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特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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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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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类型与特点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同一区域内的一些国家为了维护共同经济利益或为了强经济联系与合作,通过契约和协定的形势,在区域内逐步消除成员国间的贸易和非贸易壁垒,进而协调成员国间的社会经济政策,形成一个跨国界的人员、资本、劳务、商品等自由流通的统一经济区的组织形式,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有多种多样的类型。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类型

区域经济一体化通常采取6种形式。从低到高分别为特惠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和经济政治同盟。在特惠贸易区中,成员之间实行部分特惠关税减让;自由贸易区中成员之间拆除所有关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但每个成员有权对非成员设定各自的关税税率;关税同盟也是自由贸易区,但每个成员对所有非成员采取共同的对外关税;共同市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高级形式,成员之间除了要解除所有贸易和投资壁垒外,还要允许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经济同盟和经济政治同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更高层次的形式。在经济政治同盟中,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各成员间不仅实现经济政策的统一,政治政策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统一性。我们通常所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类型主要是指按其一体化水平来划分的。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特点

1.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通常要求成员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让渡部分,建立负责协调和制定共同政策且管理该组织共同事务的权力机构,经济同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更高形式。它包括各成员国货币、财政等经济方面政策的一体化。这样的同盟已具有一定程度的超国家性质,建立了一套立法、司法、行政的同盟机构,随着发展的进程甚,至可以形成政治一体化,进而成为最高的形态――经济政治同盟。

2.发展进程较曲折。早在上世纪40年代末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就已出现,但在以后的一段时期内,大部分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发展较慢,有的甚至停滞不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到了上世纪80年代中期,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发展趋势出现重新高涨的形势,到上世纪90年代,已形成不可阻挡之势,迅速在全球内壮大起来。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世界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已达100个之多。在上世纪70年代,还不到30个,80年代时期才30个出头,90年代中期超过40个。由此可见,60%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在90年代后建立的。一部分的区域经济组织存在重叠或者相互包含的关系。

3.发展规模不断壮大。“亚太经合组织”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它包括了“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盟”两大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从发展的过程来看,发达国家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数量不多,但其组建的时间较早,发展较为成熟,特别是发达国家财力雄厚,其形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影响力往往较大,这就给经济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形成了一些压力,感受到无端的排挤甚至威胁。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数量越多,发展越快,对那些尚未参加到区域化一体化组织的国家和地区造成的压力越大,这也就促使它们花大力气加入进来,或者,尝试建立自己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新形势下,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全球贸易和区域各国经济产生新的不同影响,既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影响。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贸易发展的积极意义

1.促使全球形成新的国际贸易格局。欧洲、北美、亚太这三大经济集团的形成和发展,使国际贸丝逐渐呈现出新的格局。这三个大区一体化新形成三个经济圈;这三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又与除去它们之外其他的大、小区域一体化组织组成一个相互对抗而又相互联系的世界经济格局。这种新的格局导致各国对外经济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即国家与国家,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被区域经济合作以及区域国际贸易所替代,各国要想在新形势下发展经济,必须结合自身所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为依托,进而求得共同发展。这样的格局也将要求各国更加注重国内经济发展,只有自身经济发展良好,才能更好的融入的新的国际贸易格局当中。

2.加速各国经济全球化发展。自由市场建立之后,必将推动和加剧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之外的国际垄断资本在这一市场的竞争,比如“跨国投资”的兴起和跨国公司的大量产生。而“跨国投资”的高速增长,不仅推动了不同国家间资本的渗透和交融,使还使得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优化资源配置,使经济全球化发展到新时期。

3.提高世界科技发展水平。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科学技术的空前发展对世界经济的推动作用越来越大,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优势越发明显,世界各国均把发展科技摆在突出位置。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之间科技文化交流日益频繁,进一步提高了全球科技发展水平。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贸易发展的消极影响

1.关税壁垒影响。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不利影响尤为明显。发达国家之间建立关税同盟,区域经济的一体化组织之外国家或地区无法享受关税同盟的优惠。未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发展中国家竞争能力本身有限,关税壁垒的形成导致发展中国家商品或服务的出口面临很大困难。

