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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X752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自从煤矿被整合以来从各个方面得到了很大提升,但在管理、技术、人力资源等方面仍存在很大差距,推进“以矿带矿”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了对所属矿的帮带力度,并利用大矿的管理、技术、人力等优势提升所属整合矿的管理水平,实现了整合矿井安全管理方面的提升。
一、煤矿建设项目概述
由于煤矿建设设计的层次多,工程复杂,因此建设的周期长,投资额较大。在煤矿建设中,工程标段的数量大,划分种类多,需要对工程进行细分,这样就会导致招标工作的增多,合同的数量相应增加,增加了对合同的管理难度,使管理工作变得复杂、困难。此外,由于煤矿建设工程属于井下工程,工程建设受矿山本身自然属性、自然环境、施工技术等因素的影响,建设受诸多不安全因素的影响,增加了煤矿的安全风险。同时,煤矿建设还具有协调工作量大、决策难度大等特点。煤矿建设项目的这些特点决定了煤矿建设的不确定因素的增加,在煤矿建设的过程中,会随时出现需要决策的问题,并无法用量化的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决策。这些问题的出现甚至使煤矿建设工程的线路发生转移,对整个矿井的建设造成影响,进一步增加了决策的难度。因此,需要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煤矿建设的特点,制定一套合理、高效的管理模式,确保煤矿建设的安全高效,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实现煤矿经营的最大化。
二、我国煤矿安全监管问题
(一)安全投入落实不到位,难以实施人才培训和人才储备战略
企业被推向市场后,人员多、负担重、负债高等问题,是影响企业对安全投入的主要原因,还有部分企业领导存在重生产、轻安全思想,特别严重的是有些地方煤矿经营决策者急功近利、忽视安全,缺乏从长远考虑实施安全人才培训和人才储备战略,企业的在安全方面的科研经费更是没有保障,企业自主科技研发能力十分有限。
(二)法制不够完善,安全检查缺乏科学性,安全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许多煤炭企业集团仍然沿袭传统的安全检查方法,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专职安监人员,凭着自身的经验,责任心,技术水平轮番到现场去检查,这种检查存有明显的缺陷,缺乏可操作的量化的监测方法,安全监督缺乏权威性,安监人员履行职责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现行安全管理的力度太弱,没有实现规范化,职工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奖惩力度不够。
(三)大多数煤矿企业无经济能力顾及机电设备的投入
自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开始至今,国家财政己从逐步到全面地取消了对煤矿企业的亏损补贴,企业开始自负盈亏。煤矿生产设备自90年代初期至今已基本上无大的更新投入,煤矿由于行业性政策亏损,好的企业很少,有一部分企业已资不抵债,纷纷破产关闭,绝大部分企业勉强维持运行,连工人基本工资也时常拖欠,根本无能力顾及机电设备的投入。大多数企业只能采用因陋就简、能不用设备的就不用设备而用人工的方法,一些必不可少的生产设备也完生靠东拼西凑、修修补补、勉强应付,更无精力考虑更新换代,企业大型设备也只有耗损,对升级换代永远只能是想象,永远是力不从心,处于可望而不可及的尴尬局面。
(四)煤矿监督人员认识不到位
煤矿安全监督人员在认识和素质上也有差距,煤矿机电专业性强,所涉及的知识面相当广泛,主观上要求监督人员必须具备较全面的业务水平和责任素质,而现行的执行标准有时又无详细的操作说明,甚至有的还有一定的弹性回旋余地,无十分准确而清楚的界限,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执法过程中有时难以把握、执法偏轻或偏重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专业性很强的机电安全监督中,又由于专业监督人员少,而机电战线长、面广,因此安全监督普遍采用抽查式,而由于各种原因从未采取过地毯式的全面逐台设备、逐条线、逐个工作面、逐个矿井地检查,监督的随机性大,缺乏全面性,缺乏主动性。
三、提高我国煤矿监管问题的措施
(一)煤矿安全执法监督的现场处理
煤矿安全监督工作的性质要求我们必须做好超前防范,事先消除事故隐患,所以经常要深入煤矿企业采掘一线进行现场安全监督,遇到紧急。特殊情况时要作现场处理。煤矿安全监督人员对煤矿实施安全监督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员证,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如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做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达到要求。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等现场处理决定;如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与此同时制作相应的现场处理决定书和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这样在现场处理的执法程序上才算完整。
(二)加强施工管理,切实落实监理管理责任
为了保证煤矿安全施工,应重视基层工作的管理,加强质量标准化的水平。构建完善的法律管理体制将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到个人或岗位,制定上级对下级负责,员工联保的安全施工机制。相关管理人员应定期深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对施工地点的动态安全进行检测。实现现场安全管理由单一、粗放、机械性转换为多变、灵活、集约性的管理;实现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等级由静态标准转换动态标准;将事故的事后分析转换为事前的探索、查找、消除。施工先车灯工作人员都要取得必要的安全资格证书,对于特殊工种还应严格做到持证上岗;加强施工设备及材料的管理,严格摒弃不满足施工标准的设备及材料;对煤矿中的提升、运输机电及通风等重要的系统,要害位置,需要进行严格的安全运行标准规范,相关技术管理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合格验收并签字确认;对于不满足运行标准的情况,应严禁生产,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对于不安全的因素及不规范施工,应随时摘牌,准确整改后进行二次验收;重视工程施工设计的审核,工程质量以及施工检测验收等工作,采取质量责任制。保证管理体制无缺陷,施工环境安全标准。且煤矿施工应严格根据“一井一制”的施工安全标准,并配备必要的安检人员进行现场跟班检测;定期组织工程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对于情节极为严重的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惩处。
(三)督促企业采取一切可行的手段,加大设备投入
煤矿机电安全监督要督促煤矿企业主动出击,摆脱以前“等、靠、要”思想的束缚,争取国家政策性安全专项基金的扶持,采取多种形式的集资和融资,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行业标准,作出规划,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确保煤矿必须的生产装备、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更新换代,对保护装置不齐的设备如提升绞车、干式变压器,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完善保护或予以更换;要把好设备的进入关和维修关,保证按标准要求使用和维修设备,坚决杜绝伪劣机电产品、无煤安标志产品、非防爆产品在煤矿的滥用,从源头上消灭事故源。
