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06 16: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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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一种特殊的、受到专门法律保护的无形的智力成果权。按照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社会单位依法享有包括动产、不动产及智力成果的所有权。这些智力成果权包括人们常说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邻接权、其他智力成果权如集成电路设计、计算机软件等等,还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单位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等。
正因为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所以知识产权的产权特征明显体现出与所有权同样的“对世权”特征,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主体即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依法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并非对特定人而是对除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以外的所有人具有效力,换句话说,就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专有权。
注意到知识产权的这个“对世权”特征,对于开展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具有直接与重大意义。因为通常而言,我们所熟悉的“现行档案”(姑且这样说,以便于与历史档案馆中的“历史档案”相对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以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经济组织等)内部形成的文件为主,其服务对象基本上是“内部人”而非“外部人”为主的。但是知识产权可以说是从其形成开始,就是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人的,是以限制“外部人”为对象的。这或者是知识产权档案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档案”等档案管理相比最突出的特征之一。
二、知识产权的依法取得与保护特征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人们对财产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传来取得两种方式,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既可以通过“生产”的原始方式如申请专利、商标注册、发表著作等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对专利权转让、注册商标转让等传来取得方式依法取得。这是一个知识产权的明显特征,而知识产权档案最大的作用正在于保存知识产权取得的过程及其相应的结果――也就是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文件。
以专利权的取得为例。按照我国《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我国专利管理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在接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后即按照相应的程序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对于发明专利这个审查过程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则只进行形式审查)以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具体内容对其申请分别做出驳回、补正、公开或授权决定。如果专利申请人不服专利局做出的审查决定,还可以依法提出专利复审、专利无效的行政复议,或者在中级人民法院提讼。由此可见,专利权的取得是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进行的。附带说一句,由于我国近年来专利申请的数量激增,所以虽然专利局在不断扩大审查员数量,也仍然不能满足需要,专利申请的审查时间往往比较长,少则一两年,多则数年,在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中不考虑这个现实是不可能的。
商标权的取得与专利权有许多类似的方面,就不再多说。
著作权的取得,有一些与专利权、商标权的不同方面。各种著作权如文字、图像、图形(包括符合著作权规定的产品设计图、建设物设计图)、实物模型、计算机软件等等,是在作品发表之后就随之取得的。为了更有效保护作品,可以采取进行版权登记的方式进行更加有效的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需要更加注意商业秘密的保护,由于商业秘密具有只有少数人知晓的特点,就更加需要及时归档,以保全证据。
在依法取得(包括各种取得方式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知识产权之后,知识产权权利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著作权人等等)就可以依法对侵犯自己知识产权权利的人予以追究,在这种情况下,对具有法律追溯规定的方面更加需要保持档案证据。
三、知识产权的程序性特征
简而言之,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各个单行法(专利、商标、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登记等)都属于“程序法”,即规定知识产权各项权利的取得、使用、终止等一切活动,都必须依照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对于从事档案管理的人员而言,意味着在收集、整理、管理知识产权档案时,必须时刻关注知识产权的这种程序性特点。档案管理人员所耳熟能详的在收集整理归档文件的过程中,应当“尊重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形成特点,体现文件形成过程及结果”就具体表现在整个知识产权档案管理过程中需要按照这种程序性特征来组织案卷和进行馆藏管理。
例如,在专利的申请过程中,按照专利法的相关程序,可以把整个专利申请审查过程划分为申请阶段、审查阶段、授权阶段这样三个阶段。那么,在收集整理专利档案时,就可以按照专利申请审查阶段组织案卷、排列卷内文件,不能按照文书档案中常用的按照文件形成的时间特征进行整理,这就可以保持整个专利审查程序中形成的文件完整无缺。所以,管理好知识产权档案,就必须对知识产权法律程序特征有一个全面、完整、清晰的了解,否则的话,会给知识产权档案的提供利用带来不必要的混乱与麻烦。
四、知识产权依法取得经济效益特征
我们知道,财产权都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知识产权同样可以产生相应的经济效益。例如,按照我国1998年颁布的《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注册商标)、非专利技术(技术诀窍)、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同时规定,股东在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除此以外,作为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贸易”的形式、以专利或者商标权许可、转让等方式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
现代市场经济可以说是一个建立在自由贸易基础上的经济运行体制,在推崇自由贸易主义的市场经济竞争中,法律所许可的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一定程度及范围上的技术垄断与市场垄断行为,对于强化企业乃至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整体竞争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拥有强大的知识产权垄断为后盾,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其知识产权获取直接经济利益,例如我们所熟知的我国作为DVD生产大国,每年要向欧、美、日等DVD专利拥有者交纳十几、几十美元的高额专利使用费,而我国企业则在除去必要的成本后,,只能获得区区1美元的“利润”;另一方面,企业甚至可以把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设法变成国际标准,从而全面引导、控制市场走向。
