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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碳会计确认
碳排放权(碳排放配额)满足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关于资产的定义,即碳排放权可以通过免费分配、拍卖、购买获得,成本可以合理取得;持有的碳排放权可以使企业免受超量排放带来的罚款,出售碳排放权可以在当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使用碳排放权。因此,碳排放权可会计确认为无形资产、金融资产、存货和负债等形式资产。
(一)确认为无形资产
将碳排放配额会计确认为无形资产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如德国、法国、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等国均将碳排放配额作为无形资产。另外,IFRIC3中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AS38)进行计量。就欧盟碳市场而言,超过60%的欧盟碳市场纳入企业选择将碳排放权以无形资产的方式进行计量。但是,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不利于准确计量用作交易或投资的碳排放权。
(二)确认为金融资产
英国2002年了《英国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如果将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可以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进行计量。然而,IASB解释委员会曾明确指出,碳排放权不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主要是碳排放权本身并不代表具有现金收益或者可以获得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益,不是金融衍生品,既不要求初始投资,也不要求在未来的某个约定时点交割。
(三)确认为存货
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认为碳排放权符合存货的定义,因为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产生排放行为进而需要相应的碳排放权。此外,碳排放权是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随着排放行为而逐步抵消的,其价值逐渐转移到了产品中。奥地利等国也曾将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为存货。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对存货的定义,碳排放权的本质属性并不符合存货的定义,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因为碳排放权的信用本质与存货的有形资产要求不符;二是是多数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主要目的是实施碳排放权履约,而不是出售获利。
(四)确认为负债
碳排放权交易是基于“总量控制―交易”的市场机制。纳入碳交易体系的企业获得碳排放权以及通过交易碳排放权获得相应收益都必须以在一定的履约期内履行碳减排义务为前提,因此,纳入碳交易体系的企业持有和交易碳排放权具有现时义务;并且为了完成履约,可能会造成资金流出。由此可见,碳排放权符合会计确认为负债的条件。将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为负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获得碳排放权时即会计确认为负债,也就是说,纳入碳交易体系的企业在获得相应碳排放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了按照该项权利履行控制排放的义务;会计期内碳排放权资产的账面金额与碳排放权负债的金额相等;二是碳交易体系纳入企业即便在期初获得了碳排放权,但只有在实际碳排放行为发生时才将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为负债,没有实际的碳排放行为发生就没有进行碳排放权履约的义务。在会计期内,碳排放权资产的账面金额大于碳排放权负债的账面金额。IASB和FASB曾采用第二种方式将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为负债。
三、碳会计计量
国际上主要采用两种方式计量碳排放权,即基于历史成本的净额法和基于市场公允价值的总额法。下面将分别阐述与讨论两种会计计量方法的特点和差异。
(一)基于历史成本的净额法
采用净额法计量碳排放权时,购买的碳排放权即被确认为存?,以历史成本入账。历史成本即取得或制造某项财产物资时所实际支付的现金或其他等价物,其在碳排放权领域主要是用于企业购置或形成碳排放权时的初始计量。免费分配的碳排放权因没有取得成本,无需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对于到期能够满足碳排放量的碳排放权,不用记账;若获得的碳排放权超过实际碳排放量,富余的碳排放权可用于出售,增加企业收益;若获得的碳排放权少于实际碳排放量则需购买差额,增加企业支出。由此可见,以历史成本作为企业购置或形成的碳排放权的成本入账是合理可靠的。
但采用净额法进行碳跨级计量存在一定缺陷。一是无偿获得的碳排放权不在财务报表上列报或剂量为零,有偿获得的碳排放权将在财务报表上列报并按历史成本计量,这一行为违背了会计信息一致性原则。另外,免费获得的碳排放权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符合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具有市场价值,将其会计计量为“零值”会错误计量企业的资产总额,使碳资产负债表产生扭曲。二是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已按照购买时价格确认为成本,无偿取获得的碳排放权成本为零,但是出售的碳排放权(包括无偿获得的碳排放权)均按照出售价格确认为收入,如此会计计量违背了收入费用的配比原则,同时为企业通过出售无偿获得的碳排放权“制造”利润提供了较大空间。三是在碳市场价格频繁波动的情况下,相同的碳排放权在不同的时间点获得的成本会有较大差异,若仍用历史成本记录,那么资产负债表上的汇总加计将失去可比的基础,难以反映减排量的真实价值,即违反了可比性原则。
(二)基于市场公允价值的总额法
