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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比较研究
【作者简介】卢海,江苏省常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高级经济师;许珂,江苏省常州工学院讲师。
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需求量由房地产市场形势决定,贷款资金供给量主要由归集资金量决定,当持续出现月度贷款资金需求量大于月度资金供给量的情况,供求关系失衡将导致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快速增长,形成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在防范和化解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的风险方面,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采用的主要调控方案有公转商补息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信贷资产证券化。两种方案孰优孰劣,如何取舍需要先做一个比较分析。
一、化解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的两种方案比较
公转商补息贷款和公积金信贷资产证券化都是化解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的可选方案。
(一) 公转商补息贷款的优缺点
1.公转商补息贷款的重要优点是短期资金使用杠杆率高。公转商补息贷款贴息资金成本是分摊至整个还贷周期中按年支付,短期来看,同样的资金成本支出撬动的贷款资金规模公转商贷款更大。以某银行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证券化方案为例(表1),假设当期资金缺口6.19亿元,未来正常情况下贷款归集和回收资金满足当期贷款资金需求。由于资产证券化融资期内1~7个月每期证券化偿还资金不可用于还款期放贷,那么按照假设条件,就会造成新的资金缺口。根据表1累计支付证券化还贷资金贴现处理,约6.23亿元,扣除证券化融资放贷同期回收本金贴现额1800万元后,约新产生当期资金缺口6.08亿元。如果假设的情况一直存在,就需要反复通过证券化融资来弥补当期资金缺口,相当于用1.95%的名义成本重复融资6亿元左右,那么证券化的实际资金成本率将呈叠加递增的情况。经反复叠加后的实际成本也可能会高于公转商资金总成本。只有融资后,当期贷款资金需求降低,扣除证券化还贷支出后可贷款资金量依然能够应对当期贷款资金需求,证券化过程才能中止,证券化的实际成本才能得到控制。表1显示,7个月期的产品融资规模6.19亿元,经贴现处理后的融资成本支出为1204.12万元,同样的成本支出当年公转商贷款规模可做到7.43亿元(公转商补息贷款贴息成本测算见表2)。
2.公转商补息贷款有两个缺点:一个是业务发展受银行信贷政策、资金规模影响,中心操作的主动性较弱;另一个是整个还贷周期较长,受刚性支付的约束,资金使用总成本高。按2015年5月11日最新利率标准,公转商贷款融资6.19亿元,经贴现处理后整个还贷周期累计贴息资金额达到7895.68万元,融资成本率为12.76%。
(二) 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的优缺点
1.住房公积金贷款证券化的重要优点是资金使用总成本低。仍以某银行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证券化方案为例(表1),按2015年5月11日最新利率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证券化方案融资成本率约为1.95%。
2. 住房公积金贷款证券化有两个缺点:一个是目前处于试点状况,操作便捷性差,且规模受到存量贷款资金池规模限制难以做大;另一个是存在误判的风险。对未来一段时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供给缺口的判断是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如果误判形势,待证券化产品发行后住房市场形势迅速发生逆转,那么证券化产品的融资成本将无法通过发放贷款收益消化。或者资金缺口长期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证券化成本将快速叠加上升。
(三) 比较的结论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两种方案各有优缺点,甚至一种方案的缺点恰恰是另一种方案的优点。两种方案是相辅相成而不是互相替代的关系,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可以与公转商补息贷款成为一个互为补充的政策组合,以丰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应对公积金流动性紧张的工具选择。
二、应对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的组合方案应对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的组合方案,需要对公转商补息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证券化综合考虑,在规模、成本两方面做出平衡。
(一) 确定流动性缺口
首先需要预测未来一段时期内中心流动性缺口,确定公转商补息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证券化的总规模。假设某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1~4 月累计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含公转商) 24亿元,月均6亿元,按此估计全年贷款申请总量约72亿元。预计2015年归集资金(含结息)约为78亿元,按目前提取率69%计算,可供贷款资金约为24亿元,全年贷款回收约27亿元。归集可贷款资金和贷款回收资金总和约为51亿元,在保持贷款轮候资金量不大幅度增多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缺口约21亿元。
1 风电发展的现状与前景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十五”期间,我国提出了能源结构调整战略,能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对能源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它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必需的基本物质保障。为改变过度依赖煤炭能源的局面,我们需要积极推进核电、风电等清洁能源供应。2005年我国通过《可再生能源法》后,我国风电产业迎来了加速发展期。2008年我国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15.3万千瓦,2009年容量达到2200万千瓦。届时,风电将成为火电、水电以外的中国第三大电力来源,而中国也将成为全球风能开发第一大国。风能是一种可再生清洁能源,与其他能源相比,它的污染少,不仅节能节水无污染,而且对保护生态环境大有好处。
2 风电项目目前融资方式及存在问题
2.1 风电融资方式单一,融资风险高
