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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税法的基本特征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2、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合作探究、辨别比较的能力,观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提高学生理解事物内部联系,把握事物本质的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通过分析税收的含义和三个基本特征的内涵及其关系,培养学生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增强对国家公职人员及公共权力的监督意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我国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意义,从而培养学生用全面的观点分析理解经济生活中的各种现象,认识到税收不仅仅是国家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源泉,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更是国家调节个人收入、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通过理解各种违法税收的行为的特征,树立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意识。
二、教材内容分析
税收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基本形式,与每个人生活密切联系。了解税收和税法,认识依法纳税
的必要性,有助于我们增强权利义务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本框介绍有关税收方面知识,分析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重要税种,知道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调节个人收入具有重要作用,理解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偷税、欠税、骗税、抗税是违法行为。
三、教学重点、难点
1、税收的含义及基本特征;2、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作用;3、违反税法的几种表现;4、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四、教学活动
1、导入新课
播放幻灯《纳税》,为学生营造一个宽松和谐的课堂氛围,通过此内容的播放让学生了解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内容税收的含义、种类、税收的作用及不纳税的后果。激发学生的探究欲望。
2、探究活动学习新课:
第一环节:税收的含义
思考问题:(1)“税”是个会意字,“禾”和“兑”分别是什么意思,合起来又是什么意思?(2)对于税收概念的把握,应从哪几个方面入手?
学生看书思考,然后回答。教师要把概念分解从主体、目的、凭借、依据、地位五个方面把握,培养学生的分析归纳能力并让学生深入的思考国家为什么要征税,它依据什么进行征收。概括出税收的含义(幻灯片展示):从本质上看,税收是国家为实现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第二环节:税收的特征
通过三个案例探究了解其基本特征的同时,进一步理解税收是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
[案例探究1]为了提高我国高收入群众自觉纳税的意识,2006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实行)》。首次明确提出个人年收入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否则难逃法律的制裁。从这个案例中同学们能体会到税收的什么特点?(学生回答):税收具有强制性。2、税收的基本特征①强制性师:好!从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否则难逃法律的制裁可以看出税收具有强制性。那税收的强制性仅针对纳税人而言吗?国家能否随意征税呢?(学生:不能)。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国家税务机关必须强制依法征税,否则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就是税收的强制性。
[案例探究2]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列宁说过:“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用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这说明了税收具有什么特征?(学生思考、回答:税收具有无偿性)教师:也就是国家在取得税收收入时,需不需要那什么东西跟纳税人做交易啊?(不需要),所以税收具有无偿性。过渡:税收具有强制性,国家又是无偿征收的,那么国家是否可以随意征收呢?
[案例探究3]“国家在征税之前就以法律的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税率,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能随意改变。”思考:这句话说明税收具有什么特征?(学生思考、回答:税收具有固定性)教师再次强调: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之前就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税率,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能随意改变。但我这里有个困惑,需要同学帮我解决:[我的困惑]我国自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税的适用税率由20%调减为5%。2008年10月8日,国务院又决定2008年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免征利息税。
上述现象是否违反税收的固定性?为什么?(学生讨论、回答)教师引导总结:税收的固定性指国家在征税以前就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对象、税率等,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能随意改变。国务院根据具体的经济形势依法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不能说是违反税收的固定性。这里的固定性应该体现在国务院做出决定后,各地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征收利息税。
有人说税收具有固定性,一经确定就不能改变,这种说法对么?为什么?学生思考回答:不对。因为国家的经济形式是很复杂的,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可以对税种、征税对象和税率等进行相应的调整,而不是一经确定就不能改变。师:好!我们已经知道了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这三个基本特征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呢?强制性要求无偿性(师生互动)保障3、基本特征的关系决定固定性税收的“三性”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主要标志。
(教学过渡)了解了税收的含义和基本特征,那么现阶段,我国的税收有哪些种类呢?
第三环节:税收的种类
指导学生阅读课本,回答:1、我国税收的种类:根据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是征税的客体)划分,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
(以上内容是教材的次要部分,主要由老师简单讲解)师:这个同学简单了解一下,今天我们重点要掌握的是影响很大的两个税种:流转税里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里的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师生互动)填充下列表格(幻灯片)师:在我国二十多种税中,增值税是第一大税种,关于增值税我们主要要了解以下几个方面内容:①征税对象:各个生产经营环节中的增值额。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③税率:基本税率为17%。(学生活动)增值税的计算:(幻灯片)某服装厂B向纺织厂A购买一批布料,布料的销售价为10000元。纺织厂销售这批布料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17%=1700元,这笔增值税在开具给服装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明示,服装厂B应付款项总计11700元,服装厂B将这批布料加工成服装出售给百货商场,服装的销售价为20000元。请问服装厂应交纳的增值税是多少?应纳税额=商品销售额×税率-上一环节已缴税金=20000×17%-1700=1700(元)[即相当于(20000-10000)×17%=1700]④增值税的作用:师:通过增值税的计算你发现它有哪些优点或作用了吗?请互相交流你们的发现。(学生思考、讨论、回答,教师引导)A、避免重复征税(因为姚扣除上一环节的增值税额,这样可以避免重复征税)B、防止前一生产经营环节企业的偷漏税行为。(因为增值税是按增值额征税,采用税收抵扣的方法,即每一道环节征税取决于本环节的销售税额,及前一道环节的销售税额。在实行税收抵扣时必须凭前一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企业必然会要求前一道企业开发票,前一道企业偷逃税就不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各关联企业在纳税上互相监督,增值税纳税人要进行专门的税务登记,建立纳税人购销双方进行交叉审计的稽核体系,减少乃至杜绝偷税漏税。)C、促进生产专业化,体现公平竞争,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3、个人所得税(学生思考、回答)①征税对象:个人所得额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我国境内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而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教师在学生回答的基础上,概括总结为两点:境内居住,在境内外取得收入的个人;不居住,在我国境内取得收入的个人(学生活动):一个外国旅游者在深圳购买我国发行的社会福利彩票中了一等奖,兑奖时,彩票管理中心代扣了他应邀的个人所得税款。但这位旅游者认为自己不是中国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你认为这名旅游者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什么?学生思考回答:要缴税的,因为他虽然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但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所以要缴税。教师追问:好,那么他所缴的税款属于哪项应税项目呢?幻灯片展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学生讨论回答:属于偶然所得。③税率:(学生回答,教师强调并加深理解)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就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税率。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中利息、股息、红利及偶然所得等。超额累进税率: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幻灯片展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师:可见超额累进税率有什么样的特点?纳税人所得越高,税率越高;所得越低,税率越低。高收入者多纳税,少收入者少纳税。过渡:为什么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个人月工资、薪金所得减去2000元以后的余额?[新闻分析]2007年10月29日,全国大人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修改后的内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思考:做这样的调整有什么意义?学生回答: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
教师情感教育:通过这个问题,我们要学会用全面的眼光看问题,既要看到问题的这个方面,也要看到问题的另一方面,要透过现象把握问题的实质。
过渡:通过这部分内容的讲解,我们基本上了解了国家主要通过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取得税收,从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也就是我们的税收取之于民。国家的税收又为谁服务呢?结合之前的动画,和这些画面,我们可以得出税收用之于谁?(民)。因此,每个公民在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服务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依法纳税。
第四环节: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过渡: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违法税法的行为:同学知道有哪些违反税法的行为?学生:偷税、骗税、抗税、欠税。师:这些都是违反税法的行为,需要依法打击。下面请同学研读教材71到72,抓关键词,理解并分辨偷税、骗税、抗税、欠税。再者,用小组对抗赛的形式,帮助学生加深对偷税、骗税、抗税、欠税。的认识,增加自觉纳税的意识。附:对抗赛规则:1、根据课前的分组情况,每组选一位同学进行抢答,待老师讲完题目,说“开始抢答”之后争夺抢答权。2、由获得抢答权一方判断题目的内容属于哪种违反税法的行为,并揭示判断的理由。3.答对加分,答错不得分,由其他组同学补答对抗赛题目:1、2003年12月,税务机关发现西宁三兰制衣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鄂尔多斯实业有限公司和浙江省金华市进出口公司存在互相勾结,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重大嫌疑。这起案件属于_________行为。2、2007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借公司名义在淘宝网上卖出近290万含税商品,用隐瞒的方式不缴应纳税款,被上海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张某的行为属于___行为。3、杭州以纯服饰有限公司在2003年9月至2005年5月间,利用隐匿账薄的方式销售收入1.62亿元,共查补增值税2348.82万元,企业所得税199.49万元,并处罚款2043.31万元,加收滞纳金221.98万元。这起案件属于___行为。4、厦门某计算机有限公司因超过规定期限未履行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该公司逾期仍未缴纳。为此,厦门国税稽查局很快查处了这一家公司的违法行为。这起案件属于_________行为。5.个别企业和个人通过虚列出口货物数量、虚报出口货物价格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这种行为属于___行为。6.某公司为了达到不缴税的目的,采用威胁、恐吓、围攻等手段,企图阻止税务机关依法工作。该公司的行为属于___行为。。对抗赛结束后,教师用表格形式总结违反税收行为的特征。
最后,学生活动:模拟校园税收宣传活动,活动要求(1)写出宣传的主题或口号(2)策划宣传的形式(3)列出宣传的主要内容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之一。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三个主要特点,所以纳税人往往会采用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负,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些手段包括:避税、节税、偷逃税等。纳税人之所以可以采用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纳税人利用税法间的差异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某一税种的应纳税款往往有一个以上纳税方案备选,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二是利用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三是利用了税法的不完善等。总之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行为来降低税收负担。但是在税收负担最小化的概念中,除了偷逃税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外,税法学界对税收筹划、避税、节税的法律界定众说纷纭,造成实践中的障碍,期待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一、概念辨析:避税、节税、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理论界将税收筹划与避税或节税混同使用或是将其视为是避税的子概念。一种观点认为①,广义上的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当避税”,“节税”、“税收筹划”就是所谓的“正当避税”,狭义上的避税专指“不当避税”;第二种观点认为②,税收筹划就是节税,一般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由此看来税收筹划与避税(包括不当避税)、节税、偷逃税之间的关系与法律界定是本文的主要命题。
(一)避税与税收筹划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的筹划与安排。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三个基本特征。与之相对应的税收筹划权是纳税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一般来讲,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差别和税法的不完善,以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既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和意图,也符合纳税人市场竞争的需要,国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但是法律规范从被制定后一般都具有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决定了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税法)都存在着许多漏洞。如果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可以将其可分为避税和节税。避税事实上也就是纳税人利用税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隐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种规避税收的行为。避税行为人往往打税法的“球”,并不会直接触犯法律规范。我们认为引起避税的原因和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都包含在税收筹划行为之中,它是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而相关学者所说的不当避税是指偷逃税这一违法行为,它既不属于避税概念的范畴,也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国家为了避免避税行为的发生,只能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二)节税与避税
节税和避税属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节税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差别待遇,采取法律许可的正当手段减轻税式支出的行为。避税与节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节税行为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各国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态度,而避税却恰好相反。避税只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的隐蔽的行为安排其经济活动,虽可暂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不利于长期经营和发展。因为漏洞一旦被堵上,纳税人将无能从此获利。因此,节税才是纳税人的首选。避税和节税作为税收筹划的两方面,同样也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这三个基本特征。不同的是,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或之前纳税人通过寻找法律漏洞的手段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而节税是纳税人利用了法律许可或鼓励的方式达到减少税式支出的目的。
(三)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关于偷逃税,各国税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惩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叫偷税”;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防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行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逃税的基本特征有三个:一是非法性,即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逃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三是“事后补救性”,这与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不同,偷逃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来进行所谓的“补救”和“弥补”,安排而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这种“补救”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偷逃税直接触犯税法的规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有碍政府职能的实现。偷逃税与税收筹划都有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点,但是偷逃税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分析
