生学好这门课程是十分困难的。分析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点:一是法律知识的理论性较强,对于中职层面的学生而言较为抽象、不易理解。二是学生意识不到位。大多数学生会认为法律课不是专业技能课,他们到学校学习的是技能,其他课程没必要学,学了也没用处,因此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我们国家法治进程在不断地加快推进,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要求更加严格。所以《法律基础知识》这门课程的意义是其他学科无法代替的,这就要求从事这门课程教学的广大教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就本门课程教学现状及提高教学质量谈谈本人的一些看法。
一、法律课堂教学质量不高的原因
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缺乏创新意识。现在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受许多条条框框的限制。在课堂上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怎么做限定的非常死。把教师的教学严格限制在既定的模式中,同时学校还将教师是否按教学计划、教材,是否规范板书,是否运用多媒体教学,是否教会书本知识等作为考核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标准。这样使得教师不去根据实际创新教学方法,影响教师个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创造性教学模式的开发。2.学科专业教师相互沟通学习机会少。对于大多数的职校来讲,通常都是以系部为单位对教师进行管理,许多文化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教师在同一办公室进行办公,这样是方便了学校的管理工作,但造成了系部与系部之间的法律类教师不方便沟通,不能及时解决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不利于专业教学发展。3.教师进修学习受限。现代社会是终身学习型的社会,同时知识也是不断更新的。所以教师也应该经常走出去,参加多种形式的培训、进修,以利于知识的更新,保持于最新的法律法规相一致。但职校中许多进修都是向专业技能教师倾斜,文化教师机会往往较少。影响了法律教师相关知识的更新和学习。4.社会不良环境对教学的影响。党的十后我国正在从法制社会向法治社会进行转变,同时法制也不断健全。但在一些具体的事件中时常出现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等现象,使得法治实践与课堂法学理论相脱节,使得学生产生法治与实践没有实际作用的心理,影响了学生课堂上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
二、提高法律知识教学质量的方法
1.端正学习态度。有的学生觉得学习理论知识太枯燥无味,有的学生认为“只要我不做违法的事情,学不学法无关紧要”,针对学生的这些心态,我们从第一节课就要给学生讲述一些法盲违法犯罪和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合法维权的具体案例。同时不失时机地和学生阐明学法的重要性,使他们端正学习法律知识态度,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2.精选教学内容。课本是教师教、学生学的依据。但所有的教材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不能唯教材是从。教师应该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学生的实际情况和未来从事职业的需求,整合教学内容,从而确定教学内容主次,避免面面俱到,做到有的放矢。以增强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以学生的兴趣、需要、认识能力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合理遴选教学内容。3.优化教学方法。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人们获取信息的方法越来越多、越来越快。中职学生思维活跃,当下发生的一些“热点”事件,往往是他们更感兴趣的话题。抓热点,就是抓学生的注意力,从而把学生吸引到教学知识点上。通过学生上网玩游戏没钱,从而偷盗的案件,让学生自己分析讨论。先分析犯罪构成要件,犯什么罪?应该如何处罚?再结合现在青少年犯罪动机、心理进行分析,以此教育学生自觉遵纪守法。打破原有的纯理论、填鸭式教学方式,从教师讲授变成师生相互交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运用多媒体教学图文并茂,寓教于乐。让学生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中理解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4.转变教学评价。这就要求我们职校的老师有一颗更加宽容的心,用心去了解学生,多找他们的可取之处,而不是挑剔,刻薄地要求他们做到完美。让每个学生都参与到课堂的教育教学中来,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教师同时进行具体的点评讲解。以鼓励为主,达到激发、强化学习动力的效果,进一步增强教学效果。5.加强师资建设。教师是教学中的主导,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是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教师队伍建设坚持管理、培养、培训并重,建立一支素质高、专业强、事业心强、有奉献精神的专职教师队伍,增强教师驾驭课堂的能力。
