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24 15: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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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标准控制
标准控制,即对包装物的容积、包装物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包装层数、包装成本与商品价值的比例等设定限值标准,如韩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的法规都有具体的规定。韩国在《关于产品各种类包装方法的标准》中,对包装空间和包装层次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种加工食品、酒类、营养保健品、化妆品、洗涤剂、日用杂品、药品等的包装不能超过两层;筒装和瓶装饮料、衬衫和内衣只能有一层包装;饮料、酒类、化妆品(包括芳香剂但不包括香水)、洗涤剂、衬衫和内衣等的包装空间不得超过10%;加工食品和保健营养品的包装空间在15%以内;糖果点心和药品的包装空间不超过20%;文具类和钱包、皮带的包装空间为30%以下;花式蛋糕、玩具和面具等的包装空间不超过35%。为了落实物品包装比率和层数的限制,韩国政府通过检查包装、奖励标示、违规罚款三大措施来规范厂商,厂商如果不依照规定减少产品的包装比率和层数,则最高会被处以300万韩元的罚款。
日本对包装空位也有详细的规定。为防止欺骗性包装,日本制定了《包装新指引》,其规定包括:尽量缩小包装容器的体积,容器内的空位不应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出售价格的15%;包装应正确显示产品的价值,以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为配合该“指引”的实施,日本百货业协会还成立了专责委员会。另外,日本东京都规定的《商品礼盒包装适当化细要》中也规定:包装容器中的间隙,原则上不可超过整个容器的20%;商品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必须在1厘米以下;商品与包装箱内壁之间间隙必须保持在5毫米以下;包装费用必须在整个产品价格的15%以下。
德国的《包装条例》中明确规定:包装容器内空位不得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容器内商品与商品的间隙应在1厘米以下;商品包装容器内壁的间隙应保持在5毫米以下;包装成本一般应在产品总成本的15%以下等等。
第二种:加大生产者责任
加大生产者责任,是指商品生产者、进口商与零售商必须承担起包装回收再利用与再处置的责任,这也是从源头上避免过度包装的一种方式。为便于回收,生产者会主动选择使用材料少、容易回收的包装设计。
1991年德国出台的《包装条例》,是世界上第一个规定由生产厂家和分销商承担包装废弃物的收集分选和处理费用的法规。为此,德国95家包装公司和工业企业以及零售贸易商建立了著名的德国双元回收利用系统(DSD),DSD接受企业委托,组织收运者对废弃包装物进行回收、分类和再循环利用的处理。DSD还对委托企业发放“绿点”标志,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绿色包装标识。目前在德国、法国乃至欧盟许多国家,大部分商品包装上都印制了绿色圆点标志,意为循环利用。由于使用费与包装材料的用量挂钩,而产品价格又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生产企业均想方设法简化包装和方便回收,从而降低成本,使产品更有竞争力。“绿点”回收标志只用在一次性销售的包装上,对于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则不使用“绿点”标志,而主要采取押金制的方法委托有关商业机构进行回收再用。德国目前已强制实行了押金制度,顾客在购买所有用塑料瓶、玻璃瓶和易拉罐包装的矿泉水、啤酒、可乐和汽水等饮料时,均要支付相应的押金。
美国密执安等九个州推行包装“强制押金回收制”,加利福尼亚州则专门制定了“饮料容器赎金制”;瑞典1994年10月实施“包装法”,强制实行包装再使用或再处置;丹麦早在1981年就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不能重复使用的包装不得上市;瑞士政府规定,买罐头和饮料都要按每个容器0.5法郎的标准收取押金。
日本尤其重视包装物的回收和循环使用,努力节约资源,减轻环境污染。日本的《容器包装回收法》,规定生产厂家和消费者有义务将各种包装垃圾回收,并进行循环利用。该法规定必须将容器包装垃圾严格分为金属类、玻璃类、纸类、塑料类等,充分进行回收以循环使用。
第三种:经济手段控制
经济手段控制,是指对居民征收垃圾清理费或包装税等,引导消费者选择简单包装。例如在荷兰,是通过垃圾计量收费的方式,按照不同量、不同废物收取不同的垃圾费用;德国部分城市也改变以往按户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方式,改用垃圾计量收费。另外,比利时采取通过对非纸质包装和不能满足回收要求的包装进行征收包装税的方式,来控制商品的过度包装。
此外,对于欺骗性包装,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予以禁止并予以处罚。如美国的联邦法律规定,凡包装体积明显超过商品本身的10%以及包装费用明显超出商品的30%,就应判定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业欺诈。美国各个州制定的包装方面的法律中也有这方面规定:例如加利福尼亚州严禁在包装箱中使用不必要的填充物,填充物不能导致包装体积的增加;康涅狄格州规定商品的包装不能误导消费者对其质量和数量的认识,包装内的商品质量不能低于政府有关部门对该类产品的标准;新泽西州规定商品的净重、体积和食品数量等包装内容有变更时,厂家必须在包装显著位置向消费者做出说明,时间至少6个月。加拿大规定包装内有过多空位,包装与内容物的高度、体积差异太大,无故夸大包装,非技术上所需要者,均属欺骗性包装。
借鉴经验不等于照搬照抄
包装的主要功能是保护产品、方便运输和促进销售。近几年,我国包装行业的发展带动了人们生活丰富的同时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然而一些企业为追求更高的利润,采用夸大包装功能的手段对商品过度包装,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应当尽快建立并健全与包装相关的法律,对过度包装行为进行法制约束,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一、过度包装的内涵
