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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产权制度方面的立法。建立与市场经济机制相适应的产权制度,是确立和实现市场经济目标的首要条件,也是企业真正进入市场的首要条件。改革开放以前,在理论上我们把单一公有制或单一国有制视为社会主义的标志,实践上过早、过快、过急地推行公有化和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结果我国所建立的产权结构非常单一化,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又把这种单一的产权结构推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为此我们付出了昂贵的代价,有着极为深刻的教训。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思想的逐步解放,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单一的产权结构,只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破坏生产力的形成,并且着手从理论上重新认识和在实践中加以改变这种状况,应该说改革开放十多年我们在产权制度问题上的认识和实践都有了巨大的进步,但问题并未有得到根本解决,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差甚远。现行的产权制度仍然阻碍着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和改革开放的进行。因此,产权制度成为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探讨的热点,同时因为产权制度牵涉到许多敏感的问题,产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又成为改革开放中的一个难点。现在我们国家和我们党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应该说为产权制度问题的根本解决辅平了道路和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围绕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重新构造我们的产权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首先要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所有权改造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家产权。这个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国有企业中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彻底分离,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国家只对原有的那部分生产资料享有所有仅,而对企业用这些生产资料生产的产品则不具有所有权,企业除了依契约上缴国家一定的产权收益外,其余财产则构成法人产权,继而实现国家原始产权和法人产权的分离。这样,法律一方面要界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界限,保证企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的行使,排除政府部门直接干预,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问题,另一方面,法律要界定国家原始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的界限,保证企业拥有更多的权利和更大的活力,使企业成为真正合格的市场主体。二是在实行股份制的企业中,确立“国家股”,使一部分国家的所有权转变为国家股权,国家股权的行使,应以保证国有财产的最大增殖为首要原则,在一般股份制企业中,国家的控股权不必成为企业经营控制权,以免重蹈国营企业老路,以使股份制企业顺利进入市场。三是实现产权的商品化和市场化。使企业能根据社会需要和市场需要,不断地重新组合资源,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又一要求。实行产权的商品化和市场化,能使资本不断地涌向社会需要的新的产业部门,不断地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协调发展。其次,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就是要实现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单一的所有者及其产权主体难以形成市场经济,它不能使市场机制内生化,从而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市场经济。
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相互竞争的产权主体,对非公有制产权主体或非纯公有制产权主体,不但政策上鼓励发展,而且给予同公有制产权主体同等的法律地位和保护。以保证多种产权主体在市场上平等竞争。各种产权主体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作用应主要通过市场公平竟争去决定。而不能通过简单的“抑制”与“保护”的方法去调整。凡是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增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就应该支持、鼓励和保护,这才是对国家、民族和社会主义事业前途真正负责的表现。
3.关于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多元化,企业经营自主化,经济活动市场化,经济关系契约化,宏观调控间接化,这些都是市场机制的法律特征,但仅有这些还不够,要保证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市场秩序必须法制化,市场活动必须规范化,只有如此,才能维护各主体之间平等、互利、自主公平的关系以及合作与竞争的关系。才能使市场经济关系得以实现,才能保证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并使市场活动规范化,应着重抓紧两个方面的立法:一方面是保护和服务市场主体,保证市场经济关系按期实现,保障各个经济活动主体实现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譬如制定统一完善的合同法,使市场主体活动的联结与经济关系的实现提供完善的法律保证,制定统一的融资法,使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及时方便地取得资金,使闲散资金得到有效运用,使贷出的资金得到保障;制定统一的证券交易法和票据法。给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和创造更好的条件,另一方面是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保障民族长远利益的不受破坏,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竟争,实现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如审计法,会计法、税法,环境保护法,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就业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这两个方面的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对市场挟序提出的内在要求,是市场调节能发挥作用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法律保障。
