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08 15: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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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会的基本情况
(一)标会的运作机制
标会,又称抬会、打会、跟会,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民间信用融资行为,具有筹措资金和赚取利息双重功能,通常建立在亲情、乡情、友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带有合作互质。标会是一个合称,具体的会名五花八门。常见的有月月会,互助会,日日会。最为常见的还属月月会。在此课题中,笔者着重调研了月月会,以笔者所在的村庄平岩村为样本。
关于标会的运作原理,有以下的例子来说明。
某标会,会首①1人,会脚②23人,共计24名会员③。每月开标一次,约定月标金④10000元。形式为内标会⑤,会首为甲。
第一个月,第一次聚会投标,按规则会首甲得标⑥。所有会脚必须缴交10000元给会首,因此甲可得23000元。实际上凡是会首即在首期享有无息借款的权利。
第二个月,第二次聚会投标,23个活会会员大家都来竞出利息,假设乙出价800元最高,第二个月即由乙得标。甲因已经死会⑦,本月必须拿出10000元给得标的乙,其他22个活会⑧会员,则各缴交10000-800=9200元给乙,所以乙可以一次借得10000+9200*22=212000元。尔后乙丧失投标权利,每个月要拿出10000元来交给得标人。
第三个月,第三次聚会投标,22个活会会员大家都来竞出利息,假设丙出价1200元最高,第三个月即由丙得标。甲乙因已经死会,本月必须拿出10000元给得标的丙,其他21个活会会员,则各缴交10000-1200=8800元给丙,所以丙可以一次借得10000*2+8800*21 = 204800元。尔后丙丧失投标权利,每个月要拿出10000元来交给得标人。
第四个月,第四次聚会投标,21个活会会员大家都来竞出利息,假设丁出价900元最高,第四个月即由丁得标。甲乙丙因已经死会,本月必须拿出10000元给得标的丁,其他20个活会会员,则各缴交10000-900=9100元给丁,所以丁可以一次借得10000*3+8900*20 = 208000元。尔后丁丧失投标权利,每个月要拿出10000元来交给得标人。 …… 以此类推,直到最后剩下一人戊从未得标。此人在最后第24个月时必定得标(因其他所有会脚都已死会)。所有前面23人都必须缴交10000元给他,他可以一次得标230000元。标会至此结束。
(二)标会的实际运作
在以户为单位的调查中,针对是否听说过标会一问,近九成的人听说过。但对于是否参加过标会,只有一成的人表示参加过。根据对参加标会的人的采访,整个村庄有二十几个人参加标会,整个村庄有四百多户人家,一千一百多个村民。针对“标会”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七成的人认为标会并不受法律保护,两成的人认为标会受法律保护,一成的人不知道。六成的人表示月月会不违法,一成的人表示月月会违法,三成的人表示不清楚。
关于平岩村的村民收入方面的调查,村民平均的年收入在三万到四万之间。村民普遍是农民,靠着种经济作物为生,所以这收入是要看年成的,在没碰上什么自然灾害的情况下才能达到这样的水平。若一碰上收成不好或者什么自然灾害,那可能一年就没有什么收入了。
对于平岩村的调查,平岩共有一个会,会脚基本每月的标金都在2000元,会脚共二十人,会头是她自己组织的标会。对于这个会,多数的会脚是互相认识的,甚至是平时的好朋友,但也有少数人是属于互相不认识的人。多数人入会的原因是想着有急用时可以标来周转,做生意想筹集资金的也有两个。单纯想赚利息的五个。这个会的利息大概在每月100至300之间,平均有200。
关于倒会⑨时会脚的做法。会脚们的回答各有千秋,但多数人还算是理智的,多数要求会头写欠条。平岩村这个会因为会头参加日日会,会首因为一开始就得标,就将标款拿去参加日日会,准备赚取高额的利息,而日日会不久之后又倒了,标款被席卷一空,以致此会在2012年倒会了。会脚普遍损失在5万元。多的有六七万。对一个年收入不过五六万的家庭。这样的损失无异于晴天霹雳。
最后的问题是,“当民间向银行贷款较为方便时,您还会选择入标会么?”。九成的人选择了否定的答案。
二、平岩村标会的法律分析
这次调研,九成的人听说过标会,说明大部分的村民还是了解标会的情况的,但对于标会是否受法律保护,只有七成的人明确表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于月月会是否违法的问题,只有六成的人明确表示月月会不违法。说明村民们对标会的法律方面的问题还不是特别清楚。法律方面的知识有欠加强。
对村民的收入调查,发现村民的普遍收入不高,好的仅有5万元左右,收入较差的普遍在二至四万。一年杂七杂八的花费之后基本上鲜有存款,所以一旦急需使用资金,比如医疗、教育、造房等大额支出,这时情况就非常窘迫。因为农民无可担保的财产,向银行借贷是非常麻烦且难以借到的。有时向亲戚朋友倒是可以借到,也说不定会碰上亲戚朋友都没有钱的情况。因此,标会就有其存在的价值。
此外就是对参加过标会的村民的调查。村民一般每月会在标会里投上2000元的标金,按一户人家每年5万元,每月平均月收入4000多算起来,这标金占了每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确实是一笔比较大的数额。所以一旦有倒会的情况出现,会非常影响村民的生活。
对于会里的那些会脚,大家基本上都相互认识,只有几个是陌生人,会头并非大家推选,该会头是自己组织会的,所以这个会头的品德以及责任心有待检验,还有会员的自觉性也难以保证,这就造成了标会的高风险。
会员们入标会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了将来可能会存在的资金急需的情况,是作为一个备用资金在储备的。所以,如果存在另外一种解决村民这种需求的更安全的方法,那标会也就没什么存在的价值了。这在最后一题中“当民间向银行贷款较为方便时,您还会选择入标会么?”九成的人选择了否定的答案可以看出。
对于倒会是会脚的做法的调查,发现多数人还是较为理智的,知道会头是一下子还不出钱的,即算是把会头家拆了也补不齐自己的损失,所以大多选择了让会头写欠条的做法,这点还是值得肯定的。
对整个的调研进行一个总结就是。标会目前确实有存在的必要,但标会存在许多的问题,最大的原因就是会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约束,而且倒会对村民的影响十分巨大,出于对村民财产的保护,需要法律来约束(目前,法律对会的约束度为零,对因标会产生的民间借贷的纠纷概不受理)。村民对标会的了解并非全面,尤其是在法律方面的信息与知识十分欠缺,需要深度的普法。
三、标会的风险及原因分析
(一)倒会
标会最大的风险在于倒会,在对两家农户的采访中了解到,倒会将极大影响其正常的生活。以家庭年收入为6万元的A农户为例,农户家的女主人负责参与标会,在标会中为会脚,参与年数为8年,期间投入标会的资金达20万,在最近的一次倒会中,该农户损失5万,几乎等同于农户一年的收入,直接导致该农户需举债度日。
根据对标会的分析,我们发现标会的运作机制建立在脆弱的人情信任上,资金池完全由会头操作,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一旦会头运用标会的资金不当必然导致整个标会发生倒会。
(二)资金追讨难
