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范文

时间:2024-02-19 15: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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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

篇1

2.旧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公益性捐赠只允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范围内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这不仅使计算扣除限额时比较繁琐,而且企业多捐赠却未必能少纳税,无疑抑制了企业参与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放宽为年会计利润的12%,不仅使计算简便,而且使企业捐赠公益事业越多,获得的税收优惠也越多,无疑会提高企业捐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3.旧税法规定广告费用可以在当年全部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实际支出的广告费用按照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当年扣除限额,未能在当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用间接优惠替代直接优惠,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

1.扩大。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确保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投资额的可抵扣比例达到70%,优惠力度相当大。

2.替代。

(1)旧税法对于安置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直接享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既给予了企业优惠政策,又保障了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的权益。

(2)新税法改变了对利用“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企业直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取而代之为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取消。取消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4.过渡。对按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性照顾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可以减少新税法对企业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

面对企业日益增强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

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这也是导致出现日益严重的“假外资”现象及税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借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这是一种着眼于长远的避税方法。另一种短期避税方法是尽快将已有的股息汇出境外,或者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前进行股息再投资,这样不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税,还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退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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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在我国施行。其主要内容包括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要求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明确暂时性差异,计算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对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比较,主要区别在于会计核算由原来的以损益表为重心转向了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引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增加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会计核算科目。

一、新企业所得税会计的理论基础

新企业所得税会计的理论基础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根据二者之间的差额,分别确认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目标在于确认利润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重点在于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一经确定,就可计算暂时性差异,并在此基础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与其对应的所得税费用或所得税收益。

二、新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基本账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并引进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这种方法侧重于资产负债表,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分成四个步骤:首先确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其次确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再次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最后根据应纳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倒挤当期所得税费用。

1.确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账面价值是从会计法规的角度来确定的。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各项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资产的账面净值是资产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后的余额。负债的账面价值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金额。计税基础是从税法的角度来确定的,是税法认可的资产、负债的价值。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利润时能抵扣应税经济利益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各项负债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例如,一项固定资产原值1000万元,账面净值600万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是100万元,则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而税法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600万元。又如因支付罚款产生的负债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会计规定确认为费用,而税法规定企业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支付的罚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税前扣除,所以税前可抵扣金额为0,计税基础为100万元。

2.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相符,其差额即为暂时性差异。根据该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不同,可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情况:

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使用或最终出售该资产时将取得的经济利益的总额,而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资产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总金额。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该资产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不能全部税前抵扣,两者之间的差额需要交税,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是指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清偿该负债时的经济利益流出,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账面价值在扣除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之后的差额。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则该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为负数,即应在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调增,增加未来期问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一般产生于以下情况:

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从经济含义来看,资产在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少,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多,企业在未来期间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减少应交所得税,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意味着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与该负债相关的全部或部分支出可以从未来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例如,企业对将发生的产品保修费用在销售当期确认预计负债50万元,但如果税法规定有关费用支出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能够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0,企业确认预计负债的当期相关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但在以后期间有关费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这将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3.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

企业应以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余额为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余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的乘积。除明确规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余额为期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余额与适用税率的乘积。

4.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

根据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及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倒挤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在会计处理上的不同

1.关于所得税费用核算方法的比较

旧制度允许企业在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之间进行选择。而在新准则里只规定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应付税款法、递延法、损益表债务法将不再适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均建立在业益理论的基础上,但前者是基于资产负债表进行核算,而后者是基于损益表进行核算,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别。两种核算方法下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是一样的,均是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得出,不同之处在于损益表债务法下递延税款账户是从收益、费用和损失核算的角度,包括了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上述项目时的全部时间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来确定的。

2.关于会计与税法之间差异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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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结束了我国长达20多年的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等的“分税制”时代,标志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里程碑。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应充分了解新税法的主要内容,科学做好所得税筹划,以达到增加企业税后利润,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可以概括为“四个统一”。这“四个统一”包括:

(一)统一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内资、外资税法差异进行了整合。新税法施行后,中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按照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而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全统一。

(二)统一税率为25%

改变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政策。而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确保了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不仅保持了我国税制的竞争力。同时,也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新旧企业所得税在税前扣除标准主要变化如下表所示:

(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税收环境有着深远的影响,也对企业以往惯用的纳税筹划手段提出了挑战。根据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研究,本人认为,企业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时可行的纳税筹划手段如下:

(一)企业成立前

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

这是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适用范围、税款缴纳方式变化的相应调整。新税法将纳税人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改为法人组织,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税负上实行差别税制。

2.注册地选择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的股息、利息等收入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而过去税法中外资的这部分红利收入是免税的。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企业分红收入均应就其收入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变更控股公司的注册地以节约预提所得税。

(二)企业经营过程中

1.纳税人认定上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税制,即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于是,企业集团中如果存在亏损的子公司,可以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2.充分利用好五年“过渡期”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0章附则中明确:“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本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本法实施后可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从本法实施年度起计算。”由此,企业可利用利润再投资,充分利用好五年的过渡期获取税收优惠。

3.最大限度地享受税额抵免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利用税法中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是最常规也是最合法的筹划方法,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因此,纳税人应认真研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以达到最大的节税收益。

(1)积极进行创业投资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新税法不仅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还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低优惠税率,并且扩大到全国范围内。因此,企业应充分把握新税法实施细则中对创业投资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及时进行相关调整,从而享受税收优惠照顾,实现纳税筹划。

(2)合理安排用于环保节能的专用设备购置时间

例如,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抵免税额。假如设备投资的抵免办法不变,每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从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从而合理安排企业纳税额和纳税时间。

