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6 09:51:12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国有土地法律法规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一、广西现行的国有土地出让市场现状及法律制度
(一)广西现行的国有土地出让市场现状1.地方政府在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的双重身份导致造成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与其自身的经济行为不分根据我国当前的管理机制,国家虽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但授权市、县一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来负责国有土地的出让。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具有了双重身份:国家土地所有权人的受托人与对土地出让行为进行监督的监督者,即常说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种双重的身份极易造成土地管理部分根据自己的利益出发,跨界,利用土地管理的权力来损害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既有违公平原则又损害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还滋生土地腐败等行为,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程序未真正落实,土地出让存在人为操纵现象根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转让。但有些地方政府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存在人为操纵土地出让的现象。例如有的地方表面实行的是“招拍挂”形式,实际却是按协议方式出让;有些地方虽然建立了土地交易制度,实行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地价评估和集体决策等制度,但只是流于形式。有的地方在竞标过程中存在以各种方式私下操纵土地的招标价格。有的地方违规向用地单位变相减免出让金。等等现象都表明在土地出让环节虽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却被歪嘴的和尚念歪了经,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方式上背离了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3.不注重实施土地储备制度,导致存量土地日渐减少调查表明,部分地方政府因不注重土地储备和后续开发,导致可用土地存量和耕地面积日渐减少。使得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相当薄弱。同时,土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在当前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的情况下,更应该注重土地的复垦和后续开发,尽可能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单位土地产能,但很多县市都没有执行这一政策。4.土地出让金被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成为政府的额外财源2005年,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文,要求将土地出让金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但调查表明,许多地方政府都将土地出让金挤占挪用,使其成为政府临时性支付、预算外支出的主要来源,导致本应用于土地储备、整理、征地补偿的资金不当减少,进而损害到公共利益。
(二)广西现有的国有土地出让的法律制度现状目前,广西土地出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少,主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对土地的管理和利用主要是通过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的,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考查广西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规体系,笔者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相关单行规范的缺失,如广西尚未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储备、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导致广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快速发展与机制、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仍然突出。
二、广西国有土地出让法律制度的规范
土地产权制度缺陷是影响土地出让市场发展的首要因素。土地出让市场运行状况,取决于土地市场机制能否发挥作用及其发挥作用的程度。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城镇土地产权制度由土地产权行政化向市场化转变,形成土地行政划拨制与土地批租制并存的二元体制。这种城镇土地配置方式既是一种进步,但这种产权制度存在缺陷,并阻碍了城镇土地出让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城镇土地产权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城镇土地产权的权能空间和利益大小不明确
第一、产权的排他性体现不足。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出售、交换、赠予、出租和抵押”,这意味着“土地使用者在获得使用权的同时,亦获得该土地的某种处分权,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情况下包括了所有权的占用、使用、收益三项权能,具有十分明显的土地财产权属性和广泛的使用范围”。即出让土地使用权包含了土地的部分处分权,可见城镇土地产权权能空间界定不明确,与产权的有限性和排他性属性不符。
第二,城镇土地产权的利益大小不明确,收益分配不合理。
虽然法律规定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应支付土地出让金,但对出让金的性质和数量未曾规定,使城镇土地收益不合理分配不可避免。在土地收入分配中,常常是地方政府占大头,中央占小头,体现在哈尔滨市,就是区县政府占大头,市政府占小头。根据《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支管理办法》规定,区县土地出让的收入80%以上归区县政府所有,市政府获得的土地收益十分有限,尤其是新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为国有用地出让的,在收入分配上市、区县政府比例为1:9,如此的收益分配不合理,导致地方区县政府存在短期利益冲动而违规供地和违规批地。
(2)城镇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不明确
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不明确,主要表现为城镇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条和第五条同样规定了“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虽然规定了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者身份,但没有具体界定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城市土地所有权。现实中,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城市政府构成,中央政府名义上拥有所有权,而地方政府通过对国有土地产权的实际控制,形成了事实上的所有。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上政府实际在行使土地所有权,掌握着国家土地的处分和收益权。这种不合理的土地管理政策,刺激了地方政府多卖地、低价卖地行为的大量发生,导致大量耕地流失。同时,国有土地产权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缺乏明确的划分界定,上下级政府各自在土地资产上的事权、财权模糊不清,演化出上下级政府之间的权利之争或讨价还价,人为地加大了交易成本。
(3)土地产权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
到目前为止,我国城镇土地产权分配还缺乏正式的法律形式,导致土地产权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在此背景下,土地寻租机制便发育起来。对于寻租者来说,一旦获得了排他性的土地产权,实际上就得到了一种类似法律上的垄断产权,这种垄断产权可以通过交换而获得巨额租金。政府部门在进行土地产权安排和重新分配的过程中,往往通过寻租活动来追求自己的利益。从这一角度来看,设租者即政府部门本身也是寻租者,他们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视不同的对象来设定租金水平,目前,城镇土地出让领域的寻租活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土地出让活动中,尽可能采取协议方式,以便在政府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设定租金。二是由于上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不同部门对国有土地产权的权利界定不清,现实中大量存在为获得土地审批权和土地出让收益而进行的各个利益团体的寻租活动。三是地方政府从地区利益出发,利用对土地产权的实际控制权获取实物地租,或压低地价甚至“零地价”以吸引投资。寻租既得利益者的阵容不断扩大,增大了产权市场化的阻力。
2、土地出让制度不完善
尽管近年来我国己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土地出让法律法规,也对土地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立法本身具有其滞后性,加之土地出让制度在立法上的不完善,以及人们对于客观事物的认识有局限性和逐渐深化过程,使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还难以适应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要求,从而亟待加快立法,并修订已有的法规。
