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的实质范文

时间:2024-03-23 17: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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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的实质

篇1

中图分类号:TU9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11014102

1 引言

植物在环境中起到了承接的作用,而如果要构建城市的生态园林,则需要将城市系统与生态系统相结合。在这种要求下,便产生了生态园林。对于生态园林来说,若想要保护城市系统的稳定并加以发展,则必须要保护生态系统的植物,而植物的多样性则是反应生态系统是否顺利成长的重要标志。

2 生态园林中植物多样性研究的背景

2.1 生态园林中植物多样性现状

在现代城市的建造与进程中,城市中的植物越来越少,生态体系也面临着相对单一的情况。而在原有的生态系统中,自然植被被逐渐破坏甚至消失,生物多样性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受到极大的威胁。因为城市的建设,很多体表植被被破坏,因此很多园林中的植物都是人工培植或筛选,而在这种情况下生态体系便无法建立成功。而对于现有的城市园林来说,其植物也基本上较为统一,一些乡土化的植物或者树种,都被当成杂草而清除。城市园林不仅缺乏地方特色,而且物种的多样性也无法保证。作为城市生态体系保障的城市园林植物受到破坏,则会加剧整个城市的生态系统的不稳定因素,同样,也会对城市居民的健康造成威胁[1]。

2.2 生态园林中植物多样性研究意义

我们常说的生物多样性是指物种的多样性。而植物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植物多样性也是园林构建的基础。因此植物多样性越加丰富,园林体系将越加的完善,生态系统也会更加的稳定。植物多样性的保护,有其自身的必要性,因为在美化城市风景,增加城市物种上有着其独特的作用。而园林景观所拥有的植物多样性,会在四季变换的时候带来生态效益,不仅改善居住环境,更净化了空气,因此对园林植物多样性的保护是必要的,植物多样性保护不仅仅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通过保护最终要实现的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自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3 对生态园林中植物多样性保护的方法

3.1 生态园林中植物种类分类

在追求园林植物多样性的时候,首先要对现有园林植物进行分类,打好生态基础。继而再加以引进生存能力相对较弱的观赏性花卉。首先园林苗圃是园林中不可或缺的生态保证。在城市园林的建设中,绿化事业是重中之重,是园林建设必须要规划的重点项目。苗圃不仅可以作为植物,对城市园林起到高度的绿化作用,更可以为城市的园林生态建设做出基础植被覆盖的保障。提高园林苗圃的建设力度,也在外来植物资源的培育、野生植物资源的引进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其次需要引进更为优质的乔灌木品种,丰富物种的多样性。在园林生态植被系统的建设中,若生态结构稳定则树种的培育工作也会加快,物种的多样性的建设速度也会被促进,最终不仅要保护园林植物多样性,更要形成植被种类基地,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生态园林的可持续发展[2]。

3.2 生态园林中植物多样研究的途径

3.2.1 种子保存

种子是植物生长发展的根基,对种子的保存是最经济与最直接的方法。对植物遗传资源进行储藏,可以在最大限度上对植物的多样性进行保护。

3.2.2 建立园林内的植被储存库

对于现代生态园林的建设来说,单单凭借引进物种与人工栽培,是无法满足生态园林的建设要求,也不符合可循环的经济发展模式。这就要求园林方面可以建立以园林所需植被为主的植被储存库。在储存库中,不仅可以保存种子等,更方便研发人员做相应的研究,并提供可行的种子环境保护条件。通过储存库的建立,来为植物的多样性做必要的后勤保障。

3.2.3 加强宣传教育

无论是生态环境的建设,还是植物多样性的保护,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的举措是加强居民的道德素质培养与监督体系法治的建设。通过政府干预,在全社会推广并营造保护环境的氛围。更可以鼓励高校与园林合作,为植物物种的多样性贡献技术支持,并加强技术交流。要通过各种手段使保护植物多样性的观念真正地被群众牢记在心中。

3.3 生态园林中植物多样性研究的注意事项

3.3.1 强化植物园林的硬件配置

在保护植物多样性的前提下,只有引进多种植物,并加以细心的呵护,才能使现有的园林生态系统得以加固。只有生态系统稳定了,才能对植物的多样性进行保护,并提高生态园林的观赏性,惠及民生。

3.3.2 对现有植物进行技术培育。

植物的多样性除了对植物的引进之外,还要对现有的植物进行培育,一方面试增加其观赏性,另一方面,培育新植物新品种的同时,可以创造更适合当代生态系统的植物,稳定植物的生存方式。这样可以大大增强植物种类的多样性,色彩的多样性,甚至植物功能的多样性。

3.3.3 园林规划

为了能够形成缤纷多彩的园林群落景观,则必须构建多种植物群落的园林生态系统。通过城市生态园林的规划,不仅可以对城市空间加以利用,对城市的单一建筑进行规整与协调,更可以通过对植物的栽培改善城市的生态与自然环境,改变现有城市布局,丰富居民的工作与生活。

4 结语

在生态园林的建设中,植物多样性的保护是重中之重,而其工作也是长期而艰巨的。在这个保护任务中,只有社会各个部门相配合,才能真正的使工作取得成功。我国政府在植物多样性工作的保护上,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对于政府来说,只有将责任细化,才能推动植物生态的保护,这就要求相关部门不仅要在日常的实际工作中进行监督监管,更要引领全社会的保护意识,通过共同努力来建立稳定的生态园林。植物多样性的保护不是简单而迅速的,它需要稳定坚实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为城市生态的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篇2

1 调查地自然条件

为了能够更好地探究市区树木生长情况与园林植物多样性的关系,我们相关研究人员利用聊城市市区树木的生长状况以及园林植物物种的多样性进行分析研究。其中聊城市的地理位置是处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山东省界内,毗临河南省以及河北省,同时是华东、华北以及华中三大行政区域的交汇处。市区处于黄河的冲击平原,主要地势情况是西南方向较高,东北方向较低。

聊城市地区暖温带季风的气候区,属于半干燥的大陆性气候,气温在日较差以及年较差之间的差别非常大。年平均气温才能够达到13.2℃,1月份平均气温只有-6.6℃,极端最低气温-22.7℃,7月份最高气温能够达到30℃,极端最高气温39.5℃。年的平均降水量可以达到551.5mm,降水时间主要集中在6月、7月或者8月这3个月中,并且年平均相对湿度高达65%。这个地区的气候相对来说比较适宜,光线照耀也比较充分,年光照时间数2463~2741小时之间,无霜期200天左右。

2 调查方法

在聊城市市区内挑选9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广场进行相关的普查工作,其中对于乔木类型树种,主要进行树高、胸径、株数以及树木整体成长情况的调查;对于花灌木类型树木,主要调查株数、树木高度、冠幅以及总体生长情况。结合相关园林树木的保养以及维护的管理标准,将园林树木的整体成长状况进行量化并且赋予相应的分数,具体的情况可以通过表1进行说明。

3 以聊城市市区的树木作为研究对象得出的试验结果以及相关的分析和研究

3.1 园林树木整体成长情况的量化计算方法

对园林树木的整体成长情况的分级标准对树木的生长情况进行相应的量化,同时给予一定的数值。对于各个树种结合生长情况的分级标准进行赋分之后,通过株数的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各个调查广场内部的园林树木的平均成长情况的数值。其中计算公式可以这样表示:

式中:G:某调查地点园林树木平均生长状况分值;gij:某树种某生长状况分值;nij:某树种某生长状况株数;N:某调查地点园林树木总株数;n:某调查地点园林树种数;s:园林树木生长状状等级。

3.2 园林植物物种的多样性分析以及计算的主要公式

3.3 园林植物物种的多样性及整体成长情况关系的具体分析

将调查得出的各种数据以及信息进行统计或者相应的整理,通过园林树木株数的方式计算H值。其中通过相关的数据可以说明,利用园林树木以及灌木株数计算之后得出的Shannon-Wiener 指数(H值)与园林树木的整体生长情况的数量化数值(G)间的关系是相关性的关系,其中具体的相关方程是G=2.7799+1.30056H;与此同时,可以计算出相关指数为0.9211,以及标准差是0.1449,根据相关的专业知识计算出估计的可靠性可能达到99.9%,非常接近100%,所以这项研究的主要结果是非常可信的。

篇3

1.生物多样性的涵义生物多样性可以定义为不同性质的生命系统的不同的、不相似的属性。生物包括植物、动物及微生物。植物是园林绿地的主体,属于自养生物,是生态系统的生产者;动物是生态系统的消费者,直接或间接地利用植物;微生物是生态系统的还原者,死亡物质和排泄物被分解用作能源,支持着微生物的活动。生物在进化过程中,不同物种在不同地理条件下形成相对稳定的群落结构,进而形成了不同的生态系统。同一生态系统内种类结构功能等各个水平上存在着差异性。生物多样性是相互依赖的,没有遗传的多样性,生物便失去了进化的动力,物种的生命力将变得十分脆弱;而没有物种多样性,就无法形成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没有生态系统的多样性,许多物种就会面临灭绝,也就谈不上遗传的多样性。生物多样性的实质就是基因的多样性,是每一个生命系统的基本特征,是从分子到生态系统的各个生物级水平上所表现出来的基本特征。

2.生态园林建设的意义由于城市人口密度高,工厂集中,三废排放多,加之城市的地表被大量的建筑物、水泥、柏油路面等覆盖,使城市的每条街路都变成一个热岛,繁华的建筑构成了水泥森林。同时,随着城市工业、交通运输业的飞速发展,城市噪音增多,噪音分贝大,国际标准组织提出的工厂噪音标准为70dB~75dB,当强度超过70dB时,就会使人产生头昏、头痛、神经衰弱、消化不良、高血压等病症。由此可见,我国城市噪音污染是很严重的;另外,城市中的工矿企业、交通工具、北方冬季取暖烧煤排放出大量的粉尘、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硫化物、煤烟等有害物质,使城市空气污浊,烟雾弥漫,严重危害到人们的健康。生态园林建设的目的就是为解决上述问题,绿色树木对声波有散射、吸收作用,如40m宽的林带可以降低噪音10~15 dB,高6~7m的绿带平均能减低噪音20~30%。据统计,乔木的叶面积是占地面积的20~75倍,灌木和草是占地面积的5~10倍,所以应按照生态学的原理规划设计多层次绿化结构。植物的环境保护作用是和叶面积成正比的,植物的叶面积大,摄取太阳光能的能力就高,植物叶形多样,形态各异,减弱噪音的作用较大,生态园林能建立合理的时间结构、空间结构、营养结构、人工植物群落,充分利用绿色植物将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提高太阳能的利用率和生物能转化率,调节小气候,吸收环境中的有害气体,减少噪音、调节生态平衡、美化环境,为生物多样性提供有利条件,从而为人们提供更高层次的文化、游憩、娱乐的绿色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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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生物进化学说对生物多样性的解释实际与生物遗传物质结构多样性是一致的。这样,不仅能把DNA的多样性引起生物多样性同化到蛋白质多样性引起的生物多样性中,而且使得我们对生物多样性的原因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二、在解决问题时,不死套公式,而是融会贯通,善于多渠道,用简捷的方法解决问题 例如,在讲解自由组合规律时,为了让学生搞清其实质,我围绕等位基因互相分离,非等位基因之间自由组合这个实质,出了多种类型题,根据亲代基因型推出子代基因型和表现型;根据子代同一对相对性状的表现比,直接推出亲代基因型;根据子代基因型组合数推出亲代基因型等一题多解的练习题,用多渠道帮助学生解决问题。但在解决以上问题时,我发现有的同学当题目中出现不同于书本上的遗传比例时,不知所措或解题方法繁琐,我便告诉学生应学生化繁为简,有些遗传练习题看似复杂,但只要把复杂的问题分解为局部,逐一研究局部的问题,最后再把局部问题的结果综合在一起,问题就可以解决了。像两对以上相对性状的遗传看似复杂,但只要两对以上的等位基因是独立分配的,就可以把复杂的遗传现象分解为一对一对的相对性状来研究,即用分离规律来研究。在把每一对相对性状的问题研究清楚后,再把它们综合起来,达到问题的最终解决。

