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08 15: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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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会的基本情况
(一)标会的运作机制
标会,又称抬会、打会、跟会,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民间信用融资行为,具有筹措资金和赚取利息双重功能,通常建立在亲情、乡情、友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带有合作互质。标会是一个合称,具体的会名五花八门。常见的有月月会,互助会,日日会。最为常见的还属月月会。在此课题中,笔者着重调研了月月会,以笔者所在的村庄平岩村为样本。
关于标会的运作原理,有以下的例子来说明。
某标会,会首①1人,会脚②23人,共计24名会员③。每月开标一次,约定月标金④10000元。形式为内标会⑤,会首为甲。
第一个月,第一次聚会投标,按规则会首甲得标⑥。所有会脚必须缴交10000元给会首,因此甲可得23000元。实际上凡是会首即在首期享有无息借款的权利。
第二个月,第二次聚会投标,23个活会会员大家都来竞出利息,假设乙出价800元最高,第二个月即由乙得标。甲因已经死会⑦,本月必须拿出10000元给得标的乙,其他22个活会⑧会员,则各缴交10000-800=9200元给乙,所以乙可以一次借得10000+9200*22=212000元。尔后乙丧失投标权利,每个月要拿出10000元来交给得标人。
第三个月,第三次聚会投标,22个活会会员大家都来竞出利息,假设丙出价1200元最高,第三个月即由丙得标。甲乙因已经死会,本月必须拿出10000元给得标的丙,其他21个活会会员,则各缴交10000-1200=8800元给丙,所以丙可以一次借得10000*2+8800*21 = 204800元。尔后丙丧失投标权利,每个月要拿出10000元来交给得标人。
第四个月,第四次聚会投标,21个活会会员大家都来竞出利息,假设丁出价900元最高,第四个月即由丁得标。甲乙丙因已经死会,本月必须拿出10000元给得标的丁,其他20个活会会员,则各缴交10000-900=9100元给丁,所以丁可以一次借得10000*3+8900*20 = 208000元。尔后丁丧失投标权利,每个月要拿出10000元来交给得标人。 …… 以此类推,直到最后剩下一人戊从未得标。此人在最后第24个月时必定得标(因其他所有会脚都已死会)。所有前面23人都必须缴交10000元给他,他可以一次得标230000元。标会至此结束。
(二)标会的实际运作
在以户为单位的调查中,针对是否听说过标会一问,近九成的人听说过。但对于是否参加过标会,只有一成的人表示参加过。根据对参加标会的人的采访,整个村庄有二十几个人参加标会,整个村庄有四百多户人家,一千一百多个村民。针对“标会”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七成的人认为标会并不受法律保护,两成的人认为标会受法律保护,一成的人不知道。六成的人表示月月会不违法,一成的人表示月月会违法,三成的人表示不清楚。
关于平岩村的村民收入方面的调查,村民平均的年收入在三万到四万之间。村民普遍是农民,靠着种经济作物为生,所以这收入是要看年成的,在没碰上什么自然灾害的情况下才能达到这样的水平。若一碰上收成不好或者什么自然灾害,那可能一年就没有什么收入了。
对于平岩村的调查,平岩共有一个会,会脚基本每月的标金都在2000元,会脚共二十人,会头是她自己组织的标会。对于这个会,多数的会脚是互相认识的,甚至是平时的好朋友,但也有少数人是属于互相不认识的人。多数人入会的原因是想着有急用时可以标来周转,做生意想筹集资金的也有两个。单纯想赚利息的五个。这个会的利息大概在每月100至300之间,平均有200。
关于倒会⑨时会脚的做法。会脚们的回答各有千秋,但多数人还算是理智的,多数要求会头写欠条。平岩村这个会因为会头参加日日会,会首因为一开始就得标,就将标款拿去参加日日会,准备赚取高额的利息,而日日会不久之后又倒了,标款被席卷一空,以致此会在2012年倒会了。会脚普遍损失在5万元。多的有六七万。对一个年收入不过五六万的家庭。这样的损失无异于晴天霹雳。
最后的问题是,“当民间向银行贷款较为方便时,您还会选择入标会么?”。九成的人选择了否定的答案。
二、平岩村标会的法律分析
这次调研,九成的人听说过标会,说明大部分的村民还是了解标会的情况的,但对于标会是否受法律保护,只有七成的人明确表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于月月会是否违法的问题,只有六成的人明确表示月月会不违法。说明村民们对标会的法律方面的问题还不是特别清楚。法律方面的知识有欠加强。
对村民的收入调查,发现村民的普遍收入不高,好的仅有5万元左右,收入较差的普遍在二至四万。一年杂七杂八的花费之后基本上鲜有存款,所以一旦急需使用资金,比如医疗、教育、造房等大额支出,这时情况就非常窘迫。因为农民无可担保的财产,向银行借贷是非常麻烦且难以借到的。有时向亲戚朋友倒是可以借到,也说不定会碰上亲戚朋友都没有钱的情况。因此,标会就有其存在的价值。
此外就是对参加过标会的村民的调查。村民一般每月会在标会里投上2000元的标金,按一户人家每年5万元,每月平均月收入4000多算起来,这标金占了每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确实是一笔比较大的数额。所以一旦有倒会的情况出现,会非常影响村民的生活。
对于会里的那些会脚,大家基本上都相互认识,只有几个是陌生人,会头并非大家推选,该会头是自己组织会的,所以这个会头的品德以及责任心有待检验,还有会员的自觉性也难以保证,这就造成了标会的高风险。
会员们入标会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了将来可能会存在的资金急需的情况,是作为一个备用资金在储备的。所以,如果存在另外一种解决村民这种需求的更安全的方法,那标会也就没什么存在的价值了。这在最后一题中“当民间向银行贷款较为方便时,您还会选择入标会么?”九成的人选择了否定的答案可以看出。
对于倒会是会脚的做法的调查,发现多数人还是较为理智的,知道会头是一下子还不出钱的,即算是把会头家拆了也补不齐自己的损失,所以大多选择了让会头写欠条的做法,这点还是值得肯定的。
对整个的调研进行一个总结就是。标会目前确实有存在的必要,但标会存在许多的问题,最大的原因就是会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约束,而且倒会对村民的影响十分巨大,出于对村民财产的保护,需要法律来约束(目前,法律对会的约束度为零,对因标会产生的民间借贷的纠纷概不受理)。村民对标会的了解并非全面,尤其是在法律方面的信息与知识十分欠缺,需要深度的普法。
三、标会的风险及原因分析
(一)倒会
标会最大的风险在于倒会,在对两家农户的采访中了解到,倒会将极大影响其正常的生活。以家庭年收入为6万元的A农户为例,农户家的女主人负责参与标会,在标会中为会脚,参与年数为8年,期间投入标会的资金达20万,在最近的一次倒会中,该农户损失5万,几乎等同于农户一年的收入,直接导致该农户需举债度日。
根据对标会的分析,我们发现标会的运作机制建立在脆弱的人情信任上,资金池完全由会头操作,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一旦会头运用标会的资金不当必然导致整个标会发生倒会。
(二)资金追讨难
标会的第二个风险在于资金追讨难,这也是倒会的后续效应之一。在平岩村的案例中,倒会的原因是会头以标会的资金参与日日会,而其所参与的日日会也发生了倒会现象,直接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导致倒会。而会头的经济状况也无力承担标会巨大的资金返还责任。此外,标会的运作建立在口头的基础上,并无书面的文件,更无规范的法律文件加以约束。一旦发生倒会,会脚追回资金的可能性很低,而且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此现象的原因在于标会的运作存在极大的任意性与不规范性,多数标会以口头形式立会、治会,但口头协议存在变更性强、稳定性差、取证难、证据保存难等问题,而且会头与会脚之间也无相关的法律文件加以规范,更增加了会脚权利保护的难度。
四、思考与建议
(一)设立资金托管人制度,内部监督标会
针对标会资金运作缺乏监管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基金托管人的运作方式以及法律监管,设立资金托管人与资金管理人制度。标会可在内部选举固定的资金管理人,负责日常资金运作的指示,此外在内部定期选举流动资金托管人,负责资金的保管与使用的执行。在每次的资金运行中,均需管理人的指示与托管人的执行互相配合,以达到相互监督的目的。
此外,为了防止资金托管人与资金管理人串通骗取资金的情况,建议在此制度上再增加资金使用投票决定制,资金的使用应当以大会的表决为基础,超过2/3的会员表决通过才可以使用。另外,在标会内部可以建立相关的财务公开制度,对每一笔的支出与收入进行公开,让会员能够及时看到资金的流向,公开监督。
(二)权利义务书面化、合同化,法律制约标会
针对会脚资金追讨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源头出发,制定规范的标会权利义务文件,规范标会的运作,纳入法律的监管范围。鉴于标会的会员们普遍为农民,文件可以适当简化,但必须涉及会头与会脚之间权利义务的界定,以及一旦出现倒会时责任的承担问题。相比口头协议,书面形式的协议由于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文字记载,能够提示当事人适时地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当发生纠纷时,也便于分清责任,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
此外,从调研的结果看,会员的法律素养普遍较低,对基本的法律问题也不甚明了。基于此项现实状况,建议法院、公安、检察院、司法局等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并制作相关法律宣传小册子,对农民进行宣传。唯有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守法、用法。
(三)政府适度监管,全面备案标会
标会虽然是民间的自发融资行为,但鉴于其高风险带给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笔者建议政府对此适度监管。地方人大可通过立法,或者地方政府通过政策,强制要求标会进行备案,内容包括各会员的信息、标会资金的用途、标会的规模等。政府可通过定期搜查的方式及时敦促未及时备案的标会进行备案。但需明确,政府的监管仅限于外部的监督而非插手标会内部的运作。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简政放权,市场可以做的交给市场做,政府做好其应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主要有四大经济职能:经济调节职能;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对于标会的适度监管就体现了政府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的经济职能,能更好地保障经济健康运行、社会安定。
五、结语
标会作为民间的融资行为,在农民融资渠道单一的当下,是一种快速融入资金的有效途径,并对于有闲钱的农户而言有赚取利息的作用,但因其运作的不规范以致整体风险较高。通过对标会的内部监督、法律制约、政府监管,其运作将极大地避免笔者以上所述的风险,最终成为一种高效、安全的融资方式。(作者单位:1.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2.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解:
① 标会的发起人称“会首”,或称“会头”。会首也可由参与标会的人共同推举产生,只能是一人。标会首期筹款归会首所有,同时会首负有义务召集每期聚会、收取会钱并把交付给该期得款的会员。如有成员违约未按时缴纳会钱,会首须先行垫付,再向该会员追讨。
② 除会首外其他参与标会的人。
③ 会首、会脚的总称。
④ 事先约定的每个会员每期须缴纳的会费。
⑤ 死会会员每期缴交约定标金,活会会员缴交约定标金扣除当月得标利息,这种标会称为“内标会”。
⑥ 获得某期筹集的全部会款。
我们在对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的研究中,首先遇到的就是商业贿赂的法学定义问题。
商业贿赂这一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之中,对商业贿赂的定义是:“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个定义把商业贿赂的动机表述“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商业贿赂不仅发生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在土地转让、工程建设、资源开发、政府采购、金融信贷等商业活动中也有表现,所以我们认为,这个定义是一个不完整的定义。
1998年出版的《法学大辞典》有商业行贿罪和商业两个词条,把《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定义为商业,把《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义为商业行贿罪。反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践证明,商业贿赂罪的主体,不仅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法学大辞典》的定义也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中央决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后,2006年11月,河南省检察机关召开了治理商业贿赂理论研讨会,对商业贿赂的定义是:“商业经营活动中通过贿赂手段以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经济利益的行为。”这个定义仅仅表述了商业行贿的状况而没有包括商业受贿,也不够完整。我们通过对以上三个定义的研究与比较,提出对商业贿赂的定义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第一,商业贿赂是指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贿赂行为;第二,商业贿赂按其表现形式可以区分为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第三,商业贿赂按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可以区分为行政违法的商业贿赂和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第四,商业贿赂按其行为主体的活动领域可以区分为公务领域中的商业贿赂和非公务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我们的这一研究成果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的肯定。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法制建设的系统性,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补缺拾遗
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部门齐全、数量适度、体例科学、质量较高、内在统一、外在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法律的系统性出发,我们通过研究与比较,发现行政法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与《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在主体的构成上、行为表述上有些地方存在矛盾和冲突。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既规定了个人,也规定了单位。《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只包括个人不包括单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表述为“通过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而《刑法》规定的贿赂内容只有财物,并没有“其他手段”。我们按照系统的要求,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撰写的论文在辽宁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7年学术年会上被评为一等奖。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法律发展的可持续性,放眼未来
我们在完成《贿赂犯罪的刑法学研究》超级秘书网
治理好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对于提高我国政府采购支出的使用效率以及实现廉洁执政的阳光政府等都发挥了促进作用,还有利于推动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从而能够推动我国经济协调、平稳地前进。治理政府采购商业贿赂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强化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能够合法、有序地进行,需要采取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行为的措施,这离不开发达的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在实践中要想对政府采购活动更好地实现有效监督可以形成监管合力,大力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笔者认为,主要的具体措施有下面几点:
1、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但是,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章中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并没有一个详细的实体性规定或程序性规定,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各级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时出现职责混乱的现象。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强化政府采购的内部监督效能:
(1)加强财政监督。加强财政监督对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等具有重要作用。一是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预算编制是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制定条件提供了财政上的依据,在编制财政预算时要做到以下几点:其一,要明确政府采购的内容和种类,将财政支出的一部分列为购买某种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专项资金,并且按照一定的办法在总预算中单独编制;其二,是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进入市场调研,建立不同种类产品的丰富信息量的数据库;其三,是保证各预算单位要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地督促指导下,完成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其四,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保持稳定性,不能随意做出调整或改变,并且预算编制程序要简单易行、便于实施;其五,采用多种监管方式进行财政监督,对出现商业贿赂的易发环节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强对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过错惩处,强化其责任心。
(2)加强预算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是采购机关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编制、并经过规定程序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它一般包括采购项目、采购资金来源、数量、型号、单价、项目实施时间等,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每一个项目,这样可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健全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地规定,在我国除了国家作出特别说明之外,只要是隶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都应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可见政府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中的重要性。本文以为,可从下面三点来对其进行强化:
第一,加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对政府采购预算地监督。采购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服务或工程,也不能自行采购未经上报或虽经上报却未被批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一旦有此行为,财政部门应拒绝对其拨款,审计、监察机构还要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究。
第二,加快预算改革,明确预算周期,把整个预算周期细分为多个阶段并详细规定每个阶段的任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每个阶段的任务,这样做的话,不仅能够保证有充足的时间进行下一年度的预算还能使其得到及时执行。
第三,完善预算拨付的方式。预算拨付的方式主要有层层拨付和直接拨款,在关于财政资金拨付的法律法规中应明确规定直接拨付的方式和具体的操作方法。
(3)完善供应商监督保障制度。如前所述,可知作为政府采购活动主要主体之一的供应商,法律法规对其的规定还有缺陷,如享有的权利较少、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等,因此要采取措施来完善供应商的监督保障制度,以建立一个正常、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并激发市场参加者的活力。可体现为以下几点:一是丰富供应商的监督方式,如向采购部门质疑投诉、向法院等;二是要明确规定供应商自我救济的方式、程序、时间等,真正捍卫非行贿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2、完善政府采购外部监督机制
学术理论界认为,在和内部监督相比之下,外部监督有其自身的优点,如经过媒体地传播,在客观上有助于实现社会舆论监督并有助于建立一个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外部监督的优点能够弥补内部监督的不足,达到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效能,并且外部监督迎合了政府采购的公共性特征,根本法赋予人民大众的批评建议权也为其行使外部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的外部监督主要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等的监督,外部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对打击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行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外部监督:
(1) 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我国根本法地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实践中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法律层次地监督,通过其对实际的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找出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空白,从而在立法上不断完善,使我国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有助于为治理我国规制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从而能够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加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经常性地监督,这样能使《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得以贯彻落实,规范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行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投标过程进行重点监督,并且还要保证其本身监督行为和方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纪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严惩不贷、不能姑息。
(3)加强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可借鉴域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建立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制度,对一般性项目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常规性的监督,而对大型或核心采购项目的财政资金利用状况要实行专项监督,保证财政资金地利用效率、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性目的,防止商业贿赂。
(4)加强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要想实现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有效监督离不开丰富完整的政府采购信息,因此相关部门向社会公众公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要全面和完整,进而有利于社会大众对政府采购的每个环节都能实行彻底地监督,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和透明性,构建廉洁执政的阳光政府,降低商业贿赂这一现象地出现;同时要完善社会大众监督的方式,实现监督方式的多样性,扩大监督的渠道;另外,还要建立鼓励社会大众监督的激励性机制,以发挥社会大众监督的实效性,如举报奖励制度,不仅对举报人进行保护还要对举报人实施奖励,这样能提高社会公众监督政府采购行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而调动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
二、加强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
对政府采购工作地监督应该贯穿于政府采购进程的每个环节,不但对其要进行事后监督,对于事前和事中监督也不能忽视,只有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每个环节都进行有力的监督才能够做到全方面查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1、强化事前监督
(1)在预算编制阶段,强化对下面两个工作的审核:一要认真审核采购单位在采购开始前有无少报、漏报现象;二是对于采购项目要实行严肃审核,保证采购项目能够达到具体清楚。
(2)在采购起始阶段,对采购人的执业资格认定进行审查。本文认为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之所以会出现商业贿赂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是采购人相关员缺乏应有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责任心不足,因此应对采购人员的资格认定进行严格审查,提升采购人员的理论和实践水平,防止采购人员权利地滥用,维护政府采购进程公平有秩序地实施。
(3)要加强监督采购方式的行使。政府采购方式的不同直接决定着具体的采购工作在程序上的不同,进而会影响到政府采购的效果,对于那些使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行为要重点审查,使用者所采用的这种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旦发现有违反规定的,立即予以查处并责令改正。
2、强化事中监督
(1)在招投标阶段,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每个环节的监督,通常表现为:一要增强在招标环节地监督,在招标阶段监督主体要重点对于招标文件、招标通告进行监督。由于招标文件是评标的依据,因此要重点审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存在为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量身定做”或有意排斥某一供应商的现象,对招标通告则重点审查通告的与否、的时间是否合理、通告的内容是否真实、详细等;二是加强对投标阶段的监督,首先要对参加竞选的所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以保证其具有真正的能力,其次要审查投标人和招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权钱交易”等利害关系,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三是加强对开标阶段的的监督,不仅要严格监督开标的方式、程序、日期是否合法合理,还要监督开标后的活动,禁止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幕后交易;四要加强对评审环节地监督。本文前面已经论述了评审活动的重要性,所以笔者建议,对评审环节进行监督首先要审查评标委员会的构成是否合法,其次要审查评审的依据以及所考虑的因素是否合法合理,以保障评审结果的客观严肃;五是加强对决标环节的监督,首先要审查中标者的资格条件是否合格以及审查中标者和招标者之间是否存在足以影响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关系,其次要认真审查授标的形式是否满足法律的要求。
(2)在合同履行阶段,对合同验收环节和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审查,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审查合同验收的标准、程序;二是要审查中标的供应商在之后所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是否符合质量方面地规定;三是要对采购项目的售后继续跟踪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3)加强对内部监督主体的监督,防止内部监督主体知法犯法、不尽职尽责、贪污受贿等行为,对预防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现象具有一定的作用。
3、强化事后监督
对政府采购实行事后监督指的是对中标供应商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地实施状况全面监督。事后监督的内容可具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要严格监督中标供应商是否能够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求的时间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二是监督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三要监督采购相关单位是否已经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要求的时间按时支付全部款项;四是监督采购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或工程进行使用。
强化对政府采购工作地事后监督有助于提高其经济实效性,由于现代政府采购市场的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原来传统的对采购项目的验收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社会对项目验收的要求,因此采购执行机构需要连同采购单位以及相关的专门技术人员共同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采购项目实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返还其履约保证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采购项目不但不返还其履约保证金还要对其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但是验收工作完成并不意味着采购项目实施的完成,只是采购项目完成的阶段之一,因此采购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政策目的、原则等进行事后监督,对施行政府采购合同违约的供应商或采购单位应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可给予其相对的资格限制。
总之,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之下要求每个参与主体都能够公平公正地开展竞争,商业贿赂的存在直接毁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大众消费者和其他守法经营者地正当权益、导致市场资源地不合理配置,同时也会降低我国政府采购支出的使用效率、破坏行业风气,因此能够合法、合理、有效地治理好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才能更好地规制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则需要理论和实践地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1] 何红锋,黄倩.美国政府采购法中的反商业贿赂条款[J].中国政府采购,2006.
