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伦理的核心问题范文

时间:2024-03-01 14: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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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的核心问题

篇1

「关键词链接、P2P技术、资源共享、合理使用、利益权衡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娱乐界,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激起了唱片业利益者的极度不安,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MP3的下载已成为人们获取音乐的最主要途径。据不完全统计,越来越多的人因为可以从互联网上复制CD和下载MP3 已不再购买正版的唱片,因此唱片公司的利益受到了新技术的严重侵蚀。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唱片公司纷纷拿起法律的武器。于是出现了当今被受关注的“七大唱片公司状告百度非法提供MP3下载” 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或许对于网络产业百度的败诉只是冰山的一角,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而后越来越多的网站也将面临诸如此类的侵犯著作权诉讼,而且其侵权涉及的范围也不仅局限于娱乐界,文学、科技等诸多行业的著作权者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力和利益,都将对网络产业发起维权行动。数字图书馆目前就接受着作家学者们的考验,其中,一些著名的知识产权学家(郑成思、李明德等)也为自身的利益与数字图书馆进行着激烈的斗争。不仅如此,随着第一件“非法提供盗版影片的 BT种子”案件在香港的成功审理,也为网络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 网络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新的挑战

由于网络作为“第四媒介”的诞生,技术的不断更新, 人们对新的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知之甚少和传统法律的相对滞后,新的著作权侵权方式也随之而来。著作权人的利益正遭受着巨大的侵害。

1、侵权信息资源的链接侵权

随着百度因MP3侵权纠纷被连连告上法庭,继败诉于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音乐著作权一案后;百度再次败诉于环球、华纳、滚石等七大唱片公司,百度被索赔经济损失167万元。[5]百度的败诉对于网络产业中搜索引擎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百度作为网站方,不能仅仅以“无著作权音乐不是其网站所有,因而推断出无著作权音乐本非其向公众提供”为由获取法律的豁免,以无过错责任来逃避法律的定罪处罚。因为其搜索引擎对盗版音乐文件进行搜索并为用户提供下载链接,虽然其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谋,但其帮凶的地位却是客观事实。(正是基于此法律事实,因此百度的处罚相对较轻。)作为帮凶,百度为盗版音乐提供方和大众间构建了一个连接的平台,它使得双方的连接更加容易。虽然只是中间角色,但却为盗版的传播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这正如销赃者为盗窃者销售其盗窃赃物,而不同的是其获利不是直接的金钱利益,而是网站的高点击率(MP3的搜索为百度带来了25%以上的用户流量)。

百度因其链接侵权行为败诉毋庸置疑,但法院以百度非法提供MP3下载进行判决却有待商榷。因为搜索引擎只是一个建立用户与信息提供者链接的工具。链接是国际互联网上的一项重要功能,是互联网上实现快捷传递、便利获取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如果没有链接就没有互联网的价值。当今网站经营者往往利用链接技术将网站间信息相互链接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因此,链接技术并不违法,也不构成侵权。但是这不等同于法律没有规定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那么掌握链接技术即设链人的行为便不会违法或不会构成侵权。科学技术本身与掌控科学技术行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可将其一概而论。那么此种侵权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侵权信息的链接侵权责任是指由于搜索引擎系统向公众提供了指向含有侵权作品的网页的链接,直接帮助社会公众寻找侵权作品,因而由于这种间接侵害版权的行为,与提供作品的主体共同承担的侵权责任[6].因此,只要网站搜索引擎的作用是提供指向特定作品的链接,其中包括了指向侵权作品的链接,就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责任。也就是说,搜索引擎提供者的链接责任是随时随处都可能发生的。在上述案件中,百度不但明知其系统中存在着指向侵权作品的链接,可能正在被他人用来传播侵权作品,而且在收到原告方通知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阻止侵权作品再被其他用户通过搜索引擎得到,放任用户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故其侵权行为成立,应当承担链接责任。

2、信息文件交换传输与资源共享的侵权

百度的再次败诉引起了网络界的巨大震动,它可能引起链接技术的巨大变革,那么未来网站的发展会因此而改变其链接的策略。即:获得授权或许可才进行链接。这将使网站的运营成本增加,信息的流转速度减慢,最重要的是这将使得互联网赖以生存的优势??资源共享随之削弱,互联网发展走向衰退,进入没有资源信息交流与共享的“次网络时代”。然而问题并没有随着时代的倒退而得到很好的解决。当百度、网易等众多网站的MP3下载链接服务宣告结束,MP3下载开始变得困难。