2.贸易限制影响。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形成后,国际资本大多在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内部这一安全的“避风港湾”内流动,突破的只是集团内部的贸易壁垒。然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贸易急需的国际资本没有办法引进,这样就加剧了发展中国家内资金紧缺等问题的出现,其发展经济贸易和提高经济竞争力就无从谈起,“南北”差距越来越大。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中国的影响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加快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步伐,例如,欧盟的东扩和北美自由贸易区都是在这个时期建立。而在1995年1月后,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备案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达206个之多。但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所在东亚地区,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中发展缓慢,不仅没有形成区域一体化制度,而且贸易环境和投资环境还有恶化的势头。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对外贸易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到2004年,我国对外贸总额首次跃居世界第三位。同时,中国也是受到非贸易壁垒限制最多的国家之一。作为一个经济内需不足的出口导向型国家,贸易自由化对中国来说犹为重要,否则很难维持经济的高速发展。面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要想突破区域经济集团的限制,就要发展自己所在区域的合作战略。

21世纪初期,我国的区域经济合作目标主要在于利用区域内的资源加以整合,提升自身经济实力,实现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所以,采取的是市场导向型这一策略,然而,市场导向型的区域合作是不稳定的。在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且经济实力达到一定高度的当下,中国的区域经济合作应该采取市场导向型和政府导向型相结合的“双保险”策略,有效的约束制度的建立,能进一步加强区域经济一体化成效。

四、中国与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合作

经济全球化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客观规律。要思考的不是应不应该参加到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而是如何根据中国国情,顺着这一潮流,更好更有效的参加到经济全球化进程当中,花大力气把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我国既要成为区域经济合作进程的积极参与者,也要成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力推动人。

(一)加强与相邻国家的联系与合作

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加强与领国的经贸关系,进而参与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来,这给我们提供了和相邻国家发展经济贸易最方便也最见成效的途径。

(二)改善与周边的整体国家关系

以欧洲大陆为例,法、英、德三国在上世纪均参与了两次世界大战,但是,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三国已经成为欧洲最紧密的经济伙伴关系,德、法两国通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化解了战争恩怨,不仅促进了外交关系的大大改善,也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样,出于亚洲大陆的中国和日、韩两也正朝这样的方向发展。

(三)加快自身经济政策调整

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认识到,地区行政区划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各省、市之间的行政计划已经构成了对生产要素自由组合的严重障碍。在欧盟国家通过50年的谈判消除了彼此之间的鸿沟,统一了货币、贸易政策后,在中国推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在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经济圈的发展中,我们更应加大对中央政策的贯彻实施,反对各行其是、条块分割的老做法,在中央政策的统一指挥下建立更大更好的统一市场。

参考文献

[1] 黄卫平等.中国加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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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现象,它的迅猛发展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主流之一,显著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进程。如今,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快速发展时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作用和地位更加重要。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作用更为凸显,而且市场的力量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根本动力同样不容忽视。由于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限制,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区域市场,商品、服务与资本的交换与流通同时受市场与非市场两方面因素的制约,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一、区域市场一体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涵

区域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市场分割至始至终扮演着负面影响者的角色。市场分割体现了在某区域内不同地方的市场主体受到不同市场供求关系的调节,以及各地方之间存在大量的贸易壁垒,导致各地方之间的经济边界不断得以强化,从而给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与此相反,市场一体化与地方市场分割是一对相对应的概念。从一定意义上说,建设区域统一开放市场的过程就是逐步消除地方市场分割的过程。对于区域市场一体化的理解可以从三个方面出发。首先,一体化旨在消除一种地方市场分割行为,其中,一个国家某区域内各地方政府为了本地的利益,通过费率控制、技术壁垒与行政管制等多种手段,限制外地要素和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限制本地要素和产品流向外地的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市场分割行为。而市场一体化,意味着货物、服务、人员和资本可以完全自由流动,而且意味着地方辖区内外这些要素或产品持有者享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和机会,也就是不断消除市场分割的行为或采取的措施等。其次,它描述的是一种状态或水平,即在这种状态下,某区域内不同地方的市场主体受到同类型的供求关系的影响和调节。再次,它描述的是一个过程或趋势,即在这个过程中,区域内部各地方之间的经济边界逐步消失,即市场分割行为消失。某区域内各地方间具有内在的经济联系,经济区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种横向经济联系在空间上的表现。经济区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空间区域分工的表现形式,是社会分工的形式之一。区域内各地方行为主体采取合作行为,并形成合理的区域内地方间的合理分工和消除地方分割的过程就是区域市场一体化。