总之,教师要不断加强自我修养,不断提高专业能力,依据学生特点及时展,优化教学方式、创新教学方法。让职校培养出的技能人才,不但做到技能过硬,同时还是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作者:王亮 单位:江苏省宿豫中等专业学校
参考文献:
一、道德法律化的内涵与特征分析
探究道德法律化的特征,必须先探究“德”或道德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内涵。《康熙字典》引《正韵》言:“凡言德者,善美、正大、光明纯蛇之称也。”《说文解字》释“德”为“登”。段玉裁注“俗谓用力徙前曰德”。总结古人对“德”或道德的解释,概括地说,“德”便是努力向善。道德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体系,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征,不同的阶层亦有不同的标准。由于道德内容十分丰富,所以道德法律化的内涵也十分复杂。道德法律化中的“德”,一是相对法律而言,德是目的。这一点在西周表现得尤为突出,周初统治者认为夏、商“不敬其德,乃早坠厥命”。鉴于夏、商的教训,统治者认为为政必须以敬德保天命为目的。于是,用刑用法必须要合乎“敬德”的原则,这就是《尚书》中《康浩》与《多方》中屡次提到的“明德慎罚”。孔子及后世儒家亦将道德作为追求的目的。与战国法家欲建立皆有法式的“法治”王国相比,孔子及后世儒家要建立的是道德的王国。在道德王国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善美的人情来维系,整个社会充满了和谐;“父子有亲,着臣有义,夫妇有另叮,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滕文公》)人人以仁待人是道德王国的特征。二是相对法律而言,道德是一种更高明的治国手段。孔子言:“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作为治国手段,“德”的高明之处在于可以预防犯罪,可以标本兼治,可以使人知耻而不为非。由于“德”同时具备目的与手段两重性,所以以道德为原则的道德法律化势在必行。道德法律化使中国传统法律具有了以下显著特征:
首先,“人情即法,情重于法”。中国以“礼仪之邦”而著称于世。礼重家族、重亲情。父子、兄弟、亲朋、故旧、门生、故史方方面面的人际关系将人们置于“情网”之中,这个情网不仅泯灭了个人性格的发展,而且足以形成抗衡国法的力量,道德源于人情,道德法律化实质上是以道德为法律之灵魂。自汉代后,立法、司法是否能体现人情,成为人们评判君主、官吏及法律的标尺。“人情即法”表现在法律中有诸多由体现人情的条义,如不孝、恶逆、存留养亲、亲亲相隐等;“情重于法”则表现于司法实践中对烈女、孝子、侠客等的开释赦免上。“凡听讼理狱,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权轻重之序,测浅深之量”(《公平》)。唐代魏征如此精辟地总结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
其次,“有其法尤贵有其人”(《刑制总论·唐》)。在中国古代社会,法的建设位居次位,“人”位居首位。《荀子·君道》中言:“君子者,法之原也。”在中国古代认为有君子则有良法。如孔子所言:“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子路》)人们对法律的评价,不只是看法律自身的完善与否,同时更要看执法之人自身的道德品行。许多孝子、清官、循吏断案不仅能使当事人口服心服,而且还能起到教育一方民众的作用,原因在于其自律与自身的表率作用。在传统社会中,君主、官吏的道德修养与素质远远重于设法立制,百姓对圣君、清官的信赖也远远超过对法律的信任。
再次,“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刑法志》)。在中国古代社会,设法立制的最终目的不在实现“法治”,而在实现“德治”,这也正是道德法律化的动力。由于小农经济及宗法社会结构的制约,中国古人的理想国中总是充满了人与人之间的温情,以暴力为后循的法与刑只是有备无患的虚设之器。不仅孔子主张“胜残去杀”(《子路》),“必也使无讼乎”(《颜渊》),就是道家、法家也无不将“去刑”作为追求的理想。消除人为法,是道家“大道既成”的标志之一,法家亦表明使用刑罚的目的在于消除刑罚:“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禁令》)“无讼”思想使讼事的多少成为社会治与乱、政治清明与昏暗的标志。量,道德源于人情,道德法律化实质上是以道德为法律之灵魂。自汉代后,立法、司法是否能体现人情,成为人们评判君主、官吏及法律的标尺。“人情即法”表现在法律中有诸多由体现人情的条义,如不孝、恶逆、存留养亲、亲亲相隐等;“情重于法”则表现于司法实践中对烈女、孝子、侠客等的开释赦免上。“凡听讼理狱,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权轻重之序,测浅深之量”(《公平》)。唐代魏征如此精辟地总结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
其次,“有其法尤贵有其人”(《刑制总论·唐》)。在中国古代社会,法的建设位居次位,“人”位居首位。《荀子·君道》中言:“君子者,法之原也。”在中国古代认为有君子则有良法。如孔子所言:“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子路》)人们对法律的评价,不只是看法律自身的完善与否,同时更要看执法之人自身的道德品行。许多孝子、清官、循吏断案不仅能使当事人口服心服,而且还能起到教育一方民众的作用,原因在于其自律与自身的表率作用。在传统社会中,君主、官吏的道德修养与素质远远重于设法立制,百姓对圣君、清官的信赖也远远超过对法律的信任。
