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范文

时间:2024-02-19 15: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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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

篇1

2.旧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公益性捐赠只允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范围内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这不仅使计算扣除限额时比较繁琐,而且企业多捐赠却未必能少纳税,无疑抑制了企业参与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放宽为年会计利润的12%,不仅使计算简便,而且使企业捐赠公益事业越多,获得的税收优惠也越多,无疑会提高企业捐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3.旧税法规定广告费用可以在当年全部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实际支出的广告费用按照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当年扣除限额,未能在当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用间接优惠替代直接优惠,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

1.扩大。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确保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投资额的可抵扣比例达到70%,优惠力度相当大。

2.替代。

(1)旧税法对于安置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直接享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既给予了企业优惠政策,又保障了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的权益。

(2)新税法改变了对利用“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企业直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取而代之为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取消。取消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4.过渡。对按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性照顾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可以减少新税法对企业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

面对企业日益增强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

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这也是导致出现日益严重的“假外资”现象及税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借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这是一种着眼于长远的避税方法。另一种短期避税方法是尽快将已有的股息汇出境外,或者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前进行股息再投资,这样不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税,还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退税优惠政策。

篇2

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在我国施行。其主要内容包括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要求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明确暂时性差异,计算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对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比较,主要区别在于会计核算由原来的以损益表为重心转向了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引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增加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会计核算科目。

一、新企业所得税会计的理论基础

新企业所得税会计的理论基础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根据二者之间的差额,分别确认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目标在于确认利润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重点在于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一经确定,就可计算暂时性差异,并在此基础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与其对应的所得税费用或所得税收益。

二、新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基本账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并引进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这种方法侧重于资产负债表,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分成四个步骤:首先确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其次确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再次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最后根据应纳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倒挤当期所得税费用。

1.确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账面价值是从会计法规的角度来确定的。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各项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资产的账面净值是资产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后的余额。负债的账面价值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金额。计税基础是从税法的角度来确定的,是税法认可的资产、负债的价值。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利润时能抵扣应税经济利益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各项负债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例如,一项固定资产原值1000万元,账面净值600万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是100万元,则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而税法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600万元。又如因支付罚款产生的负债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会计规定确认为费用,而税法规定企业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支付的罚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税前扣除,所以税前可抵扣金额为0,计税基础为100万元。

2.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相符,其差额即为暂时性差异。根据该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不同,可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情况:

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使用或最终出售该资产时将取得的经济利益的总额,而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资产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总金额。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该资产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不能全部税前抵扣,两者之间的差额需要交税,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是指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清偿该负债时的经济利益流出,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账面价值在扣除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之后的差额。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则该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为负数,即应在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调增,增加未来期问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一般产生于以下情况:

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从经济含义来看,资产在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少,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多,企业在未来期间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减少应交所得税,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意味着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与该负债相关的全部或部分支出可以从未来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例如,企业对将发生的产品保修费用在销售当期确认预计负债50万元,但如果税法规定有关费用支出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能够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0,企业确认预计负债的当期相关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但在以后期间有关费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这将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3.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

企业应以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余额为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余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的乘积。除明确规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余额为期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余额与适用税率的乘积。

4.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

根据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及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倒挤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在会计处理上的不同

1.关于所得税费用核算方法的比较

旧制度允许企业在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之间进行选择。而在新准则里只规定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应付税款法、递延法、损益表债务法将不再适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均建立在业益理论的基础上,但前者是基于资产负债表进行核算,而后者是基于损益表进行核算,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别。两种核算方法下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是一样的,均是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得出,不同之处在于损益表债务法下递延税款账户是从收益、费用和损失核算的角度,包括了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上述项目时的全部时间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来确定的。

2.关于会计与税法之间差异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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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结束了我国长达20多年的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等的“分税制”时代,标志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里程碑。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应充分了解新税法的主要内容,科学做好所得税筹划,以达到增加企业税后利润,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可以概括为“四个统一”。这“四个统一”包括:

(一)统一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内资、外资税法差异进行了整合。新税法施行后,中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按照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而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全统一。

(二)统一税率为25%

改变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政策。而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确保了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不仅保持了我国税制的竞争力。同时,也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新旧企业所得税在税前扣除标准主要变化如下表所示:

(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税收环境有着深远的影响,也对企业以往惯用的纳税筹划手段提出了挑战。根据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研究,本人认为,企业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时可行的纳税筹划手段如下:

(一)企业成立前

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

这是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适用范围、税款缴纳方式变化的相应调整。新税法将纳税人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改为法人组织,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税负上实行差别税制。

2.注册地选择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的股息、利息等收入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而过去税法中外资的这部分红利收入是免税的。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企业分红收入均应就其收入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变更控股公司的注册地以节约预提所得税。

(二)企业经营过程中

1.纳税人认定上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税制,即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于是,企业集团中如果存在亏损的子公司,可以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2.充分利用好五年“过渡期”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0章附则中明确:“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本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本法实施后可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从本法实施年度起计算。”由此,企业可利用利润再投资,充分利用好五年的过渡期获取税收优惠。

3.最大限度地享受税额抵免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利用税法中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是最常规也是最合法的筹划方法,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因此,纳税人应认真研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以达到最大的节税收益。

(1)积极进行创业投资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新税法不仅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还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低优惠税率,并且扩大到全国范围内。因此,企业应充分把握新税法实施细则中对创业投资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及时进行相关调整,从而享受税收优惠照顾,实现纳税筹划。

(2)合理安排用于环保节能的专用设备购置时间

例如,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抵免税额。假如设备投资的抵免办法不变,每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从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从而合理安排企业纳税额和纳税时间。

4.税收基础的筹划

新税法在税前扣除政策上,取消了计税工资、工资附加费、利息、业务招待费等扣除标准,改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并提高了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因此企业可在新税法限额内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等;此外,新税法把捐赠扣除的计算基数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鉴于利润属于会计概念,企业可在不违规的前提下充分扩大利润总额,从而使扣除数额增大。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自身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企业只有吃透新的税法,充分利用新税法的各种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纳税筹划,最大化节税收益,才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史耀斌.新税法解读.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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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它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专业性的特点。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法律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税法对5个方面进行了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它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予以整合,重点向基础产业及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产业倾斜,这就为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筹划提供了条件。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策略

(一)科学合理筹划企业规模及性质,充分利用税率优惠策略

新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两档,即:基本税率25%,低税率20%。在此基础上同时规定了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各项优惠政策,其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企业可以通过筹划经营规模或慎重定位企业性质以适用较低税率,减轻税负,同时国家也达到了调控经济的目的。

1.分立、合并企业,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企业在设立时应认真规划其规模和从业人数。规模较大或人数较多时,可通过企业分立,分解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规模,以适用较低的税率优惠政策。

2.定位企业性质,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利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②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④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上述优惠政策类型和各项规定,企业在设立、投资等经营活动中应结合自身情况,充分考虑投资的对象并慎重定位企业的性质,以求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用足用够税收优惠政策。

(二)缩小应税收入,合理调整收入确认时间策略

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缩小应税收入

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要充分考虑收入总额中免税收入的规定,做出对自身有利的决策。企业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国债或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投资收益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2.合理调整收入入账时间,延期纳税

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等等。企业可以选用以上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但要注意:赊销、分期收款、托收、预收等销售方式下,商品的销售必须有协议或合同等相关手续,协议中必须明确每次收款日期、金额、收款方式。同时,注意控制风险,确保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收回。这样,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临近年末发生的销售收入,可推迟至下年确认,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资金周转的空间,达到占用资金,形成“无息贷款”目的。

(三)合理利用税前扣除限额的策略

1.提高职工薪酬与福利。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同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职工福利费、2.5%以内职工教育经费及2%以内工会经费(简称三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可通过提高职工工资、增加职工福利、加大职工培训等方式,在提高职工待遇的同时实现减税的目的。但应注意,以上支出均为当期实际发生的,若企业推迟发放工资或只计提“三费”而未实际支出,均不得扣除。

2.适时进行公益性捐赠。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适时进行捐赠既可获得广告效益,又可实现节税目的。但应注意:企业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才可以扣除,直接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

(四)合理选择不同的筹资渠道及资本结构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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