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法律法规范文

时间:2024-03-07 15: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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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法律法规

篇1

一、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的问题

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管理分工不够明确

建筑工程种作业人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并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现阶段广泛存在的问题是建筑法中规定的管理标准可以达到,但施行监管权力的部门过多,使得现场质量控制混乱。法规中对特种工种划分不够详细,工程建造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的特种项目,由于科目划分时存在模糊的情况,监管工作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现行的特种作业监管法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不同部门出台的法规对作业要求不同,在对现场进行核查时不同标准使得技术人员思绪混乱,不知该依照何种标准开展施工。管理部门的特种作业资格证规格存在差异,并且互相之间存在不通用的情况,体制中的矛盾在现阶段广泛存在,是困扰建筑法律法规进步完善的首要原因。若监管部门执行标准得不到统一,下级单位很难给出具体的施工方案,对工程安全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

2、总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不明晰、专业承包资质范围不全

由于建筑工程规模庞大,施工团队会将总工程划分为多个小项目进行分包。现有的法规对分包团队监管不够严格,缺少对资质经验的审查。团队为获取更多的利益在建筑过程中不按照规定添加原料,导致结构强度达不到要求。确定建筑工程后会召开招标大会来选定承包团队,在确认期间需要签订各项承包合同,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筑法中对合同拟定内容进行标注,却忽略了对承包方资质的审查。造成很多不具备大型施工作业能力的团队混入其中,为工程留下巨大的安全隐患。为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国家了《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对照表》。但这份文件中并没有对详细的资质以及承包能力进行介绍,并且对总包与分包之间的规定不够详细。工程团队在开展项目时缺少明确的参照标准,法律法规也丧失了应有的威严性,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缺少统一的监管整治。施工细节处存在法律漏洞,不利于广告位安放、建筑表面清洁,对其安全标准缺少规定,盲目开展很容易出现安全问题。

3、对施工人员的准入门槛设置较低

建筑行业的兴起使得包工团队数量也随之增多,人员组成较为随意,基层工人多数是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并没有接收过系统的建筑知识培训。建筑法律法规中对团队技术水平的规定标准低,并且缺少详细的要求。一些工程方并没有建筑过大项目,为获得利益提升市场竞争力盲目承接工程,由于缺少这方面的经验,很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政府管理部门对建筑行业入门标准制定过低,这种现象在县级城市最为常见,使得地方的工程水平长时间得不到提升。部分团队自身资质欠缺,为提升同行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力,只能在人员组成上下功夫。花费高新聘请工程师,挂牌顶替,但实际施工时现场的指挥人员仍是原版人马,工程质量很难保障。此类现象屡见不鲜,政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团队入门的控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筑行业技能进步。

4、法律法规针对行业乱象的规定和处罚力度弱

建筑法规中对工程质量以及作业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现实却存在不能被落实的现象。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与团队成为一体,发现违规现象并不举报,而是从中获取更多的私人利益,对质量的控制也只是停留在表面工作中。工程涉及到转包与分包更是混乱,不能开展有效的控制,完全由团队自主决定。建筑施工中的违法现象屡见不鲜,虽然管理部门一再强调,还是存在不服从条款的团队。这些现象都是由于建筑法规落实程度不足导致的,对违规现象的处罚力度不足,并没有在市场中形成严谨规范的风气。处罚停留在表面并没有落实到个人,这对地区的建筑行业的管理并不具有威慑力,选用的方法也不够科学,缴纳罚款并不能解决建筑团队水平不足的问题。应实施动态管理的方案,对工程进展的各个阶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修筑,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应该吊销团队的资格证书,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5、现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

法律法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市场以及社会的发展会在内容上不断做出优化,使之更好的为广大人民服务。现有的法规中,多数是针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对于工程前期准备、场地测量、使用时对绿化区域的影响等并没有涉及。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同行业之间竞争也逐渐走向白热化阶段,其中法律法规的影响是巨大的。科学完善的法规可促进行业良性竞争,提高工程质量。但由于这一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大部分地区建设情况不能及时上报至政府部门,相应的统计工作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最终造成区域发展与城市规划脱轨。对建筑团队基本信息的完善监管不严格,并不能在短时间内形成稳固的信息共享系统,工程确立后在承包阶段不能全面了解各竞标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度不完善衍生等问题众多,并且随着时间的增长向更严重的层面发展,不能得到及时的整治。团队应该有自身擅长的项目,并且在竞标时依据能力来选择,法规中并没有将这部分管理细则纳入其中,竞争局面也随之混乱。

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建议措施

1、加强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

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各单位之间的沟通,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在开展工作前要将任务落实到个人头上,避免出现重复监管或者遗漏的情况。在沟通过程中将工作内容进行划分,将施工种类作为参考,并对不同阶段容易发生的质量问题详细考察,并整理在工作资料中。进行监管时可参照这部分资料,使工作开展更顺利,避免工程现场秩序混乱。总包与分包项目虽然在施工阶段相对独立,但建设完成后还是会进行总回合,建筑管理部门要处理好这之间的关系。在沟通交流过程中将规章制度统一,通过对执行时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可帮助确定最科学的管理制度。与建筑相关的规定应该随着行业发展而做出改变,勇于面对体制上的欠缺,并不断的优化,更好的为建筑工程行业服务,充分发挥监管功能,促进结构安全质量的提升。沟通可改变原有僵持的局面,促进体制向科学严谨的方向发展,同时对解决内部矛盾有很大帮助。紧密配合的工作环境必然是严谨的,不会发生脱轨现象。

2、加速建筑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

在沟通的基础上对体制上的漏洞进行整理,结合对建筑行业的考察,制定出一套完善全面的建筑法规。在已有的条款中,并没有对细节进行规定,对此方面的制度要加快完善速度,并且在短时间内完成复杂的规划工作。法律规定的范围必须做到科学全面,在前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并且设定一段试运行阶段,在此基础上开展全面的实施,保障建筑工程行业有法可依。建筑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与国际接轨,技术也进步明显,建筑法更应该做好带头作用,加快法规的完善速度。在借鉴先进方法的同时不能忽略总结经验的重要性。在补充法律制度时,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条款,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做出整改。建筑法涵盖范围广,可同时进行多个部门的改制工作,可有效减少完善制度所用的时间。对建筑团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帮助明确各项建设的注意事项,避免出现违规操作。法律的健全不单体现在内容上,更重要的是在基层的落实,需要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促进我国建筑行业高效发展。

3、引用信息化技术

建筑监管部门应将信息化技术引入工作岗位中。对各施工团队进行调查登记,将技能水平与人员组成依次整理到资料中,可避免挂名顶替现象的发生。工程招投标阶段可快速了解各团队的技术情况,作为项目承包的硬性衡量标准。同时建筑行业的进步也可以在平台中体现出来,政府部门在对区域建设情况进行统计时可通过查阅信息来完成。在信息化平台中可将国内各区域的建筑执行标准汇总,可促进建筑质量控制得到统一的标准,并且面向公开透明化发展。信息平台的建设在现阶段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可借助已有的计算机系统来完成,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地区的建筑工程进行全面考察,若存在违规现象在此阶段可以帮助发现。由此可见应用信息化技术具有多重优越性,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起到促进作用。建筑行业进步与规章制度的完善有着必然联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完善这一体系。

三、现存问题的解决对策

1、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建筑工程活动的监管力度。如《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法律制度的轨道上,进入到了一个更加规范、更加公平竞争的崭新局面。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将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中,减少或杜绝了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工程资金的使用上更加节省、合理,最为关键的是,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法规的出台,更好地保证了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此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强了市场准入管理,对于建筑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建筑许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中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许可的规定,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建筑企业严格依法清理,禁止参与到建筑活动中,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通过建筑法律法规,不仅使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整体提升,也有效地减少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规范、指导、保护建筑行为

人是社会人,人在社会中的每一种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合法范围内,我们做出的行为才会被国家承认,从而得到国家的保护。建筑活动作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同样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建筑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们国家的建筑行业步入了依法治业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对某些建筑行为进行了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正是有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才更加明确自己必须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为的范围,从而接受相关法律的指导与规范。而建筑法律不仅仅能指导规范建筑行为,它也为合法的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对不合法的建筑行为进行处罚。这些都对我们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促进我国建筑企业适应国内外市场的竞争的要求,我们应综合吸取国际立法和市场管理经验,促进并完善建筑法规体系,加快部分法律法规的立法速度。

3、建筑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产活动具有人员流动、产品固定等特点,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较多,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法三条例”,即《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各建筑主体在建筑工程中的质量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加强检查与巡视,发现问题不放过,及时上报、处理。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下,大家对工程的安全与质量问题越来越重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不断加大力度,对安全检查不断强化,全国的建筑安全与质量水平不断提高。总之,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加快和加深、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为我们的建筑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尽管如此,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的实施中,仍然有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与前进提供更加强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础与法律保障。

结束语:

建筑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建筑市场有很强的规范作用,但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完善、不一致同样会对建筑行业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引发行业内的各种乱象。研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适用性、规范性,加强法律层面的顶层设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仍然任重而道远。当然完善法律法规只是第一步,最终还是要将法律精神落实在实处,并不断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将法律法规进行持续改进,让建筑业为国民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刘红娜.浅谈建筑法律法规及其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J].城市地理,2015(03).

