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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6—0191—02
一、高校校园交通管理现状
1.管理形式。目前,高校校园交通管理的形式主要有3种:封闭式校园交通的管理、半封闭式校园交通的管理、全开放式校园交通的管理。中国各高校大多都有自己独立的地理环境,由校门控制车辆、人员的出入,仅有少量的高校内有居民居住或其他单位设立,因而中国高校大都属于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管理,全开放式的数量很少。
2.管理主体。高校校园的交通管理由于其地点的特殊性,与普通的道路交通管理不同,一般情况下的管理都被排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范围外,从而使得它的管理不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直接依其职权进行,只能由高校保卫部门进行。当然,交管部门受高校邀请与高校保卫部门协作管理或者交管部门接到报案作为例外,可依其职权进行管理。
3.管理方式。最好的管理方式就是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效果最为显著。虽然一般情况下的高校交通管理被排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范围外,不受一般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约束,但是许多省市都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调整,如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另外,各高校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及维护校园公共安全的实际需要,制定了校园交通管理规定,如《西南科技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4.管理效果。在地方性法规及各高校内部交通管理规定的约束下,高校校园交通秩序得到了一定的保证,避免了一定数量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了校园师生人身、财产的安全。但是我们也发现,由于具体的法律规制存在问题,高校校园交通的管理难度比较大,管理程序比较复杂,这些都不利于建立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因而相关的法律规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高校校园交通管理的现有法律规制
针对众多高校校园交通管理的问题,人们最关注的莫过于校内交通事故的处理问题。近年来,校园交通事故频频出现,以致社会关注度越来越大,校园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制问题一时成为热点。为此,笔者着重针对校园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制问题,做出简要论述。
1.负责处理的部门。负责处理高校校园交通事故的部门主要是高校保卫部门和交管部门。高校校园内的交通事故一般由高校保卫部门自行处理,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这说明,校园内的交通事故可以由学校的保卫部门处理,也可由交管部门负责处理。学校的保卫部门一般处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情节轻微的行为,而对于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则由交管部门进行处理。但是,如果有人向交管部门报案,则不分轻重,由交管部门负责处理。当然,交管部门也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交通警察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2.处理的法律依据。高校校园交通事故的不同情形有着不同的处理主体、处理方式,因而处理的法律依据也有所不同。学校的保卫部门一般处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情节轻微的行为,因此,在此情况下处理的依据通常是各高校的内部规定。交管部门负责处理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或者接到报案的行为,此时依据的就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3.校内交通肇事的处理。校内交通肇事问题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它的处理方式也不同于一般道路上的交通肇事情形,值得我们的关注。谈到交通肇事,人们往往会想到《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但是,由于校园地点的特殊性,发生在其内部的交通肇事行为尽管构成要件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却不能按照该罪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原则上只能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如在某一些厂矿、学校、单位内部开车肇事一般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因为这些厂矿内部、学校内部或者机关大院里面,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在这些地方的交通肇事一般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问:
一日,李某驾驶货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时,车轮压到一石块,并将石块抛了起来。此时,吕某在路旁行走,石块正巧击在吕某的额头上,顿时鲜血直流,其他行人赶紧将货车拦下,并向交警部门报案。交警迅速赶到现场,但他们对现场进行勘查后,告诉吕某这不是交通事故,不归交警部门处理。然而,吕某却认为交警部门在徇私舞弊,让司机逃避责任,他不相信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抛起石块会不属交通事故。
