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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U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8-0004-01
城市污水是城市发展中的产物。城市污水的早期处理是通过污水收集系统收集排放到附近下游水体,使其经过水体的稀释和自然净化变污为清,变成我们可以循环利用的资源。但是随着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规模越来越大,排放的污水越来越多,水质越来越复杂,水体有限的自然净化能力已经不堪污水处理的重负了。
1、污水的概念与分类
1.1 污水的概念
污水,通常指受一定污染的、来自生活和生产的废弃水。污水主要有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污水的主要污染物有病原体污染物,耗氧污染物,植物营养物,有毒污染物等。
1.2 污水的分类
1.2.1 生活污水。生活污水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过多,并被生活废料所污染的水。其水质、水量随着季节而变化,一般夏季用水相对较多,浓度低;冬季相应量少,浓度高。生活污水一般不含有毒物质,但是它有适合微生物繁殖的条件,含有大量的病原体,从卫生角度来看有一定的危害。
1.2.2 工业废水。工业废水在工矿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工业废水可分为生产污水和生产废水。生产污水下需要进行净化处理。生产废水不需要净化处理或仅需做简单的处理,如冷却处理。生活污水与生产污水的混合污水成为城市污水。初期雨水由于初期雨水冲刷了地表的各种污染物,污染程度很高,故需作净化处理。
2、污水对人们生活的影响
2.1 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水体受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后,通过饮水或食物链便可能造成中毒,很多疾病都是由于水体污染引起的。
2.2 致癌作用。某些有致癌作用的化学物质,如:砷、铬、镍、铍、苯胺、苯并芘和其他多环芳烃、卤代烃污染水体后,可被悬浮物、底泥吸附,也可在水生生物体内积累,长期饮用含有这类物质的水,或食用体内蓄积有这类物质的生物就可能诱发癌症。
2.3 发生以水位媒介的传染病。人畜粪便等生物污染物污染水体,可能引起细菌性肠道传染病,如:伤寒、痢疾、肠炎、霍乱等。肠道内常见病毒,如:脊髓灰质类病毒、科萨奇病毒、传染性肝炎病毒等,皆可通过水体污染引起相应的传染病。
2.4 间接影响。水体污染后,常可引起水的感官性状恶化,如某些污染物在一定浓度下,对人的健康虽无直接危害,但可使水发生异臭、异色,呈现泡沫和油膜等,妨碍水体的正常利用。
2.5 现代污水处理办法
目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主要办法有:
物理处理法;
生物处理法;
化学处理法;
城市污水处理
3、我国污水处理现状简介
由于国家和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中国污水处理行业正在快速增长,污水处理总量逐年增加,城镇污水处理率不断提高。正在经历由规模小、水平低、品种单一、严重不能满足需求到具有相当规模和水平、品种质量显著提高和初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深刻转变,污水处理需求将逐步实现自给。但目前中国污水处理行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污水处理能力尚跟不上用水规模的迅速扩张,管网、污泥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污水处理率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且处理设施的负荷率低。
4、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如图1。
5、我国污水处理事业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5.1 污水处理技术比较落后
城市污水处理技术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能否高效运转的关键,但是我国现阶段采的污水处理技术与同期发达国家相比,技术水平相对落后,始终存在效率低、能耗高、维修率高、自动化程度低等缺点,从而影响他们在污水处理厂投标中的竞争力。
5.2 资金短缺,投资力度不够
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也是防止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为发展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使水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5.3 管理水平较低
就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在中小城市污水处理方面,尚缺乏适合我国实际国情的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缺乏资金和管理经验。因此,探索和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掌握一批在中小城市具有代表性的污染源的治理技术和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就势在必行。
6、控制水污染的方法
6.1 加大惩罚力度。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刑事责任是指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后果,视情节加大处罚力度。
6.2 改革或者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质。改革或改进生产工艺,使生产中尽可能的少用水或不用水;改变生产原料,尽量少产生或不产生污染物质。
6.3 重复利用废水,使废水排放量降到最低。重复利用废水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循环利用,将废水回收,继续在该工作过程中加以利用;二是将废水逐级多次利用。
6.4 回收废水中的有用物质。回收废水中的有用物质,可以使废水变废为宝,可以减少生产成本,变相增加经济效益,还可以降低水污染的浓度,减轻废水处理工作的负担。
6.5 充分利用水体的净化功能。水本身具有自动净化的功能,再不超过承受力的范围内,受到污染的水体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将污染程度降低,直至恢复到受污染前的状态。而水的自动净化能力不是无限的。所以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和利用水的净化功能,做到达标排放。
结束语
我国应完善污水处理的政策法规,建立监管体制,创建合理的收费体系,扶植国内环保产业发展,推进污水处理行业的产业化和市场化。污水处理行业是一个朝阳产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参考文献
水资源提出有效合理的措施.这样做的目的是合理利用节约水资源.
为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提供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
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
一 目前我国的水环境和城市污水处理现状
虽然我国水资源的总储量平均每年达28000亿m3,但人均水资源拥有量却是非常的少,位于全世界的末尾。所以缺水的情况严重制约着城市和经济的发展.而且,我国水环境也有着相当严重污染,我国主要水系长江、黄河、松花江、珠江、辽河、海河、淮河和太湖、巢湖及滇池只有少部分河段达到或优于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级标准,大部分河段的水质为Ⅳ、Ⅴ或劣Ⅴ类,都不能成为饮用水源,这里尤其松花江、辽河污染最为严重。我国从1985年就开始对污水的治理,但是与我国的排污量相比,我国的污水处理率却增长缓慢。到目前为止,我国城市只有123个城市有307个不同处理等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其中城市污水二级处理率为10%左右.全国现有的建制镇中,基本没有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目前,各地对城市污水的处理考虑较多的是排水管网终端的集中式处理,但极少控制污水流经整个城市的过程,这就造成了在城市排水系体倍受污染,形成了“臭水”。虽然现在实施了一些治理措施, 很大的改善了水体,但同时也破坏了水体的自净体系和功能,使水体抵抗外界污染的能力减弱.因为我国的城市排水管网较多采用的仍然是合流制管道,这样大量污水随雨水从截污干管的溢流井排入水体,而造成严重的污染.所以为了改善我国的水环境,保护水资源,将国外成功先进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发展出有力与我国的综合治理措施.
二 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的模式及其意义
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包括再生和利用,进行回用的水必须满足一定用途的水质要求是污水利用的条件,所以,目前的城市污水利用是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后的出水,这种水的利用包括直接回用和间接利用.直接回用大多作为农田灌溉及草场等用水,回用的途径及方式受地域限制,调配运转不方便,而且这种水虽然经过了人工强化处理和消毒等措施,间接利用是从水域的整体考虑,从水体上游取水净化供城市使用,产生的污水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净化后排入水体的下游,回归于水体,再经过一定河段的自然净化,可为下游城市或地区利用.经处理污水的间接利用是将自然界中水的社会循环与自然循环有机结合,在水体自净容量的限度内,对水体的利用基本不会造成损害,这种方式需要从宏观上进行管理,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途径.采用净化后的城市污水可以缓解城市水荒、促进城市发展.虽然我国在利用城市污水灌溉农田方面积累了多年的实践经验和具备了一定的科学研究基础,许多城市也实施了一些开源节流的措施。
三 探讨城市污水处理技术
污水处理的技术路线关键是由单项技术转变为技术集成.是将现有的技术进行综合、集成,这样才能完成所设定的水资源化目标.污水处理从“污水处理”转变为“水回用”,对“水回用”的一般理解是经处理后的水重复使用,是指小范围内的循环;由“水回用”发展到“水再利用”就进一步具有开发和资源化的含义;“水循环”的概念更加符合水在自然界中的大循环,经处理后的水可用于农业、工业、畜牧业等等诸多方面.这个目标的调整,可以促使技术路线和工艺流程的升级换代,增加污水的高级深度处理.城市污水的处理主要包括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分散处理,就地回用.可以有效的减少原料的消耗。加快污水的处理。对于污水的处理,要将污水与污泥分开处理的方案,污水就近收集、处理、回用,污泥输送到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这样可以实现处理设施的规模效益,节约投资,回收能源.在科学技术的发展的今天,膜技术应用于其中,使污水处理设施装置化、小型化,使污水分散处理和回用得以实现.污水处理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分散化。新能源的使用如太阳能、燃料电池等都适合于分散使用.城市污水处理具体工艺是依据进、出水水质条件以及要求达到的处理程度及工艺运转的稳定性。第一种方法是在污水可生化指标为0.43时,可采用生物处理工艺,这样既能有效去除BODS,又能对水中的N、P进行适当处理防止水体的富营养化。第二种方法是厌氧池+氧化沟法。它的优点是可以保证出水水质。它是对水硝化、反硝化生物脱氮及除磷功能,使出水水质均能达到排放标准。另一个优点是电耗较小,运行费用低最后是污泥处理不需要消化。
四 对于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的建议
建立城市用水的综合规划概念,在城市范围内统筹规划水源、供水、污水处理、水回用、工业用水等,制定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用水规划,建立并完善城市水规划审批制度.成立城市水规划研究设计机构.
建立国家专项节水基金,发行债券,支持、鼓励建设节水和水回用设施.第二点是一起考虑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回用,在满足排放标准基础上,在工艺流程中要考虑回用的水质要求,以免造成短期内的改扩建.第三点是缺水地区新建的住宅小区应考虑强制性的节水措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我国污水的产生。第四点是制定城市节水和水回用的技术指标体系,还要定期适用集成的技术措施,制订适度超前的标准、规范.第五点是在全国建立若干个不同回用类型的示范工程,通过示范引路总结经验,向全国推广经验.