(一)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长期以来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总是处于主动、支配的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征收税款,税款征收多少都由国家说了算,纳税人根本谈不上税收筹划,表现在税收法律上纳税人的权利匮乏,这是税收权力关系思想在税收实务中的反映,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市民意识的觉醒,这一状况逐渐有了改变,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所替代。20世纪初以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亨塞(AlbertHensel)为代表提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国家和纳税人定性为债权债务关系,权力在该关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纳税义务依法在课税要素满足时成立。该说对认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提供了全新的视野,纳税人与国家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这实质上是“社会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合作与服务”关系等思想在税收关系中的体现,也正是这些思想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思维的支配下,纳税人依照税法缴纳税款,无需超额承担不属于自己的义务,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行为,选择对自己最轻的税负,这即纳税人的税负从轻权或税收筹划权。我们认为将税收筹划权上升为纳税人的法定权利,是今后我国税法修改和完善的一个重点。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特征
⒈合法性。如果说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是税收筹划的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那么税收法定原则则是税收筹划进行实践的理论基础。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在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斗争中分别担负起了维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重任。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③: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课税程序合法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纳税人的纳税权利义务的构成要件必须要由国家的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来制定,没有法律的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开征,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承担任何税收义务,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要求税法中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都应该是确定的和明确的,不应出现含混或有歧义的规定,导致税收机关滥用税法解释权而造成对纳税人利益的损害。课税程序合法原则是指税收权力的行使必须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税收纠纷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来解决。由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税法律根据的明确性和无法律根据政府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征税,这就决定了法律应该保护纳税人利用税法所规定的优惠等措施等进行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只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承担税收义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都应该属于义务排除的范围。对于法律规定的解释权要做严格的限制,不得任意扩大和类推。这一点不仅是为防止法律解释权的滥用,也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不能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税收义务。法律的漏洞在没有被堵上之前,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应当由国家来承担,而不应该让纳税人承担。也就是说,当出现“有利国家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解释时,应采用“有利纳税人推定”。因此,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具有合法性。
⒉事先筹划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形成以前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的意思。税收筹划是通过延迟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代替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具有前瞻性。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税行为已经能够确定,纳税义务已经产生而去采取人为的规避、逃避应纳税款,则是偷逃税而非税收筹划。
⒊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务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
三、税收筹划中的避税问题
税收筹划中的避税虽然是不违法的经济行为,但它也给国际市场和各国经济稳定发展带来了颇为不利的影响。一方面,避税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弱化了财政功能,有碍国家对社会管理和公共福利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避税者利用这种方式竞争,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制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的减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就必须完善税法,做到税法条文的完整,措辞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在反避税立法上都较先进。如最早实行转让定价税制的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美国税收法案》、《税收改革法令》等不断出台,完善的法规囊括了所要规范的内容。我国应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税收中单独制定反避税条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法专门法规。针对经济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要求,补充、修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其使用条件。从长远角度来看,适当取消部分优惠措施,会避免滥用优惠现象的发生。此外加强税务行政管理,如严格实行税务申报制度,加强税务调查制度,强化会计审查制度,实行所得评估征税制度等有效措施也可控制避税行为泛滥。对跨国避税行为我们应加强情报的搜集和交流,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并在征税方面相互协助,加强国际合作,加快国际税法的研究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经济条件,在市场经济中其竞争规则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税法规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且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规范化,税收秩序正常化,税收法定原则被加以确定,国家便不能随意侵占纳税人利益,征税机关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一定阶段后,减轻税负不再过多依靠偷、逃、欠、骗税等手段和方法,纳税人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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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陶其高.从法理上对税收负担最小化手段的再界定--税收筹划概念的内涵和外延[J].浙江师大学报,2001,(5)
1新收入准则实施的背景与意义
收入对于企业而言就如同人体中的心脏,没有了收入,企业就不能继续生存。而且收入也是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比较看重的一项财务指标,它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能力,正是由于收入对企业如此重要,所以收入准则必须严格规范收入的确认时点,避免企业利用准则的漏洞,肆意操纵收入的确认,对资本市场和宏观经济的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国资本的不断涌入,企业的交易形式逐渐多元化。所以,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收入确认行为,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国经济更加健康的发展以及适应我国企业业务模式的变更,财政部于2017年对我国收入准则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并根据不同企业的性质,规定了企业实施新收入准则的时间,以留给企业足够的缓冲空间,使新收入准则能够更加顺利地实施。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了收入确认模型。新收入准则规范了收入确认的步骤,企业所有的业务类型都应按照此项模型进行收入确认。二是变更了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新收入准则将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由“风险与报酬的转移”变更为“控制权的转移”。从而使收入确认更符合会计信息的基本要求,降低了企业的收入确认风险。三是收入确认金额由合同金额变为实际成交金额。新收入准则在收入计量方面,考虑了可变对价,体现了收入计量的稳健性原则,也使企业确认的收入金额更加贴合实际。新收入准则的以上变化,使其相比于以往的收入准则而言,更加契合企业的业务实际,也能够有效满足现代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总体而言,新收入准则实施的意义表现为:第一,统一收入确认模型,提高了收入准则的适用性。如前所述,旧的收入准则仅适用于商品交易,而对于建造业务则是由专门的建造合同准则予以规范,但是在新收入准则下,无论是商品交易业务还是建造业务都适用一套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极大地增强了收入准则的适用性。第二,文字表述更加贴合业务实质,提高了收入准则的应用性。无论是收入确认原则的变更还是收入计量原则的改变,都使得新收入准则的应用性更强,更能反映企业的业务实质,从而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2新收入准则的基本特征
新收入准则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收入确认模型的建立、收入确认基本原则的变更和收入计量的改变。这三大变化中,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与收入确认的基本模型构成了新收入准则的基本特征。以下将对新收入准则的两大基本特征进行详细阐述。
2.1以“控制权转移”为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
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在判断收入实现时应该以“控制权转移”为基础,如果企业的该项业务实现了控制权的交付,则企业应对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旧收入准则中,企业判断收入实现的核心原则是“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已实现了转移”。对比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基本原则的表述,可以发现新收入准则的表述更加贴合收入确认的本质,可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风险与报酬的转移并不等同于控制权的转移,在有些业务中,企业可能已将与该项业务相关的风险与报酬转移到了其他主体,但企业仍然持有该项业务的控制权,此时企业就不能确认该项业务的收入,因为从本质上,企业可以控制与该项业务相关的利益与风险,企业取得的相关现金流不能确认为收入,应将其作为负债。所以新收入准则更加准确地阐述了收入的本质。与此同时,其也对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地要求。在实务中,“控制权的转移”相比于“风险与报酬的转移”更加难以判断,需要企业的财务人员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否则很容易作出错误的判断。
2.2以“五步法”为收入确认的基本模型
在旧收入准则中,并没有对收入确认应遵循的步骤进行明确规定,旧收入准则仅仅阐述了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并且不同性质的业务有着不完全相同的收入确认前提,所以旧收入准则分别对商品收入的确认与建造业务收入的确认制定了不同的收入确认准则。但是在新收入准则中,无论是商品销售业务还是施工建造业务,都对应同一个收入确认模型。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主要是指企业在收入确认时,应该遵循五个基本步骤。即按照“识别合同—识别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配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进行收入的账务处理。这是新收入准则的一个最大亮点,它为企业确认收入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同时也能够有效防止企业违规确认收入。“五步法模型”是我国收入准则逐渐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它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企业的所有业务都可根据该模型确认收入的实现。
3新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
3.1一般业务的税会差异分析
企业按照新收入准则确认的收入实现时点与企业按照税法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实现时点有着较大的差异。以下将举例说明这种差异性在企业一般业务中的体现。企业最常发生的业务类型便是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在此种业务类型下,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在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约定卖方必须将该商品送达买方,则可能出现企业还未发货之前就已经收到了买法支付的货款,该笔款项依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应该计入该纳税年度的收入,并且此时与该项业务相关的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是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企业在该项合同中的履约业务还未完成,此时不应就该笔款项确认收入。若该项业务发生在年末就会直接导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营业收入账户的金额存在差异。除了以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外,受市场供需不平衡的影响,很多企业可能都倾向于采用赊销或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在此种销售方式下,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应该按照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或在合同没有确定收款日期条件下货物实际发出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企业确认收入的核心标准时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企业根据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识别单项履约业务后,根据该单项履约业务的控制权是否转移为条件,及时确认收入。所以很有可能企业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之前就已经将与该业务相关的控制权转移给了买方,此时企业应进行收入的账务处理,但是并不将其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与该项业务相关的流转税纳税义务也未发生。
3.2特殊业务的税会差异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业务类型逐渐多元化,近几年出现了很多的新型业务。例如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合同便是一种新式的销售方式,以下将举例说明此类特殊业务下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性。例如很多企业为了促进客户的再次消费,会采用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方式,一些商场提供的购物积分便属于此类。在这类业务模式下,企业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是税法并没有对这些特殊业务有着明确的税务处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实务中往往按照卖方开具发票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从而使得税法处理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
4实务中的审计重点及应对
针对新会计准则下税会处理的差异性,为了有效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审计师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充分利用企业的非财务资料。审计师在审查企业收入确认时,应该注意利用一些非财务资料,主要是指企业的业务合同和一些相关的附属资料,采用文本分析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手段,充分考虑各种重要因素,保持必要的审计怀疑,以保证审计意见的合理性。二是明确不同业务方式下的税会处理差异,避免陷入发票陷阱。根据税法的规定,一般而言,只要企业开具了销售发票都应确认收入的实现,承担纳税义务,但是会计准则并不是以销售发票作为收入确认的核心准则,审计师一定要清晰地知道不同销售方式下的税会差异,以免发表不适当的审计意见。三是审计师需要了解收入准则变更的历史,理解财政部修改收入准则的核心目的与意义,从而能够深刻理解新收入准则的核心要点,以便在实施审计程序之前,能够制定有效地审计计划,快速发觉企业收入确认中的错误,及时告知企业进行账务调整,以便企业的管理人员以及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能够获取正确的财务信息,对企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的发展潜力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能够提高管理人员决策的有效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资本市场资金流动的有效性,对资本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针对现行收入准则下,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企业应该加强对税会差异的管理,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编制收入涉税信息表,使得企业管理层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会计收入与税务收入的差异和来源,以便企业采取更加合理的销售方式,增进企业价值。
5结语
现行收入准则下,企业收入确认的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较大的不同,主要原因在于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遵循的原则不同,会计处理侧重于业务的实质,而税务处理则更加看重业务的程序。所以税会差异是必然存在的,但政府部门可以根据现行收入准则,适当调整和增加一些有关收入确认的条款,以减少税会处理差异。
2、如何认识国民收入?