4.税收基础的筹划

新税法在税前扣除政策上,取消了计税工资、工资附加费、利息、业务招待费等扣除标准,改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并提高了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因此企业可在新税法限额内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等;此外,新税法把捐赠扣除的计算基数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鉴于利润属于会计概念,企业可在不违规的前提下充分扩大利润总额,从而使扣除数额增大。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自身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企业只有吃透新的税法,充分利用新税法的各种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纳税筹划,最大化节税收益,才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史耀斌.新税法解读.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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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它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专业性的特点。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法律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税法对5个方面进行了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它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予以整合,重点向基础产业及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产业倾斜,这就为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筹划提供了条件。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策略

(一)科学合理筹划企业规模及性质,充分利用税率优惠策略

新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两档,即:基本税率25%,低税率20%。在此基础上同时规定了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各项优惠政策,其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企业可以通过筹划经营规模或慎重定位企业性质以适用较低税率,减轻税负,同时国家也达到了调控经济的目的。

1.分立、合并企业,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企业在设立时应认真规划其规模和从业人数。规模较大或人数较多时,可通过企业分立,分解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规模,以适用较低的税率优惠政策。

2.定位企业性质,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利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②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④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上述优惠政策类型和各项规定,企业在设立、投资等经营活动中应结合自身情况,充分考虑投资的对象并慎重定位企业的性质,以求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用足用够税收优惠政策。

(二)缩小应税收入,合理调整收入确认时间策略

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缩小应税收入

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要充分考虑收入总额中免税收入的规定,做出对自身有利的决策。企业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国债或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投资收益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2.合理调整收入入账时间,延期纳税

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等等。企业可以选用以上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但要注意:赊销、分期收款、托收、预收等销售方式下,商品的销售必须有协议或合同等相关手续,协议中必须明确每次收款日期、金额、收款方式。同时,注意控制风险,确保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收回。这样,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临近年末发生的销售收入,可推迟至下年确认,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资金周转的空间,达到占用资金,形成“无息贷款”目的。

(三)合理利用税前扣除限额的策略

1.提高职工薪酬与福利。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同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职工福利费、2.5%以内职工教育经费及2%以内工会经费(简称三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可通过提高职工工资、增加职工福利、加大职工培训等方式,在提高职工待遇的同时实现减税的目的。但应注意,以上支出均为当期实际发生的,若企业推迟发放工资或只计提“三费”而未实际支出,均不得扣除。

2.适时进行公益性捐赠。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适时进行捐赠既可获得广告效益,又可实现节税目的。但应注意:企业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才可以扣除,直接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

(四)合理选择不同的筹资渠道及资本结构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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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境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差异、疏漏、模糊之处,通过对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积极开展税务筹划,是企业减轻税务负担,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一条合法途径和最佳选择,故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筹划可以减轻企业沉重的税负,节约大量资金,也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使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2、税务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因为详细的税收策划,不仅仅是对企业有关涉税事宜的筹划,更是对企业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统筹安排,是由纳税筹划方案统一体现的。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和运作,都是贯穿在整个企业管理过程中的,需要企业各个部门之间顺畅无阻的配合才能实现。

3、税务筹划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税务筹划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因此,它能促进税收法制的完善,有效地推动税收法制化的进程。

4、税务筹划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税收一方面是国家利用法律手段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同时也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运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投资方向、筹资途径、企业组织形式以及产品结构、投资区域等方面,来实现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因此,纳税筹划实际上是顺应了国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引导,优化了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二、新企业税法下企业税务筹划方式

新税法借鉴国际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建立了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税法法律制度,适应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新税法的颁布,使得旧税法法律下的很多纳税筹划途径失效,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纳税筹划方式。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收入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通过销售方式结算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较为常用的方式有以下两种:①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它可以合同约定的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当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时,可以选择赊销或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②委托代销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企业产品的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对于以先销售后付款为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1、人员录用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进行人员录用时,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进行如下分析:①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②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并做好相关证件的备案、劳动合同的签署和社会保障的落实工作。

2、人工费用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摈弃了计税工资制度,对内资企业非常有利。企业可以将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较之以前是一项非常大的节税措施,避免了对职工工资薪金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使原来利用特殊身份进行纳税筹划的机会减少,同时又有利于广大企业在这方面的纳税筹划。但是,企业在作税前抵扣工资薪金支出时,一定要注意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以免发生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以致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调整,那么后果将得不偿失。

3、广告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广告费按统一比例15%进行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不能无限制地任意扣除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一样可以将超过扣除的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扣除,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必再考虑多委托广告公司宣传而减少企业自己宣传的途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行性,自主选择宣传方式。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取得符合标准的广告费支出凭证,据实在税前列支。

4、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时,要严格区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企业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议费、差旅费等计入业务招待费。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标。因此,企业在进行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时,一是要取得业务招待费的确实记录;二是要准确把握准予作为费用列支的限度。

5、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及与就企业所得税的比较,企业应注意到除了扣除比例有所变化外,还应该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基础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在存在纳税调整项目时,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在进行考虑利用公益性捐赠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正确计算扣除的基础,进而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金额。

6、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有关固定资产的规定,我们可以从折旧方法上来考虑纳税筹划。折旧方法选择的筹划应立足于使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针对企业具体的盈利情况及其所处时期,选择不同的折旧方式,以充分发挥折旧费用抵税的作用。具体可分盈利企业、处于所得税税收优惠期的企业、亏损企业来区别对待。

7、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适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由于“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期末存货账面价值的大小恰好与销货成本高低成反方向变动。由此可见,存货的计价方法与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很大的关系,它的选择应立足于使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

