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金融概念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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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金融概念

篇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工业发展迅速,然而由于长期以来我中国的经济增长方式都是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型生产方式,经济增长质量不高,资源环境压力巨大,温室气体排放量高居世界前列。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中国作为主要的发展中国家,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妥善处理环境问题不仅是对世界的贡献,也是解决中国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关键。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既是《国际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要求,也是中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一、碳金融的产生及概念

1.碳金融的产生

《京都议定书》最重要的成果是它明确了碳排放的总量目标和分解指标,对附件一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作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京都议定书》还规定了三个灵活机制: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在《京都议定书》的约束下,每个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具有了商品的属性。由于二氧化碳对全球气候影响的无差异性(即不同地区排放的二氧化碳具有相同的增温效果),以及各国进行碳减排的成本不同,碳排放权因此具有了价值,从而在减缓气候变化领域形成了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交易对象的市场,并直接催生出碳金融市场。世界银行2006年将提供给温室气体减排量购买者的资源定义为碳金融。由此看来,广义的碳金融是指与二氧化碳排放有关一切经济、金融活动。

1.2碳金融的概念

碳金融是由低碳经济的发展而催生出的一个全新的金融概念。世界银行对碳金融的定义为:“碳金融是指向可以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量的项目提供资源”。①由于其“可以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量的项目”将碳金融局限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机制(JI),而只有这两个机制才能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因此世界银行的对碳金融的定义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索尼亚·拉巴特(Sonia Labatt)和罗德尼·怀特(R·R·White)从环境金融的角度出发,认为碳金融是指在碳约束社会下的一种对金融风险与机会的探索,并通过市场机制转移环境风险并实现环境目标。

笔者认为,狭义的碳金融是指各利益主体(包括政府、企业以及环境保护组织等)间对温室气体(尤指二氧化碳)的排放权或排放配额进行交易的金融活动;广义的碳金融则是围绕“碳排放”的一切金融活动,既包括碳金融的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也包括财政、金融、监管等各方面的政策支持体系。

二、研究碳金融在农业经济中的理论意义

2.1碳金融研究的理论意义

现代金融理论从诞生至今已经具备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理论框架,确立了其在经济金融领域中的正统地位,并且在此基础上逐渐向其他领域渗透。碳金融是现代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它是对传统金融的延伸和升华。碳金融研究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本文的研究定位在碳金融如何在农业经济中发挥作用,以期在这方面发现其价值。

2.2碳金融是应对全球气候危机问题的双赢解决方案

碳金融是全球各国政府、各利益集团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公共问题的博弈结果,它创造性的将温室气体排放量转化为一种金融产品,并通过金融市场相互交易机制使买卖双方获益,从而将环境保护的义务转化为一种经济活动,使其具有盈利性,大大削弱了各国经济发展与温室气体减排的矛盾,刺激各国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将温室气体减排由呼吁和倡导转变为实际行动。

2.3碳金融是我国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核心支柱

我国的经济快速增长给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尤其是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的不甚合理,直接导致我国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若我国继续保持快速的经济发展,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将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要保证我国经济的长足发展,必须发展“低污染、低能耗、低排放”的低碳经济。

三、碳金融研究对中国农业经济发展的意义

中国是一个农业生产大国,现代经济的崛起虽然改变了重农轻工的经济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然而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仍是举足轻重的,因为它为人民提供满足最基本需求的食物,是其他行业无法取代的。中国近几十年来的经济发展迅速,但是粗放发展模式也带来了资源枯耗和生态环境破坏等严重的负面效应,这些负面效应不光严重影响到城市生活环境,对农村的影响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农村生态环境本就脆弱已成为环境保护的盲区。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的问题,既要治理好其他产业对农村生态环境的影响,也要改变传统的对生态环境有破坏的农业生产方式,发展低排放、低污染、高效率的低碳农业。碳金融的研究成为我国由粗放式经济发展向低碳模式的转变的方法之一,同时也为传统的高碳农业向低碳农业发展转型提供了开辟了新的途径。

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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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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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随着全球变暖引起农业减产、土地荒漠化加速、极端天气频发等一系列温室效应,各国政府及环保组织开始召开各种谈判商讨温室效应治理方法,遏制碳排放对农业和自然资源造成的负面作用。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是各国商讨的代表结果之一,该议定书中明确提出各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具有商品的属性和相应价值,这就直接催生出了在减缓气候变化领域就逐步形成了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交易对象的“碳金融”市场。到2006年碳金融的概念由世界银行正式提出,广义的碳金融指的是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一切有关的金融与经济活动,通过金融市场互相交易原则使买卖双方获益,将环保义务化成经济活动。碳金融创造性地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变为金融产品,为应对气候危机提供了有效解决方案。在某种程度上,农村生态环境破坏与全球气候危机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源于粗放式经济发展带来的负外部效应,尽管前者更为特殊且范围更小。本身就很脆弱的农村生态环境所遭受的污染不仅源于城市化发展,也源于自身农业经济的发展,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从而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务必要摒弃有破坏性质的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治理好温室效应,大力发展高效低排的低碳农业。具体可以借鉴全球气候危机处理的有关办法,引进碳金融使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切实得到解决,同时利用金融手段解决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投融资困难等问题。

二、碳金融概述

低碳经济的发展直接催生了“碳金融”这个全新的概念,迄今对于碳金融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综合分析各有关学者的观点,本文认为碳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地说,碳金融包含碳排放有关的服务及市场体系、财政、监管、金融等政策支持体系;狭义地说,碳金融指的是政府、环保组织、企业等利益主体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配额进行交易的金融活动。

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生多源于其较强的负外部性,也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这时政府开始介入,但由于政府固有的缺陷(事后处罚、信息不对称等)又可能造成政府失灵,这样环境治理效果往往不佳。在充分利用金融风险管理策略的基础上,碳金融汇集了社会监督、政府管理及市场调节等多方力量,是回避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完善治理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创新举措,有助于实现农业生态环境与农业经济的协调发展。由于金融手段具有高经济效益、能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对各利益主体具备刺激性而非强制性、兼具微观防治与宏观调控功效等独特作用,其在推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作用巨大。碳金融的创新之处在于赋予温室气体一定价值,并在金融市场上促进碳信用的交易,将生产的负外部性转为正外部性,推动了传统高碳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向低碳发展模式的有利转变。

三、运用SWOT分析农业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为我国农村经济带来了许多重大成就,然而,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与我国经济的发展相伴而生。作为我国经济增长基础性支柱产业的农业仍然处于低效低产高投入高排放的高碳行列,农业生产使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城市污染与工业向农村的逐步转移更加剧了恶化的进程。因而,发展农业碳金融不仅有助于顺利实现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更能有效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并促进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寻求农业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策略,接下来将运用SWOT方法对农业参与碳金融问题进行态势分析。

1、我国发展农业碳金融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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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与问卷设计

    首先,本文将创意农业金融支持影响因素归纳至13个方面,包括基础设施、政策法规、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信任、决策、组织、领导、控制、资源、产业、营销、财务、文化,并假设以上方面对于创意农业金融支持具有直接的正向影响。最后,针对上述研究内容,形成了13个维度47个测量指标的分析框架,具体参见表1,并据此设计调查问卷。问卷设计中,对各变量依据其影响程度采用五级量表设问,设定“高”、“较高”、“一般”、“较低”、“低”5个取值刻度。

    (二)预调查问卷信度、效度分析

    1.预调查问卷的信度分析

    在进行预调查之前,本研究征求了五位专家对预调查问卷文字描述及格式的意见,形成了预调查问卷;再向泉州、漳州、福州、厦门、武夷山等城市农业局、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创意农业企业的专家发放并收回50份预调查问卷。吴明隆﹙2003﹚认为,CronbachsAlpha与研究目的和测验分数的运用相关。如果研究目的在于编制预测问卷或者测量某构思的先导性研究,信度系数在0.5至0.6就已足够①。当前,创意农业金融支持影响因素尚处于探索性研究阶段。鉴于此,本文设定信度标准为a≥0.6。本文对预调查的数据进行测算,分析结果显示,总量表以及各分量表的Alpha系数均大于原先设定的标准数值0.6,符合信度检验要求,证实问卷设计的创意农业金融支持影响因素能够反映影响创意农业支持效果的概念。总量表的Alpha系数为0.968,明显高于各分量表,代表此量表信度颇佳。

    2.预调查问卷的效度分析

    本研究实施预调查的目的是通过专家访谈,充分收集专家意见,并将意见纳入预调查问卷,再通过数据分析以保证度量的表面效度。内容效度指度量是否涵盖足够具有代表性的变量﹙或题项﹚来度量所属概念。而保证问卷内容效度的首选方法是由该研究领域的专家对量表进行反复评价,直至取得一致意见。本研究在多次咨询资深专家的基础上,最后形成预调查问卷。此外,问卷中的变量﹙或题项﹚均来自权威文献,依据创意农业和金融支持的相关理论,对各因素的概念及操作化变量进行了充分的理论分析。

    3.正式问卷调查过程及信度分析

    在充分进行预调查的基础上,本研究最终形成正式调查问卷。之后,于2012年79月向福州、泉州、厦门、漳州、龙岩、三明、南平、莆田、宁德九市农业局、林业局、人民银行、银监局、商业银行、创意农业企业发放问卷400份。共回收355份,其中有效问卷329份,回收率为88.75%,有效率为92.67%,均达到研究设计取样标准。本研究采用SPSS19.0统计分析软件对所取得的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因子分析、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从实证角度肯定或否定研究假设,进而得出相关结论。信度是某一特定受试群测验分数的特性,分数受不同受试者的影响。基于此,对已经回收的正式调查问卷,再次检验量表分数的信度。预调查阶段已设定信度标准为Cronbachsalpha≥0.6。整理后各因素的Cronbachsalpha值如表2所示。从正式调查问卷的信度分析结果可知,表2各因素变量值较预调查时信度有所提高,均符合本文所设定之标准,说明正式问卷调查一致性程度较高。其中,决策的Cronbachsalpha值最高,为0.900。