目前,与土地出让相关的全国性高层次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和发展土地出让市场,还是远远不够的。对于一些具体问题,法律规定尚不够明确,比如只规定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而没有具体年限,对于不同地块采取不同的出让方式也只是笼统的规定,虽然有条件具备的土地应用招标拍卖方式、条件不具备的可用协议方式等条文,但所谓“条件具备与不具备”则法律未作规定,这是立法不严密所致。因此如果不将例外适用的条件具体化,容易使一些人钻制度的空子,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高度重视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土地执法监察是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管理者依法管地,用地者依法用地。各县要高度重视国土执法监察工作,在当前国家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形势下,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显得尤其重要。各县要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要充实配强人员,改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装备,配备必要的监察车辆和通讯工具,切实发挥土地监察在巡回监察和案件查处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确保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土地法制宣传,增强干部群众法制观念
各县要广泛深入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土地犯罪条款以及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等五部委出台的《违反土地管理问责办法》(15号令),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领导层,教育广大干部模范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要主动支持和协助国土管理部门搞好土地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和规定的宣传教育,有选择地披露和曝光违法用地责任人的查处情况,提高宣传实效,形成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社会自觉守法的良好风气。
三、加大土地案件查处力度
二、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建议
(一)加强对土地法学的研究近年来,很多高校都增设了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这对于培养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和实现化、专业化土地资源管理是十分有利的,在对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同时,也要加强土地法学、这个土地资源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学科的研究。对土地法本身的研究应该在土地法科学性评价、土地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土地法基本功能发生作用的条件和环境、土地执法体系、土地法律成本等方面开展。对土地法不同角度的研究主要可归结为:从人类的发展角度研究、从土地法的立法技术角度研究、从土地法的法律效用角度研究。
(二)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借鉴发达国家在土地管理上的经验,应建议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用地的土地供应最低比例写入《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我国也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例如,在[2006]37号文件中规定了“城市新开工住房建设中,套型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必须达到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不得低于70%”。但目前制定的一些政策措施仅限于国务院文件、部门规定等层面,约束力不强,政策执行效果不佳。因此,应将保障公民居住权上升到法律层面,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的最低比例写入《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对于不执行该项规定的,均应视为违法行为加以严处,从而遏制土地投机,有效地控制房价的过快上涨。将土地可持续利用、节约集约利用的思想作为重点内容写入《土地管理法》。我国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通篇较少提到土地可持续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问题。当前,在资源瓶颈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已经是“好”在“快”前、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已经成为国土资源管理当前及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点的情况下,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及节约集约利用的思想也应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入《土地管理法》的首要位置。在土地管理法中,应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制定过程和规划成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立法者对于个人权利的偏见一直是土地规划历史上的主要特点,新出台的《土地法》应放弃这种偏见,以较多的笔墨对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进行了规定,在规划制定、实施过程中始终贯彻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的原则,这也是国外发达国家土地方面法律的通行做法。因此,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也应当增加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与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土地的数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情况下,都应该公开、透明,广大公众可以随时通过一定的程序查阅,同时应增加公告和听证程序的有关内容,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大监督力度,防止腐败,促进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政策更好地执行。
(三)执法机构设置专业、负责的执法机构是解决土地执法难问题的组织保证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目前,我国基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都下设了执法监察大队,但是因为权力不够、经费落实难导致执法监察大队往往流于形式,工作效率不高。而且,因为监察队伍的性质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时,依法行政与部门经济利益的矛盾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因而我们要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中下设专门执法监察部门,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并在组织上、思想上、制度上、专业素质上和装备上加强对这一队伍的建设,完备充实土地执法必要的办案工具和办案经费,提高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在执法监察工作中的积极性。要在法律上明确土地执法监察部门的具体权力,要赋予土地执法监察人员行政强制权。什么情况下可以自行解决违法行为、处罚违法主体,什么情况下需要求救公安和法院,都应该在法律上找到具体的依据。
近年来,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经济高速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导致土地市场因用地而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其中因土地使用权出让而产生纠纷占了相当比例,主要表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而解决该纠纷的第一步就是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①。
一、 产生背景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前,用地者依靠政府单纯的行政划拨从国家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无偿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制度。毋庸置疑,在这种体制下,国家与用地者之间形成的完全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从1982 年起,土地使用制度开始改革,1987 年国务院正式批准在深圳、上海、广州、厦门、福州等城市开展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试点。1990 年施行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应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进行②,且要订立出让合同,即在国家完全垄断供应市场的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在一定范围内公平竞争,以期获得有限的土地使用权,并就出让金数额、出让期限、土地用途、转让条件等事项与代表国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签订合同。以这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克服了行政划拨的种种弊端,更显科学、合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此产生。
二、 法律关系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在该法律关系中,主体包括出让方和受让方。依据《条例》第十一条,出让方是指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在该合同中既是合同的签订者,又是合同履行的监督者。依据《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由此可知,受让方包括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和个人。在该法律关系中,客体是一定期限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 关于该合同性质的争议
目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对该合同的性质并未形成一致意见。通说主要有四种观点,即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双重性质的合同和经济法合同。下面将对四种通说进行简要的介绍。
(一)民事合同
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主要理由如下:
1.原则:《条例》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是民事合同的基本原则。这表明出让合同双方应是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而国家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时,其法律地位只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
2.主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出让合同法律关系中,只是代表国家作为土地所有人,并不是以土地管理者的身份出现。
3.目的:签订出让合同的最根本的目的是在土地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使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进行流通,从而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和土地效益最大化。
4.法律责任:《条例》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由此可知,受让方也享有平等的解除权,并可以要求出让方给付违约赔偿,这是民事合同的显著特征。
(二)行政合同
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合同,主要理由如下:
1. 《条例》第一条 规定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出让国有土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是为了履行其行政职责,贯彻该条例的相关规定。出让合同一方固定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符合行政合同的主体恒定特征。
2.出让合同的内容主要是行政上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出让方可以采取纠正、罚款、收回土地使用权等行政制裁措施;为公共利益、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等需要使用土地的,出让方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内容体现该合同的行政色彩
3.《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土地管理部门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享有监督权、处罚权和单方解除权,这都是行政优益权的具体体现,具有明显的行政合同特征。
(三)双重性质说
认为该合同兼具民事合同及行政合同的双重性质。主要理由如下:
1.从现行土地出让实践来看,出让合同兼具民事属性和行政属性双重法律性质。从现行法律法规,《暂行条例》更突出出让合同的民事属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则在这方面有所弱化。
2.合同目的
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代表,通过出让合同在土地所有权上设定土地使用权,实现土地所有权的民事目的。同时其作为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出让合同实现土地高效集约、用途管制、土地市场调控等行政目标。
这种双重性质说虽避免了对合同性质判定的争议,但却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系列难题。首先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其次会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再次是影响出让合同价值的实现;最后不利于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分,也不利于明确规划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
(四)经济法合同说
持有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土地是承包经营、房产建筑的基础。计划经济时代土地为国家和集体所有,其利用效率和层次低造成国有资源的浪费。市场经济要求将土地的使用从传统的束缚中解脱出来,通过出让使用权实现土地的最大利用。
法律一方面要求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依靠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督。无疑将土地出让合同归入民事、行政都会出现“公法遁入私法”“私法遁入公法”的局面。
合同中政府既需要以平等的身份与个人、组织订立出让合同,又需要以管理者身份扮演监督者的角色。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既包含了“平等性”的内容,同时又对“隶属性”内容做出了规定——突破了民法与行政法的局限性。
四、纯化合同性质,完善相关制度
目前关于该合同的性质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而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是不可避免的,这就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窘境。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土地出让纠纷案、山东省烟台市国土资源局与山东烟台长城科工贸集团公司等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上诉案、湖北省武汉市国土资源局与武汉兴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上诉案等案件中,司法机关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认定不一。理论界在讨论该合同的性质时,也是各抒己见,意见不一。
在对该问题进行理论探讨时,要从应然层面出发,审视和质疑现有的法律法规,找出现行法律法规的漏洞,进一步指明应该如何完善该制度。笔者认为应将该合同的性质纯化为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一种柔和的、富有弹性的行政管理方式。其政策依据是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无论实行哪种经营责任制,都要运用法律手段,以契约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都要通过竞争产生合格的经营者。”
行政合同,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应用较为广泛。主流观念行对政合同的定义采取的是德国模式即主体兼目的说。体现在在行政合同的主体上,行政合同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而达成的一种协议;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和行政职能;最后是行政优益权,行政合同贯彻行政优益权原则,这也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最大的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所以称之为合同,就是因为它吸收了民事合同的一些特征,诸如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受让方的合同解除权、受让方的违约损害赔偿等。但是采纳民事合同的一些特征,只是为了更方便的进行土地行政管理,并不能因此改变合同的性质。
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纯化为行政合同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1.符合行政管理的发展趋势。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促进了行政命令向行政合同方式的转变。在土地出让过程中,采用行政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比单纯的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更易于使当事人接受,更易于使当事人支持土地行政管理的工作。
2. 便于行政相对人寻求救济
(1)举证责任。在民事合同中,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这种举证规则下受让方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如果认定为行政合同,那行政部门就要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相对人只需对行政结果承担举证责任。因而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认定为行政合同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2)法律统一。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保持了审判与行政部门执法时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3. 便于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管理职责。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有权对相对人进行监督、指挥;依照规定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对相对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制裁。这样更能发挥行政管理快捷、高效、经济等的优势。
五、总结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尽管土地出让合同具有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 但无法掩饰其深深的行政烙印。将其纳入民事合同, 既可能造成理论上的混乱, 又无法解决由此引发的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总之, 土地出让合同作为一种行政合同, 既是政府对土地市场进行干预的行政手段, 又是公民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的方式。随着民主政治进程的加快, 政府行政管理手段的强制性色彩不断弱化,越来越多的体现相互服务与合作、民主与沟通的行政法人文精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是行政法将行政权力因素与契约精神有机结合, 运用到土地管理中的一种表现。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认定为行政合同更够能好的维护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使政府更好地发挥其土地管理职能。(作者单位:巫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注解:
①法院在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时首先要确定适用民事讼诉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所以确认该合同的性质就成为关键的一步。
②《条例》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参考文献:
[1]宋志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与法律适用探讨[J].2007(2).
