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范文

时间:2024-02-05 14: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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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

篇1

同时,志愿者精神的内涵会因人、因地、因时而异,不同国家的人对于志愿活动的含义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志愿者精神有着明显的文化内涵和地域特征,它植根于这个国家的历史和传统;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迁,其内涵也不断地得到丰富和深化。可以说,志愿者精神也是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

在西方国家中,人们极力提倡人道主义的宗教伦理,后来发展了很多慈善活动和广泛的助人行为,使公众得以积极地反馈社会。而在我国,最早的志愿者精神可以说是那种朋友间、邻里间的互助友爱精神。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四海之内皆兄弟”,这些都成为中国志愿者精神的重要文化底蕴。

志愿者精神首先在于自觉自愿。大多数志愿者都一致认为志愿者服务是自己的社会责任和应尽的义务,都希望可以利用空余时间帮助有需要的人,做对社会有意义的事情,积极倡导社会文明。当然其中也会有些另外的主观原因,如想多学点东西、想增加些工作经验和社会经验等。不管动机有什么差别,人们普遍认为志愿活动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活动,自觉自愿是必需的。

篇2

无论是“7・23”以温州市民为主体的救灾事迹,还是10・13佛山见死不救的小悦悦事件,都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和热议,人们从道德、法律和伦理等角度评判是非,并追寻事件的根源。实际上,两起事件的核心问题都是公民精神问题,前者是公民精神的显现和弘扬:后者是公民精神的缺失和泯没。

公民精神是一个合格公民的基本素养

公民精神是公民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基于权利观念、责任观念、程序观念,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并勇于奉献的精神。公民精神是一个合格公民的基本素养,它是一个公民做好人、做好事的基础。《礼记・大学》说:“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公民精神不仅体现在危难的救灾时刻,而且更多体现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公民精神的核心内容是“担当”,为人民担当,为社会担当,为国家担当。这一担当是有内涵的,内涵就是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循,即用权利观念、责任观念、程序观念来实现自身的“担当”。因此公民精神的“担当”是理性的,是法治的。

公民精神是我们时代的精神,是我们时代先进的思想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当今,因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结构多元、矛盾多样,也因为中华民族传统的思想理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在更新调整,致使部分公民迷失了自我,这就尤其需要我们赞美时代的公民精神,并大力倡导和培育我们时代的公民精神。

公民精神是与国家紧密联系起来的,实质是国家精神;公民精神是由国家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传统而决定的一种时代精神;公民精神体现于每一位公民的实际言行中。公民个体精神的汇集,形成群体精神;群体精神的汇集,形成国家精神。

“7・23”甬温特别重大铁路事故发生后,一位网友在微博上写道:“在这救灾的市民队伍中,有些人正为求学、工作而焦虑,有些人对畸高的房价不满,有些人还在郭美美事件后骂过红十字会;可当另一些个体需要帮助时,他们义无反顾地伸出了援手,体现出一个公民的担当。”是的,这是公民的担当,也是我们时代公民精神的集中体现。

10・13佛山见死不救的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又有一位网友在微博上写道:“面对需要救助的鲜活的幼小生命,义无反顾地救援是一个公民的唯一选择。但我看到了什么是极端利己主义,无论是肇事的汽车司机,还是冷漠的见死不救的路人,在他们心目中,‘国家之事、社会之事、他人之事,无关我事’:在他们思想上,至少缺失了诚信、道德和责任;在他们身上,丢失了中华民族‘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情操品行。”

改革开放以后,温州和佛山地区都地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沿,资本迅速积累,并辐射全国很多地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权利、责任、程序相统一的法治意识,追求稳定社会的思想理念同样迅速发展,并汇合成我们时代的公民精神。这次“7・23”以温州市民为主体的救灾事迹,使我们对社会在危难时刻,公民精神弘扬的现实感到欣慰,但10・13佛山见死不救的小悦悦事件,足以说明公民精神在某些地区、某些场合、某些人身上,还是如此地缺乏,公民精神的状态程度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因此,大力提倡并培养我们时代的公民精神尤为重要,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以何提倡和培育我们时代的公民精神

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基于权利观念、责任观念、程序观念,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并勇于奉献的公民精神,是我们这一时代的精神,是我们这一时代先进的思想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时代的公民精神是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是逐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必需的,是中国人民全面进入和谐的小康社会所必需的。

在当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结构多元、矛盾多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华民族传统理念不断更新,部分公民迷失了时代的公民精神,这些人将精神寄托于钱财,寄托于权力,寄托于唯利是国。这就尤其需要我们赞美时代的公民精神,并大力倡导和培育我们时代的公民精神。

进一步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公民精神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在满足人们物质需求的同时,从经济体制上确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秩序,包括分配秩序,从而培养人们体现公民精神的社会主义权利观念、平等观念和义务观念。