    数据分析

    (一)主成分分析

    将创意农业金融支持指标测量体系中的47个指标,即基础设施﹙3个指标﹚、政策法规﹙3个指标﹚、社会中介组织﹙4个指标﹚、社会信任﹙4个指标﹚、决策﹙3个指标﹚、组织﹙3个指标﹚、领导﹙4个指标﹚、控制﹙3个指标﹚、资源﹙5个指标﹚、产业﹙4个指标﹚、营销﹙4个指标﹚、财务﹙3个指标﹚、文化﹙4个指标﹚。运用SPSS19.0进行因子分析,从而提取最能影响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的主要因素。KMO和Bartlett的球形度检验结果显示,KMO的值为0.950,根据KMO度量标准,在0.80~0.90被认为是极佳的。同时Bartlett的球形度检验的值为3560.501,说明相关系数矩阵和单位矩阵存在显着差异。从此两点可得出,原变量适合做因子分析。因子分析结果特征值表明,3个因子解释了总体方差的75.033%,而3个因子的一致性Cronbachsalpha值分别为0.831、0.905和0.911,显示因子内部一致性较好。依据有关因子对应各项目的含义,将3个因子分别命名为:创意农业组织、金融机构和社会环境。其中创意农业组织包括:产业、营销、资源、财务、文化这5个因素;金融机构包括:决策、组织、领导、政策法规、控制这5个因素;社会环境包括社会中介组织、基础设施、社会信任这3个因素。

    (二)相关分析

    为探讨对创意农业金融支持影响最为重要的关键变量,并验证有关变量间的因果关系,应对这些影响因素与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绩效进行相关分析。分析结果表明,所有的相关系数均为正数,即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的13个影响因素与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绩效存在正相关关系,其中尤以营销因素与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绩效的相关性最为显着,相关系数达到0.732﹙在p<0.01的水平上﹚,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绩效与产业、财务、资源、文化、决策、组织、领导、社会信任、控制这9个因素存在着较为显着的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在0.6000.706;而基础设施、政策法规、社会中介组织等3个因素相关系数分别为0.568、0.542和0.511。同时,营销、财务、产业、资源、文化与创意农业组织的相关性比社会环境与金融机构的相关性更显着;基础设施、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信任与社会环境的相关性比创意农业组织与金融机构的相关性更大;政策法规、决策、组织、领导、控制与金融机构的相关性比与社会环境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相关性更显着。下一步通过回归分析检验各因素与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的因果关系。

    (三)回归分析

    各因素与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绩效存在显着的正线性相关。但是否为因果关系,需经回归分析证明。

    1.单变量回归分析

    回归结果显示,三个主要因子对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绩效有显着影响。但分析表明,创意农业组织对金融支持的影响最大,调整后的R2=0.674,表示该因素单独作用时,可解释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绩效的67.4%,回归系数为0.821,F检验通过,表示回归模型具有统计意义;金融机构因子与社会环境因子对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绩效的影响较小,R2分别为0.554和0.420,回归系数为0.744和0.648,F检验均通过,表示回归模型具有统计意义。可见各个影响因子对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绩效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创意农业组织的影响是最主要的。

    2.多元回归分析

    在多元回归分析中,首先,用Durbin-Waston统计判断是否存在序列相关。初步回归结果输出Durbin-Waston统计值为1.672,接近2,说明不存在序列相关。依据测算的标准化回归系数,创意农业金融支持绩效的标准化回归方程是:金融支持绩效=0.171营销+0.195产业+0.107领导+0.219财务+0.112基础设施+0.116控制+0.105文化可见,财务、营销和产业等3个因子对金融支持绩效的影响较为显着,其余4个因子的标准系数均接近0.1,影响力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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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金融的概念

农村金融要想发展依赖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受农村金融发展的反作用限制,所以农村金融在整个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主导性地位。我国对货币流通、信用活动与资金运动这三种密不可分行为,用农村金融活动来统称。它是农村经济发展下出现的一种产物,是一个金融部门,为农业和农村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直接影响农村金融活动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农村经济是我国社会经济的宏观体现,而农村金融则属于微观行为,他们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二、农村金融体系的概念

农村金融体系是一个国家金融体现的重要组成,是金融体系在农村的运行和发展,农村金融体系又和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紧密相连,他们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理论上它包含内容多样的金融组织形式和服务品种,如银行信贷、保险、证、结算、信托投资理财等。

在我国农村经济基本是由县域的城镇工商业和乡村经济组成,城镇工商业主要是围绕农副产品加工、运销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展开,乡村经济基本是从事农林牧副渔第一产业生产。由此可见,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从地域上市指县以下为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或是金融活动农村金融体系泛指,在县及县以下由若干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或活动组成的为农村经济发展融通资金的金融组织体系。

三、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虽自七十年代末,我国就致力于农村金融体制进行革新,也略有成效,但在很多方面还显现出有待改进。

1.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缺陷

(1)整个金融组织体系不健全。目前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致使许多依政策性建成的信用社、商业银行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能发挥其应有效应,加上一些担保租赁、商业性保险机构、证券等金融机构在农村还未设立分支机构,加剧了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不健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这点在我国中西部地区表现尤为突出。

(2)现有机构组织的功能缺陷。农村信用社不能全面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单一,对政策性金融重任难以担当;邮政储蓄资金另作它用,减少了对农业的支持;农村金融里商业性金融的主宰地位面临挑战。

(3)农村保险业支农功能不健全。拒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农业有5亿亩农作物受到灾害,占全部农作物播种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百分之四十。这些灾害带来的严重后果却只能靠传统的方式进行弥补,即农业风险保障由民政部门主管的灾害救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商业方式推广的农业保险,仅这两种救济渠道解决农村保险业需要面对的问题,显然是力所不能及。

(4)民间金融缺乏约束手段。农村民间的融资活动和金融组织,在政策压制和地方性自发抵制的情形下仍然屡禁不绝,且有越演越烈之势。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后,为禁止和取缔民间金融组织,各地方政府出台不少制度措施,这一现象在很多地方农村里虽有减弱趋势,但至今还是在不少地方存在。

2. 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缺陷

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发展制度有待完善;供给不足明显存在,有形成局部寡头垄断现象出现;资金优化配置受到影响,由未形成统一的资金供求市场价格机制造成;适应不了农村经济发展需求,金融产品供给短缺。

3.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

监管的方法单一;严密的分业监管;监管的涉及面狭窄。

四、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基本思路

综上所述,通过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现存问题的探讨,作为政府主宰产物的农村金融体系,并不符合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要求,使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建设及农村金融业本身的壮大,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束缚。所以建立一个全新的农村金融体系,以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为框架,让农村金融活动中占主体地位的金融部门发挥出应有职能,这一符合我国农村经济特性的金融新体系构建势在必行。

1. 构建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原则

(1)处理好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关系。保持农村经济发展、增长和农村金融发展时相互关系的良好处理,是重构农村金融体系的核心。经济发展中产生了金融,经济制约金融,金融支持了经济的发展,而农村经济发展一样需要农村金融的支持。

(2)从实际出发,按市场需求构建农村金融体系。在我国经济发达区域,仍以农户分散占有土地的小农经济为主,零散农户在市场中缺乏竞争力,应予以自办金融权,逐步构建与小农经济的合作金融,降低资本从农业流出,为分散的农户和农业发展服务。经济落后区域,需要出台相关政策性金融条款协助,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环境,建设基础设施,丰富产业结构,合作金融为农户供应融资需要,使农业不再是当地经济的主要支柱。

2. 构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框架

(1)拓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领域,充分发挥其政策性金融职能。扩展农业银行业务,改善农业发展银行单一负责国家粮棉油收购贷款局面。现在我国农业发展银行不能很好发挥其功能,是由于业务面狭窄造成,远未实现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2)发挥商业性金融的支农作用,拓宽农业融资渠道。商业银行向农业投放贷款时,国家可在最低限额或比例上做出相关规定,或建议商业银行存款增长到一定比例时,多出部分用于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和农业建设。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盈利性和分流大量农村资金的现状,不妨借鉴国外的方法,例如在某一地方获得的存款,要有不低于多少比例的贷款使用在该地方的经济发展上,规定了各行分支机构的资金使用比例。

五、结论

论文通过对现在农村金融体系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在探讨农村金融相关理论概念和实践操作基础上,结合前人有关研究资料,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提出以上浅见。

参考文献

[1]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转型与金融机构多元化[J].中国农村观察,2007(2):13~21.