三、在创造活动中,不因循守旧,不墨守成规,不安于现状,有创新意识,有丰富的创造想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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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的*,阳光明媚,百花争艳。今天,是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中外嘉宾聚集一堂,隆重纪念20*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我代表国家环保总局向出席会议的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问候。

今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的主题是“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众所周知,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息息相关。一方面,气候变化会造成生物栖息地的退化与消失,改变物种的分布;另一方面,生物多样性减少也会影响到局部的气候变化。目前,全球变暖已成为不争事实,确定“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这个主题,就是要唤醒公众对两者关系的关注,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降低气候变化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最早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家。*政府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体系;建立完善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协调机制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和各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规划,各有关部门还以此为依据,制定和实施了各相应领域的专项保护计划,如在农业方面开展了农业动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等七大体系建设,在林业方面实施了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六大工程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相关规划和政策中已开始考虑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的因素,防止由于资源和土地过度利用对气候变化及生物多样性造成的影响。

总之,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规划,实施就地和迁地保护,开展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等措施,*的生物多样性得到了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有所缓解。以自然保护区为例,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395个,约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5%。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布局相对合理、功能比较健全的全国自然保护区网络。这些自然保护区使我国75%的陆地生态系统、88%的野生动物、65%的高等植物和绝大多数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都得到有效保护。

尽管*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取得很大的成就,但是,我们清醒地认识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正日益对*的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目前,*环境保护正面临历史性转变的重要机遇,进入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新阶段,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要抓住这个历史性机遇,进一步深化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律的认识,把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要求落实为具体的政策措施,推动2010年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的实现,通过创新管理理念和方法,强化生态保护统一监管,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一、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规范国土空间开发秩序,推进形成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其中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载体就是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现有17个具有全球保护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这些关键地区绝大多数分布在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区域内,要通过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把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到该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格局中,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要依法禁止建设产生污染和破坏的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时要把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作为重要内容,并落实相应的保护措施,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政府投入,在这些地区优先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在生态省、市、县建设过程中,要把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加强城市和农村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系。

二、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能力建设

19*年*颁布了《*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并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成效,随着时间的推移,*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原《行动计划》中有关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资源的现状数据和信息需要更新和重新评估,有关优先行动和项目需要作相应调整。目前,我们联合《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协调组成员单位已经启动了行动计划的修订工作。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将突出生物多样性中长期保护战略目标与任务,制定优先行动和项目,同时将突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家能力建设,通过重点完善“法规制度、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三个体系,提升“组织协调、政策研究、行政执法和国际交流”四种能力,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通过资金投入,强化预警监督,建立完善的生物多样性监测体系;加强科学研究,大力扶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关键技术的研发;把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到各级政府经济发展规划中,提高国家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整体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作为发展*家,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理念、经验和技术;也愿意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2010年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的实现,发挥*负责任大国的建设性作用。近年来,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协助下,在各部委的积极参与下,*在环境领域,特别是在生物多样性领域,与很多国家开展了密切而广泛的合作。其中*和欧盟生物多样性项目就是一个典范。中欧生物多样性项目自去年5月22日正式启动以来,围绕我国生物多样性领域的重点,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今天中欧生物多样性项目地方示范项目将在这里举行签字仪式,这标志着中欧生物多样性项目进入实质性的实施阶段,我相信,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中欧生物多样性项目将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四、推动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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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植制度中的生物多样性运用

在西方实验科学传入中国之前,古人往往把“阴阳”和“五行”思想作为认识世界的重要方法。其中的“五行”学说,主要是阐明万物构成及其相互关系的。古人认为,金、木、水、火、土,是构成万物的5种最基本元素,这5种元素之间有相生相克的关系。人们很早就把“五谷”与“五行”相对应,认为麦呈木性,菽呈火性,稷呈土性,麻呈金性,黍呈水性,这“五谷”之间也存在着相生相克关系。这种认识反映在农业生产中,就是要合理安排种植制度,充分发挥作物互利功效,巧妙避免作物互相妨害。农业系统中多样的生物、复杂的关系②,构成了古代轮作复种和间作套种的基础。农业生物生长发育所需的环境条件,包括土壤和气候条件在内,会影响到生物多样性的表现:不同生物要求不同的生态环境,即使同一生物的不同品种,所要求的环境条件也不尽相同,无疑会形成多样生物与多样环境的生态关系。生物种类繁多、形态各异、结构迥异,对环境的适应方式也会千差万别。古代的人们很早就懂得充分利用多样环境条件,合理安排种植制度,或轮作,或复种,或间作,或套种。传统农业时期,我国古代虽然没有明确的多样生物种间关系利用观念,但古人在长期种植经验积累的基础上,还是总结出了一套技术措施,不仅把作物之间的互害作用控制到最小程度,而且能把互利作用发挥到了极致。陈旉《农书》在总结桑苎间作的经验时说:“若桑圃近家,即可作墙篱,仍更疏植桑,令畦垄差阔,其下偏栽苎。因粪苎,即桑亦获肥益矣,是两得之也”。

古人在农业生产实践中,逐步认识到单种某一作物时,特别是连作条件下,容易导致病虫杂草猖獗;实行多种作物间作套种,有利于控制病虫灾害。如《齐民要术》认为谷子连作就会“莠多而收薄”;麻连作就会有“点、叶夭折之患”;水稻连作就会“草稗俱生,芟亦不死弦”。因此,“谷田必须岁易”,“麻,欲得良田,不用故墟”;“稻无所缘,唯岁易为良”。作物种间既有互利关系,也有互抑关系。因此,古人注意到,在安排种植制度时要充分利用互利关系,尽量避免互抑关系。北魏贾思勰《齐民要术》强调:“慎勿于大豆地中杂种芝麻,扇地两损,而收菲薄”;《农桑辑要》也认为,桑间不宜间作蜀黍,因为“若种蜀黍,其枝叶与桑等,如此丛杂,桑亦不茂”,这是避免作物间互害作用的极好例子。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种类作物间、套种比较合适,相互促进;另一些作物相互抑制,不宜间、套种在一起。对于哪些作物相互促进,哪些作物相互抑制,古人虽然没有从科学的角度做出归纳和解释,但已经积累了不少事实,总结出了许多经验。《齐民要术》认为谷、黍、稷等作物的前作,都以豆类作物为最好。如“凡谷田,绿豆、小豆底为上……凡黍稷田,新开荒为上,大豆底次之……种瓜,……良田小豆底佳”,均说明当时人们已对豆类作物作为谷类前作的好处有所认识,并最终将豆谷轮作确立为种植模式之一〔1〕。从科学的角度来分析,古代的轮作复种、间作套种,就是要寻求多样生物之间的最佳生态关系,实现生物互利作用的最大化、互害作用的最小化。《齐民要术•杂说》曾详细记述了在“灼然良沃”之地中穿插种植瓜、萝卜、茄子、葱、葵、莴苣、蔓菁、芥、白豆、小豆等十种作物的技术措施。中国古代栽培的作物种类多种多样,其中,既有耗地作物,又有养地作物;既有喜阳作物,也有喜阴作物。为了实现多样作物间的互利功效,避免多样作物间的相互妨害,古人总结形成了一套成熟的作物种植制度。

2虫害防治中的生物多样性运用

虫螟之害的发生,实际上由于环境多变,人类着意利用的作物来不及调整适应,有害于其利用作物的生物潜滋暗长,甚至肆意扩张。从人类利用农作物的角度来看,这些“有害”生物无疑具有极大的危害性。除环境的影响之外,害虫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缺失。人类每一次有意识的“良种”选育,每一作物品种的增加,尽管能在一定程度内能够弥补因物种减少而导致的生态位的缺失,但人类的品种选育使农业生物呈种类不断减少的趋势,使得生物种间关系大为简化。种间关系的简化,往往会导致农业微系统生物链松弛,一些有害生物种群迅速膨胀,对其它作物生长构成威胁甚至危害。这个时候,往往需要外界手段的介入,才能使农业生态经常保持平衡。基于以上的认识,要防止病虫危害,就是要从根本上保持农业系统生物多样性,并使之在结构和功能上不断更新自我。不要试图彻底消灭某一物种(这恰恰是人类已经犯过并且现在一直在犯的毛病,功利的人类正在消灭自己认为有害的生物物种,一味地单向培育自己认为有益的生物物种,而且愈往后,这种情形愈严重),应该对农业系统进行合理的干预和调节,使多样物种之间保持适当的制约和平衡关系。古人从天敌食灭害虫的观察中受到启发,开始自觉地运用多样生物之间的天敌关系,进行害虫防治。古籍中有很多这样的记载,如《礼记•郊特牲》的“腊”祭典中有“迎猫,为其食田鼠也;迎虎,为其食田深也”的说法;《尔雅•释鸟》载:“蜘蛛吐丝网虫,维螂张臂捕蝉,守宫食互,蝇虎捕蝇”;《南史》记载梁武帝时“范洪胄有田一顷,将秋遇蝗……忽有飞鸟千群,蔽日而至,瞬息之间,食虫遂尽而去,莫知何鸟……”;《梦溪笔谈》载:“元丰中,青州界生子方虫,方为秋田之害,忽有一虫生,如土中狗蝎,其喙有钳,千万蔽地,遇子方虫,则以钳搏之,悉为两段,旬日,子方皆尽,岁以大稔,其虫旧曾有之,土人谓之‘旁不肯’”。#p#分页标题#e#

以上这些记载,还不能说是生物多样性在农业害虫防治中的真正利用,因为这都是自然状态下发生的。真正有意识地进行生物防治,开展以虫治虫的最早记载见于晋嵇含的《南方草木状》:“交趾人以席囊贮蚁鬻于市者,其窠如薄絮囊,皆连枝叶,蚁在其中,并窠而卖,蚁赤黄色,大于常蚁。南方柑树若无此蚁,则其实皆为群蠹所伤,无复一完者矣。”这是对古人利用蚂蚁去防治柑桔的某些害虫创举的最早记载。对生物相食、寄生现象认识的逐渐深入,促进了人们利用天敌防治害虫的自觉性。据唐代刘恂《岭表录异》记载:“南中柑子树,无蚁者多蛀,故人竞买之以养柑子。”古人在选育品种时,有意识地培育一些抗虫品种,这些品种被虫吃过之后,能迅速自我修复,如《齐民要术》中记载的气杀蝼蛄谷,“性不畏虫,虫食一苗,更生二苗,虫食二苗,更生四苗,名曰气杀蝼蛄谷。”该书还记载说:“翻眼黄谷,性不畏虫,虫食一苗仍生一苗,虫食二苗仍生二苗。”此外,古人还在利用生物物质循环的原理,把从害虫天敌生物体内提取的有效物质,用在病虫的生物防治上。我国早在战国时代就有用“莽草”、“以嘉草熏之”、“焚牡菊以灰洒之”杀灭害虫的记载。当然,更多的时候,古人利用农业系统多样生物之间互相制约和平衡的关系,进行农业害虫的综合防治,即通过轮作复种、间作套种,结合施肥耕作、作物浇灌,营造出适宜作物生长、不利于害虫生存的微观生态,以达到降低虫害的风险或危害的目的。以桑虫的综合防治为例。桑虫防治中应用最早和最广泛的是白眼蜂,古人一度把白眼蜂的多少和蚕桑生产的丰歉联系起来,据《丰宁传》记载“开元中一春末,两市多白眼蜂如山,市人以此卜丝帛之丰歉”。通过间作防治桑虫,最早见于《氾胜之书》:“黍、桑当俱生”。选用抗虫桑品种,在我国应用也很早,有记载的可见于《广蚕桑说》:“富阳桑皮紧,虫不能啮,是为佳种”。中耕除草防治桑虫,也频见于宋代的《陈旉农书》:“桑,时时看虫,恐蚀损,每岁六七月间,必锄其下草,免其虫缘上蚀损”。

