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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金融机构财务账目的审计、对金融机构日常所发生的事物进行监管、对现有的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以及对整个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其次,对该企业所的外汇外债进行严格的监管;对我国黄金生产、加工以及对外出口贸易等一系列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对我国证券市场业的监管;对我国保险行业的监管;对信托组织业的监管;对广大投资黄金、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1.我国金融监管方式存在的问题
1.1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不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形势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长足的法展,对外贸易也数量及数额也不短的增长。对外贸易的高速发展,使得我国与世界一体化进程日益增快。因此,高速发展的对外贸易,使得国际合作的事情越来越多,兼并、合并的事情更是层出不穷。因此这就给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带来了非常大的挑战、及新要求。比如,银行业之间的兼并,虽然坚强了银行业的管理随着这一趋势的到来,金融业的并购浪潮对传统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新要求,也面临着巨大挑战。首先,银行业的相互之间兼并加强了银行与银行之间的集中管理,提高了银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也给管理不当所带来更大的危害埋下了种子。
1.2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现在看来,对于金融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还处在初级阶段,要想真正的稳定好金融市场的监管,仍然需要有很多的路要走,其主要表现在不能够有效的进行合理规范的监管。第一,相关的配套法律太少,虽然我国金融方面大发很多,但是配套的相关法律就很少了,因此这就给金融监管机构真正的去实施带来了很大的麻烦。第二,我国的很多金融监管法律都缺乏有效性,对一些案例不能够做出统一的标准,因此这就给金融监管部门在实际的操作当中把握不准尺度,以及操作的方法不对,对金融机构的作用甚微。用一句话来说就是,理论丰富,实践性不强。第三,对于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者筛选机制落后,这就导致监管者本身的能力不高,缺乏对自身以及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能力。最后就会影响到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使得监管的效果不如人意,有的更是起不到监管的效果。
1.3我国金融监管透明度低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根据透明度的原则向民众定期的公布金融监管机构的重大政策的办法情况,以及一些重要的相关措施,实行力度,并且要经常办法一些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而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于透明度这一原则,做的很不到位,这就导致了金融机构的混乱,不能够在一个公平良性的市场环境下进行发展。
2.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
2.1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系
监管应适应我国现阶段国情,循序渐进发展。很多现实存在问题随之而来,但又无力解决,非常着急,我国在金融监管发展中不因该盲目的照搬照抄西方的监管做法,而应结合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要全面考虑国家对金融行业的控制、金融机构的扩张冲动等因素。
2.2加强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由于现在国际化形式的复杂,导致金融体系也很混乱,影响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系统性的风险。因此很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方案都会将系统安全放在首要的地位。并大力在金融机构中实施。一是加强宏观监管能力的调配,集中流动性监管权限,统一监管系统性风险,并扩大流动性监管范围;二是加强监管沟通,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协调方面虽然建立了一定的协调制度,但是还仅仅只处于原则性框架层面,没有建立真正的监管协调机制;三是加强与国际间的监管机构合作力度,学习国外先进的监管机制和方法,堵住我国存在的监管漏洞,降低系统性风险性的危害系数。
2.3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对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而且日益强烈,建立定期有效的磋商和交流合作制度,相互学习好的监管方法,互相补足对方的不足,使本国的监管体系得到完善,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督管理。(作者单位:集美大学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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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及特点
(一)互联网金融定义
我们将以互联网为服务平台所进行的所有金融活动称之为互联网金融。比如进行线上的支付、筹集资金、理财等金融服务都是属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互联网是所有金融活动的基础,无论是其开展、进行还是最终的完成都是由互联网进行的,这不仅打破了传统金融对地域以及时间上的局限,还有效解决了信息不符的情况,让资源得到了更为有效的配置。
(二)互联网金融特点
互联网金融有三个特点,即资源开放化、营销网络化、模式多样化。首先,互联网技术在社会资源中具有开发性的共享特点,可以无限制的给所有互联网用户供应网络资源和信息。用户可以很方便快捷的对网络资源信息进行访问,征收互联网金融在具备共享性以及开放性的双重特点,才使得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人群也越来越多。其次,互联网金融产品是通过网络来进行营销的,因此具有营销网络化的特点,以互联网开放性为前提下,客户可以十分便捷、深入的知道产品的特点。正是这种网络化的营销渠道,在降低成本的同时又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和效率,被社会大众接受和认可。随着新一代微博、QQ、微信等软件的广泛运用,成倍增长了营销信息的宣传力度和速度,也逐步成为了互联网金融最主要的营销渠道。最后,互联网金融具有模式多样化的特点。随着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化的逐步加深,使金融模式也呈现出多种多样。比如同电商平台合作进行网络货币基金销售以及众筹模式等,正是金融模式的多样化给金融行业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使其充满了朝气和创新,但同时在监管上也更多样复杂。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互联网金融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是多样且复杂的,不仅金融风险的出现会对其有所影响,互联网风险也对其具有影响,也可以说互联网金融是同时承受双重风险的。因此,互联网金融就具有操作、信用、声誉、市场、技术、信息和流动性等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生成机理
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内外在两种风险,所以其风险产生的因素也分为内在和外在两种生成机理。与传统的金融相同,互联网金融也有着其脆弱性,其自身所存在的内在脆弱性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内在因素。对风险进行控制的意识薄弱且缺乏能力,信息的不充分,技术安全遭受挑战,进行混业经营等都是导致互联网金融表现出脆弱性的标志,脆弱性同规模的大小是呈正比的。而引起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外在因素通常都是经济和政策两种环境的变化所引发的。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导机制
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当满足相应条件时,其风险就会通过某些载体或途径传递到实体经济中。满足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传导的条件主要有传导的载体和对象以及临界值。而进行传导的方式主要有接触性传导和非接触性销传导两种。接触性传导通常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如果发生,就会影响全局,因其是传统金融、实体经济同互联网金融相互进行接触不断传导而发生的。而非接触性传导主要是由社会心理预期的不断变化而产生的传导。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传导是具有一定的范围,而不是单独的内部系统风险,其传导会扩散波及到实体经济以及金融体系。而传统的金融体系与互联网金融又具有密切的联系,无法将其分割开来,与此同时,也会影响到实体经济领域,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所进行的融资活动。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管方法
互联网金融服务呈现了跨行业、地区以及全天24小时等候的服务特点,打破了传统的对时间、区域、行业的限制,其业务也具有更广泛且复杂的参与主体。正是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这些特点给相应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除了在坚持进行机构监管和审慎监管之外还应当增强功能、协调、技术这三类监管。
(一)功能监管
依据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金融功能对其本质实施监管的监管方式我们称为功能监管。对相同类型的业务,都按照统一的规范对其进行监管。功能监管比之机构监管来说,更适用于在金融的创新上,且效率更高,稳定性更强。
(二)协调监管
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采用分业监管模式,即由保监会对保险业务进行监管,银行和信托业务则由银监会负者,而证监会只需对证券业务进行监管即可。但如果要与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所带来的新挑战相适应,在分业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就必须根据互联网运行的特点,对监管进行分工合作、增强协调,有效实施全面完善的监管模式。具体实施上将信息主管、金融监管、财税、司法、地方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起来,形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协助系统和防范系统。
(三)技术监管
随着新技术不断应用于互联网金融中,更多监管对象和数据不确定性也随之增强。以原有的监管以现场监管为主的方式已经无法达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需要,因此就需要设立各种用于监管的专业化系统,实施监管计划。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关于征信体系方面的政策建议
以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关于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当以完善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主体权益进行保护为出发点,以信息安全监管为核心,增强其失信的惩戒手段,从而保证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
