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法律法规范文

时间:2024-03-20 08: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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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法律法规

篇1

分歧意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装饰公司与徐某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是大学生毕业分配至工程局,有派遣证,应属干部身份,他与工程局之间的纠纷是人事纠纷,而不是劳动纠纷,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不应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应当由徐某按照有关干部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上级人事部门申请复议解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虽是大学毕业生,有派遣证,但他毕业后到企业工作。徐某不是国家公务员,而是劳动者,与被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属《劳动法》调整范围。

分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争议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应当以徐某与装饰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为标准进行衡量。企业所有职工都应按照《劳动法》规定,通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徐某与装饰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与它的上级单位工程局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同时接受工程局的派遣到装饰公司工作,听从它的领导和管理,从它处领取工资,由它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些事实表明徐某与装饰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由《劳动法》调整,双方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属劳动争议范围。另外,要成为国家公务员必须通过公务员资格考试。公务员在工作中与国家机关因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而发生的争议属人事争议,应当按照有关国家公务员条例和人事干部管理条例进行解决和处理。装饰公司不是国家机关,徐某在进入工程局及装饰公司时,没有参加公务员考试,徐某没有公务员身份。

篇2

一、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所取得的成效

我市在接到省厅的通知后,及时对全市八县(区)的调研工作进行安排布置,通过调研,共调研用人单位90户,涉及劳动者5400多人。在调研中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0多人,涉及被调研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3%,采取了多种形式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共发放各种宣传资料4523份。提高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守法的意识。

二、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调研的方法和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是全省统一开展的劳动合同的一次调研活动,为了保障此次调研工作的按期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均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法制监察机构为主、各相关科、室(局)、中心参加的调研领导小组,抽调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布置调研工作,明确调研范围、内容和重点,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确保了调研行动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调研,突出重点。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工作非常必要,通过调研,可以掌握各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对当前企业深化改革中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市深入各用人单位以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为契机,采取召开座谈会与职工访谈,查看劳动合同书以及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各类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备案情况进行调查。调研中,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材料,调研人员实际翻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鉴证名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报送情况等,现场询问劳动者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等情况。并对发现问题较多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分析,同时采取召开部分企业行政领导、工会负责人、劳资人员、职工代表等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等方式,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备案情况及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讲解,促使用人单位完善和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

(三)督促用工单位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做到热情服务、耐心解释,对在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耐心帮助其解决完善。如对于发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首先应通知补签,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及时补签的,做到严格操作程序,依法行政。

(四)以劳动合同调研为契机,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调研注重对《劳动法》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和散发部分宣传资料,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制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之,自觉遵守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三、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

在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的调研中发现,大多数用人单位能够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自觉履行,但少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版权所有

(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用工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在内部管理上,采取层层承包的形式,包括在用工上的承包,而企业负责人只管与其直接承包的人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人员一概不管,造成承包人(因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与劳动者无法签订劳动合同。承包人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多属劳务关系,很难按照劳动关系进行规范管理。

(二)由于部分企业领导和劳动者认识不足和法律意识的淡泊,有相当部分的个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管理混乱,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任重而道远。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经费十分困难,管理手段十分落后,各项事务性工作较多,疲于应付,很难做到措施得力、工作到位。

(四)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干部群众及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导致企业领导不重视,群众不支持,劳动者对自己合法权益缺乏保护意识。工作起来困难多、阻力大。

为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在下步中,要以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为指导,认真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

篇3

对此,基层建议:

篇4

劳动执法职能部门在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监察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然面临着一些现实困难,存在着许多问题。

1 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还比较薄弱。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劳动法律法规宣传,用工双方的法制意识较过去也有所提高。但用人单位随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劳动者自身依法维权意识也不强。一些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都不了解。《劳动法》、《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有待加强。