3农业经营中的生物多样性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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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政府间组织对于传统知识的态度就对传统知识的积极利用和消极保护,不同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开展了讨论。由于关注点不同,形成了3个主要方向: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关注环境与生物,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关注经济与贸易,以《土著人民权利宣言》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关注社会和权利。

2.1环境与生物主导这一类国际组织主要是联合国系统内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这些以环境保护为出发点的国际政府间组织普遍将传统知识视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工具,因此主张对于传统知识进行保护以及惠益分享。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原则22规定:“土著居民及其社区和其他的地方社区,由于他们的知识和传统习惯而在环境管理和发展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各国应承认和适当地支持他们的特点、文化和利益,并使他们能有效地参与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原则在被称为“里约三公约”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toCombatDesertificationinthoseCountriesExperiencingSeriousDroughtand/orDesertification,ParticularlyinAfrica,1994,简称《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中有一定的体现。这也是传统知识首次在国际宣言中得到认可和尊重,而且与之相关的土著与地方社区也开始越来越多地被重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序言和8(j)中,关键是提出了传统知识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相关以及传统知识的惠益分享问题。因此,在公约框架下的传统知识,是围绕着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而传统知识的惠益分享,也不应该以单纯的利益重新分配为目的,而是需要以惠益分享作为手段,通过保护和持续利用传统知识,实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的目标。这必须成为在公约框架内传统知识相关议题的指导原则。《生物多样性公约》2001年10月22至26日在德国波恩召开的“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不限名额特设工作组会议”上达成《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的波恩准则》(BonnGuidelinesonAccesstoGeneticResourcesandFairEquitableSharingBenefitsArisingouttheirUtilization,2001),提供了一个透明的框架来促进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并且帮助各缔约方建立保护土著与地方社区的知识、创新和实践的机制及获取与惠益分享(AccessandBenefitSharing,ABS)制度。具体来说,《波恩准则》提出了两个关键程序:“事先知情同意”(PriorInformedConsent,PIC)和“共同商定条件”(MutuallyAgreedTerms,MAT)。自2002年4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6次缔约国大会通过的《波恩准则》之后,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框架下,经过旷日持久的国际谈判过程,力图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实现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公平与公正地惠益分享的国际制度(薛达元,2007;张丽荣等,2009)。然而,直至2010年10月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0次缔约国大会的最后一天,各缔约国仍然无法就惠益分享达成协议,导致谈判破裂,而大会主办方日本的斡旋起到了力挽狂澜的作用(薛达元,2011a;Xue,2011b),在规定闭幕日的次日凌晨,终于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theNagoyaProtocolonAccesstoGeneticResourcesandtheFairandEquitableSharingofBenefitsArisingfromtheirUtilizationtothe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2010),简称《名古屋议定书》(NagoyaProtocol)(薛达元,2011a)。传统知识是《名古屋议定书》的主要议题之一。《名古屋议定书》的目标可以概括为“惠益分享,从而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地利用其组成部分”。说明了惠益分享虽然是《名古屋议定书》的目标,但是惠益分享的终极目标是“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进而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一致。从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到2001年的《波恩准则》,最后到2010年的《名古屋议定书》,传统知识议题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地位不断上升,一方面反映出传统知识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作用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另外一方面说明发展中国家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框架下,为土著和地方社区争取惠益分享权利的努力成果。《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于1994年6月17日在法国巴黎通过。中国于1994年10月14日签署该公约,并于1997年2月18日交存批准书,公约于1997年5月9日对中国生效。在《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16、17、18和19条都有大量与传统知识直接相关的条文。由于《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主要目标是非洲国家,因此,这个公约中的传统知识议题并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实际上,在内容上,此公约内的传统知识议题只是重复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关内容,但是强调了传统知识在防治荒漠化中的作用和潜力,并且要求采取类似惠益分享的方式回报当地社区。为了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持一致,在2001年6月25日至30日,世界粮农组织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在罗马举行的第6次特别会议上,完成了修订《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TreatyonPlantGeneticResourcesforFoodandAgriculture,ITPGRFA)。该条约于2004年6月29日生效。中国目前还没有签署这一国际条约。《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要求的《材料转让协议》(MTA),部分地约束了遗传资源获取者在通过多边途径获得材料而提出知识产权的要求,并且将其作为强制性的惠益分享起点,故此初步解决了粮食与农业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问题(薛达元,2011a)。

2.2经济与贸易主导

第2类是关注经济与贸易,主要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TheInternationalUnionfortheProtectionofNewVarietiesofPlants,UPOV)缔约国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这些组织被发达国家主导,追求自由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故此要么回避传统知识的权利问题,要么试图将其纳入到既有的知识产权体系或者某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制度,反对把传统知识作为土著和地方社区的基本权利,担心这些权利成为经济和贸易的壁垒。发达国家利用WTO,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多哈部长宣言》这两个与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有关的WTO文本。TRIPs是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中最重要的多边文书。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协定的是,TRIPs具备有力的执行机制,各签署国都受WTO争议解决机制的约束。在TRIPs中,第27条涉及专利的部分被认为与生物相关,但主要是反对给普通的动植物授予专利权,只授予微生物专利权,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或其他特殊制度进行保护。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反对保护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有关。在2001年11月14日通过的《多哈部长宣言》第19条中提及:“特别审查TRIPs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的关系、审查对传统知识和民俗的保护以及成员们根据第71.1款提出的其他相关新进展。在进行这一工作时,TRIPs理事会应以TRIPs协定第7条和第8条所列目标和原则为指导,并应充分考虑发展问题”。由此可见,WTO不希望传统知识的保护和惠益分享影响既有的世界经济贸易格局,实际上并不承认传统知识可以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应该受到排他性的保护,并且默许了对于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侵占,这对于拥有大量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于1968年8月10日正式生效,主要保护的是现代育种者的权利。以后该公约在总部日内瓦又经过1972年、1978年和1991年3次修改。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UPOV的1978年文本,是UPOV公约第39个成员国。《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目标在于促进研发植物新品种,因此规定了一种特权,即“育种人豁免”,也就是育种人培育新品种的行为不受限制。实质上,这种特权可能造成对于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冒犯,在未经过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的基础上,不当地获取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而效益主要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从事开发者或者投资开发者的利益。因此,这种不要求进行惠益分享的育种者特权违背了公平性和公正性。1998–1999年期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向28个国家派遣了调查团,以了解传统知识持有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需要和期望。召开了两次关于传统知识保护的圆桌会议,而且就“传统知识及其革新和创新”进行了多次调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一份报告中公布了调查的结果,题为《传统知识持有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需要和期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实况调查团报告(1998–1999)》。2000年9月25日–10月3日在日内瓦召开的WIPO成员国大会第26次会议(第12次特别会议)上,成立了一个关于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政府间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关注3个主题:(1)遗传资源的获得和惠益分享;(2)传统知识的保护,无论是否与这些资源相关联;(3)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3个主题的第一个是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一致的,也说明WIPO承认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遗传资源的相关议题,包括惠益分享要求。但是在第二个主题上,WIPO明显涵盖了更广阔的范畴,超出与遗传资源相关的限制,同时也仅以传统知识的保护为目标,并未提及惠益分享的要求。在第三个主题上,WIPO列入了其长期考察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一方面是因为此部分有别于传统知识,另外一方面是为了更多地将此主题导向传统的知识产权领域。由于WIPO代表的是工业国家的利益,因此,至今没有出台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以有效地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相关权利不受侵犯。而将传统知识完全纳入到旧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对于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缺乏知识产权意识,而持有传统知识者,更是难以通过旧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如专利或者版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3社会与权利主导

第3类政府间国际组织关注社会与权利,主要是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大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大会的《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和世界卫生组织等。这些政府间组织追求公平和正义,故此不满足于仅仅将传统知识作为知识产权,也不认为传统知识只是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工具,而是将传统知识视为土著与地方社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著与部落民族身份构建要素,因而主张在尊重传统的前提下,尽可能在习惯法的范畴内理解传统知识对于土著与地方社区的意义和价值。《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ConventionConcrningIndigenousandTribalPeoplesinIndependentCountries,1989,ILOConvention169)是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rOrganization,ILO)在1989年6月27日通过的,该公约于1991年9月5日生效,是拉丁美洲国家签署。《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的目标是为了土著和部落民族成员平等享有所在国家的其他成员的权利,以及在尊重传统的同时,促进这些民族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充分实现。这个公约为土著人民争取更多的权利,包括土著和地方社区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等相关权利奠定了思想基础。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简称“贸发会议”),是一个成立于1964年12月的联合国常设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处理有关贸易与经济发展问题,宗旨是最大限度地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投资机会,并帮助它们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和在公平的基础上融入世界经济。中国于1972年加入,目前是贸发会议、贸发理事会以及所属各主要委员会的成员。于1999年9月13日至16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77国集团和中国第九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一个《马拉喀什宣言》(MarrakeshDeclaration),其中第17条声明中包括:“设法建立机制以均衡地保护生物资源,制定保护传统知识的纪律”。自2000年2月12日至19日在泰国曼谷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十届大会开始,传统知识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在其“行动计划”中第147条提及“考虑到《生物多样性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目标和条款,研究保护本地和土著社区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实践的方法,在研究和开发与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相关的技术方面增强合作”。2004年6月13日至18日在巴西圣保罗举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十一届大会。该次大会达成《圣保罗共识》(ConsensusofSaoPaulo),其中第68、88、101和第103条均涉及传统知识议题。2008年4月20日至25日在加纳阿克拉举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十二届大会,有一个“77国集团和中国在贸发十二大召开之际发表的部长宣言”。其中第18、60、86和第105条也涉及传统知识议题。与世界贸易组织相比,联合国贸发会议明显倾向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地方社区的权利。但是贸发会议对于传统知识本身的接纳也是一个逐步的过程,直至2008年的大会,才明确提出惠益分享的要求。传统知识的议题并未在贸发会议中有实质性的突破。联合国教育、科学与文化组织于2003年11月3日在第32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5年10月20日在第33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国于2004年8月28日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6年12月29日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这些公约对传统知识以消极保护为主。联合国大会在2007年9月13日通过了《土著人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ontheRightsofIndigenousPeoples),中国投票支持该宣言。该宣言共46条,内容涉及土著人民享有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内容全面的保护土著人民权利的人权文书,其对集体人权的强调在国际人权法上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该宣言的通过清楚地表明了国际社会将致力于保护土著人民的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而这些权利与传统知识具有一定关系。在《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的序言中提及“认识到尊重土著知识、文化和传统习惯,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和公平的发展,并有助于妥善管理环境”。具体内容在宣言的第11、24、26、27和第31条中都有详细的规定。这个宣言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宣言类似之处在于关注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但是并没有具体的方案或者惠益分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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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9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10.2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10-68-04

一、海洋环境保护区制度介绍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Nature and Nature Resources, IUCN)将海洋环境保护区(Marine Protected Areas, MPAs)定义为任何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有效方式建立的,对其中部分或全部环境进行封闭保护的潮间带或潮下带陆架区域,包括其上覆水域及相关的动植物群落、历史及文化属性。①

很多国家依据世界自然联盟的定义,对海洋环境保护区进行了不同的界定。澳大利亚在《建立国家海洋保护区代表系统指南》中规定:海洋环境保护区是“专门用于保护和维持生物多样性、自然及相关文化资源,并通过法律或者其他有效方式进行管理的海洋区域(包括陆地、海床和水下底土)。”②美国在2001年国家研究委员会报告中,将海洋环境保护区定义为:“为了特定的保护目的,用于加强海洋资源管理的一种前景广阔的,并作为生态系统管理方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来对海洋生物资源进行保护的涉海区域。”新西兰在《海洋保护区政策和实施计划》中强调保护区是旨在“通过全面保护,特别用来在生境和生态系统层次上维持和恢复生物多样健康的海域。”

