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5 09: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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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与《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资产定义的规定,人力资源已具有构成企业资产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①资产必须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当企业聘用某一劳动者时,企业就应向受聘者支付相关费用,这就意味着人力资源已经成为企业的现实资产;②资产必须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当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企业通过支付工资、奖金等报酬形式实质上已取得或控制了人力资源聘用、培训与解雇的权利;③资产会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人力资源是凝聚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及表现出来的工作能力,其创造的价值总是远大于人力资源本身的价值(成本),具有服务绩效潜力,能够为企业创造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入。综上所述,人力资源是一项资产。由于人力资源是以劳动力为载体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只能在观念上、意识上感知;人力资源只能在受雇期内被企业长期使用,其价值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可以进一步地说人力资源是一项无形资产。知识经济时代,是以知识的生产、分配、使用、消费为重要因素的经济时代。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认为规模经济和要素质量的提高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两个方面,其中由于人力资本的增量而导致的知识要素质量的提高,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远远大于规模经济和物质资本质量的作用,即人力资本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贡献率远远大于物质资本。事实上,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能在二战后物质资本严重受损的条件下,经济迅速恢复、崛起,很大原因是由于这些国家保存了丰富的人力资本,并对人力资源的开发、投入、使用给予了高度重视,而我国经济的现实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家在人力资源的开发、使用上未给予高度重视,有着巨大的人力资源量,而质却不高。针对人力资源会计的运用可促使人力资源的开发、使用的特点,为了在经济上尽快赶超先进国家,我国应积极促进对人力资源会计的研究、推行。一方面,人力资源会计的重要性现已为我国会计理论界所认同: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行,人力资源的流动、管理,人力资源会计的推行都有了其生存的内外部环境。只要合理借鉴国外人力资源会计的先进科研成果、实践经验,加之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鼓励国内学术界对人力资源会计的研究、探讨,鼓励企业界,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试行,在我国尽快完善人力资源会计的理论,并付诸实践是完全可能的。
二、人力资源的定价
有的人认为,人力资源价值分成三部分:一是发给员工的工资性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成本;二是获得和开发人力资源而发生的培训费支出予以资本化,在受益期内摊销:三是将具有较高技术水平、较强管理能力和经营网络的人员确认为资产和资本,参与税后利润的分配,并由全体投资人或资产评估机构测算确认其价值。我认为上述观点之三受人为因素影响,其可行性值得商榷。把人力资源确认为资本参与税后利润的分配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困扰学术界的一个重要难题是人力资本价值的确定。目前,主流人力资源价值的确定方法有两种:一是历史成本法,以人力资源的投入价值为计量基础:二是未来收益贴现法,以人力资源的产出价值为计量基础。即,人力资本=净资产×净利润率÷行业或社会平均利润率-净资产;税后利润分配时,人力资本应占税后利润的份额=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净资产);人力资源享有的税后利润=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净资产)×净利润我比较赞成后一种方法,因为它能够反映人力资本的本质,符合现财学关于资本的内在价值等于其未来收益的贴现理论,能够较好地反映出管理当局的努力程度,并有科学的依据对管理当局及所领导的管理人员进行评价,进行激励,克服人为因素的影响。同时,这种处理方法可以把财务资本出资者的利益与资本出资者的利益科学地结合起来。
三、关于人力资本计量的问题
目前,学术界关于人力资本的计量方法有未来工资贴现法、商誉法、经济价值法等。1.未来工资贴现法是企业预计未来支付职工工资的现值,并以此计量人力资本的方法。如前所述,人力资源创造的价值中V部分在每个会计期间以工资的形式分配给劳动者,是劳动者每期付出的劳动力资源的等价补偿,应在当期予以费用化,而不应将其资本化。人力资本反映的是劳动者创造剩余价值的能力,应为扣除了工资后的人力资源的价值。显然,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未来工资贴现法计量人力资本不可取。2.商誉法是将企业过去若干年超过本行业正常盈利的部分作为商誉,然后乘以人力资源投资率求出积数,并用以计量人力资源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存在几个问题:(1)“过去若干年;(2)企业正常盈利情况下人力资源创造利润的能力未予考虑与计量。同样是人力资产创造出的价值,有什么理由将其排除在外呢?3.经济价值法要求以企业未来收益现值乘以人力资源的投资率来计量人力资源的价值。其中人力资源的投资率指人力资源投资占用企业总投资额的百分比。这种方法符合劳动者权益的定义,但人力资源投资率却难以确定。其他方法,如拍卖法、评估法等也是计量人力资本可取的方法。
四、人力资源会计的核算