(三)新企业所得税下亏损弥补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第十八条规定,由于货币存在时间价值,企业在进行亏损弥补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应当尽快将可弥补的亏损额在盈利年度弥补。企业的收入和支出都具有一定的弹性,为了实现税前利润弥补即将过期的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增大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尽管企业采取的这些措施可能招致企业以后年度产生新的亏损,但在法定弥补期限内弥补即将过期的待弥补亏损,就能避免税前弥补亏损额因过期而不能税前弥补的问题出现。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过渡期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新所得税法公布之日(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准设立的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享受低税率的企业如果有新业务需要设立新公司的,可以考虑暂不新设,用老企业来做税务申报业务,或者通过买壳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实亡的低税率企业,通过工商变更作为分公司,以享受5年过渡期的低税率优惠。由于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低税率企业在弥补亏损的设计上,尽量利用高税率年份的盈利余额弥补低税率年份的亏损以节税。

对原新设高新技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企业应加快新办企业投产进度,加紧实现盈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对于在过渡期内未获利而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算。如果2008年度尚未盈利的,则当年将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三、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是企业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复杂决策过程,是依据国家法律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过程。它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的投资、经营、理财等各项活动,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一个可行的税收筹划要考虑方方面面,具体的要注意以下事项:

1、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2、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使整体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效益。如果税收筹划所产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税收筹划成本,税收筹划就没有必要进行了。

3、税收筹划应从总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取得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仅仅关注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某一税种少缴了,另一税种可能要多缴,因而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不仅要使企业整体税负最低,还要避免在税负降低的同时带来的由于销售与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收益。

4、税收筹划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在应税行为或应税事实发生之前对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如果纳税事实已经形成,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为定局以后,则不存在税收筹划的问题了。

5、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防范。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尤其是那些立足长期的税收筹划,更是蕴涵着较大的风险性。另外,无论什么税种,在纳税范围和应纳税额的界定上,法律都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职业判断。因此,在企业税收筹划中,有关人员除了全面学习税收法规之外,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至关重要。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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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它是国家指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从企业方面看,企业因缴纳所得税,会减少股东和债权人享有的企业营运后所产生的财富,因此纳税人企业在缴纳应交税金时,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中介机构的帮助,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筹划,从而减少当期应缴纳所得税,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从国家来看,纳税筹划也具有必然性,它对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资本流通以及对资源的合理配置都是有现实意义的。

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是纳税人的收入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等开支后的净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的轻重直接影响到企业税后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把握新的税制,有效地降低纳税成本,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每个企业都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新企业所得税法机器实施细则为基础,对此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企业形式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应汇总纳税。从纳税角度来看,企业分支机构性质不同,税负义务也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纳税责任,在法律性质上与总公司视为两个主题,其成本、损失、所得全部独立核算,并可以单独享受税收优惠;而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它与总公司同为一个纳税主体,其盈亏状况关系到整个公司的税负轻重。

案例分析:A公司在外地设立一子公司,预计其子公司第一年亏损为25万元,第二年亏损25万元,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总公司独立纳税。假设A公司每年盈利为100万元,则每年需缴纳税额为100×25%=25万元,A公司两年纳税额合计50万元,且其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弥补。若该公司在设立子公司之前进行了纳税筹划,预测到其子公司在前两年会有较大的亏损,因为分公司与子公司只是组织形式上的差别,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因此我们可以假定A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盈利水平相似,这样我们采取设立分公司的形式,用税前利润弥补分公司亏损,每年的应税额为(100-25)×25%=18.75万元,两年合计37.5万元,且对分公司的50万元的亏损进行了弥补。

策划结果:纳税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设立合适的分支机构。从税收角度来分析,公司对于设立分支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分公司的形式,使其亏损抵消总公司的所得,减少应纳税额,然后再视其盈利状况,采用其它形式设立分支机构。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新准则对于存货的核算的方法,去除了后进先出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确定存货的实际。在实际核算中,采用的方法不同,对成本、利润以及纳税金额的影响亦不同。

案例分析:2008年A企业甲商品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本月的进出货情况如下:

企业在月底结算本月发出存货成本时,若采用加权平均法,发出甲商品的总成本为(150×5.00+100×5.50+150×5.70+100×5.90)/(150+100+150+100)=5.49万元,发出以商品总成本为300×5.49=1647万元;若采用先进先出法,发出甲商品总成本150×5.00+50×5.50+50×5.50+100×5.70=1870万元。可以看出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出商品成本比采用先进先出法高出223万元,销售成本的增加可为企业节省所得税额223×25%=55.75万元。

策划结果:A企业甲商品在物价波动的情况下,应采用加权平均法来节税。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来选择不通的计价方法。一般情况下,在物价持续下跌时,宜采用先进先出法,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期货成本增加,是利润减少,相应的也减少了应纳税额;而在市场价格持续上涨时,企业应采用加权平均法,因为销售成本中包含的后期存货的成本全额较高,可将利润递延到以后年度,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引起各期的成本和利润,从而对纳税额产生影响。直线折旧法下,使每年的折旧费用平均化,各期税负较均衡;而加速折旧法下,前几年的折旧费用较大,从而减少了前期费用支出。

案例分析:A公司为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型企业,其某机器设备原值为200000元,五年后残值为10%,不同折旧方法每年计提的折旧如下表:

策划结果:A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应采用直线折旧法,使该期间折旧费用最低,达到节税的目的;在无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应采用加速折旧法,延缓纳税的支出,增加公司营运资金的周转。因此,公司应该结合自身所处的税收环境,通过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来影响当期纳税额,从而达到合理避税。

四、研发费用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对企业的技术研发费做出了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案例分析:A公司年度利润为80万元,研发费用为50万元,若无其它纳税调整事项,则该公司应纳税额为(80―50×50%)×25%=13.75万元;若企业未进行技术研发,则利润为130万元,应纳所得税为130×25%=32.5万元。所以进行技术研发可节税32.5―13.75=18.75万元。