截止到2012年底,根据联合国生物多样性会议报告,全球被保护海域面积已超过830万平方公里,占全球海域面积的2.3%。依据现有国家实践,世界上建立的第一个海洋环境保护区是位于美国佛罗里达州的杰弗逊堡国家古迹(Fort Jefferson National Monument)。全球最大的海洋环境保护区——大堡礁国家公园(Great Barrier Reef Marine Park)是澳大利亚于1979年建立的。此外,百慕大群岛、加拿大、古巴、新西兰和欧盟也在积极推进国内和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区系统的建立,海洋保护区的建设从国家层面发展到国际层面。

二、海洋环境保护区的国际法律基础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海洋法公约为沿海国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奠定了国际法基础。《公约》确立了沿海国在不同海域的管辖权③,还增加了专属经济区制度。根据《公约》第56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权利……”,以及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伴随着权利的扩大,沿海国也承担着更多的义务。例如,《公约》要求“沿海国参照其可得到的最可靠的科学证据,应通过正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④沿海国在决定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时,“应考虑到与捕捞鱼种有关联或依赖该鱼种生存的鱼种所受的影响,以便使这些有关联或依赖的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其繁殖不会受到严重威胁的水平上”⑤在第十二部分项下,各国都应在适当情形下个别或联合地采取保护海洋环境的措施,各国都有权针对特定海域的特殊生态条件采取特别措施。⑥根据《公约》第192条,各国无论其地理环境如何或是否是港口国、船旗国和沿海国,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尽管公约没有对“海洋环境”做出明确界定,但依据第1条第4款对“海洋环境污染”的解释可以推断出涉及到每一个海洋区域的意图。《公约》第193条重申了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权利,但将这种权利置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前提下。第194条进一步要求各国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任何来源的污染,为此应按照其能力使用最切实可行的方法。依据第194条第5款,这种措施应“包括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形式的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而有必要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跨界鱼类种群的管理,缔约国于1995年8月4日通过了《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协定》。尽管协定的关注点仅限于跨界鱼类和高度洄游鱼类,但体现了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要求。协定的通过表明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正式纳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视野。

(二)21世纪议程

1992年关于可持续发展的里约会议,与会国通过了旨在促进全世界可持续发展的21世纪议程。⑦议程第15章“促进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包括“对生态系统和生物栖息地的保护”体现了环境保护区的突出地位和重要意义。议程第17章强调了对“所有海洋环境的保护,包括封闭、半封闭海域和沿海区域,并对其中的生物资源加以保护和合理利用”。⑧还鼓励各签署国对国家管辖下的海域,包括已经建立正在管理中的保护区,采取适当措施维持生物多样性、提高海洋物种产量、保护海洋栖息地。⑨

(三)生物多样性公约

1992年里约热内卢地球峰会通过了《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公约》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利益。⑩ “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权利,同时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11《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应按照其特殊情况和能力,为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制定国家战略、计划或方案,或为此目的变通其现有战略、计划或方案;这些战略、计划或方案除其他外应体现本公约内载明与该缔约国有关的措施;尽可能并酌情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订入有关的部门或跨部门计划、方案和政策内。”12第8条还特别要求各缔约方“建立保护区系统或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地区”。13

由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用语相对概括和抽象,1995年巴黎第二次会议上通过的雅加达任务(Jakarta Mandate)将目标明确为保护海洋及沿海生物多样性。142004年2月巴黎第七次会议中,与会各方认识到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正受到人类活动的威胁并出现局部地区恶化,全球、区域和国家管辖下的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正在锐减或消失的现实。15会议决议提到海洋和沿海保护区对于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已成为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物种可持续利用的基本方法和途径。决议呼吁各方建立海洋和沿海管理机制并将海洋和沿海保护区纳入其中,同时要求通过国际合作在国际水域建立海洋和沿海保护区。

三、海洋保护区制度可能产生的问题

(一)权利滥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0条要求缔约国诚意并不得滥用权利,各缔约国应诚意履行根据本公约承担的义务并应以不致构成滥用权利的方式行使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管辖权和自由。在毛里求斯诉英国有关查戈斯群岛海洋环境保护区的案件中,毛里求斯请求法院判决英国建立保护区的行为违反了公约第300条的规定。根据维基解密披露的一段关于美国驻英大使与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部长之间的对话显示出查戈斯群岛海洋保护区的建立更多的是为了防止原岛民返回该岛,企图通过严格禁止捕鱼限制原岛民获取生存所必要的物质资源。16

《公约》第300条最早源于1977年对专属经济区法律地位的探讨,于1978年第七次会议上由墨西哥作为公约中一个新的条款提出。该提案旨在要求各缔约方遵守以下原则:(1)行使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和管辖权不应损及其他国家的权利或国际社会的利益;(2)善意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在1979年第八次会议上,美国提出议案要求各缔约国不得滥用权利或误用公约所承认的权力。在1980年第九次会议上最终通过了“不得滥用权利”议案,并形成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0条。

“诚意”来源于联合国第2条第2款和“条约必须被遵守”原则。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将该原则具体表述为:“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在Dicitionnaire de la terminologie du droit international中,“滥用权利”是指一国以规避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方式或在此种情况下行使权利,或以与被承认权利本意相背离的目的行使权利。17

海洋环境保护区的目的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18一国行使权利不得侵害他国权利,这是国际法朴素的价值追求。利用环境保护以实现政治目的明显扭曲了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的真实意图。如何避免将保护区作为政治工具和制衡手段,成为今后海洋环境保护区制度建设和完善的重要内容。

(二)领土化问题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该制度是国家间利益平衡和相互妥协的产物。自专属经济区制度确立以来,一直受到各种直接地或间接地挑战,其中以环境要求(environmental challenge)最为突出。19实行严格禁止政策(no-take policy)的海洋保护区将可能引发新一轮领土化和地方主义浪潮。20

《公约》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强化。它包含着现存最权威和最全面的环境保护条款。21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公约》设置了详尽复杂的条文对世界各国的利益加以协调。第56条确立了沿海国享有以养护、管理鱼类资源为目的的权利并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专属管辖权,但同时也顾及到沿海渔民社区和发展中国家对环境和经济发展的特殊要求,要求沿海国在确定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可捕量时将这些因素纳入考量,并允许他们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并禁止任何国家和个人对任何自然资源和生物资源的获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保护区内部分专属经济区“领土化”的要求,实质上是国家权利的扩张,打破了制度设计之初国家间的利益平衡,忽视他国利益片面强调环境保护将可能引起越来越多的国际争端。

进一步来说《公约》第十二部分虽然认可缔约国有权在特定海域针对特殊的生态条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可通过在专属经济区内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永久地禁止获取鱼类资源、石油、天然气和矿产资源的活动。这些资源在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绝对禁止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发展的意义,体现着环境极端主义思想。退一步来说,即使这种特殊的“领土化”要求被公约所允许,那么在程序上是否要求相关的国家进行磋商,还是说一国的单方行为就能够获得国际法上的效力。22

(三)环境保护与人权的价值冲突

在多数情况下,环境保护是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在一些极端情况下,环境保护也可能构成对人权的侵犯。两种价值的平衡对海洋环境保护区制度的合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要求缔约国尊重、保存和维持土著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又与保护和持久利用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做法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识、创新和做法而获得的利益。第10条对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持久使用应当保障及鼓励那些按照传统文化惯例而且符合保护或持久使用要求的生物资源习惯使用方法。西北夏威夷群岛的帕帕哈瑙莫夸基亚保护区允许当地居民为维持生存需要获取海洋资源并保留传统实践。23而查戈斯群岛的原岛民是否有权返回该岛的法律问题仍在欧盟人权法院的审理中,英国通过建立完全禁止型海洋环境保护区而实质上排除了岛民获取生存资源的可能,实质上使得原岛民的回归成为不可能,侵犯了岛民的基本人权。参考帕帕哈瑙莫夸基亚保护区的做法,为当地社区提供生存所必须的鱼类资源并允许小范围的商业捕鱼以供应市场的做法才是更合理的。24不做这种变通,单纯依靠进口食品维持当地居民的生存和发展几乎是不可能的。

通过建立完全禁止型海洋环境保护区以排除所有人类活动,包括禁止获取为维持人类生存所必须的资源及小范围的商业捕鱼,以达到对环境的周全保护是一种极端做法。从人权的角度来说,环境保护和保全的最高价值在于支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片面强调环境保护,置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于不顾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如何实现两种价值的平衡,并将环境保护与人权相结合,实现制度价值的最大化是海洋环境保护区制度的意义所在。

四、结论

海洋环境保护区作为保护保全海洋环境资源的一种制度具有重大的价值,通过对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高生产力的海洋系统进行富有成效的保护,缓解近岸海域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的压力,以实现逐步改变海洋环境质量、保护生物多养性、促进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海洋环境保护区还具有重要的遗产价值和观赏、旅游价值,通过对珍稀生物资源的保护和保全实现人类历史的延续和发展。

目前,针对海洋保护区制度的建立已形成了一套国际法律框架体系,国际组织也通过指南对保护区制度的建设加以指导和完善,大量国家实践丰富了海洋环境保护区理论并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借鉴。

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一种新制度可能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在如何规制权力滥用,防止“领土化”倾向以及实现价值平衡等方面还需要深入研究,以促进制度的合法化与合理化。

注释:

① Guidelines for Marine Protected Areas,1999: 11.

② Commonwealth marine protected areas program, http://environment.gov.au/coasts/mpa/commonwealth/ index.htm1, 访问时间:2012-11-10.

③④⑤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A]. 1982年,第2条; 第61条(2); 第61条(4).

⑥ Jon M. Van Dyke, The 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CEAN & COASTAL LAW & POLY 375 (2008).

⑦ 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Economic & Social Affairs, Agenda 21: Programme of Action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UNCED), 3-14 June 1992, Rio de Janiero, Brazil, http:///esa/sustdev/documents/agenda21/index.htm.

⑧ 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Economic & Social Affairs, Agenda 21: Programme of Action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UNCED), 3-14 June 1992, Rio de Janiero, Brazil, http:///esa/sustdev/documents/agenda21/english/agenda21 chapter17.htm.

⑨111213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21世纪议程》第7条;第3条;第6条;第8条。

⑩ 1992年《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条。

14 Secretariat of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UNEP, Jakarta Mandate: Marine and Coastal Biodiversity Introduction, http:///programmes/areas/marine/default.asp.

15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Decision VII/5: Marine and coastal biological diversity p.11,http:// /decisions/default.aspx?m=COP-07&id=7742&lg=0.

16 Peter Prows, Mauritius Brings UNCLOS Arbitration Against the United Kingdom over the Chagos Archipelago, 15 AM. SOC'Y OF INT'L LAW 1 (2011). Irini Papanicolopulu, 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 of the Dispute on the Marine Protected Area around the Chagos Archipelago, 26 INT'L J. MAR. & COASTAL L. 667 (2011).

17 Myron H. Nordquist&Shabtai Rosenne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A Commentary (Marinus Nijhoff Pub. 1995), p. 152.

18 Guidelines for Marine Protected Areas,1999, p. 18.

19 Bernard H.Oxman, The Territorial Temptation: A Siren Song at Sea (100 AM. J. OF INT'L L.830 2006), p. 843

20 以毛里求斯诉英国关于查戈斯群岛海洋保护区的仲裁案为例。

21 John R. Stevenson&Bernard H. Oxman, The Future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88 AJIL 488, 496 (1994). Secretary of State Christopher offered the same appraisal in his Letter of Submittal of the Convention of September 23, 1994. S. TREATY DOC. NO. 103-39, at V, VIVII (1994).

22 Alison Rieser, The Papahnaumokukea Precedent: Ecosystem-scale Marine Protected Areas in the EEZ(Asian Pacific Law & Policy Journal 13 Asian-Pacific L. & Pol'y J. 210 2010), p. 37.