(四)加强队伍的安全管理
队伍是人员队伍中最薄弱的环节。对队伍管理,一是狠抓队伍准入制度,要求所有施工的队伍的资质必须经石圪节煤业公司审查,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二是全面对标正规队伍管理,所有队伍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项培训,做到“岗标”和“三个全覆盖”考试达标后方可持证上岗,真正提升队伍职工素质,实现“人员固定,队伍优良”。三是在临时施工和零星工程方面,必须做到“四个必须,两个服从,一个坚决”,即临时施工和零星工程必须实行严格的安全风险评估,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必须制定落实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强化安全监督检查;施工进度要服从于安全,服从于质量;坚决杜绝无计划施工。
结束语
确保煤矿建设的安全高效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煤炭行业管理水平,整体技术提升的必然结果,对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对煤矿建设的监督管理需要从运行机制、管理制度上进行创新、改革,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通过对建设安全的综合监督与控制,提高管理者的工作效率,将煤矿建设的安全管理落到实处,实现煤矿的安全运行,确保煤矿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袁贵斌,张国盛回爱静.如何规范煤矿安全监督行政处罚程序[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11:21+19.
一、吕梁市中小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2008年以来,随着煤炭企业安全监管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吕梁市煤炭产业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原有小煤矿所呈现的“规模小、管理混乱、布局分散”的状态得到有效整改。目前全市共有中小煤矿309座,年产原煤 万吨。经过近年的连续不断改进,全市中小煤矿安全条件有了较显著的提升,各级各类管理人员素质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部分煤矿还安装了先进的井下监控系统,安全监管水平有所提高。
在中小煤矿的监管力度上,吕梁涉煤管理部门在整体上一直未敢放松警惕、掉以轻心,始终保持从严管理的态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较好地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煤炭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煤炭监督机构实施监察,安全监督部门宏观协调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围绕重、特大事故的防御,政府先后出台《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知道意见》、《吕梁市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等等。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地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体系和考核办法,将安全生产监管触及到基层,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增加安全投入,加强中小煤矿的基础设施建设,改进部分装备,煤炭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尽管如此,由于煤炭生产时地层下作业,环境恶劣,尤其是五大灾害(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事故严重威胁矿井正常生产机矿工生命安全。煤矿安全问题较其他行业而言更复杂,尤其近几年随着煤矿开采深度的加大、着力于改进形成高产高效的矿井,在此过程中伴随着重大恶性事故发生,煤矿生产形势显得尤为严峻。
第一,以包代管、以掘代采、火品管理混乱。
一些中小煤矿在生产过程中,采用法律禁止的“以包代管”的方式生产经营,使得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更有甚者,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承包井巷掘进工程组织工人进行施工。一些煤矿没有正规采煤工作面。采用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随意布置采掘作业地点,到处是独头盲巷,采掘面布置十分混乱。严重违反了只允许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的规定。部分煤矿企业存在井下炸药库不合要求,超量储存,违章爆破作业,炸药燃烧爆炸和放炮事故仍有发生,未能坚持有关放炮制度。
第二,劳动用工管理混乱。
一些中小煤矿为利益所驱动,对政府部门规定的入井检身制度,出入井清点制度,编号管理制度等控制井下作业人员的措施落不到实处,通过作假记录的办法,以逃避和应付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使相关的制度措施化为泡影,致使井下超员,并且井下作业各自为政,互不联系,不正规的交接班、登记制度,超员组织生产培训工作不到位,一些工人未经培训合格即入井作业,致使隐患增加。
第三,“一防三通”管理亟待改善提升。
在一些低瓦斯矿井,忽视通风和瓦斯管理,致使采区通风系统极为混乱,长期无风、微风作业。工作面未能合理安装通风机,相关区域未安装监测监控系统,有些采区虽安装监控系统,但数量不足,未能有效监控。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职工安全意识差,违章作业行为较多,甚至使用非防爆三轮车运输也时有发生。
第四,井下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在煤炭开采过程中,一些中小煤矿企业看到市场对煤炭需求量日益增加、持续旺盛,煤炭价格运行高位,受增加产量的强烈冲动,置相关法规与脑后,超层越界开采石油发生,甚至成为“顽症”,不但扰乱了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而且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第五,煤矿事故总量仍偏高。
整体而言。吕梁市中小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较为严峻。突出表现煤矿事故总量仍偏高,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虽逐年下降,但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社会形成的影响极具负面效应。尤其是井下火灾、大面积冒顶、机电设备因日常检测不及时而引发的事故屡屡显现。整体的煤矿基础不牢,技术装备和管理手段落后,安全欠账较多的问题在短时间内无法解决,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尚未建成完善,安全保障那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抢险救援能力与现阶段安全生产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煤矿整合重组后技改凸显,从目前开工情况看面临地质情况复杂。潜在重大灾害威胁,一些煤矿所利用的资源也是一边探一边建,难以形成规模开采,实现正规开采,技术装备难以跟上等等,显然安全生产压力很大。