再次,“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刑法志》)。在中国古代社会,设法立制的最终目的不在实现“法治”,而在实现“德治”,这也正是道德法律化的动力。由于小农经济及宗法社会结构的制约,中国古人的理想国中总是充满了人与人之间的温情,以暴力为后循的法与刑只是有备无患的虚设之器。不仅孔子主张“胜残去杀”(《子路》),“必也使无讼乎”(《颜渊》),就是道家、法家也无不将“去刑”作为追求的理想。消除人为法,是道家“大道既成”的标志之一,法家亦表明使用刑罚的目的在于消除刑罚:“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禁令》)“无讼”思想使讼事的多少成为社会治与乱、政治清明与昏暗的标志。
最后,效法自然,维护社会整体和谐。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德”与天命、天道密切相关,道德法律化势必使传统法律更加注重效法上天。“天”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具有“神明”、“自然”等多种解释。由于效法自然,故尔有了“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董仲舒言:“天出阳,为暖以生之;地出阴,为清以成之。”“暖暑居百,而清寒居一。道教之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基义》)因为主张效法自然,所以传统法律十分注重法律与社会的和谐,并注重将一切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都尽量纳入法律体系当中。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鸿所言:“中国的立法者们所做的尚不止此。他们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
二、道德法律化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表现
礼是中国传统法的灵魂。可以说,“礼”的内容博大精深,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可以用“包罗万象”来概括“礼”的这一特征: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往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蹲节退让以明礼(《曲礼上》)。然而,尽管我们可以在现代法学理论中,在现代不同部门的法律中寻到“礼”的历史痕迹,但是我们却不能将两者等同起来。我们不能说“礼是神权法”、“礼是自然法”、“礼是习惯法”,或“礼是宪法”、“礼是民法”等等。因为礼有其独特的价值追求,有其独特的有机体系,从这一角度来说,礼就是“礼”,它是无可更变的。礼的价值追求亦即中国传统法的精神或灵魂,决定了中国传统法的特色。简单地说,礼所追求和提倡的是“人伦道德”,也就是直到今天乃至将来,中国人都无法完全割舍的“忠、孝、节、义”。
礼治、德治、人治优于法治。“礼治”是后人总结的西周统治者的一种治国方式。“礼治”以宗法制为基础,以礼制为表现形式,以“德”为核心。礼治在西周的基本内容是将孝、忠视为治国之本,以确保礼治的推行;礼治的特征是体现等级制的精神,这就是“天有十日,人有十等”(《昭公七年》)。与“德治”相类似的古语主要有“德政”、“德化”和“德教”等等。用“德治”来归纳中国历史上的“德政”、“德化”和“德教”,主要是因为“德治”所强调的两个中心内容,即统治者的自律和以教育的方式引导人民向善,恰好总结了“德政”、“德化”、“德教”的内容。另外,礼治与德治两者基本是一致的,但礼治偏重强调德政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德治偏重于德政的内涵。先秦儒学所主张的“人治”,是西周宗法贵族政体及附着于贵族政体的法律制度下的产物。孔子在总结西周统治经验时提出:“为政在人”,“君正则天下正”。孔子认为人与法相比,人的地位是首要的,荀子就法与人的关系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论断。德礼之治优于政刑之治,以礼服人的“王道”优于以力服人的“霸道”。鉴于秦苛法暴刑而亡的教训,孔子创立的儒学被汉以后的统治者奉为圣贤之学。在法观念由秦至汉的转折中,汉儒确立了刑的辅助地位,“德主刑辅”成为中国传统法的主要特色。“德主刑辅” 强调“德”的主导地位,可以缓和古代法律的野蛮和残酷;为了体现“德主刑辅”,统治者须存宽恕之心,不于法中求“罪”,而于法中求“仁”,道德成为法律的灵魂。关于人治与法治的争论,自汉朝对成文法的完善及司法实践中的“引经决狱”,开始了中国两千余年“混合法”之先河,人治与法治之争也由此出现了新局面,即在法律思想上逐渐形成“人法并重”的观点,其表现形式是兼重“法”的威严性与“人”的灵活性,人治与法治的争论得到了比较圆满的解决,“混合法”由此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传统。
三、道德法律化形成的原因及历史演变
道德法律化形成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儒家的“仁、义”思想是道德法律化形成的基础。儒家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二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道德法律化形成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化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三是维护封建皇权是道德法律化形成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四是权力阶层的态度是道德法律化形成的关键。“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