对人力资源的会计核算,就是在传统的财务会计的基础上增加人力资源会计的核算内容,即增设相应的账户,并在会计报表中增加披露人力资源信息的指标(项目)。(一)账户设置。根据人力资源会计核算的要求,需增设以下几个账户:“人力资产”账户,属资产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人力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借方登记人力资产的增加数,贷方登记人力资产的减少数,其余额在借方。“人力资本”账户,属劳动者权益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劳动者权益的增减变化情况,贷方登记劳动者权益的增加数,借方登记劳动者权益的减少数,其余额在贷方。人力资本价值的确定,应采用未来收益贴现法。该账户应按具体的劳动者设置明细分类账。“人力投资”账户,属资产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在员工的招聘与培训、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投资及摊销情况,借方登记企业对人力资源的投资成本应予资本化的部分,贷方登记每期摊销数,余额在借方。“人力费用”账户,属期间费用类账户,借方登记企业对人力资源的投资成本应费用化的部分及人力投资(资本化部分)的每期摊销数,贷方登记期末结转到“本年利润”账户借方的数额。由于该账户的设置,传统财务会计中与核算人力资源投资成本有关的账户(如“管理费用”等账户)的核算内容应予调整。(二)账务处理。人力资源的业务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投入与退出、工薪报酬的支付、对人力资本的期末利润分配及发放、人力资产和人力资本的调整等。关于人力资源的各项业务的核算方法如下:1、人力资源的投入。人力资源的投入一方面使企业获得了人力资源的使用权,增加了人力资产,另一方面也使职工成为权益人,增加了人力资本,两者数额相等,应借记“人力资产”账户,贷记“人力资本”账户。2、人力资源的退出。人力资源的退出与其投入恰好相反,应借记“人力资本”账户,贷记“人力资产”账户。如果退出时还有未摊完的“人力投资”,则列作损失。3、工薪报酬的支付。支付的工薪应视作职工预支的利润,以“利润分配――工薪报酬”户来反映。借记“利润分配――工薪报酬”账户,贷记“现金”等账户。4、结转人力资源开发成本。应借记“人力投资”账户,贷记“人力资源开发”账户。5、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的投资。应借记“人力费用”账户,直接费用化的部分,借记“人力投资”账户(资本化的部分),贷记“现金”等账户;摊销人力投资时,应借记“人力费用”账户,贷记“人力投资”账户。6、期末,结转人力费用时,应借记“本年利润”账户,贷记“人力费用”账户。
五、关于人力资产摊销的问题
这里说的人力资产指与人力资本相对应的人力资产部分,即仅指劳动者投入的人力资产,而不包括企业为取得与开发人力资产而耗费资源的资本化部分。我认为,该部分人力资产不应被摊销。首先,劳动者在生产实践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将获得更多的经验与知识,增加创造剩余价值的能力。因而,人力资产的价值在生产过程中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同时,劳动力创造的价值包括V和M两部分。V部分作为对人力资源消耗的等价补偿,已以工资的形式记入当期费用。剩余价值M是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应通过税后利润分配的形式补偿给劳动者。若将其在税前作为成本摊销,则企业创造的利润从何而来呢?摊销额计入当期费用,又是对何种劳动资源消耗的计量呢?因此,不应对这部分人力资产进行摊销。在企业吸收劳动者,人力资源增加时,应借记“人力资产”,贷记“劳动者权益”;当劳动者退出企业时,则做相反记录。同样,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人力资产重估增值时,以增值额部分借记“人力资产”,贷记“劳动者权益”;反之亦然。可见,这部分人力资产所反映的企业现时拥有劳动力资源的价值,即劳动者创造剩余价值的能力。
六、关于人力资源信息的披露
人力资源会计的报告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企业如何把有关人力资源的信息传递给信息使用者。传统财务报告既不反映人力资产的价值,也不反映人力资本,从而低估了企业资产总额,忽视了劳动者对企业的经济贡献,把为取得、开发人力资源而发生的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背离了收入与费用配比的会计原则,影响了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所以有必要对传统的财务报告进行适当的调整,把人力资源这项企业十分重要的资产及其有关的权益和费用,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充分揭示和披露。在资产负债表上,有关人力资产的数据,可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列示于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之间。人力资产是由对人力资源投资而形成的,且持续期限往往大于一年,是企业的一项长期资产。相应地在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可以增设“劳动者权益”项目,用以反映企业的人力资本及其劳动者权益构成。此时,会计平衡公式就由原来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为“物力资产+人力资产=负债+劳动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同时,应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下设立“未分配职工利润”明细项目,以反映尚未支付给职工的利润,而传统会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应改为以“未分配利润”项目下的“未分配利润———投资者利润”明细项目进行反映。在利润表上,可增设“人力资源成本费用”项目,用以反映企业为使用人力资源而发生的不应资本化的费用和人力资产的摊销,同时对原“管理费用”账户反映的内容作必要的调整。在现金流量表上,对为取得、开发、培训人力资源而发生的现金流出和企业人力资源带来的现金流入,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包括现金流出和流入)下单独列项反映。
(一)会计信息披露的自愿性
企业管理当局自愿披露会计信息的动力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适当的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市场发现企业的真实价值。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信息使用者正确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流动状况,减少信息的非对称性,从而有利于企业真实价值的发现;二是有利于经理人解除其受托经济责任,提高其在经理人市场上的价值。在“两权分离”的环境下,经理人接受股东的委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经营业绩如何,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如何等,只能通过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披露,才能解除其受托经济责任,才能向经理人市场传递其经营管理能力,从而体现其自身价值。