1.2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不够到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与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仍存在一定的差距,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现象仍严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合同内容不够规范。某些企业,只与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普通劳动者大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二是最低工资未得到全面执行,工资拖欠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从调查的情况看,服务、餐饮行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比较长,工艺品行业采用计件工资,用人单位对计件工人的劳动时间不作限制,许多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三是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未参保,参保面不广。目前,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已统一由地税部门依企业当年年产值总额按比例征缴,但存在部分空挂现象,普通员工基本上没有参保,参保面有待拓宽。四是使用童工和超时劳动依然存在,劳动条件比较恶劣。使用童工现象依然存在。超时劳动现象比较普遍,但用人单位大都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条件比较恶劣,一些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设施不符合要求,一些必备的劳动保护装备没有添置等。另外,非法收取保证金、押金,扣压劳动者身份证件,无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不按标准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

1.3 部门配合缺乏正常性工作机制。按照《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要求,财政、税务、经贸、公安、卫生、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但实际各有关行政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三者之间还缺乏信息互通平台,正常性的工作联系机制还没有形成,对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还没有形成合力。

1.4 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对乡镇(街道)兼职劳动监察人员的业务指导有待进一步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队伍的管理还不够到位,乡镇(街道)兼职劳动监察人员和协理员协助执法能力有待提高。

2 解决这些问题的策略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针对存在的实际问题,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建议:

2.1 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使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对企业要分期分批组织培训学习,提高他们依法治企、依法用工的法制观念;要深入企业,向广大职工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提高他们依法维权的意识,以期营造出良好有序的用工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2.2 要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网络,努力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网络,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努力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商、公安、卫生、妇联、总工会等单位间要建立信息互通平台,落实联动管理措施,提高劳动监察效率。

2.3 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力量,加大劳动监察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力量,增加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增加劳动监察工作经费,改善劳动监察的硬件建设。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作用。同时,要加大日常劳动监察力度,依法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督促企业在效益增长的同时提高劳动者工资;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企业参保义务,着力解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参保率低的问题,努力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

2.4 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劳动监察水平。一是要加强劳动监察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切实增强劳动监察人员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法治意识。二是要加强劳动监察人员的业务技能学习,增强严格执法意识,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方法,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三是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兼职劳动监察人员的业务指导,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日常执法行为。四是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队伍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协助执法能力。

参考文献:

篇5

Abstract: state-owned enterprise reform,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establishment, has brought significant changes in labor relations in enterprises. Managers of enterprises affected by the traditional management mode, and against the interests of both employers and employees, the labor tensions, labor disputes. And enterprises to reduce labor relations labor dispute is stable. Enterprises should strictly abide by relevant state labor laws and regulations, effective on-job management, labor relation can be stable enterprise, reduce labor disputes.

Keywords: labor disputes; labor relations; labor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概述

目前,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不断加快的形势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正在进行,直接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必然会给企业方方面面的工作带来重大变化,而企业劳动关系便是一个重要方面。现代企业劳动关系实质上是指企业管理者或中高层管理人员与企业劳动者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所结成的与劳动相关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当管理者与劳动者社会经济利益发生明显冲突时,就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进而产生劳资纠纷。笔者将从分析劳资纠纷产生的原因,通过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有效员工在岗管理两方面阐述如何减少劳资纠纷、稳定企业劳动关系。

二、劳资纠纷产生的原因

根据因果关系,在探讨企业劳资纠纷时,不能对其诱发原因视而不见。只有从根本上找到发生劳动纠纷的症结所在,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劳资纠纷的产生。在实践中,劳资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除社会原因外,直接原因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企业管理者素质较低。现实中,许多管理者由于受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在管理中不熟悉甚至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另外,部分管理者没有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念,过分追求短期的经营效益,对劳动者的生活福利、发展前途等关心不足,超强劳动。这些都使劳资双方一直处于对立状态,导致劳动关系紧张,矛盾一触即发。

(二)利益的对立导致双方的冲突。企业的利益目标是最大限度的削减生产成本,提高利润水平,而劳动者的利益目标则是通过劳动最大限度的获得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这种利益目标上的矛盾如果得不到妥善的处理,必然会导致劳资纠纷。

从劳资纠纷产生的原因,可以看出,企业的劳动关系越紧张,产生劳资纠纷的机率越高。因此,减少甚至避免企业劳资纠纷重在寻求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