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这是公民精神的制度基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将从制度上,进一步确立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从而增强公民的主人翁责任感:并逐步增强体现公民精神的主体观念、责任观念、参与观念、表达观念和监督观念等。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我们必须注重健全和完善事关民权和民生的法律,让这些法律真正地走进百姓生活,惠及百姓、给百姓幸福感,使百姓认识到法律就是我的权益;法律就是我的幸福生活;法律就是公平正义,从而促进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的向往。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我们有必要建立更多的诸如人民调解机构那样的社会自治组织,这种社会成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群众自治组织,将更好地培养广大公民勇于奉献、敢于担当的公民精神。

篇3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8-0214-02

1 人文精神是大学精神的灵魂

人之所以为万物之灵,就在于它有人文,有自己独特的精神文化。大学之所以被称为 “大学”,不仅指知识的深度和广度,更指心灵自由的无限性,即那种“至大无边”的生命自由状态。大学之所以能够成为独特的社会结构,关键在于她的文化存在和精神存在,其中人文精神构成大学的特质。德国当代著名哲学家雅斯贝尔斯认为:“大学有四项任务:第一是研究、教学专业知识课程;第二是教育与培养;第三是生命的精神交往;第四是学术。”[1]这四项任务构成了大学理想的生命整体,充满着对人的精神的关怀,对技术人才的训练只是培养的一个过程而已。大学的教育理念、办学理念的核心就是育人,即以人为本,将培养“真善美”的人作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一所大学若缺乏人文精神的追求, 将无法肩负起引领社会进步, 支撑起人类文明天空的重大责任,因此,人文精神是大学精神的灵魂。

人文精神是关于人的精神世界的需求,它所追求的目标主要是满足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终极关怀。作为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代表新兴资产阶级文化的主要思潮,“人文主义”强调以人为“主体”和中心,以人为价值内核和价值本源,充分尊重与保障人的人格、价值与尊严,不断满足人多方面的需求,最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文精神在法律上体现为对人的权利的承认、尊重和保障。人文精神是人类长期积淀的观念、思想的总体,它是社会发展的价值坐标,是社会发展成熟程度的基本标志,是构成一个民族、地区文化个性的核心内容,一个国家和社会人文精神的存在,影响着人们人生观、道德观、法律观和价值观,造就了形形的社会体制和制度实体。如果丧失了人文精神,对个人而言,就丧失了个体存在的根本意义;对社会而言,则意味着价值观念和理想追求的丢失,同时意味着民族精神得以传承的深层纽带的断裂。因此,任何一个民族、国家或社会都注重人文精神的塑造。一个国家的国民人文修养的水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教育中人文教育的地位和水平,特别是高等教育中人文教育的地位和水平。

2宪法学有丰富的人文主义的精神内涵

宪法学与其他学科相比洋溢着更为浓厚的人文主义的色彩,具有更深厚的人文底蕴。

宪法体现了对人类的普世性关怀。产生于近代的宪法,是针对传统社会中诸多不合理、不公正、不平等的社会现象而提出的,是人们在追求人权斗争中,讨伐和否定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从而确立起个人的尊严与价值而出现的,因此它要求在法律上对人的基本权利的给予充分承认、尊重和保障。正是对人类长期所经受的种种不幸的正视,才催生了闪烁着人类理性的光芒和浸润着人类政治和法律智慧的宪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宪法是人类对充满了痛苦和苦难的生活总结。为了表明人类具有“天赋人权”,以美国《宪法》和法国第一共和《宪法》为代表的近代宪法,无不在其宪法前言或文本中确认人权的依据:或者来自于上帝的授予,或者来自于自然法。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向全人类宣称“所有人类,均平等地被创造出来。由造物主赋予生命、自由以及幸福追求等不得侵害之权利”,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1条亦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宪法表现出来的是一种对人类普遍命运的悲天悯人式的关怀,可以说宪法是迄今为止人文精神在法律方面的最集中体现,因而成为近代历史以来人类政治和法律发展的最高境界和人类普遍价值的认同。

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人权。宪法首先是、主要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社会主体(人民)对国家既授权又限权、既支持又防卫的“约法”,宪法的最高理念和原则就是基本人权和公民权至上,它从一开始就将人权保障确定为宪法的首要价值。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安排,宪法以保障人权为核心而以规制政府和国家权力为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捍卫人的尊严和自由,遏制和杜绝不平等不公正和其他不合理的现象,尤其是防范对人的尊严和自由的肆意践踏。在理论方面,欧洲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首先建立起了一套关于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价值体系的学说,同时,为实现人权保障价值,他们还绞尽脑汁设计出以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为特征的政制方案。在实践方面,美国率先将宪法使这套价值体系及以此为基础的政制方案实证化。人权价值发展至今已经获得了最为普遍的认同,正如路易斯・亨金所宣称的“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2]人权保障理所当然地被公认为宪法的首要价值,几乎在当今一百多个国家的宪法中都被奉为神圣。

