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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主要是指金融公司,是为企业新产品的开发、销售或企业技术改造提供中长期金融服务的非银行机构。目前,在我国财务公司运营过程中,比较常见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10种,经常涉及的税费有11项,其中税费比重较大的是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两项。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财务公司的税种比较复杂,其税费成为财务公司运营的重要成本费用。因此,分析财务公司合理纳税筹划对降低税务成本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重点分析了财务公司合理税务筹划以及降低税务成本的策略。
一、纳税筹划的特点
纳税筹划是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内容,是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进行全面的分析,通过相关的措施来实现合法降低纳税费用的经济行为。税收筹划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合法性
纳税筹划的前提基础是符合国家税收的相关政策,其本质有别于避税、偷税和漏税。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能够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中的优惠政策,最大程度地降低财务公司的税务成本,同时有利于国家发现税收制度的漏洞,不断完善税收制度。
(二)目的性
纳税筹划具有很强的目的性,旨在通过一些经济活动策略,降低财务企业的税务费用或是延长纳税时间。
(三)综合性
纳税筹划是一项十分复杂的财务管理活动,其主要侧重于对财务公司运营状况和资金运作的综合管理,在实现财务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实现降低财务公司税务成本的目标。
二、现行税收政策为税收筹划的实施提供可行性
目前,我国财务公司涉及的税种较多,在实际的税收过程中,财务企业运营状况不同,其税务费用也会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在营业税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贷款利息收入所需要缴纳的税费计算方式不同于转贷款利息收入的税费计算方式;二是财务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财务往来的利息收入可以免缴税费;三是财务公司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运营场所可以免缴营业税,但若是财务公司自己持有的运营场所房产,则需要缴纳营业税。财务公司的管理者应该根据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和资产负债结构,选择税务成本费用最低的模式进行相关的财务活动。
三、关于财务公司合理税务筹划降低税务成本的思考
(一)税务筹划能够平衡企业内部的利益分配
税务筹划的目的是通过综合安排财务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和运营活动,以实现降低财务公司的税务成本,提高其利润额,实现财务企业利润最大化。在财务企业的实际运营过程中,容易出现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财务企业实施税务筹划过程中,通过协调各股东之间的关系,保障税务筹划方案的顺利进行,最终实现财务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二)税务筹划成本及实施成本
财务企业在制订税务筹划方案时,会有一定的筹划成本支出;在税务筹划方案实施过程中,也会有一定的成本支出。若财务企业能够结合自身的运营情况制订并执行税务筹划方案,其总体的收益额度是远大于其筹划成本和实施成本的。总的来说,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财务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其利润额度。若财务企业制订并实施的税务筹划不适合其运营情况,使得筹划成本和实施成本比总体收益要大,对财务企业降低运营成本没有任何意义。
(三)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税务筹划方案
每个财务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在实际的税务筹划方案制订过程中,必须基于财务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故每个财务公司的税务筹划方案也各不相同。除了财务公司自身运营情况的差异外,各地区的税收政策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经济特区的税收政策就明显不同于一般地区的税收政策。
(四)制订长期的税务筹划方案
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成效是在长期的运营过程中得以体现的。在财务企业的实际运营活动中,税务筹划方案应该随着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通过对税务筹划方案的不断改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财务公司的税务成本。因此,在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过程中,财务企业的管理者应该认识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是一项长期的财务管理活动,需要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进行不断的调整,确保其与财务企业的运营情况相适宜。
(五) 执行税务筹划方案要松弛有度
税务筹划方案的制订是根据市场运行环境和税收政策进行的,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财务企业的管理者应该掌握好税务筹划方案实施的尺度,结合实际的运行情况和企业的运营状况,避免过度筹划导致与市场运行环境不适应,出现得不偿失的现象,不利于降低财务企业的税务成本。
(六)正确执行财务企业税务筹划流程
财务企业税务筹划的执行流程贯穿于企业的整个运营活动过程中,能够有效地避免法律风险等问题。在财务企业的实际运营过程中,税务筹划方案执行正确流程应注意以下方面。首先,由财务部门根据企业运营状况,制订与其相适应的税务筹划方案;其次,由法律部门对税务筹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审核,待审核通过后确定税务筹划方案;再次,由财务企业的业务部门执行税务筹划方案;最后,由财务部门缴纳税费。税收筹划要想取得好的成效就必须提早制订相关方案并落实于财务企业的整个运营活动中。
四、财务公司税收筹划的策略
(一)合理运用税收政策,鼓励金融创新
财务公司的金融创新主要是以财务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工作原则为依据,对财务企业衍生的金融产品的税务额度、时间等根据现行的财务会计准则进行计算和确定。在计算财务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按照收付实现制计算企业所需要缴纳的税额,避免财务公司因暂时还未实现利润而出现的税费。
(二)改革财务公司的贷款损失计算方法
根据我国税收的相关规定,在处理财务公司贷款损失的税务费用时,采取折中的原则。我国财务公司的贷款损失税务费用与国际上的相关惯例是一致的,要求财务公司设立受损款项的准备资金,在确认贷款损失后,从准备资金中进行税后费用提取。
(三)简化账务的核销程序
我国财务公司在纳税筹划方案的制订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国外财务公司的经验,建立健全财务公司的拨款、备用资金的自主使用体系,对一些贷款额度不大的贷款业务,可以适当地简化其账务的核销程序,对一些贷款额度较大的贷款业务,应该经过专门的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核算和认定,这有利于对财务公司的贷款损失账务进行及时的核销,最大程度地降低财务公司的运营风险,提高其经济效益。
(四)明确公允价值得利是否需要交纳所得税
2007年,我国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明确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能够出售的金融资产在会计工作中应该按照公允值进行计算,公允值的收益或损失应该计入当期会计科目的收益或损失。在债务发生重组时,应该用公允值计算其抵债资产。但是,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允值的收益是否应该计算其所得税,可以通过一些税收政策予以明确规定。
五、结论
综上所述,财务公司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实现其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十分迅速,使得财务公司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财务公司的管理者应该充分认识到合理的纳税筹划对财务公司的运营成本具有重要的作用,充分发挥合理纳税筹划在财务企业中的作用,强化财务企业运营活动中的税务费用管理,降低税务成本,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利于财务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制订和实施,有利于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宝书蓉.财务公司合理纳税筹划 有效降低税务成本[J].现代企业教育,2009(18).