篇5

一、“再工业化”理念提出背景

20世纪70年代,“再工业化”是针对德国鲁尔地区、法国洛林地区、美国东北部地区和日本九州地区等重工业基地改造问题提出的。因此,“再工业化”不是一个新概念,本意是在对传统工业基地的改造和振兴中,对传统工业进行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再工业化”理念再次重提,是基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在各产业中的地位不断降低、工业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相对下降、大量工业性投资移师海外而国内投资相对不足的状况提出的一种“回归” 战略,即重回实体经济,使工业投资在国内集中,避免出现产业结构空洞化。很多专家认为,金融危机的根源在于近十年来美国经济的“去工业化”,美国新的经济增长必须依靠实体创新而非金融创新,因为金融创新导致了房地产市场泡沫破灭、金融市场过度扩张及金融资产过度升值、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混业经营风险无法控制等等。所以,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出了所谓“新经济战略”:美国经济要转向可持续的增长模式,即出口推动型增长和制造业增长,要让美国回归实体经济,重新重视国内产业 尤其是制造业的发展。这也就是美国的“再工业化”战略。

回顾美国产业经济发展的过程,制造业曾被认为是“夕阳产业” 由于资源环境问题,传统产业失宠于投资者;今天的美国,正实现着由过去把工业生产大量环节转移海外的“去 工业化”到现在“再工业化”的快速转身,这个调整和“转身”令人关注。

应当看到,美国提出“再工业化”战略,是一种现实的考量。尽管制造业在美国经济中的比重只有15%左右,但由于经济总量巨大,美国制造业在全球的份额仍高达20%左右,依然是世界第一制造业大国。现在,美国力图通过“再工业化”重振本土工业,一方面是防止制造业萎缩失去世界创新领导者的地位,一方面是要通过产业升级化解高成本压力,寻找像“智慧地球”一样能够支撑未来经济增长的高端产业,而不是仅仅恢复传统的制造业。

从这一点来看,美国“再工业化”战略就是在加快传统产业更新换代和科技进步的过程中,实现再一次依靠“再工业化”来推进实体经济的转身与复苏。

二、“再工业化”内涵与实质

(一)“再工业化”基本内涵。随着时代的变迁,“再工业化”的概念和内涵不断丰富和变动。韦伯斯特词典对“再工业化”的解释是“一种刺激经济增长的政策,特别是通过政府的帮助来实现旧工业部门的复兴的现代化并鼓励新兴工业部门的增长”;Roy Rothwell和Waiter Zegveld把“再工业化”定义为产业的结构转型面向高附加值、知识密集要素和产品以及服务于新市场以新技术创新为主的产业等;Random House Una-bridged Dictionary对“再工业化”的解释:通过政府帮助、税收激励、工厂和机器现代化等途径实现的工业和工业社会的复兴。

作为刺激经济增长的政策,是通过政府的帮助来实现旧工业部门的复兴和鼓励新兴工业部门的增长。在国际金融危机大背景下,这一概念的再次盛行,反映了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对过去那种“去工业化”发展模式的反思和重归实体经济的愿望。

(二)“再工业化”精神实质。美国所指的“再工业化”绝不仅是简单的“实业回归”,而是在二次工业化基础上的三次工业化,实质是以高新技术为依托,发展高附加值的制造业,如先进制造技术、新能源、环保、信息等新兴产业,从而重新拥有强大竞争力的新工业体系。这对于正在试图转型升级的中国制造业来说,无形中增加了新的发展障碍。

新兴产业是未来工业发展的一个趋势。由于围绕新兴产业所形成的产业群可能成为下一轮全球经济繁荣的支撑点,因此是“再工业化”的主攻方向。从长期看,为在未来的竞争中保持领先优势,各国需要加大在新兴产业领域的技术研发,推动新技术在传统制造业中的广泛应用;从短期看,对新兴产业的投资也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危害。

三、“再工业化”理念对我国农业发展启示

我国是农业大国,目前,农业也同样存在“去农业化”的现象和发展趋势。最近几年,虽然我们国家在工业与其他产生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农业产值占总产是的比例很小,已经低于15%,但我们依然是一个农业大国,而且农业是我们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生存的根基,尤其从从业角度看,农业发展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去农业化”不仅是农业高校发展之忧,更应该成为整个社会之忧。现在,我们对“去农业化”不加反思和行动,将来,“去农业化”可能会让我们食不果腹,社会和谐也将受到威胁。

我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发展历史悠久的国家。大约在5000年前,青铜的冶炼和青铜工具的出现,以及后来铁的冶炼和应用,使金属工具得以应用,由此引发了劳动工具、土地加工、水利灌溉、施肥改土、耕作制度等一系列的革命性进展,逐步形成了精耕细作的技术体系,将原始农业推进到传统农业时代,从而,创造了四千年辉煌的农业文明。然而,随着近代科技革命,古代农业文明让位于近代工业文明,农业进入了工业化农业时代。以无机能源为支撑的近代农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同时也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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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性金融的概念及其涵义

开发性金融。如同农业(农村)金融、中小企业金融、住房金融和进出口金融一样,是出于某种方便或需要,从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务的服务对象或服务领域的角度而做的某种划分,它并不是金融基础理论或基本实践中的一种基础性、规范性的标准划分。显然,上述几种金融,每一种又分为商业性与政策性两类,例如开发性商业性金融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农业(农村)商业性金融和农业(农村)政策性金融、中小企业商业性金融与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进出口商业性金融和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等。

开发性政策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主体部分,但是开发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却有本质上的区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上所述,政策性金融从外延上包括开发性政策金融、农业(农村)政策性金融、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等多种类型;开发性金融从外延上则包括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和开发性商业性金融两大类。政策性金融与开发性金融的区别,也可以用数学中的集合原理及其文氏图来说明。

设A为政策性金融所有类型元素构成的集合,即:A={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农业政策性金融,进出口政策性金融……};B为开发性金融所有类型元素构成的集合,即:B={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开发性商业性金融}。

则由A和B的所有公共元素构成的集合C,为A与B的交集,即:C=A∩B={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亦即,除了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是既属于政策性金融又属于开发性金融外,其他政策性金融则不属于开发性金融。

政策性金融与开发性金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尽管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开发性金融理论是政策性金融理论的深化和发展,但不能由此得出“政策性金融只是开发性金融的一个初级阶段”这种混淆概念的错误结论,也不能说开发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组成部分。因而我国不同类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也就不应该统统地向综合性开发性金融机构转型。

开发性金融强调自身与传统意义下的政策性金融有明显的区别,笔者认为,这种传统意义下的政策性金融应该指的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种不讲经济效益、贷款有借不还、行政化色彩浓厚的“超政策性金融”,而非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也非常强调和注重国家及政府的信用,把融资优势和政府组织协调优势相结合。笔者认为,在我国地方政府的目标多元化和行为短期化的影响下,政府信用的可能性缺失所导致的银行信用风险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过多地参与市场活动,是否有悖于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也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开发性金融理论与政策性金融理论一样都是发展中的理论,需要进一步地探究和完善。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转型和改革的方向

肯定开发性金融理论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创新性,并非意味着中国的三大政策性银行都要依据这种理论而转型为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中国有中国的国情,协调是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精髓,科学发展观蕴含着协调发展的内涵,创建和谐社会更是当今中国发展的主旋律,其中也应该包括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和谐发展。所以,中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没有必要一味地模仿国外的一些政策金融机构(其中以韩国产业银行为典型代表)的针对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竞争性盈利战略,而且这种竞争性盈利战略愈来愈引起业内外人士的普遍质疑。其最终能否引致政策性金融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以及金融业的整体性、长远性的可持续发展,值得我们密切关注、商榷和探讨。但无论结果如何,政策性金融行为过程中的非主动竞争性盈利准则,以及充分发挥其诱导性的虹吸与扩张性功能,即通过相对缩减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规模和业务范围,以较少的资金来吸引诱导商业性金融的主动参与,应该成为协调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业务活动的基本原则。

政策性金融机构种类多样,不仅包括开发性政策金融机构,还有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等等,各种机构的性质不同,专业性不同,业务范围不同,职能定位也不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只是其中一个主要的组织形式,因而不能简单地、片面地和不加区别地把政策性银行都统统转型为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尽管目前有少数国家的开发性政策金融机构(如巴西社会经济开发银行),在其他类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缺失的情况下,也从事进出口、中小企业融资等政策性金融业务,但绝大多数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严格地分业经营的。除非是像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那样的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开发性金融机构,才有可能成为业务综合性的开发性金融机构。而且,开发性金融过于突出市场业绩,并采取主动与商业性金融竞争的方式实现盈利,这种有悖于政策性金融宗旨和业务行为原则的经营策略和方式,值得商榷,目前不宜广泛地推广,否则有可能进一步加剧与商业性金融摩擦和竞争的深度和广度,结果是又制造一个新的改革对象,加大改革的机会成本。所以,无论是从理论逻辑上、从大多数国家政策性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趋势上,还是从国情和国内金融运行环境上,不同性质和类型的政策性银行都不应当“一刀切”地转型为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

综上所述,我国政策性银行目前改革、转型与未来发展的方向,应该是政策性业务与非主动竞争性盈利的有机统一,即政策性、盈利性和非竞争性的“三位一体”,缺一不可。其中,“政策性”是目标,体现了政策性银行的宗旨和性质要求,以及对其业务范围的基本规范;“盈利性”是动机,体现了政策性银行作为一种金融企业的基本要求,也比较顺应其未来进一步发展的形势要求;“非竞争性”是手段,体现了政策性银行实现盈利的基本准则和方法,也是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

篇7

开发性政策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主体部分,但是开发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却有本质上的区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上所述,政策性金融从外延上包括开发性政策金融、农业(农村)政策性金融、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等多种类型;开发性金融从外延上则包括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和开发性商业性金融两大类。政策性金融与开发性金融的区别,也可以用数学中的集合原理及其文氏图来说明。

设A为政策性金融所有类型元素构成的集合,即:A={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农业政策性金融,进出口政策性金融……};B为开发性金融所有类型元素构成的集合,即:B={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开发性商业性金融}。

则由A和B的所有公共元素构成的集合C,为A与B的交集,即:C=A∩B={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亦即,除了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是既属于政策性金融又属于开发性金融外,其他政策性金融则不属于开发性金融。

政策性金融与开发性金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尽管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开发性金融理论是政策性金融理论的深化和发展,但不能由此得出“政策性金融只是开发性金融的一个初级阶段”这种混淆概念的错误结论,也不能说开发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组成部分。因而我国不同类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也就不应该统统地向综合性开发性金融机构转型。