然而P2P文件传输软件的出现解决了 MP3下载难的问题,但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问题。许多人开始越来越多的使用这些软件(如:KUGOO、BT……)下载。通过P2P文件传输软件,可以方便、快捷、安全地实现最大的文件搜索查找,支持文件共享下载,提供Internet的即时通讯与文件交换、传输、共享等网络应用。P2P文件传输软件具有强大的搜索功能,可以在用户中快速检索所需要的资料,还可以用户间相互传输影片、游戏、音乐、软件、图片。此外,P2P文件传输软件具有快速下载功能:它拥有强大的网络连接功能,支持局域网、外网等各种网络环境,支持断点续传,实现超高速下载。最后,P2P文件传输软件具备了可以与好友共享传输文件,下载变得更加容易,文件共享让用户间共同分享自己电脑里的文件、数据、音乐等等,把互联网变为一个庞大的世界局域网。P2P技术的出现使得低成本传输大容量的影音、软件、游戏文件成为了可能,但是也为盗版在互联网上日渐猖獗提供了一条低成本的途径,许多人为了追求更高的商业利益。网络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侵权作品,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这是妨碍P2P下载继续发展的切肤之痛。然而,在香港 “BT侵权案”定罪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许多著作权人开始打击P2P的侵权行动。

在影视界,面对这种新型P2P(主要是BT)下载的潜在威胁,许多电影公司纷纷要求出台新的著作权法保护其基本的权力,以弥补著作权法在P2P 下载方面的空白。在音乐界,唱片公司遭遇网站提供非法链接供用户下载侵害后,对这种P2P(主要是KUGOO)下载并没有比较好的对策。但他们不可能坐视侵权蔓延,针对P2P下载采取法律措施完全是预料之中的事情,只是时间的问题而已。无法可依是P2P等很多新技术,乃至整个中国互联网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且在作者、传播者与大众利益间寻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我们将对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与侵权构成进行详细分析。

二、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要探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问题,首先要弄清的是合理使用制度富有弹性的标准。昔日作为作者权利、传播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最佳协调器,并屡屡为受到挑战的著作权化解危机的合理使用制度,而今却成为网络环境里使得公众权利、传播者利益和作者利益冲突激化的症结。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必须构成以下四个条件:(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3)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4)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7]

因此,上述案件都不能构成合理使用的要件。首先,百度的链接行为属于变向的商业目的,其为了提高点击率以获取更高的广告费用,其次,其链接的大多是侵权作品,同时侵害了作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香港的BT侵权案,其提供侵权作品??盗版影片种子的行为本身已构成侵权,(只是环境从现实生活到了网络)更谈不上合理使用。从以上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二者的共同点,构成侵权的主要原因是其行为促进了侵权作品的传播。所以,无论是现实生活还是虚拟网络促进侵权作品的传播都属侵权。但随着国家打击盗版力度的加大,人们维权意识的加强,网站运营策略的变动,促使网络侵权作品的数量下降。如:音像制品(主要是MP3)的下载服务进入正版收费阶段。那么上述的链接、P2P下文件交换传输和资源共享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不够成侵权呢?在这种作品来源合法的情况下,虽然以上条件似乎都已符合,但仍不能构成合理使用,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 链接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链接,也称超文本链接(HTML),即在相关的图形和文本之间建立导引,使得由某一图形或文本可以直接进入另一图形或文本。在浏览网页时,能从一个网页转到另一个网页、从网页的一处转到另一处,或转到不同的站点。[8]链接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属于不同主体的服务器之间的系统间的链接。链接的对象可以是某一网站或网站中的某个特定网页,它使得一个网站上的文件能被另一网站上的用户使用。因此它使得作品的传播更为便捷和广泛,降低了大众接触作品的成本。“无传播即无权利”。[9]从某种意义上说,链接技术也给著作权人带来了利益。因此,只要链接的对象是合法的,链接即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要件,属合理使用。然而我们不能因为现代传播技术(包括链接)为作者的创作提供了一定的创作条件和利益。导致创作变得相对容易就推导出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的社会回报也相应降低的结论。因为又有谁能否认机械化导致耕作的容易致使农民不应收获庄稼或应少收获庄稼。[10]因此,在链接过程中,设链者以缩小作者的利益从中获取了更多的好处是没有根据的。加之生活中存在这么一种网站(百度等搜索网站),其大部分内容都是通过链接得来的。这似乎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其违背了劳动创造社会价值的理论根据,导致网络环境里设链者与被链者权利的相对失衡,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此种链接的行为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2、 P2P下文件交换传输和资源共享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P2P,全称叫做“Peer-to-peer” peer在英语里有(地位、能力等)同等者、同事和伙伴等意义。P2P也就可以理解为伙伴对伙伴的意思,或称为对等联网。对等互联网络技术(点对点网络技术),它让用户可以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进行文件共享与交换,同时加强网络上人的交流和文件交换。[11]P2P 下文件交换传输和资源共享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则是不同人群在交换传输文件过程中行为性质的界定。我们很难区分此种行为属于商业性质还是非商业性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亲朋好友之间的物品和信息相互交换,共同使用欣赏的行为没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商业行为,然而当其发生的环境由现实移植到互联网上,争论就开始了。对于P2P下文件的交换传输与资源共享,许多人认为只是一种个人行为,没有任何商业目的,只是网友间出于共同的爱好相互交流信息,以实现资源共享的一种非商业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不少人却认为这属于商业行为,只是其局限在货币没有出现时的物物交换。我们不能因为没有货币作为媒介就否认其商业的性质。这一点政治经济学原理已充分为之证明。1只羊=2把斧=1件上衣=一定量的其他商品的物物交换属于商业发展的早期形式。但此类行为又不完全等同于物物交换,因为其交换的同时并没有失去对原作品的控制,其对作品占有的性质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可以将此种行为理解为一种不完全的“盗版”。加之 P2P技术的出现使得这种“不完全盗版”更加容易、快捷和广泛,极大的伤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其不属于合理使用。那么对于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合理性” 应如何判定呢?