IASB下属的IFRIC在欧盟碳市场启动前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IFRIC 3),公布了基于市场公允价值计量碳排放权的总额法采用总额法计量碳排放权时,在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阶段,碳排放权确认并记入无形资产,有偿获得的碳排放权按实际购买成本入账,无偿获得的碳排放权按取得成本(即为零)与市场公允价值的差额入账,确认并记入政府补助;后续会计处理时需考虑测试减值,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调整碳排放权价值,同时在碳排放权的使用期限内对政府补助递延摊销。在负债的初始确认阶段,企业产生碳排放时即确认形成负债,并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计量;后会计续处理时,在每个报告期末需按与实际排放量相当的碳排放权的市场公允价值计量,同时按照市价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公允价值属性下,碳排放权资产和排放负债随公允价值变化而波动。
四、碳会计信息披露
碳会计信息披露不仅可以满足各方对企业碳会计信息的需求,而且可以直观地反映企业碳排放情况和控排成效,有助于提升企业碳排放管理水平以及改善企业形象。由于碳排放权不仅影响企业自身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还涉及企业的社会责任等,因此应采用财务报表表内和表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碳会计信息披露。关于会计确认、计量、处置的结果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对于无法计量的相关碳排放信息应在表外进行解释说明,例如企业获得碳排放权的方式、时间、数量、持有目的以及企业的减排策略等。从上世纪末开始,多国陆续出台了碳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政策。
美国是最早披露包括碳会计信息在内的企业环境信息的国家之一。1996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了《关于环境负债补偿责任状况报告》,提出了企业在报告环境补偿责任和确认补偿费用时的基本原则,保障了披露信息的质量。201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颁布《与气候变化相关的信息披露委员会指南》,要求上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定量地披露气候风险成本和负债,使企业管理者更合理地制定决策,同时满足信息需求者的需要。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FASB)针对环境会计与报告的问题了第5号准则公告《或有负债会计》、第14号解释公告《损失的合理估计》。由于碳排放属于环境问题的范畴,因此在碳排放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其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可以参考上述准则进行披露。另外,美国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年度财务报告、新闻媒体、会等披露有关碳排放的信息。SEC和美国环境管理署(EPA)负责美国上市公司的环境监督,其中SEC负责监督和处罚, EPA负责向SEC提供相关公司的信息。美国环保局 EPA于2009年了《温室气体强制报告规则》,要求排放量超过25000吨的公司或设备向EPA提交其碳排放数据。美国保险委员会国际联合会(NAIC)于2009年规定,强制要求公司披露气候风险信息。
英国政府1997年颁布了《环境报告与财务部门:走向良好实务》,鼓励英国350家大型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英国议会于2005年要求所有的英国上市公司提供《经营和财务评论》并规定企业在报告中使用关键绩效指标披露碳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
日本政府于1998年了《关于地球温暖化的对策》,要求企业向社会公开披露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和控制方法。1999年以来,日本政府制定了包括《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等一系列与碳会计信息披露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企业进行碳会计信息披露提供指南。日本企业碳会计信息主要通过企业环境报告书披露,独立于企业财务报告,能较完整、直观的反应企业的环境信息。
法国政府2001年通过了《新经济法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将特定的社会和环境指标列入公司的年报内容,其中就包括碳排放、温室气体减排量等指标。德国环境部不断强调环境会计的重要性,要求上市企业披露包括碳会计信息在内的环境信息。此外,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ICA)于2005年了《关于气候变化和其他环境问题影响的披露》的解释草案,要求企业在《管理者讨论与分析》(MD&A)中报告碳排放信息。
五、关于我国碳会计体系的建议
一是建立以持有目的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体系。就我国七省市碳交易试点碳排放配额和全国碳市场碳排放而言,它们均具有资产属性,可以会计确认为碳资产。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核心目标是为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减排途径并完成碳排放总量控制,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是开展活跃的碳排放权交易和确保纳入企业完成碳排放权履约任务。因此,可基于碳排放权的不同持有目的分别进行会计确认。对于以交易为目的的碳排放权可以会计确认为金融资产,对于用于履约为目的的碳排放权可以会计确认为资产或存货。另外,随着我国碳市场逐渐成熟,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投资机构参与其中,把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为金融资产将有助于提升碳市场活跃度,撬动更多资金流向绿色低碳发展领域。因此,根据持有目的不同将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为不同类型的碳资产,既有利于提高企业碳排放权管理的意识,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碳排放权管理的能力。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ASBJ)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处理,曾在2004年了ASBJ15――《排放权交易会计指南》,将碳排放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则视为金融商品。值得注意的是,鉴于企业在获得碳排放权之初无法立即决定它们的具体用途,加之随着经营环境的变化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也会改变,碳排放权确认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上述碳排放权在不同科目间的转换与计量必须规范处理。
