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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系统工程观点方法分析可知,每一次事故发生都取决于一些基本的因素即;人《人的失误和不安全行为>,物《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管理的漏洞和欠缺》环境《复杂多变的道路环境,气候等不良环境》四个要素。轨迹交叉论认为在一个环境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形成过程中一旦发生时间和空间的运动轨迹交叉就会造成事故,可以认为这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引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的欠缺不到位,是引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我们要在这次事故中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确保以后的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首先车队应该为员工创造良好的行为环境和工作环境,关心员工生活,融洽和谐的工作氛围。使员工有集体凝聚力,团队合作精神。实行有效的谈话机制,关怀员工,充分观察和了解每一个员工的素质;思想;安全心理特征;性格特点;行为动态;工作绩效。发现员工的长处加以鼓励,增加员工的工作信心。加强对员工安全知识;文化素质和安全技能;安全态度
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主要方法有“心理调适法;激励措施;纪律措施;组织管理措施;行为抽样法”等。对这次事故依据“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车队提出整改措施,加强对车队危险路段的路查路控力度。我们司机要把这次事故当作是发生在自己身上一样去体会,不要有“别人开车会出事,不关我的事,我开车保证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事故存在偶然性也存在必然性,为了预防事故发生,因此我们要努力学习,提高安全知识水平,安全素质和技能,端正安全态度。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出车前做好“三检”工作,防止病车上路,行车中牢记线路的安全行车指引。不违章超车,不开快车,不开赌气车等不安全行为,时刻保持正确规范操作,减少失误和不安全的行为。要调整好心态,以平常心对待工作,改变不良的生活习惯,以饱满的精神状态进入每一天的工作,提高安全意识,时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在行车中无论碰到什么紧急情况都有心理准备,关键时刻不慌张,规范操作,正确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故发生。我们要把集体利益放在首位,不计较个人利益,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强烈的安全责任心,做到人人关心安全,时时注意安全,事事想到安全。
我们的行车道路环境,社会环境和气候环境等因素不是我们个体所能改变的,我们只有适应环境,融于其中才不会和环境发生冲突,才会尽可能减少事故发生。车队加强安全制度管理,加强对重点路段的路查路控,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 和安全态度提高,消除司机的不安全行为,建立完善的预防型安全管理体制。我想安全事故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评估组织认定。对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直接认定或者存在异议的,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或者邀请有关专家通过论证确认。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主治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引导职工增强排查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及时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事故隐患,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认真进行查证,如属实,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并督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负责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分包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
第十条 经营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市场具备安全条件,与经营者签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本单位管理或使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或委托相关单位统一管理,由统一管理单位负责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对本单位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管理情况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应当重点防范、监控的事故风险,提出事故隐患辨识标准;
(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专项使用制度;
(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报告、资金保障、奖惩和举报奖励等内容;
(四)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列入本单位安全培训课程,使从业人员明确岗位责任,掌握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五)建立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定期邀请本单位以外的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对已取得安全标准化一、二、三级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按照每年不少于一、二、三次的频次开展专家安全检查;
(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工作台账应当包括:各类安全检查,风险评估(评价)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
(七)根据安全检查性质,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各类安全检查表(卡),从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班组,到每个作业岗位,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
(八)建立健全并落实岗位自查、班组巡查、车间(分厂、区队)周查、单位月查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在用设备及其安全设施、有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从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指导和监督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区队)排查、辨识和治理事故隐患,并对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三)查处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业务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
(二)制定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辨识、治理、验收等具体工作标准;
(三)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四)按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需要提交治理的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所属车间(分厂、区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
(二)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有效运行;
(三)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四)按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班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二)落实交接班制度,重点交接清楚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现场安全状况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三)对照安全检查表,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生产系统、措施落实和作业人员的情绪状态、健康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作业现场动态事故隐患;
(四)加强现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五)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六)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楚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二)上岗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
(三)杜绝违章、违法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四)及时查找、消除并报告事故隐患和险情;
(五)身体欠佳或者情绪异常及时向班组长报告;
(六)掌握作业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当采取的措施,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同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者修改时;
(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时;