(二)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政策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关于鼓励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多层次发展的宗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但风险频发,发展互联网金融,必须加强监管,使法律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并行。2015年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的良好开端。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信息化、虚拟化的特征,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将放大金融风险,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从显性风险角度看,客户信息安全保障程度低,黑客袭击事件频发;P2P借贷监管不足,准入门槛低,卷款事件频发。从隐形风险角度看,法律约束不足,暂无完全适用的法律,直接或间接造成广大投资者的财产损失,危害社会公众利益。总体上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大致有三类:法律风险、运营风险、技术风险。
1.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法律法规缺失造成的监管空白、监管模糊,进而导致市场主体利益受损的风险。2015年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办法》中十二条负向清单作用显著,互联网金融平台法律风险大幅降低。但是,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的法律监管力度仍然较弱,我国目前的各项法律法规条例依然在使用分业经营思路,且监管力度较弱。
2.运营风险
运营风险指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一是操作风险来源于客户注册、信用评估、资金存管,资金运营等过程,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客户多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操作经验较少,专业度不高,操作中失误频发,另一方面,目前联网金融企业资金存管制度不健全,资金运营混乱,缺乏预警机制。二是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杠杆率极高,以“人人贷”为例,其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但2015年累计成交额达130亿元。三是信用风险。一方面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征信系统,信用的评估与考证由各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独立进行。另一方面线上模式导致考证不足,抵押形式单一,事后追偿难。此外,资金流向透明度低,出现互联网金融企业私自挪用资金的问题。
3.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技术风险是指其网络平台及客户信息资料的安全问题。任何一个互联网平台在信息交换、信息存储的环节出现问题,后果都将是平台的瘫痪,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瘫痪还将导致大量客户信息泄露,资金安全受到威胁等严重后果,甚至会危害到社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引发社会恐慌和系统性风险。
三、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作为全球金融创新的先驱者和领导者,其监管模式具有重大意义。从法律角度来看,美国并未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明确立法,其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行的是在原有的传统法律框架下的补充,是联邦与州的双重监管与跨界监管的结合,监管部门很好的理顺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明确主体法律身份,确定监管部门与适用法律。比如,网银业务的监管划归联邦银行监管机构;P2P网贷业务的监管划归证券交易委员会。与此同时,各项业务都要受到多方监管。比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美国被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它的留存资金被保管于银行类机构,所以也被约束于银行类法律,这样的跨界多重监管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实现了全方位协作。从风险控制角度看,美国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风险披露要求极为严厉。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具有明确的内部风险识别、风险预警与防范机制,并透明公开的披露给消费者。
四、对我国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以原则导向监管为主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正处于探索阶段,发展模式不明确,导致了一方面监管较为困难,另一方面过为严格的可能抑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活力。基于这样的现状,我国当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采用原则导向监管,在保障互联网金融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互联网金融企业留下创新发展的重组空间,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二)建立第三方托管制度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进程中常见“非法集资”、“洗钱”等非法活动的身影,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港”制度,明确互联网金融是否合法的法律底线,成为当务之急。
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应作为单纯信息中介,用以撮合借贷双方的直接融资活动,必须坚决杜绝网络借贷平台利用“资金池”进行集资开拓业务,客户资金必须完全独立的托管于具有资质的第三方。
(三)构建信息交互平台
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掌握大量融资人、投资人以及担保人的身份信息、财产资料和商业机密。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已经建立了信用数据系统,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借鉴成功经验,由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信用交互平台,使投融资双方及担保人的信用记录和偿还能力透明化,同时严格保障数据安全,明确信息保密义务。
(四)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机构,分别是存款类机构、证类机构、保险类机构、以及其他一些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相比,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更为灵活多变,而且其服务以及外汇融资方面都更为广泛,再加上其业务方面种类也比较多,所以,对我国银行金融业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由于我国银行金融业发展起步较晚,而且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及自律管理制度都有所滞后,这其中还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性,因此,对于非银行金融风险的防范必须要引起加大重视。
一、金融风险的类型划分
在所有的金融风险分类中,信用风险是金融风险中最重要的一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成立与发展更为不易,其发展过程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也是信用风险。从系统方面划分,金融风险可分为系统金融风险与非系统金融风险,系统金融风险主要是指不同的政治或是经济因素带来的整个金融体系带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而非系统金融风险主要是指因为客户自身毁约或是经营管理不善带来的资金风险。如果是从另一方面的划分来说,金融风险又可划分为微观层面的风险以及宏观层面的风险,微观层面的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机构管理经营不善、决策失误或是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所带来的金融风险,而宏观方面的风险主要是指机构自身管理制度的缺乏以及宏观调控的失误带来的金融风险。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与金融风险问题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置与市场需求不相符
一般来说,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的前提条件应该是在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基础之上的,但在实际的机构设置上,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实际的市场需求,在设置非银行金融机构时往往容易陷入“逆向思维”的误区,尤其是在证或是信托机构设置时,会出现严重的机构设置与实际的市场需求不相适应的状况。一旦设置的机构与市场经济不相符,那么就很容易造成机构的盲目性,比如以信托机构的设置为例,信托机构在我国现有的银行或是财政部门都有设置,但是普遍存在现象就是信托机构的设置在短时间内迅速增多,这种不考虑实际市场需求,盲目增设信托机构的做法使得有限的业务量在短期内成为争抢对象,而且还会造成各家机构为了生存与发展,出现机构之间相互盲目竞争的现象,这种现象只会给非银行金融机构带来更多的混乱现象。
(二)业务监管与人员监督之间的相互分离带来的金融风险
要想更好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进行监管,最离不开的就是业务监督人员,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所以它较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制度,所以说,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监管与业务监督人员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统一的。而在实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中,业务监管与人员之间却是相互分离的,比如说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来说,他们有的是受当地政府直接管辖的,而有的却是直接受命于地方政党的管辖,再或者是直接受命于地方的指派,对于人民银行以及分支行来说,想要进行直接干预也很无从下手,再者来说,我国现有的人民银行以及分支行的组织体系很难摆脱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尤其是非金融机构的经营负责人以及其相应的行政责任,这种业务监管与监督人员之间相互分离的状况,也是造成人民银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直接负责人或是法定代表人难以直接监管的主要原因,在这种状况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就更具有自由性,同时也是造成非银行金融风险发生可能性更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的金融风险原因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违规经营带来的金融风险