[2] 储开其.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对策研究[M].中国政府采购,2006.
任何案件的侦破,都是建立在获取了众多而准确的信息基础上,没有案源,办案便成了“无米之炊”。因此,案件线索是查办案件的基础和生命线。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查办的成功也需要众多而准确的信息。但在现实中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远不如贪污贿赂犯罪公众知悉度高,再加上司法实践中举报宣传力度不够,使得渎职案件举报线索少,同时渎职侵权案件具有隐蔽性、专业性、包庇性等自身独有的特点,造成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渠道不畅,案件线索匮乏,成案率低。故此,作为基层反渎人员如何做好反渎案件线索的管理,对成功查办渎职犯罪案件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立足于德安县的实际情况以及今年来反渎线索的经营状况,浅谈反渎案件线索的管理。
一、渎职犯罪案件线索特点
任何犯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点,因此渎职犯罪也不例外,如何突破渎职犯罪案件,关键是犯罪案件线索,那么渎职犯罪案件的线索又有哪些自身特点呢?
(一)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突发性。一些渎职侵权案件的暴露及发现具有突发性。比如建设领域和矿产开采中频发的重大责任事故,这些事故往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民个人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但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法违规,亵渎职权,甚至、贪赃枉法,成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此类事故的发生存在突发性、偶然性,你并不知道它会在什么时候发生, 秉着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其发生了反渎职部门必须及时的查处。
(二)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行业性。渎职案件涉及社会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具有很强的行业性。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罪名多达30余种,范围涉及公、检、法、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土地、林业、教育、文物、卫生防疫等诸多行业和部门。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规定。要查办相关领域的渎职侵权案件,你就得全面了解该领域的相关情况,不同于贪污贿赂犯罪只注重于有没有拿钱和职务便利这两个点,渎职犯罪线索需要全面了解所查处的部门乃至行业的情况和相关规定。
(三)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模糊性。渎职侵权案件相对于犯罪嫌疑人本人来说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己并不能很好的判断自己是否已经涉嫌渎职罪,这并不像贪污贿赂犯罪那么清楚,拿钱了就是拿钱了,收钱了就是收钱了那么明了。所以渎职犯罪的预防也不像贪污贿赂犯罪那么简单,很多渎职犯罪的嫌疑人在被查处的时候还没意识到自己已经涉嫌犯罪了。而且渎职犯罪特别是犯罪,因为发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时与一般工作失误很难区分,故特别容易被“失误”或“缺乏工作经验”所掩盖。由于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模糊性,对于渎职案件的线索要有更加敏锐的观察和客观的分析,而不是只看到表面的行为。
(四)渎职侵权犯罪线索的隐蔽性。从当前查办此类案件的数量可以看出,即便作为专业查办渎职侵权的检察人员,每年发现的案件线索和查办的案件数量也不多。在专业人员都存在困难的情况下,要求群众发现案件线索并进行举报,无疑有强人所难之嫌。与其他犯罪相比,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后果也不易被发现。渎职侵权犯罪的特殊性在于,需要有一定的后果才能启动,但发生了危害后果并不就一定能找到线索。一般说来,危害后果大致有三种,人身伤亡的后果、财产损失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后果。对人身伤亡的后果,往往会被不是直接责任者或是意外事故所掩盖。财产损失的后果,也常常被认为是民事责任、一般违纪。社会影响的认定显得更为困难。在一些特殊领域,如税务、房地产、国有资产等一些单位的损失的认定,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甚至需要专业的鉴定结构认定,无形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一定难度。
二、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如何管理
依据渎职侵权案件的特殊性,结合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特点,对于线索的情况形成有效的管理,已达到对现有渎职侵权案件线索进行合理有效的使用。
(一)阶梯管理。根据掌握的反渎职侵权案件的线索特点可将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分为不同的阶梯,近期经营和即刻处理。因为渎职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其案件线索并不适合长期经营,不像反贪污贿赂案件,存在“放长线钓大鱼”情况。对于事故类的突发型渎职侵权案件,应该及时处理,尽快查办,不但达到了相应的社会效果,也不至于相关重要证据灭失。对于一般渎职侵权案件的线索可以近期经营,配合本地区或者其他地区纪检部门的查处情况,或者结合本部门的办案情况,结合对象部门的相关情况短期内经营,但也要加紧查办,切勿因时间拖沓而导致线索荒废。
(二)强化学习,收集、参透先关法律法规。线索掌握后,判定相关主体之,查阅该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渎职侵权案件简单的说就是“该做的没有做,不该做的做了”,所以应该先收集该线索所反映的相关领域或者相关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了解、分析线索所反映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我国的国际地位及影响力大幅提升,中国因素受到很多国家的欢迎,这为我们“走出去”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如果我们在合规经营方面行为不当,影响的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的品牌或声誉,而是中国企业、中国品牌及整个国家的形象和声誉。而一个国家的国际形象好坏,在国际商务活动中的声誉如何,直接影响到国际社会对本国的接纳程度,关系到本国的国际竞争力和国家的核心利益。因此,我们要将合规经营上升到国家层面、政治层面去考虑,上升到能否实现强国梦的战略高度去考虑。
一、中国基建企业面临的国际合规环境
目前,中国基建企业面临的境外经营合规风险越来越大。主要原因是全球反腐力度在加强,具体体现在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政府机构正在加大反对商业贿赂的力度。美国、英国等许多国家都先后出台了各自的反腐败法,联合国及其他国际机构纷纷签署反腐败公约,并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
从1996年开始,世界银行正式实施反腐败战略,这主要源自于时任世界银行行长的詹姆斯 ・ 沃尔芬森在年会上发表的《腐败的毒瘤》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讲话。世界银行反腐败战略实施后,在世行贷款项目中被世行确定为有腐败欺诈行为的承包商、制造商和咨询者将被列入黑名单,在世行贷款项目中永远或一段时间内不能中标。2010年4月,非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集团、美洲开发银行共同签署的联合执行制裁决议,形成集体执法行动。
在美国和国际组织推动反商业腐败的同时,很多国家先后出台了各自的反商业腐败法。在各国政府反海外腐败的法规中,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力度最大,威慑力最强。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也被严格监控,在美国公开的资料上,就有将近20家跨国公司在中国因违反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而被惩罚过。即便有些违规看起来并不算“严重”。
因商业贿赂被美国法律追究的跨国公司往往被处以重金罚款,当事人甚至受到刑事处罚。与此同时,公司声誉严重受损。以德国西门子公司为例,由于在一些发展中国家通过行贿获取订单,而被美国和德国行政当局处罚16亿美元,以公司监事会主席(相当于我国企业董事长)为首的20余名高级管理人员被解除职务,有的还被追究法律责任。
强化合规经营,反对商业贿赂正在成为一种潮流。为减少合规风险,很多跨国公司都在强化合规经营,遏制商业贿赂。不少公司设立专门的合规专员,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培训,预防、检查公司运行流程中的违规现象,积极处理违规事件。
目前,中国政府已经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亚太地区反腐败行动计划》《国际商务交易中打击勒索和贿赂行为准则》。作为成员国的中国企业,必然要顺应全球合规治理加强的大趋势,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积极预防和应对商业贿赂,树立和维护国家形象。
二、中国企业建立境外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的意义
(一)维护国家形象的需要
跨国企业虽然具有国际性,并且遵循基本的商业逻辑行事,但在以国家为主体的当代世界中,让人产生的第一印象还是其国家形象。如果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时候能够塑造一个遵规、亲和、友善、负责的中国形象,就会减少许多冲突和困境。因此,建立合规体系并使其有效运行,是使企业所有商业活动始终保持合法合规的基本保障。
(二)文化融入的需要
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基建企业在技术方面的差距并不大,但在管理和文化层面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建设先进的企业文化,转变思想观念、改变思维方式,成为我们参与国际竞争的关键因素。
在合规经营、反对腐败成为主流价值观的大背景下,我们首先要创新的就是合规文化。要把文化理念转变为行为,需要通过建立系统的制度,将合规要求融入具体的工作流程及岗位中,持之以恒地严格执行。将表面的合规管理逐渐变成习惯,形成一种严谨的行为方式。通过合规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合规文化的培育,将管理文化由任意型、粗放型向信誉型、集约型转变。
中国文化比较强调变通、灵活,有时候这是优点,有时候就容易出问题。企业要想真正融入国际大家庭、实现做强做优,就必须对我们的行为方式和道德文化进行认真反思和总结,学会遵守国际游戏规则,才有可能自立于世界大企业之林。
(三)市场竞争的需要
随着中国企业的发展壮大,一部分中国企业已处于发展变革的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一是面临更多、更复杂的合规风险,二是在合规要求更严格的环境下参与市场竞争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这就决定我们只有走合规经营之路,才能防范合规风险,才能在世界范围内和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竞争。
(四)防范政治风险的需要
在和平时期,国家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经济领域的竞争,而经济领域的竞争则突出表现在大企业之间的竞争。
在世界格局中占主导地位的美国和西方国家,用冷战思维遏制中国的崛起。在国际市场上,作为后起之秀的中国企业,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一旦出现失误就会被无限放大,削弱我们的市场竞争力,遏制我们的发展壮大。
西方国家冷战思维的特点之一就是寻找中国企业与西方企业的差异,并在中国企业的软肋上大做文章,突出中国企业的弊端,从“软实力”上削弱我们的竞争力,破坏国际形象,从而阻挠我们走向国际市场。
三、基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根据某大型基建企业在境外合规管理方面的探索与实践,总结出企业境外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合规管理体系的构建,以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的建立为保障,以员工行为合规为基点,强化七大高风险领域的管控,建立三大机制,设置五道防线,并通过合规风险的动态识别、定期沟通、及时应对,有效防范合规风险的发生。
(一)构建合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组织体系
建立完善的合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明确的组织体系是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企业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参照美国反腐败法等法律规定及世界银行等有关国际组织的合规要求,借鉴国际最佳合规管理实践,对自身合规管理现状、海外业务特点及市场环境进行细致分析,找出现有合规管理工作与有关要求的差距,构建权责分明的合规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和合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为企业合规风险管控提供保障。
(二)以员工行为合规为基点,打造合规经营基石
员工行为合规是合规风险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企业应立足员工行为合规这个基点,积极推动全员、全过程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
为保证企业合规要求得到全面落实,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一是对员工进行合规制度,尤其是员工行为准则的培训,确保员工知晓企业对员工合规行为准则的具体要求;二是要求企业及所属单位有关领导和高风险员工签署合规声明,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三是对员工进行合规操守考核,将考核结果按适当权重纳入个人或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中。如果出现员工违规行为,将视严重程度按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规定,进行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三)强化高风险领域管控,有针对性地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企业应通过深入调研与全面对标,在识别、评价管理及业务流程中的内部风险及相关外部风险的基础上,确定第三方聘用、采购、投标、合同、业务招待、捐赠与赞助、业务付款等高风险领域,并从防范合规风险的角度,参照最佳实践,对合规管理要求、合规管理职责、运行机制及流程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
一是应强化第三方聘用合规。通过第三方协助企业开展市场开发工作,是我国基建企业进入新的市场领域或业务领域通常采用的一种方式。
二是强化业务采购合规。在采购招标前,合规官应对招标项目立项审批流程进行复核、审阅,对项目外包的必要性进行独立审查;编制招标文件期间,合规官应对潜在投标人及审批过程进行复核、审阅,对其合规性进行独立审查;评标期间,合规官应对评标小组的评审过程进行复核、审阅,对招标过程有无违反招标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强化业务投标合规。合规官要审查投标工作人员是否与招标人或其他竞标方有利害关系;受理投标过程中对投标合规性的质疑与举报。要对项目投标是否有第三方合作伙伴参与、项目是否与政府或国际组织有关、招标人的诚信背景等内容进行合规资格审查,对投标项目的合规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策略。
四是强化业务合同合规。企业应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置工作人员。在现有法律审查的基础上,对拟签订合同增设合规性审查程序,以对法律风险以外的其他合规风险进行预防与控制。合规官要对合同约定的业务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进行合规性审查。根据审核结果,合规官判断合同中的潜在合规风险,提出防范措施及修改意见,并告知合同承办人。