在我国相当多的企业中,满足于OEM生产、重视资金积累、着眼于眼前利益的企业比比皆是,而关注自主技术创新、重视技术积累、着眼于未来市场的企业却比较稀少,通过技术贸易获取高额回报则更为罕见。在各种类型的技术贸易中,都需要以有效、准确、全面系统的档案为依据,才能够取得的。在我国引进技术的过程中,已经不止一次地发生过我国企业由于不重视或者不了解知识产权特征,而遭受严重损失的案例,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五、知识产权的法律性凭证特征
档案本质特点之一就是原始凭证性或者原始证据性,而在知识产权中,对档案所具备的这种法律特征简直可以说是不谋而合。
知识产权权利的最大特点之一在于其法律许可性,但是这种法律许可性需要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法律性文件来支持,一个覆盖了知识产权活动全过程的、对全部有效知识产权过程形成文件予以归档保存的知识产权档案,才能在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使用及依法进行维权时取得积极主动地位。
因此,在知识产权档案管理过程中,坚持做到保持知识产权法律文件的完整、系统、有效,保持知识产权文件的直接证据特征与证据链特征,就成为保持知识产权权利有效的基本要求,这样,知识产权人在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合法使用自己的权利过程中,就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反之,如果不能充分保持知识产权档案的这种法律凭证特征,而是按照通常的档案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必然达不到知识产权活动中的要求。
一、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分析
从行政管理途径进行分析,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分为了三个部门,一个是专利管理系统,一个是商标管理系统,还有一个就是著作权管理系统。因此,我们在进行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也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系统,他们分别对应的是专利的档案管理系统、商标档案管理系统以及著作权档案管理系统。首先,对于专利档案来说是指对记载有专利成果的研制过程以及专利的申请、审批和权利的实施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将这些材料整理之后形成一种文件的集合体;其次,商标档案主要涉及到了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活动过程中系列文件进过整理和归档之后所形成的一种文件集合体;最后,著作权档案是作品的创作。著作权的维护和转让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经过整理和归档之后所形成的文件集合。依据我国已经建立了多层次的商标档案管理系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局档案部门负责全国商标档案的工作的管理并接受国家档案形成管理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负责。而各个地区的工商局商标档案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的商标档案管理部门,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统一监督和指导。同样对于后两种档案管理的也需要采用统一领导,分层管理的模式,最终形成一个多级管理的系统,然后在此的基础上,还要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制定统一的管理规范,强化规范化管理,积极的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对知识产权档案进行科学的管理,这样才能发挥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整体优势,真正实现其应有的社会价值。
二、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面临的困境分析
1.知识产权档案的文件来源的复杂化和多样化
从知识产权档案形成的过程来看,知识产权档案的材料和文件来源十分的复杂,其来源我们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是政府设置的各个行政管理机构以及各种知识产权机构有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转让、出版和授予权利等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官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这些文件和材料通常都是有机关的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整理、登记和保存,而知识产权的当事人和中介也可以拥有类似的文件和材料。还有一个就是由于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护过程中涉及到基层各个单位的管理工作,同时也涉及到相关科研人员的创作和研发的过程,所以就会有大量记载知识成果内容以及各种形式的文件和背景材料都广泛的分布各个基层的档案室、资料室和当事人手中。在进行科研或者创作过程中,项目提出到科研成果的出现,这个过程中部分的关键性材料掌握在参与研发的科研人员的手中就会导致文件和关键性材料带有明显的跳槽可能,如果这种现象发生将会给原科研单位造成严重的损失。正因为知识产权文件来源的复杂化和多样化,给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带来很大的困扰。
2.多样化信息需求带来的困扰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必须应对来自于各个方面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咨询、检查和服务,也就是需要面临多样化的信息需求。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加强,人们在其知识成果研发和创作过程中越来越重视参阅有关已经取得某项知识产权的档案,避免在研发和创造过程中出现侵权和重复的现象,同时,一旦发生了侵权事件之后,人们也会借助知识产权档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知识产权档案的法律效应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凭证,基于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有一套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对知识产权档案进行统一的、科学的管理。
三、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途径分析
1.坚持统一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
统一管理是国家对档案管理的总体要求,知识产权档案管理要服从这一总体要求。各地区、各有关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将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档案管理体系,统一规划、同步发展。要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归档范围,并将归档要求切实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国家民生和国家安全方面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对属于单位和集体所有的知识产权档案,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分散保管。确定工作需要,暂时不能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将档案目录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备案,待工作办理完毕后,及时将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切实保证知识产权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2.做好知识产权形成和保护过程中文件资料的收集与管理
二、产品档案是企业在产品开发、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原始信息资源。企业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以利开发利用。
三、产品档案的管理是产品开发和产品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生产管理活动的重要环节,企业应把产品档案的管理与产品开发计划、生产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产品档案与产品开发、产品生产的同步管理。