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关系是一个双方形式上平等实际上并不平等的关系,劳动者是弱势,法律的作用是扶持弱势达到双方权利的平衡。《劳动法》的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劳动关系,它涵盖了劳动者就业/择业、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技能培训和社保福利等方面的权利。《劳动合同法》更是偏向于劳动者的一部法律,它的一个基本主旨就是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具体说来,就是在劳动合同制度当中,要能够通过《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来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劳动者的“宽进严出”是《劳动合同法》的特点。

企业要寻求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资纠纷,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企业管理者在劳动管理过程中要熟知法律法规、劳动政策,不能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擅自扣发工资、任意加班加点、忽视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等。正是由于企业管理者滥用权力,缺乏民主作风,劳动管理行为没有一定的标准和规范,按照个人意志办事,随意处罚劳动者,致使企业与劳动者产生冲突、劳动关系紧张。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是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减少劳资纠纷的基础。

四、有效员工在岗管理

企业进行有效员工在岗管理,可以围绕劳动关系管理,在合法范围内建立和健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规章制度。在对企业劳动关系中一些不适当的行为进行处理和校正时,可以采取必要的经济处罚措施,从而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正常发展。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劳动者,企业可以开展解贫扶困工作,给其提供适当的经济救济,从而为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奠定基础。

另外,企业可以通过与员工沟通、共同协商和工人小组活动等方式,了解劳动者的思想观念,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进而稳定企业劳动关系。

(一)沟通

企业管理者与员工定期进行沟通,为员工讲解文件政策,可以使员工正确领会文件精神,避免了产生错误观念的可能性。员工不但可以反映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而且可以对管理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沟通这种方式可以改善企业与劳动者的双方关系,减少冲突,使劳动者感觉到企业的重视,增强工作积极性。

(二)共同协商

企业管理者在制定决策之前,先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但不需征得其同意。通过共同协商这种方式,一是使员工获得知情权的满足,理解与支持管理方的决策,从而双方在思想和行动上取得一致;二是员工通过共同协商表示不满之后,双方通过这种互相尊重的民主形式,可以使管理方了解潜在冲突;三是通过共同协商,劳资双方可以局部地调整、稳定劳动关系。

(三)工人小组活动

在车间内成立正式或非正式的小集团,有自己一定的目标,并自发的为解决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即工人小组活动。工人小组活动解决问题可以包括生产管理、技术技能、职业道德等各种问题。其中,大部分问题在活动中解决,小部分解决不了的可以请相关企业管理者协助解决。

工人小组活动对企业和劳动者有双重的促进作用。对于企业而言,该方式提高了企业劳动生产率,改善了工作质量,培训了工人自发的创造性工作精神;对劳动者而言,培养了小组成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开发了成员的领导能力,唤起了成员的自我教育。

五、结论

目前,国有企业的改革、现在企业制度的建立,给企业劳动关系带来了重大的变化。由于企业管理者受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在管理中不熟悉甚至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劳资双方利益的对立,致使企业劳动关系紧张,劳动纠纷不断。可见,劳动关系越紧张,劳资纠纷发生机率越高,企业减少劳资纠纷重在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只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发挥有效员工在岗管理,才能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减少劳资纠纷。

参考文献:

[1]《劳动关系管理》,左祥琦著,中国发展出版社。

篇6

我社区劳动保障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服从服务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全面做好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工作方法和步骤

1、加大宣传力度。此次活动以劳动合同为依据,我社区劳动保障站的工作人员利用黑板报、社区博客等多种形式向辖区内的居民进行宣传。

2、普及劳动合同法律知识。对用人单位普及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提高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向相关人员提供有关依法用工的咨询建议,帮助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各项法律规定。

篇7

一、待命时间的涵义与特征

待命时间是指处于休息时间与工作时间之间的过渡阶段或中间状态。对于待命时间构成,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待命时间为正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之外

工作时间,又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工作或者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或者生产的时间。我国《劳动法》有日最高工作8小时,以及周最高44小时的规定,并对加班时间做出了一系列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现实社会实际的需要,待命时间已经普遍存在于现实当中,且能有效的兼顾人权保护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2、待命时间内,劳动者随时保留提供劳务的可能性