一、引言
税务筹划是充分用足国家的纳税优惠政策,遵从政策的鼓励和支持,有限合法节税,使得企业在税法的保护下持续发展。近年来,税务筹划成为会计领域中非常热门的研究问题。不断有学者研究探讨,使得税务筹划从敏感到普遍,但大部分的研究都是从单一的领域和角度研究的,关于涉及多产业的企业的税务筹划部分尚属匮乏,未能找到一个契合点,使得涉及多产业企业的税务得以妥善筹划。由于我国在税务筹划方面严重滞后,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占用了企业用于发展资金,导致企业的发展速度减缓,规模的扩大缓慢,直接降低了市场竞争力。因此,税务筹划成为各个经济组织和个人的重要工作。
二、多产企业税务筹划及其特点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重在节约纳税支出,对事项进行计划,以现行税务法规为宗旨,在税法规范行为的前提下,为了获得最大经济效益,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节约纳税支出,以实现更好的财务发展。
处理征纳关系需要税法来规范,税务筹划的范围也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需要按照税务政策及相关规定来进行。合法性也是税务筹划的前提。税务筹划必须要在企业重大经济事项确定之前运作。税务筹划可以为企业节省的税收数量,节省下的这些税收,可以让企业有更多的净利润来扩大规模,最终为国家的经济繁荣作出贡献。这也是税务筹划对国家,对企业的意义所在。
三、多产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多产业企业存在重复缴税问题
对于多产业企业来说,经营行业的多样性是其一大特点,虽然经过多年的呼吁,增值税终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解决了生产型固定资产的重复缴税,而营业税,除了有文件、有规定可扣费用之外,其他的均要重复纳税。仅有少数有专门文件规定的行业或者业务可以有扣减,例如运输业、建筑业等,而对于其他话语权有限的弱势行业,则只能承受重复征税。这种状况,对于多产业企业的发展,增强经济活力,是一大负面因素。
(二)多产业企业存在从高计税问题
在多产业的经济活动当中,纳税人从事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只有一个主营业务,可能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可以看到在分立核算、选择合适经营地点还有选择合适经营方向的三个部分中,分立核算部分主要是利用税率差异,将不同税率的项目分开核算,以避免从高计税问题;选择合适的经营地点部分主要利用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侧重点差异而引起的税率差异,形成同业不同率的现象,以此来选择合适的地点经营可以有效的节约纳税;选择合适经营方向部分主要利用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产业会给予税收优惠,使得企业节约纳税,给企业更大的发展机会。
四、加强多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对策
(一)混合经营下采用分立
由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存在的制度性差异,这种差异为纳税人进行筹划提供了一个最主要的思路,即通过适当转变自身涉税事项的税收属性,改变涉税事项的应税税种或税目,进而适用对自身最为有利的税收政策,达到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司决定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以减轻企业的税负。
如果企业除了娱乐项目还同时经营饮食,旅店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将所有收入都并入营业额,而要注意将饮食和旅店服务业务的营业额与其他娱乐收入分别核算。综合考虑,企业应将其餐饮服务以及客房旅店和KTV娱乐项目分开注册成独立核算的企业。并且客人消费结束后,分别开具专用发票,分别注明为KTV的包房费或者是餐费、旅店等。
(二)企业扩张时新公司地点的选择
如果公司决定扩大企业,准备在其他城市建立项目,准备开设一家量贩式KTV、一家游戏厅和一家综合游乐场,因为管理人员有限,所以这些项目需要设立在同一个城市。根据之前税务筹划的经验,决定将三间分立,分别核算,不统一核算。在我国由于所有制结构、税收征管到位程度以及各地税收优惠政策等的不同,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经济发展的侧重点的不同,地区的优势的不同,产业的优势的不同,从而导致同一行业在不同地区之间税负也有差异。因此,在前期投入和预期收入以及日常费用都将接近的情况下,利用税负的地区差异,选择税负较低的地区发展,可以为多产业企业节约纳税,从而为企业积累更多资本以用于以后的扩大和发展。
(三)产业转型时企业朝向高新产业拓展
经过多年的资本积累,A企业已经拥有大量的资金和管理人才,希望向新产业发展,预期经营二十年。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重要环节,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一直以来中国都是加工出口等低级技术含量的产品带动经济发展,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国家希望有高新技术的研发以带动整个国家经济的转型。因此国家鼓励高新企业的发展,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利用这一点,企业发展高新产业将很大程度上节约纳税。
参考文献
[1]李团团.税务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财会通讯:综合(中),2010(10):22-24.
近年来国家税务部门不断加大了对企业税收管理的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企业的涉税风险,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是一个企业正常生产运营的基本条件,对于分立企业亦是如此。若企业因为税务风险而被政务部门监查,对企业造成的影响是毁灭性的。因此,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部门在处理各种税务过程中必须具要高素质的专业水平,会必须对国家的税务法律法规有深刻的了解,严格按照这些法规进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健康、平稳发展。
一、企业分立的涉税风险
(一)税收政策不稳定导致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深化改革,企业迎来了生机勃勃的发展时机,为了进一步规范行业市场,我国的行业法规和经济政策不断地在进行调整和完善,企业税收面临的新问题也促使企业的税收法规不断调整变更,以便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由于我国的税收相关政策法规一直处于跟随市场实际变化不断适应中,所以企业的税务管理法规也在不断更新。若企业的财务人员不能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相关变化,不能及时熟悉税收法规的新内容,就会在工作过程中忽略重要的税法变更信息,这会经原本合法的税收行为误当做不合理,最后导致涉税风险形成。
(二)企业财务部门对税收政策不了解导致的风险
企业财务部门对税收政策不了解导致的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在税收筹划处理过程中因为对国家政策把握不全面而增加了税收风险,这属于税收筹划过程中的综合风险,主要是财务人员未对国家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进行系统了解和认识,再加上对企业的相关发展规划缺乏整体认识,所以会导致两方面不能同时兼顾的现象。其二,主要是因为财务管理人员不了解最新的企业税务优惠政策造成在工作过程中做事不力,导致企业涉税风险增加。
在企业在分立经营活动中会面临以下税收问题,财务人员必须要熟悉相关问题的处理方式,减少企业的涉税风险。首先企业分立时不缴纳营业税。由于分立企业的是指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如土地、厂房等转让给另一家企业,所以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对其不征收营业税,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务必熟悉掌握企业营业税的法律法规,减少企业缴纳不必要的税款。其次,企业分立时无需缴纳增值税。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1]。”由于企业分立合乎该法律条文的规定,所以财务人员需要留心税款种类,不要产生无谓的风险。
最后是企业税款中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式。目前对企业分立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国家并没有相关的法规政策要求,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引起财务人员注意,比如分立后的企业资金拆改该怎么核算?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在达到相应的目标后延迟缴纳税款的规定是否还具有可行性?这些税款缴纳问题就需要财务人员在企业分立时谨慎思考并结合当地的税务机关判定作出对应的解决办法,避免不必要的潜在风险。
(三)企业财务部门对税收缺乏整体规划导致的风险
对一个企业而言,财务管理部门的税收整体规划对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决定了企业的资产金额和营收效益。但是众多企业对税收筹划缺乏全局性认知,单纯的认为税收的整体规划就是如何偷税漏税,并在偷漏税务上大做文章,有的则完全没有意识到税务规划的重要性,认为税收筹划对企业没有实质性作用,这两种财务人员的错误理解都会增加企业的缴税负担,对企业的发展运营带来不良影响。其实这两种看法都是没有深刻把握税收整体归划的实际意义,想当然的将偷税漏税与税务筹划画上等号,甚至还将偷税漏税变为实际行动,最终害人害己,只得接受国家法律的严酷惩罚。
(四)财务人员未进行规范的日常账务管理导致的风险
在某些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由于财务工作人员积极性较差,对待工作疏于整理规划,再加上专业素质不过硬,导致其在财务会计、税收政策、税收筹划、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素养较低,就会在日常办公过程中将税务的信息数据混淆处理,不能正确区分数据之间的关系,导致数据混乱、工作失误,最后导致数据分析资料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水平相差甚远,在最后的缴税过程中导致偷税漏税现象出现。
(五)财务人员为灵活适应税收政策导致的风险
在企业的财务部门中,主要负责会计核算的工作人员在向财务人员反应相关的计税资讯时并不能完全反应出实际情况,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必须提前了解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尤其是对会计与纳税之间的不同方面进行识别,便于进行税务处理。若财务人员对这儿两者间的区别不能准确区分,就会在后续的缴税过程中出现纰漏,造成企业多缴税或者缴税不足的现象,不管是两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会对企业的形象与发展带来不可逆转的打击。
二、降低企业涉税风险的建议
(一)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
一个专业素质过硬,对税收政策深刻把握的人才队伍对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有巨大的作用。拥有综合素质高的企业财务人员,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可以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开支,规避企业分立时的涉税风险。只有财务管理人员在日常办公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数据处理能力才能灵活应对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数据、资料以及国家的最新资讯,才能准确核算出公司的税收收入和缴税款目,在保证合理合法向国家缴纳税款的同时又可以保障企业的经营收入,确保企业发生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同时,企业应该加大职工内部管理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技能,形成一套全面高效的用人制度、奖惩制度机制,对员工在上班期间的不作为状况应适量扣除薪资作为惩罚。在对外招聘时,要严把质量关,充分发掘专业能力突出的人才并委以重任,促进企业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财务人员要及时把握国家最新税收政策信息
企业的财务人员在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专业素质的同时,还需要在面临企业分立行为时,根据企业的发展状况灵活处理企业的税务筹划规划,具备借助于自身的从业经验和专业技巧达到与企业的实际情况幸福的实践能力。在社会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变化中,随时随地的关注国家相关税收法规政策的变动信息,吸收掌握新的税收变动政策,从企业的长远利益出发做出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在政策许可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的措施,最大程度的减少企业涉税风险,坚决抵制偷税漏税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企业良性运转。
三、结语
企业在分立时的税务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分立税务一般处理和分立税务特殊处理。企业财务部门在处理这两方面的税务时,必须要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法律法规灵活处理,根据不断变化完善的税收政策改进税收筹划,为公司争取到最大效益。同时财务管理人员也应树立法律意识,不偷税漏税,及时申报税款,把企业的涉税风险概率降到最低,为企业的平稳、健康、高效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李连奎.企业分立的涉税风险[J].现代经济信息,2012(22):155.