(三)发生事故或者险情时;
(四)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时。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性质,及时实施治理。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和防控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实施治理,治理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二)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时限;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应当加强监护,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告知相关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协调。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邀请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验收和确认。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治理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应当报请实施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落实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和体系;
(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
(三)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依法及时关闭逾期仍未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保障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排查治理监管监察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导督办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并落实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况;
(二)协调和指导行业监管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豫政〔2019〕41号,以下简称《治理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责任人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四)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实施奖励。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并落实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分析评估、信息报送、举报奖励等工作制度;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三)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四)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形成书面意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治理并登记建档。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按照属地、分类和分级原则,由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实施。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的,由本单位实施挂牌督办;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的,由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才能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 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实施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治理方案和职责分工,拟就挂牌督办事项,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在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受理申请的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邀请相关专家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按规定程序核销重大事故隐患,恢复生产经营,并在媒体上公告治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对已取得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负责督办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应当及时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相关许可证照。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排查、认定、报告和治理事故隐患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经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拒不治理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三十一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治理责任追究规定》文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近日,笔者无意间在网上看到了两起交通事故,竟都是由苹果引起的,从中折射出一个简单的道理:那就是安全生产事关重大。对不注重安全的人而言,看似小小的苹果也能带来巨大的隐患,看似偶然的事故往往蕴藏着必然的联系。
事故之一:2008年4月25日,哈尔滨道里区河梁街附近发生一起三车连撞事故,原来是肇事车辆司机边开车边吃苹果,苹果没吃完就随手放在车前挡风仪表盘上,结果途中苹果滚落,正好掉到刹车踏板下,导致刹车失灵酿成祸端,所幸仅是车辆撞损并无人员伤亡。之二:2007年1月13日,一辆从四川宜宾开往浙江温州的大型客车在行驶至湖南永顺县境内时,坐在前排的一个小孩吃苹果时不小心将苹果掉到了司机脚下,司机担心苹果滚到刹车板下,边开车边试图用脚踢开,因未能踢到便弯腰去捡,结果导致车子跑偏,冲出路外。一头栽进路边五六米的山沟,造成8人死亡,49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
从表面上看,两起交通事故似乎都是与苹果有关,似乎都是由苹果引起的,但谁都知道苹果本身并不会直接引发事故,造成这两起交通事故的根源在于对苹果的处置不当。其反映出来的问题,分析起来至少有以下三条:一是安全意识淡薄。两起事故的一个共同原因在于当事者的安全意识淡薄。第一起事故中的肇事车司机缺少必要的安全意识,边开车边吃苹果且随意搁置,最终滚下的苹果酿成了事故。第二起事故中司机用脚踢苹果及在开车时弯腰捡苹果的行为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可以说是极为危险的举动。这一行为所反映出来的是对该司机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意识极为淡薄。二是紧急情况或潜在风险处置不当。第一起事故中的司机直到事故发生前都没有意识到安全隐患。对存在的隐患视而不见,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应该算最大的隐患了,想必事后肇事司机追悔之余也难免发出这样的感叹。第二起事故中,司机在苹果滚落时马上意识到可能会滚到刹车板下造成刹车失灵,这是司机的基本驾驶常识,他应先将车停稳后再去捡起苹果,而不能自己一边开车一边用脚去踢这个苹果,更不能在车辆行驶的情况下直接弯腰去捡,对存在风险的不当处理是导致这场事故的重要原因。三是管理存在漏洞。经查,第二起事故中出事的大型客车挂靠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旅行社,该旅行社实际上是个空壳公司并且早在2006年就已被注销,有关管理部门应该负有失察之责。受托为该车组客、卖票的温州客运中心,早已发现该车经常不按规定进站停靠,并在管理方面也存在不少漏洞。但却疏于治理,放任自流可谓是滋生这起事故的温床。
剖析事故起因是为了探寻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走出安全生产的认识误区,找到事故防范的破解之道。如何防范此类安全事故,窃以为关键要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安全素养务必化“识”为“实”。两起事故告诉我们,没有基本的安全意识和认识自然谈不上安全保障,但仅有安全之“识”而无安全之“实”,同样还是难以挣脱事故频发的阴影。为什么有的人说起安全来头头是道、无所不知,但真正践行起来却手忙脚乱、漏洞百出?原因就在于有“识”无“实”,没有实实在在的安全习惯和素养,一旦险情发生往往一招不慎而酿就惨重事故。因此,我们不光要强化安全认识,更重要的是将这种认识转化为实际行动,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与素养,努力做到不出事故或少出事故。二是事故防范避免抓大放小。事故犹如水推沙,安全好比燕衔泥。安全从来无小事,容不得半点闪失,一点小小的疏忽就有可能酿成重大的安全事故,甚至带来灭顶之灾。不要等到血淋淋的事故发生了,才想起安全事关重大,才追悔那一闪念的小疏忽。抓好每一个细节才是消灭事故隐患的真正起点,只有脚踏实地从小事做起,不麻痹、不随意、不懈怠,才能斩断事故黑手。才能避免事故发生。三是安全管理重在长治久安。安全生产离不开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的严格治理,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不能让市场利益挤占了安全利益,不能让放任自流取代了严格治理,不能让管理漏洞变成了事故黑洞。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做到安全管理常抓不懈,不放过任何管理上的小漏洞,不给事故隐患以可乘之机。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教育,抓好运输安全治理,严把企业市场准入、车辆检测和驾驶资格等关口,特别是加强对挂靠客运车辆、车主和驾驶员的规范管理,落实安全责任,排查安全隐患,做到长治久安。
安全无小事。警钟须长鸣。这两起交通事故再次为我们敲起了安全的警钟。愿祈望平安的人们都能从中吸取教训,让我们共同守望平安、拥抱祥和!