篇2

[中图分类号] G7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3-0102-02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类的执业资格主要有2项,分别为2004年4月起实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和2005年7月起实行的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它们的考试要求,除了环境保护的专业知识之外,还都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的4个科目中,就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一科,并且是必考科目[1];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知识考试的9个科目中也包括《环境法规与标准》。[2]为适应社会对环境保护人才知识结构的要求,在高校中开设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类课程很有必要。在《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2007)中,其“构建知识体系”章节也将“环境法学”部分设置在选修知识单元。[3]笔者结合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经历,联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的要求,进行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一、课程名称

虽然在《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的知识体系选修单元中,用了“环境法学”一词,但在其课程体系的选修课程中却是“环境管理与法规”,安排了1个学分,16个学时。在高校环境工程专业的教学实际中,“环境管理”的内容一般都设置有专门课程,针对“法规”的内容,设置课程的名称也多不统一,有“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等。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在当前环境法研究中,学者对“环境”定义的理解的不同,也就是“环境”是否包含“资源”的概念。在我国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4]而“自然资源”,一般是指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在我国的环境概念中是包括资源的。环境包括自然资源的观点,符合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精神,也与外国环境保护法乃至国际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定义相一致。因此在专业课程名称上,与环境保护法的精神相一致,可不专门突出“资源”的概念。另外,从学科的发展来看,“环境法学”(或“环境保护法学”)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主要研究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的性质和特点、环境法的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环境法基本理论等。这些内容在环境工程专业本科教学的选修单元中,是难于实现的。因此,结合选修课程教学要求的特点和职业资格考试中科目的设置如“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法规与标准”,建议将该课程的名称定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课程性质

在《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中,专业知识体系包括通识教育知识、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是放在专业知识的选修单元。[3]在环境工程专业的本科教学中,除了以环境法为研究特色的高校,大多数高校也是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课程体系中的专业选修课程,一般为16-32学时,1-2个学分。由于部分学生对选修课程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法律法规的内容跟自己的专业知识关系不大,不选修或者选修了也不认真听讲,对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和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极为不利。因此,为适应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可适当强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教学,将其设置为“限选”课程,增加教学时数和学分。

三、课程内容

篇3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由于总价合同具有工程造价易于结算、便于发包商控制投资的优势,在工程建设中被广泛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首次明确指出总价合同有两种形成方式,即以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和以施工图预算发包形成,同时又指出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应选择单价合同,对此形式形成的总价合同结算问题并未做出详细规定,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在结算过程中较容易产生纠纷。基于以上事实,本文将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总价合同结算纠纷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当前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总价合同特征分析

通过对以往学者的观点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描述进行综合分析后,可得到如下结论:总价合同是发承包双方约定相对而言较为固定的价格,以用来完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发承包双方在签署总价合同后,可在专业条款中约定风险幅度范围,即在此风险幅度范围内价格固定不调整,但超出风险幅度范围可以进行价款调整。

依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和2013版《合同范本》的规定,总价合同是发包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或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总价合同的价款在约定合同范围内或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不作调整。虽然总价合同在表面上对合同状态不予补偿,但实际上业主在总价的基础上已进行事先补偿,量与价的风险已经包含在总价中。发包方倾向于选择与承包方签订总价合同,可见对发包方而言签订总价合同的优势要大于其它合同形式。

二、总价合同工程结算纠纷现状透视及分析

2.1变更类因素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研究

工程项目建设通常是一个长期性的活动,一般在实施过程中具有复杂性的因素,因此工程变更就成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一项难以避免的工作。在发承包双方签订总价合同的情况下,当发生变更类因素时,承包商认为变更内容属于自己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故向业主提出价款调整的要求,而对于业主方而言,变更将不利于控制项目的投资,因此,双方产生纠纷[1]。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提出14个价款调整因素。本文中所提到的变更类因素是指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项目特征不符四个因素。通常,变更类因素的内容均可以表示为增减工程量、施工工艺的改变、施工内容的增减、施工内容的改变等。其中,引起工程量偏差的因素尤为多,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由于编制人员对计量计价规则的了解深度不足等问题,造成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计算错误等情况,都将引起工程量偏差。同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等问题,也将引起工程量偏差。而对于以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只要发生上述变更类因素,其价款都是可以调整的。

2.2 物价波动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研究

由于承包商缺乏对无限风险的认识,往往毫无顾虑的与业主签订了约定无限风险的总价合同。而在实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筑材料价格突然上涨,超出了正常预估,承包方将利润与风险费全部用于建材上涨导致的损失。这样就造成了承包商零利润的局面,更有甚者利润达到负值。承包商不愿单独承担价的风险向业主提出调整工程价款,以弥补经济损失。但业主以签订总价合同为由,拒绝调整合同价款。进而引起发承包双方对价款调整的纠纷问题。

查阅文献可知,大多学者认为总价合同下的物价大幅波动时结算价款可以调整,这为总价合同可调性提供了必要的文献依据,也为本文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价款调整奠定了基础。在签定总价合同前,承发包双方需充分考虑价格波动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价波动的调整幅度范围,减少由于价格波动引起的纠纷,同时有利于合理分担价格风险,使得合同具有公平性。避免承包方因风险过大而影响工程质量及进度,减少承发包双方的纠纷[2]。

2.3 法律法规变化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研究

建设工程项目通常是长期性活动,故在项目进行的过程中,法律法规变化可能会引起结算纠纷。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规定如下:若由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首先将此变化发生日期与基准日期作比较,若在基准日期之后,则发包方应予以合同价款调整,反之不调整;由于此变化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应予以顺延。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是因为承包人原因使得工期得以延误,若在此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法规等政策性变化,则承包方应承担所有因此增加费用、延误工期的带来的损失。

在总价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关于法律法规变化的价款调整一直是一个难题,姜秀珍认为总价合同是承包方报总价,继而发承包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并且最终以总价结算的合同。一般情况只有设计变更,或者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因素发生(譬如法律法规变化),方才允许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3] 。

3各类产生纠纷的因素对价款的影响及调整建议

3.1变更类因素对价款影响

多名学者对变更类因素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进行研究,其中艾光鲜、尹贻林、刘一格、潘妙哲等指出由于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发承包双方应进行价款调整[4][5],价款调整公式如下:

变更价款总额=变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用(公式3.1)

变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变更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公式3.2)

此公式表示工程变更部分的费用均由发包方承担,具体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措施项目费用,而分部分项工程费用额为变更部分的工程量与对应综合单价的乘积。本文重点研究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调整,故要确定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值,首先要确定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及变更部分的综合单价。

因此故本章将研究变更类因素出现后,具体工程量的确定及对应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确定,进而参照公式3.2具体分别确定每个变更类因素出现引起总价合同的价款调整。

3.2物价波动对价款影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物价波动,承包方向发包方申请合同价款调整,但发包方更多地选择不调整合同约定中的工程价款,因此导致大量的物价波动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事件发生[6]。

当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物价的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即使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无限风险的承担范围,受益乙方仍然可以依据以上的流程向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只要达到上文中论述物价异常波动幅度界定的两个必要条件,则可以认定发生了物价的异常波动,则发承包双方中受益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价款调整的要求,另一方应对该要求进行审核调整合同价款。超出物价波动幅度范围部分的价款调整办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发承包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则可选用价格指数调整差额或造价信息价格调整等公式,对合同价款进行合理调整。

3.3法律法规变化对价款影响

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法律、法规变化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费费率、税率等的调整,规费费率、税率的调整将引起规费、税金的改变。由于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者,当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4.总结

本文针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从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原因为入手点,通过结算纠纷的原因研究,进而确定各原因下结算纠纷的具体解决办法,以下为本文研究结论: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结算纠纷原因众多,其中主要原因是变更类因素、物价波动以及法律法规变化。

(2)总价合同风险分担原则日益合理,由19世纪的价格包含原则到现今的风险状态补偿原则,风险分担更为合理,而我国风险分担原则也与国际接轨,日趋完善。

(3)变更类因素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发承包双方应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其中工程量偏差的风险由双方共担,其他变更类因素由发包方承担。

(4)物价波动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其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若物价未达到异常波动幅度,则由承包方承担或受益,否则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5)法律法规变化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由发包方承担,由于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延误期间法律法规变化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

(6)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并非固定不变,当变更类因素、物价波动、法律法规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窦凌蛟.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处理[D].长春:吉林大学,2010.