筹划结果:对企业而言,充分利用技术研发的优惠政策,积极进行技术开发,不仅促进了企业产品升级换代、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而且实现节税,获得“双赢”的效果。

五、公益性捐赠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再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该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供应性捐赠需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才可以扣除,直接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案例分析:A企业本年度实现利润为200万元,企业考虑到社会公益以及社会形象,拟对外捐款30万元,因此企业采取直接捐赠给灾区学校30万元,如无其他调整事项,则本年度所得税额为200×25%=50万元,捐赠后剩余利润200-50-30=120万元。进行纳税筹划,结合新准则,采用通过政府捐赠给灾区学校,则本年度应纳税额为(200-200×12%)×25%=44万元,捐赠后剩余利润为200-24-44-6=126万元,通过纳税筹划为企业节税50-44=6万元。

筹划结果:由于税法对不同的捐赠对象和用途有着不同的规定,因此纳税人可以利用捐赠途径和对象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

六、“三费”的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以成本受收益原则为基础,尽可能的扩大销售规模,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节税利益。可见,销售收入的大小是影响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共同因素。为了获取最大的节税收益,企业在考虑到成本收益原则上尽可能的扩大销售规模,如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来扩大“三费”的扣除限额。

案例筹划:A公司本年度税前利润为5000万元,本年度广告费600万元,业务宣传费500万元,业务招待费50万元,“三费”合计11750万元,则A公司当年税前可扣除的“三费”为5000×15%+5000×5‰=775万元,剩余375万元税后扣除,若无其它纳税调整事项,本年度应纳税额为(5000-775)×25%-1056.25-375=3568.75万元。在进行纳税筹划后,为了扩大销售规模,A企业将内部销售机构注册为子公司B,则A公司税前可扣除“三费”限额为5000×15%+5000×5‰=775万元,B公司税前也可扣除“三费”775万元,税前可扣除“三费”共计1550万元,从而实现母公司的全部“三费”均可在税前全部扣除。

筹划结果:在对“三费”进行税务筹划时企业应以成本――收益为基础,尽可能的扩大销售规模,从而获得最大限度的节税利益。

七、薪酬与福利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可以适当的通过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增加职工福利支出、教育支出等,来达到减税的目的。

案例分析:A企业08年利润为56万元,全年应发工资为72万元,其中12月份工资为14万元,尚未发放,若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08年度应纳所得税为(56+15)×25%=17.5万元。进行纳税筹划,企业在12月份及时发放工资,则应纳税额为56×25%=14万元,节税3.5万元。

筹划结果:企业应当在了解新准则的情况下,灵活运做,减少当期的应税所得额。

八、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筹划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的投资、经营、理财等各项活动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有很大的关系。纳税筹划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复杂的决策过程,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一下事项:

1.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必须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税法规定相抵触,要保证纳税筹划的措施与手段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采取隐瞒收入、扩大支出、转移财物等违法手段来偷税。企业通过纳税筹划不仅获得了节税收益,也顺应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实现了双赢。

2.权衡成本――收益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使整体收益最大化,因此,应当遵循成本收益原则,是筹划所付出的成本低于筹划带来的收益,实现整体负税最小,这样的纳税筹划才是有意义的。

3.进行总体系统地筹划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不应当把降低本区域税负最为唯一目标,而应当立足企业整体利益,以企业价值的长期最大化为纳税筹划的总体目标,对不同税种进行综合分析,从而通过纳税筹划获得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

4.事先筹划

税收筹划必须在应税行为会应税事实发生之前对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以达到减少税负,获取节税利益的目的,但如果纳税事实已经形成,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经形成,纳税筹划就失去了意义。

纳税筹划在我国是一项新型事业,它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与实施,为企业的带来的新的机遇与挑战,在新形势下,企业应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有针对性的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使企业税负最小化,降低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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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对纳税筹划的影响》[J].中国农业会计,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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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的背景

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在旧税法中,内外资企业采用不同的税法,两法同时进行,因此在计税方法、税率、优惠政策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差异,导致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负不公平。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内很多资金流向外国,并在外国设立“虚拟公司”,再回到国内设立外资企业,进行避税。过多的税收优惠,使得税收征管的漏洞越来越多,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税法的不规范,使得更多的偷漏税情况出现,因此国家很难利用税收来实现社会再生产的分配和不断发展。税法的不规范,也使得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不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而是受税收政策的左右。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内经济发展的意义

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根据我们当期经济发展和税制情况,诣在弥补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漏洞,完善旧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把当期新出现的现实情况考虑进去,让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度涵盖范围更广,内容更加丰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建立,意义广泛,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一)融入可持续发展理念。当前世界,企业竞争激烈,能源短缺,环境污染严重,可持续发展已经多次被提出,各国呼吁要进行绿色生产。我国也提出科学发展观,鼓励企业要科技创新,减少污染。但是这些观念的提出,并没有在企业可持续发展实施机制中产生很大的推进作用。此外,自从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面临着国际竞争对手,为了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在新税法中,将税率降到25%,对国家要鼓励发展和要扶持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则在25%的基础上,再减5%和10%,而且在对内外资企业的税率上也进行了统一,不仅使税负更公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税收的优越性,能够根据实际,与时俱进。而旧税法的税率为33%,又对内外资企业的征收方法不同,不仅使企业的税负高,而且易造成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三)有利于公平竞争。旧企业所得税法使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平衡,不利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贯彻“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取消了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内外资的不同的税率、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而对内外资采取统一的税率、税前扣除项目等多项规定,公平了税负,很好的解决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使各类企业在税负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平等竞争。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