大规模的债务融资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企业再筹资能力,降低企业资金周转速度;另一方面风电企业导致资金链非常脆弱,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负债率居高不下,贷款过度集中,风电项目至少80%资金靠债务融资,资本金仅20%。因此,融资方式的优化、融资渠道的拓宽已经势在必行。
2.2 风电生产缺乏优惠信贷政策支持,融资相对较难 目前仍执行一般竞争性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对风电项目的贷款要求必须有第三方担保,相对而言,它贷期相对较短,而且缺乏优惠信贷政策支持,虽然风电属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但实际上只是使风电企业融资更加困难。
2.3 风电融资成本偏高
由于风电的固定资产投入比例较大,资金运转周期较长,为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沉重的债务负担,造成风电项目建成后财务费用居高不下,一般为6-10年,形成的贷款利息较高,而风电的融资成本主要就是贷款利息。
3 风电项目融资方式的优化
3.1 采用BOT项目融资模式
项目融资是上世纪70年代兴起的一种重要筹资手段。BOT代表着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主要用于基础设施、能源、公用设施、石油和矿产开采等,它是依赖项目本身良好的经营状况作为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除此之外,还有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现金流量,它不是以项目业主的信用或者项目有形资产作为担保获得贷款,融资是“通过项目融资”,而非“为了项目而融资”。它将项目的资产而不是业主的其他资产作为借入资金的抵押。
3.1.1 BOT项目融资模式的优缺点。
缺点:对项目发起人而言,基础设施,合同文件繁多、复杂,有时融资杠杆能力不足,融资期长、收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基础设施融资成本较高,投资额大,母公司仍需承担部分风险(有限追索权)。
优点:
一是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极小化项目发起人的财务风险,转移特定的风险给放贷方(有限追索权),减轻借款方的债务负担。
二是减少资本金支出,实现“小投入做大项目”或“借鸡下蛋”,充分利用项目财务收益状况的弹性。
三是降低建设成本,保证项目的经济效益。
四是扩大借债能力。项目主建人的偿还能力不作为项目贷款的主要考虑因素,是否发放贷款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来决定,主借人的资信不会受到影响,借进的款项不在主建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
3.1.2 BOT项目融资模式特点
BOT项目融资与传统意义上的贷款相比,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项目融资中的贷款人日后的还款来源,主要为项目资产以及项目投产后所取得的收益,项目主办人不承担从其所有资产及收益中偿还全部贷款的义务,将原来由借款人承担的风险部分地转移,项目融资的最重要特点,就是将部分责任转移到其他地方,分担项目主办人原来应承担的还债义务,将其分担出去,这样就可以减轻自身的压力。
二是项目融资中的项目主办人只投入自己的部分资产,将项目资产与其他财产分开,一般都是专为项目而成立的专设公司,贷款人(债权者)仅着眼于该项目的收益向项目公司贷款,项目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公司,他不是向项目主办人贷款。
3.2 ABS资产证券化融资
ABS融资是原始权益人将其特定资产产生的、未来一段时间内稳定的可预期收入转让给特殊用途公司(SPV),ABS是项目融资的新方式,给投资者带来预期收益的一种新型项目融资方式,由SPV将这部分可预期收入证券化后,在证券市场上融资,它的全文是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3.2.1 ABS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特点
ABS资产证券化融资有两个特点:
一是ABS发起人出售的是资产的预期收入,没有增加负债率,也不改变原股东结构,同时获得了资金,而不是增加新的负债。
二是ABS融资方式实质上是“公司负债型融资”。 与银行贷款相比,一方面能使非上市公司寻求到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另一方面节省了融资成本,主要是由于ABS能够以企业本身较低的信用级别换得高信用级别。
3.2.2 ABS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优缺点
缺点:可能会加大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主要是由于我国信用评级的不完善和我国法律环境存在的缺陷造成的。
优点:
一是能改善资本结构。能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资信评级,融入的资金不是公司负债而是收入,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
二是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实物资产所有权不改变,目前资产证券化模式下,企业出售未来一定时间的现金收益权。
三是资金用途不受限制。可用于偿还利率较高的银行贷款,资产证券化融入的资金,在法律上没有用途限制,这一点和债券融资也有很大区别。
四是时间更短。债券发行需向发改委审批额度,证监会批准需9个月到一年。资产证券化受国家支持,只需两个月到半年,由证监会审批。
五是成本较低。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成本包括筹资费用(根据现行标准测算,年成本约1%)和资金占用费(票面利率)两个方面。这些成本要显著低于股票和贷款融资,也略低于债券融资,只要达到一定规模即可。
六是内容灵活。资产证券化可以做相对灵活的设计:利率可以在发行时给出票面利率区间,与投资者协商而定,可以有较多的选择;融资的期限可以根据需要设定。
七是效率较高。通过破产隔离,资产证券化变资产信用融资,只与相对独立的这部分资产有关,避免了对一个庞大企业全面的经营、财务分析,投资者只需根据这部分资产状况来决定投资与否,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与发起人的信用没有关系,投资决策更加简便,市场运行效率得到提高。
八是门槛较低。企业只要拥有产权清晰的资产,现金流历史记录完整,就能以该资产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同时,该资产又要能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
3.3 采用PPP融资模式
PPP融资模式,是政府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的形式,即“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通过这种合作形式,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合作各方可以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有利的结果。它强调的是优势互补、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是项目的监督者和合作者。