[2]杨景欣.浅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J].北京仲裁,2010(04):35-48.

[3]姜秀珍.浅析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的计量与计价[J].华章,2013(31):81-82.

篇4

城建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的一部分,同时又是城市建设管理的一部分。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时,一要参照《档案法》。因为《档案法》规定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就是指导和监督,其中监督就是执法。二是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因为在《规划法》中涉及到城建档案工作,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向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城建档案资料。依据《档案法》《规划法》,国家住建部颁布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可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城建档案馆要做到依法治档,必须用足这些政策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这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明确了城建档案事业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具体操作规范,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出台,将城建档案的管理纳入了城市建设法规系列,推进了城建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志着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城建档案事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城建档案接收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的。根据《规定》住建部出台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规范》中规定了城建档案归档文件及其质量要求,对归档内容、归档文件范围、质量要求、立卷的原则、方法、编制、整理,还有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制定了详细的国家标准。依据《规定》《规范》的要求,城建档案设有18个大类、102个属类。城建档案馆档案工作人员通过努力,尽量建立健全档案门类,丰富馆藏,可是存在接收渠道不畅通、接收难的问题,使有些大类档案至今还是空白或少之又少。只有疏通档案接收渠道,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逐渐建立起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符合质量要求的馆藏体系,才能使城建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二、依法治档,严格执法

城建档案馆是以城市为单位建立的永久保存城市重要城建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各有关方面,有关人员研究、利用城建档案的中心,是为城市积累和贮存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的。《档案法》赋予了档案部门监督职能,有法可依,但是关键在于实施和监督。可是在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并不是很顺利。按照《规范》《规定》要求,在城市建设中形成的工程技术档案要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而在城市建设中形成各种专业的工程档案,按照城建档案分类大纲要求,分为18大类,可是我馆自上世纪80年代建馆以来现存的档案大类,其中城市建设管理类、工业建筑类、民用建筑类居多,市政工程类近两年在领导与相关部门的疏通下陆续进馆,城市规划类和公用设施类都数量有限,交通运输类、名胜古迹园林绿化类、城市科研类、人防军事类、声像类等大类档案很少,甚至有的大类还是空白,如水利防灾类、工程设计类、地下管线类,这些档案大多数保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所以我们城建档案馆现存档案门类不齐全、结构不合理、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体系。自建馆以来,形成了以提供利用为重心,业务指导为中心,重服务轻监督,重指导轻执法的工作方式。指导和监督是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指导、监督的力度不够,要依法治档,杜绝违反档案工作法规的事,及时补救。加大力度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取得相关部门、领导的支持与配合,严格监督,才能出效益、出质量。城建档案的业务指导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又有执法监督的职能,同时又是一项专业技术活动。城建档案的业务指导是一种法定的档案行政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指导活动。有关档案工作和城市建设的法律、规章、制度,如《档案法》、《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都是城建档案业务指导工作的依据,城建档案馆是城建档案业务指导的主体。如何依法治档,发挥依法治档的能动性,有效地执行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只有提高城建档案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通过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介宣传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城建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及城建档案的社会价值,领导带头学法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依法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监督,促进城建档案执法

在城建档案法制建设中,依法监督,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有效地实施监督,可以减少违法行为。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立管理完善、制约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保证执法权力依法行使。如何能有效实施执法监督机制?一要健全组织,依法行政的水平与部分领导执法队伍素质密切联系在一起。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把依靠政策管理转变到依靠法律法规管理。二要学习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执法队伍的水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我馆的执法队伍有具有专业职称的工作人员,参加城建档案执法人员培训,取得执法人员执法证,持证上岗。他们不仅仅是城建档案工作者同时还是执法者。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档案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及执法水平。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档案法律法规,在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外,还必须学习掌握其他法律知识,如《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和处罚尺度,做到执法工作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社会的监督。三要加强城建档案执法检查,通过纠错提高各参建单位的城建档案意识。用法来规范施工过程中的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归档是否规范,否则责令整改,直至顺利移交进馆。这样,执法检查对提高参建各单位的档案意识和重视程度起到积极的作用,推动城建档案的收集工作。调动大家积极学法、遵法,才能创造依法治档的良好环境。

四、结束语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坚持依法治档,而不是以法治档,避免将档案的法律法规作为摆设,切实认真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在工作中,充分运用城建档案法律法规规范城建档案的接收指导工作,宣传城建档案对社会的重要性和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有效地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能,正确行使执法权,通过合法的执法,强化监督,促进城建档案执法。

作者:陈晓莲 单位:呼和浩特市城建档案馆

参考文献:

[1]李红芳.依法治档是建设档案强国的先决条件[J].城建档案,2014,(9).

[2]林源.档案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对策[J].兰台内外,2013,(6).

[3]刘顺英.在实践中提高档案法制建设水平[J].山西档案,2008,(S1).

[4]刘洋.关于我市档案法制建设中存在问题的研究[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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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建设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适时地颁布了很多新的建筑法规,有效地规范了建筑行业的各种行为,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发达国家,专业学会、专业人士、行业协会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得力助手。在建筑法规的制定和监督执行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我国的情况是:建设部在草拟法规时,缺乏有立法经验的专家,而在修改定稿阶段,国务院法制局又缺乏建筑业的专家,导致了许多条款违反了建筑业的固有规律。

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方面。我国现行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专业性较差。在国外,技术标准和规范基本上是由专业学会、专业人士、行业协会制定,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一般都比较严谨、准确。但是我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一般是由建设部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缺乏专业性。技术标准和规范作为技术壁垒的隐蔽性较为明显,不利于保护我国施工企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严重挫伤了设计和施工方面技术人员的创新积极性,阻碍了我国建筑技术的发展。

建筑法规遵循WTO的原则及与国际惯例接轨方面。WTO各成员国的建筑法规应依照服务贸易总协定进行调整与完善。如其中的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等都应在建筑法规中予以体现。而我国现行建筑法规中仍存在许多有悖于“国民待遇”、“透明度原则”的文件和条款。

规范国际间工程承包行为的法规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绝大多数是规范国内建筑市场行为的,而针对国际间的建筑与工程服务贸易的条款只在个别法规中略有涉及,而且也存在许多问题。

合同范本条件方面。各国的建筑法规中,都规定了合同范本式样、条件。国际通用的合同范本条件的最大特点是依据“案例法”,结合部分“成文法”,以合同双方“约定”以及按WTO协议、协定、各成员国的法律和具有同等地位的原则、规定而拟订的合同条件,而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以习惯使用的“成文法”的合同范本的合同条件,这就使得对“案例法”合同范本的合同条件不熟悉,入世后将不利于我国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建立完善我国建筑法规的对策

为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提高生产经营能力的先进大型设备如地铁施工用的盾构机,大吨位、大跨度架桥机,高速公路摊铺机等,每台价值好几千万元。为了尽快与WTO的协议、协定及国际惯例接轨,促进我国建筑企业适应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要求,应加强建筑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并完善建筑法规体系,改变传统做法,加快立法的速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完善国内外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目前,国内建筑企业如果没有这样高品质“重型武器”,就永远没有资格干这类工程;但如果花巨资购买了又中不了标,企业就要承担设备闲置浪费的风险。在投资开发高新技术方面,有成果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风险,加快知识更新和人才培养的投入,要冒人才流失的风险。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建筑承包商对国内企业人才的争夺,将使国内施工企业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在资本经营越来越风行的情况下,施工企业为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参与相关产业、公益事业和证券市场的投资等将成为必然。

制定规范国际工程承包行为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国际承包公司进行清理,提高承包海外工程的门槛,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建筑企业,从控制海外建筑许可证的发放上进行限制,并对我国国际承包公司重新进行资质就位。鼓励扶植总承包企业做强做大,而专业承包企业做专,以增强各个层面上的建筑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以优惠政策扶持发展优势企业。在不违反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前提下,应该在法律上制定对于国际工程承包企业更加优惠的金融、税收政策;设立一些基金,以奖励承包了重大工程的承包公司;金融机构出具投标保证书和履约担保书;无偿使用政府提供的建筑机械;为避免企业因战争和内乱风险遭受巨大损失,政府应设立特殊险种提供保障。

专业协会、专业人士、行业协会参与立法。要加强、引导、培植我国建筑行业协会和学会,使其迅速发展。加快培养既精通法律又懂建筑管理专业知识的立法人员,在法规的制定中充分体现行业协会和学会的意见,在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时应该尽量让行业协会或专业人士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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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进入21世纪,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正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信息提供能力和检索能力风靡全球.