[2]雷丁,马丽佳.企业分立的涉税问题探讨[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8 (2):44-46.
[3]程德元.关注企业清算、注销过程中的涉税事项[J].财会学习,2012(10):50-51.
研究税务筹划技术要从税收要素入手,税收要素是税收的基本元素,针对税收要素进行税务筹划是专业性开展税务筹划的重要支点。
(一)税基筹划技术
税基也称计税依据,是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课税对象的数额,它是决定税收负担的重要因素之一。税务筹划的扣除技术(Deduction technique)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的税务筹划技术。在收入相等的情况下,扣除额越多,计税基数就会减少,应纳税额也就越少,所节减的税额就越多。例如,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越多,应纳税所得额越少,借助于扣除技术可以达到或减轻税负的目标。税务筹划的分劈技术(Splitting technique)是指在合法或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收入、费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之间进行分担、转移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技术。例如,企业所得税分别采用18%、27%、33%的全额累进税率,当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临界点”时,就可以采用分劈技术筹划。
(二)税率筹划技术
税率筹划技术是指在合法或合理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节减税收的税务筹划技术,实质上就是纳税人使自己尽量按低税率纳税。增值税有17%和13%二档税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不等;营业税执行3%、5%、5%~20%的比例税率;消费税执行最低3%,最高45%的比例税率;所得税执行18%、27%、33%的全额累进税率。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比照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于不同应税项目税率不同;关税根据原产地的不同分别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四档。可见,不同经营业务税负不同,相同业务不同企业税率不同,利用税率差异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三)税额筹划技术
税额筹划技术包括抵免技术和退税技术两种。税收抵免是指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税收抵免额。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从而避免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例如,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包括专用发票、完税凭证以及外购农产品、运费、废旧物质分别按13%、7%、10%的扣除率抵扣,消费税税法规定,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已纳消费税税款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纳税人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在境外享受的税收优惠可以在合并纳税时视同在境外已经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税收饶让);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退税技术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务筹划技术。比如,国家为了鼓励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提高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而实行出口退税,退还已经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为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国家施行再投资退税政策,全部或部分退还已征税款。
(四)税收优惠筹划技术
税收优惠筹划技术包括减税技术和免税技术两种,一般来说,税收是不可避免的,减免规定往往也是税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减免税是国家对特定的地区、行业、企业、项目给予纳税人减免税收的照顾性和鼓励性措施,国家借助于税式支出的效益的分析考核,以便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免税技术(Tax exemption technique)是指在合理和合法的情况下,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减税技术(Tax reduce technique)指在合理和合法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收的税务筹划技术。不同税种规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对于增值税、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对于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了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第三产业、扶持贫困地区、安置待业人员、发展教育事业、社会福利事业、乡镇企业、西部等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税收优惠措施。
(五)税期筹划技术
税务筹划的延期纳税技术(Tax deferral technique)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收而取得筹划效益的税务筹划技术。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收并不能减少纳税人纳税绝对额,但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延期纳税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在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的经济背景下,延期纳税给筹划人带来的效益更大。例如,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跨期抵扣,所得税的亏损弥补,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存货发出的计价都可以实现延期纳税。
税务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开展税务筹划不能仅从税种的角度谋划,更重要的在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寻找筹划空间,理解税务筹划,开展税务筹划,以企业的经营环节为主线,以税种为切入点,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有利于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一)筹资活动中税务筹划
筹资活动中的纳税因素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而且还会影响筹资成本,企业的筹资渠道主要有:自我积累、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发行股票和债券,但总的来说,不外乎债务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相比之下债务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资金成本较低,而权益筹资所支付的股利只能在税后列支,从而资金成本较高,所以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看,债务融资比权益融资有利,负债比率越高,节税效果越明显,同时企业的经营风险也就越大。因此,企业在筹资活动中进行税务筹划时,不能仅从税收上考虑,要注意企业效益提高所带来的风险,要注意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确保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投资活动中税务筹划
国家对不同地区、行业的投资项目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重视税务筹划,实现最大限度的投资收益。企业的组建形式不同其税收负担不同,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要比较合伙企业与公司、分公司与子公司、内资和合资的税收待遇,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要考虑所得税和折旧的影响,采用净现值等方法进行投资决策。
(三)经营活动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都具有一些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时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独立核算,如果不能独立核算,则应当和其他经营项目一起缴纳较高的税额。有时企业是否进行独立核算很难判断,此时,税务机关往往对企业一并征收较高的税率。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纳税人可以考虑将企业进行合理分立,成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低税率经营或者免税经营,这样就很容易达到独立核算的要求了。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就分立企业以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技巧进行案例阐述。
一、分立企业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对于销售图书的企业而言,大多数情况下既销售应税产品又兼营古旧图书等免征增值税的产品,如果不能够独立核算免税产品,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可以考虑将经营古旧图书的部分独立出去,成立全资子公司,这样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了。
案例分析1:潍坊市天涯图书公司主要从事图书的批发与零售业务,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同时兼营古旧图书等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该公司2012年共获得销售收入120万元,其中免征增值税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为32万元,进项税额为10万元,其中属于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为2万元,公司并未对古旧图书经营独立核算。请根据这种情况,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天涯图书公司不进行分立
该公司由于没有独立核算免税产品,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则天涯公司应纳增值税=120×13%-10=5.6(万元)。
方案二:天涯图书公司将经营古旧图书的部分分立出去,成立全资子公司
分立之后,该子公司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了,则天涯公司应纳增值税=(120-32)×13%-(10 -2)=3.44(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纳税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增值税税负2.16万元(5.6-3.44)。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分立企业以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2011年10月31日,财政部第65号令,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2011年11月1日起大幅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营业税的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的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 000元—20 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税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如果经营规模较大,可以考虑将企业进行合理分立,缩小其规模,从而达到降低销售额享受免税待遇的目的。
案例分析2:青岛市的个体工商户许新经营一家餐饮店,每月的收入总额在36 000元—40 000元之间,当地财政厅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为20 000元。2012年5月,许新开设的餐饮店营业收入为38 000元,应当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请根据这种情况,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餐饮店不进行分立
应纳营业税=38 000×5%=1 900(元)
方案二:将餐饮店一分为二
每家餐饮店的收入均不超过20 000元,没有达到规定的起征点,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由此可见,将餐饮店进行分立,当月就减轻了营业税税负1 900元。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三、分立企业以享受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消费税除金银首饰外一般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在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因此,相关企业可以考虑将其中某个部门分立出去,成立一家独立核算的批发企业,然后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该批发企业,从而减少应纳税销售额。而独立核算的批发企业,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案例分析3:东营市佳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适用30%的消费税税率),每年生产化妆品20万套,每套成本为360元,批发价为420元,零售价为500元。该公司采取直接对外销售的方式,假定其中有一半产品通过批发方式,一半通过零售方式。请根据这种情况,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佳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不进行分立