面对市场经济越来越激烈的竞争,现有的规定业务与资金来源范围已不能够满足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生存与发展需求,所以,有一部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就开始进行违规经营。之所以会产生违规经营这一现象,主要还是因为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日常资金的周转遇到困难,虽然国家对非规范资金的采取方式已经进行了整顿,但是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获得足够的可用资金,还是会利用各种方式方法从银行获取拆入资金,比如说在1995年时,累计卖出的回购证券有3000多亿元,剩余金额大概有700亿元,同比利率要比国家规定的利率高出50%--100%,而在非银行金融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使回购业务发生了质的变化,导致了大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金融信用风险,最后累计拖欠100亿元以上,而能够到期准时交易的只有60多亿元,一旦这些资金被投入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使用中,在短时间内是很难能够收回的,甚至还会造成有一部分资金无法收回的现象,由此靠这些资金进行违规经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往往更容易产生金融风险,而且还会出现越来越难控制的局面。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是产生金融风险的根源
不管是银行金融机构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动是保证机构正常运转的关键,但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运转主要是受到利益的动机驱使,把过多的资金流入到了房地产市场、期货市场以及股票市场等等一些高风险的基础产业领域,只把一小部分的资金投入到了基础产业以及生产领域方面,资金在流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流动周转出现困难的情况,这就使得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始钻法律政策的空子,以此来从非正规渠道获取资金,比如说,以信托贷款的名义从事一般的贷款业务,然后在短期的贷款业务时间内变相的提高资金利率,对客户资金进行非正规的透支或是挪用,然后向股份制企业贷款,争取贷款企业的股票承销业务,以此来达到操纵市场,制造一些虚假价格的信息的目的。这种非正规获取流动资金的状况一般更多地会发生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中,这也正是造成金融风险的一大根源。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与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一)加大实行分业经营与管理力度
要想对非银行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措施,首先就要加大对实行分业金鹰与管理力度,尤其是在实行证业务以及商业银行业务分业经营与管理方面,之所以这样做,一方面是因为一旦商业银行参与到证业务中去,客户作为短期储蓄的资金很容易就会被当做长期证使用,当这些证投资成功之后会获得较大的利润回报,而商业银行支付给客户的还只是有限的存款利息,其他的收益则被商业银行的股东占位所有;另一方面来说,一旦这种高风险、高收益的证投资失败,则损失的绝大部分则会由储存客户或是保险公司担当责任,商业银行自身只会承担少许责任。一般来说,商业银行对于证投资的预期效果都会比较理想,所以就会动用大量的资金作为高风险高收益的证投资,然而,在实际的证投资中却是和预期的恰恰相反,会由于人为或是股票暴涨暴跌中出现银行金融危机,所以说,为了减少甚至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减少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大对证业务以及商业银行业务分业经营与管理的力度,减少商业银行由于投资证带来的银行金融风险。
(二)对经营效益不好或是存在巨额亏损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兼并或是破产计划
不管是银行金融机构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运作的过程中出现破产倒闭或是兼并都是很正常的一种现象,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的发展趋势,只有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脱颖而出的银行才能够更好的发展经营下去,不然只有破产倒闭或是兼并。现如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越来越多经营越来越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也有一些即将破产倒闭的非银行金融企业,要想改变这种金融危机现象,切实有效的化解这些金融风险,首先就要对这些金融机构进行整顿,对于资产没有抵债以及尚可挽救的金融机构要重新注入资金,或是进行多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兼并,以及冲销一部分的债务让这些金融企业起死回生,再者就是对于存在巨额亏损已经无法经营下去的金融机构,要对其进行撤销或是关闭或是破产宣告。
五、结束语
现如今,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还存在一些金融方面的风险,对于这种风险,要在根本上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在这些风险未发生之前就要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加大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与管理力度,对经济效益不好或是存在巨额亏损的非银行金融企业进行兼并或是破产计划的打算,做好金融风险防范的准备工作。
【关键词】
TPL;质押融资;风险;防范
一 、基于第三方物流(TPL)的质押融资业务综述
1、引言
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 万家、数量占企业总数的99%, 产值的60%、税收占43%, 中小企业在整个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很多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却成为不争的事实,中小企业不仅很难直接从资本市场上融资, 而且更加难以向银行融资。物流与金融的业务整合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2、理论研究及发展
我国质押融资理论研究最初是沿着物资银行、仓单质押和保兑仓的业务总结开始的。1987年3月,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的陈淮就提出了关于构建物资银行的设想。2003 年9 月,西安交大管理学院的学者于洋、冯耕中,2004 年任文超以及2005 年华中科技大学的王治等,都对物资银行的含义重新进行了研究,得出了比较规范的概念。基于各个层面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 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业务模式的分析;②信息系统;③风险管理。
学术界的理论研究总体上来说着重于两方面:银行融资和物流企业监管。而研究物流企业与银行共同完成质押融资的相对较少些。为此,本文重在研究基于TPL的质押融资(如下图重叠处)风险与防范。
二、基于TPL的质押融资业务概况
质押融资业务在物流行业出现种种风险,下面就质押融资业务及其风险与预防进行系统介绍,为该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定支持。
1、基本介绍
质押的基本含意是债务人向债权人的保证,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财产或第三人同意的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质押财产变卖,并优先受偿。
2、质押监管业务的界定
(1)有别于抵押贷款。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申请贷款,质押物一般为房产等不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并申请贷款,质押物多为动产,原材料、半成品或产成品。
(2)有别于期货交易。如前面所说,仓单质押业务来源于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的交易,但质押的仓单是非标准仓单,可以质押却不能直接流通。
3、质押监管业务的流程
(1)动产质押业务流程。买卖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签订《仓储合同》签订《买方信贷四方协议》银行向卖方支付承兑汇票,卖方发货买方向银行交纳一定比例保证金买方与银行签订《承兑协议》货物到达后,双方共同验收,办理入库存入保证金,提取质押物保证金交足质押解除买方违约,卖方负责回购,偿还债务进入下一个循环操作。
(2)买方信贷(保兑仓)业务流程。货主提出信用申请三方签订《动产质押合同》货主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保管协议》三方共同验收入库物流企业与货主制作《动产质押清单》银行按清单价值以及质押率确定确定贷款额度出质人向银行交纳一定比例保证金银行开出承兑货主续存保证金,提取质押物货主交足保证金质押解除,进入下一操作环节。
(3)仓单质押业务流程。货物到达中储仓库物流企业验收后开出仓单货主以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三方签订《仓单质押三方合作协议》仓单背书交银行,银行放贷结存保证金,提取质押物货主违约,银行对质押物进行回购或拍卖交足保证金后银行归还仓单,进入下一循环操作。
三、第三方物流质押融资业务风险
物流企业在物流银行业务中主要负责质押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监管作用,一般情况下物流企业都要根据银行的指令进行质押物的物流运作,其面临的风险主要在于:
1、相关记录没有交接产生的风险
交给银行、出质人的合同、质物清单、解除质物通知书回执等相关记录没有签字确认,银行签字后合同没有及时收回,业务运作无章可循,一旦涉及法律,物流方没有证据;交给监管员的质物清单、解除质物通知书没有签字确认,没有书面通知监管人员控货数量,给另有图谋的监管员与出质人可乘之机――质押量以下仍然发货,产生物流方没有通知监管人的书面记录的风险。
2、参与对出质人货权确认产生的风险
物流企业在确认货权过程中,承担着审查质物合法占有的责任,如果辨别货权证明失误,就会产生风险。
3、质物出库、换货没有按照银行指令产生的风险
在生产企业监管,露天存放的质物,没有独立封闭的监管区,有时生产企业为了保证不停产,没有经过银行许可,用成品置换原料,造成银行确认的质物发生置换,物流方不仅承担置换货物产生的损失,而且在银行界中产生不良影响――物流方不具备控货能力。
四、TPL质押融资业务风险的防范
物流企业应特别注意业务的内控和管理,通过加强内控,控制业务风险,做到风险最低化,收益最大化。
1、做好交给银行、出质人和监管人员所有资料的交接记录,明确各方的责任,防范相关记录没有交接产生的风险。
2、合同签订后,向银行索要验收标准,根据银行通知的验收标准通知监管人员盘点实物的计量方法,期初盘点记录与质物清单一同保存在本单位质押监管部。预防没有确定计量方法、验收标准和期初盘点记录产生的风险。
3、 当质物外观质量、数量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银行;换货时要求出质人提供品质证明;与相关部门保持联系,确保特殊时期能够控货;相关质物要求出质人投保。预防质物保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五、结论
本文通过对国内物流企业在开展质押融资业务过程中风险及损失入手,比较分析国内外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对开展质押融资存在的风险及预防进行了综合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1、在提高服务附加值、拓展企业利润来源的动力下,在中小企业融资难、银行迫切开展金融创新业务的环境下,目前国内已有少数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以及几家银行认识到物流金融业务这一商机并开始探索、开展物流金融业务。