【结束语】:
城市污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资源,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可以发挥非常巨大的作用。对于城市污水的合理利用,是对水资源的可持续性开发和再生利用的重要的一步。因此,我们要建立良好的水污染控制及水资源再生利用模式,这样可以为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另外,随着我国城市战略的进一步扩大,城市污水的处理和利用对于我国的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城市污水来源通常为生活污水与生产污水,是各种形式的有机物和无机物的复杂混合物。在进行污水处理时,净化等过程是为了使污水达到排水再次使用水质。城市污水处理应用广泛,例如:餐饮、环保、医疗、能源、农业、交通、城市景观、建筑等领域。城市中应建立自动控制网络,是城市污水处理控制系统的主要概念,是控制污水处理的对象。城市污水处理控制系统分为管理、协调、现场等分级控制,而在环保监督、调度管理以及控制工艺设备等方面也将城市污水处理控制系统的作用划分出来。文章提出了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控制模式,为处理、解决城市污水提供技术基础。
一、污水处理工艺
城市污水的处理的工艺流程较为复杂,该工艺在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中充分涉猎,是一项综合性技术。现阶段,在对处理效果、运营成本、投资、水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的前提下,我国采用了物理法与生化法污水处理方式,即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物理处理法具有较快的工艺过程,除渣机、沉淀池、沉砂池、水泵、筛网、格栅等均为该方法所使用设备。城市污水中所包含的泥沙和悬浮物SS利用一级物理处理方法进行分离、处理、和回收。城市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质多呈现胶体状亦或溶解,对此,为了能够有效降解代谢有机物功能,就需要利用生化法。传统的活性污泥法来对城市污水进行治理具有滞后性大、变化过于缓慢等特点,因此控制生物处理过程时,采用传统的控制方法难于提升效果。通过物理处理和生化处理,能够将污水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BOD以及SS去除。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如图1所示。
图1 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
二、创建系统及系统功能
1.加强环保监督力度
通过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各指标的定期检测,如能耗、进出水、流量等,可为科学、合理管理及规划城市污水处理提供必要数据,并评价出各处理厂的运营效率。这是因为尽管城市污水系统具有社会效益巨大,但存在较差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运行成本。在污水处理厂和环保局的管理下,有序开展环保监督,并对污水处理数据是否完整、准确、可靠、实时等方面进行确保,对各个污水处理厂的相关数据进行采集。
2.管理调度
随着计算机与网络信息化技术的诞生与发展,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给予人们工作极大的帮助,提升了生活品质。在城市污水处理方面,计算机集成系统的应用也发挥出很大作用。在优化污水处理厂运行为目标,进行调度的优化,计算最佳工作参数是调度管理应负责的工作,并对各项工序之间质量和负荷存在的关系进行大力协调。在设备状况、气候、季节、时间等因素都与污水处理工艺的运行密切相关。
3.控制工艺设备
为了促使污水处理厂能够实现经济运行,提高安全性,降低劳动强度,从而确保污水处理质量,自动化监控系统的应用能够协助滞后性大、连续性强、随机干扰因素多、分布范围广、被控设备与监测参数多、过程复杂等特点的污水处理工艺进一步提高质量。该控制系统具有计算性能参数、连锁保护、数据采集、闭环控制等一系列功能,而工艺的流程、机电机械设备、变电站等都是控制系统所控制的对象。
三、控制系统介绍
控制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分别涉及到分析、监视、质量、调度、管理等方方面面,而不只是控制或调整各项工艺流程。
1.系统结构
从下阶段我国已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情况来看,主要应用的双层分布式监控系统由现场PLC和中央管理微机组成。该控制方式不仅仅应用于我国,世界很多国家都在应用。工艺设备级控制系统为现场控制设备,主要的工作就是控制污水处理工艺。将执行机构、MCC柜、测量仪表等连接于PLC后,可处理并完成,自控控制、传输数据、采集开关量和模拟量的数据等一系列功能。根据被控设备及分散程度和工程规模,通常有6台至10台PLC。现场控制网络通讯应用于PLC之间,并分别设置与中制室、物理处理步骤、生化处理步骤、变电站等处。在对PLC进行选型时,仅仅考虑复杂算法的实现与组成网络即可,引起具有很高的可靠性。人机界面的主要设备时CRT,可通过灵活操作CRT画面来实现对设备的控制及操作。系统采用了SCADA软件,硬件平台则为IPC。以此为基础,现场可不需要安装控制盘台。操作人员能够对控制器的结构进行修改,并纠正、修改设置值,实时监控联网的PLC,实现了协调控制。
2.管理调度及监督
一般采用冗余设计厂级控制级别的调度管理,工作站和服务器构成了调度管理,在直接连接了现场PLC后,可可实现深度处理数据,并向城市监督系统和MIS提供该数据;并为了确保最高全厂效率,以实现控制协调各项工序的目的。冗余设计的目的是为了让服务器具有逐步开发分析应用软件的能力。而通讯方面,相比于传统采用无线传输的方式,市话网络、数据打包传输的方式功能实用且成本低廉,极大程度上降低了运行维护费用和投资,只需将MODEM加装于各项污水处理厂即可实现。
四、控制方法
处理城市污水工艺过程中,参数具有复杂性,且还会呈现出非线性特征。例如:污泥泵、水泵、曝气机等受控设备以及进水量、溶解氧量、浓度、温度等参数过程都较为复杂。污泥回流量和曝气量的确定都采用了经验法。应用智能控制的措施能偶达到良好控制效果。输入变量与水指标之间的关系用该公式进行描述:,公式中,Qw代表回流污泥量,为调节变量;t代表处理时间;T代表水温,为随机变量;D0代表水中溶氧量,为调节变量,其可通过对曝气量进行控制来实现;Q代表进水流量,为随机变量;Si代表进水水质,为随机变量;S0代表出水水质,为被调量。
五、结束语
城市污水处理应用广泛,例如:餐饮、环保、医疗、能源、农业、交通、城市景观、建筑等领域。文章简要讨论了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控制,城市中应建立自动控制网络,是城市污水处理控制系统的主要概念,是控制污水处理的对象,该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如通过MODEM,向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实时提供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作情况,这样有助于为决策和管理提供有效依据。该系统还具有很强的可扩展性和灵活性,根据重构和需要,系统中PLC之间的拓扑结构和数量将不同功能的系统功能单元实现。通过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各指标的定期检测,可为科学、合理管理及规划城市污水处理提供必要数据,在城市污水处理方面,计算机集成系统的应用也发挥出很大作用。在优化污水处理厂运行为目标,进行调度的优化,除此之外,系统还具有很高的可靠性,确保整个系统的安全、可靠。功能单元互相之间为独立的关系,在并行多台PLC后,通过底层网络实现了数据共享,有效控制整个工艺流程。
参考文献
引言:
随着我国的经济不断增长,城市建设不断发展,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和规模也随着城市污水排放量每年的迅速增加而变的较为落后,然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属于城市市政工程,而以往这种城市市政工程的建设都是依靠政府财政的资金,而城市污水处理设备与城市的建设规模相对应,仅仅依靠城市自身的财政资金去建设与城市发展相对应的污水处理设备是远远不够的。这就要求我们去开拓思维,去寻找其他的资金来源。本文根据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以城市污水处理工程中采用PPP投融资模式进行探讨。
一、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融资模式的现状分析
在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同时,会产生大量的污水来污染我们的环境,出于对环境保护的需要,也对于使我们的城市能够进入可持续发展的状态,我们必须对这些污水进行处理。在我国的很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属于社会公共设施,污水处理服务属于隐形服务,不能直接进入市场进行计算,也无法直接用金钱去衡量,所以目前只能依靠城市财政资金去修建,个人资金在投资的时候,需要冒很大的风险,而投资者的投资目的也是为了追求投入后的一个高回报,而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权是由政府去主导,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一项基础设施如果得不到预期回报,或者说投资回报并不明朗,对于投资者来说我没有任何动力,所以导致私人直接投资的积极性不大。
二、PPP模式的概念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 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之间的合作模式, 指通过政府(公共部门)与民间资本(私人部门)针对某一具体项目而达成一定相关协议的情况下,互相合作、风险共担、责任共负、收益共享。
PPP 融资模式在具体运作的时候,一般是通过政府特许成立一个针对该项目的项目公司,并依靠这个项目公司作为运作管理的主体,该项目的资金一般都是有项目资本金和银行贷款,在这种投资模式下,极大的鼓励了私人企业作为投资人与政府进行合同。
三、在城市污水处理利用PPP 投融资模式的优点
1、极大的提升工作效率
采用PPP模式可以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在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前期策划论证阶段, PPP模式就要求政府与私人部门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双方共同参与项目前期决策以及工程可行性分析,划分工作界面,确定有效风险分配方案。因为私人企业在前期策划阶段就参与项目其中,可以使他的一些先进的创新理念和先进的管理理念融汇到项目中,使项目在后期的实施和管理中,更能很好的服务于社会。这样由于私人企业投资者全过程的参与,为以后工程实施减少了扯皮、推诿现象, 使项目的工作效率得到有效提升。
2、风险的合理分担
采用PPP 融资模式可以适项目风险分担更加合理。由于城市污水设施的建设需要高额资本投入、并且项目周期较长,所以它给投资者所带来的风险也是较大的。这样的风险如果由一家去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PPP 模式就是由政府、私人投资企业基于这个项目形成的以“ 双赢”为理念而相互合作的形式,项目的所有参与者都达到与预期独自投资相比更有利的结果,这就是我们常说的 “ 帕累托”, 也称为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3、极大的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中利用PPP 模式,可以有效的利用民间资金, 以解决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它不仅可以提高运营效率及资源合理化利用的水平,也可以实现城市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快速发展。它通过特许经营权转让的方式来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项目由政府与私人投资企业合作,不仅使政府较大的减轻了政府财政的负担, 也使政府从承担责任的当事者变为项目实施监督者, 政府可以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城市规划、项目监督、合同管理等方面,有利于转变政府部门职能,从过去的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实施者变为监督者。