3、国民收入是如何分配的?
4、怎样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的关系?
5、什么是财政?如何实现?财政收入和支出包括哪些方面?什么是财政收支平衡和财政赤字?
6、财政的作用有哪些?
7、怎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财政的作用?
税收:1、什么是税收?税收有什么特征?
2、违反税法的行为有些什么?
3、我国税收的性质是什么?我国税收的作用是什么?
4、什么是纳税人?我国的主要税种有哪些?
5、为什么要增收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什么意义?
第二部分:基本概念、基本观点、基本理论
社会总产品: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年),由各部门各行业的劳动者生产出来的()总合。(生产成果的物质形态,即使用价值形态)
社会总产值:用()来表示的社会总产品。(货币形态,价值形态)
国民收入:国民收入=社会总产品(社会总产值)-消费掉的生产资料(消费掉的生产资料价值)。所剩余的那部分净值。
学科内综合:
国民生产总值(GNP):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所有部门生产的最终产品和()的货币表现。
国内生产总值(GDP):指一国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在其领土范围内,本国居民和()生产的最终产品和劳务总量的货币表现。
比较:①GNP、GDP与国民收入的异同:
②比较大小:
财政:国家的()和支出。
预算: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它是国家()的主要环节。
财政收入: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集中起来的资金。财政收入可以分为()收入、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收入、债务收入和其他收入(税、利、债、费四种形式)。
财政支出:国家()支出的财政资金。
财政收支平衡:是指当年国家财政收入等于支出,或收入()支出、略有节余。
财政赤字:是指当年财政收入()支出、出现差额的经济现象。
关于国民收入
含义:高考资源网
国民收入的意义:国民收入是劳动者新创造的财富,它标志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扩大再生产和提高()水平的能力。
增加国民收入途径:只有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广泛应用新的科学技术、提高()实现国民收入的迅速增加。
国民收入如何分配:国民收入经过复杂的分配过程,按其最终用途,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一部分用于消费。
用于积累部分:包括用于扩大()(主要内容)、非生产性基本建设和社会物质贮备。
用于消费的部分:包括个人消费和()。
重庆市用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社会保障支出属()消费;是国家履行()的职能。
怎样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的关系?
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①、积累与消费具有互相促进的一面,也有不一致的一面。②、在生产发展、国民收入增加的基础上,积累部分和消费部分都应有所()。③、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必须同国民收入的物质构成相()。④社会主义国民收入的分配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中注意:积累的最低限是使生产规模有所扩大,积累的最高限是保证人民的消费水平有所提高。
积累基金必须同社会增加的生产资料相一致;消费基金必须同社会的消费资料数量相一致。
国民收入的分配受客观经济条件的制约。
思考:某国在某年预算中,用于积累的投入比上年增加百分之八,实际上该国当年生产资料的实际生产能力比上年增加了百分之二。问:会产生什么结果?
答案:积累基金超过了生产资料的增长,就会导致生产资料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在建工程不能按期完成,现有企业生产资料短缺。
关于财政
国家财政:就是国家的收入和支出,是国家凭借政治()而进行的社会产品分配,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分配关系,是一种以()为主体,在社会范围内集中的分配关系。国家财政是通过预算实现的,它包括财政收入和()。
上海市用于科技研发的经费(R&D)是财政投入,科技将会为GDP的增长作出贡献,这是重庆市实施“科教兴市”的体现,充分发挥资本资源的作用。
财政的巨大作用:①。(财政是实现国家宏观调空的手段之一)②、国家通过财政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国家通过财政数量、方向控制,有利于实现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及结构优化,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③、财政可以有力地促进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④、财政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⑤、财政是巩固国家政权的物质保证。
财政与国家政权的关系:
影响财政收入的因素:主要是()和分配政策。经济发展水平对财政的影响是基础性的,要增加财政收入必须努力发展经济,增加国家的经济实力。国家获得财政收入必须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思考:我国国家财政是越多越好还是越少越好?
18、关于税收: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凭借政治权力、依法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税收的特征:()性、()性、()性。[①、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依靠国家的政治权力而强制征收的。②、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的税收收入,既不需要反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对纳税人直接付出任何代价。③、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在征税之前就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征税数额之间的数量比例,不经国家批准不能随意改变。]
财政收入形式及其内容
各种财政收入形式的区别
税
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
利
有无偿性和一定程度的强制性,但不具有固定性
债
根本不具有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
国家机关的
收费
具有固定性,但它以国家机关向付费者提供服务为前提,所以不具备强制性和无偿性
国际捐赠
具有无偿性,但又不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
罚没收入
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但对纳税人来说不具有固定性。
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连的。①、税收的无偿性要求它具有强制性。②、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又决定了它必须具有()。③、三者缺一不可,统一于税法。
违反税法的行为有些什么?
(1)李某是摩托车行老板,有一次他以5000元卖出一辆摩托车,但在开发票时把金额改为3500元。
问:李某的这种行为是什么行为?
(2)张某依法应该在2006年10月1日缴纳税款500元,但他直至2006年11月15日才到税务局缴纳税款。
问:张某的行为是什么行为,到时他仍只需缴纳500元的税款吗?
(3)潮阳、普宁两市的一些工商管理部门为大批虚假出口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一些税务部门为虚假供货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
问: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
(4)牛二开一个餐馆,从不交税,欠下税款8000多元,税务工作者上门收税,牛二就纠集一群流氓围攻、谩骂并打伤一名税务干部。结果是牛二被公安机关拘留,后经法院审理处4万元罚款,并处7年有期徒刑。
问:牛二围攻税务人员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
什么是纳税人?我国的主要税种有哪些?
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由税法的规定和企业或个人所处的经济地位决定。
税种
征收对象
纳税人(单位和个人)
作用
增值税
增值额
17%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
避免重复征税,有利社会分工和生产专业化
营业税
营业额3%、5%、5-20%
我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等服务业
是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重要税种
消费税
消费品或消费行为
P28
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抑制超前消费、避免过度消费而损害人民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
税种
征税对象
纳税人
作用
企业所得税
纯收益额
33%
各种企业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
能使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税种。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额
在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人(无论居住何地)
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
某服装公司购进一批布料付出人民币23.4万元(其中布料售价为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该公司将布料加工成西装,出售给商场,售价为33万元。则该公司依法应纳增值税多少万元?
33×17%-3.4=5.61-3.4=
半年前,北京的陈某被日本一公司派来我国,出任中日合资企业外方代表,她的月薪是10000元,专利专让每月获得5000元的收入。而她热心教育事业,每月为教育捐款1000元。问她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0000+5000-1000)-2000=12000(此步算出应税收入)
我国税收的性质:()的新型税收。
我国税收的作用:
公民为什么要依法纳税?
第三部分:易误要纠正:
1、增加国民收入的根本途径是增加税收。
2、积累的最高限度是保证生产规模有所扩大。
3、财政就是我国的财政收入。
4、财政收入大于支出,结余越多越好。
5、国民收入等于财政收入;财政收入等于税收收入;一个国家财政收入越多越好。
第四部分:挑战高考:
例题:材料一:浙江省绍兴市的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14.66%,其中地方财政收入完成4.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3.1%。实现了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
材料二:《人民日报》报道:近两年来,江苏省扬州市财政共安排1200万元资金用于农业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安排1.2亿元资金用于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和普及,财政对农业科研成果和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科技进步对农业增产和农民收入的贡献率显著提高。
(1)材料一和材料二各反映了什么?
(2)材料一和材料二反映的问题有什么内在联系?