道德法律化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至中国传统法律起源之时。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有别于西方,西方法律主要产生于由物品交换而演绎出的习惯、规则与契约中,中国的法律则产生于祭祀与兵戎之中。法律产生于战争,古人早有论述,如《汉书·刑法志》言:“大刑用甲兵。”这种源于兵戎的法,是以刑为核心的,其在后世的发展中,大多演化为刑律,这仅为法律之一端。若要完整地论述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则不能不论及到“礼”。礼,最初也包括了部落风俗,它源于部落中的祭祀活动,祭祀须有仪式与程序。礼,体现了人们对上天的崇拜与对祖先的怀念,因而具有极大的权威性。违礼必触犯神灵,必遭天谴。礼借助神的威力而具有了法的性质。礼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渊源之一,为中国传统法律打上了深深的伦理道德的烙印,为道德的法律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夏、商、西周是“礼治”的全盛时代。后世所言的“法”(或“律”、“刑”)在三代仅为礼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西周的“礼治”可以分为两部分。其第一个方面的内容是“礼义”,即礼的宗旨、精神之所在。其以人情为基础,以道德为核心。概括地说,人情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大传》)。礼义的实施途径主要是教化。“礼治’,的第二个方面的内容是“礼仪”,即礼的条文、规范。礼仪的实施主要依靠刑罚推行。据载西周时仪礼三千,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人刑,相为表里者也” (《陈宠传》)。但在“礼治”的体系中,礼义与教化占据主导地位。三代的法律在“礼治”体系中不占据主导地位,但其与道德、制度、习俗皆有着密切的关系,为汉代之后道德法律化的长足发展提供了历史的借鉴。
春秋战国至秦是“礼治”逐步崩溃,“法治”迅速确立的时代。而儒家思想为道德法律化提供了理论指导。儒家对传统的“礼治”基本持肯定态度,法律在儒家的理论体系中,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道德才是裁决一切的最终标准。正因如此,孔子才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子路》)。儒法之争以秦王朝统一六国,法家胜利而告一段落。道德法律化的进程在这一时期放慢了速度,但传统的伦理道德却在儒家的整理和发掘下得以系统化、理论化,儒家学说由此而成为中国汉代之后道德法律化的理论指导。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6-0259-02
2010年2月4日,温总理在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面向时代要求谋划教育发展……对教育方法、考试评价制度等进行系统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为了贯彻这一讲话精神,我们最近对近十所高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以下简称“基础课”)的考核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我们感到,全体“基础课”任课教师注重结合该课程的考试来贯彻、教育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总体考核效果较好。但是,考核中也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只有迅速解决这些问题,才能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
一、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考核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们在调查研究中发现,一些单位的“基础课”考核存在以下与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素质教育相悖的五大突出问题。
1.有的单位仍然沿用一张闭卷定乾坤的老套路,“背多分”的落后现象依然存在。为了防止上级教管部门说本单位对“基础课”不重视、考试不严格,也为了防止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不认真,一些学校和任课教师认为用闭卷的形式来进行结课考试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于是,仍然按照传统的以填空、简答、论述题为主,辨析、多项选择、案例分析、材料分析等题型为辅的闭卷模式来进行考试。这种考试模式的优点或内在机制在于学生有约束力和压力,同学们的确在平时和考前能自觉地拿出不少时间来学习教材,背记知识点,促进了重点、难点问题的把握。但是,这种考试以“背多分”为促学的主要推手,忽略了学生学习中主观能动性、创新意识的调动和知识面的拓展。
2.有的单位虽改用了开卷的较新套路,但试题针对性不强,难度不大,让不少学生觉得考试太“小儿科”。一些学校和任课教师认为,“基础课”闭卷考试的方法过于陈旧,开卷考试才是本课程考试的发展方向。这种认识有积极的一面,但是,这些学校的领导和任课教师对于怎样搞好开卷考试,缺乏与开卷考试相适应的现代教学理念。卷虽然开了,但考题的题型、立意、导向、难度基本上是老一套,新瓶装旧酒。同学们的反映是“比中学的政治课好考多了,平时不用看书,考试时照着教材一抄准能通过,太“小儿科”了!”