[2]张军连. 土地法学[M]. 北京: 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2001: 80.
[3]刑鸿飞.赵联宁. 行政合同的制度分析[J]. 南京社会科学, 2001, (5): 51.
[4]宋志红.民事合同抑或行政合同: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纯化[J] .中国土地科学,2007,(3): 33.
xx年,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刻苦勤奋、认真努力开展工作,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取得良好成绩。下面,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和要求,就我所xx年工作情况向领导和同志们做如下汇报,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
一、认真学习,积极创建优秀基层国土所
我所全体同志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本系统组织的各项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技能,以便全面做好国土工作。我所积极创建优秀基层国土所,人人争当优秀国土员,认真落实局里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片区国土资源所重要职责及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内部管理,做到按章办事,不徇私情,促进各项工作发展,取得良好成绩。
二、加强宣传,提高片区群众法律意识
我所紧紧围绕“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这一主题,利用今年“6.25”全国土地日和乡镇春台会,会同辖区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共出动宣传车30余次,人员13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6000余份,有效提高片区群众对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认识,增强了片区群众保护土地的法律意识,自觉做好各项土地保护工作。
三、勤奋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我所坚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龙头,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并做好巡查结果登记,确保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同时加强与局业务科室的沟通和联系,认真做好各项用地的审批工作,截止目前,今年共完成各类手续44件:其中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宗,续期出让3宗,收购前置地籍调查2宗,拍卖前置调查8宗,集体土地*5宗,集体土地遗失补办5宗,商品房分摊*16宗。在用地审批工作中,我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热情服务群众,让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四、认真执法,维护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我所在局执法**大队的指导下,建立了土地动态监察巡查制度和辖区国土资源管理违法违规用地督察信息员制度,制定了巡查路线图,加大辖区土地动态巡查工作,协助辖区各乡镇政府调查、调解土地纠纷,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截止目前,今年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12份,制止违法用地12宗,接受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以及举报23次;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上报局执法大队立案查处。与此同时,为了加强xx河、xx河沿岸的河道管理,制止非法盗采沙石的行为,今年5—7月份,我所不分白天黑夜会同局执法大队、市水务局、110巡警大队联合进行了夜间执法巡查,有力地打击了非法盗采沙石的行为,维护了河道管理秩序。
五、存在的不足问题
我所认真努力工作,完成了任务,取得良好成绩,但还是存在一些不足问题,一是学习还不够抓紧,业务水平不够高,没有全面领会掌握局工作精神,致使工作发展不够快;二是在土地保护管理上,有些工作还没有完全做到位,工作规范化、精细化还不够,以致取得的工作成效不够大。三是服务群众工作措施不够,工作效能有待提高。这些存在的不足之处,我所需采取有效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和提高。
六、xx年工作打算
xx年是学习贯彻十x届x中全会精神之年,我所要按照十x届x中全会精神和局工作精神,结合自身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刻苦勤奋、兢兢业业工作,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取得更加良好的成绩,着重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1、认真学习,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技能。我所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十x届x中全会精神和局工作精神,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技能,增强执行力,按照十x届x中全会精神和局工作精神全面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取得更大成绩。要继续开展创建优秀基层国土所、人人争当优秀国土员活动,严格执行《片区国土资源所重要职责及管理制度》,使全所同志增强组织纪律性,切实做到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促进所整体工作发展,取得比xx年更好的成绩。
2、加强宣传,进一步提高片区群众的土地法律意识。我所要切实履行“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的工作职责,要加强宣传,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6.25”全国土地日和乡镇春台会,采用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提高片区群众对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认识,增强片区群众保护土地的法律意识,自觉做好各项土地保护工作。
3、优质服务,提高片区群众对我所工作的满意度。在严格按照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做好用地审批工作中,我所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树立服务意识,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努力为群众做实事、办好事,进一步提高片区群众对我所工作的满意度。
4、强化责任,确保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我所要强化责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并做好巡查结果登记,确保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要认真做好调查、调解土地纠纷工作,发现、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继续加强xx河、xx河沿岸的河道管理工作,打击非法盗采沙石行为,促进土地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5、努力工作,促进各项工作全面发展。我所一是要认真努力做好耕保基金的监管和发放工作,确保耕保基金监管到位,及时正确发放,提高耕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二是要做好土地整理管理和验收工作,使土地整理规范有序进行,提高土地整理的质量;三是积极参与征地工作,配合政府做好相关工作,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建设需要。
我所述职报告完了,谢谢大家!
企业个人述职报告范文2
我叫xxx,现任供应部副部长,供应支部工会主席,半年来,在矿领导和部长的正确带领下,与供应部全体同事团结协作,共同努力,较好的完成了各项本职工作,现具体述职汇报如下:
一、思想上积极进取
首先,立场坚定,方向明确。其次,上半年,我努力加强三个方面的学习力度,一是政策理论学习,通过单位组织学习和自我学习两方面相互结合,我认真学习了党的十x大精神,不断领悟十x大精髓,贯彻落实争先创优、保持党员纯洁性、科学发展观等精神。二是认真学习行业内部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促进自己在实践工作中的提高。三是努力掌握了解国内经济发展形势、发展的新特点并努力学会用科学发展的思路去理解和看待国内发展形势的变化,积极拓展自己的知识面,提高自己的素养修养。
二、不断提高自我的组织领导能力
近半年来,通过强化理论知识学习,我不断提高自我的组织领导能力,尤其是运用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指导和提升自我的组织领导能力,提高自我与同事之间的协调沟通能力,丰富自我的创新思维,更好的协助部长完成本部门的各项工作。
三、工作作风端正
半年来,在工作岗位上,我能够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平时的工作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向单位的老同志、先进个人、各类模范学习和请教,并努力学习他们身上的优秀品质,养成勤俭节约、不骄不躁的好习惯,同时,在工作和日常交往的过程中,能够团结同事,尊敬领导,使自己的团队协作意识进一步增强,努力树立大局观和全局观,树立我矿提出的“先做人,后做事”的人身价值观。
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本职工作
1、带领我部两名会计做好每月的物资出人库记账与对账工作,经常联系用友小朱解决记账对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2、生产区队报送的急用计划经我部报到地煤物质分公司后,经常与物质分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联系沟通,催促他们尽快供货,以免影响生产。
3、负责我部合同签订工作,对于与我部或相关部门发生业务的外来单位,每签订一笔合同,都严格把关,亲自过目,对于当场发现的问题立即现场处理。
4、配合支部书记完成矿工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5、完成本部门的其它各项日常工作。
五、提高风险防腐意识,廉洁自律
今年根据单位的统一要求,我认真学习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廉政规定,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行为规范,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报”等行业不正之风;坚决抵御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筑起拒腐防变的牢固防线,告诫自己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忘记党的教育,不能忘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干好自身的每一项工作。