应纳消费税=(10×420+10×500)×30%
=2 760(万元)
方案二:佳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将其中一个经营部门分立出去,成立一家专门的批发公司
该公司的化妆品先以较低的批发价400元销售给该批发公司;然后再由批发公司销售给消费者,则应纳消费税 =(20×400)×30%=2 400(万元)。
一、代表性行业混合销售与兼营经营方式税务筹划的难点
第一,从事货物销售及运输服务业务。在货物销售及运输服务业务中,企业的运输服务对象多样化,有些与企业所销售的产品有从属关系,有些是受顾客委托提供运输服务而与所售货物无关。此情况下,从属关系的运输服务与销售业务构成混合销售,无从属关系的运输服务与销售业务构成兼营,此情况下如何对运输服务划分处理或者统一处理,如何对销售业务与运输业务的经营收入比例进行控制,使得企业所缴纳的税额最小成为了企业税务筹划的难点问题。
第二,从事建筑、安装及建筑材料的销售与运输业务。该行业涉及多项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畴,其他的服务可以是从属服务也可以是无从属关系的服务,有些界限模糊难以划分。此种情况下如何界定混合销售与兼营经营行为,如何选择税种使得所纳税额最小成为企业税务筹划的难点。
第三,从事电子产品的销售、电子软件的开发、电子产品相关知识的咨询与培训等服务业务。该行业中电子产品的销售是增值税应税项目,相关咨询和培训业务可以是针对所售电子产品的服务也可以是独立的业务,电子软件的开发一般是缴纳营业税,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划分为增值税纳税范围。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该行业的税务筹划难点。
第四,从事环保业务。从事环保业务的企业多是多元化经营,按客户要求可以进行环保技术的设计,环保设备的制造,环保工程的建设,相关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业务。该行业无法分清主业,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及国家的优惠政策,经营业务所应纳税种、税率,进行水筹划降低税负,这一系列问题成为企业税务筹划的难点。
二、对企业混合销售与兼营方式税务筹划
(一)税收平衡点(综合)的制定
1.狭义税收平衡点的制定。根据上述税务筹划原理分别计算出不同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下的增值率即税收平衡点,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2.结合进项税额抵扣制定税收平衡点。当分别核算时,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中的劳务活动对应的采购物资的可抵扣进项税作为机会成本考虑,结合上述计算的税收平衡点,找到新的税收平衡点。一是可以根据企业的主要经营的非应税劳务的业务,概括性处理找到新的税收平衡点。二是可以采用线性规划的方法,结合历史数据计算得出新的税收平衡点。
3.结合风险、成本、效益制定广义的税收平衡点。将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形成的风险、成本、效益量化,找到新的税收平衡点,具体方法可以结合上述方法,最后得出综合考虑后的税收平衡点,如表2所示。
(二)企业实现税务筹划的方法
1.调整所提供劳务的收入占销售货物总收入的比例。这是针对混合销售行为而言的,当非应税劳务收入比例占销售货物总收入比例低于50%时,采用增值税核算;当非应税劳务收入比例占销售货物总收入比例高于50%时,采用营业税进行核算。
2.企业经营管理相关制度。这是针对兼营行为而言的,企业经营管理关于销售货物与提供劳务核算制度明确的,或者对于不能明确分开核算的,企业做特殊处理,制定准则制度作为划分依据的,可以实现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分别核算。当对于无法分开核算或者不能准确分开核算的业务,企业没有明文规定如何核算,则适应增值税核算方法。
3.企业通过分立与合并实现税务筹划工作。这是针对混合销售行为中,企业无法通过调整非应税税额收入占总的销售收入比例来达到税务筹划目的时采取的方法。企业可以通过分立公司,使得非应税劳务可以单独核算。企业也可以通过公司合并,将原分立的公司之间销售业务与提供交纳增值税的业务联系起来,或者构成从属关系,使其适应增值税的核算。
4.特殊条件:价外费用。根据税法的规定,某些价外费用可以并入销售税额计征增值税。价外费用的利用可分为如下情形:一是非应税劳务收入占销售总收入比例低于50%的,当减少价外费用增加比例但不超过50%时,此方法通过降低增值税应纳税额来降低应交纳的增值税。当减少价外费用增加比例且超过50%时,此时非应税劳务适应的税种发生变化,应综合考虑,确定是否减少价外费用。当增加价外费用时,比例降低,不改变适应税种且应纳增值税额增加,不可取。二是非应税劳务收入占销售总收入比例高于50%的,当减少价外费用,比例增加,不改变适应税种且减少应交纳增值税税额,此方法可取。当增加价外费用比例下降但不低于50%时,不改变适应税种但此方法增加应交纳的增值税税额,此方法不可取。当增加价外费用比例降低且低于50%时,此时适应税种发生变化,应综合考虑确定是否增加价外费用。
综上所述,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解决税务筹划难点,对税收活动总体规划是实现权益最大化的一种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张艳纯.企业纳税筹划[M].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
2.张希成.企业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J].业务技术,2009(6).
企业重组指的是在改造、改组、改制企业的过程中,重新组合企业股权、负债以及资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重组是一种组织变动形式,而在微观经济学理论中,企业重组则是关键的概念。企业重组的内容包括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产权重组。股权、负债、资产等则是企业重组的对象。产权重组是企业重组的核心。结合税法的规定,从各方面对重组进行考虑时,纳税筹划在遵守企业整体成本效益的原则下进行,为获得真正的节税利益,应对重组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研究。我国的企业重组模式主要为股份制改造。扩大管理者控制权益、市场分量的获得、企业增长的谋求、优势互补、经营的多元化、最大化企业利润等是企业重组的内因。创新资本市场、政府与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技术创新调整产业结构等是企业重组的外因。企业重组应紧密联系企业目标,因此,企业的经营活动不能仅仅对股东利益进行考虑,考虑的对象还应扩大为社会、政府、客户、供应商、债权人等。而企业还需要兼顾其他有关基团的利益,不能单一注重股东利益。企业重组的目标同时也是企业目标。以企业目标为核心,促使企业重组这项重要经济活动能够有序进行。
1、 资产重组的税务问题和会计问题
1.1投资时的税务和会计问题
该企业向其他企业投入整体获利能力的资产,该企业仅仅保留重大经营决策权,而不再对这些资产进行经营,这就是整体资产投资。整体资产投资会计处理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来进行,例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投资》等。投资成本中还包括投资方投出的整体资产所包含的应收款项。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财产转让收益则是投资合同认同的原账面净值与价值之间的差额。
1.2置换时的税务和会计问题
非货币易处理指的是货币资金未超过资产公允价值百分之二十五的交易,因为资产重组的重要特征就是按净资产转让及受让,在接受资产时,受让方也保持企业经营连续性,同时承担负债,因此,交易补价不是受让方所承担的相应负债。资产重组纳税中没有区别开来应税重组与免税重组,因此,整体资产纳税处理问题也相应存在。换出企业在换出后,置换依然是包含于纳税主体整体资产重组的存货,则不用缴纳增值税,因为不能作为买卖。换出企业原整体资产所包含的、而无法再独立承担的纳税义务则仍旧延续,因此,可能继续抵扣未抵消完的进项税额。在已经抵扣进项税的情况下,以销售计算销项税额的标准来置换存货,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换入方。
2、 企业分立税务和会计问题
2.1企业分立税务问题
当货物部分被转移至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企业并非独立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应按照近期同类货物平均价格进行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按照其计缴增值税计缴。完整的异地业务分部如果分立出去,在进行分立之前,则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在进入分立企业后不应该计算这些分部货物的销项税,但可以继续抵扣抵扣部分。如果与被分立企业是一个纳税义务人,企业分立是统一核算被分立企业的负债和资产部分的分离就是企业分立,购买分立出去的货物部分时,被分立企业抵扣了进项税额,应以销售标准定位这部分货物。企业所得税免税重组,企业分立各方在进行处理时可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第一,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该公司的股权是因为放弃了某公司的股权,则旧股成本应是新股成本的基础。第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负债和资产成本由分立企业接受,那么结转确认以被分立企业账面净值为基础。第三,接受资产的企业承担起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的纳税义务,可按照分离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对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亏损额进行分配,弥补由接受资产企业继续承担。第四,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换出股权支付额对应的增值部分。
以企业纳税处理为例进行说明,S公司资产一千万,由丙丁两个公司各出五百万,分立S公司分部,设立为Y公司,S公司股东不变且存续经营。Y公司将股权支付给S公司原股东。按照下述进行各方所得税处理:第一,不计算S公司分立资产转让所得,因为分立企业时没有产生非股权支付额。第二,在分立时,S公司若存在不超过法定不亏期限亏损,其分配可按照Y公司净资产所占S公司的比例进行,在分立后剩余补亏年限内,弥补由Y公司承担。第三,S公司在分立后,相应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负债、资产同时转销分立,在此应注意,对所有者权益进行转销时,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核准,方能进行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项目的转销。转销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应税属性。
2.2企业分立会计问题
企业分立与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被分立企业三方面会计处理等问题有关。第一,应遵循不改变历史成本原则,必须按照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分立时,不应按评估价值对分立企业存续经营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第二,应按照账面价值转销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负债和资产,若该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相等,则与被分立企业净资产问题无联系。被分立企业如果放弃企业全部权益或部分权益,必须要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少。需要按照评估确认价值计价标准将新的投资成本反映出来。财产分割是在企业被批准分立后进行的。被分立企业按照所有者权益、债券、财产、被分割的债务等,贷记相关资产类科目,借记相关所有者权益、负债类科目。
例如:A公司分立,股东根据A公司资产负债表余额,根据协议给分立后所成立的B公司划分了七百万资产,负债总额为四百万。A公司分立基准日净资产为八百三十万,其中实收资本为五百八十万,未分配利润五十万、盈余公积一百一十万、资本公积三十万。被分立企业会计处理首先应对未分配利润五十万进行冲销,之后对A公司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进行冲销。
3、 企业清算的税务和会计问题
企业清算程序如下: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将清算小组成立;对债权人公告、债务的登记与确认、重新对债务分类;对清算方案进行确定;清理债务、变现资产、追索债权;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企业清算程序结束、企业相关登记注销。企业清算的过程中,企业不能够以任何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清算期间会计问题有:①清算报表的编制;②结转清算损益;③债务会计核算的清偿;④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职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⑤会计核算破产费用;⑥会计核算破产资产重新估价;⑦会计核算破产财产清算。企业在进行清算时,一个纳税年度则为清算期间,如下公式则为企业清算所得,清算所得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财产盘盈+非存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剩余资产或净资产-累计未分配利润-税后所提取的基金节余-法定资产评估增值-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接受捐赠财产价值-注册资本金=企业清算所得;适用税率×清算所得=应缴清算所得税;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未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工资等-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税金-还未偿付的各项债务-偿还负债收入+收取债权损失-企业净剩余财产或净资产。记录清算全过程需要会计办法的精确性,且需要设置如清算资产分配、清算损益等新的会计科目,因为在企业清算时,如历史成本原则、全责发生制等会计基本原则已经不再与时俱进,必须从综合计算清算损益原则、逐个清算原则等新原则上进行清算。企业要想从事经营活动就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允许。企业清算时,一个纳税年度为清算期间,清算所得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缴纳清算所得税,缴纳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可筹划清算日期。
结束语
企业必然出现的现象就是企业重组,经营管理环境、公共政策、发展战略等都有可能成为重组的内容。文章对企业重组涉及到的会计问题以会计要素的视角进行研究。基于税务问题的产生,为纳税的合理筹划,反作用于处理企业重组的会计问题办法。(作者单位:嵊州剡穗税务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闫国权. 煤炭企业重组与中原经济区建设的研究――以河南省矿井为例[J].中国商贸,2013(19).