2、物流企业在开展质押融资业务中存在的风险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低级的(如假冒质押物、不严格遵守业务流程、风险意识淡薄、警惕性不高等)。这些风险的防范都有待于物流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物流企业应致力于物流从业人员的培训以及待遇的提高。
3、质押融资业务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急需国家相关法律的配套及完善,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特别是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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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中国金融创新活动的特点
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的不断的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也在不断的提升,当前我国的金融市场的金融创新非常的活跃,各种各样的业务纷纷被推出,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我国的金融市场,并呈现出以下的趋势和特点:
1.1理财业务成创新亮点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的提高,人们的理财观念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储蓄这种单一的方式,而是朝着收益更高的理财方式转变。这就使得各个商业银行纷纷推出了理财业务,并且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再加上外资银行的投入,使得理财业务更是热火朝天,各个银行花样百出,推出了大量的理财产品。
1.2金融机构同质化
当前国内存在着几种不同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之间原本有清晰的业务界限,各自负责自己的专业领域。但是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的发展,各个金融机构不断的推出新的金融产品,这使得它们之间原本清晰的界限逐渐的模糊,各个机构之间的业务存在很大的交叉,各个机构的业务都朝着综合化的方向发展。
1.3金融创新还需努力克服同质化问题
虽然我国的金融创新比较活跃,但是在创新的过程当中在广度和深度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各个机构之间相互的复制,导致金融创新中实际的新东西数量并不是很多,存在着大量的同质化的金融产品。
2.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的关系
在金融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的因素,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导致不可预见的风险,从而给金融行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为了预防或者是消除这种风险,往往需要进行金融风险管理。对各种可能引起风险的因素进行评价,分析风险的可能性和大小,并且根据分析和预测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
2.1风险管理与金融创新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风险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金融创新的发展,而金融创新的不断的发展,又使得金融风险管理不断的获得完善和发展,两者之间互相的促进。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的发展和繁荣,这使得各种风险因素也在不断的增多,这就需要通过金融风险的管理来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人们在金融市场中进行投资也迫切需要相关的手段来消除风险。很多金融机构通过不断的推出新的金融产品来合理规避监管,而监管也随着金融创新而不断的完善,而金融机构为了逃避监管势必再次进行金融创新。
2.2金融创新的发展带来新的金融风险
金融行业本身就属于高风险的行业,人们为了获得较高的收益往往甘于冒各种风险。在金融市场中,有一方获得了收益,那么势必有一部分人获得了损失,各种收益和损失总量并没有变化。通过不断的进行金融创新一方面降低了微观方面的风险,但是从宏观方面看,风险只是被转移到风险偏好者身上,总的来说,金融市场中存在的风险的总量并没有减少。
3.正确认识和评价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
3.1金融创新带来的资产证券化加剧了金融风险
证券化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促进了金融商品的标准化,也为投资者防范风险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手段。然而,证券化仍容易产生许多问题。对于银行而言,能够证券化的资产首先是质量较好的资产,尽管它可以利用时间差将不良资产置换出去,但它也必须冒信誉受损的风险。对于人民银行等银行管理者,证券化也为其提出了许多挑战。首先,它使人民银行等管理当局对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直接控制能力减弱,这必然影响到货币政策执行的效力。其次,证券化所产生的许多证券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常常成为货币的代用品。这就打破了货币当局对货币发行权的垄断,形成一种货币竞争的局面。同时,人民银行难以对货币给出明确的界定,这也削弱了它控制货币的能力。
3.2投机市场的存在加大了风险破坏性
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为金融市场的安全提供工具,但与避险相对应的还有大量投机行为的存在。因为如果没有投机者,避险者就无法将风险转移出去。衍生产品市场的出现,为客户提供了进行投机和避险的场所。而衍生产品具有的高流动性和杠杆作用,使得这个市场具有极大的波动性和破坏性。因为一旦投机失败成为大多数进入者的结局,则不仅避险功能无从谈起,而且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冲击和破坏性更是常规的金融业务所无法比拟的。
3.3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业的经营风险
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同质化,加剧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银行传统的存贷利差缩小。激烈的竞争迫使各金融机构不得不从事高风险的业务,这又导致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增加,信用等级下降。随着金融市场国际化和自由化进程加深后,外资可能大量流入,这对一国的汇率及银行的流动性造成影响,此外,一些金融创新工具能把本该属于本国的经营或投资风险,通过风险输出影响全球资本市场,这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美国的次货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之大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4.提高金融风险管理的整体水平,积极推进金融创新
4.1加强金融创新主体内部的自我风险管理
首先,金融主体要明确金融创新工作对金融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对各种可能存在的影响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通过对美国金融危机的分析与研究我们可以发现,金融危机已经为金融创新敲响了警钟,在金融机构实施金融创新的过程中,要对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进行科学的评估,将风险管理意识融入到金融创新当中。其次,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创新工作时要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并结合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制定科学合理的金融风险防范制度以及风险预测评估指标体系,对金融创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科学度量,以便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预防和控制。此外,金融机构在针对业务内容、金融产品种类进行创新时,要对金融市场的各种环境进行充分的调查与分析,不能急于求成、盲目冒进,应在遵循金融市场发展的规律与原则的基础上,有条不紊的进行。
4.2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一个国家仅靠本国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已不足以维持经济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而需要各有关国家在防范、遏制经济、金融风险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4.3在金融创新的路径上设好防火墙
金融创新的路径大致有三条,即金融产品、机构和制度创新。由此要防止金融风险向危机的过渡还须做到:从金融产品创新来看,应该以优质资产来衍生出新产品,不良资产始终只能作为补充。同时,处于创新初级阶段的我国,更不能追求过于复杂的金融技术,而先要创新出各种债权和股权类基础产品,避免好高骛远的发展。
5.总结
当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不断的进行金融创新,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我国的金融产品,活跃了金融市场。但是在金融创新的过程当中应该做好相应的金融风险管理,有效地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自身在金融创新的同时能够高速、稳定的发展。
金融机构创新机制指的是金融管理和监督,是国家对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实施管理与监督的过程,它需要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合理有效的规避系统风险,减少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损失。目前,较为常见的监管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以及技术手段,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对金融产品相关数据监管,准确评判金融野外风险程度。
(二)金融创新风险
近年来,在金融创新环境影响下,各种金融产品随之涌现,金融风险也相伴而生,运营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相互影响,信用性会加大市场性风险,市场运营风险还会造成市场的不规则波动,造成交易者心理上的恐慌,阻碍经济社会的争?a发展。
二、金融机构监管下风险管理重要性
(一)防范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爆发对金融行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甚至危及到国家和个人,其根本原因就是金融监管力度不足,相较于金融危机造成的经济损失来说,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更是十分巨大的,它极大的影响了经济实物和金融行业的正常程序。只有保证社会经济的正常稳定发展,加强监管力度,才能够有效的避免金融危机,降低金融危机产生的损失。因此,我们应积极发挥金融监管的危机防范功能。
(二)市场失灵补救