引言
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我国虽然地大物博,但是人口基数非常大,土地资源就显得非常短缺,而且土地资源的挖掘潜力非常有限,因此,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落实我国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依法认真管理好既有的土地,千方百计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出贡献。
一、我国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土地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导致违法用地现象严重
公民土地忧患意识薄弱,对土地的紧张趋势认识不足,法制观念不强,没有形成依法用地的良好社会风尚。同时,土地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而且由于执法水平不高,监管不力,导致非法占用、转让、出租、买卖土地,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超标用地、越权审批、闲置撂荒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2.土地产权模糊,主体不明确
城市土地产权不清,没有明确的财产法人代表,国家土地所有权得不到实现,造成了事实上的土地地方或部门所有制。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实际上由个别人说了算,集体所有地主体"虚置",集体所有权弱化,对土地的利用开发缺少统一的规划和必要的管理,使土地的管理利用存在盲目滥用和掠夺式经营等短期行为。
3.土地使用制度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确立了有偿出让原则,但由于历史原因,行政划拨无偿使用土地的情况依然存在,导致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有偿出让和行政划拨"双轨"并存,引发了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好地劣用等现象,土地利用率低下,浪费严重。农村土地实行的,按人口分配土地,土地经营权不能出卖,排斥了土地资源的流转、集中,土地经营规模狭小破碎,阻碍了农业机械化大生产和规模经营,阻碍了农业的专业化和商品化。
二、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利用率
1.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常识宣传,提高广大公民的土地法律意识
要进一步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常识宣传,引导公民提高对国土国情的认识,不断提高广大公民的土地法律意识,在全民中树立依法用地理念,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观。要打破传统陈旧的土地思想观念,进一步提高全民的土地资源危机意识,在全社会树立人与自然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不断提高土地国策和相关法制观念,逐步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在民众中树立自我约束的心理,从而形成依法用地的良好氛围。要注意利用全国土地日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全体人民树立科学的资源观。
2.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使土地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要进一步健全土地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依据《土地法》建立一整套土地管理体系,实行,确立行政与经济以及法规三位一体的土地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机构的话语权和行政权,这样才能为土地管理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从而促进土地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能力,不断加强执法工作力度,使监督管理工作更加到位。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通过法律的落实确立执法的权威性,使土地监管职能更强。要加强土地执法监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以罚代刑"的情况出现。
3.改革土地管理机制,建立用地约束体制
土地是国家的,要保障国家对土地的管理权,应该在当前的改革成果上,进一步改革土地管理机制,对于全国各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该实行省级垂直管理体制,对于地方政府的土地审批利用必须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管理。对于土地利用问题,应该实行中央统一规划机制,在地方实行分级管理,要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使国家能够对土地进行集中有效管理。要坚持土地利用规划和审批制,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对于城市的用地规划,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严格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并且认真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对于新增建设用地,必须进行严格控制,要按照土地利用计划处理农用地使用工作,应该健全用地预审机制,依据用地定额标准规范土地利用,进一步提高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需要注意的是,一切用地规划都要建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上。此外,还要进一步深化土地的收益分配改革,应该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体制。要严格征收耕地占用税,防止地方政府寻求借地生财或者卖地生财的行为。
4.要明确土地产权关系,进一步减少土地字眼的浪费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土地产权制度,使土地所有权代表机构更加明确,严格落实财产法人代表制度,在经济方面和法律方面确保国家的土地所有权。要进一步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健全农村土地的集体统一管理,使农村土地利用更加合理有序,避免土地利用随意混乱的局面。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可以适度进行放开,促进土地合理合法流转运作,提高土地规模化经营管理水平,这样以利于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能够有效促进农村耕地的机械化、规模化和专业化开发,不但能够减少土地闲置问题,而且能够大大提高农村土地的生产力。
5.健全土地使用制度,促进土地合理利用
应该健全城市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管理制度和市场功能,使土地方面的交易行为更加规范。在土地供应上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多措并举促进城市经营水平的提高。对于城市国有土地,必须大力推进公开拍卖的方式,以及招标出让的方式,使土地出让方式就科学合理、合法有序。应该积极引入土地市场竞争机制,这样以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城市用地结构得到优化,从而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要合理调整农村土地的利用结构,进一步规范农业用地行为,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同时,防止水土流失,避免耕地质量下降。
6.严格控制非农用地,保障耕地占补平衡
要严格城镇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对于城镇建设和发展规模,必须实行统一的整体规划。要控制城市用地的增长速度,使城市用地由原先的粗放型逐步向集约型转变。要严格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同时要提高城市闲置土地的利用率,在盘活存量土地方面下功夫。要坚持耕地红线制度,进一步保障耕地面积,严格约束农用地的非农化利用。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权利应该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确定,在这一方面要坚持实行两级政府下达制度。要加强基本农田监测工作,实行分级监控管理,有效保护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要深入实施土地整理机制,鼓励开发耕地,控制企业占地规模,尽量减少对耕地的占用。要加强耕地开发与复垦工作,千方百计地稳定耕地的面积,确保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必须保证基本农田面积。
1 引言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1]”,土地对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综合水平提升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人民对于国家经济建设与财富积累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加深,相应地引发了人们对土地利用规模与利用强度的扩张[2]。其中“国有土地”作为我国土地权属类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具体的利用过程中面临着很多问题,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国有土地权属纠纷问题[3]。在这个纠纷解决过程中,合理“国有土地权属登记”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4]。国有土地权属,包括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5]。国有土地权属登记制度,即各省、市(县)的土地管理机构通过规范化的规则、流程以及资质审批要求,对其辖区内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明确的产权登记,确定其属于国家、个人或者公司团体等等,从而确认各个社会成员对土地的所有权限,避免出现争端,同时也实现切实有效的管理。
乌鲁木齐市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城市,在国有土地权属登记方面尤为重要。自1994年“乌鲁木齐市第二造纸厂不服乌鲁木齐市政府确定土地权属决定案”审理结案以来,人们对于政府、企业与个人间的土地权属问题的关注力度不断加大,并对其权属确立的关键――“国有土地权属登记”也进行了重新的认识与重视。本文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在本论文中未得以体现),研究了乌鲁木齐国有土地权属登记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2 乌鲁木齐国有土地权属登记存在的问题