二是建立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相结合的碳排放权会计计量体系。我国碳市场还处于建设初期,由于企业获得碳排放权的来源不同、用途各异,采用同一?N计量模式将难以满足碳排放权的购买、持有、使用以及出售这一系列过程的会计处理,同时为会计核算和审计带来障碍,采用兼顾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模式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对于购买所得的碳排放权采用历史成本模式计量,这是因为成本可以及时确定,入账价值即购买时实际支付的金额,而且通常有合法的票据作为交易凭
证,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于无偿分配所得的碳排放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入账价值即
一、“碳”与“碳排放权”
“碳”是指应实施减排的温室气体统称,是指大气层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成分。清洁发展机制(CDM)规则当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
“碳排放权”是具有价值的资产,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在碳排放交易当中,当某国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时,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碳排放量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量以获得碳排放权。同样在一国内部,污染企业向节能企业购买温室气体排放资产用以履行减缓气候变化的义务,碳排放权较多的企业可以将多余的碳排放量出售给碳排放量不足的企业。
二、 碳排放权确认观点综述
在传统会计视角下进行碳会计研究,会更加侧重于探讨碳交易市场中的碳排放权相关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记录和会计披露等问题。对于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某项资产,国内外会计界并没有多少分歧。但是涉及到具体的资产确认问题、计量属性问题以及信息披露问题,国内外学者却存在着较大差异。对于碳排放权应确认为何种资产,主要有三种观点,即无形资产、金融资产、存货。
(一)确认为存货
1993年,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的规范酸雨计划排污许可证交易会计处理的《统一会计系统》(RM92-1-000)中规定:未履行排污责任产生的法定义务所持有的排污权应确认为存货; 2003 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下的紧急任务小组(EITF)在对《参与总量――交易机制下的排污权会计基准草案》进行讨论时认为:总量交易机制的参与者应将排污权确认为一项资产,并且期初获得的初始分配的排污许可证应按取得的历史成本确认为“排污许可证存货”,免费取得时计价为零,不同年度的许可证应分别核算。Mort Dittenhofer在1995年提出排污权与存货的特点十分类似,符合会计研究公告(ARB)关于存货的描述,应确认为存货。此外,法国企业运动联盟(MEDEF)也认为排污权符合存货的定义,不能仅仅因为它不具实物形态就认定它为无形资产。
(二)确认为无形资产
这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的主要观点。针对欧盟通过的排污权交易制度(EU-ETS)项目,2002 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下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启动了总量-交易模式(Cap and Trading Schemes)下排放权会计处理的研究。2003年5月,了排放权项目讨论稿,最终于EU ETS实施的最后期限,即2004年12月公布了“IFRIC 3:排污权”解释公告,试图规范碳配额(Carbon Allowance)市场的排污权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IFRIC 3重点研究了三个问题,其中第一个结论指出,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的定义,而且是属于资产的无形资产类别,因为碳排放权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此外,1992年Ewer等人也曾提出:排放权是过去由政府无偿分配或企业自行购买的,并且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入,符合资产定义,具有无形资产的某些特征,故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Wambasganss等人也认为授予的排放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确认为金融工具