答: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吕某被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抛起的石块击伤,确实不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指出: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在本案中,司机李某驾车在公路上是正常行驶,而没有违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即违章行为)的行为,为此,虽然造成了吕某的人身伤害,也不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条件。既然不是交通事故,那么,也不是由交警处理。
如果吕某要得到补偿,可以通过两条途径解决。一是由双方协商或他人调解达成协议;二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 拖拉机管理的现状
当前对于拖拉机的管理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以下是对拖拉机管理现状的具体分析:
(一) 拖拉机等农机管理法律规范不明确
国家有许多农机安全管理规律法规,地方也有相应的农机安全管理法规,但是地方农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与国家农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衔接,出现了错位和漏洞,使得拖拉机管理难以操作。比如有些地方与农机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拖拉机申请注册登记,就没有明确规定要提交拖拉机的车购税,但是国家农机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对这一点就有明确规定说明----购买拖拉机不用征收购置税。诸如此类的问题存在于各个地方,法律法规的衔接错误或者法律法规出现漏洞,会造成拖拉机管理实施困难。
(二) 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相互缺乏配合
对拖拉机的管理,需要涉及到许多管理部门,比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农机监管部门、农机产品质量检查部门等等。但现在对拖拉机的管理主要有农机监管部门在进行,其他部门只是在政府下发了需要联合作业的指示性的任务,或者需要拖拉机相关管理部门联合上书时,才会进行配合,其余时间都将拖拉机管理工作全部留给农机监管部门。农机监管部门的权利和权限不够,使得对农机安全管理的进行缺乏全面性的保障。
(三) 对于拖拉机等农机产品的质量没有进行严格的把控
拖拉机的质量得不到保证,不仅会让拖拉机的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而且会使得购买的用户,没有办法在农机监管部门对所购买的拖拉机入户。造成拖拉机质量低下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拖拉机生产厂商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质量低下的机用配件,生产不合格的拖拉机,这就造成了拖拉机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二是,一些拖拉机修理人员,用上已经报废的农机配件来违规改装或者拼装拖拉机,改装后的拖拉机存在的安全隐患非常大。农机产品的质量得不到保障,会对其他人以及农户自身带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威胁。
(四) 农机监管执法手段薄弱,对农机监管投入经费不足
法律赋予农机监管部门的权利还太少,造成了农机监管部门对于拖拉机的管理不能够进行全面的监理,在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不出面协助的情况下,农机监管部门就会有太多的管理缺陷,这使得作为拖拉机管理的直管部门,对拖拉机的管理就会存在着束手束脚的状况,使得拖拉机不能得到全面的管理。再有就是国家对于农机监管部门投入的经费太少,使得农机监管部门甚至都没有自己固定独立的工作场所,也没有拖拉机质量检查的设备等,使得农机监管部门,在对拖拉机的管理中显得力不从心。
二、 加强拖拉机管理的措施
(一)完善农机管理法律制度,加大农机管理的执法力度
拖拉机管理的全面顺利进行,必须要有完善的农机管理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国家要加大立法监管,地方在立法时要全面的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来进行,使得地方法律和国家法律之间的错位衔接问题得以解决。并且法律要赋予农机监管部门全方位管理农机的相应权利,使得拖拉机管理不仅有宏观法律法规的调控,而且在具体落实中也有专设部门的保障,以此来促进解决拖拉机的管理问题。
(二) 农机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执法
对拖拉机等农机的管理难度大,需要多部门的合作,来加强对农机的监管。比如可以建立专门的制度,来将拖拉机的安全隐患信息进行传送给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监理部门等,以使这些部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来治理拖来机的各种安全隐患,解决各种拖拉机违法行为。还可以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将各种执法责任进行明确分工,各部门有专门负责的部分,在具体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可以专设监督机关,也可以部门之间相互监督,使得各部门对拖拉机管理上做出有实际意义的举措。
(三) 加大对生产农机产品的厂家的监察力度
农机产品生产厂家的规范合格生产,对于拖拉机的安全有着最直接影响,所以各相关部门必须要加大对生产农机产品的厂家的监察力度,对违规生产的厂家予以严厉的打击,将拖拉机的质量问题扼杀在摇篮里。关于私人违规改装拼装拖拉机的问题,也要加大监察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来禁止任何人非法改装车辆,保障拖拉机的质量。
(四) 完善农机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以及加大资金投入健全其基础设备
农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农机的管理问题,所以需要有更多的权限来对农机问题进行全面监管。同时也要健全农机管理部门的基础设备,使得农机监管部门有物质基础的保障。最后应该注意的就是要引入专业人员来进行农机监管工作,这就会使得拖拉机的管理有了人力资源的保障。
中图分类号:U412.1 文献标识码:A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交通安全法,克服一些不良的驾驶行为,已经成为当今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借鉴了美国的交通安全法规的有益经验,分析了我国在公路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的不足,希望寻找一个科学有效的方法,以建立符合国际潮流的交通法规。