23 Pew Environment Group. Scientists Sign Statement Calling for Large, Ecosystem-scale Marine Reserves. http:///GOLScienceStatement.pdf.

24 De Santo EM, Jones PJS and Miller AMM, Fortress conservation at sea: a commentary on the Chagos marine protected area (Marine Policy 35 2009), pp. 258-260.

参考文献:

[1] Guidelines for Marine Protected Areas, 1999.

[2]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Decision VII/5: Marine and coastal biological diversity (Feb. 2004).

[3] Myron H. Nordquist & Shabtai Rosenne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A Commentary (Martinus Nijhoff Pub. 1995)

[4] Alison Rieser, The Papahnaumokukea Precedent: Ecosystem-scale Marine Protected Areas in the EEZ, Asian Pacific Law & Policy Journal 13 Asian-Pacific L. & Pol'y J. 210 (2010).

[5] Bernard H. Oxman, The Territorial Temptation: A Siren Song at Sea, 100 AM. J. OF INT'L L. 830 (2006).

[6] Irini Papanicolopulu, 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 of the Dispute on the Marine Protected Area around the Chagos Archipelago, 26 INT'L J. MAR. & COASTAL L. 667 (2011).

篇9

1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既是生物之间以及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复杂相互关系的体现,也是生物资源丰富多彩的标志。它是对自然界生态平衡基本规律的一个简明科学概括,也是衡量生态发展是否合乎客观规律的主要尺码。一个区域保持得是否完整在很大的程度上要以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是否合理来决定。因此,它的保护对象是全方位的,要从物种及其遗传资源、生态系统和景观多样性各个方面着手。这个公约不仅阐述了防止物种灭绝和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的问题,也强调要关注人类发展的目标和策略。它提出要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持续利用和利益公平分享三者密切结合来考虑工作,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实践证明,缺乏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工作就难以持续下去。它要求各缔约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己要求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对生物多样性的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和离体保存作出全面的安排。“公约”经过多年的讨论和多次的修改,1992年6月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签署,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这说明世界人民终于认识了由于人类本身的管理失误所造成的地球生境退化、资源枯竭所带来的灾难,决心采取共同行动制定有约束力的并起综合作用的国际公约。现在,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已成为各个国家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可以看出,”公约并不是一纸空文,但与其说是一次性产物,不如把它看为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许多问题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例如1.如何做好野生物种种群和被传统农业与本地人民广泛应用的物种及其变异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问题,2.发达国家如何落实支援发展中国家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责任;3.如何通过技术转让和交流实施生物多样性有效保护和持续利用的战略;4.生物资源利用者如何落实酬报各地从事保护工作者和提供传统利用知识人们的责任。这些问题虽经多次讨论,但不易取得协议。

我国于1993年1月7日作为第7个国家正式批准加入“公约”,由环境保护部牵头组成国家履约协调组,统一规划各项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可见国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视和认真态度。许多学术单位建立了生物多样性委员会、研究机构来规划研究和宣教事宜;还出现了非政府组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基金会”,它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公众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10多年来完成了大量工作,除了按“公约”规定完成必需做的基本项目,例如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中国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外,还出版了系列丛书和许多研究报告。建立了许多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和离体保存实体。主要经验有下列三点:1.保护和发展必需密切结合,利益公平分享是关键;2.统一协调分散管理的方针是正确的,但需要进一步完善;3.基础性和综合性研究不断加强,才能不断向前发展。在2010年国际生物多样性年期间,国家颁布了新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2011-2030),”明确今后20年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并将之看为是维护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保障的大事。因为,当前资源过度利用、工程建设与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问题并未解决,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的状态一时难以解除。它要求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基本体系,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国家和地方计划;开展重点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研究,评估、监测、人才培训和能力建设,加强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和离体保存,例如保护区、动物园、植物园和种质基因库的建设和完善,把保护和发展密切结合;重视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外来入侵物种的蔓延和完善,完善群众参与和深化国际合作等方面工作[4-8]。

2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关于改变了遗传性质的活有机体跨境转移的一个协议,它旨在充分确保它们的转移、处理和使用。它的文本由生物多样性缔约国会议来讨论和确定,已有100个以上缔约国批准,于2003年9月11日正式生效。所以,可以说,它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一个议定书。文本中详细论述了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凭借现在生物技术所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变了遗传性质的活有机体的保护措施,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这意味着,已改变了遗传性质的活有机体从一个国家跨境转移必需符合议定书的规定,出口者必需提供充足资料使进口者能做出知情决定,确保所有货运有议定书要求的文件记录,即使进口者不是缔约国也要按议定书要求办理。我国于2005年4月27日批准了议定书,显示我国在执行国际条约和加强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的承诺,并大大增强该议定书的份量。同时,制定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对国家生物安全管理政策体系、法规体系、转基因活有机体及其产品风险评估和管理技术准则、生物安全管理国家能力建设作了具体规定和说明。

3拉姆萨尔湿地公约

湿地是指内陆和海岸地带水深6m以下的水域、沼泽和草甸地带。这些地区是调节水分循环、维护水禽和水生生物生存的重要栖息地,具有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价值,但是长期以来,人们没有真正意识到这一点。随着经济的发展,大片湿地被改变为农地、养殖场甚至城镇,导致许多物种消失,常出现一雨便成灾的可怕事件,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为此,原亚洲湿地局、国际水禽与湿地研究局、美洲湿地局三个湿地组织合并为湿地国际,并在湿地公约的制定和技术支持中发挥了中坚作用,大大促进世界范围主要地区湿地和湿地物种现状的评估和研究,加强与政府和当地社区的合作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湿地公约于1971年2月2日在伊朗的拉姆萨尔签订,所以常称为拉姆萨尔湿地公约。它通过传播信息资料、提高公众意识、开展培训活动和在各地建立湿地管理项目、支持和促进区域和各国湿地保护和湿地资源持续利用和行动计划的制定等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各国凡是在生态学、生物学、湖沼学和水文学上具有国际意义的湿地都可申请加入湿地公约所建立的国际湿地名录,加入国际湿地名录的湿地应建立保护区,加强对物种和栖息地的管理,管理好者可得到相应的奖励;反之会受到批评。中国加入湿地公约会后,认真履行缔约国的义务和责任,为了适应湿地保护形势发展的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湿地保护,1994年9月由林业部牵头联合17个部委制定一个广泛参与、切实可行、符合国际规范的“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确定了中国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内容、优先领域和项目,使之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以确保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进一步推动中国湿地保护事业的发展。许多科教部门建立了湿地研究中心,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出版了众多的专著和研究论文和报告[10]。迄今,我国已有37个湿地保护区分五批加入了国际湿地名录,并开展大量保护和持续利用的工作。#p#分页标题#e#

4世界遗产公约

世界遗产是指具有世界价值的独一元二的自然和文化区域以及许多非物质的文化和精神遗产,是各个国家精华中的精华。作为具有世界价值的自然和文化区域可从以下列几点来判断:(1)表征地球进化历史的主要阶段的典型代表或独特的地理景观类型;(2)表征具有重要意义的不断进化的生态过程或生物进化和人与环境相互影响的典型事例和杰出的代表;(3)具有极为特殊的自然风光和文化特色的区域;(4)具有世界价值的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或众多受威胁物种的栖息地。符合四个标准之一的区域可申请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包括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三类)。世界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拉姆萨尔湿地公约三者被认为是国际保护生境(栖息地)的三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是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通过制定,1978年正式生效。这说明大多数国家都认识到有责任来保护那些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文化区域,把它们看为是人类遗产的一部分。这是第一个认可和保护文化景点的国际法律条约,它把传统的文化生活方式和自然资源管理体系之间建立了密切的联系,拓宽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相互关系的思维,并制定协同计划来保护它们[11-14]。

随着我国经济多年的持续增长,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并深深体会到自然与现代化共存、经济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与文化多样性保护共存的伟大目标是实施可持续战略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这样,加入和认真实施世界遗产公约,建立比较完善的世界遗产地系统,就成为政府的一项必不可少的任务。许多省市建立了申报世界遗产办公室,促进自然保护、文化组织和文物系统各方面的专家认真考虑,提出具体的计划和方案。截至2010年底,我国已有自然遗产地8处、文化遗产地25处、自然与文化双遗产4处,还有文化景观3处,总共40处。现在打算申报的区域还有100多处,估计每年只有自然和文化遗产各1处获得批准。但是,人们已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不是为申报而申报,而是决心通过完善管理,争取支持,使之更加壮大,以适应社会、文化、经济迅速发展的要求,那时申报将是水到渠成之事。主管自然和文化遗产工作的分别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

值得指出的是,有悠久历史的全球农业系统,是人类长期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既有自然的成分,也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一部分。但是,人们在发掘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时,却忽略了这个方面,以致传统的农业耕作制度及其丰富多彩的传统优良品种的基因多样性在现代化过程中大量流失。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及时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于2003年建立了“世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系统中心”,旨在开展全球重要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以期建立一个全球共识的持续发展的动态系统,弥补了不足之处。我国浙田县的稻鱼共生系统被列为全球第一批五个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之一。其实,我国还有许多项目符合其标准,需要大力发掘、继承和发扬[15-18]。

5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与持续利用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只注意保护,不允许任何利用是不科学的,必然是行不通的;当然,过度的利用,不注意保护必然导致破坏。这个公约的目的就在于监测商业开发的主要物种,对一些已陷入受威胁状态的物种,通过贸易限制达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要求。这个公约1973年3月于美国华盛顿签订,1975年7月正式生效。它把控制贸易的物种划分为三类作为其附录,附录1是指那些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这些物种的对外贸易必需获得出口国科研机构认可,管理机构发放出口许可证,进口国也确认是如此才能进行;进口国将之再出口也照此办理。附录2是指那些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以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这些物种也必需得到出口国家科研机构的认可,管理机构发放出口许可证才能进行出口贸易。附录3是任何一个缔约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控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它缔约国合作管理贸易的那些物种;它们的出口贸易同样需要出口国管理机构发放出口许可证才能进行。前两类物种需经全体缔约国大会讨论通过,后一类物种只需各缔约国自己认定,报公约秘书处备案即可。附录中所列的物种是重点管理对象,但它们的地位不是永远不变的,而是要随其种群传播和消长而有所调整,所以需要对它们进行长期的研究和监测。这样,每一个缔约国都要建立专门的科学委员会和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来负责专司其事。前者负责研究确认各个种的基本情况,提出处理的意见;后者即专司具体管理业务,发放出口许可证。可以看出,这个公约不是要禁止野生动植物包括濒危物种及其衍生物的贸易,而是制定各种措施保证可持续贸易,不引起它们走向灭绝;目前,它已建立一个世界性的控制野生濒危物种及其衍生物的国际贸易系统,为物种的保护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1980年12月25日,我国提交参加“公约”的交存书,1981年4月“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1982年正式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办公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种科学委员会”,分别挂靠在国家林业局和中国科学院内,开展有效的研究和管理,成果垒垒。看来,大力培养熟悉“公约”的科研和管理人员,进一步弄清和宣传“公约”各条款的实质内容,加强对濒危野生物种的研究,提供其消长规律和具体情况,监测贸易现状,编制控制贸易的物种名录及其识别手册和图谱,制定合理开发利用的指标,提高进出口管理水平,防止过度开拓而造成物种灭绝应是一项长期的任务[19-20]。

6迁徙物种公约

物种的生存和分布不受边界的限制,特别是迁徙物种的生活周期可能遍历多个国家,但各国的保护和管理水平不尽相同,难免会遭受猎杀,因此必需通过国家政府间的共同努力来加以保护,既要保护物种本身,也要保护其栖息地。保护区在这些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个公约于1979年签订,1983年正式生效,100多个国家参与并共同关注这些独特物种种群的保护,效果明显。我国签署这个公约以后,许多保护区承担了这些迁徙物种的保护,无论在科研监测和合理利用方面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例如,山东长岛保护区累计环志各种候鸟128种21万多只,其中猛禽22种6万多只,占全国猛禽环志总量80%以上;回收国内外环志鸟231只,最长回收为8年,为鸟类迁徙规律与科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成绩明显[21]。由于“公约”所关注的物种独特,没有任何公约能代替其作用,实际上,它成为生物多样性公约必要的补充和起具体的辅助作用。#p#分页标题#e#