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8年的FRS 13中规定:碳交易合同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排放权是一种其价格随企业自身权益主体的市场价格以外的因素而变动的特殊金融衍生品,及嵌入衍生工具。Adama(1992)与Walsh(1993)认为排放权可以被赋予衍生金融工具的地位,应以有价证券方式存储在银行,日后也可以划分为期权,有必要时也可当作期货处理。Fiona Gadd et al.等人于2002年指出,排放权具有与金融工具相似之处。碳排放权既可以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远期、期货和期权交易。普华永道与法国企业家协会合作成立的EPE(2002)则直接了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期权。日本企业会计基准委员会于2004年的《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2006年修订)中规定:以交易为目的的排污权应确认为金融商品。Jurgen于2007年甚至提出可以将排放权直接视为一种可交易货币。
三、碳排放权确认问题之我见
(一)存货观不合适
若将排污权确认为存货会出现很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原因有如下几点:1.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的传统观念,存货一般情况下应当具有实物形态,碳排放权并非如此,而与排污权类似,总量有限、自身无法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只能从市场上购买其他企业的排放权,因此碳排放权不符合传统的存货的概念。2.碳排放权的使用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其授权期间内才有效,因此不应确认为一般意义上的存货。3.碳排放权交易发生的次数不会很多,不应确认为企业的日常业务,也并不是各个企业都会产生,不具普遍性。4.碳排放权并不是企业日常生产活动的主要产品,它只是随着生产产品的过程中附带产生出来的。5.将碳排放权确认于存货的话就无法解决排放权免费分配情况下的计量问题,以及不同方式取得排污权的确认问题,这也是使得 EITF03-14草案最终未列入 FASB 议事日程的根本原因。
(二)金融工具观不合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可知,我国现阶段的碳排放权不符合金融工具的条件。就我国目前碳交易活动而言,《京都议定书》中没有规定我国在现阶段的减排责任,虽然我国碳减排量交易活动在不断增加,但在目前并不存在一个区域性的或全国性的交易市场。由于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操作制度、交易价格机制以及交易信息的披露与信息获得途径都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并没有向发达国家那样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因此根本不可能在近期就能形成一个类似于权益证券交易的大规模交易市场平台,来帮助买卖双方了解市场价格、合理的交易费用等信息,预计市场走向,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定。因此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来处理在我国目前碳减排量交易的初级阶段变得很不现实,它并不符合金融工具“使一个企业形成金融资产,同时使另一个企业形成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任何合约”的定义。
(三)赞同无形资产观
一方面,站在理论角度上来说,无形财产是基于有形财产而又不同于有形财产的一种分类,体现的是某类财产所指向的客体性质的差异,但它们归根结底都是一种财产利益。基于此,碳排放权本质上并不是有实体性质物体,它是一种 “非物性”的财产,也就是 “无形”财产。转换为会计语言,这种精神的、非物性的碳排放权就应该属于“无形资产”。新的无形资产体系中非物性财产一般分为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类财产、商誉等资信类财产和特许经营权等特许类财产(吴汉东,2003),碳排放权这一无形资产,显然属于第三类,即由国家或社会组织所特别授予的资格、优惠、特权等法律利益所体现的财产权利,是经营领域中诸如商誉、信用、形象等财产化的商业人格利益。同物权一样,碳排放权也是一种私权,但它是有别于物的一种财产化的精神产品。
关键词:低碳经济 定义 内涵
低碳经济的定义与内涵
(一)低碳经济的定义
《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白皮书中指出,低碳经济是通过更少的资源消耗和更少的环境污染,获得更多的经济产出。国外一些学者认为:低碳经济是一种后工业化社会出现的经济形态,核心是低温室气体排放,或低化石能源的经济,低碳经济是能够满足能源、环境和气候变化挑战的前提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唯一途径。
我国学者庄贵阳(2005)认为,低碳经济的实质是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目标是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付允等(2008)认为低碳经济是一种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为基础,以低碳发展为发展方向,以节能减排为发展方式,以碳中和技术为发展方法的绿色经济发展模式。鲍健强(2008)等指出,低碳经济是经济发展方式、能源消费方式、人类生活方式的一次新变革,它将全方位地改造建立在化石燃料(能源)基础之上的现代工业文明,转向生态经济和生态文明。刘细良(2009)强调低碳经济是人类对经济增长与福利改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一种理性权衡;是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和谐关系的一种理性认知;是一种低能耗、低物耗、低污染、低排放、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的可持续经济;是工业文明之后的生态文明;是信息革命之后的新能源革命。金乐琴(2009)等认为低碳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与可持续发展理念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一致,与当前大力推行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有密切联系。
尽管学者们对低碳经济定义的表述方法不尽相同,但各个定义所包含的基本思想是相同的。笔者认为低碳经济定义可概括为: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
(二)低碳经济的内涵