改革开放政策的确立并逐步完善,使得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获得了极大的成功。其中之一就是我国企业的产权重组行为越来越频繁和规范,这是我国企业出于生产经营上的特定目的而做出的反应。事实上,我们一般认为,企业分立是与企业合并相对立的一种经济行为。然而,我们认为,企业分立具有自己非常独特的特点。笔者将在本文中围绕企业分立现象进行详细的分析,尤其是针对企业分立过程中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以此为企业分立行为提供良好的会计保障,解决企业分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财务问题。
2、企业分立的定义及类别
我国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了一项通知,其中对企业分立的定义给出了更为明确解释。根据该项通知,企业分立指的就是一家企业按照一定的法律或合同规定,将部分或者全部资产进行分离并转让给现存或者新设立的企业的行为,这家企业被分离成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被分离后的企业称作分立企业。分立企业的股东要换取应得的股权或者以非股权形式支付的其他财产,从而从法律上真正实现被分立企业的依法分立。应该来说,企业实行分立有利于企业更好地适应和利用有关法规和税收条例,获得税收方面的收益。就这个定义来说,笔者认为,我们要更进一步的进行探讨。被分立的企业主体只能是一个公司,并且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分立的企业既不是转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也不是为拓展经营而设立分公司,而是原企业与分立企业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的法人关系。分立的企业并不是完全解散掉了,而是无须经过会计清算程序,从法律上进行简化的一种分离原企业的行为。
一般来说,企业分立包含了两种类型,即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 与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存续分立指的就是将被分立企业的一个或多个没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分支机构分离出去,然后成立新的企业,将新企业的股份部分或全部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股东,且被分立企业依然存续经营。存续分立有两种实现形式,即让产分股分立和让产赎股分立,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将接受资产公司的股票分配给全部股东,后者是将接受资产公司的股票分配给部分股东,换回股东持有的原公司股票。新设分立则是指将被分立企业分立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即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不需要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即可宣告解散。新设分立也有两种实现方式,即一种就是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均衡地同时取得全部分立企业的股票,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票依法注销,被分立企业依《公司法》规定只解散而不进行清算;二是被分立企业的一个股东集团取得部分分立企业的股票,其他股东集团取得另外的分立企业的股票,全部股东都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票,同样,被分立企业依《公司法》规定只解散不清算,其股票依法注销。
从本质上来说,企业分立不是整体资产的简单转让,而是原有企业的投资人重新获得分立企业的股份,同时被分立企业仍然进行存续经营,企业分立双方并不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在分立的企业中,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一般按照重组和特殊重组区别对待,一方面对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重组予以支持,同时对以分立方式利用税收优惠等避税行为加以规范。无论是何种分立方式,人们都习惯上把从原企业分离出来的企业称之为分立企业,原企业被称之为被分立企业。事实上,企业分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剥离方式,被分立以后成立的新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这种情况下的企业分立,对于重新配置资源,推动企业迅速的进入到新的经营活动领域当中去或者重新进入到新的资本市场中去,都是具有积极的作用的,分立企业不仅会从量上获得快速增长,也会在质上得到飞跃性发展。那么,企业进行分立的原因有哪些呢?具体来说,我们认为企业进行分立,其原因有多个方面,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分立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我们说企业发展并不是越大越好,当企业发展规模超过一定的度的时候,运营就缺乏一定的灵活性了,这个时候就需要把企业进行分立,以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2)企业分立有的时候就是为了企业的扩大发展需求而进行的,因为企业整体扩张进入某个经营地区或者经营领域,其具有更大的难度。如果分立成独立的小企业,就会更方便进入;(3)企业进行分立有的时候也是为了避免或者反垄断诉讼而做出的一种选择。这种情况在西方发达国家非常常见,因为它们往往会为了保护充分竞争,而对一些发展规模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企业进行反垄断诉讼,还专门制定了相关的反垄断法。事实上,这种情况下的企业分立是无奈之选,它们的分立是外界逼迫而成。但是,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的企业分立,其基本程序一般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步骤:(1)原企业提出分立建议;(2)书面公告;(3)签订分立合同;(4)办理登记手续。从原则上来讲,这整个分立过程必须是由企业的所有者具体实施。
3、企业分立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分析
从所得税的政策角度来看,企业分立可以分为应税企业分立和免税企业分立。这种划分的标准就是根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颁发的[2000]11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根据该规定,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是否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的20%。如果超过了20%,就是应税的企业分立;反之,则为免税的企业分立。这两种企业分立的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了被分立出的资产是否作为资产转让并确认转让的损益;分立企业取得的分立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被分立企业在法定弥补期内未弥补完亏损的处理;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股权的处理;分立前企业尚未抵免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处理。这五个方面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应该来说,特殊性比共性多。
一般来说,企业分立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应该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财务问题,具体来讲,就是:(1)关于时务可行性的评价。我们从纯财务的角度来分析的话,企业只有在分立以后能够获得更大的利润,这样的分立才是合理可行的。基于这种分立前提条件,我们要对企业分立的过程进行可行性研究,侧重于对原有企业的收益评估和分立以后的收益预测;(2)关于资产的评估和分刻。分立企业中无论是新设企业还是派生企业,都要涉及到资产的分刻和变动工作,这个时候就要对资产的分刻进行严格的评估,以确保企业所有者的合法权益;(3)关于债务的承担和偿还。企业分立以后会成为独立法人的几个企业,因此,原有企业的债务应该进行慎重的处理,只有经过了原有企业债权人的同意以后,才可以进行债务还清前的分立,否则,企业分立是不可以进行的。如果原有企业的债务没有还清就进行了企业分立,那么,原有债务就应该分配给新设企业,而对于派生企业来说,债务可以由老企业独自承担,也可以由新设企业承担其中的一部分。但是,无论是何种债务分配方式,都应该在分立协议中明确记载并及时通知原有企业的债权人;(4)关于所有者权益的处理。企业进行分立的过程中,原有企业的资产分立必然会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对于新设分立企业来说,企业的原所有者权益应该在新企业中体现出来,对于派生分立的企业来说,除了要向企业所有者出具相关的净资产额证明和股票等以外,还要把部分减少的注册资本以出资证明人股权证、股票等形式向所有者出具。那么,企业分立过程中涉及的会计问题到底该如何来处理呢?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企业分立过程中的股权变化和所得税方面来进行分析。具体来说,企业分立过程中的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1)首先就是企业分立过程中的股权和股东变化而引发的会计处理问题。企业分立的过程中,被分立企业要以进入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原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结转确定,分立企业要按照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将注册资本计入“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记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一般来说,企业分立的过程中要涉及到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对于存续的被分立企业及新设的分立企业而言,我们要根据不同的分立意图进行股权的变革,有些是简单的分割下原有企业的资产,然后在分立企业中再对股东构成和股权结构进行全面调整,这种股权的调整有时是在分立同时进行,有些是在企业分立完成后才进行。这种企业分立以后的股权变化以及股东调整,实质上是一种企业分立以后的股权转让行为,是企业分立过程中的一种相关行为,但并没有必然联系。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放弃旧股取得新股,这其中还我们还应该根据企业分立过程中的股权比例变化,来相应的考虑下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方法之间的转换。企业分立过程中的股东和股权变化,并不会因为企业的分立行为而发生资产总额和结构的总体变化,股东并不会因为企业分立而获得额外的经营收益,这是因为企业分立过程中,企业的经营业务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企业分立的过程只是股东构成和股权结构发生了转让或者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针对股权转让的,根据相关规定来对分立进行会计处理,针对股权重组的,进行税务处理。其中,如果股权占据了75%的,应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所得税事项处理,否则就要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处理所得税事项。在企业分立过程中,我们要对资产进行适当严格的评估,防止出现企业分立前后资产不符的情况发生。
(2)其次,企业分立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进行税收筹划。而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又分为增值税筹划和所得税筹划两大部分。就企业分立中的增值税筹划来说,我们要对从事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进行分立的增值税筹划,将一部分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分离出去,单独成立一个企业,从而实现企业总体流转税税负的降低。对于以自产初级农产品或自行收购的废旧物品为原料进行产品生产的企业,也可以进行企业分立的增值税筹划,这可以为它们提供更为广阔的增值税筹划空间。在企业分立过程中,我们还要对分立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我们可以按照经营规模(销售收入)及会计核算体系的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来说,当所销售货物的增值率为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相等。但是,随着产品增值率的上升,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优势更为明显。在这种情况之下,分立企业应该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更为划算。
就企业分立过程中的所得税筹划来说,我们知道,在通常情况下,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分立企业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墩纳企业所得税。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衬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即新股的话,可以放弃也可以不放弃。我们针对免税的企业分立的所得税处理,就要根据以下原则来处理,即被分立企业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继承。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即“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即“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成本为基础确定。这里所谓的弥补亏损的亏损额的确认问题,我们要知道,它并不是指被分立企业会计报表上的“未分配利润”项目的负数,而是在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后,在法定弥补期内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负数。分立企业的股份只均衡地分给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股东。关于应税的企业分立的所得税处理问题,我们认为,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针对分立前企业尚未抵免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所得税处理,根据我国相关税收法规定,分立前企业尚未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由分立后的企业延续抵免。此外,我国企业分立还对重组业务中的所得税处理程序进行了相关规定。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它们都有两种情况,即适用所得税处理的一般性规定以及适用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应该来说,企业分立过程中的所得税处理很少情况是进行一般性处理的,大部分是符合特殊重组的条件,因此,企业分立就要进行特殊性的所得税处理。一般来说,我们对于企业分立过程中的所得税筹划,要通过企业分立降低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从而适用较低的所得税税率;通过企业分立,增加可以在税前进行抵扣的费用数领;利用税法中对新设立企业的优惠措施进行所得税筹划。当然,我们在企业分立过程中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该要注意这些问题,即要着眼企业集团总体税后净收益的最大化,考虑新企业的设立成本及其对企业总体生产经营的影响。当然,企业分立的特殊重组应该要满足“合理的商业目的”、“经营连续”、“权益连续”三个条件。在进行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的时候,应该要有一定的差异性。我们要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分立差异分析,符合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分立差异分析。在企业分立的时候,要根据以下基本原则,即分立目的合理性原则,适度扶持原则,反避税原则来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合并、分立过程中涉及到所得税、契税、印花税、以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等处理。