(3)财政的作用在材料二中怎样体现出来的
计算题答案:2.21(万元);
个人所得税:500×5%+(2000-500)×10%+(5000-2000)×15%+(12000-5000)×20%
(1)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税法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其调整对象,这是该学科研究的起点。我国学者对此历来持广义说观点,认为国际税法不仅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还调整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的税收征纳关系。[1]
(2)国际税法的客体。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客体包含着具有递进关系的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层面是国际税法中的征税对象,它不仅包括跨国所得,还包括涉外性的特定财产、遗产以及进出口商品流转额等。[2] 第二层面的客体是在国家间进行分配的国际税收收入或称国际税收利益。[3]
(3)国际税法的主体。有学者认为,从其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来看,国际税法的主体可以分为国际征税主体、国际纳税主体和国际税收分配主体;从主体的表现形式来看,有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4] 有的学者则认为,国际税法的主体有三方,即跨国纳税人、收入来源国和跨国纳税人的居住国。[5]
(4)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具有多样性的特征,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或冲突法规范。此外,国际税法中实体法规范和冲突法规范的并存还决定了其在调整方法上必然具有“兼备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方法”的特征。[6]
(5)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对涉外税法的基本原则,学者们的观点比较一致,认为主要包括三条:①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②坚持平等互利;③参照国际税收惯例。而关于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学界的意见也较统一,认为主要有两条:①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②公平原则。只是有学者认为,将公平原则总结为“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平等互利原则”[7] ,或仅指“征税公平原则”[8] 是有失全面的。国际税法的公平原则应包括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公平原则(简称“分配公平原则”)和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中的公平原则(简称“征纳公平原则”)。 [9]
2.国际税法与税法、涉外税法间的关系
在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涉外税法间的关系上,我国学者持有不同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1)按照税法的主体和适用范围不同,将税法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这是最普遍的观点。其中又分为两种。一种主张涉外税法是国内税法的一部分,不属于国际税法;[10] 同属此种但又稍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国家税法按其实施范围可分为国内税法和涉外税法,涉外税法是国际税法产生的基础,但又在法律关系主体、制定者与实施方法、规范的形式和内容等方面区别于国际税法。[11]这一观点实际上是采国际税法狭义说的。另一种则认为涉外税法既是国内税法的一部分,又是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之一,大部分国际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12]这也是目前的主流观点。(2)按税法的适用范围划分为国内税法、涉外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并认为它们彼此之间是相互联系并可以相互转化的。[13]这种分类方法的偏误在于所划分的税法的制定主体不统一,对国内税法和涉外税法而言,其所划分的是单个主权国家的税法;对国际税法而言,针对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间具有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国家;对外国税法,又是从单个国家与除其之外的其他所有国家间的关系来说的。
我们主张:(1)税法是指一国所有有关税收的法律规范,从法律渊源看,包括该国国内税法(具体又有税收宪法性规范、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等)和该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是国际税收条约和其他国际条约中有关税收条款的统称)以及该国承认和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等,还有相应效力等级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税收的条款。(2)涉外税法是指一国国内税法中具有涉外因素的税收法律规范,包括涉外税收实体法和涉外税收程序法等,它与所对应的非涉外税法的交叉部分即为既适用于涉外纳税人又适用于非涉外纳税人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也就是所谓的“相对的涉外税法”。 [14](3)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针对单个国家而言,包括该国的涉外税法、该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以及该国承认和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等。此时,税法完全包括国际税法,因为一国国际税法之正式法律渊源必同时亦为该国税法之法律渊源。国际税法也可以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而言,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法、各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各国承认和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等。此时,国际税法和其中任一国的税法是交叉关系,其所交叉部分即为“该国的国际税法”。[15]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都存在着一国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法的划分,其所交叉部分为“该国的涉外税法”。 [16]
以上是就部门法的角度而言的,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税法学应完全包括国际税法学。而法学研究的范围必然超过具体部门法的法律规范的内容,所以,国际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和国际税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是不同的,后者的研究范围大大超过前者规范体系的内容。[17]
(二)WTO与中国涉外税法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开始引起法学界的重视。但是由于税法学本身的力量不足,目前对“WTO与中国涉外税法”研究十分深入的成果不多。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税收学界、特别是国际税收学界对此十分重视,并相继有一批成果面世。鉴于两个学科紧密的关联度,我们在本部分评述中的视野已经合理地超出了国际税法的学科界限。
中国加入WTO除了对经济体制产生影响外,对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也将是巨大而深远的。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每一个成员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WTO协定及其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而中国目前的国内相关立法在不少领域都与其存在差距甚至冲突,因此,修改与WTO规则相冲突的国内立法,尽快制定WTO所要求的相关法律已是刻不容缓。
与WTO对上述法律部门全方位的直接冲击相比,中国加入WTO对税法的影响除了关税法之外相对间接得多。研究如何利用WTO的现有规则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关税在限制进口、保护民族产业方面的作用,是关税法改革面临的重大议题。
有的学者认为,关税减免既不符合国际经贸惯例,也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国民待遇原则,且造成了国内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应逐步取消各种减免优惠政策,在此前提下降低关税水平,消除名义税率与关税实际征收率之间的差距,同时优化关税结构,以体现我国的产业政策。另外,应当改变中国原有单一的关税结构,建立包括从价税、从量税、季节税、复合关税、紧急关税等在内的特殊关税制度,建立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法律体系,以期达到对本国产业、产品和国内市场适度保护的目的。[18]
我们认为,与普通关税法相比,WTO对反倾销税法和反补贴税法关注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 .[19]
学者们还热烈地讨论了中国涉外税法与世贸组织规则的积极冲突以及防治对策,比较一致的结论是,WTO的各项协议和各项规则性文件中,同税收密切关联的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此外还有关税减让原则、反补贴、反倾销原则、透明度原则、例外原则和发展中国家优惠原则。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中的确存在着若干与WTO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地方,如用税收支持“以产顶进”和“以出项进”;按出口业绩减免税;进口产品税负高于国产产品;进口项目投资抵免限于国产产品;即征即退限于某些企业的国产产品等。为此,应对现行税法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明显属于违反WTO原则和规则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有的要立即主动调整、改革,有的可在过渡期内稍加缓冲,还有的如果不造成其他成员国经济损害,而又确需保留的,也可暂时保留,待有关成员申诉时再做处理。[20]
另外,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也是近年来学者们援引WTO国民待遇原则经常予以关注和批评的话题,认为由于内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所体现的政策导向的偏差,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对我国的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税收优惠内外有别、层次过多,税收优惠方法单一,对产业政策体现不够等。[21]
最后,WTO关于法律的透明度和统一实施要求对中国税法的建设无疑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和一段时间内与中国税法发生摩擦。 [22]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加入WTO对中国税法的直接冲击并不大,除了关税法的改革必须亦步亦趋地与中国在“入世”谈判中所承诺的义务保持一致外,其余的方面可以根据形势通过微调加以解决。但是,这绝不意味着WTO对中国税法的影响就此为止,恰恰相反,与加入WTO对中国税法的制度性影响相比,[23]WTO所代表的世界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及其内含的经济自由化、一体化及法治化观念对中国税法的冲击更为长远和持久。中国税法除了考虑如何修改旧法或制定新法以保持与WTO规则的一致外,更需高瞻远瞩地为中国经济的改革开放积极有效地发挥作用。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强化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经贸合作服务,加强税收法治、促进依法治税,在努力维护税收主权的同时积极与国际接轨,是WTO对中国税法在观念上的最高层次的冲击。[24]
(三)电子商务与国际税法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贸易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交易形式。由于网络贸易与传统的交易方式大相径庭,许多活动已经从“有形”变成“无形”,从而使税法上的许多程序性要素,如纳税地点、纳税环节等非常难以确认,同时也很难确定哪个国家当然
享有税收管辖权,使税法、特别是国际税法遭受了很大的挑战。电子商务在某些方面与传统的国际税法基础理论发生了根本性的冲突,也使得世纪之交的国际税法承受了前所未有的压力。[25]
1.关于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标准
本课分为2个框题
1.税收及其种类
2.依法纳税
新课标要求
分析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重要税种;知道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调节个人收入具有重要作用;理解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偷税、欠税、骗税、抗税是违法行为。
(一)知识目标
1、识记税收、税收的基本特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2、理解税收基本特征之间的关系。
(二)能力目标
提高学生辨别比较能力,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逻辑思维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本框学习,增强学生国家观念,教育学生懂得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是爱国的具体表现,偷税等行为是违法的,可耻的。
教学重点、难点
1.税收的含义
2.税收的基本特征及其关系
教学方法
教师讲解为主,通过启发、引导学生讨论,让学生积极参与教学。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回忆第八课财政收入的组成,说明财政收入由哪四部分组成,其中最主要的来源是什么。
学生活动:积极回答问题:财政收入由税、利、债、费四部分组成,其中,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教师引导: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可见税收对国家财政的重要性。下面我们就来学习税收的有关知识。
(二)进行新课
一、税收及其基本特征
1、什么是税收
教师活动:请同学们阅读教材79页虚框内材料,并思考所提问题
学生活动:阅读材料,积极思考
教师点拨:从税字的构成上可以看出,古代的税就是送给国家的农产品,无论东方还是西方,税收的共同点就在于,都是交给国家的财富。请大家想一想,交给国家的税收财富有没有直接的补偿?国家凭什么让人们不得不交这部分财富?国家收取的这些财富有什么作用?
学生活动:积极思考,回答问题
教师总结:税收是没有直接补偿的,但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各项职能,国家必须收取一部分社会财富,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为此,国家依靠政权的力量,强制收取这部分收入。(归纳出税收的本质)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有国就有税,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理想、最普遍的形式,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源泉。
从税收的含义中我们可以想到,税收应该具有什么特点?
学生活动:积极思考,回答问题
教师总结:
2、税收的特点
(1)强制性。请大家想一想,没有政权力量作后盾,强制人们缴纳,能不能获得?
学生活动:积极回答问题。不能。
教师点评:强制性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主要标志。请看教材80页“相关链接”,了解一下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
(2)无偿性。国家取得税收收入,不需要偿还纳税人,纳税人也不能提出回报要求。
(3)固定性。税收是无偿的、强制的,处理不好就会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国家征税之前必须依法律形式,规定好征税对象和税收数额之间的比例,不能随意变动、征收。当然,国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税收政策。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80页虚框内材料,并思考所提问题。
税收的这三个特征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请大家阅读教材80页内容,看看能否理解三者之间的关系。
学生活动:阅读讨论。
教师点评:无偿性要求必须有强制性,强制性是无偿性的保障;强制性、无偿性决定了必须具有固定性。
二、我国税收的种类
教师活动:请同学们想一想,你知道我国有哪些具体税收项目?