1.低碳经济的核心是减少高碳能源消耗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工业革命以来,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使用使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大大提高,与此同时也引起全球气候变暖等一系列问题。化石燃料燃烧时会释放二氧化碳,产生温室效应,地表将变热,由此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后果。低碳经济的核心是减少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
2.低碳经济的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以保护自然资源环境为基础,以激励经济发展为条件,以改善和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为目标的发展理论和战略。低碳经济的目的是实现人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低碳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3.低碳经济的实质是能源经济革命。发展低碳经济实质上是对现代经济进行一场深刻的能源经济革命。这场能源经济革命的基本目标是努力推进两个根本转变:一是由以高碳能源为基础的不可持续发展,向以低碳与无碳能源为基础的可持续发展的转变;二是由高碳型黑色能源消费结构,向低碳与无碳型绿色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变。
4.低碳经济的关键是技术创新。控制和降低大气中二氧化碳水平的主要途径有四条: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发展碳捕捉和封存技术;发展清洁能源;植树造林。目前,这四条途径都存在着明显的技术瓶颈。因此,发展低碳经济首先必须在技术上实现突破和创新。没有技术创新,低碳经济不过是人类的一个“美好幻想”。
5.低碳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工业社会发展初期,使用的能源全部是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高碳能源,这种经济发展模式可称为高碳经济。随着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的不断认识,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不断反思,人类逐渐认识到要摒弃18世纪以来的经济发展模式,寻找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发展低碳经济就是建立高能效、低能耗、低排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与高碳经济的比较见表1。
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生态经济辨析
(一)相关概念的涵义
1.循环经济。循环经济目前没有公认、确切的定义。通过搜集、比较各种定义,笔者认为,循环经济指通过资源循环利用使社会生产投入自然资源最少、向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最少、对环境的危害或破坏最小的经济发展模式。
循环经济一般以“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作为操作准则,简称为“3R”原则。减量化原则,即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流程的物质量,在经济活动的源头注意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再利用原则,即尽可能多次使用物品,避免物品过早地成为垃圾。再循环原则,即废品回收利用和废物的综合利用。“3R”原则是循环经济的最重要特征。
2.绿色经济。绿色经济目前也没有公认、确切的定义。通过搜集、比较各种定义,笔者认为绿色经济是指那些同时产生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人类活动。从这个定义上引申,绿色经济有两种涵义。
第一种涵义是指经济要环保,即要求经济活动不损害环境或有利于保护环境。例如,钢铁、造纸等行业,用落后的方式生产是高排放的,因而不是绿色经济;而用清洁技术生产,就属于绿色经济。第二种涵义是指从环保要经济,即从环境保护活动中获取经济效益。也就是说,环境保护可以成为经济利润的一个来源。例如,新能源开发、绿色食品研发等活动,可以带来新的利润。
以上两种涵义分别强调了绿色和经济两个方面,它们的共同点是同时追求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3.生态经济。关于生态经济目前存在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生态经济是指在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范围内,运用生态经济学原理和系统工程的方法改变生产和消费方式,挖掘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潜力,发展经济发达、生态高效的产业,建设生态健康、景观适宜的环境。二是生态经济强调生产、消费和废弃的全过程就如生态系统一样是密闭循环的,最终达到资源的零输入和废弃物的零排放以及能量守恒。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但从目前的技术水平和生产工艺来看,难以在短时间内实现,各国经济活动的生态化仅是一种趋势。
(二)低碳经济等概念的异同
1.低碳经济等概念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产生的根源相同。现代工业社会既是一个技术发达、经济腾飞的时代,同时也是一个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的时代。现代工业发展引发出严重的环境危机,不可再生资源的匮乏和枯竭、可再生资源的破坏和短缺、环境污染的加剧、生态环境的失衡。生态环境恶化的严酷事实,迫使人类不得不反思和重新审视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人类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开始关注环境,探索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生态经济都是对人类和自然关系的重新认识和总结。