三、 网络环境下关于合理使用的利益的平衡分析

要判断合理使用的“合理性”,首要难题便是对合理使用规则概括的困难。其中关于作品的使用性质,对市场、价值的影响等都未能提出可操作的尺度。于是出现了对合理使用的众多分歧。

合理使用是一个充满“公平正义的理性规则”。[12]它是指在法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任何人可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作者等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使用报酬的法律制度。[13]因此,从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本旨来看,法律确立合理使用,目的是避免因著作权人独占发行权而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并进而阻碍文化的传播。但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输几乎是畅通无阻的,立法者面临的问题已不是如何合理地消除作品在流通过程中的障碍,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问题,而是作品在过于自由地流通条件下,著作权人的利益该如何得以保护的问题。因而,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问题与现实生活中的合理使用不可同日而语。若从合理使用的法理观之,合理使用在网络传输中并不完全适用,也可以看作是法律对合理使用这一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一种反限制。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任何部门法皆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之调整为使命。[14]著作权也不例外。而所有的社会关系归根到底是一种利益关系。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对作品进行限制的一种著作权限制制度。在这种制度中,法律首先以专有权利的形式将发行权赋予作者。这样,作者就可以通过对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控制,来控制作品的传播,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因此,作者的利益得到了应有的承认和保护。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功能和目标。[15]然而,如果权利毫无限制,作者极容易滥用这项专有权,使作品的进一步传播困难重重,社会公众将难以接触和使用作品,因此,法律必须对这项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那么,应该对这项权利限制到什么程度呢?

回到上述两种情况,对于网络环境下链接行为的合理使用判定,我们应分析其设链接者从中获取的利益是否缩小或损害了被链接者(著作权人)的利益。由上可知,在链接过程中,设链者以相对降低著作权人的利益,扩大了自己的利益,致使利益的天平发生了相对的倾斜。因此我认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应当对这种行为进行重新界定,适当扩大被链者的权利或限制设链者的权利,是否能增加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类似“被链接许可权”和“被链接补偿权”这样的新权利,以防止作者辛勤劳动的著作权作品被其他网站擅自使用,致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他人的过渡使用。这样既平衡了被链者和设链者的利益,同时也使公众在网络上能更容易的接触到作品,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同时也达到了公众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平衡。