中图分类号:U44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占事故伤亡人数的90%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警钟长鸣。 道路交通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在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上狠下功夫。以四川省为例,提出了“四不两直”和“全履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四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各市州也加大了对道路客运、危货运输、农村客运、城市公交、车站码头、重要路段、危桥险路等重点领域和时段的隐患排查和动态监管,做到心中有数、安全有底、措施有力、落实有效。
一、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1.1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引发交通事故分析
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公路安全防护栏、防撞墩、防撞墙、减速带、行道树、交通标志标线(包括警示标志,指示牌,公路养护标示牌)、交叉口渠化、隔离设施、行人过街设施、信号控制系统等,它和道路一起构成整个交通安全环境。主要突出在引导、警示、禁止三方面。路口的导向箭头、车辆分道线、人行横道线等标线起到了引导车辆正确分流、按道行驶等重要作用;限速、禁行、单行、出租车、公交车临时泊位等标志提示车辆正确行驶、减少乱停乱放;减速带、事故多发区标牌等则起到了警告驾驶人安全行驶的作用;路中安全隔离带、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隔离带等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禁止作用,避免了逆向行驶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和行驶。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因素导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突出在以下几个方面。
1.1.1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安全基础设施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纵观我省公路桥梁安全基础设施,不同等级公路在安全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不同,高速公路以及高等级公路在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上较完备,国省干线公路比县道公路在安全基础设施投入上要大,乡村道路的安全基础设施投入严重不足,依山傍水乡村道路安全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大打折扣,农村客运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1.1.2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人为破坏严重,且得不到及时修复
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以及农村公路的安全基础设施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人为破坏,一些波形护栏、交通指示标志标牌被人为撤除,离农户居住地或田间地头较近的隔离栏被移除,行道树人为砍伐或破坏严重。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因不同等级的公路修复快慢不一,对于道路交通安保维护经费充足的高等级公路维护较好,修复及时,县道公路以及乡村公路安全设施难以恢复。
1.1.3公路养护费投入不同,导致路况水平差异大
高速公路以及高等级公路的养护经费充足,养护效果好,路况等级高。国省道公路养护体制改革以来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部分地方财政包干预算养护经费不足。自2008年交通规费取消以前,由于省级交通部门的交通规费是自收自支,各市县公路养护管理(局)段确定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自2009年1月1日公路税费改革以来,养路费被成品油消费税取代后,各地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经费渠道已发生变化。过去是省级交通部门拨付到各市县交通部门变为现在的中央、省成品油消费税转移支付到各县财政部门。财政包干预算经费不足,造成公路养护部门的养护资金缺口大。养护资金不足严重影响公路养护的质量和水平,养护不及时造成路面坑槽、涌包现象,容易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1.2 自然灾害因素
1.2.1 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因素
地震、呼啸对道路、桥梁的破坏性是很大的,容易导致公路桥梁等阻断、路基沉陷、路基保坎垮塌等,为此在修建时必须加强设防。
1.2.2 天文气象影响因素
我国天文学家研究表明:从农历看,每年的望月、朔月、上弦、下弦四种月相及其前后,合计147天,占全年天数的40%,但事故发生却占全年事故的60%以上。据外报载, 1975年至1986年,全世界严重火车交通特大事故共13次,而从统计发现,上列月相内发生的竞达10次。由此可见,天文气象条件,也是交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道路交通有影响。
1.2.3 不良气候影响因素