标会的第二个风险在于资金追讨难,这也是倒会的后续效应之一。在平岩村的案例中,倒会的原因是会头以标会的资金参与日日会,而其所参与的日日会也发生了倒会现象,直接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导致倒会。而会头的经济状况也无力承担标会巨大的资金返还责任。此外,标会的运作建立在口头的基础上,并无书面的文件,更无规范的法律文件加以约束。一旦发生倒会,会脚追回资金的可能性很低,而且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此现象的原因在于标会的运作存在极大的任意性与不规范性,多数标会以口头形式立会、治会,但口头协议存在变更性强、稳定性差、取证难、证据保存难等问题,而且会头与会脚之间也无相关的法律文件加以规范,更增加了会脚权利保护的难度。
四、思考与建议
(一)设立资金托管人制度,内部监督标会
针对标会资金运作缺乏监管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基金托管人的运作方式以及法律监管,设立资金托管人与资金管理人制度。标会可在内部选举固定的资金管理人,负责日常资金运作的指示,此外在内部定期选举流动资金托管人,负责资金的保管与使用的执行。在每次的资金运行中,均需管理人的指示与托管人的执行互相配合,以达到相互监督的目的。
此外,为了防止资金托管人与资金管理人串通骗取资金的情况,建议在此制度上再增加资金使用投票决定制,资金的使用应当以大会的表决为基础,超过2/3的会员表决通过才可以使用。另外,在标会内部可以建立相关的财务公开制度,对每一笔的支出与收入进行公开,让会员能够及时看到资金的流向,公开监督。
(二)权利义务书面化、合同化,法律制约标会
针对会脚资金追讨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源头出发,制定规范的标会权利义务文件,规范标会的运作,纳入法律的监管范围。鉴于标会的会员们普遍为农民,文件可以适当简化,但必须涉及会头与会脚之间权利义务的界定,以及一旦出现倒会时责任的承担问题。相比口头协议,书面形式的协议由于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文字记载,能够提示当事人适时地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当发生纠纷时,也便于分清责任,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
此外,从调研的结果看,会员的法律素养普遍较低,对基本的法律问题也不甚明了。基于此项现实状况,建议法院、公安、检察院、司法局等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并制作相关法律宣传小册子,对农民进行宣传。唯有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守法、用法。
(三)政府适度监管,全面备案标会
标会虽然是民间的自发融资行为,但鉴于其高风险带给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笔者建议政府对此适度监管。地方人大可通过立法,或者地方政府通过政策,强制要求标会进行备案,内容包括各会员的信息、标会资金的用途、标会的规模等。政府可通过定期搜查的方式及时敦促未及时备案的标会进行备案。但需明确,政府的监管仅限于外部的监督而非插手标会内部的运作。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简政放权,市场可以做的交给市场做,政府做好其应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主要有四大经济职能:经济调节职能;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对于标会的适度监管就体现了政府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的经济职能,能更好地保障经济健康运行、社会安定。
五、结语
标会作为民间的融资行为,在农民融资渠道单一的当下,是一种快速融入资金的有效途径,并对于有闲钱的农户而言有赚取利息的作用,但因其运作的不规范以致整体风险较高。通过对标会的内部监督、法律制约、政府监管,其运作将极大地避免笔者以上所述的风险,最终成为一种高效、安全的融资方式。(作者单位:1.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2.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解:
① 标会的发起人称“会首”,或称“会头”。会首也可由参与标会的人共同推举产生,只能是一人。标会首期筹款归会首所有,同时会首负有义务召集每期聚会、收取会钱并把交付给该期得款的会员。如有成员违约未按时缴纳会钱,会首须先行垫付,再向该会员追讨。
② 除会首外其他参与标会的人。
③ 会首、会脚的总称。
④ 事先约定的每个会员每期须缴纳的会费。
⑤ 死会会员每期缴交约定标金,活会会员缴交约定标金扣除当月得标利息,这种标会称为“内标会”。
⑥ 获得某期筹集的全部会款。
我们在对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的研究中,首先遇到的就是商业贿赂的法学定义问题。
商业贿赂这一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之中,对商业贿赂的定义是:“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个定义把商业贿赂的动机表述“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商业贿赂不仅发生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在土地转让、工程建设、资源开发、政府采购、金融信贷等商业活动中也有表现,所以我们认为,这个定义是一个不完整的定义。
1998年出版的《法学大辞典》有商业行贿罪和商业两个词条,把《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定义为商业,把《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义为商业行贿罪。反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践证明,商业贿赂罪的主体,不仅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法学大辞典》的定义也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中央决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后,2006年11月,河南省检察机关召开了治理商业贿赂理论研讨会,对商业贿赂的定义是:“商业经营活动中通过贿赂手段以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经济利益的行为。”这个定义仅仅表述了商业行贿的状况而没有包括商业受贿,也不够完整。我们通过对以上三个定义的研究与比较,提出对商业贿赂的定义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第一,商业贿赂是指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贿赂行为;第二,商业贿赂按其表现形式可以区分为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第三,商业贿赂按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可以区分为行政违法的商业贿赂和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第四,商业贿赂按其行为主体的活动领域可以区分为公务领域中的商业贿赂和非公务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我们的这一研究成果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的肯定。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法制建设的系统性,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补缺拾遗