7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这个公约是全球许多国家的政府为解决地球气候潜在变化可能引起的众多问题而联手进行的一项努力。它的一个重要概念在于集体执行“公约”所制定的各项规定。它于1992年5月9日在纽约联合国大会上获得通过,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3年1月批准了这个公约,是最早的10个缔约方之一。“公约”要求所有缔约方在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注意减少和防止人为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开发、应用和推广;开展技术转让等各种合作,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和增强所有温室气体的吸收汇和储存库,例如不同类型的保护区等;在适应气候变化的情况下,制定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综合农业的发展、关注受干旱、荒漠化和洪涝影响地区的保护和恢复工作;在可行的范围内,将气候变化纳入相应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政策和行动,并采取适当的方法尽可能降低气候变化对经济、公共健康和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在京都议定书中为发达国家规定了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指标,使其CO2、CH4等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减排至少5%;同时,确定了“共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贸易“三种境外减排的灵活机制,使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这三种机制在境外取得减排限排的抵消额,从而以较低成本实现减排限排目标,缓解其国内减排限排压力。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是其义务的核心内容,要求采用由缔约方大会制定的可比方法编制人为引起的各种温室气体的源排放和汇清除的国家清单,发达国家必须为其提供相应的资金。但是,要真正的具体落实十分困难,许多会议都是在讨论这些问题的具体化,但都不能取得共识,需要更耐心地通过深入分拆,实事求是协调和合作共事地去解决。可以看出,制定减排限排温室气体目标是一个重要方面,而确定不同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和人工营造的方法来固碳的目标也是不能忽略的,两者是相互相成的[22]。

篇10

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08)01-0202-05

21世纪是生物技术时代,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利用其在经济和技术上的绝对优势,正在对全球范围内的生物遗传资源进行着一场新的“圈地运动”。他们无偿或低价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遗传资源,然后对其进行所谓的“提纯”或加工,将其视为“发明”获得专利,并进行商业性开发利用,获取巨额的利益。但是,他们却没有让发展中国家公平合理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所获得的经济、科技和其他各种惠益。这就是所谓的“生物剽窃”或“生命海盗”(Biopiracy)现象。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将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界定为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这为各国应对“生物剽窃”、确保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以下简称为“ABS”)奠定了初步的国际法基础,同时也为各国采取符合国情的履约对策提供了灵活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世界上一些主要的遗传资源国也开始制定国内立法,确立本国关于遗传资源ABS的政策框架和法律机制,旨在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利益。

纵观《公约》生效10余年来各国的立法实践,已经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根据《公约》确立的原则与框架已经或者正在制定ABS方面的立法。各国通过这种公法管制的模式,针对获取本国境内的ABS活动制定了专门的立法措施,政府部门在此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依法进行调整和管制。所有这些立法,又可以划分为修订/解释模式、综合性立法模式、专门立法模式以及超国家立法模式等四种类型。

本文将对公法管制模式的四种立法类型进行考察,分析各种类型所适用的背景、条件及其优劣之处,以期得出一些规律性的认识,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1 修订/解释模式

很多国家对ABS问题的认识,起源于《公约》的谈判与生效。此后,该问题才逐渐为立法者与普通公众所了解与认识,并进入这些国家的立法议程。在此过程中,有些国家对相关规定进行扩大解释,以便将遗传资源纳入现行法的调整范围,或对现行立法进行修订,增加ABS方面的规定。马来西亚(沙捞越邦)就是如此。

马来西亚是世界上12个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其生物资源相当丰富。热带森林覆盖了大部分国土,是地球上生态系统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沙捞越(Sarawak)是马来西亚最大的一个邦,享有比其他邦更特殊的地位,他们可以制定与联邦不同的政策与立法。

1987年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获得马来西亚总理内阁经济规划部的收集于出口许可证,随后获得沙捞越邦林业部签发的许可证。受国家癌症研究所的委托,伊利诺斯大学芝加哥学院与沙捞越林业部的植物学家于同年开始收集Calaphyllum lanigerum的枝和叶。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对Calaphvllum lanigerum的提取物进行筛选,发现了强大的抗艾滋病病毒成分:Chmarin组中的(+)-Calanoid A和(-)-Calanoid B。

在该案的启发下,沙捞越邦政府于1994年4月修订了其《森林条例》,增加了获取遗传资源的规定。该修正案规定,任何人在为开发医药或药品成分进行研究的目的而获取、转移或出口树木或其衍生物之前,都必须获得林业部长批准、林业局长签发的许可证。

这种立法方式的优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维护了现行立法的稳定性,在不影响现行立法基本框架的情况下实现对ABS的管制。另一方面,它避免了就ABS问题制定专门的、综合性立法所带来的巨大成本。这些潜在的成本包括制定新法面临的政治阻力、冗长复杂的协商过程、新法调研与起草的人力与财力资源等。

不过,该修正案也存在很大的缺陷。首先,它仅适用于树木物种,并限于那些与医药开发有关的商业利用。这就产生一种漏洞:如果获取申请者在申请当时并没有决定进行医药产品开发,但随后决定对所获得的样本进行研发,这种情况就不受该修正案的调整。其次,该修正案并没有规定如何进行惠益分享。在Calophyllum案中,双方随后达成的惠益分享安排并非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是双方共同约定的结果。

总体上看,通过扩大解释或修订现行相关立法来管制ABS的方式,只能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在一国制定遗传资源获取与获益分享专门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阶段暂时采用。

2 综合性立法模式

这一类型的立法主要是指在可持续发展、自然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更广泛的目标的立法中,规定有ABS问题的专门章节或条款。采取这种立法形式的国家,基本上都是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除了ABS这个焦点问题外,它们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持续利用方面也面临很多现实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各国选择制定《生物多样性法》来实施《公约》的义务,更接近于《公约》所强调之精神与立法目的。此种类型中最知名的是哥斯达黎加1998年的《生物多样性法》。

哥斯达黎加位于中美洲狭窄的大陆桥上,是南北美洲之间的生物汇集地。哥斯达黎加兼具北美与南美的物种,增加了其复杂多样风貌,且地形上有高山纵贯,因此有多种温度地带,适合许多种不同生物的生长。多样的地貌与多变的气候使这个面积很小的国家成为世界上生物物种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

在本国生物开发实践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哥斯达黎加通过了1998年《生物多样性法》。该法最大的特点是,它调整几乎所有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问题,而不仅仅限于ABS问题。该法将其基本宗旨确立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资源、公平分享惠益和分担成本。随后,该法又列举了国家应尽力实现的十三项目标,这些目标包括ABS的内容,但更多的目标在于通过各种方式促进国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持续利用。

1998年《生物多样性法》只是为ABS问题确定了一个原则性的框架。该法明确要求获取申请者必须获得生物资源的实际所有者或提供者的事先知情同意;获取申请者还必须向管理委员会申请获得研究或生物开发的获取许可证。因此,它实质上要求的是双重事先知情同意。在惠益分享方面,它规定获取申请者必须在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以及与利益相关者的协定中约定技术转让和公平分享惠益的内容。该法还重视对土著与传统社区的保护,承认和保护土著人和地方社区与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利用及

相关知识、实践和创新方面的权利。

根据1998年《生物多样性法》第62条的授权,环境与资源部于2003年颁布了《生物多样性遗传和生化成分与资源获取通则》,对《生物多样性法》中关于ABS的原则性规定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哥斯达黎加1998年《生物多样性法》是旨在全面保护和利用生物多样性的立法。这就为在更广泛的背景下解决ABS管制问题提供了一个框架,也为其他国家ABS立法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它能够将ABS置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整体框架内,而不是作为一个孤立的问题加以处理。

哥斯达黎加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综合立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形式也是一种可取的创新。《生物多样性法》是生物多样性领域的综合性立法,它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对所有事项都作出详尽规定,否则该法内容就会过于庞杂。如果综合立法只是先为相关事项确立一种原则框架,而将具体规定留待主管部门通过实施条例解决,将最大限度地减轻综合立法的负担。其次,任何一部立法在起草时都会出现科学界或利益相关方尚未达成共识的事项,在生物多样性领域更是如此。如果综合立法先是作出原则框架,则可以给各方提供一种共事的框架。分歧问题可以等到获得科学确定性或各方利益协调后,再通过实施条例加以规定。这样就能在短期内确定国家管制与获取框架,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同时,又可以根据实践经验和发展需要进行修订与完善。这种“综合立法+实施条例”的做法,应该说是一种两全其美的方法。

3 专门立法模式

颁布专门的立法是解决ABS问题最直截了当的方式。巴西等国采取的就是这种模式。

巴西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巴西的生物多样性为国民经济作出了突出的贡献。除了众所周知的生物多样性外,巴西还拥有丰富的文化多样性。近年来,由于遗传材料的偷盗活动,特别是亚马逊地区的活动,巴西每年丧失大约10亿美元的生物多样性。同时,土著和当地社区的传统知识也面临着被掠夺和剽窃的危险。

巴西参议院早在1994年就已经批准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最初,巴西实施《公约》ABS规定采取的是以高度缔约自由为核心的私法模式。巴西设立了“巴西亚马逊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协会”,由其与商业生物公司签订合同来开展ABS活动。2000年,瑞士诺华(Novartis)公司与生物协会签订了为期3年、排他利用亚马逊地区生物资源的合同。该合同在巴西引起了极大的法律与社会争议。在巴西各界的强烈反对下,生物协会拒绝了与诺华公司的合同。该事件也促使巴西转而采取调整ABS的公法模式。为了应对诺华公司合同带来的社会压力,巴西联邦政府于2000年《暂行条例》。

巴西这种立法方式最大的优点就在于它可以短时间内建立一套全面的ABS管制框架。从立法目的上,专门立法是专门调整ABS的立法,具有直接针对性。从适用范围看,专门立法适用于国内的所有生物遗传资源,而不是特定的遗传资源。从调整对象来看,专门立法适用于所有与ABS有关的活动,而不是特定的相关活动。从立法内容上看,专门立法既包括遗传资源的获取问题,也包括相关的惠益分享问题,一般还包括土著社区参与和传统知识保护等问题。从调整机制上看,专门立法一般会设立和指定一个专门调整ABS管制的主管部门。从管制制度上看,专门立法都明确规定了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条件等ABS领域的特有制度。

不过,巴西的《暂行条例》也暴露出了专门立法方式的一些固有缺陷,即各方面阻力多、立法难度太大。ABS是个全新问题,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例如,对于医药开发等生物技术对遗传资源的需要是否长期存在、合成技术是否会取代天然材料的问题,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认识。同时,ABS立法所涉主体繁多,所涉内容庞杂。就主体而言,在管制方层面,ABS会涉及多个不同的政府部门,专门立法新设或指定一个主管部门进行管制,势必会引起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不满甚至是反对。在联邦制国家,还面临联邦政府与省级政府之间在管辖权方面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在被管制方层面,存在着学术利用者与商业利用者之分,还有很多其他的利益相关者,管理制度面临着对这些被管制方一视同仁还是有所区别的选择。就内容方面,ABS所涉及的资源申请、获取、惠益分享、知识产权安排、土著人权利保护等事项与其他相关法律多有联系。如专门规定,恐有重叠之处;如不加规定,又无法实现专门保护之目的。由此可见,在一项专门法律中全面、科学、合理地规定所有内容,真是“难于上青天”!