(一)涉及的所得税政策
1. 企业合并涉及的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发生合并,都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合并企业不得结转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应按照被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进行确定。
但是,存在以下条件时可以享受特殊税务处理:一是,存在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二是,在企业合并发生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
特殊税务政策规定:合并企业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来作为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涉及的所得税涉税事项;被合并企业亏损的允许合并企业可以弥补的最大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用合并方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来确定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企业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如果企业在合并后,不改变存续企业的性质及其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合并企业在合并前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其所享受的优惠金额按照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2. 企业分立涉及的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及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发生分立过程中,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分立出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存在以下情形时:一是,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收益进行处理。二是,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规定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企业分立企业的亏损,按清算进行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处理所得税涉税问题。分立企业在确定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时应按照公允价值予以确认。
企业分立时存在以下条件时可以享受特殊税务处理:分立和被分立的双方企业再不改变原来实质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如果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分得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按照原持股比例),同时取得股权大于或者等于支付总额的85%。
特殊税务政策规定: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分立企业所接受的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分立企业承继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涉税业务;如果企业在分立后,不改变存续企业的性质及其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分立企业在分立前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二)涉及的契税政策
依据国税发[2009]89号以及财税[2008]17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的,并且保持原投资主体继续存在的,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的,享受契税免税的税后优惠政策;企业如果发生分立,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其性质相同的企业,不征收新设方、派生方承受的原企业的房屋以及土地的契税。
(三)其他涉税政策
依据《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企业在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务债权、及劳动力时,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依据《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企业整体转让产权的,其转让价格与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存在很大的不同,不能仅仅通过资产价值来决定企业产权的转让价格,此种整体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依据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纳税人通过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被投资企业的,纳税人参与并接受投资方进行的利润分配,与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所产生的风险,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不应当征收营业税。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也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
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应当坚持成本效益原则,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税负,考虑企业合并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1. 增值税的筹划。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高于一般纳税人税负率,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方式,改变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反之则宜采取控股合并,保留各自的独立纳税主体。
2. 契税的筹划。宜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享受免税政策。
3.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通过吸收合并亏损企业并选择股票加现金(债券)方式,并使非股权支付额(债券或现金支付)低于15%,这样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弥补、继续税收优惠等政策。
当然,合并时不仅应考虑税收因素,还应该结合合并的主要动因,全面分析合并的成本和收益,单纯为了节省税款进行合并是不可取的。
(二)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
1. 增值税筹划。(1)混合销售的分离。根据税收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货物的生产、零售或着批发的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企业性单位存在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视同货物销售,对其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在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视为非应税劳务销售,不应征收增值税。通过筹划将销售和劳务分成两项不具有从属关系的行为,从而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减少税负。(2)免税或低税率项目的分立。购进免税农产品或县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 计算可抵扣得进项税款。这为企业通过分离进行增值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在对特定的增值税免税或低税率产品进行涉税处理时,通过将其生产归类于独立生产的企业,可以避免在进行税务处理过程中因模糊核算而使用了高税率,由此可以促使企业降低税负。
2. 契税的筹划,企业分立时,尽量保证属于同一投资主体,享受免税政策。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包括了公司决策层、业务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等各个相关部门,本文主要讨论“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流转税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主要是结构性减税,不同行业税负升降不一。这是由于不同行业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除此之外,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收的税,税负高低与可抵扣进项税额有关的支出占所取得收入的比重有关,不同行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同,导致税负高低不同。
例如,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从长远角度来说,是一项减税政策。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要大量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等,由于其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流转环节都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在缴纳营业税时,这些设备和材料又是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无法抵扣,导致重复征税。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双重税负使行业利润更低。“营改增”税制改革,将解决建筑业材料设备重复征税问题。而物流行业则相反,在改革初期税收负担可能有所增加,这是因为交通运输企业的成本中占比比较大的是燃料费、过路费和人工费用,其中,只有燃料费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而过路费和人工费用都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文化创意行业将整体受益,因为文化创意产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相比之前5%的营业税全额计税,税负减少。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所得税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于所得税的影响是通过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减少来实现的。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可扣除的流转税减少。这是由营业税与增值税在税前是否能够扣除决定。在“营改增”之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都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而“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随之增加。二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进行扣除的成本费用将会减少。“营改增”之前,企业支付的劳务费用或交通运输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营改增”之后,由于这些成本费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支付的成本费用中包含有进项税额的那部分,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税收筹划的主要思路
根据“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具体情况和增值税的征税特点,本文主要从纳税人身份选择、公司组织形式选择、供应商选择和利用税收优惠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文和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不仅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外,还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储蓄业、动产租赁的单位和个人。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主要包括四档,包括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及13%低税率,新增的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