宪法是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法治是人文精神蓄积、升华最后外化于社会的客观形式,亚里士多德对法治做了最经典的表述:“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3]法律从根本上说,是人类社会生活及行为规律的理性表现,这种行为规律要求法律以人为本,并以保障人的自由和权利为主旨。因此“以人为本”理念乃是法律的应有之意,而且应当是法律所追求的核心价值,这样 “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理性的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4]所以强调正义、自由、权利等人文精神的宪法必然是法治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也正因为宪法本身具有人性基础,才能为宪法的执行和遵守奠定坚实的基础;也正是在法治之下,人的自由、尊严才能得到保障,因为在法治状态下,人们的自由和权利处于既定的制度保护之下,尤其是国家的强制性的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是为了执行某一已知的规则,否则就绝不能对一个个人实行强制。”[5]法治的根本关键在于,国家和政府必须正确地运用权力,并以现实的人的幸福生活为其核心归依。

3 宪法对培养大学生人文精神的作用

目前中国高等教育在不同程度上受市场逻辑的支配――以最小的投入争取最大的回报,为了现实利益,高校培育工具性人才的功能正越来越凸显,人文精神的培养越来越被忽视,可代价是高等教育的整体质量下滑。而中国的法治建设却呼唤着一大批有深厚人文精神素养的人才作为法治建设的人力支持。大学生素质将对中国未来的发展是不言而喻的,重视对他们的人文素质的培养和提高,是提高整个国家和民族的人文底蕴的关键。挖掘宪法学所具有的独特的人文精神内涵和人文精神的价值意蕴,对大学生发展人性,完善人格,具有积极的作用。

3.1 加强宪法学教育有利于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形成

公民意识是人的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指标,它的实质是作为国家公民的主体意识,强调一个人在社会、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及个人对自己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公民权是宪法最核心的内容,公民权的主要内容就是政治权利,是“参与国家”的“公权利”, 这种政治权利分为:一为参与国家政治的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 监督政府的权利;二为政治表达的自由。 公民权体现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使权利人对于国家意志的形成得发生影响的权利。公民权利主要基于宪法的首要原则“人民”原则而产生,它表明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全体人民具有平等的参与政治决策过程的权利,政府的权力基于人民的同意。这一原则是民主的精髓,它是在调整国家与人民这一政治关系时所采取的基本立场。

公民意识教育的核心是要使公民正确地认识到,公民作为社会政治共同体的成员,需要具有积极参与国家公权力运行的主人意识,以发展国家和社会为己任,以践行宪法权利。只有在参与中,公民才能形成理性的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的意识,以体现公民对于自身和社会的高度责任感。同时公民意识的发育有利于公民监督意识的强化,公民监督意识的强化有助于形成一种自觉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全体民众监督的氛围,这种监督意识正是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保障,这是我们建设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目前的事实状况是,在大学生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只是一个空洞的口号,大学生国家公民意识比较淡薄。他们作为国家的主体,对其存在的地位、价值和主观能动性还缺乏自觉意识,政治参与与社会参与的热情不高,只关心自己的学业和就业前景,对国家的政治生活比较淡漠。然而一个没有强烈公民意识的社会,是不可能实践“人民”的宣誓的。对大学生加强宪法学的教育,将能使大学生对自己的国家主人翁地位有更清醒的认识,使自己具备一个公民社会所具有的高度重视对自身政治权利和自由的珍视的素质,主动、自觉和负责任地投身于社会和国家的公共事务中,以形成最强大的力量去实现法律所赋予的自由和权利,推动国家朝着文明的方向发展。

3.2 加强宪法学教育有利于增强大学生的人权至上观念

没有人权就没有宪法,人权是宪法的价值追求,是宪法的基石。宪法不仅确认了人权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更是国家必须承担对它“尊重和保障”的义务。然而,光有权利的宣誓是不够的,法定的权利要转化为实际的权利,不仅有赖于以宪法为首的法律保障,还需要公民人权意识的培养。公民的人权观念是否正确,人权意识是否增强,直接关系到人权是否被享有和行使,关系到人权是否能够受到应有的尊重和维护,关系到人权建设是否能够顺利进行。伴随着事业的发展,公民的人权意识被逐渐激发出来,从“孙志刚案”、到“乙肝诉讼案”、“受教育权案”、“重庆最牛钉子户案”等等, 都使公民受到了人权理念的教育,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民的人权观念将会有更大的提高。但是我国传统社会一直缺乏人权意识,且人权保障机制比较薄弱,总体来说公民的人权观念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权观念与我们建设以保障人权为归宿的文明还有较大的差距。对大学生加强宪法学教育,尤其是进行人权观的教育,使之逐步养成遵守宪法和尊重人权的观念和习惯,对于带动整个社会形成普遍的遵守宪法、尊重人权的思想文化环境,从而为保障人权提供广泛的心理基础和精神支持将大有裨益。