网络已成为人们尤其是大学生获取知识、信息的最快途径.网络以其数字化、多媒体化以及虚拟性、学习性等特点不仅影响和改变着大学生的学习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交往方式,而且正影响着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取向,甚至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网络犯罪,所有这些使得高师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从事网络教学、实践的计算机专业的教育工作者来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这不仅因为,自己一方面要传授学生先进的网络技术,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学生不要利用这些技术从事违法活动而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违法与不违法只是一两条指令之间的事情,更重要的是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将来可能成为老师去影响他的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中开设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抓住机遇,研究和探索网络环境下的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教学的新特点、新方法、新途径、新对策已成为高师计算机专业教育者关心和思考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我校的实际,就如何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信息安全法律课程作一些探讨.

1现有的计算机专业课程特点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服务面向定位,按照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注重素质教育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的人才培养思路,沟通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之间的课程联系.全校整个课程体系分为“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教师教育课程(非师范除外)、实践教学课程”四个大类,下面仅就计算机专业课程的特点介绍.

1.1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是按学科门类组织的基础知识课程模块,均为必修课.目的是在大学学习的初期阶段,按学科进行培养,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考虑到学科知识体系、学生转专业等需要,原则上各学科大类所涵盖的各专业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应该相同.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科学概论、网页设计与制作、C++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操作系统等.

1.2专业方向课程各专业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设置主要课程,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设置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同时可以开设2—3个方向作为限选.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在任一方向课程组中选择规定学分的课程修读.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网络、汇编语言程序设计、计算机组成原理、数据库系统、软件工程导论、软件工程实训、计算机系统结构等.

1.3现有计算机专业课程设置的一些不足计算机技术一日千里,对于它的课程设置应该具有前瞻性,考虑到时代的变化,计算机应用专业旨在培养一批适合现代软件工程、网络工程发展要求的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技术人员,现有我校的计算机专业课程是针对这一目标进行设置的,但这一设置主要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更广泛的使用网络、更关注信息安全这一事实,作为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更应该承担起自觉维护起信息安全的责任,作为高师计算机专业的课程设置里应该考虑到教育学生不得利用自己所学的技术从事不利于网络安全的事情.

2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必要性信息安全学科群体系由核心学科群、支撑学科群和应用学科群三部分构成,是一个“以信息安全理论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等理论体系为支撑,以国家和社会各领域信息安全防护为应用方向”的跨学科的交叉性学科群体系.该学科交叉性、边缘性强,应用领域面宽,是一个庞大的学科群体系,涉及的知识点也非常庞杂.

仅就法学而言,信息安全涉及的法学领域就包括:刑法(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意制作传播病毒等)、民商法(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知识产权法(著作权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许多法学分支.因此,信息安全教育不是一项单一技术方面的教育,加强相关法律课程设置,是信息安全学科建设过程中健全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途径与任务.

高师计算机专业,虽然没有开设与信息安全专业一样多与信息安全的有关技术类课程.但这些专业的学生都有从事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所需要的基本编程能力、黑客软件的使用能力,只要具备这些能力且信息安全意识不强的人,都可能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干出违反法律的事情,例如“YAI”这个比CIH还凶猛的病毒的编写者为重庆某大学计算机系一名大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中开设相关的法律法规选修课程是必要的.

2.2可行性技术与法律原本并不关联,但是在信息安全领域,技术与法律却深深的关联在一起,在全世界各国都不难发现诸如像数字签名、PKI应用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从本质上讲,信息安全对法律的需求,实际上来源于人们在面临信息技术革命过程中产生的种种新可能的时候,对这些可能性做出选择扬弃、利益权衡和价值判断的需要.这也就要求我们跳出技术思维的影响,重视信息安全中的法律范畴.

根据前面对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分析可知:信息安全技术与计算机应用技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事计算机技术的人员很容易转到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研究上,加之信息安全技术是当今最热门技术之一,因此,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一些基本的信息安全技术选修课程、开设一些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选修课程学生容易接受,具有可操作性.

3信息安全技术课程特点

信息安全技术课程所涉及的内容众多,有数学、计算机、通信、电子、管理等学科,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知识,理论与实践联系十分紧密,新方法、新技术以及新问题不断涌现,这给信息安全课程设置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使我校计算机专业学生了解、掌握这一新技术,我们在专业课程模块中开设《密码学基础》、《网络安全技术》、《入侵检测技术》等作为专业选修课.我校本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每学期都对知识内容进行更新.

(2)对涉及到的基本知识面,分别采用开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讲座等多种方式,让学生了解信息安全知识体系,如有操作系统、密码学基础、防火墙技术、VPN应用、信息安全标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法律课程等.

(3)对先修课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学习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之前,都可设了相应的先行课程让学生了解、掌握,如开设了计算机网络基本原理、操作系统、计算机组成原理、程序设计和数论基础等课程.

(4)注重实践教学.比如密码学晦涩难懂的概念,不安排实验实训,不让学生亲手去操作,就永远不能真正理解和运用.防火墙技术只有通过亲手配置和测试.才能领会其工作机理.对此我们在相关的课程都对学生作了实践、实训的要求.

4涉及到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

信息安全的特点决定了其法律、法规内容多数情况下都涉及到网络技术、涉及到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

4.1目的多样性作为信息安全的破坏者,其目的多种多样,如利用网络进行经济诈骗;利用网络获取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情报;利用网络显示自己的才能等.这说明仅就破坏者方面而言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是复杂多样的.

4.2涉及领域的广泛性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互相交织,信息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甚至超过资本,成为经济增长的最活跃、最有潜力的推动力.信息的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大到军事政治等机密安全,小到防范商业企业机密泄露、青少年对不良信息的浏览、个人信息的泄露等信息安全问题涉及到所有国民经济、政治、军事等的各个部门、各个领域.

4.3技术的复杂性信息安全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也涉及到管理问题,信息安全技术又涉及到网络、编码等多门学科,保护信息安全的技术不仅需要法律作支撑,而且研究法律保护同时,又需要考虑其技术性的特征,符合技术上的要求.

4.4信息安全法律优先地位综上所述,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不是靠一部法律所能实现的,而是要靠涉及到信息安全技术各分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来实现.因此,信息安全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兼具有安全法、网络法的双重地位,必须与网络技术和网络立法同步建设,因此,具有优先发展的地位.

5高师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中的法律法规内容教学目标

对于计算机专业或信息安全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应深入理解和掌握信息安全技术理论和方法,了解所涉到的常见的法律法规,深入理解和掌握网络安全技术防御技术和安全通信协议.

而对普通高等师范院校计算机专业学生来说,由于课程时间限制,不能对信息安全知识作较全面的掌握,也不可能过多地研究密码学理论,更不可能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研究信息安全所涉到的法律法规,为此,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的教学目标定位为:了解信息安全技术的基本原理基础上,初步掌握涉及网络安全维护和网络安全构建等技术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

6高师信息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课程设置探讨

根据我校计算机专业课程体系结构,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其中多数涉及信息安全技术层面,主要以选修课、讲座课为主,作为信息安全课程的补充.主要可开设以下选修课课程或讲座课程.

(1)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基础讲座:本讲座力图改变大家对信息安全的态度,使操作人员知晓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含义及其职责范围内需要注意的安全问题,让学生首先从信息安全的非技术层面了解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国内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概貌、我国现有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简介等.