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部门齐全、数量适度、体例科学、质量较高、内在统一、外在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法律的系统性出发,我们通过研究与比较,发现行政法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与《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在主体的构成上、行为表述上有些地方存在矛盾和冲突。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既规定了个人,也规定了单位。《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只包括个人不包括单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表述为“通过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而《刑法》规定的贿赂内容只有财物,并没有“其他手段”。我们按照系统的要求,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撰写的论文在辽宁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7年学术年会上被评为一等奖。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法律发展的可持续性,放眼未来
我们在完成《贿赂犯罪的刑法学研究》超级秘书网
治理好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对于提高我国政府采购支出的使用效率以及实现廉洁执政的阳光政府等都发挥了促进作用,还有利于推动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从而能够推动我国经济协调、平稳地前进。治理政府采购商业贿赂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强化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能够合法、有序地进行,需要采取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行为的措施,这离不开发达的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在实践中要想对政府采购活动更好地实现有效监督可以形成监管合力,大力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笔者认为,主要的具体措施有下面几点:
1、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但是,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章中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并没有一个详细的实体性规定或程序性规定,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各级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时出现职责混乱的现象。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强化政府采购的内部监督效能:
(1)加强财政监督。加强财政监督对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等具有重要作用。一是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预算编制是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制定条件提供了财政上的依据,在编制财政预算时要做到以下几点:其一,要明确政府采购的内容和种类,将财政支出的一部分列为购买某种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专项资金,并且按照一定的办法在总预算中单独编制;其二,是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进入市场调研,建立不同种类产品的丰富信息量的数据库;其三,是保证各预算单位要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地督促指导下,完成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其四,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保持稳定性,不能随意做出调整或改变,并且预算编制程序要简单易行、便于实施;其五,采用多种监管方式进行财政监督,对出现商业贿赂的易发环节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强对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过错惩处,强化其责任心。
(2)加强预算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是采购机关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编制、并经过规定程序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它一般包括采购项目、采购资金来源、数量、型号、单价、项目实施时间等,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每一个项目,这样可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健全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地规定,在我国除了国家作出特别说明之外,只要是隶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都应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可见政府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中的重要性。本文以为,可从下面三点来对其进行强化:
第一,加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对政府采购预算地监督。采购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服务或工程,也不能自行采购未经上报或虽经上报却未被批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一旦有此行为,财政部门应拒绝对其拨款,审计、监察机构还要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究。
第二,加快预算改革,明确预算周期,把整个预算周期细分为多个阶段并详细规定每个阶段的任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每个阶段的任务,这样做的话,不仅能够保证有充足的时间进行下一年度的预算还能使其得到及时执行。
第三,完善预算拨付的方式。预算拨付的方式主要有层层拨付和直接拨款,在关于财政资金拨付的法律法规中应明确规定直接拨付的方式和具体的操作方法。
(3)完善供应商监督保障制度。如前所述,可知作为政府采购活动主要主体之一的供应商,法律法规对其的规定还有缺陷,如享有的权利较少、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等,因此要采取措施来完善供应商的监督保障制度,以建立一个正常、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并激发市场参加者的活力。可体现为以下几点:一是丰富供应商的监督方式,如向采购部门质疑投诉、向法院等;二是要明确规定供应商自我救济的方式、程序、时间等,真正捍卫非行贿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2、完善政府采购外部监督机制
学术理论界认为,在和内部监督相比之下,外部监督有其自身的优点,如经过媒体地传播,在客观上有助于实现社会舆论监督并有助于建立一个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外部监督的优点能够弥补内部监督的不足,达到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效能,并且外部监督迎合了政府采购的公共性特征,根本法赋予人民大众的批评建议权也为其行使外部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的外部监督主要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等的监督,外部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对打击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行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外部监督:
(1) 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我国根本法地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实践中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法律层次地监督,通过其对实际的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找出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空白,从而在立法上不断完善,使我国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有助于为治理我国规制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从而能够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加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经常性地监督,这样能使《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得以贯彻落实,规范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行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投标过程进行重点监督,并且还要保证其本身监督行为和方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纪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严惩不贷、不能姑息。
(3)加强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可借鉴域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建立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制度,对一般性项目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常规性的监督,而对大型或核心采购项目的财政资金利用状况要实行专项监督,保证财政资金地利用效率、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性目的,防止商业贿赂。
(4)加强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要想实现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有效监督离不开丰富完整的政府采购信息,因此相关部门向社会公众公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要全面和完整,进而有利于社会大众对政府采购的每个环节都能实行彻底地监督,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和透明性,构建廉洁执政的阳光政府,降低商业贿赂这一现象地出现;同时要完善社会大众监督的方式,实现监督方式的多样性,扩大监督的渠道;另外,还要建立鼓励社会大众监督的激励性机制,以发挥社会大众监督的实效性,如举报奖励制度,不仅对举报人进行保护还要对举报人实施奖励,这样能提高社会公众监督政府采购行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而调动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
二、加强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
对政府采购工作地监督应该贯穿于政府采购进程的每个环节,不但对其要进行事后监督,对于事前和事中监督也不能忽视,只有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每个环节都进行有力的监督才能够做到全方面查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1、强化事前监督