随着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突破地理上相互毗邻、原本独立发展的模式的区域间经济交流逐渐频繁,这使区域间经济分工与合作日趋深入,从而导致经济联合发展与区划分割矛盾日益突出,这就是一种称之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显著特点,其本质就是通过建立区域整合市场,实现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的地区分工并推动全国统一市场建设。进一步保障区域内外由经济联合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促使地区内行政单位有效地协同行动,逐渐消除区域内外市场流通壁垒,降低区域经济发展成本,提高区域经济发展效率,进而协调各行为主体的社会经济政策,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的一体化,才是解决日益突出的矛盾的方法。在我国,生产要素流通的“壁垒”主要体现为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下的行政分化所导致的市场分化和市场封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的区域差异向前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条件日趋成熟,呈现出以城市圈为先导,部分行业或领域先行的特点的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正越来越明显地出现在经济与社会生活的视线中。通过制度建设,逐步弱化并最终消除行政边界对经济活动的制约作用,使资源配置在更大的区域范围内进行,扩大资源配置的选择空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提高区域经济发展效率,这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终目的。

二、区域市场一体化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市场作为经济发展的载体,它的良好运作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市场一体化是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最主要的动因之一,同时也是区域内外的生产要素顺畅流通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区域市场一体化正在各行为主体即政府与市场作用的合力下深入发展,并且出现了整体推进和部分先行两种一体化模式。众所周知,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作为促使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两种市场因素,都对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提出了强烈及高层次的要求。在国内,市场拉动力主要体现在跨越行政区域的成产要素流动、生产活动的日益频繁所产生的经济一体化要求。为了实现本区域短期经济发展利益,一部分地方行政主体倾向于对本地和非本地企业区别对待,由此产生了市场壁垒。这种区别对待实际上缩小了企业发展的市场范围,同时也提升了要素流动不顺畅造成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不可避免地为企业和个人所承担,这不但影响了该区域企业的发展环境,也阻碍了经济的平稳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日益成形,为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提供了契机,相关利益体对其产生的强烈推动欲望不得而知。国外市场作为另一个影响因素,正从侧面推动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不断深入,中国经济的发展对外依存度仍旧较高而且是不可避免,引进并利用外资一度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力量,打破了以往经济发展“一致对外”的特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区域经济内部发展潜力挖掘方面的不足。外国资本的进入通常倾向于选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投资环境较好的区域,使得中心城市与经济腹地形成“二元化”的产业结构,经济关系时常出现断裂或者脱节。如今,处于后经济危机时期,国际市场依旧疲软,对外贸易遭受严重挫折,这也使得我国区域经济发展视角逐渐由对外联系为主,转向对外联系与对内挖掘并举,加快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步伐。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促使全国经济发展更加平稳和谐,同时也会反作用于区域市场一体化的进程。总体来说,区域市场一体化能够有效地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又会为区域市场一体化提供支撑。

综上所述,面对发展条件日趋成熟,驱动要素日益明显的大环境,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将进入快速发展期。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各个区域的协同带动,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成,意味着区域经济发展联动机制以及协同机制的建立,同时也为实现区域市场的一体化和产业发展的一体化提供有效支撑。区域经济一体化将有利于形成我国行政调控的新载体,促成地方政府管理方式的新变革,为区域企业发展的带来新机遇。

三、实现区域市场一体化确保区域经济一体化稳步前行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自然地理方面的限制或壁垒、企业垄断壁垒、政府行政垄断等都是形成市场分割的原因。同时,企业与地方政府均可能是形成壁垒的主体。区域市场一体化作为消除市场分割的手段,需要拥有合理的促进一体化的措施。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相关建议。

1、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提供良好环境。政府始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中政策环境的制定者。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应主要扮演着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角色,而不是主动干预经济活动。因此必须要进一步调整政府职能,进一步限制和规范政府行为,从而引导并制定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服务的政策。首先,要克服不同区域政策差异性。加强行政协调磋商,克服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倾向,制定相关整合区域政策,完善区域共同市场。同时,在招商引资、土地批租、外贸出口、人才流动、技术开发、信息共享等方面要联合制定统一政策,着力营造一种区域经济发展无差异的政策环境,彻底清除市场分割形成的壁垒。再就是,要建立区域市场共同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突破相互之间壁垒,开放相互之间市场,做到市场透明;着力实现金融服务自由化和自由融合;统一和完善技术、人才在地区间自由流动和就业的区域服务网络。