开发性金融强调自身与传统意义下的政策性金融有明显的区别,笔者认为,这种传统意义下的政策性金融应该指的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种不讲经济效益、贷款有借不还、行政化色彩浓厚的“超政策性金融”,而非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也非常强调和注重国家及政府的信用,把融资优势和政府组织协调优势相结合。笔者认为,在我国地方政府的目标多元化和行为短期化的影响下,政府信用的可能性缺失所导致的银行信用风险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过多地参与市场活动,是否有悖于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也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开发性金融理论与政策性金融理论一样都是发展中的理论,需要进一步地探究和完善。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转型和改革的方向

篇8

文章编号:1008-4355(2011)02-0033-10

收稿日期:2011-02-16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社基金项目“消费者权利的变迁研究”(2010SJB820001);常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课题 “消费者权的理论与实证研究”(JW201006);常州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ZMF10020075)

作者简介:钱玉文(1971-),男,江苏常州人,常州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刘永宝(1963-),男,江苏泰州人,常州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1.02.05

一、一则案例②提出的问题2005年11月1日,原告马青之子钱进(系钱南雁、钱南鹏之父)在被告信泰证券营业部的207室内进行股票交易。因晾晒在窗台上的鞋垫落到窗外平台,钱进卸开207室窗户上的限位器,翻窗到窗外平台上欲捡回鞋垫,因平台底板塌落而坠楼,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级法院均认为涉案房屋内没有通向平台的门,常人据此应当能判断窗外平台不允许进入。加之207室的窗户还有限位器限制窗户开启的幅度,在正常情况下,人们不可能通过窗口到达平台。就正常认知水平而言,要求古南都酒店、信泰证券公司、信泰证券营业部对207室窗外平台的危险性再予警示,超出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中的受害人是在被告信泰证券营业部租用的南京市玄武区玄武门22号2楼207房间(开设的大户室)炒股期间,意外坠楼身亡。被受人虽在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发生意外,但其从事股票投资交易活动,是否属于消费者仍然存在争议。消费者

①文章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为《消法》)

②《马青等诉古南都酒店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1期,第40-41页。

是有关消费者保护立法中最基本的概念,解析消费者的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明确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为司法实践提供判案依据,否则,将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分歧与争议,可能出现性质相同的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的情况,甚至大相径庭,从而严重损害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与统一性。如各地法院对“王海”知假买假是不是消费者的不同判决,认为“王海”知假买假属于消费者的有湖南省、浙江省法院系统。持否定说的有北京、福建、上海法院系统,他们认为,“王海”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甚至同一城市的不同法院对“王海”知假买假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最经典的例子是:山东青岛市民臧家平1996年在青岛利群商厦买了100节怀疑有假的“日立”充电电池,后经国家级电源产品检验机构鉴定,这些电池的确是假冒劣质产品。当年底,他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商家。经过漫长的审判,2001年法院终审判决:臧家平购买电池的目的,并不是为生活消费,其行为不属于正当消费行为。因此,臧家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其要求被告双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富有戏剧性的是:1998年,臧家平等人在当地几家大药店购买了2000多元的假冒美国药品商标的淋必治等药品,并于1999年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诸药店。虽然在审理过程中,药店认为臧家平等知假买假,目的是为了索赔,属不正当消费。但法院并未采信,于2000年作出判决:药店对臧家平加倍赔偿购药款并支付交通费、住宿费等。(参见:覃有土,晏宇桥.论消费者之义务[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1):99.)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与统一性。“王海式”的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论,将消费者主体资格的理论研究引向深入。“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1]目前我国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在理论与实务中均存有很多争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社会现实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界定消费者的法律概念,以何标准来进行界定,这些问题都有待在理论和实务上作出阐明。

二、消费者主体范围的扩张

(一)农村消费者主体资格的确立

农民为了个人生活消费需要向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无可置疑地成为消费者并受《消法》的保护。但是,当农民以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因农业生产经营需要而购买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时,他们是否仍然是消费者进而受《消法》的保护呢?

农村承包经营户购买农业生产资料从表面上看是为了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而农业生产经营是在满足农民自身的生活消费需要之外获取收入的一种手段,具有经营性特征。从文义解释角度来看,这种情况下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应当是消费者。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绝大部分仍然处于个体或家庭经营,粮食收成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还没有进入到大规模的农场化经营阶段,对于农业机械、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尚不具有经营者所具备的知识和信息。农业产业处于弱势地位,但农业产业又是国家的基础产业,是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国家应加大对农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必要将这种交易关系中的农村消费者纳入消费者的范畴,用《消法》加以保护。笔者认为,农村消费者应当包括个体农民、农民工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经营者相比,虽然对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处于不利地位,但并不明显具有结构上的弱势地位,作为法人组织体本身不能直接进行生活消费,因此不应被视为消费者,不能通过《消法》进行特殊保护。

在我国《消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消法》的基础上,一些地方性法规均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农村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如《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7)第42条规定:“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介绍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效果、使用条件和使用方法,并提供书面说明;对有可能危及使用者人身安全、农作物生长安全的,应当告知消费者危害发生时的紧急救助方法。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技术及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因过错给消费者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43条规定了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的义务。《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第60条规定:“农民购买种子、化肥、农药、农膜、柴油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个人投资者在金融活动中消费者地位的确立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告诉我们,次级房贷的消费者是此次经济危机的真正受害者,缺乏监管的金融创新与自由化导致欺诈性贷款与掠夺性贷款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再加上金融衍生品泛滥成灾,使得(消费者)个体投资者在事实上不能知情、即使知情也根本无法做出正确选择的情形下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被赶出家门并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痛定思痛,危机之后的美国学术界已初步达成共识:提升美国金融业在全球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地位,只是金融管制的一项目标,它不应当牺牲金融管制的一些基础价值,首要的即是保护公众投资者、存款人等消费者的权益[2]。“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最重要的立法可能是《抵押贷款改革与反掠夺性贷款法》(2007),该法的主旨在于要求放贷人放贷时应考虑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偿还贷款,且要求进行再融资的贷款必须对借款人产生净的切实利益”[3]。美国财政部于2009年6月18日的金融改革方案(金融规制改革 新基石:重构金融监管与规制),试图实现五项关键目标,其中第3项就明确指出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金融滥用行为之害。要重建对市场的信任,需要对消费者金融服务和投资市场实行有力和一致的规制与监管。我们不应将这种监督放在投机上或抽象的模型上,而应放在人们如何做出金融决定的实际数据上。必须增进透明度、简单、公平、问责和对金融产品及服务的获得[4]。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开始在金融领域里使用“消费者”的概念。事实上从1970年代以来,在金融领域里,“保护消费者利益已成为时尚”[5]。英国2000年出台《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该法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从而弱化了金融行业的差异,将存款人、保险合同相对人、投资人等所有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人都概括到“消费者”群体中去。Section 5 and 138,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英国金融服务局承担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教育的主要职责,其于2004年正式启动“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使英国成为第一个开展此项目的国家。始于2004年的TCF项目主要是在金融零售业务领域开展。项目目标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把公平对待消费者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二是根据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推广及销售产品和服务;三是为消费者提供清晰明确的信息,并确保信息在售前、集中、售后及时有效地传达给消费者;四是向消费者提供满足其个性化需求的咨询服务;五是为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消费者的预期;六是不得在产品售后阶段给消费者设置不合理的服务障碍(如消费者需要更换产品、更换服务提供商、索赔或投诉)。(参见:中国金融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课题组.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与教育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金融,2010,(12):59-60.)2009年6月公布的美国金融改革方案(金融规制改革 新基石:重构金融监管与规制)更是用大篇幅强调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金融滥用行为之害。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消费者概念”的外延都在逐渐扩大。在日本,“与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投资”也基于“有助于确保将来健全而安定的生活”被包含在消费者问题之中[6]。2001年4月实施的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该法保护的对象为资讯弱势之一方当事人,即在金融商品交易之际,相对于金融机构的专业知识,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基本上属于资讯弱势一方当事人。因此该法适用之对象,不仅限于自然人的消费者,即使是法人,只要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也属于该法的保护范围[7]。在美国,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取得和使用贷款、购买动产、不动产和各类服务的个人[8]。金融消费属于美国《统一商法典》所规定的私人目的的消费行为。《德国侵害消费者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不作为(停止侵害)诉讼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保护法是指民法典中适用于如下行为的规定,如购买生活消费品、上门推销、远程销售合同、短时租住合同、旅游合同、消费者信贷合同以及适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融资服务、分期供货合同和信贷中介合同的规定。根据著名的“双峰”理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和减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和其他不公平待遇。随着“消费者”的概念在金融领域内的延伸与兴起,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例如,可以借鉴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2001),将金融消费者规定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

我国《商业银行法》(2004)、《证券法》(2005)、《保险法》(2009)都在立法宗旨中提到了保护投资人、存款人等消费者利益的内容,但并未明确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人投资者应当享有的消费者主体身份,金融消费者概念未被我国金融法律制度普遍采用。银监会2003年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后,确立了“四个监管目标”: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2006年施行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首次提出,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应当“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这是我国立法机构对个人投资者在金融活动中消费者地位的首次正式确认。

在学界,也有人呼吁,应在金融法中引入“消费者”的概念,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作为金融监管的第一目标以及我国金融改革和制度设计的指导原则之一[9]。在金融放松管制、金融业务交叉与创新的背景下,存款人、保险相对人或投资人的身份区别越来越失去意义。对于个人来说,选择一项金融服务也就是挑选商品的过程,个人就是金融市场上的消费者。个人的金融需求包括支付结算需求、信用需求和金融资产运用需求,因此,办理银行存贷款、购买保险、投资股票债券、申请信用卡等诸多满足个人金融需求的主体都是金融消费者,上述所有的投资行为均属于金融消费的范畴[10]。在前述案例中,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判决适用了《民法通则》第126条、《消法》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04)第6条,认定受害者即在被告信泰证券公司大户室炒股的投资者(股民)属于消费者。笔者认同一审法院的判决。

