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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5-0075-02
1 前 言
高校校办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指由高校创造的企业,其主要以促进高校学生就业,为高校学生提供就业场所及劳动技能培训教育为目的。近年来,我国高校校办企业得到迅速的发展,极大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工作是高校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高校校办企业的生存和长期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如何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的整体水平,是我国高校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得到高校校办企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高校校办企业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不断促进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2 高校校办企业征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的对策2.1 明确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预算管理机制 参照高校校办企业作业、管理及经营控制层等多个层次,针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高校校办企业内部建立相应的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的层次不同,其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工作中的职责也有所不同。通过分配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指标、分析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指标及控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指标,逐渐构建科学、全面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控制体系,其中经营控制层是最高的层次,其主要分配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指标,制定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方案,加强高校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实施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并对所完成的各项指标任务进行必要的检查;管理控制层属于中间层次,其主要是高校对校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开支实施控制与管理,同时制订出具体的使用计划,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管理;作业控制层为第三层次,其主要参照经营及管理层所制定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方案及相关计划,运用实际行动,如减少企业资金支出、提高企业科技水平等方式,节省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开支,促进高校校办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2.2 加强高校校办企业定期动态业务的预算管理
定期动态业务预算管理制度主要指参照企业一定时期内的经营目标,如季度目标及年度目标等,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的总目标有规律地分配到企业的月开支指标或者季度开支指标中,使企业能够更好地完成月工作量及价值量。定期动态业务预算管理制度是企业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企业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企业在预算管理工作中,若出现问题,也能根据定期动态业务预算管理制度,及时纠正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高校校办企业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工作中,需建立健全定期动态业务预算管理制度,企业业务部门通过严格检查后,将定期动态业务预算管理制度作为企业月预算控制依据,或者季度预算控制依据,形成“月预算控制促进季度预算控制,季度预算控制促进年度预算控制”的定期动态业务预算管理制度,促进高校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3 完善高校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预警机制
高校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相关的预警机制,科学、合理的预警体系,可以有效地监督高校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预算管理的执行情况,提高高校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整体的预算水平。若所需资金不符合相关的预算目标,则可以向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部门阐明资金超出的具体原因,并提出相应的申请,当其所阐明的原因有争议时,预算管理部门可以无条件地停止其一切预算计划。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对高校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产生较大影响的诸多因素进行分析与研究,适当地调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预算计划或预算方案,并提出申请,向高校校办企业预算管理部门阐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调整的原因,提供预算调整的具体方案,对预算调整前后的各项指标应进行对比分析,上报高校校办企业最高预算管理机构。此外,高校校办企业应对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审批权进行适当的调整,使其更加地集中于企业最高预算管理机构,提高最高预算管理机构审批的权威性,进一步提高高校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的约束力。
2.4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支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高校校办企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促进高校校办企业各项事务的顺利发展。加强高校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预算控制,通过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有效地降低高校校办企业的经营成本,节省高校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开支,使高校校办企业各个项目资金能够更快地回笼。高校校办企业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工作中,常出现多种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与制约企业各项事务的顺利发展,阻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目标的实现,因此在预算管理过程中,需针对实际预算中存在的问题,对高校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计划及预算目标等进行适当地调整,将高校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支管理与预算管理进行有机结合,使高校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方案更符合校办企业的实际情况,但在调整过程中,不仅要严格遵守相关的程序,而且必须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期间可能出现的经济变化,产生重大影响的异常事件,领导组织是否实行大调整,预算期间可能产生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其他不可预见事件等。通过多方面考虑,科学、有效地控制企业的资金支出,使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支管理、预算管理相互促进,加快校办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发展,提升校办企业整体的竞争能力。
2.5 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与经营制度的有机结合 高校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其贯穿于高校校办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是高校校办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工作中,应充分考虑校办企业各个方面的经营活动,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与企业经营制度进行有机的结合,对企业实施综合管理,提高企业各方面的管理水平。高校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质量的提高,主要取决于预算编制上,只有编制出准确、可靠、科学的预算方案,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高校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的整体水平,降低高校校办企业的经营成本。同时,高校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编制人员只有掌握最新、最全的市场信息及内部信息,才能从更高的角度更科学地进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的编制。
2.6 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与企业员工利益的有机结合 高校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与企业员工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企业员工是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能否完成预期目标的关键因素,只有从企业员工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断提高企业员工利益,使企业员工自动地参与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工作中,推动高校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为促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目标的实现,校办企业预算部门应制定强有力的预算考核定,将企业员工的经济利益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工作进行有机的结合,监督企业员工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对企业员工进行定期考核或者不定期考核,依据考核结合实施必要的奖罚,尽可能提高员工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高校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3 结 论
综上所述,在高校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处于关键地位,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加强高校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可以降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开支,使高校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得到更好地利用,提高高校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实效性,促进高校校办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高校校办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加强高校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的策略不仅仅有以上几点,更多的是需要我们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工作中不断的改进,不断的提高高校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的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牛晓燕,刘玉平.公共财政框架下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研究[J].财会研究,2011,12(20):152-153.