由于金融市场中存在一定的内外部信息不对称因素,难以满足资源最优配置原则,金融市场监督十分重要,只有实现市场资源合理化配置才能够促进金融行业的正常稳步发展,但这一过程中产生着大量的金融风险,任何一部踏错都可能造成经济崩溃,危害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必须要发挥监管和宏观调控的作用,实行金融市场的科学化治理,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加强金融监管制度下的风险管理
(一)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完善的金融市场监管法律体系能够保证市场的有效性和灵活性,只有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完善的监管体系,提升市场交易权威性,才能够满足金融产品需求,营造良好的金融产品发展形势。
(二)提升金融产品法律系统性
建立金融产品法律的系统性,完善相应道德法律法规,进行不同金融产品的监管,更好的满足市场仅以需求,加强市场交易行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
(三)从实际出发,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管模式
不同的金融产品交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需要采取差异化监管模式,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不断提升监管机构的管理力度,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金融产品在风险防范、交易规则和技术特征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只有根据其特征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模式,才能够切实解决金融产品发展中的问题。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能够充分发挥监管主体作用,建立全新的金融市场运行体系,完善金融监控体系。该模式要求实施严格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进行每笔交易的严格审查,结合国内外金融管理经验,落实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将外化监管转变为内在动力,构建和谐的金融市场环境。
四、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健全风险预警和急救机构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21日
我国正处于金融自由化不断加深的背景下,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合作、业务关联以及国内外金融体系的相互渗透,使得系统性风险积聚和发生的可能性逐渐增大。2016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明确系统性风险的来源,是防范和监管系统性风险的前提。本文将在明确系统性风险含义的基础上,分析不同金融部门的系统性风险来源,并提出监管系统性风险的建议。
一、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定义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系统性风险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焦点,它关系到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但是尽管如此,学术界对于系统性风险并没有给出统一的定义。从目前的典型定义来看,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定义:一是强调其传染性;二是强调其整体性。强调系统性风险传染性的观点主要认为某一金融部门出现问题,会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引发整个系统的风险。这种观点典型的定义有Dijkman(2000)指出的“系统性风险的核心是单个金融机构传染到整个金融系统或实体经济的机制”。Kaufman和Scott(2003)给出的“系统性风险是由绝大多数或全部组成部门的相关性所引起的整个系统崩溃的概率”。而强调系统性风险整体性的观点主要认为系统性风险是指整个系统发生崩溃或破产的可能。持有整体性观点的学者通常把风险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对于可能引发整体崩溃的风险即为系统性风险;反之,只影响某个金融资产价格,而不会影响金融系统整体的风险即为非系统性风险。
虽然学术界对于系统性风险的认识和理解有不同的观点和侧重点,但从目前对系统性风险的普遍认识看,系统性风险是由内在因素引起的,由金融系统内部的相关性对金融系统或实体经济产生溢出效应,从而引起的整个金融系统发生风险或破产的可能性。
二、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来源
由于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性和整体性特征,对系统性的来源应加以观y和防范。作为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证券、信托是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来源,对其进行针对性研究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根据各部门的特点,本文将系统性风险来源归结为以下因素:
(一)经济周期和政策风险。实体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是维系金融系统稳定的基础,因此经济周期性变化是金融系统产生波动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我国的经济又受政策干预影响程度较大,无论是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还是行业政策都会对实体经济,或是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引起金融市场的大幅波动。因此,经济周期性变化和政策风险是系统性风险产生的重要来源之一。
(二)利率和货币风险。利率是影响银行、外汇、证券、债券、房地产等部门的关键因素,利率的变化不仅直接影响企业的投资成本和盈利水平,还直接影响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利率和货币供应量作为金融系统中重要的经济变量,若其波动幅度较大,将会引发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三)金融科技创新。近年来,金融科技创新发展迅速,对金融风险产生放大效应。一是金融科技创新带来信息不对称。如不透明的影子银行业务,增加了市场参与者获取信息的难度,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风险发生概率将大幅提高,增加了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二是金融科技创新带来了的高杠杆性。借助于金融创新手段进行的高杠杆操作,增加金融系统内部的脆弱性,进而增加了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四)资产负债率和杠杆。金融机构一般通过资产负债表来管理资产负债率和杠杆率,资产负债表可以及时反映资产价格的变化。一般来说,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管理具有顺周期性,资产负债和杠杆具有正相关性。金融机构为保持杠杆率不变,当资产价格上升时,会增加负债,反之则减少负债。若金融机构使杠杆顺周期变化,那么资产价格的波动会更加剧烈。资产负债率和杠杆率的正反馈机制,进一步加大了系统性风险的程度。
(五)流动性。流动性风险是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国际资本的流动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国际资本的流动速度不断加快,给一国的金融稳定带来冲击;二是证券市场的流动性。证券市场对流动性非常敏感,当经济衰退时,资本和市场的流动性会同时下降,流动性的减少会对外部经济产生溢出效应,从而加大系统性风险。
(六)信贷。信贷作为“金融加速器”会对经济周期波动、资本流动性、资产价格、利润等产生放大效应。在经济繁荣的时候,对经济上升的预期使得市场对信贷的需求加大,从而在投资中产生高杠杆性。但是一旦经济开始下滑,较高的信贷水平将成为摧毁经济的罪魁祸首,信贷可以“加速”经济繁荣,同时也可以“加速”经济衰退,亦可提高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
三、金融系统性风险监管政策建议
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作为我国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但是由于系统性风险来源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系统性风险进行监管也更加复杂。本文根据系统性风险的含义和来源,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强化系统内控监管。系统性风险主要是由内部风险积聚引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经济危机的发生正是高信贷和杠杆操作不断累积的结果。因此,防范系统性风险,首先应该加强对系统内部的控制,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完善风险预警和管理程序,防止道德风险发生,加大惩罚力度。在部门内部普及风险知识、增加风险管理人员专业性、细化风险管理分工、建立风险问责制度、形成高效工作规章,从内部强化系统性风险监管。
(二)建立适应性监管机制。所谓适应性监管机制是指,政府在发挥监管和调控职能时,要充分考虑到调控的频率和调控的强度,在维护金融市场健康l展的同时要建立政府与市场的双向适应机制。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具有明显的“政策市”特征。为了减少市场对政策信号的过分依赖,避免信息传导机制对市场情绪的影响,我国应该优化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发挥金融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形成金融监管的适度、适应的监管职能,减少政策干预对市场波动的影响。
(三)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指各国监管当局之间、各国监管当局与国际监管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流、磋商及其他的合作活动。从目前的世界格局来看,鉴于不同历史、不同人文特性、不同经济体制而形成的各国金融监管框架,在国际化金融迅速发展的今天已经无法完全孤立存在。在“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之下,金融市场的活动主体不仅可以接收到国内的信息,还可以接收到更多的国际信息,国际化思维和“互联网+”的思维给投资者的行为方式带来更大的冲击,因此作为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在探索适于我国基本国情的监管体制的同时,也应注重加强在国际领域方面的监管合作。首先,应该积极应对金融全球化问题。在资本国际化流动的时代,有关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金融活动,防止因资本的流动速度过快而引起的金融危机;其次,设置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的扩散和传播应对机制。国际金融风险可以通过利率、汇率、国际收支差额以及国际游资等形式,对国内金融运行造成威胁,进而造成国内投资者的恐慌,投资者的恐慌情绪和消极情绪将放大国际金融风险,从而对国内金融市场产生更为不利的后果。所以,应该扩大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范围,积极促进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救助体系的建立,并积极发挥区域监管组织在国际合作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金融体制和监管体制的改革,健全金融安全保障措施。尽快消除金融抑制,让市场发挥调节作用是金融市场走向成熟的关键,也是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主要参考文献:
[1]Dijkman,M.A Framework for Assessing Systemic Risk[R].The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No.5282,2010.