待命时间不同于正式工作时间,主要表现为劳动者不作为或者少有作为,没有遇到必要情况或者约定的情形劳动者处于不作为的状态。

二、工作时间的认定标准

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认定标准关系到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报酬权以及工伤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工作时间缺乏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限度,对于劳动时间段的认定标准非常模糊,更别提对待命时间的属性认定。而在学术界,对工作时间的涵义有以下:(1)是指劳动者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2)是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3)是指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周之内或一昼夜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4)是劳动者在一周内或一昼夜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即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以上几种看法都只从法律表现出来的形式或者表层文义来解释工作时间,也就是说都未没有从更深层次来分析工作时间的本质。各国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各不相同,日本劳动法律认为,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一直处于雇主指挥命令下的劳动,包括工作后的清理和工作前的准备、扫除时间等。韩国劳动基准法规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使用者的指挥和监督下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使用的时间,等等。从各国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工作时间的认定包含以下两个重要的因素――雇主的指挥与监督以及劳动者提供劳务。

工作时间的认定标准应当倾向于弱势群体――劳动者。因此劳动法律法规在立法或者解释时应当放松工作时间的认定标准。虽然前面所说的两项因素(雇主的监督和指挥以及劳动者提供与生产有关的劳务)必不可少,但是当劳动者提供了劳务时,在评审机制的设立上,应当有利于劳动者。

三、待命时间的法律属性

我国法律法规基本上没有对待命时间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审判实践意见各异,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审判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法律权威,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首先来看世界其他各国或地区的法律关于待命时间的规定。在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认定标准如下:(1)劳动合同内容为事实的认定依据;(2)雇主要求劳动者待在工作场所;(3)具有强制性。美国法院通过对待命时间纠纷的个案归纳总结出了以下标准:(1)劳动合同有待命时间认定方法的约定;(2)雇主要求劳动者待在工作场所;(3)待命时间是为雇主的利益而为之。从上面美国和台湾地区关于待命时间的规定可以看出,待命时间是否为工作时间的主要标准有二:在工作场所待命、为雇主的利益而待命。

(一)待命地点是否限于工作场所

由于社会工作的复杂性,劳动者按照雇主的命令要求在工作场所。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职位、甚至类似职位对于不同的劳动者,雇主要求的待命地点也可能有的在工作场所,有的在其他场所。对于在工作场所待命的劳动者,由于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完全因为待命而受到限制,其无异于正常工作时间提供劳务,唯一的差异只在于正常工作时间提供的劳务较多,而待命时间提供的劳务较少,但这并不应当成为否认此时待命时间成为工作时间的理由,因此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待命之情形,待命时间应当被视为工作时间,其劳动报酬权、休息权、以及工伤损害赔偿请求应当按照工作时间的正常时间结算(劳动报酬请求权可视劳动强度而定)

(二)待命时间内工作的相关性

待命时间内,劳动者为雇主的利益并听从雇主的指令而工作,此时毫无疑问,待命时间应当被视为工作时间。但是社会实践是错综复杂的,在一定条件下,劳动者可能从事了与工作内容相关的工作,即为了雇主的利益从事了与工作内容有一定关联性的工作。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应当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首先,现代社会市场积极复杂异常,瞬息万变,机会稍纵即逝,要在短时间内要求劳动者去判断此项内容是否属于雇主所交代或者劳动合同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并判断其法律属性,无异于痴人说梦,这显然过分扩大了劳动者的谨慎义务;其次,劳动者作为社会群体中薄弱的一环,法律法规显然应当考虑到劳动者的无论从经济上还是制度上都是弱势群体的状态;最后,劳动者虽然不是根据雇主的指令来提供劳务,但其为雇主利益的意志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更何况雇主为此获益,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上来说,此种行为值得鼓励。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只要为了雇主的利益待命时间就可被视为工作时间,劳动者应当持有一定的谨慎义务,从民法理论上来说,合同的价值在于合同双方各严格依照合同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劳动者没有按照雇主的指令来行使,尽管是为了雇主的利益,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此时的劳动者应当仅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责任,并且在故意的情形下待命时间不应当被视为工作时间,此时的责任自有民法理论来平衡,这里不细表。(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