(一)对内资企业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结束了内外资企业使用不同的税法条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一个统一、规范、透明的税收制度平台,为其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制度环境,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竞争的起跑线上。因此,内资企业应抓住税法改革的机遇,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促进企业经济增长。新税法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率,改为按2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因此使内资企业的税负比重降低,减轻了税收负担。降低了税率,可以使内资企业的税后净利润得到提高,大部分企业可以从新税法改革中受益,特别是在实行旧税法时税负比重较高的企业,如钢铁业,金融保险业等,使得企业能够有机会休养生息。对于采掘业而言,旧税法规定大部分上市公司按33%的标准税率,采掘业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均在25%以上,两税合并后减少内资企业的税负,对采掘业利润增长产生积极影响。新税法规定了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如一些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并不是通过自己生产经营且取得资金的,也不能为社会经济提供价值增值的,,而是通过国家财政拨款的方式取得,而财政资金也是通过对一般企业征税取得的收入,为了避免重复增税,也考虑到非经营活动产生的利益可以得到避免,因此不列为征税范畴。还有企业购买国库券的收入,也不征税,因此企业可以利用这次的不征税机会,可以把企业的一些多余的钱用于购买国库券,增加企业的收入。

(二)对外资企业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行,对外资企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原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实行后,税负比重上升。因此,这些企业可以选择在中国设厂,利用中国较廉价的劳动力,节约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利润。原先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新税法实行后,税负比重降低了,企业的利润增加了,企业可以用更多的资金进行投资,改进设备等。

第一、旧税法中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新税法统一为25%。实行新税法后,税率有所下降,但对于原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如经济特区等,税负比重将上升,对于原未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税负比重将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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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

(1)税收筹划的概念。通过中外各位专家对税收筹划的定义可以得知其共同认可税收筹划的部分:目的是减轻税负;事前规划;遵守法律法规,分歧集中在筹划人和允许运行的范围。纳税人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对方,处于弱势地位,新税法应当限制行政主体的权力,保护相对方的利益。如此看来,首先,税收筹划的主体应为纳税人。其次,税收筹划为企业财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从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第三,纳税筹划所采取的手段应是法律规章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按照“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税收筹划所采取的一系列行为都应是得到承认和允许的行为。至此,通过查阅资料,经税收筹划定义为: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而委托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等经济行为的事先设计和运筹的过程。(2)进行税收筹划的意义。所得税的提前筹划可降低税收成本、增大税后利润、增强资金流动性和利用率。细致的纳税筹划可以规范其决策行为,使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更为合理;筹划促使企业节约支出、减少浪费,提高企业经管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纳税人根据税率和税基对纳税方案择优选择,根据国家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进行调整,在国家经济杠杆的调控下走向生产合理布局的道路。在整体和长远上,国家的税收也会同步增长。

二、中小企业进行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所得税筹划的必要性。一是,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0%以上,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人员、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了推动行业发展的主体。二是,入世之后,外企不断涌进中国市场,外企的进入使竞争更加激烈和残酷。中小企业面临着国内国外大小企业的双重竞争,由于规模小税负相对重,想要进行竞争,就必须通过税收筹划控制税收成本的比例。三是,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资料显示,内资企业在税源来源中占25%左右,外资企业占了15%左右,内资企业比外资企业高出了将近10%的税负,中小企业税负负担明显过重。四是,中国市场的不断开放使中小企业扩大市场变得异常艰难,中小企业要想增强竞争力只能从内部着手,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成本来实现利润最大化。(2)所得税筹划的可行性。一是,中小企业规模小、组织构造简单等优势,可以使企业在没有超出正常经营范围内节约税收成本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相对也较大,进行税收筹划具有可行性。二是,计划经济下把纳税看作是企业对国家应有的贡献,片面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有性,突出了国家的权威忽视了纳税主体的合法权利。三是,但凡重视税收筹划,这个国家一般都会有比较完善而又相对稳定的税收制度,这主要是因为税收的环境影响企业的纳税方案质量。有关税收的法律和法规,都是对当事人双方行为的规范,规定当事人双方如何让在给定的空间内争取到最大的经济利益。随着我国在1994年进行税收制度改革,我国的税收体制也一直在不断的完善着,这也为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提供了制度上的保护。四是,政府为了调整产业结构、刺激国民经济增长,会实施差别税收政策,这些存有差别的税收政策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和减轻税负创造了极大的可能和机会。

三、新所得税法与旧法的不同

(1)企业进行居民和非居民之分,明晰了纳税的主体。新企业所得税法抛弃了旧法形式重于实质的作法,将企业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一律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更加注重实质;而旧的企业所得税法把纳税主体分为内资和外资,内资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外资以法人为纳税人,旧法只做形式的区分,实质上并没有区分法人和非法人,纳税的对象容易混乱。(2)实行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税率。新所得税法实行内资外资一致的税率25%,小型微利企业为20%。我国实行的25%的税率,虽然属于国际中等水平,但也保证了企业的竞争力并吸引了不少的外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小型微利企业20%低率,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平等竞争创造了条件。(3)建立以产业为导向的税收优惠制度。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以区域优惠为主,而新法将其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并兼顾社会进步的优惠格局。新法不仅完善了税收政策,还明确了产业以及区域的导向;通过给予高新技术的优惠照顾,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产业也不断的在升级。