一、民间金融概述
(一)民间金融的概念
由于不同学者研究角度不同,所以对于民间金融至今未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综合众多文献,认为民间金融是指“在正式金融体制之外,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央行管制的金融组织和活动”。大致包括民间借贷、私人钱庄、典当、小额贷款、合会、高利贷、地下经济交易等。
(二)民间金融的特点
1、信贷双方的多元性。民间金融的信贷双方来源于民间,包括城乡居民、个体私营等。这些主体大多通过个人借贷、民间集资、私人钱庄等方式参与运作。而资金主要来源于城乡居民收入、中小企业盈利以及亲友借款等闲置资金。
2、高效的办理程序。民间金融由于无需通过正规的信贷流程,较少受制于央行等宏观调控机构约束,在办理程序以及利率调节上存在很大的灵活性。借贷双方无需通过严格的评级、抵押过程,凭借口头协议即可获得融通资金。在利率方面,民间金融交易不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下,不用严格执行官方利率,双方可参照市场利率以及双方需求自行制定。
3、透明化与专业化。由于民间金融属于非正规的金融活动,多采用地下交易的方式,法律监管一片空白,真实数据难以掌握。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民间金融的发展,其逐步向透明化与专业化方向发展,资金需求量、运作规模日益加大,风险意识逐步提高,对于参与者资格、资金安全性,制定了相关规定。
(三)民间金融发展的原因
1、金融抑制的产物。金融抑制下,资金的供需失衡,一方面,利率受人为控制而低于市场水平,资金持有者的收益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吸存能力降低,资金供给不足;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处于上升发展阶段,资金需求量大,而正规金融机构对于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项目抱有谨慎的态度,贷款发放困难。于是,双方通过民间金融市场完成交易,资金供给方可以获得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收益,中小企业也可以解决资金不足的困扰,民间金融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
2、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中小微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时面临的主要问题。我国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中流砥柱,近年来各大银行也加大了扶持力度。然而,苛刻的贷款条件、财务管理不健全,影响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倾向于用财务数据以及信用评估的方式判断风险大小,中小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信息披露程度参差不齐,无法准确评判负债水平、收益状况。信息不对称使得民营企业只能通过民间金融市场融资。
二、民间金融的风险
(一)民间金融的内部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指民间金融市场上借贷双方违约使得交易被迫中止。民间金融市场对于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的要求较低,并且一般是相互熟悉的亲友,往往不制定还款保证或者匹配的抵押物,易产生违约风险。
2、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民间金融只凭借简单的书面协议甚至口头协议完成借贷,许多借款人会将所借资金用于非协议用途,投资于高风险项目或者借新抵旧,增大资金风险,这就是道德风险问题。而逆向选择主要指那些违约率极高的借款人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便主攻条件宽松的民间金融,以高利率为回报。过度渴望贷款的需求方经常携款跑路,出现大量的违约事件。
3、利率风险。国家规定,民间金融信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基准利率四倍,但民间金融经常使用高于规定的利率,直接影响信贷稳定性。很多民营企业店小利薄,难以处理高利率成本,于是通过循环借债的方式弥补,极易触发资金危机。同时,由于需要付出巨额的利息成本,个人融资者希望快速盈利,将所借资金用于赌博等高风险行为,其中蕴含的风险不言而明。
(二)法律监管不当
关于民间金融的法律,大部分是行政法规,没有完善具体的法律制度,即使存在一些法律规定,制定的标准也略显不足,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规定“非法金融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活动及行为”民间金融被全盘否定,列入法律的黑色地带。如此以来,城乡居民之间的借贷活动是非法的,民营企业通过民间融资是非法的,民间金融的活动都可能触犯法律规定,变相逼迫民间金融活动潜入地下。这些都说明了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三、民间金融的监督对策
(一)完善风险监管体系
1、建立专业化民间借贷机构。民间金融的发展一直缺乏固定营业机构,建立专业化的民间借贷机构,可以提高民间金融的稳定性。对这些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建立合法合理的资质。借贷双方在专门机构中进行交易,发生纠纷也可以追溯到有效的证据,随时调度信贷文件,维护自身权益,有效控制民间金融市场的违约风险。
2、建立民间信用信息平台。民间金融借贷双方都是实力薄弱的城乡居民或中小微企业,金融信息来源匮乏。建立专门的民间金融信息平台,可以有效改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将借贷双方的基本资料、资金来源与用途等透明化,保证信贷真实性与安全性,降低信用风险、违约风险。
3、合理运用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保障存款人利益,要求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金,在危机发生时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渡过难关。我国民间金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法律监管缺失,公众对其信任度不足。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规定相关机构、组织向指定的保险机构按资金规模缴纳保险费用。若出现债务违约情况时,运用存款保险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二)完善法律法规
民间金融迟迟未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一是因为民间金融的属性难以界定,一是因为缺乏完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首先,我国应明确民间金融的地位,将其纳入正统的法律体系,妥善定位民间金融。其次,我国可以拓宽民间金融准入机制,与正统金融相辅相成,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建立地方金融机构,弥补地方金融服务空白。
(三)完善监管体系
由于法律缺失,民间金融的监管一直处于两难状态,一是无法确定合适的监管部门,二是监管办法难以掌控。我国传统金融机构主要实行分业监管,混业经营的方式。民间金融机构分散多变,需要在银监会之下建立一个专门监管机构负责民间借贷活动,对不同的民间金融要采取不同的监管方法。例如个人借贷,可以放松管制;对于存在中介的民间借贷,应适度的规范;但对于高利贷等非法交易,应坚决打击。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 方先明.民间金融风险:形成、传染与演化.北京: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
(二)P2P信贷平台。P2P信贷就是资金需求者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寻找资金出借者,从而完成资金借与贷的匹配。它最早起源于英国。P2P信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的亮点,它给一些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境带来了曙光,因此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众筹平台。众筹模式起源于美国,它是利用团购和预购两种方式,通过互联网向网友筹集投资资金。项目发起人向众筹平台提交筹资目标,若在规定的筹资时间内获得目标金额则筹资项目成功,否则将会将筹集到的资金退还给出资人。众筹并不是捐款,是需要给出资人一定回报的,而且众筹平台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四)大数据金融模式。大数据金融存在的基础是拥有海量的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分析,帮助互联网企业掌握用户的消费习惯进而预测用户未来的消费习惯。其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是平台模式的主要代表是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它向小微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无担保、无抵押、纯信用的小额贷款。它与淘宝、天猫、支付宝等平台对接,通过对大量的交易数据分析和挖掘加上视频认证,来确保客户的真实性,客观得出客户的信用水平,从而提供金融服务。
二是供应链模式的主要代表是京东,这种模式的平台主要是以电商为核心。京东对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和验证,进一步确认是否为其提供担保,若提供则将企业信息传递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为客户提供资金。
(五)商业银行电商平台。这种模式是商业银行正向互联网行业一步步渗透,商业银行在2010年推出“非常e购”成为我国第一家电商平台,紧随而来的是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电商平台主要有B2B、B2C和网上商城三种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一)互联网金融成本低、效率高。互联网金融它不像传统金融机构需要在全国设立营业网点和实体分支机构,而且得雇佣相当数量的员工,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手机等移动客户端成为无时无刻不存在的虚拟网点,你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交易,这样就大大减少了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互联网金融每项业务都有其自身的标准,并且都通过客户在手机或者电脑上进行,降低了客户去营业厅排队等待的时间成本,而且用计算机处理业务效率更高,从而更有利于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二)互联网金融覆盖面广,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只要有网络覆盖的地方就可以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它打破了物理空间的限制,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使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服务成为现实,个人跨国业务也会成为可能。
(三)互联网金融具有发展速度快、及时性与便捷的优势。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和投资产品创新速度非常快,都能在极短的时间内面向大众,满足人们的需求。同时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转账、支付、购买等业务,非常及时便捷。
(四)互联网金融管理能力弱,潜在风险大。互联网金融没有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对接,虽然其可以通过大数据进行客户信用调查,但并不能实现信息共享。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其风险管理能力较弱,加上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完善,其本身潜在的风险很大。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一)法律政策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政策风险主要体现在网络金融立法的滞后性和模糊性带来的交易风险。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国内目前的金融立法主要是基于传统业务之上的,缺乏与互联网金融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难以适用到互联网金融领域当中,使得交易的合法与违法难以明确界定而陷入本可以避免的纠纷之中。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涉及面的交叉性,更加大了立法过程的难度。