4.关于宏观调控方面的立法。市场经济的又一个特点就是在市场经济系统中的各个主体以实现自身最大利益的为内在驱动力和追逐目标,并且独立经营、独立决策、独立进入市场,其活动极为分散。因此,在投资方向,生产要素组合、资源配置方面带有很大的自发性和一定的盲目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活力强大,对市场价格的反映灵敏,哪个行业和领域有利可图,就会引起资本向哪个行业和领域的迅速流动和转移,企业就会蜂涌而上,至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比例是否会引起失衡,社会整体利益是否会因此受到影响,社会经济结构是否会受到破坏。市场主体一般是不会考虑的,也不是他们考虑的事情,要求他们考虑这些也是不可能和不现实的。这个任务理所当然应由国家承担。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经济的有力宏观调控,以克服市场经济调节所固有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弊端。反映在法律上,这个任务主要是经济法的任务。
市场经济离不开国家宏观调控,这已为世界经济实践所证明,不过市场经济情况下的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主要是间接的,主要是运用经济法规、经济杠杆和经济决策。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如此,我们虽然抛弃了计划经济体制,但我们仍需有计划法,(当然是指导性计划)。从宏观上对国民经济的发展给予指导,相应辅以各种间接调控手段,使指导性计划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制定信贷政策和信贷法、投资政策和投资法,需要制定税收法、财政法、银行法、外贸法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用以引导投资和发展,协调经济发展比例,以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发展,防止经济发展的大波动;用以协调社会各个部分,各种经济主体、各个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使之各得其所,防止两极分化;用以维护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和国家、民族长远利益,保证市场经济功能的实现和市场经济优越性的发挥,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建立民法、经济法新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换好脑筋
市场经济在我国来说是一种全新的经济体制和全新的经济运行机制,这种经济体制要求人们必须抛弃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法律观念,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法律观念。这就是要求我们法学工作者和立法工作者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换好脑筋。由于各种原因,“左”的思想和观念束缚了我们几十年,其教训极为深刻,虽经十几年的改革开放,思想观念上的问题远远没有解决。反映在法制建设上,思想上依然很多,按领导意志和红头文件办事的心态和观念依然根深蒂固,等待观望的态度严重存在,依法办事的观念尚未形成,法制建设的标准并未真正确立。这些问题也同样反映在民法经济法学的研究上和民法经济法的立法上。社会的现代化,制度的现代化,关键是人的现代化。民法经济法是与市场经济关系最紧密的两个法律部门,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以后,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民法经济法新制度,首先要求民法经济法学工作者和立法工作者深入学习市场经济知识,了解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把握市场经济对民法经济法制度的内在要求,其次是解放思想,转换脑筋,实事求是,敢于丢掉旧的思想观念和思想方法,敢闯,敢于按客观规律的要求办事;第三是要确立民法经济法学研究和民法经济法立法的标准,这个标准只能是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保障市场经济、社会秩序,有利于维护人民民利和财产权利,有利于强国富民。
2.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立法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顺乎历史发展潮流,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各种客观规律,这样才能代表社会进步力量,代表社会先进阶级,否则,这个统治阶级则是腐配没落的统治阶级。民法经济法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因此,民法经济法首先应该反映市场经济的规律,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就是反映了市场经济对法律的内在要求。反映了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就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离开经济规律,一味地按照主观意志制定的经济法律,其结果必须是到处碰壁。这就向立法者提出一个严肃的要求:立法不能有任何随意性。市场经济有其固有的规律性,那么作为市场经济规律的民法经济法也有其必然性。从市场经济所具有的一般特征来说,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并不存在根本区别,因此,其一般规律也是相同的。譬如价值规律,市场竞争规律,市场供求规律。优胜劣汰规律,等价交换规律等,都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对人们行为的内在要求及作用形式都是相同的,因此,建立民法和经济法新制度,其基本的制度是有规律可循的,可能具体的某一方面的细则会出现偏差,可能难以预见,但主要原则、基本框架是有必然性的,这些不能缺乏预见性,不能出现偏差,否则,将会再次贻误我们的事业并带来严重的后果。另外,市场经济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市场的统一性。在一个国家内,不允许存在地区分割和封锁,这就是求民法经济法新规范必须具有统一性,只有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统一,才能保证所有市场主体按照统一的行为准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发展竞争,才能使市场主体有市场地位的平等。
3.对资本主义民法经济法制度要敢于大胆移植、借鉴和吸收。
第一种意义上的市场可以视为人类聚居的产物,是人的社会生活的自然延伸,我们也可以称之为人类学意义上的市场。在偏远地区,这种市场仍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延续,比如以赶集等形式存在,虽然内在逻辑已经不可能完全相同。这样的市场有两个典型的特点:首先,它是“熟人市场”,不仅承担着人们进行商品交换以满足生活需要的功能,而且也是社区的一部分,是人们的社会生活发生的所在;其次,这类市场上的经济交换原则不是孤立地和绝对地存在的,更不是重构社会关系的力量,而是被置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控制之下。