(2)黑客攻击手段与防护策略: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借此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了解常见的安全漏洞,识别黑客攻击手法,熟悉提高系统抗攻击能力的安全配置方法,最重要的还在于掌握一种学习信息安全知识的正确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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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论述了当前招标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现阶段工程招标行业的具体发展对策,以促进工程招标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招标 现状 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和实施招标投标体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的出台,工程招标取得了飞速的发展。经过几年的发展,工程招标机构得到了长足发展,在工程招标、咨询、规范招标行为、提高招标质量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它在招标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矛盾,影响了招标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甚至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因此,加强对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管,促进工程招标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迫在眉睫。

1 工程招标行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方面的问题。

1.1.1 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我国在推行招标制度时实践经验不够丰富,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同时,法律法规中对招标行业的门槛制定太低,导致了招标机构过多。

1.1.2 政府多头监管,部门分散。经过多年的发展,针对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地方规章越来越多,建设、财政、发改、计划、监察、纪委等部门都有各自的法规、文件、办法,且彼此间存在相互冲突的地方。招标文件要同时送审几个部门,各部门意见不一致时难以协调。招标公告要同时在几个媒体,的格式、时间各有要求。有时一个项目的招标耗时近一年,而绝大部分时间都花在与各监管部门的协调之上,造成企业的成本上升。

1.2 招标机构自身的问题。

招标业务技术含量低。目前,大多数工程招标机构停留在为招标人提交资料、打印文件、组织会务、“跑腿”等低层次服务上,对招标内容的技术方案、设备选型、制造商技术特点等方面难以提出有分量的咨询建议,招标工作技术含量降低,让招标人觉得用哪家招标机构都一样,甚至还不如自己招标。

1.3 业主方面的问题。

随意毁约现象严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业主跟工程招标机构毁约,使招标半途而废没有制裁;业主因内部原因随意变更招标内容,给投标人带来损失不能制裁;业主对评标结果不满意,不签订合同没法制裁。

1.4 市场行为方面的问题。

压级压价,恶性竞争。有的工程招标机构降低招标收费标准乃至承诺不收费承揽招标业务;有些工程招标机构为承揽业务,无原则迁就招标人,充当业主的“代言人”,损害投标人利益;个别工程招标机构还参与“串标”“围标”,以虚假手段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基本准则,导致行业的恶性竞争愈演愈烈。

招标行业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招标行业的整体形象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影响了《招标投标法》的顺利实施,并最终影响招投标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2 工程招标行业可持续发展对策

2.1 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问题的对策。

2.1.1 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法律法规。目前,各级机构有数十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标准不一、有的甚至相互抵触,因此,为了保持评标法律规则的统一和协调,相关部门要对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对相互冲突的条款应当抓紧修改,制定完整可行的规章制度,建立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2.1.2 建立相对统一的工程招标机构监管平台法规。一方面,工程招标机构就招标资质同一事要对口很多不同的部门,造成企业的成本上升;另一方面,不同的管理部门之间监管标准不一,执法标准不同,难于形成有效的监管。对此,以即将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契机,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时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平台条款,改变招标投标多头管理的局面。

2.2 招标机构自身问题的对策。

2.2.1 深化自身性质的认识,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工程招标机构是实施提供全过程招标的智力服务行业,是各类项目业主的参谋和助手,因此,招标机构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基本性质。在执业过程中,要不受其他方面的干扰,严格贯彻“第三方”原则,认真开展招标业务。同时要以强烈的责任心为委托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以服务代管理,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2.2.2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招标是一门涉及多门学科,多种法律,政策性强的综合工作,因此要加强对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结合建筑市场发展和招投标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岗位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定期对招标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等能力进行考查,推进人员的优胜劣汰,以便尽早达到专业化机构人员的素质要求。

2.3 规范市场行为的对策。

2.3.1 规范工程招标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招标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防止招标机构过度竞争、牺牲合法利润,同时认真查处少数招标机构的乱收费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在受理招标备案资料时,要认真审核招标合同和招标收费情况。对违反国家收费标准的按不良行为载入其信用档案并公示于众。

2.3.2 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打破部门界限,整合专家资源,建立统一的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制度,制定《评标专家委员会评标工作指南》,明确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和评审程序,明确专家权利和责任,建立评标专家信用制度,对评标专家实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并对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表现进行动态跟踪和评估,表现不合格的专家要从专家库中清出。

总之,工程招标机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建筑工程招标投管理与监督向深层次发展的重要标志。尽管目前工程招标机构的建设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但是只要努力完善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督管理、着力推进制度创新、强化对市场行为的制约和监督,招标市场必将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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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管理的社会属性与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生态化转向

对于工程项目,企业往往更加关注其经济性和技术性。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工程管理的社会属性对企业和公众而言将愈加重要。生态文明是指人们在改造自然、达成个人目的的同时,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所做的努力与取得的成果,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结果[13]。目前,我国处于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大型工程项目正如火如荼地开展。这些项目对于环境的影响是巨大且不可逆的,正确对待和处理工程管理与生态文明建设之间的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工程管理的生态维度已成为影响项目建设的重要因素,甚至决定性因素。我国正逐步从粗放式经济发展方式向环境友好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关注工程的生态问题是项目管理理论和实践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科学技术创新是改变社会现状最直接的动力。当前,科学技术以工程项目为载体,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力量改变着我们生活的世界,工程管理把技术的工具理性和工具价值发挥得淋漓尽致。但是,人类作为技术革新的发起点,往往很难在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间达成有机平衡。因此,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技术的两面性越发明显。一方面,技术创新不断改变世界,为人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生活方式;另_方面,技术也使人类生存环境面临巨大风险和威胁。基于技术的两面性,我们更应将科技创新置于生态文明的背景下予以考察。科技创新在考虑经济性和技术性的同时,还应兼顾环境保护的责任与义务。

综上所述,工程管理与生态文明建设密不可分,而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科技创新。为实现工程管理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双赢局面,我们必须对科技创新进行必要的约束。树立生态文明的科技价值观,践行生态文明的科技发展原则,扶持和推广生态科技,寻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科技进步之路,这既是生态文明建设对现代科技提出的新要求,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成果。

2.生态科技创新能力因子分析

生态科技创新是指能为客户带来具有商业价值的新产品和新过程,并降低技术创新对环境影响的活动。不同于其它创新,生态科技创新除了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贡献外,其自身还能产生正向外部效应,降低产品外部环境成本。根据国内外研究文献的结论,企业的生态科技创新能力主要受法规、市场和企业内部三大因素的影响。

2.1有效的法律法规制度能够促进企业生态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

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的观点,法律法规是应对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是避免企业将环境成本强加给社会、确保企业主动承担该部分成本的重要约束。有效的法律法规可以强化企业的生态创新动机,激励企业不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将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目标相统一。然而,这一逻辑的前提条件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成本足够高,如果创新利益无法抵消技术更新成本,那么这种双赢局面就是不稳定的。法律法规从3个方面影响企业生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法规强度、政策工具和法规可预见性。

(1) 强有力的法律法规能够促进企业不断加强生态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法律法规强度通常表现为对企业污染指标的控制上,定量指标越明确,法律法规的强度就越大,衡量企业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证据就越充分,工程项目违反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风险就越大。一个产业受到环境法律法规的保护强度越大,企业面临的违法风险就越大,企业增加科技研发的投入就越多。

(2) 因地制宜的政策工具组合能够更大限度地激发企业生态创新积极性[3]。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分为三大类:直接管制、经济刺激、政策引导,其中,直接管制包括市场准入、环境标准等,经济刺激包括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等,政策引导包括信息披露、政策扶持等。国外研究成果表明,税收优惠政策等经济刺激比单一的直接管制更能够促进企业在生态科技创新方面的投入。因此,综合运用不同政策手段,不拘泥于行政控制,能够更大限度地激发企业生态科技创新积极性。

(3)未来法规政策的可预见性对生态科技创新具有积极影响。创新必然伴随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失败风险。根据收益成本法则,企业只有在创新收益大于成本时,才会继续在生态科技上予以投入。而企业在生态建设方面获取的收益往往与宏观政策走向有很大关系。如果政策持续趋于严格,那么,污染少的企业就比高污染企业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2.2 有效竞争的市场与企业生态科技创新能力正相关

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产品是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的。作为生态科技创新能力的提供方,企业创新积极性与市场需求密切相关。影响市场需求的因素主要包括:市场结构、顾客需求和潜在的顾客利益。