同样,对于P2P下文件交换传输和资源共享合理使用的判定,我们应分析文件的交换与资源共享的行为是否损害或缩小了著作权人的利益。P2P技术的出现使得互联网变为了一个巨大的局域网,人们因此可以不用在意彼此的身份进行信息的交换与资源的共享,享受着科技带来的便利,然而著作权人们却因此而感到恐慌,因为其利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样大型的局域网里,著作权人的作品被人们肆意的交换使用和共享。(MP3和影视作品便是很好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网络上每个人付出相应的报酬获取了不同作品的使用权,那么所有的互联网用户即可以不用付出任何报酬而使用作品。通过不断的文件交换与资源共享,最终用户以最小的利益获取了最大的利益。而著作权人的权利却因此而一次耗尽,极大的打击了人们创作的积极性,最终导致著作权人封闭自己的作品,致使文化传播终止,严重阻碍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因此,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权利不能一次穷竭,而这种文件的交换与资源的共享也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与现实生活中音像制品的出租十分相似)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现行法律对音像作品出租的规定,并根据网络自身的特点,来指导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对此类行为的立法。但如果我们一味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忽略大众对文化作品需求扩大的现实,让著作权成为作者的“摇钱树”。那么它将带来更多侵权行为的发生。如果对这些侵权行为进行严历打击,其结果必然是大量使用法律的强制力量,带来巨大的著作权保护成本,其高昂的成本也将使著作权人的利益缩水,最终也必然迫使著作权人放弃对其作品的保护来获取相应的利益。所以,我认为著作权人对于P2P下文件的交换和资源共享的作品享有“作品流通交换获利权”和“资源共享补偿权”。当然这项新权利的行使则有赖于电信部门的支持,因为电信部门拥有其用户信息文件数据传输中相关信息上传和下载的资料,著作权人可以依此来获取相应的补偿,同时付给电信部门适当的回报。但如果著作权人明确指明限制其作品流通的,则按照侵权行为定性。

结语

综上所述,合理使用原则,实际上是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就其各自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是著作权人部分经济权利的让与,是著作权人不得不做出的,是著作权法发展的必然结果。[16]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至少可以看出,即使是合理使用这样在过去一个很不起眼的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同样蕴涵着丰厚的法理。对这一制度的研究至少不会是无益的,而且就目前现状来看是十分必要的。随着我国加入WTO,知识产权战略成为制约国家经济发展的条件之一,利用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则制定适宜的著作权战略来促进社会的科学文化发展,已成为当前我国所面临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标准是国际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已关系到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同时,合理使用制度的变迁史启迪我们,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制度应该可以成为我们认识和理解著作权法的基础理论的一条基本线索,而著作权人、传播者和大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则是这条基本线索的灵魂。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也应遵循这条基本的线索,与时俱进,为建立和谐网络发挥其指导性的作用,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注释

[1]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 04级法学本科生

[2]参见厦门大学法学院。钟瑞栋:《版权穷竭制度研究》, 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4] 参见厦门大学法学院。钟瑞栋:《版权穷竭制度研究》, 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5] 参见《MP3版权隐患爆发 七大唱片公司向百度索赔167万》,载中国知识产权网。

[6] 参见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7]参见黄勤南:《知识产权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第102页。

[8]参见候文彬:《网页设计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第19页。

[9]参见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10]参见李杨: 《网络知识产权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页。

[11]参见《P2P技术全攻略》

[12]参见吴汉东:《美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

[13]参见黄勤南:《知识产权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102页。

[14]参见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15]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6]参见任家乐:《网络环境中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与合理利用原则的冲突与对策》,载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

「参考文献

1《版权穷竭制度研究》钟瑞栋。厦门大学法学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2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知识产权法学》 黄勤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网页设计教程》 候文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5《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吴汉东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6《网络知识产权法》李杨 湖南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篇2

中图分类号:B82—0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165(2012)03002305

无论在《尼各马可伦理学》,还是在《论语》、《中庸》中,“伦理”或相当于“伦理”含义的词,都是指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关系原则。进一步说,它是探讨个体如何正确处理与群体中其他个体的关系,以便获得自身的幸福和群体的和谐。到了二十世纪,伴随现代工业发展而带来的诸多环境问题,使人们意识到要获得幸福或者合理性的生活,不仅要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更要处理好人和环境的关系。于是“伦理”一词扩大了其使用范围,在“人与人的关系原则”这一传统意义基础上,增添了探讨“人与自然关系原则”的内容,这就是环境伦理。虽然“环境伦理”概念发源于西方文化、产生于现代社会,但它对我们而言却不是全新领域。人与自然的关系原则,根本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原则为基础,以人在宇宙中的自我定位为依托。中国传统哲学处理“天人关系”的独特视角,能够为我们考察现代社会环境伦理问题提供合理视域。