四、中小企业在新所得税法下的税收筹划方法

(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一是,公司与非公司的选择。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我们国家对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实行有差别的税率,如果选择公司制企业,就要承担双重的纳税义务,缴纳完企业所得后还要缴纳股东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选择的是非公司企业制,那就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由于公司制企业承担的责任重于非公司制企业,所以企业应该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减少税负,达到节税目的。二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有关纳税上的规定,差异巨大。若为控股型的子公司,因其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有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母公司不必承担子公司欠下的债务,所以子公司的亏损就不能抵充掉母公司的利润,也就自然不能减轻公司的税负;如果选择了分公司,它虽然拥有自己的名字但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所以经营的所有后果都由它的母公司承担,这样是可以抵充总公司的利润,可以减轻公司的税负负担。(2)不征税收入的筹划。那种不属于由经营带来的经济利益,纳税人也不负纳税义务的收入即为不征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四种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他不征税收入。所以,企业应该努力获取更多的国家财政补助之类的资金支持,从而减少税收支出。(3)扣除项目的筹划。一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进行了统一规定,规定不超过年利润总额的12%的公益支出准予扣除。中小企业可利用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也能减税。二是,旧法中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如果内资企业提高了职工的工资,就会缴纳更多的企业所得税,这样的规定极大的打击了企业改善职工福利的积极性。新所得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对于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三是,新税法把广告费用和宣传费用进行了合并,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就可以扣除,并且超过部分还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五、结语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并不断完善,我国在加入WTO后税收项目也与国际标准逐步接轨,税收筹划的发展事态良好。但就目前而言,我国针对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还比较少。不论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税收筹划进行到何种阶段,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始终具有重大意义,这就要求我国的中小企业根据经济变化不断调整企业所得税的筹划计划,实现企业的目标。税收筹划的核心是企业所得税,因所得税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技术性,外加本人的知识水平实在有限,不能对中小企业依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税收筹划进行更广更深的研究,这需要后续的政策的出台来帮助进行更深入的了解。

参 考 文 献

[1]王险峰.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商业会

计.2007(10)

[2]杨寿康.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几大特点及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

响[J].集团经济研究 .2007(13)

[3]牛达.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法条要点对照[J].财会月刊.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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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的根本,是国家贯彻执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本质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以及大量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国家税收的保障显得十分重要。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不仅是国家税收保障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企业所得税筹划研究,就是在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有利于企业成本节约的重要策略。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企业纳税依据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如何有效地应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好地利用筹划实现企业成本的节约是现阶段企业纳税工作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一、纳税筹划概述

所谓纳税筹划就是指纳税人或者企业,在遵循现有税法法规条款的前提下,在政府颁布的各种优惠政策中,寻找有利于企业纳税成本节省的利用依据。以便使得企业在日常经营,理财和投资等活动方面,充分的做好纳税前的准备,对所有的纳税活动做好事先的安排,从而在保障国家税收足额缴纳的前提下,使企业的利益得到切实、合法的保障。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纳税筹划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

现阶段,我国纳税筹划工作尚未在国内得到普及,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还未真正地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许多企业在对待纳税筹划的认识上,还存在较大的误区,经常将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逃税等同起来。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讲,片面的将纳税筹划工作当成一种违法行为,作为侵吞国家税收财产的恶行。在理论方面,由于理论研究投入的不足,导致我国纳税筹划理论基础较为薄弱。总之,等等不利因素的存在,极大地限制了纳税筹划工作在我国的顺利开展。

2、纳税筹划专业人才不足

人才是企业的重要宝贵资源,是有效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要基石,人才的匮乏,将极大地限制纳税筹划工作的绩效。税收筹划工作作为一种财务优化活动,从战略的层面上来讲,需要在事前进行合理的统筹规划,否则将会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而无法弥补。作为纳税筹划工作的具体践行者,纳税筹划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综合素质,需要具备多学科知识的积累和储备,不仅应当熟练的掌握财务会计的各种理论和操作技能,同时还需要对整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税收法规政策的变化有一个敏锐的感知能力。而现阶段,我国尚未形成专门的税收筹划工作人才培养的部门和机构,没有专业的税收筹划师和精算师队伍服务于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极为不利。

3、税收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税收制度是规范纳税人和纳税主体的重要法律法规体系,是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良性发展的重要机制。企业实施纳税筹划工作的最主要,最直接目的在于减少税赋对企业发展的压力,而国家税法向增值税等间接税种的偏斜,使得企业所得税等直接税种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所占的比重相对偏低,使得纳税人的纳税操作范围变小。加之我国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的不完善,以及征管水平较低,处罚力度较小等问题的存在,如果再加上征管人员征管意识的薄弱,我国税收的保障工作将变的十分困难。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对策

1、基于企业组织形式视角下的所得税筹划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鉴于前者的责任大于后者,企业可以权衡自身发展前景、规模预测和市场风险等因素后进行合理的组织形式选择。子公司作为母公司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分公司却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新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独立法人才能成为纳税单位。

2、税收优惠政策的充分利用

新企业所得税对税法的有关优惠事宜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将会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但考虑到某些地区过渡阶段的存在,因此,在投资的过程中,这些特定地区的过渡事实仍然可以加以充分的利用。我国税法具有产业发展导向作用,国家对于那些需要重点开发和扶持的行业领域做出了十分明确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行业,农林牧渔行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行业以及节能减排和环保行业等,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的过程中可以向这些产业倾斜。投资方式和融资方式的选择对企业所得税纳税额的影响较为巨大。企业应当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利息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的红利,股息等权益性收入发放方式进行扩大化处理,充分利用权益性分红免税的优惠,减少企业的交易成本。

3、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项目实施纳税筹划

职工福利是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讲,企业职工福利费用在企业固定成本中的比重较大,所涉及到的所得税额也会较多。因此,企业应当充分了解新企业所得税中关于职工薪酬福利的规定,以便利用规定,做出有利的纳税筹划工作。新税法中规定,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酬,14%以内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2.5%的教育经费以及不超过的工会经费以及不超过2%的公会经费,准予税前扣除。

切实的利用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税收抵扣规定,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新企业所得税种规定,广告费中不超过当期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全额抵扣,超过的部分则可以记为递延纳税资产,用于以后年度抵扣。对于招待费用,新税法区分了千分之五和60%,也即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千分之五的部分以及不超过费用本身60%的费用部分选择较低者作为抵扣的计税依据。