第六,矿工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薄弱。
大多数整合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准现代化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刚刚起步,强化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的培训,还需要较长时间和付出艰辛努力,从而不得不依赖于农民工,虽然农民工通常可胜任劳动强度大的工作,但文化程度不高,缺乏专业技术,工种大都集中在脏累苦险的岗位。而且农民工来源复杂,跨越地域幅度较大,流动性强、不好管理。缺乏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甚至基本的安全规范常识,仓促安排井下作业,致使这些人员淡化安全意识,缺乏安全素养,毫无基本防护能力,成为诱发事故多发的根源。
二、主要对策及措施
对于吕梁市中小煤矿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立足于吕梁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历史进程及基本特征,实事求是地承认全市安全生产仍处于事故高发期。要清醒的看到煤矿作为责任主体,虽是煤矿安全事故的内部因素,但作为外部因素的各种安全政策措施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在煤矿安全事故控制上可以发辉重要的作用,对此,需要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工作力度。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
第一,严厉打击以包代管、以掘代采、火品管理混乱等严重违法行为。
煤矿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深入现场检查掌握实情。对存在以包代管、以掘代采、火品管理混乱等重大安全隐患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以此进行采掘布置,采掘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有关规定。回采工作面须采用正规工作方法,杜绝巷道式采煤及井下多头交叉作业。高度重视火品管理,将火品管理纳入安全管理,按公安机关审批数量和品种购买合法合格的火工品。坚持“一炮三检”、“三炮连锁”放炮制度。落实“两个主题责任”,杜绝火工品事故发生。
第二,强化井下生产人员管理。
通过实行入井检身制度,持证入井制度,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方法落实井下生产人员。每个矿井都要在矿工入井口和调度室立入井人数公示牌,表明当天井下人数,将下井人员的证件留在井口并记录出入井情况,禁止井下集体交接班。逐步建立入井人员考勤定位系统,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控入井人数,禁止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三,加强“一通三防”管理,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通风系统的管理需要保证作业点有足够的风量。优化通风设计,确保按需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做到功能上满足要求,运行上稳定可靠,便于使用维护。注重供电系统的管理,避免通风机因供电系统不稳定造成掘进工作无计划停风,导致瓦斯事故。同时督促各煤矿企业做出相应的资金安排计划,按计划投入一定的配套资金用于通风、瓦斯抽放、监测监控等系统更新。有条件的煤炭企业通过安装传感器和动态传感器,建立现场人工监测点,有效监测一氧化碳、瓦斯含量、保安煤柱、顶板位移,从而形成全方位预警系统。
第四,夯实基础,加强煤矿安全综合治理。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要求,督促煤矿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工作,实现专业达标、岗位达标、企业达标。强化班组安全建设和以班组为核心的现场安全管理,突出技术管理工作,落实安全“六铁”精神、推进“六化”管理、开展“六亲”检查程序,源头上制止事故发生。
第五,加强操作工安全培训、提高培训质量。
通过对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专业和技能人才的培养,提高操作工的操作安全素质,在培训过程中,精密结合生产实际,结合煤矿安全规程,注重培训效果。尤其对新入矿工人组织培训。加强三、四级培训机构建设,完善教学设施,加强实习实训场所的配备,完善培训内容,提高教学水平。对培训人员严格把关,确保具有接受专业技术技能的基本素养,从源头上提高行业准入要求,强化从业人员素质,确保培训质量。
二0二一年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及其职责………………………3
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4
第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6
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6
第六章 职业危害告知………………………………………………15
第七章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考核与奖惩………………………16
第八章 附则…………………………………………………………16
榆林胜利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柳塔矿项目部
作业场所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大柳塔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政策和标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大柳塔煤矿及承包商作业场所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定,我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第三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凡本公司内发生职业卫生事件,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按照矿规定要求,成立榆林胜利公司大柳塔矿项目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蔡泳明
副组长:马宇迪 马成虎 高凯
成 员:王维娜、申喜军、贺俊英、贾炜、刘克玉、拓振贵、霍相春、刘雄虎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项目部技术组办公室
按照矿规定和管理要求,王维娜和申喜军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矿有关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安排部署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二)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三)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四)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落实相关责任人按期限解决。