所谓的“过度包装”,是指超出保护商品、方便运输、介绍或说明商品功能要求的,即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
(一)过度包装产生的原因
1.法律规范不完善,缺乏行业自律
中国的包装行业起步于改革开放后的十几年,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受到利润最大化的驱使,往往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过度夸大商品的包装功能,从价值判断上误导消费者。行业自律能够约束行业成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行业的整体声誉和形象,推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我国包装行业发展时间较短,没有明确的行业标准,难以在行业内通过社会舆论、职业标准等措施,有效监督实施过度包装的企业。
2.消费习性的改变
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人们开始讲究商品的包装。在商品丰富的社会中,精美的包装,反映了消费者追求高档次的新型消费心态。商品外包装是否雍容华贵,几乎成了人们选择商品时最重要的标准。人们通过包装来了解商品,选择商品,认定商品,消费能力的提高影响着人们的消费习性,改变着人们对商品包装的观念。一些企业抓准了消费者的这一心态,对商品进行过分包装,夸大商品的价值。
3.企业商品促销的需要
在国民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市场越来越开放,商品竞争愈演愈烈。制造商对产品从生产到销售作了精心的优化和构思的同时将注意力集中到了商品的包装上,豪华包装所带来的视觉冲击使产品快速跨入高档行列,商品售价成倍提高而销售额并不减少,导致许多企业不惜增加成本过度包装,获取暴利。
(二)过度包装的危害
1.浪费资源
商品包装需要消耗大量的原材料,如纸张、橡胶、玻璃、塑料等等。而这些原材料的制取,又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当中还有许多是不可再生资源。假如对过度包装不加以限制,它对资源的消耗将是惊人的。
2.污染生态环境
首先,在包装生产过程中所排出的各种废弃、废水、废渣会对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而商品包装又多属于一次性使用,包装产品的80%最后会变成生活垃圾,对环境再一次造成污染。特别是类似塑料等包装产品,严重地污染了生态环境。据统计,在城市产生的所有垃圾中包装物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其中近75%都是可以减少的过度包装物。
3.误导消费行为
过度包装的费用最终由消费者为其买单,企业实行过度包装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高额的经济利益,但过度包装所产生的商品价值,消费者通常是并不需要的,甚至有些商品的包装超过了商品的本身价值,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更有商家不惜通过降低产品的质量或数量来补偿过度包装的成本,这些做法都将误导消费者购买行为。
二、国内外对过度包装立法的现状
(一)国内针对过度包装的法律现状
目前,我国包装行业的法律不够完善,仅有几部法律、法规涉及到了商品过度包装的问题,如《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此外地方政府也出台了部分条例和管理办法,如2000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一次性熟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哈尔滨市政府颁布了《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等等。我国对于产品过度包装的法律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相关法律的规定还缺乏明显的可操作性,仅仅制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则,这在司法实践中并无太大意义。由于对过度包装的法律责任承担人还尚未明晰,这使得司法执行者在实践中无法有效地对过度包装行为予以规制。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性法规受到地域的限制,无法对其他地方的过度包装问题进行规制。
(二)国外过度包装的立法现状
日本的商品过度包装的现象也曾广泛存在。为制止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做法,日本颁布了《包装新指引》,很好地控制了产品间隙率过大并解决了使用成本较高的材料进行包装的问题。之后颁布的《容器包装循环利用法》,不仅间接地制约了企业过度包装行为,而且促进日本循环经济的发展。德国针对商品过度包装立法科学合理,因而在包装行业一直处于世界最先进水平。《废物回收与处理法案》、《德国包装法令》、《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在包装的回收处理上明确了责任,由此促使企业尽可能地减少商品过度包装或是采用可降解、可再生利用的材料进行产品包装,从而对企业的过度包装行为起到了规制作用。
笔者认为,应该积极吸收国外对商品过度包装进行立法规制的时间经验,以此来加强我过对商品过度包装的规制,以便为商品包装制定出统一的标准。
三、结束语
治理过度包装对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我国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制过度包装是极其必要的。再者,绿色消费、低碳生活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这对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极大推动作用。政府部门采用法制手段对过度包装行为进行严格管制必定是一项成功之举。
参考文献:
[1]周斌.从科学发展观看我国对过度包装的立法规制[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8,(4).