与西方哲学寻求万物本源的本体论发端不同,中国哲学肇始于对人生问题的探讨。人生问题一直是中国哲学的核心问题,而且对于人生问题的考察,始终伴随着人们对宇宙万物的理解。对此,张岱年先生这样总结:(中国哲学的)“人生论之开端问题,是天人关系的问题。天人关系论之开端的问题,是人在宇宙间之位置的问题。人在宇宙中之位置的问题,也可以说便是人生之意义的问题。”[1]也即是说,“天人关系”构成了中国哲学的基本立足点,并直接指向人的价值取向这一重大问题。怎样安放人在宇宙中的位置?如何进行人生意义的选择?对此,包括儒家、道家在内的中国传统哲学主流得出了一致性的结论,那就是“天人合一”的哲学立场。这样的立场选择既是传统文化人伦关系的前提,也反映了传统文化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独特路径。而且,这一哲学前提蕴含着中国哲学与西方哲学全然不同的思维方式:主客统一。主客统一的思路将构成解决现代社会环境伦理问题的合理思路。“天人合一”究竟有哪些内涵?这个理念如何能够解决当代环境伦理问题?我们尝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法天象地”的自我安放起点

篇3

近年来,从“苏丹红”、“三聚氰胺奶粉”到“地沟油”、“毒馒头”、“毒胶囊”等问题的出现,均折射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最新的中国社科院的《2012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表明,2012年,国企社会责任指数仍领先于民企和外企,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整体较低,六成企业仍在“旁观”。据了解,蓝皮书中提到的社会责任,不仅仅局限于企业的慈善行为,而是从责任管理、市场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等四个方面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水平。而社会伦理秩序的建立,作为当前社会转型时期体制变革的其中一方面,也显得尤为重要。这里指的是国内企业的社会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当今理论与企业实务界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不仅是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十分关注的问题,而且是我国当前极具现实挑战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企业想要融入全球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考虑企业社会责任这一国际通行做法。但是由于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定义尚未有明确的定义。学术界的看法大致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的唯一社会责任就是依法做好企业该做的事,即为股东创造尽可能多的产权收益。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的唯一社会责任,就是依法经营并给利益相关者以公平的回报。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在依法履行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责任的同时,为企业价值的全面实现向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与帮助。

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括发展经济的责任和社会的伦理责任两方面。发展经济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企业自身不断创造经济价值,为企业股东创造最大化的利益,同时也为国家创造巨大的经济价值。它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内涵的。企业的社会伦理责任应该是指企业作为伦理实体对社会生活中应承担的伦理道德方面的责任,这点也是本文中主要阐述的问题。其核心在于企业的行为与支配行为的观念应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具体表现为:企业首先要以人为本,关心人权,对企业中的员工要始终保持不变的尊重,形成良好的企业内部的伦理氛围,这点应该算是伦理责任中比较重要的一环。其次,企业在社会的公共生活中,在处理与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时要“公平合理、公开坦诚、负责守信、相互尊重”[1],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企业外部环境。

二、社会伦理秩序的含义

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性决定了社会秩序的必然性和可能性。人的社会性使人们的行为可能而且必须协调一致。人们只有在协调的基础上,才能开展各项活动并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就需要有一定的行为规则及其相应的机制来调适人的行为。而当这些规则被社会赋予权威性,并且使社会生活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时便出现了以调适人们行为的规则和机制为基本内核的社会秩序。“每一种秩序的形成,都是作为人的行为规范、准则,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机制而存在的。”[2]所以,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只有在相应的秩序系统中才能够得到缓和和消解。人类社会相继出现了习俗秩序、伦理秩序、制度秩序和法律秩序等,它们共处于一个社会中,有着各自的使用范围和作用。其中伦理秩序是关键、是基石。

伦理秩序就是指建立在一定利益基础上,有伦理观念渗透其中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客观交往关系及其规则系统。[3]作为一种规范体系,伦理秩序的基本功能在于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只要有伦理秩序存在,就有某种约束和规范存在。社会伦理秩序应该是具体到当代中国社会的,就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文化的发展相适应的伦理秩序体系。

三、从企业的社会责任看社会伦理秩序的建立

当代中国的基本国情是中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十报告中提到综观国际国内大势,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伦理秩序的建立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与时代背景的。它有必然性和必要性。必然性表现为它是以当代中国的社会情况为基础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同时是社会变革的必然结果。而必要性主要是指社会伦理秩序建立的紧迫性,一系列问题已经陆续出现,尤其是企业作为一个大的群体,其出现的一系列有关社会责任失范的事件,均体现出了社会伦理秩序建立的必要性。而伦理本身作为化解人性内在矛盾的主导力量,决定了伦理秩序具有较强的渗透性、导向性和内在约束力。