(二)业务管理风险。这类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进入门槛不高,不少非传统金融行业对金融风险缺乏重视,对于业务流程的管理也不十分严格,它们进入到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使得业务风险加大。比如,网络贷款公司未按规定提取相适应的风险准备金,或者网络理财产品过分宣传高预期收益而忽略对风险的提示。
(三)网络技术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完善也来自软件程序的更新。加上计算机病毒以及电脑黑客攻击,都可能会引起交易主体的利益损失或者信息泄露。网络技术如若不及时更新,也有可能会错失商业机会,造成危机。
(四)货币政策风险。类似Q币之类的电子货币,它所具备的高流动性和现金替代性,也影响着金融市场在传统模式上的运转。从长远看,互联网金融使得支付方式可能出现较大的变化,例如个人和企业都可以都在中央银行开设存款账户,这对货币的需求供给政策可能会造成不小的影响,促进货币政策理论的发展。
(五)洗钱犯罪风险。随着网络技术服务的不断更新,以往的洗钱方式与新技术相结合,并进一步进化。又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隐蔽的特点,使得对交易资料的获取,资金流向的监控,客户身份的核对等反洗钱工作无法有效执行,从而引发洗钱犯罪风险。
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立法。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立法,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法律体系,将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纳入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大力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督。应该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门槛,禁止制度不规范,内部控制不严格的企业进入市场。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领域与互联网领域的结合,是两者结合的新兴领域,英文翻译为InternetofFinance,简称IOF,这种互联网金融定义的角度是基于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的统一环境。互联网金融并不是简单的“互联网”与“金融”的简单的垒砌或是金融领域在互联网领域内的简单融合,而是一种基于思维的角度,是互联网思维的金融,技术虽然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有效支撑,但是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运营与发展都是超越互联网本身的。在一定程度上,互联网金融可以视为是一种交叉网络、关联网络,核心是主体“参与人”而不是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金融可以视为一种全新的互联网参与形式,而不是对传统金融领域计算机技术的简单升级。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特征可从三个方面予以解释:首先,从移动支付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在最近几年发展的如此迅速也主要得益于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的普及、使得参与主体可以广泛纳入。例如基金的申请购入,支付清算手段的电子化与移动化等。其次,互联网金融信息处理的网络化,凭借着大数据时代云计算技术的支撑,互联网金融可以使得信息处理更加精确,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防控。最后,“互联网平台”媒介可以使得各种金融资源聚集,供需双方可以更加便利、便捷的进行交易,这也提高了充分交易的可能性。
(三)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猛,不仅体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加,也体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规模的壮大。同时,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也发展了许多不同模式,如:第三方支付、P2P等等。以下是对几种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对比分析:(见表1)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近两年,除了以上列出的六种主要的发展模式外,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得到创新和丰富,互联网金融交易成本呈现下降趋势,互联网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现象也在降低,互联网金融交易成功率不断提高。比如:传统银行也开始介入互联网借贷领域,传统的线下申请、审核、放贷等程序也开始转向线上办理,通过银行+电子商务平台”,人们可以直接通过“网上申请、在线审批、发放贷款”,传统银行这种模式的转变也正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的改革提供了动力。第三方支付工具也由之前的“单打独斗”角色转向与基金合作,以提升自身的稳定性,争取客户对其的信任,进而提高自己在市场的占有率。而发展十分迅速的P2P也由之前简单的中介定位转向与担保公司等其他公司进行合作,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债权转让等方式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
对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论证,“欲速则不达”这句话可以很形象的运用于此。任何事物都要遵循这一规律,都是在成长的过程中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如此之快,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不稳定性,而不稳定性有可能会造成潜在的风险。
(一)技术性风险
在对技术性风险进行分析时,其参照对象主要是具有相对独立安全的传统商业银行进行对比,传统的商业银行有着较为健全、安全的通信网络,这种传统的商业银行相对来说是封闭的,或者开放性不强。而互联网金融开放性较强,是一种开放式的通信系统,这种系统兼具网络性、交叉性以及互通性。因而,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病毒现象,整个系统都有可能瘫痪。在传统金融领域业务中,技术风险带来的损失是局部范围的,是可控的。而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技术风险可能会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风险,进而在整个系统内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这种损失规模有可能无法控制。
(二)信用风险
信用是对交易双方的评估,传统的信用系统相对较为完善,通过线下“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可以有效的对客户信用进行有效的了解。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下,对信用的评估很少能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因而对交易双方的信用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这就存在一定的信用潜在不稳定性。同时,有的公司利用互联网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资也会存在损害用户信用的可能性。因而,这种潜在的影响因素会危及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从而也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法律法规风险
目前,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还有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之快,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这种现象也就使得互联网金融存在法律风险。从机构和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在这种法律环境下,人们也有可能会进行投机取巧的行为,又或者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投资者不按规章制度办事,不能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产生负面效应。同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后台监管也存在法律漏洞,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空白。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对策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效率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之上发展的,凭借着对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速,而对其管理的缺陷则折射出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缺失,没有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节奏。通过以上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分析,互联网金融所发展出的不同模式应予以区别管理对待。虽然传统商业银行已经向网络化进行转变,但其在运营模式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应将其与其他发展模式进行区别。同时,互联网金融对效率的追求可以依靠其内在的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进而提升效率,节约成本。
(二)完善信用审查指标,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
完善的信用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本保障,因而,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不断完善信用体系。就完善信用体系来看,需要注意信用体系考核指标建设、信用体系结构搭建、信用体系评估等。信用体系考核指标应当较为完善,完善的信用考核指标可以更好的对客户进行评估,将提前规避风险。体系搭建需要注意多方位、注重完整性。信用体系也要对自身进行评估,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对其进行评估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2008)10-0041-04
一、离岸金融市场面临的主要风险
风险防范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离岸金融市场国际化程度较高,在其运作过程中往往面临着诸多种类的风险,对它的监管过程相对复杂,操作难度很大,各国政府、金融组织对此一直非常谨慎。
(一)信用风险
长期以来,信用风险是离岸金融市场最主要的风险形式之一。由于离岸金融市场是为“非居民”性质的个人或机构服务,所处宏观经济环境复杂多样,其主体广泛的外延性使得银行更是难以深入、全面、迅速、准确地把握服务对象的信用表现及所属产业的资信状况,征信过程涉及不同的国情民风,既增添了经济主体收集信息、整理信息的工作量,也增大了收集信息、整理信息的难度;既增大了预测工作的成本,又增大了计划工作的难度,更增大了经济主体的决策风险。总之,信用风险增大了离岸金融市场经营监管的成本。
同时,信用风险也会降低离岸金融业务的预期收益。因为信用风险越大,则风险溢价相应越大,于是,调整后的收益折扣率也越大。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投资的净现值公式看出:
Ct、rt、Pt分别代表离岸金融资产在期限t的收益、收益折扣率和风险溢价,Co为离岸资金投资额。显然,Pt越大,调整后的收益折扣率rt+Pt就越大,NPV就越小,在等确定性的净现金收入就越小;反之,则相反。