在这种背景下,上述各项专门立法出现诸多不足与缺陷也就很容易理解了。不过,也正是这种行政法规、而非经过正式立法程序的法律,为应对客观发展的需要而迅速进行修改调整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4 超国家立法模式

目前,南美洲、东南亚、非洲和南太平洋地区等四个区域都已经或正在制定ABS超国家立法。其中,安第斯共同体的《关于遗传资源获取共同制度的第391号决议》(以下简称“《第391号决议》”)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区域制度。

在《公约》谈判与生效之前,该地区及其成员国并没有调整ABS的法律。安第斯共同体的五个成员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公约》于1993年底正式生效,为安第斯共同体各国制定实施《公约》ABS规定的管制措施、维护本国作为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提供国的利益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

为了在成员国管制ABS活动方面创建公平的法律环境,加强成员国的谈判能力,避免成员国在各自国家的遗传资源获取条件方面各行其是而相互压价,1996年7月2日安第斯共同体卡塔赫纳协定委员会通过了《第391号决议》。《第391号决议》是实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的第一项区域性ABS管制立法。它在重申成员国对其遗传资源的情况下,为各成员国管制ABS提供了共同的框架。

作为一项创新性的法律文件,《第391号决议》大大提高了成员国政府官员与民间团体在ABS方面的意识。这一文件对《公约》缔约国会议、联合国粮农组织会议、世贸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制度和论坛也产生了影响,这些制度和论坛在讨论中经常引用该《决议》并考虑其实施经验与教训。

安第斯共同的经验告诉我们,国家集团要采取超国家立法管制ABS形式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至少包括相关国家与邻国共享一定的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相关国家与邻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方面面临着共同的问题、相关国家都有一个既存的区域组织作为依托三个方面。

这种通过区域组织采取超国家立法的模式至少有两方面的优点。一方面,超国家的ABS制度可以提高参与国家的谈判实力。超国家立法都为每个成员国规定了一套必须执行的共同最低规则。这样以来,即使开发利用者认为一国的获取成本过高,他也不太可能与拥有相同资源的邻国达成成本更低的获取协定。这样就有助于提高区域

内各成员国的整体谈判实力。另一方面,这种超国家立法可以加强区域内各成员国在ABS方面的能力建设。区域内的发展中国家在与生物开发者相比处于不利谈判境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发展中国家普遍缺乏为其遗传资源增值的科学与技术能力。它们实际上处于生物开发利用链中的低价值终端。在区域国家之间加强协调、促进合作是所有区域立法安排共同的目标。

应当注意的是,采取区域共同的获取框架并不意味着所有相关国家的需求和具体情况是相同的。同一区域内的不同国家之间尽管在ABS方面存在着共同利益,但在国家大小、资源禀赋、人口数量、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还是存在着差异,因此区域安排必须具有适应各国具体需要和优先事项的灵活性。

不过,这种超国家的立法框架也可能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框架的形成过程,可能因参与国家的数量众多而异常复杂。其次,如何在确保区域共同制度的基础上适应个别国家的需求和具体需要依然是个难题。

5 对我国的启示

综上可见,采取公法管制模式的国家全都拥有比较丰富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与其丰富的生物资源禀赋相对应,这些国家在遗传资源的全球交流中毫无例外地属于遗传资源的提供国。由于缺乏有效管制,这些国家的遗传资源大都被外国生物开发者免费获取甚至是被剽窃或掠夺,没有因资源开发而获得公平合理的惠益分享。由此可见,一国所拥有的丰富生物资源、该国生物资源提供者的地位以及该国无管制的生物开发现状,是决定该国对ABS采取公法管制模式的主要动因。

由于各国在生物资源的丰富程度、生物开发现状、ABS管制的紧迫程度等方面还存在着差异,因此各国又采取了通过修订或扩大解释现行立法调整ABS问题、制定包含ABS规定的目标更广泛的综合性立法专门的ABS立法以及区域组织的超国家立法等四种类型的立法形式。这几种立法形式各有千秋。

通过修订或扩大解释现行立法将新兴的ABS问题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可以保持原有立法框架的稳定性,避免制定新立法可能引发的昂贵立法成本,它的缺陷在于无法对同样重要的惠益分享、传统知识、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调整。实际上,采取这种立法形式的国家(如马来西亚)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开始考虑制定专门立法问题。

在目标更广泛的综合性立法对ABS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是面临生物多样性全面保护与持续利用压力的国家比较流行的一种立法形式。这种立法形式的优点是相当明显的。首先,它不是单独处理ABS问题,而是将其置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整体框架内进行考虑,因此有助于在更广泛的背景下解决ABS管制问题。其次,该种立法形式一般都为ABS管制确立了结构合理、内容全面、形式完整的框架。第三,“综合立法+实施条例”的形式可以解决综合性立法内容过于庞杂的问题,并为日后解决立法当时的不确定因素提供了可能。

比综合性立法形式更彻底的是有些国家采取的ABS专门立法形式。专门立法最大的优点就在于它的“一步到位”。与综合性立法相同的是,这种立法可以为ABS的管制确立全面的法律框架。与综合性立法不同的是,专门立法在调整对象上更加具有针对性,其单行立法的形式也可以保障在内容的全面性,因此基本上不需要再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加以补充。专门立法所具有的这一独特优势,有助于ABS管制压力较大的国家尽快构建管制框架、尽早实现对由获取其资源所产生惠益的公平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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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生物学野外实习过程中,通过引导学生的多重体验实施人文素质教育

(一)考察生物对环境的适应性特征,体验生命之伟大

在长期的进化历程中,生物要与生存环境发生密切的关系。正是由于生物的适应性,才有了丰富多彩的自然界和千姿百态的生命形式。一些从未涉足西北环境的南方同学,总以为沙漠里是荒凉无际、寸草不生。而当他们面对浩瀚无垠的巴丹吉林沙漠中郁郁葱葱、傲然挺立的沙生植物时,深刻感受到生物与环境的奇妙关系,更由衷地感叹:沙漠并不是生命的,看似弱小的植物,不断与恶劣的环境顽强抗争,经历了伟大的进化历程,是奇迹,也是生命的赞歌!学生们通过考察深刻领悟到沙生植物种种奇特的形态是对环境长期适应的结果,如梭梭和红柳的叶子成了鳞片状;骆驼刺的根系不仅发达,在春天多雨的季节里吸足了水份,可供一年的生命之需。这些形态特征对于适应沙漠严酷的环境十分有利。因此,在教学实习中,要激发学生探索科学奥秘的兴趣,使之学习、了解生物适应性的本质和意义;引导学生应用所学知识关注自然界的和谐,思考如何增强自己对复杂环境的适应能力,学会与他人和谐相处,培养其社会责任感。

(二)考察民勤生态危机,体验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之道

20世纪50年代,随着石羊河流域最后一个湖泊青土湖干涸而成沙源,民勤荒漠化生态加速发展,时至今日,民勤已成为全国乃至全世界最干旱、荒漠化危害最严重的地区之一,是中国北方地区的四大沙尘暴策源地之一[5]。在民勤县的实习过程中,学生们不仅考察了大陆性极干旱气候区中的生物类型和特点,也深刻体会到了民勤的生态危机:严重的资源性缺水、人口剧增、耕地不断扩大、灌溉用水急剧增加、石羊河下游断流、湖泊干涸。因此,在野外实习中,教师以事实不断引导学生思考民勤生态危机的根源以及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策略。同学们也在实地考察过程中,深刻体会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和谐的观点,即要充分考虑生态承载能力,要按照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石羊河流域和民勤干旱缺水的实际出发,坚持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确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以提高有限水资源的利用效益为目标,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相统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三)学习民族文化,体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甘肃境内民族众多,民族文化中包含着许多有利于实现与自然生态系统和谐相处的生态文化,体现在、禁忌习俗、生产生活方式、丧葬文化等不同方面,它们对自然界的生物多样性起到了极为有效的保护作用。如藏族的祖先崇拜以及图腾崇拜,使大部分动物作为直接崇拜对象,如鸟类、鱼类、两栖类、哺乳类、爬行类、昆虫类等,由崇拜而形成禁忌杀生的观念。从生态学的观点分析,禁忌杀生观念及由此而引申出的素食、放生、不穿动物皮毛服装等行为,实质是对保护物种多样性,尤其对野生濒危动物的保护,在客观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天葬也反映出藏族人对大自然的爱护和尊重,因为无须为做棺材而砍树伐木,也不占用土地,使自然资源得到了保护,减少秃鹭对其它兽类和鸟类的压力,在很大程度上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做出了贡献[6]。甘肃玛曲县是全国乃至全世界唯一全县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袋的地方,足以说明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与藏族崇尚自然、保护资源的理念不谋而合。这种实习引导学生们深刻体验了文化的价值取向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意义,以进一步思考如何利用民族文化中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积极内涵这一社会资源来推动现代社会环保事业的发展,创建人与自然的和谐社会。

(四)考察甘南黄河水源补给区,体验生态保护的重要性

实习基地之一的碌曲县是甘肃境内最大的黄河支流。碌曲和玛曲都是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均位于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的西南部,在涵养和补给黄河水源、调节气候、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价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特殊功能和生态地位,在维系整个黄河流域生态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7]。经过在碌曲尕海湿地、则岔森林、黄河首曲阿万仓湿地的实地考察,同学们了解到,近年来,甘南生态环境急剧恶化,草地和湿地遭到严重破坏,土壤的渗水和蓄水能力大幅下降,暴洪灾害频发,水土流失加剧,部分地方沙化,严重威胁了群众生产生活安全。此外,甘南黄河源区还面临天然草地严重退化、生产能力大幅下降、草原湿地面积锐减、生物多样性遭到严重威胁、以及水源涵养能力普遍降低、河流水量急剧减少等严重的生态问题。在甘南黄河源区的实习,让同学们深刻认识到,脆弱的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制约当地经济发展的瓶颈,只有重视该地区的生态保护,才能使生态资源得到可持续利用,才能有利于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生物学野外实习中实现人文教育的策略

(一)改革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将人文教育全面地纳入教学体系

1•改革教学方式,以学生为主体,引导学生主动深入社会实践

在野外实习过程中,如果教师的教学方法不能调动学生获取知识的积极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很难得到发挥。因此,明确“学生主体”观念,倡导民主的教学氛围,采用讨论式和启发式的教学方式,唤醒和调动学生的主体意识,使学生成为整个实习活动的主人。这方面,兰州大学的野外生物学实习带队教师做了不少尝试,取得了不错的结果。实习时间相对短暂,穿越和经历的路线较长,因此,如何克服地域广泛、生态类型复杂、物种特异性较强与学生多、时间相对紧张之间的矛盾,是实习队面临的挑战之一。在全面了解不同环境生物多样性的同时,在组织管理方面,改革大团队式的野外实习活动方式,进行有计划的分组模式,将整个实组分成若干个兴趣小组和课题研究小组,如民勤水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小组、甘南牧区草地退化人文因素调查小组、阿万仓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小组等,由不同的教师带队具体指导,让学生在开展野外生物学实习的同时,对个人感兴趣的社会实践课题进行调查研究。这样不仅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主体性,而且也有效地发挥了老师的主导作用,引导学生在开展生物学实习的同时,主动深入社会实践,关注生活、关注社会,理解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意义,教学实习效果也明显提高。

2•改革教学内容,将生物科学知识的传授

与人文精神的培养有机结合主动将人文知识内化到生物科学知识中,这是兰州大学生物学野外实习基地的地域特色和教学特色。拓展生物学野外实习的内容,在自然科学实习中引入人文内容,加强同实习地社会、文化、经济的联系,使实习内容更贴近社会生活主题。如兰州大学理科基地在生物学野外实习过程中,时刻灌输环保的思想,激发环保意识和使命感,注重将植物与其所处生态环境结合起来观察、研究,使学生加深对植物界的了解,开阔其视野,还可以不断地增强学生的生态和环境意识,从而提高其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并建立合理利用植物资源的理念;鼓励学生走入实习地的居住区域中,了解当地经济结构、宗教文化、人口密度等人文因素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同时,学生也可参与当地的民俗活动,从而拓展学生的知识结构和人文素养,实现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的统一。

(二)提升教师的人文素质,发挥教师的启发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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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Since the birth of the landscape ecology, heterogeneity,an important part of landscape planning and design,has been the focus of landscape ecologists' research. This paper expounds on the concept, causes, and spacetime features of heterogeneity. The relations between heterogeneity and landscape stability and persity are studied. Finally, it analyzes the functions and significance of heterogeneity in landscape planning and design, in particular, the building of scenic and historical resorts with unique features.