首先,伦理秩序具有较强的渗透性。伦理始终渗透于人们的各种活动中。伦理关系渗透于各种人际关系,伦理规范渗透于人们各种具体活动。伦理秩序也就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促进人性的完善和提升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伦理秩序是一种无所不在的秩序。这意味着生活在一定社会伦理秩序中的人们,无论在哪一个领域都能使自己的行动为正确的预期所指导即预见到都能从别人那里得到有效的合作,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其次,伦理秩序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在诸多社会秩序形态中,伦理秩序承担着价值批判并提供价值合理性基础的责任,具有较强的导向性作用。它能为各种社会秩序提供价值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证明。其基本价值精神能渗透并转化为各种具体的秩序要求。而且伦理秩序能够提供一个被人们所广泛接受的符合社会发展的合理的价值体系。它通过对各种规则的价值过滤、反思、批判调节各种形态社会秩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最后,伦理秩序具有较强的内在约束力。虽然伦理秩序与其他社会秩序形态一样具有一定的社会权威性和外在强制性,但是由于其根源于人的本质性需要,主要依靠人们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社会习俗维系。

从企业的社会责任来看社会伦理秩序的建立途径,包括以下几点:首先,社会伦理秩序的规范性建设。规范性伦理秩序的出发点首先关注的是人的行为,核心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行动?”,期求的目标是规范整个社会生活。社会规范伦理的理论基点、核心问题、期求目标决定了它只能使人们达到伦理道德的低层次要求,是具有普遍公度性的“底线伦理”,即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我们的规范伦理建设应立足于现实生活,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伦理规范。表现在企业的社会责任上就是立足于企业的责任,尤其是社会的责任。在社会伦理秩序的形成和建构中,需要行为者符合一定的伦理关系和伦理实体性,即依循一致的道德规则和价值理念去行动。[4]其次,社会伦理秩序的制度性建设。这个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制,另一个就是相关的职业道德。前者主要是相关法律的要求,后者确是体现为企业社会责任中很重要的职业道德,事实证明仅仅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其社会责任的,是得不到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的。每一个职业虽有不同的职业道德准则,但都具体地体现为责、权、利三大社会关系的和谐统一。然而在目前中国的现实生活中,责、权、利三者关系上却出现了问题。很多人专注于“权”和“利”,而忽视甚至丧失“责任感”,片面维护和追求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而不顾甚至牺牲社会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制定各行业的职业行为准则及相应的惩罚措施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我国企业在社会主义转型时期,既有机遇,又有挑战。随着社会伦理秩序的建立成为人们的关注重点之后,将两者结合起来加以说明还是可以体现出其价值的。在合理的社会伦理秩序状态下,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全社会诚信互助、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生态环境良好,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构的重要资源和推动力。

参考文献:

[1]李秋华.和谐社会视野下的企业伦理责任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2007(5).

篇4

一、管理伦理与管理哲学的关系

管理伦理与管理哲学是管理实践中不可或缺、相辅相成的两大利器。管理伦理是企业进行管理实践的各种标准、规范和原则。而人是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的实际执行者。从企业管理角度来看,“企业要生存,就离不开人和事,无人何以成事,无事何以断人,归根结底,管理离不开人。”[1]也就是说,管理既管“事”,也管“人”。具体来讲,管“人”实际上是管理人的“思想”。而解决思想问题,则要靠哲学。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注重道德和伦理的社会,企业管理不仅要管好事,更要管好人,实现伦理与经济的内在统一,用道德范式和哲学思想来提升管理的艺术水准。可见,管理伦理学与哲学密不可分、相伴而行。

(一)管理伦理的内涵

管理伦理,即企业管理过程中的伦理道德建设。“企业在追求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不仅要获取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用伦理道德来约束自身的经营行为,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2]

企业实施伦理管理,一方面是来自企业发展的内在需求。随着企业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提升,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社会效益对企业的驱动力越来越大。它不仅关系到企业打响知名度,更可帮助企业树立“诚信、仁义”的外在形象。因此,很多企业开始关注伦理管理,从内部管理向外部形象管理拓展。另一方面是来自社会发展的外在需求。随着社会文明发展,经济成为社会的主要行为,其在社会发展中所占据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企业行为已逐渐对社会伦理观念产生影响。甚至一些企业的不法经营行为不仅影响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直接挑战具有五千年文明的社会伦理观念。故规范企业的伦理行为,有助于建立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助于建立和谐社会。