四、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产品技术文件按时归档。新产品开发应在试制、鉴定后3个月内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立卷,集中归档。电子文件及与之相应的纸质文件一并归档。
五、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发研制的产品,在产品试制、鉴定后3至6个月内,将有关协议、合同,随同产品技术文件一并归档。
六、企业购买的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应将有关产权转让协议、合同,随同专利产品档案、专利技术文件一并归档。
七、企业有关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申报、科技成果申报和审批及奖励等文件,随同产品档案一并归档。
八、企业应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统一管理企业各类档案,指导督促文件形成部门做好归档工作。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我国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决定和部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依据和法制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依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不断改善,食用农产品总体上是安全放心的,但与消费者不断提高的要求相比,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任务还很艰巨。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经营分散、环节很多;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起步较晚,风险评估和检验检测能力有待提升;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需要健全,执法监管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针对存在的问题,《食品安全法》按照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规范了食品标准制定和食品检验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从根本上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
农业部门是《食品安全法》确定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一,承担着从农产品生产环节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责任。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出台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坚决贯彻《食品安全法》,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确保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认真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的精神
食品安全法是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业执法的一部重要法律。各级农业部门要以《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力度。要把两部法律的学习列入干部培训计划,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两部法律。要采取多种形式把法律条文和精神宣传到村、到户、到人,进一步增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广大农民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为法律的贯彻实施打牢基础。在学习宣传中,要着重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充分认识全程全面监管的新理念。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淡薄,监管工作职责不清、协调不够,存在监管漏洞等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全程全面监管,生产经营者负首责、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参与和监督”的监管理念,对加强和改善食品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农业部门要按照上述监管理念的要求,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认真做好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引导生产经营者形成重质量、重信誉、重自律的意识,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促进形成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二要准确把握农业部门执法职责。《食品安全法》明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优先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农业部门的执法监管职责。农业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全面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依法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三要认真领会《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食品安全法》在标准制定、信息公布两方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制度作了必要调整,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公布,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等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农业行政等其他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农业部门要全面把握《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将认识统一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上来,认真做好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与衔接。
三、切实加强法律执行工作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认真执行、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是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工作的认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扎扎实实推进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一要加快完善配套制度。《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一些制度规定和原则要求,需要出台或修订相关配套制度予以落实。农业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抓紧清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提出修订、废止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建议。要针对部分行政法规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实际,认真配合立法机关加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进程,抓紧出台《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将法律的规定进一步落到实处。