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七条总经理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矿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二)对全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
(三)组织召开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四)根据“三同时”原则,公司新开的工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矿方审核同意方可进行施工,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七)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各队负责人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二)负责本队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
(三)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禁组织违章、冒险作业。
(四)定期对队里的设备、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五)发生职业危害事件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救治。
(六)是本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第九条各队在项目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十条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各队要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第十三条矿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依法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第十五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要及时向项目部和矿相关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各队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五章 职业危害告知
第十六条各队要将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七条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一)在员工岗前培训时,要告知员工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二)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告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十八条 煤矿粉尘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一)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煤尘
≤5
5.0
岩尘
5~10
2.5
10~30
1.0
30~50
0.5
≥50
0.2
水泥尘
<10
1.5
(二)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回采工作面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侧10~15m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在回风侧3~5m处
掘进工作面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在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转载点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回风侧5~10m处
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
作业人员作业地点
井下其他场所
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露天煤矿
钻机穿孔、电铲作业
下风侧3~5m处
钻机司机操作钻机、电铲司机操作电铲
司机室内
地面作业场所
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三)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监测周期如下: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采、掘(剥)工作面
3个月1次
其他地点
6个月1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
1个月1次
粉尘分散度
6个月1次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6个月1次
(四)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如下:
测尘点数量
测尘人员数量
测尘仪器数量
<20
≥1人
≥2台
20~40
≥2人
≥4台
40~60
≥3人
≥6台
>60
≥4人
≥8台
露天煤矿和地面工厂
≥2人
≥4台
(五)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
(六)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七)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置能在瓦斯浓度高于1%的条件下安全运行。
(八)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九)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用除尘器抽尘净化。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并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
(十)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十一)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十二)预先湿润煤体。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或跑水。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应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十三)锚喷支护防尘。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十四)转载及运输防尘。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在装煤点下风侧20m 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十五)露天煤矿钻孔作业时,应采取湿式钻孔;破碎作业时应采取密闭、通风除尘措施;应加强对钻机、电铲、汽车等司机操作室的防护;电铲装车前,应对煤(岩)洒水,卸煤时应设喷雾装置;运输路面应经常洒水,加强维护,保持路面平整。