(二)市场风险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修正案》,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存在于银行的一切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离岸金融作为金融创新方式,是一种以全球为市场,自由化程度很高的业务,其具有的市场风险更加明显,尤其加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离岸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和金融创新的加速,金融脱媒和混业经营的趋势的加强,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和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离岸金融业务的产生与发展,使银行面临的金融市场风险不断累积,日益复杂,市场风险逐渐成为银行业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之一。
(三)资本外流风险
离岸金融业务有可能推动资本外逃规模的进一步膨胀,进而对人民币汇率的安排和货币政策的运作产生重大压力。外逃资本是国际游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来源,2002年下半年以来,国际游资大规模内流对人民币汇率施加了沉重的升值压力,并严重干扰了人民银行遏制信贷规模增长失控的货币政策。虽然我国采用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严格分开的谨慎做法,但金融经济内在的关联性和可融性,有可能导致离岸市场资金的流向不定,既可流入国内又可从国内流出。国内货币供应量在离岸市场的资金流入国内时增多,在从国内向国外时减少,进而产生信用扩张或信用收缩效应,会引发一定的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
此外,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情况下,离岸金融市场在某种意义上使得洗钱活动愈演愈烈。
(四)监管法律风险
离岸投资者的投资目的虽然有个体差别,但其根本原因是一致的,即利用存在于世界各国税收、管制等金融制度上的差异去维护个人财产的保值与增值。
离岸金融市场与母国及东道国的法律和监管架构产生矛盾,离岸资本流动把各个国家都联系在一起,但是很多国家的金融制度和法律框架尚缺乏与国际金融市场平稳对接的机制,有可能使国际资本流动与本国经济政策和规章制度处于摩擦状态。大量资本市场离岸交易和网络交易与国际监督和风险防范措施的不力产生矛盾,金融产品的离岸交易增加,再加上衍生工具迅速膨胀,使得习惯于集中管理的监管当局和监管制度更难以实施。随着网络化交易的迅速发展,金融危机的爆发更具突然性,也更容易跨地区传导,使得监督当局在突发事件面前往往措手不及。
(五)操作风险
离岸金融市场随着其自身及整体金融环境的发展,进一步加速了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管制的日益放松、金融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当今离岸金融机构处于更加错综复杂、快速变化的经营环境中,来自人员、自动化技术、电子商务以及支付清算软件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也会给其稳健经营带来潜在风险,业界将这些风险归结为“操作风险”。
二、中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建立
(一)中国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原则
1.适度性原则。适度监管原则要求监管机构应当遵循离岸金融业发展特有的经济规律,其监管行为尽量不要干涉离岸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权和自,而要通过制度和规则使跨境金融业务得以稳健经营,以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中获得良性发展。只有当离岸金融机构出现信用危机等严重问题时,才能对其采取某些强制措施,金融监管不能取代市场作用。适度监管原则含依法监管和合理监管之意:依法监管是指离岸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行使监督管理权,合理监管就是指要合理运用金融监管中的这种自由裁量权。
2.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审慎性原则。以离岸银行业的监管为例,从宏观审慎监管的角度来看,正确的离岸银行业监管应该着眼于度量整个中国银行体系中的离岸金融业务风险头寸,并进而决定银行体系离岸账户的总最优风险头寸。而从微观审慎监管的角度来看,每家银行都处于安全状态才是整个银行体系保持稳定的充分必要条件。离岸金融监管应以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审慎性原则出发,进行监管,离岸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3.效率性原则。从广义的角度看,离岸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一方面包括离岸金融监管的经济效率,即离岸金融监管应通过鼓励、引导、规范和监督管理来提高离岸金融业务的整体效率,而不应导致离岸金融业务效率的丧失,不应压制自由离岸金融业务间的正当竞争。另一方面也包括离岸金融监管的行政效率,即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应以尽可能少的成本支出达到离岸金融业务监管的目标。相反,若监管成本超过从安全保障模式中所获取的收益,限制了离岸金融业务收益的实现,那么监管行为就成为行业竞争的障碍,可能会使离岸金融业趋于萎缩。因此,离岸金融监管者实施监管时,必须进行成本、效率分析,只有降低离岸金融监管的成本,提高效率,才能更理想地达到离岸金融市场监管。
(二)中国离岸金融市场具体监管模式
1.监管主体方面。离岸金融市场要同时接受货币发行母国与市场所在东道国的双重监管,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同,下面我们仅就中国自身应承担的监管责任谈起。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需要我国政府、中央银行及外管局等监管机构、商业银行三方共同进行,以有效控制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第一方,我国政府在离岸金融市场中是不可或缺的宏观调控角色,既规范又宽松的政策环境是发展良好离岸市场的根本动力之一。中国政府应充分运用法律这个“有形的手段”,对离岸金融市场业务严格规范,使之在健全的司法环境下健康有序发展,在稳定和繁荣的宏观政治经济环境下,提高离岸投资者的信心,进而促进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不断前进;第二方,我国的中央银行及外汇管理局等机构在恢复离岸金融业务后,要严格规范银行从事离岸业务的批准事项,注意风险分散,分别在多个城市中建立离岸银行,摒弃十多年前把五家离岸银行全部安排在深圳的做法。人民币离岸交易中心势必会建立发展起来,着手加强境外人民币的管理迫在眉睫,央行要规定离岸银行的最低资本金和资本充足比率及其资产负债比率的限定,协调不同城市间的离岸金融银行的发展,共同促进全国离岸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第三方,我国商业银行在离岸金融业务中应该遵循“稳健经营,逐步放开”的方针,在资金账户、金融品种、服务对象、核定手续等方面严格管理,在岸与离岸业务实行分离类别管理,早日完善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对离岸业务谨慎而行,制定“共同业务守则”,加强离岸金融市场行业自律管理。
2.监管内容方面。作为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对它的监管应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准入的监管,二是对经营的监管。
我国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建立离岸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审批制度,加强市场主体的规范,有关管理当局应对申请开办离岸业务和设立离岸银行的中外资银行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一是要将所有开展非居民业务的金融机构一并纳入监管范围,严格把握对象的“非居民”性,具体是指境外(含台、港、澳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在为客户开户时,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合同契约等相关的有效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并要求其证明资金来源,在贷款时同样要求出示抵押和担保,防止信用不道德行为的发生。二是把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机构进行严格分类,发给不同性质的营业执照,明确规定各自的营业范围。三是在政策执行方面,不能让内控不健全、规模扩张冲动明显的经营机构进入,规定办理离岸金融业务的机构偿债能力必须以其总行偿债能力为后盾,包括外资在内的总行机构不能逃避其设在离岸市场的分行离岸账户一切可能破产的风险。
我国要使离岸金融市场能长期健康发展必须重视对离岸经营活动的监管:一是加强对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管理,现阶段离岸金融的监管和法制尚未健全的前提下,我国主张“内外分离型”账户管理是正确的,应严格区分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一套记载国内金融交易,另一套记载离岸金融交易,要尽可能避免或降低离岸业务向在岸业务的渗透和冲击国内经济的金融风险;考虑到国内利用离岸资金的需要与可能,可以建立离岸资金转化为在岸资金的机制,可在离岸与非离岸账户之间设立一个单向的过渡科目,作为离岸资金流入的必经账目,人民银行和外管局要逐一审批该科目的设立,并切实加强管理。二是要主动使利率和汇率逐步向弹性化方向发展,缩小离岸与在岸市场上该两种变量的差距,从而避免离岸市场上这二者的变化对在岸同类变量产生影响,危机国内金融稳定与宏观调控能力。三是减少从离岸账户流向在岸账户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市场,以免金融资产价格过分膨胀,产生泡沫经济。四是实施离岸金融业务及其日常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监管原则,对离岸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尤其要重视流动性要求和资本充足率要求。五是在完善离岸金融市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离岸金融机构定期报送的各种报表及其它资料加以分析,或通过监管人员的实地调查,采用系列量化指标考核离岸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与风险资产管理,提高全面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六是制定打击国际金融犯罪的法律规章。离岸金融的国际性、资金的频繁流动和对客户信息的高度保护为国际金融犯罪提供了温床。因此,目前国际组织在打击金融犯罪领域正积极合作,尤其是在反洗钱领域和避免偷税漏税领域制订了较为完善的指导建议。我国也应该参照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指导意见和行动守则制定相应的法律,积极参与打击国际金融犯罪的国际合作。
3.监管方式方面。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从传统的基本规则的监管逐步朝面向过程的监管转变,从事后的静态风险管理转向事前的动态风险管理。监管机构应定期对离岸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估,不定期地检查离岸银行等的账户及各项统计数据,切实起到对于离岸业务的全面及时的审查稽核作用,加强对离岸金融市场各项风险的提前识别与预防能力。
4.监管依据方面。进一步完善有关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框架。截止到目前我国专门针对离岸金融业务的法规还只有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1998年制定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法规是针对国内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制定的规范性条文。有关外资金融机构在经营离岸金融业务时应受哪些限制,仅在199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有一些粗略规定。离岸金融业务法律框架的完善和细化,是未来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还应加强对国际惯例的研究和学习,适当将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立法。国内监管人员和离岸从业人员都应掌握境外相关法律知识,或适当引入境外专业律师、会计等中介机构,将法律审查手续外包。
离岸金融市场相对在岸市场有它特殊的风险因素,我国应充分利用政府的政策法规支持、在中央银行的有效监管下,三方积极努力发展我国的离岸金融并使之走向成熟。遵循“稳健经营,逐步放开”的方针,在资金账户、金融品种、服务对象、核定手续等方面严格管理,谨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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