(1)市场结构是创新的关键因素之一。市场结构可以用竞争程度或市场集中度来衡量。市场集中度越高,企业未来经营的不确定性就越小,企业就有更多精力投入到研发过程中。同时,集中程度越高,蒙混过关的可能性就越低。因此,企业必须加大科技投入以违法违规风险。另一种观点是,由于缺乏竞争,市场集中度高会导致企业更加懒惰,从而阻碍科技创新。

(2) 顾客需求是企业创新行为的强大推动力之一。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产品是受供需关系决定的。随着社会越来越关注产品的绿色属性,产品生态化程度越高,越有可能受消费者喜欢,从而获取更高的市场份额,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因此,顾客消费习惯也是企业生态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推动力。

(3) 潜在的顾客利益是企业生态科研投入的后备动力。潜在顾客是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目标,兼顾潜在顾客利益,有利于洞悉潜在市场,促进企业在细分市场上取得成功。如果企业能够满足潜在顾客的利益,就更容易开拓新市场。

2.3 企业内部因素直接影响生态科技创新能力

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市场环境,对企业而言都是外部环境,而企业投资行为除了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外,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自身条件。企业内部因素主要包括:发展战略、资产结构以及科研能力。

(1) 企业发展战略是影响企业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都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展开,因此,将生态科技创新能力融入企业发展战略中,能够使企业在决策时更注重环境保护,不断提高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搭建环境保护体系,从而增强企业生态科技创新能力。

(2) 企业规模和实力也是影响企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因素。企业资产规模越大,资金实力越强,盈利能力越高,企业可用于科研的投入就越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动意识就越强。同时,规模越大、能力越强的公司承受研发失败风险的能力也越强,因而敢于在生态科技创新方面加大投入。

(3)企业科研能力也会影响企业生态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是凭空产生的,需要企业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高水平科研人才。

国内外研究成果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和参考的思路。我国工程管理的生态科技创新能力要想得到提高,须从法律法规、工程市场、环保市场以及企业内部入手,在政府、企业、消费者之间搭建一座沟通的桥梁,促进我国工程管理向生态工程转变。

3.我国工程管理与生态文明建设现状

我国正逐步从粗放式的大规模建设向集约式的工程管理转变,具体体现为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和信息化建设不断突破。我国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部分: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行业内工程建设标准。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一方面能够规范企业工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另一方面能够优化工程市场,提高整个行业的标准化程度。除了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外,我国工程管理手段也日益多样化,促进工程管理行为更加精细化,工程预算更加科学合理,工程管理机制更加流畅,工程设计与质量明显改善。还有一个非常显著的变化就是信息系统的使用,利用信息系统能够大大提高工程管理效率,节约管理成本。

虽然经过不断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工程管理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生态文明工程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不足。

(1) 工程管理市场发展不均衡,不同行业间差距较大,地区间工程建设标准不一。经济越发达的地区,越重视工程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而经济不发达地区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14]。这其中有政府的政绩考虑,也有不发达地区企业环境意识淡薄的原因。

(2) 工程管理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制度执行应更加严格。工程管理制度是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虽然我国在完善法律法规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依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有些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落后于市场实际需求;有些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虽已制定,但更新不及时;部分工程管理有总的法规和规章但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这给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带来困难和不便。特别是有的地方政府环保部门未积极履行职责,导致法律法规形同虚设。

最重要的生产力。只有不断进行科技创新,不断将新产品、新技术用于工程管理实际活动中,才能进一步提高我国工程管理质量,提高工程生态化水平。我国科技创新力度不足,在科学技术应用上一直较为落后,主要体现在工程开工前的系统性论证不够,前期调研不充分,不合理的工程设计大量存在。这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还对环境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

(4)高级工程管理人才缺乏。人才是工程管理最宝贵的资源。人才缺乏导致企业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只能兼顾一面,难以投入到环境保护上。与此同时,人才的缺乏还会制约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目前,国外工程管理团队已悄悄渗透到我国工程建设市场,而我国很多工程管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然建基于低成本人力资源。要想继续在这个市场里生存,我国工程管理就必须转变模式,积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综合能力和整体思维的高级工程管理人才。

4.我国工程管理生态科技能力建设路径

我国工程管理现状离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5个方面入手,提高工程管理的生态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工程管理与生态文明建设双赢。

(1) 从顶层设计出发,强化政府组织领导力,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环境保护利益是长远的,但企业追逐短期利益的动机导致很多企业不愿意在生态科技创新上加大投入,这就需要政府作为社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对企业行为加以引导。在制定政策时,考虑政策的前瞻性、风险性、预见性、科技关联性等特点,促进企业在工程管理中加大生态科技创新力度。在审批工程建设过程中,政府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和合理的产业布局,更多地考虑工程建设项目对社会环境的影响。企业是生态科技发展中的主体,国家应该通过立法明确企业责任,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促进企业加大生态科技创新投入。

(2) 完善法律法规,设定强制性标准,推动工程管理的生态化转型。法律法规是外部环境失灵情况下促使企业按照规则办事的手段。虽然我国在工程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颁布了很多制度和规章,但是缺乏定性标准检验企业执行力。因此,在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法规的同时,应加速制定强制性标准,并通过法律法规对这些标准进行界定,保障行业标准得到有效实施。

(3) 加大科研投入、政策支持和激励,提高企业生态科技创新积极性。不同的刺激手段对生态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促进作用不一样。政府应运用多种手段对工程管理过程中的生态科技创新进行支持和鼓励,如:加大企业生态科技创新减税力度,加大政策性扶持,优先发展生态科技产业等,激励企业加大生态科技创新方面的支出。在保证国家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开放一些传统领域给私营业者和国外投资者,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加快科技创新进程。同时,应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构建校企联盟,及时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科技产品。

(4)加强市场培育,提高生态科技创新产品的市场地位。加强市场培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增强人们保护环境的意识,提高生态科技创新产品的市场地位,调动企业生态投入积极性。加大媒体宣传力度,促进消费者养成生态消费观。政府、学校、媒体等单位都可以作为市场引导者,通过加大公共平台的引导作用,强化生态消费知识宣传,普及生态科技知识,在全民中树立生态消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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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学法力度,熟练掌握各项法律法规

守法、执法的根本前提在于学法、知法,在“四五”普法教育期间,我注意加大自身和城建系统的学法力度。

⒈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学习法律法规知识重要性的认识

我们城建系统包括建设、国土、交通、等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开发公司等建设单位,在工作中涉及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的各项法规,专业性很强,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对于我们做好工作十分重要。为做好此次“四五”普法工作,我在全县城建系统内部深入进行宣传发展,进一步统一思想,使大家充分认识到法律法规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据保障。在行政执法部门,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将大大提高法制素养和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和群众工作的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推进;在开发建设单位,熟练掌握国家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提高我们的业务素质,在基本建设的手续办理上少走弯路,将大大加快建设进度。通过深入发动,进一步提高了全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主动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并能够自觉结合岗位工作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⒉认真学习,及时掌握各项法律法规知识

根据城建、城管工作与法律法规联系紧密的特点,我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大学法的力度,利用业务时间、工作间隙,自学了《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建筑法》、《宽城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使自己对工作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应知应会。同时,利用各种形式,采用多种办法推动城建系统内的法制学习。一是组织系统内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集中学习专项法规;二是在抽出一周时间举办全县城建系统中层以上干部培训班,其中重要的一项是学习有关城建法规;三是结合土地日、创卫等活动,组织干部职工进行重点学习,提高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⒊大力宣传,广泛普及法律法规知识

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关键在于提高全民的知晓程度,在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工作中,不仅要求我们的建设管理人员能够依法执法,更在于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自觉依法办事。为此,我们加大了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县有线电视台举办了多次法制教育专题节目,县、街道、村、社县等各级组织利用召开,悬挂横幅、标语、板报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二、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工作力度

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根本目的在于应用,在日常工作中全系统各有关部门、单位严格依法办事,以所学的法律法规知识促进全县的城建、城管水平的提高。

⒈依法管理,规范城市建设秩序

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加强巡查,严格执法,及时处理违法建筑、违法用地行为,今年上半年共拆除各类违法建筑多平方米。并根据我县的县情,制订了《宽城县违法建筑、违法用地的处理意见》,加强了管理。市容执法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制止占道经营、整顿农贸市场溢滩、清理乱招贴、乱倒垃圾等废弃物的行为。交通、市政、绿化等管理部门也根据相关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查处违法行为,维护了整洁、卫生、有序的城市面貌。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⒉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城市建设的各项规定