2、力促企业主导实现,提供发展支撑。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从根本上打破了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中以政府为经济发展的主体的发展模式,而转向企业作为一体化的主体。企业的自主选择和作用有助于建立区域市场,同时也为企业和各种要素的自由流动提供保障。首先,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实现政企分开。毋庸置疑,弱化地方保护动机的根本举措是国企改革。其次,实现民营等其他市场主体与国有主体的平级待遇。在经济结构调整及产业整合中抓住机遇,把一体化要求真正落实到企业经营中。再次,组建更多跨区域大型集团,发挥区域内外协调的作用。形成以资源有效配置和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基础的合理的专业分工格局,进而整和产业结构,并通过市场交易内部化,绕开壁垒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从而实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从而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支撑。

3、制定有效的法律,保障有效实施。法治环境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和重要性都极为关键的因素,尤其当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它的影响力将会达到更高层次。通过法律构建起经济布局合理,城市地位明确,区域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区域内经济和社会总体均衡发展,这些是合理的法律的追求。有效地抑制各地政府片面追求本地利益,防止资源流失,减少经济纠纷,降低交易成本,亟需各地密切配合的一体化发展的法规,为促进市场一体化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首先,进一步立法与完善法律体系。在最高法的修改中,必须坚持相关原则,比如严禁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维护统一的全国市场与区域市场等。其次,尽快制定相关区域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便引导和规范区域经济一体化,并保障经济一体化中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协调发展。通过严谨法律体系调空,从根本上扭转各自为政,缺乏协调的局面,保证区域经济发展健康、合理和高效。再次,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对地方保护做出尽可能具体的界定,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条款。建立负责区域统一市场的行政执法机构,并构筑完善的法律服务平台,保证执法的规范与公正。

四、结束语

改革开放以来,区域经济一体化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它依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区域市场一体化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推动力,同样需要稳步前行。故此,想要确保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顺利,市场不可避免的成为治理过程中首当其冲的突破点。市场有条不紊的发展才能促进区域市场一体化,从而加速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反过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又能为市场一体化提供条件。总体来说,区域市场一体化能够有效地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又会为区域市场一体化提供支撑。在实现我国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过程中,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条文,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促进企业的自主发展,才能有效地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从而服务于全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马洪:中国市场发展报告[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2] 潘捷军:从行政区经济走向经济区经济[J].浙江经济,2001(21).

[3]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国内市场一体化对中国地区协调发展的影响及其启示[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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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的关系是目前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目前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即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阻力。本文则认为,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不仅没有阻碍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而且还在许多方面推动了经济全球化。(本文认为经济全球化与多边贸易体制是一致的,故在用语上二者可互换。)

区域经济一体化对经济全球化(多边贸易体制)的促进作用

1、区域经济一体化同样以贸易自由化为目标,与多边贸易谈判的目标相吻合,有利于促进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

2、区域经济一体化成员由于数量更少、地域较近、经济文化水平较为接近,因而更易协调各方立场和利益,能使有关参加方在多边贸易体制下暂时无法实现的自由化利益在小范围内得以实现,从而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补充。

3、区域经济一体化所涉成员远少于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各成员间就贸易自由化进程达成一致的难度相对较小,从而有利于在小范围内更快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进而坐在WTO谈判桌前的代表数量就可下降,从而有效地降低多边贸易谈判的复杂程度和难度。

4、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作为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试验场”,通过小范围的“试验”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大有裨益的经验教训,为国际贸易自由化提供可供借鉴的先例,发挥示范效应。如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之前,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澳新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已就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了大量细致的规定。这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认识,有助于消除人们的疑虑,为多边规则的达成和实施提供一定的思想认识基础。区域经济一体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WTO发展并走向成熟的中间环节,有助于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向更深层次发展。

5、当前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具有重叠性,即某一国家是多个组织的成员国,这类国家能起到桥梁的作用,促进各国间的交流与合作,进而推动全球多边贸易谈判。