[2]石婕.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1,15(9):847-848.
[3]赖永添,李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实践中的问题与思考[J].中国财政,2011,20(6):36-37.
[4]周绍朋,郭凯.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江南论坛,2010,14(6):48-49.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预算体制的改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经历了建设性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四个发展阶段。2007年9月8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拉开了我国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帷幕。由于其在我国刚刚起步,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分析与研究,这使较早在地方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的上海、深圳、武汉、北京、广州五个城市的实践经验对进一步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尤其可贵。
一、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运行的实践现状
继2007年《试行意见》后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于2008年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复式预算制度正式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登上历史舞台,它在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北京市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于2009年10月由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与市国资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1年2月1日颁布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国资〔2011〕166号),这两个政策性文件的颁布构建了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本框架,确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运行程序的组织体系、编制体系、执行体系和监督体系。
1.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体系
(1)《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为市财政局,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和预算编制以及会同预算单位制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2)预算单位为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和其他预算单位(预算企业的上级集团公司),负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和管理,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
(3)预算监督单位为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负责监督本单位国资预算的执行和管理。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体系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依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分级编制、保值增值原则进行编制。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编制两部分,采取不同的编制主体和编制程序。
收入预算由市财政局会同国资委及企业集团公司根据本年度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计划以及本企业经营成果,借鉴以往年度收益上缴情况,进行预测并编制收入预算。支出预算采取分级编制,由企业集团公司根据财政局制定的预算支出项目编制指导意见,结合本企业经营发展需要编制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企业集团审核,企业集团根据企业报送的支出项目计划编制本预算单位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对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草案的合理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审核后对各项目的重要性排序,统筹安排后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体系
国资预算编制完成后,预算执行机构即按照制定的计划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具体包括收益征收主体对出资企业的收益收缴、根据支出计划对国有企业进行资本投入,对国有企业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与激励、对执行结果进行审核与评价。
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对国有独资企业按照税后利润的20%收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股利股息收入全额上缴,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和清算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全额上缴。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体系
《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外部监督由市财政局、预算单位及市审计局共同负责,在内部由预算单位负责监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
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中的运行程序是指预算中的预算组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与预算监督等方面,其各方面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共同组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运行系统。正是因为体系中的各部分间存在紧密相连的关系,某一部分设置的不当不仅会直接影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运行还会导致其他部分运行的不当,从而影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效运行。如从预算组织方面看,预算组织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运行程序的基础,预算组织包括预算编制组织、预算执行组织和预算监督组织,因此预算组织的主体确立和职责分配的妥当与否直接影响整个预算的运行系统、关系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否能发挥其微观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宏观层面的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所以从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运行效率的角度构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是重要的也是可行的。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组织在运行程序中的职能如财政局与国资委的职责分配问题,预算编制中的收益收缴比例确立等问题是影响预算运行效率的重要因素。
二、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运行程序的缺陷
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是我国较早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的地方之一,从2009年至今,经过3年的探索已形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北京模式”,但是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在组织结构、预算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以及预算监管方面需对其进一步完善。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体系中的国资委的职能与地位认识不足