4、利用公众对PPP融资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无论是私人企业投资的项目还是政府财政部门投资的公共项目,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体制,都可能会出现一些腐败行为,一些偷工加料、不负责任的行为就会出现,不仅不能够按时完工,还可能会出现重大的质量事故。因此,让公众参与到项目监督中来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而PPP融资项目就可以增加项目的运行透明度,以达到公众监督的目的,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保证项目的质量,大大减少偷工减料现象的发生,杜绝了一些施工安全隐患,很大程度上确保工程项目的工期和质量。
四、城市污水处理采用PPP 投融资模式的建议
在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采用PPP投融资模式时,因为PPP 融资的项目一般需要的很大的投资额度,并且投资周期也比较长,虽然一些私人企业投资者参与进来,但是在众多的投资行业中,这还是非常小的一部分,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落后的局面。所以,我们国家的政府可以在这些方面,适当的放宽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国外商业银行的贷款限制。政府还可以通过调节税收的方式,来鼓励投资者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行投融资。在进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时期的收益的分配时,可以考虑投资者参与项目建设的出资额,根据出资额的多少,进行收益份额的分配,出资额多者可较多的获得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收益。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设备采用PPP 融资模式是非常有效的的一种融资模式,它既能节省政府的开支, 又可以提高污水处理效率, 不仅可以极大的减少政府财政压力, 还可以利用非政府部门的一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去更好的进行建设,我们应该肯定其在污水设施开发利用方面的应用前景,我们只有结合我国的实际特点,不断的去摸索,不断的完善,才能更好的去利用其模式,使PPP 融资模式成为我国城市建设发展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强大动力。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S27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紧缺的国家,其中淡水资源仅占全球水资源的6%,人均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值的60%左右,水资源短缺成为我国发展所面临的严峻问题。但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生活用水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特别是近几年,这一矛盾越来越突出。全国655个城市中,有近400个城市供水不足,110个城市严重缺水。而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水资源短缺和城市废污水排放量猛增问题日益凸现。国内外实践表明,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是缓解水资源短缺、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促进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要手段,对落实节能减排口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1我国污水处理现状
我国在20世纪30年代才开始污水处理的事业,比外国晚了很长一段时间。虽然事业起步晚,但改革开放后的20年来还是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可是随着城市化速度的加快,我国城市的数量与规模也快速地增加与扩张,与之相配套的城市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出现了严重不足的情况。
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目前的年排污量大约为350亿m3,但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仅为15.8%,而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早在1980年就已达到了70%。全国有大约超过80%的城市直接排放未经任何处理的污水到附近的水体,这使得水污染加剧。尤其在全国2 000多座县城与19 000多个镇中,其污水的排放量约占全国总量的一半以上,但这些中小城镇的污水处理能力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突出表现在污水处理的基础设施严重贫乏。
在我国目前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有80%以上的都是采用活性污泥法,不到20%采用稳定塘法、土地处理法及一级处理等。随着对水资源质量要求的提高,使得城市污水处理厂不得不开发许多改进型的工艺技术,如A/O法、氧化沟法、SBR法等。这些改进的工艺技法在我国被广泛运用。
总的来说,我国的污水处理还处于发展阶段,而且存在着许多的制约因素,面临重重障碍。
2我国污水处理问题的原因
相比于先进国家,我国的污水处理无论在数量、规模上,还是在自动化程度、机械化上,都存在着非常大的差距。
2.1 资金不足,运行维护管理费用高
对于一个城市来说,防止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就是有个好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因此资金是个根本问题。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水平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相对于发达国家还是比较落后,用于污水处理的资金还很紧缺。统计资料表明:2010年增加了约6700多万吨的处理污水,约需1300多亿元的环保资金投入。按照2009年及以前的日处理能力2600多万吨,每立方米的运行费用0.5元计算,需运行费用49亿元/年,则2010年需171.7亿元,可以看出,资金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
近几年来,国家对城市污水处理增加了不少投资,但与国外相比差距还是很大。据相关数据统计:发达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德国在内的国家用于污水处理方面的国家投入约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0.53~0.88%。而我国仅为0.02~0.03%。因此,我国应该通过各种宏观调控措施,大力调整投资结构,加大投资力度。
2.2 技术落后,污水处理率低
据清华大学紫光顾问公司调查:目前我国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状况是1/3运行正常、1/3处于闲置状态、1/3不正常,污水处理率只达到50%。这不仅是由于资金不足,还有技术的原因。因为污水处理技术是污水处理设施能否高效运转的关键点。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的污水处理技术都是引进欧美发达国家的,虽然在学习国外技术的同时也创新了一套自己的技术,在污水处理上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我国目前采用的技术与同期国外的技术水平相比依然还很落后,一直存在能耗高、效率低、自动化程度低、维修率高等缺点。
2.3 操作人员技术素质及管理水平较低
污水处理效率低的重要因素还有操作人员的技术能力与管理水平。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工作重心一直是经济建设,而对污水处理的管理没有引起很高的重视,直到后面环境保护被提上议程,污水处理才慢慢发展起来,管理水平也一直处于缓慢发展的阶段。由于机械与技术大都引进自国外,处理技术较为复杂,我国目前很多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不能很好地适应,使得设备运行率不高,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严重制约了已建污水厂的正常运行
3城市污水处理解决对策
3.1 健全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政策法规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颁布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的相关法规文件。尽快出台《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条例》,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再生水价格管理办法》等,逐步将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3.2 工业废水治理工程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工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工业废水污染日益严重。工业是用水大户,也是污染大户,治理工业废水使其达标排放是个大工程,也为水污染治理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3.3 城镇给水工程
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工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饮用水源和工业区水源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在城市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需水量也在逐年增加。直饮水工程在发达国家已相当普遍,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广泛推广应用,我们应将饮用水和非饮用水分开处理供应,实现分质供水、优水饮用的21世纪饮水新概念,既可降低饮用水深度处理所需的大量费用,又能科学地利用有限的水源,具有良好的经济性、节约和卫生的特点,已引我国许多大中城市的重视,具有广泛的市场前景。
3.4 处理工艺的优化
日前世界各地污水厂仍以此类方法为基础工艺:AB法、A/O法、A2/O法、氧化沟法、SBR法(CASS, CAST,UNI-TANK,AT- DAT等均由SBR法演变形成)这些处理方法都是在活性污泥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我国幅员辽阔,各城市水质水量不同,水环境差异很大,污水处理的方式也应该具有多样性,例如经济水平较高的城市,可采用物理化学法、膜处理法;用地不受限制地区,可用生态塘系统;在湿地及沼泽地,宜用自然净化法;处理较高浓度城市污水可采用AB法
另一方面我们要选用国内外各种优秀的污水处理设备,如格栅、水泵、鼓风机、曝气机、投药设备、刮泥机、污泥脱水机、检测仪表等在我国污水处理领域有较大市场,往往一个污水厂有多国设备,购买备品备件困难。我国相关产品因品种少、结构落后、技术含量低而失去用武之地。我国应加大研发力度,给予有实力的企业大力扶植,建设城市污水系统应优先选用合格的国产设备。
4结束语
基于我国在用水观念、水价、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水处理企业等方而存在的种种问题,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现状还不容乐观,我们应该制定及时的法律法规,规范污水处理市场规范,加大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引进先进设备,治理好工业废水和城镇给水工程,重视城镇给水工程的改造。政府应加强引导,加快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以有效地解决城市水危机,为城市的进一步发展打下坚实的环境保打下坚实的基础。只有解决好城市的水问题,才能真正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是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中国环境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环境年鉴,2001.北京:中国环境年鉴社,2001, 516.