为了更好的研究乌鲁木齐土地权属登记的执行现状,进一步的分析乌鲁木齐国土权属登记所存在的问题,笔者根据实际情况,将问卷选点区域分布在乌鲁木齐市内的7个行政区域,选取典型样本,进行问卷调查。调查问卷主要包括乌鲁木齐土地权属登记初始登记以及变更登记、办证持有的资料是否熟悉、登记的基本原则、对于乌鲁木齐土地权属登记的执行效果、土地权属登记申请原则等方面的问题。从实地调查分析中,本文发现乌鲁木齐土地权属登记中存在如下问题。
2.1 权属制度缺失,土地登记效力不明确
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法律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主要反映在登记部门不统一,土地监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分别主管土地权属登记和房屋权属登记,有时候登记信息不统一;既有全国性的法律,又有当地政府行政部门规定的地方性规章制度;房产权属法律有的时候往往会为政令让路等等,这些问题都给房产权利人及时有效的保护其合法权益带来了不便。
2.2 土地登记责权不明,监管职能失灵
土地登记权责不明确主要表现在土地用途不明确,或者土地使用人不明白土地是要按规定使用的。监管职能失灵表现在土地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在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在变更土地用途的时候,相应部门没有及时监管。乌鲁木齐市出现过很多房屋买卖与土地买卖相交织的问题。由于人们对土地用途的轻视,以及土地登记责权不明晰,导致人们在房屋买卖的时候,连同土地也卖了出去。买都手的土地,买者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将农用地用作建设用地,违反了土地法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这样的案件屡见不鲜。这样案件的出现不仅仅是土地登记责权不明确,还有就是土地部门监管不到位。
2.3 立法冲突,土地登记法律不完善
《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涉及土地方面的法律存在冲突的地方。关于优先受偿权的各法律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有些法律规定某些权利拥有优先受偿权,有些法律规定正好相反。比如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在未支付土地出让金300万元的情况下,就已经颁布了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却用该宗土地作为抵押,从银行贷款,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法院要求市国土局协助调查,以促进银行工作的实施。但国土局认为,过户可以,但应优先清偿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为政府收益。然而银行和法院认为土地出让金属于一般债权,不能享有优先权。不同的法律对土地优先受偿权有不同解释,这说明了土地登记法律的不完善之处。
2.4 绝对公信不当,土地登记程序不完整
乌鲁木齐西山的一个煤矿工人李某从事深部煤炭开采工作。当初国家为奖励高危作业工人,出台奖励性农转非政策,李某及子女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获取粮油计划供应资格及国家安排工作待遇,但仍在原籍从事农业生产。在2004年,村委会以李某和他们的孩子都是非农业人口,不是本村村民为理由,收回李某承包的土地,另作他用。这个事实说明了土地登记程序的不完整性,若是当时在李某农转非的时候,办理相关手续,不至于出现这样的问题,也不至于导致人们对政府绝对公信力的怀疑。
4 乌鲁木齐国有土地权属登记问题的解决措施
针对以上出现的乌鲁木齐国有土地权属登记中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解决措施。
4.1 强化国土权属登记政策的申请制度
规范乌鲁木齐土地登记行为,提高乌鲁木齐土地登记公信力和权威性,是保护乌鲁木齐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乌鲁木齐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和公民物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从现实来看,随着物权法的实施,乌鲁木齐市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乌鲁木齐土地登记工作中不规范的问题凸显。现就乌鲁木齐目前国有土地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强化国土权属登记申请原则这一解决方案,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4.1.1 登记申请强化
强化乌鲁木齐土地登记制度建设是规范乌鲁木齐土地权属建设的首要任务。针对以往乌鲁木齐土地登记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弊端,专门制定乌鲁木齐土地登记工作制度,提出具体要求,规范乌鲁木齐土地登记工作程序。具体的可以依照《乌鲁木齐土地登记规则》要求,在乌鲁木齐土地登记的申请受理、土地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或变更土地权利证书的各个环节,都进一步规范细化,明确告知权利人办理程序,防止权利人有漏洞可钻。
4.1.2 提倡主动登记
本文认为提高乌鲁木齐土地登记服务水平,必须要提倡主动登记制度。建立首办负责制、限期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和过错问责制等落实措施。严格整顿窗口办事人员工作作风,通过转变工作方式,实现廉洁服务和高效服务,提高土地登记公信力,更好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2 提升国土权属审核力度
还需要苦练内功,加强乌鲁木齐土地管理相关部门的学习,提高乌鲁木齐土地登记人员业务素质,提升对乌鲁木齐国土权属的审核力度。要认真组织学习《物权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乌鲁木齐市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提高乌鲁木齐土地登记人员的业务能力,要严格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对申请土地权属登记的一定要严格按照土地审核的规章制度来执行。对未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人员,调离土地登记岗位,严禁无《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人员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工作。
在适当时机,组织相关部门对国有土地的具置以及大小用途做一次全方位的统计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大力宣传土地权属登记的优势,对已经办理土地使用证但是缺失相关材料的要及时申报重审,分情况作出注销登记或完善资料的处理;对未办理或者正在办理的,督促当事人尽早去申请,从而全面建立相关土地使用档案,消除隐患,排解纠纷,促进乌鲁木齐地区社会和谐稳定。
4.3 重视权属提前公告的作用
建章立制,全面落实乌鲁木齐土地登记信息公开制度是土地管理之根本。本文认为,乌鲁木齐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行政许可法》、《乌鲁木齐土地登记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行政登记的条件、程序等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查阅;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土地登记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用章管理办法》之规定,对确认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标准的,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前,报县政府批准。全面保障物权法的实施,认真落实不动产登记制度,严格审核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避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妥善保管土地登记档案材料,充分发挥土地登记簿在化解纠纷等方面的作用。
4.4 规范乌鲁木齐国土权属争议处理制度
规范乌鲁木齐国土权属争议处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执行,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是土地管理的具体要求。建议对于区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所有权调查和调解纠纷,法律规定之内的要依法作出决定,拟定处理意见并做出决策,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来处理纠纷的相关事宜。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单位和单位之间存在的有争议的土地资源,则由当地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乌鲁木齐国有土地权属登记制度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是基于我国漫长的客观社会土地制度发展过程而逐渐生成的。在看到这些问题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问题背后更深刻的社会问题背景。因而,解决该问题的过程,也是解决旧的社会制度的遗留问题的过程。我们只有切实根据乌鲁木齐人口、社会形势以及人口与土地的客观关系等各方面的特点,因地制宜,在制度问题上不能一刀切,而是根据客观国情以及地区、人民的实际需求,建立适用的土地权属登记制度,才能逐渐将当下存在的问题慢慢解决,它需要乌鲁木齐人民、政府乃至整个国家各界的通力合作。
参考文献:
[1] 田秀娟,毛志彦.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如何调处[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2-09-20
[2] 潘万余.土地权属争议中的举证责任[N].中国国土资源报.2003-05-16
[3] 苏建武.如何做好这道“选择题”[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1-03-30
[4] 戢浩飞.法律冲突:土地确权救济何以适从[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2-10-28
1铁路用地保护的意义
铁路用地是通过依法留用和征用而来,是国家建设用地的专项重点保护部分。国家给铁路提供用地,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保证国民经济大动脉的畅通,为发展铁路运输事业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保护好铁路用地,对进一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国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降低铁路建设成本,实现铁路用地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和谐铁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铁路用地被侵占的主要原因
