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3 14:38:45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互联网金融安全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我们是在安全江湖上走镖的,大家运黄金,我们干苦力活,帮助大家走好这个镖。”安全宝CEO马杰比喻道。
互联网金融业务丰富,复杂得就像是一座城堡有无数门窗、无数入口。即便你守卫好前门和后门,仍然不能保证安全,因为还有天台、地下室等各个渠道可以潜入。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风险包括资金安全威胁、用户信息安全风险、黑客勒索攻击甚至同业恶意竞争等多方面。
“安全不是商业模式,但是没有安全就没有商业模式。没有信息安全作保障,一切创新都将成为泡影。”马杰认为,安全风险无处不在,它可以全方位影响一个公司的运营。
像黑客一样思考
据世界反黑客组织透露,在很长一段时间内,P2P网贷平台仍将是全球黑客攻击的首要目标,安全已成为其最致命的风险。2014年,有近100余家P2P行业平台遭受攻击,其中不乏有因黑客攻击而瘫痪的P2P行业平台。
2014年1月9日,人人贷宣布获得1.3亿美元融资的话音才落,官网随即遭到黑客攻击,从1月8日晚间起一度无法访问。人人贷的安全服务提供方正是安全宝,当时安全宝方面称,已经通过技术手段追踪并联系到了黑客,该黑客承认受到人人贷竞争对手的指使,对其进行持续4天的DDoS攻击,确保其官网瘫痪,同时该黑客透露该竞争对手为此次攻击出价5万元。在成功发动攻击后,该黑客曾向人人贷勒索5000元。
据介绍,DDoS攻击为流量型攻击,是指黑客通过发送大量访问请求占用大量网络资源,来阻塞网站的网络通道,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但理论上不会造成数据泄露。安全宝相关技术人员透露,黑客号称以每秒40GB的速度冲击人人贷的服务器,不过实际测试发现攻击流量远未达到这一规模。
的确,雇佣黑客对竞争对手进行DDoS攻击、CC攻击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早已是公开的秘密。“这种暴力型流量攻击目的是让用户无法访问你的网站,让你没办法开门做生意。这里面有互相的恶性竞争,也有直接来自黑色产业链的勒索。”马杰说。
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P2P平台的安全技术力量是一块短板,很多平台漏洞较多。黑客的攻击也让P2P及相关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成本骤增。
与黑客交锋过的人人贷越发注重安全问题。人人贷副总裁蓝晏翔表示,互联网安全威胁一部分来自于产品本身,比如基础架构、产品研发和系统运维方面,另一部分则来自于信息安全,包括内部和外部信息安全。此外,安全风险还包括金融安全,主要来自于支付和交易的环节,如何识别出坏的客户和具有风险的交易等。
蓝晏翔觉得,绝大多数安全问题都是源于开发工程师过度自信,为了尽快更新迭代产品,程序开发之后草率上线,致使很多不起眼的漏洞造成很严重的后果。
就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安全水平相对较低的原因,马杰认为主要表现在:一是安全意识还不够,甚至为了提高信息透明度,很多敏感数据直接展现出来了。二是IT技术薄弱,快速做业务而缺乏专业的安全人才。三是IT基础架构设计不尽合理。四是行业发展快,系统更新过程中程序上线前审核不够严格,漏洞百出。五是运维平台大都很新,精细度不够,没有良好的运维体系。
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宝的网站安全服务贯穿了事前、事中和日常安全维护。首先是事前检查网站有没有存在漏洞。安全宝的渗透测试服务是在用户的授权之下,完全模拟黑客的行为,对客户网站进行入侵尝试。“帮助用户理解黑客是如何思考的,比黑客更早发现问题”。另外,网站每天的访问量不小,这里面既有正常的访问,也夹杂有流量型攻击,“我们帮助大家过滤掉攻击访问”。再有,对黑客的渗透型攻击进行实时阻断。