三、消费者主体资格的判断

(一)消费者主体资格的要件标准

不同部门法律制度中均有其主体的基本预设――标准人的预设,“由于法律制度的抽象性、概括性要求,在规定相关权利与义务时,立法者需要确立一种抽象的‘标准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基本定位。”[11]法律主体就是从法律调整的角度对各种活动主体所进行的一种法律技术上的归类。各部门法主体的特殊性,并非在于其创造一种新的主体,而是基于调整任务、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从各个不同的层面赋予主体以特殊的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一种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主体制度[12]。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判断一方主体是否属于消费者,其目的在于判断该法律关系能否适用《消法》加以

调整。在现实社会中,任何个体社会成员的主体身份都是多重的,在不同社会关系中表现为不同的主体身份;例如,在政治活动中表现为国家的公民身份,在纳税活动中表现为纳税人的身份;在婚姻家庭活动中表现为丈夫和妻子、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在普通民事活动中,其主体身份是自然人;在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时,其身份即为行政相对人;在法院从事诉讼活动时,其身份是原告或被告,等等。这些不同的身份,发生着不同的法律关系,依据相应的法律规范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一旦进入消费领域,其身份自然成为消费者或经营者,消费者依照《消法》享有权利。因此,对其进行消费者主体资格的判断,实质是用于确定其所从事的活动以及产生的关系,是否属于《消法》的调整领域,能否适用《消法》。对于司法实务来说,这样的判断工作是正确适用《消法》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消法》所指的消费者应仅限于自然人,不应当包括单位。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调整,而不应当受《消法》的调整。理由如下:第一,《消法》之所以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主要是因为个人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而言,其结构上的弱势地位。第二,单位(法人组织)的“人格”是法律拟制的,它们本身不能直接进行生活消费,单位即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用于单位职员的福利消费,商品或服务的最终使用者、享用者仍是个体社会成员,承受消费权益的主体仍然是个人。因此,消费者只是对个人而言,不能包括单位(法人组织)。

消费者既是一个群体性的概念同时也是一个特定性的概念,消费者可分为整体消费者与个体消费者。根据我国《消法》第2章的规定,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其中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人格尊严权、监督权等权利基本上都是针对具体的消费活动而规定的,即特定的个体社会成员在与特定的经营者从事消费活动、发生消费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但是,消费者的结社权、受教育权则与具体的消费活动无关,是针对所有的潜在消费者而规定的,并不完全适用于具体的消费活动与消费关系。根据我国《消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分为购买商品者、使用商品者及接受服务者。消费者主要是购买商品者与接受服务者,有关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讨论也主要是针对这两者。但商品的使用者也是消费者,在实践中主要涉及产品质量问题,与消费者的安全权、索赔权等权利相关。就我国目前的情形看,消费者中的群体差异是存在的,主要有区域差异、行业差异、交易方式差异等。区域差异主要表现为城乡差异;行业差异主要表现为不同行业间的差异;交易方式差异表现为不同交易方式影响程度的差异。以区域差异为例,相对于经营者,农村消费者比城市消费者处于更严重的弱势地位。其原因及表现主要在于:第一,信息获取能力上的差异;第二,我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很大;第三,执法资源配置不均衡,更多的执法资源被配置于城市执法过程中[13]。以消费者主体获取信息的能力为标准,可分为一般消费者与“弱势消费者”,“弱势消费者”也是消费者,是在信息获取能力上明显弱于一般消费者的消费者[14],可以概括为包括城市低收入人群和失业人员,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农村消费者、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障碍的盲人、聋哑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及外国人等。根据是否已经与经营者缔结消费合同,可以将消费者分为现实消费者与潜在消费者。

(二)经营者控制力所及范围的标准

空间范围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个人在何种场合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形成一种消费关系从而成为消费者。仅就空间范围的判断而言,应当确立“经营者控制力所及范围”作为判断的标准。

首先,这是《消法》的立法宗旨与立法精神所决定。《消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立法精神是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给予其特殊的倾斜保护,且此种保护区别于传统民法中的形式公平的基本价值目标。如果在所有的活动领域均赋予个体社会成员以消费者的身份并给予特殊保护,确实有利于其权益的维护,但赋予消费者以权利,势必以经营者承担义务为前提。消费者权利的实现,需要经营者履行义务相配合,因此必然需要考虑经营者履行义务的现实可行性与正当性。这就要求在规定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时,必须以经营者能够控制为前提。因此,个体社会成员在何种场合才能转化为消费者,应当以经营者能够控制的范围为标准。显然,个体社会成员处于经营者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加以控制的范围时,如商场的门外区域(只要不属于经营者的控制范围),其身份尚未转化为消费者[15]。

其次,这是风险领域控制理论与合理配置责任的要求。“在经营者控制力所及范围,经营者应当了解其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性能,了解服务场地的实际情况,有能力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减轻损害。因此,根据危险控制理论,经营者应当对经营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16]在经营者控制力所及范围,将有关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与责任配置给经营者,是符合正义的合理安排。法律的核心任务在于保护权利,但是并非只有《消法》才能保护人们的权利。在经营者控制力所不能及的范围,我国的其他法律规范同样赋予了相应的主体保护人们权利的义务。依据这些规范,人们的权利同样能够得到保护与救济,而且这种保护与救济也更为合理、公正。例如,某人进入酒店后,由于已经进入了经营者所能控制的领域,首先应当视为消费者;但是,经营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进入酒店是纯粹为了休息而非进行消费活动,因此不能认定为消费者,不适用《消法》。但是,由于酒店的楼梯建造不符合要求是造成该人受伤的原因之一,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样的道理适用于被经营者拒绝进入的消费者。北京衣冠不整案:2001年8月30日下午1点左右,京城某公司职员周先生到罗杰斯餐厅用餐,该店实习经理以衣寇不整为由拒绝让他就餐,还将其领到一个告示牌前,上面写着:“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利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该经理还告诉他:在该餐厅,顾客就是顾客,不是上帝。周先生认为,他穿的T恤、短裤及拖鞋不属于衣冠不整之列,也没有侵犯其他顾客的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该餐厅赔礼道歉,拆除店堂告示牌,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参见:李东.顾客到底是不是上帝[N].扬子晚报,2001-10-09.)这种情况一方面涉及消费者主体资格问题,另一方面涉及经营者有没有选择消费者的权利问题。在个案中,消费者资格的获得需要以进入经营者能够控制的经营场所为前提条件,依照前文所述的空间判断标准,如果该“消费者”已经进入了经营者控制的领域,应当成为消费者,享有《消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三)行为目的判断:客观行为标准

消费包括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两大类。“生产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生产,生活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人类自身。”[17]生活消费包括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和享受型消费三个层次。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人的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列。当人们的生存型消费得到满足后,就会追求精神性的发展型消费和享受型消费。我国自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已经全面进入小康,消费需求也在发生变化,已经远远超越了单纯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范围,消费方式已经从生存型消费转向发展、享受型消费。享受型消费包括物质性和精神性的享受,如目前乘用车正在快速进入我国城乡普通家庭,人们更多追求休闲、娱乐、旅游及文化消费。发展型消费主要指教育消费,增加自己的人力资本,从而能够在未来有更强的竞争力。各国基本都公认消费者的消费目的与消费性质在于生活消费而非生产消费。在目前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中,人们对于“目的判断”问题的关注与讨论,重点在于“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即购买商品是为了生活还是经营。《消法》第2、3条采用了不是消费者就是经营者的“二分法”,确实未预见到会发生以获得双倍赔偿为目的的“买假索赔”案例[18]。立法者没有想到会出现“王海”式的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既不是为了从事经营,也不是为了生活消费,法律漏洞由此产生。《消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引发了“王海现象”,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官们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诚然,对于消费决策主观目的进行判断是非常困难的,主要还是应该依据消费者的外部行为来推断。因此,在目的判断上,第一层次是是否具有购买目的,第二个层次才是购买目的是消费还是经营。

第一个层次的判断应当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笔者认为,在是否具有消费目的的判断上,应确立这样的规则:当个体社会成员进入经营者能够控制的范围后,均应视为消费者,适用《消法》加以调整,除非经营者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不具有消费目的

第二个层次的目的判断,应进一步确定行为人是否为了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当个人不仅具有购买目的,而且也实际上从事了购买行为后,则其是否具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是第二个层次的目的判断。这一目的判断是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15]195-196。“王海”式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是否是为了“生活消费呢”?如何来界定“生活消费”因此成为确定消费者的重要条件。

我国法学界对此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主客观统一说,主观上必须是出于“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动机或目的,客观上必须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对于购买者是否以生活消费为其主观目的,完全可以凭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即所谓的“经验法则”加以判断[18]403。二是客观行为说,公民个人是否具有生活消费的主观目的正是通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19],只要此种商品或服务没有被购买人当作生产资料使用或用于营利行为。按主客观统一说,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因为根据“生活经验法则”,一次购买、使用一部手机是正常的,如果一次购买六、七部手机,就不符合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因此不属于“生活消费”。主客观统一说即否定说,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梁慧星、张严方、孔祥俊等。梁慧星认为,买假索赔案件的原告,按“生活经验法则”判断,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按照《消法》,应当肯定他不是消费者,他的权益不受《消法》保护,而应当受其他法律如《合同法》的保护[18]400。孔祥俊也认为:“倘若不是为消费目的而知假买假,在主体和因果关系上都是不符合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的,就失去了在《消法》上的保护意义。”[20]