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可以通过销售额增值率这一指标对税负进行分析。当应税销售额增值率较小时,即进项税额比较充足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会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反之,如果进项税额不足抵扣,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往往高于小规模纳税人。这主要取决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销售额增值率与税负平衡点的关系。在这里我们可以建立一个税负平衡点的模型,设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T,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t,不含税销售额为S,应税销售额增值率为x。
因此,可以得出不同税率的税负平衡点的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
若不含税销售额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一般纳税人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对较少,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低于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含税销售额可以根据公式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再进行比较。因此,规模以下企业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可以根据企业实际销售额增值率,选择适用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对于规模以上企业,由于营业收入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因此,可以通过拆分业务、分立公司等方式,享受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
(二)公司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营改增”税制改革主要为结构性减税,由于适用征收率较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将有所下降。但是部门行业中存在企业税负并未减少的情况,部门企业还出现税负增加,这主要反映在一些人力资源成本相对较高的行业中,如咨询公司、物流公司等。这些企业由于人力成本比重高,进项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因此,一般纳税人6%的税率导致税负较重。如果通过公司分立的方式,将其分立成两家规模较小的公司,则可使用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
例如,A公司为提供建筑设计的公司,年不含税营业额1000万元,依照税法规定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但由于公司人力成本占比重较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少,导致实际税收负担比较重,为了使企业的税负有效降低,该公司采用分立方式,将原有公司进行分拆,将原设计公司分立为两个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
(三)供应商选择的税收筹划
选择不同供应商,可以降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这是通过缩小税基进行税收筹划的一种方法。税法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必须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凭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专用发票所列明的增值税金额。由于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或劳务的采购渠道不同,采购价格不同,可抵扣的进行税额不同,承担的税负也就不同。一般来说,采购渠道主要有以下两种: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作为供货单位,从企业税负考虑,企业应及时调整供应商的选择方式。因此,尽量选择与可以开具抵扣进项发票的供应商合作,以扩大其进项税额的抵扣,降低企业税负。另外,在选择分包商时,应选择具备专业承包资质且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合作,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尽量避免签订甲方供料合同,以期最大限度抵扣进项税。
(四)利用税收优惠的税收筹划
“营改增”企业在享用税收优惠方面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免征增值税,另一类是即征即退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主要包括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个人转让著作权,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等。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一共有4项,例如,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仅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也可以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等。对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在“营改增”后,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的申请时,必须注意符合免税的条件,关注税收优惠的审批程序,建立档案,保存好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三、“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及建议
税收筹划的同时伴随着筹划的风险,因此,在税收筹划实务操作中,必须加强对筹划风险的控制与防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加强发票管理和合同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由于增值税的发票管理较营业税更加严格,“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应加强增值税的发票管理,尽量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作为供应商,尽可能增加进项税额。另外,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加强合同管理也尤为重要。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需规范合同的签订主体,防止因公司名称不一致导致无法抵扣的状况,应加强总包和分包合同管理,以符合增值税发票管理要求。
(二)加强企业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税收筹划是企业高层次的金融活动,它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筹资、投资、融资、利润分配,以及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笔者认为,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的支持和税务机关的认可下,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运用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法,通过税收筹划,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节流”的目的,更能增加企业的现金流,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周转资金,使企业拥有的财务资源得到最优化和合理化配置。
1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运用存在的问题
1.1企业对税收筹划认识不够,税收筹划意识不强
在我国,税务筹划往往被视为逃税或避税的代名词,在随着人们对国家税收立法的贯彻和实施,我们清淅的认识到税收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中的“偷”为贬义词,是采用不公开的、隐瞒的方法使企业不缴税、少缴税,实为违反税收法律行为,是与税收立法完全相背道而驰的,是国家明文禁止的。避税则是钻法律的空子而进行的税负减轻和少纳税,从节税的角度上讲避税是不违法的,但也不提倡的,所以受到世界各种的默许;而纳税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前对纳税的税种地位的一种选择。但回到税收实践中,税收筹划与避税有时很难准确区分,纳税筹划有避税之嫌,使纳税筹划有时会步入尴尬境地。另外,我国税收制度不完善,许多活动本身就处于边缘地带,有时需要税收人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会出现对税收筹划与偷逃税识别能力低的情况。这样更会使企业的管理者混淆税务筹划与逃税两者的区别,从而加重了纳税筹划等同于避税之说。
1.2企业税收筹划水平不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
现在大部分企业意识到税收筹划对企业的重大影响,也想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去减少企业严重的赋税情况,但由于水平的限制,企业有的人更关注于短期眼前节税效果,有的人追求“税负最低”,例如会想通过变化不同原材料发出的计价方法来人为地调节利润,有时还想过做假账,编造不实的经济业务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这样不仅没有达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还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另外,盲目的节税,只能使税收取得阶段性的目标,缺少全盘考虑的长期纳税筹划意识,未顾及到企业的长远利益,同样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损失和风险。
1.3纳税筹划人员的缺乏
一方面,我国的税收法律的庞杂和政策的频繁变更。因此纳税筹划人员要经常性更新自己的税收法律知识、与时俱进,而且要精通会计、财务管理等综合的会计专业知识;另一方面,筹划并不仅是财务部门的事,也应该从合同签订、款项收付等各个方面入手,还需要市场、商务等各个部门的合作,所以税收筹划时应以财务部门为核心,为企业出具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方案或建议,其他部门配合财务部门联动才能做到整体规划。但从我国实践中来看,大多数企业缺乏从事这类综合型的复合专业人才,更缺少多部门的配合联动行为。即使有个别部门有心进行税收筹划,恐怕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落到实处。所以,只有整个行业整体素质提高了,才能够进行筹划。另外,有些小企业会寻求税务公司的帮助,因税务以专业著称,但我国税务业仍也处于初级阶段。但据了解,目前事务所更重要承担税务咨询业务居多,很少可以给企业提供大的税收筹划的服务。所以,税务暂时也未能发挥给企业提供全盘纳税筹划的作用。
2纳税筹划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运用形式
企业最常见纳税筹划二种形式,一种是慈善避税,另一种是寻找避税天堂。2010年盖茨以身作则呼吁全世界的富豪加入到慈善损款的行列。美国《财富》杂志称盖茨慈善“这是避税手段”。目前,我国有些企业也利用这一办理去筹划,不仅可以为企业赢得好的口碑,而且还可以达到财务管理的目标。寻找避税天堂也是目前使用频率最高的避税手法之一。避税天堂指的是较小的沿海国家和内陆小国,这些国家的主要特点包括税收体制不透明、税率极低等特点。以上两种方法总结起来主要是:其一,使税收成本降低,使应纳税总额得到绝对减少;其二,利用税率的差别和分歧的政策,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由于各国税收原则不一致,税法有差别,不同的经济行为,为商家提供不同空间的纳税筹划办法。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还可以借助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手法减少税收,起到一定的节税目的。具体例举如下:
2.1投资、研发无形资产好处
多企业投资的方式很多,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无形资产。很多民营企业的老板本身是技术专家,拥有专利,他们可以将技术专利作价,在经济法允许技术入股份额内投资于公司,一方面可以增加企业资产,减少投资时的资金压力,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另一方面,专利属于无形资产,就可按无形资产准则在法律使用的年限内可以合理摊销,摊销额一般会计入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从而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注重无形资产的研发,我国的税收政策也是大力支持的,在研发无形资产可以利用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模糊性,恰当掌握无形资产资本化的额度,提前按税法50%加计扣除,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2.2提高职工福利实现一剑双雕
税法规定企业原工的工资是全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因此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薪酬,例如可以为员工提供掊训的机会、给员工子女教育提供教育奖学金,建立职工养老基金等统筹基金,单位统一薪酬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减少税负,同时也能提高企业的口碑,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积极性。对于员工的工资财务部门在给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也要在七级纳税等级的基础上,考虑到临界值的影响,尽量使员工多劳多得,避免多劳多税情况的发生。
2.3基于纳税筹划,企业将通过利润弥补亏损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盈利可以弥补5年的亏损,而且是税前利润进行弥补,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以通过投资与收益的控制,将可弥补的亏损给予弥补,以减少企业的税收的应纳额度。
2.4企业分立来达到节税目