但企业管理当局披露会计信息的自愿性是有限的,主要出于以下原因:首先,会计信息披露过量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因为,在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的同时也向企业的竞争对手提供了信息,过多的信息披露可能会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从而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其次,会计信息的生产与披露存在成本,增加会计信息披露的数量势必要增加会计信息的生产成本,而会计信息又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信息提供者不能采取有偿的方式提供会计信息。所以,从成本效益角度分析,企业管理当局亦不愿意提供更多的会计信息。最后,由于会计信息非对称性的存在,经理人具有信息优势,同时经理人与信息使用者的利益目标不一致,从而导致了经理人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意披露更多的会计信息,尤其是于己不利的会计信息。
(二)会计信息披露的强制性
因为会计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企业自愿披露会计信息的动力不足,直接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数量与质量,因此,在缺乏政府管制下的会计信息生产存在不足,产生了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需求上的期望差距。所以,政府会计管制的目标应在于增加会计信息供给,使会计信息的供应与需求相符,缩小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需求上的期望差距。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过程也印证了会计管制的必要性及其管制目标。但这种管制所规定的是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这是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会计管制下的会计信息披露是无上限的,企业也可以依照需要自主披露信息,这属于自愿性的信息披露。所以说,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是自愿性披露与强制性披露有机结合的适度管制,是两者在实现资本市场目标过程中的均衡。
总之,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数量难以准确确定,它是会计信息提供者与使用者博弈均衡的结果,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披露标准只是会计信息披露的最低限度,也是利益各方让步妥协的结果。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数量标准只能以“充分性”来表达,以有利于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这一抽象的描述来衡量。
二、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会计的目标在于向企业外部的相关利益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为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应具备一定的质量特征。FASB的第二号概念结构公告“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认为会计信息的基本质量特征是相关性与可靠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也明确规定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主要包括真实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等。归根到底,是要求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全貌,能够借助会计信息掌握企业的全部,即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应具有透明性特征。
1996年4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了关于IASC“核心准则”的声明。在该声明中,SEC提出三项评价“核心准则”的要素,其中的第二项是“高质量”,并将“高质量”解释为可比性、透明性和充分披露。1997年初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许多国际组织在分析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原因时,将东南亚国家不透明的会计信息归为经济危机爆发的原因之一。联合国贸发局(UNCTAD)的调查报告直接讨论了会计信息披露对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该报告认为,东南亚很多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失败或近乎失败,其可能的原因有:高负债、私营部门对外汇日益增长的依赖、透明度和解释度的不足。导致透明度和解释度不足的主要原因在于会计信息披露的不足。
一、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
会计信息作为一种综合性的信息资源,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发展、微观管理及投资决策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统计,它占到了整个经济信息总量的70%以上,可见会计信息对经济的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计信息披露是指股票发行公司按照国家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开上市公司重要会计信息,以有益于投资者进行判断的一种行为。会计信息披露是解决会计信息需求者与生产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方式。
二、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流于形式,缺乏主动性
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面陈述大致雷同,大都在照搬《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条文,不是主动、有针对性地去披露有关信息,这种不重视实质的作法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认识是一头雾水,投资者面临很大风险。此外我国许多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某种经济目的而不愿充分披露真实的信息,而是采取有利于公司利益的信息就过量披露,不利于公司利益的信息就避重就轻,甚至故意回避。