自由的价值只在人与人的社会性联系中才能得到体现,对漂流到荒岛之上的鲁滨逊而言,讨论自由是无意义的。市场之所以被奉为体现自由、保障自由的机制,据说是因为市场交换最能够体现自由的精神:买家和卖家具有同等的地位,交易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信息充分而透明,使欺诈和压迫没有存身之地。
中图分类号:G6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3)15-0067
纵观近几年高考试题,考查的重点都是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高三各科复习都实行分轮复习,无论是三轮还是两轮复习,其中第一轮复习都是紧扣课本,是夯实基础阶段。如果这一阶段复习效果不好,基础不够扎实,很难在后面的复习中实现成绩的提高。因此,高三第一轮复习非常重要。笔者现就高三文综政治一轮复习谈一点自己的做法:
一、抓教材,紧扣基础知识
从近几年的高考试题看,无论是材料新颖的选择题,还是关注现实生活的富有创意的主观题,稍加分析,其答案绝大部分就在教材中,就在大家所学过的基础知识中。学生们丢分的原因,尤其是选择题的失分,往往是基本概念不清、基础知识不扎实、基本技能不熟练造成的。因此,在政治总复习中,首要的一条就是夯实基础,熟练掌握高中阶段政治学科三个模块(经济学、哲学、政治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力求做到“烂熟于心”,犹如电脑一般,鼠标一点,“记”上心来。要达到这一点,就要在复习的时候指导学生细看教材,在充分理解概念、范畴、原理的基础上去强化记忆,而且要学会同遗忘作斗争,运用心理学规律来巩固和加强对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同时要适当增加看教材的遍数。对于自觉性不高的学生,教师的监督也很重要,在每节课前可以用五分钟左右的时间对上一节所复习内容抽查学生掌握的情况。
二、列提纲,构建知识框架
高三学生对知识的整体已有了解,但由于知识点的孤立记忆及遗忘,学生未能形成一定的体系。所以,在复习过程中,既要从微观上把握每个知识点,又要从宏观上把握教材知识体系。这就需要让学生在复习的过程中,弄清知识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构建知识框架。构建知识框架包括两部分:首先,在每复习完一节一课后,及时让学生对本节本课知识进行归纳,列出提纲,以主干知识为基础,把书本的知识结构建立起来,做到内容简略、线条清楚,这就是把书读“薄”,然后根据提纲再把知识补充完整,也就是把书再读“厚”。这样就会提起一条线,放开一大片,有利于全面的系统的掌握知识。其次,打破教材章节束缚,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对教材知识进行组合。高中政治教材是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编写的。一般说来,是先普遍后特殊、先具体后概括、先国内后国际。这些排列方法,利于学生从整体上把握教材。因此,教师应该帮助学生将知识点归类,理清教材的逻辑关系,以便学生对知识的整体把握。比如经济常识,它的主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教材首先从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讲起,第一课讲了商品经济的一般知识,第二课讲了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这两课都讲到了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从第二课开始,引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分配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结合到一起,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一般与特殊的结合,“一般”就是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即价值规律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及不足,都是价值规律起作用的表现和结果;“特殊”是指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征,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必然产生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两者的结合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教材余下的部分实际上就是按照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展开的。通过知识框架的建立,增强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讲热点,提高运用能力
高考是为国家选拔人才的考试,所以它既要体现国家意志,又要符合国家素质教育的改革方向。对于考生来说,既要灵活掌握所学基础知识,又要关心时政,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对国际国内重大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环保等热点问题,既要熟悉掌握其时代背景、发展过程,引发的事件、导致的后果,又要联系所学学科知识,宏观把握,微观切入,多角度思考。社会热点问题一直是这几年高考的一个重点,如2008年的高考政治题中就涉及有民族问题,雪灾和地震等一系列社会热点。同时,单纯的复习教材知识学生会认为很枯燥,而在复习过程中适时地结合热会热点问题进行复习则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在进行经济常识复习时,结合当前的金融危机让学生分析经济全球化的利与弊;结合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分析我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变化;结合十七三中全会有关内容,分析当前我国重视“三农”问题的重要性……这样既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也可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社会热点包括及时热点和长期热点,对于像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长期热点,可在复习时联系课本知识进行分析。即在复习过程中,教师要将重大热点、焦点问题和新鲜材料及时引进课堂,引导学生多角度、多层面、全方位地联系实际,以不断提高适应高考的能力。
关键词:
市场经济;商法;竞争;价值
一、市场经济解析
所谓市场经济,是指以市场机制调节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为主要的经济形式或经济体制。①从市场经济的概念可以看出,市场经济首要的特征就是市场化,而所有的市场主体所进行的经济活动都是通过市场发生的,并通过市场机制使得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这与计划经济通过政府计划调配是不同的。关于市场的概念,很难有一个精确的含义,但我们可以通过总结出市场的几个要素来理解市场,主要包括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行为和市场秩序。对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参与者(即市场主体,就是那些拥有商品或货币,独立自主地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以实现自己利益的当事人),他们所进行的经济活动都是自由的,但是,如果市场主体滥用这种自由,当它超过一定的限度,以牺牲别人的利益来获取更大的利益,就会造成市场经济活动的秩序混乱,这样,就要依靠法律来解决,也就是说要使市场经济有序的运行,就需要完备的法律作为基础,即市场经济需要法治来约束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这就是为什么“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原因。