二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针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仍然比较突出的实际,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部署,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深入开展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持对制售假劣、违禁农业投入品行为的高压态势,从源头上控制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农业生产领域。加强农产品生产监管,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同时,还要创新农业执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以农业综合执法为重点的农业执法体制改革,着力完善农业执法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检验检测机构与执法机构间的联动机制,加强农业执法装备建设,强化执法队伍管理,不断提高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三要加强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不断加强完善法律执行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要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认真研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技术问题,把握规律性、增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充分的理论储备和技术保障。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评估和研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执法、完善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四、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关键还是要从生产抓起。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低、标准化生产难度大是影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原因之一。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加强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同时,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这是《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明确要求,也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治本之策。
一要切实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指导和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归根结底要靠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的农业生产者来保证。只有将安全控制措施内化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针对当前农民群众中存在的质量安全意识不强、标准化生产技术欠缺等问题,要在继续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同时,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力度,制定农民群众看得懂、会使用的农产品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将科学施肥、合理用药的知识和技术交到农民群众手中。
二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有效载体,有利于将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通过组织化催生规模化,通过规模化促进标准化。
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标准化生产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切实加强对它们的指导、支持和服务,督促其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为农民提供有针对性的生产技术服务。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water qualit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roduction safety of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combined with the practical situa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quality good safety management measures.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security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不断的发展,综合国力不断上升,水利工程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极其特殊地位和作用,属于国家重点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在水利工程中,水利施工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将起着核心作用。水利工程中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不仅关系着水利工程今后的投入使用,还在一定程度上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水利工程的修建,主要是用于控制和调配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达到除害兴利的目的。控制水流,防止洪涝灾害,并进行水量的调节和分配,以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对水资源的需求。水利工程不同于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与水相关,有水下环境作业,有陆上高空作业,涉及的工种、专业多,技术复杂;作业面线路长;不可预见性因素多,地形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项目一般分标段,施工队伍多,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不同,管理难度大。面对这样的施工环境,如何做到既监督好质量,又能搞好安全工作至关重要。笔者根据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和多种参考资料,对水利工程质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安全管理措施两方面进行了探讨。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水利工程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水利工程质量的好坏关乎千万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就需要施工单位在水利施工的过程,本着对工程负责的态度,始终将安全生产管理放在第一位,但在现实的施工中,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往往得不到重视,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2.1质量安全管理的执行力度不足
我国的水利工程常常是公益项目,大多数以国家或省级投资为主,政府对施工单位的技术标准和执行力度不严。建设单位看到有利可图,往往把精力放在争取项目上,再加上招标不规范。在经济了利益驱动下,工程被多次转包、分包,造成工程出现无资质施工或无监理队伍进行质量管理控制。由于层层收取管理费用,导致施工单位采取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办法获取利润。施工单位的管理力量薄弱,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手段落后,质量体系不健全,操作不规范,施工质量目标,施工措施未能落到实处。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严格阻碍了水利工程质量的提高。
2.2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高