4、充分利用坏账准备的提取范围中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

坏账准备的提取是企业会计践行谨慎性原则的重要体现,是会计制度中“减值准备”当中唯一的一个能够依照税前条件和标准进行列支的特殊项目,同时也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比较容易忽略的项目和内容,一般来讲,企业在针对坏账准备提取项目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重点注意两者在计提坏账准备的过程中范围有所不同。现行的会计制度中规定,除去应收账款应当计提坏账准备以外,其它应收款也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同时对于预付账款等应收项目,如若出现无法全额收回的证据,也应当计提坏账准备。也就是说,在会计实务中,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含了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但在税法中规定,能够用于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能切仅能为纳税人因商品销售,提供劳务等而产生的年末应收而未收款项,包含了应收票据,因此,税法准予抵扣的范围要比会计制度多一个应收票据,少一个其它应收款,这方面企业可以加以利用。

四、应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的策略

1、加大宣传力度推动纳税筹划推广

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不正确认识,企业应当重视纳税筹划工作的宣传,明确界定纳税筹划与不法纳税行为之间的区别,让员工和社会真正的认识到纳税筹划工作室企业的正当权益,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改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不正确观念。

2、设立专门的纳税筹划研究机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经营面临的外部条件越来越复杂,企业纳税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也必然会千奇百怪。因此,为了更好地确保企业的纳税绩效,确保最佳的纳税处理策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纳税筹划研究机构,通过机构的职业化工作,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持续的策略支持。另一方面,专门纳税筹划研究机构的建立,有利于帮助企业培养专门的税收筹划人才,从而有效的缓解我国税收筹划人才匮乏以及理论研究薄弱的问题。

3、加快税收法制建设,完善企业所得税法法律体系

税法法律体系是有效规范纳税人,纳税主体纳税行为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一个相对成熟且完善的纳税法律法规体系,能够显著的降低偷税、漏税和逃税的数量,减少国家税收损失,从而加快我国税收基本法制发展的进程。另一方面,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还需要,对现行税法中不公平、不科学以及不清晰明确的环节及部分进行改进,不断提高纳税人纳税的意识,加大违法惩罚力度,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驾驭能力,从而有效的确保我国税收活动依法进行。

五、结语

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应当在纳税的过程中,制定细致的纳税筹划准则和管理细则,并在技术上为纳税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可行性操作平台,明确纳税筹划工作的价值观和作用,使得纳税筹划工作在多方利益的博弈中,成为促进企业发展,保障国家税赋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 刘爱明、刘冬荣: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筹划途径的影响及其对策探析[J].经济导刊,2007(10).

[2] 王险峰: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商业会计,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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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企业设立的独立法人子公司要与本企业分别纳税,而设立的分公司则可汇总纳税。因此企业在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分支机构的盈利性:如果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比较大,宜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当公司经营成熟盈利性比较大,宜采用子公司的组织形式,以便充分享受所在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一连锁经营企业,外地有10家营业机构,预计未来有半数盈利800万元,半数亏损500万元。如果将其均设立为独立法人,则按照现行税法不可汇总纳税,盈利企业须纳税200万元(800×25%),亏损企业待日后弥补。

如果将其设立为分公司,则可依法汇总纳税,实现盈亏互抵,汇总后的应纳税所得为300万元,须缴所得税75万元,减轻税负125万元;即使上述10家机构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由此可见,是设立分公司还是法人公司,纳税人身份是非常重要的。

二、税基筹划

税基筹划包括对收入的确认时间、费用的扣除标准等进行的筹划。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关于收入和费用的界定范围不同,比如,对于发生的赞助支出,企业把它列为营业外支出从企业利润中扣除,而税法却规定赞助支出不能从利润中扣除。因此,税法规定,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把利润表上反映的企业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从收入、费用等方面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带来很大空间。具体分为收入的纳税筹划和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一)收入的纳税筹划

1、收入类型的筹划。从收入类型方面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免税收入”进行纳税筹划,比如当企业有闲置资金时,并能准确的估计项目的收益率时,企业应在能取得同样收益率的情况下优先购买国债和权益性投资。因此企业在进行一些投资时要注意选用税法能够对于投资收益予以免税的投资项目。

2、收入方式的筹划。对一般企业来说,推迟确认销售收入是税收筹划的重点,销售的实现大体上可分为现销、赊销和预收货款等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对于收入确认的时间不同。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既使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地收回,又使企业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对于临近年终时所发生的销售收入,企业应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使当年的收入推迟到下年确认。例如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来说,将收入延迟到第二年确认,如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本应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可约定在次年1月支付,从而实现递延纳税,达到纳税筹划目的。

(二)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但对于一些费用的列支则规定了限额,因此对于超限额部分要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尽可能税前列支。具体来说包括:一是准确掌握限额扣除的条件,正确合理预计限额,加强对限额扣除项目的控制;二是根据业务特点,综合利用扣除限额;三是转化费用支出形式,将限额扣除项目转化为无限额扣除项目,例如可以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市场开发费、调研费或者差旅费等无限额的费用,以加大扣除力度;四是扩大限额费用的计算基础,例如如业务招待费的计算依据是纳税人的收入额,如果纳税人增加一道销售环节,就可以增加收入额,业务招待费的限额自然会增加。

三、税率的筹划

现行税法规定,一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而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则可以按照20%和15%的所得税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纳税筹划方案。

企业可以通过筹划使自己符合税法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以享受更低的低所得税税率。例如,某企业为工业企业,年末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1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525(20.1×25%)万元。如果企业能及时预测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可以在12月份安排一笔1000元的费用支出,这样其年终应纳税所得额就变为30万元。此时,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6万元(30×20%)。虽然发生了1000元的支出,却使得企业少缴纳了1.525万元的税款。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现行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范围上涵盖了农林牧渔、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水节能、高新技术等多个领域。在优惠方式上,无论哪个行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这些规定给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企业如果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以实现节税效应。