定制规划服务
现在的安全厂商基本分为产品型和服务型两种。产品型公司适合规模较大,有自己强大运维团队的公司。如果没有强大的运维团队,安全产品买回去之后如果用不好,不能及时更新规则就成了一个摆设。既懂业务又懂网络安全的人才薪水一年要几十万元,由此安全成本随之飙升。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大多是新创公司,更适合选择服务型的安全公司。
在服务类安全厂商中,既有像360一样提供普适安全服务的平台,也有提供个性化定制的服务型企业。安全宝更倾向于帮助特定的企业客户做好一对一的服务。
从创立开始,外界对安全宝的认识一直甚少,其实它不但是李开复创办的创新工场唯一安全领域的投资项目,还是中国目前唯一一家由BAT联合投资的安全公司。
安全宝的创始人马杰是安全领域的老兵,在瑞星做了10年的反病毒工作。10年的经历让他意识到――安全用户教育的成本是极高的;另外,安全事件自然会发生,你只要等着就行了。所以安全宝的策略是把产品做好等着市场自然成熟。比较“幸运”的是,从马杰他们开始做安全宝的时候,安全事故层出不穷,用户已经意识到了安全的重要性,到2014年安全事件出现暴涨,“这些事件本身在教育用户,我们的任务是做好服务,为用户提供安全上的保障。”
与此同时,基于对安全产品和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安全宝在诞生之初规划了三点发展路径:第一是用替身模式代替传统的保镖模式。所谓替身模式就是安全宝作为中间,所有的IP地址都指向安全宝,黑客无法直接看到最终的IP地址。这样做是因为大多数安全事故并不是由于黑客攻破了安全设备,而是绕过了安全防护系统。第二,将传统的软硬件结合模式转变为基于云的安全服务模式。第三,为打破传统设备同质化竞争格局,将提升服务作为赢得客户认可的重点。“无论客户半夜几点出问题,我们都有人接电话,为用户提供应急响应,实时阻断黑客渗透,为客户修复漏洞和安全隐患。”
除了“你财富”之外,众筹平台和互联网+大数据指数是另外两款产品。后者是360与中证公司、大成基金合作的中证360互联网+大数据100指数(930734),360在其中提供大数据方面的支持。这几方面,再加上正在申请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基金销售和支付牌照等,360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布局初步成形。
安全这张牌,好用不好用?
虽然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已经热得烫手,但也埋藏着很多隐患。移动支付、小额信贷和金融创新产品都隐藏着很多风险。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于7月18日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行业进行了系统规范,行业长期无监管的发展运行状态将会终结,安全成为消费者心中评价金融公司是否靠谱的重要标准之一。以支付为例,随着在O2O服务的快速发展,快捷高效的移动支付方式能有效帮助商家完成O2O闭环。但是据统计,近四成用户绑定了快捷支付,在未绑定快捷支付的用户中,担心安全问题的高达81%。用户对互联网金融安全的关注度超过了收益率排在第一位,尤其在P2P公司突然消失的当下,辛辛苦苦半辈子的钱有可能一夜之间就凭空消失。移动支付的安全问题成为了制约O2O发展的绊脚石,因此,“安全”成了握在360手里的一张王牌。
从互联网金融安全角度来看,最重要的是产品设计的安全、支付环节的安全,以及软件和平台自身的安全。360未来必然会像BAT、京东和小米一样形成自己的闭环支付体系,如何吸引客户资金的流入,也是360安全牌的一个手段。说实在的,360在二、三线城市中还是积累了相当一批忠实用户,恰恰其中很多都是年龄偏大的优质基金类用户。凭借这些资源,360足以在互联网金融上有一番作为,毕竟安全牌对他们来说也更加具有吸引力。
互联网金融,360可是鲶鱼?