在对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至于在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没有明确职责以及责任划分,在后期的管理中安全生产管理效率低。大多是的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往往采用事后的处理方法,没有对安全生产采取一定的预控措施。在今后施工的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施工企业将难以面对或解决。同时,在一些企业中,由于条件的限制,在施工安全设施及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上达不到相关要求,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2.3技术水平较低
一个工程的指挥者、管理者,参与基础工程建设的普通工人。所有能够够参与到水利工程施工的人员无论其作用大小都能或多或少的影响到工程的质量。提高工程质量与人员的技术水平有着直接的关系。
水利单位的基层技术人员很少从事施工方面的工作,缺乏深层的实践经验,也很少有机会和时间深造,不能学习和利用当前先进的科学技术,所以人员的整体技术水平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另外,在施工的过程中,大多数施工人员来自农村地区,在施工的过程中没有接受相关的施工培训,施工技术水平较低,以至于难以达到工程的相关要求。同时,在施工的过程中,施工企业为了赶工期,不断的加大施工人员的数量,不注重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给工程埋下了安全隐患,同时也对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
施工质量管理人员作为工程质量控制的主导因素,质量管理人员技术力量的薄弱,很难满足工程建设的需求,现场有些质量控制人员没有足够的责任心,在现场操作时未能按照施工规程操作,这样很容易出现质量有问题的工程了。
2.4施工设施落后
在水利施工的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减少工程建设的成本,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及时的设施进行更新,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生产的标准。施工人员在施工的过程中,生命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此外,安全检测仪器以及检测标准落后,不能有效的对工程周围环境以及工程的不利因素进行检测,从而无法掌握相关的信息,在安全事故发生时,没有办法采用有效的措施或方法来消除危险。这样直接影响水利工程的投入使用。
3.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3.1强化安全施工管理
水利工程试一项大的建筑工程,在管理的过程中涉及面广。这就需要管理人员把工程质量安全摆在重要的日程上,认真抓好组织落实,明确责任划分,在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将工作落实到工程的每一个环节,建立健全完善的工程管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能够安全顺利的施工,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
3.2加强水利人员的技术水平
要加强水利职工的质量管理意识教育,注重人才资源开发培养,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安排水利职工深造学习,提高接受新知识和新技能的业务素质,使其专业水平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另外,也要加强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在水利施工的过程中,往往由于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达不到相关要求,在施工中不能按着规范的要求来施工,不仅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给工程留下了安全隐患。因袭就需要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安全教育,在施工中本着对生命安全、对工程负责的态度。才能够保质保量顺利的完成施工任务。
4.结束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还影响到水利工程的正常使用,因此就需要在水利施工的过程中,加强施工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工程的各个环节,同时加强水利职工及施工人员的培训以及安全教育。只有这样,才能使水利工程建设有保障。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2(a)-0198-01
高效的企业运作流程就好像一条先进的生产线,执行技能强的员工就是生产线上熟练的技工,意愿就是员工的主动性和工作热情。仅有先进的生产线没有熟练的技工没法发挥生产线的最大效能,同样的生产线,同样熟练程度的技工,如果一边是热情高涨,一边消极怠工,当然是士气高者胜。所以说流程、技能和意愿就构成了影响生产产能的关键因素,就是企业的执行力,各边越长,三角形面积越大,企业的执行力就越强;相反,如果我们把这个三角形的任意一边朝内移动,边长变短,其面积也就变小,其他两边即使很长也产生不了效用,整体执行力也就下降。要产生三角形面积最大化的高效的执行力,就必须保证流程、技能和意愿这“三边”同时得到最长化。
1 关于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几点认识
(1)以体面线点为结构,从细微入手。缺少了点,线条就连不起来,工作面就展不开,这个机体是不完整的。我们要依照传统的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措施,吸收现代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布好点,连好线,做到事事有人管,管理的责权利到位、管理的目标一致,实现有效的管理。
(2)制度标准出台不仅要严谨,业务流程简捷,更要可操作性强,责权分配明确和到位,否则出现工作空白地带,一旦出现了问题,就相互推委或推卸责任。或业务流程繁锁,频繁的变更制度等相关规定,造成重复工作和资源的浪费,增加了基层员工不必要的工作负担,降低了工作效率。
(3)制度、标准培训要到位,管理层要对制度、标准理解透,在是是而非,模棱两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的时候是最容易出错的。所以,在具体工作中要使下属干好工作,就必须培养下属如何干好工作,就是提高个人执行力在整体表现上的“执行并完成任务”的能力,对于不同的人要完成不同的任务需要不同的具体能力。
(4)对制度、标准的执行缺乏监管力度,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是打折扣的,就会出现拖延滞后的现象,就会渐渐降低标准,有些工作甚至不了了之,建立的制度、标准也就形同虚设,严重影响工作的执行和有效性。所以管理者在布置任务、安排工作后,一定要进行过程的跟踪和督促,提高执行力力度;在监管考核方面,切忌虎头蛇尾,要建立一种科学的、有尺度的监督体系和鉴定标准,对制度、标准执行力的监管做到持续跟进,真正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工作做得才会有成效。
(5)要在责任制落实的有效性上下功夫。说起安全生产管理,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非常重视,第一责任人明确了、领导小组成立了、责任状签定了,各项工作目标分解了,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可是组织健全不等于发挥了职能作用,责任落实了不等于发挥了有效作用,关键要在坚持经常性和有效性上下功夫。
2 关于人员的安全和技术培训、提高人员行为素质的几点认识
(1)如何来看待自已的企业,如何来认识自已。当一个人尤其是高层管理者自我感觉良好时,是最危险的时候。有两种情况容易自我满足:一是知识面狭窄,二是站位低。作为一名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必须要认清,处在这样一个学习的时代,不是个体的学习,而是团队的进步;要求的不是个人的素质,而是全员的素质;不是培养出多少个优秀的职员,而是如何锻造出一个顶尖的团队。企业要得到可持续协调发展,必须要关注员工的成长发展,为员工创造能够体现自身价值的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发展通道,以“人本文化”管理人,锻造优秀团队。
(2)无论是新员工还是老员工,我们认为都是一个企业当前和未来发展不可缺少的中坚力量,我们有义务把他们培训成工作中的能手和多面手。培训方式上,我们要注重形式多样,寓教于乐。在注重专业技能突出的同时兼顾安全意识、安全技能等综合素质的培养,点面结合、专博相顾。借助培训沙龙、技术比武、科技表彰等手段将培训内容赋于丰富多彩的氛围,充分让学员感受学习的作用和乐趣,从要我培训转变为我要培训。
(3)高新技术不等于高保险。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在生产中被广泛应用,但这并不等于为安全生产装上了保险,只能说是“单保险”。人与设备之间永远存在一定的“间隔”,只有人的素质上去了,才能实现“双保险”。
在学习和思考过程中,我体会到:执行力其实是一种文化,是一种素质,也是一种威信。所以建设有执行力文化的企业应该是我们奋斗的目标!