理论基础相同。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生态经济并不单纯地属于经济学范畴,而是经济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系统科学等学科相互交叉、渗透、有机结合所形成的交叉边缘性概念,具有综合性特征。外部不经济理论、生态大系统理论、生态学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化原理、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等理论是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生态经济等概念重要的理论基础。
技术手段相同。低碳经济、生态经济、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实现的技术手段包括宏观技术手段和微观技术手段。宏观技术手段是构建生态产业园区。生态产业园区是一定地理区域内的多种产业,按照物质循环、生物和产业共生原理组织起来,构成产业链和产业网,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微观技术手段是采用环境无害化技术。环境无害化技术的特征是污染排放量少,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更多地回收废物和产品,以环境可接受的方式处置残余的废弃物。
最终目标相同。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生态经济追求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尽可能地节约自然资源,不断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经济活动对资源环境的过度使用及对人类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每个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少投入、少排放、高利用,达到废物最小化、资源化、无害化;用生态链条把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消费、城区与郊区、行业与行业有机结合起来,从自然―经济大系统出发,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低碳经济等概念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研究的视角不同。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生态经济从不同的视角研究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低碳经济是针对碳排放量来讲的,要求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主要目的是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循环经济关注的是提高生产、流通、消费领域所有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所有废弃物排放的最小化,其中包括碳排放量的最小化;绿色经济强调关爱生命,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生态经济注重人类社会经济系统和地球生态系统之间的协调发展。
可操作性不同。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生态经济的可操作性存在很大差别。低碳经济的涵义最为具体―降低碳排放量,最具有操作性;循环经济提出了“3R”原则,因此也具有一定的操作性;绿色经济和生态经济的涵义较为宽泛,没有说明如何实现绿色经济和生态经济,仅根据涵义不能确定如何实现绿色经济和生态经济。
所属的层次不同。根据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生态经济各自研究的视角和可操作性,可以将这四个概念进行如下结构性定位:绿色经济最不具体,研究的范围最大,为最高层次的概念,包含生态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生态经济次之,包含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与低碳经济并列并有一定的交叉,为低层次的概念(见图1)。
涉及的研究领域不完全相同。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生态经济涉及的研究领域不完全相同。低碳经济涉及的研究领域包括:减碳、碳交易市场、碳税、低碳技术和低碳经济政策等。循环经济涉及的研究领域包括:农业循环经济、工业循环经济、服务业循环经济、生态产业园区等。绿色经济涉及的研究领域包括:绿色GDP、绿色产业、绿色贸易壁垒、绿色金融、绿色营销、绿色消费等。生态经济涉及的研究领域包括: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生态经济区、城市生态经济、农村生态经济等。可以看出低碳经济研究的领域与其他三个概念研究的领域差别较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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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海霞,张复明.低碳经济国内外研究进展[J].生产力研究,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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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鲍健强,苗阳,陈锋.低碳经济:人类经济发展方式的新变革[J].中国工业经济,2008(4)
一、引言
经济的高速增长,能源需求量大幅增加,这个无疑会加重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近几年,恶劣天气频发、大气污染、全球气温升高等自然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所以,出现了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标志的低碳经济,节能减排、低碳出行等倡导也不仅仅作为口号,而是越来越引人深思。尤其中国近几年的雾霾天气,让全民深感羞愧。