按照客观说,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知假买假者有购物消费行为,就应当视为消费者,至于他的动机和目的,购买者无告知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也无权要求购买者告知购买动机。客观说即肯定说,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王利明、杨立新等。王利明认为:“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他便是消费者。而他们与经营者所从事的交易都是具有消费者一方的交易。”[21]杨立新也认为:“应对消费者的范围作较宽的理解,这样才符合立法者关于制裁消费者领域中的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意。”[22]客观行为标准从反面进行规定,强调消费者的非专业性、非营利性。

笔者赞同客观行为说(肯定说),理由如下:

第一,在市场经济生活中,消费者是与生产者、经营者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我国台湾地区在”消费者保护法“中也将“企业经营者”作为法律概念,并规定“企业经营者:指以设计、生产、制造、输入、经销商品或服务为营业者”。“企业经营者”和“经营者”的外延是相近的。的概念相区别的。我国台湾学者认为事业的概念当然包括供方和需方,需求行为如果以加工生产或转卖为目的,当然还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但如果只是满足终局的需求,就是消费者,而非提供者[23]。消费者的客观行为标准从反面进行规定,强调消费者的非专业性、非营利性要素。第二,主张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不符合平等对待“强而惠”的消费者与“弱而愚”的消费者的基本法理。第三,“王海”式知假买假者买假索赔体现了私人在法律实施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24]。经济法的公共实施机制和私人实施机制之间主导与补充作用的发挥是常态下的经济法制所具有的制度功能[25]。《消法》私人实施机制是对政府失灵的一种社会救济,是一种公益行为,是对政府运用公权力打假的一种有益补充与监督;私人实施机制有时比公共实施机制更有效率,能增强消费者的主体意识,形成竞争性的法律实施机制格局,可以说是利国利民。正如日本学者所言:“如果真正把国民当做实现正义、维护秩序的主体,那么国民影响裁判机构的行为就应当得到鼓励,因为这种行为是通过法院这一公的渠道解决纠纷的一种努力,国家应当在国民的这种行为中感受到国民实现正义的生气和支持国家的活力。”[26]因此,笔者认为“王海”知假买假应属于消费者,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理,疑假买假者当然也是消费者。法学家何山买假获双赔:何山,消法的起草人之一,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积极倡导者。1996年4月24日,何山从某商行买下两幅徐悲鸿先生的作品。5月13日,何山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出售国画时有欺诈行为,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一倍赔偿金2900元。法学家“以身试法”,在当时被称为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参见:姚.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30年回眸:典型判例[EB/OL].[2010-01-23].省略a.省略/web/llyj/newsShow.jsp?id

41450.)

四、消费者法律概念变迁的动因

(一)消费者概念变迁的经济因素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各市场主体尤其是市场中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就有充分动力改进现有制度安排,制度变迁便因此而发生,明确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契约保护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就成为一种可行的新制度安排[27],消费者主体从民事主体中分化演变出来。制度变迁一般是渐进的并且连续发生的过程。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在经济上依赖于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信息的供给上依赖于经营者。现代社会中的消费者并不完全符合经济人的假设,不具备依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完全合理地为追求自己利益而行为的能力。消费者即使获得充分信息,对这些信息的识别和处理能力依然存在天然的弱势,消费者往往并不能做出最合理的消费决策。现代意义上的消费行为不仅仅是为了满足消费个体的生存需要,而且也是为了满足消费者更高层次的消费需求:增加个人财产。在现代社会中,金融消费已经与我们日常生活各方面的生活消费结为一体,居民的生活离不开金融服务,金融消费已成为不可或缺的现实存在。这就为采用“金融消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提供了可能[28]。但是,这都未脱离“私人消费目的”,因此还是与“专业性的生产经营行为”有本质的区别。金融消费是增进消费者社会福利的有效途径,是现代经济形态演变后消费行为方式拓展的必然结果。我国正处于经济生活关系的根本变革之中,以前不动产的占有是私人生活的形态及其自由空间的基础,而如今却是动产,特别是以债权、证券和股权的形态,承担着生活保障和生活构型的功能[29]。笔者认为,从积极鼓励新型消费业发展的视角,应适度扩张“消费者”概念的外延,按照主体要件标准和客观行为标准,只要个人(而非机构投资者)从事金融交易行为出于“私人生活消费目的”,交易双方存在着严重的信息偏在,交易双方利益结构与地位明显不对等,与强势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的一方,都是消费者,都受《消法》的保护。

(二)消费者概念变迁的社会因素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商品或服务的种类不断增多,在日益提高消费水平、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也埋下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隐患。随着技术的发展,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不断累积与放大。为了纠正消费者结构上的弱势,需要不断扩大消费者主体的保护范围。消费者作为一个类型概念,在消费法律关系中始终处于从属地位;作为个体概念,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是处于弱势地位、具体时空的人。由于科学技术的革新、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比起以往消费者受到侵害的个别性、偶发性特点,现代社会消费者受侵害的现象呈现出许多新特点。现代消费经济社会表现为大规模生产、大规模销售、大规模消费、大规模侵权的现代消费型社会,现代消费经济社会实质上也就是风险社会。危险责任的基本思想是:任何人或组织从危险源中获取利益并且对危险源享有控制可能(危险控制),则其应当就此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确立经营者控制力所及范围标准符合风险社会中公共治理机制的要求。我国《侵权责任法》(2009)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场所责任就限定于经营者控制力所及范围之内,体现了收益与责任的一致性。

五、消费者概念的重新界定

笔者认为,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应有一定的要件与标准,不可随意进行。从域外法的规定来看,它们在对消费者概念下定义时,主要有三个标准:一是强调消费者的主体要件。一般都认为消费者是指个体社会成员,不包括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如美国、法国、德国、欧盟等。一些国家和地区没有作明确规定,实际上并不完全否认单位成为消费者主体的可能性,如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二是强调消费者的行为目的要件,即为了消费需要,以区别于生产消费与经营者。消费者的概念应该以非专门性、非营利性为构成要素。三是消费者从事的消费是最终的消费,消费的范围包括商品和服务两个方面,消费者并不限于直接的购买人,还包括最终的消费者或使用者。

经济、社会的变迁与消费者主体的法律构建之间形成了永久的张力,使得对消费者概念的法律解析有了新的意义。正如英国诺丁汉大学的教授Peter Cartwright指出的:“可以设想一个非常宽泛的消费者概念,它来自于公民即消费者的思想。”[30]我国有学者提出:“消费者不仅仅是单个的主体,更是某一特殊共同体的一员,是集体人的一份子,这必然折射出他所归属的类群的集体气质。所以对消费者的认定不能以单个的主体特质为标准,而应建立在普通个体的一般概念基础上。”[31]从上述案例、制度、理论的互动分析探讨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消费者权利主体的范围,从个体消费者到农村消费者主体资格的确立,从为了生活消费目的扩展到证券投资者(股民)、保险消费者等金融消费者主体资格的确立,呈现出消费者主体外延不断扩张的发展趋势。影响消费者法律概念变迁的因素主要有经济因素与社会因素,消费者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深入开展而逐渐发生变迁。消费者既是群体概念也是个体概念。我国《消法》第2条的消费者概念可重新界定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非用于经营的人。国家工商总局2009年11月20日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笔者基本认同征求意见稿第2条对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这一法律界定限缩了消费者概念的内涵要素,取消了“为了生活消费”的主观目的限制,从反面加以限定,从而使得消费者概念的外延得以扩张。这就可以使得纷繁复杂经济生活中的市场主体能够各得其所,给人们的行为以合理法律预期,同时也能在司法实践中做到定纷止争、胜负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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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Legal Analysis of the Concept of Consumer

QIAN Yu-wen, LIU Yong-bao

篇9

一、概述:传统经济管理思想

我国的经济管理思想在西周和春秋时期已经处于萌芽阶段,如姜尚就已经提出了“国富家余”的思想,管仲则强调要“富国安民”等,不过这些都是管理者所提出的一种经济目标而并非能够用于管理实践的具体方法。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经济管理思想最早是由老子提出的,即老子典型的“小国寡民”的治世思想,主要内容就是无为,不做改变,顺其自然,主张“领国相望,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这种观点虽然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却不现实,这是因为人的经济欲望无法压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是不可阻挡的。具备实践意义的经济管理思想在战国时代因商鞅“农战论”的提出而正式形成,他认为经济的发展首先应该从农业开始,继而才能为军事力量的提高奠定基础,实现国家富强,这实际上是一种经济军事化思想,后来的荀况则将这种思想进一步发扬光大。荀况提出了更为明确的封建经济管理思想,即“富国之学”,认为农业才是国家富强、经济发展的根本,同时还提倡节约消费,作为实现经济总量增长的另外一条有效策略。此后,我国重农的思想一直在封建社会占据统治地位,持续到明末清初。后来又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有识之士又提出了工农商并重的经济管理思想,再后来直到在我国的不断传播,才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管理思想理论与方针。

二、我国传统经济管理对当代经济管理的重要影响

(一)对农业的影响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因此我国注重农业发展的传统有着相当悠久的历史。纵观历史,我国从实现农业稳定生产入手进而实现社会稳定的思想一直存在,直到今天依然有着重要的影响。古代社会一直倡导的是“重农抑商”的思想,农业管理成为经济管理的关键部分和重要方面,与国家经济发挥在那态势息息相关,此外又由于我国受中庸思想的影响也必要严重,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也都不敢在农业方面进行过为激烈的改革,从而使得我国的农业发展一直保持在一个较为平稳的状态,农业处于稳定发展的状态。这种传统的经济管理思想对今天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依然强烈,对我国当前重视农业发展,实现农业经济的发展与稳定有着重要的保障与促进意义。