学生活动:认真思考,积极发言
教师总结:农业税、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关税等等。根据税收的征税对象,目前我国的税收分为五大类,共20多种。请大家看教材80页“名词点击”,了解一下五大类税收的特点,看看它们都是针对什么对象征收的。
学生活动:认真阅读思考。
教师活动:在这些税收种类中,影响最大的是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下面我们重点学习一下这两种税收。
1、增值税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是以生产经营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其基本税率是17%。
计税方法:增值税=商品销售额×税率-上一环节已缴税金
请大家看教材82页,增值税计算题,并回答所提问题。
学生活动:阅读教材,回答问题
教师点拨:服装厂应缴纳的增值税=15000×17%-1445=1105元;或者=(15000-8500)×17%=1105元。织布厂缴纳的增值税由产品使用者──服装厂直接负担。由此可见,增值是以生产经营中的增值额(产品销售价-原材料价)为征税对象的,它的直接负担者是下一环节的购买者。如织布厂的布的增值税由服装厂负担,服装厂的服装的增值税由百货商场负担。
教师活动:同学们想一想,这样缴税有什么好处呢?
学生活动:认真思考,回答问题
教师点拨:可以避免对一个经营额重复征税,防止前一环节企业偷漏税,有利于促进生产的专业化和体现公平竞争,有利于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税收。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从我国境内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和居住不满一年,而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请大家看教材82-83页“相关链接”及有关图表,了解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税项目、发展情况和计税办法。
学生活动:阅读教材,思考讨论
教师总结:近二十多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发展迅速,这也反映了我国经济水平、人民生活收入有了较大提高。与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不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的计税办法,就是个人所得越高,税率越高,纳税人个人收入越多,缴纳个人所得税越多。这一特点从教材83页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上可以看出。
教师点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办法是分段计算的,个人收入800元以内不计税,多余800元以上部分,按不同税率分段计税。请同学们计算教材所列题目。
学生活动:计算。应税所得额:4000元;不超过500元部分:25元;500-2000元部分:150元;2000-4000元部分:300元;累计所得税:475元
教师活动:同学们想一想,这样计算个人所得税有什么意义呢?
学生活动:认真思考,回答问题
教师点拨: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
(三)课堂总结、点评
这节课我们重点学习了税收的有关知识,知道了税收的特点和种类,重点介绍乐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知道了它们的征税对象和计税方法。这对于我们在经济生活中正确地理解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意义,将有重大指导作用。
(四)实例探究
[例1]马克思说:“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这表明()
A.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基本特征
B.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C.国家和政府是赋税制度的产物
D.税收是财政收入的最基本形式
答案:D
[例2]国家决定,2004年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并在5年内逐步取消农业税。这一举措在于()
A.取消对农村经济的监督B.淡化税收对农村经济的调节
C.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D.解除国家计划对农业发展的束缚
答案:C
[例3]某机械厂从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价格30万元,加工成机器后售价45万元。这批机器应缴纳的增值税是()
A.5.1万元B.7.65万元C.2.55万元D.无法计算
答案:C
[例4]下列对个人所得税的认识正确的是()
A、它对调节个人收入有重要作用B、有正当收入的公民都应交个人所得税
C、公民的个人所得都在纳税范围D、实行累进税率不利于社会公平
答案A
课余作业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践的行动。[1]自古以来中西方的法学大家就对“法治”给予了颇高的关注和相当的研究,而这一概念是法律思想史上蕴涵隽永的概念,即使是在标榜法治的传统的西方国家也未有过公认的定义。从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到拉兹的“恶法亦法”[2],从“法律的统治”到批判法学派提出的“法制的解体”,人们对于法治问题的认识众说纷纭。而从法治发展的历史来看,“每个历史时代都面临着一些社会控制的重大问题,而这些问题则需要最有才智的人运用其智慧去加以解决。为我们所知晓的许多绝对的法律哲学表明,法律思想家都试图激励他们同时代的人去关注他们各自时代所存在的某些尖锐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3]
一、财税法治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们必须要面对一个现实,建设法治国家这一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正如哲学中所谈到的事物的产生、发展以及最终的建立是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日渐成熟的过程。不论是一种全新的宏观制度的建构,抑或人类在实践中所选择的契合未来生活的崭新的生存方式以及行为习惯,都不是想当然就成立的。法治的建设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脱胎于封建人治社会不久,依然存在许多封建残余、人治因素等的国家,显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的过程,而这过程是应民众和世界政治、经济、法律要求的必然趋势。
法治的建设是就一个宏观的整体而言的,不是单单局限于一个层面或者一个部分上所讲的,它要求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根本措施、战略策略和方式手段。而今,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是税收国家,财政对于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在国际政治中作用的发挥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对于本国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环境的日渐改善更是成为其主要的来源。而税收又是财政的主要来源,随着人们对于税收的本质的认识,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认识,真正的将纳税人的权利得到了体现。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很强,相比之下,我们的纳税人权利意识是比较淡漠的,这不仅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者是税务主管机关的政策的实施存在偏差,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民众自身的缘故使得其对于权利认识的不足。财政税收作为一项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在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显着的作用,财政由最初的仅仅为满足国家对内镇压和防御外敌入侵或侵略该国的职能,提供经费和物质保障,发展为国家大规模的自觉地利用财政收支活动来干预经济,国家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国家确定的目标和规划,制定财政政策,包括财政补贴、财政投资和税收政策等,并将有关这些财政政策的内容制定为法律法规。[4]以保证财政分配的法治化,财政机关、单位和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的平衡和规范化的状态。
而税收不仅仅是满足财政收入,更主要的是对于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具有经济性的特征,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调控键。依法治国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是我们众望所归,给予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凸现作用,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丝毫不为过,而是成为理所应当的事实,是法治建设的必备要件和内在要求。
二、财税法教学在财税法治建设中的地位
关于“法治”的论述和研究在现今法学领域中看来是比较丰富的,法学家对于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实现的途径和目标都有所涉及,但是对于财税法治建设的相关内容研究甚少,面对当前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以及财税法在法学研究中的作用,我们很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完善,而法学教育不失为一种高效的途径,这主要是基于财税法学的高等教育对于财税法治建设有着现实的推动作用。
(一)财税法治要求法制的完备——财税法治的形式要件
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是政府的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的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比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5]只有存在了明确的可以把握的法律才使得人们对于自身的行为有预见性,而这也是法治建设的一个过程。财税法治的建设一个渐进式的过程,而在建设的过程中从形式上要求法制的完备。法制是指一国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包括法律组织及运行机制在内的法的整体。何谓法制完备,我以为法制完备首先表现为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一遗漏。[6]财税法治的建设也不可脱离这样的一种形式要件,当前我国的权力机关以及相应的财税的主管机关虽然对于财税的认识有一个较为理性的认识,但是相应的法律规范被没有有效的跟进,仍然存在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状,主要是立法层级的比较低。虽然不少学者认为我们应该在立法上下功夫,尤其是制定基本法,诸如“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是有关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以及税法的基本问题的立法,它对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7]但是,分析我国财税法的现状后,我们就不会这么轻易得出这样的结论,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存在多方面的阻碍,不仅仅是立法技术的加强,更主要是基于我国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还比较落后,虽然最近些年来,我们的税法研究有了一个突飞猛进的发展和深入,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税法的研究还是存在相当的差距的。税收基本法中的任何一项规定,都可能是一个税法学研究中的比较大的课题,如果不能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将一个制度的产生发展沿革系统研究, 那么也不可能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前瞻性的、科学合理的税收基本法,因此,对于财税法学人才的培养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财税法教学是通过高等的教育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法学人才,尤其是对于财税法进行专项研究的人才,通过介绍国外先进的制度、立法技术以及国外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对我国的现状进行准确地判断,真正将国外先进的制度引入中国,切实解决我们存在的实际问题,将理论和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将我国财税法的研究进一步深入和本土化,这些对于财税法知识有一个系统了解的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为法治化建设的理论研究、知识积淀奠定了比较坚实的基础,使财税法研究的这一方热土能生生不息,结出更为丰硕的果实。
(二)法律至上的必然要求——财税法治的理性原则
(一)财政学界关于税收概念的界定
长期以来,在我国财政学界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财产和阶级,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产生后,就必须从社会分配中占有一部分国民收入来维持国家机构的存在并保证其职能的实现,于是就出现了财政这一特殊的经济行为。因此,“财政是国家或政府的收支活动,它是一国政府采取某种形式(实物、力役或价值形式),以一部分国民收入为分配对象,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实施的分配活动”。相应地,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收则是“国家为向社会提供公共品,凭借行政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而取得的财政收入”。可以看出,在这种概念下,税收被定性为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取得民众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而且这种取得具有单方性,即表面上看无须取得公众的同意。在这里,突出和彰显的是税收的政权依据及其所谓“无偿性”和“强制性”,公众(纳税人)的义务被过分地强调,以至于纳税人似乎只有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与之相反的是,国家的义务却予以淡化甚至忽略,凸显在纳税人面前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税收征管权力,而且这种权力还时而被滥用。如此背景下,纳税人也似乎就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法学界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
在我国税法学界,多年来,由于在税收概念方面受“国家分配论”的影响,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一直推崇“权力关系说”。该学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依靠财政权力产生的关系,是以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作为优越权力主体与人民形成的关系,该法律关系具有人民服从此种优越权力的特征……税收法律关系是以税务当局的课税处分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国家及其代表税务行政机关是拥有优越性地位并兼有自力执行权的,纳税人只有服从行政机关查定处分的义务”。依此定性税收法律关系,将使税收行为无异于一般的行政行为,纳税的核定、执行似乎与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分没有什么两样,而作为类似违法者的纳税人负有更多的义务,也就无可厚非了。
二、纳税人概念应予完善的必要性