(1)在预算编制阶段,强化对下面两个工作的审核:一要认真审核采购单位在采购开始前有无少报、漏报现象;二是对于采购项目要实行严肃审核,保证采购项目能够达到具体清楚。
(2)在采购起始阶段,对采购人的执业资格认定进行审查。本文认为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之所以会出现商业贿赂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是采购人相关员缺乏应有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责任心不足,因此应对采购人员的资格认定进行严格审查,提升采购人员的理论和实践水平,防止采购人员权利地滥用,维护政府采购进程公平有秩序地实施。
(3)要加强监督采购方式的行使。政府采购方式的不同直接决定着具体的采购工作在程序上的不同,进而会影响到政府采购的效果,对于那些使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行为要重点审查,使用者所采用的这种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旦发现有违反规定的,立即予以查处并责令改正。
2、强化事中监督
(1)在招投标阶段,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每个环节的监督,通常表现为:一要增强在招标环节地监督,在招标阶段监督主体要重点对于招标文件、招标通告进行监督。由于招标文件是评标的依据,因此要重点审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存在为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量身定做”或有意排斥某一供应商的现象,对招标通告则重点审查通告的与否、的时间是否合理、通告的内容是否真实、详细等;二是加强对投标阶段的监督,首先要对参加竞选的所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以保证其具有真正的能力,其次要审查投标人和招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权钱交易”等利害关系,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三是加强对开标阶段的的监督,不仅要严格监督开标的方式、程序、日期是否合法合理,还要监督开标后的活动,禁止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幕后交易;四要加强对评审环节地监督。本文前面已经论述了评审活动的重要性,所以笔者建议,对评审环节进行监督首先要审查评标委员会的构成是否合法,其次要审查评审的依据以及所考虑的因素是否合法合理,以保障评审结果的客观严肃;五是加强对决标环节的监督,首先要审查中标者的资格条件是否合格以及审查中标者和招标者之间是否存在足以影响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关系,其次要认真审查授标的形式是否满足法律的要求。
(2)在合同履行阶段,对合同验收环节和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审查,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审查合同验收的标准、程序;二是要审查中标的供应商在之后所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是否符合质量方面地规定;三是要对采购项目的售后继续跟踪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3)加强对内部监督主体的监督,防止内部监督主体知法犯法、不尽职尽责、贪污受贿等行为,对预防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现象具有一定的作用。
3、强化事后监督
对政府采购实行事后监督指的是对中标供应商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地实施状况全面监督。事后监督的内容可具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要严格监督中标供应商是否能够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求的时间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二是监督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三要监督采购相关单位是否已经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要求的时间按时支付全部款项;四是监督采购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或工程进行使用。
强化对政府采购工作地事后监督有助于提高其经济实效性,由于现代政府采购市场的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原来传统的对采购项目的验收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社会对项目验收的要求,因此采购执行机构需要连同采购单位以及相关的专门技术人员共同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采购项目实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返还其履约保证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采购项目不但不返还其履约保证金还要对其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但是验收工作完成并不意味着采购项目实施的完成,只是采购项目完成的阶段之一,因此采购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政策目的、原则等进行事后监督,对施行政府采购合同违约的供应商或采购单位应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可给予其相对的资格限制。
总之,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之下要求每个参与主体都能够公平公正地开展竞争,商业贿赂的存在直接毁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大众消费者和其他守法经营者地正当权益、导致市场资源地不合理配置,同时也会降低我国政府采购支出的使用效率、破坏行业风气,因此能够合法、合理、有效地治理好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才能更好地规制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则需要理论和实践地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1] 何红锋,黄倩.美国政府采购法中的反商业贿赂条款[J].中国政府采购,2006.
[2] 储开其.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对策研究[M].中国政府采购,2006.