五是强化业务招待合规。业务招待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业务招待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礼品与款待不得成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途径;礼品与款待不得是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礼品与款待的场合、对象、频率、价值、接受者的职位和社会地位不得造成不道德、不诚实或不恰当的印象;礼品与款待的费用必须合理,且用于合法的业务目的;业务所在国法律和习俗允许等。如果礼品与款待不符合上述原则,如在3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向同一接受方提供超出象征性价值的礼品,礼品是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款待与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没有直接关系,或有任何娱乐成分等高风险事项,应依据审批权限事先经过合规官审核并获得有关人员的批准。
(四)建立三大机制,助推合规管理工作持续开展
合规风险管理的三大机制是支撑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保证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得以有效持续开展的重要基础。
1.建立合规风险分级管理机制。对合规风险进行分级管理,规定各级合规审批权限,所有审批事项须经至少两个及以上的人员进行审核和审批。
2.建立合规监督机制。合规官对第三方聘用、采购、投标、捐赠与赞助、业务付款等高风险事项进行合规审查;组织合规官对合规交叉(如跨地区、跨单位)进行审查;受理违反或疑似违反企业合规制度和流程、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内外部投诉和举报,对违规事件组织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3.建立合规工作传达与沟通机制。定期将合规工作计划传达至所属单位及各个部门,并部署相关合规管理工作。每年初,合规部门应协同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制订合规工作宣贯计划,及时有效地向员工和业务合作伙伴传达合规工作计划、合规制度和流程等内容。
(五)设置合规风险五道防线,做好事前预防
1.明确员工合规要求,建立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签署合规声明,明确员工合规要求;招聘中高级管理人员等高风险岗位员工时,要开展合规背景调查,从源头上规避合规风险。通过合规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员工合规风险认识。建立员工合规操守考核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强化员工合规意识及合规义务的履行。
2.开展管理部门合规审批,建立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二道防线
在规范业务合规经营行为时,除了合规部门、合规官对业务事项进行审批外,企业应要求管理部门针对特定事项发表意见,审核、审批业务事项。涉及金额较大或风险较大的,上级企业的管理部门还要进行审核、审批,加大防范合规风险的力度,为防范合规风险构建一道新的防线。
3.设置合规官,建立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三道防线
企业应将合规官作为合规管理的关键要素之一。在日常工作中,合规官对第三方聘用、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业务招待、业务付款等审批事项中的高风险环节进行合规审查并严格把关。合规官还要受理违反合规管理的内外部投诉和举报,对违规事件组织调查等。
4.构建合规交叉审查,建立防范合规风险的第四道防线
企业应每年抽调合规官对所属单位、海外公司、办事处进行合规交叉(如跨地区、跨单位)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合规官不仅要对合规管理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也要对合规官的培训和履职情况进行审查。合规审查工作完成后,应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报告,送首席合规官审阅签字。
5.设立海外合规举报、投诉渠道,建立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五道防线
企业应设立反商业贿赂的举报、投诉电话,建立违规违纪及调查取证制度,发挥内部员工、外部相关利益者和纪检监察部门在业务合规排查中的作用。
一、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现状
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行业起步较晚及我国的特殊国情,整个房地产估价行业一直处于政府主导的状态,因而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其应用范围也相对狭窄。近年来,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活动以及房地产与资本市场的结合日益频繁,房地产估价业务得到了广泛的拓展,服务对象和服务形式也日趋多样化,使得房地产估价服务成为涵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个人融资、司法诉讼、拆迁、课税等经济活动中小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
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从无到有,已发展为一个富有生命力的朝阳行业。2008年,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从业人员已经超过25万人,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人员约3.7万人,约3.3万人注册执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近5000家,其中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168家,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房地产评估师队伍已经基本形成,估价机构的业务活动也进入了市场竞争。
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速度较快,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一些非市场化和有悖于估价独立、客观、公平原则行为的出现,制约着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
二、房地产估价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建设尚不健全。
目前在房地产估价中存在许多行业的估价机构,一些估价机构并没有完全走专业化的道路,一些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缺乏自律和执业能力。国家虽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基本上是针对供给主体的约束,对估价市场构成中的需求和协调等主体的约束性法规尚未建立。而目前需求主体对房地产估价市场的影响较大,因而只约束供给主体,不但无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反而会给供给主体增加许多麻烦,以致影响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
(二)行业监管不力。
审批管理部门把关不到位,流于形式。不少从事业务的估价机构,工商局未经严格审查随意发放《营业执照》,缺乏规定数量的专职估价师,估价师在注册时开具虚假的劳动人事档案虚假转移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只要估价师数量达标,均许可通过其资质,而且长期缺乏业务监管,造成“非法”的估价机构数量泛滥,具有执业资格的估价师通过挂靠形式沦为“假”估价师。
(三)房地产估价市场不规范。
目前部分脱钩改制的评估机构凭借与原管理部门的关系,同时兼营事业性评估和中介性评估,背离了脱钩改制的目标而一些行政部门则对执业活动进行行政干预,与之产生了权钱的交易,超出了行政机构本身的行政职权,引发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由于估价机构的“非法”成立、估价师的非法挂靠,导致出现“印章随便盖、签名随便代”的虚假估价报告。为了迎合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房地产估价规范》形同虚设,估价机构普遍存在重视业务招揽、忽视报告质量的情况,歪曲甚至捏造事实的“客户定价法”成了估价方法中无奈的方法。
同时也有一些估价机构为了多争取业务,估价机构之间往往在评估结果和收费上大打价格战、关系战、回扣战,形成了估价机构的恶性竞争,导致估价收费越来越低,回扣形式的商业贿赂戏愈演愈烈。
三、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并且法律法规的建设要有利于房地产评估业的长远发展。当前我国的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都不太健全,某此领域甚至是空白的。为了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能够健康的发展,应该颁布相关的一此法律规范,从而解决房地产评估的管理问题,实行统一管理;解决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竟争问题,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使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地竟争;解决房地产估价师职业道德不高问题,提高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仟感和风险意识;解决房地产评估结果客观合理问题,规范房地产评估力一法和程序。
(二)建立健全行业协作,共同监管体制。
由于受我国体制所限,房地产估价师、资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各出自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估价师主管部门是建设部,资产估价师主管部门是财政部,而土地估价师主管部门是国土资源部。尽管“三师”各自主管部门不同,但“三师”的职能却有许多共同之处,估价业务领域没有非常明显的分界线,相反“三师”间估价业务的相互渗透日益加深。这种各管各摊的方式容易造成混乱局面,给估价执业人员的管理带来了不小的难度,所以我们应尽快促使房地产估价师行业组织、资产估价行业协会及土地估价师协会三会联盟,相互协作,共同监管。这样不但可以有效杜绝一部分估价师挂靠现象,还能进行相互间技术交流,促进行业稳健发展。
(三)培养高素质人才,提高执业水平。
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壮大,要求执业人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房地产估价师应积极提高业务素质,在理论研究、实务分析、政策法规、学术与国外动态等力面进行培训和学习,还应强调的是,作为房地产估价师,不应仅仅钻研业务知识,还应强化法律意识,严格把握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参考文献:
1、调整了“五五”普法领导组。为了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法律知识学习和普及活动的管理、指导,我局对“五五”普法教育领导组进行了调整,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的经费和必要的设备等全部予以解决。
2、根据普法规划要求,我们从实际出发,按照制定的全区计生系统普法宣传教育的具体规划(计划),确定普法内容。
3、根据要求,我们从实际出发,制定出普法宣传教育的具体计划,确定普法内容。进行思想发动,动员我局全体职工和全区计生工作人员积极参加普法学习活动,发动职工家属、租赁房屋人员和附近居民自觉地加入普法学法队伍中。
二、宣传到位,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生育秩序专项治理期间,我局还在全区计生系统内开展了对《决定》精神、《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学习活动和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服务等进行了培训。充分利用会议、街道宣传、广播、电视、报刊、散发宣传资料、文艺小分队演出等多种形式,进行这些活动的学习、宣传、贯彻,对引导广大干部和群众贯彻落实《决定》精神、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普治结合,搞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我们在抓好“五五”普法工作的同时,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加强计生民主法制建设,积极推进全区系统的依法治理工作。我局建立健全各类组织机构,全面开展工作,在局机关内推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机制,做好综合治理及人民调解,在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办理本系统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全面推动文明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以“法律六进”活动为切入点,积极推动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促进单位的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单位的法制化管理水平,推进平安和谐单位建设。以满足群众的法律需求,进一步做好“计生法治”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全面推进“计生法治”建设,促进我局乃至全区各项计生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
四、切实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
在进一步落实我局领导干部人员学法用法各项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学法用法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围绕建设法治单位,结合反腐倡廉工作,积极协调和配合组织、人事、司法部门在领导干部队伍中开展以《公务员法》、《条例》、《行政许可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预防职务犯罪、反商业贿赂等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能力。结合本单位实际和特点,继续推进我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积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建立起我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不断加强我局领导干部普法的针对性,不断提高其依法维权的意识。
五、落实惠民政策。
(一)奖励扶助政策
年初以来,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人员按照上级指示,对2009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复查、核实,并对2012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了预测。此项工作从始至终都切实做到严格把关、不错不漏,确保万无一失。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为民办事。
(二)特别扶助政策
我区人口和计生局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实施计划生育惠民行动计划总体部署,开展了对全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补助、扶助政策实施活动。并按照有关文件通知精神和实施方案,明确扶助政策的实施范围、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确认程序、扶助办法、资金来源等,确保扶助措施落到实处,取信于民。
论文摘要:信息时代,信息资源的占有率已成为影响一国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世界各国对经济信息的争夺加剧。完善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生产力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文章对经济信息安全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通过分析我国经济信息安全面临的挑战与现有法律保护的不足,提出完善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对策。