Key words: landscape ecology; landscape heterogeneity; landscape planning and design

景观(landscape)一词,在不同的学科范围内有着不同的定义。地理学家把景观作为一个科学名词,定义为一种地表景象或综合自然地理区,或为一种类型单位的通称,如城市景观、森林景观等;艺术界和设计师把景观作为表现与再现的对象,类似于风景;生态学家把景观定义为生态系统或生态系统的系统。[1]

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人们开始重建对自然界的新观念和价值理想,并倚重生态科学来使人与自然回归和谐。[2]作为景观规划设计的一个重要内容,如何将景观生态学及景观美学的理论运用于实践,使规划更趋于合理,以求得人类与自然的长期和谐共存,是景观设计师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异质性是景观生态学的重点内容之一,是景观稳定的源泉,也是提高景观美感的重要途径。

一、景观异质性的概念与产生机理

景观异质性是指在一个区域里(景观或生态系统)对一个生物种类或更高级的生物组织的存在起决定作用的资源或某种性状在空间或时间上的变异程度或强度。其理论内涵是景观组分或要素如基质﹑廊道﹑动物﹑植物﹑生物量﹑热能﹑水分﹑空间矿质养分等在空间中的不均匀分布。当代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日益扩大,对于某些地区景观的变化更是起到了控制性的作用,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现在景观规划设计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意义已引起生物学家的高度重视,用Wilson的话说:“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专业,景观设计(Landscape Design)将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环境日益人工化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林地、绿带、水系、水库和人工池塘及湖泊的巧妙布置来使生物多样性保持在很高的程度。总体规划不但考虑经济效益和美,同时考虑生物种类的保护。”[3]

景观异质性可降低稀有内部物种的丰度,增加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景观要素及边缘物种和动物的丰度,因此可增强总体物种共存的潜在能力。对景观视觉吸收来说,景观的实质承载力提供了发展及维持其原有视觉特性,视觉穿透力和景观的复杂性程度影响这种承载力。有两种景观的吸收能力的主要因素分别为视觉穿透力之程度和景观的复杂性。视觉穿透力(即你可于一处观看景观中的远景)受植被和地形影响。穿透力越高,景观之视觉吸收发展力及维持其原有视觉特性之能力越低。同样,景观中视觉复杂性越高,视觉吸收力越大。视觉品质即视觉的重要性,给予景观一个以文化价值与景观本体物质性的判决。当许多因子贡献于一个视觉品质时,可以将之整合成三个标题——生动性、完整性和统一性。[4]

近年来,景观生态学家在探讨景观异质性的发生、发展、维持机理以及温度方法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是,由于景观异质性研究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得当前景观异质性研究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需对此做进一步研究。

二、景观异质性的特点

景观异质性是景观生态学的重要属性。人类和动物均需要两种以上景观要素的事实也证明了异质性存在的重要性。因此,有必要对景观异质性的特点进行系统分析。

(一)景观异质性的时空特点

目前,景观生态学研究对于异质性的关注主要集中在景观及景观要素的空间结构上,如对于空间组成(生态系统类型﹑数量及面积比例)的统计;空间型(各生态系统的空间分布﹑斑块大小﹑景观对比度)及空间相关性(各生态系统的空间关联程度﹑整体或参数的关联程度﹑空间梯度和趋势度)的计算和分析等。然而,景观异质性不仅体现在景观及其组分的空间结构变化上,而且还体现在它们的时空动态上,即空间异质性(在空间中的不均匀分布)和时间异质性(时间分布的不均匀性)。对于空间异质性而言,多数指二维平面空间异质性,如城市中的建筑物﹑河流﹑湖面﹑街道绿地的平面分布。其实,在垂直方向上也存在着空间异质性,例如,建筑物在垂直方向上的参差不齐,城市大气中的尘埃﹑二氧化碳﹑有害金属离子含量随高度的变化,植物的高低层次等。以上二者相结合,就形成了三维立体空间异质性。同时,由于时间与空间的耦合作用而产生了时空耦合异质性。[3]在景观规划设计中,仅仅考虑二维平面上的异质性是不够的,目前,许多景观设计人员还存在着过于注重平面形式的错误观念,对于景观素材尤其是植物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差异及动态变化的考虑和运用还不够充分。

(二)景观异质性的尺度效应

空间尺度通常是指观察或研究的物体或过程的空间的分辨度。从生态学角度来看,空间尺度指的是作为研究对象的生态系统的面积大小。尺度越大,分辨率越低,反之亦然。异质性与尺度是紧密相关的,尺度越大,景观的细节分辨率就降低,看起来就越模糊,景观就越趋于同质,也就是说,对于一异质的景观或景观要素,如在更大一级的尺度上去观察,它就成为同质的;相反,对某一尺度下的同质的景观或景观要素,如在更小一级的尺度上去观察,则为异质的。因此,异质性取决于尺度大小,也就是说异质性是绝对的,同质性是相对的。例如在对城市绿地的研究中,如果从大尺度的角度来讲,各类绿地可看作是同质的,各类绿地以不同的大小、形状分布于城市的每个角落,但是,如果从小一级的尺度来分析,作为绿地的斑块,由于种植布局的不同,它们所形成的景观是有差异的,也就是有异质性的存在,比如疏林﹑密林和草坪,或是由于植物种类不同,它们在形态和功能及美学特征上也都是存在着差异的。

景观规划设计的范围有大有小,导致在研究的尺度上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也就决定了在规划和设计时所要考虑问题的侧重点是不同的(表1)。

三、景观异质性与景观几种特性的关系

景观本质上就是—个异质系统,正是因为异质性才形成了景观内部的物质流、能量流、信息流和价值流,才导致了景观的演化、发展与动态平衡。因此,了解景观异质性与景观其他特性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景观异质性对景观美感的塑造、景观稳定性的增强及景观多样性的维护均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景观异质性与景观美感

对于“景观”一词的意义,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种是美学上的概念,与“风景”同义;第二种是地理学上的理解,将景观作为地球表面气候﹑土壤﹑地貌﹑生物等各种成分的综合体,这样理解时,景观的概念就很接近于生态系统或生物地理群落这些术语;第三种是景观生态学中对景观的理解,景观在这里是指空间上不同生态系统的聚合。从“景观”的三方面含义来看,景观美感是景观不可缺少的特性,也就是说,提高景观的美学价值,是景观规划设计的重要目的之一。从美学角度来看,美的形式有其一定的法则:如对称与均衡﹑比例与匀称﹑节奏与韵律等;然而,美的最高法则则是多样统一(又称“和谐”)。“多样”是指构成整体的各部分形成一致的差异性,“统一”是指这种差异性的彼此协调,其中包括各部分之间的对称﹑均衡﹑比例﹑均匀﹑节奏等,“多样统一”体现了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对立统一的规律。[5]从景观生态学的角度来看,景观的异质性越高,其内部生境的多样化程度越高,必然带来生物的丰富多样,从而形成景观的多样性,也使景观更趋于稳定;稳定也就是秩序,通过秩序,景观也就达到了自身的和谐。可见,异质性与景观美感的形成有着最直接的联系。

(二)景观异质性与景观稳定性

景观稳定性是一种有规律地绕中心波动的过程,反映了一个景观抵抗和适应干扰的能力。景观异质性与景观稳定性之间也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生物正负反馈不稳定性可导致种群区域隔离,增加景观异质性,从而减少干扰的传播;反过来则有利于景观的稳定。另外,资源斑块的内在异质性有利于吸收环境的干扰,提供一种抗干扰的可塑性,而均质性一般可促进干扰的蔓延,不利于景观的稳定,促使景观发生变化。另外,景观异质性是保证景观稳定的源泉。实际观察和模拟研究均显示:景观异质性有利于景观的稳定。尽管表面看来异质使景观显得好像是杂乱无章,但这种状态和交替恰好抹去了景观中的剧烈性变化,而使之趋向一种动态稳定的状态。[6]

(三)景观异质性与景观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是现代生态学研究的三大热点之一,它反映在景观生态学中即是景观多样性。景观多样性和景观异质性之间既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均是自然干扰、人类活动和植被内源演替的结果,对物质、能量、物种和信息在景观中的流动均有重要的影响。但景观多样性描述的是景观结构、功能、动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而景观异质性是指景观类型的差异,类似于景观类型的多样性,代表的是景观镶嵌的空间复杂性,是土地镶嵌固有的特征,存在于任何尺度上,可以被认为是生物多样性发展的结构基质。

景观异质性的存在决定了景观空间格局的多样性和斑块多样性。异质性创造了边界和边缘,因此可以增加边缘种,但却相对减少了内部种,而且还直接影响着动物的迁移、植物种子的传播等过程,进而影响着生物多样性。一般来说,景观异质化程度愈高,愈有利于保持景观中的生物多样性。维持良好的景观异质性,能够提高景观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有利于景观的持续发展,反过来讲,景观多样性的保存也有利于景观异质性的维持,由于多样性造成的不同斑块间的差别创造了新的生态过程,影响到物质、能量和信息的流动,物质、能量和信息流动进而又会对异质性产生促进或抑制。

四、景观异质性在风景名胜区特色构建中的重要性体现

景观异质性研究是景观类型划分的基础,也是自然保护区区划的基本原则之一。景观生态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就是在对景观的异质性有了足够了解的基础上,对景观要素的数量、比例及时空配置进行有效的规划、调整和管理,使景观中资源组合在结构和功能上接近或达到优化;而且景观异质性是形成不同景观结构和功能的基础,直接影响到资源的分配、干扰的传播以及景观的稳定性和多样性,对景观整体功能及生态过程有着重要的控制作用。所以景观设计、规划和管理应是为发展和维持优化的景观异质的,即景观异质性的发展、维持和管理应该是景观设计、规划与管理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其考虑的重要原则之一。

风景名胜区是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一些大型的风景名胜区由于幅员辽阔,所占地域包含了多个相邻城镇,因而在历史演化进程中,依托各城镇自身特点逐步发展形成了地缘相近邻、景观风貌相类似、地域文脉相关联而又相互独立的子一级风景名胜区。在该类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和建设过程中,准确把握其发展定位,突出风景名胜区的特色,对于区域风景资源开发和整合、区域经济实力提升及各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和作用。

对于地缘相邻的风景名胜区而言,为突显风景区资源优势,构建风景区自身特色,“同中求异”是关键所在。因此,必须对风景区内各类景观资源要素进行异质性对比分析,即通过对风景区内不同类型景观资源分布及分级对比分析,挖掘地缘相邻风景区之间的本质区别特征,从而科学提取风景区典型景观风貌特征,为风景区特色定位的确立提供有利的依据。[7]

五、小结

景观生态学发展到现在,虽然在广度和深度上均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仍存在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笔者通过对景观异质性的基本属性的分析,探讨了它与景观的几种特性的关系,结合风景名胜区特色构建,深入地分析了景观异质性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对规划的影响。景观异质性的发展是在生态理论研究的初期,它还不够成熟,不能被广泛地接受和使用,因此还有待于我们去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俞孔坚.景观的含义[J].时代建筑,2002(1):1417.

[2]姜艳,陈超.景观设计的“四维”价值体系探讨[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8791.

[3]肖笃宁,布仁仓,李秀珍.生态空间理论与景观异质性[J].生态学报,1997(5):453461.

[4]李团胜.城市景观异质性及其维持[J].生态学杂志,1998(1):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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