任何案件的侦破,都是建立在获取了众多而准确的信息基础上,没有案源,办案便成了“无米之炊”。因此,案件线索是查办案件的基础和生命线。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查办的成功也需要众多而准确的信息。但在现实中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远不如贪污贿赂犯罪公众知悉度高,再加上司法实践中举报宣传力度不够,使得渎职案件举报线索少,同时渎职侵权案件具有隐蔽性、专业性、包庇性等自身独有的特点,造成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渠道不畅,案件线索匮乏,成案率低。故此,作为基层反渎人员如何做好反渎案件线索的管理,对成功查办渎职犯罪案件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立足于德安县的实际情况以及今年来反渎线索的经营状况,浅谈反渎案件线索的管理。
一、渎职犯罪案件线索特点
任何犯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点,因此渎职犯罪也不例外,如何突破渎职犯罪案件,关键是犯罪案件线索,那么渎职犯罪案件的线索又有哪些自身特点呢?
(一)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突发性。一些渎职侵权案件的暴露及发现具有突发性。比如建设领域和矿产开采中频发的重大责任事故,这些事故往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民个人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但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法违规,亵渎职权,甚至、贪赃枉法,成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此类事故的发生存在突发性、偶然性,你并不知道它会在什么时候发生, 秉着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其发生了反渎职部门必须及时的查处。
(二)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行业性。渎职案件涉及社会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具有很强的行业性。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罪名多达30余种,范围涉及公、检、法、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土地、林业、教育、文物、卫生防疫等诸多行业和部门。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规定。要查办相关领域的渎职侵权案件,你就得全面了解该领域的相关情况,不同于贪污贿赂犯罪只注重于有没有拿钱和职务便利这两个点,渎职犯罪线索需要全面了解所查处的部门乃至行业的情况和相关规定。
(三)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模糊性。渎职侵权案件相对于犯罪嫌疑人本人来说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己并不能很好的判断自己是否已经涉嫌渎职罪,这并不像贪污贿赂犯罪那么清楚,拿钱了就是拿钱了,收钱了就是收钱了那么明了。所以渎职犯罪的预防也不像贪污贿赂犯罪那么简单,很多渎职犯罪的嫌疑人在被查处的时候还没意识到自己已经涉嫌犯罪了。而且渎职犯罪特别是犯罪,因为发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时与一般工作失误很难区分,故特别容易被“失误”或“缺乏工作经验”所掩盖。由于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模糊性,对于渎职案件的线索要有更加敏锐的观察和客观的分析,而不是只看到表面的行为。
(四)渎职侵权犯罪线索的隐蔽性。从当前查办此类案件的数量可以看出,即便作为专业查办渎职侵权的检察人员,每年发现的案件线索和查办的案件数量也不多。在专业人员都存在困难的情况下,要求群众发现案件线索并进行举报,无疑有强人所难之嫌。与其他犯罪相比,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后果也不易被发现。渎职侵权犯罪的特殊性在于,需要有一定的后果才能启动,但发生了危害后果并不就一定能找到线索。一般说来,危害后果大致有三种,人身伤亡的后果、财产损失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后果。对人身伤亡的后果,往往会被不是直接责任者或是意外事故所掩盖。财产损失的后果,也常常被认为是民事责任、一般违纪。社会影响的认定显得更为困难。在一些特殊领域,如税务、房地产、国有资产等一些单位的损失的认定,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甚至需要专业的鉴定结构认定,无形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一定难度。
二、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如何管理
依据渎职侵权案件的特殊性,结合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特点,对于线索的情况形成有效的管理,已达到对现有渎职侵权案件线索进行合理有效的使用。
(一)阶梯管理。根据掌握的反渎职侵权案件的线索特点可将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分为不同的阶梯,近期经营和即刻处理。因为渎职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其案件线索并不适合长期经营,不像反贪污贿赂案件,存在“放长线钓大鱼”情况。对于事故类的突发型渎职侵权案件,应该及时处理,尽快查办,不但达到了相应的社会效果,也不至于相关重要证据灭失。对于一般渎职侵权案件的线索可以近期经营,配合本地区或者其他地区纪检部门的查处情况,或者结合本部门的办案情况,结合对象部门的相关情况短期内经营,但也要加紧查办,切勿因时间拖沓而导致线索荒废。
(二)强化学习,收集、参透先关法律法规。线索掌握后,判定相关主体之,查阅该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渎职侵权案件简单的说就是“该做的没有做,不该做的做了”,所以应该先收集该线索所反映的相关领域或者相关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了解、分析线索所反映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