北京市财政局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与编制主体,在预算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国资委作为预算的出资人在经营预算中处于次要地位,也没有收益收取的权利,违反了“出资人收益权”职能,这将降低国资委在预算工作中的积极性。
2.以财政局作为单一预算编制单位存在的缺陷
国务院颁布《试行意见》后,各省市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主体主要为各地财政部门与国资委,北京市国资预算的编制主体为市财政局,深圳、武汉等地由国资委负责编制预算。由财政局编制预算出现的问题是:
(1)政企不分。政府与企业具有不同的性质与职能,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也存在差别,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治理国家,保证国家经济与社会安全,企业则是经济组织,其运行遵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改革开放之初提出了政企分开以减少政府对企业过多干预,增强企业自主性,保证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北京市由财政局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无疑违背了这一原则,阻碍国有资本经营的有效运行。
(2)财政局对国有企业经营情况的信息获取不足。市财政局负责制定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财政局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其对企业经济组织并没有详细的了解,则建立在此基础上的预算编制的合理性有待商榷,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的上级预算单位,对企业的内部经营与管理以及对外投资状况、盈余情况和未来发展方向则更加了解、更有资格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编制,因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单位的确定至关重要。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体系中的预算范围和收益收缴问题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范围。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狭义的国有资本概念即经营性国有资本为依据,将预算的范围确定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这不仅降低了行政事业单位中的经营性资产发挥其保值增值的作用,也直接减少了预算的收入,限制预算支出从而不能保证预算项目实施的有的放矢。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缴比例。预算的收益收缴比例采取20%的“一刀切”制度没有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差异性,对于垄断性行业和竞争性行业,两者之间在获取利润上有巨大差异,若采取同样的比例则欠缺合理性,同时对于竞争性行业内的盈利不同的企业采取同样的比例收取收益也是不妥当的,如对于在行业内利润水平较低的企业对其收取较多的收益可能会使其拥有的剩余现金流量不能满足以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甚至可能影响该企业的正常运转。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体系的主体缺乏和职责不明确
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外部监督没有将市人大纳入外部监督系统,在内部监督方面只规定预算单位监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而没有明确各个责任主体的职责与管理部门的权利,这将降低国资预算的运行效率妨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目标的实现。
《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由市财政局、预算单位和市审计局三家单位组成,但并没有明确各单位的监督内容,使得对预算的监控不足,可能导致预算执行偏离计划,无法实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目标。
5.缺乏对政府预算内容的正确认识,导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独立于政府公共预算和社保预算,不利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有效开展
根据《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首先,资本性支出。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国家出资企业发展要求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其次,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家出资企业改革成本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最后,其他支出。其中其他支出只是一个模糊概念,并没有明确支出的方向。
从此可以看出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用于国有企业的发展,与政府公共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脱钩,这妨碍了政府预算的统一性,应该认识到国家预算的三大组成部分(公共预算、国资预算、社保预算)是一个有机整体,在各自体系内发挥保障国家稳定运行与经济发展作用的同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调剂也是必要的,比如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用于公共预算资金的调剂。预算的实质是分配资源,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公共预算的一个基础且重要的职能是进行资源配置,保证国家经济走稳定、持续可发展道路,当公共预算出现缺口时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进行调剂,实现国资预算与公共预算和社保预算的有效衔接,以促进国家安全、保证经济稳定发展是必要且有效的。
三、深化运行程序研究,完善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级次、层次、运行程序等基本要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级次是指根据国家财政实行分级管理体制的要求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分各级政府的层级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层次是指与国有资本运营、管理、监督相适应的层次划分;我国目前国有资本经营实行“两级三层”的预算体系,即中央和地方国资委两级,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机构和国有企业三个层次,其中国有资本经营机构是指国资委以契约方式授予其权利对国有资本进行管理的单位,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则是地方级次的预算。运行程序是指“两级三层”预算中的预算组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等方面,“两级三层”的预算体制在实践中彰显了其合理性,而运行程序中各部分是否合理影响了各级、层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全过程,因此运行程序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模式的运行程序中的预算组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预算监督仍存在以上种种缺陷,对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运行程序中的各部分进行分析,以提高预算的实践效果,着手完善“北京模式”并结合“沪深模式”与“穗武模式”,重点在于关注运行程序各部分的合理性,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运行效率,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体系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体系是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参与主体的权责关系即各主体在预算编制、执行、评价与监管过程中的享有权利与承担的责任,表现为财政部门、国资委、审计局和企业集团公司在预算过程中的职权关系。预算组织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运行的起点、贯穿于整个预算过程,其设立的合理性关系到预算的全过程,其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中的地位至关重要。为避免“北京模式”的政企不分,增强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国资委由于其与企业集团公司联系较紧密、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与发展需要的信息很充足,在预算项目的制定上能给出必要的意见,因此应提高国资委在预算中的主体地位,协调财政局与国资委关系,使两部门在预算中积极履行各自职能,促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效实施。