一、信息化挑战我国经济信息安全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安全保障体系非常脆弱,对于经济信息安全的保护更是一片空白。国家经济数据的泄露,泄密案件的连续出现昭示着我国经济信息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一)对经济信息的争夺日益加剧
经济竞争的白炽化与信息高速化在推动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业已存在的窃取经济信息活动更为猖獗,无论是官方的经济情报部门还是各大财团、公司都有自己的情报网络。世界各国在千方百计地保护本国经济信息安全的同时也在千方百计地获取他国的经济情报。目前我国正处于泄密高发期,其中通过计算机网络泄密发案数占泄密法案总数的70%以上,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在商业活动中,商业间谍与经济信息泄密事件频繁发生,据业内人士透露泄密及损失最渗重的是金融业;其次是资源行业,大型并购很多,而十次并购里面九次会出现信息泄密事故;高科技、矿产等领域也非常严峻,很多行业在经济信息安全保护上都亮起了红灯。
(二)窃密技术先进,手段多样化
一方面,发达国家及其情报组织利用信息技术优势,不断监听监视我国经济情报,非法获取、篡改我国信息或传播虚假信息造成经济波动,以获取经济乃至政治上的收益;另一方面,除技术手段,他们还通过商业贿赂、资助学术研究、举办研讨会、派专人在合法范围内收集企业简报、股东报告甚至是废弃垃圾通过仔细研究,分析出有价情报等方式大量收集我国经济信息。正如哈佛大学肯尼迪政治学院的一位中国专家认为:“在中国,当前贿赂最主要的形式不再是支付现金,更多可能由公司付费途经洛杉矶或拉斯维加斯到公司总部考察。这种费用可以被看做是合法的营业支出,也可以为官员设立奖学金。”窃密技术日益先进与手段日趋多样化、合法化对我国经济安全,特别是经济信息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三)经济信息安全保密意识淡薄
近年来,每当政府机构公布国民经济运行数据前,一些境外媒体或境外研究机构总是能准确“预测”;许多重要的经济信息,包括经济数据、经济政策等伴随学术报告、会议研讨甚至是一句家常闲聊便被泄露出去;载有核心经济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被随意连接至互联网导致信息泄露等问题严重。有调查显示,我国有62%的企业承认出现过泄密现象;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商业秘密管理所设立专门机构的比例不到20%,未建立任何机构的比例高达36.5%;在私营企业中,这样的情况更加严峻。经济信息安全保密意识的薄弱已成为威胁我国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
二、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缺失
安全的实质是一种可预期的利益,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主张。保障经济信息的安全是信息时代法律在经济活动中所追求的最重要的利益之一。法律保障经济信息安全,就要维护经济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以及可控性,这是由信息安全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然而,由于我国立法上的滞后,对经济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仍存在相当大的漏洞。
(一)缺乏对保密性的法律保护
保密性是指保证信息不会泄露给非授权者,并对需要保密的信息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不同等级,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力度的保护。现行《保密法》对于国家秘密的范围以及分级保护虽有相关规定,但其内容主要针对传统的国家安全,有关经济信息安全方面仅出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这样原则性的规定,对经济秘密的划定、保密范围和措施等缺乏相应条款;对于跨国公司或境外利益集团等窃取我国经济政策、产业关键数据等行为也缺乏法律上的界定,以至要追究法律责任却没有相应法律条款可适用的情况屡屡发生。
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上,法律规定分散而缺乏可操作性,不同部门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不统一,商业秘密的概念模糊而混乱,弱化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①另一方面,与TRIPS协议第39条规定的“未披露的信息(undiscoveredinformation)”即“商业秘密”相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商业秘密须具有秘密性、价值型、新颖性与实用性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并将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局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样的规定不以商业秘密在商业上使用和继续性使用为要件,使不具实用性却有重大价值或潜在经济价值的信息得不到保护,不利于经济信息的保密。此外,人才流动的加快也使商业秘密伴随着员工的“跳槽”而流失的可能性激增,但对商业秘密侵权威胁(ThreatenedMisappropriationofTradeSecrets)我国尚无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对于泄露或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刑法》第219条虽增加了刑事处罚,但处罚力度过轻而又缺乏处罚性赔偿规定,导致权利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二)缺乏对完整性的法律保护
完整性是指信息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持不被未授权的或非预期的操作修改和破坏,它要求保持信息的原始面貌,即信息的正确生成、正确存储和正确传输。目前,我国保障信息与信息系统完整性主要依靠《刑法》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总体而言层级较低又缺乏统一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但在第23和25条却只规定对破坏和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造成财产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并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的较轻处罚规定;现行《刑法》第285条也只规定入侵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就是说,行为人非法侵入包括经济信息系统在内的其他信息系统并不构成本罪。可见,法律对信息安全的保障依然侧重于政治、军事等传统安全领域,而忽略了对经济信息安全的保护。
(三)缺乏对可控性的法律保护
可控性是对经济信息的内容和信息的传播具有控制能力,能够按照权利人的意愿自由流动。网络的盛行使得经济间谍、商业贿赂等窃密手段的频繁出现而使得经济信息不能按照权利人的意愿流动。面对日趋“合法化”的窃密行为,《刑法》第110条的间谍罪与第11l条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都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缺乏有关经济间谍罪的专门规定;而《国家安全法》也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国家安全整体的法律条文,并且侧重的是传统安全的政治和军事领域,对于经济安全,尤其是经济信息安全这样一个新的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存在的威胁仍缺乏适当的法律规制。
除了经济间谍外,跨国公司对我国实施商业贿赂获取经济信息与商业秘密的案件不断增加,经济信息的可控性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威胁着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完备的《反商业贿赂法》,对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上。然而,现行《刑法》并未直接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罪行定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虽然规定商业贿赂的对象既可包括交易对方,又可包括与交易行为有关的其他人,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却又将商业贿赂界定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缩小了商业贿赂对象的范罔,将除交易双方以外能够对交易起决定性作用或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被排除在外。另外,对于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畸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2条,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但事实上,通过商业贿赂手段所套取的经济信息往往可以带来高达上百万的经济利益,过轻的处罚完全不能发挥法律应有的威慑力。与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和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我国对于商业贿赂,特别是跨国商业贿赂的治理仍存在不足。
三、完善我国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对策
法律保护经济经济信息安全,既要求能预防经济信息不受侵犯,也要求能通过国家强制力打击各种侵犯经济信息安全的行为,从而达到经济信息客观上不存在威胁,经济主体主观性不存在恐惧的安全状态。因此,维护经济信息安全需要构建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体系。
(一)修订《保密法》,增加保护经济信息安全的专门条款
《保密法(修订草案)》增加了针对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以及加强机关、单位和人员的保密管理等五方面内容,总体上得到了专家学者的肯定,但仍存在许多值得进一步斟酌与完善的问题。特别是对于经济领域的信息安全保密问题,应增设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经济秘密的保密范同,明确哪些经济信息属于国家经济秘密,通过明确“密”的界限强化保密意识,维护经济信息的安全。因此,在修订《保密法》时,我们可以在保证法律的包容性与原则性的基础上,可以借鉴俄罗斯的《联邦国家秘密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属于国家秘密的经济信息以法律的方式予以规定,将对国家经济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过早透露可能危害国家利益的包括财政政策、金融信贷活动以及用于维护国防、国家安全和治安的财政支出情况等经济信息包含在内,以具体形象的样态将国家经济秘密明确的归属于法律控制范畴,避免因法律缺乏明确性与可操作性而带来的掣肘。
(二)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
针对我国商业秘密泄密案件的日益频繁,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分散的问题,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维护经济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可以借鉴国外以及国际组织的先进经验,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在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时,应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体例明确商业秘密的内涵。同时在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中剔除“实用性”的要求,使那些不为本行业或领域人员普遍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经济价值”以及“潜在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的信息也能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2)要明确规定各种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一种暴利行为,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却往往十分巨大,如不以刑事责任方式提高违法成本便难以遏制其发生;(3)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应当引入不可避免泄露规则(InevitableDisclosureDoctrine)。该原则主要是针对商业秘密潜在的侵占行为采取的保护方式,旨在阻止离职员工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自觉或不自觉地泄露前雇主商业秘密的问题。引入不可避免泄露原则更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避免因人才流动为保密性带来的威胁。
(三)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确保经济信息的正向流动
随着信息在经济活动中作用加重,商业贿赂的目的不再局限于获取商品销售或购买的机会,通过商业贿赂获取竞争对手经济秘密已成为信息时代非法控制经济信息流动的重要手段之一。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实现对国内外商业贿赂行为的有效监管,是堵截经济信息非法流动、维护我国经济信息安全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必然选择。因此,在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时首先应当对商业贿赂的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借鉴《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将商业贿赂定义为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给予相关单位、个人或密切相关者好处的方式,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④其次,对于商业贿赂的管辖范围应当适当扩大。根据《经合组织公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应确立跨国商业贿赂法律的域外管辖权制度,对故意实施的跨国商业行为予以制裁。因此,制定《反商业贿赂法》要求将我国经营者或该商业活动的密切相关者无论是向国内外公职人员、企业、相关个人以及国际组织官员行贿行为或是收受来自国内外企业、个人的财务或其他利益优惠的受贿行为都应列入该法管辖范围内,并针对商业贿赂这种贪利性违法行为,完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此外,在立法时还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大制裁力度,取消现行法律中固定处罚数额的不合理规定,采用相对确定的倍罚制,并制定对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的资质罚(指取消从事某种职业或业务的资格的处罚),使得经营者在被处罚后不再具备从事相同职业或业务再次进行商业贿赂的条件,从而有效遏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以确保经济信息的合理正向流动。
(四)完善《刑法》,维护经济领域信息安全
“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要领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故此,完善《刑法》并加重处罚力度,是维护经济领域信息安全的必要保证。