3.有的单位用课终考试“一锤定音”,忽略了同学们教学全过程的综合表现,学习积极性尚未得到全方位调动。现代教学考核理应秉持系统论的要求。然而,有的学校对此课程采用的却是课终用一张卷子、一次考试来代替对学生整个“基础课”教学过程的考核。这种“一锤定胜负”、“一考见分晓”的考试方法,忽略了同学们在这门课程学习中的课堂纪律、学习态度、讨论水平、作业与笔记质量、实践验证等全过程多方位的表现。
4.有的单位重理论,轻实践,书面考试与日常表现“两张皮”,知行严重脱节。“基础课”主要讲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去践行,是一门教学生立身做人、实践性极强的课程,它最鲜明的特点就是要求学生学习后,严格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知与行的高度统一。但是,我们有不少学校和任课教师在考核中没有紧扣这门课教学的本质特点,仅用卷面理论考试决定最后的结课成绩,而忽略了同学们恪守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去躬行践履的实际表现这一极具考核价值、极具得分权数的东西。这种重理论,轻实践,书面考试与立身做人的具体表现“两张皮”,知与行严重脱节的考核模式是对教学规律、育人规律的严重违反。
5.有的单位考核门槛过低,改卷“送分”,日常严重违纪者“基础课”照样能过关。“基础课”的考核是对学生进行本课程的知识理论把握程度,尤其是恪守道德准则、法律规范的实际行动等环节的全面考查与评定。可是,有的学校和任课教师对这门引导学生立身做人的重要课程的考核要求却不高。他们认为,“基础课”理论性不强,不是重点课,因而降低了对该课的考核标准。具体表现有二:一是在开卷或闭卷的改卷中,简答、辨析一类的考题不管答的是否准确、贴切、只要沾边就尽量多给分;材料(案例)分析、论述一类的考题由于答案篇幅一般都较长,一些改卷教师便实行“扫捕”改卷法,一目数行,一瞬间“秒杀”一道题。而“秒杀”的主要得分依据不是看答案运用所学知识理论分析、论述问题是否深刻透彻,是否有正确的独到、新颖见解,而主要是看答案字迹的美观程度,字数的多与少。字好字多者就能得高分。二是在校期间有过殴打他人、故意破坏公物等严重违反道德、法律规范行为的学生“基础课”照样也能通过。
二、完善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考核机制的几点对策
“基础课”的考核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单凭一种单一考核模式本身的变革和优化来落实素质教育的各项指标必然显得势单力薄。要在考核中全面贯彻素质教育的各项要求就必须建立一整套科学的激励、导向和约柬机制,必须建立覆盖“基础课”主要知识理论的综合水平测试、学习态度的如实评价、践行思想道德与法律规范的实际考量等多维度全方位的考核体系。
1.实行开闭卷组合式卷面考试,让基础课的课堂考核机制更趋科学。“基础课”的卷面考试究竟是闭卷还是开卷更合理?闭卷或开卷哪个更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我们认为,不能说开卷就更合理、更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按照素质教育的内在要求,应该是两者有机结合才是最科学的卷面考核模式。
“基础课”课程体系中需要识记、理解的人生价值观范畴、思想道德与法律规范、法理法制知识比较多,尤其是各类法律条款具体而浩繁,不能要求学生全都背会。但课程中最重要、最常用的内容还是需要熟记、记准。其中的重要道德人物、道德事件、法制人物、典型案例也应适当记住。上述重点内容或基本知识如果记不住,不熟悉,就会在日常表述、评析一般思想道德与法律问题时开不了口,讲不顺口,或开口必翻书,开口必念稿。因为他们头脑中没有记住这门课中最基本的知识和素材,而现实生活中这些知识和素材又是经常要用到的。闭卷考试往往能“逼”着学生记住上述最基本的教学内容,有效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与法律素质。