3.3 加强宪法学教育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法治精神

法治是现代国家的发展趋势,一个国家要实现由“法制”国过渡到“法治”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需要具备良好的法治精神。法治精神简单地说就是崇尚法律而不是崇尚权力,遵守法律而不仅仅是服从权力;维护法律而不是追求权力。其基本内容包括:(1)良法之治,即国家应该运用应体现公平正义等价值、体现客观规律的法律来治国理政。(2)法律至上,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不允许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3)权利本位,即法律是用来保障公民自由和合法权利的。(4)一切公共权力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法律至上是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基本体现。

至今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也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但我们的社会还远不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充其量还只是一个拥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法制”社会。其原因在于法治精神极其缺乏,体现为公民还没有树立起权利本位的法治观,在多数老百姓看来,法不是用来保障权利的,而是政府部门用来“管”老百姓的,这样必然导致公民对法律的疏远;同样,今天我们绝大多数政府官员在观念上也片面地从“管”的角度理解法,突出社会民众守法,忽视了法首先是作为权利的保障及对权力的约束而存在的,这就难怪我们这个社会 “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根深蒂固,因此导致法之权威不足,约束权力乏力。通过宪法学教育,我们可以增强大学生的法治精神,通过他们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律文化,提高全民的法律文化素质,使公民树立法律至上、法保障权利、法代表公平正义和法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观念。

3.4 加强宪法学教育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民主意识

民主政治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它最主要的价值就是维护公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在“人民”原则确立之后,人民如何当家作主的有效的制度保障就是通过民主这种方式来实现的。民主即“表示由人民治理的政府”,作为“包含着民主与自由的政体是政治发展的一种自然终结状况,一种历史力量推动我们采取的政体”。[6]民主可以说是我们当今世界范围内政治治理的普遍模式,在民主制度越发达的国家,公民参与政治和国家事务管理的机会越多,渠道越畅通,公民的对国家政治决策的影响也就越深刻。所以一个发展良好的民主国家,必然有深厚民主意识的国民作为其民主政治良性发展的支撑,否则所谓的民主也就是一句口号而已。当前, 我国正在积极、有序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推进民主制度的建设,虽然人民已然成为了一种共识,但民众参与政治的热情和参与的程度似乎还很低,或者说民主意识还很淡薄,民众的政治智慧还有待提高。通过宪法教育,使大学生培养起完整的独立人格和理性精神,增强他们对政治行为进行独立的理性的思考的能力,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通过行为影响政治决策,从而使之朝着更合理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德)雅斯贝尔斯著.什么是教育[M].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出版,P149.

[2] [美]路易斯・亨金著.信春鹰等译.权利的时代.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P1.

[3]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吴寿彭译.政治学[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出版P199.

篇4

        虽然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但是审视现实,从理论到实践,我们还存在着一个很大的误区,即对物质性的法律制度的过分关注和对精神性的法律观念的极度忽视。不论个人还是社会都缺乏对法律的真诚的信仰。一个社会若失去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与敬重,即使制定出千百部再好、再完备的法律,也难以内化为一种民族传统和民族精神,从而难以完成建立法治国家的历史使命。本文拟就探讨法律信仰在我国缺失原因,并对法律信仰的培育途径做一些阐述,以期唤起个人乃至社会对法律的真诚信仰。

        一、 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

        1. 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必然性和重要性。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纵观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国家的法治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公众的法律信仰的培养对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现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方面需要自己的不断摸索,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他法治国家中吸取经验。而上述的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对法律的崇高追求之情以及信仰之理念正是我们所可以借鉴的,这对于我国法治国家的构筑是不无裨益的。

        2.培养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需要。“法治应当优于人治” , ①亚里士多德著:《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这已成为定论,尤其是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更需要法治。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一个国家法治应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其中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因而,仅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肯定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种内在需要。首先,我们讲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公众对它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律就会没有权威,犹如一纸空文,那么法治就会论为人治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 “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② 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1,199页。其次,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证,或者说是法治的“软件”系统设立的基础,其深刻反映了法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反过来说,法治的这种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又是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反映和表达,而构成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无疑是那生活于社会之中的全体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普遍的、共同的精神、情感和认识,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讲,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的精神的形成,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最后,从法治本身的内涵来讲,法治所要表达的意义是:法治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种精神和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心态;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颁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然而,这些“公式”所要成立的条件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这一切只能成为“空中楼阁”。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①「美伯尔曼著:《法律和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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