360常被比作是鲶鱼,不断在夹缝中得以生存,不断获得市场份额,不断挑战行业巨头的既得利益。此番进军互联网金融,360还能续上演逆袭的神剧吗?目前,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在用户体验方面较为欠缺,而互联网企业推出的金融产品在安全性和系统性方面又没有银行完善,360现在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可以充分借鉴前人的经验,少走很多弯路。从360推出的首批金融产品来看,其采取的是保守策略,相对于其他的互联网公司,360的产品形式上并没有创新,或许安全支付、安全理财才是360真正的目标。
一、前言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网络技术的不稳定性,使传统金融的风险被放大。整体来说,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安全风险、技术风险等引发的非法集资、诈骗、银行卡犯罪等网络犯罪等,这些都是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然而,这些风险当中,信息安全风险及技术风险引起的安全问题,是网络金融所特有的风险,下文主要针对此类风险进行研究。
二、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挑战
互联网金融依存互联网而发展,这意味要特别注重互联网安全问题,但互联网天生存在不稳定性,加上计算机软件自身的缺陷,加重了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涉及客户资金、信息账户、系统等各方面隐私因素,因此互联网金融的稳健发展离不开安全性的提升。但互联网金融发展善不够完善,安全技术配套设施善不够全面,往往很易因为黑客的攻击、同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自身技术缺陷,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失。如2015年12月21日,在浙江的铜掌柜(互联网金融平台)被爆出存在严重系统漏洞的安全问题,导致平台60万客户信息大量泄露(用户姓名、手机、银行卡和密码)尽管该平台官网上宣称其平台有多重认证和加密,然而铜掌柜仍因为系统性安全缺失漏洞,导致大量用户信息遭泄露。实际上,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性不足,进而时常遭受黑客攻击。不少平台就是由于黑客攻击导致系统瘫痪、资金遭受“洗劫”而面临倒闭。
(二)互联网金融数据性挑战
互联网金融通过现代信息技术为人们提供一切金融服务,但这种服务是虚拟的,这一切的业务活动是由大数据、电子化构成的非真实世界。虽然互联网金融提供了无须买卖双方碰面就能凭网络交易的便利服务,克服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但也加重信任危机,我们无法确认交易双方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也不能确定信息来源的可靠性。
要知道目前我国的技术尚未达到能构建全面数据库的能力,也未创立信息来源分析系统;所以当前核实信息的成本远高于交易所带来的收益。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客户是小众客户,其数量虽多,但是交易金额也相对较小,如果对每个客户提供的身份信息都进行一一核对,不但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也需要雇佣更多员工工作,大大增加了互联网金融构建平台的成本。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即刻性,互联网金融本就打着便捷服务的旗帜吸引大量客户如果要核实,就会造成交易停滞,从而会损失一部分客户。此外,我们所获得的信息都是一些历史记录,虽然能在一定程度反映客户资信状况,但却不能预测未来,因为未来总会被一些不确定因素而导致改变,这也表明互联网金融提供数据的非可靠性。
(三)互网金融技术性挑战
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尚不完善,但互联网金融发展是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等建设,故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程度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目前,在我国的计算机网络通信系统仍然存在加密技术不完善、因特网互联协议安全性较差等缺陷,再加上网络通信系统特有的开放性,导致互联网金融极易遭受计算机病毒和电脑黑客攻击,使得互联网金融在交易过程中容易遭受技术性风险。大多数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软件和硬件系统是从国外引入,目前还很缺乏具有自主创新的相关系统,从国外引用的系统容易面临与客户终端软件兼容性不佳的问题。
三、互联网金融安全风险对策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技术和信用体系
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技术和信用体系,可以大大降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风险,是互联网金融能够健康发展的基础。如何完善互联网金融技术体系建设呢?首先我们应让我国计算机网络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增强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其次,要建立庞大、共享的金融数据库。最后,应加大自主产权的软硬件技术的研究力度,确凿提升防火墙和数据加密等技术水平,提高信息化水平和信息安全水平,加大防黑客安全强度。而在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第一,应推行网络实名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制度。第二,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注册登记管理,核实递交相关资料,细心分类整理。第三,要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信用评价标准,共同分享互联网金融信用档案资源。
(二)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管理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效率。通过对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分析,我国互金商业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这是对其管理缺失造成的结果,所以我们要跟上互联网金融前进的步伐,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规则进行商业模式的建立,利用互联网特有的有事提升核心业务价值。互联网与金融具有天生的相融性,我们要利用数据提供服务的模式与互联网天生就拥有与金融相互交融的能力,开始产生各种新型的商业模式物种。其次,我国要处理好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金融业务之间交叉和冲突问题,做好之间的整合工作;不打压、不偏帮任何一方,通过金融制度改革给予双方不同发展空间,做到共同发展。
四、总结与展望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和支付,充当信息中介,将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平台相结合,是一种区别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新兴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理财模式、支付模式和融资模式三类。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为五类,即第三方网络支付(支付宝)、P2P小额信贷(宜信、拍拍贷、红岭创投、畅贷网、人人贷、团贷网等人对人贷款)等网络信贷、众筹融资平台等互联网融资、淘宝理财等互联网理财和比特币等新兴电子货币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对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
