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核心范文

时间:2024-03-07 14: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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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核心

篇1

其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最主要、最基础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随后出台了多部自然灾害的救助条例,如《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护士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

再次,国务院各部委还了22部部门规章,包括《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等。如今,各政府机关已逐渐习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公共卫生的管理,而非以往“政策管理”的思路。

此外,各地方人大共制定了136部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自治条例,均涉及公共卫生方面。在多达99部的地方政府规章中,对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法制有所规定。

可以说,中国现已初步形成了一个数量繁多、体系相对完备、几乎涵盖立法体系各层面的公共卫生应急法律体系

同时,中国已形成完备的预案体系,包括国家层面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卫生领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然而,应急预案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归属于哪一层级?应赋予何种法律地位?能在何种程度上调整社会关系?如何平衡人们的权利义务?这些重大的法律定位问题,现在仍无法可依。

篇2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03-0075-03

物探公司的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企业风险包括:战略风险、运营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就物探公司来说,一切商业的、非商业的风险,最终都将戴着法律的面具出现。因此,法律风险是企业一切风险的最终表现形式,任何不利后果都将通过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与终止表现出来。

一、物探公司法律风险特征

所谓法律风险,指可能减损企业现有或未来利益,或使企业丧失获利机会与法律有关的经营风险。但在早期有关法律风险的理论中,关于法律风险的概念大致形成三种观念:责任说、责任损害说、不利后果说。无论采取哪种学说,法律风险的特征都是共同的,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发生的原因具有法定性、约定性。物探公司法律风险通常产生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变化、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或怠于行使权利等。

(二)发生的结果具有强制性。法律风险一旦产生严重后果,公司或有关责任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承担民事责任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承担行政责任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严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单位承担罚金,主管领导承担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事责任。

(三)发生的领域具有广泛性。法律风险存在于物探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如领导决策、物资采购、地震生产、合规经营等。

(四)发生的形式具有关联性。法律风险和其他的风险紧密相关,其他风险最终有可能成为法律风险。

(五)发生的后果具有可预见性。法律风险一旦成为事实,将会使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公司层面要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责任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物探公司法律风险的主要类型

法律风险贯穿于物探公司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其中主要法律风险类型有:

(一)合同法律风险

对物探公司来说,合同是企业对外经济交往的基本载体,是明确市场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主要法律文书。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实施都要靠合同这一载体来实现,抓住合同环节的风险防范,就是抓住了物探公司经营风险防范的源头。

合同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同签订法律风险、合同履行法律风险、合同管理不当法律风险等。物探公司地震勘探生产点多、线长、面广,一般都在外地,有关合同不能及时签订,存在较大的合同滞后法律风险。

(二)法律纠纷风险

法律纠纷风险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油田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包括国家整个法制建设进步、老百姓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也有企业自身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有客观因素引起的,也有作为企业管理主要要素的人及其法制观念和意识造成的。法律纠纷风险包括:证据风险、时效风险、期限风险等。

民事诉讼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形式。为了通过诉讼维护物探公司的合法权益,证据成了最有力的王牌。但同样面临着证据风险:证据灭失风险、证据不全风险、证据来源不合法风险等。所以,我们要树立敏感的证据意识,以规避证据风险。

时效风险、期限风险是法律纠纷中另外两种重要的法律风险。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该项权利的胜诉权制度;期限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时间。时效与期限都与时间有关,因此,我们要有精确的时效和期限意识,以防范时效风险和期限风险。

(三)安全环保风险

安全、环保是企业的永恒话题。物探公司作为河南油田安全生产重点单位,面临此类风险不容小觑。

对石油物探企业来说,环境保护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排污资质风险、环境污染处罚风险、环境污染侵权风险。

因为涉及雷管、炸药,物探公司安全生产法律风险尤显重要。主要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风险、安全生产管理不当风险、雷管和炸药运输风险、雷管和炸药使用风险、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风险、危险作业风险。如在国内某些敏感地区(新疆)地震勘探施工,雷管、炸药方面的风险就更加突出。

(四)劳动用工风险

物探作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一个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项目用工总量达3000人,其中临时用工超过2800人,存在着很大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表现形式主要有:合同制用工违规风险、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违规风险、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违约风险、培训合同不当风险、合同制用工管理不当风险、合同制用工合同文本不当风险、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当风险、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文本不当风险、员工信息保管不当风险等。

(五)海外项目风险

物探公司现在海外有3个物探项目,分布在印度尼西亚、阿曼、叙利亚。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及形势的变化,物探公司海外项目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 政治安全风险:因为项目所在国政治环境恶化,导致发生骚乱、外国军事干预、战争爆发而给物探项目带来政治安全风险,叙利亚物探项目就存在着这方面的风险。