[2]鲍孝容.关于我国污水资源化的研究[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5,28(2):51-53
1 中水的概念及分类
中水是对应给水、排水的内涵而得名,是指排放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经回收处理后可以再利用的水,其水质介于自来水与排入管道内污之间,是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中水主要用于农田灌溉、城市绿化、工业用水等。
中水利用也称作污水回用,它的回用,一方面为供水开辟了第二水源,可大幅度降低上水的消耗量; 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下水对环境的污染问题,从而起到保护水源、 水量的作用。在美国、日本、以色列等国家,厕所冲洗、园林和农田灌溉、道路保洁、洗车、 城市喷泉、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都大量使用中水。
中水系统按照用途的不同,可分为3大类:(1)建筑中水系统,在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中建立的系统;(2)区域中水系统,在建筑小区、院校内建立的中水系统;(3)城市中水系统,又称污水回用系统,是在整个城市规划区内建立的中水回用系统。
2 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我国集中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修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治理水污染,缓解日趋严重的水资源紧缺问题,这也为我国的中水回用奠定了良好的技术基础和基础设施保障。只需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加上配套污水回用装置,对城市污水在原有处理工艺上进行深度处理,就可使其转化为符合一定水质标准的中水。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增设中水回用系统,从技术上说比较简单。这项技术在国外早已成熟,在我国也早有研究。
生活污水污染物浓度较低(小于0.1%),可生化性较好,处理难度较小,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指标COD、BOD5、SS、NH3 -N可满足处理技术要求。污水的回用开辟了第二水源,降低了城市新鲜水取用量,经处理后的污水回用,减少了污水的排放量,减轻了受纳水体的污染,也减少了治理环境污染的投资,具有多重效益。
由于水回用处理装置安装在每个城市、小区内,减少了输水管线的基建投资和运行费用。将污水处理到杂用水程度,其基建投资只相当于从30km外引水;若处理到可回用作较高要求的工艺用水,其基建投资相当于从40~60km外引水。
3 实例分析
3.1 应用概况
某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33余hm2,汇水面积 64×106m2, 服务人口100余万,可日处理城市污水40×104t,是一座大型污水处理厂。
3.2 中水处理流程
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不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在传统二级处理的基础上,对污水再进行适当的深度处理,使其水质达到回用的要求,这样能够使单纯净化污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转变为以污水为原料的“中水厂”。
3.3 废水处理效果及中水水质标准
由两表对应结果可知: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可以满足各个中水回用途径的水质要求。
3.4 中水回用的可行性分析
3.4.1 中水回用量调查及需水量预测
根据该市总体规划(2010-2015年)中有关规划内容,参照对中水用户的调查及杂用水需水量标准,对未来5年规划期内的中水需水量作出预测如下
(1)规划期末绿地面积为2291.3万m2,则绿化需水量=2291.3m2×4L/d.m2=91652m3/d;每年按200天计,则绿化需水量约为1833万m3/a。
(2)规划道路广场用地面积为1709.0万m2 时,则道路浇洒需水量=1709.0万m2×3L/d.m2=51270m3/d;每年按200天计,则道路浇洒需水量约为1025万m3/a。
(3)规划主城区总人口90万人,则冲厕用水需水量=90万×100L/p.d×=90000m3/d;每年按365天计,则冲厕需水量约为 3285 万m3/a。
(4)洗车用水,现有的洗车用水标准较低,据统计该市内公共汽车营运车辆是604辆;实有出租车数为1400辆。按照国家杂用水需水量标准,出租车洗车用水标准为 0.4m3/次.辆,按出租车每年300天,公交车360天计,可得到每年洗车需水量约为 32万m3/a。
(5)工业用水,根据工业冷却水需求调查,主要的电厂冷却水显示约有26.55万m3/d。按一年200天计,则每年需水量约为5310万m3/a。综上所述,各个设计回用途径在规划年的中水需水量约为11682万m3/a。农业用水利用中水,应对其可行性作更深层的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本次预测水量不包括在内。
3.4.2 节水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根据中水工程招标公示显示,污水处理费为0.8元/m3。因为本次论文论述的中水水源是污水处理厂的二级标准的出水(一期)和一级A标准,所以中水成本包括两部分在内,即0.8 元+0.54152 元/m3=1.34152元/m3。按该市各种行业现有水价的最低标准 2.1元计算,11682万m3所需回用水如全部用中水代替,可带来直接经济效益(2.1-1.34)×11682万=8878万元。
(2)社会效益分析。长期以来,人们总是把污水看成是肮脏的,难以相信它还能再利用。事实上,水是一种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但可以再生。城市污水资源化,回用于城市非人体直接接触的水域,即可缓解水的供需矛盾,减轻水污染程度,并有效降低地下水的开采量。
4结语
综上所述,在一些水资源短缺的城市中使中水回用于厕所冲洗、园林灌溉、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喷水池、空调冷却设备补水等,中水回用解决了水资源短缺问题,对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大大缓解了水资源不足。从中可以看出,中水回用比开发利用其他水资源具有经济上的优势。相信在未来城市发展中,推广中水回用工程可以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一)从环境法相关规定来分析
我国环境法对“排污者”最直接的定义来自《排污费征收适用管理条例》,该条例第2条第一、二款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很明显,法律条款中的“排污者”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有着明显的区别,是两类不同性质的主体。在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实际监督管理中,我国很多省市环保部门的执法者认为上述规定其实只是将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一般排污收费制度的例外。意味着城市污水处理厂不需要缴纳普通的排污费,但排污许可证制度仍然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如果城市污水处理厂超出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同样是违法的。例如,河北省环保厅2009年印发的《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实施意见》明确表示:“城镇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超总量和超标准排污的,由环保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广东省2006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和江西省2010年的《关于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也都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类似的定位。地方环保部门作出这样规定的主要依据是我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排污管理规定》第2条第一款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这条规定及该《排污管理规定》所定义的“排污单位”的确没有将城市污水处理厂与其他排污主体作出区别对待的特殊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还是有属于“排污单位”的嫌疑。笔者认为上述依据并不充分,不能认定城市污水处理厂是环境法上的“排污单位”,理由如下:第一,《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显然,作为效力较高的单行法律的《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明确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排污企业进行了区分。第二,无论是排污许可证制度,还是排污收费制度都是我国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中一个子制度,且一脉相承,规范的主体应该是一致的。如果在排污收费制度中城市污水处理厂被作为一类特殊主体区别对待,那么排污许可证制度同样应该如此。第三,我国法律条款中出现的“排污者”和“排污单位”应该具有同样的含义,没有任何一个解释指出它们是不同的概念,只是由于立法者的小疏忽让我们看到了同一概念的两个称呼。城市污水处理厂既然不是“排污者”,也就不是“排污单位”。第四,我国很多现行地方性环境法规中都使用“排污单位”这个名词,且没有将城市污水处理厂与之区分,地方环保部门据此将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排污单位”进行监控。这样的现状是因为地方政府没有正确把握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法律属性,致使地方立法与上位立法不统一所造成的。综上,国家的确将城市污水处理厂纳入环境监管的约束范围,同时也有意图将城市污水处理厂与其他排污企业区别对待,但遗憾的是没有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使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法律属性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二)从环境法基本原则来分析
城市污水处理厂是否应该被环境法赋予“排污者”或者“排污单位”的性质呢?笔者选择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来判断。我国的环境责任原则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排污主体因其排污行为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根据这一原则制订。该原则有时有不同的名称,有的学者称之为“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有的学者称之为“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有的学者称之为“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无论这一原则的名称是什么,该原则的主要含义是统一的,即指在对自然资源和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对于因开发资源而造成资源的减少和环境的损害以及因利用资源和能源而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等的养护和治理责任,应当由开发者和污染者分别承担。[2]该原则中的“污染者”与立法中的“排污者”具有相同的含义,该原则成为排污收费制度及排污许可证制度等环境法法律制度的重要理论依据。笔者认为,城市污水处理厂自身的行为特质否定了该原则对其的适用性,也否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者”性质的合理性。原因如下:第一,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削减污染物。国家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削减其他主体排放到水体中的污染物,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行为旨在保护环境且没有经济意图,其公益性质得到社会的公认,这时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明显不属于环境责任原则所规范的范畴。不过,随着城市污水处理厂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转型,其行为目的似乎有所变化,公益的性质无形中减弱。笔者从污水处理费的角度来解析城市污水处理厂行为目的的变化。污水处理本属公益事业,无论是谁运营污水处理厂,只要用水主体排放污水或废水就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进而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这是用水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3]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收费体系中,污水处理费被作为水价的组成部分,性质上更接近于服务性收费。这样的收费制度给人以误导,即城市污水处理厂是一个盈利性质的企业,其行为目的是为了盈利。污水处理费一涨再涨更加深了人们这样的认识。其实在我国,污水处理费仍然是由政府定价,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主要用于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运营企业的合理利润。部分由于技术、管理成本过高等原因无法盈利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也由政府给予补贴促进其正常运转,这充分说明了城市污水处理厂并不是完全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的盈利型企业。笔者认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市场化最重要的原因是为了更好地筹集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并使城市污水处理厂成为自主经营的公司化企业,做到政企分开,进而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所以,城市污水处理厂市场化之后的盈利性是正常、合理的,且适当的盈利是市场化发挥优势的基础和必然选择。换言之,污水处理市场化是国家积极引导的产业发展方向,它并没有改变城市污水处理厂原有的行为目的,即无论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传统的公共服务主体还是市场机制下的经营主体,削减污染物、改善环境的行为目的仍然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除此之外,虽然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其它企业一样,其工作运行也是一个利用自然资源和能源的过程,同样使自然资源产生一定量的减少,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城市污水处理厂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是为更好地维护自然资源这一事实。总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行为目的决定了其不应该根据环境责任原则承担污染环境的环境法律责任。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行为结果是减轻污染物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和负面影响。诚如上述,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确排放了污染物,其行为会对自然环境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据此就可以断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该为此行为结果承担治理和补偿等环境责任吗?笔者认为不恰当,首先,城市污水处理厂所排放的污染物基本上不是污水处理厂自身产生的,因污水处理程序产生的污染物所占比例很小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准确地说,这些污染物是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其它污水或废水经过处理后的残留物。既然城市污水处理厂不是污染物的产生者当然不应该被当作“污染者”来看待。有学者指出,虽然污染物是由其他排污主体产生的,但是其他排污主体已经通过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承担了他们应该承担的环境责任,污染物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之后的环境责任就应该转由城市污水处理厂承担。[4]此观点有一定说服力,笔者也认为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过这种责任是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污水处理者”所应当承担的处理责任以及因处理不力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而不是作为“污染者”承担的环境责任。其次,暂时抛开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和废水的能力不谈,污水和废水经过处理后,污染物肯定会减少,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行为结果事实上是减轻污染物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和负面影响。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行为结果再次说明其不应该作为环境责任原则中的“污染者”承担环境责任。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法律属性现状之弊端