1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满足小微企业融资。
互联网金融的最大优势在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网络平台,资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网上并匹配,供需双方直接联系和匹配,不需经银行、券商或交易所等中介,有效减少出借方和资金需求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互联网的信息获取和信息传递的优势更加凸显,在贸易和融资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中小微企业所面临的资本瓶颈突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方案,资金的供给与需求通过互联网实现有效匹配,大量的小额投资者可以跨域地域限制将资金转移给初创企业使用且对筹资者干预较小,能够有效解决初创企业的资本难题。
2增加百姓投资渠道,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推动普惠金融在中国的逐步实现。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现在金融业的分工和专业化被大大淡化了,被互联网及其相关软件技术替代了,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所引致出的巨大效益更加普惠于普通老百姓。金融专业人士、企业家、普通百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各种金融交易,风险定价、期限匹配等复杂交易都会大大简化、易于操作,真正达到金融服务的多样化和全方位化。同时,互联网金融倒逼传统金融业改革,迅速采用现代科技改造创新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变革服务理念。互联网环境下,满足用户在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需求,跨越时空限制的便捷高效的个人金融、在线信贷等金融体验。
3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步伐正在加快,但要想达到真正的利率市场化尚需时日。在不断攀升的通胀压力下,居民储蓄意愿降低、存款增速下降,监管机构放松利率管制,吸引居民存款。然而面对银行较低的存款利率,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渴望寻求多样化的投资途径来获得更好的收益,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P2P贷款平台提供市场化收益率的投资方式,不仅分流了有限的居民存款,还造成存量存款“搬家”,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使传统银行部门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
4完善征信机制,实现信用经济。
与金融机构信用体系相比,互联网平台可以详实记载会员在平台上的所有交易,将客户的网上交易年限、交易活跃度、交易对手评价等建立成一个信用体系和数据库,形成企业的网络信用,违反网络信用的行为所受到的惩罚也许比现实世界中的惩罚更为严重。因为,在网络借贷中失信的信贷需求者可能永远再也无法获得来自网络成员的信任,他永远难以利用网络来借贷,随着大规模的共享型的征信体系的形成,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欺骗将变得成本高昂。未来互联网虚拟社区(共同体)将与现实中的(社区)共同体相结合,共同构造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决定企业贷款时,可以把网络信用作为发放贷款的主要评价指标。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不足
1互联网金融可能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由于其虚拟账户的产生使互联网金融逃出了传统金融流动性监管的体系,甚至有可能摆脱真实货币的约束,从而增大的潜在风险;超越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使得风险扩散的速度更快。传统银行为防范流动性风险有着严格的管控标准,如流动性比率高于25%;存贷比低于75%;核心负债依存度大于60%;流动性缺口率大于-10%等。此外,银行有着多级流动性风险防范体系:银行内部,三级备付金储备;银行间市场拆借;中央银行作为最后借款人。而非金融系互联网金融却缺乏内部有效的流动性风险防范体系,无法参与银行间市场,得不到央行的紧急支持,在流动性风险管控方面基本空白,处于“裸奔”状态,一旦风险爆发,将难以应付,可能对其产生致命打击。与其他货币基金一样,互联网金融也面临着信用风险、收益风险,以及兑付风险。
2互联网金融增大了金融危机的传染性。
互联网金融是网络经济的产物,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不断成长,其运行高度依赖计算机系统、网络通信技术和交易软件,互联网金融因此具有高虚拟性特征。此外,各互联网金融企业具有广泛的物理关联特性,极易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作为融资支付平台的互联网金融是由多边信用共同建立起来的信用网络,各网络节点相互交织,相互联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风险损失都有可能波及整个网络,严重时会导致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的瘫痪。同时,高度发达的互联网技术所具有的快速远程处理功能,在为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产品供应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的同时,也加快了风险积聚的过程和程度,甚至会导致风险的积聚和爆发。
3互联网金融削弱了货币政策的可控性。
由于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人们持有货币的动机,引起货币需求结构的变化,使货币供应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中央银行的控制,从而削弱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的控制能力和控制程度。具体表现为:互联网虚拟货币对现实通货的替代作用会使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的规模萎缩,削弱其在公开市场操作大规模对冲外汇市场波动或者对商业银行进行大规模紧急流动性援助的能力。由于互联网虚拟货币出现和发展会导致基础货币、M1增速以及社会融资规模等货币政策中介指标失真,从而影响货币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
4互联网金融易侵害消费者权益。
由于金融业务的专业性,互联网的技术性,导致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产品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更为严重。首先是消费者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涉及的交易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虽然目前加密、认证技术已经很发达,但是消费者信息、交易数据被截获或者篡改的风险仍然存在。其次是消费者资金安全风险。第三方支付模式下,消费者的资金存于非实名制开立的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名下,加之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向银行上送完整的交易信息,导致银行无法监控每笔交易具体信息,只能被动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清算服务,造成了商户管理与消费者资金使用均处于无监控状态。第三是消费者的投资教育风险。虽然互联网金融是普惠金融,无须具备金融专业知识投资者即可进入该领域,但正缘于消费者缺乏充足的投资知识和风险防控能力,极易对自身的投资能力进行错误评估。