2 用工环保风险:项目所在国劳工及环保方面的法律与国内不同,导致用工环保风险。

篇3

一、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理论概述分析

绿色信贷说的具体点就是国家的金融机构根据相关的关键经济政策及环境产业政策,对环保设施的研发及制造、环境保护机制的建立、新能源的开发和运用、资源的循环利用以及生态农业等企业或机构提供相应的金融支持并给与相应的优惠活动;对于那些对环境会产生污染污染的企业及项目进行贷款限额,并且还要对其提高贷款利率以进行一度程度的惩罚。

二、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的动力分析

1.有助推节能减排需要发展绿色信贷。绿色信贷是把环保工作和金融服务向结合的体现。随着《意见》的出台,我们国家的银行业逐步会对一些不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或者是和环境保护相违背的企业或者项目进行金融贷款控制,通过加大银行对那些高能耗企业的信贷准入标准,制约那些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盲目扩大,严格实行绿色信贷机制,停止对那些淘汰类企业或项目的信贷审批,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2.绿色信贷给银行带来机遇和一定风险。绿色信贷为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考验。我们知道对于那些“两高”行业来说,他们在生产运营过程中需要的资金非常大,企业对银行贷款的需求就会很高。如果这些企业缺乏有效的环境保护机制,在其生产过程中发生了环境污染问题,那么银行的社会信誉也会受到不利影响,同时也增加了银行的资金回收的难度。银行的绿色信贷行为,是我国银行当前发展的一个良好机遇,这就要求银行在进行绿色信贷的同时,不断增强产品的研发,找到一个科学的信贷方法。通过发行各种环保金融债券、抵押等绿色信贷产品。此外,银行还要逐步建立绿色采购机制、降低能源消耗、废弃物管理等良好管理实务策略。

三、银行业发展绿色信贷存在的问题分析

1.政策标准的模糊极大地制约了绿色信贷的推广。目前,从我国的银行的绿色信贷的实际发展状况来看,基本还处于政策规划阶段,缺乏一个统一的绿色信贷标准,其运行动力主要来源于银行内部的执行力,导致我国的绿色信贷市场相对混乱。银行向企业进行绿色信贷的过程中,首先要所贷企业进行细致的调查和分析,而这一过程对于银行来说是十分复杂的,目前我国银行还没有形成一个具体的绿色信贷考评机制,缺乏专业的绿色信贷统计人才,国家在这一方面也没有相应的统计标准,因此,目前的绿色信贷统计各个银行都不尽相同,这样就出现了相同条件的企业在不同银行贷不到款的情况。

2.缺少具体的指导方针以及环境风险的评定标准。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他们无法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以及银行内部的具体实施办法,在统一法人体制下难于制定和建立一套真正切合各地具体情况和分支机构实际的制度、措施以及具体的操作程序,导致银行的绿色信贷缺乏有效的操作机制。同时相关环保部门所提供的环保信息量较少,没有形成一个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导致银行为企业提供贷款时,缺乏有效的凭证,给银行的贷款审查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同时商业银行在调查过程中了解的一些环保信息也无法和相关环保部门实现及时交涉,没有真正做到信息和数据共享。

3.绿色信贷机制建设存在制约作用。由于地方保护政策的影响,还有污染严重的企业在地方政府的保护之下生产经营,这样就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银行的绿色信贷规模。尤其在一些资源性省份,一些污染较为严重的企业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些企业的存在能够对当地的GDP影响较大。导致地方政府对这些企业的存在产生了一定的依赖无法做出正确抉择。

4.缺乏有效的绿色信贷激励机制。目前对商业银行发放环境违法违规项同的行为没有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也没有建立一个具体的奖励机制,对一些按照规定执行国家绿色信贷的金融机构没有设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导致这些金融机构执行绿色信贷的动力不足。

四、发展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政策建议

1.以商业银行为载体,建立绿色信贷观念。目前,我们国家商业银行的改革都是以政府行为为主导,其进程和时间都以政府的判断和决定来安排,具备了很高的稳定性。这样的制度可以保证政府可以运用行政手段来主导改革,增强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的环保意识,引导商业银行对绿色信贷观念的培养,进一步激发金融系统对社会及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这对社会发展和环境之间日趋日趋紧张的中国有很重要的意义 。

2.强化商业银行的环境责任。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任何风险因素都可能最终影响贷款收人的实现。银行所追求的,不能是单纯的“利润”,而应当足“效益”。这个“效益”既包括经济效益,也包括环境效益在内的社会效益。从最近几年的发展来看,对商业银行的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很多的商业银行会把追求回报和环境责任进行对立,对其所处的特色地位缺乏足够的重视,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3.完善制度,建立相应的激励制度。第一,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关条例、准则以及相应的优惠措施,鼓励银行提高自身的环境责任,加强捕捉环境机会的动力。第二,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动手拟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推进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信贷新产品的不断发展。以银行的角度看,应该着手对绿色信贷相关的制度的建立,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环境政策及制度、环境经济社会准则、以环境经济为主导的金融含义、进行可持续发展所带来的商业机遇以及新的创意。