在当前我国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努力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全面推进依法征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背景下,对已有的纳税人概念予以修正和完善,强调其权利特性,增强其主体地位,无疑是正确和必要的选择。
(一)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已成为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导向性目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上个世纪末,为了处理好经济社会转轨、政府职能转变而带来的财政职能转变和财政转型问题,我国适时提出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导向性目标。这一导向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要以公民权利平等、政治权力制衡为前提的规范的公共选择作为决策机制,即要实现理财的民主化、决策的科学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这种权力制衡的规范公共选择实际上也是“政治文明”包含的一个基本路径,即所谓权力制衡的理论:以公众的权利来抗衡和制约日益庞大而似乎没有边界的国家权力。在这种机制下,财政活动尽管直接表现为政府以税收为主要形式无偿地转移公众的财产收入,以政府购买、转移支付等形式提供市场不愿或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但当家人——财富的终极所有者和享用者却是社会公众(纳税人),此时政府与社会公众(纳税人)的关系是“管家”与“主人”的关系。换肓之,公共财政的钱是主人即社会公众(纳税人)的,而不是管家即政府的。管家能够支配多少钱,如何安排使用这些钱,都只能由主人来决定,都必须禀承主人的旨意。政府主要是通过税收方式获得收入的,而税收由社会公众(纳税人)决定,即社会公众(纳税人)控制税收决定权,就成为公共财政的起源和基点。依之,应当突出强调的是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而非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的权力,否则便是本末倒置了。
(二)依法治税、建设服务政府已然成为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开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伟大变革,不仅仅是为了重塑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更是要高扬法治与规则治理的价值和意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在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之后,上个世纪90年代末,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开启了建设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征程,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弘扬则是建设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权利乃权力之本,权力为权利而生,为权利而存,为权利而息,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昔日的规制型政府也日益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因此,改变我国税收法治领域征税主体权力意识极度膨胀、纳税服务意识差的现状,有效控制征税主体权力滥用的欲望和行为的现状,适应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需要,弘扬纳税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便是当务之急。
三、纳税人概念完善的逻辑
一方面,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纳税人因国家或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受益,就应当向后者提供金钱,税收是这两者的交换,这就是所谓税收的“交换关系说”。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这个交换关系中,纳税人享有包括税收决定权(是否征税、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税收监督权(征税过程的监督、税收使用的监督)、税收救济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等广泛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就其内容而言可以分为宏观上的纳税人的整体权利和微观上的纳税人的个体权利。纳税人宏观上的整体权利,是指通过税收所体现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政治经济 关系中纳税人拥有的权利。纳税人微观上的个体权利,是指具体的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国家税务行政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直接相联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纳程序上的权利),同时负有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纳税的义务(此所谓税收法定原则)。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或政府享有依照法律征税的权力,同时负有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和责任。因此,纳税人首先是一个权利享有者,然后才是一个义务履行者,而且仅仅履行他自己的意志。国家或政府不过是按照纳税人的意志,受纳税人的委托去征税,并按照纳税人的意图去使用税收,这个机制也就是前面所说的作为公共财政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共选择机制。
所以,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府行为应以纳税人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应该是而且也只能是纳税人的公仆。对于纳税人来说,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是先有权利,后有义务,而不是相反,这显然异于传统理论中国家或政府对于税收强制性、无偿性的过分强调,而后者在相当程度上也应该为我国公民长期纳税意识的淡薄埋单。
我国目前仅见的对纳税人的法律界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毫无疑问,这里的纳税人不是具有人格意义的人,他只是税收征收管理的特定对象,而不是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纳税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它只是义务的承担者而不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充其量不过是税务管理意义上的一个称谓。但作为税收交换关系当事人的纳税人,应该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是一个具有完整公民人格的人。理性经济人是自私的,以是否有利于自身作为行为的判断标准。纳税人之所以缴纳税款,是要购买依靠纳税人个体力量无法达到的公共需求如国防安全、礼会治安、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和社会保障,等等。如果政府所提供的公共需求不能物超所值,纳税人这一经济人就可能拒绝为此支付款项。所以,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纳税人希望享有权利,希望从自己劳动所得中让渡的那部分收入得到相应的回报,这就是纳税人的权利。只有理性的经济人才可能成为税收交换关系的当事人,因为是理性的经济人,所以纳税人应该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另外,在现代民主国家,公民作为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应该享有完整意义上的公民人格,除了负有义务,更重要的是享受权利。
另一方面,在体制下,相对于税收法律领域的“权力关系说”,越来越被广泛被接受的“债务关系说”似乎更契合且更有利于税收法律领域法治目标的达成。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和《德国租税通则》确立了债务关系说。德国税法学者阿尔拜特·海扎尔则在他的《税法》一书中对该学说进行了阐述。他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问的对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公众(纳税人)之间明显的不平等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早就被以平等为特征的服务与合作的关系所取代”。
在现代企业“两权”分离的条件下,除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外,其它任何主体不能拥有企业的财产。因此,只有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才能共同构成财务管理的主体。在私有制社会中,不管是企业的所有者还是经营者都是处于微观层次的,都是微观实体,财务管理的主体是微观的;而在我国目前的公有制社会中,财务主体也应该是微观的,特别是在构建市场经济体制,实行政资分开和政企分开,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将微观化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情况下,企业的财务主体也将是微观的。
那么,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在理财中的主体地位是否应该有所分工和侧重呢?回答是肯定的。财务主体的微观化,并不意味着企业的理财权全部归属于企业,诸如股票筹资、涉及到控制权性质的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清算、利益分配以及必要的财务监督等主要的和重大的理财权应归属于企业的投资者。但是,企业投资者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经营者。企业经营者对于投资者行使理财权发挥了极大的参谋作用,诸如决策方案的提出、分析论证、不同方案对企业的影响等等。投资者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状况,以此为主要依据作出决策。事实上,在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上所表决的方案,都是经营者所提出的,企业经营者在实际上掌握着绝大部分财务管理权,这就有可能产生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
二、我国传统财务管理体制及其弊端
长期以来,我国已形成了宏观和微观两种财务,这说明在我国存在着宏观财务和微观财务两种主体,由此就决定了我国传统的财务管理体制是两层管理体制:
第一层次是宏观财务管理体制。它以国家为主体,以国有经营资金的运动为内容而形成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是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一是通过税收制度来实现;二是通过国家财务制度来实现。
第二层次是以企业为主体,以企业资金运动为内容的财务体制,称为微观财务管理体制。我国企业微观财务是在遵循宏观财务规定的前提下,以制定和执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为特征的,其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管理、成本管理和收支管理。
我国实行多年的这一财务管理体制,已经越来越阻碍今天的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明显表现出与今天形势的不适应性,表现在:
(1)财务管理权利与财务主体错位,阻碍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在传统财务管理体制下,将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权与税收征管权混为一谈,多种职能集于一身,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严重地削弱了企业经营的自,同时也不利于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结果是使市场经济的运行受到影响。
(2)模糊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 由于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身份与国有企业的投资者身份混在一起,使得本来应由国家采用“法”的形式予以规范的国家与企业的关系而代之以财务制度,不但侵害了企业的权益,也使得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处于模糊状态。
(3)影响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壮大和发展。 通过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必然会形成重财政收支,轻企业长远经营的倾向,必将影响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4)难以做到依法办事,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护。 有些已触犯法律的行为往往以违犯财务制度从轻处之。
(5)国家的财务制度,明显地与其它法律条文相重复,既不利于减轻国家的行政事务,也容易造成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助长了政资不分的现象,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例如,《企业财务通则》第46条的内容,在《公司法》第11条中即有相同规定;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与《通则》有相同规定的有21条,在有关《税法》中与《通则》有相同规定的有8条。
(6)将财务管理类比于会计管理, 比照会计核算管理体制设计财务管理体制,既严重侵害了企业的理财自,又容易削弱企业对资金运动的管理和控制。
三、改革财务管理体制的思考
首先,看宏观财务有没有存在之条件。实行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微观化和明晰化以后,国家将不能再通过所有者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权力,为其调控宏观资金运动服务,更不能要求各个产权代表通过干预或参与企业理财为其宏观调控服务,事实上也没有这种必要。因为在国家宏观职能转向调控市场后,国家只要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税收政策等经济政策来进行调控社会总资金的规模和结构就足够了,而无需再通过财务制度或财务决策来进行。既然如此,宏观财务将不复存在。在市场竞争中,企业独立作战,要求因时因事因地理财,政府事实上不可能制定出适合千变万化的企业经营状况的财务政策或制度,这样,财务的宏观性也就消失了。
第二,再看与企业存在利益关系和各个主体是通过什么方式来影响企业的理财行为的。现代社会中,与企业存在着利益关系的外部集团主要有国家、投资者、债权人和其它企业。这些主体可从与企业的不同利益关系出发、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影响企业的财务行为:
(1)国家。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务关系是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实施的,而现代社会中涉及国家的各种关系均是通过“法”的形式来实现的。这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的需要,而不是行使其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能。因此,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财务关系必须以法的形式予以规定,如税法、金融法、公司法、劳动法、证券交易法等。这是国家的法律体系,不能纳入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中。