第十九条 煤矿噪声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
(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三)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露天煤矿的挖掘机、穿孔机、矿用汽车、带式输送机、排土机和爆破作业等地点;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四)井工矿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巷道掘进中应使用液动凿岩机或凿岩台车;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
(五)露天煤矿应及时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检修,避免机械部件松动,并采取对驾驶室进行密闭隔音处理等措施,控制露天煤矿噪声。
第二十条煤矿高温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一)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二)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三)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四)应当实行通风降温,采取减少风阻、防止漏风、增加风机能力、加强通风管理等措施保证风量,并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降低到达工作面风流的温度。
(五)局部热害严重的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制冷机组进行局部降温;非空调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采用空调降温。
(六)露天煤矿应尽量采用机械化作业,减少高温和热辐射的影响;合理调整作业时间,避开日照最强烈的时段作业。
第二十一条煤矿职业中毒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一)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
化学毒物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碳CO2
0.5
硫化氢H2S
0.00066
(二)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三)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四)加强矿井通风,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五)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六)煤矿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
第六章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检查要求
(一)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每季度检查一次。
(二)在日常动态检查中,都要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检查内容
(一)各队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二)生产队、库房现场主要检查:总体卫生状况,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检查结束后要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实施奖罚。
第七章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危害事故、较大职业危害事故、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
(一)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二)较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三)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四)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第二十六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权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一)超能力生产与设备老化
年我国煤炭产量为19.56 亿吨,但其中有安全保障能力的只有12 亿吨,其余将近8 亿吨的煤炭是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 年我国原煤产量可能按近22亿吨,没有安全保障的煤炭产量将会更高。什么是有安全保障的煤矿生产能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的《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将此定义为:一是生产具有合法性,证照齐全;二是安全管理体系完整有效;三是矿井生产系统协调、合理;四是矿井灾害防治系统健全,安全技术措施完备;五是应急救援体系完整有效。按照此标准,许多国有煤矿在某些方面都难以达标。
当前,煤炭价格大幅上扬,受行情看好与高额利润刺激,煤炭行业超设计能力生产与频繁“扩能改造”现象成风,许多煤矿纷纷挑战生产能力的“极限”,这不仅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和加速煤炭资源枯竭,更成为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祸首”。
据统计,在全国27 个产煤省区中,有20 个省区超产,其中19 个省区超产10%以上,有些甚至达到了50%。据国务院安委会煤矿安全检查组对某省四大煤业集团进行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显示,这些煤炭企业 年超产情祝十分严重,最多的超产达800 万吨,最少的超产也达400 万吨以上,而在这些企业的 年生产计划中仍表现出了相当严重的超产倾向,这都将为煤矿的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超能力生产另一个突出表现是严重的超通风能力生产。据某煤业集团提供的资料,该集团目前所属的四个矿井都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情祝,超产范围在20%~32%。在当前煤炭如此紧俏的形势下,全国其他煤炭集团所属矿井平均超通风能力也基本在20%左右。然而,由于我国煤炭赋存和开采条件差,95%以上都是井下开采,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按近一半,因此煤矿通风能力是安全生产的前提,对此国家早就提出“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方针。如果煤炭生产企业将通风能力置于不顾,势必给安全生产埋下极大隐患。