篇4

一、旅游专业教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为了满足旅游业的发展,开设有旅游专业的高校在教学体系上不断的探索,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学质量,提高了所培养的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然而,整体衡量高校的教学体系,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师资力量有限

师资力量对于任何一门学科的教学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决定着同学的学习思维和习惯。目前,很多开设旅游专业的高校师资力量十分有限,旅游法规与导游业务的老师并不是相关专业的老师,有的学校还出现一个老师兼授多门课程的现象。由于老师的教学水平欠佳,学生们的兴趣不高,师生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沟通,导致教学质量不高。

2、 教学方法不佳

目前,高校的教学方式还是以黑板,多媒体教学为主导的讲义形式,这种枯燥的教学方式难以激发同学们的学习热情。此外,老师没有深入的研究教学方法以及教学内容,使得原本实用性很强、很有意思的一门课程变得十分抽象和空洞。

3、学生缺乏实践能力

目前高校培养出来的学生普遍缺乏相应的实践能力,很多导游刚开始工作时,缺乏最基本的实践能力,不仅给自己的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导游人员在人们心目中的整体形象。究其原因,是因为学生自身认为,学习旅游法规和导游业务课程其最终目标是为了考取导游证,所以机械的将该课程当做理论课程学习,缺少实践活动。

二、教学体系创新的必要性

旅游市场的推广带动了旅游业发展,旅游市场的竞争力不断加大,旅游人才便成为了核心竞争力。作为向市场提供旅游人才的一线基地高校,对教学体系进行创新性的研究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可以从那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兴趣

旅游法规与导游业务所涉及的知识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之中。因此,教学体系必须做出相适应的改变,教学方法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课本,多媒体教学。我们可以参与法律专业同学的模拟法庭活动,间接的了解旅游法律知识以及运用技巧和相关的注意事项。一系列的创新举措可以激发同学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率。

2、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学校教学体系不仅直接影响着教学方法,同时还决定着学习效率。教学体系的创新是十分必要的,旅游专业的学生对于旅游法律和导游业务知识的掌握是十分关键的,无论今后是从事导游或是旅游管理层次的工作,必要的旅游法律知识有利于自己在今后的工作解决各种问题和自我维权,基本的导游业务则可以助于自己的工作,教学体系创新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便于他们今后的就业以及推动整个社会旅游事业的发展。

3、有利于协调师生互动关系

师生互动是学习旅游法律和导游业务关键环节,这不仅能够拉近师生间的距离,消除因为陌生而造成的拘谨。创新教学体系是以追求师生关系民主化、课程设置综合化、教学方法多样化为目的的。旅游法律和导游业务教学创新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在尊重和关爱学生的前提下,通过自身独特的人格魅力和教学方法去引导同学们学习。

三、创新旅游法规与导游业务教学方法

教学体系决定着教学水平和质量,基于旅游法律和导游业务的教学体系创新的必要性,我们必须解决好目前教学存在的问题,努力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培养出高素质的旅游人才,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大教学经费投入

旅游法规和导游业务课程教学中具有较强的实操性,为了加强同学的综合素质能力。学校经常开展各种与导游相关的活动,如导游之星大赛,主持人大赛等,这些活动的成功举行,离不开必要的资金的支撑。因此,学校要加大对教学经费的投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活动,不断提高同学们的能力。此外,学校还应该鼓励同学们用于创新,去探索利于自己学校的方式。

2、加强实践教学

编排旅游法律和导游业务课程时,我们应该以实际教学的需要为基准。一定程度的增强实践教学课内容,其中实训课包括校内实训和校外实训,校内实训主要是通过一些团队作业来提高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技巧。校外实训的种类很多,其中到当地的博物馆等地做志愿者讲解员是其中一个不错的选择。

3、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旅游法律与导游业务的课程教学与实践密不可分的,为了提高旅游法律和导游业务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旅游人才和专才,学校应该加强与企业的联系,通过提前给同学们提供见识导游的机会,让他们在实践中去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导游知识来解决一些实际性的问题。这样不仅可以将其所学化为实践,积累经验,还为同学考取导游资格证和相关的资格证书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与此同时,企业向高校学生提供见习的机会,有利于企业发现和选拔适合人才。

四、结束语

旅游法律与导游业务作为高校旅游专业的必备学科知识,对于全面培养和塑造旅游人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高校作为向社会提供旅游人才的地方,为了培养更高素质的旅游人才,我们应该正视教学体系中现存的问题,积极探索旅游法律和导游业务教学体系的创新模式和方法,为不断塑造高素质的旅游人才而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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