(二)对社会供求活动的影响

实际上,经济活动主要是基于供求关系产生的,其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存在某种形式的供求需求。具体来说,经济管理就是对商品的生产、流通及消费等环节的管理,涉及了各个方面,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概念。从经济管理的综合性可以看出如果仅仅对某一个方面进行管理显然会出现不良的后果,势必造成社会经济发展的失衡,进而进一步影响到社会的整体性发展。因此,在经济管理活动中要对商品的供求有一定的了解,在结合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将经济管理思想应用其中。另外,在经济管理活动中也会出现一些政策性的内容及放任的情形,实际上这些管理方法也都是处于对具体环境背景的考量。因此,对今天的社会经济管理仍然适用,对社会供求关系的调节也有很大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三)对社会货币金融的影响

就一般的经济活动而言,经济管理涉及了具体的货币和金融两个方面的内容,而且货币金融和供求关系的管理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传统社会中,对货币金融的管控通常是由政府来进行的,政府通过对价格的控制来实现对金融市场的管理,通过金融市场的稳定来实现一定的经济管理效果。而在传统社会中,人们往往都是使用谷物对价值进行衡量的,从而再确定规定的价格标准。在我国,自从秦统一货币之后,金融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具备了构建货币金融管理的条件,随着条件的成熟,相关的经济现象也随之产生,例如借贷及利息等,成为了货币金融发展的必然产物。在今天,传统经济管理思想对货币金融的影响仍然存在,并且其相关的经济现象仍然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

(四)对社会政治经济管理活动的影响

在我国的传统社会中,国家在经济管理方面的依据一般是量入为出,换句话说,国家进行的几乎所有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进行的,其中包括财政政策、军事政策及民生政策等。另外,在传统社会中,国家主要的收入来源就是赋税,国家的责任是对这些财富进行合理的二次分配,以实现促进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直到今天,传统社会的相关经济管理思想,对社会政治经济管理活动还是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结语

综上所述,传统经济管理思想虽然存在很多不足和落后的地方,但是其中也不乏能够体现管理思想精髓的经济管理方法,对今天农业、社会货币金融及国家政治的发展等都产生着不小的影响。对这部分好的管理概念我们应继续发扬传承并加以有效的利用,使其符合我国现代化的管理的思想,促进我国的政治、文化、科学及农业等经济不断的发展,达到民富国强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胡天向.试析传统经济管理思想对当代经济管理的影响[J].知识经济,2015,24:52.

篇10

然而,资本对于农业的价值在哪里呢?什么样的农业企业会是资本所喜欢的呢?我们的农业企业如何才能获得资本青睐呢?

资本对农业的价值

1. 产业经营是1,资本运作是后面的0

传统农业企业的创始人和经营者通常对资本考虑得很少,结果就是一点点地积累,是1-2-3的过程。

资本运作则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模式,从数量上来说,变成了在1后面加零,是1-10-100的过程。两种模式的发展速度不可同日而语。

2. 战略价值

资本通过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加快企业发展进程,整合、抢占各种资源,迅速提升企业规模优势,改变受益企业与竞争者的实力对比,进而导致行业变革与重新洗牌。

农业投入周期长,目前整个行业小、散、乱,无品牌、无产业领导者的现状在绝大多数细分行业都存在,绝好的阵地没人占领、没人关注,这是重大机遇。

3. 资本是冲刺老大地位的核动力

第一代表最好,无需证明;做不了老大,就不一定是老几了。

资本能够给企业提供超强能源,超强动力,使企业以数倍于传统方式的速度发展,迅速抢占老大位置。在农业面临变革的形势下,借力资本成为老大尤为重要。

4. 资本已经不仅仅是农业企业发展的助力,而且是农业企业生存的要素

农业企业目前面临行业升级,各路人马杀进某个细分领域的事件会越来越多,其进程会是空前的。当以资本武装到牙齿的对手出现在您面前的时候,如何避免毁灭性的命运?只有自己先强大起来,而资本恰恰是企业迅速强大的关键要素。

五大类农业企业最受资本青睐

2006年以前,VC、PE机构(风投,即金融投资机构),主要涉足育种、奶业、肉类加工、化肥等领域;2006年以后,其投资领域已经拓宽至花卉、林业、有机农产品种植、环保农药、农业机械、农牧渔产品深加工等各个领域。

通过分析投资案例可以得出,种植业投资名列第一,尤其是绿色、有机农业较受追捧;与种植业密切相关的农药及肥料领域名列第二;农产品初加工、农业物流等也吸引了一些投资者的关注。总结一下,五大类农业企业最受资本青睐:

一是带有高新技术、增产、安全概念的农业技术企业,比如拥有节水灌溉技术、生物类技术及食品和农产品深加工技术的企业等;

二是特殊资源类概念的特色农业企业,其产品只有在特定的气候、特定的资源下才有,因此拥有这些资源的企业具有垄断性;

三是带有安全、高品质概念的企业,比如有机农业企业;

四是带有工业化、消费升级概念的企业,主要指规模化的种植和养殖企业;

五是有商业模式创新概念的企业,即在渠道、冷链物流、技术设备、农业基建等领域有所创新的企业。

农业企业四点突破与资本对话

农业企业家们似乎不太擅长与资本市场对接,投行与传统农业企业的关注点和发展经营理念截然不同,沟通不在一个频率上,各讲一边。投资机构常常表示“看不懂”“听不明白”。如此情况,农企又怎能与资本对话,获得融资呢?

1.商业模式

传统的农业商业模式很难提起投资人的兴趣,因此在原有基础上实现的商业模式创新得到越来越多投资人的追捧。抓住农业产业发展中的痛点,从消费终端换位思考,借助互联网思维、产业链整合思维以及平台思维构建商业价值。

2.企业家

农业企业的发展需要全局观,既要懂政策,又要懂管理;既要懂战略,又要懂运营;既要心怀天下,又要心系百姓。农业不缺乏敢冒险、敬业的企业家,缺的是有战略眼光、有大格局的农业企业家。如何实现农业家的自我修炼、自我提升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将企业家自己打造成“核心竞争力”,才是发展之道。

3.团队

单打独斗难成大事,尤其是农业。农业本身就是一个需要长期战略投资的行业。一个既优秀又稳定的团队将决定企业是否可以稳定发展,也直接关乎投资人的利益。

4.对资源的掌控力

农业具有一定的资源性,对资源掌控能力的强弱将决定企业的竞争能力。因此,如果农业企业能具有独特的资源和保持能力,将是投资人重点关注的所在。

篇11

一直以来,尽管我国不断实行农业领域的改革措施,但是我国城乡二元体制依旧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再加上农业经营过程当中存在着不可避免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在客观上使得农村向城市的要素单向流出成为了经济转型的必然现象。在新时期,如何利用有效的方式促进金融要素在城镇与乡村之间双向互动,成为发展创意农业产业的关键所在。

一、创意农业的相关概述

(一)内涵及外延

关于创意农业概念的提出与创意产业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1997年的时候,英国就提出了这一主张,并且发表了名为《创意产业路径文件》的政府工作报告,其中将创意产业赋予了相应的定义,并且主张通过创意来创造财富并且增加就业机会。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逐渐在创意产业当中所采用的逻辑与思维方式应用到农业当中,使得创意与农业有效结合在一起。通过大量的实践可以证明,创意的存在使得农业的产业功能与价值得到了较大程度上的提升,丰富了人们对于农业的需求,在带动就业的同时,也是的农民的收入显著增加。

(二)特征

首先,创意农业顾名思义,以农业为载体,在农业发展过程当中,融入了崭新的文化创意和科技创意,从而形成了创意农业产品。但是就农业本身来说,其难以避免地会受到自然条件的束缚,所以创意农业也具有一定的区域性特征,并不是所有地区都能够较好地发展创意农艺,很多时候还要对环境与资源产生以来。

其次,创意农业具有较高的附加值。在传统农业的发展过程当中,其实中依赖于自然资源的消耗,以生理价值和使用价值为主。在创意农业当中,融入了文化附加值和科技附加值,以及服务附加值、生态附加值,提高了产品的性能。

再次,创意农业具有市场导向性,主要因为创意产品本身就具有物质属性和精神属性,创意农业的发展无疑会受到消费市场的引导和限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只有符合农民和相关经营者投入与产出的原则,创意农业才能实现持续发展。

二、创意农业发展金融支持的必要性

(一)创意农业发展有赖于金融投资

在创意农业当中,规模经济效益的意义是不容小觑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才会要求提高农业科技的含量,充分发挥自然地理的优势,使得市场占有率得到一定的提升。在这一过程当中,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来发展创意农业,都必然离不开大量资金的支持。除此之外,和传统农业相比较,创意农业更加强倾向于新品种的培育和改良,以及新产品的研发等方面,而这些也都必须要得到资金的支持。

就我国现有状况来看,我国农业在很多方面都不及西方发达国家,无论是商品化、规模化,还是集约化、市场化,都表现得差强人意。农业的属性,决定着创意农业产品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极大,并且有很容易受到市场行情和国家政策的影响。我国存在较大一部分创意农业企业运作模式陈旧,并不能够和新时期农业发展的要求相契合,而这些又直接决定着创意农业企业的经营状况,在客观上极为需要金融投资的支持。

(二)创意农业投资是金融信贷配置的选择

从上文的分析当中能够看出来,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劣势,使得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现象较为严重,所以,对于政府来说,有必要积极鼓励投资创意农业的金融政策。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上来看,创意农业发展的层次与力度,都会对创意农业的风险以及收益带来极大的影响。