我们首先从自事做起,县属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立项、招投标、土地、开竣工、质监、监理等相关手续,以制度确保工程的质量与进度。对于在我县投资的经济发展项目,我们充分的发挥法规熟、业务精的行业优势,想投资者之所想,急投资者之所急,积极协助投资者办理基本建设的各项手续,以此在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同时,实现亲商、安商、富商,进一步提升我县的投资环境。

⒊规范程序,完善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

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我们城建系统各执法单位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程序合法的观念,即在我们的行政执法中,不仅要做到执法的结果合法,而且一定要做到执法的程序合法。各执法队伍配备了照相机、摄相机等设备,高度重视执法取证。在执法过程中,反对片面求快,严格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尊重执法对象的合法权力,以拆除违法建筑为例,严格按照取证,发出违章通知书限期自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办理,不提前、不超期。

三、坚持执政为民,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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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U986 文献标识码: A

一、新时期我国园林景观绿化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对园林绿化监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许多的城市园林景观绿化中仅仅重视结果,往往会忽略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的监理。监理制度存在局限性,没有对整个园林绿化工程进行监理。监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业务素质较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影响到园林绿化工程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国缺乏规范的园林景观绿化监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对于绿化监理工程师的培养与考核也没有明确的考试制度。

二、关于新时期园林景观绿化监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1提高人们对园林景观绿化监理工作的认识

哲学中提到认识对于实践具有导向作用,特别是正确的认识能够指导实践顺利的进行。因此,加强人们对园林景观绿化监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能够引起人们对于绿化监理工作重视,从而在实际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过程中加强监理,使得监理工作得以顺利的进行。

2完善监理制度,加强对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的全程监理

园林景观绿化监理与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存在的一个很大区别就是,绿化监理工作需要全程的监理。但是当前我国的许多园林景观绿化过程中监理的工作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忽视了对施工前、中、后的整体的监理工作,特别是在工程完成后,园林绿化景观还需要有后续的跟踪监理工作(也就是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加强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的全程监理,就意味着要对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后期维护进行一系列的监理。 加强园林景观绿化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对相关的施工文件进行全面的掌握,充分的了解施工的工期、相关方的合同等,此外还要加强对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所用的材料的来源和质量的监理,从而保证后续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园林景观绿化施工的中期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这就需要监理人员深入到园林景观绿化施工现场,进行实际的勘察,研究,从而做出有效的监理规划,确保施工的规范化和秩序化。保证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也是监理工程师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任务。因此,监理从业人员在进行工程监理时需要对园林景观施工工艺、施工材质做好把关与详细的记载,从而使得园林景观绿化工程保质保量的进行。园林景观绿化工程与建筑工程最大的区别就是后期的跟踪监理工作。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的材料决定了园林景观绿化工程需要后期的长期养护,花草树木等植物的后期培育也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因此在后期的监理工作中要加强对于植物的养护工作,从而保证园林景观绿化施工的整体效果。

3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培养

人才不论是在管理层还是技术层,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监理工作当然也不例外,监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素质直接影响到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的有效进行。如果监理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低下,会影响到整个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的施工进程。一个真正的能够胜任园林景观绿化监理工作的人才除了具备基本的园林绿化专业知识以外,还应该具有园林设计、养护等能力,监理工作从业人员还需要对园林景观绿化施工过程进行监理,所以从业人员还必须具备施工经验,此外,监理工作人员还需要协调三方关系,当然还要熟悉工程项目建设及监理的法律法规。监理工作人员应该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准,以合同为依据展开工作,保证工作进行的有理、有力、有节,所以在监理从业人员进行选拔时要形成相应的考核制度,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达到提高我国园林景观绿化监理工作的整体工作效率,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需要政府针对我国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出台相应的监理工作细则,完善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从而保障我国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的高效进行法律法规是保证一项工作和任务顺利进行的前提,而监理工作又是涉及到业主、施工单位、和己方三方的关系,如何协调好三方关系,顺利的实现监理工作的开展,法律法规的规范是必不可少的。而监理工作在我国可以说是起步较晚的一个工作类别,当前在法律法规方面还不够完善,园林景观绿化作为一个新兴起的工作来说在监理方面的相关规范更是极为欠缺的,所以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也是保证园林景观绿化监理工作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前提。

此外,上文提到了对于监理人才的选拔要形成相应的考核制度,而当前我国对于绿化监理工程师的培养与考核也没有明确的考试制度,也使得我国的监理人才出现匮乏现象,供不应求,人才难寻,所以完善考核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也是当前促进我国园林景观绿化监理工作发展的一个突破口。

结论

近些年来,我国的园林景观绿化事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园林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人们对于园林景观绿化监理工作也越来越重视。但是要真正的促进我国园林景观绿化监理工作的发展还是需要国家、政府、社会等全力的配合,在促进园林绿化工程技术发展的同时,不断的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监理相应的制度规范,培养一批真正有实力、有技术的园林监理工作人员,最终达到促进我国园林景观绿化监理工作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园林景观绿化工作的发展,使得我国成为真正的园林国家。

参考文献:

[1]邓其生.城镇园林化刍议――兼对潮州市园林绿化提建议[J].广东园林,2009(3)

[2]罗建伟.园林绿化栽植工程质量监理[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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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现状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这势必带动建筑行业的高速发展。近年来,中央城镇化的步伐越迈越大,越迈越快,各种高楼以及与之配套的设施如雨后春笋的出现。这对整个建筑市场来说,是福音。可是,在整个行业迅猛发展的表面背后,也潜藏着不少问题。建筑工程质量的不过关,就是其中一大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尽管目前存在大量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程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体系进行支撑,但是工程施工中的质量问题,违法违规问题,仍难以消除。追究原因,法律法规缺乏实用性,与实际情况还存在一定差距,还需细化详细情况下的处罚规则。

相关人员质量监督管理意识淡薄,目光短视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人员,不重视本职工作,当整个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没有和企业的信誉体系挂钩时,企业往往轻视这方面的工作,为节约成本,弱化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

建筑工程监理的经费短缺

目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依靠监理机构。建设单位将监理费用交付给监理机构,具体建设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由监理机构负责,建设单位通过这种模式完成质量监督工作。通常出现建设单位为削减开支,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监理费用的情况。建设单位想用较低的费用完成工作,而监理机构由于建设方支付费用的不足,不得不减少监理人员和配套的专业技术输出量。更严重的情况时,建设单位拖欠监理机构的监理费用,造成监理机构经费困难,甚至无法完成监理工作。最终的导致,质量监督工作无法保质保量的完成。在没有有效地质量监督下,工程质量出现损害的情况。

监督体系人员素质不高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涉及众多法律法规、经济与行政方面的知识,没有经历过系统学习与培训的人员是难以胜任的。我国当前,建筑行业的质量监督行业中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门外汉,质量监督行业的专业人才储备还显得很薄弱。监督队伍的人员架构还需要进一步的优化。监督队伍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能力的强弱,最终影响着工程质量的好与坏。搞好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管理,队伍的建设是关键!

2、建筑施工过程质量的监管

建筑工程由施工建设到最后的验收完成,经历着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与建设的每一阶段紧密相连。那一个时间段,都不能有所松懈,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最终的质量目标。

建筑工程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在一个建筑工程施工前,我们就有必要做好确保质量达标的各项工作,重视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制化管理,重视施工的规范化,有序化。如果一开始,我们就无法做好确保质量保障工作的前期准备,那么到施工中,施工后期,其后果可想而知。作为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员,更要以身作则,以所学的专业知识为工程质量监督服务。平时要深入学习工程建设质量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依照相关规定将法律法规落实到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每一个阶段,把好工程质量关,促使建设工程高质量的完成。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察

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前的各项细致的准备,只是整个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落后的基础设施已经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住宅工程建设是人民最为关心的话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对住宅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察工作就显得尤为的重要。质量监察可以通过执法的手段,技术的手段,人员管理的手段,进而实现本阶段的质量目标。

建筑工程验收后的质量检验

建筑工程在竣工后需要进行各项验收工作,质量检验就是一项。这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最后一关,前面两个阶段工作都做好了,质量检验合格过关是水到渠成的事。质量验收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严格执行验收程序,履行职责,将质量过硬的放心工程交给人民,交个社会。(2)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认真对竣工工程进行回访,以文字材料的形式,报请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针对群众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投诉,一定要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给群众一个明确的答复,保障工程质量投诉渠道的畅通无阻。