纳税筹划是企业节约税额、获取最大利益的必要手段,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对内强化企业纳税意识、规范纳税筹划内部工作,对外加强与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的沟通,合理进行纳税筹划,获得更大的节税收益,以达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账务处理与纳税筹划孙颖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6

[2]浅析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纳税筹划康娜会计之友 2012.2

[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企业税收筹划新探邬晓恬高等函授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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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率     

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适当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同时,对于享受优惠税率的外资企业来说,税负略有增加,但在国际上仍属于适中偏低水平。      

(一)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从行业看,银行、饮料、通信、煤炭、钢铁、石化、商贸、房地产等实际税负高于25%的行业将受惠,这些行业的企业实际税负将有所减轻;而电力、有色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医药生物、纺织服装、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由于享受各种税收优惠,行业整体税负水平已经低于25%。在有关优惠政策调整前,所得税率降低带来的好处对这些行业的企业并不明显。      

(二)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统一税率意味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差异将被弥合,外资企业因其投资来源的特殊性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被取消。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名义上税率由33%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就实际税收负担率而言,在两税合并之前,由于外资企业享有各种形式的地方所得税的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其实际的税收负担率大约为14.98%。因此。新税法颁布实施之后,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有所提高。     

二、扣除标准     

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税额时进行扣除。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亦予以统一规范。      

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有利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得到实际扣除,有利于以实际净所得衡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真正实现了企业的税收公平。但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仍有所不同。      

(一)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后,改变了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之前的费用限额扣除方式,取消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据实扣除,提高了内资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降低,实际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方面,内资企业的税后剩余利润有所提高,有利于企业扩大其生产规模。促进内资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实现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税收负担,可以促进平等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      

(二)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对外资企业而言,两税合并之前适用据实扣除方式的部分费用改为限额扣除方式,如公益性捐赠仅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得到扣除。原可以据实扣除的广告费也仅在当年销售收入15%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因此,统一税前扣除政策后,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总额有所下降,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提高,实际的税收负担略有增加。外资企业不能凭借其在税前扣除方面的特别待遇而处于优势竞争地位,必须凭借企业自身经营与内资企业展开竞争。但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外资企业的费用扣除范围,如原可抵扣其实际发生额50%的企业研发费用,现提高至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进行抵扣。有利于外资企业对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利于提高外资企业的科技竞争力,促进其参与全球市场竞争。     

三、税收优惠     

新税法对内、外资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其主旨是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鼓励农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      

资,同时兼顾微小型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      

1 从事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      

3 对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计收入。      

4 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5 新税法还规定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依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得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施行年度起计算;对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是设立在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四、关于捐赠     

新税法中,公益性扣除标准的规定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有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扣除比例的变化,从3%提高到12%。这是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税收优惠的一种理性选择。二是扣除依据(即计算基数)的变化,将“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年度利润总额”。笔者认为,“年度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不应该是同一个概念:“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根据原税法的解释,是指调整以后的税前利润;而“年度利润总额”则是会计上的概念,即会计报表上反映的未经调整的利润总额。      

篇12

一、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分析

在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律制度相对独立的条件下,根据会计准则确定的会计利润和根据税法确定的应税所得之间差异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就新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而言,主要差异如下表所示:

 

二、加强新所得税准则与新《 企业 所得税法》协调的必要性

所得税准则与所得税法二者之间存在差异有其必然性,但如果对二者之间的差异不能有效协调,会造成很多弊端。

首先,所得税 会计 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差异过大,使会计处理变得更加复杂,这对一般会计人员而言无疑是有一定难度,会增加会计人员的学习成本和企业核算成本。对税务部门而言,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项目较多,税务部门需要在大量的调整数据中去检查其纳税信息的真实性。这增加了对税务部门会计专业性的要求,也增加了检查信息的时间,增加了税收的征管成本。

其次,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差异的存在,使得具有不良动机的企业有了可乘之机。企业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会可以利用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人为的操作来修饰会计报表,在企业增加利润的同时,不增加税收甚至少纳税。

再次,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差异过大,增加了会计人员和企业的涉税风险。由于所得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差异的存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所需调整的内容很多,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得非常复杂,准确性难以保证。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就可能将会计人员的疏忽或知识不足造成的错误认定为违法行为,这无形中增加了会计从业人员和企业的涉税风险。

三、协调新所得税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几点思考

所得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规二者之间的差异和协调本身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做好二者之间的协调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要用 发展 的眼光看待二者之间的差异协调问题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从根本上讲是因为二者要满足不同的管理需要而产生的。随着我国 经济 形式的变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二者之间的差异有些部分会逐渐消除,但新的差异还会出现。因此,协调二者之间的差异要立足于整个制度层面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在进行准则和税法修订时,尽可能的减少二者的差异。

(二)要从管理层面上予以重视,加强管理层面的协作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两个不同部门的应加强沟通、协调,特别是对一些具体问题应给予相应说明和指导,避免同一问题出现不同意见,提高二者协调的有效性。

(三)要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新所得税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应用效能

新所得税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是针对复杂的经济现象、满足经济管理的新需要对原有内容的丰富和更新,在现阶段,理解、掌握、运用并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加强企业会计人员和税收征管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以真正把新所得税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落到实处。

所得税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协调二者之间的差异既是会计制度和所得税 法律 设计的理论问题,又是征纳双方确定征纳税额和反映会计信息的实践问题。我们应该深刻认识、有效协调二者之间的差异,在满足会计目标与税收目标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会计核算成本和税收运行成本,使整个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

参考 文献 :

[1]张炜,王诚明.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设计中的基础问题探讨.务研究,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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