篇8

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的中小加工企业、乡(镇)、村(街)小型企业、小砖窑厂、小采石场、小作坊等用工场所。

检查内容: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加班工资规定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遵守工时规定及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包括检查其注册资本、劳务派遣协议是否规范、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有无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等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5月日至5月日)。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依法规范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广大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在此阶段,督促用人单位对2012年月以来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2年5月日至6月25日)。要组成执法检查组,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街道)、村(居)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检查中发现有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对未按要求开展检查或因检查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2年6月26日至6月30日)。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及时上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落实、提出解决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上报专项检查总结。

三、工作要求

篇9

2、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市劳动监察大队紧紧围绕着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及两个《条例》的要求,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以服从和服务于劳动保障为中心,做了大量的工作。20__年2-3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进一步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规范职业中介行为和企业招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这次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共检查职业中介组织和用人单位3户次。

3、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以中国铜都网为平台,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此外,我市还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在今年的春、秋两季人才招聘大会和党员义工活动日中,发放了3千余份宣传资料。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广泛宣传,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

4、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了日常巡查。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赣人社字[20__]231号)及饶人社字[20__]165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__年7月2日至20__年8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抽查了30家劳动用工密集型企业,涉及劳动者人数5200人。其中全部签订劳动合同的有26家,与部分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企业有4家。本次检查中未发现收取证件、押金及使用童工的情况。根据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我大队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并督促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借本次专项检查机会共发放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资料20__余份,有效的宣传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增加了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知识和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5、建立健全高铁、高速工程拖欠工资综合执法机制。今年8月,高铁工程因资金拨付不到位导致工程全面停工,再加之德昌高速工程层层转包导致用工管理不规范,从而引起我市境内高铁、高速工程项目拖欠工资现象频发。为了及时处理高铁、德昌高速工程拖欠工资问题,避免的发生,__市劳动监察大队建立健全高铁、高速工程拖欠工资综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__市劳动监察大队根据__市内高铁、高速工程用工情况,建立了内外联动的执法工作机制,加强与发改委、交通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形成了多方联动、沟通协调的联合执法机制。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建立了举报、监察、调处“三位一体、归口办案”制度,统一接待、受理、分流、处理群众来访和投诉。__市劳动监察大队,集多方之力,加大调处力度,及时处理高铁、高速工程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为__市的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6、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九月份根据《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对我市30家劳动用工受检的用工单位进行了诚信等级评价。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的情况建立了劳动诚信等级档案,并向上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了aa级、a级诚信等级单位各1家。

篇10

一是做好日常巡视检查工作。

我们把日常巡视检查与举报投诉案件处理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日常巡视检查,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等及时送到用人单位,当场接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咨询,同时掌握用人单位诚信守法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取得的效果是,全面掌握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直接进行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大大减少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发生。上半年共检查用人单位168户,涉及劳动者5500多人,通过检查,补签劳动合同800多人,补缴各类社保基金80余万元,督促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35项。

二是突出重点,搞好专项执法检查。

2016年上半年,集中开展了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稽核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的企业行业是建筑施工企业、工业园企业、超市、饭店等劳动集密型企业,重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的缴纳、工时和休假、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非法使用童工等方面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检查过程中除查看相关资料外,还召开相关的座谈会,深入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此次检查共检查建筑施工项目部 16个,工业园企业15家,砖瓦厂5个,市区各类型企业单位58家,涉及劳动者2000多人。

三是以法讨薪,及时处理和依法查处举报投诉案件。

对举报投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快速立案,及时调查取证,严格按监察程序依法进行处理。2016上半年共受理投诉案件143件,结案143件,其中行政处罚5件,责令限期改正8件。共为2826名劳动者追讨拖欠克扣工资2335万元。比如说越江花园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农民工投诉拖欠工资400多万元,但是施工方只承认拖欠工资100多万元,由于双方在工资款和工程款的问题上纠扯不清,使得案件进展十分缓慢,我们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几次召开了双方的协调会,最后在双方认可同意的情况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邀请了会计事务所对所欠工资进行了审计,这也是我们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执法以来第一次邀请会计事务所对拖欠的工资进行审计和核定,通过这些措施和方法,现在越江花园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已按相关程序移送司法机关,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有力地打击了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升了劳动监察在社会上的声誉。