(2)债权人。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 突出地表现在借款协议中债权人对企业财务行为的约束。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的基本特征是有事先的协议约定。
(3)其他企业。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财务关系以恪守信用为最高要求,只要对方按约履行相关义务,对其他方面的财务行为要求甚少。
(4)投资人。从本质上讲,企业财务行为的各个方面投资人都可以有所要求。但是,现代企业的两权分离制度决定了投资人只对一些重大的财务行为行使其决策权。这要从维护所有者利益的角度,根据企业的具体问题实施灵活多变的决策,不可能通过一成不变的财务制度来约束企业的财务行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家、债权人、其他企业对于企业的财务约束,明显地体现了两个特点:一是规范性和稳定性。它们或者采用法的形式,或者采用协议的形式,具有极强的规范的法律特征和极高的稳定性,无法灵活地处理各种企业财务决策问题;二是它们的约束只涉及财务行为的某个方面,即它们只是对事关它们自身利益的某种财务行为行使其约束权。与此相反的是,企业的投资人对于企业却面临着多变的财务行为实施几乎涉及到每一个方面的财务约束。而面对多变的企业经营状况和复杂的市场环境,企业投资人不可能通过制定一成不变的财务制度的形式来约束企业的财务行为,只能针对各个具体财务问题作具体分析。
因此,作为确定企业和企业外部集团在企业财务问题上的权责利关系的财务管理体制,从根本上讲就是划分企业投资人和企业经营者在企业财务管理问题上的权责利关系。这一权责利关系的划分,若能够通过财务制度的形式(事实上是不能采取财务制度的形式)来规范的话,也只能是企业投资人有资格来制定,其它外部主体(特别是国家)是没有这种资格的。企业对国家、债权人和其它企业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只存在企业必须守法、履行协议的义务,不存在再去划分财务管理的权限问题。
第三,新财务管理体制基本框架的构想。基于以上想法,笔者设想我国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应该是由“国家法律体系-投资者对重大财务问题的决策-企业财务制度”来构成的管理体制。
(1 )国家法律体系:国家通过《公司法》、《税法》、《金融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来约束企业的财务行为。
(2)投资者对重大财务问题的决策:按照财务管理惯例, 企业的重大财务问题由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决策。
(3)企业财务制度:企业财务制度如何制定, 纯粹是技术和方法问题,不存在在国家法规中予以规定的必要。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塑造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破产风险机制,以迫使企业去学会并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财务制度。
第四,新财务管理体制下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财务制度(显然指企业自己制定的财务制度,下同)与税法的关系。税法主要关注企业应税收入和纳税所得的计算和确定问题,而这必然涉及到企业收入的确认、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问题。过去,我们一直是实行税法、财务、会计“三统一”的制度。在财务管理体制归位以后,国家已不可能再通过财务制度(还可能包括会计制度)去贯彻税法,这样,就可以实行三者的分离和脱钩,而同时要加强的就是要实行应税调整工作。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特征
税务筹划是作为一门边缘学科,其综合性非常强,涉及到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对其定义的表述也各不相同,但基本含义大致相仿:
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作了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法律界的认同,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援引这一原则精神。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国际税收辞汇》是这样下定义的:“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所著《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提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享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可见,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通过财务、经营、投融资等涉税事项的安排或选择,对纳税义务做出筹划。
通过对上述税务筹划定义的分析,可得出税务筹划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合法性。当存在多种合法的纳税方案可以进行选择时,纳税人可以选择低税负方案,这也正是税收政策引导经济、调节纳税人经营行为的重要作用之一。国家刺激、抑制经济活动往往利用或高或低的税负来加以宏观调控,因而,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点,无疑可以促进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从而使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得以实现。政府也可以根据生产经营者谋求最大利润的动机和目的,有意识地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以实现政府的某些经济或社会目的。因此,税务筹划是生产经营者追求最大利润的重要手段,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体现,多数情况下它与政府的政策导向是同向的。
2.筹划性。众所周知,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收益实现后才缴纳所得税。这在客观上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前做出税前筹划或安排的机会,也就是说,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前进行的,具有超前性。
3.目的性。税务筹划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取得“节税”的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的税收成本,低的税收成本意味着高的资本回报率;另一层意思是拖延纳税时间。纳税期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也许可以降低资金成本,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的节约。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也有相关成本的增加,企业在税务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判断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和必要。一般来说,企业规模越大,经营范围越广,业务越复杂,涉及的税种越多,税务筹划空间越大,所需筹划成本越高。
4.综合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如不着眼于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惟一标准,有可能会导致企业总体收益的下降。同时,企业税务筹划要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因为各个税种是相互关联的,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要多缴。
二、避税的概念及特征
一般地说,避税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这种做法并没有违犯法律。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纳税人的行为不具有欺诈的性质。
国际财政文献局的《国际税收辞汇》中避税的定义是:个人或企业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或其他不足钻空取巧,以达到避税目的。
按照前面所列的比较权威的定义,可以归纳出避税主要具有下面几个特征:
(1)合法性,即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纳税人行为不具有欺诈的性质。
(2)避税的手段表现为巧妙地利用税法的漏洞来减轻税负。交易的安排不完全出于正常交易动机,或者纯粹是出于税务动机,或者既包含商业动机,也包含税务动机。
三、两者的联系和区别
避税的目的性、方式上的合法性、筹划性和税务筹划相同。
就效果而言,避税就是一种节税的方式。但因为避税是利用税法的漏洞节税,而税法漏洞可能在近期税法完善中得以修补,从而使得由原来的合法行为变为违法行为,由避税沦为偷税。
从成本来看,避税的成本要比其他节税手段大的多,因此,进行税务筹划时,不会把避税列为首选方法。当通过其他节税方法能达到同样的目的时,纳税人不会选择避税。
税务筹划是与立法意图一致的行为,而避税则是与立法意图相悖的行为。税务筹划既合法又合理,而避税则合法但不合理,这里“理”即是指立法的意图。
参考文献:
[1]张宏林.税务筹划与避税分析[J].经济师,2001(7)
[2]张立.企业税务筹划的理性认识[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3)
关于所得税会计,财政部于1994年曾过《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提示了两种方法即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中做出选择。关于实行所得税会计的理由,该规定指出:“鉴于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所得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差额,在缴纳所得税时,企业应当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申报交纳所得税。”除此之外,该规定并未阐明所得税会计的理论依据。另外,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的第18号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要求采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但新准则中也未明确叙述所得税会计的理论依据。为此,本文围绕所得税会计的理论依据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讨。
一、关于所得税的性质
在企业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两者在收入和费用或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上,一般会产生差异。由于有差异的存在,会计上计算的各期税后净利润会出现某种程度的波动。为了减少这种波动,有必要按照合理方法在各期之间分配所得税。这种所得税的期间分配就是由所得税会计来完成的。
与所有费用的期间分配一样,进行所得税期间分配时,其理论依据之一就是所得税是否是费用。关于所得税的会计性质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其一,所得税是由税法规定强制征收的,从报告给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财务报告的角度来看,因为所得税是计算本期净利润的扣除项目,所以它是费用项目。其二,只有企业存在应税利润时才会被征收所得税,如果企业出现应税亏损,所得税是不会被征收的,也就是说企业一般先有利润后有所得税,所以所得税是利润分配项目。如果认为所得税是利润分配项目的话,所得税会计就没有必要实施了。所以,作为所得税会计的理论依据之一,如何解释所得税的费用性质就很重要了。
关于所得税会计,美国会计原则理事会(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 APB)早在1967年就过第11号意见书(Opinion)《所得税会计》(APBO11)。在该意见书中,APB将所得税的费用性质列为所得税会计的理论依据之一,但是,为什么将其归为费用,该意见书并未具体地阐明其理由。为此,笔者首先要介绍两个具有代表性的阐明所得税费用性质的观点。
在齐藤[1999]的研究中,齐藤主要从企业观入手,分析了资本所有者理论、人理论、企业主体理论和利益相关者集合体理论等的不同,他认为能够解释现代会计制度的理论是资本所有者理论,除与资本所有者的资本易(所有者投入资本或向所有者分配利润)外,属于资本所有者权益的净资产如果增加就是利润,在其计算上,利润的增项是收入,利润的减项是费用,所得税是利润计算上的减项,所以是费用。
在铃木[1999]的研究中,铃木认为企业是股东、经营者、职工、债权人、顾客以及国家税务机关等各利益相关者的契约集合体,如果国家税务机关从包括自己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提供的总资源中征收所得税,势必引起除国家税务机关之外的属于其他各利益相关者的资源追索权价值减少,因此,从报告给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财务报告的角度来看,所得税是费用。
在两种论述中,所得税属于费用是它们的共同结论。为了得出这一结论,两者都从如何理解企业即企业观入手,将所得税理解为利润计算上的减项。但是,在齐藤[1999]的研究中,齐藤认为,如果把企业视为各利益相关者的集合体,那么企业为履行社会职责而从事社会活动所产生的附加价值就可理解成利润,各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经济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从该组织中获取利益分配,从这个意义上说,所得税是国家税务机关获得的利润分配,应当属于利润分配项目。也就是说,如果把企业理解为各利益相关者的集合体,齐藤[1999]认为所得税应该属于利润分配项目,而铃木[1999]却认为所得税是费用,从而得出了不同结论。
可以看出,关于所得税的会计性质,由于所处的立场和观点不同,可能会得出所得税是费用或利润分配项目的不同结论。也就是说,依据不同的立场和观点来分析所得税的会计性质,是很难得出统一结论的。那么,我们要以什么为标准来判断所得税的费用性质呢?在这里,笔者认为关键问题是费用概念的定义,即要解释所得税的费用性质,首先就要定义费用概念并给出该概念的基本特征,然后以此概念及其基本特征为标准来判断所得税的会计性质,即如果所得税符合费用定义以及相关特征,那么所得税就是费用。
二、关于配比原则
还有一个问题,众所周知,传统上我们主要是依据配比原则来解释费用的期间分配的。当我们将所得税作为期间分配的对象进行确认和计量时,就要用到所得税会计了。假设所得税是费用,那么能否立即依据配比原则来解释所得税的期间分配呢?我们知道,配比原则要求一个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内进行确认和计量,那么所得税是否与税前利润相关联呢?关于这个问题存在不同见解。
APBO11指出:某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并不仅仅指该期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付税款,在会计处理上,所得税费用还应该包含税前利润各计算要素对损益交易所产生的税务影响。在此观点的基础上,齐藤[1999]认为:某项要素如果计算在税前利润里,那么该要素对所得税的缴纳产生影响的部分也应该计入同一会计期间的损益里,在此意义上,所得税与税前利润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也就是说,如果认为所得税费用与税前利润相互关联,那么就可以依据配比原则对所得税费用进行期间分配了。
但是,也有不同见解。Chambers[1968]指出:所得税与收入以及税前利润等无关联关系,它是依据应纳税所得额单独计算出来的,因此不能依据配比原则对所得税进行期间分配。此观点的基本前提是:“费用是为了可预期的收入而发生的”。依据这一前提,所得税可以解释为是为了取得可预期的税前利润而发生的。很明显,这个解释是说不通的,因为所得税是从应纳税所得额单独计算的,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以税前利润为基础的。也许因为这个原因Chambers才反对实施所得税会计的。
可以看出,对于配比原则的应用,两者的观点有所不同。前者认为所得税费用包含计入税前利润的收入和费用所产生的税务影响,在此观点的基础上,认为所得税与税前利润相关联,后者认为发生某项支出,必定是为了取得某项收入,在此观点的基础上,否认所得税与税前利润的关联关系。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两者从本质上所理解的配比原则是不同的。那么什么是配比原则呢?