参考“沪深模式”可将财政部门作为预算的主管部门,并会同国资委和其他预算单位作为预算编制主体。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加强国有企业经营的激励与评价机制以促进企业积极发展,完善对预算执行的内部与外部监督保证实践与预算目标紧密相连。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体系
在确立了各参与主体的职权,了解国有企业经济布局、落实出资企业项目计划后就需要进行预算编制,预算编制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预算编制工作完成才有预算执行以及相应的监管体系,预算编制规定了国资收入的下拨项目和资金数量的同时也对国资经营成果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预测,因此从特定意义上说,预算编制的好坏预示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开展的优劣、取得的业绩高低、对国有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决定预算编制成功与否则取决于参与编制的主体选择以及主体的工作效率。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单位的选择。对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分析中已从政企关系和财政部门掌握信息程度角度对财政部门履行预算编制职责的适当性进行了描述,表明单由财政部门进行预算编制是不恰当的,预算编制的好坏直接影响预算执行以至影响国有资本经营系统的运行,更为可取的方法是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共同完成预算的编制工作。
国资委根据企业上报的项目支出计划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送财政部审核,财政部统筹平衡并审核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这种方法下预算编制的最初草案由国资委确定将更加切合企业发展方向,最后由财政部审核则综合考虑了拟定项目的各方面影响、提高了国有企业自身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拟合程度,将更加有利于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原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原则是预算编制应遵循的前提,原则制定的优劣严重影响着预算编制的经济后果。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的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来源于国资收益的收缴,因此存在确定国资预算收入与支出的数量关系问题,考虑到预算的可操作性,国资预算的编制应以量入为出、不列赤字和收支平衡为基本原则。根据国资预算的级次和层次进行分级编制以及实现国资预算基本目标而遵循的保值增值原则。
(3)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分级收缴比例。已预先试点的各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采取不同的收益收缴比例,较高达到30%,较低只有5%,这是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有高低、各行业的盈利能力有差别,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则应区分各地、各行业制定不同的收缴比例,层次可区分为5%、10%、15%,财政部2010年12月30日的《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起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取比例按企业类型分四类执行,第一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第二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0%;第三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差别比例收取收益将更加切合企业的经营实际,调动企业参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积极性,保证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体系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完成以后,根据设定的目标、遵照编制的内容进行预算执行体系成为保证预算实施的关键,预算执行体系不仅包括完成预算编制的硬性任务如在预算范围内按规定收取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以及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下拨,而且包括对企业预算执行的激励、报告与评价的软系统,比较而言后者执行的效果具有一定的弹性,因为这取决于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后充当企业经营者的职业经理人的业绩,因此对企业经营负责人设定一定责任目标是非常有必要的,设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如净利润指标、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国有资产增值率等是一种有效的考核与激励方法。
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范围仅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从广义国有资本角度应将金融类国有资产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预算范围,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来源。收益收缴比例采取20%的“一刀切”制度,忽视了处于不同行业的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不同,在该方面其他试点地方则采取不同政策:安徽省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比例分为资源性行业和竞争性行业收缴,资源性行业的收缴比例为10%,竞争性行业的收缴比例为5%,深圳、武汉市的收缴比例高达30%,因此鉴于各地实践经验,应区分各盈利行业的收益收缴比例,以避免“一刀切”产生的企业上缴利润意识不强、隐瞒利润以求少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问题的出现。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体系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过程应配有一定的监控体制以约束其实践按照预算的线路进行,避免预算一套、实践一套以及预算资金挪用等不良手段发生,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
《试行意见》只规定财政部门为预算的主管部门,对预算监督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监督是为了完成预先设定的目标而对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的控制,因此可从企业活动的外部和内部进行监督,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体系由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组成。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外部监督。外部监督由财政局、预算单位及审计局组成,财政局和预算单位负责对预算企业执行预算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审计局负责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进行监督。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内部监督。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体系强调了外部监督单位及其应履行的职责,而对内部监督执行主体及职责却未明确。内部监督直接关系到预算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依照预算执行,最终影响预算目标的实现,因此需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内部监督地位。内部监督由企业内部相应管理部门负责如企业内部审计、工业企业的质量控制部门等,内部履行监督职能的部门应明确各自的权利与责任,具体可明细到对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项目实施的质量与效率监督、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职能部门工作的监督等。