3 关于“人本文化”建设的几点认识
企业文化是企业人自己培育起来的,是全体企业人无形的心理认同和有形的行为准则,它的魅力就在于引领企业不断向和谐和快乐的方向发展。
(1)人本文化――达到思想和谐。文化的主体是“人”,人本文化的核心是集体里每一个人都受到重视,价值得到承认,都有发挥才能的空间和机会;具有人本文化的集体,每个成员的思想认识、价值观念、意识行为更多表现为相对统一和自觉的行为。
(2)注员工的身心健康。健康员工的身心,是创建“人本文化”的基础。只有感情注入的企业才会蕴涵灵感和灵性,彼此间真诚的付出是公司健康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只有将员工的心灵充分融入公司温暖的氛围,员工才会为企业提高不竭的动力。
Talk about the control of the production safety of the highway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Xiao Chuan
Abstract: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management of highway construction, a preliminary study of highway construction quality control system, so that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production safety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highway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Key words: highway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safety; control; management
1.当前公路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没有遵守施工管理程序 施工管理中,存在着先开工后报告的现象。某些施工单位习惯于传统的做法,工程开工前不打开工报告或边施工边打开工报告,或是提交开工报告后未经批准就施工,严重违反了施工监理程序。另一个存在的问题是先检验而后有检验申请报告的现象时有发生。加之有些监理责任心不强、监督管理不严,没有预先提出质检申请,监理却做了质检工作,违反了施工监理的正常程序。
1.2管理意识淡薄且管理者素质不高长期以来,在工程建设中,人们普遍存在着重技术轻管理的思想,管理被置于可有可无的位置。虽然通常各个施工单位都建立了各自的管理机构,但其管理者定位模糊,往往事无巨细,事必躬亲。由于找不准问题的根源,类似的问题以后还会出现,不仅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影响了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所以,管理意识的淡薄是造成生产管理混乱的首要因素。
1.3企业自检环节薄弱 企业自检是工程质量保证的关键性环节。凡是没经自检以及自检不合格的工序,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质检签字认可。但有些质量保证体系并不健全,自检人员配备不足,自检机构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建立严密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一个严密的强有力的质量管理体系,是确保公路开展施工的首要条件,因此不仅要建立政府监督、施工监理和企业三个层次的管理体制,更要理顺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建设单位要组织检验小组,对施工单位进行检验,施工单位应该要成立各施工点质管小组,负责自检、专检、和互检。
2.1加强质监基础工作 基础工作是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实现质量管理总目标,也是为质量管理创造前提条件的最基本的工作。只要做到施工中的“三化”“四有”,即:有方案、有标准、有制度、有目标;施工规范化、操作规程化、技术标准化,才能确保建设总目标最合理的实现。
2.2加强质量控制 在公路施工中,首先“以人为本”,实行“统一领导、分部管理”的原则,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从落实责任制开始,层层深入、步步落实。
2.3严格质量检验明确严格质量检验标准、内容和手段;检验的组织形式、质量检验应坚持专职检验和群众自检相结合、日常检验和重点检验相结合,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自检、互检和全面检查。
2.4高标准、严要求、把好质量关 平时检查从关键部位到每道工序,该返工的一定返工,该停工的一定停工,不能迁就。建立科学的、严密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职责是保证质量的首要前提。
3.有效的公路施工的安全控制和管理方法:
3.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在操作规程上的教育和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公路施工企业应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依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制订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等指导性安全管理文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3.2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施工责任制
公路施工企业应建立起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由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是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管理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保证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能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施工要服从安全的需要,落实安全施工责任制,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3.3 做好对施工单位安全资质条件的检查管理工作对施工单位安全资质条件进行检查,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设备,并确保施工企业队伍中有专门从事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另外,要加强施工机械和材料的检查工作,检测、检验其出厂合格证和施工牌证,确保其各项安全措施检验合格,如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检验、验收、备案以及未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不得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
3.4 重视技术培训,加强质量教育 利用施工现场举办工程质量研讨会,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检验标准主要是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即达到规范化、规程化、标准化、管理制度化。保证公路施工安全,强化责任意识。首先,需要建立健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强化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制原则,推行安全系统工程以提高安全管理层次,使安全施工一开始便从生产系统全局出发,对施工各个阶段全面规划。其次,公路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的一线操作人员,都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再三强调相关人员在经过了一系列安全知识教育的培训后能够尽可能做到“我懂安全、我要安全、从我做起、保证安全”,之后确保安全技术教育普及、惠及到施工现场的每一位一线的施工人员。第三,提前制定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尽一切可能消除掉人为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和施工过程可能出现的不安全状态,及时发现和辨别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潜在危险和隐患,制定出全面、有效、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以备不时之需。公路施工企业应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做到定时间、定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管理的预防工作制定措施,明确重点部位、危险岗位。在检查过程中,要检查安全生产投入是否有效实施,安全设施、安全技术装备是否
正常发挥作用,检查安全施工状况是否正常等,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给有关负责人,且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及时记录在案。