3.3.1 PPP融资模式最主要的目的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仅意味着从私人部门融资,更是为纳税人实现“货币的价值”,PPP融资模式主要有5个特点。
一是由于投入了资金,政府为保证公众利益而服务,私人参与者保证项目在经济上的有效性。
二是能够使项目准确地为公众提供其真正所需要的服务。
三是私人部门合作者为实现规模经济效应,通常会关联到经济中的相关项目。
四是伙伴关系能够使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各司所长。
五是私人部门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并且更容易创新,在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一个项目时通常更有效率。
3.3.2 PPP融资模式的优缺点
缺点:
虽然PPP模式近些年来在我国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在应用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大的问题,需要逐步完善,主要是由于其操作程序也比较复杂、实践经验的不足、专业人才的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的缺乏等等。
优点:
一是私人部门与政府合作,当他们缺乏资金时,向商业银行借款也会相对容易,政府为他们做后盾,他们的地位也会相对提高,甚至有时会有特定的优惠。
二是政府的地位发生了改变。在传统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私人企业总是属于从属地位和被管理者的身份,政府往往都是项目的管理者和所有者,政府往往处于核心主导地位,因此,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是显得效率低下。但PPP模式政府和私人的关系由过去的管理与被管理转变为合作的关系,有效地改变了这一切,政府不再是项目的唯一管理者,当遇到意见不合的时候,相互交流,相互协商,政府部门与企业相互信任、相互协调。
三是PPP模式有时可以将新技术引进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它们基本上都有自己的优势所在,这些私人部门,大多都是市场优胜劣汰后发展出来的强者。
四是PPP模式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不像传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样,风险仅有政府自身来承担,通过采取PPP模式,参与者各方都承担了一定的风险,新型融资模式下,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各参与方根据自己承担风险的大小享受对等的收益,获得相应的回报。
企业在进行筹资方式的选择时,综合考虑资本结构、筹资成本、货币时间价值、风险等因素,应根据项目自身建设与管理的需要,为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对比分析,从优选择一种或多种筹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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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7-0003-02
一、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经过30多年的发展,其自身的范围、载体、方式也在不断地扩大和充实。由于从不同的角度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界定,得出的定义是不同的,故至今理论界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现金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通过发行以其为担保的资产支撑证券ABS(Asset-Backed-Securities),在资本市场上融资的一种手段。就笔者看来,目前是否形成统一的定义不应成为理论界研究的重点,因为其应用范围仍在不断扩大。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创新,重要的是技术的运用。为此,我们必须找出该种方法的本质特征。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是用“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作为偿付证券的资金来源,其核心是对金融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参与各方均获得收益。
资产证券化不仅是一种金融产品创新,更是一种融资体制的创新。传统的融资体制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以股票、债券为代表的直接融资和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信用中介的间接融资。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融资模式的创新之处在于它有两个方面的突破。第一,资产证券化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打通了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通道,加速了金融体系从银行本位向市场本位的转化。这种转化对于提高金融效率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花旗集团的董事局主席约翰・里德曾给资产证券化下了这样的定义:“资产证券化是高效率的公众资本市场对债务融资中的低效率、高成本的金融中介的替代。”第二,资产证券化是对传统信用体制的革命,使金融效率进一步提高。传统融资方式,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其信用基础都是债务人的整体信用,包括主体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信用的评定是这些因素的加权平均。如果某一主体的某一方面出现问题,那么信用因素的加权平均值就会打折扣,融资通道就会梗阻。资产证券化通过结构安排和信用重组,把信用保证具体落实在主体的信用因素中的最客观的部分――资产,为那些整体信用不佳,而具有优良资产保证的信用主体进入资本市场打开了大门,从而疏通了融资通道的梗阻,使金融制度的融通效率大大提高了。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模式