经过前文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环境法并没有,也不应该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定性为“排污者”或者“排污单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无论环保部门还是普通民众,甚至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者都渐渐遗忘了城市污水处理厂原有的作为环境保护者的公益性质。这样的认识给我国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带来诸多弊端。
1.导致处罚显失公平
城市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主要有两类原因:第一类原因源自城市污水处理厂本身。即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理不善,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和设施建设缓慢;城市污水处理厂未安装或擅自拆除出水口在线监控装置等。基于这类原因造成的超标排放,环保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严厉的处罚是有法可依、有理可循的,且人人拍手称快。在此,笔者必须强调,这样的监督管理中,城市污水处理厂扮演的角色不是“排污者”而是“污水处理者”。城市污水处理厂所受的处罚是因为本身的运行没有符合作为“污水处理者”的规范而应承担的责任。另一类原因则稍显复杂,而且是造成城市污水处理厂频繁超标排放的主要原因。即城市污水处理厂无权对来源污水进行甄别和分类管理,而只能来者不拒。有的排污主体排放到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或废水严重超标,有的排污主体排放的污水或废水中含有无法处理的物质或成分,有的污水或废水在管网传输过程中污染加重,这些情况无一不使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负担加重,城市污水处理厂有时尽心尽力处理污水也无法使处理后的水达到排放标准。另外,按照目前的监管制度,只要城市污水处理厂所处理污水或废水来自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即使所有污水或废水均来自工业企业,也只是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进行考核。但实际上,由于工业废水的可生化性差、重金属以及难降解有毒有害物质含量高等因素影响,工业废水比例较高时,城市污水处理厂是很难实现达标排放的。[5]如果城市污水处理厂被定位于“排污者”,即使基于上述原因造成排放超标,环保部门仍然会一味地见超标就罚,城市污水处理厂诉苦无门,这样的处理方式显失公平。综上,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超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排污者”的原因,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自身的原因,还可能有污水处理技术的原因以及政府市政建设方面的原因,如果多因一果却处罚一个原因显然是不公平的。
2.阻碍城市污水处理厂健康发展
由于整个社会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法律属性的认识存在偏差,使城市污水处理厂在市场化背景下运行面临不少困难。其中最主要的困难就是相应配套的法律制度尚处于探索之中。[6]法律制度的缺陷导致城市污水处理厂不仅要承担作为“污水处理者”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还要作为“排污者”替其他主体来承担本不该自己承担的责任。虽然政府返还的污水处理费加上政府的补贴可以实现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和合理盈利的需要,但额外的不适当的处罚会给城市污水处理厂带来巨大的负担。如果城市污水处理厂靠自身的管理无法避免超标排放,那么它就会想方设法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来实现盈利,由社会来承担责任;或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求得环保部门手下留情。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来说,其自身污水处理技术和管理水平的进步已经不是发展最重要的因素,因为技术的进步也不一定能够应对真正排污者带来的污染物的增加。长此以往,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的优势无法得以实现,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者要么维持现状不思进取,要么不堪重负退出市场,这都不是政府和民众所希望看到的结果。
3.不利于环境执法与守法
对环保部门来说,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是其职责所在。依据现行环境法律制度,环保部门将城市污水处理厂视为“排污者”进行监管其实是不得已而为之,尤其是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超标时,环保部门不得不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施以和其他排污企业同样的处罚。令人担心的是,某些行政区域的环保部门将城市污水处理厂视为重点监控的“排污者”,反而放松了对其他真正违法“排污者”的监督。再者,即使环保部门认识到城市污水处理厂并非“排污者”性质,且有证据显示超标排放不是厂方处理不力造成的,也不得不处罚城市污水处理厂,否则环保部门会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这正是由于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法律属性的认识不够准确以及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致使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中迷失方向。另一方面,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环境守法者也有苦难言。如果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管理上出现疏忽,导致处理能力下降进而排污超标,那么厂方没有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抗辩理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城市污水处理厂尽职尽责,由于前文所述的其他非厂方自身原因造成无法达标排放,那么城市污水处理厂就应有抗辩的权利。但是,和其他排污企业一样,城市污水处理厂所接受的监督都是末端监督,只要排污超标,除非有不可抗力这样的抗辩事由,城市污水处理厂想减免责任非常困难。因为,立法者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法律属性的不准确认识使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中只有关于“排污者”义务和禁止行为的条款,而没有维护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污染削减者”权利的条款。综上,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法律属性不准确认识给污水处理法律监管制度和我国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最终给我国的水资源保护前景蒙上一层阴影。
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管模式的更新
笔者进行前文的分析并非旨在维护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利益,更不是主张环保部门放松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法律监管,而是力图从正确认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法律属性入手,为完善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法律监管制度出谋划策。
(一)明确城市污水处理厂为具有公益性质的特殊排污主体
城市污水处理厂要进行一定量的排污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是必须要和环境法所确认的“排污者”严格区分。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研讨会上,与会者提出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单独作为一类排污单位,以专章或专节的形式予以规定。笔者非常赞同这一观点,并建议在立法中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统一对排污主体的称呼,要么是“排污者”,要么是“排污单位”,不能模棱两可。其次,对一般排污者进行更为准确的定义,比如,可以建议表述为:本法所称排污者是指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或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最后,明确指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不是本法所规定的排污者,是一类特殊的排污主体,其排污申请及许可证取得等都作特殊规定。除了通过立法明确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特殊法律属性之外,政府非常有必要重新确立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城市污染物削减者的公益地位。诚如上述,认识的偏差和不合理的处罚使城市污水处理厂慢慢偏离了公益的方向,并注重逃避处罚获取利益,同化为一般的市场主体。在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进程中,政府必须及时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正确的引导,通过立法和政策鼓励的方式确立其公益地位,让城市污水处理厂对自身的公益性质有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进而更好地从事环保事业。同时,让环保部门也改变目前视城市污水处理厂为单纯谋利企业的态度,将监督的重点转移到污水处理的运行过程上来。最后,政府应通过宣传的方式让社会认可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公益性质,使公众理解和支持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
(二)建立科学的污水处理监控体系
近年来,城市水业市场化成为热门话题。城市水业市场化是涵盖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节水,包括污水再生利用等产业范围的改革。其中,污水处理市场化在实际运作上刚刚开启,问题很多,探索的意义更为明显。因此,本文以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为主题,具体分析其市场化的各个方面。
从概念角度来看,污水处理市场化至少应包括三方面:(1)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集约化;(2)水资源利用主体产权的多元化;(3)污水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运作、服务的市场化。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要把污水处理看作生产性事业,拓宽筹资渠道,形成政府、银行、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等多元化投资建设的局面,让市场机制贯穿于污水处理运作的全过程。
一、推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一直被当作公益事业,靠政府养着,很多城市污水处理厂都是事业单位,准事业单位的运作模式使得竞争缺乏,运行成本高,其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这笔税额很小,与几十亿元的建设费用相比差得很远,同时常年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水平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有效的宏观调控,难以调动起积极性,城市污水处理厂长期处于亏损状态,难以适应城市化发展要求。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持续上升,如果光靠政府投入,必然给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带来巨大压力。可以看出,在当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急需建设及资金严重短缺的双重压力的环境里,政府投资、建设、运行的传统治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解决这一问题,根本在于改变计划体制中的思考方式,适应市场机制的要求,走出认识上的误区,走水业市场化道路,将一些政府部门想办但办不好的事情转移到社会上去,从而推动潜在市场向现实市场转变,进而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发展现状
(一)初现成效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公用事业进行改革以后,明确了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地方政府对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改革方向的认识也逐渐统一起来,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真正开始了市场化的进程,在主体、投融资体制、价格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地方政府根据宏观政策框架,相继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由沿海到内地逐渐成了三个发展程度不同的区域,而且初步建立了污水处理收费体系,至2002年底,除自治区外的30个省、市全都实行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以此为基础,近三分之一的污水处理单位由纯事业单位管理向企业化管理过渡,有几个城市的相关企业还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化改革。传统污水国营企业也积极进行了产权结构改制,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带动了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社会资本开始通过众多上市公司或投资公司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各种资本积极进入,产业结构逐渐优化。以威利雅、苏伊士和泰晤士为代表的国际水务和环境集团均已不同程度地投资中国污水处理行业。
(二)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我国污水处理市场化实践仅几年时间,在一些认识、政策和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也是明显的,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发展。
第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上仍存在偏差。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极端上:一方面,计划经济惯性思维方式的影响使人们的认识还停留在依赖政府的层面上,过分强调政府对提供设施的责任。另一方面,没有全面认识市场机制的实质和风险,片面夸大市场化的作用,有的甚至将BOT项目误解由投资者最后承担项目成本,忽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
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缺乏完善的政策框架支撑。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两项制度的改革。较之供水、供电、通讯等这些有天然市场需求的公用事业,人们并不容易把排放的废水与污水处理企业之间建立起供求关系,仍需要由政府的行政命令或法律制度予以安排。同时,现有的有关市场化的政策缺乏对细节的规定,特别是当遇到诸如解决企业化改制中的人员安排和实行税收优惠等深层次问题时,既缺乏可供操作的实际办法,也没有明确赋予地方政府实施的权限,往往造成有政策无作为的局面。因此,市场化改革要想继续进行,急需把市场化过程中的核心内容法制化。
第三,现有污水处理收费力度小,价格难以体现价值。良好的收费体系是污水处理市场化方式建设和运营的前提,政府付出的污水处理费好比房租,只要有稳定合理的租金,市场中自然会有人投资出租。专家认为,供、排水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只有达到6%以上,才能吸引投资者介入,然而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普遍偏低,因此难以吸引企业投资。如果各地政府能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贯彻水价改革政策,使投资回报水平趋于合理,全面推动水处理市场化将指日可待。
第四,地方政府应用市场化模式的能力欠缺,没有明确的监管和服务机制。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许多地方政府对如何运作BOT、TOT等市场化模式缺乏了解,也缺乏专业人员的管理,污水处理厂常常隶属多家管理造成管理混乱。同时,目前与此项工作最为相关的市政和环保部门,相互之间的职责授权不明确,存在多头管理。因此,规范市场化动作,有效规避市场化模式给政府和社会带来的风险,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去监督和管理。
三、针对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对策建议
实行市场化,政府并非可以甩手不管,政府的职责是做好规划,做出科学的公共决策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