总之,坚持公路施工安全管理重在控制,公路施工工程过程中还有很多的安全生产管理步骤也是不可忽略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该是贯穿整个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因此,要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危害,保护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安全管理的目的不仅是处理事故,更重要的是在项目活动中
针对项目的特点,对生产要素采取有效措施,对公路施工项目中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时时控制,将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与未然。
参考文献
[1] 李旭红.浅谈建筑施工管理[J] .山西建筑,2008
[2] 范志忠.建筑施工质量控制[M].北京:中国科学文化出版社,2007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警示,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示采取约见警示、新闻媒体曝光和网上公示三种形式。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执法监察。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见警示:
(一)因安全管理不力,导致发生死亡事故或者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重伤事故的;
(二)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事故应急预案未制订的;
(三)发生重大险肇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整改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或者网上公示:
(一)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者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死亡事故的;
(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者逾期未改正,情节较为严重的;
(四)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或者收到约见警示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存在事故隐患不整改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七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对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的直接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约见警示;对有本办法第六条情形的直接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市级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在*安全生产信息网给予公示。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安监局)对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约见警示;对有本办法第六条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区、县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在区、县安全生产信息网给予公示。
第八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本办法第五、第六条情形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安全生产警示建议书。安全生产警示建议书应当附有对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者行政执法的材料。
区、县安监局拟给予约见警示的,应当经负责人审查决定;区、县安监局拟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或者网上公示的,应当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拟给予约见警示的,应当由相关处室报局领导审查决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拟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或者网上公示的,由相关处室报局领导审查决定。
第九条市和区、县安监局给予约见警示的,应当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见警示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制作笔录。约见完毕,应当出具安全生产警示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接受约见警示;有正当理由无法前来的,应当及时与市或区、县安监局联系。
第十条区、县安监局认为需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通过市级新闻媒体曝光或者网上公示的,应当报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核。
上报材料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警示建议书、拟被警示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安全检查或行政执法材料(含照片等)。
第十一条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应当在收到安全生产警示建议书和相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情况,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统一提供市级新闻媒体或者在*安全生产信息网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警示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邮编、地址、电话;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
(三)拟作出的警示形式、理由和依据;
(四)申请部门的名称、日期和印章。
近年来,随着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农业发展新阶段中亟待解决的主要矛盾之一。诸如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农产品的不科学收获,市场准入制度尚未完善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不严等,导致农产品污染比较严重,因食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引发的人畜中毒事件以及出口农产品及加工品因农药残留超标被拒收、扣留、退货、索赔、停止贸易交往的现象时有发生。从田间到餐桌,从生产到贸易,农产品质量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磐石市地处吉林省东南部,总人口54万人。现辖15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磐石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不但涉及到磐石市的基本民生问题,而且也关系到全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因此,研究磐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意义重大。
一、磐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成效
1.农产品质量稳步提高
近几年来,磐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幅提高,未发生一起因农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中毒事件。磐石市蔬菜产业迅猛发展,在种植面积和设施建设等方面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磐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加了农民收入。目前,全市蔬菜主要栽培黄瓜、西红柿、豆角、茄子、西葫、甘蓝、油菜等20多个品种,年产量650万t。目前,全市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环评认证基地面积达6.67万hm2,获证无公害农产品79个,拥有绿龙、翠仙、营绿绿色食品和经认证的有机食品6个,建立“万亩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
2.广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
磐石市成立了市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在完善市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10个镇的农产品质检站建设,并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贸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专院校、宾馆、食堂、陪送中心等地新建23个农残速测点。每年完成农产品检测品种5200个,其中农药残留快速检测4200个,农药残留常规检测1000个,国家禁止的5种高毒农药检出率降低到零。磐石市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基地83个、检测市场30个,抽取蔬菜样品、水果样品全部合格。