(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新的经济情况,新的经济业务不断涌现,会计法律法规中也难免有漏洞和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法律制度制定的人为性
国家的会计法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都是由人来制定的,其间参杂了人的主观因素及人的自身水平等限制因素,所以由人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本身就不可能完全符合客观实际,因此遵守其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可能偏离实际情况,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2.法律法规制定的滞后性
会计法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本身的不完善及制定的滞后性也导致了会计信息失真。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前瞻性不够,未能适应会计实务的发展作出适当的补充和修订,于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急需会计法规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导致实践中出现的企业经济创新行为的会计处理也无法可依。
3.法律法规的奖惩形式性
法律条文中没有具体规定发现了虚假、失真会计信息问题的处理办法,且有的惩罚措施仅流于形式,没有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三)信息披露的监督体系不完善
1.监管力量薄弱
由于监管体系薄弱,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人员不足,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案件被发现的概率很小。据统计,“过去十年因会计造假被中国证监会发现并处罚的上市公司可能不足100例,而上市公司过去十年正式对外提供的年度会计报表、半年度会计报表、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以及募股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等财务资料不下1万份。”
2.惩处力度不足
对会计造假的公司或中介机构惩治力度明显不足也降低了造假成本。我国对违法、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多以行政处罚为主,刑事处罚为辅,很少涉及民事处罚。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担着非常重要的责任。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质和执业水平,同时,由于在公司申请上市的过程中,包括上市前的辅导、市相关资料的准备以及最后上市发行,证券公司担负着总策划、总负责、总关的作用,因此,对于凡是骗取上市资格或上市后与原来的公告信息出现重大差异者,证券公司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会计信息的自愿披露
单一形式的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暴露初了严重的弊端,如很多公司制性披露的内容欠缺不足,避重就轻,在法律的规范上明显有滞后的现象,缺乏应有的公允性。而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对作为基本信息披露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补充和深化,它对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展示公司未来和真正价值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监管部门要积极的引导和鼓励公司做自愿性的信息披露。
(三)增加预测性会计信息的披露
上市公司为了吸引投资,纠正有关中介机构对它们的不合理预测,往往会主动披露财务预测信息。预测性会计信息是表明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经营业绩的财务信息,它的披露能够使投资者和债权人了解到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状况,从而做出合理有效的投资决策,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因而备受投资者的关注上市公司会计报告披露财务预测信息,其中存在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财务预测信息的质量难以保证,并由此引发有关各方承担法律责任。
四、结束语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认为上市公司应该提高自身的素质,改进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供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中介审计机构提供会计信息审计中的独立性,三管齐下,从而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一、WTO透明度原则与会计信息充分披露原则的关系
法律法规的透明度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前提,是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的基本依据。其具体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制定的公开性、广泛性;实施细则的适应性、可操作性;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可理解程度;执行结果的可预见性和不可逆转性。透明度原则是WTO的主要原则之一,体现在(1994关贸总协定)第10条,贯穿于WTO的主要协定之中。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对此做了明确的承诺,“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应向个入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显然,WTO对信息的披露和信息质量都有明确的要求。即充分性、权威性、相关性、可靠性;而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和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一是会计处理所依据的法律;二是会计处理所依据的理论;三是会计处理所采用的方法;四是会计处理所揭示的事项及事项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及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同样是减少投资和贸易的误区,降低贸易和投资的风险。