四是积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三送三上”专项行动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市局的精心指导和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余4月底开展了劳动保障监察“三送三上”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共发放劳动保障法制宣传资料1000余份,贴放告示200余份,解答群众法律咨询500余人次,召开农民工座谈会议6场,收集了活动相关资料及影像照片资料100余份,化解了多起在萌芽状态的劳动纠纷,确保了岳阳市2016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严惩恶意欠薪:基本实现农民工工资零拖欠”顺利完成,加强和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将劳资双方的矛盾都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是积极筹备开展XXX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2016年上半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在局党组的关心和指导下,在我们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全体成员的不懈努力下,市政府于6月7日印发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16】12号),这标志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我市的全面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威性。

六是存在的一些问题

1、部分企业用工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家庭作坊式企业和无明确主管部门的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劳资纠纷多,管理难度大。建筑行业的部分企业仍存在着非法承包,工资支付不规范,造成拖欠工资,处理困难。

2、有的用人单位对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认识不够到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困难。

3、部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少数企业主法制意识淡薄,只求经济利益,忽视规范用工。二是企业招工难度逐年增加。

七是2016年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是上年有违法记录的用人单位,全年检查用人单位300户以上。

二是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劳动者的举报投诉案件,力求做到“受理不推诿,查处不拖延,事事有登记,件件有结果。

三是继续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是建筑施工、公路工程、工业园相关企业,大型饭店宾馆及娱乐场所,检查的重点内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的缴纳、工时和休假、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非法使用童工等方面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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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三线城市经济开发区劳动纠纷成因分析及对策探讨――以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为例

收录日期:2016年4月29日

一、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劳动纠纷现状及表现形式

笔者在宿迁市调研期间,曾经查找过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的劳动争议案件数据,经过一段时间查找到了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的宿迁市劳动争议的案件资料,根据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的企业数据进行查找与整理,最后得出数据如表1所示。(表1、表2)

从以上统计数据中可以发现,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颁布实施之后增长较多,特别是在2013年至2015年,增长尤为迅速。笔者认为,这其中的原因,首先是最近两年政府有关部门在劳动群众中的普法教育开展得较好,帮助越来越多的职工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其次是受经济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工人从大城市转回到家乡工作,带来了新的理念,改变了以往吃了亏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被动局面。而在劳动纠纷案件中,报酬引起的纠纷一直是劳动纠纷的首要原因,其次就是工伤和保险。

二、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劳动纠纷形成原因

(一)政府方面。我国现在正逐步建立一套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还有待加强,自身的体制建设方面还存在着缺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本的法律法规已经渐渐不适应时展的需要。我国目前在处理劳动纠纷的时候还是依靠着“一调一裁二审”的程序,具体来讲,就是首先企业的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其次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再次是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这一程序的最大特点是“先裁后审”。但是,我们在研究劳动纠纷的时候很容易发现这一程序的弊端。现行的这套机制在解决劳动纠纷的时候往往忽略了调节的作用,大部分的解决方式依靠着裁决。并且劳动争议的解决周期较长,案件涉及的范围也不是很明确,规定也很模糊,造成了各个部门之间“踢皮球”的现象。在劳动争议仲裁处的实习中,笔者了解到现在的劳动仲裁部门人手不够、业务水平也参差不齐。

我国的劳动部门的仲裁机构仲裁本来应该是第三方的,但是现在已经有了行政化、诉讼化的趋势,在机构建设上依靠着政府部门,并且在仲裁的过程中引进了诉讼的程序,这些都是现行体制应该改革的地方。政府应该着重处理好政府、劳动者、企业三方的关系。