首先,计算机与网络的广泛使用使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成为影响经济信息安全的关键因素。面对《刑法》对经济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的缺位,增加维护经济信息安全的专门条款是当务之急。因此,应首先对《刑法》第285条进行调整,规定凡侵入具有重大价值(包括经济价值、科技价值与政治价值等)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同时,针对目前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不属于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但却具有知识性或重大价值,特别是经济价值的数据、资料现象日益严重,《刑法》中还应增设窃取计算机信息资源罪,对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手段,以窃取他人信息资源为目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予以规制;此外,在《刑法》还中还应增设财产刑、资格刑,适当提高法定刑幅度,从多维角度预防和制裁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2、积极征订“六五”普法宣传资料。结合交通普法重点内容,组织局机关各科室、所属交通运输各企事业单位及时征订《法制报》等报刊。
3、大力推进“六五”普法工作。在制定普法宣传计划的基础上,建立普法工作组织网络,做到个个肩上有责任,人人都是普法员,达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断推动交通运输系统“六五”普法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4、积极营造“六五”普法氛围。广泛开展“六五”普法“学习日”、“学习周”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全方位、多渠道、立体化的集中宣传“六五”普法的新内涵、新要求、新举措,组织“六五”普法知识竞赛和论文评比活动,总结“六五”普法以来的成绩和经验,找出问题,制定措施,及时改进,大力营造推进“六五”普法的浓厚氛围,在交通运输系统掀起“六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新热潮。
二、总体要求
1、端正执法理念,全面树立执法为民的崭新形象;
2、理顺执法关系,加快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
3、夯实执法基础,大力提升执法形象和执法工作质量;
4、突出队伍建设,全面推动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规范执法行为;
5、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激励、约束机制;
6、加强组织领导,共同营造交通行政执法的良好环境。
7、围绕交通法规,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服务科学发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实践活动。
三、目标任务
1、加强交通法规的学习宣传。在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中,围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法规,把传授法律知识与培养法治精神结合起来,把主张合法权益与履行法定义务结合起来,进一步培养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法律信仰,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国家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公民意识,不断提高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2、深入开展“六五”普法教育。把“六五”普法贯穿于全年工作目标之中,突出对“六五”普法基础知识的宣传,确保“六五”普法知晓率达到创建全省法治合格县(市)的要求。
3、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养成。积极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述法活动,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实际能力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关键,年度领导干部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严格推行领导干部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述安考核制度,认真开展中心组学法制度和领导干部“雉水在线”学法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学法用法的实效性。同时,要重点抓好公务人员学法用法,建立健全公务员日常法制教育制度,对公务员、所属交通运输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全体执法人员要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确保全年学法时间不少于60课时,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要重点突出执法规范化的培训教育和观念的养成。
4、提升交通执法队伍素质。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推进依法治交通工作。在全行业多层次特别是在执法队伍中深入持久开展文明执法大讨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大力推行人性化执法,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体现处罚相当,减少和控制裁量范围,取消执法人员现场裁量权;积极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着力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要通过多途径多举措,切实解决交通行政执法中不同程度存在的片面执法、执法不到位、执法越位、执法不规范以及粗暴执法等问题。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及时制止、纠正、惩处各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同时要在行政管理相对人中大力倡导遵纪守法为荣,违法违规可耻的风尚,激励、鞭策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诚信,逐步形成以行政管理相对人自律为主导的交通文明执法管理环境。
5、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12·9’国际反腐败日,运管处、综合所、公路站、海事处、航道站等单位要认真开展“法制学校”、“雉水讲坛”、“公民法治驿站”、“普法邮路通万家”、“送法进工地、进企业”等活动,及时在法治、法治在线、法治建设等媒体栏目中宣传交通法规,同时要以“法治文化创新年”为契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系统的流动宣传资源优势,通过组织开展法治论文征集、普法先进典型、法制文艺调演、法律知识竞赛、法制书画展、法制灯谜、征集法制文化标语、短信、漫画等活动,掀起交通法治文化建设的新,使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自觉接受法治交通文化的熏陶,营造一种“出门见法、娱乐学法、遇事想法、保障有法”的浓厚法治交通建设氛围。
四、具体要求
交通运输系统的干部职工都是“六五”普法宣传教育的普及对象,其中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是重点对象。
1、所属单位的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学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规范运输市场秩序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学习反商业贿赂、严惩经济犯罪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联系的交通法律法规知识。重点普法教材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读本》一书以及新修订的《刑诉法》、《民诉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学法,不断强化领导干部依法运用权力、依法制约权力的意识,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提高带头学法、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
2、机关公务员要重点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理论,学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和行政法律法规,学习国家机构和公务员法律制度的有关知识,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联系的交通法律法规知识。重点普法教材是《公务员学法用法读本》一书以及《民诉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学法,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观念,牢固树立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公共权力的意识,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学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行政法律法规与规范运输市场秩序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现行的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掌握与本职工作密切联系的行政执法的法律知识。重点普法教材是《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一书,通过学法,深刻领会依法行政的实质和要求,着力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水平。要严格按照《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这本教材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4、交通从业人员要学习国家有关基本法、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以及涉及职工权益保护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知识,学习现行的交通法律法规和与所从事的业务相近的法律知识。重点普法教材是《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读本》一书,通过学法,要紧紧围绕行业管理和改革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培训,不断提高自身守法意识和依法经营的水平与能力。
五、工作安排
2013年度“六五”普法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制定计划。1-3月份。做好宣传发动、教材征订工作,制定交通运输系统“六五”普法法制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工作计划。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4-11月份。依据本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工作实际,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确保“六五”普法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全面实施。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12月份。按照“六五”普法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组织年终考核、验收,并进行评比表彰。
六、具体措施
(一)落实学法制度
在“六五”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和坚持好以下制度:
1.坚持机关公务员和各单位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要结合普法重点内容、工作实际需要和新法出台,制定法制讲座计划。原则上机关公务员每年应安排一次讲座,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理论中心组安排学法一年不少于四次。对学习情况要进行检查考试,检查考试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评先的依据。
2.坚持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制度。局每年将集中举办1期法律法规培训班。主要培训各单位分管领导或法制科室干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除局举办培训外,交通运输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自行组织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全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
3.坚持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考核制度。在“六五”普法宣传教育期间,对所属执法人员每年不少于一次法律法规知识考试。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工作计划安排,局每季度抽考各单位30%执法人员考试,考试成绩将以文件形式予以通报,并记入在岗位培训考试个人档案《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料卡片》,作为年终评先评优和执法证件年审的依据。
4.坚持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通过开办服务大厅、宣传广告栏、政府网站等多种形式,把交通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制度、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执法监督等向社会公示,一方面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在保障交通行政管理公开透明中扩大宣传效果。
(二)抓好法制宣传
一是注重运用新闻媒体强化交通法制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主流媒体的作用。各单位全年要在市以上报刊发表4篇以上普法宣传稿件和开辟交通法规“普法园地”专栏。二是注重运用户外广告提升交通法制宣传品牌。尤其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善于发挥户外广告的“多视角”作用。如设立电子屏幕广告、户外广告牌,在流动的公交车、出租车上张贴宣传标语,散发漫画手册、宣传单、宣传画,开办法制宣传橱窗、制作挂图、展板等,使交通法规得以广泛传播。三是注重利用宣传周、宣传月、纪念日等形式,开展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各类交通法规知识竞赛、有奖问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活动,把普法宣传引向纵深。
(三)培树普法典型
要注重发现和培养“六五”普法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既要兼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
(四)注重学用结合
在抓好学习的同时,要通过开展交通法制论文比赛,组织各类培训和法制讲座,不断促进学与用的结合。要善于针对本单位的工作内容和特点,对实际工作涉及到的法律运用及相关法律知识,进行重点剖析,在联系实际中推进学法活动的开展。
七、加强组织保障
[中图分类号] R19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7)02(b)-0159-04
[Abstract]In order to meet the needs of society, the hospital must follow the road of administering a hospital according to law.As a maternity and child care institution,our hospital integrated the concept of hospital management according to a law into every management level,developed the legal environment of administration,decision,and operation in the hospital,and improve the level of hospital scientization,normalization,and institutionalization so as to boost up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hospital.