我们在设计闭卷考试的同时,还要设计好开卷考试。具体考试方法为:开、闭卷合为一次考试,前半时为闭卷考试,交卷后,在考场取事先备好的开卷参考资料进行后半时的开卷考试。这样做简便易行且互补性较好。一般来说,属于识记、理解的内容,放在闭卷中考,考前由任课教师酌情编写
“基础课”知识体系中最需要把握的一套复习题,让学生熟记最基本的东西。而理解应用,灵活分析、是非辨析、深入论述等内容,则放在开卷中考。闭、开卷分值分别占40%和60%。这样做,既能引导同学们熟记最基本的知识内容,又可避免“背多分”的应试教育弊端。既能避免学生因开卷考试而产生学习上的懈怠,又可减轻学生的“背题”负担。当然,开卷试题必须充分体现素质教育的考核理念,针对性、理论性、可行性、难度系数都要进一步增强和加大,克服“小儿科”式的开卷考试弊端。开卷考试必须具备“要我学为我要学”的约束、导向机制,让学生在思想深处产生平时不认真学习,到时过不了考试关的自我刻苦学习、自我提高的内在牵引力。
2.实行全方位全过程考核,让基础课的整体考核体系更加完备。现代教学和素质教育的考核应该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引导学生立身做人、既有理论性,且实践性要求极高的“基础课”考核更应如此。具体来说,“基础课”的考核必须把学生的听课态度、讨论与发言表现、笔记与作业质量、卷面考试成绩、在校几年遵守道德与法律规范的整个实践行为等因素都设计成考核内容,并分别划定各自得分的权数,最后合计为一个总成绩。这样的考核体系才称得上完备,才能多角度、全过程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多维度全方位约束、激励学生,进而起到好的考核效果。
3.实行知与行双重考核,让基础课的实践考核机制更加鲜明。“基础课”所讲的道德原则与法律规范,要求学生学习后立即落实在日常生活的一点一滴、一举一动上。这门课与其他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不同在于它具有更直接的实践性。准确地说,它是一门直接而具体的行为准则的理论释义和实践验证课。因此,对学习者必须实行知与行的双重考核。不然的话,就会违背这门课的教学规律和内在要求,违背素质教育的应有之义。笔者建议,“基础课”的理论考核部分可占总成绩的60%,而学生各学年遵守道德与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可占40%的分。这40%的实践分可由辅导员、学生管理处、党(团)支部、学生会等机构、人员组成的评定会于毕业前评出。极端违反道德与法律规范者不仅不能得分,而且会因此而导致“基础课”总分不及格。
4.实行必要的补考制度,让基础课的奖优惩劣机制更加符实。一些学校和任课教师认为,“基础课”重在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觉悟和增强法治观念,考核没有必要搞得那么严格。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片面和不妥当的。既然“基础课”是高校政治课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占有三个规定学分,就应该按要求考试,不符合要求的不能随便“送分”。从我们对一些高校的调查情况看,“基础课”考试的通过率普遍偏高,有的竞高达到100%。因此,我们建议,一是建立“基础课”试卷评分抽检制,查处随意“送分”的误人子弟行为。二是对在校期间严重违反道德与法律规范的学生进行补考,把知与行双重考核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