谈到煤矿的安全生产能力,让我们追溯历史,不难发现其中诸多历史的深层次原因。自上世纪80 年代初起,由于国家实行“有水快流”政策,小煤矿滥采乱挖现象十分严重,煤炭生产逐渐出现供大于求局面而到了1993 年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煤炭市场则呈现萧条景象。加之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到1998 年煤炭市场陷入历史最低潮。20 多年来,煤炭工业满足了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但十几万煤矿工人为此付出了生命代价。目前,1/4 的矿井通风压力偏大或通风困难,只有60%的国有煤矿建有集中监测监控系统,国有煤矿高瓦斯矿井只有60%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统,而且主要是原国有重点煤矿。1/3 的煤矿存在防尘设施不足、老化的问题,部分国有煤矿机电设备超期服役。根据对某省四大矿业集团的调查,其主要设备超期服役率高达40%,其中上世纪50 年代的设备占30%,机电固定设备新度系数仅为0.5。各地煤矿的防灾减灾能力很难令人满意。近年来,国家在煤炭的安全生产上不论从财力物力人力上,都下了大功大,使了大力气。 年到 年国有煤矿安全资金投入总计124.14 亿元,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远远没有满足产量猛增的需要。
(二)安全管理与监督不到位
长期以来,原国家劳动部一直是国家职业安全监察的执法主体。1998 年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之后,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再履行这一管理职能,煤矿安全监察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交由国家经贸委新设立的安全生产局承担。由于煤矿事故频发,1999 年12 月30 日,国务院批准了《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履行全国煤矿行业安全监察职能。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基础上成立,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归国家经贸委管理,但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仍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体制不变,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
在安监局成立后的4 年时间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 基本格局确定,但在实践当中出现了一些不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是,如何把国家监察与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如何提高安全监察执法的权威性,如何发挥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等诸多问题。一位从事煤矿安全工作的资深人士评论说,“管生产的管安全,把己经与国际按轨的由劳动部门作为第二方进行监督的安全生产体制,改得反而缺乏
第二方监督了,大批安全工作者无奈离去或者改行”。而直接主管安全监察工作的地方政府也设有类似机构,主要监管地方国有煤矿、或者私有的小煤矿。然而,有关专家指出,当前地方机构存在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是,对这些属于当地政府税收来源的煤矿企业,地方政府的“保护情结”依然严重,很难真正起到第二方监督的作用,直接关系中国煤矿职业安全的第二方监管还面临相当大的挑战。
(三)煤炭高素质人才严重缺乏
煤炭人才紧缺是矿难频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煤炭行业技术人才多年流失,缺乏补充,各地煤矿人力资源青黄不接,处于“断档”状态。这不仅制约了煤炭产能提高,还严重影响到煤矿安全生产,使煤矿陷入“扩产一事故一减产”的怪圈,成为我国能源安全问题的一个“瓶颈”。某省一位安全监察局局长说,几乎每一起矿难的背后都可以找到煤矿人才缺乏的身影。大部分煤矿事故都与井下没有专职技术员、矿工不懂安全规程违规操作有关。国家总局副局长王显政在通报辽宁阜新“2·14”特大瓦斯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时指出,这起事故的直按原因就是由于工人违章带电检修,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煤矿人才紧缺直接导致安全生产无人落实。煤矿采区技术员在处理突发事件、确保井下安全生产中不可或缺,以前每个采区一般有2~3 名技术员,但现在很多煤矿采区没有了技术员,仅有的几个懂安全、通风和机电的,都集中到生产科去了。
没有专业的技术员,生产方案拿不出来,安全措施制定不了,制定了也落实不上去,有重大危险源无法识别,有效的安全装置不会使用,很多不该发生的事故就发生了。比如,近年来,各地都加大了安全生产投入,很多煤矿都装上了“瓦斯报警断电仪”,这本来可以有效减少瓦斯爆炸事故,可是由于没有技术人员及时调试,这些昂贵的仪器就像聋子的耳朵一样形同虚设。不仅如此,煤矿人才紧缺还使得产能难以提高。由于基层矿井没有技术员,很多原来由技术员把关的采掘方案都交给了总工程师,不少工程由于人手紧缺,造成采掘接替脱节,不得不中途停工。关于煤矿人才紧缺的原因,恐怕是众所周知的。上个世纪90 年代煤炭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煤炭行业艰苦、高危,煤校招生困难,不得不压缩甚至取消煤炭类专业。
目前,全国煤炭行业原有的10 余所煤炭专业院校在大学生就业政策由包分配改为双向选择后,为适应市场需求纷纷改名换姓,脱去了“煤炭”、“矿业”的外衣,其煤炭类专业的学生比例由原来的70%下降到不足10%,造成全国煤炭企业采矿、机电、通风等专业人才只出难进,普遍出现了技术人才紧缺问题,有的煤矿甚至十几年没进过一个大学生而陷入“人才断档危机”。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主要能源,国家应站在维护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到煤矿人才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在加大对煤炭产业扶持力度,增强煤炭产业竞争力、吸引力的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出台优惠政策,创新培养模式,使更多的学生就读煤炭专业、就业煤炭行业。只有这样,才能切实解决煤炭生产与安全的瓶颈问题,才能有效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当然,我国煤矿事故频发的原因远远不止这些,造成矿难的原因是复杂的和多方面的,有历史的深层次原因,也有当前煤炭供求关系的影响。因此,治理煤矿事故要多管齐下,既要治标,又要治本。只有标本兼治,才能真正从源头上杜绝矿难的发生。
二:煤矿监察健全制度安全管理
1 问题的提出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这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进监察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方针,所以,探讨如何实现煤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是搞好安全监察,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根本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