下雨:下雨时,路面湿滑、大大降低了路面摩阻系数, 一般路面干净时为0.5-0.7,湿时为0.3-0.4,车辆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加长,制动容易跑偏。下雨对驾驶员的视线有严重影响;挡风玻璃上虽装有雨刷,但由于雨水使光线透过率大大减小,因而可视距离缩短,能见度降低。下雨时行人及骑自行车人穿雨衣,打雨伞,或无雨具者急于穿越道路,均增加了不安全因素。降雪与结冰:降雪与结冰时,道路路面摩阻系数小,仅有 0.1一0.2。机动车在冰雪路上行驶,极易发生滑溜现象。下雾:雾天大大降低能见度,雾水也使路面摩阻系数降低。高温:高温使驾驶员反应敏感度降低,产生情绪急燥和疲劳。高温时,沥青路面变软,摩阻系数也降低、为此交通事故发生率比平常气温增高。大风:不要说台风或龙卷风,就一般5一6级以上的风,尤其在北方干燥、风沙多的地区,就会大大降低行车的能见度。风再大,行车不稳,侧向摇摆。
1.2.4 地质灾害影响因素
滑坡:滑坡是层面倾角、层面上的摩擦系数和滑坡面的形态待主要条件集合而形式的部份山体下移现象,滑坡容易引发车辆行人等被埋或被飞石击中。泥石流:它是沙石、泥土、岩屑、石块等松散固体物质和水的混合物在重力作用下沿沟床或坡面向下运动的物殊流体,泥石流造成公路桥梁损毁后修复工程量大,危害巨大。
1.3其他因素
道路基础设施和自然灾害因素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其他因素也很重要,包括:1.车辆机械故障,如车辆刹车、零部件失灵、车辆老化等都要引发道路交通事故。2.人为因素,如超过速、超载、故意违法犯罪行为、疲劳、酒驾、毒驾等。3.视力、驾驶员性别、驾驶员年龄对安全驾驶影响较为重要。4.道路的人为故障,如公路打场晒粮、公路沿线建设堆集物、货物运输抛洒物、公路沿线的架空设施等,路政人员若没及时发现并制止,易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二、对策措施
2.1加大道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2.1.1 根据区域经济的发展要求和区域交通流量的大小,对路网进行升级改造,重点是对省道干线和重要县乡道路的升级改造。为加快区域经济的发展,加快路网升级改造进程,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公路建设资金的投入。
2.2.2 公路使用周期(7-8年)内要加强道路的养护管理,以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管护为重点,加强公路常态化管护,确保国省干线公路常年无坑凼,县乡道路常年基本无坑凼,路面平整畅通。加强日常性养护管理的同时,积极探索预防性养护,减少因道路路况性能指数差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2.2.3 加大公路安保设施建设。一是要加大安保设施资金投入,特别是县乡道等农村公路资金的投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配齐配全安保设施。二是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大公路安保设施破坏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严格按照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三是要加强公路安保设施维修和维护,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安保设施的巡查检查,发现安保设施被破坏或缺失的应立即更换或维修。四是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各条路道路进行调查核实,对重点路段、重要桥梁要列入安保工程计划,及时下达实施。
2.2 积极预防自然灾害
2.2.1 对于不良气候引发自燃灾害对策措施
雾天行车,必须减速,机动车开防雾灯,增加能见度。大雨时,应开灯行驶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冰雪灾害导致前轮、后轮及横向滑溜时必须减速行驶或在车辆和路面上增加防滑措施。如轮胎上加防滑铁链,路面加铺食盐或煤渣等。在炎热的夏季, 强调驾驶员要多睡眠,行车适当减速,行车时间减少,驾驶室内加电扇,空调等。大风行车时必须适当减速,注意视野,保证安全。
2.2.2 地质灾害对策措施
滑坡、泥石流、水毁、地震、海啸引发的自然灾害主要是对公路桥梁造成损害。对策措施一是要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监控、预警预报,驾乘人员、道路养护管理人员要及时掌握信息,及时预防,及时抢修,二是公路交通部门,运输企业要重视安全管理,始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并狠抓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道路路政管理部门要开展各项道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坚决清除公路安全隐患,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三是公路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不定期地深入公路沿线边沟、保坎、行道树等进行安全督促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公路安全隐患。四是增强突发事件、恶劣天气的快速反应及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公路应急抢险工作,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锻炼应急队伍,在公路发生水毁、坍方等造成交通阻断事件时能够及时响应,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预防自然灾害。
2.2.3 天文气象对策措施
驾乘人员要学习掌握科学知识,了解自然规律,避开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时间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