在环境问题中,全球气候变暖、空气质量恶化这些情况显得尤为严重,其中碳化物可以说是造成这些问题的关键因素,而企业又是碳化物排放的首要责任者,传统的会计核算系统已经明显不能适应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的核算,所以必须加紧碳排放权会计理论系统建设。1997年,在日本东京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通过了《京都协议书》,这对国际环境保护规范的制定起到了深远意义,之后各国开始建立碳排放交易所。目前我国已经开展了7个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累计交易地方配额约4024万吨,成交额约12亿元。国家发改委也在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范,建立全国统一碳市场。
二、碳排放权会计的核算对象
传统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目前碳排放权会计还没有形成准确统一的定义,大致上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是指企业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通过对企业碳排放权的取得、确认、计量和记录,并编制财务报表,为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关决策信息的过程。
三、碳排放权会计的基本假设
会计核算需要基本假设,碳排放交易权核算当然也需要基本假设,作为碳排放权会计理论的一部分,应该参照传统会计的基本假设,同时应有其特殊性。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假设有:持续经营假设、会计主体假设、货币计量假设、会计分期假设和可持续发展假设。
传统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是指企业在可预见的未来,将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持续经营下去,不会出现停业或者破产。显然,同样适用于碳排放权会计,意味着企业在开始持有并核算碳排放权时,就假设企业会持续经营下去。
会计主体假设是为了明确核算的空间范围,明确经济权利和责任的归属主体。会计主体指的是会计工作特定的空间范围。碳排放权会计的主体假设是指能够独立核算有关碳排放权的经济活动范围限定。
货币计量假设主要是为了给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全面、定量性的信息。碳排放权会计也可以使用数量、质量等计量单位,但是货币可以使碳排放权具有价值信息,所以货币计量最为合适。
会计分期假设是为了企业能够定期及时地向企业相关者提供财务报告,便于了解企业在碳减排、碳排放权交易方面的信息,所以会计分期也是必要的。
可持续发展假设是指企业在生态环境不被破坏、自然资源不会枯竭的基础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不断发展,保证企业在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减少碳排放量。
四、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
(一)碳排放权会计的要素
碳排放权会计是在现有会计的基础上,核定其要素范围,同样与现有会计一样,也是六个要素,分别是碳资产、碳负债、碳权益、碳收入、碳费用、碳利润。
碳资产是指企业在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中,拥有或控制的,能够给企业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流入的碳资源,例如碳排放权。碳负债是指在过去的交易中形成的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出的有关碳排放的现时义务,例如碳排放量超标。碳权益是碳资源与碳负债相减的结果。碳收入是国家奖励企业节能减排收入或者是碳排放权交易收入。碳费用是指企业在低碳活动中,围绕着碳排放权以及产品最后被出售或者终止使用所发生的支出,例如低碳技术设备的折旧费用、碳税等。碳利润是碳收入与碳费用相减的结果。
(二)碳排放权的资产类别
目前学术界对碳排放权的资产类别界定有三种:金融资产、存货和无形资产,本文认为将碳排放权作为无形资产更为贴切,原因有:(1)企业持有碳排放权主要是为了以后耗用,而非出售,所以不能确认为金融资产和存货;(2)目前碳排放交易市场刚建立不久,将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不具可行性;(3)碳排放权不具实物形态,不符合存货的定义;(4)无形资产是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资产,碳排放权不具实物形态,能够从企业资产中分离出来进行单独出售,具有可辨认性。综上所述,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更合适。
目前来看,企业的碳排放权主要有两个来源:国家无偿授予,企业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购买,其价值前者我们可以通过交易市场取得,后者可以采用支付价格确认。
五、碳排放权会计的计量
(一)碳排放权计量属性的选择
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有历史价值和公允价值,那么应该采用哪种计量属性必须进行事先探讨。
历史成本主要用于资产初始确认,由于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主要是由国家免费授予的,所以,企业并没有支付金额,如果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碳资源的初始价值就为零,显然不合适,另外,如果市场上碳排放权价格经常波动,历史成本则在计量成本方面会显得无能为力。采用公允价值,国家无偿授予的碳排放权可以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计量,但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公允价格不稳定,不能准确的反映资产价值。
基于以上观点,对于碳排放权的计量属性不能单单选择一种,应该两者结合使用。
(二)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
碳排放权的取得有两种途径,初始计量也要分情况。
如果是政府无偿授予碳排放权,存在活跃的市场,就用公允价值计量,不存在活跃的市场,按照名义金额(1元)进行计量。如果是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购买取得,初始计量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的金额来计量。
(三)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