[Key words]Hospital;Management according to law;Harmonious development
长期以来,医院坚持以学法用法为基本目标,以维护广大职工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逐步形成了依法管理、依法决策、依法执业的良好风气,医院环境不断改善,医疗技术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全院无一例非法上访,无一例安全责任事故,无一例政策外生育,无一例,无一例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发生,医院被评为全省首批法治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医院业务快速发展,业务量、业务收入增长幅度居全省地市级妇幼保健院之首。具体做法如下。
1 强化普法保障,突出一个“全”字
1.1 全员推进普法工作
1.1.1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职能后勤科室负责人任组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办,具体负责普法工作的实施。
1.1.2 制定详细工作方案 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荆州市妇幼保健院“六五”普法工作实施方案》,实行“院党委统一领导、院部组织实施、院纪委监督考核、各部门密切配合、全员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把普法工作纳入医院“十二五”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1],进行统筹安排,切实把普法工作方案落到实处。
1.2 全力保障普法建设
1.2.1 建章立制 建立完整的普法学习制度、普法培训制度和普法考试制度,推动全院上下普法工作健康有序发展[2]。如印发《法律法规汇编》《医院制度职责汇编》《全员岗位责任制》《职工守则》《妇幼保健工作常规》《六五普法学习培训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制度》《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医疗、护理工作质量考核方案》《患者病情评估及治疗方案修改制度》《患者安全目标制度》《抗生素分级管理制度》《患者大额费用评估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形成依法管理的良好氛围[3]。
1.2.2 阵地保障 在医院保卫科悬挂治安服务点标牌,把医院学术报告厅、党员活动室、图书室作为普法宣传教育的主阵地。充分利用院内LED显示屏、宣传栏、广告牌等载体,播放展出依法治院公益广告,传播相关法律知识[4],通过医院简报、医院网站、OA系统和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强化宣传舆论引导。
1.2.3 经费支持 医院加大普法经费的投入,将普法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近五年来共列支普法学习、宣传、培训等专项经费近30余万元,有力地促进了医院法治建设。
1.3 全面考核普法工作
1.3.1 明确多项考核目标 将普法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与医院工作计划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进行整合,制定8项目标责任书,每年年底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年度评先表彰工作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作为年度考核评先的重要内容。
1.3.2 实行多种考核方式 如进行院科两级考核:院办对各科医疗护理质量、医德医风实行百分制月考核,对行管后勤科室实行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月百分制考核,考核分95分以上的,给予责任人单项奖,考核分在95分以下的,取消责任人单项奖。进行全员岗位责任制考核:针对工作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公共区域的管理等方面明确岗位责任,考核要求及评分标准细则,可操作性强,科室每月考核职工,根据得分情况与绩效工资发放系数相挂钩,调动全院职工的服务潜能,形成整体合力。进行反馈式考核:坚持每月开展患者满意度测评,职能科室中层干部、业务科室负责人以及分管院领导工作到位率,将满意度测评每月通报公示,每季度开展采购员工作满意度调查,对反应的问题落实持续改进措施[5]。各病^分别召开患者或家属工休会,同时对出院患者进行电话追踪回访,征求意见及建议,建立整改销号反馈制,不断提高环节服务质量[6]。
2强化普法宣传教育,突出一个“活”字
2.1学习内容活
2.1.1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 为职工订阅有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书籍杂志10余种,对干部职工自学法律的篇目、内容、时间、计划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保证自学效果,制定了学习考试考核制度,不定期组织职工撰写心得、抽查干部职工的法律自学笔记。在集中学习方面,主要是采取专题讲座、观看录像、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把普法学习纳入到全年《职工综合素质教育计划》中,每年集中学习达8次以上,医护参训率达100%,提升学习效果。
2.1.2坚持学习专业法与学习公共法相结合 医院每年将9月定为普法宣传教育月,采取法律专家来院辅导讲课、电视教学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7],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儿童发展纲要》《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全院干部职工参与依法治理考试,全院参学率达到100%。
2.1.3坚持内部学习和对外宣传相结合 在院内学习上,对医院所涉及的70多项法律法规仔细清理,汇编成册人手一本,同时购置《公务员学法用法读本》,不断加大内部培训力度;在对外宣传上,采取多种形式,利用“12.4”普法宣传日、4.25预防接种日、5.20全国母乳喂养日、8月母乳喂养宣传周、12.1世界艾滋病日等卫生宣传日,通过组织义诊咨询、开设法制宣传专栏、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各项医疗法律法规,多途径、全方位地向社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在报纸、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宣传医院普法动态;利用医院网站、宣传栏、《妇幼简讯》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2.1.4 坚持主题活动与理论研究相结合 以弘扬医院文化为主线,在职工中举办了法治文化漫画比赛、员工法律讲堂,开展了征文和演讲比赛等活动,积极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近年来,我院已经刊发原创性法治建设论文10余篇;收集普法案例,自制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光碟2部;在省、市卫计委网站、市政府法制网发表稿件十余篇,制作宣传栏和宣传展板20余个,印发法制宣传单20 000余份。
2.1.5 坚持现场培训与网络学习相结合 组织中层以上干部到监狱、看守所进行现场警示教育,到农村特困家庭慰问,净化思想;邀请市纪委、检察院领导来院进行警示教育专题讲座,安排普法骨干参加市级培训班;不定期组织党员干部、执业医师和重点岗位人员观看反腐倡廉法治教育影片,做到警钟长鸣。2013年开始积极推行无纸化学法用法及考试系统,达到规定的学习时间和考试合格后方能通过培训,如参加培训人员离线一定时间系统将自定义重新进行培训,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有效性。通过学习强化医务人员法治思维,近几年,我院全省统一网上普法考试参考率100%。
2.2 学习方式活
2.2.1 领导干部由“被动学”转变为“主动学” 要求班子成员将法制教育同反腐倡廉、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并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教育引导,提高班子成员的法制观念。
2.2.2 全院各科由“重点学”转变为“普遍学” 对干部职工自学法律的内容、时间、计划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学习考试制度,不定期抽查干部职工的法律自学笔记[8]。集中学习主要采取专题讲座、业务轮训的方式进行。把普法学习纳入全年《职工综合素质教育计划》中,每年集中学习达8次以上,同时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促进学习效果。
2.2.3 重点科室由“单一学 ”转变为 “多样学” 突出强化四大安全为重点,立足学习《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事故管理惩处条例》《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医务科、护理部、保卫科、总务科、器械科以及质控办、财务科等科室人员参加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受试率达100%,及格率100%。结合重点科室工作特点,聘请法律顾问、消防官兵、专家教授和知名人士来院进行专题培训及消防安全演练、电梯故障应急演练,提高重点科室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能力。
3 强化法治实践活动,突出一个“融“字
3.1 将依法决策融入办院方向之中
依照《母婴保健法》有关规定,确定了“以保健为主导,临床作后盾,保健与临床结合”的办院方向,改变过去“重临床、轻保健”的思想观念和固定模式,根据业务工作性质和发展方向在妇女、儿童保健医疗特色上做文章,近十年,这一决策使医院得到快速发展,医院业务量及发展规模居全省地市级妇幼保健院首位,医院成为市“贫困白内障复明工程”定点医院,每年超额完成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任务,产科分娩数、儿科病员量常年位居全市各大医院之首。
3.2 将依法决策融入院务公开之中
认真贯彻执行院务公开的要求,坚持“党务、院务、医务”三公开原则。每年召开两次职代会,审议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在医院重大改革、重大方案出台前后,充分发挥职工议事的作用,在职工中广泛征求意见。对职代会收集到的提案实行责任分解,每月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督导有效落实。对医院重大活动、人事任免、财务收支、职称晋升等定期在院务公开栏公布、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3.3 将依法决策融入院科两级管理之中
坚持按章办事,首先,制定院党委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每月召开两次院长办公会和院长碰头会,统一安排和布置阶段性重点工作,月底在行政办公会上,职能科室汇报落实情况,院领导点评工作,总结成绩指出不足。其次,制定中层干部责、权、利管理办法,明确职责,中层干部享有科内人事权、业务人员进修学习推荐权,经济分配权,享有中层干部贡献奖。其三,坚持用三甲标准规范管理环节,做到“七有”:即管理有专本、考核有标准、检查有专人、统计有专表、资料有专盒、档案有专柜、各项管理有规范。通过院科两级管理的落实,促进全院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医院连续多年在全市卫生计生系统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中被评为甲类单位。
3.4 将依法决策融入医疗服务行为规范之中
3.4.1开展依法治理示范医院创建活动,依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通过扎实开展医院管理年、三好一满意、医疗质量荆楚行、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医院创建等活动,努力保障医疗安全。医护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依法聘用,依法执业,医院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做到“六个杜绝”,即“杜绝超范围执业;杜绝出租、承包科室;杜绝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杜绝非法从事性病、艾滋病诊疗活动;杜绝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杜绝违法虚假医疗广告”。
3.4.2 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医疗保健质量 认真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十三项核心制度》,严格执行《医疗责任追究制》,防范医疗事故发生。通过临床路径制定规范诊疗行为,使医疗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动作”进行,有效地避免漏诊、误诊,提高医疗质量;按照《献血法》规定,加强血液管理,临床用血符合规范要求;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医源性感染;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和《抗菌药物临术应用指导原则》有关规定,促进了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进展[9];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在药品生产、使用,送氧安全、电梯安全,医疗器械的安全质检、用水、用电安全管理等方面,均严格按照安全监督部门标准要求来做,有力保障了广大患者的就诊安全。
3.4.3 开展法律进医院活动,建立第三方介入调解医疗纠纷工作机制,着力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10] 邀请知名律师到医院为职工进行《侵权责任法》在临床实践中的应用培训,规避风险。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司法部门指导下,我院与街办司法所、辖区派出所联合成立医院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员会,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室,建立健全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机制[11-13],建立合理、合法调解程序,在调解中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合理,维护好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好医患矛盾。
3.5将依法决策融入商业贿赂治理之中
3.5.1 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 邀请市委党校教授来院为全体党员进行“讲规矩,明纪律”专题辅导讲座;医院主要负责人对党员干部进行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集中培训,要求全院党员干部做到:严以修身作表率,严以用权秉公心,严以律己守规矩,做事要实讲实干,创业要实勇担当,做人要实显品格。
3.5.2 实行廉政责任制管理,标本兼治[14] 邀请市纪委领导来院进行警示教育专题讲座,学习《抵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等法律法规,重点抓源头治理,强化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行业不正之风的蔓延。药品、器械、后勤物资采购负责人每季度向院班子成员及院务公开监督小组汇报执行采购制度和节支情况,财务、审计、工会等部门定期进行市场核查,同时与药品、器械、后勤物资供货商签订购销廉洁承诺书,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落到实处。 安装防统方软件,自觉抵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接受器械、药品回扣、开单提成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15-16]。