关于配比原则,Paton and Littleton[1940]是从费用与收入的因果关系来解释的,即“为成果的产出所付出的努力与产出的成果相配比”,在此基础上,Paton and Littleton将配比分为根据费用项目与收入之间因果关系进行的直接配比和根据费用项目与收入之间存在的时间上的一致关系进行的期间配比。在Paton and Littleton[1940]的影响下,传统上的配比原则几乎都是从直接配比和期间配比两个方面来加以说明的。如果单从因果关系来理解配比原则,那么正如Chambers[1968]所指出的那样,所得税是因税前利润是果就解释不通了。因为费用与配比原则具有较紧密的关系,如果否定所得税与税前利润的关联关系(配比),那么可进一步否定所得税的费用性质。正因为从因果关系来解释配比原则有理论上的缺陷,所以也就有必要从其他途径来解释配比原则了。
关于配比原则的概念,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的第6号概念公告(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Concepts: SFAC)《财务报表的构成要素》(SFAC6)中,收入和费用的配比被定义为:对在同一交易或事项中所产生的,具有直接的、紧密关联关系的收入和费用进行同时期的或直接关联的确认。在这一概念下,对那些不能从直接配比中确认的费用,就要依据独立于配比原则之外的,有组织且较合理的分配手续来加以确认了。可以看出,SFAC6中的配比原则与传统的配比原则相比,它的范围似乎要小得多。
三、关于资产和负债概念
在APBO11中,作为所得税会计的理论依据之一,APB强调了配比原则,并从直接配比和期间配比两个方面对配比原则作了定义。依据APBO11的观点,如果强调配比原则,那么就有必要在确认计算税前利润的收入和费用时,确认该项收入和费用对本期所得税产生的影响并将其计入所得税费用,将所有所得税费用与本期税前利润进行配比。在此前提下,时间性差异就是指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前利润之间由于期间确认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同时,由于要依据配比原则计算差异发生年度的损益,因此所得税费用要依据差异发生年度的实际税率来计算,当税率或税法发生变更时,不必依据变化了的税率或税法规定对以前年度的所得税费用进行调整。这就是递延法。基于这样的认识,APB在APBO11中给出了如下结论:本理事会认为应该采用递延法来分配所得税费用,因为该方法最符合会计实务的需要。
在递延法下,由于只要求计算差异发生年度与税前利润相配比的那部分所得税费用,所以与税前利润不配比的那部分所得税费用就可以作为递延税款计入资产负债表中递延到其他会计期间里。因此,递延税款在概念上是否具有资产或负债性质就不重要了。
但是,FASB却对递延法持批评态度。FASB在SFAC6中举例说明各基本概念时就已经指出:APBO11采用的递延法与各基本概念的定义不符。另外,在递延法中,贷方递延税款是所得税的支付递延到未来年度时产生的,如果贷方递延税款余额符合SFAC6的负债定义,那么其金额就可理解为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如果税率或者税法发生变更,影响到未来所得税的支付时,在计算递延税款时就有必要反映这种变化,即要依据未来可预期的所得税率来计算所得税费用。但是,递延法采用的却是过去的税率,这就产生了矛盾。
因此,关于所得税会计的理论依据之一,FASB 在1992年公布的第109号财务会计准则(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SFAS)《所得税会计》(SFAS109)中并未强调配比原则,而是转而强调通过有组织且较合理的分配手续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资产或负债性质了。
FASB在SFAC6中将资产定义为“特定实体获得或控制的、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将负债定义为“特定实体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需要在将来转移资产或提供劳务给其他实体的现实义务所造成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的牺牲”。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性质,FASB在SFAS109中指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符合SFAC6中所定义的资产或负债的所有特征。
也就是说,因为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在财务报表中的报告金额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通过企业资产或负债已确认和报告金额的收回或偿付,会增加或冲减未来年度的应税收益和应付税款,从而对未来支付所得税产生影响。如果这些税务影响具有资产或负债性质,那么,就有必要在产生暂时性差异的资产或负债被确认的报告期里同时确认其差异带来的所有税务影响。可以看出,暂时性差异不仅包含了时间性差异,而且还包含了时间性差异以外的差异(比如按公允价值计价后产生的差异)。由于要考虑暂时性差异对未来应税收益的影响,所以要实施所得税会计,并按预期收回该资产或偿付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或税法规定来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这就是SFAS109采用债务法的原因。
四、结束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作为所得税会计的理论依据,如何定义费用概念、配比原则概念以及资产和负债概念非常重要,各基本概念定义不同对所得税会计的必要性以及具体方法会产生不同影响。也就是说,费用概念、配比原则概念以及资产和负债概念的定义既是所得税会计的理论依据,又是制定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理论指导。当然,所得税会计只是财务会计的一个局部领域,包括费用概念、配比原则概念以及资产和负债概念在内,财务会计的所有基本概念之间相互关联,我们不可能单独定义某个基本概念,而必须要将所有基本概念综合考虑。因此,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为了能够给所得税会计等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指导,有必要建立具有较强规范性的概念框架。
作者单位:北京物资学院会计系
参考文献:
[1]齐藤真哉.所得税会计论[M].日本:森山书店,1999:10-21.
[2]铃木一水.所得税会计的本质[J].企业会计,1999,51(7):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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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hambers, R.J. Tax allocation and financial reporting. Abacus, 1968. 4(2):100-106.
关键词:税务筹划;发展趋势;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5023702
1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
所谓税务筹划就是纳税人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自己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而使用的方法。税务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
1.1税务筹划的基本特征表现
(1)合法性:这是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最显著特征。其一,于企业,其行为不仅在形式上合法,在实质上也顺应了政府的立法意图;其二,于税务机关,应该依法征税,保护和鼓励税务筹划。
(2)事先性: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税务筹划是在企业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之前,对将可能面临的税收待遇所做的一种策划与安排。若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应纳税额已确定之后,再做所谓的筹划,那就不是税务筹划,而只是偷税或避税了。
(3)时效性:我国税制建设还很不完善,税收政策变化快。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具备敏锐的洞察力,预测并随时掌握会计、税务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因时制宜,制定或修改相应的纳税策略。否则,政策变化后的溯及力很可能使预定的纳税策略失去原有的效用,“变质”为避税甚至偷税,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1.2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税务筹划有助于纳税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流出,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2)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税务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使其远离税收违法行为。
(3)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现行税收法规存在漏洞而纳税人却无视其存在,这可能意味着纳税人经营水平层次较低,对现有税法没有太深层次的掌握,就更谈不上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
(4)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增加国家税收。如税务筹划中的避税筹划,就是对现有税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现有税收法规的不足,国家则可根据税法缺陷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正,以完善国家的税收法规。
2我国税务筹划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1)税务筹划概念混乱,未实现理论上的突破。在税务筹划实践中,有的纳税人往往因为筹划不当构成避税,被税务机关按规定调整应纳税金额,未能达到节税目的;有的纳税人则因筹划失误形成偷税,不仅没有达到节税目的,反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刑事制裁。
(2)没有相关执业准则和法定业务,高素质执业人员少。税务筹划需要有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税务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事先的规划和安排,经济活动一旦发生后,就无法事后补救。因此,税务筹划人员应当是高智能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税收、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并全面了解、熟悉企业整个筹资、经营、投资活动。筹划人员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不仅要精通税法,随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而且要非常熟悉企业业务情况及其流程,从而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最有利的决策。但目前大多数企业缺乏从事这类业务的专业人才。
(3)社会效果差,主管机关对税务筹划行业持不支持态度。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不健全,由于征管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各方面的因素造成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低,部分基层税务人员素质不高,查账能力不强,对税务筹划与偷逃税、避税的识别能力低下,给纳税人偷、逃税等行为留下了可资利用的空间。一些税务机关擅自改变税款的征收方法,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本应采用查账征收的固定业户却采取了定税、包税的办法,抵销了企业精心进行筹划得到的税收利益。税收征管法有的成为摆设,影响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使得某些纳税人感到没有外在压力,因而缺乏寻找税务咨询机构的内在动力,只知道与税务干部搞好关系,而不重视税务筹划,也使得税务咨询机构丧失了一部分市场,造成市场需求的缺乏。
3对策分析
(1)划清税务筹划、避税以及偷税的界限。要有效开展税务筹划,必须正确区分税务筹划与避税、偷税的界限。虽然偷税、避税、税务筹划都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减少的性质具有根本的区别。偷税是一种公然违法行为且具有事后性;避税和税务筹划都具有事前有目的的谋划、安排特征,但两者的合法程度存在差别;避税虽然不违法但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悖,避税获得的利益不是税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而税务筹划则完全合法,是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顺应立法意图的。
(2)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的纳税解释。税务筹划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可。税务筹划必须合理合法,因此,全面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纳税的法律解释和执法实践,是一项重要的税务筹划前期工作。就我国税法执法环境来看,目前尚无税收基本法,各税种之间在操作上、衔接上也有欠缺,因而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自由量裁权”。税务筹划人员应从税务机关组织和管理税收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受理和审判税务案件中,具体了解对“合理和合法”的界定,并将其用于税务筹划的实施过程中。
(3)加快税务筹划专业人才培养,聘用专业的税务筹划专家。税务筹划是一门综合性较强、技术性要求较高的智力行为,也是一项创造性的脑力活动。相比一般的企业管理活动,税务筹划对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税种的多样性、企业的差别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客观环境的动态性和外部条件的制约性,都要求税务筹划人员有精湛的专业技能、灵活的应变能力。因此,企业应加大这方面的投入,一方面,在高校开设税务筹划专业,或在税收、财会类专业开设税务筹划课程,尽快满足高层次的税务筹划的要求;另一方面,对在职的会计人员、筹划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务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税务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税务筹划的风险。
(4)完善税法,堵塞漏洞,促进税务筹划的发展。加快税制改革,不断完善税法,同时严格执法强化征管与稽查,使税收宣传教育与惩处并重,从而加深纳税人对依法纳税的认识,增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积极性。一方面,税务机关给税务部门、税务机构、企业提供一个判断是否属于正确筹划的标准,以积极引导企业和税务机构的筹划行为,减少国家税款的非正常损失。另一方面,国家应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加强对税务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这样才能增强其依法筹划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尽可能为企业提供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从而增加纳税人对税务筹划的需求,推动税务筹划的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