6、区域组织的强大凝聚力,可在多边贸易体系中抗衡经贸超级大国,从而防止和避免多边贸易体制成为超级大国称霸的工具。

7、某一区域内的自由化行动可以激励其他国家和地区采取同样措施,进而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如1996年11月,APEC苏比克峰会批准到2000年消除信息技术产品的所有关税,并在新加坡召开的WTO部长级会议上呼吁将信息技术协议推向全球。APEC称如果WTO成员中有很大一部分不准备加入该协议,APEC将于圈内自行实施之。此举显然会导致出现新的差别待遇,于是圈外国家对此作出了正面回应,这样APEC在实现区域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又推进了全球自由化。

8、区域经济一体化所产生的贸易创造远远高于贸易转向。所谓贸易创造就是指一体化组织内部取消贸易壁垒后所带来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增加,而贸易转向则是指一体化组织内部取消贸易壁垒后所造成从非成员国进口转向到从成员国进口的贸易方向转移。区域经济一体化必然会造成一定的贸易转向,因此使许多人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不利于全球的共同繁荣,并从而阻碍经济全球化的健康发展。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特鲁曼、巴拉萨、克雷宁等经济学家曾对欧共体所产生的贸易创造及其对欧洲自由贸易区造成的贸易转向,进行了数量化评估,所得出的结论是:贸易创造远远高于贸易转移,欧共体的一体化发展并没有对其最重要贸易伙伴———欧洲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产生严重的经济影响。目前存在着一种研究倾向,即把经济一体化组织建立后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发展简单地归结为贸易转向的结果。例如,有的学者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以来美、加、墨的3边贸易增长单纯看作是对区域外贸易壁垒的结果。1987—1997年10年间,美墨贸易额增长了3.5倍,而同期中国对美贸易额增长了6.7倍,马来西亚对美贸易额增长了近5倍,泰国对美贸易额增长了4.3倍。此间没有证据表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造成了严重的贸易转向。1997年以后,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造成泰国、马来西亚对美贸易的大幅度下滑,而中国对美贸易则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

9、区域组织间相互重叠交叉,而非相互封闭、孤立与对抗,且跨地区和重叠性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将使全球化步伐加快。中国-WWW.10、GATT和WTO承认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其采取宽容态度。GATT第24条第4款写道,“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国之间经济的一体化,对扩大贸易的自由化是有好处的”。类似内容也见于GATT1994年对24条的谅解之中,“考虑到自1947年GATT成立以来,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在数量上和重要性上都有了极大的增加,并成为当今世界贸易的重要部分,则进一步确定,此类经济一体化可能对扩大世界贸易做出贡献”。由此可见,GATT并没有完全把区域经济一体化当作是GATT的对立物,而是肯定其对自由贸易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同时有监督管理规范,一是规定组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目的。GATT要求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建立的目的应是便利区内贸易,关税和其他限制性商业规章方面的限制,不能高于或严于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建立之前的水平,即不能对区外非成员提高贸易壁垒。组成一体化的成员国应最大可能避免对GATT其他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GATT一成员方因组建关税同盟计划提高约束税率,与GATT第2条冲突时,必须按第28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并进行补偿调整。二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建立和运行做出了程序上的规范。首先,确立了通报制度。任何缔约方组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必须向GATT缔约国全体通报。通报的主要内容有:相关资料、协议的运行情况,协议的任何重大变化或发展等。其次,要求一体化制定内部壁垒减让计划和时间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必须在合理期间内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合理期时间一般最长为10年。如情况特殊要求超过10年,须向WTO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供完整的解释。预订的计划和进程表如要修改,必须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报。最后,建立了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审查机制。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就有关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资料提交GATT后,GATT即组成工作小组,根据第24条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并通过货物贸易理事会向有关各方提出建议。审查中如发现没有订立计划和时间表的,GATT须建议订立此类计划和时间表,如成员方不遵照执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则不能保留或实施。如发现虽订有时间表和计划,但GATT认为在所拟议的期间内不可能组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认为所拟议的期间不够合理,GATT可向有关成员方提出修改的建议,如各方不遵照执行,则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也不能保留和实施。GATT的上述规定目的在于,使区域经济一体化建立后产生的贸易转移效应尽可能最小化,同时,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建立、发展、变更纳入GATT的管理和规范体系,以保证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与GATT的规定相一致。