从国际与国内的实践来看,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是:(1)原始权益人通过发起程序将可预见的现金流资产组合成资产池。(2)由原始权益人或独立的第三方组建特设信托机构(SPV),然后以真实出售的方式将原始权益人的证券化资产合法转让给特设信托机构,在转让过程中通常由信用增级机构通过担保或保险等形式对特设信托机构进行信用增级。(3)特设信托机构以受让的资产为支撑,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后,聘请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撑证券(ABS)来筹集资金,并用该资金来购买原始权益人所转让的资产。(4)服务人负责向原始债务人收款,然后将源自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转交给受托人,再由受托人向资产支撑证券的投资者支付本息。
由此可见,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而言,资产证券化的特点与优势在于:(1)降低筹资成本。这种方式是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融资,资金来源渠道多、销售容量大,且资产升级后信用级别高因而利率较低,从而降低了筹资成本。(2)提高信用等级。这种方式通过SPV发行证券筹集资金,不反映在原始权益人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上,从而避免了对原始权益人资产质量的限制。即证券只与SPV的信用等级有关,而与原始权益人的自身信用等级无关,从而使得一些信用等级低的项目也能采用这种方式通过信用增级到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充分显示出金融创新的优势。(3)降低风险。这种方式割断了项目原始权益人自身的风险和项目资产未来现金收入的风险,证券的收益仅仅与项目未来现金收入有关,而与原始权益人风险无关。同时由于在国际证券市场发行的证券是由众多的投资者购买,因而也分散了风险。
三、资产证券化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分析
(一)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分析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我国的各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仍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由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具有建设期长、需要资金量大、回报期长的特点,我国一般采取用财政资金、发行国债或向国外借款等单一国家投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随着各地区的发展,这些途径的资金来源也越来越满足不了资金需求,且采用这些办法项目的风险完全由政府来承担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较低。当然,近几年来,国家鼓励多种资金进入基础设施投资,资金来源趋于多元化,但政府资金仍占主导,且在现有的筹资方法中这种趋势必将延续,因为企业不会也不可能将大部分资金投入这种流动性差、期限长的项目中。随着改革的深入,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必会向服务型政府转化,政府就无能力也没必要完全承担这种风险。而且,由于我国居民消费低迷,经济增长速度是以我国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实施为保证的,且我国今后几年仍会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这就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来保证政策的实施。另一方面我国的居民储蓄却以超常的速度增长着,目前已超过十万亿以上,虽然股票市场吸引了一部分资金,但所占比例极小。另外,保险资金、养老资金和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也需要寻找收益稳定、期限长、风险低的投资工具。如何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不足与居民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联系起来呢?资产证券化的时间证明它是一条能够广泛筹集多方资金,为大型项目进行融资的有效途径。
(二)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基础设施通常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如电力、通讯、市政基础设施等。而第二类基础设施,如市政公路(收费的道路除外)、排污设施、环保设施等,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特性,是典型的纯公物品。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特征和运行要求,对于纯公共品,人们无法制定恰当的价格也不存在收费的可能(或收费成本太高,使之成为不可能)。并且这些公共品具有显著的外部正效应,任何私人部门都不愿进入该领域,因而只有采取政府公共生产的方式免费提供。而对于第一类如电力、通讯和收费的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未来的现金流比较稳定可靠、容易计算,符合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要求,故这部分项目可以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另外,即使建成的这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同样可以进行证券化处理,享受资产证券化带来的益处。如黄河公路大桥和高速公路。我国一些地方的实践也给予了证明。另外,我国初具规模的资本市场和发达的国际资本市场也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舞台。综合以上分析,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对我国有着积极的实践意义,其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有效缓解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加快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2)减轻我国财政支出压力和外债压力,便于政府集中财力履行其他职能。(3)增加投资品种,活跃资本市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4)分散风险,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5)改进银行、企业资产管理,提高其资金流动性,促进其发展。(6)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资金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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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上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的会计确认方法