1)依法用地意识淡薄市场经济的发展,工商业的需求,给土地出租带来生机。个别基层单位不了解我国的土地法律法规,将自己管辖区内的铁路用地擅自处置。有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铁路地界内建造房屋,违法出租,长期占有铁路土地;有的单位未经审批,私自签订协议,而且协议期限较长,以致严重影响了铁路扩建的使用。部分路内单位土地使用各行其是,不服从统一管理。有些以联营、出租等形式将土地擅自出租和出让,使用路地不报不批,形成严重的失控状态。
2)土地监督检查缺乏强有力的手段铁路土地管理部门是管理铁路用地和制止违法占地行为的职能部门,只有土地监察权,而没有土地执法权,监察力量薄弱,不能及时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违法占地一般是采取罚款或补办有关手续,不能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处罚标准。这种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行为,既影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使铁路用地无法得到保障。
3)铁路用地点多,线长,情况复杂铁路用地在分布上多临多界,频繁跨越地方行政区。在国家实行土地属地管理和铁路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现实情况下,中央与地方利益存在差异,必然造成地方政府与中央企业在土地保护等方面的认识上也存在差异。
3加强铁路用地保护的对策
为了有效地保护铁路用地,必须强化土地管理。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1)大力宣传,加强保护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导向,树立珍惜土地的观念,开展各种土地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土地法制观念和土地保护的责任感,营造一个保护铁路用地的良好氛围。加强土地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土地普法活动与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多种教育形式,不断提高各级领导、职工的法律意识,使铁路用地得到有效保护。
2)合理开发,管用结合在铁路发展的新形势下,把土地作为保值、增值的资产,盘活土地资产,充分利用闲置地、边角地和城市中的闲置土地开发利用,既能发挥其经济效益,又能保护好铁路用地,为运输生产和铁路发展提供保障。
3)完善体制,发挥效应首先要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健全安监、工务、土地、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的安全行政执法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保障工作局面。其次是建立联席机制,加强同地方政府部门、司法、城管、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等部门的联系,发挥监察机制的整体效应,对违法占地行为予以有效查处,确保铁路用地不丢失。最后是建立土地监察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报告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土地违法行为年报制度、重大违法案件备案制度,将土地监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4)适当奖励,积极保护对于本着维护铁路用地不受侵害,积极举报和提供有效信息的干部、职工和群众,铁路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维护铁路利益,积极保护铁路用地,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5)理顺职能,强化监察为有利切实管理好理顺铁路用地的资产,制止侵权、乱占、滥建行为,必须强化铁路用地监察工作。争取各级地方政府授权查处侵权违法占地的行政职责。建立完善的监察体制,自上而下形成完备的用地监察网络。要制定必要的监察制度,坚决制止各种非法行为,加强巡视跟踪管理,对严重违法行为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才能使铁路用地保护纳入正常的法制轨道。
二、认真做好企业用地服务工作,为企业排优解难,积极协助企业办理用地手续。今年主要为港蜀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处理原用地遗留问题,协助该企业办理国有土地征用手续,现该项工作正在进行土地测绘。
三、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我镇于今年5月25日在镇政府召开了全镇国土、建设管理培训会,为加大宣传力度,我镇扩大了此次培训范围,由分管领导带队于6月8日、9日两天分别到全镇8个行政村进行了国土和建设管理工作培训,参会人员为村组干部、部分党员、社员代表,经统计参加此次培训的共400余人;镇国土建环所还以“6·25”国土宣传日为契机,围绕今年宣传主题“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宣传培训,全年农村建房未出现一例乱搭乱建事件,农民建房均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今年,我镇按照县国土资源局安排,以府办发[]7号文件制定了《镇年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在全镇范围内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对具有隐患的点位建档立卡,并落实专人进行监测,村一组夏拥军等农户、村八组等农户、印台村一组述等农户住房、村17组等农户住户、村20组等农户住户、村四组井眼窝山地段为地质灾害隐患重点防治部位,我镇责令相关村组加强巡查,做好险情处理机制,要求隐患地段农户进行搬迁;积极配合县国土局对村17组、村20组、村6组地质灾害区域进行治理。
五、做好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工作。我镇高度重视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工作,积极向县国土资源局申报我镇等村土地整理项目,村土地整理项目由市国土管理局立项,现已进入招投标阶段。
六、我镇国土工作继续全面实行政务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公开。全年无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并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制度。
七、认真抓好工作。镇党委、镇政府对土地工作高度重视,对每一起都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调查工作,寻找的起因,解决人的实际问题。但对无理也决不手软。认真组织国土资源调处工作,重视初信初访,严格控制因土地问题引起的越级访、重复访、群体访。全年我镇无国土资源恶性案件发生。
八、积极配合县国土管理局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和基本农田划定等工作,镇国土建环所按照县国土管理局的统一安排,该项工作现在我镇有序开展。
九、积极配合成绵乐铁路建设项目工作。
十、下一年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对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和科技赶场等活动开展法律、法规宣传,使干部群众进一步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认识。
(二)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保护和管理好基本农田。
(三)积极配合成绵乐铁路和高压线建设等项目协调工作。
(四)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现全镇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五)继续抓好全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中图分类号: TU98文献标识码: A
主要内容:
经济发展已经成为国家建设的主要话题,而在我国的现有经济建设的架构中,土地资源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基础要素。它既是各种经济形式的承载体,也是资金流转和固定资产的主要形式,在当前甚至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土地资源都将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关键组成。我国的城市化建设速度日新月异,城市人口和城市规模的急剧扩张,需要大量的城市储备建设用地,在原有的城市储备用地的相关法规条例的规定下,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存在很大的土地缺口,城市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效率很低。我国的城市土地资源中,公共用地、居民土地和流转土地是三个主要的组成部分,在当前的土地买卖市场中,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发展,大量的公共用地以建设招标的形式转让出去,这就使得原有的城市建设规划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如何进一步的优化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发展新型的土地储备模式将成为一个可行的方向。
一、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概述
土地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已经无需赘述,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国家为了应对城市化建设和发展对土地需求的一个前瞻性政策,它涉及到了国家土地政策的诸多方面,也牵扯到了相关的技术理论基础。首先是土地产权划分问题,土地产权的明确是保障土地交易合法性的先决条件。土地产权是指存在于土地中的排他性的完全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地上权、发展权等。通常来说涉及到土地交易的土地产权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由于城市是国家公共建设的主要部分,因此城市土地产权集中归国家所有,这是有别于其他土地形式的,土地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构成了土地权利的三个核心。土地租让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国家对于城市入地的租让收入主要有:土地出让金、土地租赁收入、场地使用费、土地转让、出租与转租收入等。土地作为一种最为重要的资产结构,已经超出了固定资产的范围,在资本市场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国家通过调控土地政策可以有效的实现投资调整,与此同时城市储备土地也是城市市政公共管理的核心内容。
二、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发展模式
通过分析我国当前的城市土地储备的发展现状,我们可以发现在当前的城市土地储备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发展桎梏。