11、相对于区域内成员,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外确实存在歧视和差别待遇,但这是一种相对的歧视和差别待遇。GATT要求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建立的目的应是便利区内贸易,关税和其他限制性商业规章方面的限制,不能高于或严于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建立之前的水平,即不能对区外非成员提高贸易壁垒。组成一体化的成员国应最大可能避免对GATT其他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GATT一成员方因组建关税同盟计划提高约束税率,与GATT第2条冲突时,必须按第28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并进行补偿调整。因此这种歧视和差别待遇只是相对于区域内的,与绝对提高对外壁垒不可同日而语。另外,根据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开放性特点(区域组织也与区域外组织和国家有广泛往来),以及GATT、WTO谈判成果,对外歧视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在降低。并且,歧视和差别待遇导致区域外国家加入区域组织,导致区域组织扩大。

12、区域一体化组织在贸易行政管理、技术标准、规则等方面趋于一致,使区域外国家贸易便利性大大加强。

13、区域行动能够为官员、政府和国家提供学习机会,从而更好地建立多边贸易体制。

区域集团的形成和发展为成员国政府、管理阶层和利益集团参与多边谈判、开辟贸易自由化新领域并制定相应的规则,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和培训机会。区域行动能够使官员、政府和国家熟悉相对较小的区域内自由化进程的设计和实施,从而使它们最终能更容易地转向类似的多边行动。

综上所述,就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关系,本文总的观点和结论如下:

1、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将长期并存、相互促进、又相互矛盾。

2、在承认区域经济一体化对经济全球化存在负面影响的前提下,更多看到它对经济全球化的积极促进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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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区域产业合作和产业转移的加快哲学观指出,矛盾具有特殊性。而我国地大物博,960万平方公里的陆地上,每个不同地区都具有自身的天然地理特征和自然区位优势以及自然资源优势,也不例外的都具有各自的区域短板和发展局限性。于是区域合作便应运而生了,区域经济一体化有利于迅速实现不同地区之间的优势互补,提高经济总量。并以此为引导实现区域间其他各个方面的发展交流。

1.2交通通讯的快速发展交通通讯是城市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大动脉。俗话说,要想富先修路。交通建设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关键性作用,是区域协调发展和优势互补的血脉联接。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开展提供了便捷之路。截止到目前根据资料显示,我国高铁里程达到世界总里程的一半,高速公路里程居世界第一,互联网的普及率达到50%,交通通讯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1.3政府政策的支持除了近期的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区以及长江经济带以外,我国三十年来发展成熟的深圳、厦门、珠海、汕头等国家级特区,上海浦东、重庆两江、甘肃兰州等国家级新区,武汉两型社会建设、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等国家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这些区域经济的发展都受到了国家各种优惠政策的支持,促进了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1.4人口的跨区域性流动人口流动是自古以来都有的“天然”现象,而到了21世纪的今天,科技不断进步,经济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多样化和频繁,而人口流动也越来越容易和便捷,尤其是农民群体在城乡间的往来流动占绝大多数。这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和人力支持,为较落后地区带来了思想变革的先兆。

2我国区域一体化及法律治理中的问题

国内经济一体化主要通过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各种政策性支持和调控,例如逐步取消和打破阻隔各地区生产要素流动的障碍壁垒,建立统一市场等等。同时根据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特点和当前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环境、人口、资源等问题,但是仅仅依靠政府是无法圆满地从彻底上解决问题的,除了政策性支持和引导之外,政府应寻求和积极力促各地区间的更普遍和更深层次上的互补双赢与合作,建立我国区域一体化进程中的法律治理模式,但是我国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治理中存在许多问题。

2.1缺乏统一遵守的合作协议或章程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没有根据各地方的利益诉求去建立各地共同遵守的区域合作协议或章程。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各个区域的政府是平等合作的关系,并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但在发展过程中常常出现各地政府为了各自政绩而忽略区域全局的建设,强化各地方的资源配置和重复建设,造成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市场分割的盛行,由此可见利益分配问题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发展问题[2]。我国当前区域合作主要通过区域合作协议,但是这些协议基本上是单一领域的合作协议,缺乏基于共同利益诉求的协议约定,因此难以形成真正有效并可持续性的区域合作机制,最终难以实现共同利益。