全面推行依法办院,把普法工作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结合起来,与建成和谐社会具体工作结合起来,与促进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结合起来,与医院综合管理措施结合起来[17-18],多渠道创新工作方式,不断推进医院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法制化建设,将会持续实现医院健康发展和长治久安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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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认为董事的忠实义务源于作为受托人的董事与作为受益人的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忠实义务要求董事管理公司时,应毫无保留地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董事的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司的整体利益优先。一般来说,涉及董事忠实义务的交易可以分为四类:(1)涉及到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交易;(2)涉及到拥有一个或多个共同董事的公司之间的交易;(3)涉及到董事利用了本应属于公司的机会牟利;(4)涉及到董事与公司之间进行同业竞争。
新修订的《公司法》、《刑法》以及《证券法》增加了有关董事义务及责任的内容。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治理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行政法规对上市公司董事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1、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但是,该法对勤勉义务的含义并没有明确的解释。根据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董事(尤其是上市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应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义务;
(2)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的义务;
(3)认真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义务(如无法亲自出席,应书面委托其他律师代为出席);
(4)了解有关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熟悉有关法律、掌握相关知识的义务;
(5)接受股东质询、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材料的义务。
2、忠实义务
新《公司法》对于忠实义务的含义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但是,与勤勉义务规定不同的是,该法对于禁止董事进行的、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进行了列举性规定。该法有关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归纳如下:
(1)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以及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3)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以及将公司资金存入个人帐户;
(4)不得私自借贷公司资金,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私自同公司订立合同;
(6)不得盗取公司的商业机会;
(7)应保守公司的秘密;
(8)遵守竞业禁止义务。
新《公司法》实施后,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董事责任问题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一般来说,董事责任可以按照几种不同的方式分类。根据董事责任的相对方不同,董事责任可以分为:相对于公司的责任、相对于股东的责任和相对于第三人的责任。根据董事责任的不同形式,董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的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该法第21条规定,董事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内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法》第22条规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上市公司治理细则》第38条规定,因董事会决议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于董事的抗辩理由进行了规定。对于因董事会决议违法要求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指控,董事可以提出以下理由作为抗辩:(1)在表决时曾提出异议;(2)异议已记载于会议记录。我们认为非上市公司的董事也同样可以使用上述抗辩理由。
除赔偿责任外,当公司董事承担民事责任时,《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其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如停止侵害、返还财产等)也同样适用。
2.行政责任
上市公司或经营特殊行业公司的董事还应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法规。董事的违法行为还会受到行政制裁。例如,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在6个月之内买入/卖出本公司股票的,除承担其所得收益归公司的民事责任外,还将受到警告及罚款的行政责任。此外,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临会对于有违法行为的董事可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要求其停止履行董事职务等行政制裁措施。
3.刑事责任
公司董事违法,除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公司法》于2005年10月修订后,《刑法》也进行了相应修改。《刑法》修正案(六)已于今年6月26日公布。由于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对公司负忠实义务,因此《刑法》修正案(六)也相应增加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忠实义务罪”。根据我国《刑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公司董事因违法行为还可能被判处“提供虚假公司信息罪”、“”等。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收购办法》规定,目标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股东负有勤勉义务及忠实义务,应对收购人进行尽职调查,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应公平对待所有收购人等。2005年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拟收购的美国Unocal公司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曾遭受过一次敌意收购。Unocal反收购案(Unocal Corporationv.Mesa Petroleum Co.)是美国司法史上一个非常著名的公司并购案件的审判。该案法官运用美国法中的“商业判断准则”对Unocal公司的董事义务(特别是勤勉义务)进行了审查,认为Unocal公司董事在应对Mesa公司收购要约的过程中履行了其董事义务,从而支持Unocal公司董事会对敌意收购采取的反收购措施。该案判决中有关董事义务审查的描述对于我们理解和运用《收购办法》中董事义务的规定是一个有益的启示。
1、案件背景
1985年4月,Unocal公司的持股13%的股东Mesa公司对Unocal公司股东发
出一种名为“两步收购计划”的收购要约。根据该计划,Mesa公司第一步将以每股54美元的价格以现金方式收购Unocal公司37%的股份。在完成第一步收购计划后,Mesa公司将持有Unocal公司50%的股份,这就会触发Mesa公司的全面收购义务。这样,Mesa公司即开始收购计划的第二步,即以同第一步同样的收购价格,但以债券作为支付方式收购Unocal公司其余的全部股份。
Unocal公司董事会(全部由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得知Mesa公司的上述计划后迅速进行研究,并听取了外部金融师及律师的专业意见。经分析研究,Unocal公司董事会认为Mesa公司的收购价格低于公司每股内在价值,且由于对价方式的不同(第一步是现金,第二步则是债券)使其具有强迫性。在作出上述判断后,Unocal公司董事会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决定采取有条件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反收购措施;并且,Mesa公司将被排斥在该收购计划之外。Mesa公司以区别对待股东、违反诚信义务为由,将Unocal公司董事会告上法庭。
2、审判及法律原则
美国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对本案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调查认为:一是,在收购兼并实务中,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行事是存在于目标公司董事会的一个“无处不在的幽灵”。因此,在适用商业判断准则对目标公司董事进行保护之前,法院应加重司法审查力度。二是,面对一项收购要约,目标公司董事会应首先对于收购要约的性质及其对公司及股东的影响作出判断,即如果接受收购要约是否与公司及股东的最大利益是一致的。三是,在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公司的董事应能够证明其决策是建立在合理的调查研究基础上的,是依据其维护公司利益的职责作出的善意决定,并且将采取的反收购措施与收购要约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害相比是合理的。董事应承担证明上述事项的举证责任。如果能够证明上述事项,目标公司的董事应被认为已经履行了其董事义务,其决定可以适用商业判断准则予以保护。依据上述法律原则,法院对于本案Unocal公司的董事义务进行了审查:
(1)Unocal公司董事聘请公司内部和外部的财务顾问和律师对于Mesa公司提出的收购要约进行分析评价,并且对专家的意见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因此,他们的决策是以合理的调查研究为依据的。
(2)依据专业人员的分析,Unocal公司董事真诚地认为Mesa公司的“两步收购计划”不仅收购价格不充分,并且具有强迫性。
(3)基于上述分析,Unocal公司董事会决定采取反收购措施以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与Mesa公司收购计划可能给公司造成的危害相比,Unocal公司的反收购措施是合理的。
3、Unocal案件的启示
将竞争监管手段有机融入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业竞争秩序健康平稳运行的有利保障,一方面,在世界各主要经济体中,除各别国家因其独特的历史文化原因偶有例外,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均未对金融业区别对待,而是将它们一并纳入竞争法的调整范围,接受竞争监管。另一方面,竞争监管手段对市场的监管与其它监管手段不同,竞争监管是在充分尊重市场竞争规律的条件下运行的。因此,通过它实现市场监管,有效减少行业因为被管得过死而丧失创新能力和经营活力的问题。
将竞争监管机制有机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在现阶段对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改革开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经济体制转型期的国家,我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被种种行政手段严格管制;另一方面又被严格保护。改革开放以来,虽然进行了一系列的市场化改革,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但是目前我国金融业依然面临着非常艰难的市场化转型任务:一方面,我们在改革前期所依赖的那些诸如市场准入限制、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管制保护措施,由于国内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需要和金融全球化力量的冲击,已经不宜再继续采用。那些昔日被这些措施所限制或阻挡在外而只能在处与国有金融业展开竞争的民间金融力量和外国金融势力已经形成倒逼态势——他们正从边缘处的竞争走向与我国国有金融企业展开大规模、全方位的竞争。因此,必须尽早破除金融业长期以来的保护体制,加快金融业市场化步伐,建立健全金融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竞争机制。这就为将竞争监管机制引入金融监管领域准备了条件;同时,竞争监管机制的引入又能反作用于我国金融业,加速、催化和巩固金融业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另一方面,随着计划经济时代严格的金融管制制度的日渐瓦解,金融业在进行市场转型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如:不少金融企业出现了由于监管缺位而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乱收费现象,一些地区出现了群体性金融欺诈案件等;金融企业间为争夺客户采取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一系列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大型的金融企业之间也陆续出现了串谋定价、滥用支配地位等的案例;金融业行业协会不能正确认识到自身的作用和定位却积极从事串谋勾结其成员联合涨价等。上述种种现象都是金融业在市场化转型中必然会出现的问题,而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答案之一就是加强竞争监管。
具体来讲,将竞争监管手段有机纳入金融业多层次监管体系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加强金融企业内部的竞争监管;二是加强外部的竞争监管。所谓加强金融企业内部竞争监管是指从金融企业内部监管入手,即由金融企业自身通过其内部合规部门加强竞争法律法规的合规性审查。根据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对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职能被界定为“识别、评估、通报、监控并报告银行合规风险的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而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虽然这是只针对银行业的,但同样可以适用于整个金融行业的合规部门。在金融企业做出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前,由合规部门进行竞争法律法规的合规性审查,可以有效避免金融企业从事反竞争活动。所谓加强外部竞争监管前面已有所述,是指由竞争法的行政执法机构,与金融行业专业监管机构积极配合,实施监管。将竞争监管与适度的金融业行政监管相配合,形成既能有效降低金融风险保障金融行业安全运行,又保障金融行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多层观综合性的监管体制。
总之,尽早引入竞争监管机制,改变金融业长期以来所依赖的多层次行政监管体制,实现行业监管与竞争监管并举,才能真正引导金融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新一届中央政府不断传达出包括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建立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方案、建立个人境外投资制度等方面的多项金融改革意见,应该说即是对这个方向性路径的确认。
本文作者:黄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