但是,WTO的透明度原则强调的是政府法律方面的公开性、公正性、可靠性;而会计所披露的信息则体现在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揭示上,同样要求具有公开性、公正性、可靠性。会计信息的披露和质量必然是建立在法律、规则、制度、政策透明度的基础之上,是对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利和企业经营过程和结果进行说明和揭示。通过对会计信息的分析,可以了解企业是否按照公布的法律、规则、制度、政策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对法律、规则、制度、政策在一定的经济环境中的具体体现;通过对法律、规则、制度、政策的分析,可以了解到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否充分,会计的处理是否符合国家所公布的法律、规则、制度、政策,是否构成贸易和投资的障碍等。透明度原则对于外国企业7解中国的贸易和投资体系,进入中国市场具有积极的意义;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对外国企业了解中国企业的资信,规避风险具有现实的作用。透明度原则和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对贸易和投资这样一个同样的问题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所作的说明。显然对会计信息披露和信息质量的完善是透明度原则在会计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延伸。
二、WTO透明度原则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一)统一性。法律法规的统一性是我国对WTO承诺之一。在中国加入WTO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在第2条(A)节2款、承诺:“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我国承诺在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等领域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方面要具有统一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都属于法规的范畴,它的制定、解释必须具有统一性。这是WTO对我国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体系,完善法制建设,履行公平竞争的需要。统一性对会计信息的披露基本要求是:首先,应该具有规范性;其次,会计信息的披露在同等的环境条件下,应该具有一致性;第三、会计信息的披露应该具有对称性。
(二)充分性。会计信息的充分性是避免商品生产和贸易以及投资贸易风险的基本前提,是减少贸易和投资误区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的主要承诺。它意味着应该满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不同要求。其基础有二:一是,充分性是建立在广泛性基础之上的。广泛性要求会计信息的披露不仅要对会计事项本身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充分披露,而且要对会计事项所引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利的变化进行必要的揭示。不仅要求对公司或企业内部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进行说明,而且要求对公司或企业的关联关系进行解释;二是,充分性是建立在深刻性基础之上的。深刻性要求会计信息的披露应该具有一定的深度,对重大事项的披露不仅应该对事项本身进行深入的剖析而且对其前因后果也要进行充分的说明。使不同利益主体通过信息清楚的了解事物的本质及与其他事物的关系和可能的演变和结果。
(三)可靠性。可靠性是会计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又是WTO的基本要求之一。可靠性的内涵是真实性,真实性包括客观性、准确性和可验证性。需要注意的是在WTO框架下客观性、准确性、明晰性和可验证性是建立在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客观性体现在反对入为干扰方面;准确性体现在市场经济下的公允价值的确认方面;可验证性体现在贸易的审查制度方面。在WTO的框架下,真实性具有了更加丰富的内涵和外延。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会计的诚信问题,关系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由于受利益的驱动,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在世界范围内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
(四)可比性。可比性在WTO的有关条款中主要体现为倾销及反倾销方面,主要表现形式是: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成本或价格与国外同类商品的成本或价格的比较。从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第6条反倾销条款来看,“(a)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出口国中供正常消费时的可比价格;或(b)如无此种价格,则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同类产品出口至第三国的最高可比价格;或该产品在原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成本和利润”;其次是不低于成本。成本的确认程序、内容与价格的确认及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从会计的可比性角度看:价格和成本的确认是在不受干扰的市场环境下产生,如果市场中没有同类产品则以市场具有类似特征和风险的商品价格作为可比产品;如果市场没有类似风险和特征的商品则在允当、合理的基础上估计相关的属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计量。这与反倾销中对价格和成本的认定,在程序和内容上是完全一致的。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反倾销所要求的商品的可比性是建立在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在WTO的框架下主要体现在反倾销争端和争端的解决上。事实上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的基础是商品的可比性,会计计量所反映的可比性往往导致反倾销争端的发生,影响到反倾销争端的解决。所以我们必须处理好反倾销与商品成本和价格的可比性的关系,充分认识到会计确认、计量的可比性是WTO公平贸易原则的延伸。
三、对我国在WTO框架下会计信息披露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