(一)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首先,适当集中政府职能,把政府部门从污染治理的“运动员”转变为“裁判员”。在此以前,市场中其实只有政府一个投资人,监管市场就是监管自己。只有政府不再作为直接投资人,才有可能建立各种资本的平等关系,非国有资本才可能进入这个市场。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只能靠经营的成功,而非政府的行政保护。一句话,政府必须管理好污水处理市场,但绝不能直接进入市场去投资和运营。
其次,因地制宜地选择市场化模式,统筹管理城市水资源和水污染治理。在中长期设施建设方面,对于经济发展较快、市场化开始较早的城市,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市场化方式;而对于西部地区,应更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给予财政支持。拓展投融资渠道方面,政府可以利用BOT模式,以特许经营形式引入私人资本。具体说来,可以对新建项目,采用BOT投融资方式,政府以将来的收益来换取资本对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的投入。对国家为改善经济不发达地区投入的项目,可以采取准BOT模式。对近期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项目,采用TOT方式,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利用变现资金进一步加快新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对早期已建成且不适合采用TOT投融资方式的污水处理项目,采取委托运营模式。在给水缺口较大地区,可以采取供排水“一体化”模式。
(二)建立配套法规、政策体系,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污水处理行业经营过程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约束,使投资者感到风险难测,在上文中,已经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因此要吸引投资首先就要解决这个问题。在目前资金短缺的环境中,政府更要改变以往单纯投资者的心理,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从公共决策角度看,政府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政策,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个保障所有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建立多元化的污水处理投资机制。
最近有文章把污水处理同城市供水放在一起进行市场化的研究,从国际经验看,二者捆绑式发展有一定必然性。但应注意的是,这两个相关行业的市场化不在一个起跑线上。对于刚刚起步的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仍需要一个单独的政策框架。
总体而言,这个框架的建立应该是一个从小处着手、逐渐完善的过程。最初因缺少经验而不完善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上的权威性必须保证,起码也应是行政规章。框架的核心内容应该包括产权体制、投资体制、收费制度、政府对市场的监管等等。细节上至少应涉及特许经营制度、过渡期的政府补贴、BOT规则等细节内容。框架还应该是可操作的、发展的。最初的框架可以在实践中修改完善,但不能已有的承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行业有法可依,形成开放、规范、有序的污水处理市场。
(三)建立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体系
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体制可以逐步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居民的承受能力范围内的合理水平,这有助于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在污水处理方面必须由政府掌握收费标准,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核心原则就是使用者要付费,污染者更应该付费,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我国城市污水中工业废水约占40%—50%,比发达国家要高得多,而污水处理厂运营及管理成本是依据污水排放系统的水量与水质而确定的,因此计费时,这两个标准都要考虑,要综合排出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多少来计费。
当然,近期内,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尚难以满足污水处理的完全商业化运作,在一段过渡期内,政府补贴是明智的选择,是启动投资最有力的杠杆。毕竟,比起政府筹资建污水厂来说,支付价格补贴要少得多,只发生在有限的几年中并且随着收费的提高逐年减少。
总之,城市水业涉及千家万户,政府必须承担监管责任。在推进市场化改革时,必须对改革的复杂性、广泛性和影响的长远性有足够的重视。在进行过程中,必须时刻把握一个准则:切实保护公众的利益。这既是最重要的,也是目前经常被忽略的。但也只有做到这一条,才算真正实现政府、企业、公众“三赢”,才能使城市污水处理走上科学发展道路,改善我国的水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丘国堂.关于水市场化法律问题的研究——防治水污染的根本出路在于水市场化.武大环境法律研究所.
近年来,城市水业市场化成为热门话题。城市水业市场化是涵盖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节水,包括污水再生利用等产业范围的改革。其中,污水处理市场化在实际运作上刚刚开启,问题很多,探索的意义更为明显。因此,本文以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为主题,具体分析其市场化的各个方面。
从概念角度来看,污水处理市场化至少应包括三方面:(1)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集约化;(2)水资源利用主体产权的多元化;(3)污水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运作、服务的市场化。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要把污水处理看作生产性事业,拓宽筹资渠道,形成政府、银行、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等多元化投资建设的局面,让市场机制贯穿于污水处理运作的全过程。
一、推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一直被当作公益事业,靠政府养着,很多城市污水处理厂都是事业单位,准事业单位的运作模式使得竞争缺乏,运行成本高,其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这笔税额很小,与几十亿元的建设费用相比差得很远,同时常年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水平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有效的宏观调控,难以调动起积极性,城市污水处理厂长期处于亏损状态,难以适应城市化发展要求。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持续上升,如果光靠政府投入,必然给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带来巨大压力。可以看出,在当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急需建设及资金严重短缺的双重压力的环境里,政府投资、建设、运行的传统治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解决这一问题,根本在于改变计划体制中的思考方式,适应市场机制的要求,走出认识上的误区,走水业市场化道路,将一些政府部门想办但办不好的事情转移到社会上去,从而推动潜在市场向现实市场转变,进而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发展现状
(一)初现成效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公用事业进行改革以后,明确了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地方政府对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改革方向的认识也逐渐统一起来,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真正开始了市场化的进程,在主体、投融资体制、价格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地方政府根据宏观政策框架,相继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由沿海到内地逐渐成了三个发展程度不同的区域,而且初步建立了污水处理收费体系,至2002年底,除西藏自治区外的30个省、市全都实行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以此为基础,近三分之一的污水处理单位由纯事业单位管理向企业化管理过渡,有几个城市的相关企业还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化改革。传统污水国营企业也积极进行了产权结构改制,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带动了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社会资本开始通过众多上市公司或投资公司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各种资本积极进入,产业结构逐渐优化。以威利雅、苏伊士和泰晤士为代表的国际水务和环境集团均已不同程度地投资中国污水处理行业。
(二)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我国污水处理市场化实践仅几年时间,在一些认识、政策和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也是明显的,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发展。
第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上仍存在偏差。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极端上:一方面,计划经济惯性思维方式的影响使人们的认识还停留在依赖政府的层面上,过分强调政府对提供设施的责任。另一方面,没有全面认识市场机制的实质和风险,片面夸大市场化的作用,有的甚至将BOT项目误解由投资者最后承担项目成本,忽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
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缺乏完善的政策框架支撑。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两项制度的改革。较之供水、供电、通讯等这些有天然市场需求的公用事业,人们并不容易把排放的废水与污水处理企业之间建立起供求关系,仍需要由政府的行政命令或法律制度予以安排。同时,现有的有关市场化的政策缺乏对细节的规定,特别是当遇到诸如解决企业化改制中的人员安排和实行税收优惠等深层次问题时,既缺乏可供操作的实际办法,也没有明确赋予地方政府实施的权限,往往造成有政策无作为的局面。因此,市场化改革要想继续进行,急需把市场化过程中的核心内容法制化。
第三,现有污水处理收费力度小,价格难以体现价值。良好的收费体系是污水处理市场化方式建设和运营的前提,政府付出的污水处理费好比房租,只要有稳定合理的租金,市场中自然会有人投资出租。专家认为,供、排水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只有达到6%以上,才能吸引投资者介入,然而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普遍偏低,因此难以吸引企业投资。如果各地政府能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贯彻水价改革政策,使投资回报水平趋于合理,全面推动水处理市场化将指日可待。
第四,地方政府应用市场化模式的能力欠缺,没有明确的监管和服务机制。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许多地方政府对如何运作BOT、TOT等市场化模式缺乏了解,也缺乏专业人员的管理,污水处理厂常常隶属多家管理造成管理混乱。同时,目前与此项工作最为相关的市政和环保部门,相互之间的职责授权不明确,存在多头管理。因此,规范市场化动作,有效规避市场化模式给政府和社会带来的风险,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去监督和管理。
三、针对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对策建议
实行市场化,政府并非可以甩手不管,政府的职责是做好规划,做出科学的公共决策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
(一)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首先,适当集中政府职能,把政府部门从污染治理的“运动员”转变为“裁判员”。在此以前,市场中其实只有政府一个投资人,监管市场就是监管自己。只有政府不再作为直接投资人,才有可能建立各种资本的平等关系,非国有资本才可能进入这个市场。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只能靠经营的成功,而非政府的行政保护。一句话,政府必须管理好污水处理市场,但绝不能直接进入市场去投资和运营。
其次,因地制宜地选择市场化模式,统筹管理城市水资源和水污染治理。在中长期设施建设方面,对于经济发展较快、市场化开始较早的城市,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市场化方式;而对于西部地区,应更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给予财政支持。拓展投融资渠道方面,政府可以利用BOT模式,以特许经营形式引入私人资本。具体说来,可以对新建项目,采用BOT投融资方式,政府以将来的收益来换取资本对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的投入。对国家为改善经济不发达地区投入的项目,可以采取准BOT模式。对近期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项目,采用TOT方式,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利用变现资金进一步加快新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对早期已建成且不适合采用TOT投融资方式的污水处理项目,采取委托运营模式。在给水缺口较大地区,可以采取供排水“一体化”模式。
(二)建立配套法规、政策体系,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污水处理行业经营过程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约束,使投资者感到风险难测,在上文中,已经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因此要吸引投资首先就要解决这个问题。在目前资金短缺的环境中,政府更要改变以往单纯投资者的心理,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从公共决策角度看,政府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政策,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个保障所有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 争环境,建立多元化的污水处理投资机制。
最近有文章把污水处理同城市供水放在一起进行市场化的研究,从国际经验看,二者捆绑式发展有一定必然性。但应注意的是,这两个相关行业的市场化不在一个起跑线上。对于刚刚起步的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仍需要一个单独的政策框架。
总体而言,这个框架的建立应该是一个从小处着手、逐渐完善的过程。最初因缺少经验而不完善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上的权威性必须保证,起码也应是行政规章。框架的核心内容应该包括产权体制、投资体制、收费制度、政府对市场的监管等等。细节上至少应涉及特许经营制度、过渡期的政府补贴、BOT规则等细节内容。框架还应该是可操作的、发展的。最初的框架可以在实践中修改完善,但不能推翻已有的承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行业有法可依,形成开放、规范、有序的污水处理市场。
(三)建立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体系
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体制可以逐步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居民的承受能力范围内的合理水平,这有助于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在污水处理方面必须由政府掌握收费标准,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核心原则就是使用者要付费,污染者更应该付费,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我国城市污水中工业废水约占40%—50%,比发达国家要高得多,而污水处理厂运营及管理成本是依据污水排放系统的水量与水质而确定的,因此计费时,这两个标准都要考虑,要综合排出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多少来计费。
当然,近期内,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尚难以满足污水处理的完全商业化运作,在一段过渡期内,政府补贴是明智的选择,是启动投资最有力的杠杆。毕竟,比起政府筹资建污水厂来说,支付价格补贴要少得多,只发生在有限的几年中并且随着收费的提高逐年减少。
总之,城市水业涉及千家万户,政府必须承担监管责任。在推进市场化改革时,必须对改革的复杂性、广泛性和影响的长远性有足够的重视。在进行过程中,必须时刻把握一个准则:切实保护公众的利益。这既是最重要的,也是目前经常被忽略的。但也只有做到这一条,才算真正实现政府、企业、公众“三赢”,才能使城市污水处理走上科学发展道路,改善我国的水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丘国堂.关于水市场化法律问题的研究——防治水污染的根本出路在于水市场化.武大环境法律研究所.