对于市场客体,即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以满足人们的需求为交易对象的各种商品、技术和服务。他们的作用在政治经济学上,称之为使用价值。对于市场行为,即市场主体以其拥有的市场客体与其他市场主体在市场上交易(包括购买行为和出售行为)。对于市场秩序,它是保证市场行为规范化的条件,也就是要保证市场参与者在正常的市场交易中平等竞争。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出,要使市场经济活动正常的运转,就必须有市场主体、交易的对象、交易的行为以及良好的市场秩序。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市场,它们是形成一个市场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二、商法的价值与市场经济
商法是市场运行法,它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知道,要使市场正常运行,就需要依靠市场机制来调节。而贯穿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与商法的效益、公平自由和秩序价值密切相关。
(一)效益价值
效益是商法价值的核心,商法对效益的最大追求就是为了使商事主体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对价值规律来说,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要获得更大的利润,唯一的办法是减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样才能提高生产和交易效率。而且在供需平衡时,市场主体依自己的意愿自由的进行交易,并且在交易的过程中,他们为了获胜,采用先进的技术,这样他们在竞争的过程中提高了经营效率,同时也使自已的效益最大化。不难看出,价值规律自发的刺激生产者改进技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作用说到底就是提高了效率。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经济的调解机制都体现出了商法的效率价值。
(二)公平和自由价值
市场主体的交易是自由的,而基于效益价值,商事行为具有很强的竞争性,为了防止恶性竞争,在自由交易的过程中,公平就存在着关键作用。对供求规律来说,如果市场主体的交易不自由,那么就会导致供求的不平衡,在商品稀缺的时候就不能自主决定商品价格的上调,在商品过剩的时候就不能决定商品的下降,而市场主体又是受供求规律的制约。所以,商法反映了市场经济供求规律所要求的自由。价值规律要求商品必须按照价值量进行等价交换,进行等价交换的前提是市场主体之间必须是平等的。这就使商法的公平价值在价值规律中得以体现。
(三)秩序价值
秩序价值是现代商法的一个创新,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商事交易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为了保证市场主体自由、公平的交易,这就需要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来保障。从供求规律上来看,如果市场的供需关系不平衡,那么就会影响市场经济秩序。从竞争规律上看,面对千变万化的竞争方式和手段,市场经济秩序不可能把其全部纳入到规范约束中。
三、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一)市场经济的内容由商法规范
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保证商事主体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前提。而进行营利的市场主体都是商法所规范的,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所规定,例如目前我国颁布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破产法》、《保险法》等法律。这些法律规范着市场经济中市场的交易内容和方式,使得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合理配置自己的资源,并以市场的调节机制来提高自己的经营效率。例如,《公司法》中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③而市场中的交易,基本都是买卖行为的演变,所以,对于不同市场行为,在我国的商法体系中都有不同的商法规范对其加以调整,例如,以《合同法》为基础调整普通的市场行为,《证券法》调整证券交易行为,《保险法》调整保险交易行为等等。
(二)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
之所以说是基础性法律,是因为商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就是市场经济。如果说商法规范的市场主体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那么商事交易主体所形成的商事关系,则是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我们知道,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为了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但他们也是不同的,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自由作为商法的基本理念,是市场竞争的前提,也就是说,自由和竞争在市场交易中应同时存在,没有了交易自由,市场也就没有竞争可言。我们不可否认,通过竞争的优胜劣汰,可以使市场上的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商法就是通过保护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过程中的商事行为,来丰富市场投资等交易活动,从而使市场经济处于一种正常市场交易状态,但是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并不一定都是自由正常的竞争,当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产生垄断,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就会出现所谓的市场失灵现象,这种现象是调节市场经济正常状态的商法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因此,就出现经济法。它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来处理市场失灵问题。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同样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经济法是在商法无法解决出现的问题时才对市场经济加以干预,也就是对商法空白的一种填补。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各个要素都被包含在商法调整的内容中;另一方面,商法在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中占据基础性地位。所以说,商法是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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