2.2缺乏区域政府间的长期合作机制我国部分区域间的经济合作主要通过制定行政协议来推进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虽然引导和推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但是这种措施代表的只是发展的方向与发展的具体内容,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有效的、可持续性的、长期制度化的机制,更遑论符合法律精神的违约责任认定机制和解决纠纷机制[3]。如果缺乏区域间争议解决机制,会严重限制政府间的合作。

2.3限制了社会公权力的作用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忽视了公民参与治理的作用,区域一体化的建设并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与民众息息相关,公开是区域一体化法律治理的重要要求。法律治理的公开机制能够有效地保证各区域之间政策运行的透明度,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价;促使各地区之间及时获取信息,学习实践经验,形成合作和互动。通过发展区域中多元素和多主体的参与,构建多层次、多方位的管理体,充分发挥社会公共权力的作用。

3法律治理模式理论

公共治理理论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有利于实现区域合作效益的最大化,而法律是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法律治理模式指导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治理是行政管理中的新型沟通合作理性,在权利运行方面,治理是关系到上下、水平方向的互动管理过程,各地方政府进行协商与合作,制定共同目标,共同实施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与职责[5]。每一种社会治理模式都离不开与之相对应的法律结构,法律治理模式中主要分为三种模式。

3.1硬法治模式区域治理中的硬法治模式指的是确定的、可预期的法律,能够保障社会的秩序和基本价值观念,从而满足社会法治化的需求[6]。但在区域法律治理的过程中不能完全运用硬法,也没有必要进行全面的硬法治理。在自由、民主、平等的社会中硬法很多时候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

3.2软法治模式区域治理中的软法治模式指的是由区域各地方成员协商一致,共同制定发展经济的规章制度,软法律虽然不具备强制力,但是各个地方成员必须遵守,具有约束力[7]。软法律模式的缺陷就是过于理想化,在当下社会无法真正实现民主与法治,各个成员从自身利益出发,如果一方不遵守协议,会造成其他损失。

3.3混合治理模式混合治理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软法和硬法的优势,能够充分实现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治理。硬法和软法的有效结合使法律治理更具多元化和有机化,软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对公平、法制的需求,硬法能够确保区域中各个地方的遵守程度,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是推动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中法律治理的重要手段。

4构建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中的法律治理

4.1法律治理的实践轨迹区域行政协议和区域性组织是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初期的法律治理机制,其中行政协议指的是各个政府机关之间缔结的协议,行政协议不仅用于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其内容也逐渐向合作和发展转变,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治理机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目的是进行统一市场、优化产业结构的改革,破除各地方立法,因此我国在改革法律治理的过程中对地性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和协同立法,并采取区域行政规划和区域行政指导的领导方式,在不断地实践中形成了区域行政协议、区域合作组织、区域协作立法、区域行政规划和区域行政指导等五种法律治理方式。

4.2法律治理中的政府首先要建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体系,借鉴国际上欧盟的成功经验,注重基础条约的重要保障作用,并广泛运用于我国区域中各地方内部。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法律制度进行引导,各个区域内的各地方是公平、平等的关系,要充分利用各地政府之间的合作,以及中央政府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中的立法进程,明确各个地方政府在经济一体化发展中的职责,避免地方保护主义。通过立法加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地位,促进区域资源的合理配置。其次要建立有效的区域一体化领导组织机构,加强各区域间各个地方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各区域的领导集体组织,并形成长期的合作机制。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应要相互协调,逐步建立区域经济发展的领导协调机构,并制定符合本区域经济发展的规章制度,逐渐形成本区域长期的发展模式。最后要不断完善司法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地化解我国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中的各项矛盾,如果无法有效地确定责任的承担主体就会阻碍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司法纠纷解决机制中建立有效的司法纠纷化解机制,及时解决各地方政府、公民与政府在区域发展中的矛盾与纠纷,促进矛盾的有效解决。

4.3法律治理中的公权关系法律的制定在于反映民意,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治理应充分体现社会公权关系,充分体现民主协商性在法律治理中的作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主题更加多元化,公民能够代表公共自治区的广泛民意,与此同时,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应更加开放,向社会与公民的各项利益诉求开放,最终法律治理机制更加注重商谈、合作,注重与各个地方的沟通与对话,强调共同的认同和共识,促进区域各个地方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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