近年来,城市水业市场化成为热门话题。城市水业市场化是涵盖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节水,包括污水再生利用等产业范围的改革。其中,污水处理市场化在实际运作上刚刚开启,问题很多,探索的意义更为明显。因此,本文以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为主题,具体分析其市场化的各个方面。
从概念角度来看,污水处理市场化至少应包括三方面:(1)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集约化;(2)水资源利用主体产权的多元化;(3)污水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运作、服务的市场化。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要把污水处理看作生产性事业,拓宽筹资渠道,形成政府、银行、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等多元化投资建设的局面,让市场机制贯穿于污水处理运作的全过程。
一、推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一直被当作公益事业,靠政府养着,很多城市污水处理厂都是事业单位,准事业单位的运作模式使得竞争缺乏,运行成本高,其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这笔税额很小,与几十亿元的建设费用相比差得很远,同时常年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水平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有效的宏观调控,难以调动起积极性,城市污水处理厂长期处于亏损状态,难以适应城市化发展要求。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持续上升,如果光靠政府投入,必然给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带来巨大压力。可以看出,在当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急需建设及资金严重短缺的双重压力的环境里,政府投资、建设、运行的传统治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解决这一问题,根本在于改变计划体制中的思考方式,适应市场机制的要求,走出认识上的误区,走水业市场化道路,将一些政府部门想办但办不好的事情转移到社会上去,从而推动潜在市场向现实市场转变,进而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发展现状
(一)初现成效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公用事业进行改革以后,明确了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地方政府对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改革方向的认识也逐渐统一起来,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真正开始了市场化的进程,在主体、投融资体制、价格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地方政府根据宏观政策框架,相继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由沿海到内地逐渐成了三个发展程度不同的区域,而且初步建立了污水处理收费体系,至2002年底,除自治区外的30个省、市全都实行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以此为基础,近三分之一的污水处理单位由纯事业单位管理向企业化管理过渡,有几个城市的相关企业还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化改革。传统污水国营企业也积极进行了产权结构改制,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带动了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社会资本开始通过众多上市公司或投资公司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各种资本积极进入,产业结构逐渐优化。以威利雅、苏伊士和泰晤士为代表的国际水务和环境集团均已不同程度地投资中国污水处理行业。
(二)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我国污水处理市场化实践仅几年时间,在一些认识、政策和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也是明显的,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发展。
第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上仍存在偏差。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极端上:一方面,计划经济惯性思维方式的影响使人们的认识还停留在依赖政府的层面上,过分强调政府对提供设施的责任。另一方面,没有全面认识市场机制的实质和风险,片面夸大市场化的作用,有的甚至将BOT项目误解由投资者最后承担项目成本,忽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
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缺乏完善的政策框架支撑。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两项制度的改革。较之供水、供电、通讯等这些有天然市场需求的公用事业,人们并不容易把排放的废水与污水处理企业之间建立起供求关系,仍需要由政府的行政命令或法律制度予以安排。同时,现有的有关市场化的政策缺乏对细节的规定,特别是当遇到诸如解决企业化改制中的人员安排和实行税收优惠等深层次问题时,既缺乏可供操作的实际办法,也没有明确赋予地方政府实施的权限,往往造成有政策无作为的局面。因此,市场化改革要想继续进行,急需把市场化过程中的核心内容法制化。
第三,现有污水处理收费力度小,价格难以体现价值。良好的收费体系是污水处理市场化方式建设和运营的前提,政府付出的污水处理费好比房租,只要有稳定合理的租金,市场中自然会有人投资出租。专家认为,供、排水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只有达到6%以上,才能吸引投资者介入,然而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普遍偏低,因此难以吸引企业投资。如果各地政府能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贯彻水价改革政策,使投资回报水平趋于合理,全面推动水处理市场化将指日可待。
第四,地方政府应用市场化模式的能力欠缺,没有明确的监管和服务机制。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许多地方政府对如何运作BOT、TOT等市场化模式缺乏了解,也缺乏专业人员的管理,污水处理厂常常隶属多家管理造成管理混乱。同时,目前与此项工作最为相关的市政和环保部门,相互之间的职责授权不明确,存在多头管理。因此,规范市场化动作,有效规避市场化模式给政府和社会带来的风险,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去监督和管理。
三、针对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对策建议
实行市场化,政府并非可以甩手不管,政府的职责是做好规划,做出科学的公共决策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
(一)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首先,适当集中政府职能,把政府部门从污染治理的“运动员”转变为“裁判员”。在此以前,市场中其实只有政府一个投资人,监管市场就是监管自己。只有政府不再作为直接投资人,才有可能建立各种资本的平等关系,非国有资本才可能进入这个市场。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只能靠经营的成功,而非政府的行政保护。一句话,政府必须管理好污水处理市场,但绝不能直接进入市场去投资和运营。
其次,因地制宜地选择市场化模式,统筹管理城市水资源和水污染治理。在中长期设施建设方面,对于经济发展较快、市场化开始较早的城市,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市场化方式;而对于西部地区,应更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给予财政支持。拓展投融资渠道方面,政府可以利用BOT模式,以特许经营形式引入私人资本。具体说来,可以对新建项目,采用BOT投融资方式,政府以将来的收益来换取资本对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的投入。对国家为改善经济不发达地区投入的项目,可以采取准BOT模式。对近期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项目,采用TOT方式,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利用变现资金进一步加快新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对早期已建成且不适合采用TOT投融资方式的污水处理项目,采取委托运营模式。在给水缺口较大地区,可以采取供排水“一体化”模式。
(二)建立配套法规、政策体系,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污水处理行业经营过程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约束,使投资者感到风险难测,在上文中,已经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因此要吸引投资首先就要解决这个问题。在目前资金短缺的环境中,政府更要改变以往单纯投资者的心理,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从公共决策角度看,政府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政策,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个保障所有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建立多元化的污水处理投资机制。
最近有文章把污水处理同城市供水放在一起进行市场化的研究,从国际经验看,二者捆绑式发展有一定必然性。但应注意的是,这两个相关行业的市场化不在一个起跑线上。对于刚刚起步的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仍需要一个单独的政策框架。
总体而言,这个框架的建立应该是一个从小处着手、逐渐完善的过程。最初因缺少经验而不完善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上的权威性必须保证,起码也应是行政规章。框架的核心内容应该包括产权体制、投资体制、收费制度、政府对市场的监管等等。细节上至少应涉及特许经营制度、过渡期的政府补贴、BOT规则等细节内容。框架还应该是可操作的、发展的。最初的框架可以在实践中修改完善,但不能已有的承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行业有法可依,形成开放、规范、有序的污水处理市场。
(三)建立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体系
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体制可以逐步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居民的承受能力范围内的合理水平,这有助于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在污水处理方面必须由政府掌握收费标准,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核心原则就是使用者要付费,污染者更应该付费,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我国城市污水中工业废水约占40%—50%,比发达国家要高得多,而污水处理厂运营及管理成本是依据污水排放系统的水量与水质而确定的,因此计费时,这两个标准都要考虑,要综合排出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多少来计费。
当然,近期内,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尚难以满足污水处理的完全商业化运作,在一段过渡期内,政府补贴是明智的选择,是启动投资最有力的杠杆。毕竟,比起政府筹资建污水厂来说,支付价格补贴要少得多,只发生在有限的几年中并且随着收费的提高逐年减少。
总之,城市水业涉及千家万户,政府必须承担监管责任。在推进市场化改革时,必须对改革的复杂性、广泛性和影响的长远性有足够的重视。在进行过程中,必须时刻把握一个准则:切实保护公众的利益。这既是最重要的,也是目前经常被忽略的。但也只有做到这一条,才算真正实现政府、企业、公众“三赢”,才能使城市污水处理走上科学发展道路,改善我国的水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丘国堂.关于水市场化法律问题的研究——防治水污染的根本出路在于水市场化.武大环境法律研究所.