以上种种原因归根结底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劳动部门在政策法规宣传方面的缺失。一定要有规范而又健全的法律法规来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规范建设,并且让劳资双方都能学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以此来减少双方的误会。也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有力地保障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义、促进社会和谐。

(二)企业方面。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中,存在着有的企业在生产与雇佣过程中并没有认真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在调查中,发现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内有的企业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利益有关事项时没有与劳动者进行交流、公示,最后在工作中侵犯了劳动者合法利益并引起劳动纠纷。

在发生劳动纠纷之后,大多数的企业自身并没有一套完善的调解机制,有的甚至没有工会来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交涉,导致了员工与企业的直接对立,发生了许多不理性的行为,最终不仅没有解决问题,还将问题扩大,给劳动纠纷的解决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而且有的企业在诉讼中滥用诉讼、拖延诉讼。因为诉讼费只有10元,企业并不在乎,只是想用诉讼来拖延时间,为难劳动者。并且在诉讼过程中依靠管辖选择权等权利给劳动者增设障碍。在法制先进的国家中,出现劳动纠纷的时候往往是企业的行政机构与工会自行解决,政府只是在必须出面的时候发挥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部分企业在解决劳动纠纷的时候已经越来越理性,但是还是有企业的管理者在管理职工的时候存在着对职工不尊重的现象,对职工的要求过于严苛、制度规定不人性化,等等,并且有的企业依然存在着不签合同、拖欠工资、保险与保障缺失等容易激起纠纷的行为。企业雇主没有转变观念,还是想依靠剥削劳动者这一落后错误的思想来增加自身收益,没能认识到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道理。

(三)劳动者方面。在研究了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劳动纠纷的情况时,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缺失。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封建历史,导致我国长时间里用体力来换取报酬的劳动者在面对雇主的剥削时一味地选择忍让和妥协,并不敢向雇主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怕丢掉饭碗。虽然随着越来越多的青年劳动力接受到好的教育,越来越多的务工人员从发达地区回家乡工作,这一现象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是不敢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工人依然存在。

还有一种现象是有的工人接受过教育、或者在先进地区工作过,懂得一点法律法规,了解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用法律保护自己。但是,在找到劳动管理部门后,在进行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过程中“狮子大开口”,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给劳动纠纷的解决增加阻力。

但是还有一部分劳动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没有找到相关部门来解决,而是组织身边要好的职工或者来自同一地方的职工,用不理性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不了解劳动的具体法规,经常会出现消极怠工、罢工,甚至破坏生产工具、与管理者发生冲突等情况,不仅不能切实解决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还容易触犯法律法规,得不偿失。还有的劳动者在仲裁结果出来之后并不能理性面对结果,一味地指责职能机构,甚至采取过激行为,造成不和谐因素。

三、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劳动纠纷解决对策

为何劳动纠纷数量不断增加,就是因为各方利益之间的冲突无法得到一个平衡。雇主与雇员是存在于一个利益群体中的,是合作的、也是对立的,当利益分配的不合理时,劳资双方的纠纷就会出现;并且雇主侵犯雇员权益的现象一直是劳动关系的突出问题。在经济生产过程中,政府既要遵循法律精神,又要贯彻我国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政策。如何预防与解决劳动纠纷,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对策:

(一)政府方面。作为中央政府:首先,应该加快立法的步伐,建立和健全与劳动纠纷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企业劳动关系的监察力度和强化监察的方式,依靠法律赋予劳动监察部门的权力进行劳动监督可以有效地减少劳动纠纷案件的发生;其次,围绕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地完善符合社会发展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工资、监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再次,加强劳动合同的规范管理,完善劳动纠纷的调解制度,加大开拓劳动纠纷调解渠道的力度;最后,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劳动纠纷仲裁制度和仲裁监督程序,建立独立的劳动仲裁机构,扩大我国劳动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提高办公人员数量和业务水平,并与人民法院合作,有效地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政府应该加强制度与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设,但是制度和法律的改革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所以,在宿迁市这样的地方政府中,可以建立专门治理拖欠薪酬的制度,保证劳动者应得薪酬不被克扣拖欠。比如,在企业申请执照的时候联合工商部门对其收取投资额相应比例的资金,作为一个防止企业雇主拖欠员工薪酬或者逃逸之后工人没有工资的基金,如果资金不够就在拍卖企业之后将钱款付给员工。而不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应该加大《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有效地利用舆论工具、劳动培训等途径来宣传相应的法律政策,让企业和劳动者提高法律意识,使得劳资双方都能按照法律自觉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与义务,尽量避免劳动纠纷的产生。即使在发生劳动纠纷之后也应注重民主协商,最大限度发挥现有劳动纠纷协调机制的效能。不能依靠协商解决的也应该统一案件审理的尺度,使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够得到有机的统一。政府还应该建立健全与企业、工会等组织的协商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建议政府自上而下整合法律资源,确立相应的政策为劳动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切实保障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的时候,作为职能部门,调解机构与仲裁机构一定要秉公执法,坚决杜绝等腐败行为,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企业方面。作为企业,首先应该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转变观念,并做到知法守法。在调查了解中,笔者发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的企业中大多数员工在遇到劳动纠纷的时候首先是找企业要说法,这也就说明企业内部调解的重要性,但是许多企业并没有自己的调解机制,也没有成立工会组织,这就使得雇主与雇员之间直接产生摩擦,不利于劳动纠纷的解决。所以,作为企业,应该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中大多是中小企业,在这类企业中主要是家族式管理,建立了雇主的绝对权威,忽视了劳动者的平等地位,从而制定了不合理的制度,并且会发生肆意克扣工人工资的情况。为了改变目前这种状况,企业必须引进先进的管理制度与人才,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中的企业雇主很多还是老思维,想依靠剥削劳动者来增加自己的效益,这种错误思想必须转变。应该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在生产管理中做到以人为本,多发掘拓展生产力的新路子,而不是用剥削劳动者的方法来增加收入。剥削劳动者从长期来看并不能提高企业效益。这种剥削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更是违法行为,只会害人害己。同时,企业应该加强对有关劳动法律的学习,使管理者能够依照法律进行管理活动,也能使法律约束管理者的管理活动。在管理雇员的同时也应该积极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员工如何遵法守法、合理解决纠纷的同时,也能体现出企业雇主自身的良好形象。与此同时,企业还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劳动者的沟通,及时了解政府政策与劳动者动态,及时反映问题和解释问题,避免误会的产生,促进和谐生产。

(三)劳动者方面。首先,劳动者应该多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在劳动关系确立之前不要相信雇主的口头保证,“口说无凭”,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确保合同中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在遇到劳动纠纷时要找到工会组织,不能解决时不能一味地忍气吞声,一定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其次,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的时候一定要理性并保持克制,有什么问题第一时间找到工会组织,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依然不能解决的就要去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调解与仲裁。切不可联合职工进行消极怠工、罢工,甚至闹事。劳动者采取不理性的解决方式极易触犯法律,得不偿失;最后,作为劳动者一定要理性解决问题,相信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有效地解决劳动纠纷。在仲裁结果不符合自身意愿时应该选择到人民法院诉讼,而不是不相信政府和有关部门,更不应该就此认为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作为和腐败。

主要参考文献:

[1]宿迁市劳动争议仲裁科.宿迁市劳动争议仲裁中作情况总结.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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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局“四五”普法总体规划和县委普法办的具体要求,我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普法学习,并始终将此项工作作为局内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年初制定了普法计划,并认真实施。针对“四五”普法工作提出的新的目标和要求,我局严格按照规划的安排和计划,在抓好全体职工学法用法的同时,着重抓好局内领导干部和执法监察人员的普法工作。在每月至少一次的职工集体学习中,专门安排一些法律法规的学习内容。半年来,我局干部职工学习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许可法》、《××××××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在工作中,坚持把学法、普法和依法行政相结合,自觉依法办事。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我们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渠道,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制定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了公开、透明、高效、规范政务公开制度体系。

通过学习使全系统干部职工基本具备了现代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法律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同时也有效提高了全系统干部职工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实现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用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劳动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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