5.正确认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涵,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
《试行意见》中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界定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内涵理解为国有资本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服务于国有资本经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对象为国有资本,因此国有资本的定义影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内涵界定。国有资本定义区分广义国有资本和狭义国有资本,广义国有资本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金融机构的国有资产以及国有资源中以自然形式存在的土地、矿产等;狭义国有资本仅指企业国有资产。
《试行意见》中规定预算的收入来源仅包括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可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针对的是狭义国有资本,从长远来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应从“狭义”向“广义”拓展,届时预算对象改变进而预算组织;预算科目增加进而影响预算编制;预算组织体系和编制体系变化就要求预算执行和监督适应其变化,因而整个预算体系将发生改变,因此法律、法规环境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在各影响因素变化下缓慢地调整,不断实现其自身的进步与完善。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运行程序部分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核心,决定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的结果能否完成预期目标,因此在“两级三层”预算体制下,运行程序中的预算组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预算监督各要素的合理性关系到预算的运行效果,影响整个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北京模式”提供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运行程序的宝贵经验,同时随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也在不断提升以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达到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促进国有经济调整、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2007年9月8日.
(一)国有产权(包括国有股权,下同)转让收入属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应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包括:
1.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2.区政府有关部门主管或兴办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3.区级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4.其他有关区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应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实行。
(四)国有产权转让收入自国有产权转让交易结束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全额缴入区财政预算专户,列入财政预算收入。
(五)纳入预算管理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首先用于涉及职工调整劳动关系应由国有权益承担的职工安置的费用,结余部分,经区政府批准专项用于企业国有资本的再投入。
(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将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及时足额缴纳,凡发生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产权转让收入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处理。
二、关于企业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管理
(七)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包括:
1.区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比例应上缴的利润;
2.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3.应由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享有收益权的其他收益。
(八)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坚持同股同利,按比例分红。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九)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应按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向区政府上缴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按分红的实际收益,上缴股利、红利。
本办法所称企业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企业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和少数股东损益后本年度实施的税后利润,扣除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再按10%扣除法定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50%时不再扣除、实际提取按《公司法》规定执行)计算后的余额。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率按零计算。
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5年以内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超过5年的按盈余公积、本年度税后利润的顺序弥补。
(十)区属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缴的利润及股利、红利,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列预算收入。
(十一)区属企业上缴的上一年度利润及股利、红利,应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全额缴入区财政预算专户。
(十二)企业国有资本投资收益专项用于:
1.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性支出,包括:
(1)新设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投入,
(2)现有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
(3)购买企业股权,
(4)其他资本性支出;
2.区属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1)支付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
(2)支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3)支付所欠工资,
(4)支付其他资金;
3.国有资产监管专项支出,包括审计、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费用支出;
4.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十三)区属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的使用,由区财政、区国资办提出初步建议,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四)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三、关于国有单位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十五)区属国有单位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土地资产的,在制定改制方案时,必须对国有单位所拥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提出处置方案,经区国土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内涵