谈到商品包装,大家太熟悉了。我们生活的周围无处不充斥着商品,而商品包装是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感性消费时代的到来,市场竞争的无比激烈、售货方式的变化,使得商品包装的功能已经不仅仅局限在保护、容纳和宣传产品,更重要的是借助包装来提升商品的附加值,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因此,商品包装已经成为企业、商家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包装的功能
查阅了数本教科书及相关书籍资料,现将商品包装的功能较为完整的归纳如下:一是保护功能,这是商品包装最基本的功能。二是容纳和成组化功能。所谓成组化功能就是把许多个体或个别的包装物统一加以包装。比如,一些瓶装的饮料商品24瓶为一箱。成组的容纳有利于商品运输、保管和销售并能减少商品流通的费用。三是便利和复用功能。四是卫生与环保功能。五是传递信息功能。尤其是在百货广场、超级市场中,商品包装已起到了无声推销员的作用。六是提高商品附加值功能。包装不仅能保护商品体,而且通过优美的造型、色彩、图案和合理的定位来美化商品,把物质的东西和精神、文化的内涵结合起来并借助包装表现出来,这不仅能满足消费者的物质需要,同时能满足其精神需求。
二、过度包装的内涵、表现及危害
1.过度包装的内涵
从以上商品包装的数种功能可以看出,它确实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并且它是作为商品的组成部分而存在的。而目前的问题是为数不少的企业、商家过分看重、突出商品包装的某些功能,甚至走向极端。换句话说就是将商品包装过度化,异化了商品包装的某些功能。那什么是“过度包装”呢?最新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商品和化妆品》将“过度包装”一词定义为“超出适度的包装需求,其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其限量要求:饮料、酒、糕点、粮食、保健食品、化妆品、其他食品包装层数3层以下;包装空隙率不应超过60%(当内装产品所有单件净含量均不大于30毫升或30克,其包装空隙率不应超过75%);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不应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国家出台这一行业规定,其目的显而易见,就是为了遏制生产企业或商家的过度包装行为。
2.过度包装的表现
目前,市场上过度包装的商品主要体现在以下类别:一是补品,如虫草、燕窝、海参等;二是中高档酒、茶叶;三是传统习俗的商品,如礼盒粽子、礼盒月饼等;四是中高档化妆品、高档服饰鞋类、奢侈品;五是药品、保健品、电子产品、玩具、书籍等。从商家的市场行为来看,过度包装表现为:药品包装加码,充“虚胖”,加重消费者负担;礼盒粽子、月饼搞“混搭”,价格名不副实;包装精美的茶叶价格甚至标出了天价。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相关法规的逐渐完善,媒体的频繁公开曝光,越来越突显出过度包装这一问题。对消费者来说,过度包装为何有如此大的魅力?笔者总结了几点:一是它过分美化了商品的外表,就如商品房的豪华装潢一般,大大提高商品的附加价值;二是某些商品的过度包装极具审美价值,带来了消费者视觉上的享受;三是某些过度包装满足了消费者的虚荣心理。不可否认,过度包装极大地美化了商品的外表,但它造成的负面影响远大于它带来的正面效果。
3.过度包装的危害
从直接层面说,过度包装大大提高了商品的生产成本,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厂家或商家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过度增加包装成本,夸大包装功能,把巨额包装费用转化为产品附加值,转嫁给消费者,让消费者为质量相同包装有所不同的商品付出更多的价值,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最显现、直接的表现为经济损失。
笔者纵览数类资料,现从间接层面将过度包装的危害综述如下。
一是违背了商业伦理道德,体现在违反了诚信原则。为何下此结论呢?众所周知,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首先看重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古有郑人“买椟还珠”,笔者以为,从表面上看,这类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首要目的是欣赏、玩乐或是收藏。但是,从现代市场营销学的角度进行深层次分析不难发现,这类商家有“以过度包装转移消费者购买目标”之嫌。因此,过度包装容易迷惑消费者,使其迷失真正的消费需求,引起消费冲动,最终导致其经济损失。若商品质量一般而外在包装却豪华高档,消费者钱包里大部分的钱恐怕是花在了这些精美的“华丽外衣” 上。
二是浪费了资源和能源。首先,过度包装浪费了有限而宝贵的再生资源,如木材、石油、金属等。包装用的纸盒取自于树木,据统计中国每年平均生产衬衫12亿件,包装盒用纸量达24万吨,相当于砍掉了168万棵碗口粗的树木。其次,过度包装消耗了过量的能源,如水、电等;耗费了过多其他材料,如玻璃、塑料泡沫等。
三是带来了环境的污染。包装用的塑料制品需要200年以上才能被土壤吸收,这些化学垃圾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过度包装产生的过多包装垃圾不仅对当下还将对今后数代人的生存环境造成污染,越来越多的环保者已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四是损害经营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过度包装已在市场上泛滥,各行业及有关部门屡次出台措施进行解决,都无果而终。经营者通过夸大包装装饰,让消费者支付巨额包装费用,从消费者身上赚取巨大的利润。在短期内,企业的营业额和营利可能会有明显上涨,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伴随着过度包装愈演愈烈之势,市场上已出现了严重的价格扭曲现象,价格扭曲又刺激了过度包装。如此恶性循环,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过度包装强化了部分消费者的虚荣心理。另一方面,相反地又加剧了理性消费者对过度包装商品的抗拒心理。
三、遏制过度包装的对策
1.加快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与执法进程
国家立法机构要加快颁布执行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商品的包装标准,使包装行为能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把过度包装列为商业欺诈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来进行日常监管与处罚。
2.提倡适度包装、环保包装
首先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从转变人的观念入手,解决过度包装问题。作为个体消费者应建立绿色消费的观念,如自己或是呼吁身边其他的消费者少用或不用多层包装商品。在消费中拒绝过度包装的产品,这要求广大消费者有较高的居民素质。生产者与经营者应树立绿色环保的生产或销售观念,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包装应该是可回收、可循环使用、对环境无污染和危害的绿色包装材料或包装物。
3.建立废弃包装物回收系统
从横向上,广大消费者及其家庭应自觉对废弃包装物进行分类,然后送到当地专门的回收点或是由当地专门的回收点定期定时前往各个小区轮流回收并给予消费者适当的现金或物质补贴。从纵向上,各省、市、县、乡镇各级居民区也可设置专门的包装物回收点,对包装物分别进行处理,使可回收利用的包装物能循环使用,不可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不对地球环境造成污染。
此外,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征收较大比重的包装税,将它正式纳入税法并执行到位。