2.1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弊端分析
自我国建立具备国家职能部门性质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之后,土地储备制度已经在全国各大中小城市中得到了广泛普及。但是在实际的城市土地储备操作中,我们可以看到问题仍然是层出不穷。1)土地作为当前资本市场最为主要的运作内容,已经成为了资本调控的首选要素,各级城市政府通过城市经济发展预算方案,制定相适应的土地储备机制,通过预先确定的土地收购支出和土地租让、出让收益分成,可以对城市建设预算进行合理的分配。这种模式虽然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的主观能动性,但是由于政府行为很难形成较好的强制性,使得土地租让和转让的实际效果难以预判,土地带动经济的最终效果还需要政府更强有力的控制。2)政府作为土地产权交易的中心,可以合理的规划土地储备、出让和开发的分配量,土地管理部门的作用得到发挥,但是这极大的限制了土地的交易价值。3)混合型的土地储备模式综合了两者的优势,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共有的缺陷。
2.2完善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发展模式
1)完善土地储备管理机制,提高市场参与度。土地储备涉及到的职能部门众多,从城市总负责人到土地监管部门,重大土地储备政策的出台往往需要城市各个部门的集中参与才能制定具体的方案,这大大限制了土地储备方案的灵活性和市场灵敏性。因此,采取责任划分和总负责相结合的形式,结合国土部门、土地储备管理部门、市政机关的职能特点,对土地储备的具体细节进行职能划分,采用问责制和总负责制度,将权利逐步下放到区一级的土地管理部门,提高城市土地储备的灵活性。建立企业性质的城市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对土地储备进行企业化管理和业务拓展,扩大土地储备管理的市场参与力度,综合考虑土地储备市场经济效益、市政建设效益和城市建设预算方案,综合决策土地储备的实际政策。
2)明确土地储备形式,优化储备结构
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的增长来源于灵活多变的土地流转。针对不同的储备对象采用不同的储备方式,包括实物储备(熟地储备)和红线储备(生地储备),不能单纯用一般商品库存的概念来理解土地储备。针对城市土地中的集体土地,要强化土地开发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的整体经济效益,缩短土体储备周期;对于国有土地,土地产权集中,就要综合考虑城市建设的长远需要,提高土地储备的预算周期。以此优化城市土地的整体结构,实现经济效益和城市建设需求的双赢。
总结:
土地收购储备己经成为政府调控城市土地市场、促进城市土地优化配置和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举措。本文立足于我国现有的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储备现状,分析了我国土地储备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探讨了我国土地储备的未来发展模式,为土地储备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建设思路。
土地资产是一笔巨大的国有资产,由于它具有价值增值性和供给稀缺性等特点,使之成为腐败分子非法牟取暴利的重点领域,如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充分体现土地资产价值,增加财政收入,从源头上预防土地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是上至中央下至地方都极为关注的一个重点,近些年来,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交易,全面实行了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整顿规范了土地市场秩序。为此,**省**县近年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在如何采取教育、制度、监督并举的措施,规范土地市场,防治腐败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实践与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提高各级干部的自律意识和土地法制观念。近年来,**县注重通过教育,提高各级干部的思想觉悟,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尤其是县四套班子领导率先垂范,作出了表率。20**年8月,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了中央和省、市关于土地管理、经营性土地出让和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等法规和政策,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法制观念,规范从政行为,明确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干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为便于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学习领会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该县还编印了200本《治理整理各类开发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文件选编》,发至县四套班子领导及各乡镇场和县直各部门。县电视台开辟专栏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宣传报道,使之深入人心,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召开了全县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学习传达中央及省市关于治事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精神,对全县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成立了清理整顿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暨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国土、监督、计委、财政、建设、审计、经贸委、中小企业局、恩江镇政府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促落实,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构筑防治土地批租腐败的制度体系。一是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土地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20**年该县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运行的若干规定》(永府发[20**]1号)、《**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暂行办法》(永府发[20**]2号)、《关于严格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规定》(永府发[20**]12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意见》(永发[20**]22号)、《**县治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永府办字[20**]141号)等5个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了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土地专项资金“收支两条线”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制度、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集体决策制度等规范土地市场运行的基本制度。二是建立了科学的土地储备供应机制和土地资产管理新模式。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坚持城乡土地高度集中统一管理,所有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必须依法由县国土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地、供地。从而真正形成“一个口子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出水”的土地供应机制和土地资产管理新模式,科学制定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土地供应总量,达到土地供给与土地市场需求的基本平衡,土地供给略低于土地市场需求的最佳状态,防止“饥饿拍卖”。三是建立了土地交易中心,依法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该县建立了土地交易中心,承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公开交易事项,自2001年4月30日起,尤其是20**年7月1日后,该县推行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在招标拍卖挂牌前,县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入市情况向监察局告知,由监察局派员参与每宗土地公开出让的监督,在公开出让前20日在市级媒体公告信息,增强土地交易的透明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发挥市场手段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充分显现土地资产的价值。20**年7月1日至今,共向社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土地11宗计191.83亩,土地出让收入5**3.18万元,仅县剧院、文化馆及图书馆宗地公开拍卖,就比起拍价高出310万元成交,县水电局宗地则更是较起拍价高出600万元。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土地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20**年该县以全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为契机和动力,加大了对土地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中弄虚作假、以及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检查,严肃查处了两起土地违纪案件,即龙冈乡人大副主席(正科级)邱某利用职权侵占国有土地少交土地出让款案和藤田供销社原主任黄某违反经营性土地出让规定,组织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追缴违纪款18万余元。对2宗协议出让的经营性用地进行了纠正处理,收回供地121.5亩,并追究了有关人员的责任。通过监督检查,严肃纪律,进一步确保了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范、有序进行,促进了全县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永纪执)