国有资本预算包括国有资本变现预算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两部分。其中,国有资本变现预算是5至10年的中长期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年度的短期预算,短期预算要服从中长期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政府授权,以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的专门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建立依据是国家的双重身份(企业所有者与强制性机构)之一的企业所有者身份,基于产权关系,企业所有者理应享有经营收益,并有自主支配、使用的权利。同时,国家作为强制性机构拥有政治权利,应当合理安排收入与支出,实现国家利益、全民利益的最大化。
二、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建立历程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同时首次明确提出要“改进和规范复式预算制度,建设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可根据需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1994年通过的《预算法》规定“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1995年1月1日《预算法》正式实施,复式预算取得法律地位。同年通过了《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复式预算,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进一步明确了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将作为我国复式预算的一个独立部分而建立。1998年财政部新“三定”方案提出“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国有资本金预算”的提法代替了“国有资产经营预算”。2002年十六大决定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2003年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起北京、上海地方国资委试行当地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2006年末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指出: 2007年中央财政将选择中央直管企业和烟草行业企业,开展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地方财政也要积极开展试点。2007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规定当年开始进行试点,收取部分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于2008年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正式建立。
中国国企最初实行的是统收统支、利润全部上缴的调配政策。1994年我国开展分税制改革,考虑到当时企业沉重的社会包袱,暂停向国企征缴利润,国企保留了全部税后利润,这样的优惠政策长达13年。至2007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开始试点工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全国稳步推展开来,我国国企结束了“只吃请,不埋单”的历史。自2007年期,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范围不断扩大:2007年底财政部《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规定试点范围为117家国资委监管企业;2008年中国烟草总公司纳入试行范围;2009年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纳入试行范围;2010年起教育部、文化部、农业部等部委所属652家企业纳入预算范围; 2012年2月财政部发文继续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四类企业被新划入红利上缴范围,这些企业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咨询、商贸、出版、电子、科研等领域。同时,2010年财政部下发《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可见,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适当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进一步建立完善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是近几年的工作任务之一。
三、关于我国现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的几点建议
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自2007年开始试点,目前已在全国稳步推展开来,我国结束了13年国企“只吃请,不埋单”的历史。由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建立没有国外的经验可供采纳、我国重构复式预算也正开始,因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推广难免出现问题,通过分析笔者归纳总结了以下几点建议:
1、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目标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复式预算的组成部分,其编制目标应与社会发展目标对应。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出资人,理应享有国有资产的收益权以及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而我国正处于重要的转型阶段,同时面临着世界经济困境,亟须找到新的经济增长点,首要的任务是扩大内需,而居民收入是影响消费的最重要因素。通过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用以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可以提高居民消费水平。
而目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不明确,无法体现国企的社会责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其他支出。其中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在国企内部、国企之间流动,其他支出则无具体规定。以山东省为例2008-2010年,山东省完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2.49亿元,其中资本性支出4.55亿元,费用性支出7.24亿元,其他支出0.7亿元,其他支出只占到了5.6%,剩下的大部分则在国企内部、国企之间流动。有学者认为,根据复式预算的收支对照原则,如果不对其他支出做出明确规定,则无法体现其严肃性,也为不同预算的相互挤占提供了可能性。但是仅在国企内部、国企之间流动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国企服务社会的目的相背离,也与我国从大力发展经济建设、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不符。笔者认为,应当提高其他支出所占比例,并且明确规定支出方向及比例,将部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用于民生问题的解决,以体现国企的社会责任、全民共享的所有权。
2、合理制定利润上缴比例
2007-2011年国有企业实现利润分别为1.62万亿元、1.18万亿元、 1.34万亿元、1.99万亿元、2.62万亿元。除了2008年受国际形势影响,有较大幅度下降外,其余年度有较大增幅。数据显示国企近几年有较好的发展,但国企同时面临着社会上对其通过市场垄断、掌控资源获利的强烈不满,要求提高利润上缴比例。但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性质不同、所享资源不同,这客观的造成了不同国企之间的不公平。因此,利润上缴比例不可一刀切,一方面要反映由于资源不同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要保证公平,过高而不合理的上缴比例差距会打压积极性,使得盈利差的企业从盈利好的企业那里分取了过多的好处。
瑞典采取的是高度统一的预算管理体制,来自国有企业的财政预算收入,主要是分红和股权转让收入。其每家国有企业都有既定的分红政策,分红比例高的企业达50%,低的常年不需上缴利润。我国对利润上缴比例制定不应刻意设上下限,而应根据国企的具体受益、收益的情况科学地制定利润上缴比例。
3、深化国企改革,实现国有资本变现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