3.切实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
近年来,磐石市每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通过集中打击和不定期抽查等多种形式依法开展对农业投入品的综合整治。对种子、农产品、肥料等农贸经营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凡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农贸企业、门店一律取缔,规范农贸经营主体的市场行为。全市上下联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通过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行为和依法查处其不法活动,有力地控制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非法销售,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环境。
4.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建设试点
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由磐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组织,磐石市农业局主要负责蔬菜生产安全信息体系建设试点的实施工作,具体是2个批发市场和23个蔬菜基地共47个单位的试点,主要是通过工作管理档案、生产经营档案建设,推动蔬菜生产、经营规范化和诚信建设,促进蔬菜安全生产与放心消费。在磐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下,对47个试点单位逐一进行了初步检查验收,基本合格。
二、磐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淡薄
目前,全社会的食品卫生法制观念不强。大部分消费者专业知识较少,缺少识别食品质量的基本常识,对假劣食品的危害认识不足,选购食品往往只注意价格,而对质量要求不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强。食品生产经营者数量多、分布广,尤其是一些游击式、分散式、小规模的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相对较差,对自身管理不严,对从业人员培训不够,在食品生产经营现场,经常可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行为。
2.监管系统不够完善,监管部门查处难
许多食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一些无证的个体业主和制假贩假者常常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法,让监管部门很难查处。主要是因为在监管过程中还存在漏洞,使管理工作没有完全到位。从布局上看,这些地方主要是分布在学校、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周边。
3.农产品标准化程度不高
一、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地质勘察就是对这些资源的勘查和开采的方法的前提,所以,做好地质勘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十分有必要。在地质勘察中所面临的问题有技术上的,但更重要的是安全方面的问题。体质勘察的工作环境往往都十分艰苦,在这样恶劣的环境中如何安全的工作是最主要的问题。
安全工作是各行各业中不可忽略的重要部分,在地质勘察中也是如此。安全工作进展的程度,直接影响到地质勘察工作的质量。在地质勘察这种高危险的工作中,操作稍微不注意可能就会造成工作人员的损伤,还有资源的损失。而安全生产管理不仅仅是对工作人员的保护,也是对资源的保护。所以,对地质勘察安全生产管理是目前我们所面临的的一大问题,我们要结合当前实际情况仔细分析研究,并提出适当措施解决问题。
二、目前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典型问题
1.地质勘探队伍缺乏安全生产的监督、约束机制
地质勘探队伍原本直属于中央各部门,而如今地质勘探单位成为独立法人。这种直属单位的变化,使得原本加在地质勘探队伍上的行政约束力消失了。行政约束力的消失,意味着勘察单位很有可能置工作人员的安全于不顾,对安全生产管理忽视,在勘察工作中极易造成事故的发生。同时,由于缺乏约束机制,难免有些不法勘察单位无视法律,进行非法勘察和开采,加大工作时间,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2.地质勘察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急需建立、健全
正是由于上述第一条问题,所以地质勘察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急需建立、健全。旧标准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形势,新的标准又没有建立,这两方面的缺失往往造成勘察单位的迷失。所以,关于地质勘察方面的法律法规急需建立,为勘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出阐释,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为了维护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3.地质勘察安全生产的新旧问题交杂
地质勘察工作经过多年的发展,出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有历史遗留的旧问题,也有发展产生的新问题。我国在地质勘察上有着多年的经验,在这些经验积累的同时也有不少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解决。如今,改革开放来,我国地质勘察发展迅速,又有许多发展新问题暴露出来。新旧问题的交杂,使得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有一些麻烦。
4.工作人员的基础差、个人素质不高
有部分勘察单位在录用勘察人员时,对员工的各方面欠缺考察。工作人员的工作基础差,在工作操作时安全意识不强,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包括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两方面。心理素质指的是在地质勘察工作时,遇到危险不慌不忙,能够及时做出反应。身体素质是指工作人员对艰苦环境的适应能力。这两个方面的重要性的相当的,共同决定着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某些工作人员在勘察时经常违规违章,不仅造成勘察工作的进度缓慢,还容易引发安全事故。所以,基础差和个人素质不高的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较为困难,容易出现安全事故。
5.安全管理制度不全面
某些勘察单位对于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视不够,实施时的监管力度不够。安全管理制度对于安全生产的作用不言而喻,而勘察单位对与安全管理制度的忽视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勘察单位应当在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分派专门的监管人员,监督安全管理制度的实行。在实施过程中,注意将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对不完善的地方及时修正。勘察单位全体应该自上而下形成一体,共同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合理的地方及时修正。
6.管理团队形同虚设
由于勘察单位中领导对安全管理的不重视,导致底层人员对安全管理的不重视,从而导致监管力度的不够。作为管理团队应该认清自己肩负的责任,对监管任务要贯彻实行。管理队伍就是要对安全管理制度的实行,对与不遵守制度的员工,要及时制止,防止安全意外的产生。此外,对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并根据产生的问题及时调整监管制度和监管力度。
7.现场管理不到位
在地质勘察现场通常有许多不可控的因素出现,所以对现场的管理就十分重要。总体来说对于勘察现场的管理是整个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通常情况下,在勘察现场,对于遵守制度的工作人员来说都有可能有危险,所以一定要严加管理,防止违章行为出现,从而造成安全事故。在现场管理方面要全面做好应急措施,防止意外的产生,同时在意外产生时将伤害减到最小。
三、对地质勘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改革措施
1.规范安全管理工作
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步就是对管理进行规范化,只有对管理的规范化才能实现管理的合理化。作为管理机构应该深刻意识到管理工作对于地质勘察的重要性,明白自己肩上的重任。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时,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做好每一次的检查记录。同时,无论检查事件的大小都要认真仔细的进行,不可形式化、表面化。对于安全检查不合格的项目,一定要彻底整改,从根本上杜绝安全隐患。
2.勘察单位加强监督
再好的安全管理制度都需要执行,都需要监督。勘察单位要加强监督力度,采取有效的考核手段,对于安全事故绝不姑息,赏罚分明。同时还要定期对管理小组进行检查,召开报告会,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紧密结合。
3.提高勘察人员的综合素质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