1中美交通现状分析
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交通运输体系就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了,现在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的完善和维护。尤其在交通安全方面,美国有着几十年的经验,已经在国内建立起了很先进的交通安全体系。而我国是在改革开放后,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提升,我国的交通现状才得到不断地改善。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跟欧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尤其在交通安全方面还存在很大的不足。
由表1可以看出美国每年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大概是中国的一半左右,而且美国近几年只有2012年死亡人数比上年有所增长,其他年份都有所减少。但是我国近两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以往有所增加。而且通过表1得出,虽然美国的汽车总量高于我国,但是交通事故中死亡人数确远低于我国。由此,我们得出结论汽车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但不是最根本的原因。
2美国交通管理特点
美国机动车保有量是世界上最多的国家,平均每人拥有0.96量,每个家庭拥有3.76量。不管是人均还是家庭拥有量都比我国的高。美国公路十分发达,不仅路网纵横交错,路面宽阔,而且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都很完善。下面将介绍美国道路交通管理的主要特点,这对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2.1交通组织科学
(1)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简单、明晰、易懂,充足、完善。在美国,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都很规范、清晰、连续设置,只要按着指示行车就一定能到达目的地。
(2)实行公交优先的原则。为了减轻交通拥堵,美国政府积极倡导并实施公交优先的政策,除了在城市内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外,还在公交车辆顶装置优先通行控制器,当公交车辆通过路口时,控制器向路口信号机发射信号,遥控路口信号灯变成通行指示,使公交车辆优先通过路口。
2.2对酒后驾驶、违法赛车(飚车)等违法行为判定标准严格,处罚严厉
对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美国多数州认为是刑事犯罪,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吊销驾驶证、缴纳罚金或判处监禁等处罚措施。通常初犯、无人员伤亡、无逃逸行为面临的处罚是吊销驾驶证6个月,缴纳359美元至1800美元罚金,48小时至6个月监狱监禁以及3至5年的惩戒期。
2.3加强未成年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安全意识
美国十分重视未成年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家长和学校从小就教育孩子驾车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行为,应该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负责,潜移默化的让孩子形成安全的交通意识,树立守法的观念。目前,交通安全教育已经纳入美国学生上课教材中,每学期的第一周学校都会上一次交通安全宣讲会。
3中美交通管理法规的对比
中美有着不同的国情和文化,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可能有所不同。但是美国作为一个发达国家,在交通管理方面有着几十年的经验,肯定有很多好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与学习。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人口大国,虽然改革开放后得到几十年的发展,但是交通基础建设还有很大的不足,尤其是在交通管理方面还有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
美国的方向舵和中国一样,都是左舵的,而且也都是向右行驶的。但是,在美国法律规定行人有绝对的路权,只有车让人没有人让车。在美国每个交叉口都有交通信号标志,不是红绿灯就是一些停车标志。红绿灯跟中国的一样,红灯停,绿灯行。但是停车标志是要特别小心的,遇到时一定要把车停3秒,看看左右有没有行人或车,然后才能行驶。哪怕是在荒芜人烟的地方,遇到这个标志的时候都要按上面的行为去做。否则,一旦被发现违规就要交罚款。
校车――顾名思义是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在我国因为经常发生校车交通事故,所以被广受关注。美国的校车非常多,根据每个学校的学生人数配备不同的校车,校车通常是黄色,在车头喷上黑色的school bus字样。美国交通规则规定:校车在停车上下学生时,其他车辆必须停下。当校车有乘客行车时车顶黄灯闪烁,告诉其他车辆避让行驶。而停车上下学生时则闪烁红灯,此时过往的车辆一律停车,包括反向行驶的,也无论车道的宽窄。如果你不照做的话,校车司机会记下车牌号,直接开张罚单寄给你。
在美国由普通路段进入高速路时有特种的红绿灯标志,用来调节进入高速路车辆节奏的,这也是我国交通规则中所没有的。这是一个非红即绿两个灯,如果高速入口为双车道,则设置左右两个,交替红绿变动。在高速路上行驶的车照样在自己的通道里快速行驶,只是对进入高速路的车辆有影响,让车辆间断地并入。
4结论
通过对中美交通现状的分析,我国与美国交通发展状况的差距还是挺大的,美国的一些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例如,在交警执法方面应严格规范,树立警察的权威;对酒后驾驶、违规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判定的标准要严格、处罚要严厉;从小要加强对未成年的交通安全意思教育,增强公民的安全意思;在社会上多加宣传交通安全行为,鼓励市民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提高公民交通安全素质。
参考文献
[1] 刘东燕.中美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比较[D].重庆:重庆大学,2008.
[2] 李楠.道路交通法规与交通安全管理的关系[R].武汉:中国交通科学院武汉研究所,2009:154-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