最后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法制缺位困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金融消费者保护无疑也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框架下进行,虽然该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金融领域内的经营者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但由于金融市场及其产品的特殊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很多规范在金融领域都面临可行性、操作性方面的困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金融消费者保护无疑也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框架下进行,虽然该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金融领域内的经营者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但由于金融市场及其产品的特殊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很多规范在金融领域都面临可行性、操作性方面的困难。
三、互联网金融安全规制
1明确界定互联网金融机构法律地位。
2011年,第三方支付牌照开始颁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基本得到了认可,可以从事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货币汇兑等众多支付业务。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包括P2P在内的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一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监管政策也处于灰色地带,造成不少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开展的业务“名不副实”,超越了业边界,触碰法律的底线,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因此,我国急需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地法律位,对其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等作出规范。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实现市场自然整合和优胜劣汰。我国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法律规定主要散件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原则模糊,过于简单,对退出后的善后处理工作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实施,借鉴日本《金融再生法》、美国《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制定切实可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制度框架。
2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跨区域的经营模式对于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我国应尽快建立起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跨部门跨地域的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一是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从证券交易和货币服务业务的角度管理,一方面将P2P机构视为借贷中介机构,另一方面将第三方支付视为货币转移业务,监管的重点放在借贷交易和资金转移过程,奉行权力分散和相互制约,通过财政部货币监理署、美联储、联邦保险公司等多个部门实行功能性监管。欧盟监管基本为机构监管,例如倾向于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给出明确的界定,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加以实现。二是与时俱进地推动金融监管改革。金融监管当局要改变监管的理念和监管模式,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表内表外业务设计科学的监管体系,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三是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在当前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单靠一个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力量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业迅速发展的需求。
为此,我国应加强同世界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合作,对跨国性的金融交易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共同打击跨境互联网金融犯罪,保护本国用户在国外、外国用户在本国的合法经济金融权益。另外我国要积极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G20领域的监管共识与合作等各类国际性和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或机构的活动,融入全球监管体系建设。
3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近年来,“一行三会”先后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距构建完备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仍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较为薄弱。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采集、传播的速度和规模达到空前的水平,过量化、复杂化、非对称性的信息使得消费者识别有效信息的难度大大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挑战;而且网络安全隐患使得消费者各类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在互联网传输过程中存在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在2013年5月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指出,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这一界定并没有包括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等非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消费者。因此,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推进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领域,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进一步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 彭肇建金融互联网概念初露锋芒[N]证券市场红周刊,2014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