(二)管理伦理的哲学基础

管理是一门智慧的艺术。管理哲学既是对管理本质的反思,也是对管理科学元问题的考察与反思。管理行为发生、发展的各个阶段都会涉及到管理哲学问题。从广义的管理哲学来看,企业管理哲学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内核,是企业统一战略思想、提升员工整体素质的基础。它贯穿于企业伦理管理的各个环节。从狭义的管理哲学来看,企业管理哲学是指企业最高管理者所奉行的管理信仰,其价值观和世界观将影响整个企业的伦理管理方式与发展方向。管理哲学影响了企业家的决策能力与决策因素。可以说,管理伦理是建立在管理哲学的基础上的。

二、“以人为本”哲学理念下的人力资源伦理管理

“人才永远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第一要素。”[3]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管理核心,关系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命脉。当今市场是人才竞争的市场,优秀企业不仅人才济济,更能够有效管理人才。这就是“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偷管理。

(一)企业人力资源伦理问题

人力资源管理实质上是企业道德规范与原则践行的过程,是企业强化执行力、追求效益与效率的前提,也是构建企业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工程,“它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4]。当然,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问题是实现“以人为本”的伦理管理制度。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实现这一点存在一定的难度。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力资源伦理管理缺失现象严重。从企业角度来看,“以人为本”的用人理念还仅仅停留在口号阶段,真正理解这一理念并付诸实践还需加以时日;且企业内部人力资源伦理管理中缺乏足够的人文关怀,人际冷漠现象严重。从人才竞争角度来看,公平竞争意识淡漠,非正当竞争手段被合理化,甚至成为一些企业盛行的风气,导致很多企业人才流失现象严重。

(二)企业人力资源伦理管理的哲学基础

企业人力资源伦理管理主要基于两个方面:其一为“以人为本”原则,即企业以人才为最高价值观,企业管理者善待人才、重视人才、关爱人才,肯定人才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与价值;其二为“公平竞争”的基本伦理原则,这是人才竞争的起点,而无论竞争过程中还是竞争结果,也都要坚持这一原则,以避免企业出现“任人唯亲”的现象。

我国哲学思想向来重视人才的教育与培养。特别是儒家哲学思想更是将人才的培养细化为“治国、齐家、修身、为政”等方面,成为我国古代人力资源伦理管理的楷模与经典。儒家学说处处强调“人本”思想,把人视为管理与被管理的核心,为后世人力资源伦理管理奠定了基调。而墨家哲学思想也对人才培养提出了相应的论调,它强调“兼爱、尚贤”思想,都是主张对人才的爱惜与尊重。时至今日,很多企业在人力资源伦理管理中仍然要借鉴我国古代哲学思想,并以此为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构建的基础。

(三)“以人为本”哲学理念下的人力资源伦理管理

实质上,企业人力资源伦理管理中最大的困境即是“引才、育才、用才、留才”四项,做好这四项即可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后援保障。

将我国传统人才观念“以人为本”作为人力资源伦理管理的核心思想。所谓“引才”即是指企业积极塑造“爱才、惜才”的人力资源伦理形象,为人才提供完善的培养计划和晋升路径,以吸引更多人才;所谓“育才”,不仅包括企业为人才提供的培训计划,更需要企业具备良好的人力资源伦理管理氛围,以促使人才自我培养;所谓“用才”,即做到“人尽其才”,用“专业人士”来做“专业工作”,给人才更多空间与更高的工作自由度;所谓“留才”,是指为人才解决生活困难,消除人才的后顾之忧,全身心地投入企业建设,且制定完备的晋升与奖励政策,提高人才的工作积极性。

三、“以诚信为本”哲学理念下的经营伦理管理

经营战略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内核,是决定企业成败的关键因素。而经营战略是以经营伦理管理为基础制定的,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然而追求利益最大化又是企业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在这条永无终点的路上,保持企业经营行为不出轨的秘诀即是坚持经营伦理管理。

(一)企业经营伦理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经营管理观念也随着市场环境的变迁而不断进行调整,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使企业保持良好的生存发展状态,远离经营管理困境。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很难不越界、不出轨。一是产品质量问题,一些企业的产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二是价格欺诈问题,企业之间相互串联,哄抬产品价格,或故意以“跳楼价”等低价格吸引消费者,实际上虚报产品原价格,以损害消费者利益来谋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还有一些企业采取不同消费者索取不同价格的方式,尤其对外来消费者实行歧视价格,欺骗消费者;三是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比如倾销、直销等垄断或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经营策略,以谋求经济利益;四是虚假广告和传销行为,不仅欺骗消费者,更损害了同行业企业的利益。