通过企业分立降低纳税人的身份等级,例如,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20%减征税,可以把超过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分立,权衡分立时注册费等相关成本,每个小型微利经营一方面的业务,企业的业务范围没有减少但却可以减轻纳税负担。
2.5精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依据现行税法,过多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要进行纳税调整,意味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精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把这两项费用控制在标准之下。
2.6不同销售方式下的促销
在激烈的竞争中,企业采用多种营销策略,折扣销售、实物折扣、销售折让、以旧换新、以物易物,不同的销售政策,所交的税是不一样的,企业可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税收筹划。
3改进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现状的对策
3.1增强我国企业财务管理者的综合水平
首先,税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普级与培训,让他们懂法。只有在懂法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人员才能给企业进行有效的筹划。其次,企业各个部门也应组织联动起来,相互了解各部门的情况,找出可以为企业筹划的空间。
3.2税收筹划方案要具有综合性和事先性
首先,尽管税收筹划是按税种进行筹划的,但一笔业务往往同时涉及多种税,因此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局限于其中一个税种,筹划方案要从整体上系统地考虑。在筹划前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要从总体上系统地考虑各方面因素即整体利益最大化。其次,本身筹划就应在经营或投资之前进行,一旦业务已经发生,角色已经定位,就一定按税法进行纳税,就失去了纳税筹划的空间。纳税筹划不失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但不是无所不能的,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不同的地区不同时期处理的方法都不完全相同,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有严格的适用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任何筹划方案也因空间与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实现系统综合筹划。
参考文献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即使是同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二)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其他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规定,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二、小型微型企业税务筹划基本思路
(一)恰当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部分增值税应税项目为13%),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征收率为3%,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使用的征税方法不同,因此有可能导致二者的税收负担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为小型微型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提供了空间。小微企业为了减轻增值税税负,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决定如何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做出选择。
案例1:潍坊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为一家微型生产企业,预计2012年销售额为48万元(不含税)。由于公司的会计核算制度并不健全,不符合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若公司健全会计制度,每年需多支出2万元,于是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增值税税率为17%)。嘉禾食品公司从济南青田农牧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购入原材料30万元(不含税),其他支出6万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嘉禾食品有限公司选择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48×3%=1.44(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44×(7%+3%)=0.144(万元),公司利润总额=48-30×(1+17%)-6-0.144=6.756(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756×25%=1.689(万元),税后利润=6.756-1.689=5.067(万元)。
方案二:嘉禾食品有限公司选择申请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48×17%-30×17%=3.06(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6×(7%+3%)=0.306(万元),公司利润总额=48-30-6-0.306-2=9.69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9.694×25%=2.424(万元),税后利润=9.694-2.424=7.27(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税务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多获得税后利润2.203万元(7.27-5.067)。因此,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应当选择申请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仅对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投资者个人从公司获得股息时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小型微型企业而言,可以计算不同组织形式下其税负的大小,来选择税负最低情况下的企业组织形式。
案例2:2012年1月,青岛市民高炜准备设立一家微型商品批发企业,预计该企业年盈利100万元,高炜原计划创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税务筹划方案。
方案一:高炜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则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公司税后利润=100-25=75(万元),如果税后利润全部分配,高炜应纳个人所得税=75×20%=15(万元),个人获得税后利润=75-15=60(万元),合计纳税=25+15=40(万元)。
方案二:高炜可以考虑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则高炜应纳个人所得税=100×35%-1.475=33.525(万元),税后利润=100-33.525=66.475(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税务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6.475万元(40-33.525),高炜多获得税后利润6.475万元(66.475-60)。因此,高炜应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三)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对于国家税法限制的费用,小型微型企业可以考虑通过设立子公司增加扣除限额的途径来解决。但前提条件是不能违法,并且要测算好相关的数据,不要“按下葫芦浮起瓢”,这边节约了税金,那边却又多交了税金。
案例3:济南正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为一家小型生产企业,2012的销售收入预计为1000万元,但2012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预计为200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预计为50万元,没有办法压缩。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税务筹划方案。
方案一:仍采用原来的生产经营方式。则业务招待费超标额=50-1000×5‰=45(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额=200-1000×15%=50(万元),超标部分应纳企业所得税=(45+50)×25%=23.75(万元)。
方案二:该公司可以将销售部门分立出来,组建一个全资子公司专门负责销售。
这样,正佳照明科技公司将生产的产品以9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1000万元对外销售。同时,该公司将所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一半分配给销售公司来承担。由于增加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但因最后都是1000万元对外销售,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
则正佳照明科技公司业务招待费超标额=25-900×5‰=20.5(万元),正佳照明科技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00万元,而扣除限额=900×15%=135(万元),因而该公司可以将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全部扣除。
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超标额=25-1000×5‰=20(万元),销售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00万元,而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因而该销售公司也可以将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全部扣除。
两个公司超标部分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20.5+20)×25%=10.125(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税务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3.625万元(23.75-10.125)。因此,济南正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
(四)利用起征点进行税务筹划 起征点是对课税对象征税的起点,即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当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目前,起征点在增值税、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这就为相关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具体实务操作过程中,纳税人应充分考虑收入增加带来的利益和放弃起征点的优惠而增加的税收负担间的关系,避免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得不偿失。
案例4:淄博市个体工商户徐帆经营一家美发店,2012年6月的营业额为20800元,应当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已知该行业的利润率为40%,当地财政厅和国家税务局最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为20000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税务筹划方案(只计算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暂不考虑其他税负)。
方案一:美发店月营业额为20800元。该美发店应纳营业税=20800×5%=1040(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40×(7%+3%)=104(元),合计纳税=1040+104=1144(元),当月税后利润=20800×40%-1144=7176(元)。
方案二:当月月末实行老年人理发优惠制度,将营业额降低为20000元。则该美发店可以免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当月税后利润=20000×40%=8000(元)。
由此可见,美发店当月实行优惠制度既可以赢得顾客,树立良好形象,实际上又提高了税后利润824元(8000-7176),可谓一举两得。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五)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为20%。财税[2011]117号文件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接近3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就有可能利用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对于超过这一规模的小微企业,则可以通过分立机构的方式来享受税率上的优惠。
案例5:山东新东方出版社下设四个部门:编剧部、广告部、印刷厂和读者服务部,四个部门资产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30万元,员工分别为40人、20人、50人、10人。2012年,该出版社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其中,编剧部、广告部、印刷厂和读者服务部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8万元、27万元、29万元、6万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税务筹划方案。
方案一:新东方出版社保持原有的经营方式。则应纳企业所得税=90×25%=22.5(万元)。
方案二:新东方出版社将广告部、印刷厂和读者服务部分别变更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出版社分立之后,每个公司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则四个公司共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8×20%+27×20%+29×20%+6×50%×20%=17.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