国际上对于发起人的会计确认,成型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我们在述评时,将首先描述会计确认方法,然后分析会计确认中的关键问题,最后指出该方法的优缺点。
(一)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传统的确认方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强调的是所有权,会计确认的关键是确定证券化资产包含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在交易后实质性地转移出去。显然,这一过程需要大量的主观判断,其可操作性和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都较差。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SFAS77《转让者转让带有追索权的应收款项的报告问题》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48号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会计》采用的就是这种方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最早提出的方法,它适用于处理资产证券化产生初期较为简单的交易,对于复杂的交易,该方法在具体的操作使用上就会遇到困难。具体来说这种方法存在以下缺陷:
1.与资产的定义存在矛盾。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概念公告第6号《财务报表的各种要素》中对资产的定义与我国对资产的定义在核心内容上存在着一致性,即控制权。企业在确认和终止确认一项资产时,判断的依据是看企业有没有享有该资产的控制权而不是所有权。在简单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合约中,控制了某项资产与从相应资产中承担和享有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一致的。但是在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合约中,控制权与风险、收益权(或所有权)是相分离的,这种情况下,仅仅依据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来确认和终止确认一项资产是不符合资产定义及确认条件的。
2.不能公允地反映交易实质。风险与报酬法将证券化资产与其所含的风险与报酬看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认为资产随着风险和报酬的转移而转移。但是随着各种衍生金融工具的飞速发展,基础资产的控制权和其风险、报酬可以分解开并分散给不同的持有方。这种情况下,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对证券化交易的反映缺乏弹性,无法全面、公允地反映交易实质。
3.对职业判断要求过多。正如上面提到的,对于复杂的证券化交易,使用这种方法时,需要判断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实质性地转移出去。然而,如何界定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实质性转移出去,一方面需要定性和定量的标准,另一方面更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可以说,在复杂交易中使用这种方法时,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成了不同会计处理的决定性因素。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现代的确认方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强调的是控制权。该方法认为金融资产和负债能分割成不同的组成部分。它的重要特点是将已确认的金融资产转让时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过程与由金融资产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确认过程分开处理。对一项资产转让交易是否处理为真实销售,不是取决于交易的形式,而是取决于发起人是否放弃了对该资产的控制权。发起人将已放弃控制权的资产部分终止确认,未放弃控制权的资产部分作为未终止确认部分以分摊到账面价值继续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而由转让合约产生的新金融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如期权、远期合约、互换等,则以公允价值确认。如果一项转让交易不符合”销售”条件,则发起人将该交易作为担保融资进行处理。
1996年FASB颁布的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125)――《金融资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正式提出了金融合成分析法。这种方法的核心是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所以控制权标准是金融合成分析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以SFAS140为例,确认一项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已被放弃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转让的金融资产已与转让方隔离,且假定转让资产已在转让方和债权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即使在发生破产或其它的破产清算情况下也是如此;二是每个受让人(或者如果该受让人是一个符合条件的特殊目的主体时,每一个受益权持有人)有权抵押或交换它接收的资产(或受益权),而且不存在限制受让方行使抵押或交易权而使转让方获得超过微量的利益(more than a trivial benefit)的条件。三是转让方没有通过以下方式保持对转让资产的有效控制:签订合约授权并强制转让方在到期日前回购或赎回转让资产,或转让方有能力单方面促使持有者归还特定资产而不是通过实施结清期权 。
由此可见,金融合成分析法中的控制权和转让方保留了多少与证券化资产相关的风险与报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将符合条件的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作为销售进行表外处理,同时及时确认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这样就较好地揭示了证券化交易的实质。和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相比,可以看出金融合成分析法较好地克服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的三个缺陷:
1.顺应了资产定义中的核心要求。金融合成分析法以控制权的转移和获取作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转让资产的终止确认和产生新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的标准,符合资产的定义,也避免了运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时产生的与资产定义不一致的情况。
2.公允地反映了证券化交易的实质。在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中,金融合成分析法把每一项证券化资产都细化为一系列组成部分,根据”控制权”的归属情况决定是否终止确认某些部分。同时,转让合约产生的新金融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则以公允价值确认。这样处理能更充分地反映合约权利和义务,而不是机械地从整体上判断是否终止确认。
3.更好地贯彻了可比性原则。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由发起人提供的信用担保被视为一项新增负债,以公允价值反映在发起人的报表上,这与担保由第三方提供在会计处理上是一致的。
但是,金融合成分析法也不是完美的,它也存在着一些缺陷:
1.控制权归属的判断标准难以把握。金融合成分析法在使用控制权标准进行判断时,需对证券化交易的合约条款进行细致地分析和判别,这就存在着相当的困难。此外,如SFAS140指出的,抵押和出售的能力可用于判别控制权的归属,然而在很多情况中,由于转让方和受让方从各自的利益出发而互相牵制,使得双方都没有能力抵押或出售被转让资产,此时采用抵押和出售能力的方法来判别控制权的转移就很困难。而且对于“控制”的含义,各方意见并不统一。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控制权标准在实务中有时仍模糊不清,难以把握。
2.仍然不能很好地贯彻可比性原则。根据FASB的相关规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应区分保留资产部分与新增资产和负债部分,前者以账面价值在报表中反映,后者以公允价值在报表中进行确认计量。由于这两者采用了不同的计量基础,如果不能准确地加以区分,显然将会影响到损益的计量。然而,一方面由于用于判断控制权归属的标准难以把握,另一方面由于资产证券化合约的不断复杂化,要区分这两者并非易事。同时,公允价值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专业判断。这些因素仍有可能导致实务中相似交易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对两种确认方法的综合
2002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的IAS39的修改意见征求稿中提出以“没有继续涉入”代替“控制权转移”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简称“继续涉入法”。但是该征求意见稿之后得到的反馈意见显示了对该方法的一系列质疑。因此,IASB在2003年12月的IAS39修订准则中不得不放弃了该方法,而是在实质上整合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
新的IAS39保留了“风险与报酬”以及“控制”两个概念,但明确指出在分析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风险与报酬”标准的运用先于“控制”标准的运用。该准则在应用“风险与报酬”概念时,提出了明确的判断标准,即应当比较转移前后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以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并且该准则对于如何运用“风险与报酬”以及“控制”两个概念提供了指南。从整体上看,该准则对于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给出了详细的测试程序,下图简要概括了这一过程。
前三个步骤用于确定该资产是否还拥有收取现金流的权利,如果已不存在收取现金流的权利,那么该资产就应被终止确认,从而也就丧失了证券化的前提条件。反之,如果该资产还存在收取现金流的权利,那么主体就可以将其证券化,从而进入下图中第四个及其以后的步骤,并且在这些步骤中,即在判断该证券化资产是否应该被终止确认时,优先使用的是“风险与报酬”的概念,在风险报酬分析法不能有效解决问题时,再运用“控制”的概念。
三、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规范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始于1992年,当时海南省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以预售地产开发后销售权益的方式发售投资证券,其后陆续有一些尝试。与此类似,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规范也几乎空白。
进入2005年,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加速。3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12月15日,两家首批试点单位的证券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成功发行交易,标志着规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中国境内正式开展。
为配合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2004年9月,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印发《金融机构金融资产转让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在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05年5月16日,财政部印发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规定》的第二章,对信贷资产终止确认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规定》第四条,发起机构应当首先判断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通常指95%)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这是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的体现。但不同的是,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将金融工具及其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而我国则认为它们是可以分割的。
随后《规定》第六条指出,发起机构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这里又运用了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控制权标准。
今年2月15日公布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在《规定》的基础上,做出了更为完善的规定,系统全面地解决了包括资产证券化在内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