(二)企业经营伦理管理的哲学基础

企业经营活动是社会的主要经济活动,而企业经营伦理又是社会经济伦理的重要形式,属于伦理道德范畴。从行业内部来讲,企业之间遵循公平、公正竞争原则,是伦理道德准则必须执行的一项,是企业“诚信”竞争的表现;从外部经营来看,无论产品质量还是规范定价都是企业“诚信”经营的表现,是企业争取客户忠诚度、构建品牌形式的关键。

我国哲学体系中对经济伦理思想也有过诸多评述。儒家学说倡导的“义利观”讲求“仁、义、礼、智、信”五个道德规范。特别讲求“信”,即诚信,不仅作为个人在社会上安身立命的根本,也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之道。墨家学说倡导的“义利观”讲求“兼相爱、交相利”。与儒家抑“利”相反,墨家言“利”,但强调获利应在“爱人”和“利人”之间,单纯的“利人”观不可取。时至今日,这些传统的哲学观念仍在影响我国企业的经营伦理,特别是“诚信”观念,不仅是全社会提倡的全民素质,也使更多企业从中受益。

(三)“以诚信为本”哲学理念下的经营伦理管理

在对内经营伦理管理上,“诚信”符合我国传统的哲学理念,是企业与员工之前是建立良好雇佣关系的基础,是企业招徕人才、挖掘人才、培育人才的基础,是企业构建透明管理体制的基础。在对外经营伦理管理上,“诚信”经营理念适应当前我国国情,也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生存发展之本,企业用诚信来塑造企业品牌形象,有利于企业招徕更多的客户,与同业间建立良好的互助合作关系,以应对更大、更凶猛的市场经济风浪。

四、“以发展为本”哲学理念下的生态伦理管理

企业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运转的同时,还需兼顾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维持,减少资源损耗,降低环境污染,为企业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所以,企业经营发展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也要遵循生态环境规律。

(一)企业生态伦理问题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本质上是与自然环境进行物质或信息交换的过程。故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需以生态环境为保障,其生产经营中所需的物质或信息,或直接、或间接地取自生态环境。可以说,企业对生态环境的依赖程度是其他任何因素所无法比拟的。但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一些企业的不法行为、不正当竞争等因素,使得另一些企业不得不向生态环境索取更多的物质或信息,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如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甚至导致了资源危机。

透过这些生态问题现象,究其原因是企业生态伦理管理不当造成的。一方面,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使经济迅速得到发展,不得不采取资源换产品的经营战略。尽管工业化进程加速了经济发展,但企业被迫放松生态伦理管理,其结果必然带来了环境污染,这是经济发展中无可避免的一对矛盾体;另一方面,我国在市场经济转型期,企业为生存发展,过多考虑自身成本,而忽略社会成本,甚至部分企业将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转嫁给社会,既扰乱了市场,又钻了法律的空档,使政府生态伦理管理失灵。

(二)企业生态伦理管理的哲学基础

生态伦理实质上是环境伦理,其内涵是协调人与自然生态的关系,这是以哲学为基础的。哲学提出在辩证唯物主义视角下认识人与自然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特别是在当今的工业社会,企业在追求生存与发展的同时,不得已与自然生态走上了背道而驰之路。可以说,人类在虐待自然生态的过程中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而在我国传统文化中,生态伦理思想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我国古代哲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哲学思想核心是“仁”,即“仁者爱人”及更高境界的“天人合一”思想。用现代哲学思想来解释,即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将此作为社会稳定发展的根基。道家哲学思想核心是“道”,追求“自然无为”和“道法自然”之道。道家哲学追求养息之本,注重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强调人应当顺应自然乃是“道”。这是生态伦理管理的高级境界,强调企业发展不但要遵循经济发展规律,更应视自然生态规律为前提,无视生态伦理管理的企业必将受到自然的惩罚。

(三)“以发展为本”哲学理念下的生态伦理管理

任何企业活动都离不开自然生态环境。这是人类与自然密不可分的关系决定的。从企业生存发展的战略高度来看,对大自然的开发与利用应立足长远发展。一些企业只顾眼前蝇头小利、动摇人类生存之本的做法,实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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