在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之下,所有产业的培育和发展都必然离不开金融机构的支撑作用,对于创意农业来说也不例外。对于任何一个产业来说,其发展过程当中都需要有信贷资金配置,而产业的发展对于信贷资金配置有着重要的反作用,是确保信贷资金实现合理配置的重要保证。通常来说,金融机构在对于创意农业进行投资引导的时候,主要采用的方式也是利用及内容机构的信贷配置来实现的。就信贷配置这一方面来说,其是金融机构当中的一中财务战略选择,一方面,其能够决定金融机构的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又能够在侧面上促进区域内部产业结构的变化与改革。

综上来看,产业发展与信贷资金配置之间的关系很密切,在很多时候能够协同发展。作为新兴产业的创意农业,一方面,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地为前者提供资金保障,包括信贷等多种形式,并且在这一过程当中,金融机构也能够强化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创意农业的发展确实需要信贷资金的支持,能够利用创意农业当中具有的价值增值来为金融机构的信贷提高哦过利润,二者之间协同作用,最终实现市场资源的合理分配。

三、创意农业发展金融支持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与诚信机制不完善

就当前我国法律法规来看,尽管对于扶持第一产业的发展有着明确的文件,但是由于创意产业在我国起步较晚,重视力度不够,所以关于这一领域的说明与政策文件少之又少,使得创意农业在发展的时候面临着各种困境,缺乏一定的目标性。此外,各类金融机构在支持创意农业组织与发展的过程当中,由于各自所从事的行业是存在着显著差异的,所以彼此缺乏应有的了解,无论是文化价值观念还是只是结构,都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所以往往会产生一种观念的不相融和行为方面的相悖。再加上我们现有市场经济体系并不完善,缺乏信任机制的支撑,使得信用缺失的现象滋生,对创意农业金融支持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融资渠道单一

当前我国创意农业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包含两大类,一类是债券融资,其中主要指的是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这两种融资方式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融资门槛较低,所民对的群体具有广泛性的特征,另一类则是股权融资,其中又包括了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在这两种融资方式当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特点是,不需要定期换本付息,但是这种融资方式的门槛较高。从现有的创意农业组织形式来看,主要出现的是前一类融资方式,这样一来,并不利于分散风险。除此之外,由于创意农业自有资产是非常有限的,并不能够有效达到金融机构抵质押率的要求,并且贷款时候的风险相对较大,无论是债券融资还是股权融资,都很难筹集到一定数目的资金,使得发展要求得到最大程度上的满足。而创意农业本身就属于新兴农业,组织寿命较短,使得股权当事人持续投资的意愿较弱。

(三)创意农业市场竞争水平较低

尽管当前我国创意农业市场逐渐向科学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但是不得不承认,从整体上来看,其依旧处于一个低水平竞争的阶段,甚至能够清晰地看到一些产品同质化的现象,以至于消费者较高层次上的需求并不能够得到切实地满足。所以,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说,当前我国创意农业市场参与者在竞争过程当中,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是极为有限的,整个市场环境较为开放。

四、创意农业发展金融支持的策略

(一)完善政策法规与税收机制

首先,应当将创意农业的发展放在重要位置重点推进,使得其能够在第一产业当中发挥领头作用,甚至进一步成为行业发展的新动力。在必要的时候,国家可以出台专门的文件,满足创意农业多层次发展的需要,并且给予其积极的引导和大力的支持。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应当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做好具体的设计和规划,保障农业快速成长。

其次,应当调整好财税政策,立足于现有的税收政策,根据创意农业未来发展的路径和需要,建立起来更为完备的税收政策与体系。从以往的实践经验来看,原有的税种所带来的效应是极为有限的,因此应当扩大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创意农业税收政策激励体系。

再次,健全担保体系,在现有的创意农业组织与商业银行关系的处理方面,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要想最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要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从而为创意农业组织提供多样化的贷款融资渠道。在关于担保问题的解决方面,政府所要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由于当前我国中介组织发育较为落后,所以需要加大政府的投入和扶持力度,使得创意农业融资能够更为便利。与此同时,政府应当建立符合国情与第一产业发展需要的创意农业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事实上,在我国以往的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当中,就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因此,可以借鉴上述成果,建立起来创意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使得商业银行能够更为积极地投入到创意农业企业的扶持工作当中来。

(二)加快金融创新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之下,商业银行并不是唯一的金融商品的供给者,很多其他种类的金融机构已经日益崛起,因此,这些机构也应当吸收更强的资金进入到创意农业行业当中。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创意农业投资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之下,这样一种基金模式能够有效帮助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到创意农业当中来,长此以往,社会资本终将会转化为生产性的投资资本,使得金融资本创意农业放大效应。

此外,对于一些已经具备相当规模和品牌声誉的创意农业组织来说,其与其他类型的创意农业组织相比,在筹资的过程当中存在着多样化的选择。企业开展直接融资的过程当中,最为重要的场所就是资本市场,但是从当前的状况来看,我国创意农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是极其有限的。因此,对于有关部门来说,应当在较短的时间内强化制度层面上的建设,进而使得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能够得以建立健全,创意农业和资产市场之间的联系与作用不断加强。在关于产权交易市场当中,应当逐渐建立起来群国行场外交易市场,使得创意企业在发展过程当中,能够灵活掌握资金的进入和退出。

(三)加强市场拓展

首先应当明确市场定位,这对于整个创意农业来说,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和充分的指向性特征。从理论层面上来看,市场定位理论要求创意农业发展能够与客户的需求相结合,牢牢抓住市场定位,关注销售群体的实际需要。只有这样,才能够结合自身实际生产出来适销对路的产品,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才能够取得较为可观的经济效益。

其次应当完善财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于任何一种形式的营销活动来说,都需要一定程度上的资源投入,尤其是在早期阶段,这种投入是极其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后期营销运作的文件。对于创意农业这样一个特殊的领域来说,应当充分保证其研发层面上的投入,使得创意农业能够真正具有创意性,从而保持创新的持续以及竞争力的持久性,所以说,在市场平衡关系当中,产品开发和营销费用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当然,还需要进行财务后评价,主要是对于前期的资源配置情况进行检查,在必要的时候来需要进行调整,对于一些违背该领域发展的内容或者项目,应当予以改造或者剔除,从而确保资源使用效率的最大化。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信息化与网络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创意农业的发展前景是较为可观的,并且其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联系,因此,理应受到相应的重视。在本文的研究当中,笔者从创意农业相关概念、特点入手,得出创意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必要性,进而分析当前我国创意农业发展金融支持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从政府制度、金融投资以及市场环境等方面阐述了优化策略,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1]张若琳,连丽霞.影响中国创意农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分析[J].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01).

[2]张振中.渭南市创意农业发展状况及金融支持路径的思考[J]. 西部金融,2011,(07).

[3]黄祥芳,张建超.民族地区创意农业的后发优势与战略研究[J].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

[4]刘丽伟.我国发展创意农业转变农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路径研究[J]. 农业经济,2011,(07).

篇12

一、村镇银行概念和兴起原因

(一)村镇银行概念

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对村镇银行概念作了界定,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村镇银行兴起原因

现在国家正大力推行新农村建设计划。在此过程中,农村生产方式和农业产业结构都将发生重大转变,需要增加对农村固定资产的投资,因此农村金融市场将获得较大发展。

但是现有的农村金融市场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流向农村的固定投资数额较少。2010年,农、林、牧、渔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了3966亿元,同比增长18.2%,只占了2010年中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6%,大部分固定投资都流向了城市。二是原有金融机构贷款审批要求高,一般农户很难借到款项。

在此情况下,国家扶持发展村镇银行就可以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吸收农村区域存款,用于新农村建设投资;二是发挥自身优势,为农户提供差异化的信贷方案,支持正常的农业生产。自2006年,银监会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村镇银行发展势头不减,截至2010年底全国开设的村镇银行的数量达到了349家。

二、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问题

虽然村镇银行发展形势不错,根据银监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计划在2011年底全国设立1027家村镇银行,但计划和现实之间还存在着非常大的差距,造成这种情况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缺乏政策扶持

现在各级地方政府没有系统地出台对村镇银行的扶持政策,村镇银行相较于农村信用社在税费减免、财政支持和农贷贴息上都缺乏优惠政策。目前,村镇银行在资金规模、团队建设和产品创新能力上都与农村信用社有较大差距,而且农村信用社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优于村镇银行,显然不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竞争氛围。这种差异化的扶持政策,也将进一步削弱村镇银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能力,某种程度上背离了开办村镇银行的初衷。

(二)团队建设不足

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的时间较短,还处于探索阶段,需要一批在金融方面拥有专业技能和操作经验的人才。《意见》中对村镇银行从业人员的要求并不高,但村镇银行在人员的薪酬待遇方面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导致招聘不到相应的人才。现阶段村镇银行并不能提供更为优越的条件吸引这些从业人员,最后只能退而求其次,招聘那些经验不足、业务水平较低的从业人员,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

(三)产品缺乏创新

目前,开展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业务的村镇银行数量还不多,绝大多数村镇银行在仍采用传统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导致农户在村镇银行贷款的意愿不高。虽然农业生产具有较强的周期性和不确定性,很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为村镇银行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但有些村镇银行在风险防范上呈现出过度敏感的情况。个别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在已有住房抵押的情况下,还需要担保人担保,既增加了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交易成本,又引起借款人的反感,导致优质客户流失,不利于信贷业务的开展。并且,村镇银行在信贷管理方式上也存在问题,审批模式陈旧,仍沿用过去的运作模式,审批权集中于贷审会,使得审批流程繁琐而无效率。

(四)缺乏农户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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