城市人口的增多既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机遇,同时也给城市的管理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在众多压力中,市政污水的处理就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而膜处理技术的应用却为解决这一问题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我国在膜处理技术在污水处理中的应用方面虽然有了一定的研究,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严重的影响了市政污水处理的效果因此,我国市政的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膜处理技术运用的研究,并且在研究中逐渐的将对膜处理技术运用的研究纳入到市政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从而提高市政污水处理的水平。
一、污水处理的重要性
中小型城市的污水处理问题由来已久,已经成为影响其生存的关键问题。早在“十一五”规划的时候,国家就把城市的给排水设为重点支持的项目。同时,国家还要求在“七大流域”和“三大湖泊”沿岸城市设立专门的污水处理厂。由此可见,污水处理的重要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虽然已经提升了议程,但是由于技术和工艺的不成熟,并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使较多发展中的城市面临无数处理的问题。以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很多城市都存在无数处理较难的问题,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不仅增加了经济的负担,还增加了环境的负担。所以,污水处理的技术发展继续不断发展和完善。
二、膜处理技术简介及原理
(一)膜处理技术概念
膜技术是一类技术的总称。作为一项具有巨大潜力的实用性技术,已在世界范围引起人们重视和广泛应用。作为核心技术的反渗透膜是由高分子材料制成,利用反渗透技术,为废水处理和提制纯水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膜技术是一项具有巨大潜力和实用性的技术,包括反渗透、纳滤、超滤、微滤和电除盐(EDI)等技术,具有不需酸、碱,操作方便,出水水质好,性能稳定的优势。它的核心是一种具有选择性半透性质的薄膜,被称为反渗透膜,能够在外加压力作用下,使水溶液中的水分和某些组分选择性透过,从而达到纯化、分离或浓缩的目的。这种膜的使用实现了和水处理有关的主要包括反渗透、微滤、超滤、钠滤以及电除盐等的技术处理。
(二)膜处理技术原理
膜处理技术是一种通过特制薄膜的分离、浓缩、提纯,对混合物进行过滤的技术手段,这种经过选择,性能优良的薄膜形态分为固态和液态。作为污水处理技术中的重要一环,其工作原理包括:1、利用过筛的方法对混合物中的物质进行分离,这些混合物的质量、体积、形态等均有不同,薄膜正是利用了这一特点进行分离工作。2、通过薄膜的分离,混合物中不同的化学成分发生了分解,分解时的溶解速度不同,因此物质之间的分离得以实现。3、与传统的分离技术比较,膜处理技术具有体积小、结构简单、方便操作的优势,而且膜处理技术能够对分子量进行几百到几千的物质分离,可以在常温下操作的同时避免“相”的变化,绿色环保节能,成本耗费低。
(三)膜处理技术的特点
1、膜处理技术使用到的设备体积小,结构简单,操作方便,而且不需要占用很大场地。2、膜处理技术能够对相对分子量数量较大的物质进行分解。3、膜处理技术能够在常温下进行分离技术,并且达到环保要求。4、膜处理依靠膜的孔径及选择透过性实现污染物的分离,分离前后的物质在物理、化学性质上没有改变。5、膜处理技术处理高效,无须投加化学药品等。6、膜处理技术分离的是有机物、无机物以及微小的细菌,甚至可以分离病毒。7、膜处理技术按其滤膜的孔径大小,可以进行微滤、纳滤、反渗透及电渗析等操作。
三、膜处理技术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膜处理技术有很多优势并且在运用中较为有效,但是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很多问题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膜处理技术的问题主要来源于自身,即来源于膜。这个问题主要是由于膜处理技术主要是利用自身的膜孔,更加洁净的对污染物处理,这是膜处理技术的一大特性,但是经过较长时间的使用,膜孔很容易被堵塞。并且可以推断的是膜使用时间与污水处理效果以及效率成反相关:即膜使用时间的越长久,那么对污水处理的效果就会越差,最后我们对污水进行处理的效率也会降低。
四、膜处理技术在市政污水处理中的应用
膜使用时间与污水处理效果以及效率是反相关这一大问题是市政污水处理中的普遍问题,也是核心和关键问题,处理好这个问题对我国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总结概括出膜处理技术在处理含油污水、印染废水、饮用水等方面运用。
(一)膜理技术处理污水
膜处理技术的一大特性便是不管是物理性质还是化学性质,利用膜处理技术污水中的物质原有的特性都会保持,因此这种特性的保持功能使得市政污水中处理可以发挥巨大的潜力,找到更为高效的处理办法。最典型的价值表现就是中水回用。因为膜处理技术不会改变污染,因此回收利用是大多数企业的选择,我们可以找到许多成功利用膜处理技术达到中水回用目的的案例。
(二)含油污水的处理
膜处理技术在含有污水处理中具有显著应用价值。对于含有污水来说,大致上使石油开采而产生的。此类污水在获得有效处理之后,才可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以往针对此类污水采取的处理技术在操作上较为繁琐,同时处理成本偏高,显然这不利于经济成本的节省。而膜处理技术具备传统污水处理技术不具备的有事,能够提高污水处理的效率,同时还能够起到节约成本作用。在科技不断进步及发展的条件下,针对含油污水存在折叠滤膜筒处理模式与中空纤维膜处理模式。上述两类新型的含油污水处理模式具拥有优良的处理效果,主要在小规模污水区域效果良好,但在大规模污水区域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合理选择处理技术非常重要。
(三)膜处理技术处理印染废水
纺织和印染工厂中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盐量高、化学需氧量和色度也很高,并且难以用生物化学方法处理传统的处理工艺如活性污泥法、沉降法等难以将水质处理到排放标准即使膜处理中的超滤技术也不能将污水中的小分子污染物去除。比较高效的处理方式为先用活性污泥等生物降解,再采用纳滤。此技术可以将印染污水处理到可回用水质,处理后水质各方面指标接近地下水。该处理技术能将印染污水的80%-90%重新回收利用。
(四)膜处理技术用于饮用水处理
自来水厂的水处理技术通常为絮凝沉淀、过滤及加氯等,水质虽能达到饮用标准,氮其在长途输送管道中容易滋生细菌、病毒,水管锈蚀后的铁锈也会进人自来水中;且自来水中添加的氯,本身也可能转变成卤乙酸等致畸物质,因此有必要对日常的饮用水作进一步处理现在常用的净水器中含有纤维棉、活性炭等基本水处理介质,更有陶瓷膜、纤维膜、离子交换树脂和杀菌装置等,能将饮用水中污染物质及细菌病毒等进一步去除。如夭津膜夭膜公司利用PVDF滤膜制作的净水器,不但净水性能比较稳定,而且使用寿命长(可达3年)。并且膜处理过程只依靠自来水本身压力即可达到水质处理目的,处理效率较高,能去除水中的异味、病菌及其他污染物
五、结束语
膜处理技术在处理含油污水、印染废水、饮用水等方面都有较为有效的作用,但是由于膜处理技术本身就是一项高技术含量的技术,并且作为新兴的技术还有很多领域值得我们去探讨。市政有关部门在进行污水处理过程中首先应该在观念上足够重视,加强膜处理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士的合作和探索,在实际运用中得出更多的经验和方法,才能够进一步提升市政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
参考文献: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文素养以及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人们评判一个城市发展的重要指标,城市的给排水建设程度极大地说明了城市污水处理,并且也更加明确的说明城市给排水建设以及城市污水处理对于当今社会中建设一个文明城市的重要性。这个影响城市下游环境的重要工程,对于我国建设文明城市的影响是不可忽略。
我国城市的建筑物给排水系统一直是我国给排水系统建设中一大重点难题。尤其是现在高层建筑的增多,也更加明显的体现出这个问题。我国的科技工作者们一直致力于建筑物的给排水系统的改良与建设中。
水,乃是万物之源。一个不具备给水和排水的建筑物并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水作为建筑物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人们的生活以及工作中离不开水,因此建筑物的给水以及排水是一个建筑物最基本并且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工程。在污水处理方面,建筑物中的排水系统大部分都应当具备中水系统,可以直接将生活中的污水加以利用并且进行适当的收集。建筑物的给水系统是为了人们生产生活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方便。在不同地点,不同时间,不同的水被送到各个建筑物中,因此一个完整的建筑物必须具备有给水以及排水系统。
我国水资源的不足与污染严重问题,将是阻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如果水资源不足问题以及水污染问题得到明显的改善以及治理,那么我国的经济必将能够得到更高更快的发展。反之,如果不能及时的解决这样的问题,那么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将得到更大的制约。
我国的水资源总量大约为二点八一亿立方米,居于世界第六位。但是由于我国的人口环境,我国的人居水资源占有量仅排在世界第八十八位并且仅仅是世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四分之一。这个问题非常直观的指出了我国的水资源的短缺,并且在这里所说的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能说明我国水资源的不足。而且我国的水资源分布不均匀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明确指出。据统计,中国北方缺水量总面积达到五十八万平方公里,其中包括了很多我国北方重要的城市以及地区。
我国不仅仅是水资源极度不足的一个国家,并且还是一个没有良好节约用水习惯的极度浪费的国家。据统计表明,2005年我国各个地区万元工业增值用水指标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倍,相对于我国的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这里的反差之大令人乍舌。我国的水污染状况更加严重,并且没有更好地实施污水处理。以至于Ⅰ类——Ⅲ类水所占比重不足百分之五十,而且这个数字还在随着我国加快城市建设而不断的变化中。使得我国水资源愈发的紧缺。
我国并不是一个善于能将污水资源再循环再利用的国家,这一点从我国的污水处理率上就能够明确看出。我国污水处理的处理率仅仅在百分之四十左右,只有少数的沿海城市能将污水处理率达到百分之七十,因此我国污水处理的行业发展空间较大。我国建设部下定目标,在2010年城镇污水处理率要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中部分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百分之八十。并且为了实现此目标,我国在污水处理方面的投资不可谓不巨大,因此我国的污水处理空间巨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