3、提高质量监督水准的几项措施

根据上文的赘述,建筑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管理的方向已经是很明朗的。如何提供质量监督过程中的工作水准成了摆在质量监督管理人员面前的一项新课题。建设单位有了完善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并不就意味着能实现高效的质量监督,还得重视监督的水准,也就是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为了解决这一课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

所谓的行业准入制度,针对建筑工程行业就是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是工程质量微观管理极为重要的一部分,通过这两项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实施,避免了不合要求的工程项目的开工建设,也极大节约了工程建设参与方的资金成本。严格的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提高了行业准入的门槛,有利于消除质量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的交工使用,有利于保障国家和民众的合法权益。

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集中管理

世界各国,针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大体上分为政府全管理、政府部分管理、政府全部委托第三方管理这三种形式。在我国,依据国家的具体国情,上到中央,下至地方的各级政府,所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都是由国家建设部和各级地方建委设置的管理机构进行集中管理的。这些管理机构代表着政府行使业主的职权,也行使着政府的管理职能,其开展的各项工作都受到政府计划、审计、财政、监管等部门的监督。需要指出的是,此类管理机构并不属于盈利性组织,而是以一个服务性质形式存在于工程项目建设方和承建方之间。

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

在发达国家,建筑行业的完善法律法规为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这是十分值得我们借鉴的。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保障行业市场的高效有序运行,有利于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一个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体现了一个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高水准。根据各国的建设法律体系常识,法律法规存在三个层次:基本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标准。基本法律是国家建设法律的总则,具备最高法律效力;法规条例是基本法律的实施细则,是政府行政法规的主要组成部分;规范标准具备极强的专业性,主要由专业部门制定。

工程监督管理中吸纳新技术

新技术是推动工程监督管理工作革新的一项重要手段。利用新技术可以及时的发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缺陷,及时发现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及时处理各项质量问题。例如,有效利用信息系统,将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各种动态信息整合处理,建立日常的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利用数据统计,将建筑工程中的各项数据进行有效地整理,便于监理人员随时了解施工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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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文静(1986-),女,河北张家口人,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电气工程学院,助教;沈娜(1984-),女,湖北武汉人,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电气工程学院,讲师。(广东 广州 510800)

基金项目:本文系结合广东经济对电力工程与管理专业的探索与实践(项目编号:JY130301)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06-0044-02

随着电力行业的不断发展以及电力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与电力相关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电力行业需要既懂电力相关知识,又熟知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电力法律法规”是一门讲授电力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课程,同时也是电力相关专业课程体系中一门重要的基础课。该课程以“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电力工程基础”为先修课程,究其原因之一是对于电力相关纠纷的处理,往往涉及多个法律条文,对于一个案例,需要将电力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协调、补充才能够处理。因此,在学习电力相关条例法规的同时,也要掌握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学习该门课程需要具备一定的电力专业知识,对电力相关企业的生产、运营、管理以及后期维护等方面有细致的了解,能够理解学习中所遇到的专业词汇,因此,电力工程基础作为先行课必不可少,可帮助学生能够更好理解法规与分析案例。作为一门理解性及记忆性为主的课程,为了让学生在有限的学时中能够尽快掌握,在理论分析与实践应用两个方面的能力都有所提高,笔者从课程内容体系安排和教学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研究。

一、课程教学内容安排

本课程所选用教材是由高汝武主编,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的电气类精品规划教材,[1]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与基本法律、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两部分。本课程共安排48个学时,其中法律基础部分所占比重较小,共12个课时,电力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是本课程的重点部分,共36个课时。基础法律主要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回顾、电力法律基本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合同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电力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细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教材中某些条例对于现今的电力市场情况显得有些滞后,如电力监督委员会已经撤销,并入能源局,讲解时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正、补充。

案例则融入到电力相关法规条例中进行分析讲解,课本中所涉及的案例包括窃电、偷盗贩卖电力设备、拖欠电费、违章用电、计量装置失准引起的纠纷、供电质量不合格导致顾客损失、触电造成人身伤害等常见的电力纠纷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如涉案较轻,可视为一般的民事案件进行处理,可将电力法规结合基础法律进行分析;如涉案较重,例如窃电达到一定的数额,则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刑法进行分析。通过学习法规,分析案例,使得学生认识到今后从事此行业所要面对的问题,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合法权益。

二、教学方法

1.传统教学模式弊端分析

传统老师讲授,学生接受的教学模式,致使大多数学生逐渐养成不主动思考问题的坏习惯,成为被动接受知识的读书机器,这种教学方法不仅束缚了学生的思维发展,也使学生渐渐丧失学习的主动性,从而限制了学生的想象能力和创新精神。对工科生来说,电力法律法规是偏文的课程,认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没有必要思考为何这样制定,如何使用,只要背诵即可。并且对于此类课程,没有复杂的公式推导和计算,学生往往并不担心看不懂,只要在考前突击,就可以通过。如果按照常规方法机械教条地教授,学生容易出现懈怠、注意力不集中,甚至缺勤或者溜号现象。所以,如何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让学生主动学习,成为教学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2.新教学方法

为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学生学习热情,也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理解相关法律条例的内涵,从而能够学以致用。在教学方式上摒弃照本宣科,死记硬背,采用案例分析、提问兼自由讨论、现场模拟等方式,让学生在讨论与实践过程中掌握所学知识。

(1)案例分析法。首先在案例选取时,要精心挑选,因为过于简单的案例难以提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一些稍难或是电力企业实际发生的事情,学生往往会很注意听。[2]

其次,案例选取应贴切实际,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适当地循序渐进地提问可以更好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比如针对抄表收费时遇到铅封开启或者电表反转情况,假设你是抄表员,该如何处理?学生的回答通常都是报告上级或者报警。此时,可以继续提问:在上级或者警察到来之前,可能会出现什么情况?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如此反复,课堂气氛较好,学生积极性也有所提高,对于所学知识印象也较深刻。

(2)提问兼自由讨论法。选取具有争议性的案例,启发学生进行思考和讨论,拓宽学生的想象力。当讲到《电力法》中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引出山东首富张士平的山东魏桥创业集团自建发电厂的案例,[3]让学生分析该事件的利弊。将学生分组,进行自由讨论,并且派代表上讲台陈述观点,其他同学可以就其观点进行提问,同组同学可以协助回答。每个同学都是课堂的主角,场面十分激烈,课堂气氛十分轻松,活跃。讨论结束,教师可以进行总结,让学生认识到目前我国电力体制的弊端,改革之路势在必行,引导同学们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3)现场模拟法。该方法的应用要提前布置,需要学生提前复习、预习相关知识,做足充分的准备,才可以实施。如讲解电力法中常见的窃电及处罚案例时,将课堂设置为临时法庭,按照实际庭审程序进行模拟审判,参与庭审的学生需复习基础法律中民事诉讼的审判、执行程序,对自己所扮演角色(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原告、被告等)的职责熟记于心,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分析处理窃电问题,要能判定属于哪种类型的窃电并且能够根据窃电数额进行判决。老师则在庭审中出现卡壳时给予一定的提示,剩余学生则作为旁听人员,在庭审结束时候,为各个参与者打分,并提出一些建议或意见。

把法庭审判搬到课堂上来,这种教学方式比较新颖,学生非常喜欢,课堂气氛轻松活跃。庭审过程也比较顺利,说明学生在课下做了充分准备,提高了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但是该方法的使用一学期1~2次为宜,次数太多学生会反感。适当应用此法可有效提高教学质量,激发学生学习热情。

三、教学效果

1.课堂氛围

传统的教学方式,课堂氛围较为沉闷,采用案例分析、提问兼自由讨论和现场模拟方法,课堂氛围变得轻松活跃。合适的案例可以集中学生注意力;适当的提问,可以进一步引导学生思考;一定的激励措施,如主动发言加平时分,学生的积极性会更高,积极发言,锻炼了他们的语言组织能力与表达能力,巩固了所学法律知识。

2.作业反馈

该课程所布置的作业,主要是一些现实生活中常见案例,让学生结合课上所学知识进行分析。从学生的作业中可以看出,抄袭现象较少,大部分学生都是通过自己思考,从理性角度运用所学法律条例,对所给的案例进行分析,并且分析较为全面,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很大提高。

3.考试成绩

考试是对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的检验,而不是课堂教学内容的简单重复。所以考试题目以理解分析为主,记忆性题目为辅,难度适中。在期末考试中,通过率100%,并且有一半人在80分及以上,总体考试成绩良好。

参考文献: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