参考文献: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通过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时出台配套政策,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过度包装行为,促进包装业转型升级,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减少商品包装中的资源消耗,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工作机构
建立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区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工作小组由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机关事务局、国税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环保分局、广电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推动全区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
三、工作重点和分工
(一)强化宣传教育
1.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过度包装对资源环境和社会风尚的危害,大力倡导健康文明、节约环保的消费理念,提高全社会的资源意识、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动员全社会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和奢侈浪费之风。广泛宣传国家标准,并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要节日前形成宣传强势。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组织新闻媒体对屡禁不止的过度包装反面典型予以曝光。鼓励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制作和刊播抵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公益广告。
责任单位:广电中心、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机关事务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环保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引导企业严格自律,端正生产经营态度,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把国家、省市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要求转化为商品生产、销售企业抵制商品过度包装的自觉行动。
责任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3.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商品,不得采购过度包装商品。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二)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和政策
1.组织贯彻实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法律法规。
责任单位:质监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物价局)、工商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2.做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月饼》等国家标准,以及《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等计量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责任单位:质监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3.贯彻落实促进包装物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
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分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支持新型包装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1.支持包装领域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开发;加强废旧包装物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装备的研发。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街道办事处
2.支持新型包装材料和废旧包装物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包装材料和产品。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指导和监督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要求。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严格检查,按规定处理。
责任单位:质监分局、工商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2.开展经常性的治理过度包装执法活动,在元旦、春节、端午节、“五一”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要节日之前组织专项检查。加强对生产企业和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场所执行商品包装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充分利用“12365”、“12315”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商品过度包装问题,做好日常监管。建立商品过度包装不良记录公开制度,对违反国家标准规定,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企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方便广大消费者监督。
责任单位:质监分局、工商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3.将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纳入节日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内容。重点对奢华包装变相提高价格、牟取暴利等行为进行检查。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物价局)、各街道办事处
4.抓好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适时检查(或抽查)各相关部门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落实相关工作的情况。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监察局、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治理商品过度包装,事关人民群众生活和切身利益,事关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各街道、各部门要把治理商品过度包装作为转方式、调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坚持常抓不懈。要明确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